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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 页 无 正 文 ) 中 共 无 锡 市 委 组 织 部 无 锡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二 O 一 O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主 题 词 :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试 行 办 法 抄 报 :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抄 送 : 市 委 办 公 室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无 锡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办 公 室 2010 年 12 月 21 日 印 发 共 印 300 份 2

无 锡 市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试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化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正 确 评 价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德 才 表 现 和 工 作 实 绩, 激 励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提 高 社 会 公 益 效 益, 建 立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常 态 化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制 度,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人 事 部 <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的 意 见 >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2]35 号 ) 文 件 精 神 及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考 核 坚 持 民 主 公 开 客 观 公 正 群 众 公 认 注 重 实 绩 简 便 易 行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应 当 以 聘 用 合 同 和 岗 位 职 责 为 依 据, 以 工 作 实 绩 为 重 点 内 容, 以 服 务 满 意 度 为 基 础, 按 照 规 定 的 内 容 标 准 和 程 序 进 行 第 四 条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实 行 单 位 内 部 评 议 与 服 务 对 象 评 价 相 结 合 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由 事 业 单 位 在 主 管 部 门 和 同 级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第 二 章 考 核 对 象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是 指, 为 了 社 会 公 3

益 目 的, 由 国 家 机 关 举 办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的 事 业 单 位 ( 包 括 经 费 来 源 主 要 由 财 政 拨 款 部 分 由 财 政 支 持 以 及 经 费 自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中 的 管 理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 使 用 事 业 编 制 的 各 类 学 会 协 会 基 金 会 等 社 会 团 体 工 作 人 员 第 六 条 对 领 导 成 员 的 考 核,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由 主 管 单 位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七 条 经 批 准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进 行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各 类 企 业 所 属 的 事 业 单 位 中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章 考 核 内 容 第 八 条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分 为 平 时 考 核 和 年 度 考 核, 必 要 时 可 以 增 加 聘 期 考 核 第 九 条 平 时 考 核 重 点 考 核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与 出 勤 情 况, 完 成 日 常 工 作 任 务 阶 段 工 作 目 标 情 况 和 所 产 生 社 会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第 十 条 年 度 考 核 重 点 考 核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德 能 勤 绩 廉 五 个 方 面,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工 作 实 绩 直 接 面 向 公 共 服 务 的 单 位 要 把 服 务 对 象 的 满 意 度 作 为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德 : 主 要 是 指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个 人 品 德 以 及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社 会 公 德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4

能 : 主 要 是 指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业 务 素 质 工 作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参 加 业 务 培 训 情 况 勤 : 主 要 是 指 公 益 服 务 意 识 工 作 责 任 心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作 风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绩 : 主 要 是 指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数 量 质 量 效 率, 所 产 生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以 及 服 务 对 象 的 满 意 度 廉 : 主 要 是 指 廉 洁 自 律 方 面 的 表 现 第 十 一 条 聘 期 考 核 主 要 考 核 完 成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聘 期 任 务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聘 期 目 标 第 四 章 考 核 标 准 第 十 二 条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次 第 十 三 条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遵 纪 守 法,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高, 自 觉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具 有 模 范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家 庭 美 德 个 人 品 德 ; ( 二 )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能 力 强,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技 能 或 者 管 理 水 平 高, 积 极 参 加 业 务 培 训 ; ( 三 ) 公 益 服 务 意 识 和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勤 奋 敬 业, 工 作 态 度 认 真 负 责 ; 5

( 四 ) 全 面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成 效 显 著,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高 ; ( 五 ) 在 廉 洁 从 业 方 面 具 有 模 范 作 用 第 十 四 条 确 定 为 合 格 等 次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遵 纪 守 法,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较 高,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社 会 公 德 家 庭 美 德 个 人 品 德 ; ( 二 )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能 力 较 强,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技 能 或 者 管 理 水 平 较 高, 按 时 参 加 业 务 培 训 ; ( 三 ) 公 益 服 务 意 识 和 工 作 责 任 心 较 强, 工 作 态 度 比 较 认 真 负 责 ; ( 四 ) 能 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较 好 地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富 有 成 效,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较 高 ; ( 五 ) 廉 洁 从 业 第 十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确 定 为 基 本 合 格 等 次 : ( 一 )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一 般, 或 者 在 职 业 道 德 社 会 公 德 家 庭 美 德 个 人 品 德 方 面 存 在 明 显 不 足 ; ( 二 )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能 力 较 弱,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技 能 或 者 管 理 水 平 较 低 ; ( 三 ) 公 益 服 务 意 识 和 工 作 责 任 心 一 般, 或 者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作 风 方 面 存 在 明 显 的 不 足 ; ( 四 ) 基 本 能 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但 完 成 工 作 的 数 量 不 足, 6

