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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 奘 大 學 九 十 六 年 度 系 所 評 鑑 法 律 學 系 ( 所 )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聯 絡 人 : 劉 佳 沛 聯 絡 電 話 :(03)-5302255 分 機 5526 電 子 郵 件 :law5526@wmail.hcu.edu.tw 系 所 主 管 : 鍾 秉 正 ( 簽 章 )

附 件 九 十 六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評 鑑 自 訂 配 分 表 受 評 學 校 : 玄 奘 大 學 受 評 系 所 : 法 律 學 系 項 目 一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改 善 二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師 教 學 三 學 生 學 習 與 學 生 事 務 四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系 所 自 訂 配 分 25 分 25 分 20 分 15 分 五 畢 業 生 表 現 15 分 總 分 100 備 註 :1. 受 評 系 所 應 依 據 所 屬 學 門 所 訂 之 配 分 權 重 上 下 限, 自 行 決 定 各 項 評 鑑 項 目 之 配 分, 惟 總 分 需 為 100 分 2. 無 畢 業 生 之 系 所, 項 目 五 之 畢 業 生 表 現 仍 須 配 分, 惟 不 列 入 評 鑑, 評 鑑 得 分 則 依 前 四 項 配 分 加 權 計 算 1

目 錄 項 目 頁 數 一 摘 要 3 二 法 律 學 系 自 我 評 鑑 策 略 地 圖 4 三 學 系 自 我 評 鑑 歷 程 5 四 導 論 : 法 律 學 系 所 歷 史 沿 革 6 五 評 鑑 項 目 7 ( 一 )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改 善 7 ( 二 )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師 教 學 30 ( 三 ) 學 生 學 習 與 學 生 事 務 50 ( 四 )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80 ( 五 ) 畢 業 生 表 現 98 六 總 結 105 七 附 錄 106 2

一 摘 要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 大 學 應 定 期 對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校 務 行 政 及 學 生 參 與 等 事 項, 進 行 自 我 評 鑑 ; 其 評 鑑 規 定, 由 各 大 學 定 之, 又 教 育 部 為 促 進 各 大 學 之 發 展, 應 組 成 評 鑑 委 員 會 或 委 託 學 術 團 體 或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定 期 辦 理 大 學 評 鑑, 並 公 告 其 結 果, 作 為 政 府 教 育 經 費 補 助 及 學 校 調 整 發 展 規 模 之 參 考 ; 其 評 鑑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爰 此, 教 育 部 從 九 十 五 年 度 開 始 推 動 大 學 系 所 評 鑑, 所 有 學 校 以 五 年 為 循 環 週 期 接 收 評 鑑, 並 以 評 鑑 結 果 作 為 系 所 未 來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之 依 據 ; 並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辦 理 各 大 學 評 鑑 作 業 為 確 保 高 等 教 育 品 質, 大 學 評 鑑 分 為 自 我 評 鑑 與 外 部 評 鑑 兩 部 分, 其 中 以 自 我 管 制 之 自 我 評 鑑 是 整 體 評 鑑 機 制 之 核 心 本 系 所 配 合 教 育 部 舉 辦 之 大 學 系 所 評 鑑, 根 據 設 立 宗 旨 與 教 育 目 標, 針 對 五 大 評 鑑 項 目 :(1)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改 善 (2)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師 教 學 (3) 學 生 學 習 與 學 生 事 務 (4)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及 (5) 畢 業 生 表 現 等 面 向, 一 一 頗 析 : 系 所 目 前 現 況 發 展 之 特 色 執 行 上 問 題 與 困 難 未 來 改 善 策 略 與 考 量 以 及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之 羅 列 與 蒐 集 便 能 對 系 所 在 每 一 評 鑑 項 目 充 分 了 解 進 而 進 行 優 勢 與 缺 失 之 分 析, 強 化 系 所 優 勢 發 展 與 品 質 上 之 特 色, 最 後 提 出 未 來 改 善 之 建 議 與 規 劃 3

二 法 律 學 系 自 我 評 鑑 策 略 地 圖 法 律 學 系 自 我 評 鑑 歷 程 前 置 作 業 階 段 系 所 輔 導 階 段 自 我 評 鑑 階 段 改 進 提 昇 階 段 本 校 訂 定 玄 奘 大 學 系 所 第 一 階 段 輔 導 : 輔 導 重 點 本 系 委 由 中 國 生 產 力 本 校 召 開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工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及 作 業 時 程 (95.9.15) 本 校 辦 理 如 何 準 備 系 所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改 善 (95.12.26-96.1.17) 第 二 階 段 輔 導 : 輔 導 重 點 中 心 於 96 年 5 月 31 日 邀 請 下 列 專 家, 針 對 系 所 評 鑑 項 目, 進 行 實 地 訪 作 坊, 詳 實 檢 討 各 系 所 面 臨 問 題 與 困 難, 並 由 學 術 及 行 政 單 位 主 動 提 出 具 體 評 鑑 專 題 講 座 (95.9.20) 本 校 辦 理 系 所 評 鑑 報 告 書 觀 摩 學 習 (95.10.18-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師 教 學 及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96.1.22-96.3.17) 評 本 系 自 我 評 鑑 之 外 部 委 員 包 括 : 改 進 措 施 (96.6.27-96.7.31) 撰 寫 並 提 報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95.11.8) 本 校 招 標 確 定 由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承 辦 系 所 輔 導 及 系 所 評 鑑 專 案 (95.11.10) 第 三 階 段 輔 導 : 輔 導 重 點 學 生 學 習 與 學 生 事 務 及 畢 業 生 表 現 (96.3.9-96.4.20) (1) 黃 程 貫 教 授 (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系 ) (2) 陳 榮 隆 教 授 ( 輔 仁 大 學 法 律 系 ) 報 告 (96.8.1-96.8.31)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訪 視 評 鑑 (96.11.15-96.11.16) 後 續 追 蹤 與 改 進 4

三 學 系 自 我 評 鑑 歷 程 本 系 運 用 系 所 自 我 改 善 評 估 系 統 架 構 ( 如 圖 1-1), 從 學 生 學 習 評 鑑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及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三 大 評 估 機 制, 評 估 投 入 - 轉 化 - 產 出 的 教 育 過 程, 進 而 持 續 不 斷 調 整 修 正 系 務 發 展 計 畫, 確 保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達 成 改 善 策 略 課 程 發 展 學 生 輔 導 教 學 發 展 研 究 發 展 教 師 發 展 設 備 資 源 投 入 人 力 資 源 教 學 資 源 轉 化 通 識 教 育 專 業 教 育 教 學 活 動 學 習 活 動 產 出 提 升 學 生 競 爭 能 力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提 升 系 所 教 育 品 質 評 鑑 回 饋 學 生 學 習 評 鑑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圖 1-1 系 所 自 我 改 善 評 估 系 統 架 構 圖 一 本 系 配 合 學 校 針 對 系 所 評 鑑 的 監 督 輔 導 機 制 之 要 求, 定 期 ( 至 89 學 年 度 開 始, 每 兩 年 辦 理 一 次 自 我 評 鑑 ) 檢 討 系 所 需 要 改 善 之 相 關 業 務 二 本 系 邀 請 校 外 委 員 辦 理 自 我 評 鑑, 並 依 據 自 我 評 鑑 審 查 意 見, 訂 定 改 進 計 畫 三 本 系 所 定 期 召 開 系 所 務 會 議, 並 會 邀 集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因 此, 有 關 系 的 發 展 方 向 課 程 設 計 教 學 活 動 學 生 輔 導 研 究 規 劃 社 區 服 務 等 等, 均 可 蒐 集 到 各 方 寶 貴 的 意 見 5

四 導 論 : 法 律 學 系 所 歷 史 沿 革 法 律 學 系 於 民 國 86 年 成 立, 為 創 校 時 即 設 立 之 學 系, 主 要 目 的 為 兼 顧 區 域 法 學 研 究 之 需 求, 提 升 新 竹 地 區 法 治 文 化, 建 構 科 技 法 律 與 人 倫 素 養 之 開 懷 概 念, 以 培 育 專 業 法 治 教 育 與 實 務 工 作 人 才 為 重 心 設 立 本 系 ( 所 ) 大 學 部 日 間 學 制 自 89 學 年 度 增 為 雙 班,91 學 年 度 開 設 招 收 大 學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 為 培 育 更 多 專 業 研 究 人 才, 碩 士 班 於 92 學 年 度 正 式 招 生 ; 於 94 學 年 度 起 開 設 招 收 學 士 後 法 律 學 士 班, 至 95 學 年 度 起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業 已 獲 准 招 生, 增 廣 各 學 制 進 修 之 管 道, 學 制 眾 多 且 具 多 元 性 本 系 ( 所 ) 迄 今 在 教 學 學 制 與 班 隊 現 已 頗 具 相 當 規 模, 招 生 管 道 多 元 化 未 來 將 再 積 極 規 劃 與 爭 取 博 士 班 之 設 立 法 律 學 系 : 法 學 以 培 養 傳 統 法 學 研 究 及 司 法 實 務 從 業 人 員 為 主 要 目 標 ; 財 經 法 律 以 培 養 金 融 財 經 法 學 專 業 人 才 ; 科 技 法 律 係 以 區 域 產 業 需 求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要 目 標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班 : 培 育 及 造 就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民 事 法 刑 事 法 公 法 社 會 法 勞 動 法 及 國 際 法 之 高 級 法 律 專 業 人 才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法 學 碩 士 課 程, 強 化 在 職 人 員 之 本 職 學 能 及 法 學 研 究 能 力 本 系 目 前 有 十 五 名 專 任 教 師, 教 授 二 名, 副 教 授 三 位, 助 理 教 授 七 名, 講 師 三 名,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均 具 有 本 國 英 國 日 本 或 德 國 法 學 博 士 學 位, 三 位 講 師 目 前 均 於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 教 師 專 長 涵 蓋 憲 法 行 政 法 民 商 法 刑 事 法 財 經 法 社 會 法 勞 動 法 及 國 際 法 等 領 域 目 前 除 積 極 延 聘 相 關 人 才 外, 更 陸 續 充 實 各 項 軟 硬 體 設 備, 以 使 本 系 成 為 新 竹 地 區 法 學 研 究 之 重 心 本 系 ( 所 ) 未 來 展 望 : ( 一 ) 落 實 法 律 與 其 他 科 際 領 域 之 整 合 ( 二 ) 培 育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法 律 人 才 ( 三 ) 積 極 推 展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及 合 作 ( 四 ) 積 極 推 動 與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民 營 機 構 之 建 教 合 作 ( 五 ) 配 合 國 家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成 立 研 究 中 心 ( 六 ) 擴 大 法 律 服 務 之 功 能 6

五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評 鑑 法 律 學 門 評 鑑 項 目 項 目 一 :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改 善 內 涵 : 系 所 根 據 校 務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需 求 而 設, 並 明 確 界 定 設 立 宗 旨 與 教 育 目 標 同 時 系 所 有 自 我 改 善 機 制, 俾 能 根 據 相 關 資 訊, 確 認 優 勢 缺 失 轉 機 及 危 機, 進 而 利 用 評 估 結 果 確 認 系 所 應 改 善 之 處 與 修 訂 系 所 目 標, 透 過 中 長 期 計 畫 建 立 永 續 發 展 機 制 最 佳 實 務 : 系 所 係 根 據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所 設 立, 而 訂 定 師 生 均 能 熟 悉 之 教 育 宗 旨 與 目 標, 並 能 有 專 責 機 制, 定 期 檢 討 宗 旨 與 目 標 達 成 之 程 度, 且 有 完 整 紀 錄 所 訂 定 之 目 標 能 充 分 表 現 對 學 生 學 習 進 展 之 期 望, 以 及 畢 業 生 之 表 現 水 準 ; 此 外, 對 教 育 市 場 中 之 相 關 或 可 比 較 之 系 所, 能 建 立 蒐 集 完 整 相 關 資 訊 之 機 制, 對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學 生 輔 導 等 攸 關 系 所 層 級 事 項 進 行 分 析, 並 能 綜 合 學 生 表 現, 擬 定 可 行 之 系 所 發 展 計 畫, 做 為 系 所 改 善 教 育 品 質 與 發 揮 辦 學 特 色 之 基 礎 參 考 效 標 : 1-1. 系 所 設 立 宗 旨 及 教 育 目 標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相 符 合 程 度 為 何? 1-2. 系 所 教 職 員 與 學 生 對 教 育 目 標 的 認 知 程 度 為 何? 1-3.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反 映 在 教 學 與 學 習 活 動 為 何? 1-4.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之 組 織 與 運 作 為 何? 1-5. 系 所 與 相 關 系 所 相 較 下 之 辦 學 特 色 為 何? 1-6. 系 所 自 我 改 善 品 質 之 機 制 與 成 效 為 何? 建 議 準 備 參 考 資 料 : * 系 所 設 立 目 標 * 自 我 改 善 機 制 相 關 資 料 *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中 與 系 所 設 置 之 相 關 內 容 * 系 所 會 議 相 關 資 料 * 其 他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7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1-1 系 所 設 立 宗 旨 及 教 育 目 標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相 符 合 程 度 為 何? 為 配 合 學 校 升 格 大 學 及 未 來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本 校 參 據 歷 年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審 查 委 員 的 意 見 與 建 議, 教 育 部 大 學 政 策 白 皮 書 施 政 主 軸 行 動 方 案, 以 及 整 體 高 等 教 育 環 境 的 變 遷 趨 向, 匯 聚 全 校 師 生 同 仁 對 校 務 發 展 的 共 識, 審 慎 思 維 本 校 未 來 發 展 目 標 定 位 及 願 景, 從 精 緻 教 學 創 新 研 究 關 懷 服 務 卓 越 行 政 及 校 園 營 造 五 大 發 展 特 色, 研 訂 學 校 未 來 目 標 及 策 略, 以 期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追 求 學 術 卓 越, 強 化 競 爭 力,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建 構 一 所 以 文 理 社 會 科 學 法 律 管 理 資 訊 傳 播 五 大 學 院 為 主 軸, 以 教 學 為 主, 研 究 為 輔 之 優 質 綜 合 型 大 學 一 系 所 設 立 宗 旨 : ( 一 ) 法 律 學 系 成 立 於 民 國 86 年, 師 資 陣 容 優 秀, 組 織 結 構 健 全 自 89 學 年 起 大 學 部 擴 增 為 雙 班, 並 於 92 學 年 度 成 立 碩 士 班 另 外, 夜 間 之 進 修 學 制 亦 於 91 學 年 度 設 立 進 修 學 士 班,94 學 年 度 增 設 學 士 後 法 律 學 士 班, 並 於 95 學 年 度 獲 准 招 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一 班, 學 制 眾 多 且 具 多 元 性 ( 二 ) 本 系 之 設 立 宗 旨 為 : 本 系 為 傳 統 法 律 學 系, 強 調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之 教 學, 以 培 育 學 以 致 用 之 法 制 專 業 人 才 ( 三 ) 為 求 本 系 長 遠 之 發 展, 將 推 動 科 技 整 合 跨 領 域 之 主 題 研 究 法 律 專 業 學 理 與 實 務 融 合 人 才 之 培 育, 並 致 力 於 國 際 ( 兩 岸 ) 學 術 交 流 之 推 動, 以 順 應 社 會 發 展 之 需 求 因 此, 計 劃 以 基 礎 法 學 教 育 為 基 礎, 整 合 相 關 專 業 進 階 課 程 與 專 兼 任 師 資, 規 劃 發 展 法 學 科 技 財 經 三 個 專 業 模 組, 並 輔 導 同 學 報 考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以 培 育 學 有 專 精 之 法 律 人 才 二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 ( 一 ) 本 校 自 93 學 年 度 起 改 名 為 玄 奘 大 學, 同 時 亦 成 立 法 律 學 院, 下 設 單 一 之 法 律 學 系 在 順 應 我 國 多 軌 化 及 多 元 化 之 法 學 教 育 與 學 制 發 展 的 需 求 下, 配 合 本 校 發 展 成 為 精 緻 綜 合 大 學 的 計 畫, 期 能 為 國 家 社 會 8

