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師 ( 代 理 )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頒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26 條 第 1 款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款 及 臺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規 定 訂 定 之 貳 甄 選 類 別 科 目 名 額 :( 一 般 類 科 代 碼 A; 專 業 類 科 代 碼 B ) 類 別 甄 選 科 目 錄 取 名 額 日 校 代 理 教 師 性 質 聘 期 錄 取 名 額 進 修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性 質 聘 期 參 加 複 選 人 數 A 數 學 科 1 懸 缺 1 留 職 停 薪 缺 105 年 月 23 日 至 105 年 月 23 日 至 106 年 7 月 4 日 止 10 A 地 理 科 1 懸 缺 A 生 涯 規 劃 科 1 懸 缺 A 輔 導 科 1 留 職 停 薪 缺 A 特 殊 教 育 科 1 留 職 停 薪 缺 105 年 月 23 日 至 105 年 月 23 日 至 105 年 月 23 日 至 105 年 月 23 日 至 106 年 1 月 31 日 止 B 電 子 科 1 懸 缺 105 年 月 23 日 至 B B 建 築 科 ( 土 木 專 長 ) 1 留 職 停 薪 缺 105 年 月 23 日 至 106 年 1 月 31 日 止 1 懸 缺 105 年 月 23 日 至 建 築 科 ( 建 築 專 長 ) 1 留 職 停 薪 缺 105 年 月 23 日 至 備 註 : 一 留 職 停 薪 之 代 理 教 師, 如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即 無 條 件 解 除 代 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留 任 或 救 助 二 備 取 名 額 以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擇 優 錄 取 若 干 名 三 建 築 科 得 同 時 報 考 日 校 代 理 教 師 及 進 修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惟 同 時 報 考 時 應 圈 選 志 願, 俾 為 依 序 錄 取 或 備 取 之 依 據, 一 經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後 不 得 變 更 四 數 學 科 第 1 名 為 懸 缺 代 理 教 師, 第 2 名 為 留 職 停 薪 缺 代 理 教 師, 並 依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五 105 學 年 度 如 仍 有 同 一 科 ( 類 )3 個 月 以 上 代 理 教 師 缺 額, 依 甄 選 成 績 序 由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六 進 修 學 校 上 課 時 間 均 安 排 於 晚 上 1
參 簡 章 公 告 時 間 : 一 時 間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至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二 方 式 : 公 告 於 下 列 網 站 ( 一 ) 本 校 網 站 http://www.taivs.tp.edu.tw ( 二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http://staff.tp.edu.tw/edsystem/index1.htm ( 三 )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http://tsn.moe.edu.tw/ 肆 報 名 資 格 : 一 各 科 報 名 資 格 如 下 : ( 一 ) 數 學 科 地 理 科 生 涯 規 劃 科 輔 導 科 特 殊 教 育 科 電 子 科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高 中 高 職 各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二 ) 建 築 科 ( 土 木 專 長 ) 建 築 科 ( 建 築 專 長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高 中 高 職 各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或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者 二 須 符 合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之 規 定,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考 : ( 一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設 有 戶 籍 未 滿 10 年 者 ( 二 ) 具 教 師 法 第 14 條 規 定 不 得 聘 任 之 情 形 者 ( 三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及 第 33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伍 報 名 方 式 : 分 初 選 及 複 選 二 階 段 ( 初 選 報 名 請 使 用 Google Chrome 瀏 覽 器 ) 一 初 選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初 選 報 名 不 辦 理 現 場 書 面 證 件 審 查 ( 一 )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7 時 止, 至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http://texam.taivs.tp.edu.tw/) 登 錄 報 名 並 上 傳 2 吋 彩 色 照 片 圖 片 檔 (jpg 檔 ) 與 各 該 科 教 師 證 書 掃 描 PDF 檔, 取 得 報 名 序 號, 再 赴 金 融 機 構 繳 費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分 初 選 及 複 選 二 階 段 收 費 初 選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請 務 必 於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5 時 30 分 前 至 金 融 機 構, 以 匯 款 或 無 摺 存 款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不 得 使 用 ATM 轉 帳, 逾 時 匯 款 致 無 法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入 帳 者,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匯 款 人 姓 名 必 須 與 應 試 教 師 相 同, 匯 款 單 上 附 言 或 留 言 欄 請 務 必 加 註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以 利 核 對 帳 號 :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公 庫 處 1605103270000 戶 名 : 大 安 高 工 臺 