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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衛 理 神 學 研 究 院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中 的 應 用 教 牧 博 士 科 教 牧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王 春 安 博 士 研 究 生 : 詹 益 信 日 期 :2010 年 6 月

論 文 摘 要 目 錄 致 謝 詞 缩 寫 一 覽 表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問 題 陳 述.................... 1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地.................. 2 一 研 究 動 機..................... 2 二 研 究 目 地..................... 3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5 第 二 章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6 第 一 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發 展 史.... 6 一 非 理 性 的 信 念................... 9 二 哲 學 概 論.................... 1 3 三 人 性 觀..................... 1 4 第 二 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念... 1 6 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論 與 基 礎......... 1 6 二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目 的............ 1 9 三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治 療 過 程.......... 2 0 四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治 療 模 式.......... 2 1 1. 認 知 方 法................... 2 2 2. 行 為 治 療 法.................. 2 6 3. 情 緒 方 法................... 2 7 第 三 節 基 督 教 對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評 論... 2 9 一 上 帝 成 不 合 理 性 的 信 念...3 1 二 以 人 為 中 心 的 價 值 觀............... 3 2 三 引 誘 基 督 徒 進 到 一 個 無 神 的 系 統.......... 3 4 四 艾 里 斯 的 反 駁.................. 3 6 五 小 結...................... 3 9 第 三 章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與 聖 經 之 關 聯... 4 2 i

第 一 節 約 伯 記 呈 現 的 問 題............... 4 2 第 二 節 約 伯 的 情 緒 反 應................ 4 5 第 三 節 從 約 伯 的 經 歷 談 輔 導.............. 4 8 第 四 節 小 結..................... 5 0 第 四 章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之 應 用...5 2 第 一 節 新 竹 馬 偕 醫 院 的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5 3 一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5 3 1. 員 工 工 作 滿 意 度 與 組 織 成 承 諾 之 異 數 分 析...... 5 3 2. 皮 爾 森 相 關 分 析................. 5 5 3. 迴 歸 分 析.................... 5 6 4. 心 理 健 康 檢 測.................. 5 7 5. 對 醫 院 的 開 放 性 的 問 卷 調 查............ 5 8 二 馬 偕 美 德.................... 6 1 1.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緣 由............ 6 3 2. 馬 偕 美 德 十 二 項 內 容............... 6 4 3.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的 效 益........... 6 4 三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的 成 效... 6 6 1. 工 作 滿 意 度................... 6 6 2. 組 織 承 諾.................... 6 6 四 小 結..............67 第 二 節 個 案 案 例 之 應 用................. 6 8 一 治 療 目 標 與 歷 程................. 7 0 1. 治 療 目 標.................... 7 0 2. 治 療 歷 程.................... 7 1 3. 治 療 策 略 與 技 術................. 7 1 二 輔 導 技 巧 - 個 案 分 析............... 7 2 1. 代 表 性 個 案 介 紹................. 7 3 2. 治 療 目 標 - 這 治 療 法 為 何 適 合 案 主......... 7 4 3. 個 案 分 析.................... 7 4 4. 輔 導 技 巧 技 巧 運 用 - 駁 斥 非 理 性 信 念........ 7 5 ii

三 小 結...................... 7 7 第 五 章 結 論....................... 7 9 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應 用 之 可 行 性.... 7 9 二 理 性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運 用 上 的 一 些 建 議... 8 0 附 錄.......................... 8 2 附 錄 1. 2007 年 新 竹 馬 偕 醫 院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8 2 附 錄 2.2007 年 新 竹 馬 偕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報 告 表...8 7 附 錄 3. 2007 年 馬 偕 美 德 認 同 度 問 卷 調 查..... 1 0 6 附 錄 4. 2007 年 馬 偕 美 德 認 同 度 調 查 報 告..... 1 0 8 參 考 書 目....................... 1 3 4 一. 中 文 部 份................ 1 3 4 二. 英 文 部 份................ 1 3 6 期 刊 ( 中 文 )............... 1 3 7 期 刊 ( 英 文 )............... 1 3 8 iii

論 文 摘 要 教 牧 關 顧 是 一 項 助 人 的 工 作, 關 顧 ( 輔 導 ) 是 一 種 助 人 的 歷 程 任 何 人 在 他 的 生 命 過 程 裡, 無 論 是 求 學 工 作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人 際 關 係 等 經 常 會 遭 逢 一 些 困 難 挫 折 意 外, 造 成 身 體 心 靈 的 創 傷 信 念 受 扭 曲, 或 情 緒 上 的 困 擾 如 果 有 人 能 適 時 給 予 協 助 支 持 輔 導, 將 可 幫 助 他 療 傷 止 痛 紓 解 其 心 靈 的 傷 痛, 協 助 他 身 心 信 念, 人 格 的 正 常 成 長 與 發 展 ; 不 致 造 成 行 為 偏 差, 進 而 損 及 家 庭 團 體 社 會 可 見 教 牧 關 顧 的 重 要 性 因 為 教 牧 輔 導 本 身 就 是 一 個 關 懷 人 的 行 動, 它 將 上 帝 的 愛, 傳 播 給 世 間 需 要 愛 需 要 關 懷 需 要 安 慰 需 要 幫 助 的 人 ( 無 論 他 是 信 徒 慕 道 友 或 非 信 徒 ) 所 以, 教 會 或 是 機 構 教 牧 關 顧 的 此 項 助 人 事 工 不 但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也 有 其 價 值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簡 稱 REBT) 可 說 是 目 前 九 大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方 法 中, 最 常 為 諮 商 協 助 員 所 採 用 的 治 療 方 法 之 一 本 論 文 旨 在 : 探 討 與 應 用 艾 里 斯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論, 了 解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使 用 於 一 般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實 務 時, 它 的 治 療 對 象 治 療 目 的 治 療 模 式 以 及 它 的 應 用 和 治 療 效 果 當 然 在 這 篇 論 文 中 並 不 是 以 治 瘵 為 目 的, 乃 是 藉 著 嚐 試 將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論 與 聖 經 神 學 相 結 合, 將 它 的 治 療 中 強 調 信 念 改 變 的 技 巧 應 用 於 教 牧 關 顧 中, 並 探 討 它 的 適 用 性 期 望 理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能 有 助 於 提 昇 牧 者 在 教 牧 關 顧 的 事 工, 達 成 事 半 功 倍 的 效 果 本 論 文 全 部 共 分 五 章, 茲 將 各 章 的 重 點 摘 錄 如 下 第 一 章, 緒 論 : 首 先 界 定 研 究 目 的 方 法 範 圍 與 論 文 組 織 第 二 章, 詳 細 研 討 並 整 理 艾 里 斯 (Albert Ellis)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簡 稱 REBT) 的 理 論 並 探 討 基 督 教 對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看 法 與 評 價 第 三 章, 及 了 解 約 伯 與 三 位 朋 友 的 辯 論, 來 看 到 信 念 的 改 變, 人 對 信 仰, 哲 學 觀 也 有 所 改 變 第 四 章, 現 實 案 例 與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之 關 聯 性 以 新 竹 馬 偕 醫 院 iv

的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的 分 析 報 告, 來 探 討 理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應 用 於 教 牧 關 顧 中 的 適 用 性 與 應 用 理 性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現 實 個 案 之 應 用, 藉 員 工 的 對 醫 院 環 境, 主 管, 價 值 觀 等 的 調 查, 了 解 員 工 的 在 職 去 留 意 願, 看 能 否 改 善 員 工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第 五 章, 是 本 論 文 的 結 論, 以 及 筆 者 對 要 使 用 這 方 法 時,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期 望 在 提 昇 教 牧 關 顧 事 工 的 功 能 上, 有 所 助 益 v

致 謝 詞 首 先 要 感 謝 上 帝, 在 這 十 年 的 進 修 研 究 的 學 習 過 程 中, 用 祂 那 數 算 不 盡 的 恩 典, 一 步 一 步 的 引 領 與 扶 持, 論 文 至 今 才 得 以 完 成 感 謝 衛 理 神 學 研 究 院 的 教 授 群, 讓 我 在 教 牧 學 博 士 班 的 課 程 中, 接 受 每 位 師 長 的 諄 諄 教 誨, 獲 得 許 多 寶 貴 的 知 識 及 信 仰 典 範, 增 廣 牧 會 工 作 視 野 及 實 力, 才 能 再 次 完 成 上 帝 的 僕 人 的 終 身 學 習 深 造 教 育 的 機 會 這 篇 論 文 能 順 利 達 成, 皆 要 感 謝 恩 師 及 指 導 教 授 王 春 安 院 長 全 程 的 辛 苦 引 導 指 正 修 補 理 念 的 基 礎 應 用 的 重 點, 具 體 的 閱 讀 適 時 給 予 督 促 與 鼓 勵 因 著 師 長 的 鼓 勵, 才 不 致 半 途 而 廢 ; 只 因 自 己 是 朽 木 不 可 雕 也! 若 不 是 有 上 帝 的 恩 典, 那 有 化 腐 朽 為 神 奇 的 神 蹟 奇 事 感 謝 筆 者 曾 經 牧 養 過 的 苗 栗 長 老 教 會 的 長 執 信 徒, 讓 我 於 牧 養 期 間 ( 14 年 ), 得 以 有 機 會 在 衛 理 神 學 研 究 院 教 牧 學 博 士 班 就 讀 感 謝 香 山 長 老 教 會 林 錫 和 牧 師 吳 慧 如 師 母 甚 是 關 心 筆 者 進 修 情 形, 與 代 禱 再 感 謝 我 現 職 的 馬 偕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郭 許 達 院 長 各 室 主 任 與 院 牧 室 同 仁 等, 在 繁 忙 的 醫 院 事 工 與 進 修 中, 給 予 我 事 工 上 的 關 心 與 支 持 ; 特 別 在 論 文 所 需 的 問 卷 調 查 工 作 上, 新 竹 分 院 的 企 劃 組 總 院 院 牧 部 主 任 潘 美 惠 牧 師 帶 領 的 院 牧 團 隊, 對 馬 偕 美 德 文 化 的 編 製 與 推 動, 在 資 料 上 給 予 相 當 的 協 助 讓 我 在 學 術 的 養 成 和 臨 床 的 經 驗 上 提 供 論 文 寫 作 的 豐 富 內 容 感 謝 關 懷 我 的 親 人 好 友, 一 直 給 予 我 無 限 關 心, 與 代 禱 特 別 感 謝 父 親 詹 德 福 牧 師, 母 親 張 瓏 招 每 日 為 我 的 牧 養 服 事, 論 文 的 完 成, 付 出 的 代 禱, 常 勉 勵 我 在 職 份 要 忠 心 服 事, 盡 力 傳 掦 福 音, 時 時 裝 備 為 主 使 用 感 謝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專 任 副 教 授 林 仁 和 牧 師, 自 行 的 協 助 我 蒐 集 論 文 資 料 相 關 議 題 上 研 究 互 動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總 會 教 社 部 服 事 的 好 友 黃 哲 彥 牧 師, 在 論 文 文 字 資 料 修 正 與 整 理 之 相 關 協 助 因 著 眾 親 友 的 關 心 與 支 持, 使 我 感 受 到 來 自 主 內 真 摰 情 感 與 愛 的 環 境 鼓 勵 及 代 禱 的 力 量, 來 助 我 完 成 論 文 最 後, 再 感 謝 上 帝 賜 我 奇 妙 的 家 庭, 我 們 知 道 博 士 學 位 ( PH.D) vi

很 難 取 得, 幸 好 太 太 後 面 推 著, 讓 丈 夫 得 以 取 得 學 位 ( Push husband to get Degree ), 只 不 過 我 是 教 牧 學 學 位 ( Doctor of Ministry; D.Min.) 所 以, 要 感 謝 我 的 愛 妻 林 素 琦, 在 我 忙 於 進 修 博 士 班 課 程 及 撰 寫 論 文 期 間, 身 兼 父 職 與 母 職 ( D.M ), 為 我 因 無 暇 陪 伴 之 際, 與 分 擔 家 庭 之 責 的 獻 上 一 切 的 辛 苦 感 謝 太 太 與 惠 愛 惠 琳 惠 心 一 直 配 合 營 造 有 支 持 安 慰 體 諒 禱 告 愛 的 環 境 來 助 我 完 成 論 文 終 身 感 謝 上 帝 豐 富 的 恩 典, 安 排 那 麼 多 的 良 師 益 友 及 親 人 助 我 完 成 進 修 的 心 願 在 此, 願 榮 耀 歸 聖 父 聖 子 聖 靈, 也 與 曾 經 參 與 並 關 心 我 的 人 分 享 喜 樂 成 果, 也 願 上 帝 記 念 賜 福 您 們 的 愛 心 直 到 永 遠 vii

縮 寫 一 覽 表 ABCD theory A B C Activating Experience ( event) Belief Emotional Consequences (emotional and behavioral consequence) D E Disputing (disputing intervention) Effect F new Feeling ib rb dec dbc uec ubc ce ee bd irrational Beliefs rational Beliefs desirable emotional Consequence desirable behavior Consequence undesirable emotional Consequence undesirable behavior Consequence congnitive Effect emotional Effect behavior Effect REBT 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viii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問 題 陳 述 在 我 們 的 生 命 中, 總 會 遇 到 因 難 與 挫 折 當 遇 到 因 難 與 挫 折 的 時 候, 我 們 的 態 度 往 往 影 響 往 後 處 理 的 結 果 如 果 我 們 只 是 將 這 些 都 歸 咎 於 命 運 風 水 緣 份 的 時 候, 我 們 就 會 發 現 當 因 難 來 到 時, 大 多 數 的 處 理 態 度 就 會 比 較 消 極, 會 逆 來 順 受 然 而, 我 們 也 得 回 來 問 這 種 逆 來 順 受 默 默 承 受 就 是 人 生 經 歷 中 最 好 的 解 決 方 法 嗎? 筆 者 過 去 在 教 會 牧 會 14 年 期 間, 關 心 會 友 生 命 成 長 過 程 經 歷 的 種 種 問 題 時, 常 聽 到 會 友 會 提 出 他 們 的 疑 惑 我 為 什 麼 會 碰 這 種 試 探? 我 是 在 什 地 方 得 罪 上 帝? 我 已 經 向 上 帝 禱 告 了, 神 怎 麼 還 沒 有 回 應 我? 信 徒 對 信 仰 信 念 的 認 知 中, 總 是 存 有 為 什 麼 義 人 會 受 苦 難 的 信 仰 疑 惑? 當 信 徒 面 對 苦 難 時, 在 信 仰 理 解 下 常 會 出 現 一 定 有 上 帝 的 祝 福 或 賞 賜 臨 到 我 只 要 等 待, 遲 早 會 是 好 結 果 的 我 只 要 交 給 神 就 好 這 類 的 期 待 當 時 間 久 了, 他 們 的 因 難 還 無 法 如 他 們 的 期 待 時, 就 會 向 牧 者 提 問 為 什 麼 神 還 沒 有 回 應 我 呢? 諸 如 此 類 扭 曲 人 信 念 的 不 良 觀 念 想 法, 是 我 在 牧 會 以 來 一 直 感 受 得 到 的 現 在 我 在 醫 院 擔 任 院 牧 的 工 作, 每 天 面 對 員 工 病 房 的 病 人 與 家 屬, 我 發 現 所 遇 到 的 諸 如 此 類 的 問 題, 也 如 在 教 會 牧 養 時 一 樣, 甚 至 更 嚴 重 與 急 迫 英 文 有 句 俗 語 說 Seeing is believing, 亦 即 眼 見 為 信 或 說 眼 見 為 憑, 意 思 就 是 說 拿 出 證 據 來! 我 們 都 知 道, 人 對 真 理 的 認 知 有 不 同 的 模 式, 從 孩 童 時 期 對 周 遭 事 物 的 接 觸 (touching), 或 是 到 長 大 後 對 抽 象 觀 念 的 體 認, 甚 至 是 心 靈 世 界 的 意 會, 都 需 要 認 知 境 界 的 深 化 與 提 昇 然 而, 在 信 仰 學 習 的 過 程 裡, 看 見 (see) 和 相 信 (believe) 往 往 又 以 不 同 的 方 式 呈 現 著 1 因 為, 當 我 們 談 到 信 仰 經 歷 時, 我 們 必 須 學 習 看 到 我 們 的 內 心, 並 學 習 用 心 來 觀 看 我 們 必 須 學 習 看 見 關 於 自 己 的 真 相, 才 學 習 看 見 關 於 上 帝 的 真 理 我 們 好 像 以 為 我 們 知 道 自 己 所 求 的 是 什 麼, 所 要 的 是 什 麼, 其 實 我 們 不 知 道! 1 參 閱 約 翰 福 音 書 廿 一 章 25 節 多 馬 對 他 們 說 : 除 非 我 親 眼 看 見 他 手 上 的 釘 痕, 並 用 我 的 指 頭 摸 那 釘 痕, 用 我 的 手 摸 他 的 助 旁, 我 絶 不 信 中 多 馬 的 看 見, 摸 到, 才 會 相 信 耶 穌 的 復 活 1

人 有 很 多 扭 曲 的 認 知 觀 念, 以 及 不 良 的 思 想, 進 而 影 響 人 的 心 境 人 的 行 為 又 受 到 情 緒 影 響, 直 接 間 接 影 響 到 人 際 的 關 係, 也 影 響 了 自 己 的 成 長 亞 伯. 艾 里 斯 ( Albert Ellis) 2 認 為 人 的 確 受 到 生 物 性 及 過 去 成 長 經 驗 的 影 響, 而 在 想 法 及 行 為 模 式 上 有 特 定 的 傾 向 人 之 所 以 會 如 此, 是 依 循 過 去 經 驗 所 建 立 的 信 念 及 解 釋 習 慣, 而 有 這 種 行 為 反 應 模 式 人 的 行 為 或 情 感 都 是 認 知 經 歷 的 產 品, 認 知 經 歷 可 經 學 習 而 強 化, 本 論 文 的 研 究 即 是 要 討 論 如 何 在 教 牧 諮 商 (Pastoral counseling) 3 的 功 能 上 來 改 變 人 的 不 良 觀 念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一 研 究 動 機 在 會 友 因 生 活 困 難 與 苦 難, 因 而 產 生 扭 曲 信 仰 的 知 識 理 解 與 不 正 確 觀 念 時, 牧 者 的 職 責 是 什 麼? 在 會 友 的 當 中, 有 生 病 的 信 徒, 有 人 意 氣 消 沉, 有 人 已 經 到 自 殺 的 邊 緣, 人 有 染 上 酒 癮, 也 有 人 自 覺 活 著 沒 有 意 義 沒 有 希 望 他 們 不 是 快 樂 的 一 群 人 我 相 信 他 們 面 臨 的 這 些 問 題 是 無 法 與 靈 命 分 開 的, 他 們 是 被 哀 傷 和 罪 牽 絆 的 人, 甚 至 不 能 靠 意 志 力 來 戰 勝 這 一 切 耶 穌 說 過 : 健 康 的 人 用 不 著 醫 生, 有 病 的 人 才 用 得 ( 馬 太 九 : 12), 我 們 如 何 幫 助 這 些 會 友 呢? 如 何 改 變 人 在 困 境 的 想 法 信 仰 意 念? 特 別 是 人 對 宗 教 信 仰 的 體 驗 與 理 解? 當 信 徒 如 同 約 伯 一 樣, 面 臨 生 活 重 大 事 故, 自 己 本 身 卻 無 法 靠 一 己 之 力 解 決 時, 牧 者 如 何 與 他 一 同 走 過 死 蔭 幽 谷? 如 何 協 助 信 徒 了 解 他 在 特 定 事 件 中 的 想 法, 且 要 更 進 一 步 引 導 他 去 發 掘 他 內 在 核 心 的 信 仰 信 念 和 宗 教 人 生 哲 學 的 思 考 以 宗 教 性 的 語 言 來 說 就 是 讓 信 徒 在 苦 難 中 經 歷 神 遇 見 神 這 種 的 協 助 是 教 會 牧 者 關 顧 (Pastoral care) 4 2 亞 伯. 艾 里 斯 ( Albert Ellis 1913) 是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簡 稱 REBT) 的 創 始 者 3 一 般 人, 稱 牧 師 從 事 教 會 的 各 項 牧 會 工 作 為 教 牧, 也 就 是 說, 牧 師 善 盡 職 份, 負 責 講 道 教 導 牧 養 和 醫 治 ---- 等 事 工, 稱 之 為 教 牧 至 於 諮 商 則 是 指 : 在 教 牧 事 工 的 項 目 範 圍 內, 一 種 關 顧 和 輔 導 的 方 法 與 技 巧 因 此, 簡 單 的 說, 教 牧 諮 商 就 是 指 : 教 牧 人 員 牧 會 事 工 中, 從 事 諮 商 的 活 動 而 言 侯 活. 祈 連 堡 著, 牧 養 與 輔 導 ( 香 港 : 基 督 教 文 藝, 1988), 15 4 教 牧 關 顧 則 涵 蓋 了, 教 會 中 所 有 的 教 導 牧 養 支 援 和 醫 治 ---- 等 的 事 工 2

的 責 任 當 然 牧 師 也 有 可 能 進 入 職 場, 如 學 校 醫 院 軍 隊 機 構 等 地 方 服 事 這 時 牧 者 面 對 的 不 再 單 純 是 信 徒, 而 是 面 對 更 多 更 複 雜 的 人 群 ; 此 時 牧 者 不 能 停 留 在 教 牧 關 顧 的 角 色, 而 必 須 以 更 廣 擴 的 態 度 來 協 助 他 所 面 對 的 人 他 必 須 成 為 職 場 協 助 者 5 不 論 是 教 牧 關 顧 或 是 職 場 協 助 者, 我 們 都 得 面 對 如 何 (how to) 的 基 本 問 題 二 研 究 目 的 從 教 會 牧 養, 到 醫 院 院 牧 的 工 作, 在 諮 商 實 務 體 驗 與 接 觸 個 案 探 究 心 得 中, 發 現 到 求 助 者 ( 案 主 ) 常 感 到 困 擾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受 文 化 傳 統 或 家 庭 社 會 的 影 響, 形 成 一 些 不 合 理 的 觀 念 或 自 我 束 縛 的 想 法 當 求 助 者 本 身 又 缺 乏 因 應 挫 折 或 困 境 的 能 力 自 信 心 低 落 時, 求 助 者 常 會 籠 罩 在 情 緒 紛 擾 的 困 境 中 當 然 我 們 協 助 者 通 常 是 幫 助 求 助 者 釐 清 扭 曲 的 觀 念, 重 建 自 信, 及 讓 求 助 者 有 自 行 面 對 及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耶 穌 說 : 我 來 了 是 要 叫 人 得 生 命... 並 且 得 的 更 豐 盛 ( 完 全 ) ( 約 翰 十 :10) 耶 穌 是 在 談 論 豐 盛 的 生 命, 而 教 會 的 使 命 是 要 教 會 成 為 一 個 豐 盛 生 命 的 中 心 人 可 以 得 到 釋 放, 滋 養 和 能 力, 使 生 命 有 更 整 全 的 發 展 所 以 教 會 的 任 務, 就 是 牧 養, 關 懷 和 輔 導 信 徒 生 命 得 救 的 形 象, 一 方 面 是 人 可 以 得 到 滋 養, 在 整 個 人 生 的 過 程 裡, 處 處 得 到 關 懷 另 一 方 面, 是 信 徒 可 以 在 教 會 有 足 夠 可 以 學 習 與 裝 備 力 量 的, 由 其 中 得 到 幫 助 成 為 完 全 的 人, 也 可 以 成 為 幫 助 人 的 人, 更 可 以 使 教 會, 甚 至 社 會 得 以 完 全 本 論 文 想 探 討 的 是 亞 伯. 艾 里 斯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上 的 應 用 期 盼 通 過 本 論 文 的 探 討 來 找 出 一 個 在 教 牧 關 顧 ( 協 談 ) 的 模 式, 以 幫 助 求 助 者 成 長, 甚 至 讓 求 助 者 遇 見 神, 重 回 信 仰 信 心 哥 林 多 後 書 一 章 4 節 如 此 記 載 : 我 們 在 一 切 患 難 中, 祂 就 安 慰 我 們, 叫 我 們 能 用 上 帝 所 賜 的 安 慰, 去 安 慰 那 遭 各 樣 患 難 的 人 侯 活. 祈 連 堡 著, 牧 養 與 輔 導 ( 香 港 : 基 督 教 文 藝, 1988), 16 5 參 閱 Clara E.Hill 著, 林 美 珠, 田 秀 蘭 譯 助 人 技 巧 - 探 索, 洞 察 與 行 動 的 催 化 第 二 版 ( 台 北 : 學 富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2006), 5 是 人 較 廣 泛 普 遍 的 用 語, 包 括 形 形 色 色 的 個 體, 像 醫 生, 護 士, 諮 商 師, 心 理 治 療 師, 從 事 服 務 性 工 作 者, 和 牧 師, 界 定 為 幫 助 案 主 探 索 其 情 感 使 之 獲 得 洞 察, 以 利 其 在 生 命 中 做 出 積 極 正 向 的 改 變 3

因 此, 藉 以 理 性 情 緖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論 架 構 分 析, 醫 院 滿 意 度 的 問 卷 調 查, 及 醫 院 個 案 訪 談 的 方 式 來 探 討 自 我 情 境 所 帶 來 對 個 案 的 影 響 因 此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目 的, 在 改 變 案 主 不 良 認 知 的 手 段, 進 而 帶 給 案 主 從 困 擾 情 緒 與 不 適 應 行 為 中 得 以 改 變 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過 程 中, 強 調 特 定 具 體 的 認 知, 情 緒, 及 行 為 的 改 變 艾 里 斯 要 改 變 求 助 者 的 哲 學 觀 念 他 認 為 人 的 確 受 到 生 物 及 過 去 成 長 經 驗 的 影 響, 而 在 想 法 及 行 為 模 式 上 有 特 定 的 傾 向 依 據 他 的 觀 點, 人 之 所 以 仍 舊 保 持 一 定 的 反 應 模 式 是 在 於 我 們 仍 舊 依 循 過 去 經 驗 所 建 立 的 信 念 及 解 釋 習 慣 透 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的 治 療 法 歷 程, 讓 求 助 者 學 習 一 些 技 能 去 找 出 並 駁 斥 那 些 經 由 自 我 教 條 化 而 深 植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irrational Beliefs, 簡 稱 ib) 6 求 助 者 可 以 學 習 如 何 以 有 效 而 理 性 的 認 知 來 取 代 無 效 的 思 考 模 式, 使 情 境 所 造 成 的 情 緒 反 應 隨 著 改 變 在 治 療 歷 程 使 求 助 者 將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原 理 運 用 在 特 別 的 問 題 上, 也 用 在 生 活 中 或 未 來 可 能 遭 遇 的 問 題 上 例 如 : 重 視 處 理 想 法 與 行 為, 而 非 重 視 感 覺 的 表 達 ; 視 治 療 為 一 種 教 育 過 程 ; 牧 者 特 別 在 指 派 家 庭 作 業 及 教 導 直 接 思 考 的 策 略 上 ;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為 教 師, 而 求 助 者 為 學 生 ; 應 可 把 治 療 中 所 學 的 技 能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演 練 依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文 獻 分 析, 艾 里 斯 (1983f) 說 過, 許 多 不 同 類 型 情 緒 失 調 的 產 生, 顯 然 與 宗 教 信 仰 過 於 狂 熱 有 關, 包 括 倚 賴 心 理 缺 乏 忍 受 力 缺 少 自 尊 和 憂 鬱 等 但 是 他 綜 合 許 多 宗 教 書 籍 作 者 的 意 見, 認 定 宗 教 對 人 類 的 影 響 絕 對 是 正 面 的 它 可 以 是 人 類 適 應 社 會 生 活 的 中 間 媒 介, 是 病 理 的 抑 制 者, 也 是 難 民 避 難 所 透 過 信 仰 的 表 達 與 活 動, 確 實 可 以 達 到 自 我 治 療 的 效 果 即 使 有 一 些 評 論 家 ( 例 如, 麥 克 明 (McMinn) 李 伯 德 意 志 (Leboid, 1989) 表 示, 艾 里 斯 主 張 的 若 想 擁 有 健 康 的 心 理, 則 必 須 改 變 過 於 狂 熱 的 宗 教 信 仰 這 項 理 6 參 閱 廖 鳳 池, 認 知 治 療 理 論 與 技 術 ( 台 北 : 天 馬, 1996), 5 人 的 思 考 因 受 到 或 多 或 少 的 某 種 差 勁, 無 效 或 頑 固 的 方 式 進 行, 與 受 到 父 母, 師 長, 同 儕 的 教 導, 大 眾 傳 播 的 影 響, 和 他 人 的 互 動 及 自 我 觀 察 和 自 我 評 定 等 等 影 響, 因 而 產 生 了 不 合 理, 不 合 邏 輯, 或 和 事 實 不 符 的 信 念, 稱 之 為 非 理 性 信 念 (irrational Beliefs, 簡 稱 ib) 4

論 顯 然 與 基 督 徒 所 認 定 的 治 療 法 大 相 逕 庭, 但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所 提 出 的 理 論 與 技 巧 對 建 立 健 康 信 仰 還 有 助 益 的 本 論 文 也 希 望 可 以 提 出 一 些 幫 助 求 助 者 重 建 對 上 帝 信 心 的 方 法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本 論 文 第 二 章 將 以 文 獻 探 討 的 方 式, 研 討 並 整 理 艾 里 斯 (Albert Ellis)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簡 稱 REBT)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探 討 基 督 教 對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評 價 然 後 在 第 三 章 中 嘗 試 以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方 法 來 理 解 聖 經 中 約 伯 的 遭 遇 及 其 情 緒 變 化, 用 以 說 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論 與 技 巧 對 基 督 教 之 適 用 性 而 在 第 四 章 則 透 過 新 竹 馬 偕 醫 院 的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之 推 行 及 個 案 輔 導 中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中 對 於 改 變 信 念 之 技 巧 運 用 來 說 明 此 方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上 的 有 效 性 本 論 文 不 管 是 從 問 卷 調 查, 文 獻 探 討, 或 個 案 關 懷 的 應 用, 讓 我 們 在 職 場 ( 教 會, 在 醫 院 ) 上, 我 們 幫 助 個 案, 使 案 主 自 己 能 進 行 理 性 情 緒 自 我 分 析, 我 們 先 讓 案 主 了 解 案 主 自 己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是 什 麼? 藉 著 辯 論 對 質 反 駁 的 方 式, 使 案 主 修 正 或 放 棄 非 理 性 信 念, 與 找 出 自 己 最 受 困 擾 的 情 緒 是 什 麼? 藉 著 釐 清 個 案 的 信 念, 以 致 協 助 案 主 為 此 改 變 與 重 建 案 主 的 行 為 模 式, 使 得 案 主 能 走 向 全 人 的 成 長 因 此, 我 們 也 必 須 了 解 本 論 文 不 是 在 處 理 治 療 的 問 題, 乃 藉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強 調 信 念 改 變 的 理 論 及 技 巧 作 一 個 教 牧 關 顧 的 應 用 上 的 正 當 性 之 探 討 5

第 二 章 探 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理 論 在 我 們 生 命 中 有 太 多 的 痛 苦 經 驗, 每 一 次 的 經 驗 都 造 成 我 們 情 緒 的 起 伏 不 定 但 專 家 告 訴 我 們, 情 緒 的 困 擾 常 來 自 於 太 過 嚴 肅, 缺 乏 幽 默 感, 導 致 我 們 在 困 難 中, 失 去 了 歡 笑, 同 時 也 失 去 對 抗 困 境 的 力 量 海 倫 凱 勒 曾 說 : 面 對 光 明 時, 陰 影 永 遠 在 我 們 身 後 艾 倫 克 萊 恩 (Allen Klein, 2001) 在 天 空 不 藍, 仍 然 可 以 笑 : 練 習 幽 默 一 書 中 提 到, 悲 傷 的 眼 淚 使 我 們 往 內 看, 我 們 哭 泣, 自 艾 自 憐 而 另 一 方 面, 歡 笑 卻 讓 我 們 把 焦 距 往 外 移 歡 笑 擴 大 了 我 們 的 視 野, 讓 我 們 用 新 的 方 式 看 待 自 身 的 處 境 他 引 用 作 家 海 爾 默 普 萊 斯 納 (Helmuth Plessner) 的 話 說 : 歡 笑 的 人 面 向 整 個 世 界 另 一 方 面, 哭 泣 的 人 只 7 看 到 自 己 的 世 界, 自 己 的 痛 苦 在 諮 商 方 法 中,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REBT) 是 由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艾 里 斯 ( Albert Ellis) 所 創 立 的, 主 要 強 調 認 知 的 重 建, 幫 助 個 人 建 立 新 的 人 生 哲 學 因 為, 影 響 我 們 情 緒 的 不 是 發 生 事 情 的 本 身, 而 是 我 們 對 此 事 件 的 看 法 和 解 釋 ; 我 們 怎 麼 想, 就 怎 麼 感 覺 所 以, 只 要 我 們 可 以 改 變 想 法, 就 可 以 改 變 情 緒 藉 著 對 自 己 想 法 的 檢 視, 發 覺 自 己 非 理 性 的 想 法, 來 解 決 我 們 的 情 緒 困 擾, 重 建 生 活 的 能 力 在 這 個 章 節 中, 將 審 視 艾 里 斯 常 用 在 求 助 者 身 上 的 一 些 認 知 行 為 和 情 緒 治 療 法 此 外, 也 將 特 別 提 出 一 些 他 在 臨 床 應 用 上 所 創 立 ( 或 改 進 ) 的 治 療 法 ; 這 些 治 療 方 法 足 以 代 表 他 在 心 理 治 療 和 諮 商 領 域 中 的 偉 大 貢 獻 我 們 承 認 把 介 入 程 序 區 分 為 認 知 行 為 和 情 緒 三 種 類 別, 多 少 是 有 一 些 人 為 的 設 計 因 為, 一 個 特 定 技 術 所 採 用 的 各 種 模 式 之 間, 均 有 相 當 的 重 疊 性 基 本 上, 大 部 分 艾 里 斯 所 使 用 能 認 同 的 治 療 技 術, 都 是 想 要 對 當 事 人 在 認 知 和 人 生 觀 的 功 能 上 產 生 有 利 的 影 響 8 在 此 所 使 用 的 分 類 設 計 是 要 強 調 艾 里 斯 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中 所 使 用 的 介 入 程 序 的 多 模 式 的 特 質 第 一 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發 展 史 7 8 艾 倫 克 萊 著, 45. Joseph Yankura 陳 逸 群 譯 艾 里 斯 - 理 情 治 療 學 派 創 始 人,126 6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代 表 人 物 為 艾 里 斯 (Albert Ellis) 他 在 1913 年 出 生 於 匹 茲 堡, 四 歲 時 搬 到 紐 約 郊 外, 以 後 便 定 居 紐 約 他 童 年 時 期 曾 九 度 住 院, 主 要 是 因 腎 臟 炎 引 起 ; 在 十 九 歲 時 又 併 發 腎 臟 性 糖 尿 病 ; 四 十 歲 時 罹 患 糖 尿 病 但 他 拚 命 地 照 顧 自 己 的 健 康, 堅 決 地 不 使 自 己 因 疾 病 而 悲 慘 過 生 活 他 以 強 韌 的 生 命 力 和 精 力, 充 滿 地 度 過 他 的 一 生 艾 里 斯 的 家 庭 經 驗 並 非 愉 快 他 形 容 他 的 父 母 對 他 是 仁 慈 的 忽 視, 他 七 歲 時 已 學 會 獨 立, 十 二 歲 時 父 母 離 婚 後 來 他 下 定 決 心 要 成 為 一 個 作 家, 便 仔 細 規 劃 自 己 的 教 育 生 涯 他 進 商 業 高 中, 然 後 在 紐 約 市 立 大 學 主 修 商 業 管 理, 以 便 在 生 意 上 賺 到 足 夠 的 錢 去 寫 任 何 他 想 寫 的 東 西 1930 年 美 國 經 濟 大 蕭 條, 影 響 了 艾 里 斯 的 計 劃, 他 只 得 放 棄 成 為 富 商 的 美 夢, 不 過 仍 繼 續 從 事 小 說 的 創 作 後 來 他 決 定 轉 攻 心 理 學, 他 於 1943 年 自 紐 約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獲 得 碩 士 學 位, 再 於 1947 年 獲 得 臨 床 心 理 學 博 士 學 位 完 成 博 士 學 位 後, 他 曾 開 業 當 精 神 分 析 的 心 理 治 療 師 但 他 卻 發 現 精 神 分 析 有 它 的 缺 陷, 使 他 對 精 神 分 析 的 效 果 深 表 懷 疑 他 認 為 精 神 分 析 過 於 抽 象, 難 以 操 作, 而 且 效 果 又 難 以 驗 證 因 此 他 立 志 要 自 立 門 戶, 希 望 能 創 造 一 較 主 動 與 指 導 性 取 向 的 治 療 理 論 1955 年 他 開 始 自 創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1959 年 創 立 了 理 性 生 活 研 究 所 ( Institute for Rational Living), 是 一 個 科 學 與 文 教 基 金 單 位, 以 推 展 他 的 理 念 1962 年 出 版 了 第 一 本 論 心 理 治 療 的 緣 由 與 情 緒 (Reason and Emotion in Psychotherapy) 1968 年 再 創 設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研 究 所 (Institute for Rational- Emotive Therapy), 作 為 專 業 訓 練 與 臨 床 服 務 機 構 從 1960 年 代 開 始,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就 開 始 在 輔 導 與 心 理 治 療 領 域, 成 為 一 個 新 興 的 理 論 模 式 當 艾 里 斯 發 現 精 神 分 析 學 派 的 方 法 對 個 案 並 不 適 宜 之 後, 即 致 力 發 展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艾 里 斯 認 為 精 神 分 析 下 沒 有 效 果, 而 人 們 治 療 後 有 時 會 變 得 更 糟 基 於 這 種 信 念, 他 開 始 說 服 並 強 迫 案 主 去 做 他 們 最 敢 做 的 事 艾 里 斯 首 度 發 現 主 動 直 接 的 心 理 治 療, 要 比 標 7

準 的 心 理 分 析 更 見 效 果 和 效 率 從 1950 年 代 中 期 起, 他 發 表 了 兩 篇 有 別 於 正 統 精 神 分 析 法 的 實 驗 結 果 心 理 治 療 法 新 技 術 ( 艾 里 斯,1955a) 和 精 神 病 的 心 理 治 療 技 術 ( 艾 里 斯,1955b ), 開 始 規 劃 他 所 稱 之 理 性 治 療 ( rational therapy) 的 理 論 與 技 術, 開 始 向 他 的 心 理 治 療 師 之 路 邁 進 為 有 別 於 其 他 的 精 神 分 析 師 之 治 療 方 式 及 與 個 案 中 心 的 治 療 師 和 經 驗 治 療 師, 艾 里 斯 於 1950 年 代 後 期, 推 出 了 理 性 思 考 與 心 理 調 適 之 間 的 關 連 性 的 理 性 治 療 他 的 理 論 怕 會 被 人 誤 解 成 像 十 八 世 紀 的 理 性 主 義, 所 強 調 的 理 性 和 智 力 的 重 要 性 高 於 人 類 其 他 經 驗, 所 以 艾 里 斯 決 定 改 換 名 稱 為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療 法, 並 藉 此 在 強 調 情 緒 在 人 類 功 能 作 用, 心 理 問 題, 及 在 療 程 中 行 為 技 巧 的 使 用 和 安 排 家 庭 作 業 的 重 要 性 於 是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使 成 為 一 門 心 理 治 療 法 的 學 派, 目 標 是 提 供 工 具, 使 求 助 者 能 重 建 其 人 生 哲 學 與 行 為 風 格 9 雖 然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常 被 認 為 是 現 在 的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法 之 父, 但 是 它 也 受 到 前 人 思 想 的 指 導 在 認 知 情 緒 和 行 為 之 間 的 交 互 關 係, 可 以 追 溯 至 幾 位 古 代 東 西 方 哲 學 家 的 影 響 (Ellis, 1984b) 艾 里 斯 將 之 歸 功 於 古 希 臘 哲 學 家, 特 別 是 斯 多 噶 學 派 (Stoic) 的 哲 學 家 艾 皮 科 蒂 塔 斯 ( Epictetus), 艾 里 斯 引 用 他 在 西 元 一 世 紀 所 說 的 話 人 不 是 被 事 情 困 擾 著, 而 是 被 對 該 事 情 的 看 法 困 擾 著 (Ellis, 1995), 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REBT( 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的 概 念 架 構 中 另 外, 他 也 將 此 歸 功 於 阿 德 勒, 認 為 他 是 影 響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冶 療 法 的 現 代 先 驅 阿 德 勒 曾 提 到 我 們 的 情 緒 反 應 與 生 活 方 式 和 我 們 的 基 本 信 念 息 息 相 關, 因 此 是 認 知 造 成 的 ; 如 同 阿 德 勒 學 派,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強 調 社 會 興 趣 對 心 理 健 康 的 重 要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函 括 : 目 標 意 圖 價 值 觀 及 生 存 意 義 的 重 要 性 ; 強 調 主 動 與 指 導 性 的 教 誨 ; 運 用 認 知 性 的 說 服 方 法 ; 在 大 眾 面 前 生 動 地 示 範 我 們 知 道 艾 里 斯 開 始 幫 助 人 解 決 婚 姻 家 庭 問 題 時, 是 提 供 一 些 信 息 與 建 議 經 過 心 理 分 析 訓 練 後, 採 用 這 種 療 法, 卻 不 滿 意 這 種 消 極 等 待 個 案 的 頓 悟, 即 使 達 到 頓 悟 也 不 一 定 在 行 為 上 有 所 改 善, 而 且 有 9 Joseph Yankura 陳 逸 群 譯 艾 里 斯 - 理 情 治 療 學 派 創 始 人,123 8

些 人 還 會 出 現 新 的 症 狀 後 來, 他 應 用 古 典 的 條 件 制 約 理 論 來 反 制 約 ( deconditioning ) 個 案 於 他 的 臨 床 工 作 上, 經 不 斷 的 改 進, 他 發 現 協 助 者 越 是 採 用 主 動 的 直 接 的 指 導 方 式, 其 療 效 越 快 也 越 好, 可 是 他 對 此 仍 然 不 滿 意 1 0 艾 里 斯 自 己 曾 提 到 : 在 這 期 間, 發 生 了 一 件 對 艾 里 斯 來 說 是 很 重 要 的 事 情 早 年 他 是 一 個 羞 怯 的 人, 與 異 性 接 觸 時 感 到 很 焦 慮 他 自 己 發 現 焦 慮 的 產 生 是 源 於 他 有 這 樣 的 信 念 : 我 絕 對 不 能 在 這 樣 的 社 交 中 失 敗, 如 果 失 敗 了, 我 就 是 一 個 命 中 注 定 在 這 方 面 永 遠 會 失 敗 的 人 等 等 他 向 自 己 的 這 些 信 念 挑 戰, 使 自 己 相 信 在 這 方 面 經 歷 一 次 失 敗 並 不 能 證 明 自 己 永 遠 會 失 敗, 也 不 能 說 明 自 己 一 無 是 處, 他 並 主 動 多 接 觸 異 性 在 這 樣 的 改 變 自 己 的 信 念 及 行 為 的 過 程 中, 他 發 現 已 不 再 為 此 而 焦 慮 艾 里 斯 在 臨 床 工 作 與 前 述 的 自 我 經 驗 中, 發 現 信 念 是 影 響 情 緒 與 行 為 的 重 要 變 項 後, 自 1954 年 起, 就 逐 漸 地 致 力 於 改 變 案 主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心 理 治 療 法 從 那 時 起 到 1962 年, 在 他 所 著 心 理 治 療 中 的 理 性 與 情 緒 一 書 發 表 後, 就 稱 其 治 療 法 為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一 非 理 性 的 信 念 1 艾 里 斯 認 為 1 : 情 緒 是 人 類 思 考 的 產 物 情 緒 困 擾 基 本 上 包 含 著 錯 誤 的 非 邏 輯 的 與 無 功 效 的 句 子 或 意 義, 這 些 獨 斷 與 不 能 挑 剔 的 信 念 困 擾 著 我 們, 也 因 而 使 我 們 會 表 現 出 自 我 失 敗 的 情 緒 困 擾 與 行 為 所 以, 艾 里 斯 才 一 再 強 調 來 自 外 界 事 物 之 意 識 或 無 意 識 感 覺, 並 不 真 能 影 響 你 的 高 興 與 悲 傷 能 讓 你 有 快 樂 或 痛 苦 之 感 覺 的, 是 經 過 知 覺 態 度 以 及 自 我 言 語 ( self verbalizations) 後 所 產 生 的 東 西 在 第 一 世 紀 中, 斯 多 亞 學 派 的 艾 皮 科 蒂 塔 ( Stoic Epictetus ) 的 The Enchiridion 中 便 曾 提 到 : 人 的 困 擾, 並 非 由 於 外 在 事 物 所 引 起, 1 0 陳 仲 庚 主 編, 心 理 治 療 與 諮 商, (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1990),111 11 Gerald Corey, G., 著, 黃 德 祥 編 譯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的 理 論 與 實 施 (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1985),251-252 9