造 就 更 多 現 代 化 法 治 下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法 律 專 業 人 才 ( 二 ) 本 系 之 教 育 目 標 為 : 提 供 基 礎 與 專 業 之 法 學 課 程, 以 培 育 法 律 實 務 工 作 人 才 為 重 心 1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法 律 學 理 及 法 務 工 作 之 專 業 素 養, 並 能 進 階 學 習 處 理 科 技 法 律 ( 商 標 專 利 著 作 權 科 技 契 約 法 規 生 物 科 技 網 路 問 題 ), 或 財 經 法 律 ( 商 法 證 券 交 易 期 貨 交 易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金 融 控 股 信 託 新 興 商 品 ) 等 法 律 問 題 2 透 過 循 序 漸 進 的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奠 定 廣 泛 的 法 學 基 礎 藉 由 學 習 成 效 之 評 量, 輔 導 學 生 選 修 適 合 之 進 階 課 程, 期 能 幫 助 學 生 發 掘 志 趣, 儘 早 作 好 就 業 準 備 故 本 系 未 來 擬 針 對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區 分 學 程, 提 供 學 生 依 據 個 人 能 力 需 要 興 趣 等 選 擇 個 別 領 域, 並 頒 予 該 領 域 之 學 程 證 明, 以 利 畢 業 後 得 投 入 該 法 學 領 域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各 項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 三 ) 為 求 教 學 相 長, 應 提 升 教 師 研 究 發 展 之 質 與 量, 鼓 勵 教 師 出 版 專 書 論 文 申 請 研 究 專 案 以 及 參 與 相 關 學 術 活 動, 並 將 心 得 運 用 於 專 業 課 程 之 教 學 又 為 因 應 本 系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與 特 色, 亦 須 加 強 遴 聘 科 技 財 經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兼 任 教 師, 強 化 師 資 陣 容 科 技 法 律 學 程 財 經 法 律 學 程 法 學 學 程 基 礎 法 學 教 育 課 程 三 本 校 的 校 務 發 展 特 色 有 五 : ( 一 ) 精 緻 教 學 : 重 視 全 人 教 育 核 心 能 力 多 元 發 展 及 學 習 輔 導 的 精 緻 教 學 ( 二 ) 創 新 研 究 : 發 展 人 文 關 懷 社 會 發 展 知 識 管 理 及 資 訊 傳 播 的 創 新 研 究 ( 三 ) 關 懷 服 務 : 推 動 志 工 服 務 終 身 教 育 產 學 合 作 及 在 地 行 動 的 關 9

懷 服 務 ( 四 ) 卓 越 行 政 : 建 構 顧 客 滿 意 數 位 資 訊 品 質 管 理 及 績 效 責 任 的 卓 越 行 政 ( 五 ) 溫 馨 校 園 : 營 造 身 心 淨 化 環 境 美 化 校 園 綠 化 及 藝 術 文 化 的 溫 馨 校 園 四 本 系 發 展 與 校 務 發 展 之 符 合 程 度 概 況 : 校 務 發 展 與 本 系 有 相 關 者, 主 要 為 精 緻 教 育 創 新 研 究 與 關 懷 服 務 部 分,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精 緻 教 學 部 分 : 1. 全 人 教 育 : 法 律 系 學 生 應 修 滿 通 識 科 目 30 學 分, 俾 使 學 生 除 了 專 業 課 程 之 外, 得 以 暸 解 社 會 現 況 2. 核 心 能 力 : 本 系 提 供 專 業 必 選 修 之 課 目, 一 年 約 有 48 門 此 外, 於 二 年 前 推 出 模 擬 國 考 ( 現 併 為 專 業 基 礎 考 試 ) 考 試 項 目 計 有 民 刑 公 法 及 法 律 英 文 四 科 3. 多 元 發 展 : 本 系 除 基 礎 法 學 教 育 外, 預 計 發 展 三 大 學 群 ( 如 上 ) 此 外, 高 年 級 尚 須 修 習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俾 使 其 能 應 用 所 學 於 實 務 未 來 96 學 年 度 開 始 將 鼓 勵 畢 業 專 題 學 生 積 極 申 請 國 科 會 補 助 大 專 生 計 畫, 以 提 升 學 生 之 研 究 學 習 能 量 4. 學 習 輔 導 : 研 究 生 於 每 週, 固 定 輔 導 學 習 有 困 難 之 學 生 此 外, 亦 鼓 勵 組 織 讀 書 會, 如 本 系 曾 國 修 老 師 參 與 指 導 對 於 研 究 生, 亦 提 供 研 討 室 以 供 其 討 論 課 業 亦 購 有 國 內 外 之 法 學 專 業 資 料 庫 West Law 與 植 根 法 律 資 料 庫 (93-94 學 年 度 訂 定 法 源 資 料 庫 ) ( 二 ) 創 新 研 究 部 分 : 1. 學 術 研 究 部 分 : 本 系 設 有 二 個 研 究 中 心 ( 宗 教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與 研 究 中 心 ) 2. 創 新 教 學 部 分 : 本 系 之 高 年 級 學 生 須 修 習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課 程 加 強 實 務 工 作 之 能 力, 並 冀 望 未 來 能 與 新 竹 地 區 之 產 業 界 合 作, 培 養 專 業 法 務 人 才 ( 三 ) 關 懷 服 務 部 份 : 1. 志 工 服 務 : 本 系 之 法 律 服 務 社 提 供 校 內 外 之 法 律 問 題 解 答, 以 及 定 期 於 10

中 小 學 舉 辦 法 治 教 育 演 講 2. 終 身 教 育 : 開 辦 進 修 學 制, 令 在 職 學 生 有 進 修 之 管 道 3. 產 學 合 作 及 在 地 行 動 : 支 援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之 訴 訟 輔 導 特 色 一 規 劃 透 過 整 體 性 與 循 序 漸 進 的 教 學 方 式, 奠 基 法 學 教 育 之 學 習 與 成 效 二 建 立 以 基 礎 法 學 教 育 為 目 標, 以 及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之 教 學 特 色, 培 育 學 以 致 用 之 法 制 專 業 人 才 三 為 使 學 生 即 早 確 定 志 向, 本 系 於 三 下 四 上 開 設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之 必 修 課 程, 並 依 據 學 生 能 力 與 興 趣 分 派 至 地 方 法 院 或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等 機 構 實 習, 或 由 本 系 老 師 指 導 畢 業 論 文 之 撰 寫, 成 果 亦 可 作 為 未 來 升 學 或 求 職 之 用 四 為 開 拓 學 生 未 來 出 路, 未 來 擬 擴 大 實 習 機 構 之 範 圍 至 科 學 園 區 本 地 之 公 司 產 業 以 及 政 府 機 關 等 建 立 適 當 之 意 見 回 饋 機 制, 並 延 攬 前 述 機 構 代 表 為 院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增 加 產 學 合 作 之 機 會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國 內 法 學 教 育 變 革 在 即, 惟 仍 無 明 確 之 定 位 與 方 向 且 在 目 前 教 育 相 關 法 令 不 夠 健 全 之 下, 本 系 未 來 教 育 目 標 仍 待 配 合 國 家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而 調 整 整 體 的 規 劃 二 國 內 法 學 教 育 深 受 考 試 引 導 教 學 之 思 維 侷 限, 本 系 規 劃 之 教 學 進 程 與 品 質 亦 不 免 受 到 影 響 改 善 策 略 一 掌 握 當 前 法 學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結 合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及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等 相 關 資 源,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本 系 設 立 目 標 與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並 訂 定 具 體 的 實 施 因 應 策 略 二 結 合 學 術 與 實 務 界 的 學 者 專 家 之 意 見, 提 供 本 系 設 立 目 標 和 發 展 方 向 之 指 引 參 考 資 料 1.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2. 系 所 發 展 計 畫 3.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架 構 表 4.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撰 寫 格 式 作 業 流 程 11

參 考 效 標 1-2 系 所 教 職 員 與 學 生 對 教 育 目 標 的 認 知 程 度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本 系 教 育 目 標 經 由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公 告 在 本 系 網 頁 學 校 的 學 系 簡 介 手 冊, 甚 至 於 相 關 課 程 綱 要 中, 亦 有 詳 載 本 系 發 展 目 標, 讓 系 所 師 生 輕 易 清 楚 而 明 確 取 的 資 訊 二 本 系 的 教 育 目 標 除 經 由 各 種 管 道 資 訊 呈 現 傳 達 之 外, 系 主 任 和 教 師 亦 屢 次 透 過 班 會 迎 新 活 動, 以 及 各 種 相 關 課 程 或 活 動 場 合, 宣 達 本 系 的 教 育 目 標 三 本 校 為 落 實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作 業, 先 後 推 動 系 所 輔 導 專 案 及 自 我 評 鑑 專 案, 期 能 透 過 校 外 專 家 之 訪 查 與 建 議, 協 助 全 校 各 系 所 奠 定 合 適 而 穩 固 的 發 展 基 礎 及 方 向 為 使 全 體 師 生 能 對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及 其 特 色 具 有 充 分 瞭 解 與 認 同, 特 別 於 配 套 計 畫 中 規 劃 四 次 與 系 主 任 有 約 活 動 預 計 透 過 這 四 次 與 系 主 任 的 對 談, 全 體 師 生 除 能 清 楚 掌 握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及 教 學 特 色 外, 更 能 提 高 其 認 同 感 與 參 與 度, 達 成 全 系 上 下 齊 心 的 目 的 特 色 一 本 系 立 足 大 新 竹 地 區, 又 為 新 興 設 置 之 傳 統 法 律 學 系 由 多 方 面 網 羅 與 蒐 集 各 法 學 教 育 單 位 之 相 關 經 驗, 以 作 為 建 立 系 所 目 標 之 參 考 二 透 過 溝 通 檢 討 交 流 方 式 以 及 結 合 各 項 所 搜 羅 之 資 訊, 建 構 與 調 整 本 系 教 育 目 標, 進 而 積 極 宣 傳 與 落 實 本 系 之 教 育 目 標, 讓 本 系 教 職 員 生 皆 能 充 分 了 解 並 予 以 實 踐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國 內 法 學 教 育 深 具 考 試 引 導 教 學 社 會 總 體 價 值 觀 之 關 係, 本 系 學 生 觀 念 亦 受 到 影 響, 以 傳 統 之 律 師 與 司 法 官 考 試 為 重, 非 與 本 系 提 供 基 礎 法 學 教 育 培 養 專 業 法 制 人 才 之 宗 旨 與 目 標 相 符 二 本 系 學 生 素 質 與 學 習 態 度 差 異 頗 大, 對 於 教 育 目 標 之 認 知 上 與 實 際 推 動 執 行 教 育 目 標 情 形, 亦 有 極 大 之 差 距 改 善 策 略 一 適 時 輔 導 學 生 以 基 礎 法 學 為 主, 規 劃 個 人 未 來 就 業 競 爭 力 ; 無 須 受 限 於 國 家 考 試 之 傳 統 思 維, 落 實 本 系 培 育 實 務 專 業 人 才 之 教 育 目 標 二 強 化 說 明 本 系 教 育 目 標 與 執 行 方 式, 確 實 與 充 分 讓 學 生 通 盤 了 解 本 系 總 體 規 劃 與 修 讀 方 向, 甚 而 協 請 本 系 教 師 於 適 當 時 間 與 學 生 面 對 面 之 溝 通, 務 求 學 生 都 能 對 於 本 系 教 育 目 標 清 楚 認 知 與 認 同 參 考 資 料 1. 本 系 招 生 簡 介 12

