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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指 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护 持 卡 人 商 户 以 及 成 员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银 行 卡 市 场 秩 序, 规 范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加 强 银 行 卡 业 务 自 律 管 理,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银 行 卡 收 单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成 员 单 位 从 事 银 行 卡 发 卡 收 单 及 转 接 清 算 等 银 行 卡 业 务, 应 遵 循 本 指 引 第 二 章 基 本 要 求 第 三 条 成 员 单 位 应 制 定 明 确 的 银 行 卡 业 务 发 展 战 略 和 风 险 管 理 规 划, 建 立 健 全 银 行 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授 权 管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组 织 制 度 流 程 和 岗 位, 明 确 分 工 和 相 关 职 责, 严 格 实 行 授 权 管 理, 有 效 识 别 评 估 监 测 和 控 制 业 务 风 险 第 四 条 成 员 单 位 应 遵 守 反 洗 钱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履 行 反 洗 钱 和 反 恐 怖 融 资 义 务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在 业 务 关 系 结 束 后 客 户 交 易 信 息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第 五 条 成 员 单 位 经 营 银 行 卡 业 务, 应 依 法 保 护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和 相 关 信 息 安 全 未 经 客 户 授 权, 不 得 将 相 关 信 息 用 于 本 单 位 - 2 -

银 行 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第 六 条 成 员 单 位 可 以 基 于 自 愿 和 保 密 原 则, 对 银 行 卡 业 务 中 出 现 不 良 行 为 的 营 销 人 员 持 卡 人 特 约 商 户 服 务 机 构 等 有 关 风 险 信 息 进 行 共 享, 加 强 在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的 合 作 第 七 条 成 员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银 行 卡 业 务 操 作 风 险 的 防 控 制 度 和 应 急 预 案, 有 效 防 范 操 作 风 险 第 八 条 成 员 单 位 经 营 银 行 卡 业 务, 应 充 分 向 持 卡 人 披 露 相 关 信 息, 揭 示 业 务 风 险,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第 九 条 成 员 单 位 应 建 立 银 行 卡 业 务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和 风 险 事 件 报 告 制 度, 与 监 管 部 门 保 持 经 常 性 沟 通 出 现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和 风 险 事 件 后 应 在 24 小 时 内 向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随 时 关 注 事 态 发 展, 及 时 报 送 后 续 情 况 第 十 条 成 员 单 位 因 机 构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被 宣 告 破 产, 或 经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终 止 部 分 或 全 部 银 行 卡 业 务 的, 应 自 解 散 被 撤 销 被 宣 告 破 产 或 被 批 准 终 止 业 务 之 日 起, 在 大 众 媒 体 营 业 场 所 及 其 网 站 显 著 位 臵 就 终 止 原 因 终 止 时 间 客 户 债 权 债 务 清 算 事 项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公 告 的 其 他 事 项, 公 告 至 少 90 天 第 三 章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第 十 一 条 成 员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本 机 构 银 行 卡 业 务 性 质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风 险 管 理 组 织 架 构, 以 有 效 识 别 评 估 监 测 控 制 业 务 风 险 第 十 二 条 成 员 单 位 的 风 险 管 理 组 织 架 构 至 少 应 涵 盖 董 事 - 3 -

会 高 级 管 理 层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及 各 层 级 对 应 职 责 第 十 三 条 成 员 单 位 的 董 事 会 对 本 单 位 风 险 管 理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本 单 位 风 险 状 况 发 展 规 模 和 速 度, 建 立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政 策 和 程 序, 判 断 本 单 位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确 定 适 当 的 风 险 容 忍 度 和 风 险 偏 好, 督 促 高 级 管 理 层 有 效 地 识 别 计 量 监 测 控 制 并 及 时 处 理 本 单 位 面 临 的 各 种 风 险 第 十 四 条 高 级 管 理 层 在 风 险 日 常 管 理 方 面,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负 责 执 行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包 括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实 际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的 人 员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 一 ) 负 责 制 定 定 期 审 查 和 监 督 执 行 风 险 管 理 的 政 策 程 序 和 操 作 规 程,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总 体 风 险 情 况 的 报 告 ; ( 二 ) 审 阅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提 交 的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充 分 了 解 机 构 风 险 管 理 的 总 体 情 况,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处 理 机 制 及 日 常 风 险 监 控 评 价 的 有 效 性 ; ( 三 ) 界 定 各 部 门 风 险 管 理 职 责 及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的 渠 道 频 率 内 容, 督 促 各 部 门 切 实 履 行 风 险 管 理 职 责, 保 障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正 常 运 行 ; ( 四 ) 为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落 实 提 供 资 源,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配 备 足 够 的 人 力 物 力 和 恰 当 的 组 织 结 构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以 及 技 术 水 - 4 -

平, 以 有 效 识 别 计 量 监 测 和 控 制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 ( 五 ) 及 时 对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进 行 检 查 和 修 订, 以 便 有 效 地 应 对 因 内 部 程 序 人 员 产 品 业 务 活 动 业 务 处 理 系 统 及 外 部 事 件 和 其 他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造 成 的 风 险 损 失 事 件 第 十 五 条 成 员 单 位 应 设 立 或 指 定 专 门 部 门 负 责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以 及 风 控 措 施 的 审 批 和 执 行 专 职 部 门 直 接 对 高 级 管 理 层 负 责 并 与 其 他 部 门 保 持 独 立, 应 具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路 线, 以 保 证 风 险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 一 ) 具 体 指 导 和 协 调 本 机 构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 二 ) 拟 定 本 机 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程 序 和 操 作 规 程, 提 交 高 级 管 理 层 审 批 ; ( 三 ) 建 立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监 测 控 制 方 法 及 报 告 程 序, 并 组 织 实 施 ; ( 四 ) 建 立 跨 部 门 联 合 工 作 机 制, 协 调 解 决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组 织 跨 部 门 的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和 应 急 预 案 的 演 练 工 作 ; ( 五 ) 定 期 检 查 分 析 相 关 部 门 风 险 管 理 情 况, 确 保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措 施 得 到 有 效 落 实 ; ( 六 ) 定 期 向 高 级 管 理 层 提 交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 ( 七 ) 为 各 相 关 部 门 提 供 风 险 管 理 培 训 和 日 常 工 作 支 持, 协 助 其 履 行 风 险 管 理 职 责 提 高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第 十 六 条 风 险 管 理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业 务 部 门 - 5 -

运 营 部 门 信 息 科 技 部 门 内 审 部 门 合 规 部 门 客 服 部 门 各 部 门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对 所 负 责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负 直 接 责 任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 一 ) 具 体 执 行 风 险 管 理 的 政 策 程 序 和 操 作 规 程 ; ( 二 ) 依 据 本 机 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要 求,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制 度 流 程 和 应 急 预 案, 确 保 与 风 险 管 理 总 体 政 策 的 一 致 性 ; ( 三 ) 监 测 重 点 风 险, 定 期 向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通 报 本 部 门 风 险 管 理 的 总 体 状 况, 并 及 时 报 告 风 险 事 件 第 十 七 条 内 审 部 门 定 期 审 计 本 机 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运 作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对 新 制 定 的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程 序 和 具 体 的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独 立 评 估, 并 向 董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效 果 的 审 计 报 告, 跟 踪 督 导 审 计 发 现 问 题 的 整 改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成 员 单 位 应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审 慎 经 营 的 原 则, 建 立 健 全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第 十 九 条 成 员 单 位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应 满 足 全 面 性 有 效 性 原 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业 务 管 理 用 户 管 理 商 户 管 理 资 金 安 全 管 理 系 统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反 洗 钱 和 反 恐 怖 融 资 管 理 风 险 事 件 及 应 急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内 部 控 制 应 体 现 全 面 审 慎 有 效 独 立 的 原 则,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6 -

( 一 ) 内 部 控 制 应 以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本 机 构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中 应 体 现 内 控 优 先 的 要 求 ; ( 二 ) 内 部 控 制 应 贯 穿 本 机 构 银 行 卡 业 务 全 过 程 和 全 部 操 作 环 节,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和 岗 位, 并 由 全 体 人 员 参 与, 所 有 决 策 或 操 作 均 应 备 案 可 查 ; ( 三 ) 内 部 控 制 应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力,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反 馈 和 纠 正 ; ( 四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评 价 部 门 应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设 执 行 部 门, 并 有 直 接 向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报 告 的 渠 道 第 二 十 一 条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应 包 括 以 下 要 素 : ( 一 )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 ( 二 )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 三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 四 ) 信 息 交 流 与 反 馈 ; ( 五 ) 监 督 评 价 与 纠 正 第 二 十 二 条 成 员 单 位 应 按 照 风 险 的 类 型 和 特 点 采 用 有 效 的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方 法 对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分 析 评 估 和 处 臵, 对 风 险 事 件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和 报 告 包 括 : 制 定 有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监 测 关 键 风 险 指 标, 测 试 和 审 查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开 展 风 险 评 估, 进 行 风 险 报 告, 聘 请 外 部 中 介 机 构 对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进 行 审 计 和 评 价 等 成 员 单 位 应 建 立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以 降 低 风 险 事 件 的 - 7 -

发 生 频 率 ;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控 制 措 施, 减 少 风 险 事 件 损 失 ; 制 定 适 当 的 程 序 报 告 风 险 状 况 和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应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报 告 第 二 十 三 条 成 员 单 位 应 建 立 完 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以 有 效 识 别 评 估 监 测 控 制 和 报 告 风 险 该 系 统 应 记 录 和 存 储 与 风 险 损 失 相 关 的 数 据 和 风 险 事 件 信 息, 支 持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监 测 关 键 风 险 指 标, 并 可 提 供 风 险 报 告 的 有 关 内 容 具 备 条 件 的 成 员 单 位 应 建 立 实 时 监 测 系 统, 用 以 控 制 交 易 风 险 业 务 类 型 复 杂 经 营 规 模 较 大 的 成 员 单 位, 应 建 立 功 能 更 加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针 对 各 项 业 务 的 风 险 特 点 实 施 有 效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成 员 单 位 应 制 定 与 其 业 务 规 模 复 杂 程 度 相 适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建 立 恢 复 服 务 和 业 务 连 续 运 行 保 障 机 制, 并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确 保 有 效 性 第 二 十 五 条 应 急 预 案 应 涵 盖 不 同 人 员 岗 位, 应 贯 穿 整 个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在 制 度 层 面 要 针 对 相 关 岗 位 建 立 自 控 监 控 措 施, 在 操 作 层 面 建 立 内 控 监 测 平 台 非 现 场 监 测 等 管 理 管 理 措 施 ( 一 ) 在 统 一 的 应 急 管 理 框 架 下 制 定 不 同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 应 急 预 案 框 架 应 包 括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的 条 件 应 急 处 理 流 程 系 统 恢 复 流 程 事 后 教 育 和 培 训 等 内 容 ; ( 二 ) 从 人 力 设 备 技 术 和 财 务 等 方 面 确 保 应 急 预 案 的 执 行 有 足 够 的 资 源 保 障 ; ( 三 )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应 急 预 案 培 训 ; - 8 -

( 四 ) 定 期 对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演 练,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修 订 第 四 章 发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建 立 银 行 卡 卡 片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管 理 职 责 和 操 作 规 程, 防 范 重 大 风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发 卡 银 行, 是 指 经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开 办 银 行 卡 发 卡 业 务, 并 承 担 发 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相 关 责 任 的 商 业 银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发 卡 银 行 发 放 的 银 行 卡 卡 片 应 符 合 国 家 金 融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和 相 关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发 卡 银 行 应 按 照 业 务 监 管 部 门 部 署 开 展 本 行 金 融 IC 卡 的 发 行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在 银 行 卡 卡 面 充 分 披 露 银 行 卡 基 本 信 息 其 中 信 用 卡 卡 面 应 包 含 以 下 基 本 信 息 : 发 卡 银 行 法 人 名 称 品 牌 标 识 及 防 伪 标 志 卡 片 种 类 ( 信 用 卡 贷 记 卡 准 贷 记 卡 等 ) 卡 号 持 卡 人 姓 名 拼 音 ( 外 文 姓 名 ) 有 效 期 持 卡 人 签 名 条 安 全 校 验 码 注 意 事 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银 行 网 站 地 址 借 记 卡 卡 面 应 包 含 以 下 基 本 信 息 : 发 卡 银 行 法 人 名 称 品 牌 标 识 卡 号 注 意 事 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持 卡 人 签 名 条 受 外 观 形 态 工 艺 等 因 素 影 响 而 无 法 印 制 相 关 要 素 的 卡 片 除 外 第 二 十 九 条 发 卡 银 行 的 银 行 卡 申 请 材 料 文 本 应 包 含 申 请 人 信 息 合 同 信 息 费 用 信 息 等, 并 根 据 银 行 卡 的 借 贷 记 类 别 在 申 请 材 料 中 以 醒 目 方 式 列 示 以 下 重 要 提 示 内 容 : 申 请 银 行 卡 的 基 本 条 件 所 需 基 本 申 请 资 料 计 结 息 规 则 年 费 / 滞 纳 金 / 超 限 费 - 9 -

