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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02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03 參 報 名 04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09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11 陸 甄 選 方 式 11 柒 填 寫 及 繳 交 志 願 注 意 事 項 12 捌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12 玖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12 拾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13 拾 壹 面 試 13 拾 貳 第 一 階 段 結 果 公 告 13 拾 參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通 過 考 生 報 到 及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14 拾 肆 正 式 錄 取 公 告 15 拾 伍 備 取 生 遞 補 15 拾 陸 正 式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15 拾 柒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6 拾 捌 試 場 規 則 16 拾 玖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17 貳 拾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18 貳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8 附 錄 附 錄 一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各 專 班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一 覽 表. 20 附 錄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21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23 附 錄 四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67 附 錄 五 學 校 簡 介 70 附 錄 六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73 附 錄 七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78 附 表 附 表 一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四 技 二 專 二 技 招 生 報 名 表 ( 正 副 表 ) 79 附 表 二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四 技 二 專 二 技 考 生 自 傳 81 附 表 三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志 願 表 82 附 表 四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83 附 表 五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84 附 表 六 低 收 入 戶 / 原 住 民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85 附 表 七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86 附 表 八 報 到 委 託 書 87 附 表 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之 考 生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同 意 書 88 錄 1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項 目 分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本 校 謹 依 考 生 書 面 審 查 資 格 結 果, 遴 選 參 加 筆 試 及 事 業 單 位 與 合 作 學 校 之 面 試, 並 根 據 考 生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及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公 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如 下 : 日 期 重 要 項 目 備 註 102 年 05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0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止 102 年 05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0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止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並 開 放 免 費 下 載 下 載 網 址 :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http://ocee.ncut.edu.tw/files/11-1004-1414.php 受 理 報 名 期 間 一 律 採 通 訊 ( 郵 寄 ) 報 名, 並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102 年 06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准 考 證 102 年 07 年 02 日 ( 星 期 二 ) 102 年 07 月 05 日 ( 星 期 五 ) 第 一 階 段 參 加 筆 試 面 試 公 告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如 經 三 天 仍 未 收 到, 請 儘 速 與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聯 繫 1. 各 試 場 配 置 表 於 考 試 前 1~2 日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http://ocee.ncut.edu.tw/files/11-1004-1414.php 2. 統 一 筆 試 後, 分 職 類 面 試 3. 報 名 人 數 過 多 時, 得 調 整 面 試 時 間 公 告 參 加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102 年 07 月 05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成 績 單 102 年 07 月 0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07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止 成 績 複 查 限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04-23930684), 並 請 來 電 確 認 是 否 收 悉, 查 詢 電 話 (04-23924505 轉 2633) 102 年 07 月 0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07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止 102 年 07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2 年 07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止 102 年 07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第 二 階 段 機 械 系 冷 凍 系 專 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Ⅰ) 休 管 系 專 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Ⅰ) 公 告 第 二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進 入 第 一 梯 次 機 械 系 與 冷 凍 系 職 場 體 驗 週 之 考 生 請 依 公 告 指 定 時 間 至 各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進 入 第 一 梯 次 休 管 系 各 職 類 專 班 職 場 體 驗 週 之 考 生 請 依 規 定 於 公 告 指 定 時 間 至 各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並 繳 交 各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之 合 格 體 檢 表 公 告 參 加 第 二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102 年 07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08 月 02 日 ( 星 期 五 ) 止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Ⅱ) 進 入 第 二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週 之 考 生 請 依 公 告 指 定 時 間 至 各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102 年 08 月 05 日 ( 星 期 ㄧ) 公 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102 年 08 月 08 日 ( 星 期 四 ) 正 取 生 學 校 報 到 8/9 依 備 取 名 單 依 序 遞 補, 並 請 備 取 生 依 通 知 時 間 報 到 102 年 09 月 09 日 ( 星 期 一 ) 學 校 開 學 開 學 第 一 週, 請 各 專 班 依 照 報 到 之 課 表 上 課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一 招 生 簡 章 點 選 路 徑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招 生 訊 息 產 學 專 班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http://ocee.ncut.edu.tw/files/11-1004-1414.php) 二 下 載 期 限 : 即 日 起 至 102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止, 招 生 簡 章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連 絡 電 話 :04-23924505 轉 分 機 2633 2722 2711( 進 修 推 廣 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工 作 小 組 ) 洽 詢 信 箱 :dce@ncut.edu.tw 報 名 期 間 如 逢 颱 風 停 止 上 班, 報 名 日 期 依 次 順 延 ; 面 試 或 錄 取 報 到 日 如 逢 颱 風 停 止 上 班, 延 後 日 期 於 本 校 網 頁 ( http://web2.ncut.edu.tw) 公 告 本 招 生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為 準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請 詳 閱 本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與 說 明 2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一 宗 旨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為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及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自 民 國 92 年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推 動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並 以 德 國 雙 軌 制 訓 練 制 度 為 基 礎, 發 展 本 土 化 之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經 檢 討 施 行 成 效, 為 契 合 國 內 產 業 及 社 會 環 境 需 求, 自 98 年 起 以 本 土 化 為 主 要 導 向, 進 行 計 畫 再 造, 並 更 名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教 育 方 式 : 本 (102) 學 年 度 辦 理 四 技 二 專 及 二 技 日 間 部 學 制 招 生, 四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機 電 整 合 冷 凍 空 調 等 2 大 職 類, 四 技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143 位 ; 二 專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飯 店 管 理 餐 飲 管 理 及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等 3 大 職 類, 二 專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222 位 ; 二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等 2 大 職 類, 二 技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104 位 訓 練 生 錄 取 後 之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法, 以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為 主,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為 輔 訓 練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事 業 單 位 至 少 3 天 學 校 上 課 2 天 訓 練 生 二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技 及 二 技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二 專 訓 練 生 為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此 外, 在 二 年 ~ 四 年 訓 練 期 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將 補 助 每 位 訓 練 生 每 學 期 學 費 ( 補 助 標 準 表 請 詳 見 附 錄 一 ), 事 業 單 位 則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工 作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每 月 給 付 訓 練 生 津 貼, 並 和 一 般 員 工 一 樣 享 有 勞 健 保 之 福 利 保 障 (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見 附 錄 二 ) 錄 取 後 訓 練 生 應 參 加 合 作 學 校 所 安 排 之 學 科 課 程, 並 接 受 成 績 和 操 行 評 量, 且 需 遵 守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及 修 畢 所 規 範 之 必 ( 選 ) 修 課 程 三 修 業 年 限 : 本 招 生 之 專 班 之 修 業 年 限 依 照 學 制 分 別 為 四 技 4 年 為 限 ; 二 專 及 二 技 為 2 年 為 限,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詳 細 延 長 年 限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科 系 學 制 職 類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機 械 工 程 ( 科 ) 系 四 技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四 年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四 技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四 年 二 專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職 類 二 年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 科 ) 系 二 專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二 年 四 修 業 方 式 : 機 械 工 程 ( 科 ) 系 二 專 飯 店 管 理 職 類 二 年 二 技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職 類 二 年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 科 ) 系 二 技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二 年 依 各 職 類 專 班 學 制, 學 員 3~4 日 赴 合 作 企 業 訓 練,2 日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完 成 學 校 所 需 修 習 之 課 程 3

