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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是 培 训 费 开 支 的 上 限, 各 项 费 用 之 间 可 以 调 剂 使 用, 在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以 内 据 实 结 算 报 销 15 天 以 内 的 培 训 按 照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控 制 ; 超 过 15 天 的 培 训, 超 过 天 数 按 照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的 80% 控 制 ; 超 过 30 天 的 培 训, 超 过 天 数 按 照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的 70% 控 制 上 述 天 数 含 报 到 撤 离 时 间, 报 到 和 撤 离 时 间 分 别 不 得 超 过 1 天 第 八 条 讲 课 费 执 行 以 下 标 准 ( 税 后 ): ( 一 ) 副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每 半 天 最 高 不 超 过 1000 元 ; ( 二 ) 正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每 半 天 最 高 不 超 过 2000 元 ; ( 三 ) 院 士 全 国 知 名 专 家 每 半 天 一 般 不 超 过 3000 元 其 他 人 员 讲 课 参 照 上 述 标 准 执 行 第 九 条 培 训 实 行 学 校 和 各 单 位 分 级 管 理, 各 单 位 举 办 培 训, 原 则 上 不 得 下 延 至 学 院 科 室 等 及 以 下 单 位 第 十 条 各 单 位 开 展 培 训 应 当 在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内, 择 优 选 择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干 部 学 院 部 门 行 业 所 属 培 训 机 构 高 校 培 训 基 地 以 及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认 可 的 培 训 机 构 承 担 培 训 项 目 第 十 一 条 组 织 培 训 的 工 作 人 员 控 制 在 参 训 人 员 数 量 的 5% 以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10 人 第 十 二 条 各 单 位 要 确 保 培 训 费 各 项 支 出 的 真 实 合 法 严 禁 借 培 训 名 义 安 排 公 款 旅 游 ; 严 禁 借 培 训 名 义 组 织 会 餐 或 4

安 排 宴 请 ; 严 禁 组 织 高 消 费 娱 乐 健 身 活 动 ; 严 禁 使 用 培 训 费 购 置 电 脑 复 印 机 打 印 机 传 真 机 等 固 定 资 产 以 及 开 支 与 培 训 无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 严 禁 在 培 训 费 中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会 议 费 ; 严 禁 套 取 培 训 费 设 立 小 金 库 培 训 住 宿 不 得 安 排 高 档 套 房, 不 得 额 外 配 发 洗 漱 用 品 ; 培 训 用 餐 不 得 上 高 档 菜 肴, 不 得 提 供 烟 酒 ;7 日 以 内 的 培 训 不 得 组 织 调 研 考 察 参 观 第 十 三 条 各 单 位 报 销 培 训 费, 需 填 制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培 训 费 报 销 单 ( 附 1), 提 供 培 训 通 知 实 际 参 训 人 员 签 到 表 讲 课 费 签 收 单 以 及 培 训 机 构 出 具 的 原 始 明 细 单 据 电 子 结 算 单 等 凭 证 财 务 处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审 核 培 训 费 开 支, 对 未 履 行 审 批 备 案 程 序 的 培 训, 以 及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第 十 四 条 讲 课 费 小 额 零 星 开 支 以 外 的 培 训 费 用, 应 当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有 关 制 度 执 行,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结 算, 不 得 以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定 期 将 举 办 培 训 的 项 目 内 容 人 数 经 费 开 支 等 情 况 在 校 内 公 示 并 按 规 定 将 学 校 会 议 计 划 和 执 行 情 况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第 十 六 条 党 委 校 长 办 公 室 组 织 部 人 事 处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各 单 位 培 训 活 动 和 培 训 费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培 训 计 划 的 编 报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5

( 二 ) 培 训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三 ) 培 训 费 报 销 和 支 付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四 ) 是 否 存 在 虚 报 培 训 费 用 的 行 为 ; ( 五 ) 是 否 存 在 转 嫁 摊 派 培 训 费 用 的 行 为 ; ( 六 ) 是 否 存 在 向 参 训 人 员 乱 收 费 的 行 为 ; ( 七 ) 是 否 存 在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第 十 七 条 对 于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行 为, 追 究 培 训 举 办 单 位 和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严 格 按 照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及 各 单 位 受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委 托 举 办 的 培 训, 收 取 培 训 费 应 当 按 照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和 本 规 定 规 范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由 财 务 处 会 同 组 织 部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 1.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培 训 费 报 销 单 2.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6