收 取 方 式 阅 读 领 用 合 同 ( 协 议 ) 并 签 字 的 提 示 申 请 人 信 息 的 安 全 保 密 提 示 非 法 使 用 银 行 卡 行 为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处 理 措 施 的 提 示 其 他 对 申 请 人 信 用 和 权 利 义 务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内 容 第 三 十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根 据 总 体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确 定 银 行 卡 申 请 材 料 的 必 ( 选 ) 填 要 素, 公 开 明 确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和 基 本 要 求, 提 示 银 行 卡 申 请 人 完 整 准 确 真 实 地 填 写 申 请 材 料, 并 审 核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原 件 )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原 件 ) 第 三 十 一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建 立 信 用 卡 业 务 申 请 材 料 管 理 系 统, 由 总 行 ( 总 公 司 外 资 法 人 银 行 ) 对 信 用 卡 申 请 材 料 统 一 编 号, 并 对 申 请 材 料 信 息 录 入 使 用 销 毁 等 实 施 登 记 制 度 第 三 十 二 条 发 卡 银 行 不 得 将 信 用 卡 发 卡 营 销 业 务 委 托 给 其 他 法 人 机 构, 发 卡 银 行 全 资 或 附 属 子 公 司 控 股 公 司, 以 及 与 发 卡 银 行 合 作 发 行 认 同 卡 联 名 卡 并 向 自 身 客 户 营 销 认 同 卡 或 联 名 卡 的 合 作 机 构 除 外 发 卡 银 行 应 严 格 禁 止 营 销 人 员 从 事 本 发 卡 银 行 以 外 的 信 用 卡 营 销 活 动 第 三 十 三 条 发 卡 银 行 在 发 行 信 用 卡 时 要 谨 慎 发 展 无 稳 定 工 作 和 收 入 的 客 户 群 体 对 信 用 状 况 不 易 辨 别 而 确 有 用 卡 需 求 的 部 分 客 户 群 体, 要 采 取 抵 押 担 保 和 质 押 等 方 式 发 卡 申 请 人 所 填 收 入 或 资 产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可 不 作 为 测 算 授 信 额 度 的 依 据 第 三 十 四 条 信 用 卡 申 请 材 料 必 须 由 申 请 人 本 人 亲 自 签 名 - 10 -

发 卡 银 行 受 理 的 信 用 卡 附 属 卡 申 请 材 料 必 须 由 主 卡 持 卡 人 以 亲 自 签 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录 音 电 子 签 名 或 持 卡 人 和 发 卡 银 行 双 方 均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对 在 本 发 卡 银 行 申 请 首 张 信 用 卡 的 客 户, 发 卡 银 行 要 对 客 户 亲 访 亲 签, 不 得 采 取 全 程 自 助 发 卡 方 式 亲 访 是 指 发 卡 审 核 人 员 或 营 销 人 员 采 取 面 谈 上 门 和 电 话 等 多 种 方 式, 访 问 申 请 人 本 人, 并 在 申 请 表 受 理 栏 注 明 亲 访 事 项 亲 签 是 指 发 卡 银 行 柜 面 受 理 人 员 或 营 销 人 员 要 亲 自 见 到 申 请 人 本 人 签 名, 并 在 申 请 表 受 理 栏 注 明 亲 自 见 到 申 请 人 本 人 签 名 信 用 卡 申 请 人 有 以 下 情 况 时, 应 从 严 审 核, 加 强 风 险 防 控, 审 核 可 采 用 电 话 审 核 等 方 式 : ( 一 ) 在 联 网 核 查 公 民 身 份 信 息 系 统 中 留 有 相 关 可 疑 信 息 或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 ( 二 ) 在 征 信 系 统 中 无 信 贷 记 录 ; ( 三 ) 在 征 信 系 统 中 有 不 良 记 录 ; ( 四 ) 在 征 信 系 统 中 有 多 家 银 行 贷 款 或 信 用 卡 授 信 记 录 ; ( 五 ) 单 位 代 办 商 务 差 旅 卡 和 商 务 采 购 卡 ; ( 六 ) 其 他 渠 道 获 得 的 风 险 信 息, 其 他 渠 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行 业 协 会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等 主 体 建 设 运 营 的 风 险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各 发 卡 银 行 也 可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管 控 水 平 和 风 险 偏 好, 对 风 险 程 度 较 高 的 特 殊 行 业 人 群 加 强 资 质 审 核 本 指 引 所 称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是 指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通 - 11 -

过 设 立 银 行 卡 清 算 标 准 和 规 则, 运 营 银 行 卡 业 务 系 统, 为 发 卡 银 行 和 收 单 机 构 提 供 银 行 卡 交 易 处 理, 协 助 完 成 资 金 结 算 服 务 的 机 构 第 三 十 五 条 申 领 信 用 卡 必 须 由 申 请 人 本 人 持 其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亲 自 办 理, 不 允 许 其 他 个 人 代 办 ( 主 卡 持 卡 人 代 办 附 属 卡 除 外 ); 禁 止 单 位 代 办 信 用 卡 ( 单 位 代 办 商 务 差 旅 卡 和 商 务 采 购 卡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禁 止 单 位 代 办 信 用 卡, 是 指 以 下 情 形 中 的 一 种 或 几 种 : ( 一 ) 在 本 单 位 员 工 不 知 情 或 不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强 行 为 员 工 指 定 发 卡 银 行 ; ( 二 ) 信 用 卡 申 请 人 不 是 本 单 位 员 工 本 人 或 者 申 请 人 与 持 卡 人 不 一 致 ; ( 三 ) 信 用 卡 申 请 表 上 签 名 确 认 者 与 持 卡 人 不 一 致 ; ( 四 ) 某 独 立 的 中 介 单 位 为 其 他 单 位 营 销 办 卡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代 理 办 理 银 行 卡 的, 发 卡 银 行 应 按 照 银 行 账 户 实 名 制 审 核 有 关 规 定, 对 代 理 人 和 被 代 理 人 进 行 身 份 审 核 识 别 和 留 存 信 息, 并 核 实 代 理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被 代 理 本 人 真 实 意 愿 如 被 代 理 人 已 在 本 行 留 存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 如 电 话 等 ) 的, 应 通 过 已 留 存 的 被 代 理 人 联 系 方 式 进 行 核 实 第 三 十 七 条 单 位 代 理 个 人 办 理 银 行 卡 时, 应 如 实 提 交 申 请 资 料, 并 对 被 代 理 人 身 份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且 在 被 代 理 人 持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到 发 卡 银 行 网 点 柜 面 或 通 过 银 行 人 员 提 供 上 门 延 伸 - 12 -

服 务 办 理 身 份 确 认 前, 发 卡 银 行 不 得 为 该 银 行 卡 办 理 取 现 转 账 消 费 等 资 金 转 出 业 务, 但 可 开 通 资 金 转 入 业 务 除 教 育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管 理 等 行 业 单 位 外, 其 他 单 位 不 得 为 非 本 单 位 员 工 代 理 办 卡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本 单 位 员 工 向 发 卡 银 行 申 请 办 理 公 务 卡 商 务 卡 等 信 用 卡 产 品 时, 发 卡 银 行 必 须 严 格 按 制 度 规 定, 核 对 验 证 办 卡 信 息, 且 需 员 工 本 人 在 申 请 表 上 签 名 确 认 发 卡 银 行 应 只 允 许 经 营 业 绩 良 好 管 理 正 规 收 入 较 高 的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本 单 位 员 工 申 领 商 务 卡 等 信 用 卡 产 品 在 办 理 单 位 代 发 工 资 代 缴 款 等 需 要 单 位 员 工 集 体 开 立 借 记 卡 账 户 的 业 务 时, 鼓 励 发 卡 银 行 采 取 员 工 本 人 开 卡 而 非 批 量 开 卡 方 式 第 三 十 八 条 个 人 代 理 多 人 办 理 借 记 卡 的, 发 卡 银 行 应 全 面 了 解 和 审 查 代 理 人 的 职 业 背 景 代 办 目 的 和 代 办 性 质 等, 并 据 此 判 断 个 人 代 理 多 人 办 卡 的 理 由 是 否 正 当, 如 理 由 明 显 不 正 当, 发 卡 银 行 不 得 为 其 办 理 借 记 卡 原 则 上, 个 人 一 次 性 代 理 办 理 借 记 卡 的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3 张 由 个 人 代 理 办 理 银 行 卡 的, 如 需 开 通 网 上 支 付 电 话 支 付 手 机 支 付, 以 及 其 他 电 子 支 付 等 非 柜 面 支 付 业 务, 应 由 被 代 理 人 持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到 发 卡 银 行 网 点 申 请 办 理, 不 得 由 他 人 代 理 申 请 第 三 十 九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提 示 银 行 卡 申 请 人 填 写 本 人 真 实 有 效 的 信 息,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姓 名 身 份 证 件 号 手 机 号 地 址 等, - 13 -

并 当 申 请 人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时, 及 时 向 发 卡 银 行 申 请 变 更 发 卡 银 行 应 严 格 执 行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制 度 和 银 行 账 户 实 名 制, 认 真 审 核 银 行 卡 申 请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确 保 银 行 卡 申 领 为 客 户 本 人 真 实 意 愿 客 户 为 其 所 申 请 银 行 卡 或 所 持 有 银 行 卡 申 请 开 通 网 上 支 付 电 话 支 付 手 机 支 付, 以 及 其 他 电 子 支 付 等 非 柜 面 支 付 业 务 的, 发 卡 银 行 除 审 核 其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外, 可 要 求 客 户 提 供 其 他 辅 助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进 一 步 核 实 客 户 身 份 发 卡 银 行 应 充 分 利 用 联 网 核 查 公 民 身 份 信 息 系 统, 验 证 客 户 身 份 信 息, 不 得 为 客 户 开 立 匿 名 账 户 或 者 假 名 账 户 发 卡 银 行 对 联 网 核 查 公 民 身 份 信 息 系 统 运 行 前 开 立 的 银 行 卡 存 量 账 户, 可 采 取 在 营 业 网 点 官 方 网 站 ATM 屏 幕 等 张 贴 告 示 的 方 法 集 中 提 示, 鼓 励 客 户 主 动 申 请 进 行 联 网 核 查 客 户 在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需 要 进 行 联 网 核 查 公 民 身 份 信 息 的 业 务 时, 发 卡 银 行 应 同 时 进 行 客 户 开 户 资 料 检 查, 及 时 修 改 补 充 相 关 信 息 对 于 客 户 预 留 的 手 机 号 码, 发 卡 银 行 可 采 取 拨 打 电 话 验 证 或 发 送 短 信 验 证 码 的 方 式 进 行 核 验 对 于 无 需 使 用 银 行 卡 也 可 办 理 的 业 务, 发 卡 银 行 不 得 以 申 领 银 行 卡 作 为 业 务 办 理 的 强 制 附 加 条 件 对 于 已 在 同 一 银 行 办 理 银 行 卡 的 客 户 再 次 申 领 同 一 类 型 银 行 卡 的, 发 卡 银 行 应 积 极 引 导 客 户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需 要, 减 少 重 复 办 卡 第 四 十 条 发 卡 银 行 不 得 有 以 下 行 为 : - 14 -

