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er IVEMC 1/01



Similar documents
Paper IVEMC 1/01


第二章

北 美 医 学 基 金 会 和 教 育 基 金 会 首 席 执 行 官 丁 文 京 来 我 院 访 问 交 流 韩 国 仁 丨 丨 医 疗 集 团 代 表 团 来 我 院 参 观 交 流 我 院 与 天 津 市 眼 科 医 院 签 署 友 好 合 作 医 院 协 议 书 " 首 届 甘 肃 省 萃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疾病诊治实务(一)

名人养生.doc

<4D F736F F 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27 i

%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海淀区、房山区(四)

穨ecr1_c.PDF

穨2005_-c.PDF

北京理工大学.doc

尲㐵.⸮⸮⸮⸮⸮

东城区(下)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物质结构_二_.doc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i

水力发电(九)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景观植物(一)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园林植物卷(三).doc

19q indd

厨房小知识_一_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厨房小知识(五)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华东师范大学.doc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乳业竞争_一_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untitled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胎儿健康成长.doc

bnbqw.PDF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untitled

nb.PDF

第三章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Microsoft Word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米食天地教案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发展党员材料填写参考(上网).doc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1) (2) (3) 1. (1) 2

(Microsoft Word \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厨房小知识(四)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4D F736F F D 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i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i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untitled

新婚夫妇必读(九).doc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婴幼儿护理(四).doc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小儿疾病防治(四).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五).doc

ii

名人养生.doc

常见病防治(二).doc

女性减肥健身(一).doc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奥运风云榜(上).doc

肝病养生.doc

t02aplp

华北电力大学(下).doc

服务协议

明星资料大全(八).doc

春季养生(上).doc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中国奶粉业_一_

Transcription:

學 生 手 冊 2016/17 舊 學 制 高 級 文 憑 及 其 他 課 程 適 用 目 錄 頁 1. 簡 介 2. 2016/17 學 年 及 重 要 日 子 3. 一 般 資 料 與 規 則 3.1 學 院 開 放 時 間 3.2 惡 劣 天 氣 下 的 上 課 安 排 3.3 學 生 證 3.4 安 全 措 施 及 學 院 活 動 的 保 險 事 宜 3.5 火 警 事 宜 3.6 儲 物 櫃 及 私 人 財 物 3.7 停 泊 車 輛 3.8 取 用 及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3.9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3.10 知 識 產 權 3.11 使 用 或 影 印 版 權 作 品 3.12 環 保 政 策 3.13 節 約 資 源 3.14 學 院 內 嚴 禁 吸 煙 4. 學 費 及 其 他 收 費 4.1 綜 合 費 用 4.2 其 他 收 費 4.3 欠 交 費 用 5. 經 濟 援 助 6. 獎 學 金 與 獎 項 7. 修 讀 課 程 7.1 取 錄 7.2 豁 免 修 讀 單 元 7.3 經 批 改 的 習 作 7.4 考 試 及 評 核 Pre334 Prog 第 1 頁, 共 31 頁

7.5 作 弊 及 考 試 / 測 驗 期 間 涉 及 電 子 / 通 訊 器 材 的 違 規 行 為 7.6 上 訴 7.7 升 班 規 則 及 課 程 修 讀 期 限 7.8 轉 讀 7.9 休 學 7.10 退 學 8. 出 席 率 及 操 行 8.1 出 席 率 及 出 席 紀 錄 8.2 操 行 與 紀 律 8.3 平 等 機 會 政 策 及 防 止 騷 擾 8.4 提 議 及 投 訴 9. 學 習 設 施 9.1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服 務 9.2 語 言 學 習 設 施 10. 學 生 服 務 及 設 施 10.1 學 生 網 上 服 務 平 台 MyPortal 10.2 學 生 問 卷 調 查 10.3 學 生 會 10.4 學 生 發 展 處 10.5 學 術 以 外 成 就 證 明 書 10.6 畢 業 生 就 業 服 務 10.7 體 育 設 施 10.8 飯 堂 10.9 書 店 11. 附 錄 附 錄 I 學 生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附 錄 II 其 他 收 費 附 錄 III 考 試 規 則 附 錄 IV 考 試 及 評 核 - 作 弊 的 定 義 附 錄 V 上 訴 規 則 第 2 頁, 共 31 頁

1. 簡 介 1.1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IVE) 及 香 港 知 專 設 計 學 院 (HKDI) 開 辦 多 種 全 日 制 及 兼 讀 制 課 程, 涵 蓋 高 級 文 憑 至 證 書 的 學 歷 程 度, 為 年 輕 人 及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專 業 進 修 機 會, 助 他 們 取 得 更 高 學 歷, 在 事 業 上 更 上 層 樓, 並 為 各 行 各 業 栽 培 專 業 幹 練 人 才 1.2 IVE 成 立 於 1999 年, 由 職 業 訓 練 局 (VTC) 兩 間 前 科 技 學 院 及 七 間 前 工 業 學 院 合 併 而 成, 多 年 來 培 育 無 數 富 創 意 的 幹 練 專 才, 推 動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IVE 是 VTC 轄 下 最 大 之 運 作 單 位, 設 有 以 下 九 間 分 校, 分 布 於 全 港 : IVE( 柴 灣 ) IVE( 黃 克 競 ), 包 括 億 京 廣 場 教 學 中 心 IVE( 李 惠 利 ) IVE( 沙 田 ) IVE( 葵 涌 ) IVE( 觀 塘 ) IVE( 青 衣 ) IVE( 摩 理 臣 山 ) IVE( 屯 門 ) 1.3 HKDI 成 立 於 2007 年, 秉 承 IVE 多 年 在 設 計 教 育 的 經 驗, 匯 聚 多 個 設 計 學 系 的 優 勢, 提 供 多 元 化 並 緊 貼 潮 流 和 發 展 趨 勢 的 設 計 課 程, 其 中 包 括 傳 意 設 計 及 數 碼 媒 體 時 裝 及 形 象 設 計 產 品 設 計 以 及 室 內 設 計 其 位 於 將 軍 澳 的 校 舍, 校 舍 設 計 曾 獲 獎 項, 學 習 環 境 充 滿 創 意 和 動 感, 為 學 生 提 供 高 質 素 的 設 計 教 育 1.4 IVE 及 HKDI 的 目 標 是 為 各 行 各 業 培 育 新 人 才, 配 合 知 識 型 社 會 日 新 月 異 的 需 求 學 院 的 課 程 由 學 者 及 業 界 翹 楚 參 與 設 計, 確 保 內 容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能 適 時 切 合 行 業 發 展 所 需 1.5 除 了 IVE 及 HKDI, 本 局 的 青 年 學 院 ( 設 八 間 分 校 : 九 龍 灣 葵 涌 薄 扶 林 屯 門 將 軍 澳 天 水 圍 葵 芳 及 邱 子 文 ) 亦 開 辦 基 礎 課 程 1.6 本 手 冊 列 載 2016/17 學 年 學 院 設 施 與 規 則 的 重 要 資 料, 以 及 學 務 事 宜 的 一 般 政 策 及 指 引 學 生 必 須 仔 細 閱 讀 本 手 冊 並 遵 守 手 冊 內 的 相 關 規 則 及 要 求 1.7 學 生 亦 會 從 課 程 主 任 或 個 人 導 師 / 班 主 任 取 得 與 他 們 所 修 讀 課 程 相 關 的 學 務 規 則 及 課 程 資 料 學 院 一 般 會 透 過 學 生 網 上 服 務 平 台 MyPortal ( 網 址 myportal.vtc.edu.hk) 與 學 生 聯 絡 及 發 出 通 告, 包 括 上 課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及 學 費 繳 費 通 知 書 等 等 學 生 應 定 期 瀏 覽 有 關 網 頁, 查 閱 最 新 資 料 學 生 因 疏 忽 或 遺 漏 下 載 學 生 網 上 服 務 平 台 發 放 的 通 告 或 文 件 而 提 出 之 要 求, 學 院 一 般 不 會 受 理 學 生 手 冊 ( 中 文 版 ) 會 上 載 於 MyPortal 的 一 般 學 院 消 息 內 1.8 本 手 冊 所 載 內 容 更 新 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若 有 相 關 新 資 料, 學 院 會 另 行 通 告 第 3 頁, 共 31 頁

2. 2016/17 學 年 及 重 要 日 子 週 月 日 期 S M T W T F S 備 註 2016 2016 1 9 月 1 2 3 1/9 秋 季 學 期 開 學 2 4 5 6 7 8 9 10 3 11 12 13 14 15 16 17 15/9 夜 間 課 程 停 課 ( 中 秋 節 ) 4 18 19 20 21 22 23 24 16/9 公 眾 假 期 ( 中 秋 節 翌 日 ) 5 25 26 27 28 29 30 5 10 月 1 1/10 公 眾 假 期 ( 國 慶 日 ) 6 2 3 4 5 6 7 8 7 9 10 11 12 13 14 15 10/10 公 眾 假 期 ( 重 陽 節 翌 日 ) 8 16 17 18 19 20 21 22 9 23 24 25 26 27 28 29 10 30 31 10 11 月 1 2 3 4 5 11 6 7 8 9 10 11 12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3 20 21 22 23 24 25 26 14 27 28 29 30 14 12 月 1 2 3 15 4 5 6 7 8 9 10 16 11 12 13 14 15 16 17 14/12 畢 業 典 禮 17 18 19 20 21 22 23 # 24 # 21/12 夜 間 課 程 停 課 ( 冬 至 ) 18 25 26 27 28 # 29 # 30 # 31 # 23-24/12 及 學 院 假 期 28-31/12 26 及 27/12 公 眾 假 期 ( 聖 誕 節 後 第 一 及 第 二 個 週 日 ) 2017 2017 19 1 月 1 2 3 4 5 6 7 2/1 公 眾 假 期 ( 一 月 一 日 翌 日 ) 20 8 9 10 11 12 13 14 3-12/1 秋 季 學 期 考 試 21 15 16 17 18 19 20 21 16 /1 春 季 學 期 開 學 22 22 23 24 25 26 27 # 28 27/1 學 院 假 期 23 29 30 31 28 30 及 31/1 公 眾 假 期 ( 農 曆 年 初 一 年 初 二 及 年 初 三 翌 日 ) 23 2 月 1 # 2 # 3 4 1 及 2/2 學 院 假 期 24 5 6 7 8 9 10 11 25 12 13 14 15 16 17 18 26 19 20 21 22 23 24 25 27 26 27 28 27 3 月 1 2 3 4 28 5 6 7 8 9 10 11 11 18 及 25/3 秋 季 學 期 補 考 期 29 12 13 14 15 16 17 18 30 19 20 21 22 23 24 25 31 26 27 28 29 30 31 第 4 頁, 共 31 頁

週 月 日 期 S M T W T F S 備 註 2017 2017 31 4 月 1 1 8 及 13/4 秋 季 學 期 補 考 期 32 2 3 4 5 6 7 8 4 /4 公 眾 假 期 ( 清 明 節 ) 33 9 10 11 12 # 13 # 14 15 12 及 13/4 學 院 假 期 34 16 17 18 19 20 21 22 14 15 及 17/4 公 眾 假 期 ( 耶 穌 受 難 節 耶 穌 受 難 節 翌 日 35 23 24 25 26 27 28 29 復 活 節 星 期 一 ) 36 30 36 5 月 1 2 # 3 4 5 6 1/5 公 眾 假 期 ( 勞 動 節 ) 37 7 8 9 10 11 12 13 2/5 學 院 假 期 38 14 15 16 17 18 19 20 3/5 公 眾 假 期 ( 佛 誕 ) 39 21 22 23 24 25 26 27 18-27/5 春 季 學 期 考 試 40 28 29 30 31 29/5 至 夏 季 學 期 ( 包 括 考 試 日 ) 29/7 30/5 公 眾 假 期 ( 端 午 節 ) 40 6 月 1 2 3 41 4 5 6 7 8 9 10 42 11 12 13 14 15 16 17 43 18 19 20 21 22 23 24 44 25 26 27 28 29 30 44 7 月 1 1/7 公 眾 假 期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紀 念 日 ) 45 2 3 4 5 6 7 8 46 9 10 11 12 13 14 15 47 16 17 18 19 20 21 22 17-22/7 春 季 學 期 補 考 期 48 23 24 25 26 27 28 29 49 30 31 49 8 月 1 2 3 4 5 50 6 7 8 9 10 11 12 51 13 14 15 16 17 18 19 52 20 21 22 23 24 25 26 1 27 28 29 30 31 28-31/8 夏 季 學 期 補 考 期 1 9 月 1 2 2 3 4 5 6 7 8 9 3 10 11 12 13 14 15 16 4 17 18 19 20 21 22 23 5 24 25 26 27 28 29 30 1 : 學 期 開 課 日 16 : 公 眾 假 期 15 : 夜 間 課 程 停 課 14 : 畢 業 典 禮 : 考 試 期 : 補 考 期 # : 學 院 假 期 IVE / HKDI 開 放 日 XXXX( 由 學 院 自 行 決 定 ) IVE / HKDI 陸 運 會 XXXX( 由 學 院 自 行 決 定 ) IVE / HKDI 水 運 會 XXXX( 由 學 院 自 行 決 定 ) 第 5 頁, 共 31 頁