北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三 )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起,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 http://texam.taivs.tp.edu.tw/) 依 應 試 教 師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報 名 序 號 查 詢 個 人 甄 選 號 碼, 始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本 校 人 事 室 ( 電 話 02-27091630#1714 1711) 既 經 報 名 並 完 成 繳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報 名 資 格 請 自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並 由 應 試 教 師 自 行 檢 核, 初 選 報 名 不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複 選 報 名 時,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選 資 格, 不 再 遞 補 請 應 試 教 師 確 認 所 有 資 料 無 誤 後 再 按 下 確 認 繳 費, 確 認 後 不 可 再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 四 ) 初 選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每 日 中 午 12 時 前 自 行 至 本 校 總 務 處 領 取, 逾 期 本 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 五 ) 有 身 心 障 礙 服 務 需 求 者, 請 來 電 告 知 工 作 人 員, 以 利 安 排 ( 電 話 02-27091630#1714 1711) 二 複 選 報 名 繳 費 暨 資 格 審 查 : 一 律 親 自 或 委 託 現 場 報 名, 並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供 驗 ( 一 ) 時 間 :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至 12 時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二 ) 地 點 : 本 校 人 事 室 (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復 興 南 路 二 段 52 號 ) 2
電 話 :(02)27091630 轉 1711-1714 ( 三 ) 複 選 資 格 審 查 應 繳 附 下 列 各 項 表 件 :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夾 訂 成 冊, 正 本 當 場 驗 還, 影 本 請 用 A4 紙 張 自 行 影 印 一 份 供 本 校 留 存 1. 報 名 表 ( 附 件 1) 身 分 證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專 業 證 照 特 殊 身 分 證 明 2. 各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如 未 具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檢 附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開 立 得 任 教 該 科 之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者, 請 檢 附 中 譯 本 及 駐 外 單 位 蓋 章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明, 不 得 以 切 結 方 式 要 求 事 後 補 送 證 明 文 件 ( 四 ) 專 業 類 科 教 師 請 於 複 選 資 格 審 查 時 現 場 繳 交 複 試 費 用 新 臺 幣 300 元 ( 一 般 類 科 免 繳 費 ) 陸 甄 選 方 式 及 計 分 比 例 : 一 甄 選 方 式 : 分 初 選 複 選 兩 階 段 進 行 ( 一 ) 初 選 : 1. 各 科 報 名 人 數 如 未 達 應 參 加 複 選 人 數 時, 則 該 科 不 辦 理 筆 試, 報 名 者 直 接 參 加 複 選 各 科 是 否 舉 行 筆 試, 請 於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7 時 後 至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taivs.tp.edu.tw) 查 看, 或 以 電 話 : 02-27091630 轉 分 機 1714 查 詢 2. 如 有 舉 辦 初 選 之 類 科 需 參 加 初 選, 始 得 參 加 複 選, 初 選 以 筆 試 方 式 進 行, 應 試 時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測 驗 時 間 60 分 鐘,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場,50 分 鐘 後 始 得 離 場 ( 違 反 者 取 消 複 選 資 格 ) ( 二 ) 複 選 : 應 試 時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1. 教 學 演 示 與 口 試 : 就 甄 選 科 目 命 題 範 圍 參 考 表 所 列, 當 場 抽 出 1 單 元 進 行 演 示, 評 選 老 師 可 指 定 教 學 重 點, 演 示 或 演 練 與 口 試 時 間 15 分 鐘 ( 含 口 試 專 業 詢 答 ) 2. 實 作 : 專 業 類 科 均 有 實 作 各 甄 選 科 目 筆 試 教 學 演 示 範 圍 及 實 作 項 目, 請 參 閱 甄 選 命 題 範 圍 參 考 表 ( 附 件 2) 參 加 複 選 教 師 應 自 行 準 備 4 份 個 人 履 歷 自 傳 ( 格 式 如 附 件 3), 佐 證 資 料 得 列 為 附 件, 應 試 後 可 予 取 回 二 計 分 比 例 : ( 一 ) 各 類 科 說 明 如 下 : 類 科 初 試 複 試 筆 試 口 試 教 學 演 示 ( 輔 導 諮 商 ) 數 學 科 25% 25% 50% 地 理 科 25% 25% 50% 生 涯 規 劃 科 25% 25% 50% 輔 導 科 25% 25% 50% 特 教 科 25% 25% 50% ( 二 ) 具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原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 發 給 與 報 考 科 目 相 關 之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照 者, 加 計 總 成 績 1 分 ( 具 兩 張 以 上 證 照 者, 加 分 仍 以 1 分 為 限 ) 柒 甄 選 日 期 : 3 實 作 電 子 科 25% 20% 25% 30% 建 築 科 25% 20% 25% 30%