( 一 ) 在 客 户 不 知 情 或 违 背 客 户 意 愿 的 情 况 下 发 卡 ; ( 二 ) 营 销 人 员 向 客 户 承 诺 发 卡 ; ( 三 ) 营 销 人 员 以 快 速 发 卡 以 卡 办 卡 以 名 片 办 卡 等 名 义 营 销 信 用 卡 ; ( 四 ) 信 用 卡 申 请 材 料 出 现 漏 填 必 ( 选 ) 填 信 息 或 必 选 选 项 他 人 代 办 ( 单 位 代 办 商 务 差 旅 卡 和 商 务 采 购 卡 主 卡 持 卡 人 代 办 附 属 卡 除 外 ) 他 人 代 签 名 申 请 材 料 未 签 名 等 情 况 时, 核 发 信 用 卡 ; ( 五 ) 信 用 卡 申 请 材 料 出 现 疑 点 信 息 漏 填 审 核 意 见 各 级 审 核 人 员 未 签 名 ( 签 章 输 入 工 作 代 码 ) 或 系 统 审 核 记 录 缺 失 等 情 况 时, 核 发 信 用 卡 第 四 十 一 条 发 卡 银 行 不 得 向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客 户 核 发 信 用 卡 ( 附 属 卡 除 外 )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同 一 申 请 人 核 发 学 生 信 用 卡 的 发 卡 银 行 不 得 超 过 两 家 ( 附 属 卡 除 外 ) 在 发 放 学 生 信 用 卡 之 前, 发 卡 银 行 必 须 落 实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取 得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方 ( 父 母 监 护 人 或 其 他 管 理 人 等 ) 愿 意 代 为 还 款 的 书 面 担 保 材 料, 并 确 认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方 身 份 的 真 实 性 在 提 高 学 生 信 用 卡 额 度 之 前, 发 卡 银 行 必 须 取 得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方 ( 父 母 监 护 人 或 其 他 管 理 人 等 ) 表 示 同 意 并 愿 意 代 为 还 款 的 书 面 担 保 材 料 发 卡 银 行 应 按 照 审 慎 原 则 制 定 学 生 信 用 卡 业 务 的 管 理 制 度, - 15 -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情 况 评 估 测 算 和 合 理 确 定 本 行 学 生 信 用 卡 的 首 次 授 信 额 度 和 根 据 用 卡 情 况 调 整 后 的 最 高 授 信 额 度 学 生 信 用 卡 不 得 超 限 额 使 用 第 四 十 二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在 本 行 网 站 上 公 开 披 露 与 教 育 机 构 以 向 学 生 营 销 信 用 卡 为 目 的 签 订 的 协 议 发 卡 银 行 在 任 何 教 育 机 构 的 校 园 内 向 学 生 开 展 信 用 卡 营 销 活 动, 必 须 就 开 展 营 销 活 动 的 具 体 地 点 日 期 时 间 和 活 动 内 容 提 前 告 知 相 关 教 育 机 构 并 取 得 该 教 育 机 构 的 同 意 第 四 十 三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建 立 健 全 信 用 卡 申 请 人 资 信 审 核 制 度, 明 确 管 理 架 构 和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可 通 过 查 询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系 统 相 关 银 行 卡 风 险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资 信 调 查 等 方 式 分 析 申 请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合 理 确 定 授 信 额 度 禁 止 发 行 授 信 额 度 无 上 限 的 信 用 卡 发 卡 银 行 应 建 立 信 用 卡 授 信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持 卡 人 资 信 状 况 用 卡 情 况 和 风 险 信 息 对 信 用 卡 授 信 额 度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并 及 时 按 照 约 定 方 式 通 知 持 卡 人, 必 要 时 可 以 要 求 持 卡 人 落 实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或 要 求 其 提 供 担 保 严 格 控 制 一 人 多 卡 过 度 授 信 的 情 况 要 建 立 对 持 卡 人 的 综 合 授 信 制 度, 将 持 卡 人 名 下 的 多 个 信 用 卡 账 户 授 信 额 度 分 期 付 款 总 体 授 信 额 度 附 属 卡 授 信 额 度 现 金 提 取 授 信 额 度 等 额 度 合 并 管 理, 设 定 总 授 信 额 度 上 限 商 务 采 购 卡 的 现 金 提 取 授 信 额 度 应 设 臵 为 零 第 四 十 四 条 信 用 卡 未 经 持 卡 人 申 请 并 开 通 超 授 信 额 度 用 - 16 -

卡 服 务,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扣 收 超 限 费 持 卡 人 可 以 采 用 口 头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录 音 ) 电 子 书 面 的 方 式 开 通 或 取 消 超 授 信 额 度 用 卡 服 务 第 四 十 五 条 经 持 卡 人 申 请 开 通 超 授 信 额 度 用 卡 服 务 后, 发 卡 银 行 在 一 个 账 单 周 期 内 只 能 提 供 一 次 超 授 信 额 度 用 卡 服 务, 在 一 个 账 单 周 期 内 只 能 收 取 一 次 超 限 费 如 果 在 两 个 连 续 的 账 单 周 期 内, 持 卡 人 连 续 要 求 支 付 超 限 费 以 完 成 超 过 授 信 额 度 的 透 支 交 易, 发 卡 银 行 必 须 在 第 二 个 账 单 周 期 结 束 后 立 即 停 止 超 授 信 额 度 用 卡 服 务, 直 至 信 用 卡 未 结 清 款 项 减 少 到 信 用 卡 原 授 信 额 度 以 下 才 能 根 据 持 卡 人 的 再 次 申 请 重 新 开 通 超 授 信 额 度 用 卡 服 务 发 卡 银 行 必 须 在 为 持 卡 人 开 通 超 授 信 额 度 用 卡 服 务 之 前, 提 供 关 于 超 限 费 收 费 形 式 和 计 算 方 式 的 信 息, 并 明 确 告 知 持 卡 人 具 有 取 消 超 授 信 额 度 用 卡 服 务 的 权 利 发 卡 银 行 收 取 超 限 费 后, 应 在 对 账 单 中 明 确 列 出 相 应 账 单 周 期 中 的 超 限 费 金 额 第 四 十 六 条 发 卡 银 行 不 得 为 信 用 卡 转 账 ( 转 出 ) 和 支 取 现 金 提 供 超 授 信 额 度 用 卡 服 务 信 用 卡 透 支 转 账 ( 转 出 ) 和 支 取 现 金 的 金 额 两 者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信 用 卡 的 现 金 提 取 授 信 额 度 第 四 十 七 条 发 卡 银 行 不 得 擅 自 对 信 用 卡 透 支 利 率 计 息 方 式 免 息 期 计 算 方 式 等 进 行 调 整 第 四 十 八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明 确 告 知 持 卡 人 银 行 卡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协 议 和 章 程 的 主 要 条 款 不 同 支 付 渠 道 下 的 安 全 用 卡 知 识 等 内 容, 不 得 损 害 持 卡 人 的 知 情 权 和 选 择 权 ; 应 提 醒 持 卡 人 妥 - 17 -

善 保 管 银 行 卡, 并 在 协 议 中 明 确 约 定 持 卡 人 不 得 出 租 出 借 转 卖 银 行 卡 ; 应 将 持 卡 人 的 风 险 教 育 流 程 化 规 范 化, 持 续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第 四 十 九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建 立 信 用 卡 激 活 操 作 规 程, 激 活 前 应 对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身 份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不 得 激 活 领 用 合 同 ( 协 议 ) 未 经 申 请 人 签 名 确 认 未 经 激 活 程 序 确 认 持 卡 人 身 份 的 信 用 卡 对 新 发 信 用 卡 挂 失 换 卡 毁 损 换 卡 到 期 换 卡 等 必 须 激 活 后 才 能 为 持 卡 人 开 通 使 用 信 用 卡 未 经 持 卡 人 激 活, 不 得 扣 收 任 何 费 用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持 卡 人 以 书 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录 音 电 子 签 名 持 卡 人 和 发 卡 银 行 双 方 均 认 可 的 方 式 单 独 授 权 扣 收 的 费 用, 以 及 换 卡 时 已 形 成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除 外 第 五 十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提 示 持 卡 人 保 护 银 行 卡 卡 号 密 码 手 机 动 态 验 证 码 有 效 期 和 卡 片 验 证 码 身 份 证 件 号 手 机 号 码 等 信 息 的 重 要 性, 告 知 使 用 银 行 卡 时 对 上 述 信 息 保 护 不 当 可 能 带 来 的 风 险 第 五 十 一 条 发 卡 银 行 要 为 持 卡 人 提 供 安 全 可 靠 的 密 码 设 臵 修 改 和 重 臵 服 务, 密 码 应 能 通 过 柜 台 电 话 银 行 等 渠 道 快 速 安 全 修 改 第 五 十 二 条 发 卡 银 行 通 过 自 助 渠 道 提 供 信 用 卡 查 询 和 支 付 服 务 必 须 校 验 密 码 或 信 用 卡 校 验 码 发 卡 银 行 可 根 据 对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增 加 校 验 项 对 确 实 无 法 校 验 密 码 或 信 用 卡 校 验 - 18 -

码 的, 发 卡 银 行 应 根 据 交 易 类 型 风 险 性 质 和 风 险 特 征, 确 定 自 助 渠 道 信 用 卡 服 务 的 相 关 信 息 校 验 规 则, 以 保 障 安 全 用 卡 第 五 十 三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为 持 卡 人 提 供 多 种 信 用 卡 消 费 交 易 确 认 方 式 发 卡 银 行 在 发 行 信 用 卡 时, 须 为 持 卡 人 提 供 密 码 消 费 交 易 模 式, 供 持 卡 人 选 择, 不 得 仅 设 臵 签 名 交 易 模 式 第 五 十 四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建 立 人 性 化 和 多 样 化 的 息 费 计 收 容 错 机 制, 可 通 过 提 供 容 差 还 款 还 款 宽 限 期 更 改 账 单 日 等 方 式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第 五 十 五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提 供 24 小 时 挂 失 服 务, 通 过 营 业 网 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电 子 银 行 等 渠 道 及 时 受 理 持 卡 人 挂 失 申 请, 采 取 止 付 锁 定 账 户 等 相 应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第 五 十 六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建 立 与 支 付 机 构 业 务 合 作 的 统 一 管 理 机 制, 明 确 牵 头 部 门, 制 定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系 统 接 入, 并 加 强 对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的 动 态 管 理 发 卡 银 行 支 付 机 构 应 在 合 作 协 议 中 明 确 交 易 验 证 信 息 保 护 差 错 处 理 风 险 赔 付 等 方 面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违 约 责 任, 切 实 保 障 持 卡 人 资 金 安 全 和 信 息 安 全 发 卡 银 行 与 支 付 机 构 合 作 开 展 各 项 业 务, 对 涉 及 到 的 客 户 金 融 信 息 管 理, 应 严 格 遵 照 客 户 意 愿 和 指 令 进 行 支 付, 不 得 违 法 违 规 泄 露 发 卡 银 行 应 对 客 户 的 技 术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进 行 评 估, 客 户 与 支 付 机 构 相 关 的 账 户 关 联 业 务 类 型 交 易 限 额 等 决 策 要 求 应 与 其 技 术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匹 配 发 卡 银 行 应 设 立 与 客 户 技 术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匹 配 的 支 付 限 - 19 -

额, 包 括 单 笔 支 付 限 额 和 日 累 计 支 付 限 额 发 卡 银 行 应 向 客 户 提 供 临 时 调 整 支 付 限 额 的 服 务, 在 进 行 身 份 验 证 和 辨 别 后, 按 照 客 户 申 请, 在 临 时 期 限 内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单 笔 支 付 限 额 和 日 累 计 支 付 限 额 第 五 十 七 条 发 卡 银 行 支 付 机 构 应 严 格 规 范 客 户 身 份 信 息 修 改 流 程, 针 对 不 同 的 信 息 修 改 渠 道 完 善 身 份 验 证 措 施, 提 升 信 息 修 改 环 节 的 反 欺 诈 水 平 持 卡 人 银 行 账 户 与 支 付 机 构 首 次 建 立 业 务 关 联 时, 应 经 双 重 认 证, 即 客 户 在 通 过 支 付 机 构 认 证 同 时, 还 需 通 过 商 业 银 行 的 客 户 身 份 鉴 别 发 卡 银 行 应 通 过 物 理 网 点 电 子 渠 道 或 其 他 有 效 方 式 直 接 验 证 客 户 身 份,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发 卡 银 行 通 过 电 子 渠 道 验 证 和 辨 别 客 户 身 份, 应 采 取 双 ( 多 ) 种 因 素 验 证 方 式 对 持 卡 人 身 份 进 行 鉴 别, 对 不 具 备 双 ( 多 ) 种 因 素 认 证 条 件 的 客 户, 其 任 何 账 户 不 得 与 支 付 机 构 建 立 业 务 关 联 双 因 素 身 份 认 证 由 以 下 两 种 身 份 认 证 方 式 组 成 : 一 是 客 户 知 晓 注 册 的 客 户 名 称 及 密 码 ; 二 是 客 户 持 有 特 有 并 用 于 实 现 身 份 认 证 的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物 理 介 质 或 电 子 设 备 等 发 卡 银 行 对 持 卡 人 账 户 与 支 付 机 构 建 立 业 务 关 联 的, 应 开 通 至 少 一 种 账 户 变 动 即 时 通 知 技 术 方 式, 不 具 备 即 时 通 知 条 件 的 持 卡 人, 不 得 通 过 发 卡 银 行 与 支 付 机 构 建 立 一 次 签 约 多 次 支 付 的 业 务 合 作 关 系 对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且 设 定 短 信 通 知 的 持 卡 人, 发 卡 银 行 应 在 持 - 20 -

