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宣 传 部 文 件 山 东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鲁 财 文 资 2015 10 号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财 政 局 党 委 宣 传 部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省 财 政 直 接 管 理 县 ( 市 ) 财 政 局 党 委 宣 传 部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省 属 文 化 企 业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山 东 省 省 级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1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鲁 政 办 发 2014 35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我 们 研 究 制 定 了 山 东 省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宣 传 部 山 东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2015 年 4 月 13 日 2
山 东 省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充 分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的 导 向 和 激 励 作 用, 促 进 我 省 文 化 产 业 加 快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山 东 省 省 级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鲁 政 办 发 2014 35 号 ) 和 山 东 省 服 务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鲁 财 办 2014 35 号 )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是 指 为 实 现 省 委 省 政 府 确 定 的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目 标 和 任 务, 由 省 级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用 于 支 持 全 省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的 资 金, 包 括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新 闻 出 版 发 展 宏 观 调 控 专 项 资 金 和 重 点 文 化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第 三 条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使 用, 遵 循 依 法 管 理 绩 效 优 先 公 正 透 明 统 筹 协 调 形 成 合 力 的 原 则, 建 立 部 门 会 商 专 家 评 审 公 开 公 示 追 踪 问 效 的 全 过 程 协 作 机 制, 严 格 按 程 序 规 范 操 作,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第 四 条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由 省 财 政 厅 省 委 宣 传 3
部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按 职 责 分 工 共 同 管 理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的 牵 头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负 责 制 定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组 织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编 制 及 执 行, 组 织 实 施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和 财 政 监 督 检 查 等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分 别 负 责 相 关 资 金 的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参 与 制 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负 责 申 报 和 执 行 所 管 理 的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具 体 实 施 专 项 资 金 绩 效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对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的 建 设 事 项 及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保 障 专 项 资 金 按 规 定 用 途 安 全 有 效 使 用 第 二 章 支 持 范 围 和 方 式 第 五 条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的 支 持 对 象 是 政 府 鼓 励 投 资 且 能 够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明 显 提 升 山 东 文 化 产 业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力, 具 有 显 著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文 化 产 业 项 目 第 六 条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重 点 支 持 范 围 : ( 一 ) 推 进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对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企 改 制 有 关 费 用 给 予 补 助, 并 对 其 重 点 文 化 产 业 项 目 优 先 支 持 ( 二 ) 支 持 重 点 文 化 企 业 发 展 支 持 重 点 文 化 企 业 结 构 调 整 升 级 改 造, 发 展 新 兴 业 态 支 持 重 点 文 化 企 业 跨 地 区 跨 行 业 4
跨 所 有 制 联 合 兼 并 重 组 和 股 份 制 改 造 等, 推 动 文 化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 三 ) 支 持 特 色 文 化 产 业 项 目 支 持 具 有 地 域 文 化 特 点 能 够 提 升 我 省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水 平 的 特 色 文 化 产 业 项 目 ( 四 ) 支 持 小 微 文 化 企 业 对 能 够 填 补 市 场 空 白 具 有 良 好 发 展 潜 力 的 小 微 文 化 企 业 和 文 化 企 业 孵 化 器 予 以 支 持 ( 五 ) 支 持 重 点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 基 地 ) 发 展 对 国 家 级 省 级 重 点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 基 地 ) 予 以 支 持 ( 六 ) 支 持 新 闻 出 版 业 发 展 重 点 支 持 图 书 报 纸 期 刊 电 子 音 像 数 字 网 络 出 版 物 的 出 版 发 行, 印 刷 业 技 术 设 备 升 级 改 造, 优 秀 版 权 创 意 开 发 应 用 等 ( 七 ) 推 动 文 化 企 业 走 出 去 对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文 化 产 品 和 文 化 服 务 出 口 项 目 和 文 化 企 业 开 拓 国 际 市 场 境 外 投 资 等 予 以 支 持 ( 八 ) 对 全 省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企 业 给 予 奖 励 ( 九 ) 对 省 委 省 政 府 确 定 的 文 化 产 业 惠 民 项 目 给 予 支 持 ( 十 ) 其 他 支 持 省 确 定 的 重 点 出 版 物 重 点 影 视 剧 重 大 文 化 产 业 博 览 会 推 介 交 易 会 等 与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密 切 关 联 的 项 目 第 七 条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补 助 融 资 贴 息 资 本 金 注 入 奖 励 基 金 及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 一 ) 项 目 补 助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文 化 产 业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予 以 5