而 是 他 對 事 物 所 持 的 觀 點 1 2 後 來, 英 國 的 沙 翁 ( Willian Shakespear) 在 哈 姆 雷 特 ( Hamlet) 中 也 強 調 : 沒 有 好 或 壞, 而 是 思 想 造 成 這 些 內 容 由 此 可 知, 非 理 性 信 念 是 帶 給 人 們 情 緒 與 行 為 困 擾 的 主 因 艾 氏 所 謂 的 理 性 與 非 理 性, 是 一 種 相 對 的 觀 念 對 某 些 人 也 許 是 理 性, 對 另 一 些 人 可 能 是 非 理 性 ( irrational); 有 些 信 念 ( Beliefs) 可 能 帶 給 這 些 人 快 樂, 對 這 些 人 來 講 就 是 理 性 信 念 ; 同 樣 的 信 念 可 能 帶 給 那 些 人 不 快 樂, 對 那 些 人 來 講 就 是 非 理 性 信 念 不 過 艾 里 斯 早 期 ( 1962 年 ) 還 是 列 舉 十 一 項 對 多 數 人 來 說 是 會 造 成 情 1 3 緒 與 行 為 困 擾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簡 要 地 討 論 於 下 : ( 1 ) 每 個 人 絕 對 需 要 生 活 環 境 中 的 其 他 人 的 喜 愛 與 稱 讚 人 世 間 本 來 就 沒 有 絕 對 的 事, 更 何 況 絕 對 需 要 週 遭 的 人 的 喜 愛 與 稱 讚 如 果 說, 人 需 要 別 人 的 喜 愛 與 稱 讚, 這 是 合 乎 人 性 的 想 法 可 是 別 人 不 喜 愛 我 或 我 做 了 某 些 事 別 人 不 稱 讚, 因 為 我 知 道 每 個 人 都 有 各 自 的 喜 好 厭 惡, 所 以 我 不 會 在 意 但 是, 有 了 絕 對 需 要 的 想 法, 而 沒 能 獲 得 別 人 的 喜 愛 與 稱 讚 時, 就 會 難 過 也 許 會 花 費 更 多 的 心 力 去 討 別 人 的 喜 歡, 結 果 仍 不 能 如 願 以 償, 就 會 更 加 的 難 過 ( 2 ) 一 個 人 只 有 在 他 有 充 分 能 力 完 美 適 應 與 良 好 成 就 時, 才 有 價 值 人 的 價 值 不 在 於 他 有 充 分 的 能 力 完 美 適 應 與 良 好 成 就 事 實 上, 一 個 充 滿 人 性 弱 點 與 限 制 的 人, 如 果 妄 求 完 美, 就 像 緣 木 求 魚, 幾 乎 不 可 能, 反 而 帶 來 更 多 的 困 擾 與 挫 敗 感 而 已 ( 3 ) 有 些 人 是 敗 壞 邪 惡 的, 所 以 應 該 受 到 苛 責 與 懲 罰 這 種 信 念 事 實 上 是 隱 藏 著 二 分 法 思 想, 就 是 我 對 你 就 錯 我 好 你 就 壞 ; 錯 了 就 該 苛 責, 邪 惡 就 該 懲 罰 懷 有 這 種 二 分 法 思 想 的 人, 常 常 是 把 自 己 的 信 念 絕 對 化, 自 以 為 是, 而 否 定 了 別 人 不 同 的 想 法 事 1 2 Joseph Yankura 陳 逸 群 譯 艾 里 斯 - 理 情 治 療 學 派 創 始 人,42 13 Stanton L, Jones & Richard E. Butman, Modern Psychotherapies, (Illinois: 1991), 178 10

實 上 人 間 沒 有 絕 對 的 是 與 非, 因 為 彼 此 立 場 的 不 同, 若 要 討 論 對 與 錯, 就 得 先 澄 清 立 場, 以 同 一 種 立 場 或 標 準 來 看, 才 能 說 對 與 錯 還 有, 人 性 不 是 完 善 的, 難 免 會 犯 錯, 用 苛 責 與 懲 罰 來 糾 正 犯 錯 的 人 並 不 能 完 全 改 進 其 行 為, 可 能 帶 來 更 壞 的 情 緒 反 應 更 壞 的 是, 懷 有 這 種 信 念 的 人, 看 到 社 會 中 那 些 作 惡 作 毒 騎 馬 落 硞 ( 閩 南 語 ) 的 人, 就 會 更 打 抱 不 平, 而 使 自 己 情 緒 更 加 困 擾, 更 會 憤 世 嫉 俗 ( 4 ) 事 情 不 如 意 是 很 糟 糕 的 常 言 道 : 人 生 不 如 意 十 有 八 九, 就 是 告 訴 我 們 生 活 中 遭 遇 不 如 意 是 人 生 的 常 態, 受 到 挫 折 是 正 常 的 事 情, 因 為 生 命 是 充 滿 挫 折 的 因 此 若 認 為 事 情 不 如 意 是 很 糟 糕 的 話, 心 情 就 無 法 平 靜 地 去 面 對 和 接 納, 如 此 必 然 無 法 適 應 而 造 成 情 緒 困 擾 ( 5 ) 不 幸 肇 因 於 外 在 環 境, 個 人 無 法 克 服 塵 世 的 生 死 禍 福 貴 賤 與 窮 達 是 天 命 或 人 為? 雖 然 對 人 類 來 說 一 直 都 是 個 謎 但 是 禍 福 無 間, 唯 人 自 召 行 者 常 至, 為 者 常 成 一 分 耕 耘, 一 分 收 穫 等 古 老 的 格 言, 也 告 訴 我 們 最 大 的 決 定 因 素 在 於 自 己 我 們 不 否 認 不 幸 可 能 導 因 於 外 在 環 境, 但 也 不 儘 然 是 這 樣 雖 然 天 命 靡 常, 但 是 凡 事 可 以 盡 人 事 盡 其 心 盡 其 在 我, 讓 個 人 的 才 智 獲 得 最 大 的 發 揮, 以 維 持 個 人 心 靈 的 自 由 ( 6 ) 對 於 不 一 定 與 或 許 會 發 生 的 危 險 或 糟 糕 的 事, 應 該 不 斷 的 給 予 密 切 的 注 意 這 是 典 型 的 杞 人 憂 天 的 心 態, 就 是 不 必 要 的 憂 慮 相 傳 古 代 杞 國 有 人 憂 慮 天 墜 地 崩, 身 無 所 寄, 竟 至 廢 寢 忘 食 一 個 人 若 把 大 部 分 的 心 力 放 在 注 意 那 發 生 的 機 率 很 少 的 事 情 上, 必 然 是 沒 有 剩 餘 的 心 理 能 量 去 從 事 那 些 該 做 的 事 情 整 天 想 著 那 些 可 能 發 生, 但 實 際 發 生 的 機 率 不 大 的 事, 哪 有 信 心 去 面 對 己 經 發 生 的 事, 所 以 當 然 壓 力 增 強, 情 緒 越 是 困 擾 是 可 以 想 像 的 這 樣, 就 像 水 能 載 舟, 亦 能 覆 舟 一 般, 信 念 可 以 讓 人 成 功 快 樂, 也 可 以 倒 霉 痛 苦 就 好 像 信 就 得 救, 但 也 許 信 就 得 死 是 好 是 壞, 那 就 要 看 你 信 的 是 什 麼 而 定 ( 7 ) 逃 避 困 難 與 責 任 比 面 對 困 難 與 責 任 要 容 易 逃 避 就 像 上 面 的 憂 慮 一 樣, 是 人 的 常 有 心 理 防 衛 之 一 偶 而 使 用, 11

適 可 而 止, 是 無 傷 大 雅 的 可 是 一 旦 一 個 人 認 為 用 逃 避 的 方 式 來 面 對 困 難 與 責 任, 又 相 信 這 樣 做 比 較 容 易 的 話, 他 當 然 就 會 一 再 重 複 地 使 用 雖 然 可 以 暫 時 逃 避 而 看 似 緩 和 了 所 面 對 的 壓 力, 事 實 上 並 沒 有 解 除 壓 力, 反 而 增 加 所 以 是 典 型 的 鴕 鳥 心 態, 就 是 退 縮 苟 安 的 心 態, 因 為 俗 傳 鴕 鳥 遇 到 強 敵, 往 往 把 頭 插 入 沙 漠 中 避 難 這 樣 不 但 不 能 脫 離 困 境, 反 易 造 成 更 大 的 傷 痛 ( 8 ) 人 應 該 依 賴 他 人, 並 應 找 一 個 更 強 的 人 去 依 賴 人 需 要 依 賴 相 互 依 賴 和 獨 立 成 長 是 一 種 連 續 的 過 程, 身 心 尚 未 成 熟 時 需 要 依 賴 他 人, 也 需 要 一 位 比 你 強 的 人 ( 如 父 母 師 長 ) 來 幫 助 你 成 長 但 是 到 了 青 春 期 漸 趨 成 熟, 就 要 從 依 賴 走 向 獨 立, 才 是 健 全 的 成 長 過 程 應 有 的 行 為 表 現 如 果 還 一 直 認 為 應 該 依 賴 他 人, 尤 其 是 一 位 更 強 的 人, 那 將 會 喪 失 獨 立 性 與 個 別 性 因 為 在 大 樹 下 長 不 出 大 樹 更 何 況 人 世 間 很 難 找 到 一 個 人 能 長 期 依 賴 的 強 人 萬 一 找 不 到 怎 麼 辦? 即 使 找 到 了, 過 一 段 時 間 又 失 去 了 怎 麼 辦? 當 然 會 產 生 困 擾 ( 9 ) 過 去 的 經 驗 與 事 件 是 現 在 行 為 的 決 定 因 素, 過 去 的 影 響 是 無 法 消 除 的 我 們 不 否 認 過 去 的 經 驗 與 事 件 會 影 響 現 在 的 行 為, 但 不 是 絕 對 的 決 定 因 素, 也 不 是 無 法 消 除 雖 然 人 的 行 為 是 習 慣 和 學 習 增 強 所 形 成 的, 但 是 也 可 以 透 過 消 弱 的 負 增 強 來 加 以 調 整 所 以 行 為 是 可 以 改 變, 更 可 以 運 用 過 去 的 經 驗 和 事 件 來 調 整 改 善 現 在 的 行 為 如 果 認 為 過 去 的 影 響 無 法 消 除, 那 就 只 有 任 憑 過 去 惡 劣 痛 苦 的 經 驗 擺 佈, 而 無 法 自 拔 ( 1 0 ) 人 應 該 為 別 人 的 難 題 與 困 擾 而 緊 張 或 煩 惱 人 需 要 愛 與 被 愛 所 以 希 望 獲 得 別 人 的 關 懷, 也 應 該 去 關 心 別 人, 必 要 時 給 予 適 當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可 是 若 為 了 別 人 的 難 題 與 困 擾 造 成 自 己 經 常 緊 張 兮 兮 就 是 自 尋 煩 腦 事 實 上, 人 各 有 命, 即 使 親 密 的 家 人, 如 父 母 與 子 女, 兒 孫 自 有 兒 孫 福, 父 母 也 不 必 終 日 擔 心 兒 女 所 遭 遇 的 困 境 而 緊 張 煩 惱 ( 1 1 ) 每 一 個 問 題 都 有 正 確 而 完 美 的 解 決 方 法, 如 找 不 到 這 種 12

方 法 將 是 非 常 糟 糕 的 事 條 條 大 路 通 羅 馬, 每 一 個 問 題 都 有 多 種 的 解 決 之 道, 沒 有 絕 對 的 正 確 或 完 美 的 解 決 方 法, 只 有 比 較 好 ( 正 確 ) 或 比 較 不 好 ( 不 正 確 ) 的 解 決 方 法 理 性 與 科 學 的 方 法 是 從 這 些 相 對 的 解 決 方 法 中, 找 一 個 比 較 正 確 的 解 決 之 道, 而 無 法 找 到 一 個 完 美 的 解 決 方 法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病 理 學 相 當 簡 單, 它 認 為 人 類 天 生 具 備 了 所 謂 非 理 性 的 人 格 傾 向 (irrational personality), 使 我 們 每 一 個 人 的 思 考 都 或 多 或 少 以 某 種 差 勁 無 效 或 頑 固 的 方 式 進 行 ; 再 加 上 受 到 父 母 師 長 同 儕 的 教 導, 大 眾 傳 播 的 影 響, 和 他 人 的 互 動 及 自 我 觀 察 和 自 我 評 定 等 等 影 響, 因 而 產 生 許 多 不 合 理 不 合 邏 輯 或 和 事 實 不 符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irrational belief) 由 於 這 些 非 理 性 信 念 具 有 扭 曲 事 實 的 特 性, 它 會 使 個 體 的 思 考 產 生 扭 曲, 使 得 原 本 對 個 體 不 致 造 成 太 大 傷 害 的 事 件, 產 生 了 不 必 要 的 負 向 情 緒 感 受 及 不 合 理 的 行 為 反 應 14 在 1985 年 間, 艾 里 斯 ( Ellis& Bernard) 又 進 一 步 將 它 們 歸 納 成 三 項 人 類 主 要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 1 我 必 須 努 力 做 好 並 且 贏 得 讚 賞, 否 則 我 就 是 一 個 笨 蛋 2 別 人 應 該 要 以 我 所 需 要 的 和 善 體 貼 的 方 式 來 對 待 我 ; 如 果 他 們 不 這 樣 做, 他 們 就 要 受 到 社 會 的 譴 責 或 遭 受 天 譴 3 我 的 生 活 條 件 必 須 安 排 得 宜, 使 我 能 夠 簡 便 迅 速 舒 適 地 運 用 ; 而 且 我 所 不 需 要 的, 幾 乎 都 不 會 發 生 二 哲 學 概 念 我 們 曾 說 過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頗 受 希 臘 哲 學 思 想 的 影 響, 尤 其 是 斯 多 1 亞 學 派 如, 艾 皮 科 蒂 塔 在 第 一 世 紀 所 著 The Enchiridion 中 所 記 5 : 人 並 非 受 事 物 影 響 而 困 擾, 而 是 他 們 對 事 物 所 採 取 的 態 度 使 然 許 多 哲 學 家 也 強 調 斯 多 亞 學 派 的 觀 點 : 認 為 人 類 的 情 緒 基 本 上 源 於 他 們 的 想 法, 若 要 改 變 他 們 的 情 感, 必 須 先 改 變 他 們 的 想 法 這 種 認 知 情 緒 行 為 間 的 交 互 關 係 在 東 方 及 西 方 哲 學 家 早 已 注 意 到 了, 也 影 響 1 4 廖 鳳 池, 5-6 1 5 呂 勝 瑛 編 著,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巧 (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1991),88 Joseph Yankura 陳 逸 群 譯 艾 里 斯 - 理 情 治 療 學 派 創 始 人,42 13

到 後 來 的 心 理 學 家 例 如, 佛 洛 伊 德 在 其 早 期 的 著 作 中 也 曾 有 這 種 說 法 ; 阿 德 勒 ( Alfred Adler) 也 相 信 我 們 的 情 緒 反 應 與 生 活 方 式 是 和 我 們 的 基 本 信 念 有 關 聯 的, 因 此 是 由 認 知 所 造 成 的 事 實 上, 艾 里 斯 的 理 論 中 人 觀 是 頗 受 哲 學 概 念 的 影 響 類 似 下 列 哲 學 性 的 人 觀 可 能 1 6 是 影 響 艾 里 斯 的 人 性 觀 發 展 : ( 1 ) 人 就 是 人, 他 們 既 不 是 超 人 ( Super Human ) 也 不 是 次 等 人 ( Subhuman) 因 此, 他 們 所 犯 的 錯 誤 及 限 制 是 可 以 克 服 的, 但 他 們 不 可 能 超 越 這 宇 宙 的 範 疇 這 樣, 人 應 了 解 及 接 受 做 為 人 的 限 制, 死 亡 便 是 其 中 的 一 環 ( 2 ) 人 要 假 定 今 生 是 他 們 唯 一 生 命, 當 還 有 生 命 氣 息 時, 我 們 便 要 珍 惜, 好 好 盡 量 利 用 它! ( 不 要 虛 度, 更 不 要 枉 費 此 生 ) ( 3 ) 生 活 的 主 要 目 標 為 追 求 快 樂 而 生 存, 當 然, 人 可 以 選 擇 結 束 生 命 或 活 得 不 開 心, 但 人 的 本 性 是 追 求 生 存 的 快 樂! ( 4 ) 快 樂 既 是 人 理 性 的 生 活 選 擇 目 標, 如 我 們 假 設 大 部 分 人 的 壽 命 大 約 有 七 十 五 年, 追 求 快 樂 是 長 期, 而 非 短 期 的 目 標 ( 5 ) 人 的 價 值 觀 並 非 絕 對, 在 某 程 度 上 人 是 可 以 做 出 選 擇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我 們 的 行 為 是 受 我 們 生 理 或 社 會 所 影 響, 但 在 某 程 度 上, 我 們 也 可 以 自 主, 做 出 選 擇, 運 用 我 們 的 自 由 意 志 三 人 性 觀 基 本 上, 艾 里 斯 的 人 性 觀 是 一 種 人 性 矛 盾 論 他 認 為 人 是 追 求 快 樂 卻 常 不 快 樂 追 求 完 美 卻 常 自 責 自 我 保 護 ( 成 長 ) 也 自 我 毀 滅 可 能 犯 錯 也 容 許 犯 錯 對 事 件 容 易 過 度 類 化 ( overgeneralization) 也 採 用 二 分 思 考 ( either or thinking) 的 理 性 與 非 理 性 的 動 物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人 性 觀 探 討 如 下 : ( 1 ) 人 是 理 性 及 非 理 性 的 存 在 艾 里 斯 假 定 人 有 理 性 正 直 思 考 與 非 理 性 扭 曲 思 考 兩 種 一 個 人 在 生 活 中 難 免 遭 遇 困 擾 問 題, 可 是 在 思 考 時 犯 了 推 理 的 錯 誤 而 形 成 1 6 Gerald Corey, G. 著, 黃 德 祥 編 譯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的 理 論 與 實 施 (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251-252 14

非 理 性 思 考 過 度 類 化 ( 一 種 常 見 的 思 考 謬 誤, 就 是 將 單 一 事 件 的 結 果, 類 化 到 全 體 ) 就 是 形 成 非 理 性 思 考 的 推 理 謬 誤 之 一 例 如, 一 個 人 只 根 據 一 次 痛 苦 的 挫 敗 經 驗, 而 自 認 為 是 個 失 敗 者 另 一 個 推 理 謬 誤 是 二 分 思 考, 就 是 將 人 間 事, 用 是 非 對 錯 真 假 把 它 截 然 二 分 一 個 人 如 果 認 為 人 生 應 該 是 完 美 的 快 樂 的, 否 則 就 沒 有 價 值, 那 麼 當 他 遇 到 人 生 的 不 如 意 或 感 到 不 完 美 時, 就 可 能 產 生 活 著 沒 有 價 值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 2 ) 人 是 會 犯 錯, 也 要 容 許 犯 錯 常 言 道 : 人 非 聖 賢 就 是 說 人 是 會 犯 錯 的, 也 要 容 許 犯 錯 這 句 話 聽 起 來 合 乎 常 理, 事 實 上 許 多 人 卻 不 容 許 自 己 和 別 人 做 錯 事 一 旦 人 的 行 為 齷 齪 不 正 時, 就 應 該 受 到 批 評 責 備 與 輕 視 這 種 看 起 來 很 正 確 的 想 法, 其 實 已 觸 及 了 做 錯 事 就 是 壞 人 的 誤 謬 觀 念 結 果 就 會 譴 責 自 己 他 人 及 周 遭 事 物, 而 形 成 憤 世 嫉 俗 自 怨 自 艾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所 以 理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認 為 應 接 納 人 性 是 會 犯 錯, 也 要 容 許 犯 錯 的 事 實 ( 3 ) 人 不 完 全 受 制 於 生 物 本 能 的 驅 使, 也 不 必 聽 任 早 年 經 驗 的 影 響 雖 然 心 理 分 析 學 派 認 為 人 有 求 生 和 求 死 的 本 能, 並 受 制 於 本 能 與 早 期 經 驗 ; 但 艾 里 斯 認 為 人 有 莫 大 的 潛 能, 可 以 追 求 快 樂 自 我 保 護 愛 思 考 成 長 與 自 我 實 現, 並 可 以 改 變 個 人 與 社 會 的 命 運 ( 4 ) 人 的 思 想 情 緒 行 為 是 同 時 存 在 及 互 相 影 響 的 人 很 少 只 有 情 緒 而 沒 有 思 想 與 行 為 的 情 況 出 現 因 為 人 的 情 緒 取 決 於 人 的 想 法 ; 人 的 想 法 又 會 影 響 人 的 行 為 ; 人 的 行 為 也 會 影 響 人 的 情 緒 和 思 想 無 論 是 改 變 三 者 中 的 情 緒 思 想 或 行 為, 都 會 引 致 其 他 兩 者 相 應 地 作 出 改 變 不 過, 艾 里 斯 還 是 認 為 思 想 是 最 重 的, 也 相 信 人 有 選 擇 改 變 自 己 思 想 情 緒 及 行 為 的 能 力 ( 5 ) 人 是 容 易 受 到 別 人 影 響, 並 習 慣 於 以 別 人 對 自 己 的 期 望 為 生 活 準 則 這 是 一 個 人 社 會 化 過 程 中, 被 重 要 他 人 所 形 成 的 一 種 傾 向 簡 而 言 之, 人 都 是 非 常 在 意 別 人 對 自 己 的 看 法 與 評 價 可 是 當 他 們 太 介 意 15

別 人 對 自 己 的 評 價, 尤 其 是 負 向 的 評 價, 或 不 能 贏 取 別 人 的 接 納 與 認 同 的 時 候, 情 緒 問 題 便 會 出 現 ( 6 ) 人 會 自 我 言 語 ( self talk), 因 而 導 致 情 緒 的 正 反 兩 面 反 應 一 個 人 面 對 事 情 發 生 後, 對 該 事 件 所 作 的 定 義 或 解 釋, 經 常 是 引 發 人 們 情 緒 反 應 的 主 要 原 因 例 如 一 位 年 輕 人 向 自 己 心 儀 的 女 孩 子 約 會 被 婉 拒, 他 可 能 對 自 己 說 : 我 被 消 毒 了 我 比 不 上 別 人 沒 有 人 喜 歡 我 等, 經 由 自 我 言 語 而 激 起 一 些 非 常 不 愉 快 的 情 緒 所 以 人 們 經 驗 到 何 種 情 緒, 取 決 於 當 時 的 想 法 和 自 我 訴 說 的 話 人 們 常 常 無 法 意 識 到 這 種 內 在 的 自 我 語 言 所 以 未 能 解 釋 的 情 緒 反 應, 常 常 導 因 於 這 些 未 被 察 覺 的 內 在 語 句 ( 語 言 ) 1 7 ( 7 ) 人 的 自 我 是 建 立 在 自 己 的 肯 定 價 值 人 可 以 自 己 幫 助 自 己, 接 受 自 己 存 在 而 為 人 的 價 值 ( 因 為 自 己 是 個 活 人, 所 以 就 有 價 值 ) 人 不 需 依 賴 別 人 對 自 己 的 評 價 來 肯 定 自 我 價 值 不 要 批 評 自 己, 也 不 要 批 評 別 人, 只 要 能 夠 盡 己 之 力 去 做 好 所 能 1 8 做 的, 但 卻 不 是 要 求 最 好 和 最 完 美, 這 才 是 誠 實 的 自 我 主 宰 第 二 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念 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論 與 基 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人 ABC 理 論 是 從 上 段 我 們 所 談 的 人 性 觀 發 展 出 來 的 艾 里 斯 假 定 : 人 既 是 理 性, 又 是 非 理 性 的 矛 盾 存 有 ( being) 當 人 依 著 理 性 去 思 考 時, 就 會 產 生 理 性 的 行 為, 帶 給 人 們 快 樂 積 極 進 取 與 有 成 就 感 ; 否 則, 因 為 非 理 性 思 考 造 成 非 理 性 行 為, 帶 來 痛 苦 消 極 退 縮 與 挫 敗 感 所 以 艾 里 斯 一 再 強 調 正 確 ( 理 性 ) 的 思 考 是 一 種 控 制 我 們 情 緒 的 有 效 方 法 也 因 為 這 樣, 理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把 帶 給 人 們 情 緒 痛 苦 的 精 神 官 能 症 ( neurosis) 定 義 為 非 理 性 的 思 考 與 行 為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基 本 主 張 是, 情 緒 的 困 擾 ( 悲 傷 懊 悔 挫 敗 焦 慮 等 ) 主 要 是 非 理 性 思 考 的 產 物 非 理 性 的 本 質, 是 要 求 ( de- 1 7 Nicholas S. Dicaprio, N. S., 著, 莊 耀 嘉 編 譯. 健 康 的 性 格 ( The Good Life) ( 台 北 : 桂 冠 圖 書 公 司,1981),231-232 1 8 Ellis, A & Harper R. A., 著, 何 長 珠, 何 真 譯 著. 你 不 快 樂 - 合 理 情 緒 治 療 法 ( 台 北 : 大 洋 出 版 社. 1984),110-111;116-117 16

manding) 萬 事 都 應 該 ( should; ought to) 必 須 ( must) 的 完 美 主 義 事 實 上 人 是 不 完 美 的 所 以 不 完 美 的 人, 若 透 過 思 考 一 再 地 自 我 言 語 應 該 必 須 的 完 美, 而 實 際 上 無 法 達 到 完 美 時, 就 會 否 定 自 己 的 價 值 而 產 生 情 緒 困 擾 艾 里 斯 因 此 指 出 : 人 的 情 緒 取 決 於 人 的 想 法, 而 人 的 想 法 卻 常 以 對 事 實 所 作 的 解 釋, 不 是 以 真 正 的 事 實 為 根 據 非 理 性 的 性 質 來 自 於 要 求 這 個 世 界 應 該 最 好, 以 及 必 須 要 如 何 所 以 從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觀 點 看, 許 多 協 助 者 只 注 重 過 去 的 歷 史 和 事 件, 彷 彿 只 要 改 變 個 案 的 童 年, 任 何 問 題 就 能 解 決 另 有 一 些 治 療 者 過 度 強 求 個 案 去 認 清 表 達 和 抒 發 其 感 覺 ; 有 些 協 助 者 則 要 求 個 案 在 此 時 此 刻 重 新 再 去 體 驗 早 期 的 事 件 和 感 覺 艾 里 斯 認 為, 這 些 作 法 都 不 太 有 效, 因 為 情 緒 的 結 果 不 會 僅 僅 因 為 感 覺 被 強 化 突 顯 及 表 達 出 來 後 而 消 失 ; 而 是 個 案 與 協 助 者 應 一 起 駁 斥 那 些 引 發 負 面 情 緒 結 果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並 努 力 將 不 實 際 不 成 熟 命 令 式 和 絕 對 式 的 思 考 方 式 轉 成 實 際 成 熟 合 乎 邏 輯 和 講 求 證 據 的 方 法 去 思 考 和 行 動, 才 能 導 致 對 生 活 的 情 境 有 較 適 當 的 情 緒 反 應 我 們 從 下 列 探 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人 格 ABC 理 論, 好 瞭 解 艾 里 斯 的 人 性 觀 下 圖 將 澄 清 上 述 各 種 因 素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19 : A 緣 起 事 件 B 信 念 C 情 緖 與 行 為 的 結 果 ( activating event) (belief) (emotional and behavioral consequence) D 駁 斥 干 預 E 效 果 F 新 的 感 覺 (disputing intervention) (effect) (new feeling) 艾 里 斯 對 於 不 良 認 知 ( dysfunctional cognitions) 內 容 的 看 法, 主 要 是 以 其 情 緒 困 擾 的 ABC 理 論 來 加 以 闡 明 A 是 指 引 發 情 緒 困 擾 的 事 件 或 經 驗,B 是 指 個 體 對 於 A 所 持 有 的 信 念 (belief) 或 想 法 (idea) 或 對 評 量 (evaluation) 而 言,C 則 指 個 體 對 於 A 所 反 應 出 來 的 情 緒 及 行 為 後 1 9 Gerald Corey 李 茂 興 譯,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 台 北 : 揚 智 1999),415 17

果 通 常 人 們 都 單 純 地 以 為 個 體 的 情 緒 行 為 反 應 或 結 果, 是 受 到 引 發 事 件 的 刺 激 所 產 生 的 反 應, 而 認 為 引 發 事 件 是 因, 情 緒 行 為 反 應 或 結 果 是 果 但 是 艾 里 斯 卻 持 不 同 的 觀 點, 認 為 是 個 體 的 信 念 系 統 對 引 發 事 件 所 產 生 的 看 法 與 想 法 才 是 導 致 情 緒 行 為 反 應 或 結 果 的 真 正 的 直 接 原 因 所 以 個 體 的 信 念 系 統 與 情 緒 行 為 反 應 或 結 果 之 間 才 有 因 果 關 係 如 何 直 接 地 將 產 生 情 緒 反 應 與 行 為 結 果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加 以 改 變, 是 理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重 心 所 在 A B 與 C 之 後 接 著 是 D, 也 就 是 駁 斥 基 本 上, 駁 斥 是 一 種 科 學 方 法 的 應 用, 可 協 助 個 案 向 他 們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挑 戰 因 為 個 案 可 以 學 會 理 性 的 原 則, 而 這 些 原 則, 可 用 來 摧 毀 任 何 不 實 際 而 無 效 的 假 設 雖 然 理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使 用 許 多 認 知 的 情 緒 的 與 行 為 的 方 法 協 助 案 主 克 服 他 們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但 是 它 非 常 強 調 這 種 駁 斥 歷 程 在 治 療 中 與 在 生 活 中 的 使 用 最 後, 進 入 E( Effect), 就 是 效 果, 是 較 實 際 的 部 分 一 個 新 的 有 效 的 理 性 哲 學 是 以 合 宜 的 思 考 取 代 不 恰 當 的 思 考 如 果 我 們 很 成 功 的 達 成 此 項, 我 們 便 創 造 了 新 的 F( Feeling), 是 一 種 新 的 情 緒 型 態, 不 再 感 到 受 嚴 重 焦 慮 或 抑 鬱, 我 們 能 配 合 情 境 而 有 合 宜 的 感 覺 所 以, 要 想 有 較 好 的 情 感 狀 態,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開 始 去 發 展 一 個 有 效 的 理 性 的 人 生 哲 學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除 了 排 斥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這 個 治 療 方 法 外, 理 情 治 療 法 也 應 用 在 認 知, 情 緖 及 行 為 的 方 法, 以 協 助 個 案 改 變 他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和 困 擾 的 情 緒 及 行 為 後 果 這 些 方 法 有 20 : (A ) 認 知 的 方 面 : (1) 理 性 及 因 應 的 自 我 敍 述 (2) 問 題 解 決 技 術 (3) 示 範 (4) 指 出 得 失 (5) 心 像 法 (6) 語 意 的 修 正 (7) 心 理 教 育 的 方 法 ( 指 閱 讀 理 情 治 療 的 書 籍 或 參 加 相 關 的 研 討 會 ) (B ) 情 緒 方 面 :(1) 理 性 情 緒 心 像 法 (2) 無 條 件 的 接 納 (3) 強 有 力 的 自 我 敍 述 (4) 角 色 扮 演 (C ) 行 為 方 面 : (1) 指 定 實 際 生 活 中 的 家 庭 作 業 (2) 增 強 和 懲 罰 艾 里 斯 的 理 情 治 療 法 可 以 讓 個 案 產 生 (1) 對 自 己 感 到 興 趣 (2) 對 社 會 感 到 興 趣 (3) 自 我 指 導 (4) 挫 折 容 忍 力 增 加 (5) 思 考 更 具 彈 性 (6) 2 0 廖 鳳 池, 26 E llis & Whiteley,1979,101-173 18

接 納 不 確 定 性 (7) 參 與 外 界 的 人, 事, 物, 並 獻 身 投 入 (8) 具 有 科 學 的 思 考 方 法 (9) 接 納 自 我 (10) 敢 於 冒 險 及 (11) 成 為 非 烏 托 邦 式 的 理 想 主 義 者 等 等 的 改 變 二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目 的 艾 里 斯 (1977b,1992) 認 為,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的 主 要 目 標, 是 使 個 案 在 治 療 過 程 結 束 後, 將 焦 慮 罪 惡 感 沮 喪 憤 怒 和 挫 折 容 忍 度 降 到 最 低 ; 更 重 要 的 是, 學 得 自 我 觀 察 和 自 我 評 估 的 方 法,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繼 續 改 變 不 適 當 的 情 緒 2 1 艾 里 斯 認 為,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可 以 使 個 案 達 到 下 列 幾 個 目 標 : 1 減 低 對 失 敗 的 恐 懼, 而 感 覺 有 成 就 感 2 較 寬 容, 並 且 能 忍 受 較 高 的 挫 折 感 3 要 得 到 無 條 件 的 自 我 接 納 尊 重, 及 自 我 最 大 的 決 定 能 力 4 較 能 克 服 焦 慮 和 不 安 全 感, 不 受 於 過 去 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裡 採 用 的 許 多 方 法, 都 是 為 了 達 到 一 個 主 要 目 標 : 培 養 更 實 際 的 生 活 哲 學, 減 少 個 案 的 情 緒 困 擾 與 自 我 挫 敗 的 行 為 其 他 重 要 的 治 療 目 標 還 包 括 : 減 低 因 生 活 中 的 錯 誤 而 責 備 自 己 或 別 人 的 傾 向 ( 消 極 目 標 ), 以 及 教 導 個 案 如 何 有 效 處 理 未 來 的 困 難 ( 積 極 目 標 )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致 力 於 徹 底 地 重 新 評 估 一 些 錯 誤 觀 念 因 此,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基 本 上 不 以 消 除 症 狀 為 目 標, 而 主 要 在 於 引 導 人 們 去 檢 視 及 改 變 一 些 最 基 本 的 價 值 觀, 尤 其 是 那 些 使 他 們 困 擾 的 觀 念 艾 里 斯 (1979e) 提 倡 多 模 式 的 心 理 治 療, 因 為 他 相 信 如 果 從 各 個 不 同 的 方 位 以 及 若 干 不 同 的 方 法, 攻 擊 個 案 的 不 良 觀 念 與 態 度, 他 們 有 效 地 改 變 認 知 的 成 功 機 會 就 較 大 在 臨 床 工 作 中, 他 所 應 用 的 技 術 全 都 針 對 在 個 案 心 理 功 能 的 認 知 行 為 和 情 緒 的 範 圍 上 艾 里 斯 (1979 e:66) 建 議, 協 助 者 在 選 擇 所 要 使 用 的 治 療 技 術 時, 應 該 要 有 彈 性 和 創 意, 也 要 有 附 帶 條 件 : 這 些 方 法 都 是 建 立 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的 哲 學 2 1 吳 麗 娟, 讓 我 們 更 快 樂 理 性 情 緒 教 育 課 程 ( 台 北 : 心 理, 1991),5 19

架 構 上 的, 不 能 因 為 協 助 者 的 觀 念 模 糊, 以 為 所 面 對 的 都 是 某 種 特 定 的 個 案, 而 使 這 些 使 用 的 方 法 有 時 有 效, 有 時 無 效 許 多 人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是 經 長 期 對 事 情 的 自 我 言 語 而 未 被 察 覺 的 內 在 語 言 所 以 要 改 變 這 種 個 體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就 需 要 運 用 諮 商 的 方 法, 幫 助 個 體 挑 戰 其 非 理 性 信 念 並 與 之 駁 斥 D( Disputing) 雖 然 艾 里 斯 認 為 情 緒 困 擾 可 以 直 接 地 由 對 感 情 ( 沮 喪 焦 慮 敵 意 恐 懼 等 等 ) 的 處 理, 而 加 以 消 除 與 修 正 但 他 更 提 到 : 幫 助 他 人 改 變 不 良 的 情 緒 反 應, 最 迅 速 最 根 深 蒂 固 最 高 雅 最 持 久 的 技 術 是 促 使 他 們 清 楚 的 發 現 引 發 事 件 的 刺 激 後, 告 訴 了 自 己 什 麼 - - 亦 即 他 們 的 信 念, 並 教 導 他 們 如 何 主 動 與 有 活 力 的 駁 斥 他 們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2 2 艾 里 斯 指 出 駁 斥 歷 程 中 包 含 三 成 分 : 偵 測 ( detecting) 辯 論 ( de- bating) 與 分 辨 ( discriminating) 首 先 案 主 要 學 會 如 何 偵 測 出 他 們 不 合 理 的 信 念, 特 別 是 那 些 絕 對 性 的 語 句 : 應 該 必 須, 以 及 自 我 威 脅 ( awfulizing) 自 我 貶 抑 ( self-downing) 自 我 摧 毀 ( selfdef- eating) 的 信 念, 然 後 學 習 與 這 些 功 能 障 礙 的 信 念 辯 論, 藉 著 學 習 對 這 些 信 念 進 行 合 理 而 驗 証 性 的 質 疑, 使 自 己 與 這 些 信 念 激 烈 地 辯 論 之 最 後, 當 案 主 要 學 習 去 分 辨 非 理 性 的 信 念 與 理 性 的 信 念 所 以, 駁 斥 是 摒 除 讓 人 沮 喪 的 想 法, 認 出 個 人 不 合 實 際 的 期 望, 並 對 這 些 非 理 性 的 想 法 加 以 質 疑 簡 而 言 之, 駁 斥 就 是 改 變 信 念 的 一 種 邏 輯 實 證 過 程 三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治 療 過 程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治 療 的 一 開 始, 協 助 者 與 案 主 要 去 找 出 非 理 性 的 信 念 以 ABC 人 格 理 論 而 言, 治 療 的 核 心 就 是 D, 即 駁 斥 非 理 性 信 念 有 許 多 可 以 用 來 駁 斥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方 法, 艾 里 斯 個 人, 常 對 案 主 使 用 大 量 的 蘇 格 拉 底 式 的 問 題 與 挑 戰, 藉 此 引 導 出 非 理 性 的 信 念, 或 測 出 這 些 信 念 對 於 情 緒 上 的 衝 擊 所 有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使 用 者, 都 努 力 於 幫 助 案 主 產 生 對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自 我 駁 斥, 22 Gerald Corey 李 茂 興 譯, 415 20

使 案 主 的 信 念, 能 夠 轉 向 健 康 而 完 整 的 方 面 艾 里 斯 在 其 著 作 中 很 少 有 系 統 地 談 及 治 療 過 程 與 步 驟 但 是 可 以 從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基 本 理 論 與 方 法 中, 可 以 找 到 其 治 療 過 程 的 軌 跡 整 體 而 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是 以 改 變 非 理 性 思 考 或 信 念, 建 立 理 性 思 考 或 信 念, 以 達 到 調 整 情 緒 和 行 為 為 目 的 之 過 程 也 可 以 說 這 個 治 療 過 程 是 個 教 導 與 學 習 的 過 程, 而 整 個 治 療 過 程 就 是 貫 穿 在 這 種 理 論 架 構 中 在 整 個 治 療 過 程 中, 協 助 者 應 該 避 免 : 不 要 花 費 太 多 的 時 間 去 聆 聽 案 主 描 述 他 的 情 緒 困 擾 事 件 是 怎 樣 發 生 的, 因 為 不 做 心 理 分 析 ; 應 特 別 注 重 此 時 此 地 案 主 感 受 的 背 後 之 主 要 非 理 性 信 念, 而 給 予 認 知 情 緒 或 行 為 療 法 的 幫 助 四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治 療 模 式 一 個 從 事 諮 商 工 作 的 人, 常 在 臨 床 工 作 上 發 現, 老 子 所 說 的 : 自 知 比 知 人 更 難 或 希 臘 哲 人 所 強 調 知 己 是 件 很 難 的 事 的 道 理 有 些 人 被 長 年 累 積 下 來 的 固 著 想 法 導 致 痛 苦 而 不 自 知 如 果 予 以 點 破 而 想 開 ( 頓 悟 ), 解 開 心 結 後 也 許 就 能 做 適 度 的 改 變 帶 給 自 己 快 樂, 就 是 所 謂 的 知 難 行 易, 但 是 要 點 破 就 是 不 容 易 還 有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也 常 聽 到 案 主 感 嘆 : 這 個 我 知 道, 就 是 改 不 過 來 這 就 是 所 謂 的 知 易 行 難, 所 以 要 力 行 更 不 容 易 正 如 保 羅 說 的 : 我 也 知 道, 在 我 裏 面, 就 是 我 肉 體 之 中, 沒 有 良 善 因 為 立 志 為 善 由 得 我, 只 是 行 出 來 由 不 得 我 ( 羅 馬 書 七 :18)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者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就 會 常 常 碰 到 這 二 個 難 題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論 看 似 簡 單 易 懂, 除 非 你 能 掌 握 並 恰 當 地 運 用 其 中 的 治 療 技 術, 否 則 要 促 使 案 主 能 知 能 行, 也 不 是 一 件 容 易 的 事 在 很 多 的 認 知 治 療 理 論 或 技 術 中, 是 有 所 不 同, 但 他 們 強 調 的 為 2 3 : (1) 它 們 認 知 經 驗 的 層 面 不 同 ( 信 念, 期 望, 因 應 的 內 言, 心 像, 解 決 問 題 的 認 知 歷 程 等 ); (2) 它 們 所 認 定 的 最 佳 治 療 處 理 位 置, 位 於 2 3 廖 鳳 池, 21 21

認 知 - 情 感 - 行 為 - 後 果 這 個 行 為 綜 合 體 會 ( complex) 中 的 不 同 位 置 ;(3) 不 同 處 理 策 略 所 用 的 治 療 技 術, 從 強 調 的 駁 斥 非 理 性 信 念, 蘇 格 拉 底 式 對 話 ( Socratic dialogues) 設 計, 到 培 育 因 應 技 術, 各 有 所 不 同 而 艾 里 斯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是 最 廣 為 人 知 的 認 知 治 療 理 論 之 一 ( A B C 理 論 ) 除 了 駁 斥 非 理 性 信 仰 的 這 個 治 療 方 法 外, 艾 里 斯 也 廣 泛 應 用 了 認 知, 情 緒, 及 行 為 的 方 法, 艾 里 斯 ( 1983) 認 為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為 一 高 度 知 性 及 哲 學 性 心 理 治 療 學 派, 其 理 論 及 實 際 治 療 步 驟 是 易 於 瞭 解 與 採 用 多 重 模 式 的 ( multi - model) 2 4 其 治 療 過 程, 大 致 可 分 為 四 個 階 段 : (1) 第 一 階 段 ( 解 說 階 段 ): 對 個 案 說 明 其 問 題 是 因 非 理 性 觀 念 所 致 (2) 第 二 階 段 ( 證 明 階 段 ): 對 個 案 證 明, 情 緒 困 擾 一 直 存 在, 乃 因 其 繼 續 存 有 不 合 邏 輯 的 思 考 所 致, 並 找 出 此 一 不 合 理 的 想 法 (3) 第 三 階 段 ( 放 棄 階 段 ): 以 駁 斥 的 方 式, 使 個 案 修 正 或 放 棄 非 理 性 的 想 法 (4) 第 四 階 段 ( 重 建 階 段 ): 鼓 勵 並 教 導 個 案 建 立 更 合 理 的 生 活 哲 學 及 行 為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治 療 方 式 為 認 知 情 緒 和 行 為 三 種 類 別, 要 強 調 艾 里 斯 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中 所 使 用 的 介 入 個 案 的 程 序 與 多 模 式 的 特 2 5 質 1 認 知 療 法 認 知 療 法, 簡 單 地 說, 就 是 協 助 者 與 個 案 辯 論 或 駁 斥 ( disputing) 他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也 就 是 協 助 者 向 案 主 所 持 有, 並 困 擾 他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 包 括 對 自 己 別 人 或 週 遭 的 環 境 ) 提 出 挑 戰 質 疑 並 予 以 動 搖 換 言 之, 就 是 將 非 理 性 予 以 理 性 化 的 方 法 ( 1 ) 與 非 理 性 信 念 辯 論 和 駁 斥 的 方 法 辯 論 或 駁 斥 的 過 程 是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的 頓 悟 階 段 就 已 開 始 主 要 的 方 法 是 協 助 者 向 案 主 解 釋 引 發 事 件 ( A) 信 念 系 統 ( B) 情 緒 以 及 行 2 4 Joseph Yankura & Windy Dryden 著, 陳 逸 群 譯, 81 25 Ibid. p.123 22

為 反 應 的 結 果 ( C) 三 者 間 的 關 係 開 始 階 段 案 主 可 能 會 有 抗 拒 或 無 法 接 納 這 種 解 釋, 協 助 者 需 要 依 據 案 主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事 實 進 行 辯 論 和 駁 斥, 直 到 案 主 接 受 ABC 理 論 這 樣 看 來, 解 釋 ( interpretation) 是 認 知 療 法 的 特 殊 技 巧 之 一 但 是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中 認 知 療 法 的 解 釋 技 巧 與 一 般 諮 商 理 論 的 解 2 釋 技 巧 略 有 不 同 6 因 為 ( a )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是 一 種 哲 學 性 勝 於 心 理 性 的 觀 點 : 它 認 為 人 是 可 變 的, 以 及 人 的 改 變 必 從 認 知 下 手 協 助 者 煞 費 苦 心 向 案 主 進 行 解 釋 的 主 題 之 一 應 是 : 不 論 自 己 或 別 人 對 自 我 的 評 價 如 何, 存 在 本 身 就 是 有 價 值 的 因 為 尋 求 心 理 協 助 的 人, 常 是 比 較 不 信 任 自 己 的 價 值 與 能 力, 有 自 卑 自 貶 自 毀 等 否 定 的 情 緒 和 行 為 者 所 以 如 果 能 給 他 們 一 個 新 的 價 值 觀, 影 響 和 功 效 真 是 很 大 的 ( b ) 人 有 生 物 性 和 社 會 性 的 非 理 性 思 考 及 傾 向 : 人 的 情 緒 即 使 沒 有 外 在 刺 激, 也 會 因 內 在 生 理 週 期 的 影 響 而 有 起 伏 變 動 心 理 學 家 也 強 調 人 有 求 生 與 求 死 本 能 ( 佛 洛 伊 德 ) 或 有 創 造 與 毀 滅 本 能 ( 弗 洛 姆 ), 所 以 人 性 本 來 就 有 非 理 性 傾 向 至 於 社 會 價 值 與 文 化 所 造 成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那 就 不 用 再 多 說 了 協 助 者 做 解 釋 時 應 不 耐 煩 地 重 複 解 釋 - - 不 管 直 說 橫 說 正 說 反 說, 苦 口 婆 心 地 只 盼 望 案 主 能 洞 察 那 一 點 膠 著 在 他 內 心 深 處 而 不 自 知 的 觀 念 如 果 能 夠 開 竅, 就 有 可 能 一 通 百 通 還 有,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者 因 為 具 有 教 導 者 與 專 家 的 角 色, 所 以 在 與 案 主 辯 論 非 理 性 信 念 時, 不 太 採 取 委 婉 迂 迴 的 方 式 ; 而 是 專 心 傾 聽 思 考 假 設 判 斷 後, 明 快 的 直 截 的 駁 斥 或 對 質 駁 斥 是 運 用 思 考 的 歷 程, 使 案 主 擴 張 覺 察 接 收 一 些 與 原 先 不 同 的 觀 點 ( 可 能 是 個 人 原 先 所 不 知 的, 也 有 可 能 是 先 前 所 排 斥 的 ); 而 對 質 則 在 運 用 思 考 的 邏 輯 性, 使 案 主 面 對 其 原 先 不 想 不 願 面 對 或 先 前 所 排 斥 的 部 份 因 此,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被 歸 類 為 指 導 性 教 導 性 的 諮 商 學 派 對 質 ( confrontation) 對 初 學 者 而 言, 會 比 較 擔 心 運 用 不 當 會 影 響 治 療 關 係 可 是 在 與 非 理 性 信 念 辯 論 和 駁 斥 中 是 一 種 有 效 的 技 術 2 6 何 長 珠 著, 合 理 情 緒 治 療 法 進 階 ( 台 北 : 大 洋 出 版 社. 1985),90-91 23