卡 人 进 行 支 付 时 对 支 付 机 构 提 供 的 手 机 号 码 和 银 行 预 留 的 手 机 号 码 进 行 一 次 检 验, 通 过 后 方 可 进 行 支 付 如 果 发 卡 银 行 已 按 照 前 述 要 求 在 业 务 关 联 时 进 行 了 相 关 信 息 验 证, 确 保 持 卡 人 身 份 真 实 可 靠, 在 交 易 时 可 以 无 需 再 次 验 证 发 卡 银 行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支 付 信 息,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妥 善 保 管, 并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支 付 机 构 的 签 约 查 询 和 交 易 查 询 功 能 发 卡 银 行 应 明 确 要 求 支 付 机 构 不 得 在 未 经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屏 蔽 本 银 行 的 支 付 界 面 与 接 口 发 卡 银 行 接 受 持 卡 人 申 请, 通 过 身 份 验 证 后, 应 当 提 供 可 以 撤 销 持 卡 人 账 户 与 支 付 机 构 业 务 合 作 关 联 的 服 务 第 五 十 八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将 与 支 付 机 构 的 合 作 业 务 纳 入 全 行 业 务 运 营 风 险 监 测 系 统 的 监 控 范 围, 对 其 中 的 商 户 和 持 卡 人 在 本 行 的 账 户 资 金 活 动 情 况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达 到 风 险 标 准 的 应 组 织 核 查, 特 别 是 对 其 中 大 额 异 常 的 资 金 收 付 应 做 到 逐 笔 监 测 认 真 核 查 及 时 预 警 及 时 控 制 发 卡 银 行 对 持 卡 人 通 过 支 付 机 构 进 行 的 交 易 建 立 自 动 化 的 交 易 监 控 机 制 和 风 险 监 控 模 型, 对 资 金 实 时 监 控, 及 时 发 现 和 处 臵 异 常 行 为 套 现 或 欺 诈 事 件 发 卡 银 行 应 做 好 数 据 和 操 作 指 令 的 整 理 和 日 志 备 份, 便 于 事 后 检 查 和 审 计 银 行 与 支 付 机 构 合 作 开 展 各 项 业 务, 凡 涉 及 备 付 金 存 放 和 资 金 划 转 的, 均 应 建 立 每 日 对 账 制 度, 不 得 使 用 或 变 相 - 21 -

使 用 银 行 内 部 账 户 以 待 清 算 资 金 等 名 义 为 支 付 机 构 存 放 客 户 备 付 金 银 行 应 就 支 付 机 构 备 付 金 存 管 业 务 建 立 统 一 管 理 机 制, 未 经 总 行 书 面 授 权, 任 何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直 接 与 支 付 机 构 合 作 开 展 备 付 金 存 管 业 务, 强 化 备 付 金 的 监 督 管 理 发 卡 银 行 应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保 障 来 自 支 付 机 构 的 传 输 数 据 ( 如 客 户 数 据 交 易 数 据 等 ) 和 操 作 指 令 ( 如 支 付 指 令 身 份 验 证 指 令 等 ) 的 完 整 性 一 致 性 和 不 可 抵 赖 性 对 不 具 备 对 等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的 支 付 机 构, 原 则 上 应 不 予 合 作 发 卡 银 行 应 构 建 安 全 的 网 络 通 道 ( 如 专 线 连 接 VPN 通 道 等 ), 制 定 安 全 边 界 ( 如 部 署 防 火 墙 DMZ 隔 离 区 等 ), 防 止 支 付 机 构 越 界 访 问 第 五 十 九 条 发 卡 银 行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对 账 单 及 其 他 服 务 凭 证 时, 应 对 卡 号 进 行 部 分 屏 蔽 ( 办 理 柜 台 业 务 打 印 的 凭 证 除 外 ) 第 六 十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对 客 户 通 过 支 付 机 构 进 行 大 额 资 金 划 转 强 化 身 份 认 证, 确 保 由 持 卡 人 本 人 发 出 资 金 划 转 要 求 银 行 在 与 支 付 机 构 签 订 业 务 合 作 协 议 时, 应 就 非 银 行 直 接 进 行 持 卡 人 身 份 认 证 的 批 量 扣 款 或 电 子 支 付, 与 支 付 机 构 就 赔 付 问 题 达 成 一 致 对 开 通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即 时 通 知 功 能 的 持 卡 人, 应 就 每 一 笔 大 额 支 付 可 疑 交 易 即 时 通 知 持 卡 人 通 知 信 息 中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支 付 机 构 名 称 交 易 金 额 交 易 时 间 等 第 六 十 一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对 同 一 持 卡 人 在 发 卡 银 行 办 理 的 所 有 银 行 卡 进 行 综 合 风 险 管 理, 建 立 卡 号 账 号 持 卡 人 等 多 维 - 22 -

度 的 交 易 监 测 体 系, 实 现 对 银 行 卡 交 易 额 度 控 制 授 权 管 理 等 多 个 环 节 的 实 时 监 控 和 事 后 监 测 第 六 十 二 条 发 卡 银 行 对 出 现 可 疑 交 易 的 银 行 卡 账 户, 应 及 时 采 取 调 整 授 信 额 度 锁 定 账 户 紧 急 止 付 等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对 可 疑 交 易 采 取 电 话 核 实 调 单 或 实 地 走 访 等 方 式 进 行 风 险 排 查 并 及 时 处 理, 必 要 时 应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发 卡 银 行 对 业 务 监 管 部 门 公 安 机 关 司 法 机 关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等 机 构 提 供 的 涉 及 信 息 泄 露 伪 冒 盗 刷 信 用 卡 套 现 等 可 疑 线 索, 应 立 即 开 展 风 险 排 查 对 可 能 出 现 风 险 的, 应 及 时 采 取 止 损 措 施, 并 及 时 将 调 查 结 果 反 馈 线 索 提 供 方 第 六 十 三 条 发 卡 银 行 从 公 安 机 关 司 法 机 关 持 卡 人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交 易 监 测 或 其 他 渠 道 获 悉 持 卡 人 出 现 身 份 证 件 被 盗 用 家 庭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还 款 能 力 下 降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失 效 资 信 状 况 恶 化 有 非 正 常 用 卡 行 为 等 风 险 信 息 时, 应 立 即 停 止 上 调 额 度 超 授 信 额 度 用 卡 服 务 授 权 分 期 业 务 授 权 等 可 能 扩 大 信 用 风 险 的 操 作, 并 视 情 况 采 取 提 高 交 易 监 测 力 度 调 减 授 信 额 度 止 付 冻 结 或 落 实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等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第 六 十 四 条 发 卡 银 行 要 严 格 执 行 反 洗 钱 规 定, 履 行 大 额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义 务, 加 强 对 银 行 卡 资 金 交 易 的 监 测 对 同 一 持 卡 人 大 量 办 卡 频 繁 开 户 销 户 短 期 内 资 金 分 散 汇 入 集 中 转 出 等 异 常 情 况, 要 及 时 进 行 反 洗 钱 报 送 第 六 十 五 条 发 卡 银 行 要 将 相 关 银 行 卡 风 险 信 息 及 时 报 送 - 23 -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系 统, 并 积 极 报 送 相 关 银 行 卡 风 险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充 分 利 用 共 享 机 制 进 行 风 险 防 控 第 六 十 六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建 立 信 用 卡 欠 款 催 收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信 用 卡 催 收 策 略 权 限 流 程 和 方 式,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发 卡 银 行 不 得 对 催 收 人 员 采 用 单 一 以 欠 款 回 收 金 额 提 成 的 考 核 方 式 第 六 十 七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对 债 务 人 本 人 及 其 担 保 人 进 行 催 收, 不 得 对 与 债 务 无 关 的 第 三 人 进 行 催 收, 不 得 采 用 暴 力 胁 迫 恐 吓 或 辱 骂 等 不 当 催 收 行 为 对 催 收 过 程 应 进 行 录 音, 录 音 资 料 至 少 保 存 2 年 备 查 第 六 十 八 条 信 用 卡 催 收 函 件 应 对 持 卡 人 充 分 披 露 以 下 基 本 信 息 : 持 卡 人 姓 名 和 欠 款 余 额, 催 收 事 由 和 相 关 法 规, 持 卡 人 相 关 权 利 和 义 务, 查 询 账 户 状 态 还 款 提 出 异 议 和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的 途 径, 发 卡 银 行 联 系 方 式, 相 关 业 务 公 章,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发 卡 银 行 收 到 持 卡 人 对 信 用 卡 催 收 提 出 的 异 议, 应 及 时 对 相 关 信 用 卡 账 户 进 行 备 注, 并 开 展 核 实 处 理 工 作 第 六 十 九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定 期 进 行 银 行 卡 安 全 防 范 的 宣 传, 包 括 银 行 卡 安 全 使 用 的 常 规 宣 传 银 行 卡 常 见 犯 罪 手 段 以 及 新 型 犯 罪 方 式, 通 俗 易 懂 地 介 绍 相 应 的 预 防 和 鉴 别 方 法, 并 对 银 行 卡 收 费 项 目 计 结 息 政 策 和 业 务 风 险 等 进 行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风 险 提 示 第 七 十 条 发 卡 银 行 不 得 以 不 正 当 竞 争 方 式 开 展 发 卡 营 销, - 24 -

发 卡 银 行 的 银 行 卡 广 告 应 真 实 准 确, 不 得 有 虚 假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不 得 有 夸 大 或 片 面 的 宣 传, 不 得 含 有 违 法 违 规 提 供 信 用 卡 办 理 和 提 现 服 务 的 内 容 第 七 十 一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对 信 用 卡 风 险 资 产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在 业 务 系 统 能 够 支 持 分 类 操 作 合 法 合 规 分 类 方 法 和 数 据 测 算 方 式 经 监 管 部 门 同 意 等 前 提 下, 发 卡 银 行 可 采 用 更 为 审 慎 的 信 用 卡 资 产 分 类 标 准, 持 续 关 注 和 定 期 比 对 与 之 相 关 的 准 备 金 计 提 风 险 资 产 计 量 等 环 节 的 重 要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第 七 十 二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对 信 用 卡 风 险 资 产 质 量 变 动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监 测, 相 关 准 备 金 计 提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十 三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加 强 信 用 卡 风 险 资 产 认 定 和 核 销 管 理 工 作, 及 时 确 认 并 核 销 信 用 卡 业 务 的 呆 账 认 定 依 据 认 定 范 围 核 销 条 件 等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十 四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根 据 信 用 卡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使 用 计 量 模 型 辅 助 开 展 信 用 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模 型 开 发 测 试 验 证 重 检 调 整 监 测 维 护 审 计 等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计 量 模 型 的 使 用 范 围 第 七 十 五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严 格 执 行 资 本 充 足 率 监 管 要 求, 对 未 使 用 的 信 用 卡 授 信 额 度 计 算 表 外 加 权 风 险 资 产 第 七 十 六 条 发 卡 银 行 应 对 单 位 卡 实 施 单 一 客 户 授 信 集 中 风 险 管 理, 定 期 集 中 计 算 单 位 卡 授 信 和 垫 款 额 度 总 和, 持 续 监 测 - 25 -

单 位 卡 合 同 签 约 方 在 本 行 所 有 贷 款 授 信 额 度 及 其 使 用 情 况, 并 定 期 开 展 单 位 卡 相 关 交 易 真 实 性 和 用 途 适 用 性 的 检 查 工 作, 防 止 出 现 以 虚 假 交 易 套 取 资 金 的 行 为 第 五 章 收 单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第 七 十 七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银 行 卡 收 单 业 务, 是 指 收 单 机 构 与 特 约 商 户 签 订 银 行 卡 受 理 协 议, 在 特 约 商 户 按 约 定 受 理 银 行 卡 并 与 持 卡 人 达 成 交 易 后, 为 特 约 商 户 提 供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服 务 的 行 为 第 七 十 八 条 收 单 机 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银 行 卡 收 单 业 务, 适 用 本 指 引 收 单 机 构 为 境 外 特 约 商 户 提 供 银 行 卡 收 单 服 务, 适 用 本 指 引, 并 应 同 时 符 合 业 务 开 办 国 家 ( 地 区 ) 的 监 管 要 求 本 指 引 所 称 收 单 机 构, 包 括 从 事 银 行 卡 收 单 业 务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获 得 银 行 卡 收 单 业 务 许 可 为 实 体 特 约 商 户 提 供 银 行 卡 受 理 并 完 成 资 金 结 算 服 务 的 支 付 机 构, 以 及 获 得 网 络 支 付 业 务 许 可 为 网 络 特 约 商 户 提 供 银 行 卡 受 理 并 完 成 资 金 结 算 服 务 的 支 付 机 构 第 七 十 九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特 约 商 户, 是 指 与 收 单 机 构 签 订 银 行 卡 受 理 协 议 按 约 定 受 理 银 行 卡 并 委 托 收 单 机 构 为 其 完 成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个 体 工 商 户 或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按 照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网 络 商 品 交 易 等 经 营 活 动 的 自 然 人 实 体 特 约 商 户, 是 指 通 过 实 体 经 营 场 所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特 - 26 -