3. 一 般 資 料 與 規 則 3.1 學 院 開 放 時 間 IVE (XXX) 一 般 開 放 時 間 如 下 : 星 期 一 至 五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上 午 X 時 至 下 午 Y 時 上 午 X 時 至 下 午 Y 時 上 午 X 時 至 下 午 Y 時 3.2 惡 劣 天 氣 下 的 上 課 安 排 3.2.1 颱 風 颱 風 ( 亦 指 熱 帶 氣 旋 ) 襲 港 期 間, 安 排 如 下 : 颱 風 信 號 IVE 各 院 校 / HKDI 的 安 排 一 號 颱 風 信 號 三 號 颱 風 信 號 八 號 預 警 1 / 八 號 或 以 上 颱 風 信 號 : (a) 在 上 午 六 時 十 五 分 至 十 一 時 前 仍 然 懸 掛 (b) 在 上 午 十 一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前 仍 然 懸 掛 (c) 在 下 午 四 時 或 以 後 仍 然 懸 掛 (d) 在 上 課 或 考 試 * 期 間 懸 掛 (e) 在 考 試 * 開 始 前 懸 掛 改 掛 三 號 或 以 下 颱 風 信 號 或 除 下 所 有 颱 風 信 號 照 常 上 課 照 常 上 課 上 午 停 課 ( 即 取 消 在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的 課 堂 或 考 試 *) 下 午 停 課 ( 即 取 消 在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至 六 時 三 十 分 的 課 堂 或 考 試 *) 晚 上 停 課 ( 即 取 消 在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或 以 後 的 課 堂 或 考 試 *) 即 時 終 止 在 該 時 段 進 行 的 課 堂 或 考 試 * 在 該 時 段 舉 行 的 考 試 * 將 會 延 期 若 路 面 或 其 他 情 況 許 可, 恢 復 在 下 一 時 段 進 行 的 所 有 課 堂 或 考 試 * * 指 IVE / HKDI 內 部 考 試 1 如 情 況 許 可, 香 港 天 文 台 在 發 出 八 號 颱 風 信 號 前 兩 個 小 時 內 會 發 出 預 警 ( 即 八 號 預 警 ) 在 八 號 預 警 發 出 後, 進 行 中 的 課 堂 考 試 或 其 他 活 動 應 即 時 終 止 第 6 頁, 共 31 頁

3.2.2 暴 雨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生 效 時 的 安 排 如 下 :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IVE 各 院 校 / HKDI 的 安 排 黃 色 暴 雨 警 告 紅 色 /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a) 在 上 午 六 時 十 五 分 至 十 一 時 前 發 出 或 仍 然 生 效 (b) 在 上 午 十 一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前 發 出 或 仍 然 生 效 (c) 在 下 午 四 時 或 以 後 發 出 或 仍 然 生 效 照 常 上 課 上 午 停 課 ( 即 取 消 在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的 課 堂 或 考 試 *) 下 午 停 課 ( 即 取 消 在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至 六 時 三 十 分 的 課 堂 或 考 試 *) 晚 上 停 課 ( 即 取 消 在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或 以 後 的 課 堂 或 考 試 *) (d) 在 上 課 或 考 試 * 期 間 發 出 所 有 課 堂 或 考 試 * 應 繼 續 進 行 ( 戶 外 舉 行 除 外 ) 在 課 堂 或 考 試 * 結 束 時, 若 已 到 放 學 時 間, 而 紅 色 /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仍 然 生 效, 則 應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才 讓 學 生 回 家 注 意 : 若 由 於 上 課 時 間 表 安 排 的 差 異, 學 生 當 時 尚 未 返 抵 學 院, 則 應 留 在 家 中 或 在 安 全 地 方 暫 避 如 課 堂 或 考 試 在 戶 外 舉 行, 在 場 負 責 的 教 職 員 應 即 時 終 止 活 動, 並 安 排 所 有 學 生 在 安 全 地 方 暫 避 (e) 在 考 試 * 開 始 前 發 出 延 期 舉 行 考 試 * 改 發 黃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或 取 消 所 有 信 號 若 路 面 或 其 他 情 況 許 可, 恢 復 在 下 一 時 段 進 行 的 所 有 課 堂 或 考 試 * * 指 IVE / HKDI 內 部 考 試 3.2.3 課 堂 或 考 試 若 橫 跨 兩 個 時 段 ( 例 如 : 由 下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至 二 時 三 十 分, 或 由 下 午 五 時 三 十 分 至 七 時 三 十 分 ), 將 按 照 其 原 定 開 始 時 間 所 屬 時 段 的 安 排 停 課 / 終 止 考 試 3.2.4 學 生 應 遵 照 上 表 有 關 颱 風 襲 港 及 暴 雨 期 間 的 上 課 和 考 試 安 排,VTC 不 會 另 行 透 過 電 台 電 視 公 布 如 情 況 許 可, 有 關 停 課 / 復 課 公 布, 亦 上 載 本 局 網 頁 (http://www.vtc.edu.hk) 3.2.5 教 育 局 的 公 布 並 不 適 用 於 IVE / HKDI 3.2.6 因 惡 劣 天 氣 取 消 的 個 別 考 試, 一 般 將 於 該 學 期 的 考 試 期 內 ( 詳 見 2016/17 學 年 及 重 要 日 子 ) 另 定 日 期 舉 行, 故 除 考 試 時 間 表 上 指 定 的 考 試 日 子 外, 學 生 應 預 留 時 間 準 備 可 能 須 於 考 試 期 內 其 他 日 子 應 考 未 受 天 氣 影 響 的 考 試 時 間 表 第 7 頁, 共 31 頁

則 不 會 更 改 3.2.7 颱 風 信 號 或 暴 雨 警 告 除 下 後, 院 校 將 會 恢 復 上 課 / 考 試 學 生 和 家 長 應 考 慮 當 時 個 別 地 區 的 天 氣 路 面 斜 坡 及 交 通 情 況, 自 行 決 定 應 否 回 校 上 課 或 考 試 住 所 偏 遠 的 學 生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遲 到, 並 不 會 受 到 處 分 3.3 學 生 證 3.3.1 學 院 一 般 會 於 開 學 首 星 期 發 出 學 生 證 予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完 成 入 學 手 續 的 新 同 學 學 生 證 乃 是 核 實 同 學 學 生 身 份 之 重 要 文 件, 不 得 轉 讓 或 借 用 學 生 須 攜 帶 學 生 證 進 入 學 院 及 使 用 有 關 設 施 ( 如 圖 書 館 游 泳 池 ), 並 用 作 課 堂 出 席 紀 錄 3.3.2 學 生 證 屬 學 院 的 資 產 同 學 如 不 適 當 使 用 或 偽 造 學 生 證, 將 會 受 紀 律 處 分 在 終 止 學 習 時 ( 例 如 退 學 / 終 止 學 籍 / 畢 業 ), 同 學 須 將 其 學 生 證 交 回 學 院 秘 書 處, 或 透 過 導 師 或 班 主 任 交 還 3.3.3 學 生 證 如 有 遺 失 或 損 毀, 應 盡 早 向 學 院 秘 書 處 報 告 及 申 請 補 發 ( 須 繳 交 有 關 費 用 ); 此 外, 同 學 亦 應 盡 快 向 圖 書 館 報 失, 以 便 更 新 個 人 借 書 紀 錄 若 同 學 其 後 尋 回 遺 失 之 學 生 證, 應 立 刻 交 還 學 院 秘 書 處 註 銷 3.4 安 全 措 施 及 學 院 活 動 的 保 險 事 宜 3.4.1 IVE/HKDI 十 分 重 視 學 生 的 個 人 安 全, 尤 其 是 當 學 生 參 與 學 院 活 動 或 出 外 參 觀 VTC 會 為 學 生 就 參 與 學 院 舉 辦 的 活 動 而 購 買 保 險, 保 障 範 圍 包 括 在 本 地 國 內 或 外 地 的 工 作 實 習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營 參 觀 交 流 團 運 動 比 賽 等 活 動 3.4.2 學 院 教 職 員 會 採 取 所 需 措 施, 確 保 各 項 活 動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進 行 但 學 生 對 自 身 的 安 全 亦 有 責 任, 因 此 同 學 切 記 採 取 下 列 安 全 措 施 : (1) 預 先 將 活 動 或 參 觀 地 點 告 知 家 人, 並 盡 可 能 留 下 聯 絡 電 話 ; (2) 如 因 病 或 健 康 情 況 而 影 響 參 與 某 些 活 動, 應 盡 早 告 知 負 責 的 教 職 員 ( 如 有 需 要, 亦 應 通 知 學 院 秘 書 處 ); 以 及 (3) 如 本 身 或 家 人 認 為 有 需 要, 可 再 自 行 購 買 適 當 的 個 人 保 險 3.4.3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學 院 / 學 系 的 安 全 規 則 和 指 示, 穿 著 保 護 衣 物 或 佩 戴 眼 罩 ; 在 未 經 許 可 下 不 得 操 作 機 器 校 內 學 習 或 活 動 時 如 遇 有 意 外, 須 馬 上 向 當 值 教 職 員 報 告 如 學 生 因 未 有 遵 守 規 則 或 安 全 指 示 而 導 致 意 外, 學 院 概 不 負 責 3.5 火 警 事 宜 3.5.1 當 聽 到 火 警 鐘 聲, 所 有 學 生 應 立 即 停 止 一 切 活 動, 遵 照 火 警 逃 生 程 序 及 / 或 教 職 員 指 示, 盡 快 離 開 校 舍, 到 達 指 定 地 點 集 合, 聽 候 指 示 3.5.2 如 火 警 鐘 聲 鳴 響, 學 生 不 得 使 用 升 降 機 及 進 入 校 舍 3.5.3 學 院 每 隔 適 當 時 間, 會 進 行 走 火 警 演 習, 讓 師 生 熟 習 在 火 警 或 其 他 緊 急 事 故 時 的 逃 生 路 線 3.6 儲 物 櫃 及 私 人 財 物 3.6.1 每 間 分 校 都 設 置 若 干 數 量 的 儲 物 櫃, 全 日 制 學 生 可 申 請 使 用 同 學 須 遵 守 使 用 第 8 頁, 共 31 頁