2. 本 系 網 頁 資 料 13

參 考 效 標 1-3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反 映 在 教 學 與 學 習 活 動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為 培 育 基 礎 法 制 專 業 人 才 並 彰 顯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本 系 課 程 設 計 如 下 : (1) 本 系 規 劃 學 士 班 課 程, 除 修 習 通 識 課 程 30 學 分,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71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35 學 分, 合 計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為 136 學 分 (2) 專 業 必 修 除 實 習 課 程 外, 均 為 法 學 教 育 應 具 備 之 基 礎 專 業 知 識, 亦 是 進 階 研 習 科 技 財 經 等 相 關 法 律 領 域 之 基 石, 俾 利 學 生 皆 能 培 養 穩 實 的 法 學 基 礎, 並 依 其 興 趣 與 潛 能 進 一 步 選 修 其 他 專 業 學 群 之 科 目, 強 化 專 業 能 力, 建 構 專 業 分 工 之 觀 念 (3)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分 為 三 大 架 構 :( 一 ) 法 學 學 群 ( 二 ) 財 經 法 學 群 ( 三 ) 科 技 法 學 群, 係 培 育 進 階 專 精 法 學 人 才 (4) 實 習 課 程 係 提 供 學 生 將 學 校 所 學 之 理 論 融 入 實 務 之 應 證 過 程, 以 累 積 生 涯 規 畫 與 未 來 就 業 所 需 之 經 驗 二 於 教 學 與 學 習 活 動 之 反 應 : 為 達 到 本 系 所 之 教 育 目 標, 本 系 師 生 群 策 群 力 建 構 教 學 四 化 與 學 習 雙 軌 之 教 育 架 構 (1) 教 學 四 化 : 為 了 達 到 本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教 學 活 動 講 求 四 化 的 理 念 下, 從 事 教 學 之 工 作 : A. 多 樣 化 :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增 多 B. 數 位 化 : 配 合 本 校 數 位 教 學 平 台, 積 極 鼓 勵 教 師 進 行 課 程 數 位 化 與 數 位 教 材 之 開 發 C. 個 別 化 : 提 供 學 生 個 別 的 教 學 目 標 教 材 與 方 法 D. 綜 合 化 : 以 合 作 教 學 或 合 作 研 究 之 方 式 進 行 不 同 學 科 的 整 合 (2) 學 習 雙 軌 : 於 基 本 法 律 課 程 之 學 習 之 外, 法 律 服 務 是 專 業 方 法 的 應 用, 旨 在 強 化 專 業 知 能 的 演 練 與 精 進, 並 健 全 學 生 的 基 本 助 人 特 質, 以 便 未 來 的 專 業 服 務 更 有 品 質 更 持 久 特 色 一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為 法 學 教 育 之 基 礎, 亦 為 法 律 專 業 人 才 所 必 備, 故 規 劃 學 分 數 高 達 71 學 分 茲 將 必 修 課 程 規 劃 情 形 簡 要 附 圖 如 下 : 14

民 商 事 法 刑 事 法 公 法 訴 訟 法 專 題 實 習 一 年 級 民 法 總 則 6 刑 法 總 則 6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4 二 年 級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6 民 法 物 權 4 民 法 親 屬 2 民 法 繼 承 2 刑 法 分 則 4 行 政 法 6 三 年 級 民 法 債 編 各 論 4 商 事 法 總 論 及 公 司 法 3 票 據 法 2 保 險 法 2 海 商 法 2 民 事 訴 訟 法 6 刑 事 訴 訟 法 4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2 四 年 級 國 際 私 法 4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2 總 計 共 71 學 分 另 外, 為 使 各 學 制 得 以 相 互 流 通, 本 系 日 間 與 進 修 學 制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目 標 皆 一 致, 並 無 差 異 二 本 系 為 培 育 專 精 之 法 律 人 才, 針 對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予 以 模 組 化 與 多 元 化 之 設 計 三 本 系 聘 任 教 師 著 重 教 學 ( 開 設 課 程 ) 與 專 長 相 符, 教 師 教 學 嚴 謹, 對 於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與 上 課 出 缺 席 情 形 極 為 重 視 另 亦 積 極 延 聘 實 務 界 學 有 專 精 之 兼 任 師 資, 以 與 專 任 師 資 偏 重 學 理 之 情 形 互 補, 並 提 供 學 生 與 實 務 界 接 觸 之 窗 口 四 教 學 四 化 學 習 雙 軌 的 教 育 架 構, 呼 應 本 系 所 專 業 教 育 中 知 識 與 態 度 二 個 基 本 主 軸, 強 調 專 業 技 能 的 訓 練, 同 時 兼 具 人 文 關 懷 的 激 發 與 培 養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差 異 性 頗 大, 教 師 為 維 護 教 學 品 質 與 學 習 成 效, 要 求 較 嚴, 故 於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學 生 重 修 之 情 形 甚 多 二 本 系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雖 予 以 模 組 化, 學 生 卻 礙 於 本 身 對 於 未 來 目 標 不 明 確, 開 課 限 制 以 及 教 師 專 長 配 合 等 緣 故 下, 學 群 課 程 無 法 確 切 落 實 選 課 制 度 中, 往 往 於 預 選 時 各 學 群 僅 有 1 至 2 門 課 程 達 開 課 人 數, 課 程 模 15

組 分 佈 不 均 改 善 策 略 一 配 合 校 內 相 關 辦 法 學 術 活 動 與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輔 導 學 習 落 後 學 生, 組 織 讀 書 小 組, 提 升 學 習 及 讀 書 風 氣 二 積 極 遴 聘 優 秀 兼 任 教 師, 提 供 多 元 化 之 教 學 方 式, 並 協 請 導 師 利 用 時 間 輔 導 與 鼓 勵 學 儘 早 立 定 未 來 之 目 標 與 生 涯 發 展 做 規 劃, 得 以 依 其 規 劃 潛 能 興 趣 及 未 來 目 標 慎 選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學 生 將 可 有 系 統 且 專 精 之 修 讀, 培 育 專 精 法 律 素 養 參 考 資 料 1. 本 系 專 業 課 程 規 劃 架 構 表 2. 讀 書 會 成 立 計 畫 書 16

參 考 效 標 1-4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之 組 織 與 運 作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組 織 架 構 : 教 學 與 研 究 小 組 諮 詢 小 組 賴 來 焜 教 授 林 吉 鶴 教 授 王 松 柏 副 教 授 陳 俊 樵 副 教 授 鍾 秉 正 副 教 授 提 供 執 行 小 組 問 題 諮 詢 與 輔 導 執 行 小 施 建 州 助 葛 祥 林 助 劉 玉 中 助 張 哲 源 助 蔡 懷 卿 助 組 ( 召 理 教 授 理 教 授 理 教 授 理 教 授 理 教 授 集 人 ) 負 責 領 域 商 事 法 領 域 刑 事 法 領 域 訴 訟 法 領 域 民 法 領 域 公 法 領 域 二 本 系 所 不 定 期 召 開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委 員 會, 擬 訂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建 立 組 織 和 分 工 過 程 三. 根 據 系 所 評 鑑 的 五 大 項 目, 由 本 系 教 師 分 成 五 大 組, 分 別 進 行 評 鑑 資 料 之 蒐 集 和 撰 寫 各 組 分 配 如 下 : 分 組 負 責 人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改 善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師 教 學 學 生 學 習 與 學 生 事 務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畢 業 生 表 現 賴 來 焜 院 長 鍾 秉 正 主 任 教 學 與 研 究 小 組 鍾 秉 正 主 任 教 學 與 研 究 小 組 蔡 懷 卿 老 師 蔡 宏 瑜 老 師 17

特 色 一 以 系 上 的 基 本 行 政 架 構 為 依 據, 鼓 勵 教 師 全 員 參 與 二 全 體 參 與, 共 同 討 論 分 工 合 作, 按 時 完 成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人 力 有 限, 教 師 必 須 在 教 學 研 究 和 行 政 之 餘, 準 備 評 鑑 工 作 二 有 些 評 鑑 資 訊 需 花 費 較 多 時 間 整 理 以 及 蒐 集 改 善 策 略 一 將 本 系 教 師 有 效 分 組, 並 運 用 工 讀 生 或 者 研 究 生 等 人 力 協 助 評 鑑 事 宜 二 有 效 進 行 檔 案 管 理, 定 時 更 新 網 頁 相 關 資 料 參 考 資 料 系 務 會 議 資 料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18

參 考 效 標 1-5 系 所 與 相 關 系 所 相 較 下 之 辦 學 特 色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以 基 礎 法 學 教 育 為 重 心, 規 劃 以 法 學 財 經 法 律 與 科 技 法 律 等 三 個 面 向 為 主 軸 發 展 教 學 特 色 二 積 極 整 合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以 現 有 研 究 中 心 宗 教 與 法 律 與 社 會 發 展 與 法 律 為 基 礎 團 隊, 以 期 提 升 相 關 領 域 之 研 究 能 量 三 建 立 多 軌 化 之 法 學 教 育 制 度, 教 學 方 面 以 實 務 與 理 論 並 重 學 理 與 實 習 相 互 印 證, 積 極 輔 導 證 照 並 強 化 與 健 全 各 項 進 修 教 育 制 度 特 色 一 本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特 色 如 下 : (1) 創 設 係 以 傳 統 法 學 為 基 礎, 建 構 模 組 化 專 業 選 修, 力 求 培 養 實 務 之 專 業 人 才, 以 符 合 社 會 整 體 動 向 與 趨 勢 (2) 財 經 法 律 為 商 業 化 社 會 所 發 展 之 新 興 且 熱 門 之 學 科, 本 系 學 生 可 佐 以 本 校 之 管 理 學 門 課 程, 強 化 跨 領 域 之 發 展 機 會 (3) 本 系 所 在 之 大 新 竹 地 區 係 為 一 座 科 技 城 市, 現 有 兩 所 國 立 大 學 ( 清 華 大 學 與 交 通 大 學 ) 皆 設 有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發 展 本 地 特 色, 唯 今 仍 無 大 學 部 之 設 置, 故 本 系 規 劃 除 專 業 基 礎 課 程 外, 將 以 科 技 法 律 為 發 展 面 向 之 一 ( 未 來 積 極 規 劃 開 設 相 關 學 程 ) (4) 本 系 自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起 開 設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希 冀 學 生 以 前 三 年 研 習 法 律 課 程 為 基 礎, 積 極 強 化 並 整 合 其 從 事 法 律 實 務 工 作 或 撰 寫 畢 業 專 題 論 文 之 專 業 能 力, 以 為 其 將 來 投 身 實 務 或 研 究 工 作 預 作 準 備 目 前 該 課 程 已 正 式 邁 入 第 四 年 度, 為 全 國 各 公 私 大 學 法 律 專 業 科 系 所 獨 有 者 二 本 系 所 教 學 上 特 色 如 下 (1) 理 論 實 務 並 重 本 系 在 教 學 取 向 上, 期 盼 訓 練 學 生 能 同 時 具 備 法 律 專 業 知 識 及 法 律 服 務 之 專 業 技 術 為 此, 本 系 課 程 在 課 程 設 計 上, 同 時 兼 顧 專 業 理 論 面 向 及 實 務 領 域 面 向 (2) 教 師 學 有 專 長 本 系 目 前 共 計 有 十 六 位 專 任 教 師, 其 中 十 三 位 分 別 具 留 學 美 英 德 日 與 本 國 法 律 學 博 士 學 位, 另 外 三 位 則 在 國 內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 本 系 亦 聘 請 三 十 一 位 兼 任 老 師 擔 任 不 同 專 業 科 目 的 教 學 19

本 系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及 留 學 國 統 計 表 本 國 德 國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小 計 教 授 2 2 副 教 授 1 1 1 3 助 理 教 授 5 1 1 7 講 師 2 1 3 總 計 共 15 人 (3) 重 視 學 術 研 究 每 位 專 任 教 師 均 配 有 研 究 室 電 腦 印 表 機 每 學 年 均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並 自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起 發 行 玄 奘 法 律 學 報, 鼓 勵 系 上 專 兼 任 教 師 提 升 研 究 能 量 並 對 外 進 行 徵 稿, 截 至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底 止 共 計 已 發 行 七 期 本 系 於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起 配 合 本 校 研 究 團 隊 成 立 辦 法, 成 立 宗 教 與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與 社 會 發 展 與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以 利 教 師 從 事 整 合 型 研 究 及 發 展 研 究 特 色, 並 積 極 申 請 校 內 外 研 究 計 劃 (4) 師 生 互 動 密 切 本 系 師 生 間 之 互 動, 除 正 式 課 程 外, 透 過 法 律 服 務 及 指 導 畢 業 專 題 論 文, 使 得 學 生 與 老 師 之 間 有 多 元 互 動 機 會 此 外, 本 系 所 有 專 任 老 師 皆 兼 班 導 師, 每 週 三 下 午 第 五 六 節 為 導 師 時 間, 導 生 間 有 固 定 交 流 時 間 (5) 優 良 教 學 設 備 每 年 均 編 列 固 定 圖 書 經 費, 在 圖 書 館 購 買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的 書 籍 與 期 刊 每 間 教 室 均 有 多 媒 體 教 學 設 備 為 提 昇 相 關 課 程 之 教 學 品 質, 本 系 設 有 實 習 法 庭 及 其 他 專 業 教 室 (6) 重 視 教 學 品 質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召 集 任 課 老 師 舉 行 期 初 教 學 會 議, 各 項 課 程 於 開 課 前 訂 定 課 程 綱 要, 提 供 同 學 選 課 參 考 每 學 期 均 舉 辦 教 學 觀 摩 會, 同 時 於 期 末 舉 行 教 學 評 鑑, 作 為 改 進 教 學 參 考 此 外, 學 校 每 學 期 亦 辦 理 全 校 性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之 座 談 會 與 講 演 活 動 (7) 充 實 多 元 智 能 鼓 勵 學 生 選 修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以 充 實 智 能 重 視 學 生 寫 作 能 力 訓 練, 大 學 部 學 生 除 參 與 法 律 服 務 者 外, 應 完 成 畢 業 專 題 論 文, 由 系 上 指 定 20

專 任 老 師 擔 任 論 文 指 導 (8) 參 與 社 區 服 務 本 系 多 位 專 任 老 師 擔 任 中 央 及 桃 竹 苗 等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委 員 會 委 員 顧 問 或 諮 詢 委 員 本 系 同 學 亦 經 常 熱 心 參 與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間 社 會 機 構 舉 辦 之 活 動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因 應 三 大 面 向 之 發 展, 教 師 之 專 長 師 資 需 求 量 以 及 課 程 之 規 劃 甚 為 重 要 僅 由 系 所 主 任 來 負 擔 統 整 師 資 專 長 與 學 習 資 源 工 作, 實 有 闕 漏 之 可 能, 且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時 部 份 細 節 無 法 充 分 聚 焦, 阻 礙 有 效 規 劃 發 展 二 目 前 為 落 實 教 學 以 實 務 與 理 論 並 重 之 目 標, 提 供 學 生 至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與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擔 任 實 習 工 作, 惟 財 經 法 律 與 科 技 法 律 之 相 關 實 習 機 會 仍 顯 不 足 改 善 策 略 一 落 實 法 律 專 業 分 工, 積 極 建 置 法 律 各 領 域 教 學 中 心 ( 教 學 小 組 ) 之 概 念, 以 期 教 師 均 能 在 專 長 領 域 一 展 長 才 學 以 致 用 外 並 能 深 入 且 專 精 之 課 程 規 劃 工 作 二 法 學 教 育 與 社 會 服 務 相 結 合, 包 含 法 律 服 務 法 律 實 習 等 相 關 課 程 與 法 律 服 務 社 團 等 學 生 團 體 之 運 作, 並 積 極 結 合 相 關 產 業 ( 科 學 園 區 在 地 公 司 政 府 機 關 ) 之 工 作 機 會, 架 構 實 務 與 學 理 兼 顧 之 教 學 特 色 參 考 資 料 系 所 發 展 計 畫 21