因 為 人 的 非 理 性 部 份, 往 往 是 潛 伏 在 個 人 有 意 識 或 無 意 識 的 防 衛 本 能 之 下, 必 須 要 運 用 對 質 作 為 針 鍼, 才 能 原 形 畢 露 為 讓 學 習 者 能 靈 巧 2 7 地 運 用 這 種 技 巧, 下 面 列 出 幾 點 對 質 時 的 考 慮 因 素 :( a ) 對 質 不 等 於 攻 擊 ( b ) 對 質 不 能 使 用 於 工 作 關 係 的 初 期 一 方 面 因 彼 時 之 關 係 尚 未 鞏 固, 另 方 面 也 由 於 彼 時 對 問 題 之 瞭 解 還 不 夠 深 刻 的 緣 故 ( c ) 對 質 主 要 在 啟 發 個 案 之 未 明 或 其 所 逃 避 之 問 題, 因 此 對 方 之 防 衛 ( 閃 躲 否 認 或 攻 擊 ), 均 屬 意 料 之 中 ( d ) 對 質 之 材 料 應 根 據 事 實 最 好 引 用 案 主 自 己 說 過 的 話, 因 此 筆 記 或 錄 音 之 協 助 是 有 益 的 ( e ) 對 質 之 技 巧 需 要 用 到 週 詳 的 思 考 和 推 理 邏 輯 的 能 力 2 8 駁 斥 的 一 般 策 略 是 協 助 案 主 :( a ) 詢 問 自 己 對 有 關 某 種 想 法 的 證 據 邏 輯 上 之 一 致 性, 或 語 意 上 的 清 晰 性 ( 如 : 證 據 在 那 裏? 真 的 嗎? 為 什 麼? 你 怎 麼 知 道? 為 什 麼 那 樣 就 不 好? ) ( b ) 重 新 評 估 自 己 對 某 種 想 法 的 客 觀 程 度 ( 如 : 就 算 是 真 的, 又 有 那 麼 糟 嗎? 即 使 發 生 了, 又 如 何? 每 件 事 都 有 兩 面, 一 方 面 說 來 很 不 愉 快 的, 但 從 另 方 面 來 說, 難 道 就 沒 有 好 的 部 份 嗎? 難 道 會 糟 到 不 可 救 藥 嗎? ) ( c ) 用 公 平 計 算 的 觀 點, 來 看 待 自 己 對 某 問 題 的 感 受 ( 如 : 值 得 嗎? 這 麼 生 氣? 痛 苦 得 要 死 就 能 使 這 件 事 轉 危 為 安 嗎? ) 換 句 話 說, 駁 斥 所 要 扭 轉 的, 是 從 悲 觀 到 客 觀, 甚 至 樂 觀 的 處 世 態 度 辯 論 和 駁 斥 的 運 用, 不 只 限 於 協 助 者 對 案 主, 也 包 括 指 導 案 主 學 習 自 我 辯 論 與 駁 斥 教 導 其 採 用 積 極 正 向 的 自 我 言 語 ( 灌 輸 ) 的 方 式, 作 理 性 的 自 我 陳 述 並 建 立 假 設, 就 是 當 案 主 發 現 自 己 受 制 於 絕 對 的 觀 念 而 困 擾 時, 能 以 相 對 的 想 法 予 以 制 衡 通 常 在 治 療 的 一 開 始 時, 艾 里 斯 都 會 格 外 強 調 並 教 導 案 主 如 何 辨 識 和 駁 斥 他 們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他 曾 經 這 樣 提 到 :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中 最 優 雅 也 最 普 遍 的 認 知 方 法, 就 是 協 助 者 對 案 主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做 主 動 直 接 的 反 駁 藉 由 在 協 談 中 對 案 主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提 出 主 動 直 接 的 駁 斥, 艾 里 斯 規 畫 出 反 駁 的 程 序 他 教 導 案 主 在 ABC 的 架 構 中 分 析 自 己 的 情 緒 2 7 Ellis, A & Harper R. A., 著, 何 長 珠, 何 真 譯 著. 你 不 快 樂 - - 合 理 情 緒 治 療 法 ( 台 北 : 大 洋 出 版 社. 1984),232-233 2 8 何 長 珠 著, 103-105 24

和 行 為 問 題, 並 極 力 鼓 勵 案 主, 無 論 在 協 談 中 或 協 談 之 外, 都 要 獨 立 操 練 反 駁 的 程 序 艾 里 斯 更 常 使 用 的 另 一 種 治 療 方 式, 就 是 告 訴 案 主 如 何 在 情 緒 低 潮 使 用 各 種 不 同 的 反 駁 問 題, 並 且 辨 識 自 己 的 非 理 性 信 2 念 9 回 顧 艾 里 斯 的 治 療 協 談 過 程 ( 錄 音 帶 ), 可 以 看 出 他 對 案 主 至 少 使 3 用 了 四 種 類 型 的 反 駁 辯 論 0 : (1) 邏 輯 的 反 駁 (logical disputing): 這 種 類 型 的 反 駁 辯 論, 可 以 幫 助 個 案 了 解 他 們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邏 輯 性 質 邏 輯 的 辯 論 是 要 讓 人 看 清, 只 因 為 他 們 相 信 某 些 他 們 所 喜 歡 或 渴 望 的 生 活 條 件, 並 不 表 示 這 些 條 件 就 非 要 存 在 不 可 因 此, 邏 輯 反 駁 辯 論 的 作 用 就 是, 要 強 調 一 個 事 實 : 當 一 個 人 將 自 己 的 喜 好 ( 理 性 信 念 ) 升 高 到 變 成 絕 對 要 求 ( 非 理 性 信 念 ) 時, 代 表 一 種 不 合 邏 輯 的 不 合 理 推 斷 例 子 : 是 艾 里 斯 用 在 案 主 身 上 的 一 個 邏 輯 反 駁 問 題 : 沒 錯, 如 果 老 闆 能 夠 對 你 比 其 他 職 員 更 公 平 一 些, 當 然 很 好, 不 過 他 有 絕 對 的 必 要, 非 得 這 麼 做 不 可 嗎? (2) 經 驗 的 反 駁 (empirical disputing.): 這 種 反 駁 的 目 的, 是 要 向 案 主 顯 示, 他 們 的 絕 對 要 求 ( 連 同 他 們 可 怕 信 念 所 產 生 的 衍 生 想 法 : 我 受 不 了, 以 及 負 面 的 自 我 評 價 ) 幾 乎 都 與 事 實 不 符 例 如, 艾 里 斯 會 問 案 主 : 有 什 麼 證 據 說 你 必 須 非 成 功 不 可? 基 本 上, 這 是 要 求 案 主 提 供 支 持 其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證 據 利 用 經 驗 辯 論, 案 主 能 被 點 明 根 本 沒 有 實 質 證 據 足 以 支 持 他 的 必 須 畢 竟, 就 算 案 主 必 須 成 功 是 一 個 事 實, 那 麼 不 論 在 什 麼 條 件 下, 不 論 他 究 竟 相 信 什 麼 他 總 是 必 須 要 成 功 的 (3) 實 際 的 反 駁 (pragmatic disputing): 這 種 類 型 的 反 駁 辯 論 焦 點, 在 向 案 主 顯 明 抱 持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實 際 後 果 ( 包 括 情 緒 和 行 為 後 果 ) 其 目 的 乃 在 告 知 案 主, 只 要 他 們 認 同 於 他 們 的 絕 對 性 要 求 ( 包 括 所 有 相 關 的 產 物 ), 他 們 就 會 繼 續 停 留 在 情 緒 失 調 中 藉 著 進 行 實 際 的 反 駁, 艾 里 斯 會 對 案 主 提 出 這 一 類 問 題 : 如 果 你 繼 續 相 信 你 一 定 非 考 好 不 可, 那 麼 你 會 怎 麼 樣? ( 暫 停, 等 待 當 事 人 的 回 答 ) 是 的, 正 是 29 Joseph Yankura & Windy Dryden 著 : 陳 逸 群 譯, 124 3 0 Ibid.Pp.125-126. 25

焦 慮! 在 挑 戰 和 撤 換 非 理 性 信 念 過 程 中, 艾 里 斯 也 採 用 下 列 的 認 知 方 法 協 助 案 主 (4) 結 構 性 反 駁 (structured disputing) 艾 里 斯 會 讓 個 案 填 寫 一 份 按 照 ABC 架 構 製 成 的 表 格, 他 首 先 要 求 案 主 簡 要 地 描 述, 有 關 他 們 情 緒 困 擾 及 自 毀 性 行 為 的 相 關 引 發 事 件, 以 及 情 緒 與 行 為 後 果 其 次, 要 求 案 主 當 辨 識 在 他 們 心 中 運 作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 從 表 格 中 所 列 之 一 般 非 理 性 信 念 中 圈 選 ), 然 後 以 結 構 性 反 駁 問 題 來 逐 一 挑 戰 每 一 個 非 理 性 信 念 他 們 在 標 明 E (E 代 表 有 效 的 理 性 信 念 ) 的 欄 位 內, 填 寫 案 主 對 這 些 結 構 性 反 駁 問 題 的 回 答 最 後, 寫 下 達 到 他 們 的 有 效 理 性 信 念 之 後 所 經 歷 到 的 感 覺 和 行 為 ( 也 可 能 已 經 大 幅 減 少 自 毀 性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這 是 以 鼓 勵 案 主 努 力 持 續 地 實 踐 新 的 理 性 人 生 觀 的 一 項 聲 明 作 為 結 尾 : 我 曾 往 各 種 場 合 中, 盡 全 力 地 反 覆 實 踐 我 的 有 效 理 性 信 念, 因 此, 現 在 我 可 以 減 少 自 己 的 心 理 困 擾, 也 能 減 少 未 來 的 自 毀 性 行 為 ( 艾 里 斯, 1977d.) 2 行 為 治 療 法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發 展 的 初 期, 便 強 調 認 知 - 情 緒 - 行 為 相 互 關 聯 的 系 統, 就 是 人 面 對 某 一 事 件 發 生 後, 產 生 對 該 事 件 的 看 法 ( 信 念 ) 後, 情 緒 與 行 為 就 跟 著 發 生 變 化 所 以,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與 行 為 治 療 學 派 早 就 有 淵 源 它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所 採 用 認 知 療 法 理 性 的 情 緒 想 像 角 色 扮 演 自 我 管 理 減 敏 感 法 放 鬆 法 以 及 技 能 訓 練 等 等 方 法, 說 服 案 主 去 克 服 其 恐 懼 ; 練 習 新 的 思 考 方 式 ; 故 意 停 留 在 某 些 不 愉 快 的 情 境 中, 來 增 強 其 對 該 事 件 忍 受 能 力 的 信 心, 都 常 藉 著 家 庭 作 業 去 完 成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者 在 案 主 完 成 其 家 庭 作 業 或 透 過 學 習 制 約 - - 正 增 強 或 負 增 強, 而 形 成 快 樂 情 緒 和 理 性 行 為 反 應 時, 也 給 予 獎 懲 類 似 這 些 治 療 方 法 它 都 應 用 了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技 術 艾 里 斯 在 臨 床 執 業 中 納 入 很 多 主 動 的 行 為 治 療 法, 這 些 方 法 的 使 用, 要 回 溯 到 他 早 期 從 事 婚 姻 與 性 的 治 療 師 的 經 歷 當 時 他 就 發 覺 : 就 26

有 關 個 案 在 兩 次 協 談 之 間 : 對 自 己 或 他 人 應 該 怎 麼 做, 如 果 能 夠 補 充 明 確 的 指 示, 會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 艾 里 斯, 1979e:91) 他 喜 歡 在 他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臨 床 執 業 中 採 用 行 為 方 法, 因 為 他 認 為 行 為 改 變 能 夠 加 速 認 知 改 變 可 以 看 出 艾 里 斯 所 採 用 的 行 為 療 法 中, 有 很 多 都 鼓 勵 案 主 暴 露 於 ( 或 冒 險 地 暴 露 於 ), 造 成 困 難 的 A ( 引 發 經 歷 ) 中 艾 里 斯 特 別 鼓 勵 他 的 案 主 做 爆 發 式 的 暴 露, 這 與 一 些 行 為 治 療 師 所 推 崇 的 漸 進 式 暴 露 法 正 好 相 反, 根 據 先 前 的 討 論, 這 是 因 為 艾 里 斯 認 為, 爆 發 式 揭 露 對 案 主 更 具 效 果, 同 時 在 艾 里 斯 看 來, 利 用 爆 發 式 方 法 比 較 會 在 不 知 不 覺 中 反 而 強 化 了 使 案 主 產 生 不 適 失 調 (discomfort 3 1 disturbance)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3 情 緒 方 法 人 是 理 性 與 非 理 性 所 混 合 的 奇 怪 動 物 苦 樂 是 人 生 所 會 面 對 的 常 情, 而 趨 樂 避 苦 則 是 人 性 之 常 態 表 現, 可 是 苦 多 於 樂 是 多 數 人 的 共 同 經 驗 因 此, 生 而 為 人, 就 不 得 不 要 揹 負 某 些 負 面 的 ( 痛 苦 ) 的 感 受 許 多 人 因 而 要 問 : 為 什 麼 會 這 樣? 答 案 可 能 林 林 總 總, 讓 人 無 所 適 從 也 許 是 人 在 苦 與 樂 之 間 沒 能 取 得 平 衡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認 為 可 能 的 最 大 禍 首 是 由 於 人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在 作 怪 可 是 話 講 回 來, 有 理 性 就 會 快 樂 嗎? 答 案 可 能 也 不 是 肯 定 的 理 性 實 在 是 個 難 得 適 中 的 情 境 要 在 理 性 與 非 理 性 之 間, 取 得 一 個 平 衡 和 準 據, 也 相 當 不 易 更 何 況, 極 度 理 性 的 結 果 反 成 為 一 種 非 理 性, 也 可 能 帶 來 情 緒 的 困 擾 事 實 上, 3 2 喜 怒 哀 樂 善 與 惡 是 人 難 以 完 全 脫 離 的 人 性 困 境, 原 因 是 :( 1 ) 適 度 的 負 向 情 緒 表 現 對 人 的 生 活 是 必 要 的 ;( 2 ) 人 的 偏 好 或 嗜 癖, 雖 常 常 是 非 理 性 或 甚 至 無 根 無 據 的, 卻 也 是 生 命 歡 樂 的 要 素 ;( 3 ) 推 理, 當 應 用 到 極 端 時, 可 能 反 而 會 減 低 生 活 的 功 能 而 對 個 人 的 生 活 變 成 是 一 種 妨 礙 ;( 4 ) 完 全 由 理 性 來 支 配 的 生 命, 往 往 會 導 致 一 種 機 械 性 的 存 在 - - 冷 酷 無 感 和 機 械 似 的 生 活 這 樣, 反 對 過 份 理 性 的 生 活 是 有 其 根 據 的 因 為 人 們 雖 然 知 道 不 理 性 的 狀 態 會 引 致 不 愉 快, 但 即 使 3 1 3 2 Joseph Yankura & Windy Dryden 著 ; 陳 逸 群 譯, 134 Ellis, A & Harper R. A. 著, 何 長 珠, 何 真 譯 著, 76-79 27

思 考 正 確, 也 未 必 見 得 就 只 有 好 處, 沒 有 壞 處 所 以 真 正 的 理 性 總 有 一 個 先 決 條 件, 就 是 結 果 總 是 能 增 進 真 快 樂 的 才 算 是 理 性, 這 是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所 談 的 理 性 這 樣 問 題 又 來 了, 所 謂 增 進 真 正 快 樂 的 理 性 是 獨 樂? 他 樂? 或 眾 樂? 或 是 我 爽 你 不 爽? 你 爽 我 不 爽? 或 你 我 都 爽? 帶 來 那 一 種 快 樂 的 理 性 才 是 理 性? 從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觀 點, 發 生 一 件 事, 不 管 你 快 不 快 樂, 而 我 對 那 件 事 的 思 考 ( 想 法 ) 帶 給 我 不 快 樂 時, 對 我 來 講 那 是 非 理 性 信 念 可 是 我 快 樂 而 你 不 快 樂 時, 我 是 否 會 有 真 快 樂 呢? 如 果 我 不 管 你 的 不 快 樂, 只 顧 我 自 己 的 快 樂, 這 又 是 怎 樣 的 快 樂 呢? 這 種 快 樂 理 性 嗎? 是 否 必 須 兼 顧 你 我 都 能 夠 快 樂 才 算 是 增 進 真 正 快 樂 的 理 性 呢? 如 果 是, 凡 人 能 做 到 嗎? 如 果 做 不 到, 什 麼 是 理 性? 從 這 麼 多 疑 問 看,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性 真 義 是 以 個 人 來 衡 量 的 相 對 觀 念 換 言 之, 對 我 來 講 是 理 性 的, 對 別 人 可 能 是 非 理 性 的 ; 反 過 來, 對 我 是 非 理 性 的, 對 別 人 可 能 是 理 性 的 情 緒 喚 起 治 療 是 要 幫 助 案 主 拒 絕 感 受 極 不 快 樂 的 情 緒 ; 指 導 他 進 行 理 性 的 情 緒 想 像 ( rational-emotive imagery); 運 用 角 色 扮 演 示 範 幽 默 無 條 件 的 接 納 和 忠 告 ( exhortation) 等 技 術 協 助 案 主 改 變 其 非 理 性 信 念 我 們 談 過, 不 快 樂 是 人 之 常 情, 在 某 種 程 度 是 常 人 所 能 承 受 接 納, 而 不 會 太 大 的 情 緒 痛 苦 例 如, 失 落 必 然 帶 來 某 種 程 度 的 不 快 樂 - - 悲 哀 憤 怒 ; 也 可 能 帶 來 極 度 的 不 快 樂 - - 憂 鬱 怨 恨 依 照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的 觀 點, 這 種 極 度 不 快 樂 是 案 主 持 有 非 理 性 信 念 所 導 致, 可 是 他 自 己 不 知 道, 所 以 應 予 以 拒 絕 駁 斥 或 案 主 一 時 很 難 發 現, 可 以 採 用 理 性 的 情 緒 想 像, 讓 案 主 想 像 處 於 他 最 不 能 忍 受 的 某 一 情 境 中, 使 其 產 生 最 壞 的 負 向 情 緒 反 應, 要 求 他 在 想 像 中 改 變 這 種 極 端 的 負 向 情 緒 反 應 為 適 度 的 情 緒 反 應 ; 案 主 在 這 種 想 像 中 體 驗 到 了 情 緒 的 變 化 之 後, 可 進 一 步 讓 他 報 告 他 後 來 是 怎 樣 想 的, 使 他 認 清 正 是 不 同 的 信 28

3 3 念 產 生 了 不 同 的 情 緒 反 應, 進 而 洞 察 到 信 念 系 統 與 情 緒 反 應 的 結 果 事 實 上, 在 諮 商 學 派 中 關 於 認 知 情 緒 與 行 為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的 討 論 非 常 的 多 這 三 者 到 底 從 改 變 那 一 個 開 始 比 較 容 易 達 到 案 主 解 決 其 困 擾 問 題, 也 是 時 常 發 生 的 爭 議 不 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認 為 改 變 案 主 的 信 念 來 減 少 他 的 情 緒 障 礙 並 修 正 其 行 為 表 現 如 果 能 夠 幫 助 案 主 學 會 更 多 的 生 活 社 會 適 應 和 解 決 問 題 的 技 能 訓 練, 不 但 情 緒 困 擾 會 減 少, 也 有 助 於 那 些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改 變 這 些 技 能 訓 練 ( skill training) 包 括 : 自 我 肯 定 訓 練 解 決 問 題 的 訓 練 和 社 會 技 能 訓 練 等 這 些 訓 練 可 以 個 別 進 行, 也 可 以 在 團 體 中 進 行 第 三 節 基 督 教 對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評 論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於 眾 多 的 理 論 中, 因 宗 教 因 素 而 特 別 廣 受 矚 目 與 批 評 的 要 屬 它 的 哲 學 觀 點 艾 里 斯 (1983f-1986b) 一 向 主 張, 狂 熱 的 宗 教 信 仰 與 產 生 情 緒 困 擾 之 間 真 正 相 關 可 以 想 見, 這 項 理 論 不 為 許 多 神 學 家 和 神 職 諮 商 人 員 所 認 可 艾 里 斯 在 這 個 議 題 上 的 看 法, 受 到 許 多 質 疑, 有 若 干 重 要 的 研 究 都 無 法 支 持 宗 教 與 精 神 病 理 學 之 間 有 關 連 的 說 法 ( 如, 伯 金 Bergin, 1983; 金 King, 1978; 沙 奇 和 馬 隆 尼 Sharkey & Maloney,1986; 史 達 克 Stark,1971; 全 部 被 強 生 Johnson 引 述, 1992) 此 外,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的 哲 學 基 礎, 也 常 被 批 評 與 宗 教 理 念 無 法 相 容 ( 換 言 之,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並 不 適 用 於 一 位 有 虔 誠 信 仰 的 個 案 ) 艾 里 斯 (1983f) 說 過, 許 多 不 同 類 型 情 緒 失 調 的 產 生, 顯 然 與 宗 教 信 仰 過 於 狂 熱 有 關, 包 括 倚 賴 心 理 缺 乏 忍 受 力 缺 少 自 尊 和 憂 鬱 等 然 而, 在 強 生 (1992:25) 所 發 表 有 關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與 宗 教 信 仰 的 評 論 中, 卻 有 著 截 然 不 同 的 看 法 他 綜 合 許 多 宗 教 書 籍 作 者 的 意 見, 認 定 宗 教 對 人 類 的 影 響 絕 對 是 正 面 的 它 可 以 是 人 類 適 應 社 會 生 活 的 中 間 媒 介, 是 病 理 的 抑 制 者, 也 是 難 民 避 難 所 透 過 信 仰 的 表 達 與 33 陳 仲 庚 主 編 心 理 治 療 與 諮 商 (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1990),131-134 Joseph Yankura & Windy Dryden 著 ; 陳 逸 群 譯, 139-142 29

活 動, 確 實 可 以 達 到 自 我 治 療 的 效 果 另 有 一 些 評 論 家 ( 例 如, 麥 克 明 [McMinn] 李 伯 德 意 志 Leboid, 1989) 表 示, 艾 里 斯 所 主 張 的 若 想 擁 有 健 康 的 心 理, 則 必 須 改 變 過 於 狂 熱 的 宗 教 信 仰, 這 項 理 論 顯 然 與 基 督 徒 所 認 定 的 治 療 法 大 相 逕 庭 強 生 (1992:30-1) 在 他 的 著 作 中 曾 寫 道 : 當 理 性 情 緒 心 理 學 提 倡 無 神 論 講 求 合 乎 邏 輯 的 實 證 認 識 論 情 境 倫 理 學 和 負 責 的 快 樂 主 義 時, 屬 於 猶 太 教 和 基 督 教 的 神 學 所 提 倡 的 卻 是 有 神 論, 講 求 的 也 是 有 神 的 認 識 論 普 世 的 ( 以 經 文 為 基 礎 ) 倫 理 學 和 負 責 任 的 自 我 控 制 儘 管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異 如 此 大, 強 生 (1992) 表 面 上 雖 然 認 為,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哲 學 觀 點 無 法 與 信 奉 神 的 宗 教 理 念 兼 容 並 蓄, 但 他 也 和 其 他 許 多 的 評 論 家 一 樣, 內 心 依 然 相 信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對 有 宗 教 信 仰 的 個 案, 仍 不 失 為 一 種 頗 具 功 效 的 治 療 方 法 從 認 知 行 為 ( Cognitive-behavioral) 治 療 的 目 標 是 要 藉 著 改 變 案 主 的 思 想 和 信 念, 幫 助 他 改 變 他 們 的 感 覺 和 行 為 艾 里 斯 的 論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 REBT), 是 最 著 名 的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法 之 一 艾 里 斯 爭 論 說, 人 的 心 理 問 題 來 自 他 們 的 錯 誤 察 覺 和 錯 誤 的 認 知, 又 因 對 這 些 錯 誤 察 覺 和 認 知 產 生 感 情 的 反 應, 結 果 他 們 習 慣 有 不 健 全 的 行 為 模 式 所 以, 這 個 治 療 法 強 調 深 度 人 生 哲 理 上 的 改 變 3 4 因 為 艾 里 斯 的 治 療 強 調 深 度 人 生 哲 理 上 的 改 變, 它 需 要 反 抗 個 案 不 合 理 性 的 信 念, 那 麼, 我 們 需 要 知 道 艾 里 斯 的 理 論 有 什 麼 基 本 信 念 無 神 論 是 艾 里 斯 背 後 的 主 要 哲 學, 也 是 他 的 理 論 所 強 調 的 深 度 人 生 哲 理 改 變 的 基 礎 回 憶 艾 里 斯 的 A B C 理 論 : (A) 引 發 經 歷 ( Activating Experience) ( B) 個 人 的 信 念 系 統 包 括 不 合 理 性 的 信 念 和 合 理 性 的 信 念 ( C) 情 緒 後 果 ( Emotional Consequences) 3 4 Albert Ellis, The Essence of 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REBT): A Comprehensive Approach to Treatment, Institute for 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brochure, 1994, p. 3. 30

( D) 反 抗 不 合 理 性 的 信 念 ( E) 效 果 ( Effects) 艾 里 斯 爭 論 說, 環 境 ( A) 的 本 身 不 會 引 起 不 健 全 效 果 ( C), 但 是 人 的 不 合 理 性 信 念 ( B) 引 起 自 己 的 痛 苦 情 緒 所 以, 他 需 要 把 他 的 思 想 較 正, 反 抗 ( D) 他 的 不 合 理 性 的 信 念 ( B), 代 以 合 理 性 的 信 念 ( B) 這 樣 的 過 程 是 為 了 帶 來 認 知 效 果 和 行 為 效 果 ( E) 由 此 可 看 之, 我 們 會 以 為 這 和 基 督 教 一 樣, 大 家 都 強 調 信 念 可 以 影 響 行 為 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發 明 之 前 多 個 世 紀, 我 們 已 經 知 道 信 念 可 以 影 響 我 們 的 感 覺 和 行 動, 大 概 就 是 這 一 點 相 同 點, 並 也 是 基 督 徒 受 吸 引 之 處 可 是 在 這 個 系 統, 我 們 可 以 看 見, 雖 然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和 聖 經 似 乎 在 這 點 上 相 同, 它 們 是 背 道 而 馳 的 光 因 為 心 理 輔 導 系 統 和 聖 經 有 相 似 之 處, 不 等 於 他 們 是 相 容 的 一 上 帝 變 成 不 合 理 性 的 信 念 艾 里 斯 是 一 個 公 開 的 無 神 論 者, 他 屢 次 在 寫 作 中 堅 持 說 : 相 信 神 是 不 合 理 性 的 信 念 艾 里 斯 宣 稱 : 大 部 分 有 組 織 的 宗 教 的 精 華 是 自 虐 狂 和 消 除 內 疚 的 手 續, 虔 誠 的 人 藉 此 允 許 自 己 去 享 受 人 生 他 繼 續 說, 大 致 上, 宗 教 基 本 上 是 自 虐 狂, 二 者 都 是 精 神 病 請 3 5 看 下 面 的 語 錄 : 如 果 健 康 的 情 緒 在 乎 明 白 有 些 事 情 是 不 可 能 肯 定 的, 那 麼, 宗 教 顯 然 是 最 不 健 康 的 東 西 : 因 為 祂 存 在 的 最 主 要 作 用 是 要 讓 虔 誠 的 人 去 3 確 信 一 些 神 秘 的 事 物 6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同 意 宗 教 上 帝 神 秘 主 義 極 端 樂 觀 和 3 5 Albert Ellis, The Case Against Religion: A Psychotherapist s View and The Case Against Religiosity (New York: The Institute for 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6 3 6 Ibid, 8 31

不 合 理 性 的 信 念, 有 時 可 以 幫 助 人, 但 是 它 也 指 出 這 樣 的 信 念 害 多 益 3 7 少, 而 且 妨 礙 一 個 充 實 的 人 生 相 信 依 賴 上 帝 超 自 然 的 靈 體 和 力 量 狂 熱 的 邪 教, 大 有 可 能 成 3 為 強 迫 性 的 困 擾, 使 人 著 迷 對 自 己, 對 別 人, 都 會 引 起 極 大 的 傷 害 8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使 用 很 多 喚 起 情 緒 ( evocative-emotive) 和 行 為 發 動 ( behavioral-motorial) 方 法 去 幫 助 受 困 擾 的 人, 改 變 他 們 不 合 理 性 的 價 值 和 哲 理, 幫 助 他 們 得 到 更 合 理 的 思 想, 可 以 帶 來 歡 樂 和 減 輕 痛 苦 它 特 別 意 志 堅 強 有 說 服 力 有 教 育 性 積 極 指 導 人, 3 9 它 又 直 接 攻 擊 很 多 在 人 間 非 常 流 行 的 神 聖 的 神 話 迷 信 和 宗 教 雖 然 他 在 這 裡 沒 有 指 明 基 督 教, 他 的 神 聖 的 神 話 迷 信 和 宗 教 當 然 包 括 基 督 教 他 尤 其 關 心 宗 教 的 應 當 應 該 和 必 須, 他 又 聲 稱, 所 有 人 類 的 困 擾 都 是 魔 術 思 想 ( 相 信 應 當 應 該 和 必 須 ) 的 結 果, 如 果 一 個 人 努 力 堅 信 他 經 驗 中 的 現 實, 他 可 以 直 接 消 除 困 擾 4 0 二 以 人 為 中 心 的 價 值 觀 艾 里 斯 的 信 念 系 統 沒 有 神, 把 人 放 在 中 心, 肯 定 人 是 有 價 值 的 和 善 良 的 艾 里 斯 堅 持 說, 他 的 辦 法 是 科 學 方 法, 不 是 宗 教 方 法, 但 是 4 1 它 卻 實 在 是 一 個 價 值 觀 他 說 : 認 知 治 療 法 盡 量 利 用 一 個 人 本 的 科 學 方 法, 是 以 人 為 準 的 和 尋 求 享 受 的, 它 也 近 似 科 學 經 驗 主 義 客 觀 主 義 和 比 較 實 驗 法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坦 白 地 以 一 個 人 的 價 值 觀 開 始 假 設 享 樂 愉 快 創 意 和 自 由, 都 是 好 的, 或 者 有 利 於 生 活, 而 痛 苦 無 樂 無 創 意 和 束 縛, 都 是 壞 的 或 者 沒 有 用 的 它 也 假 設 我 們 所 說 的 情 緒 困 擾, 大 部 分 都 是 自 己 製 造 的, 所 以 也 可 以 自 己 3 7 3 8 3 9 4 0 4 1 Albert Ellis, Reason and Emotion (New York: Lyle Stuart, 1962), 387 Albert Ellis, Reason and Emotion, 137 Ellis, Humanistic Psychotherapy, 9 Ibid. p. 11 Ibid. p. 2 32

4 2 去 驅 散 艾 里 斯 沒 有 留 意, 他 想 要 叫 自 己 的 理 論 系 統 科 學 化, 又 想 它 帶 有 一 個 價 值 觀, 但 是 二 者 是 互 相 矛 盾 的 他 爭 論 說, 這 是 一 個 以 人 為 準 的 和 尋 求 享 受 的 科 學 方 法, 似 乎 是 基 於 一 些 有 益 的 事, 但 這 只 不 過 是 人 的 價 值 觀 點 是 以 人 為 準 嗎? 是 的, 因 為 艾 里 斯 不 會 忍 受 外 在 的 標 準 是 尋 求 享 受 嗎? 是 的! 是 經 驗 主 義 嗎? 只 有 從 一 個 非 常 主 觀 角 度 看 過 去 才 是 是 科 學 嗎? 不 是! 艾 里 斯 說, 歸 根 究 底, 所 有 心 理 治 療 都 是 一 個 價 值 系 統 4 3, 但 是, 價 值 是 不 能 量 度 的, 是 超 越 科 學 的 價 值 應 該 歸 於 宗 教 領 域 艾 里 斯 的 治 療 法 是 一 個 基 於 世 俗 人 本 主 義 和 享 樂 主 義 的 宗 教 系 統 艾 里 斯 自 誇 說 :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是 哲 學 的, 它 不 極 端, 強 調 眼 前 的 歡 樂, 又 藉 著 現 今 的 訓 練, 帶 來 長 期 的 好 處 它 認 為 人 可 以 是 一 個 現 4 4 在 和 將 來 的 享 樂 主 義 者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治 療 法 的 目 標 是 說 服 個 案, 他 是 有 價 值 的, 於 是 減 低 憂 慮 和 仇 恨 他 所 講 的 自 我 接 納 是 定 義 上 的, 不 是 評 價 的 結 4 果 所 以, 每 個 人 為 自 我 接 納 下 定 義 5 當 人 遇 到 逆 境, 他 學 到 怎 樣 找 出 不 合 理 性 的 信 念, 這 些 信 念 引 起 憂 慮 無 價 值 抑 鬱 等 類 的 感 覺, 應 該 有 的 卻 是 失 望 傷 心 後 悔 挫 折 和 煩 惱 的 正 常 感 覺 4 6 艾 里 斯 有 一 個 例 子 : 有 一 個 從 來 未 和 女 孩 子 約 會 過 的 三 十 歲 男 性 來 見 我, 我 堅 持 要 他 每 星 期 約 會 兩 次, 不 管 他 喜 歡 不 喜 歡, 我 要 他 如 此 做, 而 且 回 來 和 我 報 告 情 形 他 馬 上 開 始 約 會, 兩 個 星 期 內 他 就 失 貞 了, 而 且 很 快 開 始 克 服 他 一 些 深 深 的 不 如 人 的 感 覺 如 果 用 標 準 的 心 理 分 析 和 心 理 分 析 類 的 治 療 法, 就 需 要 好 幾 個 月, 也 許 好 幾 年, 才 4 2 4 3 4 4 4 5 4 6 Ibid. p. 12 Ellis, Humanistic Psychotherapy, 28 Ibid. p.13 Ibid. p. 11 Ibid. p.5 33

能 達 到 幾 個 星 期 的 論 理 治 療 法 所 能 幫 助 他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4 7 目 標 就 是 叫 一 個 人 犯 罪 不 覺 得 困 擾, 仍 然 對 自 己 有 好 感 將 人 和 他 的 行 為 分 開, 艾 里 斯 有 一 句 話 和 這 樣 的 觀 點 相 似, 接 納 罪 人, 不 一 定 就 是 接 納 罪, 但 是 最 好 不 要 把 人 叫 做 罪 人 4 8 艾 里 斯 為 什 麼 反 對 把 人 叫 做 罪 人? 他 的 原 因 是 : 如 果 你 相 信 自 己 是 一 個 罪 人, 你 可 能 使 自 己 繼 續 有 不 道 德 的 和 錯 誤 的 行 為 4 9 不 幸, 有 很 多 基 督 徒 也 是 一 樣 想 所 以, 艾 里 斯 鼓 勵 無 條 件 的 自 我 接 納 為 主 要 的 合 理 性 信 念 讓 人 們 認 為 : 艾 里 斯 的 系 統 是 一 個 沒 有 最 後 審 判 的 信 仰 系 統 這 是 一 個 世 俗 人 本 主 義 實 用 主 義 和 享 樂 主 義 的 宗 教 艾 里 斯 反 對 任 何 從 神 來 的 道 德 標 準 或 道 德 觀 的 信 念 就 是 因 為 這 樣, 艾 里 斯 不 喜 5 歡 用 罪 和 罪 人 這 樣 的 字 0 可 惜 很 多 基 督 徒 以 為 他 們 可 以 把 艾 里 斯 的 理 論 基 督 教 化, 所 以 艾 里 斯 定 下 特 準, 協 助 者 的 神 必 須 是 一 個 大 好 人, 只 能 使 人 暢 快 不 能 是 那 位 叫 人 向 他 交 帳, 罰 惡 賞 善 的 神, 神 的 話 不 能 是 權 威 和 絕 對 三 引 誘 基 督 徒 進 到 一 個 無 神 的 系 統 如 果 有 人 嘗 試 將 這 套 理 論 基 督 教 化, 即 使 他 不 用 艾 里 斯 的 上 帝 並 不 存 在 教 義, 他 仍 然 不 能 免 除 艾 里 斯 對 人 的 教 義, 這 個 教 義 是 一 個 異 端, 它 不 承 認 上 帝 的 創 造, 也 不 承 認 人 的 墮 落 艾 里 斯 的 合 理 性 之 處 是 不 合 理 性 的, 因 為 人 的 墮 落 會 影 響 人 的 心 智 當 他 說 人 是 一 個 自 治 的 個 體, 他 是 反 理 性 的, 因 為 他 的 話 是 一 個 循 環 推 理 他 只 看 見 人 的 慾 望 和 舒 適 他 對 神 的 憎 恨 非 常 強 烈, 他 嘗 試 抹 掉 上 帝 他 好 像 一 個 孩 子, 用 手 遮 蓋 自 己 的 眼 晴, 以 為 這 樣 可 以 使 其 他 人 消 失 艾 里 斯 想 要 幫 助 人 從 不 合 理 性 的 信 念 進 到 合 理 性 的 信 念, 但 是 他 對 神 和 祂 4 7 Ibid. p.154 4 8 Ibid. p.113 4 9 Ellis, Humanistic Psychotherapy, 182 5 0 鮑 謹 博 士 夫 婦 合 著, 陳 張 逸 萍 譯, 心 理 學 不 合 聖 經,268 34

的 話 封 閉, 所 以 他 的 嘗 試 是 徒 勞 無 功 的 他 實 在 是 一 個 瞎 子 領 路 的 好 例 子 所 以 艾 里 斯 定 下 一 個 特 別 標 準, 協 助 者 的 神 必 須 是 一 個 大 好 人, 只 能 使 人 暢 快 因 艾 里 斯 的 理 論 系 統 不 能 容 納 一 個 管 制 人 的 神, 不 能 是 那 位 創 造 宇 宙 的 神, 也 不 能 是 那 位 叫 人 向 他 交 帳, 罰 惡 賞 善 的 神, 神 的 話 不 能 是 權 威 和 絕 對 當 然 艾 里 斯 也 不 能 想 像 人 類 將 來 會 受 審 判 艾 里 斯 非 常 明 白 有 基 督 徒 心 理 學 家 願 意 把 聖 經 歸 納 於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中, 至 少 他 們 願 意 保 存 上 帝 的 性 情 和 聖 經 的 絕 對 性 艾 里 斯 談 及 證 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能 有 效 地 和 一 個 基 督 教 的 觀 點 結 合 5 1 如 果 一 個 心 理 學 理 論 否 認 上 帝 的 存 在, 即 使 你 可 以 相 信 有 上 帝, 你 也 不 能 讓 這 些 : 譬 如 原 罪 和 地 獄 等 絕 對 觀 念 來 騷 擾 你 的 思 想 什 麼 樣 的 基 督 教 觀 點 可 以 容 納 這 樣 的 一 個 心 理 學 理 論? 艾 里 斯 論 及 到 十 誡, 說 : 這 樣 的 絕 對 規 則 是 行 不 通 的 和 不 實 際 的 他 說 : 大 部 分 的 人 誤 以 為 宗 教 創 造 道 德 規 則 實 際 上, 宗 教 只 不 過 取 自 不 同 文 化 的 道 德 律, 然 後 將 它 變 成 教 義 十 誡 就 是 一 個 好 例 子 摩 西 顯 然 沒 有 到 山 上 去 和 神 談 話, 他 怎 樣 創 造 十 誡? 他 把 他 當 時 的 道 德 觀 點 重 寫, 採 取 一 些 他 認 為 是 最 好 的 法 律 和 風 俗, 把 它 們 變 為 5 2 十 誡 那 麼, 艾 里 斯 用 他 的 合 理 性 思 想 否 定 了 神 的 話, 也 否 定 了 先 知 艾 里 斯 也 相 信 宗 教 就 好 像 不 良 的 心 理 治 療 5 3 他 說 : 宗 教 可 以 幫 助 你 有 一 點 快 意, 因 為 據 說, 耶 穌 上 帝 阿 拉 或 者 其 他 的 神 靈 愛 你 所 以, 你 覺 得 ( a) 有 一 位 神 而 事 實 上 沒 有, 還 有 ( b) 5 神 站 在 你 的 一 邊, 他 會 照 顧 你 愛 你 給 你 正 確 的 生 活 規 章, 等 等 4 5 1 5 2 5 3 Ellis, Can Rational Counseling Be Christian?, 13 Ellis, Can Rational Counseling Be Christian?. 13. Ibid. p.36 5 4 Ibid. p.36 35

基 督 徒 好 像 應 該 丟 棄 人 的 信 念 系 統 的 治 療, 如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和 其 他 種 類 的 認 知 - 行 為 治 療 基 督 徒 必 須 研 讀 聖 經, 好 去 處 理 自 己 的 5 5 信 念, 藉 以 應 付 生 活 問 題, 不 應 該 使 用 屬 於 人 本 主 義 心 理 學 的 方 法 四 艾 里 斯 的 反 駁 在 最 近 幾 年, 宗 教 和 宗 教 價 值 已 成 為 一 個 經 常 被 協 助 者 拿 出 來 討 論 的 議 題, 大 多 數 輔 導 員 想 到 了 很 多 關 於 他 們 的 案 主 在 面 對 選 擇 一 個 好 的 心 理 醫 生 的 困 惑 但 是, 當 在 輔 導 辦 公 室 中 提 及 到 宗 教 價 值, 我 們 的 案 主 反 正 並 不 孤 單 對 於 反 對 宗 教 有 十 足 的 信 心, 但 卻 無 法 找 出 證 據 來 支 持 這 種 看 法 極 端 的 無 神 論 者, 如 亞 伯. 艾 里 斯 已 經 爭 論 宗 教 引 發 疾 病 有 好 幾 年 但 由 於 她 們 的 申 論 已 經 和 研 究 證 據 相 互 砥 觸, 他 們 變 得 更 加 謹 慎, 在 反 對 宗 教 上 艾 里 斯, 例 如, 現 在 改 說 是 狂 熱 和 僵 化 的 宗 教 信 仰 造 成 問 題, 而 不 是 宗 教 本 身, 在 1993 年, 艾 里 斯 甚 至 贊 同 聖 經 作 為 一 個 心 靈 叢 書 我 認 為 可 以 這 樣 說, 猶 太 教 和 基 督 教 合 一 的 聖 經 是 一 本 心 靈 叢 書, 使 更 多 的 人 去 建 立 有 更 加 廣 泛 和 深 入 的 個 性 以 及 各 個 專 業 治 療 結 合 上 的 行 為 變 化, 藉 以 改 善 案 主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之 信 仰 5 6 艾 里 斯 有 關 宗 教 信 仰 的 各 種 假 設 理 論, 其 確 實 性 頗 受 爭 議 艾 里 斯 認 為 我 們 無 法 得 知 上 帝 存 在 與 否, 而 且, 它 大 有 可 能 並 不 存 在 然 而, 他 認 為 自 己 比 較 像 個 無 神 論 者, 多 于 不 可 知 論 者 不 可 知 論 者 承 認 自 己 的 無 知, 但 他 更 進 一 步, 雖 然 不 能 證 實 有 神, 也 不 能 反 證, 但 他 願 意 相 信 神 並 不 存 在 正 如 他 不 能 證 實 有 沒 有 聖 誕 老 人, 但 是 他 知 道 沒 有 假 若 真 有 上 帝, 要 把 他 送 到 地 獄 去 烤, 那 也 沒 有 辦 法 他 在 一 本 叫 做 反 對 宗 教 ( The Case Against Religion) 的 書 中 表 示 : 那 些 有 虔 誠 信 仰 的 人, 在 凡 事 上, 不 能 有 自 己 的 意 見, 都 必 須 聽 從 他 5 5 鮑 謹 博 士 夫 婦 合 著, 陳 張 逸 萍 譯, 心 理 學 不 合 聖 經,268-269 56 Albert Elli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self-help therapy materials. Professional Psychology: Research and Practice. Vol 24(3), Aug 1993, 336 36

5 7 的 上 帝 的 吩 咐 所 以, 他 反 對 那 些 虔 誠 的 人 但 有 一 些 研 究 報 告 顯 示, 在 情 緒 失 調 與 宗 教 信 仰 之 間 似 乎 找 不 到 任 何 關 連 強 生 在 他 的 論 文 中 曾 扼 要 地 提 及 這 項 見 解, 並 獲 得 一 個 結 論 ; 有 關 宗 教 信 仰 與 心 理 健 康 之 間 的 關 係, 根 據 實 驗 研 究 報 告, 有 宗 教 信 仰 的 人, 不 比 一 般 人 有 較 多 的 精 神 病 理 問 題 (Johnson,1992:26) 在 宗 教 信 仰 的 各 項 假 設 性 理 論 受 到 的 批 評, 艾 里 斯 (1983f) 曾 就 自 己 的 見 解 加 以 澄 清 艾 里 斯 指 出, 他 已 不 再 相 信 宗 教 本 身 會 製 造 情 緒 困 擾 ; 他 目 前 的 看 法 是 宗 教 狂 熱 ( 按 照 艾 里 斯 的 定 義, 是 指 對 任 何 神 學 或 世 俗 教 條 的 狂 熱 和 武 斷 式 的 信 念 ) 才 可 能 導 致 精 神 官 能 症 ( 艾 里 斯, 1983f 1992) 5 8 因 此 艾 里 斯 並 不 批 評 宗 教 信 仰 或 對 宗 教 的 委 身, 除 非 它 們 嚴 格 絕 對 地 固 苛 於 一 個 信 念 系 統 很 顯 然 的, 某 些 信 仰 宗 教 的 批 評 家 就 未 能 認 同 於 艾 里 斯 1983f,1992) 這 個 十 分 重 要 的 觀 點 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療 法 的 哲 學 觀 點 無 法 與 神 學 宗 教 理 念 相 容 的 批 評, 艾 里 斯 做 出 了 下 面 的 回 應 他 指 稱 雖 然 他 本 人 可 能 是 個 無 神 論 者 ( 這 意 味 著 他 相 信 有 神 存 在 的 可 能 性 非 常 低 ), 但 是 他 一 手 創 立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卻 從 來 沒 有 倡 導 過 無 神 論 他 在 著 作 中 曾 經 寫 道 :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一 向 不 否 認 宗 教 信 仰 的 價 值, 它 真 正 反 對 的 是 一 個 人 對 這 種 價 值 的 太 過 武 斷 與 浮 濫, 以 及 他 們 把 這 種 價 值 當 做 是 一 件 不 計 一 切 代 價, 都 必 須 擁 有 和 遵 循 ( 不 論 是 自 己 或 別 人 ) 的 觀 念 5 9 ( 艾 里 斯,1992:38-9) 由 此 可 見, 認 為 艾 里 斯 相 其 他 理 情 治 療 協 助 者 有 意 誘 導 個 案 成 為 無 神 論 者 的 批 評, 顯 然 與 事 實 不 符 艾 里 斯 反 對 別 人 把 他 當 成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他 指 出, 自 從 讀 了 麥 克. 馬 亨 尼 (1976) 的 科 學 家 就 是 試 驗 者 (Scientist as Subject) 之 後, 他 不 再 認 同 於 這 種 看 法 ( 也 就 是 認 為 惟 有 能 夠 通 過 實 驗 程 序 檢 證, 才 是 有 意 義 的 ), 而 且 現 在 他 是 批 判 實 在 論 者 (Critical realislm) 這 種 立 57 Albert Ellis, The Case Against Religion: A Psychotherapist s View and The Case Against Religiosity (Austin, TX: American Atheist Press), back cover 5 8 5 9 Joseph Yankura &Windy Dryden, 陳 逸 群 譯, 186 Joseph Yankura &Windy Dryden, 陳 逸 群 譯, 187 37