附 1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培 训 费 报 销 单 培 训 项 目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人 数 培 训 对 象 举 办 单 位 培 训 时 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培 训 地 点 经 费 来 源 预 算 总 计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场 地 费 讲 课 费 资 料 费 交 通 费 其 他 费 用 备 注 单 位 ( 项 目 ) 负 责 人 : 审 核 : 制 表 : 注 : 此 审 批 单 为 报 销 培 训 费 的 必 备 附 件 7

附 2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行 [2013]523 号 党 中 央 各 部 门,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高 法 院, 高 检 院, 各 人 民 团 体, 各 民 主 党 派 中 央, 全 国 工 商 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组 织 部 公 务 员 局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 项 规 定 的 要 求 和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的 精 神,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培 训 费 管 理, 我 们 制 定 了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从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执 行 中 有 何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我 们 反 映 附 件 :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2013 年 12 月 29 日 8

附 件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培 训 工 作, 提 高 培 训 效 率 和 质 量, 加 强 培 训 费 管 理, 节 约 培 训 费 开 支,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培 训, 是 指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所 属 机 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公 务 员 培 训 规 定 ( 试 行 ),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在 境 内 举 办 的 三 个 月 以 内 的 岗 位 培 训 任 职 培 训 专 门 业 务 培 训 初 任 培 训 等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是 指 党 中 央 各 部 门,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各 人 民 团 体, 各 民 主 党 派 中 央 和 全 国 工 商 联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第 四 条 各 单 位 举 办 培 训 应 当 坚 持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的 原 则, 实 行 单 位 内 部 统 一 管 理, 增 强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节 约 培 训 资 源, 提 高 培 训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第 二 章 计 划 和 备 案 管 理 第 五 条 建 立 培 训 计 划 编 报 和 审 批 制 度 各 单 位 培 训 部 门 制 订 的 本 单 位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 包 括 培 训 名 称 对 象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参 训 人 数 所 需 经 费 及 列 支 渠 道 等 ), 经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单 位 领 导 办 公 会 议 或 党 组 ( 党 委 ) 会 议 9

批 准 后 施 行 第 六 条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一 经 批 准, 原 则 上 不 得 调 整 因 工 作 需 要 确 需 临 时 增 加 培 训 及 调 整 预 算 的, 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审 批 第 七 条 各 单 位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于 每 年 3 月 1 日 前 同 时 报 中 央 组 织 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财 政 部 备 案 第 三 章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第 八 条 培 训 费 是 指 各 单 位 开 展 培 训 直 接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支 出, 包 括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培 训 场 地 费 讲 课 费 培 训 资 料 费 交 通 费 其 他 费 用 ( 一 ) 住 宿 费 是 指 参 训 人 员 及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期 间 发 生 的 租 住 房 间 的 费 用 ( 二 ) 伙 食 费 是 指 参 训 人 员 及 工 作 人 员 培 训 期 间 发 生 的 用 餐 费 用 ( 三 ) 培 训 场 地 费 是 指 用 于 培 训 的 会 议 室 或 教 室 租 金 ( 四 ) 讲 课 费 是 指 聘 请 师 资 授 课 所 支 付 的 必 要 报 酬 ( 五 ) 培 训 资 料 费 是 指 培 训 期 间 必 要 的 资 料 及 办 公 用 品 费 ( 六 ) 交 通 费 是 指 用 于 接 送 以 及 统 一 组 织 的 与 培 训 有 关 的 考 察 调 研 等 发 生 的 交 通 支 出 ( 七 ) 其 他 费 用 是 指 现 场 教 学 费 文 体 活 动 费 医 药 费 以 及 授 课 教 师 交 通 食 宿 等 支 出 第 九 条 培 训 费 实 行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分 项 核 定 总 额 控 制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如 下 : 10