參 考 效 標 1-6 系 所 自 我 改 善 品 質 之 機 制 與 成 效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本 系 運 用 下 圖 系 所 自 我 改 善 評 估 系 統 架 構, 從 學 生 學 習 評 鑑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及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三 大 評 估 機 制, 評 估 投 入 - 轉 化 - 產 出 的 教 育 過 程, 進 而 持 續 不 斷 調 整 修 正 系 務 發 展 計 畫, 確 保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達 成 改 善 策 略 課 程 發 展 學 生 輔 導 教 學 發 展 研 究 發 展 教 師 發 展 設 備 資 源 投 入 人 力 資 源 教 學 資 源 轉 化 通 識 教 育 專 業 教 育 教 學 活 動 學 習 活 動 產 出 提 升 學 生 競 爭 能 力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提 升 系 所 教 育 品 質 評 鑑 回 饋 學 生 學 習 評 鑑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系 所 自 我 改 善 評 估 系 統 架 構 圖 二 本 系 配 合 學 校 整 體 對 於 系 所 評 鑑 規 劃 與 輔 導 機 制, 定 期 檢 討 系 所 需 改 善 之 相 關 業 務 工 作 三 本 系 配 合 學 院 邀 請 校 外 委 員 蒞 校 辦 理 評 鑑 工 作, 並 依 據 訪 評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訂 定 改 進 計 畫 四 本 系 召 開 系 所 務 會 議, 邀 集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有 關 學 系 之 發 展 方 向 課 程 設 計 教 學 活 動 學 生 輔 導 研 究 規 劃 社 區 服 務 等 等, 均 可 獲 得 各 方 想 法 與 意 見. 22

特 色 一 運 用 系 所 自 我 改 善 評 估 系 統 架 構, 建 立 自 我 改 善 機 制 二 本 系 每 兩 年 定 期 辦 理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透 過 內 部 之 自 我 檢 視 與 外 部 評 鑑 機 制 訪 評 委 員 蒞 校 評 鑑, 提 供 本 系 改 善 意 見, 據 以 研 擬 未 來 系 所 改 進 相 關 進 程 與 計 畫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辦 理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作 業 所 需 人 力 時 間 甚 多, 造 成 系 所 教 師 額 外 負 擔 二 評 鑑 基 本 量 化 資 料 涵 跨 92-95 學 年 度 各 類 資 料, 部 分 資 料 因 無 有 效 保 存 與 建 置, 部 分 資 料 不 易 蒐 集 改 善 策 略 一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作 業 採 分 工 方 式 進 行, 以 減 少 系 所 教 師 額 外 負 擔 二 部 分 量 化 資 料 請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協 助 提 供, 並 依 據 基 本 量 化 資 料 表 格, 建 立 年 度 統 計 報 表, 以 利 未 來 各 年 度 量 化 資 料 建 檔 及 分 析 運 用 參 考 資 料 23

項 目 二 :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師 教 學 內 涵 : 系 所 根 據 設 立 宗 旨 與 教 育 目 標, 有 一 個 統 整 的 課 程 架 構, 並 描 繪 出 學 生 在 通 識 素 養 基 礎 學 科 專 業 知 能 之 輪 廓 且 課 程 設 計 能 涵 蓋 理 論 與 實 務 課 程, 並 讓 全 部 教 職 員 與 學 生 瞭 解 課 程 實 施 的 方 式 為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系 所 必 須 聘 有 充 足 的 人 力 滿 足 教 學 之 需 求 ; 教 師 教 學 必 須 確 保 學 生 能 夠 瞭 解 教 學 目 標 與 內 容 ; 系 所 必 須 提 供 教 師 多 元 的 專 業 成 長 管 道 與 機 會, 並 能 建 立 獎 勵 教 師 卓 越 教 學 機 制, 同 時 協 助 教 師 根 據 學 生 教 學 意 見 回 饋, 進 行 教 學 革 新, 修 訂 課 程 架 構 與 內 容,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並 反 映 出 專 業 領 域 之 變 革 最 佳 實 務 : 系 所 之 課 程 架 構 與 內 容, 能 充 分 反 映 出 系 所 設 立 宗 旨 與 教 育 目 標 對 學 生 學 習 進 展, 以 及 畢 業 生 學 習 成 果 之 期 望 為 此, 系 所 設 有 專 責 機 制, 定 期 檢 討 與 修 訂 課 程 架 構 和 內 容, 且 有 完 整 紀 錄, 俾 讓 通 識 素 養 基 礎 學 科 及 專 業 知 能 三 個 領 域 呈 現 適 當 比 例, 且 確 實 能 夠 在 明 確 核 心 主 體 下, 涵 蓋 理 論 與 實 務 課 程, 並 有 完 善 規 劃 之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確 保 學 生 具 備 核 心 能 力 ; 而 系 所 編 有 課 程 實 施 手 冊, 提 供 明 確 之 學 習 指 引 與 輔 導, 使 學 生 均 能 清 楚 瞭 解 修 課 之 進 程 對 於 課 程 之 實 施, 系 所 擁 有 足 夠 且 高 素 質 之 教 學 人 力, 同 時 讓 教 師 在 合 理 之 教 學 負 擔 與 充 足 之 空 間 設 備 支 援 下, 能 根 據 學 術 專 長 負 責 課 程 內 容 之 教 學, 並 使 學 生 在 修 讀 每 一 課 程 前, 均 能 充 分 瞭 解 課 程 目 標 與 內 容 系 所 除 提 供 新 進 教 師 入 門 之 協 助 外, 並 有 鼓 勵 教 師 教 學 卓 越 表 現 之 機 制, 更 能 提 供 多 元 之 專 業 成 長 管 道 與 機 會, 以 因 應 社 會 文 化 科 技 之 變 革 為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系 所 能 夠 建 立 完 善 之 教 學 品 質 評 估 機 制, 且 有 充 分 證 據 顯 示, 教 師 教 學 能 應 用 最 新 研 究 發 現 事 先 備 課 充 足 教 學 方 法 得 宜 善 用 多 元 教 學 媒 體 且 能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課 堂 活 動, 同 時 在 學 期 結 束, 能 根 據 學 生 意 見 回 饋, 進 行 教 學 改 善 與 革 新 參 考 效 標 : 2-1. 系 所 規 劃 課 程 架 構 之 理 念 ( 例 如 符 合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培 養, 以 滿 足 市 場 需 求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情 形 ) 為 何? 系 所 課 程 架 構 和 內 容 與 設 立 宗 旨 及 教 育 目 標 間 之 關 係 為 何? 2-2. 系 所 負 責 課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機 制 為 何? 定 期 開 會 及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為 何? 2-3. 系 所 如 何 透 過 指 引 手 冊 或 相 關 管 道, 提 供 學 生 有 關 修 課 輔 導 的 方 式? 2-4. 系 所 根 據 師 生 對 課 程 意 見 回 饋, 檢 討 修 正 課 程 規 劃 情 形 為 何? 24

2-5.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數 量 與 素 質 滿 足 教 學 和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程 度 如 何? 2-6. 系 所 確 保 學 生 充 分 瞭 解 學 科 之 教 學 目 標 與 內 容 情 形 為 何? 2-7. 教 師 教 學 是 否 依 據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進 程 如 期 完 成? 2-8. 系 所 空 間 ( 如 : 教 師 研 究 室 ) 與 設 備, 滿 足 教 師 教 學 與 研 究 需 求 如 何? 2-9. 教 師 教 學 科 目 能 與 個 人 學 術 研 究 領 域 相 結 合, 以 及 教 學 工 作 負 擔 為 何? 2-10. 系 所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成 長 管 道 與 機 會, 以 及 獎 勵 教 師 卓 越 教 學 表 現 的 情 形 為 何? 2-11. 教 師 根 據 學 生 教 學 意 見 回 饋, 進 行 教 學 改 進 與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的 程 度 如 何? 建 議 準 備 參 考 資 料 : *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表 * 學 生 選 課 輔 導 相 關 資 料 * 專 兼 任 教 師 學 經 歷 基 本 資 料 表 * 教 師 研 究 室 空 間 分 配 與 設 施 資 料 * 教 學 大 綱 * 學 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與 教 師 教 學 自 我 改 善 作 法 之 相 關 資 料 *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 其 他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25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2-1 系 所 規 劃 課 程 架 構 之 理 念 ( 例 如 符 合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培 養, 以 滿 足 市 場 需 求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情 形 ) 為 何? 系 所 課 程 架 構 和 內 容 與 設 立 宗 旨 及 教 育 目 標 間 之 關 係 為 何? 一 規 劃 課 程 架 構 之 理 念 ( 一 ) 研 究 法 律 相 關 理 論 與 實 務 工 作 並 行 ( 二 ) 推 展 社 區 法 治 教 育 相 關 理 念 與 社 會 服 務 方 案 ( 三 ) 建 構 終 身 法 學 學 習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機 制 ( 四 ) 發 展 法 學 財 經 法 律 與 科 技 法 學 分 組 之 理 念 ( 五 ) 均 衡 專 業 與 通 識 教 學, 落 實 全 人 教 育 理 想 二 課 程 架 構 和 內 容 ( 一 ) 學 系 發 展 方 向 包 括 : 基 礎 法 學 科 技 法 律 財 經 法 律 ( 二 ) 依 據 學 系 發 展 與 課 程 規 劃, 由 系 院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相 關 會 議 依 據 教 育 目 標 與 發 展 特 色 作 完 整 之 考 量 與 規 劃, 並 合 理 分 配 專 業 必 修 學 分 與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數 三 現 行 課 程 架 構 ( 見 附 表 ) ( 一 ) 大 學 部 : 本 系 大 學 部 課 程 設 計 之 專 業 必 修 為 法 律 學 系 應 具 備 之 基 礎 專 業 知 識, 亦 是 進 階 研 習 科 技 財 經 等 相 關 法 律 領 域 之 基 石 如 此 設 計 可 俾 利 學 生 皆 能 培 養 穩 實 的 法 學 基 礎, 並 依 其 興 趣 與 潛 能 進 一 步 選 修 其 他 專 業 學 群 之 科 目, 強 化 專 業 能 力, 建 構 專 業 分 工 之 觀 念 大 學 部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分 為 三 大 學 群 : 1 基 礎 法 學 學 群, 如 法 學 緒 論 英 美 法 導 論 法 學 方 法 導 論 法 理 學 憲 法 專 題 研 究 民 法 專 題 研 究 刑 法 專 題 研 究 等, 俾 供 學 生 厚 植 法 學 研 究 實 力 2 財 經 法 學 群, 如 國 際 貿 易 法 土 地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商 事 法 專 題 研 究 等, 以 培 育 財 經 法 律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要 目 標 3 科 技 法 學 群, 如 生 物 科 技 與 倫 理 資 訊 科 技 法 網 路 法 律 規 範 著 作 權 法 專 利 法 商 標 法 等, 以 培 養 科 技 法 律 之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標 26

特 色 ( 二 ) 碩 士 班 : 研 究 所 課 程 著 重 兩 個 部 分 : 1 法 學 語 文 課 程 : 法 學 英 文 法 學 日 文 與 法 學 德 文 等 為 三 選 一 之 必 修 學 分, 以 培 養 學 生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提 升 撰 寫 專 業 論 文 之 參 閱 文 獻 蒐 集 外 文 資 料 之 基 本 能 力 2 專 業 法 律 課 程 : 開 設 民 法 專 題 研 究 刑 法 專 題 研 究 憲 法 專 題 研 究 憲 法 比 較 研 究 行 政 法 專 題 研 究 等 各 領 域 課 程, 學 生 得 依 自 身 興 趣 選 讀, 培 育 學 術 研 究 人 才 3 依 據 本 系 教 師 專 精 領 域, 開 設 國 際 私 法 大 陸 法 律 刑 事 政 策 證 據 法 律 師 法 勞 動 法 社 會 法 公 司 法 等 特 色 課 程, 以 利 學 生 選 擇 未 來 研 究 領 域 與 指 導 教 授 4 為 培 養 學 生 研 撰 論 文 之 技 巧, 建 議 於 碩 二 生 增 加 資 料 蒐 集 與 論 文 寫 作 之 課 程, 以 利 論 文 研 撰 計 劃 之 提 出 一 大 學 部 部 分 : 大 學 部 著 重 訓 練 學 生 具 備 嚴 謹 之 法 律 專 業 知 識,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以 培 育 具 有 法 制 實 務 之 專 門 人 才 為 達 上 述 目 標, 本 系 對 大 學 部 學 生 要 求 修 習 通 識 課 程 30 學 分,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71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35 分, 合 計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為 136 分 本 系 在 課 程 架 構 上, 依 據 (1) 通 識 課 程 (2) 專 業 必 修 基 礎 課 程 (3)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特 色 與 模 組 (4) 實 習 課 程 等 四 個 方 向 設 計 如 下 : ( 一 ) 通 識 課 程 : 目 的 在 落 實 全 人 教 育 的 培 育, 並 區 分 為 共 同 必 修 及 選 修 兩 部 分 1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計 有 : 中 國 語 文 素 養 生 活 英 語 英 語 聽 講 資 訊 素 養 與 應 用 勤 毅 教 育 軍 訓 體 育 等 七 門 課 程, 合 計 十 四 學 分 2 領 域 選 修 課 程 領 域 選 修 課 程 分 成 五 大 領 域 : 數 理 能 力 領 域 人 文 科 學 領 域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自 然 科 學 領 域 人 文 社 會 與 自 然 科 學 領 域, 每 一 領 域 至 少 選 修 一 門 課 程, 合 計 五 大 領 域 至 少 選 修 十 六 學 分, 以 培 養 學 生 多 元 文 27