場 認 定, 被 認 識 的 物 體 是 獨 立 於 認 識 的 心 智 而 存 在 的, 知 識 是 間 接 的, 是 由 心 智 上 的 覺 知 資 料 (sense data) 和 理 念 而 發 生 的, 艾 里 斯 (1992) 說 : 目 前 他 認 為 邏 輯 的 實 證 論 多 少 是 有 些 武 斷 和 不 科 學 的 對 於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所 採 信 的 情 境 倫 理 (situational ethics), 及 有 責 任 的 快 樂 論 (resposible hedonism) 與 有 神 論 宗 教 哲 理 不 符 的 批 評, 艾 里 斯 並 未 做 出 明 確 的 回 應 然 而, 如 果 一 個 人 用 宇 宙 ( 以 聖 經 為 根 據 ) 倫 理 來 反 駁 情 境 倫 理 ( 強 生 1992 時 就 是 如 此 ), 如 果 後 者 包 含 人 類 行 為 之 絕 對 性 標 準 觀 念, 那 麼 假 設 艾 里 斯 會 持 反 對 意 見 也 是 有 道 理 的 如 果 這 種 行 為 的 絕 對 性 標 準 被 認 為 是 有 神 論 宗 教 哲 理 的 一 部 分, 那 麼 事 實 上 這 正 好 代 表 了 它 與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理 論 不 能 妥 協 6 0 的 差 異 至 於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對 負 責 任 的 快 樂 主 義 的 重 視, 則 多 少 有 些 不 同 雖 然 強 生 以 負 責 任 的 自 我 控 制 來 反 駁 負 責 任 的 快 樂 主 義, 可 能 是 這 兩 種 行 為 原 則 往 往 導 致 認 同 於 這 兩 者 的 個 人 做 出 相 近 的 選 擇 與 行 為, 當 然, 除 非 負 責 任 的 自 我 控 制 代 表 了 逃 避 所 有 屬 世 快 樂 的 意 思 因 此, 負 責 任 的 快 樂 主 義 就 是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有 價 值 之 處, 可 以 教 導 有 宗 教 信 仰 的 個 案, 並 且 受 到 他 們 的 欣 賞, 尤 其 是, 如 果 能 譯 成 其 他 的 名 稱, 也 就 是 可 以 避 免 被 誤 以 為 是 不 顧 一 切 地 追 求 肉 慾 享 樂 的 名 稱 強 生 (1992) 所 回 顧 的 那 些 實 證 文 獻 ; 顯 然 不 支 持 他 的 宗 教 假 說, 艾 里 斯 (1992) 認 為 有 一 些 引 用 的 研 究, 可 以 說 是 部 分 證 實 了 他 的 觀 點 在 此, 他 所 指 的 是 運 用 艾 爾 波 特 (Allport) 與 羅 斯 (Ross)(1967) 宗 教 取 向 量 表 中 的 內 向 性 與 外 向 性 評 量 表 (intrinsic/extrinic scale) 所 做 的 研 究 是 描 述 內 向 性 與 外 向 性 個 人 之 間 的 差 異 時, 強 生 說 : 內 向 性 的 個 人 把 宗 教 關 連 到 所 有 的 生 活, 他 們 是 寬 容 的 成 熟 的 外 向 性 的 人 則 趨 向 於 區 隔 宗 教, 是 有 偏 見 的 不 成 熟 的, 也 是 比 較 自 私 的 (1992:25) 強 生 (1992) 所 引 用 的 研 究 指 出, 外 向 性 與 負 面 心 理 特 質 有 明 確 的 關 連 6 0 Ibid. p. 188 38

( 且 和 宗 教 性 不 相 關 ), 而 內 向 性 則 與 心 理 特 質 不 相 關 ( 但 與 其 他 的 宗 教 性 的 評 量 有 正 相 關 ) 在 回 應 強 生 對 此 的 看 法 時, 艾 里 斯 寫 道 : 強 生 在 他 的 論 文 中 所 引 用 的 證 據, 部 分 與 我 的 觀 點 相 同, 也 就 是 我 認 為 艾 爾 波 特 和 羅 斯 (1967) 所 謂 的 外 向 性 宗 教 觀 與 心 理 困 擾 有 關 連 但 任 何 宗 教 的 狂 熱 信 徒 只 有 部 分 與 艾 爾 波 特 和 羅 斯 的 外 向 性 宗 教 觀 相 符, 而 我 所 強 調 的 是 他 們 的 狂 熱, 不 是 外 向 性 (1992:38) 有 關 探 討 宗 教 與 心 理 治 療 之 間 關 係 的 研 究, 艾 里 斯 (1992) 認 為 : 實 驗 者 的 偏 見 也 參 與 其 中, 人 類 傾 向 於 對 與 宗 教 有 關 的 事 務 抱 持 強 烈 的 信 念, 且 持 有 一 種 觀 點 的 實 驗 者 很 可 能 去 找 尋 支 持 這 種 觀 點 的 研 究 結 果, 同 時 持 相 反 觀 點 的 則 很 可 能 去 找 尋 可 茲 佐 證 的 資 料 ( 艾 里 斯,1992:39) 艾 里 斯 同 意 強 生 的 看 法, 即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對 有 宗 教 信 仰 的 個 案 具 有 療 效 的 看 法, 特 別 是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已 經 做 了 調 整, 以 便 配 合 具 有 宗 教 信 念 的 個 人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其 他 協 助 者, 例 如 楊 (Youngs)(1989) 迪 吉 奧 斯 比 羅 賓 (Robin) 和 德 萊 登 (1990), 也 紛 紛 表 達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能 夠 幫 助 有 宗 教 信 仰 6 的 案 主, 且 不 會 抵 觸 他 們 的 猶 太 教 與 基 督 教 信 念 及 價 值 觀 1 五 小 結 根 據 艾 里 斯 的 解 釋, 是 由 非 理 性 信 念 產 生 心 理 上 的 問 題 我 們 確 實 可 以 看 到 艾 里 斯 對 非 理 性 信 念 困 擾 人 性 的 瞭 解, 是 和 基 督 教 觀 點 並 立 的 艾 里 斯 的 見 解 絕 對 化 人 類 錯 誤 的 以 基 督 教 的 觀 點 來 看 這 有 如 是 一 種 罪 惡 的 本 質 高 傲 自 我 強 化 的 思 想 方 式 基 督 徒 同 意, 自 我 的 神 明 化 會 將 自 己 的 生 活 喜 好, 看 得 超 過 上 帝 的 旨 意 例 如 : 我 們 會 產 生 不 正 常 的 心 態, 在 生 活 上 我 們 會 有 欠 缺 或 應 得 的 事 物 他 們 辯 稱 這 6 種 心 態 與 聖 經 上 所 說 的 信 心 正 好 相 反 2 Lawrence 與 Huber 聲 稱 艾 里 斯 的 十 一 個 非 理 性 信 念 與 聖 經 上 的 啟 示 並 立, 基 督 教 的 治 療 者 可 以 使 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做 為 教 牧 6 1 Joseph Yankura &Windy Dryden, 陳 逸 群 譯, 189 6 2 Stanton L, Jones & Richard E. Butman, Modern Psychotherapies, (Illinois: 1991), 188-192. 39

關 顧 ( 協 談 ) 之 用, 以 參 考 經 文 來 駁 斥 基 督 教 的 案 主 他 們 主 張 將 聖 經 使 用 在 這 些 個 案 的 駁 斥 過 程 中, 其 治 療 效 果 將 遠 勝 於 根 基 在 世 俗 的 推 論 上 艾 里 斯 甚 至 贊 同 聖 經 作 為 一 個 自 助 的 心 靈 叢 書 我 認 為 可 以 這 樣 說, 基 督 教 的 聖 經 是 一 本 心 靈 叢 書 與 家 庭 作 業 的 工 具 教 材, 使 更 多 的 人 去 建 立 有 更 加 廣 泛 和 深 入 的 個 性 以 及 各 個 專 業 治 療 結 合 上 的 行 為 變 化 他 們 也 經 常 有 幾 個 堅 實 的 優 勢, 幫 助 一 些 人 進 行 深 刻 的 人 6 3 格 改 變, 而 且 可 能 有 效 地 影 響 之 雖 然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對 於 非 理 性 在 表 面 上 有 一 些 一 致 的 地 方, 但 是 仍 然 有 許 多 矛 盾 的 地 方 例 如 在 非 理 性 信 念 宣 稱 : 倚 賴 他 人 是 非 理 性 的, 這 是 錯 誤 的 描 述 人 性 的 依 賴 基 礎 難 道 不 是 建 立 在 對 上 帝 的 信 心 嗎? 基 督 教 的 信 心 在 說 明 人 類 必 須 完 全 地 倚 賴 上 帝 而 生 活, 並 且 健 全 的 倚 靠 靈 性 的 指 導 者 ( 牧 師 長 老 ), 這 是 造 成 心 靈 成 熟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份 以 一 個 較 寬 廣 的 角 度 來 看,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拒 絕 絕 對 性 的 思 想, 這 就 是 他 本 身 的 絕 對 根 據 艾 里 斯 所 言, 沒 有 完 全 絕 對 的 事 物, 因 為 沒 有 至 高 無 上 的 權 柄, 可 以 宣 稱 其 一 致 性 艾 里 斯 拒 絕 使 用 任 何 必 須 或 應 該 的 字 眼 我 們 同 意 我 們 經 常 隱 藏 在 必 須 之 下 所 做 出 的 選 擇, 因 此 隱 藏 了 我 們 對 選 擇 所 產 生 的 責 任 有 許 多 基 督 徒 仍 然 在 作 必 須 的 奴 隸 ; 這 不 是 上 帝 的 旨 意, 而 是 來 自 社 會 的 輿 論 或 壓 力, 這 完 全 是 來 自 於 他 們 本 身 或 其 他 人 的 非 理 性 思 想 但 是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否 定 必 須 的 存 在, 不 認 為 我 們 有 責 任 去 遵 循, 這 是 錯 誤 的 看 法 Sterner 曾 經 正 確 地 談 到, 一 個 理 性 的 基 督 教 治 療 法, 是 讓 案 主 產 生 勇 氣 去 放 棄 人 的 必 須, 進 一 步 去 接 受 上 帝 的 必 須 將 上 帝 重 要 的 旨 意, 實 行 在 我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中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高 度 理 性 和 教 導 性 的 本 質, 是 一 種 適 合 於 許 多 保 守 的 基 督 徒 天 性 的 諮 商 輔 導 方 法 他 們 傾 向 於 舒 適 地 以 理 性 來 探 討 信 念, 並 且 準 備 去 相 信 個 會 對 行 為 及 生 活 品 質 構 成 衝 擊 的 信 63 Albert Elli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self-help therapy materials. Professional Psychology: Research and Practice. Vol 24(3), Aug 1993, 336 40

念 他 們 將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基 督 教 化, 然 而 卻 暴 露 出 其 弱 點, 因 為 許 多 保 守 的 基 督 徒 已 經 耗 盡 他 們 對 認 知 改 變 的 方 法, 這 些 方 法 都 失 敗 了 雖 然 沒 有 證 據 指 出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對 宗 教 信 仰 是 無 效 的, 但 是 艾 里 斯 誇 張 的 風 格, 會 影 響 基 督 教 對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執 行 過 程 的 瞭 解, 這 會 影 響 對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學 習 的 興 趣 但 是, 在 領 域 裡 廣 泛 的 閱 讀 ( 讀 經 ), 展 現 許 多 作 理 性 治 療 的 風 格, 6 4 這 是 一 種 溫 和 的 謙 恭 的 方 法, 可 以 去 幫 助 改 變 認 知 的 過 程 6 4 Stanton L, Jones & Richard E. Butman, Modern Psychotherapies, (Illinois: 1991), 192-193. 41

第 三 章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與 聖 經 的 關 聯 艾 里 斯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要 運 用 在 教 牧 關 顧 的 時 候, 我 們 也 必 須 問 一 個 很 基 本 的 問 題 那 就 是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和 聖 經 有 沒 有 什 麼 關 聯? 說 的 更 精 確 一 點 就 是 我 們 能 不 能 用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的 治 療 方 法 來 理 解 聖 經 中 的 人 物 面 臨 苦 難 或 困 難 的 時 候, 如 何 改 變 他 們 的 非 理 性 的 想 法 信 念, 使 得 他 們 可 以 跨 越 苦 難, 走 在 神 所 喜 悅 的 路 途 上 如 果 沒 有, 筆 者 認 為 艾 里 斯 的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要 運 用 在 教 牧 關 顧 的 時 候, 我 們 就 得 承 認 並 注 意 那 是 二 十 世 紀 的 心 理 治 療 法, 可 以 幫 助 案 主 解 決 困 難, 但 不 一 定 可 以 幫 助 案 主 在 信 仰 上 的 成 長 ; 特 別 是 在 教 牧 關 顧 中 重 要 的 一 環 靈 修 輔 導 65 如 果 可 以 以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的 治 療 方 法 來 理 解 聖 經, 至 少 我 們 可 以 知 道 這 治 療 法 可 以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幫 助 聖 經 中 的 人 物 在 信 仰 上 的 成 長 我 們 也 就 可 以 比 較 放 心 將 這 個 治 療 法 運 用 在 教 牧 關 顧 上 在 聖 經 之 中, 有 許 多 面 對 苦 難 困 難 的 記 事 例 如 出 埃 及 記 中, 以 色 列 人 在 曠 野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約 拿 在 大 魚 的 肚 子 裡 其 中 最 具 戲 劇 張 力 的 就 是 約 伯 記 約 伯 在 極 其 富 裕 中, 突 然 失 去 財 產 生 病, 並 和 前 來 安 慰 的 三 個 朋 友 爭 論 本 章 就 是 嚐 試 從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的 治 療 方 法 來 解 釋 約 伯 經 歷 過 的 這 些 苦 難 及 其 結 果, 來 證 明 此 治 療 法 運 用 在 教 牧 關 顧 上 的 妥 當 性 第 一 節 約 伯 記 呈 現 的 問 題 對 約 伯 記 的 理 解, 大 都 從 神 學 和 其 結 構 著 手 來 解 釋 著 者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從 苦 難 中 遇 見 神 但 除 了 這 種 觀 點 之 外, 約 伯 記 仍 有 一 些 值 得 探 討 的 問 題 是 從 約 伯 本 身 的 角 度, 來 探 討 他 個 人 受 苦 的 歷 程 在 那 之 中, 他 的 信 心 靈 命 心 理 身 體 人 際 關 係 等 互 動 變 化, 藉 以 證 明 適 時 的 以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介 入, 輔 導 個 案 是 教 牧 關 顧 可 行 之 方 法 當 約 伯 他 在 數 小 時 之 內 幾 個 旋 風, 與 掠 奪 中 失 去 一 切 的 家 財 6 5 靈 修 輔 導 是 指 一 位 基 督 徒 給 予 另 一 位 基 督 徒 的 幫 助, 藉 著 這 種 幫 助, 他 ( 她 ) 能 注 意 上 帝 與 他 ( 她 ) 的 溝 通, 回 應 這 位 與 他 ( 她 ) 溝 通 的 上 帝, 與 上 帝 建 立 親 密 的 關 係, 並 在 生 活 中 體 現 出 這 種 關 係 ; 參 閱 貝 瑞 (William A. Barry) 與 康 諾 利 (William J. Connolly), 閒 道 人 譯, 靈 修 輔 導, 台 北 : 光 啟 文 化, 1992, 頁 8 42

他 就 從 富 甲 一 方 的 財 主, 變 為 不 名 一 文 的 窮 光 蛋 接 著 是 他 的 兒 女 -- 七 個 兒 子, 三 個 女 兒 在 一 陣 烈 風 過 後, 全 死 於 非 命 最 後 就 連 他 的 健 康 也 出 現 問 題 他 滿 身 長 毒 瘡, 皮 肉 無 全, 以 致 連 近 親 也 厭 惡 他 他 不 但 身 受 疾 苦, 心 也 厭 煩 自 己, 覺 得 自 己 的 生 存 是 一 個 重 擔 苦 難 接 踵 而 至, 連 他 最 親 的 妻 子 也 不 想 與 他 交 談 看 見 約 伯 的 樣 子, 她 叫 道 : 你 棄 掉 神, 死 了 吧! 他 與 妻 子 之 間 同 一 信 仰 的 連 繫 也 斷 了, 他 變 得 異 常 的 孤 獨 之 後 就 是 他 頑 梗 的 朋 友, 至 終 連 他 們 的 友 誼 也 不 保, 同 情 變 成 重 傷 害, 輔 導 變 作 定 罪, 直 到 約 伯 含 忍 不 住, 高 喊 : 可 憐 我, 噢, 我 的 朋 友! 除 了 這 些 外 在 的 損 失 外, 他 裏 面 也 在 經 歷 層 層 的 剝 奪 這 些 都 是 在 他 靈 魂 的 深 處 的 他 極 端 的 痛 苦, 使 他 連 自 我 價 值 也 近 乎 破 落 了 在 這 之 前, 他 能 說 : 我 赤 身 出 於 母 胎, 也 必 赤 身 歸 回 他 以 這 句 話 表 明 他 還 看 到 內 在 的 價 值 比 外 面 的 財 寶 來 得 重 要 ; 但 在 接 連 而 至 的 災 難 之 後, 他 只 盼 望 自 己 能 被 除 去, 不 再 世 上 甚 至 他 覺 得 神 對 他 的 愛 心 關 係 也 不 存 在 了, 他 不 再 能 說 : 賞 賜 的 是 耶 和 華, 收 取 的 也 是 耶 和 華, 耶 和 華 的 名 是 應 當 稱 頌 的 ( 一 21) 這 句 話 顯 出 他 屬 靈 的 觀 點, 即 神 的 恩 典 和 主 權 是 並 行 不 悖 的 ; 但 後 來 他 只 能 從 悲 苦 的 靈 魂 呼 喊 出 來 : 為 何 你 以 我 為 箭 耙? 最 後, 他 看 來 連 神 的 管 治 是 善 的 這 個 觀 念 也 不 保 之 前 他 能 說 : 我 們 從 神 手 裏 得 福, 不 也 受 禍 麼? 但 在 他 與 三 友 人 辯 論 的 時 候, 連 這 個 信 念 也 崩 潰 了 ; 實 際 上 這 時 的 約 伯 可 以 說 是 什 麼 也 沒 有 了 不 要 說 身 外 物, 就 連 一 個 人 靈 魂 內 在 所 擁 有 的 任 何 信 念 約 伯 也 被 一 一 剝 落 在 這 裏, 我 們 看 見 一 個 人 赤 裸 裸 的 靈 魂 約 伯 所 剩 餘 的 自 我 與 信 念 是 破 碎 的 神 是 個 問 題, 因 為 約 伯 即 不 能 明 白 祂 為 何 讓 自 己 遭 遇 這 些 災 難, 也 在 他 感 到 需 要 衪 的 時 候 找 不 到 祂 自 我 也 是 個 問 題, 因 為 約 伯 不 能 脫 離 自 我 的 跟 隨, 自 我 成 了 他 的 重 擔 這 兩 樣 都 是 實 存 的, 但 它 們 沒 有 交 點 在 苦 難 中, 神 與 約 伯 的 自 我 都 好 像 游 離 四 方 從 神 學 的 角 度 來 看 約 伯 記 的 話, 約 伯 記 開 宗 明 義 就 以 完 全 和 正 直 ( 伯 一 1), 來 說 明 他 信 仰 上 與 道 德 上 的 高 貴 情 操 約 伯 信 仰 的 43

本 質, 可 從 神 對 他 有 把 握 的 斷 言 ( 伯 一 8; 二 3), 和 他 自 己 宣 告 信 靠 上 帝 ( 伯 一 20-21; 二 10) 表 達 出 來 此 種 信 仰 純 正, 正 與 撒 但 惡 意 的 懷 疑 成 對 比, 撒 但 認 為 約 伯 的 信 仰 是 建 立 在 他 的 財 富 之 上 ( 伯 一 9-11; 二 5) 認 為 若 是 除 去 後 者, 前 者 信 仰 隨 之 崩 潰 然 而, 神 願 意 用 祂 僕 人 的 名 譽 去 冒 險, 以 証 明 撒 但 理 論 的 誤 謬 最 後, 當 祂 証 明 了 約 伯 的 名 譽, 祂 也 維 護 了 自 己 的 名 譽 讓 約 伯 自 己 清 楚 認 識 到 一 個 人 的 信 仰 純 正, 亦 也 關 係 到 神 的 純 正, 只 是 他 的 朋 友 們 不 明 白 由 此 可 以 看 到 約 伯 記 不 在 證 明 神 為 義 ( theodicy), 也 不 在 求 得 今 世 物 質 財 富 的 幸 福, 亦 不 在 別 人 受 苦 難 時 給 予 實 用 的 指 導, 乃 是 他 自 己 純 正 的 良 心 被 朋 友 誤 解, 在 苦 難 的 日 子 遭 眾 人 鄙 視 所 以, 他 本 著 虔 敬 的 心, 懇 切 的 尋 求 上 帝, 甚 至 向 上 帝 發 出 情 感 衝 動 的 抗 辯, 為 要 從 上 帝 證 實 他 的 無 辜 和 正 直 文 中 可 以 看 到 他 所 渴 望 的 與 上 帝 相 遇 的 目 的 達 到 了, 在 旋 風 中 顯 現 的 上 帝 遠 超 過 人 想 像 中 的 神 神 的 智 慧, 奇 妙 的 造 化 和 知 識 難 測, 神 的 崇 高 與 偉 大, 使 人 自 覺 渺 小 而 不 能 為 自 己 的 命 運 與 抗 爭 約 伯 緘 默 了, 謙 卑 俯 伏 在 威 嚴 的 上 帝 之 前, 放 棄 自 己 的 權 利, 承 認 自 己 逞 強 和 無 理 詆 毀 上 帝 的 罪 過, 順 服 地 將 自 己 擺 在 上 帝 的 審 判 下 66 上 帝 顯 現 了, 但 約 伯 的 受 苦 之 意 義 仍 然 向 他 隱 藏 著, 因 為 這 是 創 造 主 的 神 聖 統 治 之 權 之 一 當 約 伯 承 認 上 帝 和 其 判 斷 崇 高 不 可 測 度 時, 約 伯 意 識 到 自 己 的 無 辜 和 正 直 已 經 得 到 上 帝 的 承 認, 他 內 心 的 刺 像 被 拔 除 一 樣, 痛 苦 得 平 息, 良 心 平 靜 安 穩 這 是 作 者 所 要 表 達 的 心 路 歷 程, 並 藉 此 歷 程 獲 得 使 命, 作 上 主 的 僕 人, 使 曾 與 約 伯 爭 辯 的 三 位 友 人, 也 重 新 與 上 帝 和 好 ( 約 伯 四 十 二 7-9) 在 苦 難 的 當 下 該 怎 麼 辦 呢? 約 伯 一 定 得 找 回 神 ; 文 中 約 伯 在 前 面 發 自 心 坎 底 處 的 辯 詞, 其 實 不 是 在 回 答 以 利 法, 比 勒 達, 或 瑣 法 的 責 難, 那 只 是 一 個 悲 苦 的 靈 魂 哀 切 的 在 尋 找 那 位 無 處 尋 覓 的 神, 他 要 逃 脫 自 我 的 牢 籠, 卻 不 成 功 ; 他 要 訴 說 自 己 的 苦 情, 卻 沒 有 適 當 的 言 語 約 伯 記 最 特 別 的 是 - 對 話, 對 話 具 有 一 種 驅 策 力, 把 我 們 帶 出 論 題 的 6 6 丘 恩 處, 472 44

中 心, 帶 離 了 約 伯 的 爭 辯 與 長 篇 大 論, 也 帶 離 了 朋 友 們 為 神 的 辯 護 對 話 讓 我 們 所 看 到 像 是 一 個 人 對 他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產 生 了 反 駁, 唯 獨 這 個 對 話 過 程, 就 如 這 個 人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的 歷 程 一 樣 所 以 要 體 會 約 伯 陷 於 這 種 絕 境 的 心 情, 可 從 他 的 心 路 歴 程 看 之 6 7 第 二 節 約 伯 的 情 緒 反 應 心 理 學 家 榮 格 (C.G.Jung ) 著 有 無 意 識 心 理 學 ( The psychology), 他 對 人 格 與 宗 教 的 研 究, 在 約 伯 記 的 分 析, 他 著 重 人 與 神 的 關 係, 對 聖 經 真 理 有 新 的 見 解, 是 深 層 心 理 學 ( Depth Psychology) 榮 格 認 為 : 病 人 所 帶 來 的 宗 教 問 題... 和 他 的 精 神 病 有 關, 而 且 往 往 是 病 因 6 8 他 引 用 約 伯 記 十 六 :19-21 以 及 十 九 :25, 認 為 約 伯 內 心 的 衝 突, 無 法 對 神 的 公 義 與 良 善 的 那 種 信 念, 又 發 生 極 大 的 懷 疑 他 不 願 接 受 這 種 矛 盾 的 觀 念, 認 為 神 既 恩 慈 又 凶 暴, 甚 至 說 神 既 不 恩 慈 也 不 凶 暴 人 在 困 惑 中 想 得 到 答 案 卻 無 法 找 到 答 案, 這 種 矛 盾 的 理, 足 以 使 意 識 分 裂, 莫 衷 一 是 人 既 不 能 明 白 神 的 道 路, 他 必 須 承 人 心 的 有 限 在 約 伯 記 有 數 處 描 述 約 伯 求 死 的 慾 望, 如 在 三 :3-26; 六 :8-10; 十 :18-19. 他 在 極 端 的 痛 苦 中, 失 去 了 生 存 的 意 思 但 是 他 並 未 自 殺 有 關 自 殺 的 意 向, 並 非 只 是 一 種 意 願, 而 且 他 是 一 種 決 意 有 人 儘 管 厭 世, 決 沒 有 力 量 來 摧 殘 自 己 約 伯 求 死, 並 不 想 殺 他 自 己, 卻 想 神 叫 他 死, 這 似 乎 是 向 神 挑 戰, 因 為 他 自 己 還 很 有 把 握 ( 十 二 :3; 十 三 :2) 認 為 自 己 無 罪, 不 應 受 苦 ( 六 :29; 九 :20; 十 二 :4; 廿 一 :16; 廿 六 :5-6) 他 在 神 面 前 不 肯 示 弱, 他 深 知 神 是 罰 惡 的, 但 他 沒 有 惡, 不 該 受 罰, 所 以 他 雖 然 求 死, 卻 無 意 自 殺 在 三 : 25 約 伯 說 : 因 我 所 恐 懼 的 臨 到 我 身, 我 所 懼 怕 的 迎 我 而 來 這 無 疑 是 約 伯 在 無 識 中 所 感 受 的 也 許 在 他 成 功 興 盛 時, 有 一 種 懼 怕 心 理, 不 安 全 的 感 覺 是 使 他 焦 慮 的 原 因, 之 後 他 的 焦 慮 果 然 成 為 67 約 伯 記 九 :2,3,32,33; 十 四 4:7-10,14,15; 十 六 :18-21; 十 九 :23-27; 廿 三 :3,4; 三 十 一 :35-37 等. 6 8 祈 連 堡 著, 伍 步 鑾 譯, 95. 45

事 實 約 伯 的 病 狀 是 皮 膚 長 瘡, 是 在 他 他 失 去 財 富 與 兒 女 之 後 照 約 伯 記 第 二 章, 他 的 疾 病 是 撒 旦 加 害 於 他 的 但 是 照 現 代 醫 學 的 研 究, 他 的 疾 病 可 能 是 心 理 影 響 身 ( 所 謂 Psychosomalic) ( 筆 者 認 為 這 也 可 以 說 撒 旦 藉 此 來 影 響 他 的 身 体 ) 由 此 可 看 到 約 伯 的 心 理 反 應 有 如, 在 患 病 之 前 有 憂 鬱 焦 慮 懼 怕, 與 過 分 的 神 經 質 這 些 似 乎 都 說 中 了 約 伯 的 情 況, 在 第 一 二 章, 在 患 病 當 時 的 情 況, 有 失 望 氣 憤 消 極 等, 都 是 憂 鬱 的 特 徵 在 表 現 上 有 食 慾 難 振, 失 眠 四 肢 乏 力 動 作 呆 滯 罪 疚 或 自 責 思 想 也 遲 鈍, 這 些 情 況 都 在 第 三 章 敘 述, 如 悲 哀 ( 三 24), 心 神 不 寧 ( 三 26) 等.. 憂 鬱 是 對 自 信 逐 漸 失 去, 並 有 嚴 重 的 自 責 心 理 從 約 伯 的 情 緒 反 應 是 可 討 論 的, 我 們 可 發 現 約 伯 有 五 個 階 段 情 緒 反 應, 否 認 發 怒 妥 協 憂 鬱 及 接 受 茲 依 次 分 析 : 1. 否 認 ---- 約 伯 受 苦 初 期, 他 似 乎 接 受 神 的 降 災 ( 一 13-19,21; 二 10), 但 他 沒 有 真 正 接 受 ( 因 為 他 傳 統 的 信 仰 不 能 應 用 在 他 受 苦 的 經 驗 之 中 ); 事 實 上 他 仍 不 能 十 足 接 受, 是 一 種 否 認 的 態 度 他 的 言 語 卻 是 傳 統 的 信 念 他 希 望 得 知 為 何 在 他 出 生 之 時 沒 有 死 去 不 然, 也 就 可 以 尋 著 唯 有 已 死 且 沉 寂 了 的 人 才 提 會 到 的 寧 靜 酣 睡 與 安 息 約 伯 視 死 亡 為 一 切 惆 悵 苦 痛 的 解 脫 他 的 痛 苦 至 少 暫 時 弄 瞎 了 他 的 眼 睛, 看 不 到 人 生 積 極 的 一 面 因 此, 他 深 信 在 出 生 時 便 死 去 是 最 好 的 他 轉 向 另 一 方 面, 要 探 求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死 亡 的 可 能 性 既 然 生 命 滿 是 愁 煩, 他 埋 怨 為 何 仍 賜 生 命 給 他 他 引 頸 以 待 死 亡, 他 用 世 人 尋 求 珍 寶 的 努 力 態 度 來 搜 求 它 這 些 反 應 中, 我 們 看 到 約 伯 對 苦 難 的 生 命 之 不 得 不 接 受 的 否 認 情 緒 2. 發 怒 ---- 否 認 之 後 他 經 受 孤 寂 矛 盾 消 極, 朋 友 的 到 來, 非 但 沒 有 安 慰 他, 反 而 一 味 責 備 他, 使 他 十 分 生 氣 他 充 滿 憤 慨, 甚 至 咒 詛 他 的 生 日, 他 就 有 許 多 為 何? ( 三 11,12,20,23) 他 的 言 語 是 懷 疑 的, 這 也 引 起 朋 友 們 的 不 滿 與 指 責 例 如 約 伯 的 朋 友 以 利 法 他 不 知 道 約 伯 受 苦 的 真 正 原 因, 他 卻 提 供 了 一 個 他 所 依 循 的 普 通 原 則 他 相 信 約 伯 的 困 境 必 定 是 因 為 他 犯 了 某 些 大 罪 面 對 以 利 法 的 指 責, 46

約 伯 說 : 你 們 以 為 我 在 撒 謊, 以 為 我 不 曉 得 分 辨 是 非 ( 六 30) 約 伯 相 信 自 己 知 道 自 己 有 沒 有 說 過 不 公 之 語 或 行 過 不 正 之 事 他 不 需 要 別 人 的 幫 忙 來 探 察 自 己 生 活 的 錯 失 他 自 己 能 夠 敏 銳 地 反 省 藉 著 這 些 言 詞, 約 伯 不 但 宣 稱 自 己 的 無 辜, 更 是 對 以 利 法 的 論 點 提 出 抗 辯 這 種 抗 辯 的 言 詞 充 滿 了 不 滿 的 怒 氣 不 但 對 以 利 法 是 如 此, 在 三 次 和 他 的 朋 友 的 對 話 中, 我 們 都 可 以 看 約 伯 這 種 怒 氣 的 情 緒 他 甚 至 以 願 與 上 帝 理 論 而 不 願 再 與 他 的 朋 友 多 費 唇 舌 ( 十 三 : 1-11) 來 表 達 他 的 憤 怒 3. 妥 協 ---- 他 在 怒 氣 中 曾 怪 責 朋 友, 其 次 怪 責 神, 之 後 他 不 得 不 妥 協, 知 道 人 到 底 拗 不 過 神 在 上 帝 在 自 然 界 的 能 力, 約 伯 敘 述 人 與 上 帝 爭 鬥 絕 無 勝 望 接 下 來 約 伯 將 他 的 論 調 延 伸 至 人 生 的 範 圍 約 伯 表 示 人 不 能 看 見 上 帝, 亦 無 法 探 測 祂 的 行 蹤, 只 能 見 到 祂 遺 下 的 陳 跡 約 伯 表 示 可 以 向 上 帝 的 公 義 挑 釁 嗎? 祂 會 回 應 他 的 呼 籲 嗎, 約 伯 不 相 信 祂 會 側 耳 聽 他 的 控 訴 若 論 力 量, 上 帝 的 力 量 是 無 可 抗 拒 的 ; 若 論 審 判, 約 伯 不 能 把 祂 召 傳 約 伯 毫 無 能 力, 無 法 向 上 帝 挑 戰, 甚 至 縱 然 他 可 以, 他 也 會 被 上 帝 的 顯 現 壓 倒, 雖 自 知 無 辜, 亦 要 自 稱 有 罪 ( 九 2-3) 此 時 的 約 伯 對 神 並 非 順 服 或 降 服 而 是 無 奈 的 妥 協 他 想 考 慮 施 恩 以 待, 例 如 他 求 朋 友 轉 意 不 要 不 公 ( 六 28); 他 求 神 顧 念, 我 的 生 命 不 過 是 一 口 氣 ( 七 7), 神 總 不 能 拒 絕 他 他 又 極 力 表 明 自 己 無 辜, 且 有 善 行 ( 三 十 24-25; 三 十 一 1 起 ) 他 向 神 討 價 還 價, 盼 神 憐 憫 他 在 約 伯 開 始 妥 協 的 時 候, 他 的 言 語 不 再 是 怒 氣 的, 而 是 開 始 轉 成 祈 禱 的 4. 憂 鬱 ---- 約 伯 一 切 的 祈 求 似 乎 都 已 無 效, 神 沒 有 聽 他 的 呼 求 約 伯 發 現 他 的 妥 協 並 沒 有 為 他 帶 來 安 慰 一 股 絕 望 的 憂 鬱 佔 據 他 的 內 心 ( 廿 三 13-17) 這 個 憂 鬱 使 約 伯 深 信 那 吞 噬 他 的 黑 暗 是 來 自 他 所 不 能 尋 見 的 上 帝, 恐 懼 便 頓 然 籠 罩 著 約 伯 的 心, 使 他 又 落 在 失 望 之 中 維 護 過 他 自 己 的 正 直 之 後, 約 伯 轉 換 話 題, 問 一 些 他 認 為 上 帝 對 世 上 的 惡 人 漠 不 關 心 毫 不 理 會 的 問 題 約 伯 問 何 以 上 帝 不 命 定 一 個 審 判 47

6 9 惡 人 的 時 刻, 藉 使 義 人 清 楚 明 白 惡 人 必 然 受 報 應 黑 暗 的 憂 鬱 使 他 不 想 再 用 言 語 辯 論 下 去 ( 三 十 一 40), 約 伯 徹 底 地 關 閉 他 的 心, 不 願 再 接 受 他 的 朋 友 這 種 責 備 式 的 安 慰 朋 友 們 也 不 想 對 他 再 說 ( 三 十 二 1) 就 此 的 約 伯 真 正 被 孤 立 在 極 端 孤 寂 之 境 況 之 中, 只 有 以 利 戶 還 對 他 說 話 這 言 語 似 乎 是 先 知 的, 因 為 以 利 戶 的 言 詞 似 在 預 備 約 伯 的 心, 使 他 準 備 接 受 耶 和 華 的 話 5. 接 受 ---- 以 利 戶 最 後 說 了 這 樣 的 話 : 人 敬 畏 祂, 也 自 以 為 心 中 有 智 慧 的 人, 祂 都 不 顧 念 ( 三 十 七 24) 那 時 旋 風 已 起, 神 二 次 親 自 和 約 伯 對 話 在 這 二 次 的 與 神 的 對 話 中, 約 伯 面 對 神 接 二 連 三 的 問 題, 他 毫 無 能 力 回 答, 不 過 他 仍 想 糾 正 耶 和 華 他 用 一 個 強 烈 消 極 的 回 答 作 為 反 應 他 卑 賤 的 承 認 不 能 挑 戰 上 帝 約 伯 開 始 看 到 他 在 挑 戰 耶 和 華 這 行 動 上 的 錯 誤 ( 四 十 3-5) 隨 後, 約 伯 更 深 的 意 識 到 祂 的 偉 大 他 相 信 耶 和 華 可 隨 意 成 就 萬 事, 亦 承 認 祂 所 定 旨 的 必 要 實 現, 無 人 能 抗 拒 在 這 個 的 發 現 中, 約 伯 承 認 在 爭 論 中 所 了 解 的 神 是 基 於 他 從 前 所 領 受 的 教 導 他 現 在 看 到 耶 和 華 的 偉 大 實 在 難 以 被 局 限 在 人 類 有 限 的 思 維 之 內 因 此, 他 放 棄 他 以 前 所 持 守 對 耶 和 華 所 有 的 論 說 他 在 耶 和 華 面 前 的 謙 卑, 悲 痛 不 已, 他 的 懊 悔 是 真 誠 的, 他 的 哀 慟 不 止 息, 他 不 會 再 重 蹈 覆 轍 以 後 他 對 耶 和 華 的 認 識 會 基 於 這 次 親 眼 看 見 祂 的 經 驗 之 上, 而 且 亦 不 再 敢 謬 言 傳 祂 來 問 話 了 他 看 到 祂 的 偉 大, 人 不 能 在 其 面 前 稍 有 放 肆 之 態 人 在 祂 面 前 只 有 順 服 和 緘 默! 神 的 言 語 是 神 秘 的, 使 約 伯 不 得 不 陃 棄 己 見, 在 神 面 前 完 全 順 服 : 我 從 前 風 聞 有 你, 現 親 眼 看 見 你 因 此 我 厭 惡 自 己... ( 四 十 二 5-6) 第 三 節 從 約 伯 的 經 歷 談 輔 導 從 以 上 的 心 理 情 緒 的 分 析, 可 實 際 應 用 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協 助, 輔 導 事 工 上 教 牧 在 關 懷 方 面, 需 對 信 徒 在 受 苦 時 的 需 要 有 所 了 解, 如 果 像 醫 生 一 般 診 斷 正 確, 才 可 施 以 治 療 一 般 憂 鬱 的 兩 種 反 6 9 參 嘉 大 衛 著, 54-56 48

應, 一 種 是 對 患 難 的 反 應 強 烈, 但 始 終 不 失 自 信, 對 神 懷 疑 也 許 是 有 的, 但 基 本 的 信 心 仍 不 動 搖 另 一 種 是 反 應 是, 憂 鬱 中 毀 己, 有 罪 愆 的 感 覺, 虐 待 自 己 也 虐 待 別 人, 要 與 別 人 同 歸 於 盡, 是 有 病 態 的, 而 且 十 分 危 險 看 來 約 伯 的 反 應 是 正 常 的, 以 後 終 能 恢 復, 也 是 約 伯 記 作 者 的 用 意 當 約 伯 的 友 人 談 話, 想 化 解 他 的 問 題, 他 們 顯 然 不 能 達 到 治 療 的 目 的 他 們 以 為 對 症 下 藥, 但 約 伯 卻 認 為 無 補 於 事 他 們 不 知 同 情 與 安 慰, 彼 此 關 係 不 能 建 立, 怎 可 可 談 治 療 呢? 這 是 他 們 基 本 的 錯 誤 約 伯 自 身 也 無 法 治 療, 因 為 他 不 知 道 問 題 真 正 的 關 鍵, 是 在 第 一 二 章 天 上 的 一 幕 他 堅 持 無 辜, 否 定 了 因 果 報 應 式 的 公 義 在 追 尋 神 的 智 慧 中, 他 已 走 治 療 的 正 道 上 但 他 仍 未 看 見 自 己 的 危 險 ; 他 很 可 能 從 無 辜 至 自 義, 從 自 尊 至 自 憐 他 需 要 治 療, 只 有 神 才 可 醫 治 他 耶 和 華 向 他 顯 現, 是 要 他 從 自 義 中 轉 離, 他 所 關 注 的 只 有 自 己, 就 忽 略 了 神 更 大 的 智 慧 和 能 力 神 學 辯 論 現 在 成 為 無 關 緊 要 了, 因 為 問 題 不 是 神 學 的, 而 是 屬 靈 的, 是 約 伯 與 屬 神 的 關 係 耶 和 華 向 他 顯 現, 是 為 與 他 建 立 關 係, 使 他 体 會 神 的 同 在 他 必 須 拾 棄 自 己, 神 的 同 在 才 會 成 為 實 際, 因 此 最 後 終 於 得 著 醫 治 心 理 治 療 與 身 体 治 療 相 同, 現 由 專 業 人 員 處 理, 但 在 古 時 原 由 祭 司 擔 任 今 日 的 教 會 仍 有 醫 治 的 功 能, 尤 其 是 以 教 牧 關 顧 的 方 法, 中 心 是 人 與 神 的 關 係, 與 他 人 的 關 係, 以 及 對 己 的 關 係, 因 此 在 治 療 的 過 程 是 關 係 的 建 立 與 調 整 注 重 靈 恩 的 人 常 常 著 重 醫 病 的 禮 儀 (Liturgical), 如 按 手 抹 油 但 真 正 的 途 徑 不 是 禮 儀 的, 是 以 個 別 的 關 係 為 動 力 約 伯 記 中, 朋 友 與 他 紿 終 無 法 建 立 關 係, 最 後 他 與 神 的 關 係 完 好 了, 他 與 朋 友 的 關 係 完 好 了, 因 為 他 曾 為 朋 友 代 禱, 神 使 他 從 苦 境 轉 回 ( 四 十 二 10) 教 牧 關 顧 ( 輔 導 ) 的 典 範, 在 以 利 戶 的 言 詞 中, 他 設 法 預 備 約 伯 的 心, 為 使 他 面 對 全 能 者 約 伯 有 許 多 問 題, 希 冀 神 來 答 覆 他, 但 結 果 神 不 是 來 答 覆, 而 是 來 發 問 這 是 以 利 戶 的 方 法, 他 要 約 伯 思 想, 並 沒 有 為 約 伯 解, 他 要 約 伯 承 認, 許 多 事 只 是 奧 秘, 人 無 法 明 白, 更 不 能 解 釋 人 的 無 知 才 可 顯 明 神 的 智 彗, 人 的 有 限, 才 可 了 解 神 的 能 力 49

第 四 節 小 結 整 篇 約 伯 記 來 看, 悲 劇 接 二 連 三 臨 到 約 伯 ( 一 13-19), 不 待 前 一 個 凶 訊 說 完, 後 一 個 又 接 踵 而 來 由 於 撒 但 誣 蔑 約 伯 的 信 仰 是 建 立 在 他 的 財 富 之 上, 悲 劇 首 先 臨 到 約 伯 的 產 業 ( 一 13-17), 包 括 牛 羊 駱 駝 與 僕 婢 約 伯 第 一 個 階 段 的 悲 劇 的 高 峰 是 他 的 兒 女 的 死 亡 ( 一 7 0 18-19), 這 使 他 墜 入 情 感 痛 苦 的 深 淵, 於 是 他 悲 哀 降 卑 俯 伏 在 神 面 前 ( 一 20) 接 著, 第 二 階 段 悲 劇 臨 到, 是 撒 但 獲 准 以 膿 瘡 攻 擊 全 身 ( 二 1-8) 理 由 是 因 為 撒 但 相 信, 若 是 一 個 人 的 價 值 不 能 用 他 的 財 富 或 兒 女 來 計 算, 必 能 用 他 自 己 的 命 來 衡 量, 人 以 皮 代 皮, 情 願 捨 棄 一 切 所 有 的 來 保 全 性 命 ( 二 4) 藉 此 約 伯 錐 心 刺 骨 的 困 境, 其 中 有 痛 苦 苦 難 以 及 罪 惡 世 界 的 關 係 錯 綜 複 雜 使 得 約 伯 並 不 選 擇 只 去 處 理 肉 體 的 痛 苦, 或 只 去 處 理 情 感 的 苦 難, 而 是 將 二 者 結 合, 以 展 示 所 能 想 像 到 的 最 惡 劣 的 處 境, 來 表 達 對 這 複 雜 問 題 的 見 解 約 伯 對 生 命 完 全 迷 惑 了 他 在 第 一 二 章 中 對 神 理 智 堅 定 的 信 靠 完 全 翻 轉 過 來, 我 們 看 見 他 信 仰 的 另 一 面 由 於 苦 難 遭 遇 所 帶 來 的 極 度 痛 苦, 迫 使 約 伯 思 考 在 這 扭 曲 的 世 界 中, 信 仰 究 竟 為 何 物? 我 們 也 看 到 約 伯 的 人 性 對 話 中, 他 表 露 出 懼 怕 這 種 災 禍 ( 伯 三 25), 及 這 篇 言 論 的 情 緒 化 但 是 以 後 就 未 再 像 此 次 這 樣 全 然 失 去 理 性 約 伯 先 重 新 肯 定 他 的 信 仰, 然 後 才 述 說 他 苦 澀 的 生 命 跌 入 失 望 的 深 淵 之 後, 只 能 緩 慢 艱 難 地 回 復 約 伯 的 苦 難 經 歷 後, 文 中 並 沒 有 提 供 苦 難 的 答 案, 卻 使 約 伯 找 回 了 迷 失 的 自 己, 也 得 著 了 幾 乎 失 去 的 朋 友, 重 要 的 經 歷 了 未 曾 真 正 体 會 過 的 神 在 約 伯 的 心 中, 一 直 盤 旋 著 道 德 的 問 題, 以 為 朋 友 所 著 重 的 報 應, 是 否 真 表 明 神 的 公 義, 但 在 耶 和 華 的 言 詞 中, 神 表 明 的 不 是 公 義, 而 是 能 力 神 要 使 約 伯 折 服, 真 正 謙 卑 下 來, 神 無 意 以 理 性 與 約 伯 解 說, 祂 卻 要 約 伯 明 白 創 造 的 作 為, 不 要 問 為 什 麼, 而 是 要 表 明 是 誰 才 是 創 造 者 約 伯 若 真 正 認 識 耶 華 和, 其 他 一 切 問 題 就 迎 刃 而 解 他 以 前 只 7 0 撕 裂 衣 服 是 表 示 哀 慟 ( 創 三 十 七 34; 撒 下 一 11), 剃 頭 也 是 一 樣 ( 賽 二 十 二 12; 耶 七 29 等 ) 50