規 則 及 不 應 存 放 現 金 貴 重 物 品 危 險 物 品 容 易 變 壞 的 東 西 或 食 物 在 櫃 內 未 經 許 可 或 在 許 可 使 用 期 過 後 仍 佔 用 儲 物 櫃, 校 方 將 立 即 清 理 櫃 內 物 品, 不 會 另 行 通 知 3.6.2 學 生 如 違 規, 日 後 申 請 儲 物 櫃 可 能 不 獲 考 慮 3.6.3 學 生 應 妥 善 看 管 自 己 的 財 物, 學 院 不 會 對 財 物 損 壞 或 遺 失 負 責 3.7 停 泊 車 輛 3.7.1 一 般 情 況 下, 學 院 不 會 向 學 生 提 供 泊 車 位, 但 院 長 可 酌 情 發 出 泊 車 證 給 殘 障 學 生 3.8 取 用 及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3.8.1 VTC 收 集 學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將 作 下 列 一 項 或 幾 項 用 途 : (1) 開 立 學 生 個 人 檔 案 ; (2) 分 析 個 別 課 程 的 學 生 概 況 ; (3) 所 有 與 學 生 修 業 提 供 輔 導 及 支 援 服 務 相 關 的 用 途 ; 以 及 (4) 更 新 畢 業 生 紀 錄 及 與 校 友 聯 繫 ; 包 括 向 校 友 發 送 VTC 轄 下 機 構 的 資 料, 例 如 活 動 和 持 續 進 修 課 程 資 料 校 友 福 利 資 訊 籌 募 捐 款 推 廣 VTC 畢 業 生 VISA 卡 及 有 關 商 戶 優 惠 其 他 為 校 友 而 設 的 服 務 和 活 動 等 資 料 3.8.2 學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會 保 密 惟 在 下 列 情 況 下,VTC 或 學 院 會 向 以 下 第 三 方 提 供 資 料 : (1) 有 關 僱 主 ; 就 由 僱 主 保 薦 或 資 助 進 修 日 間 兼 讀 制 課 程 的 同 學, 學 院 會 定 時 向 僱 主 呈 交 學 生 的 上 課 日 誌, 並 在 學 期 結 束 時, 將 學 生 的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副 本 寄 予 僱 主 ; (2) 學 生 報 考 課 程 / 職 位 的 本 地 或 海 外 院 校 / 機 構 ; 該 等 院 校 / 機 構 已 獲 學 生 授 權 向 VTC 查 閱 其 個 人 資 料 ; (3) 未 滿 18 歲 學 生 的 家 長 / 監 護 人 ; 有 關 該 學 生 申 請 退 學 長 期 曠 課 獲 發 警 告 信 校 方 勒 令 休 學 等 特 殊 情 況 ; (4) 於 獎 學 金 / 助 學 金 的 甄 選 過 程 中, 提 交 獲 提 名 學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予 贊 助 人 / 機 構 ; 以 及 (5) 學 徒 事 務 專 員 ; 以 便 執 行 學 徒 制 度 條 例 所 規 定, 有 關 註 冊 學 徒 的 訓 練 註 冊 及 頒 發 結 業 證 書 等 事 宜 3.8.3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學 生 有 權 : (1) 查 閱 VTC 是 否 持 有 其 個 人 資 料, 並 要 求 獲 得 上 述 資 料 的 副 本 ; 以 及 (2) 要 求 VTC 改 正 其 不 準 確 的 個 人 資 料 3.8.4 學 生 可 向 學 院 秘 書 處 提 出 查 閱 及 / 或 修 改 個 人 資 料 申 請 更 正 資 料 應 附 上 佐 證 文 件 學 院 會 收 取 處 理 有 關 查 閱 資 料 的 手 續 費 3.9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3.9.1 若 個 人 資 料 ( 如 地 址 和 電 話 號 碼 ) 有 任 何 更 改, 學 生 有 責 任 通 知 學 院 作 出 更 改 第 9 頁, 共 31 頁

如 因 同 學 未 有 通 知 學 院 更 新 其 個 人 紀 錄 以 致 無 法 傳 遞 郵 件 / 訊 息, 學 院 概 不 負 責 3.9.2 學 生 如 欲 修 改 個 人 資 料 ( 如 姓 名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資 料 出 生 日 期 等 ), 必 須 親 身 前 往 學 院 秘 書 處 出 示 佐 證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 如 須 補 領 學 生 證, 須 繳 付 手 續 費 3.10 知 識 產 權 3.10.1 知 識 產 權 指 任 何 發 現 創 作 發 明 設 計 式 樣 商 標 可 作 商 業 用 途 的 科 技 數 據 庫 使 用 權 機 密 資 料 商 業 秘 密 專 有 技 術 或 任 何 研 究 方 法 ; 以 及 所 有 相 關 權 利, 包 括 : 專 利 版 權 商 標 外 觀 設 計 實 用 新 型 其 他 同 類 保 障 權, 不 論 有 否 在 任 何 國 家 註 冊 該 等 權 利 ; 以 及 前 述 各 項 的 應 用 權 知 識 產 權 創 造 者 可 獲 法 律 保 障, 享 有 其 創 作 的 經 濟 權 益 及 控 制 權 3.10.2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會 運 用 局 方 的 器 材 設 施 或 資 源,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繪 圖 數 據 草 圖 檔 案 實 驗 室 文 具 及 消 耗 品, 並 於 老 師 指 導 下, 為 功 課 及 專 題 習 作 創 出 新 意 念, 因 而 產 生 知 識 產 權, 日 後 或 有 機 會 用 作 商 業 用 途 在 此 情 況 下, 學 生 擁 有 該 等 素 材 的 知 識 產 權, 而 鑑 於 上 述 VTC 對 學 生 創 造 知 識 產 權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每 名 學 生 給 予 VTC 在 全 球 各 地 擁 有 永 久 免 版 稅 的 非 獨 家 使 用 權 此 使 用 權 一 經 給 予, 不 得 撤 回 該 使 用 權 包 括 展 出 學 生 獲 獎 的 作 品 供 宣 傳 或 展 示 之 用 等,VTC 會 表 明 相 關 知 識 產 權 屬 學 生 所 有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VTC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之 規 則, 方 可 修 讀 課 程 及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3.10.3 教 學 人 員 或 學 系 向 學 生 提 供 的 筆 記 及 課 程 材 料 僅 供 學 生 個 人 使 用 學 生 不 得 將 該 等 資 料 上 載 至 其 他 伺 服 器, 亦 不 得 製 作 印 刷 或 電 子 複 本, 供 其 他 非 註 冊 修 讀 該 課 程 的 人 士 使 用 未 經 許 可, 課 堂 期 間 禁 止 錄 影 或 錄 音 3.10.4 違 反 VTC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是 嚴 重 的 不 當 行 為, 學 院 嚴 格 禁 止 有 關 學 生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I 3.11 使 用 或 影 印 版 權 作 品 3.11.1 一 般 而 言, 版 權 為 原 創 作 品 作 者 所 擁 有, 以 保 障 創 作 ( 例 如 : 著 作 及 軟 件 程 式 ) 學 生 如 因 影 印 或 使 用 非 法 電 腦 軟 件 自 修 而 觸 犯 版 權 法, 須 負 上 個 人 責 任 請 留 意 張 貼 於 學 院 內 影 印 機 及 電 腦 附 近, 有 關 版 權 規 例 的 通 告 學 生 請 勿 光 顧 未 經 授 權 的 商 店 影 印 有 版 權 的 作 品, 及 / 或 為 避 免 購 買 某 書 籍 而 影 印 該 書 内 容 3.12 環 保 政 策 3.12.1 VTC 致 力 改 善 環 境 質 素, 營 造 理 想 的 工 作 及 學 習 環 境 以 提 供 職 業 專 才 教 育 ; 政 策 包 括 : 遵 守 所 有 現 行 的 環 保 法 例 標 準 和 規 則 ; 善 用 資 源, 減 少 浪 費 ( 如 : 水 紙 及 電 ); 提 高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的 環 保 意 識 ; 提 供 環 保 教 育 及 培 訓 ; 於 VTC 各 學 院 和 樓 舍 採 用 適 當 及 有 效 的 環 保 設 計 材 料 及 科 技 ; VTC 所 有 活 動 必 須 避 免 污 染 環 境, 或 盡 可 能 減 少 或 控 制 污 染 ; 並 要 求 承 辦 商 執 行 適 當 的 環 保 措 施 ; 以 及 第 10 頁, 共 31 頁

達 致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3.12.2 學 生 請 依 學 院 指 引, 協 助 VTC 推 行 環 保 政 策 備 註 :VTC 在 推 行 企 業 環 保 政 策 時, 不 會 減 低 對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重 視 3.13 節 約 資 源 3.13.1 節 約 資 源 對 環 保 十 分 重 要 學 院 致 力 節 省 電 力 用 水 紙 張 等 各 類 資 源 的 使 用 同 學 應 合 作 遵 守 下 列 指 引 : (1) 進 出 設 有 空 調 的 課 室 研 討 室 演 講 廳 工 場 及 辦 事 處 後, 馬 上 把 門 關 上 ; (2) 使 用 空 調 期 間, 應 把 所 有 窗 戶 關 上 ; (3) 關 掉 不 需 要 的 電 燈 冷 氣 機 電 腦 及 周 邊 設 備 ; (4) 如 可 使 用 樓 梯 或 升 降 機, 應 盡 量 使 用 樓 梯 ; (5) 節 約 用 水 ; (6) 減 少 用 紙 ( 例 如 雙 面 影 印 / 書 寫 ), 多 用 再 造 紙 ; (7) 將 可 回 收 的 物 品 ( 例 如 廢 紙 塑 膠 鋁 罐 碳 粉 墨 盒 ) 棄 置 在 指 定 收 集 箱, 以 便 循 環 再 用 ; 以 及 (8) 自 備 飲 用 水, 減 少 消 耗 包 裝 / 樽 裝 飲 品 3.14 學 院 內 嚴 禁 吸 煙 3.14.1 根 據 吸 煙 ( 公 眾 衛 生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71 章 ) 規 定, 所 有 校 園 地 方 及 VTC 領 域 ( 室 內 或 室 外 ) 均 已 定 為 指 定 禁 止 吸 煙 區,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這 些 地 方 吸 煙 或 攜 帶 燃 著 的 香 煙 雪 茄 或 煙 斗, 否 則 可 被 檢 控, 最 高 罰 款 可 達 港 幣 5,000 元 3.14.2 吸 煙 者 會 被 勸 喻 弄 熄 香 煙 或 離 開 學 院 範 圍 若 吸 煙 者 拒 絶 合 作, 他 們 會 被 要 求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學 生 證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將 知 會 有 關 學 系 系 主 任 或 學 院 秘 書 處 跟 進 4. 學 費 及 其 他 收 費 4.1 綜 合 費 用 4.1.1 學 生 必 須 於 繳 費 通 知 書 註 明 的 限 期 前 繳 交 課 程 學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 例 如 : 保 證 金 學 生 會 費 ) 2016/17 學 年 的 綜 合 費 用 繳 交 日 期 表 列 如 下 : 2016/17 學 年 繳 費 到 期 日 所 有 舊 生 兼 讀 制 新 生 秋 季 學 期 費 用 2016 年 7 月 20 日 ( 或 2016 年 8 月 22 日 適 用 於 補 考 學 生 ) 新 生 於 接 受 學 位 時 春 季 學 期 費 用 2017 年 1 月 3 日 或 之 前 夏 季 學 期 費 用 ( 如 適 用 ) 2017 年 5 月 15 日 或 之 前 4.1.2 學 生 請 瀏 覽 MyPortal (myportal.vtc.edu.hk) 並 自 行 下 載 學 費 繳 費 通 知 書 學 費 繳 費 通 知 書 在 到 期 日 前 約 兩 週 起 可 供 下 載 第 11 頁, 共 31 頁

4.1.3 學 生 應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靈 網 上 銀 行 服 務 或 於 東 亞 銀 行 以 支 票 / 現 金 直 接 支 付 學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繳 費 通 知 書 背 頁 詳 列 各 類 繳 費 方 式 4.2 其 他 收 費 4.2.1 除 學 費 外, 學 生 亦 須 繳 付 與 其 註 冊 修 業 或 畢 業 相 關 的 其 他 費 用 各 類 學 生 服 務 亦 會 收 費 2016/17 學 年 的 各 類 收 費 表 見 附 錄 II 學 生 可 直 接 聯 絡 學 院 秘 書 處 查 詢 繳 費 事 宜 4.3 欠 交 費 用 4.3.1 學 生 須 於 學 費 繳 費 通 知 書 所 列 的 繳 費 期 限 前 繳 交 學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 如 有 ) 即 使 學 生 已 申 請 經 濟 援 助, 但 若 申 請 尚 未 有 結 果, 學 生 亦 須 先 繳 交 學 費 如 學 生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無 法 繳 付 學 費, 請 預 早 於 繳 費 期 限 前 聯 絡 學 生 發 展 處 / 學 院 秘 書 處 尋 求 協 助 4.3.2 學 生 如 未 能 在 限 期 屆 滿 時 清 繳 所 需 的 學 費 或 其 他 費 用, 一 般 會 被 取 消 學 籍, 及 禁 止 使 用 學 院 設 施 與 服 務, 獲 院 長 特 別 批 准 延 期 付 款 者 除 外 如 欲 重 新 註 冊, 須 遞 交 申 請 並 繳 付 重 新 註 冊 費 及 清 繳 欠 款 學 生 如 在 學 年 開 始 後 中 途 退 學 或 被 終 止 學 籍, 仍 須 繳 付 相 關 的 整 期 或 整 個 學 期 學 費 4.3.3 學 生 在 現 時 或 先 前 修 讀 課 程 期 間 如 有 欠 款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學 費 其 他 收 費 圖 書 館 罰 款 損 毁 或 遺 失 院 校 設 備 或 書 本 所 須 付 之 修 理 或 更 換 費 用 ), 其 在 VTC 轄 下 學 院 所 修 讀 課 程 / 單 元 的 成 績 單 證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將 不 予 發 放, 直 至 清 繳 所 有 欠 款 為 止 4.3.4 如 學 生 退 學 或 被 取 消 學 籍 而 仍 有 未 繳 清 費 用, 將 來 如 再 獲 取 錄 入 讀 VTC 同 一 課 程 或 其 他 課 程, 無 論 在 重 新 入 讀 前 或 在 開 課 後, 均 必 須 清 付 這 些 欠 款 4.3.5 學 院 保 留 採 取 其 他 行 動 的 權 利, 包 括 法 律 訴 訟,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學 生 追 討 欠 款 第 12 頁, 共 31 頁