參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本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訂 定, 本 計 畫 各 職 類 專 班 為 單 獨 招 生,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年 滿 15 歲 以 上 29 歲 以 下, 且 具 教 育 部 規 定 各 學 制 及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報 名 資 格, 不 論 是 否 持 有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者,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男 生 是 否 役 畢 或 免 服 兵 役 由 事 業 單 位 自 定, 詳 如 附 錄 三 之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一 ) 四 技 二 專 學 制 報 名 資 格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年 齡 29 歲 以 下 ( 民 國 7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 1. 一 般 學 歷 (1)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者 : 高 級 中 學 ( 需 畢 業 滿 一 年 以 上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2. 同 等 學 力 * 詳 細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者 ( 請 參 考 附 錄 四 ) (1) 凡 高 級 中 學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日 夜 間 部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日 夜 間 部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在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4)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修 習 同 一 類 別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達 600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者 (5)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4

(6)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7)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8)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40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者 (9)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名 (10) 曾 參 加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1)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12) 年 滿 22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4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13)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在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或 曾 在 學 校 機 關 主 辦 之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3 個 月 以 上 結 業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受 訓 時 間 均 自 畢 ( 結 ) 業 後 起 算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高 級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師 範 學 校 ( 包 括 特 別 師 範 科 ) 畢 業 者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人 民 來 臺 設 籍,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經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設 籍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者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及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學 生 班 及 空 軍 幼 年 學 生 班 畢 業,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名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者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包 括 在 臺 依 法 退 伍 復 員 或 解 除 召 集 之 軍 人 以 及 在 台 假 退 ( 除 ) 役 軍 官 暨 曾 在 營 服 役 滿 5 年 以 上 之 停 ( 除 ) 役 士 兵 及 在 營 官 兵 (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名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國 防 部 所 核 發 之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舉 辦 之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高 級 中 學 程 度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二 ) 二 技 學 制 報 名 資 格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年 齡 29 歲 以 下 ( 民 國 7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 1. 一 般 學 歷 5

(1)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2)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2. 同 等 學 力 * 詳 細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者 ( 請 參 考 附 錄 四 ) (1)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讀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畢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讀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修 畢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畢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讀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4)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5)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6)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7)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8)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 三 ) 附 註 : 1. 凡 具 前 列 報 名 資 格 經 錄 取 者, 需 再 經 本 校 審 定 資 格 後 方 得 入 學, 若 發 現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已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各 入 學 管 道 及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轉 學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若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於 入 學 前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6