是 風 聞 認 識 神 是 太 膚 淺 了, 現 在 親 眼 看 見 神, 才 是 真 正 的 經 歷 神 這 是 他 實 際 的 改 變, 是 教 牧 關 顧 ( 輔 導 ) 真 實 的 目 的 怎 樣 幫 助 人 經 治 療 的 過 程, 他 逐 漸 認 識 神, 與 神 建 立 完 美 的 關 係, 使 他 明 白, 不 是 怎 樣 信 靠 神, 而 是 體 會 神 的 心 意, 知 道 神 信 任 他, 只 有 當 他 謙 卑 下 來 了, 讓 神 在 他 身 上 作 成 祂 的 工, 他 就 完 全 他 就 完 全 正 常, 十 足 健 康, 成 為 神 完 全 的 僕 人 51

第 四 章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之 應 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是 基 於 一 個 假 設, 人 天 生 兼 有 理 性 與 非 理 性 思 考 與 行 為, 而 非 理 性 的 思 考, 很 多 是 根 據 早 期 不 合 邏 輯 的 學 習, 或 曾 受 父 母 和 環 境 的 影 響 而 來 理 性 思 考 是 能 珍 惜 生 命 可 貴, 可 以 快 樂, 可 以 思 想, 可 以 學 習, 可 以 用 言 詞 表 達 自 己, 與 他 人 溝 通, 與 他 人 建 立 親 密 的 關 係, 在 愛 中 成 長, 並 且 邁 向 自 我 實 現 的 目 標 但 另 一 方 面 也 有 非 理 性 或 不 合 邏 輯 的 思 考, 會 令 人 選 擇 自 我 毀 滅, 逃 避 思 想, 不 斷 重 覆 錯 誤, 迷 信 固 執, 自 怨 自 艾, 要 求 自 己 十 全 十 美, 好 勝 衝 動, 缺 乏 忍 耐 與 逃 避 長 大 等 艾 理 斯 認 為 當 一 個 人 選 擇 以 非 理 性 思 想 時, 就 會 生 出 很 多 情 緒 困 擾, 因 此 也 就 無 法 快 樂 滿 足 地 生 活 艾 里 斯 不 同 意 佛 洛 伊 德 (Freud, 1856-1939) 對 人 早 期 經 驗 的 說 法, 他 指 出 佛 氏 的 人 性 觀 是 錯 誤 的, 因 艾 里 斯 否 定 人 乃 完 全 受 自 己 生 物 性 因 素 的 支 配 ; 同 時 他 也 不 同 意 人 是 受 本 能 所 驅 策, 因 為 艾 里 斯 相 信 存 在 主 義 對 與 人 本 主 義 的 人 性 觀 部 分 是 正 確 的, 故 此 他 認 為 人 絕 對 不 應 放 棄 自 己, 不 應 該 讓 自 己 成 為 早 期 經 歷 的 受 害 者 艾 里 斯 相 信 人 類 擁 有 鉅 大 的 未 經 採 用 的 資 源, 可 以 用 來 發 展 本 身 的 潛 質, 以 致 進 一 步 改 變 個 人 與 社 會 的 命 運 但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強 調 由 於 人 有 非 理 性 的 傾 向, 結 果 導 致 人 發 展 出 傷 害 自 己 的 習 慣 和 不 良 的 行 為 艾 里 斯 認 為 人 的 思 想 情 緒 及 行 為 三 者 是 同 時 發 生 的, 因 此 艾 里 斯 強 調 為 要 了 解 人 的 自 我 毀 滅 行 為, 就 要 先 了 解 人 如 何 感 受 思 想 領 悟 和 行 動 同 時 他 認 為 人 是 具 有 能 力 去 了 解 自 己 的 限 制, 去 改 變 基 本 觀 念 與 基 本 價 值, 並 且 有 能 力 向 自 我 毀 滅 行 為 作 出 挑 戰 由 於 人 有 能 力 對 自 己 的 價 值 系 統 作 出 評 價, 所 以 就 有 機 會 以 新 的 觀 念 意 見 和 價 值 來 作 出 取 代, 結 果 就 因 此 導 致 了 新 的 行 為 出 現 我 們 知 道 人 在 情 緒 激 動 時, 一 方 面 往 往 認 知 範 圍 狹 窄 判 斷 能 力 下 降 思 維 僵 化 動 作 笨 拙, 不 利 於 工 作 學 習 及 解 決 問 題 ; 另 一 方 面, 激 動 的 情 緒 還 可 導 致 身 體 各 器 官 和 生 理 上 的 一 系 列 變 化, 如 心 跳 加 快 血 壓 上 升 消 化 腺 活 動 受 阻 等, 對 人 的 身 心 健 康 造 成 嚴 重 的 影 響, 甚 至 引 起 疾 病 因 此, 人 們 必 須 學 會 控 制 自 己 的 情 緒, 沉 著 地 面 52

對 一 切 如 何 調 整 個 人 的 情 緒 反 應, 就 成 為 一 個 重 要 的 學 習 課 題 本 章 期 盼 透 過 運 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對 個 案 的 協 助 過 程 來 說 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上 的 有 效 性 第 一 節 將 透 過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的 推 動 及 成 果 來 說 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對 機 構 ( 教 會 ) 的 幫 助 第 二 節 則 透 過 個 案 工 作 說 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如 何 對 案 主 產 生 幫 助 第 一 節 新 竹 馬 偕 醫 院 的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馬 偕 醫 院 為 了,(1) 了 解 醫 院 員 工 之 想 法 需 求 情 緒 反 應 以 及 心 理 健 康 之 情 況, 以 增 進 院 方 與 員 工 之 溝 通 與 互 動, 提 升 工 作 效 能 及, (2) 了 解 醫 院 員 工 工 作 滿 意 度 及 組 織 承 諾 之 現 況, 做 為 醫 院 行 政 管 理 之 7 參 考 而 施 實 員 工 滿 意 度 的 問 卷 調 查 1 近 年 在 做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的 同 時, 新 竹 馬 偕 醫 院 也 從 2006 年 開 始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做 為 階 段 性 回 應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之 改 善 策 略 在 這 裡 首 先 將 以 2007 年 問 卷 調 查 的 分 析 結 果 為 例 說 明 找 出 存 在 員 工 之 間 的 非 理 性 情 緒 是 什 麼 接 下 來 透 過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的 施 行 過 程 來 說 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如 何 運 用 在 群 體 ( 機 構 教 會 ) 之 間 一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2007 年 度 之 調 查 表 總 共 發 出 問 卷 為 800 份, 回 收 492 份, 問 卷 回 收 率 為 61.5 7 2 從 調 查 結 果 報 告 表 中, 我 們 可 以 做 以 下 的 分 析 : 1. 員 工 工 作 滿 意 度 與 組 織 承 諾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A. 人 口 特 性 之 不 同 與 工 作 滿 意 度 之 差 異 檢 定 人 口 特 性 與 因 素 一 : 工 作 內 容 滿 意 度 分 數 之 間 是 否 存 在 差 異 性 結 果 發 現 : 年 齡 職 稱 年 資 是 否 有 主 管 津 貼 在 工 作 內 容 因 素 之 滿 意 度 分 數 上,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進 一 步 利 用 Scheffe 73 與 Tukey 74 事 7 1 7 2 員 工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之 問 卷 請 參 閱 附 錄 1 2007 年 度 員 工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之 結 果 請 參 閱 附 錄 2 73 Scheffe 法 通 常 用 於 研 究 程 序 的 初 始 階 段, 當 研 究 者 因 欠 缺 完 整 的 資 訊, 以 致 無 法 做 出 正 確 的 預 測 或 建 立 一 個 考 驗 的 模 式 時 採 用 之 Scheffe 法 可 控 制 整 體 α 53

後 比 較 分 析 發 現, 在 年 齡 方 面 41-50 歲 對 於 工 作 內 容 之 滿 意 度 高 於 21-30 歲 ; 在 職 稱 方 面 主 治 醫 師 的 工 作 內 容 滿 意 分 數 高 於 住 院 醫 師 ; 在 年 資 方 面 20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內 容 滿 意 度 高 於 2 年 以 下 以 及 2-5 年 以 下 在 是 否 有 主 管 津 貼 方 面, 有 領 主 管 津 貼 為 ( 含 ) 副 課 長 護 理 長 以 上 的 工 作 內 容 滿 意 度 大 於 未 領 主 管 津 貼 者 含 ( 小 ) 組 長 75 B. 人 口 特 性 之 不 同 與 醫 院 環 境 制 度 滿 意 度 之 差 異 檢 定 人 口 特 性 與 因 素 二 : 醫 院 環 境 制 度 滿 意 度 分 數 之 間 是 否 存 在 差 異 性 結 果 發 現 : 只 有 是 否 有 專 業 執 照 在 醫 院 環 境 制 度 因 素 之 滿 意 度 分 數 上,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進 一 步 利 用 Tukey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發 現, 有 專 業 執 照 在 三 張 以 上 對 於 醫 院 環 境 制 度 的 滿 意 度 低 於 其 他 組 別 76 C. 人 口 特 性 之 不 同 與 主 管 同 事 滿 意 度 之 差 異 檢 定 人 口 特 性 與 因 素 三 : 主 管 同 事 滿 意 度 分 數 之 間 是 否 存 在 差 異 性 結 果 發 現 : 年 齡 學 歷 職 稱 在 主 管 同 事 因 素 之 滿 意 度 分 數 上,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年 齡 方 面 41 歲 -50 歲 以 及 50 歲 以 上 對 於 主 管 同 事 的 滿 意 度 高 於 年 齡 40 歲 以 下 的 組 別 ; 在 學 歷 方 面 學 歷 越 高 的 員 工 對 於 主 管 同 事 滿 意 度 也 相 對 較 高 ; 在 職 稱 方 面, 醫 護 人 員 對 於 主 管 同 事 之 滿 意 度 高 於 醫 技 人 員 與 行 政 人 員 77 D. 人 口 特 性 之 不 同 與 工 作 狀 態 滿 意 度 之 差 異 檢 定 人 口 特 性 與 因 素 四 : 工 作 狀 態 滿 意 度 分 數 之 間 是 否 存 在 差 異 性 結 果 發 現 :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在 工 作 狀 態 因 素 之 滿 意 度 分 數 上,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進 一 步 利 用 事 後 比 較 發 現, 在 年 齡 方 面 21-30 歲 值 等 於 0.05, 考 驗 每 一 對 平 均 數 線 性 組 合, 而 非 只 是 考 驗 一 對 平 均 數 間 的 差 異 情 形, 因 此 有 時 變 異 數 分 析 之 F 值 達 到 顯 著, 但 事 後 比 較 時, 卻 沒 有 發 現 任 何 二 組 的 平 均 數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Scheffe 法 顯 得 較 為 保 守 由 於 可 轉 換 特 別 股 之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不 易, 採 用 此 法, 才 得 以 檢 測 出 個 別 月 份 月 報 酬 率 之 間 的 差 異 74 Tukey 是 使 用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各 區 隔 內 消 費 集 群, 對 於 評 估 準 則 重 視 程 度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以 雪 費 (Scheffe) 事 後 檢 定 法, 比 較 各 區 隔 之 顯 著 性 差 異 7 5 參 附 錄 2, 表 2-1. 7 6 7 7 Ibid. 表 2-1. Ibid. 表 2-1 54

的 工 作 狀 態 滿 意 度 顯 著 低 於 其 他 各 組 ; 婚 姻 狀 態 方 面 已 婚 的 工 作 狀 態 滿 意 度 略 高 於 未 婚 者 ; 學 歷 方 面 高 中 職 與 大 專 的 工 作 狀 態 滿 意 度 略 低 7 8 其 他 組 E. 人 口 特 性 之 不 同 與 努 力 價 值 承 諾 之 差 異 檢 定 人 口 特 性 與 努 力 與 價 值 承 諾 滿 意 度 分 數 之 間 是 否 存 在 差 異 性 結 果 發 現 : 年 齡 學 歷 宗 教 年 資 是 否 有 主 管 津 貼 在 努 力 與 價 值 承 諾 因 素 上 之 滿 意 度 分 數,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進 一 步 利 用 Scheffe 與 Tukey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發 現, 在 年 齡 方 面 21-30 歲 對 於 努 力 與 價 值 承 諾 之 滿 意 度 低 於 其 他 各 組 ; 在 學 歷 方 面 研 究 所 以 上 的 努 力 與 價 值 承 諾 滿 意 分 數 高 於 其 他 各 組 ; 在 宗 教 信 仰 方 面 基 督 教 的 努 力 與 價 值 承 諾 滿 意 度 高 於 其 他 各 組 在 是 否 有 主 管 津 貼 方 面, 有 領 主 管 津 貼 的 努 力 與 價 值 承 諾 滿 意 度 大 於 未 領 主 管 津 貼 者 79 F. 人 口 特 性 之 不 同 與 留 職 承 諾 之 差 異 檢 定 人 口 特 性 與 努 力 與 留 職 承 諾 滿 意 度 分 數 之 間 是 否 存 在 差 異 性 結 果 發 現 : 年 齡 家 庭 狀 況 學 歷 宗 教 年 資 是 否 有 主 管 津 貼 與 留 職 承 諾 因 素 滿 意 度 分 數,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進 一 步 利 用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發 現, 在 年 齡 方 面 21-30 歲 對 於 留 職 承 諾 之 滿 意 度 低 於 其 他 各 組 ; 在 家 庭 狀 況 方 面 有 小 孩 數 目 越 多 者 其 留 職 承 諾 分 數 越 高 學 歷 方 面 大 學 及 專 科 的 留 職 承 諾 滿 意 分 數 低 於 其 他 各 組 ; 在 宗 教 信 仰 方 面 以 基 督 教 的 留 職 承 諾 滿 意 度 高 於 其 他 各 組 在 是 否 有 主 管 津 貼 方 面, 有 領 主 管 津 貼 的 留 職 承 諾 滿 意 度 大 於 未 領 主 管 津 貼 者 80 8 1 2. 皮 爾 森 相 關 分 析 A. 工 作 滿 意 度 與 努 力 價 值 承 諾 之 相 關 分 析 7 8 Ibid, 表 2-1 7 9 參 附 錄 2, 表 2-2. 8 0 Ibid, 表 2-2. 8 1 皮 爾 森 相 關 係 數 ( ρ ) 的 檢 定 : 1 虛 無 假 設 H0: 兩 變 數 X 和 Y 不 相 關 ( 即 相 關 係 數 為 零, ρ = 0) 2 對 立 假 設 H1: 兩 變 數 相 關 ( 即 相 關 係 數 不 為 零, ρ 0) 皮 爾 森 相 關 係 數 的 意 義 ; 相 關 係 數 ( r):0.8 以 上, 相 關 程 度 : 極 高 ;( r): 0.6-0.8, 相 關 程 度 : 高 ;( r) : 0.4-0.6, 相 關 程 度 : 普 通 ;( r) :0.2-0.4, 相 關 程 度 : 低 55

檢 測 本 院 員 工 對 努 力 價 值 承 諾 滿 意 度 與 工 作 滿 意 度 量 表 四 大 因 素 及 各 題 項 間 的 相 關 性 發 現 工 作 滿 意 度 量 表 四 大 因 素 及 各 題 項 皆 與 努 力 價 值 承 諾 滿 意 度 呈 有 意 義 的 正 相 關 (P<0.05), 努 力 價 值 承 諾 滿 意 度 分 數 與 工 作 滿 意 四 個 因 素 之 相 關 係 數 依 序 為 工 作 內 容 為 0.735, 環 境 制 度 為 0.649, 主 管 同 事 為 0.594, 工 作 狀 態 為 0.591, 其 中 以 工 作 內 容 的 相 關 係 數 最 大, 顯 示 工 作 內 容 影 響 努 力 價 值 承 諾 之 滿 意 度 觀 感 最 大, 其 餘 依 序 為 環 境 制 度 主 管 同 事 工 作 狀 態 8 2 B. 工 作 滿 意 度 與 留 職 承 諾 之 相 關 分 析 檢 測 本 院 員 留 職 承 諾 滿 意 度 與 工 作 滿 意 度 量 表 四 大 因 素 及 各 題 項 間 的 相 關 性 發 現 工 作 滿 意 度 量 表 四 大 因 素 及 各 題 項 皆 與 留 職 承 諾 滿 意 度 呈 有 意 義 的 正 相 關 (P<0.05), 留 職 承 諾 滿 意 度 分 數 與 工 作 滿 意 四 個 因 素 之 相 關 係 數 依 序 為 工 作 內 容 為 0.475, 工 作 狀 態 為 0.413, 環 境 制 度 為 0.363, 主 管 同 事 為 0.339, 其 中 以 工 作 內 容 的 相 關 係 數 最 大, 顯 示 工 作 內 容 影 響 留 職 承 諾 之 滿 意 度 觀 感 最 大, 其 餘 依 序 為 工 作 狀 態 環 境 制 度 主 管 同 事 8 3 8 4 3. 迴 歸 分 析 85 採 強 迫 進 入 法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中 可 以 發 現 工 作 內 容 環 境 制 度 同 事 主 管 工 作 狀 態 四 個 因 素 對 於 努 力 價 值 承 諾 滿 意 度 的 聯 合 解 釋 量 有 59.2, 且 四 個 預 測 變 數 皆 有 顯 著 的 預 測 力 其 以 工 作 內 容 解 釋 量 為 四 因 素 中 最 大, 表 示 工 作 內 容 對 於 努 力 價 值 承 諾 滿 意 度 分 數 是 最 具 影 響 力 由 表 2-6 發 現, 四 因 素 的 預 測 能 力 依 序 為 工 作 內 8 2 參 附 錄 2, 表 2-3. 8 3 參 附 錄 2, 表 2-4. 8 4 迴 歸 分 析 是 建 立 多 個 應 變 數 Y( 或 稱 依 變 數 原 文 為 : response variables, dependent variables), 與 自 變 數 X( 或 稱 獨 變 數, 原 文 為 predictors, independent variables) 之 間 關 係 的 模 型 複 迴 歸 (Multiple) 指 的 是 超 過 一 個 自 變 數 迴 歸 分 析 原 理 : 目 的 在 於 找 出 一 條 最 能 夠 代 表 所 有 觀 測 資 料 的 函 數 ( 迴 歸 估 計 式 ) 用 此 函 數 代 表 應 變 數 和 自 變 數 之 間 的 關 係 8 5 參 附 錄 2, 表 2-5. 56

容 環 境 制 度 同 事 主 管 工 作 狀 態 86 依 變 數 : 努 力 承 諾 表 87, 此 模 型 對 於 留 職 承 諾 滿 意 度 之 解 釋 能 力 有 24, 其 中 達 到 顯 著 之 因 素 為 工 作 內 容 工 作 狀 態, 可 解 釋 8 為 員 工 之 工 作 內 容 與 工 作 狀 態 滿 意 度 愈 高, 其 留 職 承 諾 之 強 度 愈 強 8 4. 心 理 健 康 檢 測 問 卷 的 心 理 健 康 檢 測, 請 受 訪 者 回 想 最 近 一 星 期 中 對 於 下 列 5 個 題 項 所 指 情 況 的 困 擾 程 度, 再 將 5 個 題 目 的 評 分 相 加 後, 總 分 為 0 分 到 20 分 之 間, 依 總 分 將 心 理 困 擾 程 度 分 為 4 個 等 級,0~5 分 為 ㄧ 般 正 常 範 圍 6~9 分 為 輕 度 10~14 分 為 中 度 15 分 以 上 表 示 身 心 健 康 可 能 需 要 醫 療 專 業 的 協 助 表 2-9 呈 現 出 樣 本 心 理 檢 測 之 結 果, 發 現 全 體 員 工 檢 測 的 平 均 分 數 為 5.47 分 89, 表 示 正 常 偏 輕 微 之 範 圍, 然 而 將 每 個 人 總 分 依 據 困 擾 程 度 區 分 之 後, 61 的 員 工 心 理 困 擾 程 度 為 正 常, 21 為 輕 度 困 擾, 17 為 中 度 困 擾, 2 則 需 要 醫 療 專 業 協 助 進 一 步 利 用 ANOVA 90 分 析 發 現 年 齡 任 用 別 職 稱 之 不 同 與 心 理 困 擾 程 度 有 顯 著 差 異, 年 齡 愈 小 的 員 工 心 理 困 擾 程 度 愈 大, 任 用 別 為 兼 任 \ 8 6 參 附 錄 2, 表 2-6 8 7 參 附 錄 2, 表 2-7 8 8 參 附 錄 2, 表 2-8 8 9 參 附 錄 2, 表 2-9 90 ANOVA 之 原 理, ANOVA 之 測 定 是 建 立 在 比 較 各 類 別 ( 或 樣 本 ) 間 之 變 異 量 及 各 類 別 內 之 變 異 量 與 類 別 內 之 變 異 量 相 比 較 下, 當 類 別 間 之 變 異 量 愈 大 時, 拒 絕 H0 之 可 能 性 愈 大, 反 之, 則 愈 小 ANOVA 之 公 式, 即 在 比 較 兩 種 對 母 群 體 之 變 異 量 ( σ 2 ) 之 估 計 值 其 一 估 計 值 即 是 建 立 在 各 樣 本 內 之 變 化, 而 另 一 則 為 樣 本 間 之 變 化 這 即 是 ANOVA( ANalysis Of VAriance) 之 名 稱 的 由 來 文 中 用 ANOVA 做 假 設 測 定 後, 最 常 看 到 的 事 後 分 析 法 是 the Scheffe test 此 法 在 計 算 F 比 值 時, 分 子 的 部 份 是 用 研 究 者 想 要 比 較 的 任 何 兩 組 間 的 SSB, 但 是 相 對 應 的 dfb, 則 是 原 來 做 整 個 ANOVA 的 dfb, 也 就 是 k- 1, 而 不 是 2-1= 1 其 分 母 也 是 用 原 來 做 ANOVA 的 分 母, 也 就 是 SSW/dfw 得 到 Scheffe test 的 F 比 值 後, 也 還 是 用 原 來 做 ANOVA 測 定 時 所 用 的 F(critical) 由 此 可 見, 此 事 後 分 析 法 是 以 更 嚴 格 的 方 式, 來 測 定 任 何 兩 組 間 的 差 異 是 否 達 到 顯 著 57

約 聘 \ 短 期 的 員 工 心 理 困 擾 程 度 比 專 任 還 要 大, 職 稱 為 醫 護 人 員 的 困 擾 程 度 大 於 醫 技 人 員 及 行 政 人 員 再 依 職 稱 別 來 區 分, 心 理 困 擾 程 度 中 等 以 上 的 員 工, 主 治 醫 師 有 15 中 等 以 上, 護 理 人 員 有 24, 醫 技 人 員 有 14, 行 政 人 員 有 15, 以 護 理 人 員 所 佔 比 例 最 大 5. 對 醫 院 的 開 放 性 的 問 卷 調 查 問 卷 之 第 五 部 份 為 開 放 性 問 卷, 由 院 內 員 工 自 由 填 寫 對 醫 院 提 出 建 議, 所 提 出 之 建 議 共 有 130 項, 經 由 歸 納 分 類 後, 根 據 百 分 比 依 序 為 停 車 問 題 佔 有 18, 薪 資 及 升 遷 問 題 佔 有 17, 工 作 負 荷 量 過 重 佔 有 13, 醫 院 環 境 設 備 佔 有 11, 員 工 福 利 佔 有 9, 建 議 週 休 二 日 佔 有 6, 餐 廳 及 伙 食 問 題 佔 有 5, 員 工 宿 舍 佔 有 2, 促 銷 活 動 佔 有 2, 另 外 其 他 建 議 佔 有 10, 其 他 類 7 9 1 停 車 問 題 是 本 次 調 查 中 最 多 員 工 提 出 的 問 題, 因 停 車 問 題 所 帶 來 之 困 擾 甚 多, 迫 切 期 望 院 方 能 夠 提 出 改 善 對 策, 協 助 員 工 不 會 因 為 停 車 問 題 影 響 上 班 情 緒 其 次 是 薪 資 及 升 遷 問 題, 提 出 此 建 議 之 員 工 認 為 付 出 不 等 於 收 穫, 期 望 薪 資 結 構 能 做 調 整 並 與 總 院 有 相 同 薪 資 制 度 再 者 有 13 提 出 建 議 之 員 工 認 為 工 作 負 荷 量 過 重 不 堪 負 荷 單 位 人 力 不 足 以 及 壓 力 過 大 等 問 題, 期 望 能 夠 增 加 人 力 編 制, 以 減 緩 工 作 壓 力 醫 院 環 境 設 備 方 面 建 議 院 方 能 多 位 置 設 立 打 卡 機 廁 所 及 環 境 衛 生 等 問 題 餐 廳 衛 生 院 內 方 向 指 引 指 示 牌 字 型 過 小 大 門 兩 側 嚴 禁 抽 菸 或 另 設 抽 菸 區 以 避 免 其 他 病 患 吸 入 二 手 菸, 急 診 抽 血 單 位 空 間 過 小 等 問 題, 期 望 院 方 能 加 以 解 決 員 工 福 利 方 面 所 提 出 的 有 增 設 員 工 福 利 社 特 約 廠 商 太 少 需 增 加 希 望 院 方 能 建 立 員 工 活 動 區 ( 運 動 ) 舉 辦 英 語 課 程 員 工 運 動 會 以 及 期 望 院 方 至 少 每 兩 年 進 行 一 次 員 工 身 體 健 康 檢 查, 重 視 員 工 福 利 及 健 康 有 6 提 出 建 議 之 員 工 期 望 院 方 能 跟 進 政 府 政 策 施 行 週 休 二 日 或 漸 進 式 採 隔 週 休 二 日 之 制 度, 增 進 員 工 家 庭 生 活 與 親 子 活 動 時 間 另 外,5 提 出 建 議 之 員 工 希 望 員 工 餐 廳 能 多 進 駐 廠 商 以 提 供 多 元 化 餐 點, 解 決 員 工 伙 食 問 題 員 工 宿 舍 方 面, 有 員 工 希 望 宿 舍 能 增 設 加 強 健 身 運 動 娛 樂 等 設 施, 以 及 9 1 參 附 錄 2, 表 2-12 58

護 理 人 須 輪 三 班 制 而 宿 舍 採 雙 人 房 同 住 會 互 相 干 擾 之 問 題, 期 望 院 方 體 恤 員 工, 改 善 此 問 題 期 望 建 立 宿 舍 與 醫 院 溝 通 的 管 道 設 立 投 訴 信 箱 等 其 餘, 還 有 其 他 建 議 詳 見 附 錄 2: 表 2-12 想 要 界 定 情 緒 事 件 的 方 法, 通 常 是 要 案 主 說 明 事 件 發 生 的 情 境 ( 人 事 時 地 物 ) 當 時 案 主 的 外 顯 行 為 反 應 內 心 的 想 法 ( 或 是 思 考 歷 程 自 我 教 導 內 容 ) 及 情 緒 感 受 我 們 藉 由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報 告 中, 從 以 二 個 信 效 度 高 的 方 面 : 工 作 滿 意 構 面 與 組 織 承 諾 構 面, 可 以 找 出 員 工 的 ib 9 2 影 響 因 素 及 可 行 之 因 應 方 法 1. 我 們 發 現 員 工 滿 意 度 較 高 的 前 五 項 依 序 是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為 他 人 服 務 的 機 會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不 會 違 背 我 的 道 德 原 則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穩 定 度 我 滿 意 和 同 事 相 處 的 情 形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可 以 符 合 自 己 的 能 力 與 專 業 技 能, 滿 意 程 度 近 七 至 八 左 右 然 而, 滿 意 度 較 低 的 前 五 項 依 序 是 就 所 承 擔 的 工 作 量 和 醫 院 相 對 支 付 的 薪 資 感 到 滿 意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負 荷 量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晉 升 機 會 我 滿 意 醫 院 執 行 政 策 的 方 式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工 作 環 境, 滿 意 程 度 只 有 四 至 五 成 左 右 再 依 據 職 稱 別 來 分, 發 現 在 薪 資 滿 意 方 面 以 行 政 人 員 滿 意 程 度 較 低, 而 負 荷 量 方 面 以 護 理 人 員 滿 意 度 較 低, 晉 升 機 會 以 行 政 人 員 滿 意 度 較 低 關 於 滿 意 度 較 低 之 三 項 於 開 放 性 問 卷 另 有 員 工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 詳 如 附 錄 2, 表 2-12) 2. 努 力 與 價 值 承 諾 層 面 之 滿 意 度 得 分 較 高 的 前 三 項 分 別 為 我 會 很 驕 傲 的 告 訴 別 人, 我 是 本 院 的 一 份 子 我 十 分 關 心 本 院 未 來 的 發 展 我 非 常 高 興 當 初 選 擇 這 家 醫 院 服 務, 顯 示 本 院 員 工 認 為 在 新 竹 馬 偕 服 務 是 正 確 的 選 擇 且 深 感 到 驕 傲, 也 對 未 來 發 展 有 所 期 待 在 宗 教 信 仰 方 面 基 督 教 的 努 力 與 價 值 承 諾 滿 意 度 高 於 其 他 各 組, 這 可 由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藉 入 改 變 之 點 3. 利 用 皮 爾 森 相 關 分 析 發 現 努 力 價 值 承 諾 滿 意 度 與 工 作 滿 意 度 量 表 四 大 因 素 及 各 題 項 皆 呈 有 意 義 的 正 相 關 (P<0.05), 而 影 響 努 力 價 值 滿 意 度 觀 感 的 因 素 依 序 為 工 作 內 容 環 境 制 度 主 管 同 事 工 9 2 ib:irrational Beliefs; 非 理 性 信 念 59

作 狀 態, 也 就 是 說 員 工 對 於 自 己 工 作 內 容 愈 滿 意 者 其 對 工 作 努 力 程 度 愈 大, 對 醫 院 的 認 同 感 越 高, 影 響 力 其 次 是 因 為 醫 院 的 環 境 制 度 4. 留 職 承 諾 滿 意 度 與 工 作 滿 意 度 量 表 四 大 因 素 及 各 題 項 間 皆 成 的 正 相 關 (P<0.05) 影 響 留 職 承 諾 滿 意 度 之 觀 感 影 響 力 由 大 到 小 依 序 為 工 作 內 容 工 作 狀 態 環 境 制 度 主 管 同 事 而 且 在 宗 教 信 仰 方 面 以 基 督 教 的 留 職 承 諾 滿 意 度 高 於 其 他 各 組 5. 利 用 迴 歸 分 析 發 現 四 個 因 素 對 努 力 價 值 承 諾 滿 意 度 皆 有 顯 著 的 預 測 能 力, 預 測 力 依 序 為 工 作 內 容 環 境 制 度 同 事 主 管 工 作 狀 態 然 而, 對 於 留 職 承 諾 滿 意 度 有 達 顯 著 之 因 素 只 有 工 作 內 容 工 作 狀 態, 可 解 釋 為 員 工 之 工 作 內 容 與 工 作 狀 態 滿 意 度 愈 高, 其 留 職 承 諾 之 強 度 愈 強 6. 心 理 檢 測 之 結 果, 發 現 全 體 員 工 檢 測 的 平 均 分 數 為 5.47 分, 表 示 正 常 偏 輕 微 之 範 圍, 然 而 將 每 個 人 總 分 依 據 困 擾 程 度 區 分 之 後,61 的 員 工 心 理 困 擾 程 度 為 正 常, 21 為 輕 度 困 擾, 17 為 中 度 困 擾, 2 則 需 要 醫 療 專 業 協 助 7. 利 用 ANOVA 分 析 發 現 年 齡 任 用 別 職 稱 之 不 同 與 心 理 困 擾 程 度 有 顯 著 差 異, 年 齡 愈 小 的 員 工 心 理 困 擾 程 度 愈 大, 任 用 別 為 兼 任 \ 約 聘 \ 短 期 的 員 工 心 理 困 擾 程 度 比 專 任 還 要 大, 職 稱 為 醫 護 人 員 的 困 擾 程 度 大 於 醫 技 人 員 及 行 政 人 員 8. 開 放 性 問 卷 方 面 經 歸 納 分 類 後, 所 提 出 之 建 議 依 序 為 停 車 問 題 佔 有 18, 薪 資 及 升 遷 問 題 佔 有 17, 工 作 負 荷 量 過 重 佔 有 13, 醫 院 環 境 設 備 佔 有 11, 員 工 福 利 佔 有 9, 建 議 週 休 二 日 佔 有 6, 餐 廳 及 伙 食 問 題 佔 有 5, 員 工 宿 舍 佔 有 2, 促 銷 活 動 佔 有 2, 另 外 其 他 建 議 佔 有 10, 其 他 類 7 提 供 給 院 方 作 為 擬 定 改 善 方 案 之 建 議, 藉 以 提 高 員 工 福 祉, 增 進 員 工 滿 意 度 之 參 考 正 如 我 們 已 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所 提 到, 在 艾 里 斯 於 早 期 (1962 年 ) 對 非 理 性 信 念 所 提 的 十 一 項 對 多 數 人 來 說 的 是 會 造 成 日 常 生 活 情 緒 與 行 為 困 擾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那 樣, 在 我 們 的 分 析 中 可 以 看 到 當 一 個 人 要 對 自 己 進 行 主 要 的 理 性 情 緒 自 我 分 析 之 前, 必 須 先 行 瞭 解 什 麼 是 非 理 性 信 念, 找 出 自 己 最 感 困 擾 的 情 緒 或 行 為 項 目, 60

並 進 行 那 些 情 緒 或 行 為 的 自 我 觀 察, 以 獲 致 一 些 具 體 的 原 始 資 料 分 析 的 第 3 4 5 項 陳 現 出 員 工 的 不 滿 意 因 素 在 : 工 作 內 容 環 境 制 度 主 管 同 事 工 作 狀 態 為 員 工 工 作 情 緒 困 擾 ib 的 原 始 資 料 我 們 可 以 簡 略 歸 納 艾 里 斯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為 三 個 方 面 : 1. 個 人 方 面 ( 工 作 內 容 ; 工 作 狀 態 ): 個 人 必 須 具 備 充 分 的 能 力 及 成 就, 並 獲 得 生 活 中 所 有 重 要 人 物 的 讚 許 若 非 如 此, 個 人 不 僅 無 法 忍 受, 且 將 覺 得 自 己 是 一 個 沒 有 價 值 的 人 2. 他 人 方 面 ( 主 管 同 事 ): 他 人 必 須 如 我 們 預 期 般 的 和 善 公 平 地 對 待 我 們 若 非 如 此, 那 將 是 天 大 的 災 難, 個 人 不 但 無 法 忍 受, 且 覺 得 他 人 應 受 懲 罰 3. 環 境 方 面 ( 環 境 制 度 ): 個 人 必 須 得 到 想 要 的 東 西, 且 個 人 生 活 周 遭 世 界 應 如 同 個 期 待 地 有 秩 序 美 好 與 明 確 若 非 如 此, 個 人 不 但 無 法 忍 受 這 種 不 舒 服 挫 折 之 環 境, 且 覺 得 這 個 世 界 可 怕, 不 值 得 再 生 活 下 去 這 些 的 非 理 性 思 考 的 範 圍, 被 認 為 應 包 括 完 美 絶 對 幼 稚 ( 不 9 負 責 ) 過 濾 悲 觀 等, 個 人 的 ib, 可 依 這 些 範 圍, 加 以 印 証 核 對 3 我 們 為 回 應 與 改 善 員 工 的 工 作 情 緒, 我 們 採 取 主 動 的 態 度 來 改 變 員 工 的 種 種 的 不 適 二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9 4 綜 觀 上 述 分 析 後, 我 們 可 以 經 由 醫 院 的 調 查 分 析 看 出, 對 非 理 性 思 考 的 印 證 核 對 之 後, 案 主 大 致 了 解 自 己 經 常 出 現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內 容 ( 工 作 內 容 環 境 制 度 主 管 同 事 工 作 狀 態 ) 範 圍 及 類 型 後, 我 們 就 將 注 意 力 集 中 於 案 主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經 常 感 到 困 擾, 不 滿 意 的 情 緒 或 行 為 項 目 上, 好 讓 案 主 想 想 如 何 反 駁, 或 如 何 增 進 積 極 的 信 念 在 員 工 工 作 滿 意 度 與 組 織 承 諾 之 變 異 分 析 中 : 第 E 項 項 人 口 特 性 之 不 同 與 努 力 價 值 承 諾 之 差 異 及 第 F 項 人 口 特 性 之 不 同 與 留 職 承 9 3 9 4 廖 鳳 池 著, p.105. 參 附 錄 2, 表 2-3 ; 表 2-4 ; 表 2-6 ; 表 2-8 61

諾 之 差 異 分 析 中 ; 有 宗 教 信 仰 的 員 工 滿 意 程 度, 都 高 過 其 他 人, 其 中 以 基 督 教 的 員 工 對 醫 院 的 滿 意 度 較 高, 可 見 有 宗 教 信 仰 與 信 念 的 員 工 對 工 作 態 度 較 滿 意, 工 作 的 情 緒 也 較 為 穩 定, 可 見 信 仰 信 念 的 正 面 影 響 是 很 大 的 在 我 們 的 社 會 中 充 滿 宗 教 信 仰, 其 中 有 不 少 是 可 能 減 低 我 們 對 自 己 的 評 價, 增 加 我 們 的 恐 懼 和 犯 罪, 使 我 們 失 去 完 全 的 以 認 識 自 己 為 主 的 心 理 精 神 治 療 方 法 中,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幫 助 個 案, 放 棄 嚴 厲 和 破 壞 性 的 信 仰, 發 展 一 些 比 較 合 符 人 道, 和 使 人 成 長 的 信 仰 由 於 大 部 份 的 心 理 治 療 家, 都 沒 有 足 夠 地 強 調 觀 念 及 信 仰 的 效 能, 與 它 們 可 以 令 人 感 情 上 不 穩 定 和 有 不 穩 定 的 行 為 所 以 正 如 艾 里 斯 主 張 之, 我 們 所 見 的 感 覺 的 波 動, 及 衝 動 的 行 為, 是 由 我 們 毫 無 理 智 的 9 思 想, 及 不 適 當 的 信 仰 造 成 的 5, 那 種 自 我 不 斷 重 複 那 些 消 極 的 自 貶 的 訊 息 的 根 源 ; 是 需 要 改 善 與 改 變 的 就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而 言, 是 以 改 變 非 理 性 思 考 或 信 念, 建 立 理 性 思 考 或 信 念, 以 達 到 調 整 情 緒 和 行 為 為 目 的 之 過 程 這 個 治 療 過 程 是 個 教 導 與 學 習 的 過 程, 且 整 個 治 療 過 程 就 是 貫 穿 這 整 個 理 論 架 構 為 了 增 進 醫 院 的 員 工 的 正 向 積 極 的 信 念, 我 們 院 方 決 採 取 宗 教 信 仰 信 念 著 手 來 建 立 透 過 我 們 是 基 督 教 醫 院 的 特 色, 藉 由 院 內 的 院 牧 室 來 關 心 員 工 院 牧 室 的 員 工 關 懷 工 作, 是 再 再 幫 助 我 們 介 入 與 關 心 情 緒 不 好 員 工 的 途 徑 為 了 要 改 變 信 念 認 知 的 部 分, 新 竹 馬 偕 院 牧 室 決 定 採 取 以 馬 偕 博 士 之 精 神 - 馬 偕 美 德 做 為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這 個 教 育 訓 練 的 目 的 是 在 建 造 馬 偕 醫 院 的 共 同 文 化 的 信 念 這 個 文 化 信 念 是 以 馬 偕 博 士 的 寧 願 燒 燼, 不 願 銹 壞 精 神 為 文 化 層 面, 內 容 實 質 是 以 耶 穌 基 督 之 信 仰 建 立 的 當 員 工 認 識 與 了 解 馬 偕 博 士 如 此 的 關 愛 台 灣 人 民 的 時 候, 同 時 就 能 看 見 與 感 受 到 上 帝 對 世 人 的 愛 因 此, 在 醫 院 滿 意 度 調 查 的 同 時, 院 牧 室 就 跟 著 推 動 做 馬 偕 美 德 的 教 育, 看 看 員 工 對 馬 偕 美 德 的 信 念 接 受 度 是 如 何 ( 並 有 製 作 馬 偕 美 德 的 認 同 度 調 查 表 附 錄 3 )? 有 否 改 變 員 工 同 仁 的 價 值 觀 念 與 9 5 祈 連 堡 著, 伍 步 鑾 譯, p 111. 62

行 為, 有 否 幫 助 員 工 在 工 作 情 緒 的 穩 定 對 醫 院 環 境 政 策 的 滿 意 與 對 醫 院 的 認 同 1.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的 緣 由 榮 格 ( Carl G.Jung) 認 為 所 的 宗 教 問 題 不 是 僅 僅 是 內 心 深 處 的 心 理 問 題 他 認 為 : 病 人 所 帶 來 的 宗 教 問 題. 和 他 的 精 神 病 有 關, 而 且 往 往 是 病 因 9 6 宗 教 信 仰 是 否 削 弱 一 個 人, 或 加 強 他 的 自 我 評 價 呢? 神 學 思 想 及 個 人 信 仰 系 統, 如 果 可 加 給 人 不 當 的 犯 罪 感 焦 慮, 及 削 弱 其 個 人 的 自 我 評 價 的 依 賴 性, 則 是 不 好 的 反 過 來 說, 如 果 那 些 神 學 思 和 宗 教 信 仰, 可 以 使 我 們 感 受 到 已 被 充 滿 愛 心 的 上 帝 所 接 納, 會 給 我 們 一 種 強 而 有 力 的 神 學 基 礎, 使 我 們 可 以 有 好 的 評 價 及 自 立 感, 則 是 好 的 馬 偕 人 一 直 是 醫 院 最 寶 貴 的 資 產 卡 內 基 曾 說 : 如 果 將 我 的 工 廠 設 備 市 場 資 金 全 部 奪 去, 只 要 保 留 我 的 組 織 人 員, 再 四 年 的 時 間, 我 仍 然 還 是 一 位 鋼 鐵 大 王 可 見, 人 員 素 質 對 組 織 企 業 的 重 要 性 記 得 2003 年 SARS 期 間, 馬 偕 醫 院 淡 水 院 區 護 理 部 同 仁 將 負 責 隔 離 病 房 清 潔 人 員 的 子 女, 接 到 家 裡, 承 擔 其 吃 住 上 學 等 問 題, 其 互 助 友 愛 的 團 隊 表 現, 讓 人 為 之 動 容 SARS 過 後, 一 位 洪 姓 住 院 醫 師 在 文 章 中 寫 道 : 抗 煞 期 間, 馬 偕 醫 院 看 不 到 激 情 的 抗 議 ; 看 不 到 崩 潰 的 情 緒 ; 沒 有 大 批 落 跑 的 醫 護 人 員, 有 的 只 是 深 植 人 心 的 核 心 價 值, 驅 動 我 們 默 默 的 穩 健 的 做 該 做 的 事 馬 偕 醫 院 一 百 多 年 來, 歷 經 諸 多 困 境, 能 平 安 渡 過, 並 獲 致 好 評 的 原 因, 在 於 每 一 個 關 鍵 時 刻, 馬 偕 人 能 做 對 的 抉 擇, 並 積 極 完 成 對 的 事 情 醫 院 同 仁 在 本 院 服 務, 潛 移 默 化 當 中 其 實 是 受 到 基 督 教 精 神 影 響, 聖 經 宣 揚 之 普 世 價 值, 如 : 信 心 愛 人 如 己 服 務 感 恩 等 美 德, 普 遍 為 員 工 所 認 同, 也 自 然 反 映 在 工 作 的 表 現 有 了 想 法 才 會 付 諸 行 動 ; 有 了 行 動, 就 養 成 習 慣 ; 有 了 習 慣, 就 9 6 祈 連 堡 著, 伍 步 鑾 譯, p 95. 63

成 了 美 德 ; 你 的 美 德, 決 定 了 你 的 歸 宿 馬 偕 優 良 傳 統 重 要 又 寶 貴, 在 既 有 基 礎 上 繼 續 深 化, 對 員 工 個 人 成 長 家 庭 生 活 人 際 關 係 及 工 作 態 度 上 皆 有 極 大 的 助 益 2. 馬 偕 美 德 十 二 項 內 容 馬 偕 美 德 包 含 12 項 好 的 品 德, 它 們 被 稱 做 馬 偕 美 德, 顧 名 思 義 就 是 與 馬 偕 的 歷 史 馬 偕 的 文 化 或 馬 偕 的 人 物, 有 特 別 密 切 關 係 的 品 德 感 恩 : 在 自 己 的 處 境 與 成 就 上 看 到 他 人 的 貢 獻 謙 卑 : 不 誇 耀 自 己 的 成 就, 肯 定 別 人 的 努 力 與 價 值 真 愛 : 體 貼 別 人 的 需 要 並 無 私 的 付 出 寬 容 : 接 納 別 人 的 不 完 美, 包 容 別 人 的 過 失 專 注 : 做 事 態 度 細 心 認 真 熱 誠 : 工 作 積 極 樂 於 助 人 創 新 : 在 工 作 與 生 命 中, 不 斷 追 求 突 破 與 更 新 堅 毅 : 能 冷 静 面 對 困 境, 並 耐 心 完 成 受 託 付 的 責 任 信 心 : 有 自 信, 信 任 人, 倚 靠 神 喜 樂 : 正 向 思 考, 樂 觀 幽 默, 常 面 帶 微 笑 真 誠 : 真 實 的 面 對 自 己, 誠 懇 的 對 待 別 人 分 享 : 樂 意 與 人 分 享 專 業 知 識 心 得 愛 心 物 質 3.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的 效 益 醫 院 推 動 美 德 計 劃 的 行 動 方 案, 是 每 一 季 推 動 一 種 美 德, 如 : 2006 年 創 新 堅 毅 寬 容 分 享 ; 2007 年 感 恩 專 注 熱 誠 謙 卑 ; 2008 年 信 心 真 愛 喜 樂 真 誠 院 牧 室 設 計 馬 偕 美 德 成 長 教 案, 並 在 每 週 前 往 各 單 位 帶 領 相 關 內 容 院 長 室 負 責 將 馬 偕 美 德 教 材 編 入 每 年 醫 院 週 曆 手 冊, 供 員 工 隨 時 參 考 閱 讀, 並 配 合 每 季 製 作 相 關 文 宣, 鼓 勵 員 工 積 極 實 踐 人 力 資 源 室 則 將 馬 偕 美 德 納 入 升 等 評 核 中 以 強 化 馬 偕 美 德 之 落 實, 並 透 過 學 習 成 長 構 面 會 議 定 期 檢 討 執 行 狀 況 全 院 主 管 能 全 力 協 助 推 動, 本 院 員 工 參 加 64