化 觀 與 價 值 觀, 擴 展 學 生 之 人 生 觀 與 世 界 觀 ( 二 ) 專 業 必 修 基 礎 課 程 : 此 部 分 為 本 系 應 具 備 之 基 礎 專 業 知 識, 亦 是 進 階 研 習 科 技 財 經 等 相 關 法 律 之 基 石, 故 將 其 列 為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1 必 修 課 程 涵 蓋 民 法 刑 法 公 法 商 法 訴 訟 法 等 領 域, 並 按 學 年 由 低 年 級 起 循 序 漸 進, 依 據 授 課 內 容 開 設 基 礎 與 進 階 之 課 程 其 目 的 在 強 化 專 業 法 律 能 力, 提 高 學 生 報 考 國 內 各 研 究 所 之 深 造 機 會, 並 使 其 具 備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及 相 關 證 照 考 試 之 專 業 基 礎 2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原 則 上 由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但 不 同 班 隊 之 相 同 課 程 儘 可 能 規 劃 不 同 的 教 師 授 課, 並 鼓 勵 同 學 旁 聽, 汲 取 個 別 教 師 之 所 長 又 為 追 求 師 資 與 授 課 內 容 之 多 元 性, 專 任 教 師 開 設 之 必 修 課 程 為 二 至 三 門, 以 有 餘 力 開 發 具 有 特 色 之 選 修 課 程, 並 可 遴 聘 學 有 專 精 之 兼 任 教 師 3 為 尊 重 學 術 專 業, 避 免 主 管 專 斷, 本 系 各 學 期 開 課 乃 由 各 領 域 召 集 人 預 先 規 劃 統 籌 建 議, 再 經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舉 行 排 課 會 議 討 論 完 成 ( 見 附 表 ) 教 學 領 域 刑 事 法 學 民 事 法 學 商 法 學 公 法 學 程 序 法 學 召 集 人 葛 祥 林 助 理 教 授 張 哲 源 助 理 教 授 施 建 州 助 理 教 授 鍾 秉 正 副 教 授 劉 玉 中 助 理 教 授 ( 三 )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特 色 與 模 組 : 本 系 慎 選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為 免 增 加 畢 業 學 分, 力 求 降 低 其 比 重 但 為 建 構 學 生 法 律 專 業 分 工 之 觀 念, 仍 應 分 別 依 其 興 趣 與 潛 能, 輔 導 選 擇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以 培 育 專 精 之 法 制 人 才 並 加 強 其 競 爭 能 力 1 未 來 應 就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按 法 學 財 經 與 科 技 等 三 大 領 域 開 設 模 組, 以 配 合 學 生 進 修 專 業 法 律 學 程 2 為 達 教 學 相 長 之 目 的, 鼓 勵 教 師 依 據 個 別 研 究 領 域, 開 設 大 陸 法 制 法 28

理 學 勞 動 法 社 會 法 律 師 法 科 技 法 刑 事 政 策 證 據 法 等 特 色 課 程, 期 能 將 所 學 與 研 究 心 得 與 學 生 分 享 ( 四 ) 專 題 與 實 習 課 程 : 本 系 為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面 向, 厚 植 學 生 專 業 知 能, 並 強 化 學 生 社 會 競 爭 力, 特 開 設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課 程 依 學 生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得 分 別 選 讀 專 題 論 文 課 程 或 實 習 課 程 1 專 題 論 文 課 程 : 由 專 任 教 師 依 專 業 領 域 帶 領 學 生 撰 寫 專 題 報 告, 每 位 老 師 之 指 導 學 生 不 得 逾 6 名, 以 強 化 學 生 與 指 導 老 師 之 互 動 關 係 可 藉 此 輔 導 學 生 參 加 研 究 所 推 甄, 以 及 培 育 專 業 之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2 實 習 課 程 : 學 生 得 至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訴 訟 輔 導 科 或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新 竹 分 會 園 區 公 司 或 在 地 企 業 及 機 構 擔 任 志 工, 深 化 學 生 之 實 務 經 驗, 以 利 提 升 學 生 未 來 出 社 會 之 競 爭 能 力 二 研 究 所 部 分 : 本 系 研 究 所 課 程 著 重 語 文 能 力 之 培 訓 與 專 業 法 律 專 題 研 究 之 研 究 ( 一 ) 本 系 研 究 必 需 於 法 學 英 文 法 學 日 文 與 法 學 徳 文 三 門 課 程 選 一 門 計 有 4 學 分, 深 化 學 生 能 夠 參 閱 外 國 文 獻 之 基 礎 ( 二 ) 學 生 得 依 自 己 本 身 興 趣 與 未 來 規 劃, 選 讀 專 業 法 律 專 題 研 究 課 程 28 學 分, 合 計 32 學 分 ( 不 含 畢 業 論 文 ) ( 三 ) 專 題 研 究 課 程 每 學 期 依 學 校 規 定 開 課 總 數 量, 力 求 於 每 一 領 域 ( 民 法 刑 法 商 法 等 ) 平 均 開 課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畢 業 總 學 分 為 一 百 三 十 二 學 分, 學 生 選 讀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情 形 雖 然 頗 多, 但 完 成 並 取 得 輔 系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誠 屬 不 多 ( 至 今 僅 有 三 位 同 學 完 成 ) 二 本 系 規 劃 發 展 法 學 財 經 法 與 科 技 法 學 分 組 之 理 念, 惟 學 生 修 讀 模 組 之 情 形 仍 較 少, 大 都 係 以 授 課 時 間 為 第 一 考 量 因 素 改 善 策 略 一 鼓 勵 學 生 選 修 專 業 學 程, 減 輕 不 同 科 系 選 讀 之 壓 力 並 提 升 未 來 之 競 爭 力 二 本 系 將 逐 年 檢 討 施 教 成 效, 作 為 未 來 課 程 規 劃 改 進 之 參 考 擴 充 並 修 改 現 有 學 群 科 目 內 容 三 因 應 學 生 修 課 習 慣 及 未 來 就 業 市 場, 增 加 跨 院 系 之 選 修 課 程 29

參 考 資 料 1.94 級 專 業 必 選 修 課 程 規 劃 表 2. 課 程 開 設 附 表 30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2-2 系 所 負 責 課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機 制 為 何? 定 期 開 會 及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為 何? 一 課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程 序 與 機 制 : ( 一 ) 9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 含 之 前 ), 課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程 序 為 係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公 告 學 生 週 知 ( 二 ) 94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始, 由 於 法 律 學 院 之 成 立, 課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程 序 變 更, 由 系 內 組 織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送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再 行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公 告 學 生 週 知 ( 三 ) 95 學 年 因 本 校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辦 法 之 設 立, 課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程 序 為 :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送 院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再 送 校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最 後 公 告 學 生 週 知 二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計 1. 本 校 課 程 及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已 將 學 生 代 表 畢 業 生 代 表 產 業 界 代 表 及 專 業 人 士 等 校 外 諮 詢 委 員 納 入 2. 本 校 校 院 系 各 級 課 程 及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均 已 增 聘 學 生 代 表 畢 業 生 代 表 產 業 界 代 表 及 專 業 人 士 等 校 外 諮 詢 委 員 並 將 校 友 學 生 及 產 業 界 意 見 納 入 課 程 規 劃 及 教 學 設 計 中 3.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由 委 員 5~9 人 組 成, 系 主 任 為 主 任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系 主 任 遴 選 教 師 代 表 學 生 產 業 界 人 士 畢 業 校 友 及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三 學 生 得 以 利 用 系 員 大 會 導 生 時 間 教 學 評 鑑 或 與 主 任 座 談 等 各 種 管 道, 直 接 向 教 師 或 向 學 生 代 表 溝 通 表 達 對 課 程 規 劃 之 建 議, 以 便 在 會 議 適 當 時 機 提 出 四 系 內 課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之 相 關 會 議 得 不 定 時 開 會, 但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研 討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配 合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與 特 色 審 慎 規 劃 並 依 需 求 予 以 修 訂, 且 會 議 決 議 將 作 為 來 年 度 課 程 開 設 修 改, 以 暢 通 師 生 間 之 建 議 與 交 流 ( 見 附 圖 ) 31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院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校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學 生 透 過 代 表 或 教 師 提 出 課 程 建 議 學 生 依 公 告 進 行 預 選 及 選 課 特 色 一 課 程 相 關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囊 括 本 系 教 師 學 生 校 外 之 產 業 界 人 士 甚 而 畢 業 校 友 等 召 開 課 程 審 查 會 議, 主 要 目 的 係 以 維 持 本 系 課 程 品 質, 提 供 建 議 規 劃 課 程, 期 與 社 會 發 展 之 脈 絡 相 符 合 二 學 生 得 以 利 用 系 員 大 會 或 師 生 座 談 會 等 機 制, 直 接 向 教 師 或 學 生 代 表 溝 通 對 於 課 程 規 劃 之 建 議, 廣 泛 接 受 各 方 面 之 意 見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因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組 成 身 分 較 多, 往 往 協 調 開 會 時 間 較 為 不 易, 且 問 題 有 時 無 法 有 效 聚 焦 二 學 生 對 於 課 程 規 劃 內 容 與 公 告 事 項, 往 往 無 充 分 之 了 解, 僅 就 片 面 之 情 形 選 課, 導 致 誤 選 課 程 或 者 課 程 異 動 問 題 後, 再 行 協 請 系 所 幫 助, 造 成 執 行 之 困 難 改 善 策 略 一 配 合 校 外 專 業 人 士 之 蒞 校 時 間, 或 無 法 與 會 時, 請 改 以 書 面 方 式 表 達 意 見 等 方 式 二 強 化 學 生 選 課 輔 導 機 制 : 積 極 規 劃 輔 導 小 組 運 用 各 項 資 訊 宣 達 網 路 定 期 更 新 與 編 印 選 課 手 冊 等 參 考 資 料 系 務 會 議 資 料 32

參 考 效 標 2-3 系 所 如 何 透 過 指 引 手 冊 或 相 關 管 道, 提 供 學 生 有 關 修 課 輔 導 的 方 式? 現 況 描 述 一 本 校 固 定 於 每 年 新 生 入 學 前 寄 送 每 位 學 生 一 本 新 生 手 冊, 提 供 學 生 入 學 相 關 選 課 說 明 ; 並 於 註 冊 日 舉 辦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選 課 說 明 會 及 新 生 茶 會, 分 別 由 教 務 處 及 各 學 系 針 對 新 生 入 學 選 課 進 行 指 導 另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站 亦 提 供 選 課 辦 法 及 相 關 選 課 Q&A 說 明 二 建 置 EKM 系 統 : (1) 本 校 已 建 置 完 成 教 學 歷 程 及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提 供 教 與 學 兩 大 主 體 的 相 關 資 訊 與 成 果 儲 存 空 間 (2) 教 學 資 源 提 供 教 師 著 作 論 文 經 歷 及 教 學 相 關 之 有 利 資 料 的 儲 存 保 護 平 台 (3) 學 習 資 源 提 供 學 生 作 業 作 品 及 其 它 有 利 資 訊, 並 可 共 享 保 存 個 人 的 學 習 成 果 (4) 智 慧 型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結 合 教 務 學 務 及 其 它 校 園 資 訊, 可 提 供 學 生 就 學 時, 選 課 及 生 涯 規 劃 的 參 考 三 說 明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原 則 : 每 學 年 於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 含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 解 說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之 原 則, 讓 新 生 還 未 正 式 入 學 前 即 能 充 分 瞭 解 四 本 系 編 定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相 關 資 料, 協 助 同 學 申 請 選 擇 專 題 與 實 習, 並 提 供 實 習 注 意 事 項 專 題 撰 寫 方 式 等 實 用 資 訊, 協 助 學 生 完 成 該 課 程 五 選 課 輔 導 措 施 : ( 一 ) 依 據 學 校 行 事 曆, 於 預 選 前 先 行 請 任 課 老 師 上 網 登 錄 課 程 大 綱, 提 供 同 學 作 為 選 課 參 考 ( 二 ) 敬 請 導 師 儘 可 能 協 助 輔 導 學 生 選 課 ( 三 )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進 行 預 選 調 查, 以 加 強 選 課 輔 導 ( 四 ) 提 醒 同 學 每 學 期 核 對 修 讀 科 目 課 程 與 學 分, 是 否 符 合 報 部 之 課 程 規 劃 六 通 知 選 課 問 題 學 生, 僅 可 能 協 助 順 利 完 成 選 課 作 業 特 色 一 本 校 課 程 e 化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1. 本 校 課 程 係 於 前 一 學 期 由 各 學 系 依 據 專 業 規 劃 後, 統 一 建 置 於 校 務 系 統, 並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開 放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進 行 課 程 預 選, 另 於 開 課 二 週 內 提 供 學 生 線 上 即 時 加 退 選 課 程 33

2. 各 課 程 教 學 大 綱 及 教 學 進 度, 均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課 程 預 選 前, 由 各 任 課 教 師 自 行 上 網 登 錄,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及 第 2 學 期 教 學 大 綱 上 網 率 均 達 97 以 上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係 於 期 末 考 前 一 週 由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填 寫, 評 鑑 結 果 將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後 提 供 各 任 課 教 師 作 為 教 學 改 善 依 據 本 校 所 有 學 生 均 須 進 行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且 完 成 所 有 選 讀 科 目 之 評 量 後, 方 得 於 上 網 進 行 次 學 期 選 課 二 本 系 以 積 極 服 務 之 態 度, 強 化 學 生 於 選 課 之 輔 導 措 施, 降 低 學 生 於 選 課 上 之 錯 誤 情 形 發 生 三 本 系 運 用 各 項 管 道 與 機 制, 讓 學 生 充 分 了 解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課 程 整 體 規 劃 以 及 選 課 系 統 之 使 用, 提 升 學 生 對 於 本 系 之 認 同 度 問 題 與 困 難 大 多 數 同 學 透 過 本 系 輔 導 管 道, 皆 能 夠 充 分 了 解 選 課 機 制 ; 但 每 學 期 仍 有 少 數 同 學 因 個 人 緣 故, 在 於 選 課 發 生 狀 況 ( 包 含 重 複 選 修 逾 規 定 期 限 仍 未 完 成 選 課 選 課 未 達 規 定 下 限 等 情 形 ) 改 善 策 略 一 提 供 修 課 手 冊 : 為 增 進 學 生 修 選 課 程 之 適 切 性, 本 系 將 編 訂 修 課 手 冊, 內 容 涵 蓋 各 課 程 之 授 課 目 標 與 內 容 簡 介, 並 提 供 各 科 輔 導 諮 詢 老 師 名 單 與 參 考 書 目, 以 利 同 學 修 課 規 劃 參 考 二 強 化 班 級 幹 部 對 於 選 課 機 制 與 規 定 之 了 解, 能 適 時 協 助 同 學 選 課 之 問 題, 規 劃 輔 導 小 組, 課 程 預 選 時 間 提 供 服 務 管 道 參 考 資 料 1.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相 關 資 料 2. 本 校 網 頁 中 本 系 各 課 程 教 學 大 綱 34