( 四 ) 報 考 飯 店 管 理 連 鎖 店 管 理 餐 飲 管 理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者, 依 政 府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新 進 從 業 人 員 應 先 經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檢 查 合 格 後, 始 得 聘 僱 請 考 生 自 行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並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當 面 繳 交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報 告 表, 如 屆 時 無 法 繳 交 而 喪 失 職 場 體 驗 資 格, 考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各 事 業 單 位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項 目 之 詳 細 規 定, 請 詳 細 參 閱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之 事 業 單 位 招 生 資 格 限 定 二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注 意 時 效, 逾 期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費 ( 一 ) 報 名 日 期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102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一 律 採 通 訊 ( 郵 寄 ) 方 式 報 名, 並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郵 寄 方 式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快 遞 或 宅 急 便 方 式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件, 以 供 審 查 ( 二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請 正 確 填 寫, 否 則 匯 款 失 效 ) 符 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推 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所 規 定 費 用 全 額 補 助 身 分 之 考 生 (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或 原 住 民 等 考 生 ),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額 補 助 ( 三 ) 報 名 方 式 : 請 將 各 項 甄 試 入 學 資 料 填 妥, 並 貼 上 照 片 後 連 同 有 關 證 件 及 報 名 費 匯 票 一 併 裝 入 貼 妥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A3 或 B4 信 封 袋, 務 必 於 102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41170)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收 ( 郵 戳 為 憑 ) ( 四 )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各 項 申 請 文 件 是 否 齊 全, 如 有 不 全 概 不 受 理, 亦 不 另 行 通 知 補 件, 權 益 因 此 受 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報 名 須 知 ( 一 ) 指 定 繳 交 文 件 : 1.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 請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2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並 於 表 末 簽 字 簽 署 2. 自 傳 ( 附 表 二 ): 依 公 告 格 式 撰 寫 3. 志 願 表 ( 附 表 三 ) 請 參 考 招 生 簡 章 柒 填 寫 及 繳 交 志 願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身 分 證 影 本 : 身 分 證 影 本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內 5.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之 郵 政 匯 票 : 繳 納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請 正 確 填 寫, 否 則 匯 款 失 效 ) 符 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推 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所 規 定 費 用 全 額 補 助 身 分 之 考 生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或 原 住 民 考 生 ),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額 補 ( 請 填 附 表 六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須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依 其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原 住 民 考 生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惟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者,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7

報 名 費 經 本 校 受 理 後, 視 同 已 報 名 甄 試 入 學, 考 生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6.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繳 交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先 繳 驗 學 生 證 影 本,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章 須 清 晰 可 辨, 學 生 證 影 本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惟 本 校 正 式 錄 取 報 到 日 時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如 屆 時 無 法 繳 交 而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7. 本 年 度 統 一 測 驗 成 績 或 高 中 職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如 提 供 歷 年 成 績, 應 屆 畢 業 生 至 少 提 供 高 一 到 高 三 上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8.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本 項 依 學 生 意 願 自 由 選 送 ) 9.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考 生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繳 ) 10.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四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4 信 封 上, 連 同 報 名 費 的 500 元 郵 政 匯 票 已 黏 貼 相 片 及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之 報 名 表 自 傳 及 志 願 表 及 相 關 檢 附 資 料 共 一 份, 放 入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11. 將 信 封 上 各 資 料 欄 填 妥 勾 選 ( 查 核 ) 所 附 資 料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後, 寄 至 41170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 進 修 推 廣 部 ) 收 註 記 : 如 您 同 意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提 供 後 續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服 務, 請 填 寫 附 表 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之 考 生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同 意 書 ( 二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每 位 考 生 限 報 考 ㄧ 職 類, 如 重 覆 報 考, 無 法 同 時 應 考,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報 名 費 均 不 予 退 費 2. 以 上 各 文 件 考 生 請 自 行 檢 查 是 否 齊 全, 按 照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上 所 列 順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親 自 簽 章, 平 放 入 信 封 內, 彌 封 後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如 逾 期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報 考 規 定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無 法 報 名, 應 自 行 負 責, 郵 寄 前 請 再 次 核 對 資 料 是 否 齊 全 3. 如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30 人 時, 得 不 舉 辦 該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4.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附 錄 四 5. 本 會 基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對 報 名 本 會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運 用 如 下 : (1)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作 業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附 錄 六 (2)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自 動 授 權 本 校 運 用 考 生 報 名 之 基 本 資 料 與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其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會 相 關 報 名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及 榜 單 公 告 及 做 為 錄 取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 含 學 籍 學 務 各 公 務 機 關 統 計 問 卷 輔 導 與 諮 商 實 習 與 就 業 及 畢 業 後 校 友 服 務 等 運 用 ) 為 原 則 各 項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自 錄 取 放 榜 後 保 存 一 年,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銷 毀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止 8