补 助, 优 先 支 持 项 目 已 实 施 并 取 得 一 定 成 效, 预 期 可 取 得 良 好 绩 效 的 文 化 产 业 项 目 ( 二 ) 资 本 金 注 入 为 改 制 力 度 大 带 动 能 力 强 规 模 膨 胀 快 的 省 属 国 有 文 化 企 业 注 入 资 本 金, 支 持 尽 快 壮 大 实 力 ( 三 ) 融 资 贴 息 支 持 文 化 与 金 融 对 接, 对 通 过 银 行 贷 款 发 行 债 劵 和 票 据 等 方 式 融 资 实 施 的 文 化 产 业 项 目 给 予 贴 息 ( 四 ) 奖 励 对 经 考 核 取 得 良 好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文 化 企 业 给 予 奖 励 对 文 化 出 口 根 据 类 别 和 出 口 金 额 设 定 不 同 标 准 予 以 奖 励 ( 五 ) 基 金 按 照 省 政 府 统 一 规 定, 支 持 建 立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引 导 基 金, 并 参 股 设 立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对 文 化 企 业 进 行 股 权 投 资 ( 六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由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的 项 目 和 服 务, 适 宜 文 化 企 业 承 担 的, 积 极 采 取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实 施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原 则 上 当 年 不 重 复 支 持 同 一 个 项 目 对 具 有 良 好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重 点 项 目, 可 视 情 况 分 年 度 给 予 支 持 第 八 条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采 取 项 目 法 分 配 管 理, 主 要 通 过 专 家 评 审 集 体 研 究 竞 争 立 项 等 方 式 择 优 确 定 支 持 对 象 第 九 条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文 化 产 品 生 产 新 兴 业 态 创 新 和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补 助 人 才 培 训 以 6
及 考 核 奖 励 等 关 键 环 节, 不 得 用 于 办 公 生 活 等 非 生 产 性 设 施 建 设 和 人 员 福 利 支 出 第 三 章 申 报 条 件 和 程 序 第 十 条 申 请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为 在 山 东 省 行 政 区 域 ( 不 含 青 岛 )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文 化 企 业 经 费 自 理 的 公 益 三 类 及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事 业 单 位 同 时 申 报 单 位 产 权 关 系 明 晰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会 计 核 算 规 范 资 产 及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净 资 产 符 合 年 度 申 报 要 求 ( 二 )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山 东 省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具 有 较 好 的 市 场 潜 力 和 发 展 前 景 ( 三 ) 项 目 建 设 的 外 部 条 件 自 有 资 金 或 银 行 贷 款 等 已 经 落 实, 项 目 已 实 施 或 已 具 备 实 施 条 件 ( 四 )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明 确, 建 成 后 具 有 较 强 的 自 我 发 展 能 力, 能 取 得 较 好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第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项 目,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不 予 支 持 : ( 一 ) 存 在 法 律 纠 纷 和 知 识 产 权 争 议 的 ; ( 二 ) 申 报 单 位 被 列 入 山 东 省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信 用 负 面 清 单 尚 在 惩 戒 期 的 ; 7
( 三 ) 申 请 单 位 因 违 法 行 为 被 执 法 部 门 处 罚 尚 未 期 满 的 ; ( 四 ) 申 请 单 位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正 在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检 查 的 ; ( 五 ) 未 按 规 定 报 告 以 往 年 度 项 目 进 展 和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 ( 六 ) 绩 效 目 标 不 明 确 不 具 备 可 操 作 性, 绩 效 评 价 不 合 格 且 未 按 要 求 整 改 的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的 企 业 ( 单 位 ) 除 需 报 送 专 项 资 金 申 请 文 件, 提 供 法 人 执 照 ( 或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经 审 计 的 上 一 年 度 企 业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外, 还 应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 一 ) 申 请 项 目 补 助 的, 需 提 供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包 含 预 期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等 具 体 明 确 的 绩 效 目 标 ), 项 目 预 算, 相 关 合 同 等 复 印 件, 以 及 除 财 政 投 入 以 外 其 他 资 金 投 入 情 况 的 说 明, 明 确 到 位 时 间 和 进 度 安 排 ( 二 ) 申 请 资 本 金 注 入 的, 需 提 供 企 业 改 制 或 发 展 计 划 书 ( 三 ) 申 请 贷 款 贴 息 的, 需 提 供 贴 息 年 度 支 付 利 息 的 相 关 银 行 贷 款 合 同 贷 款 承 诺 书 利 用 贷 款 实 施 重 点 发 展 项 目 情 况 说 明 已 支 付 贷 款 利 息 凭 证 等 复 印 件 ( 四 ) 申 请 奖 励 的, 需 提 供 企 业 获 得 奖 励 的 国 家 有 关 文 件 政 策 依 据 复 印 件 其 中, 申 请 文 化 出 口 奖 励, 需 提 供 能 证 明 出 口 贸 易 额 情 况 的 官 方 报 告 单 据 或 其 他 海 外 投 资 官 方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第 十 三 条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申 报 程 序 : 8
( 一 ) 按 照 部 门 管 理 职 责,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资 金 省 新 闻 出 版 发 展 宏 观 调 控 资 金, 分 别 由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研 究 下 发 年 度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重 点 文 化 企 业 发 展 资 金, 由 省 财 政 厅 下 发 年 度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明 确 当 年 的 支 持 方 向 支 持 重 点 申 报 条 件 申 报 数 量 以 及 项 目 选 择 方 式 等 内 容 ( 二 ) 各 市 省 财 政 直 接 管 理 县 ( 市 )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项 目,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按 财 务 隶 属 关 系 报 同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按 年 度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规 定 的 受 理 程 序, 向 同 级 党 委 宣 传 部 门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申 报 没 有 主 管 部 门 的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直 接 向 当 地 党 委 宣 传 部 门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申 报 各 市 省 财 政 直 接 管 理 县 ( 市 ) 党 委 宣 传 部 门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要 按 管 理 职 责 对 申 报 项 目 的 申 报 资 格 申 报 材 料 等 进 行 合 规 性 和 质 量 性 审 查, 筛 选 出 符 合 条 件 和 要 求 的 项 目, 汇 总 提 出 项 目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按 管 理 职 责 联 合 行 文 上 报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财 政 厅 ( 三 ) 省 直 项 目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报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单 位, 经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单 位 审 核 后, 按 年 度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规 定 的 受 理 程 序, 报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财 政 厅 资 产 财 务 关 系 在 省 财 政 单 列 的 省 属 国 有 文 化 企 业 直 接 报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财 政 厅 9