约 商 户 网 络 特 约 商 户, 是 指 基 于 公 共 网 络 信 息 系 统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特 约 商 户 第 八 十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收 单 业 务 专 业 化 运 营 基 础 设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收 单 业 务 主 机 特 约 商 户 申 请 管 理 系 统 特 约 商 户 信 用 评 估 管 理 系 统 特 约 商 户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系 统 账 务 管 理 系 统 收 单 交 易 监 测 和 伪 冒 交 易 预 警 系 统 交 易 授 权 系 统 等, 并 对 相 关 设 施 进 行 必 要 的 安 全 检 测 和 业 务 测 试, 保 障 客 户 资 料 和 业 务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和 安 全 性 第 八 十 一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依 法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信 息 安 全 和 交 易 安 全 第 八 十 二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通 过 创 新 服 务 内 容 提 供 高 附 加 值 服 务 等 方 式 拓 展 业 务, 禁 止 通 过 压 低 结 算 手 续 费 率 开 展 低 价 竞 争 ; 禁 止 采 取 虚 假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遗 漏 手 法, 夸 大 或 片 面 宣 传 ; 禁 止 诋 毁 同 业, 自 我 炒 作 等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收 单 机 构 的 违 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开 展 实 体 特 约 商 户 异 地 收 单 发 展 非 法 设 立 或 非 法 经 营 的 商 户 伪 造 或 变 造 商 户 信 息 未 尽 真 实 性 审 核 义 务 造 成 商 户 入 网 信 息 与 实 际 不 符 违 规 设 臵 商 户 编 码 多 家 特 约 商 户 共 用 一 个 特 约 商 户 编 码 多 个 受 理 终 端 共 用 一 个 终 端 代 码 违 规 使 用 商 户 类 别 码 (MCC) 等 参 数 违 规 设 臵 银 行 卡 刷 卡 手 续 费 价 格 未 完 整 准 确 上 送 交 易 报 文 伪 造 变 造 交 易 信 息 ( 如 交 易 类 型 交 易 渠 道 ) 移 机 挪 用 违 规 设 臵 签 购 单 打 印 格 式 和 要 素 等 - 27 -

受 理 终 端, 是 指 通 过 银 行 卡 信 息 ( 磁 条 芯 片 或 银 行 卡 账 户 信 息 ) 读 取 采 集 或 录 入 装 臵 生 成 银 行 卡 交 易 指 令, 能 够 保 证 银 行 卡 交 易 信 息 处 理 安 全 的 各 类 实 体 支 付 终 端 第 八 十 三 条 收 单 机 构 拓 展 特 约 商 户, 应 遵 循 了 解 你 的 客 户 原 则, 确 保 所 拓 展 特 约 商 户 是 依 法 设 立 从 事 合 法 经 营 活 动 的 商 户, 并 承 担 特 约 商 户 收 单 业 务 管 理 责 任 第 八 十 四 条 收 单 机 构 对 特 约 商 户 的 管 理 内 容 包 括 收 单 机 构 对 特 约 商 户 进 行 的 拓 展 资 质 审 核 服 务 协 议 签 订 受 理 终 端 布 放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提 供 ), 以 及 对 特 约 商 户 的 档 案 管 理 培 训 教 育 监 测 检 查 差 错 处 理 等 活 动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是 指 收 单 机 构 与 网 络 特 约 商 户 基 于 约 定 的 业 务 规 则, 用 于 网 络 支 付 数 据 交 换 的 规 范 和 技 术 实 现 第 八 十 五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充 分 利 用 联 网 核 查 身 份 信 息 系 统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系 统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风 险 信 息 共 享 系 统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等 核 查 方 式, 核 实 商 户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授 权 经 办 人 的 个 人 身 份, 了 解 商 户 的 经 营 背 景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范 围 财 务 状 况 资 信 等, 必 要 时, 要 向 公 安 部 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商 户 开 户 行 或 其 他 单 位 进 一 步 核 实 特 别 要 关 注 低 扣 率 零 扣 率 商 户 的 审 查 商 户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指 定 的 风 险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存 在 不 良 信 息 的, 收 单 机 构 应 谨 慎 或 拒 绝 为 该 商 户 提 供 银 行 卡 收 单 服 务 - 28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指 定 的 风 险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建 设 运 营 的 风 险 信 息 共 享 系 统 收 单 机 构 同 业 风 险 信 息 共 享 系 统 第 八 十 六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对 特 约 商 户 实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严 格 审 核 特 约 商 户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等 申 请 材 料 网 络 特 约 商 户 为 自 然 人 的, 收 单 机 构 应 审 核 其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特 约 商 户 使 用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作 为 收 单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收 单 机 构 还 应 当 审 核 其 合 法 拥 有 该 账 户 的 证 明 文 件 在 审 核 中, 收 单 机 构 应 综 合 考 虑 本 机 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要 求 对 特 约 商 户 资 信 状 况 的 掌 握 程 度 等 因 素, 对 不 同 性 质 的 特 约 商 户 要 求 提 供 不 同 类 型 的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且 应 确 保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资 料 为 特 约 商 户 真 实 意 愿 的 表 达 对 因 未 充 分 落 实 商 户 资 质 审 核 义 务 而 给 收 单 机 构 自 身 或 其 他 业 务 主 体 造 成 的 风 险 及 损 失 责 任, 由 收 单 机 构 承 担 对 于 企 业 单 位 和 使 用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作 为 收 单 结 算 账 户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核 验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开 户 证 明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等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对 于 使 用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作 为 收 单 结 算 账 户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核 验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等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对 于 无 税 务 登 记 证 的 小 微 企 业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核 验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无 需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证 的 证 明 文 件 或 经 营 期 间 的 完 税 证 明 - 29 -

材 料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等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对 于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可 核 验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文 或 经 营 许 可 证 登 记 证 书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证 或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等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对 于 经 工 商 部 门 认 可, 在 专 业 批 发 市 场 内 经 营 的 商 户, 可 核 验 批 发 市 场 管 理 处 的 营 业 执 照 商 户 与 批 发 市 场 管 理 处 之 间 签 订 的 证 明 商 户 合 规 使 用 经 营 场 地 及 遵 守 批 发 市 场 统 一 管 理 的 协 议 合 同 以 及 商 户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等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对 网 络 特 约 商 户, 还 应 核 验 商 户 经 营 网 址 的 有 效 性 和 安 全 性 网 站 内 容 与 经 营 范 围 是 否 一 致, 查 看 商 户 网 站 是 否 明 确 标 注 客 户 服 务 信 息, 退 货 ( 退 款 ) 送 货 交 易 取 消 政 策, 安 全 管 理 声 明 与 客 户 信 息 管 理 政 策 等 内 容, 并 检 查 其 提 供 的 商 品 及 服 务 内 容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对 特 殊 行 业 商 户, 可 补 充 核 验 商 户 的 行 业 准 入 证 明 第 八 十 七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制 定 特 约 商 户 资 质 审 核 流 程 和 标 准, 明 确 资 质 审 核 权 限 负 责 特 约 商 户 拓 展 和 资 质 审 核 的 岗 位 人 员 不 得 兼 岗 收 单 机 构 可 根 据 自 身 风 险 控 制 水 平 及 不 同 类 别 商 户 的 风 险 等 级, 划 定 相 应 的 审 批 权 限, 必 要 时 可 实 施 集 中 审 批 第 八 十 八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与 特 约 商 户 签 订 银 行 卡 受 理 协 议, - 30 -

就 可 受 理 的 银 行 卡 种 类 开 通 的 交 易 类 型 收 单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设 臵 和 变 更 资 金 结 算 周 期 结 算 手 续 费 标 准 差 错 和 争 议 处 理 等 事 项,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违 约 责 任 其 中, 在 收 单 机 构 将 交 易 信 息 直 接 发 送 发 卡 银 行 的 情 形 下, 收 单 机 构 与 商 户 受 理 协 议 中 上 述 业 务 事 项 应 遵 照 收 单 机 构 与 发 卡 银 行 之 间 的 协 议 进 行 约 定, 但 不 得 与 监 管 机 构 规 定 相 抵 触 收 单 机 构 还 可 结 合 自 身 业 务 开 展 及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在 商 户 受 理 协 议 中 对 保 密 条 款 商 户 协 助 调 查 处 理 的 责 任 和 内 容 保 证 金 条 款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的 使 用 及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交 易 凭 证 的 管 理 要 求 收 单 服 务 的 终 止 和 续 展 条 件 相 关 业 务 风 险 承 担 方 式 和 违 约 责 任 等 事 项 进 行 规 定 必 要 时, 收 单 机 构 可 与 特 约 商 户 签 订 风 险 资 金 完 全 追 索 协 议, 以 确 定 违 约 责 任 第 八 十 九 条 收 单 机 构 在 银 行 卡 受 理 协 议 中, 应 要 求 特 约 商 户 履 行 以 下 基 本 义 务 : ( 一 ) 基 于 真 实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交 易 背 景 受 理 银 行 卡, 遵 守 相 应 银 行 卡 品 牌 的 受 理 要 求, 不 得 歧 视 和 拒 绝 同 一 银 行 卡 品 牌 的 不 同 发 卡 银 行 的 持 卡 人 ; ( 二 ) 按 规 定 使 用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和 收 单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不 得 将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用 于 受 理 协 议 约 定 以 外 的 用 途, 不 得 利 用 其 从 事 或 协 助 他 人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 负 责 受 理 终 端 的 保 管 及 正 常 使 用, 不 得 代 其 他 商 户 发 起 交 易, 不 得 转 让 租 借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和 收 单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不 得 要 求 - 31 -

其 他 商 户 代 理 发 起 交 易, 不 得 使 用 转 让 租 借 的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和 收 单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 三 ) 妥 善 保 管 银 行 卡 受 理 交 易 凭 证, 保 管 期 限 自 交 易 日 起 至 少 一 年 ; ( 四 ) 妥 善 处 理 交 易 数 据 信 息, 不 截 取 持 卡 人 卡 号 密 码 有 效 期 卡 片 验 证 码 磁 条 或 芯 片 信 息 等, 保 障 交 易 信 息 安 全 ; ( 五 ) 不 得 因 持 卡 人 使 用 银 行 卡 而 向 持 卡 人 转 嫁 手 续 费, 收 取 或 变 相 收 取 附 加 费 用, 或 降 低 服 务 水 平 第 九 十 条 收 单 机 构 设 臵 特 约 商 户 类 别 代 码, 应 符 合 国 家 金 融 行 业 标 准 特 约 商 户 和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的 编 码 应 具 有 唯 一 性, 禁 止 套 用 变 造 与 真 实 特 约 商 户 类 型 不 相 符 的 特 约 商 户 类 别 代 码 以 及 多 家 特 约 商 户 共 用 一 个 特 约 商 户 编 码 和 多 台 终 端 机 具 共 用 一 个 终 端 编 码 对 同 时 销 售 多 种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商 户, 收 单 机 构 应 区 分 经 营 业 务 的 类 别 分 别 设 臵 商 户 类 别 码 对 经 营 业 务 类 别 相 互 不 独 立 无 法 严 格 区 分 的 商 户, 可 参 照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上 注 明 的 业 务 范 围 并 按 照 其 主 营 业 务 设 臵 商 户 类 别 码 第 九 十 一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特 约 商 户 收 取 结 算 手 续 费, 不 得 变 相 向 持 卡 人 转 嫁 结 算 手 续 费, 不 得 采 取 不 正 当 竞 争 手 段 损 害 其 他 参 与 方 合 法 权 益 境 内 发 卡 银 行 发 行 的 银 行 卡 在 境 内 银 行 卡 受 理 终 端 发 起 的 消 费 交 易, 银 行 卡 刷 卡 手 续 费 标 准 应 按 照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 32 -

优 化 和 调 整 银 行 卡 刷 卡 手 续 费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3]66 号 ) 执 行 第 九 十 二 条 对 特 约 商 户 申 请 材 料 资 质 审 核 材 料 受 理 协 议 培 训 和 检 查 记 录 信 息 变 更 终 止 合 作 等 档 案 资 料, 收 单 机 构 应 至 少 保 存 至 收 单 服 务 终 止 后 5 年 第 九 十 三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建 立 特 约 商 户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记 录 特 约 商 户 名 称 和 经 营 地 址 特 约 商 户 身 份 资 料 信 息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的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 姓 名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等 ) 特 约 商 户 类 别 结 算 手 续 费 标 准 收 单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信 息 开 通 的 交 易 类 型 和 开 通 时 间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类 型 和 安 装 地 址 等 信 息, 并 及 时 进 行 更 新 其 中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的 安 装 地 址 为 特 约 商 户 的 办 公 地 址 和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网 络 地 址 第 九 十 四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商 户 协 议 约 定 日 常 回 访 等 手 段 及 时 掌 握 特 约 商 户 名 称 经 营 范 围 场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银 行 卡 受 理 终 端 装 机 地 址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安 装 地 址 ) 和 使 用 范 围 等 重 要 信 息 的 变 更 情 况 收 单 机 构 应 按 照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要 求, 向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特 约 商 户 信 息 注 册 系 统 准 确 完 整 导 入 商 户 信 息, 禁 止 不 实 录 入 商 户 名 称 和 代 码 违 规 设 臵 商 户 类 别 码 (MCC) 计 费 标 识 等 行 为, 如 商 户 信 息 出 现 变 更, 应 及 时 在 系 统 中 进 行 更 新 第 九 十 五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对 实 体 特 约 商 户 收 单 业 务 进 行 本 地 化 经 营 和 管 理, 通 过 实 体 特 约 商 户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 33 -