(3)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報 名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6. 考 生 所 報 名 提 繳 之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7. 如 逾 期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報 考 規 定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8. 經 查 核 後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審 查 資 料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註 冊 入 學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即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並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9.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於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處, 必 須 貼 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10.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遴 選 筆 試 及 面 試 資 格 11.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若 有 不 符, 均 取 消 遴 選 筆 試 及 面 試 資 格 12.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3. 現 役 軍 人 於 102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前 退 役, 並 在 職 場 體 驗 期 開 始 前 可 取 得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且 可 完 成 職 場 體 驗 (102/7/8-102/8/02) 者, 始 可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故 請 此 類 考 生 自 行 評 估 是 否 可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如 報 到 註 冊 日 截 止 前, 無 法 如 期 繳 交 退 役 證 明, 本 會 可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錄 取, 報 名 費 亦 不 退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4. 飯 店 管 理 餐 飲 管 理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之 職 場 體 驗 正 備 取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報 告 表,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如 屆 時 無 法 繳 交 而 喪 失 職 場 體 驗 資 格, 考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註 1: 體 檢 報 告 從 檢 查 到 拿 到 報 告 約 需 10 個 工 作 天, 提 醒 考 生 預 先 準 備 註 2: 各 事 業 單 位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項 目 之 詳 細 規 定, 請 詳 細 參 閱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之 事 業 單 位 招 生 資 格 限 定 或 見 招 生 網 站 之 公 告 15.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102) 學 年 度 辦 理 四 技 二 專 及 二 技 日 間 部 學 制 招 生, 四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機 電 整 合 冷 凍 空 調 等 2 大 職 類, 四 技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143 位 ; 二 專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飯 店 管 理 餐 飲 管 理 及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等 3 大 職 類, 二 專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222 位 ; 二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等 2 大 職 類, 二 技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104 位 * 招 生 甄 選 名 額 不 含 括 於 102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總 量 管 制 之 管 制 名 額 二 各 志 願 選 項 名 額 將 以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之 錄 取 名 額 為 準 9

學 校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三 各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所 示 : 科 系 機 械 工 程 ( 科 ) 系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 科 ) 系 機 械 工 程 ( 科 ) 系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 科 ) 系 職 類 機 電 整 合 ( 四 技 專 班 ) 冷 凍 空 調 ( 四 技 專 班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 二 專 專 班 ) 餐 飲 管 理 ( 二 專 專 班 ) 飯 店 管 理 ( 二 專 專 班 )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二 技 專 班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 二 技 專 班 ) 學 校 最 低 志 願 代 碼 開 班 人 數 配 合 事 業 單 位 小 計 總 計 101 春 源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102 銀 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0 103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104 合 默 麟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5 20 105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108 106 建 德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107 崇 銘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3 108 嵩 富 機 具 廠 有 限 公 司 5 109 北 鉅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201 冠 允 空 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 202 捷 優 冷 凍 空 調 有 限 公 司 4 20 203 永 松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204 哈 伯 精 密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15 35 205 涵 碧 樓 大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工 程 部 ) 10 206 台 灣 開 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20 20 20 20 20 301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必 勝 客 ) 20 302 怡 和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肯 德 基 ) 14 303 台 灣 麥 當 勞 餐 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6 401 王 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 402 薰 衣 草 森 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403 新 天 地 國 際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 404 鑫 無 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405 古 典 玫 瑰 園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國 美 館 ) 10 406 爭 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6 407 吉 比 鮮 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501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 502 豐 昱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永 豐 棧 飯 店 ) 15 503 中 南 海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601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602 台 灣 麗 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603 建 德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604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605 北 鉅 精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606 仁 侑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607 益 陽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608 源 豐 精 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701 王 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0 702 薰 衣 草 森 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703 鑫 無 老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704 茹 絲 葵 食 品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705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706 怡 和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肯 德 基 ) 7 707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必 勝 客 ) 10 80 114 28 36 68 10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一 本 校 將 於 102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郵 寄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信 件 若 於 三 日 後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主 動 來 電 查 詢 (TEL:04-23924505 轉 2633 2711) 二 考 生 收 到 准 考 證 時,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或 疑 問, 請 於 102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點 前 向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終 身 學 習 組 提 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三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考 試 期 間 得 持 本 人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四 考 生 准 考 證 補 發 一 次 後, 如 再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不 予 補 發 陸 甄 選 方 式 一 第 一 階 段 : ( 一 ) 書 面 審 查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10%, 書 面 審 查 也 將 作 為 筆 試 面 試 資 格 認 定 * 書 面 審 查 所 需 準 備 之 資 料 如 下 : 1. 招 生 甄 選 報 名 表 自 傳 及 志 願 表 ( 附 表 1~ 附 表 3) 2. 統 測 成 績 或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3. 高 中 職 獎 懲 紀 錄 4. 其 他 專 業 特 殊 表 現 ( 包 括 專 利 證 明 技 能 證 照 參 賽 得 獎 證 明 等 ) 備 註 : 以 上 各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依 序 以 A4 規 格 裝 訂 成 冊 ( 二 ) 筆 試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20% ( 三 ) 面 試 : 佔 總 成 績 70%, 依 考 生 之 志 願 排 序,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及 學 校 合 辦 之 面 試 ( 四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1. 面 試 成 績,2. 筆 試 成 績, 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 五 ) 甄 選 過 程 各 階 段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 六 ) 除 上 述 成 績 外, 尚 須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且 與 合 作 企 業 簽 定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 含 權 利 義 務 等 ), 方 得 正 式 錄 取 與 註 冊 二 第 二 階 段 : 職 場 體 驗 ( 經 第 一 階 段 甄 選 合 格 之 考 生, 須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職 場 體 驗 兩 週 ) ( 一 ) 於 102 年 7 月 5 日 ( 五 ) 公 告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並 於 102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第 二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 二 ) 第 一 梯 次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及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之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為 102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 三 ) 第 一 梯 次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職 類 飯 店 管 理 職 類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為 102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 三 ) 第 二 梯 次 各 職 類 專 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為 102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 四 ) 飯 店 管 理 餐 飲 管 理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之 職 場 體 驗 正 備 取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報 告 表,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如 屆 時 無 法 繳 交 而 喪 失 職 場 體 驗 資 格, 考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註 1: 體 檢 報 告 從 檢 查 到 拿 到 報 告 約 需 10 個 工 作 天, 提 醒 考 生 預 先 準 備 註 2: 各 事 業 單 位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項 目 之 詳 細 規 定, 請 詳 細 參 閱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之 事 業 單 位 招 生 資 格 限 定 或 見 招 生 網 站 公 告 11