质 量 和 效 率 不 高, 或 者 在 工 作 中 有 较 大 失 误, 或 者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较 低 ; ( 五 ) 能 基 本 做 到 廉 洁 从 业, 但 某 些 方 面 存 在 不 足 第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等 次 ; ( 一 )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较 差, 或 者 道 德 品 质 差 ; ( 二 ) 业 务 素 质 和 工 作 能 力 不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 ( 三 ) 公 益 服 务 意 识 和 工 作 责 任 心 薄 弱, 或 者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作 风 差 ; ( 四 ) 未 能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未 能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或 者 在 工 作 中 因 严 重 失 误 失 职,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 ( 五 ) 存 在 不 廉 洁 问 题, 且 情 形 较 为 严 重 第 十 七 条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人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本 单 位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的 工 作 人 员 人 数 的 15%, 当 年 度 受 到 县 级 党 委 政 府 以 上 集 体 奖 励 的 事 业 单 位,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人 数 的 比 例 可 以 上 浮 1%-10%, 最 多 不 超 过 25% 考 核 年 度 内 获 得 记 功 及 以 上 奖 励 的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一 般 应 当 确 定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第 十 八 条 聘 期 考 核 的 结 果 分 为 合 格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次 完 成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聘 期 任 务 或 者 实 现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聘 期 目 标, 聘 期 考 核 确 定 为 合 格 等 次 未 完 成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聘 期 任 务 或 者 未 实 现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7

的 聘 期 目 标, 聘 期 考 核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等 次 第 十 九 条 同 一 聘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以 上 等 次 的, 聘 期 考 核 一 般 应 当 确 定 为 合 格 等 次 同 一 聘 期 内 超 过 一 半 的 年 度 考 核 确 定 为 基 本 合 格 及 以 下 等 次 的, 聘 期 考 核 应 当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等 次 聘 期 内 曾 获 记 大 功 及 以 上 奖 励 的, 聘 期 考 核 一 般 应 当 确 定 为 合 格 等 次 第 二 十 条 考 核 标 准 应 明 确 具 体 细 化 量 化 不 同 类 型 的 事 业 单 位 不 同 类 别 的 岗 位 及 不 同 内 部 等 级 岗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方 面 应 有 不 同 的 标 准 要 求 第 五 章 考 核 程 序 第 二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在 年 度 考 核 时, 应 当 成 立 考 核 小 组, 负 责 考 核 工 作 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考 核 小 组 一 般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员 组 织 人 事 和 纪 检 监 察 有 关 人 员 工 作 人 员 代 表 组 成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在 考 核 工 作 中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核 工 作 应 注 重 实 效, 由 事 业 单 位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制 定 考 核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考 核 一 般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 一 ) 被 考 核 人 员 进 行 个 人 总 结 ; ( 二 ) 所 属 单 位 或 部 门 领 导 根 据 被 考 核 人 平 时 考 核 情 况 和 个 人 总 结, 提 出 考 核 等 次 建 议 ; 8