5. 經 濟 援 助 5.1 學 生 如 有 需 要, 可 向 政 府 轄 下 的 學 生 資 助 處 (SFO) 申 請 經 濟 援 助, 各 項 可 供 申 請 的 資 助 計 劃 見 下 表, 同 學 亦 可 瀏 覽 SFO 網 頁 了 解 詳 情 : http://www.wfsfaa.gov.hk/sfo/tc/index.htm 課 程 類 型 全 日 制 政 府 資 助 課 程 經 濟 援 助 資 助 專 上 課 程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Tertiary Student Finance Scheme Publicly- funded Programmes (TSFS) 全 日 制 大 專 學 生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Non-meanstested Loan Scheme for Full-time Tertiary Students (NLSFT)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擴 展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Extended Non-means- tested Loan Scheme (ENLS)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Financial Assistance Scheme for Postsecondary Students (FASP) 專 上 學 生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Non-meanstested Loan Scheme for Postsecondary Students (NLSPS) #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Continuing Education Fund # 高 級 文 憑 X X X X (CEF) 自 資 課 程 高 級 文 憑 X X X @ 部 份 課 程 夜 間 兼 讀 制 高 級 文 憑 X X X X 部 份 課 程 中 五 以 上 程 度 證 書 / 中 五 以 上 程 度 職 業 技 術 證 書 X X X X X 技 工 證 書 X X X X X 備 註 : 入 讀 該 類 課 程 的 學 生 可 申 請 X 不 適 用 於 入 讀 該 類 課 程 的 學 生 # 如 要 向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辦 事 處 申 請 發 還 學 費, 學 生 在 每 單 元 須 取 得 最 低 50% 分 數, 並 符 合 每 單 元 80% 的 最 低 出 席 率 要 求 @ 學 生 如 不 獲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又 或 年 屆 30 歲 或 以 上, 可 以 申 請 VTC 學 費 減 免 ( 學 習 開 支 定 額 津 貼 並 不 適 用 於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學 生 ) 5.2 索 取 申 請 資 料, 或 有 緊 急 經 濟 困 難, 可 向 就 讀 學 院 的 學 生 發 展 處 / 學 院 秘 書 處 查 詢 6. 獎 學 金 與 獎 項 6.1 在 政 府 及 私 營 機 構 支 持 下,VTC 設 有 多 個 獎 學 金 獎 項 及 助 學 金, 頒 發 給 在 學 業 或 學 術 範 疇 以 外 有 優 異 表 現, 或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學 生 獎 學 金 和 獎 項 顯 示 學 生 的 卓 越 質 素 與 成 就, 並 廣 為 僱 主 及 教 育 機 構 認 可 因 此, 同 學 應 努 力 在 學 業 及 非 學 術 活 動 兩 方 面 爭 取 佳 績 各 項 獎 學 金 與 獎 項 的 申 請 及 提 名 詳 情, 會 不 時 於 MyPortal 內 公 布 第 13 頁, 共 31 頁

7. 修 讀 課 程 7.1 取 錄 7.1.1 除 非 得 到 有 關 院 長 事 先 批 准, 否 則 學 生 不 能 同 時 修 讀 多 於 一 項 由 VTC 成 員 院 校 所 開 辦 並 可 獲 頒 授 學 歷 的 課 程 ( 短 期 課 程 除 外 ) 7.2 豁 免 修 讀 單 元 7.2.1 學 生 可 於 每 學 年 / 學 期 申 請 豁 免 修 讀 某 些 單 元, 但 須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一 般 而 言, 可 獲 豁 免 的 單 元 值 總 數, 不 可 超 出 該 課 程 的 總 單 元 值 / 總 學 分 的 一 半 凡 四 年 制 / 四 級 別 制 的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學 生 如 於 某 一 年 / 級 別 獲 豁 免 修 讀 的 單 元 值 超 過 一 半 該 年 / 級 別 的 總 單 元 值 / 學 分, 於 完 成 這 年 / 級 別 的 課 程 時, 他 們 將 不 會 獲 得 該 年 / 級 別 的 學 銜 申 請 豁 免 修 讀 未 經 批 准 前, 學 生 須 如 常 上 課 7.2.2 舊 生 如 欲 於 新 學 年 / 學 期 豁 免 修 讀 某 些 單 元, 一 般 須 於 新 學 年 / 學 期 開 始 前 三 個 月 提 出 申 請 ; 新 生 通 常 須 於 第 一 學 年 / 第 一 學 期 開 課 後 兩 星 期 內 提 出 申 請 7.2.3 有 關 豁 免 修 讀 單 元 的 程 序 ( 包 括 申 請 收 集 證 明 文 件 審 核 評 估 及 作 出 決 定 ), 一 般 會 於 新 學 年 / 學 期 開 始 前 兩 個 月 完 成 ( 適 用 於 舊 生 提 出 的 申 請 ); 或 於 第 一 學 年 / 學 期 開 課 後 五 星 期 內 完 成 ( 適 用 於 新 生 提 出 的 申 請 ) 7.3 經 批 改 的 習 作 7.3.1 學 院 會 委 任 校 外 考 試 委 員, 客 觀 審 查 課 程 的 質 素 及 學 術 水 平 校 外 考 試 委 員 有 權 覆 核 所 有 校 方 經 批 改 的 習 作, 包 括 試 卷 專 題 習 作 報 告 及 其 他 作 業 7.3.2 學 生 有 責 任 妥 為 保 存 最 後 學 年 所 有 經 批 改 的 習 作,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呈 交 審 查 未 能 提 供 所 需 的 經 批 改 習 作, 可 能 影 響 最 後 成 績 7.3.3 學 院 會 盡 力 確 保 課 程 評 核 工 作 的 公 正 及 一 致 性, 包 括 評 核 的 設 計 進 行 及 評 分 ; 亦 設 有 機 制, 讓 單 元 評 分 員 單 元 主 任 單 元 聯 絡 主 任 課 程 主 任 及 校 外 考 試 委 員 擔 當 不 同 的 角 色 及 責 任, 以 確 保 評 核 的 準 確 及 一 致 性 所 有 評 核 及 考 試 的 結 果 均 由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慎 覆 核 及 與 校 外 考 試 委 員 討 論 後 決 定, 並 由 學 科 學 務 委 員 會 或 基 礎 課 程 學 科 委 員 會 批 核 7.4 考 試 及 評 核 7.4.1 每 學 期 期 考 ( 第 一 輪 ) 及 補 考 ( 第 二 輪 ) 日 期 請 參 考 本 手 冊 所 載 本 學 年 的 重 要 日 子 學 院 會 最 遲 於 期 考 前 一 個 月, 發 出 期 考 考 試 時 間 表 學 生 除 須 按 考 試 時 間 表 應 考 外, 亦 須 於 整 段 考 試 期 內 預 留 時 間, 準 備 可 能 因 特 殊 情 況 ( 如 惡 劣 天 氣 ) 而 須 更 改 的 考 試 期 7.4.2 學 生 如 未 能 於 考 試 時 間 表 指 定 時 間 地 點 應 考, 將 被 視 為 未 能 符 合 單 元 規 定, 成 績 不 及 格 如 事 前 已 得 開 辦 課 程 的 院 校 系 主 任 批 准 缺 席 則 例 外 7.4.3 學 生 如 無 充 分 理 由 而 缺 席 考 試, 可 能 不 獲 批 准 參 加 補 考 7.4.4 學 生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不 能 應 考 ( 例 如 : 健 康 問 題 ) 而 具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可 獲 准 參 加 補 考, 作 為 首 次 考 試, 所 得 評 分 不 會 被 折 算 不 論 學 生 第 14 頁, 共 31 頁

於 某 一 個 學 期 考 試 有 多 少 單 元 不 及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Board of Examiners) 仍 可 批 准 學 生 補 考 作 為 另 一 次 評 核 課 程 不 設 第 二 次 補 考 7.4.5 有 關 缺 席 考 試 的 證 明 文 件 需 於 該 考 試 後 立 刻 或 最 遲 於 一 星 期 內 送 達 所 屬 學 系 在 考 試 委 員 會 (Board of Examiners) 開 會 後 才 遞 交 的 文 件, 通 常 不 會 受 理 7.4.6 缺 席 考 試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證 明 是 否 充 分, 由 學 院 決 定 學 生 如 被 發 現 濫 用 這 項 制 度 或 呈 交 虛 假 文 件, 會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嚴 重 者 可 被 開 除 學 籍 7.4.7 學 生 須 遵 守 附 錄 III 所 列 載 考 試 規 則 7.4.8 學 生 可 申 請 查 閱 已 批 改 的 試 卷 ( 只 適 用 於 單 元 / 課 程 期 考 或 語 文 單 元 的 期 終 評 核 ) 有 關 申 請 須 於 考 試 成 績 公 布 日 起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指 定 的 表 格 向 所 屬 學 系 提 出, 並 繳 交 費 用 逾 期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7.4.9 申 請 查 閱 已 批 改 的 試 卷 並 不 等 同 考 試 成 績 上 訴 申 請 若 有 需 要, 學 生 應 依 照 下 述 第 7.6 段 的 程 序 提 出 考 試 成 績 上 訴 申 請 7.5 作 弊 及 考 試 / 測 驗 期 間 涉 及 電 子 / 通 訊 器 材 的 違 規 行 為 7.5.1 學 生 如 有 作 弊 行 為, 將 會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附 錄 IV 列 出 被 視 為 作 弊 行 為 的 例 子 7.5.2 學 生 若 被 證 實 作 弊, 學 院 將 按 照 個 別 事 件 的 性 質 和 嚴 重 程 度 作 以 下 一 項 或 多 項 處 分 : (a) 該 單 元 / 個 別 評 核 項 目 評 為 不 及 格 ( 評 分 為 零 分 及 不 會 獲 得 再 評 核 ); (b) 該 單 元 / 個 別 評 核 項 目 評 為 不 及 格, 另 再 加 上 其 他 處 分, 包 括 : (1) 整 學 期 或 階 段 全 部 單 元 / 評 核 項 目 評 為 不 及 格 ( 並 不 會 獲 得 再 評 核 ); (2) 停 課 一 學 期 或 一 年 ; (3) 即 時 開 除 學 籍 ; 以 及 (4) 兩 年 或 更 長 時 間 內 不 會 再 獲 取 錄 入 讀 學 院 任 何 課 程 7.5.3 情 況 特 殊 而 值 得 酌 情 處 分 者,VTC 學 生 紀 律 委 員 會 或 會 考 慮 其 他 形 式 的 處 分 7.5.4 考 生 應 盡 量 避 免 攜 帶 手 提 電 話 或 電 子 / 通 訊 器 材 ( 如 電 子 手 帳 MP3 機 智 能 手 表 免 提 耳 機 平 板 電 腦 等 ) 進 入 試 場 在 考 試 / 測 驗 進 行 時, 考 生 如 被 發 現 衣 袋 內 / 身 上 藏 有 電 子 / 通 訊 器 材, 將 被 取 消 該 科 目 的 評 核 成 績 如 考 生 的 電 子 / 通 訊 器 材 已 放 在 座 位 椅 下, 但 在 考 試 / 測 驗 途 中 被 發 現 未 有 關 上 或 發 出 聲 響, 該 考 生 可 被 扣 分 7.6 上 訴 7.6.1 學 生 如 對 考 試 委 員 會 (Board of Examiners) 評 核 結 果, 或 有 關 紀 律 委 員 會 就 涉 嫌 作 弊 或 行 為 不 檢 事 件 的 裁 決 不 滿, 可 書 面 上 訴 對 評 核 結 果 的 上 訴 必 須 在 成 績 公 布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向 學 系 書 面 提 出 ; 如 對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裁 決 不 滿, 須 於 得 悉 裁 決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經 學 院 秘 書 處 書 面 提 出 有 關 上 訴 規 則 可 參 閱 附 錄 第 15 頁, 共 31 頁