柒 填 寫 及 繳 交 志 願 注 意 事 項 一 填 寫 及 繳 交 志 願 表 日 期 與 時 間 : 報 名 時 同 時 繳 交 志 願 表 二 本 次 招 生 各 職 類 請 先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內 容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所 示 之 志 願 代 碼, 依 志 願 順 序 填 入 志 願 欄 內 三 填 選 志 願 時, 請 詳 細 參 閱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四 未 填 繳 志 願 者, 以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處 理 五 已 填 繳 之 志 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回 或 更 換, 並 不 得 重 新 填 繳, 若 有 重 複 填 繳,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六 當 考 生 被 遴 選 通 知 參 加 某 一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之 面 試 與 職 場 體 驗 錄 取 後, 將 成 為 該 事 業 單 位 之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七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餐 飲 管 理 飯 店 管 理 連 鎖 店 管 理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採 考 生 唯 一 志 願 選 填 捌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一 筆 試 日 期 :102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10 時 二 筆 試 項 目 與 時 間 表 : 科 系 職 類 筆 試 科 目 考 試 範 圍 說 明 機 電 整 合 國 英 數 綜 合 測 驗 高 中 職 程 度 機 械 工 程 系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冷 凍 空 調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餐 飲 管 理 飯 店 管 理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微 積 分 國 英 數 綜 合 測 驗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雙 軌 訓 練 生 須 知 (102 年 版 ) 備 註 :1. 考 試 科 目 皆 為 選 擇 題 題 型,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作 答 2. 考 生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3. 上 午 8 時 50 分 預 備 鈴 響, 考 生 入 場, 試 前 說 明 及 填 寫 資 料 4. 上 午 9 時 ( 鈴 響 ) 開 始 作 答 二 專 程 度 高 中 職 程 度 同 步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三 筆 試 地 點 : ( 一 ) 筆 試 面 試 地 點 於 考 試 前 1~2 日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站 ( 二 ) 詳 細 之 試 場 分 配 表, 將 於 考 試 前 1~2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 http://ocee.ncut.edu.tw/files/11-1004-1414.php 玖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一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單 將 於 102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報 名 考 生 如 三 天 內 尚 未 收 到, 可 電 洽 本 校 查 詢 本 校 電 話 :04-23924505 轉 2633 2711 12

二 本 校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寄 發 成 績 單 三 報 名 考 生 對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申 請 複 查, 為 求 查 詢 及 答 覆 之 迅 捷 正 確, 請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複 查 期 間 :102 年 7 月 8 日 至 102 年 7 月 12 日,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三 )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請 填 妥 附 件 五 : 第 一 階 段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限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04-23930684) 並 請 來 電 確 認 是 否 收 悉, 查 詢 電 話 (04-23924505 轉 2633 2711) ( 三 ) 本 校 採 不 收 取 複 查 費 方 式 接 受 考 生 複 查 申 請,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收 件 後 3 個 工 作 日 內 寄 出, 每 人 僅 限 複 查 一 次 ( 四 ) 複 查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五 ) 不 得 要 求 查 閱 影 印 或 退 還 答 案 卷 拾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一 本 校 採 筆 試 與 面 試 同 一 天 舉 行, 考 生 同 日 除 筆 試 外, 將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合 辦 之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筆 試 測 驗 缺 考 或 未 填 妥 志 願 表 者, 將 喪 失 面 試 資 格 三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 按 照 志 願 表 依 序 進 行 各 事 業 單 位 與 學 校 之 面 試, 除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餐 飲 管 理 飯 店 管 理 連 鎖 店 管 理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面 試 採 依 考 生 唯 一 志 願 進 行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安 排 之 面 試, 另 機 械 工 程 系 及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則 依 考 生 志 願 順 序 依 序 進 行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安 排 之 面 試 面 試 結 果 事 業 單 位 如 有 缺 額 將 再 行 擇 日 安 排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與 廠 商 進 行 第 二 次 面 試 拾 壹 面 試 一 面 試 日 期 :102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30 分 二 面 試 地 點 : 至 各 系 指 定 地 點 開 始 報 到, 並 依 現 場 各 系 說 明 進 行 面 試 階 段 作 業 * 面 試 地 點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共 同 訂 定, 詳 細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及 相 關 訊 息 將 於 考 試 三 天 前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http://ocee.ncut.edu.tw/files/11-1004-1414.php 公 告 三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 二 )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面 試 ( 三 ) 面 試 時 間 自 上 午 10 時 30 分 報 到 起 至 全 體 面 試 完 畢 止 ( 依 當 天 面 試 人 數 而 定 ) ( 四 )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概 不 錄 取 ( 五 ) 單 一 職 類 如 面 試 人 數 過 多, 得 調 整 面 試 時 間, 將 於 准 考 證 上 註 明 拾 貳 第 一 階 段 結 果 公 告 一 本 會 將 依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及 面 試 結 果 評 量 成 績 比 例 加 總 後, 由 分 數 最 高 依 次 錄 取 第 一 階 段 結 果, 並 依 最 高 志 願 依 次 決 定 分 發 事 業 單 位,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階 段, 入 選 之 考 生 將 可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兩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13