( 三 ) 考 核 小 组 按 照 确 定 的 考 核 办 法, 审 议 考 核 等 次 建 议 ; ( 四 ) 考 核 小 组 对 拟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本 单 位 范 围 内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对 拟 确 定 为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等 次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 ( 五 ) 考 核 单 位 负 责 人 员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考 核 等 次 ; ( 六 ) 将 考 核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被 考 核 人 本 人 如 无 异 议, 须 在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 附 件 一 ) 中 签 字 如 有 异 议, 或 对 考 核 结 果 不 服, 可 在 接 到 考 核 结 果 通 知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原 作 出 决 定 的 单 位 考 核 工 作 组 织 申 请 复 核 对 复 核 结 果 不 服 的, 可 自 接 到 复 核 决 定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原 作 出 决 定 单 位 的 主 管 部 门 或 同 级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也 可 不 经 复 核, 自 接 到 考 核 结 果 通 知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直 接 申 诉 ( 七 ) 考 核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将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存 入 被 考 核 人 档 案, 将 考 核 信 息 录 入 江 苏 省 人 事 管 理 软 件 ( 事 业 版 ), 填 写 无 锡 市 事 业 单 位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审 核 备 案 表 ( 附 件 二 ),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同 级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批 备 案 未 经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批 备 案 的, 不 得 兑 现 有 关 待 遇 第 二 十 三 条 聘 期 考 核 程 序 由 事 业 单 位 在 主 管 部 门 指 导 下, 参 考 年 度 考 核 确 定 9

第 六 章 考 核 方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平 时 考 核 一 般 采 取 绩 效 分 析 专 项 工 作 检 查 考 勤 等 方 法 进 行 注 重 对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在 应 对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完 成 重 大 任 务 时 的 表 现 进 行 跟 踪 考 核 第 二 十 五 条 年 度 考 核 可 以 结 合 平 时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一 般 在 每 年 年 末 或 者 次 年 年 初 进 行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按 照 农 历 年 学 年 等 周 期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一 般 采 取 个 人 总 结 绩 效 分 析 部 门 内 部 评 议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调 查 综 合 评 价 等 方 法 进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绩 效 分 析 主 要 通 过 有 关 统 计 数 据, 对 工 作 人 员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数 量 质 量 效 率 以 及 所 产 生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进 行 计 算 处 理, 形 成 量 化 结 果 绩 效 分 析 指 标 应 当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设 计, 突 出 公 益 服 务 特 点 第 二 十 七 条 部 门 内 部 评 议 主 要 通 过 部 门 内 部 人 员 的 评 价 了 解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实 际 工 作 表 现 以 及 在 本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中 的 公 认 度 部 门 内 部 评 议 一 般 采 取 个 别 谈 话 召 开 座 谈 会 填 写 评 议 表 等 方 式 进 行 评 议 表 应 当 填 写 具 体 的 评 议 意 见, 包 括 工 作 表 现 优 点 缺 点 等 第 二 十 八 条 单 位 民 主 测 评 主 要 通 过 单 位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部 分 工 作 人 员 代 表 的 评 价, 了 解 较 高 等 级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10

的 工 作 情 况 以 及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中 的 公 认 度 单 位 民 主 测 评 一 般 采 取 填 写 无 记 名 测 评 表 的 方 式 进 行 测 评 表 分 项 分 档, 按 照 德 能 勤 绩 廉 五 个 类 别 设 置 测 评 项 目, 意 见 分 为 好 较 好 一 般 差 第 二 十 九 条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调 查 主 要 通 过 服 务 对 象 的 评 价, 了 解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务 意 识 服 务 质 量 服 务 态 度 等 情 况 以 及 在 服 务 对 象 中 的 公 认 度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调 查 一 般 采 取 无 记 名 问 卷 调 查 约 谈 走 访 召 开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进 行 问 卷 调 查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分 为 普 查 和 抽 查 调 查, 意 见 分 为 非 常 满 意 满 意 基 本 满 意 不 满 意 第 三 十 条 综 合 评 价 主 要 对 绩 效 分 析 部 门 内 部 评 议 单 位 民 主 测 评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调 查 的 结 果 和 平 时 考 核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比 较, 相 互 补 充 印 证, 修 正 绩 效 分 析 的 量 化 结 果, 全 面 客 观 公 正 地 对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作 出 评 价 综 合 评 价 一 般 应 当 形 成 包 括 定 性 评 价 和 定 量 评 价 的 综 合 性 意 见, 作 为 审 议 考 核 等 次 建 议 的 主 要 依 据 第 三 十 一 条 聘 期 考 核 以 年 度 考 核 为 基 础, 一 般 在 聘 期 结 束 前 一 个 月 内 进 行 聘 期 考 核 与 年 度 考 核 期 间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可 以 合 并 进 行 第 七 章 考 核 结 果 运 用 第 三 十 二 条 考 核 结 果 应 与 事 业 单 位 用 人 制 度 收 入 分 配 11