V 7.7 升 班 規 則 及 課 程 修 讀 期 限 7.7.1 升 班 規 則 詳 列 於 IVE 學 務 通 則 以 下 為 規 則 摘 要 全 日 制 或 日 間 兼 讀 制 學 生 如 於 一 學 年 內 不 及 格 的 單 元 值 / 學 分 值 超 過 該 學 年 修 讀 總 數 的 40%, 則 他 們 不 可 以 升 班 學 生 若 在 同 一 學 年 的 秋 季 及 春 季 學 期 的 學 期 平 均 分 (SMA) 均 低 於 40%( 於 補 考 / 習 作 完 成 後 ), 一 般 須 退 學 職 業 技 術 證 書 (Vocational Certificate) 及 技 工 證 書 (Craft Certificate) 有 特 定 的 出 席 率 要 求 學 生 如 未 能 符 合 單 元 的 最 低 出 席 率 要 求, 除 非 得 到 學 院 院 長 批 准, 否 則 將 不 可 參 加 期 終 考 試, 亦 不 會 獲 得 單 元 分 數 / 評 級 ( 就 只 以 平 時 分 為 評 核 準 則 的 單 元 而 言 ) 個 別 單 元 的 最 低 出 席 率 如 下 : (a) 全 日 制 及 日 間 兼 讀 制 課 程 : 最 高 出 席 率 的 80%; 及 (b) 夜 間 兼 讀 制 課 程 : 最 高 出 席 率 的 70% 7.7.2 課 程 修 讀 期 限 7.8 轉 讀 每 一 課 程 都 有 修 讀 期 限, 即 允 許 學 生 完 成 課 程 的 最 長 年 期 如 學 生 未 能 在 課 程 修 讀 期 限 內 完 成 學 業, 將 會 被 取 消 學 籍 7.8.1 如 學 生 希 望 轉 讀 另 一 課 程 或 修 課 模 式, 或 轉 往 另 一 院 校 修 讀, 須 先 獲 所 擬 轉 讀 院 校 院 長 批 准 7.8.2 學 生 可 向 學 院 秘 書 處 索 取 申 請 轉 讀 表 格 填 妥 申 請 表 後, 須 連 同 轉 讀 原 因 及 支 持 申 請 的 有 關 資 料, 於 學 年 / 學 期 開 始 前 遞 交 擬 入 讀 院 校 學 院 秘 書 處 申 請 轉 讀 須 繳 交 有 關 費 用 轉 讀 申 請 未 經 批 准 前, 學 生 須 如 常 上 課 7.9 休 學 7.9.1 如 情 況 特 殊 並 有 合 理 原 因, 可 透 過 課 程 主 任 / 班 主 任 以 書 面 向 院 長 提 出 申 請 休 學 7.9.2 如 獲 批 准 休 學, 一 般 有 效 期 為 一 年, 必 須 於 翌 年 繼 續 學 業 ; 休 學 期 亦 會 被 計 算 在 課 程 修 讀 期 限 內 休 學 申 請 未 經 批 准 前, 學 生 須 如 常 上 課 申 請 休 學 須 繳 交 有 關 費 用 7.10 退 學 7.10.1 正 式 退 學 學 生 如 打 算 退 學, 須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有 關 學 系 / 課 程 主 任 如 學 生 未 滿 18 歲, 退 學 信 須 經 父 母 / 監 護 人 簽 署 同 意 在 正 式 退 學 的 情 況 下 ( 即 提 交 書 面 通 知 和 交 還 學 生 證 ), 已 繳 付 之 保 證 金 會 於 扣 除 學 生 向 學 院 /VTC 的 欠 款 後 退 還 學 生 第 16 頁, 共 31 頁

7.10.2 非 正 式 退 學 如 學 生 未 有 事 先 通 知 學 系, 而 連 續 四 週 未 如 期 出 席 課 程 活 動, 將 被 視 為 非 正 式 退 學 學 生 如 非 正 式 退 學, 所 繳 付 之 保 證 金 將 不 獲 退 還 7.10.3 除 非 已 獲 得 院 長 批 准, 否 則 學 生 如 未 能 在 付 款 限 期 後 一 週 內 繳 交 應 繳 的 學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會 被 視 作 退 學 ( 非 正 式 ), 及 被 取 消 學 籍 如 重 新 註 冊, 須 遞 交 申 請 和 繳 付 重 新 註 冊 費, 並 清 繳 欠 款 7.10.4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佳 退 學 學 生 在 同 一 學 年 的 秋 季 與 春 季 學 期 的 學 期 平 均 分 (SMA) 如 均 在 40% 以 下, 一 般 會 被 勒 令 退 學, 不 得 再 繼 續 學 業 7.10.5 學 年 開 始 後, 無 論 學 生 在 任 何 時 候 中 途 退 學 ( 包 括 正 式 / 非 正 式 退 學, 或 被 終 止 學 籍 ), 仍 須 繳 付 相 關 的 整 期 或 整 個 學 期 的 全 數 學 費 不 論 退 學 原 因 為 何, 同 學 亦 須 向 學 系 / 學 院 秘 書 處 交 還 學 生 證 8. 出 席 率 及 紀 律 8.1 出 席 率 及 出 席 紀 錄 8.1.1 學 生 須 準 時 出 席 全 部 課 程 活 動 如 必 須 請 假, 應 盡 早 以 書 面 通 知 學 系 課 程 主 任 個 人 導 師 班 主 任 或 級 別 主 任 請 假 原 因 學 生 如 未 得 學 系 批 准, 連 續 四 週 未 有 參 加 課 程 或 相 關 活 動, 將 被 視 為 非 正 式 退 學 8.1.2 學 院 已 實 施 電 子 化 課 堂 點 名 系 統, 以 記 載 同 學 的 出 席 紀 錄 同 學 需 要 親 自 在 拍 卡 機 上 拍 卡, 作 為 他 們 出 席 該 課 堂 的 紀 錄 代 替 他 人 拍 卡 以 作 為 出 席 紀 錄 是 一 種 不 當 行 為, 代 人 拍 卡 者 與 讓 他 人 替 自 己 拍 卡 的 同 學 均 可 能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8.1.3 全 日 制 學 生 在 每 課 堂 的 出 席 時 數 是 以 實 際 時 數 為 基 礎 而 記 錄 在 電 子 點 名 系 統 ( 即 出 席 時 數 由 學 生 在 拍 卡 機 上 拍 卡 起 計 至 該 課 堂 完 結, 設 開 課 首 十 分 鐘 寬 限 ) 學 生 在 每 單 元 所 累 計 之 實 際 出 席 時 數 會 用 作 計 算 有 關 單 元 出 席 率 8.1.4 對 於 由 僱 主 直 接 保 薦 及 / 或 資 助 修 讀 日 間 兼 讀 制 課 程 的 學 生,IVE / HKDI / YC 會 另 以 密 函 將 他 們 的 課 堂 出 席 紀 錄 及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副 本 送 交 學 生 僱 主 如 學 生 持 續 缺 課, 學 院 或 會 向 僱 主 提 出 要 求 他 們 退 學 8.1.5 未 滿 18 歲 的 學 生 如 長 期 曠 課, 學 院 可 以 口 頭 通 知 或 將 通 知 書 寄 給 學 生 的 家 長 / 監 護 人 8.1.6 某 些 課 程 可 能 會 要 求 學 生 符 合 特 定 的 出 席 率, 才 可 取 得 單 元 成 績 及 格 見 第 7.7 段 8.2 操 行 及 紀 律 8.2.1 IVE / HKDI / YC 致 力 培 養 和 諧 共 融 和 愉 快 的 學 習 環 境 學 生 要 尊 重 同 輩 及 同 學 他 們 應 衣 著 整 齊, 遵 守 紀 律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保 持 應 有 禮 貌 及 公 民 意 識 學 院 不 容 許 恐 嚇 及 恃 強 欺 弱 的 行 為 發 生 學 生 如 觸 犯 這 類 行 為, 將 會 受 紀 律 處 分 第 17 頁, 共 31 頁

8.2.2 學 生 應 時 刻 遵 守 學 院 所 定 的 以 下 規 則 : (1) 校 園 內 嚴 禁 賭 博 投 注 (2) 校 園 內 嚴 禁 吸 煙 (3) 除 非 獲 得 院 長 批 准, 否 則 校 園 內 一 律 不 准 飲 酒 (4) 所 有 的 教 學 場 地, 包 括 課 室, 電 腦 室 及 演 講 廳 等 一 律 嚴 禁 飲 食 (5) 在 上 課 及 學 習 活 動 期 間, 禁 止 玩 電 子 及 電 腦 遊 戲 如 遊 戲 屬 課 程 安 排 學 習 除 外 (6) 在 所 有 上 課 地 點 及 圖 書 館 內, 須 關 掉 手 提 電 話 電 子 手 帳 等 響 鬧 設 備 除 非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及 獲 得 院 長 允 許, 所 有 妨 礙 上 課 及 學 習 的 活 動 一 律 禁 止 (7) 不 得 在 網 上 及 其 他 電 子 產 品 觀 看 上 載 或 下 載 不 雅 圖 片 或 電 影 (8) 不 得 代 其 他 同 學 在 電 子 化 點 名 系 統 拍 卡 機 上 拍 卡, 以 示 出 席 課 堂 (9) 不 得 將 課 程 老 師 所 提 供 的 筆 記 及 教 材 上 載 於 其 他 伺 服 器, 及 / 或 將 此 等 教 材 以 印 刷 或 電 子 形 式 複 製 成 副 本, 交 給 其 他 並 非 有 關 課 程 的 人 士 8.2.3 學 生 有 責 任 幫 助 校 方 維 持 校 園 環 境 清 潔 健 康 安 全 和 適 合 學 習 在 學 院 內, 學 生 須 遵 守 使 用 學 院 設 施 以 及 授 課 和 學 習 活 動 的 其 他 規 則 在 其 他 院 校 或 外 間 中 心 上 課, 亦 須 遵 守 該 處 的 規 則 8.2.4 學 院 所 有 職 員 獲 授 權 執 行 各 類 校 園 規 則, 在 學 院 範 圍 內 防 止 及 停 止 不 當 行 為 發 生 如 有 需 要, 他 們 將 知 會 學 生 紀 律 委 員 會 跟 進 8.2.5 學 生 紀 律 委 員 會 學 生 紀 律 委 員 會 獲 授 權 調 查 由 院 長 或 其 代 表 轉 交 的 行 為 不 檢 事 件, 並 負 責 提 出 建 議 委 員 會 會 以 公 正 態 度, 徹 查 每 宗 事 件, 然 後 提 出 下 列 一 項 或 以 上 建 議, 供 院 長 審 批 : (1) 學 生 沒 有 犯 錯 ; (2) 書 面 警 告 ; (3) 罰 款 賠 償 ; (4) 在 指 定 期 間 不 准 使 用 學 院 設 施 ; (5) 停 學 ; (6) 永 久 開 除 學 籍 ; 以 及 (7) 採 取 委 員 會 認 為 適 當 的 其 他 行 動 8.2.6 學 生 如 須 接 受 紀 律 處 分, 可 向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尋 求 協 助 及 聽 取 意 見 ; 如 須 出 席 紀 律 委 員 會 會 議, 可 邀 請 一 名 同 校 的 教 職 員 或 學 生 陪 同 8.3 平 等 機 會 政 策 及 防 止 騷 擾 8.3.1 VTC 致 力 制 定 推 廣 及 維 持 一 套 平 等 機 會 政 策, 以 締 造 一 個 平 等 機 會 的 環 境, 確 保 所 有 VTC 僱 員 學 生 以 及 與 VTC 有 事 務 交 往 的 人 士, 不 論 性 別 殘 疾 或 種 族 均 得 到 平 等 的 對 待 凡 本 局 的 員 工 或 學 生, 基 於 性 別 殘 疾 種 族 婚 姻 狀 況 懷 孕 或 家 庭 崗 位 的 原 故, 向 其 他 員 工 學 生 或 與 本 局 有 事 務 交 往 的 人 士 作 出 歧 視 騷 擾 中 傷 或 使 人 受 害 的 歧 視 的 行 為, 即 屬 違 法 VTC 絕 不 容 忍 任 何 非 法 行 為 8.3.2 無 論 是 本 局 員 工 或 學 生, 皆 有 責 任 締 造 一 個 公 平 和 諧 與 有 利 的 環 境, 維 護 彼 此 尊 嚴, 享 有 平 等 待 遇 第 18 頁, 共 31 頁