二 訂 於 102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102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第 二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以 上 資 訊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http://ocee.ncut.edu.tw/files/11-1004-1414.php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公 告 後 如 事 業 單 位 招 生 額 滿, 該 事 業 單 位 不 再 辦 理 第 二 次 面 試 拾 參 企 業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一 報 到 日 期 : * 如 事 業 單 位 另 訂 報 到 日 期, 則 依 公 告 為 主 ( 一 ) 於 102 年 7 月 5 日 ( 五 ) 公 告 第 一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並 於 102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第 二 梯 次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 二 )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梯 次 機 械 工 程 系 之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及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之 冷 凍 空 調 職 類 職 場 體 驗 考 生, 請 於 102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向 企 業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為 102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 三 )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梯 次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職 類 飯 店 管 理 職 類 餐 飲 管 理 職 類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職 場 體 驗 考 生, 請 於 102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攜 帶 各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之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報 告 表 向 企 業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為 102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 三 ) 第 二 梯 次 各 職 類 專 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為 102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二 報 到 地 點 : 各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將 於 第 一 階 段 寄 發 成 績 單 時, 檢 附 說 明 單 三 職 場 體 驗 之 考 生 應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報 到, 機 械 工 程 系 及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之 考 生 於 102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至 少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系 之 考 生 於 102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2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至 少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註 :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各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縮 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四 經 通 知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之 考 生 應 依 照 各 專 班 報 到 通 知 之 規 定, 準 時 向 分 發 實 習 企 業 辦 理 報 到 進 行 2 週 職 場 體 驗,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考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性 之 問 題, 得 無 條 件 退 出,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錄 取 與 否 之 依 據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依 序 錄 取, 惟 不 得 超 過 各 志 願 選 項 之 招 生 錄 取 名 額, 廠 商 得 視 需 要, 備 取 若 干 人, 未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六 飯 店 管 理 餐 飲 管 理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及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職 類 之 職 場 體 驗 正 備 取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第 一 天, 須 繳 交 合 格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報 告 表, 方 可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如 屆 時 無 法 繳 交 而 喪 失 職 場 體 驗 資 格, 考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註 1: 體 檢 報 告 從 檢 查 到 拿 到 報 告 約 需 10 個 工 作 天, 提 醒 考 生 預 先 準 備 註 2: 各 事 業 單 位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項 目 之 詳 細 規 定, 請 詳 細 參 閱 附 錄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之 事 業 單 位 招 生 資 格 限 定 或 見 招 生 網 站 查 詢 七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向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14

拾 肆 正 式 錄 取 公 告 一 本 會 訂 於 102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將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在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http://ocee.ncut.edu.tw/files/11-1004-1414.php 公 告 二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專 班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別 依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為 止,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人 三 本 校 得 視 成 績 及 依 第 二 階 段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之 考 生 結 果,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惟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四 考 生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或 面 試 成 績 零 分 者 或 缺 考 者, 即 使 總 成 績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五 各 職 類 專 班 報 考 人 數 如 不 足 30 人 時,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共 同 決 議 後, 得 不 舉 辦 考 試,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該 班 考 生 六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本 簡 章 規 定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20 人,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得 不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詳 見 本 簡 章 內 容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 七 本 計 畫 專 班 係 企 業 與 本 校 合 辦 開 班, 考 生 須 至 企 業 進 行 職 場 體 驗 通 過 後, 與 企 業 簽 定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 含 權 利 義 務 等 ), 方 得 正 式 錄 取 與 報 到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八 考 生 錄 取 時 一 併 分 發 錄 取 之 實 習 工 作 企 業, 並 依 規 定 與 事 業 單 位 簽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生 教 育 訓 練 契 約, 若 因 故 無 法 實 習, 即 喪 失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機 會 九 公 告 錄 取 後, 經 審 查 發 現 與 入 學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十 本 校 將 於 102 年 9 月 30 日 前, 將 正 式 四 技 二 專 及 二 技 學 制 錄 取 名 單 陳 報 中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拾 伍 備 取 生 遞 補 一 遞 補 時 間 : 102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起 本 校 將 依 備 取 名 次 依 序 個 別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二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或 備 取 生 名 額 用 完 為 止 拾 陸 正 式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一 各 錄 取 生 應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 若 有 考 生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之 報 到, 但 未 到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則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102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點 三 正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日 期 來 校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 交 ) 證 件 如 下 : ( 一 )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15