參 考 效 標 2-4 系 所 根 據 師 生 對 課 程 意 見 回 饋, 檢 討 修 正 課 程 規 劃 情 形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教 師 方 面 : 透 過 教 學 座 談 會 及 相 關 會 議, 彙 整 系 所 專 兼 任 老 師 對 課 程 修 訂 建 議 與 意 見 二 學 生 部 分 : 透 過 導 生 活 動 師 生 座 談 與 期 末 學 生 得 上 網 填 寫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意 見 查 等 方 式 彙 整 學 生 對 課 程 修 訂 意 見 三 對 於 師 生 之 建 議 意 見, 歸 屬 於 系 ( 所 ) 職 掌 範 圍 內, 由 系 課 程 規 劃 及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依 程 序 執 行 ; 屬 於 全 校 性 之 課 程 意 見, 轉 陳 院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執 行 ; 對 於 通 識 課 程 方 面 則 轉 交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處 理 四 本 校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設 置 : (1) 本 校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係 於 期 末 考 前 一 週 由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填 寫, 評 鑑 結 果 將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後 提 供 各 任 課 教 師 作 為 教 學 改 善 依 據 (2) 本 校 目 前 正 進 行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問 卷 修 訂, 將 原 問 卷 學 生 自 評 部 分 刪 除, 另 將 問 卷 內 容 修 正 由 原 23 題 調 整 為 12 題, 以 期 真 實 反 應 學 生 對 教 師 教 學 滿 意 情 形 (3) 本 系 教 師 皆 重 視 每 學 期 所 實 施 之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與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考 核, 以 便 了 解 學 生 之 上 課 情 形 與 師 生 互 動 狀 況 本 系 各 科 教 師 之 教 學 評 鑑 結 果 皆 非 常 優 良, 且 能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實 質 的 參 考 與 改 進 教 學 方 式 之 依 據 特 色 一 本 系 將 教 師 與 學 生 之 意 見 回 饋, 納 入 本 系 未 來 發 展 以 及 課 程 改 善 與 調 整 之 重 要 參 考 指 標 ; 若 能 短 期 或 立 即 改 善 之 情 形, 將 不 遺 餘 力 做 最 好 之 調 整 ; 若 無 法 及 時 改 善 狀 況 者, 則 列 入 本 系 未 來 改 善 之 年 度 或 中 程 發 展 重 要 工 作 中, 積 極 處 理 二 為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本 系 定 期 舉 辦 教 學 觀 摩 研 討 會, 由 教 學 優 良 或 教 學 卓 越 之 教 師 擔 任 示 範 教 學, 以 做 為 教 師 相 互 交 流 教 學 方 法 之 機 會 與 參 考. 問 題 與 困 難 學 生 方 面 深 受 成 績 與 國 家 考 試 之 主 觀 因 素 影 響, 對 於 課 程 規 劃, 往 往 有 所 偏 重, 建 議 事 項 亦 不 夠 具 體 改 善 策 略 一 利 用 導 生 時 間 授 課 時 間 系 員 大 會 系 週 會 等 活 動 機 會, 以 客 觀 方 式 與 學 生 溝 通 交 流, 若 有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之 事 項, 且 系 所 確 有 改 善 之 空 間 與 情 況 下, 則 納 入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或 檢 討 改 善 35

二 配 合 證 照 考 試 輔 導, 使 學 生 了 解 課 程 開 設 目 的, 並 得 適 時 提 出 具 體 之 建 議 參 考 資 料 1.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組 織 辦 法 2. 系 務 會 議 資 料 36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2-5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數 量 與 素 質 滿 足 教 學 和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程 度 如 何? 1. 依 據 教 育 部 總 量 管 制 生 師 比 計 算,4 位 兼 任 教 師 可 折 抵 列 計 1 位 專 任 教 師, 但 折 抵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專 任 教 師 三 分 之 一, 依 此 計 算 本 系 現 有 15 位 專 任 教 師, 本 系 兼 任 教 師 可 聘 任 數 約 6 位 另 聘 請 兼 任 教 師 可 增 加 本 系 與 外 校 師 資 的 交 流, 並 延 攬 具 實 務 經 驗 教 師, 提 升 學 生 的 實 務 學 習 2. 依 據 教 育 部 總 量 管 制 日 間 生 師 比 計 算, 本 系 生 師 比 約 23, 另 本 校 訂 有 教 師 合 聘 辦 法,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課 程, 可 以 合 聘 方 式, 請 其 他 相 關 學 系 專 任 教 師 支 援, 以 達 師 資 整 合 及 共 享 之 目 標 目 前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人 數 可 滿 足 開 設 課 程 需 求 3. 本 校 訂 有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及 超 時 授 課 限 制 規 定,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 教 授 八 小 時 副 教 授 九 小 時 助 理 教 授 九 小 時 講 師 十 小 時, 擔 任 行 政 主 管 可 減 授 鐘 點 2 至 4 小 時 同 時 規 定 專 任 教 師 在 日 間 學 制 超 時 授 課, 每 週 不 得 超 過 四 小 時, 以 規 範 教 師 合 理 適 當 的 授 課 負 擔,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專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均 在 規 定 範 圍 內 一 專 任 師 資 結 構 : 本 系 現 有 專 任 教 師 15 名, 計 有 12 位 博 士 與 3 位 碩 士 ( 該 三 名 教 師 現 皆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博 士 班 就 讀 中 ), 師 資 結 構 年 齡 學 位 職 級 之 組 成 如 下 : ( 一 ) 依 年 齡 年 齡 50 歲 以 上 40-50 歲 30-40 歲 合 計 人 數 4 4 7 15 ( 二 ) 依 學 位 ( 碩 士 學 位 老 師 皆 在 國 內 博 士 班 就 讀 中 ) 學 位 博 士 碩 士 合 計 人 數 12 3 15 ( 三 ) 依 職 級 職 級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人 數 2 3 7 3 37

二 本 系 逐 年 檢 討 師 資 配 合 與 課 程 規 劃, 以 提 供 學 生 優 良 之 教 學 方 式 與 品 質 另 外,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專 長 與 所 任 課 科 目 大 致 吻 合 ( 詳 如 參 考 資 料 ) 三 專 任 教 師 之 教 學 : ( 一 ) 教 師 皆 得 以 依 學 術 經 驗 與 教 學 工 作 相 輔 相 成 ( 二 ) 本 校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 1. 每 學 期 將 進 行 教 師 教 學 之 評 鑑 資 料, 並 列 入 學 年 教 師 評 鑑 之 參 考 2. 對 於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不 佳 教 師, 請 其 參 加 教 師 教 學 諮 詢 中 心 舉 辦 之 教 學 諮 商 輔 導 活 動 同 時 辦 理 教 學 卓 越 論 壇 及 觀 摩 展,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以 改 善 教 師 教 學 方 法 與 技 巧 3. 教 學 評 量 分 數 列 入 專 任 教 師 年 度 績 效 評 量 項 目, 教 學 評 量 分 數 3.0 以 下 者 該 項 分 數 0 分, 兼 任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分 數 3.0 以 下 者, 則 請 各 院 系 列 入 不 續 聘 參 據 ( 三 ) 本 系 將 積 極 舉 行 教 學 觀 摩 研 討 會, 由 教 學 評 鑑 優 良 教 師 示 範 教 學, 以 提 升 教 師 之 教 學 知 能 與 教 學 技 巧 之 交 流, 俾 利 教 師 教 學 方 法 之 相 互 學 習 機 會 與 參 考 四 兼 任 教 師 之 教 學 : ( 一 ) 目 前 本 系 所 聘 任 兼 任 教 師 共 計 有 31 名 ( 二 ) 本 系 依 據 課 程 規 劃 之 領 域 需 求 與 教 學 目 標 等 多 重 考 量 下, 特 禮 聘 於 專 業 領 域 中 具 有 教 學 研 究 或 實 務 等 傑 出 表 現 者 之 擔 任 本 系 兼 任 教 師 ( 三 ) 兼 任 教 師 皆 按 其 專 長 或 學 術 領 域 予 以 安 排 適 任 之 課 程 五 教 師 聘 任 尊 重 專 業 需 求 :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均 由 各 系 依 據 課 程 教 學 需 要, 提 出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長 領 域, 經 公 開 徵 聘 後 循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程 序, 徵 詢 相 關 領 域 教 評 會 員 意 見 加 以 審 議 後 聘 任 六 本 系 92-95 95 生 師 比 與 專 兼 任 教 師 比 93 學 年 度 94 學 年 度 95 學 年 度 系 所 師 生 比 35.76 33.82 24.55 專 / 兼 任 教 師 比 12:31 13:34 15:32 38

特 色 一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專 長 與 所 任 課 科 目 大 致 吻 合, 得 以 發 揮 所 長, 給 予 學 生 最 好 的 教 學 二 依 據 課 程 規 劃 之 領 域 需 求 與 教 學 目 標 等 多 重 考 量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與 多 軌 化 之 教 學 方 式, 力 求 培 養 出 符 合 法 律 專 業 之 實 務 人 才 三 為 配 合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之 學 理 傾 向, 兼 任 教 師 尤 其 側 重 於 律 師 司 法 官 等 實 務 經 驗 豐 富 之 人,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機 會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學 生 因 學 習 態 度 與 素 質 不 一, 學 習 需 求 亦 不 一 致, 且 又 受 限 開 課 人 數 之 規 定, 無 法 順 利 修 讀 自 身 深 具 興 趣 之 課 程 二 目 前 實 習 工 作 僅 限 於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與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新 竹 分 會 兩 單 位, 無 法 提 供 學 生 更 多 元 之 實 習 選 擇 三 新 竹 地 區 具 實 務 經 驗 之 專 業 人 士 未 必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難 以 聘 任 為 兼 任 講 師 改 善 策 略 一 鼓 勵 優 秀 學 生 選 修 進 階 課 程, 培 養 其 參 與 國 家 考 試 或 研 究 所 深 造 之 能 力 對 於 學 習 落 後 之 學 生, 予 以 加 強 輔 導, 強 化 基 礎 專 業 能 力, 足 以 擔 任 基 礎 法 務 工 作 二 運 用 建 教 合 作 與 推 廣 教 育 活 動 機 會, 與 新 竹 地 區 相 關 產 業 業 合 作, 提 供 學 生 更 多 元 之 實 習 選 擇 三 鼓 勵 教 師 利 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特 色 教 學, 於 課 程 中 適 時 安 排 相 關 實 務 人 士 輔 助 教 學, 豐 富 課 程 內 容 參 考 資 料 1. 專 兼 任 教 師 學 經 歷 基 本 資 料 表 2. 開 授 專 業 課 程 概 況 一 覽 表 (94-95 學 年 度 ) 3.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39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特 色 2-6 系 所 確 保 學 生 充 分 瞭 解 學 科 之 教 學 目 標 與 內 容 情 形 為 何? 一 本 系 提 供 各 科 課 程 教 學 大 綱 : 任 課 老 師 選 課 前 上 網 填 寫 或 者 以 書 面 等 方 式 提 供 教 學 大 綱, 並 於 上 課 第 一 週 向 學 生 說 明 教 學 目 標 與 內 容 二 鼓 勵 教 師 設 計 多 樣 化 教 學 方 式 : 鼓 勵 任 課 老 師 採 用 多 樣 化 教 學 方 式, 以 引 起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三 適 當 評 量 辦 法 : 請 任 課 老 師 設 計 適 當 評 量 辦 法 ( 平 時 測 驗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或 其 他 ), 確 保 學 生 充 分 瞭 解 學 科 之 教 學 目 標 與 內 容 四 每 學 期 初, 由 各 領 域 小 組 負 責 教 師 與 各 任 課 老 師 懇 談, 以 溝 通 教 學 品 質 之 一 致 性, 並 協 談 相 同 科 目 之 進 度 與 評 分 標 準, 規 劃 課 程 大 綱 與 範 圍, 避 免 有 過 大 之 差 異 性 情 形 產 生 五 落 後 學 生 輔 導 措 施 : 對 學 習 情 形 落 後 之 學 生, 請 任 課 教 師 及 由 研 究 生 組 成 之 TA(Teacher Assistant) 主 動 加 以 輔 導 六 鼓 勵 學 生 組 織 讀 書 小 組 : 鼓 勵 由 研 究 生 或 高 年 級 學 習 表 現 優 秀 學 生 組 織 讀 書 小 組, 適 時 強 化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提 升 讀 書 風 氣 八 學 習 預 警 啟 動 措 施 : 缺 課 達 一 定 時 數 及 學 業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學 分 不 及 格 者, 由 導 師 及 系 主 任 分 別 進 行 面 談 與 輔 導, 必 要 時 由 系 上 通 知 家 長 有 關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及 輔 導 措 施 九 二 一 預 警 機 制 參 酌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預 警 及 輔 導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十 每 學 期 期 末 郵 寄 當 學 期 二 一 預 警 學 生 通 知 信 函 給 家 長, 期 望 家 長 與 學 校 共 同 關 心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狀 況 並 於 次 學 期 期 中 考 後 針 對 已 達 1 次 二 一 預 警 學 生 進 行 期 中 成 績 調 查, 並 由 學 系 導 師 主 任 及 學 輔 中 心 共 同 針 對 成 績 學 習 落 後 學 生 進 行 面 談 及 輔 導 作 業 93 學 年 度 至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止 每 學 期 預 警 人 數 在 一 定 數 量 之 內, 因 連 續 二 一 退 學 人 數 除 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2 名 外, 其 他 學 期 0 人, 可 看 出 事 前 預 警 及 輔 導 之 效 果 一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大 都 於 選 課 前 完 成 教 學 目 標 大 綱 以 及 每 週 授 課 內 容 之 制 定, 並 運 用 本 校 之 網 路 系 統, 公 告 學 生 週 知, 提 供 學 生 了 解 與 選 讀 若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前 完 成 授 課 資 訊 登 錄, 亦 公 告 於 本 系 公 佈 欄, 以 利 學 生 參 考 二 本 系 運 用 課 內 外 之 各 種 管 道 與 機 會, 讓 學 生 充 分 了 解 教 學 內 容 與 課 程 40