9 7 單 位 禮 拜, 接 受 馬 偕 美 德 成 長 教 育 的 人 數 年 年 增 加 9 8 院 牧 室 及 企 劃 室 每 年 的 問 卷 調 查, 對 相 關 議 題 的 反 應 做 調 查 與 分 9 9 析 以 作 為 改 善 之 參 考 所 以 馬 偕 美 德 成 長 在 我 們 預 期 所 要 達 到 的 效 益 ; 如 下 : 1 0 0 ( 1) 效 益 一 : 個 人 品 格 成 長 性 格 是 天 生 的, 品 格 卻 可 培 養 一 般 人 都 渴 慕 更 認 識 自 我, 提 昇 生 命 品 質, 按 最 良 善 的 方 式 去 生 活 美 德 是 一 種 抉 擇 所 有 態 度 與 行 為 後 面, 都 有 主 體 意 識 在 裡 面 推 展 美 德 計 畫, 可 以 幫 助 員 工 個 人 品 格 的 成 長 具 備 有 價 值 的 心 質 就 是 心 理 健 康, 馬 偕 美 德 各 項 內 容 就 是 有 價 值 的 心 質, 能 提 昇 員 工 肯 定 自 我 價 值 之 心 理 狀 態, 促 進 員 工 心 理 健 康 1 0 1 ( 2) 效 益 二 : 增 進 人 際 關 係 負 面 的 態 度 ( 例 如 : 易 怒 無 理 不 忠 不 誠 實 缺 乏 主 動. ) 容 易 造 成 緊 張 破 壞 人 際 關 係 品 格 成 熟 者 不 需 借 助 他 律 規 範 行 為, 卻 能 因 自 主 地 為 人 設 想 主 動 關 懷, 營 造 溫 馨 的 氣 氛 馬 偕 美 德 之 真 愛 熱 誠 真 誠 分 享 謙 卑 寬 容 等 內 容, 皆 能 在 人 際 關 係 中, 增 進 和 諧 友 善 的 情 誼 1 0 2 ( 3) 效 益 三 : 豐 富 家 庭 生 活 十 九 世 紀 教 育 哲 學 家 史 賓 賽 : 我 們 一 生, 也 許 沒 有 太 多 的 財 產 或 名 望, 但 我 們 可 以 累 積 一 些 好 的 經 驗 和 品 性, 把 這 一 點 點 留 給 孩 子 他 會 用 新 的 生 命 去 放 大, 放 出 光 芒! 馬 偕 美 德 十 二 項 內 容, 可 以 作 為 家 庭 教 育 的 內 容, 也 可 成 為 家 人 相 處 互 動 的 標 竿 學 習 項 目, 豐 富 家 庭 生 活 的 品 質 1 0 3 ( 4) 效 益 四 :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9 7 參 閱 新 竹 馬 偕 醫 院 評 鑑 資 料 : 2006 年 8855 人 次 ;2007 年 9913 人 次 ;2008 年 10010 人 次 9 8 見 附 錄 3, 馬 偕 美 德 認 同 度 調 查 表. 9 9 見 附 錄 4, 馬 偕 美 德 調 查 認 同 度 調 查 表 之 報 告. 1 0 0 見 附 錄 4. 表 2 表 3. 1 0 1 見 附 錄 4. 表 4 表 8. 1 0 2 見 附 錄 4. 表 1 表 6. 1 0 3 見 附 錄 4. 表 5 表 7 表 9. 65

馬 偕 美 德 之 真 愛 熱 誠 真 誠 分 享 謙 卑 寬 容 專 注 等 內 容, 鼓 勵 員 工 於 服 務 病 人 時, 能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用 真 愛 的 精 神 謙 卑 的 心 懷 真 誠 的 關 懷 專 注 的 態 度 來 面 對 病 人, 採 用 對 病 人 最 好 的 治 療 與 照 顧 方 式, 增 進 醫 病 關 係, 減 少 醫 療 糾 紛 三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的 成 效 在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推 行 的 第 二 年 (2007 年 ), 我 們 將 前 年 2006 年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之 結 果 拿 來 與 2007 年 之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時,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運 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之 原 理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一 年 之 後, 產 生 以 下 的 成 效 與 結 果 : 1. 工 作 滿 意 度 由 附 錄 2 之 表 2-13 可 知, 2007 年 員 工 工 作 滿 意 度 的 分 數 為 3.61 分, 比 2006 年 工 作 滿 意 度 分 數 3.50 高, 表 示 整 體 員 工 滿 意 度 有 所 提 高 以 滿 意 度 得 分 排 序, 發 現 得 分 最 高 的 前 五 項 中 有 四 項 相 同, 為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為 他 人 服 務 的 機 會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不 會 違 背 我 的 道 德 原 則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穩 定 度 我 滿 意 和 同 事 相 處 的 情 形, 而 第 五 項 排 名 有 所 差 異 滿 意 度 得 分 最 低 的 前 五 項 2007 年 與 2006 年 完 全 相 同, 分 別 為 就 所 承 擔 的 工 作 量 和 醫 院 相 對 支 付 的 薪 資 感 到 滿 意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負 荷 量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晉 升 機 會 我 滿 意 醫 院 執 行 政 策 的 方 式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工 作 環 境 2. 組 織 承 諾 由 附 錄 2 之 表 2-14 可 知, 2007 年 組 織 承 諾 滿 意 度 之 分 數 為 3.70 分, 相 較 於 2006 年 3.57 分 高 出 許 多, 顯 示 員 工 對 於 新 竹 馬 偕 醫 院 的 認 同 感 提 升 了 2006 年 前 三 項 依 序 為 個 人 而 言, 我 覺 得 爲 本 院 服 務 是 一 件 錯 誤 的 事 我 十 分 關 心 本 院 未 來 的 發 展 我 對 本 院 沒 有 任 何 忠 誠 度 可 言, 而 2007 年 組 織 承 諾 滿 意 度 分 數 最 高 的 前 三 項 分 別 是 個 人 而 言, 我 覺 得 爲 本 院 服 務 是 一 件 錯 誤 的 事 我 會 很 驕 傲 的 告 訴 別 人, 我 是 本 院 的 一 份 子 我 對 本 院 沒 有 任 何 忠 誠 度 可 言, 其 中 我 會 很 驕 傲 的 告 訴 別 人, 我 是 本 院 的 一 份 子 的 排 序 明 顯 進 步, 可 見 本 院 員 工 對 於 身 為 新 竹 馬 偕 一 份 子 而 感 到 光 榮, 對 本 院 具 有 高 度 認 66

同 感 四 小 結 艾 里 斯 的 基 本 理 念 中, 教 導 個 案 ( 員 工 ) 學 得 A B C 的 人 格 建 構 及 情 緒 產 生 的 機 制 所 以, 它 向 人 們 顯 示 : 員 工 們 的 情 緒 後 果 ( emotional Consequeces, 即 C ) 並 非 直 接 由 他 們 生 活 中 的 一 些 引 發 事 件 (Activating events, 即 A) 所 造 成 的, 而 是 來 自 於 他 們 的 信 念 系 統 ( B elief systems, 即 B ) 對 這 些 引 發 事 件 的 看 法 也 就 是 當 他 們 受 到 干 擾 時, 他 們 的 信 念 系 統 首 先 產 生 一 組 具 有 實 癥 基 礎 的 理 性 信 念 (rational Beliefs, 即 rb s ), 例 如 像 員 工 在 工 作 環 境 不 滿, 或 遭 拒 絕, 表 示 我 是 一 個 不 完 全 的 沒 價 值 的 人 等 員 工 們 會 感 到 焦 慮 抑 鬱 或 自 己 很 差 勁 等 不 好 的 神 經 質 的 感 受 在 治 療 的 過 程 中, 就 是 向 員 工 示 範 如 何 對 他 們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進 行 強 烈 的 質 疑 盤 問 及 駁 斥 ( Dispute, 即 D) 這 個 治 療 過 程 是 個 教 導 與 學 習 的 過 程, 而 整 個 治 療 過 程 就 是 貫 穿 在 這 種 理 論 架 構 中 並 藉 積 極 正 面 的 宗 教 信 念 ( 文 化 ) 方 面 為 主 動 教 導 的 主 軸, 直 接 的 關 懷 與 幫 助, 使 個 人 成 長 得 更 有 深 度, 也 使 得 個 案 在 靈 性 上, 也 可 以 加 力 量 給 他 一 生 中 的 各 方 面 成 長 當 人 學 會 如 何 和 上 帝 建 立 關 係 時, 成 長 就 發 生 了 人 ( 上 帝 的 兒 女 ), 大 自 然 ( 上 帝 的 世 界 ), 及 人 的 內 在 生 命, 都 和 上 帝 有 關 係, 並 且 發 展 起 來, 並 能 滿 足 1 0 下 的 方 面 的 需 要 4 :( 1) 發 展 一 套 可 行 的 人 生 哲 學 ; 一 個 信 仰 系 統, 及 一 個 使 他 們 活 得 更 有 意 義 的 生 活 象 徵 ( 2) 發 展 有 創 造 力 的 形 象, 及 價 值 觀, 去 引 導 他 們 的 生 活 方 式, 使 之 更 有 建 設 性 ( 3) 與 充 滿 愛 心 的 上 帝 建 立 一 種 不 斷 成 長 的 關 係, 而 且 真 正 的 信 靠 上 帝, 信 祂 可 以 使 我 們 的 生 活 和 諧 而 又 充 滿 力 量 (4) 建 立 更 高 的 自 我 ( A ssagioli), 或 作 為 他 們 生 命 的 中 心 ( 5) 不 停 的 而 有 規 律 地 重 申 他 們 的 基 本 的 信 仰 使 他 們 可 以 在 人 生 的 悲 劇 和 損 失 中, 仍 然 抱 持 希 望 ( 6) 發 現 一 些 方 法, 使 可 以 從 與 人 與 上 帝 隔 絕 的 犯 罪 感 到 寬 容 ( 7) 發 展 方 法, 使 人 約 束 自 己 的 自 我 評 價, 使 他 減 少 自 戀 狂 ( 驕 傲 ), 但 卻 深 深 體 會 到, 1 0 4 祈 連 堡 著, 伍 步 鑾 譯, p 100-101. 67

他 是 上 帝 所 珍 惜 的 ( 8) 有 正 常 的 自 我 超 越, 奧 妙 的 巔 峰 經 驗 ( 馬 斯 勞 的 說 法 ), 在 有 限 的 時 間 中 體 會 永 恆 ( 9) 屬 於 一 個 關 心 他 們 的 羣 體 ( 醫 院, 教 會 ), 可 以 在 他 們 的 靈 性 旅 程 中, 培 育 及 支 持 他 們 這 些 需 要, 並 非 教 會 化 ( 宗 教 化 ) 的 需 要, 而 是 每 個 人 的 基 本 需 要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是 藉 宗 教 信 仰 ( 信 念 ), 加 強 一 個 人 的 自 我 評 價 我 們 都 知 道 神 學 思 想 和 個 人 信 仰 系 統, 可 以 給 人 不 當 的 犯 罪 感 焦 慮, 及 削 弱 自 我 評 價 的 倚 賴 性 ; 也 可 以 給 人 感 受 到 愛 心 的 上 帝 所 接 納, 及 增 加 了 好 的 自 我 評 價 及 自 立 感 雖 然 大 部 份 的 心 理 學 家, 都 沒 有 足 夠 地 強 烈 觀 念 及 信 仰 在 這 方 面 的 效 能, 及 可 以 令 人 感 情 上 不 穩 定 和 有 不 穩 定 的 行 為, 這 正 是 艾 里 斯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所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的, 亦 可 以 改 變 病 態 的 信 仰 信 念 外, 並 使 人 可 以 得 到 靈 性 上 的 自 我 釋 放, 不 會 在 權 力 為 中 心 的 信 仰 上 過 著 虛 幻 的 安 全 感 ; 反 而 是 在 生 活 上 實 踐 一 個 開 放 的, 成 長 的, 自 由 的, 且 是 自 己 能 掌 握 的 能 力 ; 這 個 能 力 與 過 程, 是 用 自 己 的 態 度 和 行 為 去 示 範 有 能 力 的 使 人 成 長 的 信 仰 信 念 第 二 節 個 案 案 例 之 應 用 由 於 院 內 的 滿 意 度 調 查 看 到 員 工 的 情 緒 反 映, 院 內 的 因 應 改 變 不 滿 意 員 工 的 信 念, 所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的 深 化 這 正 與 艾 里 斯 的 治 療 方 法 相 近, 因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所 獨 創 的 A-B-C-D-E-F 理 論, 這 治 療 法 不 同 於 傳 統 上 刺 激 導 致 反 應 (S-R) 說 法, 認 為 在 兩 者 中 間 存 在 一 個 有 機 1 0 5 體 (O) 干 擾 著 兩 者 的 關 係 他 們 以 ABCDE 來 作 代 表 A- 促 動 觸 發 事 件 或 經 驗 B- 信 念 想 法 或 看 法 C- 情 緒 反 應 情 緒 結 果 或 行 為 效 果 D- 駁 斥 檢 查 處 理 辨 別 或 改 變 E- 效 果 F- 新 的 情 感 1 0 5 廖 鳳 池, 23 68

A- 促 動 的 事 件 B- 信 念 C- 情 緒 反 應 D- 駁 斥 E- 效 果 F- 新 的 感 受 這 理 論 表 示 促 動 事 件 或 個 人 的 生 活 經 驗, 或 人 生 中 的 事 件 A, 在 透 過 思 考 歷 程 個 人 信 念 作 用 於 B, 才 導 致 情 緒 或 行 為 反 應 情 緒 困 擾 與 情 緒 障 礙, 關 鍵 在 於 B 點 的 運 作, 所 以 A 與 C 並 非 直 接 關 聯, B 才 是 一 個 中 介 的 力 量, 更 由 於 人 有 理 性 與 非 理 性 思 考 的 可 能, B 是 常 常 導 致 C 的 主 要 原 因 因 此 要 減 輕 C 的 不 良 情 緒 結 果, 必 須 對 B 加 以 駁 斥 改 變, 導 致 B 發 揮 輔 導 與 治 療 之 果 效 E, 有 了 效 果 即 表 示 當 事 人 有 新 的 情 情 緒 或 感 受 F 案 主 在 信 念 系 統 對 其 情 緒 及 行 為 後 果 的 影 響 作 用, 就 是 使 案 主 了 解 人 的 理 性 信 念 起 (rational Beliefs, 簡 稱 rb) 造 成 期 望 的 情 緒 (desirable emotional Consequence 簡 稱 dec) 及 期 望 的 行 為 後 果 (desirable behavior Consequence 簡 稱 dbc), 而 非 理 性 信 念 (irrational Beliefs 簡 稱 ib) 造 成 不 期 望 的 情 緒 後 果 (undesirable emotional Consequence 簡 稱 uec) 及 不 期 望 的 行 為 後 果 ( undesirable behavior Consequence 簡 稱 ubc) 協 助 案 主 辨 認 出 他 自 己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並 會 有 猛 烈 的 駁 斥 (Disputing 簡 稱 D), 以 期 使 案 主 的 思 考 由 原 有 的 應 該, 必 須, 要 求 命 令 等 形 式 的 非 理 性 思 考, 轉 變 成 朝 向 自 己 真 正 希 望 或 期 望 的 理 性 思 考 艾 里 斯 認 為 經 過 這 治 療 之 後, 案 主 可 以 獲 致 近 似 理 性 的 認 知 效 果 (congnitive Effect, 簡 稱 ce) 情 緒 效 果 (emotional Effect, 簡 稱 ee) 及 行 為 效 果 (behavior Effect, 簡 稱 bd)( 艾 里 斯,1979) 理 情 治 療 的 理 論 架 構 如 下 圖 106 : 1 0 6 廖 鳳 池, 22-23 69

r B d e C 期 望 的 情 緒 後 果 A 引 發 事 件 或 經 驗 d b C 期 望 的 行 為 後 果 i B u e C 不 期 望 的 情 緒 D 駁 斥 非 理 性 信 念 u b C 不 期 望 的 行 為 E 駁 斥 後 效 果 c E 認 知 e E 情 緒 b E 行 為 效 果 效 果 效 果 應 用 此 一 理 論 架 構 不 只 可 作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輔 導 與 協 助 者 之 指 引, 同 時 也 可 用 來 教 導 當 案 主 了 解 本 身 問 題 的 重 要 項 及 其 因 果 關 係, 而 能 在 治 療 員 協 助 之 下, 改 變 信 念 系 統, 重 新 過 正 常 或 適 應 的 生 活 一 治 療 目 標 與 歷 程 1. 治 療 目 標 再 次 回 顧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學 派 的 治 療 目 標 是 改 變 案 主 的 價 值 觀 艾 里 斯 認 為 要 儘 量 減 低 案 主 自 我 毀 滅 的 潛 伏 傾 向, 進 而 協 助 他 擁 有 一 個 較 寬 大 和 合 理 的 人 生 哲 學 引 導 受 教 學 習 接 納 現 實, 組 織 和 節 制 自 己 的 思 想, 對 己 對 人 較 寬 容 和 忍 耐, 減 少 對 自 己 和 對 他 人 種 種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他 們 也 鼓 勵 案 主 以 批 判 的 態 度 來 檢 討 個 人 最 基 本 的 價 值 觀, 正 視 一 切 問 題, 學 習 理 智 地 思 考, 以 致 最 終 能 夠 快 樂 地 生 活 70

治 療 的 過 程 中, 協 助 者 與 案 主 之 關 係, 主 要 是 教 導 矯 正 與 學 習 的 過 程, 協 助 者 具 有 主 動 性 與 指 導 性 的 功 能, 整 個 助 人 關 係 ; 而 案 主 像 是 一 位 學 生, 透 過 一 個 重 新 教 育 的 過 程, 學 習 如 何 應 用 邏 輯 思 維 來 解 決 問 題 2. 治 療 歷 程 艾 里 斯 指 出 治 療 歷 程 若 要 幫 助 人 達 到 基 本 性 格 上 的 改 變,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就 是 直 接 針 對 案 主 的 人 生 哲 學 進 行 改 造, 向 他 們 解 釋 他 們 個 人 的 看 法 和 信 念, 其 實 就 是 導 致 自 己 情 緒 不 安 的 主 因, 同 時 對 他 們 非 理 性 信 念 也 在 邏 輯 基 礎 上 進 行 攻 擊 和 挑 戰 ; 最 後 還 教 他 們 如 何 進 行 邏 輯 思 維, 目 的 是 協 助 他 們 改 變 和 消 除 個 人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主 要 歷 程 包 括 : ( 1 ) 起 始 階 段 協 助 者 要 使 案 主 有 信 賴 的 感 覺 ( 2 ) 建 構 階 段 協 助 者 與 案 主 建 構 輔 導 與 治 療 的 歷 程 ( 3 ) 認 知 改 變 與 行 動 階 段 用 A-B-C-D-E-F 模 式 評 量 案 主 的 問 題 所 在, 協 助 案 主 發 展 新 的 思 考 與 行 為 模 式 ( 4 ) 終 結 階 段 若 案 主 有 新 的 感 受 與 認 知 能 力 和 改 變, 輔 導 可 以 結 束 3. 治 療 策 略 與 技 術 a. 認 知 方 法 認 知 的 重 建 是 核 心 技 術, 包 括 三 方 面 : ( 1) 辯 駁 非 理 性 信 念 : 協 助 者 主 動 駁 斥 案 主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並 教 導 當 事 人 自 己 向 自 己 挑 戰 的 方 法 ( 2) 認 知 的 家 庭 作 業 : 給 予 家 庭 作 業, 要 求 他 們 將 問 題 表 列 出 來, 尋 找 出 他 們 絕 對 性 的 信 念, 追 蹤 案 主 內 化 的 自 我 訊 息 中 蘊 含 的 絕 對 應 該 和 一 定 的 方 式 ( 3) 改 變 一 個 人 的 語 言 : 不 明 確 的 語 意 是 扭 曲 思 考 的 原 因 之 一, 語 言 會 塑 造 思 考 ( 4) 幽 默 的 使 用 : 情 緒 困 擾 常 是 由 於 自 己 過 度 嚴 肅, 以 致 對 生 活 中 的 事 件 失 去 了 前 瞻 性 與 幽 默 感, 協 助 案 主 駁 斥 必 71

須 的 哲 學 b. 情 緒 技 術 情 緒 技 術 是 使 用 各 種 不 同 的 方 法, 教 導 案 主 無 條 件 接 納 的 價 值 ( 1) 理 性 情 緒 想 像 : 加 強 心 理 的 練 習 以 建 立 的 情 緒 組 合 案 主 被 教 導 如 何 去 想 像 發 生 在 他 們 身 上 的 最 糟 糕 事 情, 如 何 去 將 不 安 的 情 緒 改 變 為 合 宜 的 情 感 ( 2) 角 色 扮 演 ( 3) 克 制 害 羞 的 練 習 : 認 為 我 們 能 堅 決 拒 絕 害 羞, 就 算 別 人 不 贊 成 自 己, 也 不 感 到 害 羞 ( 4) 力 量 與 活 力 的 使 用 : 用 力 量 與 活 力 協 助 案 主 進 行 理 智 上 的 情 緒 上 的 洞 察, 然 後 駁 斥 自 己 非 理 性 的 信 念 c. 行 為 技 術 ( 1) 操 作 制 約 ( 2) 自 我 管 理 原 則 ( 3) 系 統 減 低 敏 感 法 ( 4) 鬆 弛 技 術 ( 5) 示 範 二 輔 導 技 巧 - 個 案 分 析 那 麼,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是 否 適 用 於 現 今 的 職 場 呢? 在 華 人 的 文 化 中, 我 們 常 聽 到 得 理 不 饒 人 各 家 自 掃 門 前 雪 逆 來 順 受 船 到 橋 頭 自 然 直 等 一 些 職 場 人 際 的 心 態 ; 我 們 的 工 作 情 緒 常 受 到 這 些 觀 念 的 影 響, 以 致 職 場 工 作 者 工 作 效 率 不 好, 留 職 意 願 不 高 情 緒 可 說 是 我 們 內 心 的 信 號 它 將 我 們 心 底 的 問 題 顯 露 出, 許 多 時 我 們 將 人 和 事 的 問 題 拖 延 掩 蓋, 心 裡 的 委 屈 冤 屈 怒 氣 忍 氣 到 最 後 的 洩 氣, 我 們 都 鎮 壓 下 來 雖 然 我 們 否 認 內 心 的 問 題, 結 果 是 我 們 的 內 心 更 波 濤 洶 湧, 更 使 我 們 失 落 更 容 易 陷 入 情 緒 低 潮 從 院 內 員 工 對 工 作 的 滿 意 度, 來 了 解 員 工 的 想 法, 情 緒 反 應, 以 便 我 們 可 以 改 善 員 72

工 自 己 能 醒 覺 自 己 和 別 人 的 情 緒, 並 勇 於 面 對 自 己 內 心 的 不 安 沮 喪 恐 懼 和 憤 怒, 不 讓 這 些 情 緒 再 支 配 我 們 1. 代 表 性 個 案 介 紹 a. 個 案 資 料 簡 介 : 性 別 : 女 性 年 齡 : 24 歲 學 歷 : 大 學 畢 業 職 業 : 醫 院 批 價 掛 號 的 事 務 員 b. 困 擾 她 的 問 題 : 1 0 7 案 主 來 找 院 牧 簽 離 職 單 院 牧 發 現 這 一 段 時 間 內, 事 務 員 離 職 的 人 數 比 率 偏 高 是 什 麼 原 因 造 成 的? 常 院 牧 詢 問 員 工 離 職 原 因 為 何 時, 案 主 最 先 是 說 自 己 不 能 適 應 但 院 牧 想 了 解 真 正 的 原 因, 所 以 再 深 入 尋 問 不 能 適 應 什 麼 事? 案 主 始 終 都 不 開 口 所 以 院 牧 只 好 到 現 場 ( 批 價 櫃 台 ) 觀 察 事 務 員 的 工 作 有 什 麼 異 狀? 在 櫃 台 旁 觀 察 一 陣 子, 就 了 解 員 工 要 離 職 的 原 因 了 當 民 眾 或 病 人 排 隊 到 櫃 台 前, 隨 手 把 健 保 卡 向 員 工 那 麼 一 丟, 說 道 : 你 娘 的! 這 是 什 麼 醫 院? 我 們 要 來 看 病, 錢 要 給 你 們 賺, 還 要 在 這 裡 排 個 一 個 半 多 小 時, 這 是 什 麼 醫 院? 案 主 臉 色 發 白, 不 敢 講 話, 只 趕 快 撿 起 健 保 卡, 幫 民 眾 掛 號 或 是 批 價 的 動 作 當 完 成 批 價 的 動 作 時, 馬 上 將 健 保 卡 與 藥 單 給 的 病 人, 還 說 道 : 對 不 起, 讓 你 久 等 了 院 牧 以 為 這 個 事 情 就 這 樣 過, 沒 想 到 在 短 短 一 二 個 小 時 後 求, 這 種 情 況 又 發 生 了 幾 次 如 果 一 天 碰 到 2 3 個 這 種 的 人, 很 容 易 就 會 影 響 一 天 的 工 作 情 緒 一 個 星 期 工 作 五 天 半, 天 天 都 碰 上 的 話, 上 班 時 的 心 情 怎 麼 會 開 朗 呢? 難 怪 案 主 會 受 不 了 案 主 不 是 草 莓 族, 但 是 所 領 的 薪 資 不 高, 又 在 職 場 工 作 受 委 屈 這 樣 要 案 主 怎 麼 辦? 案 主 會 有 什 麼 感 受? 案 主 說 因 這 些 經 驗 令 她 感 到 : a. 到 自 己 受 委 屈 1 0 7 院 牧 為 醫 院 牧 師 之 簡 稱 73

b. 無 力 感 c. 沒 有 人 會 體 諒 她 d. 眾 目 睽 睽 之 下, 沒 有 能 力 回 應 ; 出 糗 e. 沒 有 人 會 喜 歡 她, 因 為 她 自 己 也 不 喜 歡 自 己 f. 這 是 生 命 中 一 個 永 不 磨 滅 的 污 點 2. 治 療 目 標 這 治 療 法 為 何 適 合 她?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之 基 本 觀 念 就 是 認 為 人 具 有 改 變 觀 念 和 價 值 的 能 力, 人 沒 有 義 務 受 早 期 經 驗 之 束 縛, 更 無 須 成 為 過 去 經 驗 的 犧 牲 者 這 個 案 中, 案 主 正 因 她 工 作 的 經 驗, 而 令 她 困 擾 及 痛 苦, 產 生 很 多 非 理 性 的 觀 念, 不 能 接 納 自 己 及 人 際 關 係 相 對 地, 也 影 響 她 的 工 作 心 情, 更 讓 她 自 覺 滿 腹 委 屈 沒 出 口 所 以 嘗 試 採 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幫 助 案 主 改 變 影 響 她 對 這 經 驗 之 非 理 性 信 念, 減 少 案 主 的 自 我 挫 折 感 委 屈 感, 從 而 可 重 組 她 的 認 知 及 理 性 思 考, 並 建 立 理 性 看 法 及 觀 念, 以 致 產 生 適 當 感 情 的 情 緒 及 行 為 之 效 果 如 上 所 述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有 四 個 治 療 階 段, 筆 者 使 用 第 (3) 階 段 之 認 知 改 變 與 行 動 中, 嘗 試 教 導 及 運 用 理 情 治 療 法 之 A-B-C-D-E-F 理 論, 評 量 案 主 的 問 題, 協 助 案 主 發 展 新 的 思 考 與 行 為 模 式 3. 個 案 分 析 A 促 動 的 經 驗 ib 當 事 人 的 uec 不 期 望 的 情 緒 ( 或 事 件 ) 非 理 性 信 念 後 果 找 院 牧 簽 離 職 單 感 到 自 己 受 委 屈 無 力 感 沒 有 人 會 體 諒 她 眾 目 睽 睽 之 下, 我 應 該 有 能 力 回 應 的, 但 我 沒 有 任 何 反 應 沒 有 人 會 喜 歡 我, 因 為 我 自 己 也 不 喜 歡 自 己 感 到 無 力 感, 很 自 卑, 感 到 自 己 很 低 賤, 充 滿 挫 折 感 74

ubc 不 期 望 的 行 為 後 果 我 不 敢 與 人 交 談, 深 怕 別 人 再 次 這 樣 對 的 我 ; 便 不 會 原 諒 及 喜 歡 我 因 此, 我 要 與 人 保 持 距 離 4. 輔 導 技 巧 運 用 - 駁 斥 非 理 性 信 念 教 導 這 治 療 法 之 基 本 ABC 人 格 結 構 理 論, 並 透 過 圖 表 分 析 困 擾 案 主 之 問 題 根 源, 是 來 自 案 主 對 這 工 作 經 驗 與 價 值 觀 之 非 理 性 信 念, 而 產 生 出 不 適 當 之 情 緒 及 行 為 用 下 列 圖 表 分 析 如 何 教 導 案 主 駁 斥 非 理 性 信 念 ( 1) 駁 斥 非 理 性 信 念 A 促 動 的 經 驗 ib 對 促 動 經 驗 之 uec 不 期 望 的 情 緒 ( 或 事 件 ) 非 理 性 信 念 後 果 找 院 牧 簽 離 職 單 感 到 自 己 受 委 屈 無 力 感 沒 有 人 會 體 諒 她 眾 目 睽 睽 之 下, 我 應 該 有 能 力 回 應 的, 但 我 沒 有 任 何 反 應 沒 有 人 會 喜 歡 我, 因 為 我 自 己 也 不 喜 歡 自 己 感 到 無 力 感, 很 自 卑, 感 到 自 己 很 低 賤, 充 滿 挫 折 感 感 到 無 力 感, 很 自 卑, 感 到 自 己 很 低 賤, 充 滿 挫 折 感 ubc 不 期 望 的 行 為 後 果 我 不 敢 與 人 交 談, 深 怕 別 人 再 次 這 樣 對 的 我 ; 便 不 會 原 諒 及 喜 歡 我 因 此, 我 要 與 人 保 持 距 離 75

rb 理 性 之 信 念 這 是 一 個 可 怕 之 經 驗, 但 我 要 堅 強 的 面 對 了! 我 是 一 個 受 害 者, 不 是 醫 院 的 主 管! 不 應 由 我 一 人 肩 負 我 試 著 去 接 受 這 是 我 生 命 歷 程 中 的 一 個 經 歷 dec 期 望 的 情 緒 後 果 悲 傷 與 失 望 但 不 是 只 有 我 一 個 人 生 命 中 有 遺 憾 挫 折 及 苦 惱 dbc 期 望 的 行 為 後 果 試 著 去 接 受 我 工 作 中 所 發 生 的 事 件 但 這 只 是 我 人 生 中 其 中 一 個 經 驗 學 習 重 新 欣 賞 自 己 的 堅 強 接 納 自 己 並 不 完 美, 正 如 其 他 所 有 人 一 樣, 嘗 試 與 其 他 人 相 處 D 駁 斥 個 案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是 誰 告 訴 你, 你 的 應 對 與 處 置 不 好? 是 誰 說 你 的 能 力 與 包 容 力 比 那 人 差? 你 為 何 自 己 不 能 原 諒 自 己? 這 錯 是 你 造 成 的 嗎? 你 為 何 自 己 作 了 這 件 事 的 審 判 官, 原 告 人 及 被 告 呢? 你 有 大 學 的 學 歷 與 健 康 的 身 體, 誰 在 乎 你 怎 樣 面 對 這 人 生 中 其 中 的 一 個 經 驗? 你 從 未 試 過 寬 容, 你 怎 知 真 愛 是 如 何 呢? 盼 望 透 過 以 上 的 駁 斥 案 主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而 協 助 案 主 產 生 E 駁 斥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果 效, 從 而 達 致 F 新 的 適 當 的, 理 性 的 信 念 情 感 與 行 為 76

( 2) 認 知 的 家 庭 作 業 : 給 予 案 主 認 知 的 家 庭 作 業 將 醫 院 的 馬 偕 美 德 的 每 週 主 題, 應 用 在 醫 院 以 外 的 家 庭 生 活 中 協 助 案 主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找 出 自 己 非 理 性 的 信 念, 並 加 以 駁 斥 及 改 變 ( 3) 作 業 : 觀 察 檢 視 自 己, 每 天 寫 下 自 己 五 句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句 子, 並 常 將 之 改 寫, 成 為 理 性 信 念 之 句 子 ( 4) 改 變 一 個 人 的 言 語 : 不 明 確 的 語 意 是 扭 曲 思 考 的 原 因 之 一, 而 語 言 會 塑 造 思 考, 所 以 運 用 這 技 巧 協 助 案 主 改 變 自 己 的 言 語 ( 5) 作 業 : 每 天 發 掘 自 己 一 個 優 點, 學 習 欣 賞 自 己, 並 將 之 寫 下 三 小 結 1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貢 獻 與 應 用 ( 1)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透 過 對 人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駁 斥, 能 有 效 的 幫 助 案 主 較 具 彈 性 的 面 對 人 生 種 種 的 挫 折 與 困 擾, 而 不 致 作 出 毀 滅 性 及 消 極 的 行 為 ( 2) 能 澄 清 人 類 思 想 與 情 緒 的 關 係 ( 3) 注 重 理 念 與 思 維 的 重 要 性, 並 從 而 協 助 案 主 去 評 估 自 己 決 定 和 價 值 的 理 性 化 程 度 ( 4) 案 主 可 以 透 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去 明 白 自 己 問 題 的 本 質 ( 5) 不 注 重 和 強 調 過 往 不 幸 的 遭 遇, 我 們 對 事 物 詮 釋 反 為 最 致 命 的 要 點, 為 曾 遭 不 幸 經 驗 的 人 提 供 了 新 的 出 路 ( 6)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本 質 為 教 育 性, 預 防 性, 甚 至 有 其 民 主 性 地 朝 向 治 療 目 標, 案 主 之 改 變 過 程 並 不 倚 賴 協 助 者 2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限 制 ( 1) 不 注 重 案 主 之 過 往 歷 史, 可 能 會 抹 煞 或 忽 略 了 困 擾 案 主 問 題 之 一 些 核 心 及 背 景 ( 2) 不 太 注 重 輔 導 關 係, 包 括 可 以 有 助 治 療 的 氣 氛, 例 如 同 77

理 心, 協 助 者 與 案 主 之 關 係 比 較 隔 漠 與 冰 冷 ( 3) 案 主 可 能 很 容 易 接 受 協 助 者 的 立 場 和 意 見, 沒 有 真 正 將 意 見 內 化 及 個 人 化 ( 4) 會 有 過 早 診 斷 問 題 的 傾 向, 以 致 真 正 的 問 題 未 能 得 到 處 理, 或 過 早 對 案 主 駁 斥 其 非 理 性 信 念, 致 令 案 主 未 能 接 受 及 反 感 ( 5) 全 然 將 個 人 情 緒 的 問 題 建 基 於 個 人 的 思 想 是 否 合 理 化, 將 問 題 簡 單 化, 生 命 中 出 現 很 多 問 題, 包 括 環 境 背 景 人 際 與 情 感 等 等 ( 6) 協 助 者 有 高 度 的 權 力 及 指 導 性, 若 協 助 者 本 身 訓 練 不 足, 容 易 對 案 主 心 理 造 成 更 大 的 傷 害 ( 7) 理 性 與 非 理 性 信 念 之 介 定 十 分 個 人 化, 與 基 督 教 認 為 需 要 神 及 聖 經 真 理 去 判 斷 是 非 不 同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認 為 不 應 存 在 應 當 ; 但 基 督 教 信 仰, 則 應 存 在 應 當 這 方 面 對 作 教 牧 關 顧 時 必 須 留 心 當 中 的 界 限 78

第 五 章 結 論 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的 可 能 性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是 一 種 認 知 導 向 的 行 為 治 療 法, 強 調 思 考 判 斷 決 定, 以 及 行 為 至 今,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仍 保 有 艾 里 斯 的 高 度 教 導 和 指 導 的 特 徵, 同 時 重 視 認 知 與 感 覺 領 域 中 的 要 素 為 了 防 範 因 自 我 告 知 而 強 化 自 我 挫 敗 信 念,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使 用 主 動 和 直 接 的 技 術, 例 如 : 教 導 建 議 說 服 和 家 庭 作 業, 鼓 勵 案 主 以 理 性 信 念 替 代 非 理 性 信 念 他 們 會 不 斷 要 求 案 主 去 驗 證 他 們 的 觀 察 和 想 法 是 否 為 真, 並 且 教 導 案 主 如 何 駁 斥 自 己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那 麼,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是 否 適 用 於 教 牧 關 顧 呢? 在 第 三 章 中, 我 們 看 到 可 以 以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方 法 來 理 解 約 伯 記 中 約 伯 的 情 緒 變 化 從 約 伯 的 經 歷 來 看, 顯 然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對 存 在 於 我 們 之 間 非 理 性 因 素 的 省 察 是 有 效 的 這 對 教 牧 關 顧 中, 案 主 本 身 的 病 識 感 的 察 覺 是 有 正 面 作 用 如 果 說 案 主 是 個 基 督 徒 ( 或 是 慕 道 友 ), 又 是 在 教 會 尋 求 協 談 輔 導, 我 們 絕 對 相 信, 教 牧 關 顧 中 諮 商 的 效 果 會 更 是 顯 著 的 理 由 是, 教 牧 關 顧 比 一 般 諮 商, 有 著 更 多 的 特 別 資 源 可 以 利 用 例 如 : 聖 經 禱 告 聖 靈 等, 皆 是 融 合 於 一 般 諮 商 ( 協 談 ) 理 論 中 的 利 器 我 們 可 從 第 四 章 新 竹 馬 偕 醫 院 的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之 成 效 與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的 結 果 得 知, 只 要 主 動 改 變 那 些 非 理 性 信 念, 情 緒 與 認 知 都 會 改 善 雖 然 有 時 候 需 要 長 時 間, 無 法 有 立 即 顯 著 的 效 果 從 諮 商 過 程 紀 錄 及 協 助 者 的 關 懷, 可 看 出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之 預 防 性 和 發 展 性 的 功 能 雖 然 短 時 間 內 沒 有 呈 現 顯 著 的 成 效, 但 這 些 過 程 中, 案 主 已 經 學 習 到 不 少 協 助 者 所 要 教 導 他 們 的 一 些 理 性 的 信 念, 可 以 在 以 後 的 人 生 歷 程 中 發 揮 預 防 和 治 療 作 用 同 樣 道 理, 如 果 把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論 與 實 際, 應 用 於 教 牧 關 顧 的 團 體 對 象 中 ( 例 如 : 主 日 學 少 年 團 契 青 年 團 契 婦 女 團 契 松 年 團 契 等 ) 之 諮 商 與 輔 導, 相 信 一 樣 會 讓 團 體 的 成 員 與 案 主 得 著 發 展 性 預 防 性 或 治 療 性, 不 同 程 度 的 功 效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肯 定 的 這 樣 說 :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79

中 的 適 用 性, 是 一 個 具 有 正 面 效 果, 教 會 牧 者 可 以 嘗 試 使 用 的 方 法 另 外,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應 用 於 基 督 教 教 牧 關 顧 上, 有 如 下 的 優 點 : 1.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可 以 廣 泛 用 於 處 理 焦 慮 敵 意 性 格 異 常 精 神 異 常, 以 及 沮 喪 性 愛 和 婚 姻 問 題 兒 童 教 養 和 青 少 年 問 題, 以 及 社 交 技 能 訓 練 和 自 我 管 理 等 (Ellis,1979b) 1 0 8 的 多 面 向 上 2.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應 用 的 主 要 領 域 甚 廣 包 括 : 個 別 治 療 團 體 治 療 短 期 治 療 婚 姻 治 療 家 庭 治 療 (Ellis,1995) 1 0 9 3.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進 行 諮 商 治 療 中, 對 於 協 助 人 們 改 變 適 應 不 良 的 認 知, 能 不 斷 地 發 展 治 療 策 略 這 一 點 是 相 當 具 有 特 色 的 4.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非 常 適 用 於 基 督 教 的 教 牧 關 顧 因 為 基 督 教 是 一 個 強 調 信 念 的 宗 教 我 們 看 到 在 聖 經 的 記 載 中, 人 們 經 常 被 催 促 去 改 變 他 們 的 信 念 ( 賽 1:18 你 們 來, 我 們 彼 此 辯 論 ), 去 明 白 聖 經 ( 提 後 3:15), 去 思 念 一 些 事 情 ( 腓 4:8), 去 有 基 督 的 心 ( 林 前 2: 16), 及 投 入 宣 教 ( 提 前 4: 1 6) 基 督 徒 最 常 引 用 來 贊 同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經 文 是 箴 言 23: 7: 因 為 他 心 怎 樣 思 量, 他 為 人 就 是 怎 樣 1 1 0 二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在 教 牧 關 顧 運 用 上 的 一 些 建 議 雖 然 我 們 看 到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可 以 運 用 在 教 牧 關 顧 上, 而 且 可 預 期 其 成 效 會 不 錯 但 我 們 也 得 知 道,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並 非 萬 靈 丹 如 果 我 們 認 為 它 是 教 牧 關 顧 唯 一 的 方 法 時, 可 能 會 適 得 其 反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知 道 這 個 治 療 法 的 限 制 是 什 麼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有 以 下 幾 個 限 制 : 1. 在 理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中, 協 助 者 通 常 對 於 案 主 在 同 一 治 療 時 間 內, 會 混 用 認 知 行 為 及 情 緒 的 技 術 ; 如 某 種 技 術 無 效, 協 助 者 會 換 1 0 8 1 0 9 Gerald Corey, 李 茂 興 譯,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 台 北 : 揚 智,1999), 428 Ibid. p.429 1 1 0 Stanton L, Jones & Richard E. Butman, Modern Psychotherapies, (Illinois: 1991), 181 80

另 一 種 方 式 這 種 技 術 折 衷 取 向 與 治 療 的 彈 性, 使 得 研 究 很 難 在 控 制 下 進 行 (Wessler,1986) 1 1 1 2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並 不 傾 聽 案 主 的 歷 史, 不 鼓 勵 他 們 詳 述 長 而 悲 傷 的 故 事 ; 也 不 運 用 潛 意 識 動 力 自 由 聯 想 夢 的 解 析, 和 移 情 關 係 等 方 法 其 實, 如 果 能 注 意 案 主 的 過 去 而 不 迷 失 於 過 去, 對 幼 年 時 的 創 傷 經 驗 不 持 宿 命 論 立 場, 是 會 有 治 療 價 值 的 1 1 2 3.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較 少 顧 及 案 主 的 潛 意 識 因 素 和 自 我 防 衛 機 轉 它 認 為 不 必 探 索 受 到 壓 抑 的 潛 意 識 素 材, 就 能 解 決 大 多 數 的 問 題 其 實, 我 們 倒 認 為 一 些 痛 苦 的 幼 年 經 驗 必 須 確 認 充 分 地 感 受 再 度 體 驗, 及 加 以 突 破 之 後, 案 主 才 能 擺 脫 那 些 因 素 的 影 響 1 1 3 4.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是 面 質 的 治 療 法 許 多 案 主 很 容 易 受 到 如 此 快 速 面 質 的 威 脅 案 主 可 能 會 認 為 協 助 者 未 能 傾 聽 他 們 的 心 聲, 或 並 不 真 正 關 心 他 們 ; 往 往 就 會 提 早 中 止 治 療 1 1 4 5.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案 主 很 容 易 因 勉 強 屈 服 於 協 助 者 的 力 量 和 權 威, 而 接 納 協 助 者 的 觀 點, 而 有 並 未 真 正 經 歷 探 索 過 程, 或 者 未 能 將 新 的 觀 念 加 以 內 化 之 風 險 1 1 5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應 用 於 教 牧 關 顧 中, 可 以 使 用 異 於 艾 里 斯 的 風 格 去 實 施 由 於 艾 里 斯 的 方 法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形 式, 因 此 值 得 去 辨 別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原 理 和 技 術 如 果 教 牧 關 顧 者 的 專 業 素 養 不 足, 恐 怕 治 療 效 果 會 大 打 折 扣 當 有 弱 勢 族 群 的 案 主 時, 可 能 會 變 得 相 當 依 賴 協 助 去 檢 查 其 思 考 的 內 容, 及 決 定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如 果 教 牧 關 顧 的 協 助 者 專 業 水 準 不 夠, 則 往 往 會 採 取 高 度 的 指 導 性 策 略, 而 使 當 事 人 處 於 依 賴 的 地 位 1 1 6 因 此, 當 我 們 在 做 教 牧 關 顧 的 時 候, 不 要 忘 記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是 一 個 不 錯 的 工 具 但 我 們 也 不 要 視 其 為 唯 一 的 工 具 如 此 才 能 夠 達 到 助 人 的 目 的 1 1 1 1 1 2 1 1 3 1 1 4 1 1 5 1 1 6 Gerald Corey, 李 茂 興 譯, 431-432 Ibid. p.461 Ibid. p.462 Ibid. p.462 Ibid. p.462 Ibid. p.465 81

附 錄 1. 2007 年 度 新 竹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親 愛 的 馬 偕 同 仁 : 平 安! 非 常 感 謝 您 填 答 此 份 問 卷, 此 問 卷 的 目 的 在 瞭 解 醫 院 員 工 工 作 滿 意 度 及 組 織 承 諾 之 現 況, 作 為 醫 院 行 政 管 理 及 提 昇 員 工 滿 意 度 之 參 考 感 謝 神 的 恩 典, 讓 我 們 同 是 馬 偕 人, 有 機 會 共 同 面 對 未 來 的 挑 戰 ; 透 過 調 查 可 以 瞭 解 員 工 所 期 待 的 與 組 織 所 期 待 的 是 否 達 到 一 致 性, 讓 管 理 者 明 瞭 與 思 考 如 何 凝 聚 共 識 本 問 卷 填 答 對 象 為 全 院 普 查, 問 卷 採 不 記 名 方 式 填 答, 且 無 所 謂 對 或 錯, 絕 不 會 個 別 對 外 公 開, 此 外, 分 析 以 團 體 資 料 為 主, 敬 請 安 心 做 答, 敬 請 儘 可 能 全 部 填 答 請 於 2007 年 8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以 前 以 (1) 自 行 擲 交 企 劃 組 信 箱 ( 福 音 樓 B2) (2) 傳 送 袋 傳 送 至 職 員 福 利 促 進 會 信 箱 ( 福 音 樓 B2) (3) 投 入 一 樓 服 務 台 問 卷 回 收 箱 再 次 感 謝 您 的 協 助 與 參 與, 並 祝 身 體 健 康, 平 安 喜 樂! 院 長 郭 許 達 謹 啟 2007 年 8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心 情 溫 度 計 計 分 方 式 說 明 ( 請 於 完 成 第 四 部 份 心 理 健 康 檢 測 後 進 行 對 照 ) 5 個 題 目 的 評 分 相 加 後, 總 分 為 0 分 到 20 分 之 間, 依 總 分 將 心 理 困 擾 程 度 分 為 四 個 等 級, 計 分 結 果 與 解 釋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0-5 分 : 一 般 正 常 範 圍 O K! 您 的 身 心 健 康 狀 況 不 錯, 繼 續 82