8.3.3 下 列 各 段 為 有 關 性 別 / 殘 疾 / 種 族 歧 視 或 騷 擾 的 定 義 和 舉 例 學 生 亦 可 瀏 覽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的 網 頁 獲 取 更 多 資 訊 8.3.4 性 騷 擾 根 據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不 受 歡 迎 的 性 要 求 或 語 言 或 身 體 上 涉 及 性 的 行 徑, 造 成 一 個 冒 犯 敵 意 或 具 威 嚇 性 的 環 境, 就 構 成 性 騷 擾 例 如 學 生 講 與 性 有 關 的 笑 話 污 言 穢 語, 或 在 校 園 內 展 示 色 情 物 品, 均 可 能 對 其 他 學 生 或 教 職 員 造 成 在 性 方 面 有 敵 意 的 環 境, 有 關 學 生 須 為 此 等 行 為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8.3.5 殘 疾 騷 擾 根 據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殘 疾 騷 擾 是 指 基 於 某 人 的 殘 疾 而 向 該 人 或 該 人 的 有 聯 繫 人 士 作 出 不 受 歡 迎 的 行 徑, 而 一 名 合 理 的 人 在 考 慮 所 有 情 況 後, 會 預 料 到 該 受 騷 擾 者 會 因 該 行 徑 而 感 到 被 冒 犯 侮 辱 或 威 嚇 殘 疾 騷 擾 行 為 的 例 子 可 包 括 口 頭 或 書 面 形 式 的 侮 辱 性 言 論 或 一 些 令 人 反 感 的 玩 笑 8.3.6 種 族 歧 視 基 於 他 人 的 種 族 而 給 予 該 人 較 差 的 待 遇, 或 因 某 人 或 其 近 親 的 種 族 而 向 該 人 作 出 不 受 歡 迎 謾 罵 侮 辱 或 令 人 反 感 的 行 為, 以 致 令 該 人 感 到 受 冒 犯 羞 辱 或 難 堪, 這 些 行 為 可 被 視 為 觸 犯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或 會 引 致 法 律 訴 訟 種 族 歧 視 例 子 可 包 括 說 種 族 主 義 的 笑 話 取 笑 嘲 弄 或 諷 刺, 例 如 取 笑 某 個 種 族 群 體 的 人 的 口 音 或 習 慣 8.3.7 學 生 應 避 免 涉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視 騷 擾 或 中 傷 行 為 這 等 行 為 乃 屬 違 法, 學 生 一 旦 證 實 犯 上, 將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8.3.8 任 何 人 士 若 感 到 遭 受 任 何 騷 擾, 可 即 時 向 干 犯 者 表 達 不 滿, 並 要 求 對 方 立 刻 停 止 若 認 為 受 到 騷 擾 或 歧 視 而 希 望 正 式 提 出 投 訴, 應 盡 快 向 學 院 秘 書 處 提 出, 學 院 會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所 有 投 訴 絕 對 保 密 8.4 提 議 及 投 訴 8.4.1 VTC 歡 迎 學 生 對 學 院 各 方 面 事 務 提 出 意 見 學 院 設 有 不 同 的 溝 通 方 式 和 途 徑, 讓 學 生 表 達 意 見 如 有 任 何 建 議, 可 向 學 系 學 生 發 展 主 任 或 院 長 提 出 8.4.2 學 生 可 直 接 與 有 關 學 系 或 職 員 聯 絡, 商 討 任 何 相 關 事 宜, 務 求 迅 速 解 決 問 題 8.4.3 各 學 院 有 申 訴 處 理 主 任, 確 保 所 有 投 訴 均 獲 適 當 跟 進, 妥 為 記 錄 學 生 可 把 投 訴 呈 交 學 系 或 學 院 秘 書 處 投 訴 人 不 會 因 其 作 出 真 誠 相 信 的 投 訴 而 受 處 分 不 過, 若 學 生 作 出 惡 意 投 訴, 或 會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8.4.4 投 訴 人 應 表 明 身 份 如 為 匿 名 投 訴, 院 長 會 考 慮 投 訴 的 內 容 而 決 定 是 否 處 理 8.4.5 學 院 一 般 會 於 五 個 工 作 天 內 書 面 確 認 收 到 投 訴, 投 訴 人 一 般 會 於 收 到 投 訴 確 認 通 知 後 十 四 個 工 作 天 內 獲 通 知 調 查 結 果 投 訴 調 查 結 果 將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而 投 訴 人 或 其 授 權 代 表 需 予 以 簽 收 9. 學 習 設 施 第 19 頁, 共 31 頁

9.1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服 務 9.1.1 各 院 校 的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均 為 師 生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教 學 支 援 服 務 院 校 希 望 透 過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創 造 一 個 可 啓 發 思 維 和 創 意 的 環 境, 並 可 藉 著 靈 活 配 置 不 同 資 源, 提 供 多 元 服 務 9.1.2 圖 書 館 服 務 每 間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均 屬 於 多 媒 體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提 供 理 想 的 學 習 研 究 和 消 閒 閱 讀 的 環 境 有 關 圖 書 館 目 前 的 資 源 及 服 務 的 資 料, 請 瀏 覽 圖 書 館 主 頁 (http://library.vtc.edu.hk) 9.1.3 各 分 校 的 圖 書 館 藏 書 總 量 豐 富, 包 括 超 過 600,000 冊 書 籍 和 刊 物 260,000 冊 獲 特 許 使 用 權 的 電 子 書 64,000 份 全 文 電 子 期 刊, 內 容 涵 蓋 應 用 科 學 商 業 幼 兒 教 育 電 腦 科 學 設 計 教 育 工 程 美 術 語 言 款 接 及 旅 遊, 以 至 職 業 指 導 等 與 VTC 課 程 相 關 的 範 疇 ; 亦 訂 閱 了 大 約 75 個 電 子 資 料 庫, 如 ABI / INFORM Global Academic Search Complete British Standards EBSCO ProQuest 及 WiseNews 等, 方 便 快 速 檢 索 不 同 學 科 的 資 料, 支 援 師 生 的 需 要 9.1.4 VTC 的 圖 書 館 目 錄 (http://encore.vtc.edu.hk) 方 便 讀 者 查 閱 各 圖 書 館 的 藏 書 資 料 讀 者 可 透 過 網 站, 檢 索 各 分 校 圖 書 館 的 書 目 資 料 查 閱 借 閱 記 錄 預 留 書 籍, 以 及 辦 理 續 借 此 外, 網 站 亦 提 供 超 連 結 至 所 有 電 子 資 源, 包 括 電 子 書 電 子 期 刊 及 電 子 資 料 庫 9.1.5 所 有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均 設 有 互 聯 網 工 作 間 個 人 電 腦 筆 記 本 電 腦 視 聽 設 備 無 線 網 絡 影 印 及 打 印 設 備, 並 附 設 八 達 通 收 費 功 能 所 有 分 校 圖 書 館 均 有 互 借 服 務 圖 書 館 使 用 者 可 於 任 何 一 所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檢 索 藏 書 資 料 及 辦 理 借 / 還 手 續 9.1.6 多 媒 體 服 務 大 部 份 院 校 的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均 設 有 學 生 工 作 坊, 工 作 坊 配 備 視 聽 器 材 打 印 設 備 影 像 掃 描 裝 置 及 多 媒 體 電 腦 等 設 施, 提 供 學 習 支 援 學 生 使 用 各 項 設 施 時, 應 遵 守 守 則 及 指 引 9.1.7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VTC@HK 是 一 個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提 供 與 VTC 有 關 的 最 新 資 訊 消 息 以 及 活 動 資 料, 讓 學 生 能 更 容 易 使 用 各 種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要 安 裝 VTC@HK 或 了 解 更 多 相 關 資 訊, 請 瀏 覽 網 址 http://www.vtc.edu.hk/mobileapp/ 9.1.8 電 腦 服 務 學 生 可 攜 帶 手 提 個 人 電 腦 進 入 各 院 校 作 學 習 用 途 學 生 的 手 提 電 腦 在 用 戶 身 份 確 認 後 可 接 上 院 校 的 無 線 電 腦 網 絡 學 生 有 責 任 在 手 提 電 腦 內 裝 上 防 電 腦 病 毒 軟 件, 並 保 證 所 有 安 裝 在 個 人 手 提 電 腦 內 的 軟 件 均 為 合 法 取 得 的 原 裝 正 版 違 規 學 生 會 遭 所 屬 學 系 紀 律 處 分 9.2 語 言 學 習 設 施 9.2.1 語 言 實 驗 室 語 言 實 驗 室 設 置 多 類 先 進 精 良 的 視 聽 器 材 和 聯 網 電 腦, 提 供 師 生 互 動 的 教 學 環 境, 學 生 可 以 多 元 化 方 式 自 主 練 習 聆 聽 和 口 語 技 巧 老 師 可 在 控 制 室 即 時 回 應, 個 別 輔 導 亦 有 多 類 電 腦 軟 件, 幫 助 學 生 練 習 聽 講 之 餘, 亦 能 掌 握 閱 讀 和 寫 第 20 頁, 共 31 頁

作 能 力 9.2.2 語 文 自 學 中 心 (CILL) 語 文 自 學 中 心 舉 辦 各 種 精 彩 活 動, 並 提 供 完 備 的 自 學 材 料 學 生 可 與 外 籍 英 語 導 師 交 流 互 動, 並 獲 得 指 導, 按 照 自 己 的 時 間 和 速 度 輕 鬆 學 習 10. 學 生 服 務 及 設 施 10.1 學 生 網 上 服 務 平 台 MyPortal 10.1.1 學 生 網 上 服 務 平 台 MyPortal 為 學 生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網 上 服 務, 通 過 互 聯 網 便 可 使 用 多 項 網 上 服 務, 如 : 閱 覽 特 設 消 息 部 門 或 學 院 通 告 ; 查 看 和 更 新 個 人 資 料 ; 查 閱 上 課 時 間 表 考 試 期 及 課 堂 出 席 紀 錄 ; 申 請 學 費 減 免 ; 申 請 儲 物 櫃 ; 預 訂 校 園 設 施 ; 報 名 參 加 學 生 活 動 ; 選 擇 修 讀 的 單 元 ( 如 適 用 ); 下 載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學 術 以 外 成 就 證 明 書 及 學 費 繳 費 通 知 書 等 ( 在 指 定 日 期 內 ); 以 及 處 理 有 關 畢 業 典 禮 事 宜 10.1.2 學 生 只 需 要 登 入 網 址 myportal.vtc.edu.hk, 並 輸 入 院 校 提 供 給 同 學 的 電 腦 網 絡 戶 口 ( 即 電 郵 戶 口 ) 和 密 碼, 即 可 登 入 MyPortal 學 生 的 電 腦 網 絡 戶 口 通 常 會 於 同 學 畢 業 的 學 年 結 束 時 停 止 運 作 10.2 學 生 問 卷 調 查 10.2.1 學 生 問 卷 調 查 (SFQ) 的 目 的, 是 為 評 估 各 單 元 及 課 程 的 質 素 學 院 設 施 及 支 援 服 務 是 否 具 有 成 效 調 查 結 果 有 助 校 方 提 升 教 學 及 服 務 質 素 10.2.2 當 學 生 快 將 完 成 某 一 單 元 時, 他 們 將 獲 邀 填 寫 問 卷 ; 屆 時 他 們 須 根 據 本 身 觀 察 所 得 與 判 斷 而 給 予 評 分 及 提 出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可 作 為 學 生 學 習 經 歷 的 一 項 指 標 10.3 學 生 會 10.3.1 學 生 會 是 根 據 社 團 條 例 正 式 註 冊 的 學 生 組 織 學 生 可 透 過 學 生 會 組 織 各 類 屬 會 舉 辦 康 樂 體 育 文 娛 及 學 術 活 動 10.3.2 學 生 會 及 其 屬 會 亦 可 選 派 代 表, 出 席 與 校 內 學 術 及 學 生 事 務 有 關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為 學 生 與 學 院 提 供 更 多 溝 通 途 徑 第 21 頁, 共 31 頁