目 標, 並 組 織 相 關 輔 導 小 組, 配 合 選 課 與 修 課 之 需 要, 或 利 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TA 針 對 學 生 學 習 落 後 情 形 予 以 適 當 之 輔 助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因 教 師 遴 選 作 業 之 情 形, 部 分 教 師 未 及 於 開 課 前, 上 網 完 成 課 程 目 標 大 綱 內 容 與 進 度 等 相 關 資 訊, 預 選 時 間 於 寒 暑 假 時, 將 無 法 順 利 取 得 相 關 開 課 資 訊 二 部 分 學 生 選 課 前 未 詳 閱 相 關 課 程 資 訊, 對 於 課 程 授 課 後 才 發 生 疑 義 改 善 策 略 一 本 系 將 無 法 及 時 上 網 登 載 開 課 資 訊 之 資 料, 置 放 在 本 系 網 頁 上 提 供 學 生 閱 覽, 以 利 選 讀 二 規 劃 於 輔 助 選 課 手 冊 之 編 印 加 入 必 修 課 程 主 要 教 學 目 標 大 綱 每 週 課 程 進 度 以 及 內 容, 以 利 學 生 了 解 規 劃 與 選 課 參 考 資 料 1. 各 課 程 教 學 大 綱 2. 二 一 學 生 學 習 落 後 預 警 名 單 輔 導 情 形 表 3. 教 學 助 理 輔 導 情 形 表 41

參 考 效 標 2-7 教 師 教 學 是 否 依 據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進 程 如 期 完 成? 現 況 描 述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大 都 於 選 課 前 完 成 教 學 目 標 大 綱 每 週 授 課 內 容 以 及 配 合 課 程 所 需 之 校 外 參 訪 活 動 予 以 規 劃 制 定, 並 運 用 本 校 之 網 路 系 統, 公 告 學 生 週 知, 提 供 學 生 了 解 與 選 讀 若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前 完 成 授 課 資 訊 登 錄, 亦 公 告 於 本 系 公 佈 欄, 以 利 學 生 參 考 特 色 一 本 系 由 各 教 學 中 心 組 織 之 小 組, 研 討 各 科 課 程 之 學 年 度 大 綱 式 之 教 學 進 程 與 教 學 內 容, 教 師 皆 依 據 此 研 議 共 識 之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期 程 規 劃 進 行 二 本 系 各 教 學 中 心 小 組 不 定 期 教 學 討 論, 教 師 得 以 相 互 交 流 授 課 情 形 與 課 程 進 程 規 劃 是 否 妥 當, 俾 利 整 體 教 學 之 規 劃 三 任 課 教 師 得 於 學 期 末 經 由 學 生 之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得 知 評 量 結 果, 藉 以 檢 討 修 正 其 教 學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部 分 新 聘 教 師 因 遴 聘 作 業 時 程 較 為 倉 卒, 於 教 學 目 標 與 教 學 進 程, 無 法 與 相 關 教 學 中 心 教 師 共 同 研 討, 教 學 內 容 與 進 程 部 份 將 有 所 落 差 二 部 分 教 師 未 能 按 時 填 寫 教 學 大 綱, 或 依 進 度 完 成 教 學 進 程 改 善 策 略 一 未 來 將 提 早 教 師 遴 聘 作 業, 並 請 教 學 中 心 教 師 主 動 與 新 聘 教 師 聯 繫,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訂 定 之 教 學 目 標 內 容 與 進 度 規 劃, 俾 利 教 學 之 整 體 性 與 一 致 性 二 配 合 本 校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與 年 度 教 師 績 效 評 量 機 制, 鼓 勵 教 師 按 時 填 寫 教 學 大 綱, 檢 討 教 學 進 程 兼 任 教 師 則 由 該 教 學 小 組 之 召 集 人 督 促, 並 列 入 教 師 聘 任 之 考 慮 參 考 資 料 1.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資 料 2. 教 師 績 效 評 量 表 42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2-8 系 所 空 間 ( 如 : 教 師 研 究 室 ) 與 設 備, 滿 足 教 師 教 學 與 研 究 需 求 如 何? 一 教 室 : 本 系 有 三 間 普 通 教 室 二 間 研 討 室 與 一 間 專 業 教 室 每 間 教 室 均 有 多 媒 體 教 學 設 備 與 空 調 設 備 ( 見 附 表 ); 專 業 教 室 為 實 習 法 庭 教 室, 係 擬 仿 法 院 內 配 置 圖 加 以 建 構 ( 含 各 種 席 位 與 法 袍 ), 以 利 教 學 之 使 用 教 室 名 稱 圖 資 515 教 室 圖 資 514A 教 圖 資 514B 教 圖 資 529 教 室 室 室 教 室 類 別 普 通 教 室 研 討 室 研 討 室 普 通 教 室 容 納 人 數 60 30 20 70 設 備 普 通 上 課 椅 E 化 講 桌 單 槍 投 影 機 布 幕 PC 黑 板 冷 氣 普 通 上 課 椅 E 化 講 桌 單 槍 投 影 機 布 幕 PC 黑 板 冷 氣 會 議 桌 布 幕 白 板 冷 氣 普 通 上 課 椅 E 化 講 桌 單 槍 投 影 機 布 幕 PC 黑 板 冷 氣 二 研 究 室 : 本 系 有 專 任 教 師 15 名, 每 位 皆 有 專 屬 研 究 室, 室 內 約 3~5 坪, 配 備 書 桌 倚 書 櫃 電 腦 列 表 機, 提 供 教 師 使 用 三 儀 器 設 備 : 本 系 配 有 手 提 式 單 槍 投 影 機 三 台 投 影 機 一 台, 傳 真 機 一 部 多 功 能 事 務 機 一 台 雷 射 列 印 機 四 部 麥 克 風 數 個 錄 音 器 材 與 五 部 電 腦 提 供 教 學 與 行 政 使 用 等 ( 專 任 教 師 皆 配 有 一 套 個 人 手 提 式 電 腦 ) 四 空 間 : 本 系 現 有 二 間 普 通 教 室 二 間 研 討 室 一 間 專 業 教 室 院 系 辦 公 室 一 間 ( 大 學 法 已 將 學 院 定 位 為 基 本 教 學 單 位, 為 利 院 系 行 政 及 辦 公 空 間 資 源 的 整 合, 並 提 升 院 內 各 系 的 互 動 交 流, 因 此 本 校 採 行 院 系 聯 合 辦 公 室 另 為 增 加 師 生 互 動 的 空 間, 本 校 已 規 劃 增 設 各 系 師 生 研 討 室, 提 供 師 生 交 流 研 討 會 議 及 聯 絡 情 誼 的 多 元 化 用 途 空 間 ) 43

五 圖 書 資 源 : 本 系 每 年 透 過 圖 書 館 購 置 相 關 專 業 書 籍, 目 前 計 有 中 文 專 業 圖 書 約 六 千 餘 冊 外 文 專 業 圖 書 約 二 千 餘 冊 中 文 專 業 期 刊 十 餘 種 以 及 外 文 期 刊 八 種 ; 系 內 放 置 有 部 分 圖 書, 主 要 針 對 各 相 關 機 關 所 出 版 之 統 計 資 料 研 究 報 告 與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等 進 行 蒐 集 提 供 教 學 研 究 之 參 考 ( 外 文 含 英 文 德 文 與 日 文 ) 本 系 之 上 述 教 學 設 備 資 源 與 其 他 系 所 皆 可 相 互 支 援 特 色 一 本 系 設 置 專 業 教 師 實 習 法 庭 一 間 (L530),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之 使 用 二 一 般 教 學 教 師 設 有 資 訊 與 多 媒 體 設 備 (e 化 講 桌 ), 提 供 教 師 多 元 化 教 學 方 式 之 使 用 三 未 來 L529 教 室 將 改 為 階 梯 式 教 室, 使 之 與 L530 之 專 業 法 庭 兩 間 互 通, 俾 利 多 元 性 之 上 課 四 專 任 教 師 皆 有 專 屬 之 研 究 空 間, 系 所 辦 公 室 亦 提 供 數 項 儀 器 設 備, 教 師 皆 可 充 分 運 用 五 每 年 皆 購 置 許 多 中 外 文 新 穎 書 籍, 以 及 電 子 資 料 庫, 提 供 教 師 使 用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教 師 研 究 室 分 散 於 本 校 各 地 點, 較 無 集 中 區 域, 教 師 聯 繫 與 研 討 不 甚 便 利 二 本 系 尚 未 設 置 專 屬 系 圖 書 室 空 間, 僅 將 書 籍 置 放 系 辦 公 室 內, 書 籍 使 用 之 方 便 與 管 理 尚 需 持 續 改 善 改 善 策 略 一 納 入 未 來 校 內 空 間 整 體 規 劃 之 建 議, 希 冀 教 師 之 研 究 室 能 夠 集 中, 且 離 本 系 教 學 教 室 距 離 較 近 之 區 域, 以 利 老 師 課 程 中 間 時 間 休 息, 或 教 師 聯 繫 與 研 討 交 流 較 為 便 利 二 納 入 未 來 空 間 規 劃 之 考 量, 提 供 教 師 研 究 生 與 大 學 部 學 生 專 屬 且 獨 立 之 空 間 閱 讀 書 籍 參 考 資 料 教 學 設 施 與 設 備 一 覽 表 44

參 考 效 標 2-9 教 師 教 學 科 目 能 與 個 人 學 術 研 究 領 域 相 結 合, 以 及 教 學 工 作 負 擔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1. 本 系 配 合 課 程 教 學 需 要, 聘 請 相 關 學 術 專 長 專 兼 任 教 師, 教 師 任 教 科 目 與 其 學 術 專 長 實 務 經 驗 曾 修 習 科 目 或 論 文 著 作 均 能 相 配 合 2. 本 系 於 開 課 及 任 課 教 師 表 中, 置 有 教 師 任 教 科 目 與 學 術 專 長 是 否 相 符 檢 核 欄 位, 檢 核 參 考 標 準 包 括 :( 一 ) 教 師 學 位 專 長 領 域 及 其 所 修 習 科 目, 與 任 教 科 目 是 否 相 關 ;( 二 ) 教 師 研 究 著 作 及 經 歷 背 景, 與 任 教 科 目 是 否 相 關 一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學 術 研 究 專 長 與 所 任 課 科 目 相 當 吻 合 二 本 系 將 逐 年 檢 討 師 資 與 課 程 規 劃 配 合 情 形, 以 提 供 學 生 優 良 之 教 學 方 式 與 品 質 三 為 維 護 教 學 品 質, 依 據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 教 授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八 小 時, 副 教 授 與 助 理 教 授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九 小 時, 講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十 小 時 ; 教 師 超 授 鐘 點 時 數 不 得 逾 四 小 時 本 系 92~94 學 年 度 專 任 老 師 平 均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約 在 9~12 小 時 範 圍 內, 每 位 專 任 教 師 每 學 期 授 課 科 目 數 約 為 3~4 科, 並 無 授 課 不 足 或 超 時 之 情 形 特 色 一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大 都 依 據 個 人 學 術 研 究 專 長 排 設 教 學 科 目, 以 發 揮 所 長, 並 相 輔 相 成 二 本 系 皆 依 本 校 排 課 原 則 安 排 專 兼 任 教 師 課 程 : ( 一 ) 專 任 教 師 除 規 定 之 基 本 時 數 外, 超 鐘 點 時 數 不 逾 4 小 時 ( 二 ) 除 3 學 分 課 程 與 實 習 課 程 外, 教 師 日 間 上 課 原 則 上 不 逾 4 小 時 ( 三 )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到 校 3-4 天, 且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每 學 期 授 課 約 3-4 科, 原 則 上 每 日 不 逾 2 科, 以 維 護 教 學 品 質 ( 四 ) 本 系 兼 任 教 師 除 特 殊 情 形 (3 學 分 課 程 或 實 習 課 程 ) 外, 每 週 授 課 以 4 小 時 為 原 則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原 則 上 依 據 個 人 學 術 研 究 領 域 安 排 開 設 課 程, 唯 部 分 具 有 豐 富 之 實 務 經 驗 教 師, 將 擔 綱 較 多 不 同 領 域 之 課 程 二 本 系 現 有 日 間 學 制 大 學 部 2 班, 碩 士 班 1 班, 進 修 學 制 大 學 部 2 班 ( 分 別 為 進 修 學 士 班 與 學 士 後 法 律 學 士 班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班, 班 別 甚 多, 課 程 亦 不 少, 專 任 教 師 大 都 需 擔 綱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較 無 餘 力 針 對 個 人 學 術 專 45

長 開 設 更 為 精 細 之 選 修 課 程 ( 例 如 行 政 救 濟 法 企 業 併 購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等 ) 改 善 策 略 參 考 資 料 一 對 於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將 專 業 分 工, 由 各 領 域 教 師 組 織 教 學 中 心,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排 設 各 領 域 之 課 程 與 師 資 讓 實 務 經 驗 較 豐 之 教 師 亦 得 開 設 個 人 學 術 專 長 相 關 課 程, 以 提 供 學 生 最 優 良 之 教 學 二 積 極 遴 聘 優 秀 兼 任 教 師, 將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適 當 配 置, 以 利 專 任 教 師 亦 得 以 發 揮 所 長, 開 設 個 人 領 域 之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提 供 學 生 更 多 元 化 之 課 程 專 兼 任 教 師 開 授 課 程 一 覽 表 46