一 初 選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時 至 15 時 二 複 選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至 12 時 各 科 進 行 教 學 演 示 口 試 與 實 作 應 試 教 師 請 於 上 午 7 時 50 分 前 於 報 到 地 點 完 成 報 到 捌 甄 選 地 點 : 本 校 ( 試 場 詳 細 位 置 於 考 試 當 天 公 告 ) 玖 錄 取 方 式 : 一 初 選 : 依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複 選 人 員, 如 筆 試 成 績 相 同 致 超 出 初 選 錄 取 名 額 時, 參 加 複 選 人 數 得 增 額 之 二 複 選 : ( 一 )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之 順 序, 並 由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依 本 次 甄 選 缺 額, 錄 取 正 備 取 人 員, 總 成 績 未 達 65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複 選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下 列 順 序 優 先 錄 取 之 : 1.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或 原 住 民 族 2. 上 述 條 件 相 同 時, 則 依 教 學 演 示 及 實 作 成 績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3. 仍 相 同 時 則 由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參 酌 應 試 教 師 甄 選 之 成 績 及 學 經 歷 資 料 擇 優 錄 取 拾 甄 選 榜 示 : 一 初 選 : 初 選 錄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公 告 本 校 網 站 二 複 選 : 正 取 與 備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晚 上 1 時 前 公 告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本 校 網 站 拾 壹 正 取 人 員 應 於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前, 攜 帶 全 部 學 經 歷 有 關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辦 理 簽 約 應 聘 手 續, 逾 期 以 棄 權 論,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拾 貳 附 則 : 一 錄 取 教 師 應 配 合 學 校 需 要 指 導 各 科 教 學 活 動 社 團 活 動 與 競 賽 二 應 試 教 師 如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料 偽 造 資 格 不 符 違 反 簡 章 規 定, 除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已 錄 取 聘 任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解 除 聘 約,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議 處, 如 涉 及 刑 責 由 應 試 者 自 行 負 責 另 錄 取 教 師 如 為 補 習 班 現 職 人 員 應 擇 一 任 教, 不 得 兼 職 三 代 理 教 師 錄 取 者 如 具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無 法 保 留 職 缺 四 教 育 部 為 準 確 掌 握 教 師 甄 選 考 試 及 離 退 之 統 計 資 料, 根 據 每 年 度 教 師 需 求 情 形, 規 劃 研 議 平 衡 師 資 供 需 重 要 政 策 使 用 本 次 報 名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僅 供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及 教 育 部 研 訂 師 資 培 育 政 策 之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五 一 般 類 科 錄 取 教 師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於 就 職 報 到 時 繳 交 最 近 3 個 月 內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胸 部 X 光 檢 查 ), 專 業 類 科 教 師 應 檢 附 勞 工 一 般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表 六 應 試 教 師 如 對 初 選 試 題 或 答 案 有 疑 義, 應 在 105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前 以 e-mail 敘 明 原 因 提 出,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 信 箱 :tselection@mail.taivs.tp.edu.tw) 七 成 績 查 詢 : 請 依 個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自 行 上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列 印, 不 另 寄 發 通 知 單 如 對 成 績 有 疑 問 需 要 複 查, 初 選 應 在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前, 複 選 應 在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前, 以 email 敘 明 原 因 提 出,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 信 箱 : tselection@mail.taivs.tp.edu.tw)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八 申 訴 電 話 專 線 :02-27091630 轉 分 機 1714 電 子 信 箱 :tselection@mail.taivs.tp.edu.tw 九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致 上 述 日 程 需 作 變 更 或 無 法 辦 理 時, 於 教 育 部 網 站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4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師 ( 代 理 ) 甄 選 疑 義 申 請 表 甄 選 科 別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申 請 事 項 申 請 人 填 妥 本 表 請 以 e-mail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e-mail 信 箱 :tselection@mail.taivs.tp.edu.tw) 5