( 二 )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四 正 式 錄 取 生 於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均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之 相 關 手 續 後, 始 成 為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學 生, 並 據 以 辦 理 就 學 緩 徵 及 各 項 補 助 事 宜 五 報 到 日 如 錄 取 生 無 法 親 自 報 到 者, 請 自 行 填 妥 報 到 委 託 書 ( 附 表 八 ), 並 連 同 相 關 報 到 繳 交 文 件 託 付 被 委 託 人, 並 請 被 委 託 人 攜 帶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查 驗 六 已 報 到 學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應 填 具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七 ) 七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八 錄 取 入 學 生 須 接 受 本 校 體 檢 或 於 開 學 時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證 明 九 經 查 核 後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備 審 資 料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註 冊 入 學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並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十 考 生 錄 取 後, 須 與 錄 取 合 作 企 業 簽 訂 契 約, 並 須 持 符 合 申 請 入 學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正 本, 經 查 驗 無 誤 後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十 一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自 動 授 權 本 校 運 用 考 生 報 名 之 基 本 資 料 與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其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會 相 關 報 名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及 榜 單 公 告 及 做 為 錄 取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 含 學 籍 學 務 各 公 務 機 關 統 計 問 卷 輔 導 與 諮 商 實 習 與 就 業 及 畢 業 後 校 友 服 務 等 運 用 ) 為 原 則 各 項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自 錄 取 放 榜 後 保 存 一 年,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銷 毀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止 十 二 若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拾 柒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本 校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詳 如 附 錄 五 ( 學 校 簡 介 ) 二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依 每 年 度 保 費 收 費 標 準 電 腦 實 習 費 等 另 計 收 取, 唯 本 校 針 對 專 班 進 行 補 貼 50 元 / 人 之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其 餘 保 費 由 學 生 自 付 三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學 雜 費 之 減 免 補 助, 一 般 生 補 助 1/2 學 費,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可 全 額 減 免, 詳 細 減 免 金 額 請 詳 如 附 錄 一 (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拾 捌 試 場 規 則 一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上 午 8 時 50 分 前 到 達 指 定 測 驗 地 點 報 到, 查 看 試 場 分 配 表 後 至 指 定 試 場 等 候 入 場 應 試 二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黑 色 藍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到 試 場 三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書 籍 紙 張 皮 包 鬧 鐘 翻 譯 機 收 錄 音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貴 重 物 品 請 勿 攜 帶, 承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保 16

管 之 責 計 算 器 禁 止 考 生 自 行 攜 帶 使 用, 職 類 考 試 科 目 如 有 需 要, 由 本 試 務 中 心 統 一 提 供 四 進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務 必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並 關 掉 電 源, 且 不 可 帶 至 座 位 ; 如 有 攜 帶 鬧 鐘 錶 者, 務 必 將 鬧 鈴 關 掉 ; 以 上 物 品 如 於 測 驗 中 發 出 響 鈴 振 動 或 發 現 電 源 開 啟, 或 帶 至 座 位 者, 將 以 違 規 扣 5 分 處 理 五 筆 試 測 驗 應 試 須 知 : ( 一 ) 請 準 時 入 場 上 午 8 時 50 分 ( 鈴 響 ) 考 生 入 場, 試 前 說 明 及 填 寫 資 料 ; 上 午 9 時 ( 鈴 響 ) 開 始 作 答, 遲 到 20 分 以 上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入 場 時 應 出 示 准 考 證 與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入 場 後 須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就 座 ( 三 ) 測 驗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置 於 監 試 人 員 指 定 之 位 置, 以 便 查 驗 如 發 現 所 繳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與 正 本 不 符, 或 所 繳 相 片 與 本 人 相 貌 不 同 而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測 驗 結 束 再 查 驗 ; 如 仍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則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四 )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 五 ) 測 驗 時 除 在 答 案 紙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試 題 冊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抄 寫 題 目 答 案 劃 線 打 ˇ 或 作 任 何 記 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或 左 顧 右 盼 交 談 等 違 規 行 為 若 有 竊 取 試 卷 或 請 人 代 考 者, 均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處 理 請 人 代 考 者, 連 同 代 考 者, 三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意 圖 或 已 將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攜 出 試 場, 或 於 測 驗 中 意 圖 傳 送 試 題 者, 五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六 ) 測 驗 進 行 中 不 得 中 途 離 場, 考 試 時 間 30 分 鐘 後 即 可 離 場,30 分 鐘 內 不 得 提 早 交 卷, 否 則 不 計 分 ( 七 ) 本 測 驗 全 部 為 單 選 式 選 擇 題 請 務 必 在 該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未 在 規 定 之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者, 一 律 不 計 分 ( 八 ) 測 驗 結 束 時, 應 立 即 停 筆,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清 點 全 部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後, 宣 佈 結 束 始 可 離 場 宣 佈 離 場 前, 不 得 再 提 筆 作 任 何 記 號 或 寫 下 題 目,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 九 ) 應 試 者 入 場 出 場 及 測 驗 中 如 有 違 反 本 測 驗 規 定 或 不 服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者, 監 試 人 員 得 取 消 其 應 試 資 格 並 請 其 離 場,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十 ) 如 因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而 遭 受 處 分, 應 試 者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拾 玖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一 為 確 定 保 障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特 訂 定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申 訴 辦 法 ) 二 申 訴 主 體 : 凡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之 報 名 考 生, 得 依 據 申 訴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三 本 會 為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得 召 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四 凡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相 關 作 業, 認 為 有 不 公 且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雖 當 場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要 求 處 理, 仍 無 法 獲 得 補 救, 得 依 申 訴 辦 法 規 定, 向 本 會 相 關 單 位 提 起 申 訴 五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 ( 一 )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發 生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項 時,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7 日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17