第 四 章 资 金 审 批 和 拨 付 第 十 四 条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财 政 厅 对 申 报 单 位 的 材 料 审 查 后,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合 规 性 和 质 量 性 评 审 论 证 重 点 评 审 申 报 项 目 的 资 格 条 件 可 行 性 市 场 前 景 风 险 性 投 资 概 算 绩 效 等, 提 出 评 估 意 见 采 取 竞 争 性 立 项 的, 严 格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操 作 第 十 五 条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和 省 财 政 厅 根 据 确 定 的 项 目 选 择 方 式, 研 究 确 认 支 持 项 目 和 支 持 金 额, 并 将 拟 支 持 项 目 向 社 会 公 示, 公 示 期 一 般 为 五 个 工 作 日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项 目 由 省 财 政 厅 下 达 经 费 预 算 指 标, 拨 付 项 目 资 金 第 十 六 条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研 究 建 立 项 目 库, 编 制 项 目 规 划, 进 行 前 期 论 证, 加 强 平 时 对 项 目 的 储 备 统 计 考 察 和 动 态 管 理, 并 将 项 目 库 储 备 项 目 作 为 优 先 支 持 对 象 各 市 省 财 政 直 接 管 理 县 ( 市 ) 财 政 局 和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也 要 建 立 项 目 库, 加 强 日 常 工 作 中 的 动 态 管 理, 储 备 优 质 项 目 第 十 七 条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一 经 确 定 应 按 要 求 尽 快 组 织 实 施, 加 快 项 目 实 施 和 预 算 支 出 进 度 至 每 年 9 月 30 日 仍 未 分 配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资 金, 由 省 财 政 收 回 并 统 筹 安 排 第 五 章 资 金 绩 效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严 格 实 行 全 过 程 预 10
算 绩 效 管 理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研 究 制 定 绩 效 评 价 制 度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在 申 报 资 金 预 算 时 要 明 确 提 出 项 目 完 成 后 将 达 到 的 绩 效 目 标 第 十 九 条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职 责 主 管 部 门 和 各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是 专 项 资 金 绩 效 评 价 的 重 要 责 任 主 体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完 成 后,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财 政 厅 应 当 按 管 理 资 金 的 职 责 和 制 度 规 定 具 体 实 施 绩 效 评 价, 并 将 绩 效 评 价 汇 总 报 告 报 省 财 政 厅 第 二 十 条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财 政 厅 可 根 据 情 况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分 配 使 用 建 设 效 果 等 实 施 独 立 评 价 第 二 十 一 条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项 目 实 施 期 内 资 金 拨 付, 以 及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在 以 后 年 度 申 报 专 项 资 金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六 章 资 金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财 政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和 财 经 纪 律 各 项 目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和 管 理 台 账,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确 保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对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资 11
金 使 用 效 果 资 金 管 理 情 况 等 实 行 监 督 管 理 和 追 踪 问 效, 并 不 定 期 对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并 纠 正 问 题, 确 保 项 目 的 顺 利 进 行 对 弄 虚 作 假 冒 领 骗 取 专 项 资 金 等 失 信 失 范 行 为 要 按 照 信 用 负 面 清 单 制 度 规 定 及 时 进 行 记 录 并 惩 戒 第 二 十 三 条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职 责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公 开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和 分 配 情 况, 并 按 规 定 逐 步 扩 大 公 开 范 围 细 化 公 开 内 容 第 二 十 四 条 省 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单 列 企 业, 各 市 省 财 政 直 接 管 理 县 ( 市 ) 宣 传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财 政 部 门 要 对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第 二 十 五 条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实 行 专 账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或 扩 大 使 用 范 围 对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申 报 使 用 和 管 理 中 出 现 的 违 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号 ) 等 规 定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财 政 厅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12
管 理 ( 试 行 ) 的 通 知 ( 鲁 财 教 2008 33 号 )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文 化 产 业 贷 款 贴 息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鲁 财 教 2008 43 号 )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使 用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鲁 财 教 2008 77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新 闻 出 版 发 展 宏 观 调 控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鲁 财 教 2013 11 号 ) 同 时 废 止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 依 申 请 公 开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办 公 室 2015 年 4 月 13 日 印 发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