維 持, 並 多 與 他 人 分 享 您 處 理 壓 力 的 經 驗 與 心 得! (2) 6-9 分 : 輕 度 請 注 意! 您 可 能 要 注 意 自 己 的 情 緒 狀 況, 請 注 意 要 放 鬆 心 情 (3) 10-14 分 : 中 度 您 目 前 狀 況 可 能 有 情 緒 困 擾, 建 議 您 找 心 理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談 一 談 (4) 15 分 以 上 : 您 的 身 心 健 康 狀 況 可 能 需 要 醫 療 專 業 的 協 助, 請 找 專 業 醫 師 協 助 處 理 2007 年 度 新 竹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第 一 部 份 :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1. 您 的 性 別 : 1. 男 2. 女 1. 2. 您 的 任 用 別 : 1. 專 任 全 職 2. 專 任 半 職 3. 兼 任 / 約 聘 / 短 期 4. 課 長 督 導 技 術 主 任 5.( 室 科 部 ) 副 主 任 3. 您 的 年 齡 : 1. 20 歲 以 下 2. 21 30 歲 3. 31 40 歲 4. 41 50 5. 51 歲 歲 上 4. 您 的 婚 姻 狀 1. 未 婚 2. 已 婚 3. 其 他 況 : 5. 您 的 家 庭 狀 1. 無 小 孩 2. 1 個 小 孩 3. 2 個 小 孩 4. 3 個 小 5. 超 過 3 況 : 孩 6. 您 的 學 歷 : 1. 國 中 及 以 2. 高 中 ( 職 ) 3. 專 科 4. 大 學 5. 研 究 所 下 上 7. 您 的 職 稱 : 1. 主 治 醫 師 2. 住 院 醫 師 3. 護 理 人 員 4. 醫 技 人 5. 行 政 人 員 8. 您 的 宗 教 信 1. 基 督 教 2. 天 主 教 3. 佛 教 4. 道 教 5. 回 教 仰 : 6. 無 或 其 他 9. 您 在 本 院 年 1. 2 年 以 下 2. 2~5 年 3. 5~10 年 4. 10~15 5. 15~20 資 : 6. 20 年 以 上 年 10. 是 否 領 有 專 業 證 1. 否 2. 是 ( 2. 一 張 3. 兩 張 4. 三 張 5. 三 張 照 : 上 ) 11. 是 否 領 有 主 管 津 1. 否 2. 是 ( 2.( 小 ) 組 長 3. 副 課 長 護 理 長 貼 : 6. ( 室 科 部 ) 主 任 7. 病 房 主 任 醫 務 專 員 8. 院 長 副 院 長 9. 其 他 ) 83

第 二 部 份 : 以 下 是 有 關 工 作 滿 意 度 的 描 述, 請 在 適 當 的 內 打 勾 普 不 同 意 通 意 非 常 不 同 1. 滿 意 份 工 作 的 度 2. 滿 意 份 工 作 以 有 的 3. 滿 意 份 工 作 有 的 4. 滿 意 份 工 作 在 的 5. 滿 意 部 的 6. 滿 意 的 7. 滿 意 份 工 作 的 8. 滿 意 份 工 作 的 9. 滿 意 份 工 作 有 的 10. 滿 意 份 工 作 有 的 11. 滿 意 份 工 作 以 的 12. 滿 意 的 13. 的 工 作 的 滿 意 14. 滿 意 份 工 作 的 15. 滿 意 在 工 作 有 的 16. 滿 意 在 工 作 有 的 84

17.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工 作 環 境 ( 空 間 設 備 儀 器 ) 18. 我 滿 意 和 同 事 間 相 處 的 情 形 19. 我 滿 意 工 作 中 表 現 良 好 時 所 得 的 讚 許 20. 我 滿 意 在 工 作 中 所 得 到 的 成 就 感 第 三 部 份 : 以 下 是 有 關 組 織 承 諾 的 描 述, 請 就 您 認 同 程 度 在 適 當 的 內 打 勾 普 不 同 意 通 意 非 常 不 同 1. 我 意 的 以 得 成 2. 是 得 我 的 好 3. 我 有 度 4., 我 意 的 工 作 5. 我 現 的 的 6. 我, 我 是 的 份 7. 稊 相, 到 窚 所 8. 在 我 的 9. 內 稊 有 許 的, 我 10. 我 當 這 窚 11. 我 得 在 我 有 的 意 85

12. 我 覺 得 自 己 常 常 無 法 同 意 醫 院 中 與 員 工 有 關 的 決 策 13. 我 十 分 關 心 本 院 未 來 的 發 展 14. 我 覺 得 本 院 是 我 服 務 過 的 機 構 中 最 好 的 一 個 15. 個 人 而 言, 我 覺 得 為 本 院 服 務 是 ㄧ 件 錯 誤 的 事 第 四 部 份 : 心 理 健 康 檢 測 心 情 溫 度 計 請 您 仔 細 回 想 在 最 近 一 星 期 中 ( 包 括 今 天 ), 下 列 問 題 使 您 感 到 困 擾 或 苦 惱 的 程 度, 然 後 圈 選 一 個 您 認 為 最 能 代 表 您 感 覺 的 答 案 < 檢 測 後 可 自 行 對 照 計 分 方 式 說 明 > 中 等 程 度 (2 厲 害 (3 分 分 非 常 厲 害 (4 ) ) 1. 感 覺 2. 覺 得 窞 苦 惱 或 3. 感 覺 心 情 4. 覺 得 人 5. 困, 或 第 部 份 : 對 醫 院 ( 本, 請 本 表 ) 問 到, 請 檢 一 下 有 無 庛 答 方 請 2007 8 21 ( 星 期 ) 院 86

附 錄 2. 二 七 年 新 竹 馬 偕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報 告 表 表 1-1 工 作 滿 意 構 面 因 素 信 度 檢 定 表 因 素 名 稱 工 作 內 容 滿 意 2.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可 以 有 獨 自 發 揮 能 力 的 機 會 3.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能 常 讓 我 有 經 歷 不 同 事 物 的 機 會 4.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能 讓 我 在 親 友 間 獲 的 好 的 評 價 與 認 9.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為 他 人 服 務 的 機 會 10.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指 導 他 人 做 事 的 機 會 11.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可 以 符 合 自 己 的 能 力 與 專 業 技 能 15.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自 主 判 斷 的 機 會 來 處 理 事 情 16.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機 會 嘗 試 用 自 己 的 方 式 處 理 20. 我 滿 意 在 工 作 中 所 得 到 的 成 就 感 醫 院 環 境 制 度 滿 意 12. 我 滿 意 醫 院 執 行 政 策 的 方 式 13. 就 所 承 擔 的 工 作 量 和 醫 院 相 對 支 付 的 薪 資 感 到 滿 意 14.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晉 升 機 會 17.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工 作 環 境 主 管 同 事 滿 意 5. 我 滿 意 主 管 對 待 部 屬 的 方 式 6. 我 滿 意 主 管 做 決 策 的 能 力 18. 我 滿 意 和 同 事 相 處 的 情 形 19. 我 滿 意 工 作 中 表 現 良 好 時 所 得 到 的 讚 許 工 作 狀 態 滿 意 1.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負 荷 量 7.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不 會 違 背 我 的 道 德 原 則 8.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穩 定 度 Cronbach s 0.9102 0.8184 0.7940 0.687 表 1-2 組 織 承 諾 構 面 因 素 信 度 檢 定 表 因 素 名 稱 努 力 與 價 值 承 諾 2. 本 院 是 ㄧ 個 值 得 我 效 勞 的 好 機 構 6. 我 會 很 驕 傲 的 告 訴 別 人, 我 是 本 院 的 一 份 子 1. 我 願 意 付 出 更 多 的 努 力 以 協 助 獲 得 成 功 5. 我 發 現 個 人 的 價 值 觀 與 本 院 的 價 值 觀 非 常 接 近 8. 在 本 院 服 務 能 使 我 充 分 發 揮 自 己 的 能 力 10. 我 非 常 高 興 當 初 選 擇 這 家 醫 院 服 務 Cronbach s α 0.908 87

14. 我 覺 得 本 院 是 我 服 務 過 的 機 構 中 最 好 的 一 個 13. 我 十 分 關 心 本 院 未 來 的 發 展 留 職 承 諾 9. 醫 院 內 只 要 有 些 許 的 改 變, 我 會 選 擇 離 開 本 院 11. 我 覺 得 繼 續 留 在 本 院 服 務 對 我 沒 有 太 大 意 義 7. 只 要 醫 院 性 質 相 似, 到 別 家 去 服 務 也 無 所 謂 15. 個 人 而 言, 我 覺 得 爲 本 院 服 務 是 一 件 錯 誤 的 事 3. 我 對 本 院 沒 有 任 何 忠 誠 度 可 言 12. 我 覺 得 自 己 常 常 無 法 同 意 醫 院 中 與 員 工 有 關 的 決 0.809 表 1-3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表 變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性 別 男 性 49 10.2 女 性 430 89.8 任 用 別 專 任 全 職 446 93.3 專 任 半 職 7 1.5 兼 任 / 約 聘 / 短 期 25 5.2 年 齡 20 歲 以 下 0 21-30 歲 254 53.4 31-40 歲 186 39.1 41-50 歲 30 6.3 51 歲 以 上 6 1.3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251 52.7 已 婚 219 46.0 其 他 6 1.3 家 庭 狀 況 無 小 孩 293 63.0 1 個 小 孩 63 13.5 2 個 小 孩 84 18.1 3 個 小 孩 20 4.3 超 過 3 個 5 1.1 學 歷 國 中 及 以 下 8 1.7 高 中 ( 職 ) 31 6.5 專 科 158 33.2 88

大 學 263 55.3 研 究 所 以 上 16 3.4 職 稱 主 治 醫 師 21 4.5 住 院 醫 師 3 0.6 護 理 人 員 238 51.5 醫 技 人 員 94 20.3 行 政 人 員 105 22.7 宗 教 信 仰 基 督 教 69 15.2 天 主 教 4 0.9 佛 教 56 12.4 道 教 52 11.5 回 教 0 0 無 或 其 他 272 60.0 年 資 2 年 以 下 99 20.8 2-5 年 251 52.8 5-10 年 77 16.2 10-15 年 30 6.3 15-20 年 11 2.3 20 年 以 上 7 1.5 是 否 有 領 專 業 執 照 否 105 22.3 是, 一 張 142 30.2 是, 兩 張 137 29.1 是, 三 張 36 7.7 是, 三 張 以 上 50 10.6 是 否 有 領 主 管 津 貼 否 415 90.2 是, ( 小 ) 組 長 22 4.8 是, 副 課 長 護 理 長 13 2.8 是, 課 長 督 導 技 術 主 任 5 1.1 是, ( 室 科 部 ) 副 主 任 0 0 是, ( 室 科 部 ) 主 任 3 0.7 病 房 主 任 醫 務 專 員 0 0 院 長 副 院 長 0 0 其 他 2 0.4 89

表 1-4 工 作 滿 意 度 部 份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題 項 因 素 名 稱 - 工 作 滿 意 度 工 作 內 容 滿 意 ( 平 均 3.72 分 ) 個 數 平 均 數 90 標 準 差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2.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可 以 有 獨 自 發 揮 能 力 的 機 會 477 3.63 0.73 8 54 32 5 1 62 11 3.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能 常 讓 我 有 經 歷 不 同 事 物 的 機 會 479 3.79 0.69 12 58 27 3 0 70 6 4.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能 讓 我 在 親 友 間 獲 的 好 的 評 價 與 認 同 478 3.69 0.67 8 57 32 3 0 65 7 9.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為 他 人 服 務 的 機 會 479 4.04 0.64 23 58 19 0 0 81 1 10.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指 導 他 人 做 事 的 機 會 477 3.65 0.69 8 53 35 3 0 61 12 11.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可 以 符 合 自 己 的 能 力 與 專 業 技 能 479 3.77 0.63 9 63 26 3 0 72 5 15.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自 主 判 斷 的 機 會 來 處 理 事 情 478 3.67 0.64 6 56 35 2 0 63 8 16.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機 會 嘗 試 用 自 己 的 方 式 處 理 478 3.62 0.67 5 57 33 4 0 62 10 事 20. 情 我 滿 意 在 工 作 中 所 得 到 的 成 就 感 478 3.65 0.70 7 55 33 3 1 63 9 醫 院 環 境 制 度 滿 意 ( 平 均 3.30 分 ) 題 項 個 平 均 數 數 非 常 不 同 標 準 差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滿 意 度 排 序 12. 我 滿 意 醫 院 執 行 政 策 的 方 式 478 3.40 0.74 3 44 43 8 1 47 17 13. 就 所 承 擔 的 工 作 量 和 醫 院 相 對 支 付 的 薪 資 感 到 滿 意 479 3.08 0.90 4 29 43 20 4 33 20 14.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晉 升 機 會 478 3.29 0.80 4 37 46 11 2 41 18 17.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工 作 環 境 478 3.42 0.79 5 46 38 10 1 50 16 主 管 同 事 滿 意 ( 平 均 3.62 分 ) 題 項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5. 我 滿 意 主 管 對 待 部 屬 的 方 式 478 3.54 0.87 12 42 37 7 2 54 15 6. 我 滿 意 主 管 做 決 策 的 能 力 478 3.51 0.85 9 44 36 8 2 54 14 18. 我 滿 意 和 同 事 相 處 的 情 形 478 3.85 0.68 14 58 26 2 0 73 4 19. 我 滿 意 工 作 中 表 現 良 好 時 所 得 到 的 讚 許 478 3.60 0.70 5 55 34 4 1 61 13 題 項 1.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負 荷 量 工 作 狀 態 滿 意 ( 平 均 3.67 分 )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滿 意 度 滿 意 度 滿 意 度 478 3.17 0.98 6 35 37 16 6 40 19 排 序 排 序 排 序

7.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不 會 違 背 我 的 道 德 原 則 8.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穩 定 度 479 3.95 0.68 19 59 20 1 0 78 2 479 3.88 0.76 17 59 20 4 1 76 3 表 1-5 工 作 滿 意 度 與 職 稱 之 交 叉 表 就 所 承 擔 的 工 作 量 和 醫 院 相 對 支 付 的 薪 資 感 到 滿 意 職 稱 非 常 不 同 不 同 意 普 通 同 意 非 常 同 滿 意 度 主 治 醫 師 29 33 38 38 住 院 醫 師 67 33 0 護 理 人 員 3 21 42 32 3 34 醫 技 人 員 6 20 41 28 4 32 行 政 人 員 9 15 49 23 5 28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負 荷 量 職 稱 非 常 不 同 不 同 意 普 通 同 意 非 常 同 滿 意 度 主 治 醫 師 10 19 33 38 38 住 院 醫 師 33 67 67 護 理 人 員 8 17 39 31 5 36 醫 技 人 員 9 14 32 40 5 45 行 政 人 員 3 14 36 37 10 47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晉 升 機 會 職 稱 非 常 不 同 不 同 意 普 通 同 意 非 常 同 滿 意 度 主 治 醫 師 10 33 52 5 57 住 院 醫 師 100 0 護 理 人 員 2 7 47 42 3 44 醫 技 人 員 2 14 47 32 4 37 行 政 人 員 4 16 48 27 6 32 我 滿 意 醫 院 執 行 政 策 的 方 式 職 稱 非 常 不 同 不 同 意 普 通 同 意 非 常 同 滿 意 度 主 治 醫 師 4.8 9.5 19.0 61.9 4.8 66.7 住 院 醫 師 100.0 護 理 人 員 1.7 6.7 45.8 43.7 2.1 45.8 醫 技 人 員 1.1 9.7 34.4 50.5 4.3 54.8 行 政 人 員 1.0 10.6 48.1 36.5 3.8 40.3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工 作 環 境 職 稱 非 常 不 同 不 同 意 普 通 同 意 非 常 同 滿 意 度 主 治 醫 師 9.5 9.5 23.8 52.4 4.8 57.2 住 院 醫 師 33.3 66.7 66.7 91

護 理 人 員 0.8 8.4 37.8 50.4 2.5 52.9 醫 技 人 員 12.0 37.0 44.6 6.5 51.1 行 政 人 員 1.9 13.3 43.8 34.3 6.7 41.0 表 1-6 組 織 承 諾 部 份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因 素 名 稱 - 組 織 承 諾 努 力 與 價 值 承 諾 ( 平 均 3.74 分 ) 題 項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滿 意 度 2. 本 院 是 ㄧ 個 值 得 我 效 勞 的 好 機 構 6. 我 會 很 驕 傲 的 告 訴 別 人, 我 是 本 院 的 一 份 子 1. 我 願 意 付 出 更 多 的 努 力 以 協 助 獲 得 成 功 5. 我 發 現 個 人 的 價 值 觀 與 本 院 的 價 值 觀 非 常 接 近 8. 在 本 院 服 務 能 使 我 充 分 發 揮 自 己 的 能 力 10. 我 非 常 高 興 當 初 選 擇 這 家 醫 院 服 務 4. 為 配 合 本 院 發 展, 我 願 意 接 受 各 種 性 質 的 服 務 工 作 14. 我 覺 得 本 院 是 我 服 務 過 的 機 構 中 最 好 的 一 個 13. 我 十 分 關 心 本 院 未 來 的 發 展 479 3.85 0.67 14 58 26 1 0 72 480 4.00 1.96 18 57 23 1 0 75 480 3.86 0.66 14 61 24 2 0 75 478 3.49 0.64 4 45 47 4 0 49 478 3.58 0.62 4 53 41 2 0 57 480 3.89 0.71 19 54 26 1 0 72 477 3.50 0.69 5 45 44 5 0 51 477 3.59 0.77 11 43 40 5 0 54 480 3.96 0.68 20 56 24 0 0 76 92

留 職 承 諾 ( 平 均 3.64 分 ) 題 項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滿 意 度 9. 醫 院 內 只 要 有 些 許 的 改 變, 我 會 選 擇 離 開 本 院 11. 我 覺 得 繼 續 留 在 本 院 服 務 對 我 沒 有 太 大 意 義 7. 只 要 醫 院 性 質 相 似, 到 別 家 去 服 務 也 無 所 謂 15. 個 人 而 言, 我 覺 得 爲 本 院 服 務 是 一 件 錯 誤 的 事 3. 我 對 本 院 沒 有 任 何 忠 誠 度 可 言 12. 我 覺 得 自 己 常 常 無 法 同 意 醫 院 中 與 員 工 有 關 的 決 策 478 3.47 0.77 0 9 41 43 7 50 478 3.71 0.78 0 5 32 49 14 63 478 3.30 0.82 1 15 45 33 6 39 479 4.09 0.78 0 3 19 47 32 79 478 3.96 1.56 1 7 18 48 25 74 477 3.31 0.83 2 12 45 35 6 41 表 2-1 人 口 特 性 與 各 因 素 之 滿 意 度 差 異 工 作 內 容 環 境 制 度 主 管 同 事 工 作 狀 態 變 項 平 均 數 顯 著 性 平 均 數 顯 著 性 平 均 數 顯 著 性 平 均 數 顯 著 性 性 別 男 性 3.785 0.397 3.286 0.907 3.704 0.357 3.782 0.176 女 性 3.719 3.297 3.616 3.653 任 用 別 專 任 全 職 3.724 0.736 3.291 0.807 3.611 0.082 3.670 0.168 專 任 半 職 3.873 3.429 4.107 4.000 兼 任 / 約 聘 / 3.707 3.337 3.730 3.507 年 齡 21-30 歲 3.665 0.013** 3.247 0.063 3.598 0.038** 3.553 0.000** 31-40 歲 3.763 3.304 3.595 3.751 41-50 歲 3.962 3.533 3.892 4.023 51 歲 以 上 3.796 3.625 4.000 4.056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3.692 0.279 3.287 0.925 3.597 0.509 3.604 0.029** 已 婚 3.766 3.309 3.665 3.732 93

其 他 3.815 3.333 3.625 4.056 家 庭 狀 況 無 小 孩 3.715 0.362 3.309 0.649 3.629 0.096 3.629 0.092 1 個 小 孩 3.663 3.262 3.496 3.656 2 個 小 孩 3.785 3.253 3.661 3.750 3 個 小 孩 3.889 3.488 3.925 4.000 超 過 3 個 3.844 3.250 3.800 3.733 學 歷 國 中 及 以 3.861 0.052 3.719 0.155 3.938 0.008** 3.857 0.008** 高 中 ( 職 ) 3.726 3.417 3.734 3.989 專 科 3.752 3.303 3.682 3.631 大 學 3.683 3.252 3.541 3.628 研 究 所 以 4.056 3.438 3.969 3.958 職 稱 主 治 醫 師 3.926 0.006** 3.369 0.368 3.702 0.013** 3.730 0.112 住 院 醫 師 3.370 3.000 3.833 3.667 護 理 人 員 3.757 3.325 3.662 3.606 醫 技 人 員 3.708 3.296 3.440 3.699 行 政 人 員 3.619 3.192 3.649 3.752 宗 教 信 仰 基 督 教 3.870 0.059 3.393 0.391 3.681 0.503 3.740 0.691 天 主 教 3.667 3.188 3.688 3.750 佛 教 3.812 3.384 3.750 3.738 道 教 3.694 3.340 3.602 3.608 無 或 其 他 3.682 3.254 3.597 3.652 年 資 2 年 以 下 3.664 0.016** 3.289 0.208 3.629 0.596 3.606 0.228 2-5 年 3.701 3.289 3.591 3.660 5-10 年 3.765 3.227 3.683 3.676 10-15 年 3.866 3.425 3.650 3.767 15-20 年 3.869 3.386 3.864 3.788 20 年 以 上 4.286 3.821 3.821 4.190 是 否 有 專 業 執 否 3.646 0.382 3.226 0.029** 3.700 0.558 3.721 0.336 一 張 3.743 3.350 3.603 3.643 兩 張 3.776 3.371 3.619 3.672 三 張 3.768 3.347 3.674 3.778 三 張 以 上 3.721 3.070 3.530 3.527 是 否 有 主 管 津 否 3.695 0.008** 3.265 0.107 3.598 0.151 3.638 0.185 ( 小 ) 組 長 3.944 3.523 3.807 3.833 副 課 長 護 理 4.060 3.500 3.519 3.846 課 長 督 導 4.133 3.500 4.050 4.200 94

( 室 科 部 ) 4.037 3.667 4.167 3.889 其 他 4.000 4.000 4.000 3.833 表 2-2 人 口 特 性 之 不 同 與 組 織 承 諾 變 項 努 力 與 價 值 承 諾 留 職 承 諾 平 均 數 顯 著 性 平 均 數 顯 著 性 性 別 男 性 3.806 0.295 3.622 0.914 女 性 3.722 3.632 任 用 別 專 任 全 職 3.728 0.973 3.633 0.777 專 任 半 職 3.762 3.444 兼 任 / 約 聘 / 短 期 3.747 3.640 年 齡 21-30 歲 3.646 0.000** 3.493 0.000** 31-40 歲 3.783 3.734 41-50 歲 4.073 4.133 51 歲 以 上 4.083 4.300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3.689 0.134 3.578 0.081 已 婚 3.776 3.689 其 他 3.926 3.972 家 庭 狀 況 無 小 孩 3.720 0.142 3.569 0.021** 1 個 小 孩 3.638 3.636 2 個 小 孩 3.792 3.788 3 個 小 孩 3.877 3.935 超 過 3 個 4.111 3.708 學 歷 國 中 及 以 下 3.984 0.005** 4.139 0.015** 高 中 ( 職 ) 3.865 3.851 專 科 3.738 3.643 大 學 3.680 3.570 研 究 所 以 上 4.118 3.917 職 稱 主 治 醫 師 3.751 0.536 3.579 0.527 住 院 醫 師 3.444 3.417 護 理 人 員 3.722 3.616 醫 技 人 員 3.755 3.639 95

行 政 人 員 3.719 3.665 宗 教 信 仰 基 督 教 3.930 0.028** 3.924 0.002** 天 主 教 3.528 3.333 佛 教 3.711 3.670 道 教 3.725 3.633 無 或 其 他 3.703 3.562 年 資 2 年 以 下 3.719 0.032** 3.565 0.000** 2-5 年 3.707 3.620 5-10 年 3.715 3.568 10-15 年 3.885 3.782 15-20 年 3.753 4.033 20 年 以 上 4.317 4.571 是 否 有 專 業 執 照 否 3.742 0.212 3.698 0.455 一 張 3.759 3.640 兩 張 3.759 3.633 三 張 3.707 3.671 三 張 以 上 3.563 3.486 是 否 有 主 管 津 貼 否 3.700 0.009** 3.589 0.000** ( 小 ) 組 長 3.937 3.803 副 課 長 護 理 長 4.043 4.179 課 長 督 導 技 術 4.089 4.267 ( 室 科 部 ) 主 任 4.259 4.222 其 他 4.000 5.000 表 2-3 努 力 價 值 承 諾 及 留 職 承 諾 與 工 作 滿 意 度 因 素 之 相 關 分 析 工 作 滿 意 度 努 力 價 值 承 諾 留 職 承 諾 之 因 素 Pearson 顯 著 性 排 序 Pearson 顯 著 性 排 序 相 關 係 相 關 係 工 作 內 容 0.735** 0.000 1 0.475** 0.000 1 環 境 制 度 0.649** 0.000 2 0.363** 0.000 3 主 管 同 事 0.594** 0.000 3 0.339** 0.000 4 工 作 狀 態 0.591** 0.000 4 0.413** 0.000 2 96

表 2-4 努 力 價 值 承 諾 及 留 職 承 諾 與 工 作 滿 意 度 各 項 之 相 關 性 分 析 工 作 滿 意 度 之 題 項 努 力 價 值 承 留 職 承 諾 Pearson 排 序 Pearson 排 1.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負 荷 量 0.362** 20 0.266** 17 2.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可 以 有 獨 自 發 揮 能 力 的 0.570** 7 0.368** 6 3.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能 常 讓 我 有 經 歷 不 同 事 0.534** 10 0.384** 3 4.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能 讓 我 在 親 友 間 獲 的 好 0.557** 8 0.307** 12 5. 我 滿 意 主 管 對 待 部 屬 的 方 式 0.472** 18 0.284** 15 6. 我 滿 意 主 管 做 決 策 的 能 力 0.480** 16 0.298** 14 7.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不 會 違 背 我 的 道 德 原 則 0.550** 9 0.334** 10 8.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穩 定 度 0.515** 12 0.390** 2 9.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為 他 人 服 務 的 機 0.594** 3 0.457** 1 10.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指 導 他 人 做 事 的 0.494** 13 0.313** 11 11.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可 以 符 合 自 己 的 能 力 0.581** 4 0.372** 5 12. 我 滿 意 醫 院 執 行 政 策 的 方 式 0.604** 1 0.352** 7 13. 就 所 承 擔 的 工 作 量 和 醫 院 相 對 支 付 的 薪 0.450** 19 0.226** 20 資 感 到 14.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晉 升 機 會 0.519** 11 0.306** 13 15.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自 主 判 斷 的 機 會 0.601** 2 0.383** 4 16.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機 會 嘗 試 用 自 己 0.575** 6 0.338** 8 17.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工 作 環 境 0.483** 15 0.252** 18 18. 我 滿 意 和 同 事 相 處 的 情 形 0.479** 17 0.272** 16 19. 我 滿 意 工 作 中 表 現 良 好 時 所 得 到 的 讚 許 0.488** 14 0.241** 19 20. 我 滿 意 在 工 作 中 所 得 到 的 成 就 感 0.580** 5 0.335** 9 表 2-5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之 模 式 摘 要 (1) 97 模 式 摘 要 調 過 後 的 變 更 統 計 量 模 式 R R 平 方 R 平 方 估 計 的 標 準 誤 R 平 方 改 變 量 F 改 變 分 子 自 由 度 分 母 自 由 度 顯 著 性 F 改 變 1.770 a.592.589.335.592 162.003 4 446.000 a. 預 測 變 數 :( 常 數 ), 工 作 狀 態, 主 管 同 事, 環 境 制 度, 工 作 內 容 表 2-6 四 大 因 素 迴 歸 分 析 之 係 數 (1) 模 式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標 準 化 係 t 顯 著 性 B 之 估 計 標 準 Beta 分 配 常 數 0.84 0.12 7.16 0.000** 工 作 內 容 0.46 0.05 0.46 9.41 0.000 ** 環 境 制 度 0.18 0.04 0.21 4.96 0.000 ** 同 事 主 管 0.09 0.04 0.11 2.51 0.012** 工 作 狀 態 0.08 0.03 0.09 2.21 0.027**

表 2-7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之 模 式 摘 要 (2) 模 式 摘 要 調 過 後 的 變 更 統 計 量 模 式 R R 平 方 R 平 方 估 計 的 標 準 誤 R 平 方 改 變 量 F 改 變 分 子 自 由 度 分 母 自 由 度 顯 著 性 F 改 變 1.497 a.247.240.565.247 36.697 4 447.000 a. 預 測 變 數 :( 常 數 ), 工 作 狀 態, 主 管 同 事, 環 境 制 度, 工 作 內 容 表 2-8 四 大 因 素 迴 歸 分 析 之 係 數 (2) 模 式 未 標 準 化 係 數 標 準 化 係 t 顯 著 性 B 之 估 計 標 準 誤 Beta 分 常 數 1.29 0.20 6.48 0.000** 工 作 內 容 0.45 0.08 0.36 5.47 0.000 ** 環 境 制 度 0.03 0.06 0.03 0.55 0.585 同 事 主 管 -0.03 0.06-0.03-0.43 0.665 工 作 狀 態 0.18 0.06 0.18 3.05 0.002 ** 表 2-9 心 理 健 康 檢 測 之 描 述 性 統 計 檢 測 項 目 個 數 平 均 標 準 完 全 沒 輕 中 等 程 厲 害 非 常 厲 1. 感 覺 緊 張 不 安 471 1.10 0.93 28 43 23 5 2 2. 覺 得 容 易 苦 惱 或 動 怒 472 1.26 0.93 21 44 26 7 2 3. 感 覺 憂 鬱 心 情 低 落 471 1.12 0.94 28 42 22 6 2 4. 覺 得 比 不 上 別 人 472 0.92 0.90 37 41 17 4 1 5. 睡 眠 困 難, 譬 如 如 意 難 473 1.09 1.13 37 34 17 7 5 以 入 睡 易 醒 或 早 醒 總 分 470 5.47 3.79 表 2-10 心 理 困 擾 程 度 之 次 數 分 配 表 困 擾 程 度 次 數 百 分 比 累 計 百 分 正 常 286 61 61 輕 度 97 21 81 中 度 78 17 98 98

需 要 協 助 9 2 100 總 和 470 100 表 2-11 心 理 困 擾 程 度 與 職 稱 之 交 叉 表 職 稱 正 常 輕 度 中 度 需 要 協 助 主 治 醫 師 71 14 10 5 住 院 醫 師 100 護 理 人 員 54 22 21 3 醫 技 人 員 72 15 14 行 政 人 員 65 21 14 1 表 2-12 開 放 問 卷 部 分 ( 對 醫 院 之 建 議 ) 分 類 序 號 建 議 百 分 停 車 問 題 27 請 儘 快 興 建 停 車 場 43 本 院 沒 提 供 員 工 停 車 位, 每 日 上 班 尋 求 車 位 不 易, 會 造 成 心 情 浮 躁 44 停 車 位 啦! 45 醫 院 停 車 位 規 劃 不 足, 造 成 員 工 一 早 上 班 就 心 情 不 佳 46 機 車 停 車 規 劃 不 完 善 47 無 停 車 位, 員 工 無 法 停 車 失 敗 49 機 車 停 車 問 題 已 有 一 段 時 間, 未 見 高 層 有 任 何 行 動 來 解 決, 對 於 以 機 車 上 下 班 的 同 仁 而 言, 實 在 是 令 人 感 到 失 望 和 憤 怒! 51 醫 院 能 對 員 工 在 停 車 ( 機 車 機 車 ) 中 有 優 待, 並 能 補 貼 一 點 交 通 費 65 期 望 讓 員 工 能 有 方 便 的 停 車 定 點, 已 掌 握 上 班 時 間 及 放 心 上 班 ( 害 怕 被 66 上 班 ) 常 須 騎 車 或 開 車, 可 否 增 設 停 車 場 方 便 上 下 班 67 員 工 停 車 處 ( 免 費 的 ), 這 樣 才 能 安 心 上 班 72 可 設 立 員 工 停 車 場, 不 只 提 供 醫 師 還 要 提 供 給 其 他 員 工, 不 然 很 不 便 是 否 在 蓋 新 大 樓 同 時 能 同 時 考 慮 一 下 員 工 停 車 場 的 設 置, 尤 其 是 停 車 73 場 使 用 應 包 含 護 理 人 員 在 內 針 對 大 夜 上 班, 小 夜 下 班 是 否 能 更 加 考 慮 女 性 員 工 的 安 全 問 題, 因 為 醫 院 四 周, 除 急 診 處 外 其 餘 地 方 均 昏 暗, 而 且 通 常 停 車 都 是 停 在 這 此 昏 暗 的 地 方, 都 還 蠻 危 險 的! 217 249 是 否 可 考 量 員 工 停 車 位 之 問 題, 醫 院 要 走 長 久 的, 但 員 工 卻 苦 於 停 車 位, 並 把 醫 院 四 周 都 停 滿, 病 患 及 家 屬 來 看 病 反 而 沒 有 停 車 之 處 我 覺 得 本 院 要 快 點 解 決 院 內 停 車 場 的 問 題, 停 車 位 都 不 夠, 有 時 上 班 又 會 擔 心 車 會 被 拖 走 根 本 沒 辦 法 專 心 上 班, 如 果 車 被 拖 走 了, 當 天 所 上 的 班 事 做 白 工 了, 請 願 內 儘 早 解 決 256 設 置 員 工 停 車 場 ( 機 車 + 汽 車 ) 257 可 否 增 設 員 工 機 車 和 汽 車 停 車 位 290 沒 有 員 工 停 車 位, 對 於 上 夜 班 或 下 雨 天 時 非 常 不 便 324 希 望 可 增 加 員 工 停 車 場 18 99

員 工 福 利 餐 廳 伙 食 問 題 員 工 宿 舍 工 作 負 荷 過 重 325 可 否 興 建 員 工 停 車 場 ( 專 屬 ), 每 次 來 上 班 都 要 跟 家 屬 搶 停 車 位 368 珍 惜 青 年 的 醫 師, 小 心 的 對 政 治 敬 而 遠 之, 對 於 病 人 無 理 的 要 求 予 以 拒 絕, 多 些 停 車 位 ( 宿 舍 ) 383 停 車 場 414 是 否 可 在 開 始 有 接 駁 車, 醫 院 動 工, 車 子 太 多, 環 境 ( 空 氣 ) 污 染 違 規 停 車 問 題 應 該 會 改 善 481 無 員 工 停 車 場 26 增 設 自 己 醫 院 的 福 利 社 26 舉 辦 員 工 運 動 會, 促 進 科 與 科 之 間 的 情 感 交 流 64 不 知 未 來 新 大 樓 建 好 時, 可 否 有 一 空 間 設 計 員 工 休 閒 區 ( 如 : 運 動 ) 或 開 立 一 些 有 關 英 語 方 面 之 課 程, 增 加 員 工 下 班 後 的 一 些 活 動 159 院 內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如 模 範 勞 工 親 善 大 使 歌 唱 比 賽 等, 採 員 工 投 票 方 式, 有 欠 公 平 性 177 本 院 位 於 科 技 之 城, 適 當 提 升 外 語 服 務 品 質 能 力 就 員 工 福 利 而 言, 本 院 相 當 不 錯, 但 期 許 未 來 會 更 好, 尤 其 是 針 對 非 248 醫 護 人 員 之 外 的 員 工, 福 利 和 照 顧 似 乎 嫌 不 足 建 議 醫 院 在 執 行 任 何 政 策 或 福 利 時, 也 多 家 考 慮 非 醫 護 人 員 之 辛 苦, 給 予 適 時 之 鼓 勵 251 增 加 員 工 福 利 276 對 員 工 福 利 應 在 加 強 402 建 議 第 期 開 院 務 會 議, 能 讓 主 管 直 接 與 基 層 員 工 接 觸 了 解 員 工 心 聲, 促 進 員 工 福 利 444 來 到 本 院 服 務 5 年 了, 這 期 間 本 院 只 給 員 工 安 排 一 次 體 檢, 覺 得 非 常.. 不 滿 意, 醫 院 太 忽 視 員 工 的 身 體 健 康, 建 議 至 少 二 年 需 聽 其 一 次 26 特 約 廠 商 店 家 須 增 加 481 特 約 商 太 少 1 員 工 餐 廳 可 多 找 一 些 廠 商 進 駐 45 只 有 7-11 與 便 當, 食 物 餐 點 選 擇 極 少 47 院 內 餐 廳 貴 又 難 吃, 無 評 價 飲 食 失 敗 65 二 期 規 劃 餐 廳, 以 免 病 患 斷 炊 66 上 班 時 常 為 了 伙 食 而 傷 腦 筋 可 否 增 設 餐 廳 67 員 工 餐 廳, 方 便 三 餐, 又 有 優 惠 很 多 人 都 是 由 外 地 來 到 新 竹 工 作, 對 於 下 班 後 回 到 宿 舍, 可 加 強 健 身 113 運 動 娛 樂 等 設 施 嗎? 請 問 一 下, 做 此 份 問 卷, 但 卻 無 法 得 知 提 出 的 建 議 有 否 受 到 院 方 的 注 意? 會 對 於 此 問 卷 做 出 統 計 報 表 嗎? 201 202 護 理 人 員 須 輪 三 班 制, 但 宿 舍 雙 人 房 兩 人 一 起 住 多 多 少 少 會 彼 此 干 擾 睡 眠, 且 錢 與 別 家 醫 院 比 不 低, 希 望 醫 院 能 體 恤 員 工, 是 否 能 以 改 善 此 問 題? 還 有 可 能 提 供 投 訴 宿 舍 與 醫 院 溝 通 的 管 道, 訴 訴 宿 舍 的 問 題 宿 舍 部 份 因 醫 院 有 提 供 200 元 津 貼 給 室 長, 但 是 室 長 不 管 車 不 管 環 境 髒 亂 也 不 院 把 錢 拿 出 來, 買 電 池 或 塑 膠 袋, 是 否 處 理, 有 溝 通 過, 但 是 依 舊 如 此, 希 望 方 面 多 增 加 特 約 商 店 81 人 力 缺 乏 不 足, 工 作 繁 重 導 致 病 房 懷 孕 人 員 近 日 宮 縮 頻 繁, 不 穩 定 83 上 班 的 班 別 可 否 固 定 一 點, 可 不 可 以 不 要 只 一 天 二 天 的 那 種 班, 一 個 月 內 一 直 不 斷 的 調 整, 不 同 的 生 理 時 間 真 的 很 累! 84 工 作 壓 力 大 人 員 不 足 休 假 少, 希 望 能 快 點 找 人, 且 能 留 得 住 人 120 人 力 太 少 173 工 作 量 增 加 192 單 位 編 制 太 少 205 護 理 人 員 人 數 不 足, 工 作 量 大 9 5 2 13 100

薪 資 及 升 遷 279 不 要 只 在 腦 海 中 演 練 忙 碌 程 度, 說 不 如 做, 如 果 親 身 體 驗 我 們 工 作 的 負 荷 後 仍 覺 得 我 們 能 力 的 問 題, 那 表 示 我 們 不 是 你 們 要 找 的 人, 否 則 請 依 別 醫 再 院 說 規 風 定 涼 有 話 員! 工 離 職, 必 須 職 位 出 缺 後 才 能 補 新 人 由 於 有 些 工 作 須 交 接 一 段 時 間, 才 能 使 新 人 順 利 上 手, 這 樣 的 制 度, 造 成 新 人 摸 索 336 的 時 間 增 加, 對 醫 院 而 言, 成 本 的 增 加 可 能 更 多, 請 醫 院 評 估, 是 否 可 考 量 離 職 人 員 與 新 人 有 面 對 面 交 接 的 時 間, 以 減 少 新 人 摸 索 期, 以 減 少 因 工 作 接 續 問 題 而 增 加 的 成 本 與 困 擾 342 增 加 人 力 362 病 人 量 與 醫 院 能 提 供 的 ( 包 括 人 力 硬 體 床 位 ) 都 不 能 成 比 例, 醫 療 品 質 只 重 量 不 重 質, 失 敗! 392 為 何 白 班 上 班 只 能 上 7 小 時 被 醫 院 扣 時 數? 是 否 醫 院 給 主 管 時 數 控 制 之 壓 力 過 大 本 院 ( 新 竹 ) 工 作 量 太 大, 員 工 們 都 非 常 辛 苦 地 在 工 作, 甚 至 病 房 護 理 447 人 員 生 產 完 回 來 上 班, 因 為 工 作 忙 碌 無 法 讓 員 工 去 擠 母 奶 而 放 棄 對 baby 最 好 的 選 擇, 門 診 護 理 人 員 無 獨 立 休 息 室, 要 擠 母 奶 也 沒 地 方, 453 醫 院 太 忽 略 護 理 人 員 的 需 求 了! 工 作 壓 力 太 大, 尤 其 是 面 對 病 患 及 家 屬 的 態 度, 加 上 醫 院 也 非 常 重 視 病 患 及 家 屬 的 反 應 481 人 力 不 足 太 忙 醫 護 人 員 所 承 擔 面 對 親 屬, 使 工 作 忙 碌 之 壓 力 過 大, 常 心 情 緊 張, 事 488 情 工 作 量 大, 每 天 過 著 忙 碌 忙 碌 趕 時 間, 讓 人 負 荷 不 起, 人 力 希 望 能 較 若 充 有 足 孕 些 婦 之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可 彈 性 給 予, 例 如 : 徵 短 期 兼 職 27 請 提 高 升 等 名 額, 並 簡 化 流 程 45 薪 資 真 的 不 足! 超 級 不 足! 141 加 薪 加 薪! 143 加 薪! 144 薪 資 結 構 差 異 性 過 大, 第 一 線 人 員 的 努 力 與 薪 資 不 成 正 比, 希 望 能 調 164 不 應 該 同 一 家 醫 院 有 2 種 薪 資 制 度 173 薪 資 少 大 家 有 志 一 同 地 認 為, 馬 偕 的 名 聲 很 好, 但 薪 資 少, 工 作 量 太 大, 每 天 都 是 帶 著 一 身 的 疲 倦 回 家 一 天 當 中 清 醒 的 時 間 都 奉 獻 給 工 作, 178 我 常 覺 得 對 自 己, 對 家 人 感 到 抱 歉! 人 生 的 目 的, 怎 會 只 是 超 量 的 工 作 超 量 的 工 作? 回 家 只 有 睡 覺 呢!? 每 個 用 薪 水 扣 掉 油 資 房 租 只 剩 下 三 萬 出, 我 也 想 多 充 實 自 己, 也 想 寫 paper, 也 享 有 多 餘 的 時 間 翻 閱 書 籍, 但 永 遠 都 只 能 利 用 下 班 後, 做 行 政 的 工 作, 每 天 腦 子 都 是 空 空 196 的 加! 薪! 225 民 生 物 資 漲, 希 望 微 薄 的 薪 水 也 可 以 有 調 整, 尤 其 是 員 工 福 利 政 策 方 230 員 工 程 度 之 提 升 252 簡 化 升 等 流 程, 增 加 升 等 名 額 276 新 進 人 員 應 與 台 北 總 院 同 職 等 276 薪 資 結 構 應 再 提 高 與 調 整 319 醫 院 要 更 加 進 步 加 油, 朝 醫 學 中 心 邁 入, 員 工 的 薪 水 才 可 以 加 薪 337 新 進 人 員 薪 資 太 低 工 作 意 願 不 佳, 提 高 薪 資 也 許 可 增 加 留 任 意 願 352 在 本 院 辛 苦 的 工 作 及 服 務 病 人, 但 覺 得 付 出 不 等 於 收 穫, 就 如 薪 水 而 言, 真 的 覺 得 底 薪 少, 福 利 差, 為 升 薪 水, 不 能 比 照 總 院 的 底 薪 362 員 工 工 作 苦 苦 叫, 應 該 加 新, 加 薪 是 唯 一 出 路 374 加 薪 379 夜 班 費 應 該 要 調 漲 426 對 於 半 職 半 薪 的 升 等 條 件 略 為 嚴 苛 與 不 公, 而 以 後 若 轉 正 職 時, 原 有 的 津 貼 不 會 回 覆, 其 餘 都 好, 為 此 點 令 人 感 到 遺 憾! 481 薪 資 太 少, 與 工 作 付 出 不 平 衡 17 101