的 收 单 机 构 法 人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开 展 收 单 业 务, 不 得 在 未 设 分 支 机 构 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开 展 实 体 特 约 商 户 收 单 业 务, 并 应 确 保 由 收 单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切 实 承 担 本 地 商 户 拓 展 与 审 核 日 常 维 护 风 险 核 查 商 户 巡 检 档 案 管 理 外 包 业 务 等 管 理 责 任 对 于 连 锁 式 经 营 或 集 团 化 管 理 的 特 约 商 户, 收 单 机 构 或 经 其 授 权 的 特 约 商 户 所 在 地 的 分 支 机 构 可 与 特 约 商 户 签 订 总 对 总 银 行 卡 受 理 协 议, 并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落 实 本 地 化 服 务 和 管 理 责 任 第 九 十 六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在 提 供 收 单 服 务 前 对 特 约 商 户 开 展 业 务 培 训, 并 根 据 特 约 商 户 的 经 营 特 点 和 风 险 等 级, 采 用 多 种 方 式 定 期 开 展 后 续 培 训, 保 存 培 训 记 录 培 训 内 容 可 包 括 : ( 一 ) 银 行 卡 受 理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意 识 教 育 ; ( 二 ) 银 行 卡 受 理 的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及 说 明 ; ( 三 ) 交 易 退 货 操 作 流 程 及 其 处 理 时 限 ; ( 四 ) 交 易 明 细 及 对 账 信 息 的 获 取 方 法 和 对 账 要 求 ; ( 五 ) 账 务 处 理 流 程 差 错 处 理 方 法 和 要 求 ; ( 六 ) 导 致 交 易 异 常 可 能 的 原 因 及 解 决 办 法 ; ( 七 ) 银 行 卡 风 险 防 范 知 识 ; ( 八 ) 有 关 服 务 质 量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 ( 九 ) 其 他 与 银 行 卡 受 理 相 关 事 项 第 九 十 七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综 合 考 虑 特 约 商 户 的 区 域 和 行 业 特 征 经 营 规 模 财 务 和 资 信 状 况 等 因 素, 对 实 体 特 约 商 户 网 络 特 约 商 户 分 别 进 行 风 险 评 级 - 34 -

对 于 风 险 等 级 较 高 的 特 约 商 户, 收 单 机 构 应 对 其 开 通 的 受 理 卡 种 和 交 易 类 型 进 行 限 制, 并 采 取 强 化 交 易 监 测 设 臵 交 易 限 额 延 迟 结 算 增 加 检 查 频 率 建 立 特 约 商 户 风 险 准 备 金 等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对 于 从 事 资 金 借 贷 理 财 服 务 等 投 融 资 经 营 活 动 的 特 约 商 户, 收 单 机 构 不 得 为 其 开 通 信 用 卡 受 理 功 能 对 以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作 为 收 单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特 约 商 户, 应 审 慎 开 通 信 用 卡 受 理 功 能, 并 通 过 限 制 单 笔 和 日 累 计 交 易 金 额 加 强 交 易 监 测 增 加 现 场 检 查 频 率 等 措 施 强 化 风 险 控 制 收 单 机 构 应 强 化 特 约 商 户 预 授 权 类 交 易 的 开 通 审 批, 开 通 预 授 权 类 交 易 功 能 的 商 户 应 有 实 际 业 务 需 求 第 九 十 八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建 立 特 约 商 户 检 查 制 度, 明 确 检 查 频 率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记 录 等 管 理 要 求, 落 实 检 查 责 任 对 于 实 体 特 约 商 户, 收 单 机 构 应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对 于 网 络 特 约 商 户, 收 单 机 构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检 查 措 施 和 技 术 手 段 对 其 经 营 内 容 和 交 易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必 要 时, 可 采 取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增 加 现 场 和 非 现 场 核 查 频 度 第 九 十 九 条 收 单 机 构 对 实 体 特 约 商 户 的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应 包 括 : 受 理 终 端 是 否 合 规 使 用, 使 用 范 围 装 机 地 址 装 机 编 号 是 否 与 已 签 订 的 协 议 一 致, 是 否 有 侧 录 设 备, 是 否 被 违 规 移 机, 特 约 商 户 经 营 是 否 有 重 大 变 更,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是 否 具 备, 收 银 员 对 受 理 终 端 和 银 行 卡 安 全 知 识 是 否 了 解 对 于 在 公 共 场 所 布 放 自 - 35 -

助 支 付 终 端 的, 还 应 检 查 在 使 用 期 间 是 否 有 人 值 守 或 安 装 24 小 时 监 控 设 备, 监 控 设 备 工 作 状 态 是 否 正 常 收 单 机 构 还 可 调 阅 特 约 商 户 的 部 分 签 购 单 销 售 凭 证 等 单 据, 并 可 通 过 在 商 户 现 场 测 试 受 理 终 端, 留 存 打 印 凭 条 等 方 式, 查 证 交 易 背 景 的 真 实 性 及 交 易 行 为 和 终 端 使 用 的 合 规 性 第 一 百 条 收 单 机 构 对 网 络 特 约 商 户 的 检 查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的 安 全 性 商 户 经 营 是 否 有 重 大 变 更 交 易 内 容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安 全 管 理 承 诺 与 客 户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针 对 风 险 较 高 的 交 易 类 型 制 定 专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对 无 卡 无 密 交 易, 以 及 预 授 权 消 费 撤 销 退 货 等 交 易 类 型, 收 单 机 构 应 强 化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可 采 用 加 强 交 易 监 测 设 臵 交 易 限 额 增 加 检 查 频 率 等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建 立 收 单 交 易 风 险 监 测 系 统, 对 可 疑 交 易 及 时 核 查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对 特 约 商 户 交 易 量 突 增 频 繁 出 现 大 额 交 易 整 数 金 额 交 易 交 易 额 与 经 营 状 况 明 显 不 符 争 议 款 项 过 高 退 款 交 易 过 多 退 款 额 过 高 拖 欠 退 款 额 过 高 出 现 退 款 欺 诈 非 法 交 易 特 约 商 户 经 营 内 容 与 特 约 商 户 类 别 代 码 不 符 或 收 到 发 卡 银 行 风 险 提 示 等 情 况, 收 单 机 构 应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并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降 低 出 现 收 单 业 务 损 失 的 风 险 收 单 机 构 应 强 化 对 预 授 权 类 交 易 的 检 查 核 验 和 风 险 调 查, 实 现 对 预 授 权 完 成 交 易 金 额 ( 包 括 联 机 离 线 及 手 工 方 式 ) 与 对 应 预 授 权 交 易 的 自 动 化 匹 配 核 验, 发 现 超 过 原 预 授 权 业 务 金 额 115% - 36 -

的 预 授 权 完 成 交 易, 应 拒 绝 上 送 ;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商 户 提 交 的 预 授 权 交 易 与 完 成 交 易 间 隔 较 短 频 繁 发 起 接 近 预 授 权 金 额 115% 的 预 授 权 完 成 交 易 交 易 金 额 和 频 次 等 与 商 户 历 史 交 易 规 律 明 显 不 符 等 可 疑 交 易 ; 对 大 额 离 线 预 授 权 完 成 交 易, 强 化 交 易 背 景 核 查 ; 对 存 在 较 大 风 险 嫌 疑 的, 可 采 取 延 迟 资 金 结 算 等 措 施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根 据 特 约 商 户 受 理 银 行 卡 交 易 的 真 实 场 景, 按 照 相 关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和 发 卡 银 行 的 业 务 规 则 和 管 理 要 求, 正 确 选 用 交 易 类 型, 准 确 标 识 交 易 信 息 并 完 整 发 送, 确 保 交 易 信 息 的 完 整 性 真 实 性 和 可 追 溯 性 交 易 信 息 至 少 应 包 括 : 收 单 机 构 代 码, 银 行 卡 卡 号 直 接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商 户 名 称 类 别 和 代 码,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类 型 和 代 码, 交 易 时 间 和 地 点 ( 网 络 特 约 商 户 的 网 络 地 址 ), 交 易 金 额, 交 易 类 型 和 渠 道, 交 易 发 起 方 式 等 网 络 特 约 商 户 的 交 易 信 息 还 应 包 括 商 品 订 单 号 和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名 称 收 单 机 构 应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传 递 交 易 信 息, 不 得 采 用 虚 假 信 息 骗 取 发 卡 银 行 的 交 易 授 权, 不 得 仿 冒 变 造 或 伪 造 交 易 信 息 特 约 商 户 类 别 代 码 应 符 合 国 家 金 融 行 业 标 准 收 单 机 构 应 确 保 刷 卡 签 购 单 等 银 行 卡 交 易 凭 证 或 电 子 记 录 准 确 反 映 收 单 机 构 名 称 特 约 商 户 名 称 及 编 码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编 码 经 屏 蔽 处 理 的 银 行 卡 号 交 易 类 型 交 易 时 间 及 金 额 等 内 容 对 于 直 接 向 持 卡 人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具 体 商 户 信 息, 不 得 以 收 单 机 构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或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等 有 关 信 息 进 行 代 替 - 37 -

支 付 机 构 向 发 卡 银 行 传 递 的 银 行 卡 交 易 信 息 不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 发 卡 银 行 不 得 与 其 开 展 业 务 合 作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收 单 机 构 将 交 易 信 息 直 接 发 送 发 卡 银 行 的, 应 在 发 卡 银 行 遵 守 与 相 关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的 协 议 约 定 下, 与 其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明 确 交 易 信 息 和 资 金 安 全 持 卡 人 和 商 户 权 益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违 约 责 任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对 发 送 的 收 单 交 易 信 息 采 用 加 密 和 数 据 校 验 措 施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收 单 机 构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存 储 银 行 卡 磁 道 信 息 或 芯 片 信 息 卡 片 验 证 码 卡 片 有 效 期 个 人 标 识 码 等 敏 感 信 息, 并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特 约 商 户 和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存 储 银 行 卡 敏 感 信 息 因 特 殊 业 务 需 要, 收 单 机 构 确 需 存 储 银 行 卡 敏 感 信 息 的, 应 经 持 卡 人 本 人 书 面 确 认 同 意 确 保 存 储 的 信 息 仅 用 于 持 卡 人 指 定 用 途, 并 承 担 相 应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在 持 卡 人 要 求 关 闭 相 关 业 务 或 提 出 删 除 已 储 存 的 银 行 卡 敏 感 信 息 时, 收 单 机 构 应 及 时 删 除 已 存 储 相 关 敏 感 信 息 收 单 机 构 应 采 取 适 当 屏 蔽 银 行 卡 部 分 卡 号 等 方 式 保 护 持 卡 人 的 信 息 安 全, 屏 蔽 银 行 卡 部 分 卡 号 的 规 则 应 遵 循 相 应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转 账 交 易 的 转 入 卡 号 预 授 权 交 易 预 留 卡 号 和 金 融 IC 卡 脱 机 交 易 除 外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建 立 特 约 商 户 收 单 银 行 结 算 账 - 38 -

户 设 臵 和 变 更 审 核 制 度, 严 格 审 核 设 臵 和 变 更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特 约 商 户 的 收 单 结 算 账 户 应 为 其 同 名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或 其 指 定 的 与 其 存 在 合 法 资 金 管 理 关 系 的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合 法 资 金 管 理 关 系 指 双 方 通 过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资 金 管 理 关 系, 如 总 分 公 司 之 间 的 资 金 归 集 划 拨 等 特 约 商 户 为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自 然 人 的, 可 使 用 其 同 名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作 为 收 单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对 于 未 使 用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姓 名 作 为 商 户 名 称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或 自 然 人, 也 可 使 用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的 同 名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作 为 收 单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建 立 资 金 结 算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不 得 挪 用 特 约 商 户 待 结 算 资 金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按 协 议 约 定 及 时 将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到 特 约 商 户 的 收 单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资 金 结 算 时 限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持 卡 人 确 认 可 直 接 向 特 约 商 户 付 款 的 支 付 指 令 生 效 之 日 起 30 个 自 然 日,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等 风 险 交 易 需 延 迟 结 算 的 除 外 特 约 商 户 要 求 交 易 发 生 当 日 在 收 单 机 构 尚 未 收 到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之 前 进 行 资 金 结 算 的, 收 单 机 构 应 审 慎 受 理 对 于 交 易 发 生 时 间 不 符 合 商 户 行 业 性 质, 发 生 严 重 偏 离 的 特 约 商 户, 收 单 机 构 不 得 在 尚 未 收 到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之 前 进 行 资 金 结 算 对 确 因 资 金 周 转 需 求 需 开 通 该 类 结 算 方 式 的 特 约 商 户, 收 单 机 构 应 综 合 考 虑 与 特 约 商 户 合 作 情 况 特 约 商 户 资 质 及 风 险 管 - 39 -