附 件 1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師 ( 代 理 ) 複 選 報 名 表 一 般 類 科 (A) 數 學 科 地 理 科 生 涯 規 劃 科 輔 導 科 特 殊 教 育 科 專 業 類 科 (B) 日 校 電 子 科 建 築 科 ( 土 木 專 長 ) 建 築 科 ( 建 築 專 長 ) 進 修 學 校 建 築 科 ( 土 木 專 長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號 電 話 (H) ( 手 機 ) 通 訊 處 請 自 行 黏 貼 1 吋 相 片 學 歷 學 位 學 校 名 稱 系 所 ( 組 別 ) 起 訖 日 期 學 士 年 月 至 年 月 碩 士 年 月 至 年 月 博 士 年 月 至 年 月 實 習 教 師 或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教 師 登 記 檢 定 科 別 科 證 書 字 號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科 證 書 字 號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曾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曾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經 歷 年 月 起 年 月 止 年 月 起 年 月 止 年 月 起 年 月 止 年 月 起 年 月 止 證 照 及 特 殊 身 分 勾 選 檢 視 報 名 文 件 是 否 齊 備 具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照, 職 類 :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1. 報 考 科 目 教 師 證 ( 或 符 合 資 格 證 件 ) 2. 國 民 身 分 證 4. 專 業 證 照 或 特 殊 身 分 證 明 ( 無 則 免 附 ) 3.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5. 其 他 佐 證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附 ) 本 人 參 加 貴 校 教 師 甄 選, 如 違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願 無 條 件 解 聘 離 職, 特 此 聲 明 ( 一 )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應 提 供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報 名 資 料 偽 造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違 反 簡 章 規 定 ( 二 )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簽 約 應 聘, 或 簽 約 未 辦 理 就 職 報 到 者 ( 三 )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33 條 各 款 情 事 者 報 考 人 簽 名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具 專 業 證 照 具 特 殊 身 分 審 查 人 員 6
附 件 2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師 ( 代 理 ) 甄 選 命 題 範 圍 參 考 表 甄 選 科 目 命 題 範 圍 筆 試 教 學 演 示 實 作 實 作 時 間 實 作 地 點 1. 餘 弦 定 理 數 學 科 高 中 職 數 學 相 關 2. 向 量 基 本 概 念 3. 導 數 的 定 義 1. 南 一 版 第 1 冊 第 4 課 :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地 理 科 高 中 職 地 理 相 關 2. 龍 騰 版 第 2 冊 第 11 課 : 高 科 技 知 識 產 業 3. 泰 宇 版 地 理 II 第 7 課 : 歐 洲 生 涯 規 劃 生 涯 規 劃 理 論 與 實 務 1. 性 別 與 生 涯 2. 個 人 成 長 歷 程 與 生 涯 檔 案 3. 生 涯 行 動 與 時 間 管 理 輔 導 科 學 生 輔 導 理 論 與 實 務 個 案 諮 商 演 練 1. 語 文 領 域 特 殊 教 育 科 高 職 階 段 特 教 專 業 知 能 2. 特 殊 需 求 領 域 - 生 活 管 理 3. 特 殊 需 求 領 域 - 社 會 技 巧 ( 各 領 域 自 選 項 目 準 備 教 案 ) 電 子 科 1. 基 本 電 學 30% 2. 電 子 學 40% 3. 數 位 邏 輯 30% 1. 雙 極 性 電 晶 體 之 物 理 特 性 及 架 構 2.MOSFET 之 構 造 及 特 性 1. 電 子 電 路 實 作 電 子 科 3F 工 場 7
建 築 科 建 築 專 長 建 築 製 圖 全 部 ( 含 製 圖 實 習 ) 1. 透 視 圖 畫 法 2. 建 築 剖 面 ( 含 樓 梯 ) 3. 建 築 平 面 ( 含 法 規 ) 建 築 製 圖 手 繪 建 築 科 工 場 製 圖 實 習 50% 建 築 科 工 程 力 學 50% 工 程 力 學 土 木 專 長 ( 含 進 修 學 1. 桁 架 2. 重 心 形 心 慣 性 矩 3. 梁 內 應 力 測 量 實 習 建 築 科 工 場 校 ) 說 明 : 1. 教 學 演 示 及 口 試 應 試 地 點 均 於 考 試 當 天 公 布 2. 教 學 演 示 報 到 後 抽 籤 決 定 順 序, 依 序 前 往 演 示 地 點 應 試, 其 餘 教 師 請 在 指 定 地 點 等 候, 並 聽 候 安 排 先 進 行 口 試 先 進 行 教 學 演 示 教 師 試 畢 請 回 指 定 地 點 聽 候 安 排 參 加 口 試 3. 實 作 攜 帶 作 業 工 具 規 定 : (1) 電 子 電 路 實 作 : 請 自 備 烙 鐵 尖 嘴 鉗 斜 口 鉗 與 三 用 電 錶 等 基 本 手 工 具 (2) 建 築 專 長 請 攜 帶 自 用 製 圖 儀 器 (3) 土 木 專 長 不 用 自 備 工 具 設 備
附 件 3 自 傳 ( 複 試 時 繳 交, 報 名 時 不 必 繳 交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現 職 服 務 學 校 學 歷 經 歷 著 作 自 傳 內 容 : 請 以 本 格 式 撰 寫 並 限 1000 字 以 內, 含 家 庭 狀 況 求 學 歷 程 對 大 安 高 工 的 認 識 及 服 務 抱 負 教 育 理 念 特 殊 專 長 及 過 去 服 務 教 育 優 良 事 蹟 9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 一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八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九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十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二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三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四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一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八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九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十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10
十 二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三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3 條 :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待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已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