制 度 改 革 紧 密 挂 钩, 作 为 人 员 职 务 晋 升 晋 级 竞 聘 续 聘 解 聘 和 奖 惩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三 十 三 条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由 事 业 单 位 决 定 或 者 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可 给 予 嘉 奖 奖 励 ; 按 照 奖 励 批 准 权 限, 对 连 续 3 年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可 给 予 记 功 奖 励, 对 连 续 5 年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可 给 予 记 大 功 奖 励 对 记 功 记 大 功 和 受 到 市 级 以 上 表 彰 的 人 员, 市 每 年 视 情 况 分 批 次 组 织 健 康 休 养 第 三 十 四 条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薪 级 工 资 晋 升 一 个 等 级 ; ( 二 ) 全 额 发 放 绩 效 工 资 ; ( 三 ) 本 年 度 计 算 为 竞 聘 较 高 等 级 岗 位 的 任 职 年 限 第 三 十 五 条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基 本 合 格 等 级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对 其 诫 勉 谈 话 限 期 改 进 ; ( 二 ) 薪 级 工 资 不 予 晋 升 ; ( 三 ) 核 减 绩 效 工 资 ; ( 四 ) 本 年 度 不 计 算 为 竞 聘 较 高 等 级 岗 位 的 任 职 年 限 ; ( 五 ) 连 续 两 年 被 确 定 为 基 本 合 格 等 次 的, 向 较 低 等 级 调 整 岗 位 第 三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12

等 次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薪 级 工 资 不 予 晋 升 ; ( 二 ) 核 减 绩 效 工 资 ; ( 三 ) 向 较 低 等 级 调 整 岗 位 ; ( 四 ) 本 年 度 不 计 算 为 竞 聘 较 高 等 级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 ( 五 )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较 高 等 级 岗 位 的 竞 聘 ; ( 六 ) 事 业 单 位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工 作 人 员, 单 位 可 根 据 需 要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本 人 不 服 从 或 到 新 岗 位 后 考 核 仍 不 合 格 的, 或 连 续 两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事 业 单 位 可 单 方 面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其 本 人 第 三 十 七 条 聘 期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合 格 等 次 且 岗 位 存 续 的, 如 工 作 人 员 提 出 续 订 聘 用 合 同, 事 业 单 位 原 则 上 应 当 与 其 续 订 聘 期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等 次 的,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不 与 其 续 订 聘 用 合 同 第 三 十 八 条 无 故 不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或 者 考 核 不 确 定 等 次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其 薪 级 工 资 不 予 晋 升, 本 年 度 不 计 算 为 竞 聘 较 高 等 级 岗 位 的 任 职 年 限 第 三 十 九 条 几 类 人 员 的 考 核 ( 一 )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兼 任 岗 位 ( 双 肩 挑 ) 的 工 作 人 员, 将 其 主 要 岗 位 和 兼 任 岗 位 合 并 考 核 ( 二 ) 非 因 工 受 伤 工 作 不 足 半 年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因 工 受 伤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参 加 考 核 并 确 定 等 次, 一 般 应 确 定 13

为 合 格 ( 三 ) 单 位 派 出 学 习 培 训 超 过 半 年 的 工 作 人 员, 由 学 习 培 训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原 工 作 单 位 进 行 考 核 ( 四 ) 对 新 参 加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进 行 考 核 : 首 次 就 业, 在 试 用 期 内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只 写 评 语, 不 确 定 等 次 ; 非 首 次 就 业, 本 年 度 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累 计 不 满 全 年 工 作 日 一 半 的 ( 含 试 用 期 ), 不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 非 首 次 就 业, 本 年 度 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累 计 满 全 年 工 作 日 的 一 半 的 ( 含 试 用 期 ), 由 其 现 所 在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并 确 定 等 次, 有 关 情 况 由 原 单 位 提 供 ( 五 ) 经 组 织 选 调 的 工 作 人 员 ( 含 政 策 性 安 置 人 员 ), 由 现 工 作 单 位 进 行 考 核 并 确 定 等 次 ( 六 ) 挂 职 锻 炼 和 下 乡 支 农 支 教 支 医 等 工 作 人 员, 在 挂 职 或 支 农 支 教 支 医 单 位 工 作 半 年 以 上 且 考 核 时 仍 在 挂 职 或 支 农 支 教 支 医 单 位 的, 由 挂 职 或 支 农 支 教 支 医 单 位 负 责 考 核 并 确 定 等 次 不 足 半 年 或 考 核 时 已 回 原 工 作 单 位 的, 由 原 工 作 单 位 考 核 并 确 定 等 次 ( 七 ) 被 借 用 的 工 作 人 员, 由 借 用 单 位 向 原 工 作 单 位 提 供 情 况, 由 原 工 作 单 位 确 定 考 核 等 次 ( 八 ) 病 ( 事 ) 假 累 计 超 过 半 年 的 人 员, 非 单 位 所 派 但 经 组 织 同 意 外 出 学 习 超 过 半 年 以 上 的 人 员, 出 国 探 亲 超 过 半 年 的 人 员, 当 年 到 龄 退 休 人 员 等 不 参 加 本 年 度 考 核 14