參 考 效 標 2-10 系 所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成 長 管 道 與 機 會, 以 及 獎 勵 教 師 卓 越 教 學 表 現 現 況 描 述 特 色 的 情 形 為 何? 一 本 校 每 學 期 初 由 學 務 處 學 輔 中 心 辦 理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會,95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於 95 年 9 月 6-8 日 舉 辦,95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於 96 年 3 月 3 日 舉 行 二 本 校 各 教 學 單 位 於 每 學 年 度 上 下 學 期 各 至 少 舉 行 一 場 教 學 研 討 會 暨 教 學 觀 摩 會,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改 進 教 學 方 法 並 促 進 教 師 彼 此 交 換 教 學 經 驗 為 主 軸 每 學 期 由 法 學 院 辦 理 教 學 觀 摩 會, 由 本 系 教 學 優 良 老 師 或 依 領 域 輪 流 示 範 教 學 三 鼓 勵 教 師 參 加 校 內 外 教 學 研 習, 並 登 錄 於 本 校 教 學 卓 越 學 習 護 照 備 查 四 提 供 學 術 研 討 會 學 術 講 習 等 活 動 訊 息, 鼓 勵 本 系 老 師 能 夠 踴 躍 參 加 五 本 校 訂 有 教 師 年 度 績 效 評 量 獎 勵 教 學 優 良 及 傑 出 教 師 辦 法 六 本 系 老 師 依 據 領 域 分 組, 均 能 主 動 與 相 關 領 域 教 師 討 論 及 交 流 教 學 心 得 七 本 系 92-94 學 年 度 榮 獲 本 校 教 學 績 優 老 師 名 單 如 下 : 93 學 年 度 94 學 年 度 95 學 年 度 無 93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12 人 林 吉 鶴 老 師 葛 祥 林 老 師 蔡 懷 卿 老 師 三 人 94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13 人 待 補 95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15 人 一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每 年 審 查 年 度 績 效 評 量, 分 別 就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三 個 面 向 評 量, 於 這 三 面 向 表 現 卓 越 與 優 秀 教 師, 將 獲 得 獎 勵 ( 獎 狀 與 獎 勵 金 ) 二 本 系 毎 學 年 度 敬 請 當 年 教 學 卓 越 之 優 秀 表 現 教 師, 擔 任 教 學 觀 摩 研 討 會 之 主 講 人, 主 要 係 以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教 學 方 法 之 觀 摩 (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與 使 用 ) 課 程 內 容 進 度 安 排 之 研 討 等 提 供 教 師 間 相 互 學 習 與 交 流 之 機 制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教 師 於 教 學 面 向 極 為 優 秀, 僅 囿 於 獎 勵 名 額 有 限 ; 或 因 當 學 年 度 授 課 時 數 不 足 ( 因 開 課 人 數 未 達 規 定 之 情 形 ) 逾 期 繳 交 成 績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授 課 大 綱 登 載 未 有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之 使 用 情 形 等 規 定, 無 法 47

取 得 教 學 獎 勵 二 教 學 觀 摩 活 動 時 間 較 長, 部 分 教 師 需 參 與 其 他 學 校 單 位 重 要 會 議, 無 法 落 實 全 系 教 師 全 程 參 與, 且 本 系 學 制 眾 多, 課 程 於 週 一 至 週 日 皆 須 授 課, 難 以 選 擇 適 當 時 機 改 善 策 略 一 建 議 教 師 於 開 設 課 程 時, 除 規 定 之 基 本 時 數 外, 超 鐘 點 時 數 1-2 小 時, 並 督 促 教 師 依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繳 交 教 學 資 料 以 及 完 成 相 關 作 業, 並 鼓 勵 教 師 使 用 本 校 教 學 網 路 平 台 二 未 來 規 劃 教 學 觀 摩 活 動 內 容 請 本 校 相 關 學 習 協 助 數 位 化 之 製 作 與 剪 輯, 以 光 碟 方 式 等 呈 現, 提 供 教 師 參 考 使 用, 於 適 當 機 會 時 與 其 他 教 師 交 流 與 研 討, 以 求 教 學 觀 摩 盡 善 盡 美 參 考 資 料 1. 教 學 觀 摩 研 討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書 2. 教 師 年 度 績 效 資 料 48

參 考 效 標 2-11 教 師 根 據 學 生 教 學 意 見 回 饋, 進 行 教 學 改 進 與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的 程 度 如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配 合 學 校 教 學 評 鑑, 期 末 由 各 課 程 修 課 同 學 進 行 教 學 反 應 與 評 鑑, 結 果 將 提 供 教 師 作 為 改 進 與 修 訂 教 學 方 法 之 參 考 二 由 各 組 教 師 針 對 領 域 內 各 科 課 程 做 教 學 座 談 等 活 動, 就 學 生 所 提 建 議, 進 行 研 討 交 流, 並 適 時 與 學 生 討 論 三 本 系 教 師 在 教 學 評 量 上 普 遍 受 到 學 生 肯 定,92~94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教 學 評 鑑 總 平 均 分 數 如 下 : 92 學 年 上 學 期 92 學 年 下 學 期 93 學 年 上 學 期 93 學 年 下 學 期 94 學 年 上 學 期 94 學 年 下 學 期 95 學 年 上 學 期 95 學 年 下 學 期 4.16 4.09 4.21 4.11 4.23 4.17 4.07 4.02 特 色 本 系 教 師 皆 非 常 重 視 學 生 之 教 學 意 見, 積 極 努 力 針 對 學 生 具 體 建 議 與 意 見, 作 為 整 體 規 劃 與 改 善 之 參 考, 或 於 適 當 時 間 及 機 會 與 學 生 正 面 溝 通 與 交 流 討 論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配 合 學 校 教 學 評 鑑, 期 末 由 各 課 程 修 課 同 學 進 行 教 學 反 應 與 評 鑑, 唯 教 學 評 鑑 與 選 課 機 制 相 結 合, 部 分 學 生 對 於 此 項 調 查 僅 認 為 係 屬 選 課 作 業 之 前 提 形 式 工 作, 故 並 無 用 心 填 寫, 內 容 空 洞 無 建 設 性 ( 例 如, 不 點 名 排 課 時 間 建 議 等 ) 二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由 課 程 修 課 同 學 填 寫, 唯 部 分 學 生 因 曠 課 過 多, 而 依 規 定 扣 考 ; 或 因 報 告 與 作 業 未 繳 交 之 同 學, 於 填 寫 調 查 時 經 常 過 於 主 觀 改 善 策 略 本 校 未 來 規 劃 受 扣 考 學 生, 所 填 寫 之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資 料, 僅 提 供 參 考, 不 予 列 計 教 師 該 學 期 授 課 成 績 表 現 中 檢 討 與 考 量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制 度 與 選 課 機 制 脫 離, 俾 利 學 生 用 心 填 寫, 給 予 具 體 之 教 學 意 見 與 建 議, 提 供 系 所 正 確 之 改 善 方 向 參 考 資 料 各 學 期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資 料 49

項 目 三 : 學 生 學 習 與 學 生 事 務 內 涵 : 系 所 開 課 能 滿 足 學 生 需 求,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學 生 學 習 過 程 應 提 供 充 分 之 軟 硬 體 設 施, 且 有 完 整 之 維 護 機 制 ; 同 時, 確 定 教 師 教 學 能 協 助 學 生 有 效 達 成 教 學 目 標 提 供 包 括 入 學 與 畢 業 資 格 學 習 過 程 進 展 流 程 學 雜 費 獎 助 學 金 工 讀 提 供 等 行 政 服 務, 以 及 學 生 會 運 作 導 師 制 實 施 生 涯 發 展 諮 詢 等 學 習 支 援 且 教 師 也 提 供 足 夠 之 課 外 學 習 指 導 或 諮 詢 最 後, 教 師 應 根 據 學 生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強 化 學 生 學 習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最 佳 實 務 : 系 所 能 根 據 結 構 化 之 課 程 設 計, 使 開 課 能 滿 足 本 國 與 外 籍 學 生 需 求, 並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在 學 生 學 習 過 程, 提 供 包 含 圖 書 視 聽 與 資 訊 科 技 實 驗 室 專 科 教 室 等 之 人 力 與 軟 硬 體 設 施 的 充 分 支 援, 且 有 完 善 之 使 用 與 維 護 機 制 之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而 系 所 行 政 人 員 的 態 度 及 能 力, 能 充 分 反 映 在 有 效 能 的 行 政 服 務, 如 入 學 註 冊 畢 業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工 讀 服 務 等, 其 處 理 程 序 能 充 分 應 用 自 動 化 系 統, 應 避 免 過 久 的 等 待 以 及 遲 延, 以 確 保 滿 足 學 生 及 校 友 需 求 學 生 服 務 也 包 含 導 師 對 學 生 課 業 與 生 活 之 指 導 與 諮 詢, 生 涯 發 展 之 指 引, 讓 學 生 充 分 感 受 到 導 師 之 支 持, 並 輔 導 學 生 會 正 常 運 作 教 師 在 學 生 學 習 過 程 中, 能 充 分 利 用 多 元 評 量 以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進 展, 並 設 計 適 當 之 學 習 作 業, 且 有 明 確 之 學 習 通 過 標 準 ; 同 時, 在 課 外 提 供 學 生 必 要 之 學 習 指 導 或 諮 詢, 並 能 根 據 學 生 之 個 別 差 異 和 學 習 回 饋, 提 供 進 階 教 材, 強 化 學 生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使 學 生 在 各 種 校 內 外 競 賽 上 均 有 良 好 之 成 績 表 現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人 數 合 宜, 能 有 充 分 指 導 時 間 提 供 最 佳 之 學 習 支 持 與 指 引 參 考 效 標 : 3-1. 系 所 開 課 滿 足 學 生 需 求, 達 成 有 效 學 習 目 標 之 程 度? 3-2. 系 所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為 何? 3-3. 系 所 教 師 運 用 多 元 教 學 和 提 供 學 生 學 習 作 業 與 學 習 評 量 情 形 如 何? 3-4. 系 所 圖 書 儀 器 資 訊 科 技 或 研 究 生 專 用 研 究 室 設 備 如 何? 數 量 與 品 質 能 否 符 應 學 生 學 習 之 需 求? 3-5. 系 所 管 理 與 維 護 圖 書 儀 器 資 訊 科 技 或 研 究 生 專 用 研 究 室 設 備 的 辦 法 和 執 行 情 形 如 何? 是 否 有 專 門 人 力 提 供 教 學 等 相 關 支 援 服 務? 3-6. 系 所 學 生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之 成 績 表 現 情 形? 50

3-7. 系 所 提 供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與 強 化 未 來 就 業 競 爭 力 之 措 施 如 何? 3-8. 導 師 制 如 何 實 施? 系 所 教 師 提 供 學 生 office hour 之 情 形 如 何? 3-9. 系 所 提 供 學 生 各 種 相 關 課 外 學 習 活 動 為 何? 3-10. 系 所 提 供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工 讀 等 情 形 如 何? 3-11. 系 所 建 立 學 生 意 見 反 應 與 回 饋 之 機 制 為 何? 3-12. 系 所 學 生 通 過 外 語 檢 定 測 驗 之 情 形? 3-13.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論 文 指 導 與 互 動 情 形 如 何?( 研 究 所 適 用 ) 3-14. 系 所 強 化 學 生 法 學 基 礎 學 科 之 措 施 為 何? 建 議 準 備 參 考 資 料 : * 系 所 行 政 人 力 基 本 資 料 表 * 系 所 獎 助 學 金 一 覽 表 * 系 所 學 生 工 讀 現 況 表 * 教 師 Office hour 執 行 情 形 相 關 資 料 *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人 數 相 關 資 料 * 學 生 外 語 檢 定 測 驗 通 過 資 料 表 * 參 與 國 際 競 賽 成 績 表 現 資 料 ( 體 育 系 所 適 用 ) * 其 他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51

參 考 效 標 3-1. 系 所 開 課 滿 足 學 生 需 求, 達 成 有 效 學 習 目 標 之 程 度? 現 況 描 述 一 系 所 開 課 滿 足 學 生 需 求 之 程 度 : (1) 大 學 部 課 程 設 計 之 專 業 必 修 部 分 : 此 為 法 律 學 系 應 具 備 之 基 礎 專 業 知 識 ( 參 與 國 家 考 試 之 必 備 專 業 知 識 ), 亦 是 進 階 研 習 科 技 財 經 等 相 關 法 律 領 域 之 基 石, 俾 利 學 生 皆 能 培 養 穩 實 的 法 學 基 礎, 並 依 其 興 趣 與 潛 能 進 一 步 選 修 其 他 專 業 學 群 之 科 目, 強 化 專 業 能 力, 建 構 專 業 分 工 之 觀 念 (2) 大 學 部 課 程 設 計 之 專 業 選 修 部 分 : 共 分 為 三 大 學 群, 分 別 為 基 礎 法 學 學 群 財 經 法 學 群 與 科 技 法 學 群 本 系 專 業 選 修 依 學 習 狀 況 按 年 級 謹 慎 開 設 選 修 課 程, 於 每 學 期 辦 理 課 程 預 選 作 業, 根 據 預 選 結 果 配 合 本 系 教 師 專 長 領 域 開 課 95 學 年 度 開 設 24 門 選 修 課 程, 僅 有 1 門 課 程 因 未 達 開 課 人 數 下 限,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可 知, 開 課 情 形 應 可 滿 足 學 生 需 求 二 系 所 開 課 達 成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目 標 之 程 度 : 本 系 為 使 學 生 得 以 有 效 達 成 各 課 程 所 預 設 之 學 習 目 標, 援 以 資 訊 公 開 為 前 提, 配 合 以 下 之 方 式 進 行 : 1 選 課 輔 導 措 施 (1) 本 校 固 定 於 每 年 新 生 入 學 前 寄 送 每 位 學 生 新 生 手 冊, 提 供 學 生 入 學 相 關 選 課 說 明 ; 並 於 註 冊 日 舉 辦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選 課 說 明 會 及 新 生 茶 會, 分 別 由 教 務 處 及 各 學 系 針 對 新 生 入 學 選 課 進 行 指 導 另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站 亦 提 供 選 課 辦 法 及 相 關 選 課 Q&A 說 明 (2) 各 項 課 程 於 開 課 前 訂 定 課 程 綱 要, 提 供 同 學 選 課 參 考 (3) 系 主 任 每 學 期 利 用 學 生 集 會 時 間 說 明 系 所 課 程 安 排 之 情 形, 並 進 行 選 課 輔 導 (4) 請 各 班 導 師 輔 導 學 生 選 課 2 啟 動 預 警 措 施 依 學 校 規 定, 每 一 堂 課 每 學 期 至 少 點 名 6 次, 缺 課 達 一 定 時 數, 或 成 績 超 過 1/2 學 分 未 通 過 者, 由 導 師 及 系 主 任 分 別 約 談 學 生, 以 求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動 態 每 學 期 期 末 郵 寄 當 學 期 二 一 預 警 學 生 通 知 信 函 給 家 長, 期 望 家 長 與 學 校 共 同 關 心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狀 況 3 落 後 學 習 學 生 輔 導 措 施 (1) 請 任 課 教 師 或 TA 輔 導 學 習 成 效 不 佳 學 生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