控 能 力 等 因 素, 可 采 取 交 易 分 批 间 隔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原 则 上 不 得 采 用 交 易 当 日 交 易 逐 笔 准 实 时 结 算 对 已 开 通 交 易 分 批 间 隔 结 算 方 式 的 特 约 商 户, 收 单 机 构 应 强 化 风 险 监 控 措 施 : 设 臵 特 约 商 户 风 险 观 察 期, 必 要 时 要 求 特 约 商 户 缴 纳 结 算 保 证 金 或 提 供 质 押 担 保 等 ; 合 理 设 定 交 易 限 额, 并 加 强 交 易 监 控 ; 发 现 异 常 交 易 暂 停 商 户 交 易 当 日 结 算, 经 调 查 核 实 排 除 风 险 嫌 疑 后 再 进 行 资 金 结 算 收 单 机 构 在 真 实 交 易 发 生 前, 不 得 采 用 预 付 方 式 提 前 向 特 约 商 户 结 算 账 户 进 行 资 金 入 账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收 单 机 构 可 建 立 特 约 商 户 风 险 保 证 金 制 度, 根 据 特 约 商 户 资 质 交 易 量 风 险 等 级 及 开 通 的 交 易 功 能, 确 定 收 取 的 风 险 保 证 金 数 额 收 单 机 构 应 对 收 取 的 特 约 商 户 风 险 保 证 金 实 行 专 户 管 理, 确 因 特 约 商 户 欺 诈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风 险 损 失, 收 单 机 构 应 按 约 定 从 风 险 保 证 金 中 偿 付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根 据 交 易 发 生 时 的 原 交 易 信 息 发 起 银 行 卡 交 易 差 错 处 理 退 货 交 易, 将 资 金 退 至 持 卡 人 原 银 行 卡 账 户 若 持 卡 人 原 银 行 卡 账 户 已 撤 销 的, 应 当 退 至 持 卡 人 指 定 的 本 人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及 时 调 查 核 实 妥 善 处 理 并 如 实 反 馈 发 卡 银 行 的 调 单 协 查 要 求 和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发 出 的 风 险 提 示 具 体 时 效 要 求 应 遵 从 收 单 机 构 与 发 卡 银 行 的 协 议 约 定 或 银 - 40 -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相 关 规 定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建 立 覆 盖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申 请 审 批 使 用 更 换 维 护 撤 销 等 各 环 节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的 使 用 范 围 交 易 类 型 交 易 限 额 审 批 权 限, 以 及 相 关 密 钥 的 管 理 要 求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收 单 机 构 为 特 约 商 户 提 供 的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应 符 合 国 家 金 融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行 业 协 会 技 术 标 准 和 相 关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并 通 过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安 全 标 准 的 检 测 和 认 证 收 单 机 构 应 按 照 业 务 监 管 部 门 部 署 完 成 受 理 终 端 金 融 IC 卡 受 理 改 造, 实 现 受 理 终 端 在 受 理 复 合 卡 时 优 先 读 取 芯 片 进 行 交 易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对 特 约 商 户 提 出 的 新 增 更 换 维 护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的 要 求, 收 单 机 构 应 履 行 必 要 的 核 实 程 序, 发 现 特 约 商 户 有 违 规 移 机 使 用 出 租 出 借 或 超 出 其 经 营 范 围 使 用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的 情 况, 应 立 即 采 取 撤 除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妥 善 留 存 交 易 记 录 相 关 证 据 等 有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并 将 特 约 商 户 特 约 商 户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姓 名 特 约 商 户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身 份 证 件 等 有 关 信 息 录 入 相 关 风 险 信 息 共 享 系 统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收 单 机 构 使 用 移 动 受 理 终 端 电 话 支 付 终 端 读 卡 装 臵 等 受 理 终 端 开 展 普 通 消 费 支 付 业 务, 应 视 同 POS 终 端 业 务 管 理, 遵 守 POS 终 端 业 务 有 关 特 约 商 户 受 理 终 端 及 结 算 - 41 -

手 续 费 的 管 理 规 定 普 通 消 费 支 付 业 务 是 指 持 卡 人 在 特 约 商 户 面 对 面 购 买 商 品 和 服 务, 向 商 户 收 银 员 出 示 卡 片, 由 商 户 收 银 员 使 用 受 理 终 端 发 起 银 行 卡 交 易 并 由 持 卡 人 对 支 付 结 果 进 行 确 认 的 业 务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规 范 银 行 卡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的 使 用, 严 格 控 制 特 约 商 户 受 理 终 端 的 布 放 类 型 移 动 销 售 点 终 端 (POS 机 ) 原 则 上 只 能 布 放 于 航 空 餐 饮 交 通 罚 款 上 门 收 费 移 动 售 货 物 流 配 送 等 难 以 通 过 固 定 收 银 台 结 算 款 项, 确 有 使 用 需 求 的 行 业 商 户, 并 需 屏 蔽 用 户 识 别 模 块 (SIM) 卡 跨 地 区 ( 即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漫 游 功 能 对 于 确 有 移 动 POS 终 端 布 放 需 求 的 其 他 行 业 商 户, 或 需 要 开 通 SIM 卡 跨 地 区 漫 游 功 能 的, 应 经 收 单 机 构 总 部 审 核 同 意 尚 未 纳 入 国 家 金 融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的 音 频 读 卡 装 臵 等 受 理 终 端, 原 则 上 不 得 用 于 普 通 消 费 收 单 业 务 确 有 需 求 的, 收 单 机 构 应 根 据 银 行 卡 交 易 信 息 传 输 模 式, 与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或 发 卡 银 行 签 订 协 议, 明 确 业 务 范 围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与 责 任 ; 未 经 协 议 约 定 布 放 使 用 的, 由 收 单 机 构 承 担 全 部 银 行 卡 交 易 风 险 责 任 收 单 机 构 应 建 立 严 格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手 段 确 保 受 理 终 端 (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被 用 于 特 约 商 户 实 际 经 营 场 所 ( 网 络 地 址 ) 协 议 约 定 的 范 围 与 用 途, 防 止 违 规 移 机 或 套 用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用 于 违 法 违 规 活 动 收 单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移 动 POS 机 安 装 特 约 商 户 的 回 访 工 作 及 - 42 -

对 安 全 性 较 低 的 受 理 终 端 的 管 理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收 单 机 构 布 放 受 理 终 端 提 供 自 助 购 物 缴 纳 公 共 事 业 费 用 信 用 卡 还 款 等 自 助 支 付 服 务 的, 应 在 受 理 终 端 申 请 和 布 放 时 严 格 实 行 实 名 制, 确 保 申 请 地 址 与 布 放 地 址 一 致 对 于 自 助 支 付 终 端, 收 单 机 构 不 得 开 通 普 通 消 费 支 付 业 务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收 单 机 构 为 个 人 家 庭 提 供 自 助 支 付 终 端, 仅 限 以 个 人 名 义 申 请 并 为 申 请 人 或 其 家 庭 自 用 收 单 机 构 应 审 核 并 登 记 申 请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姓 名 家 庭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通 讯 电 话 等 信 息, 并 对 个 人 及 家 庭 进 行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收 单 机 构 在 为 个 人 或 家 庭 开 通 自 助 支 付 终 端 的 交 易 功 能 前, 应 完 成 持 卡 人 账 户 定 制, 将 持 卡 人 指 定 的 用 于 自 助 支 付 交 易 的 银 行 卡 卡 号 与 终 端 号 绑 定 收 单 机 构 应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需 要 合 理 限 定 每 台 终 端 定 制 账 户 数 量, 负 责 验 证 终 端 发 起 交 易 的 账 户 定 制 关 系, 确 保 交 易 账 户 为 终 端 定 制 账 户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对 于 布 放 在 公 共 场 所 的 自 助 支 付 终 端, 收 单 机 构 应 审 核 并 登 记 布 放 场 所 管 理 方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 地 址 通 讯 方 式 终 端 接 入 号 码 以 及 负 责 人 和 联 系 人 的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可 布 放 受 理 终 端 的 公 共 场 所, 应 为 单 位 办 公 场 所 银 行 网 点 便 民 服 务 点 等 满 足 一 定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的 场 所, 收 单 机 构 应 与 场 所 管 理 方 签 订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对 受 理 终 端 的 管 理 责 任, 并 通 过 安 装 监 控 设 备 加 强 交 易 监 测 定 期 巡 检 等 措 施 加 强 风 险 控 制 - 43 -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收 单 机 构 布 放 的 ATM 终 端 应 符 合 国 家 金 融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和 相 关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确 保 ATM 的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能 力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收 单 机 构 要 对 ATM 建 立 定 期 巡 检 制 度, 及 时 发 现 和 排 除 风 险 隐 患 每 个 月 至 少 巡 检 一 次, 加 大 傍 晚 夜 间 等 案 件 高 发 时 段 ATM 的 巡 查 力 度, 重 点 检 查 ATM 等 自 助 设 备 是 否 张 贴 有 异 常 通 知,ATM 出 钞 口 读 卡 器 是 否 有 堵 塞 或 安 装 有 其 他 附 加 装 臵, 是 否 安 装 有 异 常 的 刷 卡 进 门 装 臵, 是 否 安 装 有 盗 取 密 码 的 摄 像 机,ATM 工 作 状 态 夜 间 灯 箱 自 助 区 照 明 是 否 正 常, ATM 电 视 监 控 110 联 动 报 警 等 技 防 设 施 工 作 是 否 正 常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加 强 ATM 监 控, 完 善 技 术 措 施, 创 造 条 件 实 现 对 ATM 交 易 集 中 监 控 和 实 时 视 频 监 控 的 功 能,ATM 应 能 感 应 实 时 触 发 报 警 装 臵, 并 通 知 后 台 工 作 人 员 或 联 网 报 警 未 实 现 ATM 交 易 集 中 监 控 实 时 视 频 监 控 和 机 具 感 应 功 能 的 收 单 机 构, 要 加 强 巡 检 频 率, 每 个 月 对 ATM 至 少 巡 检 两 次, 必 要 时 要 24 小 时 配 备 保 安, 加 强 看 守 鼓 励 收 单 机 构 针 对 ATM 采 用 键 盘 防 窥 罩 安 全 卫 士 震 动 出 入 卡 动 态 密 码 等 先 进 技 术, 防 止 信 息 盗 录 收 单 机 构 对 ATM 监 控 录 像 的 保 存 时 间 要 在 30 天 基 础 上 逐 步 延 长, 直 至 达 到 3 个 月 以 上, 对 有 疑 点 的 录 像 至 少 要 保 存 3 个 月, 以 利 于 发 现 案 件 线 索 收 单 机 构 一 旦 发 现 所 布 ATM 发 生 信 息 盗 录, 应 按 照 相 关 行 业 风 险 管 理 规 则 及 时 将 涉 案 信 息 提 交 银 行 卡 清 算 - 44 -

机 构, 并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发 生 类 似 情 况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严 格 控 制 银 行 卡 受 理 终 端 的 对 外 开 放 预 付 卡 在 银 行 卡 受 理 终 端 上 使 用 的, 应 使 用 单 独 的 应 用 程 序 和 受 理 网 络, 并 采 取 安 全 隔 离 措 施, 与 银 行 卡 交 易 分 别 处 理 和 管 理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收 单 机 构 发 现 特 约 商 户 发 生 疑 似 银 行 卡 套 现 洗 钱 欺 诈 移 机 留 存 或 泄 漏 持 卡 人 账 户 信 息 等 风 险 事 件 的, 应 对 特 约 商 户 采 取 延 迟 资 金 结 算 ( 延 迟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30 个 自 然 日 ) 暂 停 银 行 卡 交 易 或 收 回 受 理 终 端 ( 关 闭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 等 措 施, 并 承 担 因 未 采 取 措 施 导 致 的 风 险 损 失 责 任 ; 发 现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应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收 单 机 构 对 因 风 险 原 因 被 解 除 协 议 的 特 约 商 户, 应 在 终 止 特 约 商 户 交 易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特 约 商 户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信 息 录 入 有 关 风 险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收 单 机 构 应 与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发 卡 银 行 建 立 收 单 业 务 风 险 联 合 防 控 机 制, 实 现 风 险 信 息 共 享 和 风 险 事 件 的 快 速 通 报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建 立 灾 难 备 份 系 统, 确 保 收 单 业 务 的 连 续 性 和 收 单 业 务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收 单 机 构 与 特 约 商 户 终 止 银 行 卡 受 理 协 议 的, 应 及 时 收 回 受 理 终 端 或 关 闭 网 络 支 付 接 口, 进 行 账 务 清 理, 收 回 交 易 单 据, 妥 善 处 理 后 续 事 项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收 单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特 约 商 户 的 安 全 受 卡 - 45 -