( 九 ) 内 部 退 养 的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可 视 作 合 格 ( 十 ) 下 岗 待 聘 人 员 应 参 加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当 年 考 核 等 次 只 能 评 定 为 基 本 合 格 及 以 下 ( 十 一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或 继 续 教 育 考 试 不 合 格 的, 年 度 考 核 不 能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 十 二 ) 对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经 批 评 教 育 仍 拒 绝 参 加 考 核 的 工 作 人 员, 直 接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 十 三 ) 旷 工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请 假 逾 期 不 归 连 续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或 一 年 内 累 计 超 过 10 个 工 作 日 的 工 作 人 员, 可 直 接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 十 四 ) 违 法 违 纪 不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情 节 比 较 严 重 受 到 治 安 处 罚 的 工 作 人 员, 可 直 接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 十 五 ) 事 业 单 位 受 处 分 工 作 人 员 的 年 度 考 核,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受 警 告 处 分 的 当 年,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并 确 定 等 次, 但 不 得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 受 记 过 降 聘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期 间,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只 写 评 语, 不 定 等 次 在 解 除 处 分 的 当 年 及 以 后, 其 年 度 考 核 不 受 原 处 分 影 响 ( 十 六 ) 正 在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审 查 尚 未 结 案 的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暂 不 写 评 语, 不 确 定 等 次, 待 结 案 后 视 案 情 及 处 理 情 况 再 作 确 定 15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单 位 工 作 性 质 和 特 点,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996 年 4 月 原 无 锡 市 人 事 局 发 布 的 无 锡 市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同 时 废 止 如 国 家 省 出 台 新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办 法 规 定,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16

附 件 一 :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 年 度 ) 单 位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政 治 面 貌 文 化 程 度 行 政 职 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本 人 总 结 工 作 岗 位 17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评 语 及 等 次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考 核 小 组 审 核 意 见 单 位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考 核 小 组 ( 盖 章 ) 年 月 日 本 意 人 见 申 理 诉 结 审 果 签 名 年 月 日 18

附 件 二 :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审 核 备 案 表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 年 度 ) 年 月 日 实 参 加 考 核 人 数 项 目 总 计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人 员 结 构 情 况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人 员 小 计 四 级 五 六 级 七 八 级 九 十 级 小 计 高 级 中 级 初 ( 员 ) 级 未 聘 任 工 勤 岗 位 人 员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总 人 数 小 计 优 秀 等 次 合 格 等 次 基 本 合 格 等 次 不 合 格 等 次 不 定 等 次 未 参 加 考 核 人 数 其 中 试 用 期 人 员 优 秀 等 次 比 例 情 况 优 秀 等 次 人 员 占 总 人 数 (%) 职 员 占 全 部 职 员 人 数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占 全 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人 数 (%) 工 人 占 全 部 工 人 人 数 (%)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组 织 人 保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年 月 日 说 明 : 1. 双 肩 挑 人 员 统 计 在 管 理 人 员 中 ; 2. 总 计 栏 对 应 的 总 人 数, 等 于 实 参 加 考 核 人 数 与 未 参 加 考 核 人 数 之 和 ; 3. 优 秀 等 次 比 例 以 实 参 加 考 核 人 数 作 为 计 算 基 数 ; 填 表 人 : 4. 此 表 一 式 三 份 上 报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