10.3.3 所 有 全 日 制 學 生 均 自 動 成 為 學 生 會 基 本 會 員 ; 學 院 會 代 收 學 生 會 費, 然 後 全 數 轉 交 學 生 會 學 生 會 已 制 訂 一 套 完 善 的 會 計 程 序, 確 保 會 費 運 用 得 宜 10.3.4 2016/17 學 年, 每 名 全 日 制 學 生 的 學 生 會 費 為 港 幣 XXX 元 10.4 學 生 發 展 處 10.4.1 學 生 發 展 處 提 供 下 列 服 務 : 協 助 申 請 各 項 經 濟 援 助 ; 協 助 學 生 申 請 獎 學 金 / 助 學 金 學 生 車 船 津 貼 計 劃 及 港 鐵 學 生 乘 車 證 ; 專 業 的 輔 導 服 務, 包 括 個 人 及 職 業 輔 導 ; 全 人 發 展 課 程 ; 教 授 體 育 課 程, 為 體 育 屬 會 提 供 指 導, 並 擔 任 校 隊 教 練 ; 為 學 生 組 織 提 供 意 見 及 支 援 ; 以 及 學 生 活 動 設 施 管 理 10.4.2 各 學 院 的 服 務 設 施 或 有 分 別 如 有 需 要, 可 向 學 生 發 展 處 查 詢, 尋 求 協 助 10.5 學 術 以 外 成 就 證 明 書 10.5.1 全 日 制 課 程 學 生 的 課 外 活 動 會 記 錄 於 學 術 以 外 成 就 證 明 書, 並 於 畢 業 時 發 放 10.6 畢 業 生 就 業 服 務 10.6.1 學 生 及 畢 業 生 可 利 用 網 上 的 VTC 就 業 資 訊 系 統 搜 尋 全 職 或 兼 職 職 位 空 缺 ( 網 址 :http://jis.vtc.edu.hk) 亦 可 瀏 覽 MyPortal 的 事 業 坊, 獲 取 職 業 輔 導 資 料, 例 如 求 職 技 巧 最 新 的 招 聘 活 動 資 料 會 載 於 MyPortal 的 最 新 消 息 欄 内, 並 於 學 院 壁 報 板 張 貼 10.7 體 育 設 施 10.7.1 使 用 體 育 設 施 時, 須 遵 守 學 院 規 定 IVE( 柴 灣 ) IVE( 青 衣 ) 及 HKDI / IVE ( 李 惠 利 ) 院 校 設 有 游 泳 池, 全 日 制 及 兼 讀 制 學 生 均 可 免 費 使 用 持 有 效 健 身 中 心 使 用 證 的 學 生, 可 使 用 IVE / HKDI 的 所 有 健 身 室 開 放 時 間 可 向 有 關 部 門 查 詢 學 生 亦 可 預 訂 其 他 體 育 設 施 ; 收 費 及 詳 情 請 參 閱 體 育 設 施 指 南 10.8 飯 堂 10.8.1 ( 院 校 如 設 有 飯 堂, 應 擬 備 有 關 簡 介, 否 則 可 略 去 此 段 ) 10.9 書 店 10.9.1 ( 院 校 如 設 有 書 店, 應 擬 備 有 關 簡 介, 否 則 可 略 去 此 段 ) 第 22 頁, 共 31 頁

附 錄 I 學 生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知 識 產 權 1. 知 識 產 權 指 任 何 發 現 創 作 發 明 設 計 式 樣 商 標 可 作 商 業 用 途 的 科 技 數 據 庫 使 用 權 機 密 資 料 商 業 秘 密 專 有 技 術 或 任 何 研 究 方 法 ; 以 及 所 有 相 關 權 利, 包 括 : 專 利 版 權 商 標 外 觀 設 計 實 用 新 型 其 他 同 類 保 障 權, 不 論 有 否 在 任 何 國 家 註 冊 該 等 權 利 ; 以 及 前 述 各 項 的 應 用 權 知 識 產 權 創 造 者 可 獲 法 律 保 障, 享 有 其 創 作 的 經 濟 權 益 及 控 制 權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對 學 生 的 適 用 範 圍 2. VTC 的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適 用 於 所 有 修 讀 VTC 或 其 學 院 / 中 心 的 全 日 制 及 兼 讀 制 課 程 的 註 冊 學 生, 不 論 課 程 是 否 由 VTC 獨 立 開 辦 與 其 他 伙 伴 機 構 合 辦 或 是 委 託 開 辦, 同 樣 適 用 知 識 產 權 擁 有 權 3.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會 運 用 局 方 的 器 材 設 施 或 資 源,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繪 圖 數 據 草 圖 檔 案 實 驗 室 文 具 及 消 耗 品, 並 於 老 師 指 導 下, 為 功 課 及 專 題 習 作 創 出 新 意 念, 因 而 產 生 知 識 產 權, 日 後 或 有 機 會 用 作 商 業 用 途 在 此 情 況 下, 學 生 擁 有 該 等 素 材 的 知 識 產 權, 並 給 予 VTC 在 全 球 各 地 永 久 免 版 稅 的 非 獨 家 使 用 權 此 使 用 權 一 經 給 予, 不 得 撤 回, 表 示 VTC 可 複 製 或 使 用 ( 包 括 修 改 ) 學 生 在 修 讀 課 程 期 間, 由 其 本 人 獨 力 或 與 他 人 合 作 創 造 之 知 識 產 權 的 全 部 或 部 份 材 料 該 使 用 權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情 況 : (a) VTC 有 權 將 知 識 產 權 的 使 用 權 再 授 予 其 他 人 ; (b) 展 出 學 生 的 獲 獎 作 品, 供 宣 傳 或 展 示 之 用 ; 以 及 (c) 於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課 堂 及 專 業 會 議 上 引 用 並 使 用 學 生 創 作 的 作 品 4. 以 下 情 況 則 不 受 上 述 條 文 所 列 的 擁 有 權 所 規 限 : 當 學 生 獲 外 間 公 司 及 / 或 VTC 贊 助 進 行 專 題 習 作, 則 須 按 各 方 在 事 前 簽 訂 的 協 議, 決 定 該 習 作 的 知 識 產 權 屬 該 公 司 /VTC 抑 或 學 生 所 有 此 處 提 及 的 贊 助 指 該 公 司 或 VTC 給 予 的 支 持, 可 包 括 以 現 金 或 實 物 形 式 提 供 的 財 政 資 助 使 用 該 公 司 或 VTC 的 器 材 及 設 施 接 觸 該 公 司 或 VTC 與 該 習 作 相 關 的 機 密 資 料 圖 則 草 圖 及 文 件 學 生 的 義 務 及 承 諾 5. 教 學 人 員 或 學 系 向 學 生 提 供 的 筆 記 及 課 程 材 料 僅 供 學 生 個 人 使 用 學 生 不 得 將 該 等 資 料 上 載 至 其 他 伺 服 器, 亦 不 得 製 作 印 刷 或 電 子 複 本, 供 其 他 非 註 冊 修 讀 該 課 程 的 人 士 使 用 未 經 許 可, 課 堂 期 間 禁 止 錄 影 或 錄 音 6. 學 生 須 確 定 其 創 作 的 知 識 產 權 素 材 並 無 侵 犯 任 何 屬 於 他 人 的 知 識 產 權, 特 別 是 版 權 道 德 權 利 專 利 或 註 冊 外 觀 設 計, 更 不 得 載 有 任 何 損 害 名 譽 或 誹 謗 的 內 容 7. 任 何 學 生 如 發 現 或 有 理 由 相 信 知 識 產 權 材 料 由 他 人 獨 自 或 共 同 擁 有, 應 立 即 向 VTC 舉 報 第 23 頁, 共 31 頁

8. 當 學 生 在 註 冊 入 讀 VTC 或 其 附 屬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時, 每 名 學 生 必 須 同 意 遵 守 VTC 公 布 或 不 時 修 訂 的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規 則 及 規 例 所 有 學 生 須 表 示 明 白 遵 循 有 關 政 策 規 則 及 規 例 乃 繼 續 修 業 及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的 條 件 違 反 VTC 知 識 產 權 政 策 屬 嚴 重 的 不 當 行 為, 有 關 個 案 或 會 交 由 學 生 紀 律 委 員 會 或 相 關 部 門 處 理 及 跟 進 第 24 頁, 共 31 頁

附 錄 II 其 他 收 費 所 有 服 務 收 費 會 定 期 檢 討 VTC 有 權 不 時 修 訂 這 些 收 費 及 增 加 新 的 項 目 而 不 另 行 通 知 服 務 種 類 2016/17 學 年 收 費 ( 港 幣 ) ( 註 1) 1 重 新 註 冊 入 讀 課 程 每 次 申 請 400 元 2 補 領 學 生 證 每 張 100 元 3 申 請 豁 免 修 讀 單 元 / 學 分 轉 移 每 單 元 100 元 4 筆 試 費, 適 用 於 豁 免 修 讀 單 元 每 單 元 400 元 5 申 請 轉 讀 課 程 每 次 申 請 200 元 6 再 次 評 核 每 單 元 100 元 ( 註 2) 7 申 領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及 學 術 以 外 成 就 證 明 書 ( 註 3) 8 學 歷 證 明 書 每 份 50 元 每 張 100 元 9 補 領 學 歷 證 書 ( 包 括 學 歷 證 明 書 ) 每 張 500 元 10 驗 證 付 款 每 宗 交 易 100 元 11 證 明 書 ( 註 4) / 校 方 簽 署 證 明 文 件 每 份 100 元 12 上 訴 ( 註 5) (i) 就 評 核 成 績 上 訴 (ii) 就 非 學 術 議 題 / 紀 律 處 分 上 訴 13 休 學 (i) 學 期 / 學 年 開 始 前 接 獲 申 請 每 單 元 500 元 每 宗 上 訴 500 元 全 日 制 課 程 -- 每 學 期 500 元 或 每 年 1,000 元 所 有 兼 讀 制 課 程 -- 每 學 期 250 元 或 每 年 500 元 14 退 學 (ii) 學 期 / 學 年 開 始 後 接 獲 申 請 (i) 學 期 開 始 前 接 獲 申 請 (ii) 學 期 開 始 後 接 獲 申 請 ( 註 6) 15 畢 業 費 ( 註 7) 16 查 閱 已 批 閱 的 單 元 / 課 程 期 考 試 卷 已 繳 的 該 期 / 該 學 期 學 費 不 予 退 還 或 不 需 要 繳 交 學 費 的 學 生 / 課 程 --500 元 全 日 制 學 生 -- 該 期 / 該 學 期 學 費 的 50% 所 有 兼 讀 制 學 生 --500 元 應 繳 的 該 期 / 該 學 期 學 費 的 全 數 每 學 生 300 元 每 次 每 單 元 200 元 第 25 頁, 共 31 頁

服 務 種 類 2016/17 學 年 收 費 ( 港 幣 ) ( 註 1) 17 索 閱 個 人 資 料 每 次 申 請 70 元 ( 首 十 頁 ), 其 後 每 頁 另 收 5 元 註 1. 所 有 費 用 應 在 遞 交 申 請 前 透 過 繳 費 靈 或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JETCO) 繳 交 如 有 問 題, 請 到 學 院 秘 書 處 了 解 付 款 安 排 的 細 節 2. 每 位 畢 業 生 會 於 他 們 的 結 業 學 期 屆 滿 時, 獲 發 一 份 載 有 學 院 簽 署 / 蓋 印 的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及 ( 如 屬 全 日 制 學 生 ) 學 術 以 外 成 就 證 明 書 學 生 無 需 申 請 及 繳 交 費 用 3. 修 讀 多 入 學 點 和 多 結 業 點 的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及 職 專 文 憑 ( 前 稱 中 專 教 育 文 憑 ) 課 程 的 學 生, 如 於 畢 業 前 能 符 合 相 關 的 中 期 學 歷 學 銜 之 有 關 要 求, 可 申 請 中 期 學 歷 學 歷 證 明 書 4. 證 明 書 收 費 亦 適 用 於 學 生 向 校 方 申 請 其 曾 修 讀 的 課 程 / 單 元 之 課 程 大 綱 副 本 ( 按 每 次 申 請 及 每 課 程 計 算 ) 5. 對 評 核 成 績 的 上 訴 須 於 成 績 發 放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書 面 向 學 系 申 請 ; 如 對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裁 決 不 滿, 須 於 得 悉 裁 決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經 學 院 秘 書 處 書 面 提 出 若 上 訴 得 直, 申 請 費 用 將 予 發 還 6. 全 日 制 課 程 畢 業 班 學 生 須 繳 交 畢 業 費 畢 業 費 一 般 會 以 全 費 的 保 證 金 抵 銷 兼 讀 制 畢 業 班 學 生 如 欲 出 席 畢 業 禮, 亦 須 付 畢 業 費 不 論 有 否 出 席 畢 業 禮, 已 繳 付 的 畢 業 費 均 不 會 退 還 7. 學 生 須 於 考 試 成 績 公 布 日 起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指 定 的 表 格 向 所 屬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查 閱 已 批 改 的 單 元 / 課 程 期 考 試 卷, 包 括 語 文 單 元 的 期 終 評 核 逾 期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第 26 頁, 共 31 頁