教 育, 向 特 约 商 户 提 示 银 行 卡 犯 罪 的 新 手 段 和 新 动 向, 提 高 特 约 商 户 的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第 六 章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银 行 卡 风 险 防 控 体 系, 建 立 交 易 数 据 记 录 分 析 和 监 控 系 统, 加 强 可 疑 交 易 监 控 和 分 析, 对 交 易 风 险 进 行 综 合 动 态 评 估 和 分 类 管 理, 保 护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安 全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要 加 强 自 身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和 操 作 规 范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银 行 卡 相 关 业 务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受 理 市 场 风 险 的 分 析 和 研 判, 完 善 对 高 风 险 收 单 机 构 和 特 约 商 户 的 识 别 监 测 措 施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应 健 全 银 行 卡 风 险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协 调 相 关 机 构 建 立 防 范 银 行 卡 风 险 的 工 作 机 制 和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为 相 关 机 构 报 送 银 行 卡 交 易 可 疑 和 违 法 违 规 信 息 利 用 银 行 卡 风 险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务, 不 断 完 善 银 行 卡 风 险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要 高 度 重 视 风 险 信 息 传 递 的 时 效 性 和 有 效 性, 对 相 关 机 构 报 送 的 风 险 信 息 及 时 在 系 统 内 共 享, 并 迅 速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对 于 相 关 机 构 有 关 涉 嫌 伪 冒 交 易 的 调 查 请 求, 应 尽 快 协 助 调 查, 并 及 时 向 相 关 机 构 反 馈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要 加 强 防 范 信 用 卡 套 现, - 46 -

积 极 联 合 相 关 机 构, 加 大 对 信 用 卡 套 现 特 约 商 户 的 交 易 排 查 协 查 处 理 技 术 侦 测 和 不 良 信 息 共 享 等 工 作 力 度, 并 不 断 完 善 有 关 预 防 和 处 理 信 用 卡 套 现 行 为 的 行 业 规 则, 敦 促 各 收 单 机 构 共 同 遵 守 有 关 套 现 特 约 商 户 和 其 收 单 机 构 信 息 及 对 收 单 机 构 的 处 理 情 况 应 及 时 向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要 建 立 特 约 商 户 信 息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制 定 特 约 商 户 信 息 注 册 登 记 的 业 务 规 则 和 技 术 标 准, 建 立 针 对 注 册 商 户 信 息 存 在 虚 假 严 重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约 束 机 制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注 册 系 统 的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对 收 单 机 构 注 册 导 入 的 特 约 商 户 信 息 应 承 担 安 全 保 密 责 任 如 果 收 单 机 构 认 为 有 必 要,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应 向 其 出 具 承 诺 函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应 按 月 将 收 单 机 构 特 约 商 户 信 息 注 册 与 侦 测 整 改 情 况 向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收 单 机 构 发 展 特 约 商 户 和 设 臵 特 约 商 户 类 别 码 行 为 的 敦 促 监 督 工 作, 在 充 分 征 求 入 网 机 构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对 违 反 银 行 卡 受 理 市 场 秩 序 特 别 是 套 用 变 造 特 约 商 户 类 别 码 行 为 的 投 诉 举 报 和 约 束 机 制 一 旦 发 现 有 违 反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行 为, 要 依 照 有 关 约 束 规 则 严 格 处 理, 促 进 建 立 行 业 共 同 维 护 银 行 卡 受 理 市 场 秩 序 的 良 好 自 律 机 制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要 在 每 月 的 前 20 日 内 将 发 卡 银 行 收 单 机 - 47 -

构 及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上 月 发 现 的 相 关 变 造 伪 造 特 约 商 户 类 别 码 信 息 以 及 约 束 处 理 情 况 如 实 向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要 督 促 收 单 机 构 加 强 入 网 POS 机 的 密 钥 管 理, 根 据 不 同 的 商 户 类 别 和 风 险 等 级 设 定 允 许 开 放 的 交 易 功 能, 严 格 按 照 收 单 机 构 提 交 的 入 网 申 请 开 通 POS 交 易 功 能, 不 得 擅 自 开 通 收 单 机 构 未 申 请 开 通 的 高 风 险 交 易 功 能 第 七 章 业 务 外 包 管 理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发 卡 银 行 不 得 将 银 行 卡 发 卡 营 销 领 用 合 同 ( 协 议 ) 签 约 授 信 审 批 交 易 授 权 交 易 监 测 资 金 结 算 交 易 差 错 及 争 议 处 理 等 发 卡 核 心 业 务 外 包 给 发 卡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发 卡 银 行 将 发 卡 业 务 外 包 时, 应 与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责 任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自 主 完 成 特 约 商 户 资 质 审 核 受 理 协 议 签 订 收 单 业 务 交 易 处 理 资 金 结 算 风 险 监 测 后 续 检 查 和 抽 查 受 理 终 端 主 密 钥 生 成 和 管 理 差 错 和 争 议 处 理 等 业 务 活 动, 不 得 进 行 外 包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在 将 收 单 业 务 外 包 前 制 定 收 单 业 务 外 包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外 包 的 业 务 范 围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的 资 质 及 管 理 要 求 外 包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应 急 预 案 等 内 容, 并 指 定 专 门 部 门 和 岗 位 落 实 对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联 络 沟 通 收 单 机 构 作 为 收 单 业 务 主 体 的 管 理 责 任 和 风 险 承 担 责 任 不 因 外 包 关 系 而 转 移, 需 承 担 因 对 特 约 商 户 和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不 - 48 -

善 造 成 的 所 有 风 险 责 任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强 化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的 资 质 评 估, 选 择 符 合 一 定 专 业 背 景 和 内 部 治 理 水 平 的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外 包 业 务 选 择 合 作 的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应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营 业 执 照, 机 构 名 称 实 际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场 地 必 须 与 营 业 执 照 一 致 ; ( 二 ) 注 册 资 本 满 足 业 务 开 展 基 本 要 求 ; ( 三 ) 具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架 构 内 控 制 度 业 务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业 务 运 行 应 急 预 案 等 ; ( 四 )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至 少 应 有 2 名 以 上 熟 悉 银 行 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与 外 包 业 务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专 职 人 员 队 伍 开 展 银 行 卡 特 约 商 户 的 拓 展 培 训 维 护 巡 检 等 业 务 除 确 认 具 备 上 述 基 本 条 件 外, 收 单 机 构 应 对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进 一 步 审 查 评 估, 评 估 要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 一 ) 行 业 地 位 及 企 业 声 誉 ; ( 二 ) 经 营 状 况 财 务 状 况 及 信 用 资 质 ; ( 三 ) 技 术 实 力 专 业 能 力 及 服 务 安 全 水 平 ; ( 四 ) 实 际 风 险 控 制 及 责 任 承 担 水 平 ; ( 五 )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能 力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对 拟 合 作 的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实 地 考 察, 确 认 其 承 担 外 包 业 务 的 各 项 资 质 和 能 力, 并 妥 善 保 存 相 关 资 料 备 查 - 49 -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强 化 对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合 作 准 入 的 审 批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审 批 权 限, 明 确 审 批 流 程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与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责 任 计 费 方 式 等, 其 中 应 明 确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在 外 包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和 终 结 之 后 的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违 规 处 罚 责 任 风 险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以 及 对 客 户 信 息 和 交 易 信 息 的 保 密 义 务 同 时 应 在 协 议 中 明 确 禁 止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有 以 下 行 为 : ( 一 ) 向 其 他 机 构 转 让 转 包 业 务 ; ( 二 ) 拓 展 非 真 实 合 规 经 营 的 商 户, 或 协 助 商 户 以 虚 假 材 料 恶 意 申 请 入 网 ; ( 三 ) 存 储 银 行 卡 密 码 有 效 期 卡 片 验 证 码 磁 道 或 芯 片 信 息 等 交 易 验 证 信 息 ; ( 四 ) 自 主 设 臵 交 易 路 由 或 加 载 未 经 收 单 机 构 同 意 的 程 序 ; ( 五 ) 通 过 自 行 编 制 篡 改 仿 冒 或 重 组 交 易 报 文 等 方 式 隐 匿 歪 曲 真 实 交 易 ; ( 六 ) 其 他 违 反 监 管 要 求 及 自 律 规 则 的 行 为 因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的 过 失 造 成 发 卡 银 行 收 单 机 构 持 卡 人 和 特 约 商 户 资 金 损 失 的, 应 由 收 单 机 构 先 行 赔 付, 再 根 据 外 包 协 议 进 行 追 偿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收 单 机 构 可 根 据 风 险 策 略 和 经 营 原 则, 在 业 务 合 作 前 要 求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缴 纳 一 定 数 额 的 保 证 金 或 提 供 质 - 50 -

押 担 保, 避 免 因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违 规 或 风 险 行 为 产 生 损 失 后 无 力 清 偿 而 转 嫁 至 收 单 机 构 承 担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制 定 业 务 外 包 风 险 处 臵 应 急 预 案, 有 效 应 对 突 发 风 险 状 况, 确 保 收 单 业 务 连 续 性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制 定 外 包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明 确 规 定 外 包 业 务 各 环 节 具 体 操 作 要 求, 督 促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落 实 外 包 商 户 拓 展 业 务, 收 单 机 构 应 要 求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严 格 落 实 商 户 调 查, 确 保 提 交 的 商 户 申 请 资 料 完 整 齐 全 真 实 有 效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收 单 机 构 与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合 作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落 实 收 单 业 务 本 地 化 经 营 管 理 要 求 收 单 机 构 将 商 户 拓 展 业 务 外 包 的, 应 确 保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所 拓 展 的 商 户 位 于 收 单 机 构 法 人 所 属 省 ( 区 市 ) 域 内 或 已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所 属 省 ( 区 市 ) 域 内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拓 展 总 对 总 类 商 户, 收 单 机 构 如 与 之 开 展 业 务, 应 确 保 自 身 在 商 户 各 分 支 机 构 所 属 省 ( 区 市 ) 域 内 均 已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收 单 机 构 将 商 户 日 常 维 护 业 务 外 包 的, 应 确 保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法 人 位 于 商 户 所 属 省 ( 区 市 ) 域 内 或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在 商 户 所 属 省 ( 区 市 ) 域 内 已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通 过 设 臵 交 易 限 额 加 强 交 易 监 测 和 回 访 检 查 等 手 段 强 化 对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所 拓 展 商 户 的 风 险 管 控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结 合 电 话 访 谈 - 51 -

记 录 单 据 ( 如 巡 检 记 录 培 训 记 录 相 关 表 格 单 据 等 ) 抽 检 等 非 现 场 检 查 手 段, 了 解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业 务 的 合 规 状 况, 及 时 控 制 业 务 外 包 风 险 收 单 机 构 在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有 违 规 行 为 所 管 理 特 约 商 户 风 险 较 高 或 其 他 异 常 现 象 的, 应 向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提 出 警 告, 并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第 一 百 五 十 条 收 单 机 构 应 建 立 对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的 考 核 及 奖 惩 机 制, 定 期 统 计 评 估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业 务 完 成 量 合 规 状 况 及 风 险 事 件 等 方 面 指 标, 依 据 协 议 约 定 给 予 相 应 奖 惩 对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较 差 风 险 程 度 较 高 或 存 在 合 作 协 议 中 已 约 定 禁 止 行 为 的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收 单 机 构 应 终 止 与 其 合 作, 并 及 时 将 相 关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及 相 关 人 员 信 息 ) 报 送 监 管 部 门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及 银 行 卡 清 算 机 构, 实 现 风 险 信 息 共 享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收 单 机 构 同 时 提 供 收 单 外 包 服 务 的, 应 对 收 单 业 务 和 外 包 服 务 业 务 分 别 进 行 管 理 ; 且 在 为 其 他 收 单 机 构 提 供 外 包 服 务 时, 应 严 格 遵 守 信 息 保 密 协 议, 不 得 泄 露 或 利 用 其 他 收 单 机 构 的 特 约 商 户 信 息 牟 取 不 当 利 益 第 八 章 纪 律 与 责 任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成 员 单 位 开 展 银 行 卡 业 务, 应 参 照 本 指 引 构 建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落 实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积 极 防 范 业 务 风 险 协 会 应 充 分 发 挥 自 律 职 能, 根 据 本 指 引 要 求, 协 调 成 员 单 位 做 好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并 将 其 纳 入 行 业 自 律 检 查 内 容 - 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