单 位 : 元 / 人 天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场 地 费 和 讲 课 费 资 料 费 交 通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是 培 训 费 开 支 的 上 限, 各 项 费 用 之 间 可 以 调 剂 使 用 各 单 位 应 在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以 内 结 算 报 销 15 天 以 内 的 培 训 按 照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控 制 ; 超 过 15 天 的 培 训, 超 过 天 数 按 照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的 80% 控 制 ; 超 过 30 天 的 培 训, 超 过 天 数 按 照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的 70% 控 制 上 述 天 数 含 报 到 撤 离 时 间, 报 到 和 撤 离 时 间 分 别 不 得 超 过 1 天 第 十 条 讲 课 费 执 行 以 下 标 准 ( 税 后 ): ( 一 ) 副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每 半 天 最 高 不 超 过 1000 元 ; ( 二 ) 正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每 半 天 最 高 不 超 过 2000 元 ; ( 三 ) 院 士 全 国 知 名 专 家 每 半 天 一 般 不 超 过 3000 元 其 他 人 员 讲 课 参 照 上 述 标 准 执 行 第 四 章 培 训 组 织 第 十 一 条 培 训 实 行 中 央 和 地 方 分 级 管 理, 各 单 位 举 办 培 训, 原 则 上 不 得 下 延 至 市 县 及 以 下 第 十 二 条 各 单 位 开 展 培 训 应 当 在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内, 择 优 选 择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干 部 学 院 部 门 行 业 所 属 培 训 机 构 高 校 培 训 基 地 以 及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认 可 的 培 训 机 构 承 担 培 训 项 目 第 十 三 条 组 织 培 训 的 工 作 人 员 控 制 在 参 训 人 员 数 量 的 5% 以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10 人 11

第 十 四 条 严 禁 借 培 训 名 义 安 排 公 款 旅 游 ; 严 禁 借 培 训 名 义 组 织 会 餐 或 安 排 宴 请 ; 严 禁 组 织 高 消 费 娱 乐 健 身 活 动 ; 严 禁 使 用 培 训 费 购 置 电 脑 复 印 机 打 印 机 传 真 机 等 固 定 资 产 以 及 开 支 与 培 训 无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 严 禁 在 培 训 费 中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会 议 费 ; 严 禁 套 取 培 训 费 设 立 小 金 库 培 训 住 宿 不 得 安 排 高 档 套 房, 不 得 额 外 配 发 洗 漱 用 品 ; 培 训 用 餐 不 得 上 高 档 菜 肴, 不 得 提 供 烟 酒 ;7 日 以 内 的 培 训 不 得 组 织 调 研 考 察 参 观 第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组 织 培 训 应 尽 量 利 用 网 络 视 频 等 信 息 化 手 段, 大 力 推 行 干 部 选 学 在 职 自 学 等 方 式, 降 低 培 训 成 本, 提 高 培 训 效 率 第 五 章 报 销 结 算 第 十 六 条 报 销 培 训 费, 应 当 提 供 培 训 通 知 实 际 参 训 人 员 签 到 表 讲 课 费 签 收 单 以 及 培 训 机 构 出 具 的 原 始 明 细 单 据 电 子 结 算 单 等 凭 证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审 核 培 训 费 开 支, 对 未 履 行 审 批 备 案 程 序 的 培 训, 以 及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第 十 七 条 讲 课 费 小 额 零 星 开 支 以 外 的 培 训 费 用, 应 当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和 公 务 卡 管 理 的 有 关 制 度 执 行,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或 公 务 卡 方 式 结 算, 不 得 以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第 十 八 条 培 训 费 由 培 训 举 办 单 位 承 担,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在 各 单 位 日 常 公 用 经 费 或 专 项 经 费 中 列 支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将 培 训 的 项 目 内 容 人 数 经 12

费 等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公 开 第 二 十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于 每 年 3 月 底 前 将 上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包 括 培 训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培 训 对 象 及 人 数 工 作 人 员 数 经 费 开 支 及 列 支 渠 道 培 训 成 效 等 ) 报 送 中 央 组 织 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财 政 部 第 二 十 一 条 中 央 组 织 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各 单 位 培 训 活 动 和 培 训 费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培 训 计 划 的 编 报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二 ) 培 训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三 ) 培 训 费 报 销 和 支 付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四 ) 是 否 存 在 虚 报 培 训 费 用 的 行 为 ; ( 五 ) 是 否 存 在 转 嫁 摊 派 培 训 费 用 的 行 为 ; ( 六 ) 是 否 存 在 向 参 训 人 员 乱 收 费 的 行 为 ; ( 七 ) 是 否 存 在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于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由 中 央 组 织 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等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追 回 资 金, 并 予 以 通 报 ;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按 规 定 予 以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单 位 可 以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结 合 本 单 位 业 务 特 点 和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培 训 费 管 理 具 体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中 央 组 织 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组 织 的 调 训 和 统 一 培 训, 国 家 外 专 局 组 织 的 出 国 ( 境 ) 培 训 以 及 商 务 部 组 织 的 援 外 培 训,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13

第 二 十 五 条 中 央 事 业 单 位 培 训 费 管 理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会 同 中 央 组 织 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党 委 校 长 办 公 室 2014 年 3 月 13 日 印 发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