附 錄 III 考 試 規 則 引 言 學 院 會 於 考 試 前 最 少 一 個 月, 發 出 考 試 時 間 表 ; 學 生 須 按 表 內 指 定 時 間 和 地 點 應 考 學 生 須 細 閱 並 遵 守 下 列 考 試 規 則, 否 則 可 被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或 停 學 1 考 試 開 始 前 1.1 未 經 批 准, 考 生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1.2 考 生 應 盡 量 避 免 攜 帶 手 提 電 話 進 入 試 場 如 有 攜 帶 手 提 電 話, 必 須 把 它 關 掉 ( 包 括 響 鬧 功 能 ) 並 放 在 座 位 椅 下 的 當 眼 處, 讓 監 考 員 清 楚 看 見 在 考 試 進 行 時, 考 生 如 被 發 現 衣 袋 內 / 身 上 藏 有 電 子 / 通 訊 器 材 ( 如 電 子 手 帳 手 提 電 話 MP3 機 電 子 字 典 具 文 字 顯 示 功 能 的 手 表 智 能 手 表 免 提 耳 機 平 板 電 腦 等 ), 將 被 取 消 該 科 目 的 考 試 成 績 如 考 生 的 電 子 / 通 訊 器 材 已 放 在 座 位 椅 下, 但 在 考 試 途 中 被 發 現 未 有 關 上 或 發 出 聲 響, 該 考 生 可 被 扣 分 考 生 必 須 將 其 他 個 人 物 品 放 入 一 個 細 小 而 附 有 拉 鍊 或 鈕 扣 的 手 提 包 內, 並 將 手 提 包 放 在 座 位 的 椅 下 此 外, 考 生 應 確 保 並 無 攜 帶 未 經 批 准 而 與 考 試 有 關 的 資 料 應 考, 一 旦 發 現 違 規, 即 當 作 弊 論 1.3 考 生 最 遲 須 在 考 試 開 始 五 分 鐘 之 前, 根 據 座 位 表 入 座 1.4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身 份 證 及 學 生 證 須 置 於 桌 面 右 上 角, 供 監 考 員 查 核 ; 如 應 考 者 身 份 與 證 件 上 資 料 不 符, 可 被 遣 離 試 場 ; 考 生 及 其 替 身 均 會 被 檢 控 1.5 考 生 須 自 備 所 需 書 寫 及 繪 圖 工 具, 並 只 可 使 用 試 場 提 供 的 數 學 用 表 或 其 他 圖 表 1.6 考 生 可 以 使 用 電 子 計 數 機 除 另 有 說 明 外, 所 有 計 數 機 必 須 為 手 提 式 使 用 乾 電 操 作 寧 靜 並 無 打 印 或 圖 象 / 文 字 顯 示 功 能 考 生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有 關 的 外 置 設 備, 例 如 說 明 書 磁 卡 記 憶 裝 置 等 1.7 考 生 必 須 於 答 題 簿 補 充 答 題 紙 或 特 別 答 題 紙 上 作 答, 並 不 得 撕 下 答 題 簿 內 紙 頁 1.8 試 場 內 不 准 飲 食 或 吸 煙 1.9 未 經 監 考 員 指 示, 考 生 不 得 開 始 作 答 2 考 試 期 間 2.1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後, 遲 到 考 生 一 般 不 得 進 場 2.2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後, 如 獲 主 考 員 批 准, 考 生 可 離 開 試 場 考 試 完 結 前 十 五 分 第 27 頁, 共 31 頁

鐘 內, 考 生 不 得 離 開 試 場 2.3 考 試 期 間, 考 生 如 需 要 短 暫 離 開 試 場, 須 有 監 考 員 陪 同 2.4 考 試 期 間, 考 生 不 得 談 話, 或 有 任 何 不 誠 實 行 為, 或 騷 擾 其 他 考 生 如 發 現 有 違 規 情 況, 監 考 員 必 須 呈 報 有 關 學 系 跟 進 2.5 如 考 試 中 途 考 生 涉 嫌 作 弊, 監 考 員 會 在 答 題 簿 封 面 作 記 錄 和 簽 署, 並 沒 收 涉 嫌 用 以 作 弊 的 物 品 考 生 可 繼 續 參 加 考 試, 但 須 於 考 試 後 出 席 紀 律 聆 訊 答 辯 2.6 監 考 員 會 於 考 試 結 束 前 三 十 分 鐘 及 五 分 鐘 宣 布 時 間 3 考 試 結 束 3.1 考 生 遲 到, 不 會 獲 得 補 時 3.2 考 試 結 束 時, 考 生 須 繼 續 安 靜 留 座, 直 至 監 考 員 宣 布 可 以 離 開 為 止 除 試 題 外, 監 考 員 所 派 物 品 均 不 得 帶 離 試 場 ; 此 外, 某 些 試 卷, 如 多 項 選 擇 試 題, 亦 可 能 不 得 攜 離 試 場 3.3 考 生 對 考 試 的 有 關 安 排 如 有 投 訴, 應 在 考 試 後 兩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書 面 向 學 系 提 出 4 惡 劣 天 氣 或 緊 急 情 況 下 的 安 排 4.1 考 試 當 日, 若 * 八 號 預 警 / 八 號 或 以 上 颱 風 信 號 或 紅 色 /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在 上 午 六 時 十 五 分 上 午 十 一 時 及 下 午 四 時 仍 然 生 效, 則 原 定 於 上 午 下 午 及 夜 間 舉 行 的 考 試 會 相 應 自 動 延 期 颱 風 亦 指 熱 帶 氣 旋 4.2 有 關 惡 劣 天 氣 情 況 下 的 考 試 安 排,VTC 不 會 透 過 電 台 及 電 視 台 宣 布 教 育 局 有 關 事 宜 的 公 布, 並 不 適 用 於 IVE/HKDI 如 情 況 許 可, 學 院 會 於 VTC 網 頁 盡 快 公 布 關 於 惡 劣 天 氣 下 重 開 考 試 或 改 期 的 安 排 4.3 如 發 生 火 警 或 緊 急 事 故, 考 生 應 保 持 冷 靜, 並 遵 照 監 考 員 指 示 4.4 如 在 開 考 後 懸 掛 紅 色 /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考 試 會 繼 續 進 行, 直 至 結 束 為 止 4.5 如 在 開 考 後 發 出 * 八 號 預 警 /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颱 風 信 號, 考 試 會 立 即 終 止 * 如 情 況 許 可, 香 港 天 文 台 在 發 出 八 號 颱 風 信 號 前 兩 個 小 時 內 會 發 出 預 警 ( 即 八 號 預 警 ) 第 28 頁, 共 31 頁

附 錄 IV 考 試 及 評 核 - 作 弊 的 定 義 學 生 如 有 以 下 不 誠 實 行 為, 會 被 視 為 作 弊 : A. 與 習 作 及 學 習 評 估 有 關 的 作 弊 行 為 此 類 作 弊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以 下 欺 騙 行 為 : A1 遞 交 不 屬 自 己 的 學 習 評 估 資 料 ( 整 份 或 部 份 ) 而 聲 稱 是 其 本 人 的 A2 發 布 他 人 的 作 業, 當 作 是 自 己 的 ; 或 反 過 來 讓 他 人 以 其 名 義 發 布 自 己 的 作 業 A3 串 謀 : 由 他 人 幫 助 自 己 完 成 作 業 A4 使 用 虛 假 或 虛 構 資 料, 聲 稱 資 料 是 自 己 的 實 驗 成 果 ; 或 使 用 經 抄 襲 或 不 當 途 徑 得 來 的 資 料 A5 蓄 意 從 他 人 的 出 版 物 或 其 他 來 源 抄 襲 資 料, 不 論 是 整 份 或 部 份, 包 括 在 自 己 作 業 內 提 出 別 人 的 論 點, 聲 稱 是 其 本 人 的, 而 沒 有 說 明 出 處 A6 使 用 從 市 面 上 或 其 他 來 源 購 買 或 取 得 的 未 經 授 權 資 料, 而 聲 稱 是 自 己 的 作 品 A7 蓄 意 抄 襲 其 他 學 生 的 作 業 或 蓄 意 讓 其 他 學 生 抄 襲 自 己 的 作 業, 不 論 是 整 份 或 部 份 A8 在 自 己 的 作 業 上 使 用 他 人 名 字 第 29 頁, 共 31 頁

B. 與 考 試 及 測 驗 有 關 的 作 弊 行 為 此 類 作 弊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以 下 欺 騙 行 為 : B9 在 考 生 身 上 考 試 桌 上 或 其 所 能 觸 及 的 範 圍 內 藏 有 被 禁 資 料 / 物 件 B10 從 試 場 帶 走 任 何 與 考 試 有 關 的 資 料, 此 等 資 料 在 有 關 規 定 中 列 明 不 得 被 攜 離 試 場 B11 在 考 試 / 測 驗 進 行 期 間 使 用 被 禁 資 料 / 物 件 B12 在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與 試 場 內 外 互 通 消 息 或 嘗 試 互 通 消 息, 包 括 蓄 意 偷 看 或 抄 襲 其 他 考 生 的 答 案, 或 讓 其 他 考 生 抄 襲 自 己 的 答 案 B13 在 離 開 及 返 回 試 場 期 間 作 弊 B14 在 答 題 紙 上 寫 上 別 人 名 字, 包 括 冒 充 其 他 學 生 或 找 他 人 冒 充 自 己 B15 在 考 試 / 測 驗 前 以 不 正 當 途 徑 取 得 全 份 或 部 份 試 卷 註 1: 一 般 而 言, 若 該 測 驗 只 佔 整 個 單 元 分 數 的 一 小 部 份 ; 或 不 像 終 期 試 般 有 編 定 的 考 試 期 ; 或 不 是 有 多 個 學 系 同 時 舉 行 統 一 考 試, 則 該 測 驗 應 被 視 作 學 生 評 核 的 其 中 一 部 份 及 根 據 A 項 準 則 處 理 註 2: 如 學 生 在 修 讀 A 單 元 期 間 觸 犯 某 項 作 弊 行 為, 其 後 在 B 單 元 觸 犯 同 一 項 / 另 一 項 作 弊 行 為, 則 其 在 B 單 元 的 作 弊 行 為 會 視 為 再 犯, 即 使 對 個 別 單 元 而 言, 該 項 作 弊 行 為 的 性 質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第 30 頁, 共 31 頁

附 錄 V 上 訴 規 則 1.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委 員 會 ( Board of Examiners ) 的 評 核 結 果, 或 紀 律 委 員 會 (Disciplinary Committee) 就 涉 嫌 作 弊 或 行 為 不 檢 事 件 的 裁 決 不 滿, 可 書 面 上 訴 在 公 布 評 核 結 果 後, 須 於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出 上 訴 ; 又 或 於 獲 知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有 關 裁 決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出 上 訴 如 上 訴 不 能 於 院 校 內 解 決, 該 院 校 須 通 知 學 生 有 關 情 況, 讓 其 考 慮 是 否 再 將 上 訴 經 學 院 秘 書 處, 呈 交 有 關 上 訴 委 員 會 (Appeals Committee) 裁 決 在 此 情 況 下, 學 生 須 繳 交 上 訴 費 用 2. 有 關 上 訴 委 員 會 收 到 正 式 上 訴 申 請 後, 會 於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召 開 會 議 3. 考 生 有 權 向 委 員 會 親 自 陳 述 上 訴 個 案, 並 可 由 一 位 同 學 陪 同 委 員 會 亦 可 邀 請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 如 相 關 監 考 員 ) 出 席 陳 述 有 關 情 況 4. 考 生 所 屬 的 院 校 上 訴 委 員 會 將 於 會 議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上 訴 結 果 如 上 訴 得 直, 上 訴 費 會 獲 發 還 5. 有 關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為 最 終 裁 決 第 31 頁, 共 3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