週 休 二 日 醫 院 環 境 設 備 3 建 議 可 於 因 於 週 間 延 長 工 時, (W 六 ) 可 採 取 輪 值 方 式, 對 住 較 遠 的 同 仁 關 安 於 排 上 休 班 假 時 間 是 否 能 夠 有 彈 性 調 整 的 空 間, 例 如 : 若 八 時 上 班 則 五 時 123 下 班, 若 八 時 三 十 分 就 順 延 三 十 分 鐘 下 班, 依 此 類 推, 最 晚 的 底 限 是 到 9 點, 不 知 道 這 樣 的 建 議 是 否 可 行? 276 後 線 人 員 應 實 施 週 休 二 日 制 政 府 施 行 週 休 二 日 已 多 年, 為 何 院 方 遲 遲 無 法 跟 進, 若 因 人 事 各 方 面 289 考 量 無 法 實 行, 是 否 可 漸 進 式 的 採 隔 週 休 假, 增 進 員 工 家 庭 生 活 與 親 子 活 動 時 間 292 目 前 各 家 醫 院 大 多 已 改 為 週 休 二 日, 遇 紅 就 休, 本 院 是 否 能 跟 進 呢! 293 本 院 的 周 休 假 日 ( 週 休 二 日 ) 為 何 遲 遲 未 實 行? 294 醫 院 可 否 改 成 週 休 二 日 制, 因 為 現 在 很 多 工 作 單 位 都 是 採 用 週 休 二 日 392 90 年 即 實 施 週 休 二 日, 而 我 們 何 時 才 能 週 休 二 日 呢? 調 移 假 等 於 是 變 1 部 份 廁 所 未 放 置 衛 生 紙 1 打 卡 機 可 多 位 置 設 置 47 冷 氣 完 全 不 涼, 造 成 員 工 與 病 患 不 適 失 敗 中 的 失 敗 外 院 目 前 再 使 用 痰 液 ( 廢 液 ) 收 集 瓶 已 是 拋 棄 式 的 了, 但 院 內 仍 用 傳 統 72 的, 不 知 是 否 考 量 成 本 或 是 其 他 因 素 可 否 都 換 成 拋 棄 式 痰 液 收 集 瓶, 95 這 希 樣 望 對 院 護 方 理 可 人 以 員 推 比 行 較 說 好 話 運 動, 以 營 造 和 樂 工 作 環 境 急 診 抽 血 之 單 位, 讓 病 人 抱 怨 多 次, 自 下 午 13 點 以 後, 門 診 抽 血 之 病 116 患, 及 急 診 住 院 病 患 抽 血 均 至 急 診 抽 血, 而 急 診 抽 血 單 位, 地 方 小 又 連 接 急 診 出 入 口, 人 一 但 排 場 長 龍, 急 診 入 院 推 車 不 方 便 又 擁 擠, 379 一 樓 廁 所 太 臭 了 414 本 院 5 樓 餐 廳 衛 生 是 否 可 改 善 一 點 414 廁 所 的 環 境 需 加 強, 衛 生 紙 常 常 沒 有 2 樓 皮 膚 科 的 電 動 門 常 常 開 啟 冷 氣 外 洩, 使 ENT 皮 膚 科 後 診 取 悶 熱, 414 浪 費 空 調 費 用 及 電 動 們 的 費 用, 是 否 用 推 門 醫 院 大 門 2 側 是 否 禁 止 抽 煙 或 規 劃 特 定 區 域 為 吸 煙 區, 否 則 一 路 414 走 過 大 們 都 覺 得 煙 霧 瀰 漫 空 氣 不 好, 也 常 看 到 花 盆 旁 有 菸 蒂 及 檳 榔 汁 很 在 噁 門 心 診 : 會 幫 助 病 患 方 向 指 引, 可 是 只 是 牌 字 太 小 太 簡 潔, 造 成 病 患 方 向 不 清 楚, 有 義 工 在 還 可 以 幫 忙, 但 義 工 下 班 就 沒 辦 法 協 助 方 向 421 指 引 ; 常 碰 到 中 午 時 段 (12: 30~14: 00) 會 讓 門 診 病 患 對 我 們 二 樓 一 直 轉, 還 找 不 到 神 內 ( 在 B1)OPD 等 狀 況 亦 碰 到 病 患 對 我 們 工 作 同 仁 發 飆, 了 解 原 因 是 因 為 他 反 應 多 次 指 示 牌 字 要 大 一 點, 看 不 清 楚, 可 是 442 門 診 區 之 洗 手 間, 廁 所 門 一 直 無 法 修, 有 人 紅 色, 無 人 綠 色, 但 遲 遲 皆 是 放 反 的 442 指 標 太 小 192 調 理 包 促 銷 太 少 ( 沒 像 台 北 院 區 常 促 銷 動 193 本 院 調 理 包 促 銷 活 動 太 少, 是 否 可 比 照 其 他 院 區 之 做 法 希 望 全 院 的 行 政 人 員 的 服 裝 可 以 統 一, 要 只 是 一 件 紅 背 心, 如 : 銀 行, 26 增 加 醫 院 的 形 象 增 加 人 文 教 育 的 課 程 常 覺 得 批 價 櫃 檯 的 小 姐 面 對 病 人 的 詢 問 都 很 冷 26 漠, 一 點 都 不 親 切 142 加 強 各 部 門 單 位 的 協 調 性 及 溝 通 性 152 多 聽 員 工 的 心 聲 167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不 應 只 是 以 業 績 來 衡 量 185 可 增 加 國 際 間 的 發 展 191 不 一 定 是 價 格 低 廉 的 商 品 就 是 好, 希 望 能 兼 顧 商 品 品 質 191 PHS 使 用 多 年, 大 半 已 故 障, 造 成 聯 絡 困 擾, 請 院 方 行 行 好 更 換, 以 230 新 進 人 員 應 受 完 整 的 訓 練, 才 得 以 上 限 工 作 373 同 事 難 相 處 促 銷 活 建 議 6 11 2 10 102

其 他 收 據 明 細 的 部 份, 希 望 夠 清 楚 列 出 支 付 的 項 目, 如 自 費 部 份, 386 可 寫 出 雷 射 費 用 手 術 費 用 等 細 項, 希 望 不 要 將 所 有 費 用 分 別 拆 在 診 療 費 材 料 費 上, 謝 謝! 或 是 其 他 方 式, 目 的 是 希 望 病 人 或 客 人 看 到 收 據 時, 能 夠 清 楚 明 瞭 自 己 今 日 的 花 費, 總 共 的 花 費 及 435 可 否 問 卷 調 查 能 夠 減 少, 近 日 覺 得 量 大, 若 沒 辦 法 減 少 次 數, 可 否 減 少 項 目 呢? 覺 得 有 些 負 擔! 481 制 服 太 少, 供 不 應 求, 常 常 要 自 己 買 91 再 加 油 吧! 比 上 不 足, 比 下 有 餘 132 能 成 為 馬 偕 人 事 件 榮 幸 的 事, 期 盼 大 家 一 起 為 馬 偕 努 力, 加 油 加 油 加 153 不 敢 156 醫 院 之 宗 旨 使 命 核 心 價 值 已 讓 我 們 佩 服, 而 循 序 漸 進 的 走 出 來, 創 造 信 服 美 滿 的 大 家 庭 265 有 一 余 姓 外 科 NSP, 私 德 缺 佳, 恐 損 同 儕 關 係 265 我 曾 經 也 是 本 病 患, 他 對 我 的 傷 口 並 不 很 輕 柔, 大 探 之 下 獲 知 他 本 來 就 是 金 玉 其 外 敗 絮 其 中, 恐 有 損 工 作 團 隊 的 品 質 310 希 望 醫 院 所 做 的 任 何 決 策 都 是 能 站 在 護 理 人 員 的 角 度 去 設 想, 秉 持 病 人 好, 員 工 好 478 婦 產 科 張 醫 師 會 離 職 嗎? 他 好 可 怕 喔 我 以 後 結 婚 生 小 孩 絕 對 不 會 找 479 我 的 學 長 老 師 Gyn Dr. 張 不 像 基 督 徒, 真 擔 心 我 們 ( 個 人 + 醫 院 ) 還 會 到 總 和 100 7 表 2-13 95 年 96 年 工 作 滿 意 度 比 較 表 題 項 96 年 95 年 個 數 平 均 排 序 個 數 平 均 排 序 9.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為 他 人 服 務 的 機 會 479 4.04 1 444 3.81 2 7.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不 會 違 背 我 的 道 德 原 則 479 3.95 2 444 3.84 1 8.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穩 定 度 479 3.88 3 444 3.71 4 18. 我 滿 意 和 同 事 相 處 的 情 形 478 3.85 4 442 3.74 3 3.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能 常 讓 我 有 經 歷 不 同 事 物 479 3.79 5 442 3.55 10 11.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可 以 符 合 自 己 的 能 力 與 479 3.77 6 442 3.56 8 專 業 技 能 4.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能 讓 我 在 親 友 間 獲 的 好 的 評 價 與 認 同 15.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自 主 判 斷 的 機 會 來 處 理 事 情 10.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指 導 他 人 做 事 的 機 478 3.69 7 443 3.61 5 478 3.67 8 439 3.56 9 477 3.65 9 442 3.53 12 20. 我 滿 意 在 工 作 中 所 得 到 的 成 就 感 478 3.65 10 442 3.57 7 2.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可 以 有 獨 自 發 揮 能 力 的 機 477 3.63 11 443 3.58 6 16.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中 能 有 機 會 嘗 試 用 自 己 的 方 式 處 理 事 情 478 3.62 12 441 3.49 14 19. 我 滿 意 工 作 中 表 現 良 好 時 所 得 到 的 讚 許 478 3.60 13 441 3.51 13 5. 我 滿 意 主 管 對 待 部 屬 的 方 式 478 3.54 14 442 3.54 11 103

6. 我 滿 意 主 管 做 決 策 的 能 力 478 3.51 15 443 3.47 15 17.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工 作 環 境 478 3.42 16 441 3.32 16 12. 我 滿 意 醫 院 執 行 政 策 的 方 式 478 3.40 17 443 3.21 17 14.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晉 升 機 會 478 3.29 18 440 3.17 19 1. 我 滿 意 這 份 工 作 的 負 荷 量 478 3.17 19 442 3.20 18 13. 就 所 承 擔 的 工 作 量 和 醫 院 相 對 支 付 的 薪 資 479 3.08 20 442 3.06 20 感 到 滿 意 總 平 均 3.61 3.50 表 2-14 95 年 96 年 組 織 承 諾 滿 意 度 比 較 表 題 項 15. 個 人 而 言, 我 覺 得 爲 本 院 服 務 是 一 件 錯 誤 的 事 6. 我 會 很 驕 傲 的 告 訴 別 人, 我 是 本 院 的 一 份 子 104 96 年 95 年 個 數 平 均 數 排 序 個 數 平 均 數 479 4.09 1 440 3.92 1 480 4.00 2 444 3.73 6 3. 我 對 本 院 沒 有 任 何 忠 誠 度 可 言 478 3.96 3 443 3.79 3 13. 我 十 分 關 心 本 院 未 來 的 發 展 480 3.96 4 442 3.86 2 10. 我 非 常 高 興 當 初 選 擇 這 家 醫 院 服 務 480 3.89 5 443 3.74 5 1. 我 願 意 付 出 更 多 的 努 力 以 協 助 獲 得 成 功 480 3.86 6 444 3.75 4 2. 本 院 是 ㄧ 個 值 得 我 效 勞 的 好 機 構 479 3.85 7 444 3.73 7 11. 我 覺 得 繼 續 留 在 本 院 服 務 對 我 沒 有 太 大 意 義 14. 我 覺 得 本 院 是 我 服 務 過 的 機 構 中 最 好 的 一 個 478 3.71 8 441 3.59 8 477 3.59 9 440 3.56 9 8. 在 本 院 服 務 能 使 我 充 分 發 揮 自 己 的 能 力 478 3.58 10 443 3.47 10 4. 為 配 合 本 院 發 展, 我 願 意 接 受 各 種 性 質 的 服 務 工 作 5. 我 發 現 個 人 的 價 值 觀 與 本 院 的 價 值 觀 非 常 接 近 9. 醫 院 內 只 要 有 些 許 的 改 變, 我 會 選 擇 離 開 本 院 12. 我 覺 得 自 己 常 常 無 法 同 意 醫 院 中 與 員 工 有 關 的 決 策 7. 只 要 醫 院 性 質 相 似, 到 別 家 去 服 務 也 無 所 謂 排 序 477 3.50 11 439 3.32 12 478 3.49 12 440 3.36 11 478 3.47 13 444 3.31 13 477 3.31 14 442 3.08 15 478 3.30 15 444 3.27 14

總 平 均 分 數 3.70 3.57 備 註 : 組 織 承 諾 滿 意 度 的 反 向 題 已 經 過 分 數 轉 換 表 2-15 歷 年 開 放 性 問 卷 內 容 之 比 較 ( 取 建 議 數 目 多 的 前 三 項 )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96 年 停 車 問 題 (24 份 ) 薪 資 及 升 遷 問 題 (22 份 ) 工 作 負 荷 量 過 重 (17 份 ) 95 年 人 員 薪 資 太 低 (5 份 ) 人 力 太 緊 (4 份 ) 員 工 福 利 不 佳 (16 94 年 加 強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及 態 份 ) 度 92 年 薪 資 太 低 (9 份 ) 工 作 量 大 (8 份 ) 主 管 應 給 予 員 工 支 持 及 成 就 感 (3 份 ) 加 強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及 態 度 (11 份 ) 請 重 視 員 工 福 利 ( 放 電 影 有 社 團 增 加 特 約 商 店 )(6 份 ) 105

附 錄 3. 馬 偕 美 德 認 同 度 調 查 表 親 愛 的 馬 偕 同 仁 : 平 安! 感 謝 您 平 時 為 醫 院 辛 勤 的 付 出, 為 了 解 您 對 於 醫 院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的 認 同 度, 請 您 花 費 一 點 時 間 填 答 此 問 卷, 並 請 交 各 單 位 彙 整 收 齊, 於 12 月 15 日 前 以 傳 送 袋 送 至 院 牧 部, 謝 謝 您 的 配 合 院 牧 部 敬 上 馬 偕 美 德 認 同 度 [ ] 1. 我 會 想 將 馬 偕 美 德 運 用 在 我 的 生 活 或 工 作 中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太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 ] 2. 我 會 想 將 聽 到 的 馬 偕 美 德 內 容 和 別 人 分 享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太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 ] 3. 我 覺 得 透 過 單 位 禮 拜 分 享 傳 遞 馬 偕 美 德, 常 有 很 好 的 提 醒 或 省 思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太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 ] 4.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員 工 的 心 靈 健 康 有 幫 助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太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 ] 5. 我 覺 得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醫 院 的 影 響 是 正 向 的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太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 ] 6.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家 庭 生 活 上 有 好 的 提 醒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太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 ] 7.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工 作 的 態 度 想 法 上 有 幫 助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太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 ] 8.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的 人 際 關 係 有 幫 助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太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 ] 9.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提 昇 員 工 的 服 務 品 質 有 幫 助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太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 ] 10. 我 知 道 醫 院 的 使 命 願 景 及 核 心 價 值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太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 ] 11. 我 認 為 醫 院 的 政 策 符 合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太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11 題 若 選 4 或 5, 請 舉 例 說 明 : 106

[ ] 12. 我 認 為 主 管 的 決 策 及 行 為 符 合 馬 偕 美 德 的 訴 求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太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 ] 13. 我 認 為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於 強 化 我 們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有 幫 助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普 通 4 不 太 同 意 5 非 常 不 同 意 [ ] 14. 若 是 從 1-10 分 打 分 數, 馬 偕 美 德 我 會 給 自 己 幾 分? 分 [ ] 15. 若 是 從 1-10 分 打 分 數, 馬 偕 美 德 我 會 給 自 己 的 單 位 幾 分? 分 基 本 資 料 院 區 : [ ] 台 北 [ ] 淡 水 [ ] 台 東 [ ] 新 竹 性 別 : [ ] 女 [ ] 男 單 位 別 : [ ] 行 政 [ ] 醫 技 [ ] 護 理 [ ] 醫 師 年 資 :[ ]3 年 以 下 [ ]3~5 年 [ ]5~10 年 [ ]10~20 年 [ ]20 年 以 上 107

附 錄 4. 2 0 0 7 年 馬 偕 美 德 認 同 度 調 查 報 告 一 總 共 發 出 問 卷 為 4831 份, 回 收 2771 份, 問 卷 回 收 率 為 57.4 二 基 本 資 料 部 份 性 別 : 女 2439 男 314 單 位 別 : 行 政 564 醫 技 596 護 理 1415 醫 師 173 年 資 :3 年 以 下 ~ 607 人 3-5 年 ~ 342 人 5-1 0 年 ~ 576 人 1 0-2 0 年 799 人 2 0 年 以 上 ~ 423 人 三 認 為 馬 偕 美 德 對 個 人 及 醫 院 有 所 助 益 平 均 值 為 82.4 四 認 為 馬 偕 美 德 對 個 人 的 助 益 平 均 值 為 81.8 五 認 為 馬 偕 美 德 對 醫 院 有 所 助 益 之 平 均 值 為 83.2 六 有 31.7 的 受 訪 員 工 認 為 自 己 非 常 清 楚 醫 院 的 使 命 願 景 及 核 心 價 值 ; 55.9 的 員 工 認 為 自 己 知 道, 二 者 合 計 佔 87.7 次 數 分 配 表 如 下 : 有 效 百 累 積 百 次 數 百 分 比 分 比 分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877 31.6 31.7 31.7 同 意 1550 55.9 56.0 87.7 普 通 319 11.5 11.5 99.2 不 同 意 17.6.6 99.8 非 常 不 同 意 5.2.2 100.0 總 和 2768 99.9 100.0 遺 漏 值 3.1 總 和 2771 100.0 七 有 24.7 的 受 訪 員 工 認 為 醫 院 的 政 策 非 常 符 合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 55.8 的 受 訪 員 工 認 為 符 合, 二 者 合 計 佔 80.5 次 數 分 配 表 如 下 : 108

有 效 百 累 積 百 次 數 百 分 比 分 比 分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684 24.7 24.7 24.7 同 意 1542 55.6 55.8 80.5 普 通 497 17.9 18.0 98.5 不 同 意 33 1.2 1.2 99.7 非 常 不 同 意 9.3.3 100.0 總 和 2765 99.8 100.0 遺 漏 值 6.2 總 和 2771 100.0 八 有 18.1 的 受 訪 員 工 認 為 主 管 的 決 策 及 行 為 非 常 符 合 馬 偕 美 德 的 訴 求 ; 52.7 的 受 訪 員 工 認 為 符 合, 二 者 合 計 佔 70.8 次 數 分 配 表 如 下 : 有 效 百 累 積 百 次 數 百 分 比 分 比 分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498 18.0 18.1 18.1 同 意 1451 52.4 52.7 70.8 普 通 646 23.3 23.5 94.3 不 同 意 126 4.5 4.6 98.8 非 常 不 同 意 32 1.2 1.2 100.0 總 和 2753 99.4 100.0 遺 漏 值 18.6 總 和 2771 100.0 九 第 14 題 : 若 是 從 1-10 分 打 分 數, 馬 偕 美 德 我 會 給 自 己 幾 分? 受 訪 者 回 答 的 平 均 值 為 73.6 十 第 15 題 : 若 是 從 1-10 分 打 分 數, 馬 偕 美 德 我 會 給 自 己 的 單 位 幾 分? 受 訪 者 回 答 的 平 均 值 為 74.2 109

十 一 各 職 系 和 各 題 回 答 情 形 之 交 叉 表 如 下 : 1. 單 位 別 * 我 會 想 將 馬 偕 美 德 運 用 在 我 的 生 活 或 工 作 中 交 叉 表 我 會 想 將 馬 偕 美 德 運 用 在 我 的 生 活 或 工 作 中 總 和 非 常 不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同 意 單 位 別 行 政 個 數 259 262 32 7 4 564 單 位 別 內 的 我 會 想 將 馬 偕 美 德 運 用 在 我 的 生 活 或 工 作 中 內 的 45.9 46.5 5.7 1.2.7 30.4 16.9 10.2 28.0 66.7 100. 0 20.5 醫 技 個 數 155 359 75 6 0 595 單 位 別 內 的 我 會 想 將 馬 偕 美 德 運 用 在 我 的 生 活 或 工 作 中 內 的 26.1 60.3 12.6 1.0.0 18.2 23.2 24.0 24.0.0 100. 0 21.7 護 理 個 數 373 842 186 11 2 1414 單 位 別 內 的 我 會 想 將 馬 偕 美 德 運 用 在 我 的 生 活 或 工 作 中 內 的 26.4 59.5 13.2.8.1 43.8 54.3 59.4 44.0 33.3 100. 0 51.5 醫 師 個 數 65 87 20 1 0 173 單 位 別 內 的 37.6 50.3 11.6.6.0 100. 0 我 會 想 將 馬 偕 美 德 運 用 在 我 的 生 活 或 工 作 中 內 的 7.6 5.6 6.4 4.0.0 6.3 總 和 個 數 852 1550 313 25 6 2746 單 位 別 內 的 31.0 56.4 11.4.9.2 100. 0 我 會 想 將 馬 偕 美 德 運 用 在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 110

我 的 生 活 或 工 作 中 內 的 0 2. 單 位 別 * 我 會 想 將 聽 到 的 馬 偕 美 德 內 容 和 別 人 分 享 交 叉 表 我 會 想 將 聽 到 的 馬 偕 美 德 內 容 和 別 人 分 享 總 和 非 常 不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同 意 單 位 別 行 政 個 數 217 267 68 9 3 564 單 位 別 內 的 38.5 47.3 12.1 1.6.5 100.0 我 會 想 將 聽 到 的 馬 偕 美 德 內 容 和 別 人 分 享 內 的 30.2 18.7 12.4 20.0 75.0 20.5 醫 技 個 數 139 316 133 8 0 596 單 位 別 內 的 23.3 53.0 22.3 1.3.0 100.0 我 會 想 將 聽 到 的 馬 偕 美 德 內 容 和 別 人 分 享 內 的 19.3 22.1 24.3 17.8.0 21.7 護 理 個 數 317 774 299 23 1 1414 單 位 別 內 的 22.4 54.7 21.1 1.6.1 100.0 我 會 想 將 聽 到 的 馬 偕 美 德 內 容 和 別 人 分 享 內 的 44.1 54.1 54.6 51.1 25.0 51.5 醫 師 個 數 46 74 48 5 0 173 單 位 別 內 的 26.6 42.8 27.7 2.9.0 100.0 111

我 會 想 將 聽 到 的 馬 偕 美 德 內 容 和 別 人 分 享 內 的 6.4 5.2 8.8 11.1.0 6.3 總 和 個 數 719 1431 548 45 4 2747 單 位 別 內 的 26.2 52.1 19.9 1.6.1 100.0 我 會 想 將 聽 到 的 馬 偕 美 德 內 容 和 別 人 分 享 內 的 100.0 100. 0 100. 0 100.0 100.0 100.0 3. 單 位 別 * 我 覺 得 透 過 單 位 禮 拜 分 享 傳 遞 馬 偕 美 德, 常 有 很 好 的 提 醒 或 省 思 交 叉 表 我 覺 得 透 過 單 位 禮 拜 分 享 傳 遞 馬 偕 美 德, 常 有 很 好 的 提 醒 或 省 思 總 和 非 常 不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同 意 單 行 政 個 數 位 265 249 44 2 4 564 別 單 位 別 內 的 我 覺 得 透 過 單 位 禮 拜 分 享 傳 遞 馬 偕 美 德, 常 有 很 好 的 提 醒 或 省 思 內 的 47.0 44.1 7.8.4.7 30.2 17.5 10.7 6.9 57.1 100. 0 20.5 醫 技 個 數 155 317 113 10 1 596 單 位 別 內 的 26.0 53.2 19.0 1.7.2 100. 0 112

我 覺 得 透 過 單 位 禮 拜 分 享 傳 遞 馬 偕 美 德, 常 有 很 好 的 提 醒 或 省 思 內 的 17.7 22.3 27.4 34.5 14.3 21.7 護 理 個 數 405 774 223 12 1 1415 單 位 別 內 的 我 覺 得 透 過 單 位 禮 拜 分 享 傳 遞 馬 偕 美 德, 常 有 很 好 的 提 醒 或 省 思 內 的 28.6 54.7 15.8.8.1 46.2 54.4 54.1 41.4 14.3 100. 0 51.5 醫 師 個 數 52 83 32 5 1 173 單 位 別 內 的 我 覺 得 透 過 單 位 禮 拜 分 30.1 48.0 18.5 2.9.6 100. 0 享 傳 遞 馬 偕 美 德, 常 有 很 5.9 5.8 7.8 17.2 14.3 6.3 好 的 提 醒 或 省 思 內 的 總 和 個 數 877 1423 412 29 7 2748 單 位 別 內 的 我 覺 得 透 過 單 位 禮 拜 分 享 傳 遞 馬 偕 美 德, 常 有 很 好 的 提 醒 或 省 思 內 的 31.9 51.8 15.0 1.1.3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 0 100. 0 4. 單 位 別 *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員 工 的 心 靈 健 康 有 幫 助 交 叉 表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員 工 的 心 靈 健 康 有 幫 助 總 和 非 常 不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同 意 單 行 政 個 數 位 243 273 39 7 2 564 別 113

單 位 別 內 的 43.1 48.4 6.9 1.2.4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員 工 的 心 靈 健 康 有 幫 助 28.2 18.4 10.6 21.2 66.7 20.5 內 的 醫 技 個 數 160 318 113 4 0 595 單 位 別 內 的 26.9 53.4 19.0.7.0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員 工 的 心 靈 健 康 有 幫 助 18.6 21.5 30.6 12.1.0 21.7 內 的 護 理 個 數 394 809 191 20 1 1415 單 位 別 內 的 27.8 57.2 13.5 1.4.1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員 工 的 心 靈 健 康 有 幫 助 45.8 54.6 51.8 60.6 33.3 51.5 內 的 醫 師 個 數 64 81 26 2 0 173 單 位 別 內 的 37.0 46.8 15.0 1.2.0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員 工 的 心 靈 健 康 有 幫 助 7.4 5.5 7.0 6.1.0 6.3 內 的 總 和 個 數 861 1481 369 33 3 2747 單 位 別 內 的 31.3 53.9 13.4 1.2.1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員 工 的 心 靈 健 康 有 幫 助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內 的 114

5. 單 位 別 * 我 覺 得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醫 院 的 影 響 是 正 向 的 交 叉 表 我 覺 得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醫 院 的 影 響 是 正 向 的 總 和 非 常 不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同 意 單 行 政 個 數 位 292 243 24 3 2 564 別 單 位 別 內 的 51.8 43.1 4.3.5.4 100.0 我 覺 得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醫 院 的 影 響 是 正 向 的 內 的 27.1 16.7 11.7 30.0 100.0 20.5 醫 技 個 數 208 333 52 3 0 596 單 位 別 內 的 34.9 55.9 8.7.5.0 100.0 我 覺 得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醫 院 的 影 響 是 正 向 的 內 的 19.3 22.9 25.4 30.0.0 21.7 護 理 個 數 488 808 116 3 0 1415 單 位 別 內 的 34.5 57.1 8.2.2.0 100.0 我 覺 得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醫 院 的 影 響 是 正 向 的 內 的 45.3 55.6 56.6 30.0.0 51.5 醫 師 個 數 89 70 13 1 0 173 單 位 別 內 的 51.4 40.5 7.5.6.0 100.0 我 覺 得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醫 院 的 影 響 是 正 向 的 內 8.3 4.8 6.3 10.0.0 6.3 的 115

總 和 個 數 1077 1454 205 10 2 2748 單 位 別 內 的 39.2 52.9 7.5.4.1 100.0 我 覺 得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醫 院 的 影 響 是 正 向 的 內 的 100.0 100. 0 100. 0 100.0 100.0 100.0 6. 單 位 別 *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家 庭 生 活 上 有 好 的 提 醒 交 叉 表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家 庭 生 活 上 有 好 的 提 醒 總 和 非 常 不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同 意 單 行 政 個 數 位 206 276 73 6 3 564 別 單 位 別 內 的 36.5 48.9 12.9 1.1.5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家 庭 生 活 上 有 好 的 提 醒 內 的 29.7 18.9 13.2 20.0 50.0 20.5 醫 技 個 數 123 317 149 6 1 596 單 位 別 內 的 20.6 53.2 25.0 1.0.2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家 庭 生 活 上 有 好 的 提 醒 內 的 17.7 21.7 26.9 20.0 16.7 21.7 護 理 個 數 317 797 285 13 2 1414 116

單 位 別 內 的 22.4 56.4 20.2.9.1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家 庭 生 活 上 有 好 的 提 醒 內 的 45.7 54.4 51.5 43.3 33.3 51.5 醫 師 個 數 48 74 46 5 0 173 單 位 別 內 的 27.7 42.8 26.6 2.9.0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家 庭 生 活 上 有 好 的 提 醒 6.9 5.1 8.3 16.7.0 6.3 內 的 總 和 個 數 694 1464 553 30 6 2747 單 位 別 內 的 25.3 53.3 20.1 1.1.2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家 庭 生 活 上 有 好 的 提 醒 內 的 100.0 100. 0 100.0 100.0 100.0 100.0 7. 單 位 別 *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工 作 的 態 度 想 法 上 有 幫 助 交 叉 表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工 作 的 態 度 想 法 上 有 幫 助 總 和 非 常 不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同 意 單 行 政 個 數 位 227 281 49 2 5 564 別 單 位 別 內 的 40.2 49.8 8.7.4.9 100.0 117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工 作 的 態 度 想 法 上 有 幫 助 內 的 27.8 18.5 12.4 12.5 71.4 20.5 醫 技 個 數 148 333 111 4 0 596 單 位 別 內 的 24.8 55.9 18.6.7.0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工 作 的 態 度 想 法 上 有 幫 助 內 的 18.1 22.0 28.2 25.0.0 21.7 護 理 個 數 383 822 199 9 2 1415 單 位 別 內 的 27.1 58.1 14.1.6.1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工 作 的 態 度 想 法 上 有 幫 助 內 的 46.9 54.3 50.5 56.3 28.6 51.5 醫 師 個 數 58 79 35 1 0 173 單 位 別 內 的 33.5 45.7 20.2.6.0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工 作 的 態 度 想 法 上 有 幫 助 內 7.1 5.2 8.9 6.3.0 6.3 的 總 和 個 數 816 1515 394 16 7 2748 單 位 別 內 的 29.7 55.1 14.3.6.3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工 作 的 態 度 想 法 上 有 幫 助 內 的 100.0 100. 0 100. 0 100.0 100.0 100.0 118

8. 單 位 別 *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的 人 際 關 係 有 幫 助 交 叉 表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的 人 際 關 係 有 幫 助 總 和 非 常 不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同 意 單 行 政 個 數 位 200 294 57 9 4 564 別 單 位 別 內 的 35.5 52.1 10.1 1.6.7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的 人 際 關 係 有 幫 助 內 的 27.3 20.0 11.2 32.1 80.0 20.5 醫 技 個 數 140 314 137 4 0 595 單 位 別 內 的 23.5 52.8 23.0.7.0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的 人 際 關 係 有 幫 助 內 的 19.1 21.3 27.0 14.3.0 21.7 護 理 個 數 344 790 269 11 1 1415 單 位 別 內 的 24.3 55.8 19.0.8.1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的 人 際 關 係 有 幫 助 內 的 46.9 53.6 53.0 39.3 20.0 51.5 醫 師 個 數 49 75 45 4 0 173 單 位 別 內 的 28.3 43.4 26.0 2.3.0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的 人 際 關 係 有 幫 助 內 6.7 5.1 8.9 14.3.0 6.3 119

的 總 和 個 數 733 1473 508 28 5 2747 單 位 別 內 的 26.7 53.6 18.5 1.0.2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的 人 際 關 係 有 幫 助 內 的 100.0 100. 0 100. 0 100.0 100.0 100.0 9. 單 位 別 *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提 昇 員 工 的 服 務 品 質 有 幫 助 交 叉 表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提 昇 員 工 的 服 務 品 質 有 幫 助 總 和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單 行 政 個 數 位 225 251 77 4 7 564 別 單 位 別 內 的 39.9 44.5 13.7.7 1.2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提 昇 員 工 的 服 務 品 質 有 幫 助 內 的 27.4 17.3 17.9 11.4 58.3 20.5 醫 技 個 數 158 319 110 8 0 595 單 位 別 內 的 26.6 53.6 18.5 1.3.0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提 昇 員 工 的 服 務 品 質 有 幫 助 內 的 19.2 22.0 25.5 22.9.0 21.7 120

護 理 個 數 380 803 206 21 4 1414 單 位 別 內 的 26.9 56.8 14.6 1.5.3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提 昇 員 工 的 服 務 品 質 有 幫 助 內 的 46.3 55.5 47.8 60.0 33.3 51.5 醫 師 個 數 58 74 38 2 1 173 單 位 別 內 的 33.5 42.8 22.0 1.2.6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提 昇 員 工 的 服 務 品 質 有 幫 助 7.1 5.1 8.8 5.7 8.3 6.3 內 的 總 和 個 數 821 1447 431 35 12 2746 單 位 別 內 的 29.9 52.7 15.7 1.3.4 100.0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提 昇 員 工 的 服 務 品 質 有 幫 助 內 的 100.0 100. 0 100. 0 100. 0 100.0 100.0 10. 單 位 別 * 我 知 道 醫 院 的 使 命 願 景 及 核 心 價 值 交 叉 表 我 知 道 醫 院 的 使 命 願 景 及 核 心 價 值 總 和 非 常 不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同 意 單 行 政 個 數 位 243 279 37 2 3 564 別 單 位 別 內 的 43.1 49.5 6.6.4.5 100.0 121

我 知 道 醫 院 的 使 命 願 景 及 核 心 價 值 內 的 27.9 18.2 11.7 11.8 60.0 20.5 醫 技 個 數 156 348 87 4 0 595 單 位 別 內 的 26.2 58.5 14.6.7.0 100.0 我 知 道 醫 院 的 使 命 願 景 及 核 心 價 值 內 的 17.9 22.7 27.4 23.5.0 21.7 護 理 個 數 426 820 159 7 1 1413 單 位 別 內 的 30.1 58.0 11.3.5.1 100.0 我 知 道 醫 院 的 使 命 願 景 及 核 心 價 值 內 的 48.9 53.5 50.2 41.2 20.0 51.5 醫 師 個 數 47 87 34 4 1 173 單 位 別 內 的 27.2 50.3 19.7 2.3.6 100.0 我 知 道 醫 院 的 使 命 願 景 及 核 心 價 值 內 的 5.4 5.7 10.7 23.5 20.0 6.3 總 和 個 數 872 1534 317 17 5 2745 單 位 別 內 的 31.8 55.9 11.5.6.2 100.0 我 知 道 醫 院 的 使 命 願 景 及 核 心 價 值 內 的 100.0 100. 0 100. 0 100.0 100.0 100.0 11. 單 位 別 * 我 認 為 醫 院 的 政 策 符 合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交 叉 表 我 認 為 醫 院 的 政 策 符 合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總 和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122

同 意 單 行 政 個 數 位 188 275 83 11 7 564 別 單 位 別 內 的 33.3 48.8 14.7 2.0 1.2 100.0 我 認 為 醫 院 的 政 策 符 合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內 的 27.6 18.0 16.9 33.3 77.8 20.6 醫 技 個 數 121 329 133 10 0 593 單 位 別 內 的 20.4 55.5 22.4 1.7.0 100.0 我 認 為 醫 院 的 政 策 符 合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內 的 17.8 21.5 27.1 30.3.0 21.6 護 理 個 數 325 846 230 10 1 1412 單 位 別 內 的 23.0 59.9 16.3.7.1 100.0 我 認 為 醫 院 的 政 策 符 合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內 的 47.7 55.4 46.8 30.3 11.1 51.5 醫 師 個 數 47 78 45 2 1 173 單 位 別 內 的 27.2 45.1 26.0 1.2.6 100.0 我 認 為 醫 院 的 政 策 符 合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內 的 6.9 5.1 9.2 6.1 11.1 6.3 總 和 個 數 681 1528 491 33 9 2742 單 位 別 內 的 24.8 55.7 17.9 1.2.3 100.0 我 認 為 醫 院 的 政 策 符 合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內 的 100.0 100. 0 100. 0 100.0 100.0 100.0 123

12. 單 位 別 * 我 認 為 主 管 的 決 策 及 行 為 符 合 馬 偕 美 德 的 訴 求 交 叉 表 我 認 為 主 管 的 決 策 及 行 為 符 合 馬 偕 美 德 的 訴 求 總 和 非 常 不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同 意 單 行 政 個 數 位 136 264 117 29 17 563 別 單 位 別 內 的 24.2 46.9 20.8 5.2 3.0 100.0 我 認 為 主 管 的 決 策 及 行 為 符 合 馬 偕 美 德 的 訴 求 內 的 27.5 18.3 18.2 24.0 54.8 20.6 醫 技 個 數 85 288 174 41 6 594 單 位 別 內 的 14.3 48.5 29.3 6.9 1.0 100.0 我 認 為 主 管 的 決 策 及 行 為 符 合 馬 偕 美 德 的 訴 求 內 的 17.2 20.0 27.1 33.9 19.4 21.7 護 理 個 數 239 812 308 39 5 1403 單 位 別 內 的 17.0 57.9 22.0 2.8.4 100.0 我 認 為 主 管 的 決 策 及 行 為 符 合 馬 偕 美 德 的 訴 求 內 的 48.3 56.3 48.0 32.2 16.1 51.4 醫 師 個 數 35 79 43 12 3 172 單 位 別 內 的 20.3 45.9 25.0 7.0 1.7 100.0 124

我 認 為 主 管 的 決 策 及 行 為 符 合 馬 偕 美 德 的 訴 求 7.1 5.5 6.7 9.9 9.7 6.3 內 的 總 和 個 數 495 1443 642 121 31 2732 單 位 別 內 的 18.1 52.8 23.5 4.4 1.1 100.0 我 認 為 主 管 的 決 策 及 行 為 符 合 馬 偕 美 德 的 訴 求 內 的 100.0 100. 0 100.0 100.0 100.0 100.0 13. 單 位 別 * 我 認 為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於 強 化 我 們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有 幫 助 交 叉 表 我 認 為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於 強 化 我 們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有 幫 助 總 和 非 常 不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同 意 單 行 政 個 數 位 211 284 59 4 4 562 別 單 位 別 內 的 37.5 50.5 10.5.7.7 100.0 我 認 為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於 強 化 我 們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有 幫 助 內 的 29.4 17.8 15.0 23.5 57.1 20.6 醫 技 個 數 119 369 101 4 0 593 單 位 別 內 的 20.1 62.2 17.0.7.0 100.0 125

我 認 為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於 強 化 我 們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有 幫 助 內 的 16.6 23.2 25.6 23.5.0 21.7 護 理 個 數 333 855 202 7 3 1400 單 位 別 內 的 23.8 61.1 14.4.5.2 100.0 我 認 為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於 強 化 我 們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有 幫 助 內 的 46.4 53.7 51.3 41.2 42.9 51.3 醫 師 個 數 55 84 32 2 0 173 單 位 別 內 的 31.8 48.6 18.5 1.2.0 100.0 我 認 為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於 強 化 我 們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有 幫 助 內 的 7.7 5.3 8.1 11.8.0 6.3 總 和 個 數 718 1592 394 17 7 2728 單 位 別 內 的 26.3 58.4 14.4.6.3 100.0 我 認 為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於 強 化 我 們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有 幫 助 內 的 100.0 100.0 100. 0 100.0 100.0 100.0 126

十 二 各 題 次 數 分 配 表 分 述 如 下 : 第 一 題 : 我 會 想 將 馬 偕 美 德 運 用 在 我 的 生 活 或 工 作 中 有 效 百 分 累 積 百 分 次 數 百 分 比 比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860 31.0 31.1 31.1 同 意 1560 56.3 56.3 87.4 普 通 317 11.4 11.4 98.8 不 同 意 26.9.9 99.8 非 常 不 同 意 6.2.2 100.0 總 和 2769 99.9 100.0 遺 漏 值 2.1 總 和 2771 100.0 第 二 題 : 我 會 想 將 聽 到 的 馬 偕 美 德 內 容 和 別 人 分 享 有 效 百 分 累 積 百 分 次 數 百 分 比 比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727 26.2 26.2 26.2 同 意 1443 52.1 52.1 78.3 普 通 550 19.8 19.9 98.2 不 同 意 46 1.7 1.7 99.9 非 常 不 同 意 4.1.1 100.0 總 和 2770 100.0 100.0 遺 漏 值 1.0 總 和 2771 100.0 127

第 三 題 : 我 覺 得 透 過 單 位 禮 拜 分 享 傳 遞 馬 偕 美 德, 常 有 很 好 的 提 醒 或 省 思 有 效 百 分 累 積 百 分 次 數 百 分 比 比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880 31.8 31.8 31.8 同 意 1437 51.9 51.9 83.6 普 通 417 15.0 15.0 98.7 不 同 意 30 1.1 1.1 99.7 非 常 不 同 意 7.3.3 100.0 總 和 2771 100.0 100.0 第 四 題 :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員 工 的 心 靈 健 康 有 幫 助 有 效 百 分 累 積 百 分 次 數 百 分 比 比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866 31.3 31.3 31.3 同 意 1496 54.0 54.0 85.3 普 通 372 13.4 13.4 98.7 不 同 意 33 1.2 1.2 99.9 非 常 不 同 意 3.1.1 100.0 總 和 2770 100.0 100.0 遺 漏 值 1.0 總 和 2771 100.0 128

第 五 題 : 我 覺 得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醫 院 的 影 響 是 正 向 的 有 效 百 分 累 積 百 分 次 數 百 分 比 比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1084 39.1 39.1 39.1 同 意 1468 53.0 53.0 92.1 普 通 207 7.5 7.5 99.6 不 同 意 10.4.4 99.9 非 常 不 同 意 2.1.1 100.0 總 和 2771 100.0 100.0 第 六 題 :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家 庭 生 活 上 有 好 的 提 醒 有 效 百 分 累 積 百 分 次 數 百 分 比 比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697 25.2 25.2 25.2 同 意 1480 53.4 53.4 78.6 普 通 557 20.1 20.1 98.7 不 同 意 30 1.1 1.1 99.8 非 常 不 同 意 6.2.2 100.0 總 和 2770 100.0 100.0 遺 漏 值 1.0 總 和 2771 100.0 129

第 七 題 :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在 工 作 的 態 度 想 法 上 有 幫 助 有 效 百 分 累 積 百 分 次 數 百 分 比 比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822 29.7 29.7 29.7 同 意 1528 55.1 55.1 84.8 普 通 398 14.4 14.4 99.2 不 同 意 16.6.6 99.7 非 常 不 同 意 7.3.3 100.0 總 和 2771 100.0 100.0 第 八 題 :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我 的 人 際 關 係 有 幫 助 有 效 百 分 累 積 百 分 次 數 百 分 比 比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740 26.7 26.7 26.7 同 意 1486 53.6 53.6 80.4 普 通 511 18.4 18.4 98.8 不 同 意 28 1.0 1.0 99.8 非 常 不 同 意 5.2.2 100.0 總 和 2770 100.0 100.0 遺 漏 值 1.0 總 和 2771 100.0 130

第 九 題 : 我 覺 得 馬 偕 美 德 對 提 昇 員 工 的 服 務 品 質 有 幫 助 有 效 百 分 累 積 百 分 次 數 百 分 比 比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826 29.8 29.8 29.8 同 意 1462 52.8 52.8 82.6 普 通 434 15.7 15.7 98.3 不 同 意 35 1.3 1.3 99.6 非 常 不 同 意 12.4.4 100.0 總 和 2769 99.9 100.0 遺 漏 值 2.1 總 和 2771 100.0 第 十 題 : 我 知 道 醫 院 的 使 命 願 景 及 核 心 價 值 有 效 百 分 累 積 百 分 次 數 百 分 比 比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877 31.6 31.7 31.7 同 意 1550 55.9 56.0 87.7 普 通 319 11.5 11.5 99.2 不 同 意 17.6.6 99.8 非 常 不 同 意 5.2.2 100.0 總 和 2768 99.9 100.0 遺 漏 值 系 統 界 定 的 遺 漏 3.1 總 和 2771 100.0 131

第 十 一 題 : 我 認 為 醫 院 的 政 策 符 合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有 效 百 分 累 積 百 分 次 數 百 分 比 比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684 24.7 24.7 24.7 同 意 1542 55.6 55.8 80.5 普 通 497 17.9 18.0 98.5 不 同 意 33 1.2 1.2 99.7 非 常 不 同 意 9.3.3 100.0 總 和 2765 99.8 100.0 遺 漏 值 系 統 界 定 的 遺 漏 6.2 總 和 2771 100.0 第 十 二 題 : 我 認 為 主 管 的 決 策 及 行 為 符 合 馬 偕 美 德 的 訴 求 有 效 百 分 累 積 百 分 次 數 百 分 比 比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498 18.0 18.1 18.1 同 意 1451 52.4 52.7 70.8 普 通 646 23.3 23.5 94.3 不 同 意 126 4.5 4.6 98.8 非 常 不 同 意 32 1.2 1.2 100.0 總 和 2753 99.4 100.0 遺 漏 值 系 統 界 定 的 遺 漏 18.6 總 和 2771 100.0 132

第 十 三 題 : 我 認 為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對 於 強 化 我 們 醫 院 的 核 心 價 值 有 幫 助 有 效 百 分 累 積 百 分 次 數 百 分 比 比 比 有 效 的 非 常 同 意 720 26.0 26.2 26.2 同 意 1602 57.8 58.3 84.5 普 通 401 14.5 14.6 99.1 不 同 意 19.7.7 99.7 非 常 不 同 意 7.3.3 100.0 總 和 2749 99.2 100.0 遺 漏 值 22.8 總 和 2771 100.0 133

參 考 書 目 : 一. 中 文 書 籍 : A lbert E llis 著 ; 盧 靜 芬 譯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抗 拒 的 處 理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 2005 Clara E.Hill 著 ; 林 美 珠 田 秀 蘭 譯 助 人 技 巧 - 探 索, 洞 察 與 行 動 的 催 化 第 二 版 台 北 : 學 富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2006 Charles M. Shelton, S.J. 著 ; 唐 鴻 譯 青 少 年 牧 靈 諮 商 台 北 : 光 啟, 1998 Ellis, A & Harper R. A., 著 ; 何 長 珠, 何 真 譯 你 不 快 樂 - - 合 理 情 緒 治 療 法 台 北 : 大 洋 出 版 社, 1984 Gerald Corey, G., 著 ; 黃 德 祥 編 譯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的 理 論 與 實 施 (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 1985 Gerald Corey; 李 茂 興 譯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 台 北 : 揚 智, 1999 Garry Martin & Joseph Pear 原 著 ; 黃 瑞 煥 楊 景 堯 歐 用 生 譯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高 雄 : 復 文, 1988 Garry Smally 原 著 ; 趙 燦 華 譯 關 係 DNA, 台 北 : 美 國 麥 種 傳 道 會, 2005 Joseph Yankura & Windy Dryden 著 ; 陳 逸 群 譯 艾 里 斯 - 理 情 治 療 學 派 創 始 人 台 北 : 生 命 潛 能 出 版 社, 2001 Nicholas S. Dicaprio, N. S., 著 ; 莊 耀 嘉 編 譯 健 康 的 性 格 ( The Good Life) 台 北 : 桂 冠 圖 書 公 司, 1981. 貝 瑞 (William A. Barry) 與 康 諾 利 (William J. Connolly) 著 ; 閒 道 人 譯 靈 修 輔 導 台 北 : 光 啟 文 化, 1992 尤 金 畢 德 生 著 ; 以 琳 編 輯 小 組 譯 全 備 關 懷 的 牧 養 之 道 台 北 : 以 琳, 2002 卡 洛 克 著 ; 賴 建 國 陳 興 蘭 譯 舊 約 詩 歌 智 慧 書 導 論 台 北 : 中 華 福 音 神 學 院 出 版 社, 2004 呂 勝 瑛 編 著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巧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1991 吳 麗 娟 讓 我 們 更 快 樂 理 性 情 緒 教 育 課 程 台 北 : 心 理, 1991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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