( 二 ) 申 訴 未 循 申 訴 辦 法 之 程 序 請 求 補 救 者, 本 會 得 以 書 面 駁 回 ( 三 ) 申 訴 人 於 本 會 未 作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 四 ) 申 訴 之 調 查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 五 ) 申 訴 提 起 後,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向 本 會 以 外 之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應 即 於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獲 知 上 情 後 應 即 中 止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其 間 如 影 響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負 ( 六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 七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依 循 本 會 組 織 系 統, 送 達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並 副 知 相 關 單 位 六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提 請 本 會 追 認 及 補 救 七 申 訴 人 及 證 人 如 有 虛 構 事 實 或 偽 造 證 據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本 會 即 停 止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駁 回 申 訴, 必 要 時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貳 拾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一 下 載 網 址 :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站 http://ocee.ncut.edu.tw/files/11-1004-1414.php 二 網 站 點 選 路 徑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產 學 專 班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三 下 載 期 限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102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止,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四 如 需 招 生 簡 章 附 表 相 關 紙 本 資 料, 可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終 身 學 習 組 ( 國 秀 樓 三 樓 ) 索 取 貳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對 甄 選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7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會 接 獲 申 訴 後 將 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二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檔, 並 得 提 出 申 請 安 排 特 殊 考 場 三 各 錄 取 報 到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於 訓 練 期 間 申 請 轉 學 或 轉 系 四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五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及 緊 急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由 本 校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訂 定 六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上 課 方 式 採 專 班 方 式,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雙 軌 教 育 模 式 ( 專 業 技 能 與 知 識 理 論 ), 為 檢 驗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技 能 學 習 成 效, 合 作 學 校 需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與 及 通 過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其 相 關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為 建 立 本 認 證 考 試 公 平 與 公 正 之 監 評 制 度, 合 作 學 校 及 事 業 單 位 需 提 供 該 職 類 之 專 業 監 評 師 資 名 單 予 中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術 科 檢 測 之 材 料 費 用, 由 合 作 學 校 納 入 學 ( 雜 ) 費 中 合 作 單 位 須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為 使 本 認 證 考 試 之 試 題 庫 標 準 化, 合 作 學 校 應 於 訓 練 期 程 內 依 所 定 之 學 科 課 程 進 行 教 學, 並 提 供 其 教 材 內 容 書 籍 或 電 子 檔 予 中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備 查 七 經 查 核 後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備 審 資 料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18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註 冊 入 學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並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八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自 動 授 權 本 校 運 用 考 生 報 名 之 基 本 資 料 與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其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會 相 關 報 名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及 榜 單 公 告 及 做 為 錄 取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 含 學 籍 學 務 各 公 務 機 關 統 計 問 卷 輔 導 與 諮 商 實 習 與 就 業 及 畢 業 後 校 友 服 務 等 運 用 ) 為 原 則 各 項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自 錄 取 放 榜 後 保 存 一 年,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銷 毀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止 九 若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9

附 錄 一 102 學 年 度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各 專 班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一 覽 表 收 費 標 準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職 類 機 電 整 合 ( 四 技 ) 冷 凍 空 調 ( 四 技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 二 專 ) 餐 飲 管 理 ( 二 專 ) 飯 店 管 理 ( 二 專 ) 機 械 與 驅 動 科 技 電 子 ( 高 級 技 術 員 ) ( 二 技 ) 餐 飲 經 營 實 務 ( 二 技 ) 原 應 收 學 雜 費 金 額 一 般 生 補 助 金 額 原 住 民 學 生 補 助 金 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補 助 金 額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補 助 金 額 學 費 雜 費 學 費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30000 0 15000 30000 0 30000 30000 0 30000 30000 0 30000 30000 0 15000 30000 0 30000 30000 0 30000 30000 0 30000 26000 2000 13000 26000 2000 28000 26000 2000 28000 26000 2000 28000 26000 2000 13000 26000 2000 28000 26000 2000 28000 26000 2000 28000 26000 2000 13000 26000 2000 28000 26000 2000 28000 26000 2000 28000 28000 2000 14000 28000 2000 30000 28000 2000 30000 28000 2000 30000 26000 2000 13000 26000 2000 28000 26000 2000 28000 26000 2000 28000 附 註 :1. 學 雜 費 之 減 免 補 助 : 一 般 生 補 助 1/2 學 費,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可 全 額 減 免 學 雜 費 2.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入 學 時 之 規 定 辦 理 20

附 錄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進 行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註 : 事 業 單 位 不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 負 擔 實 習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5)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不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危 險 性 工 作, 或 從 事 家 事 雜 役 及 其 他 非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之 工 作, 但 事 業 場 所 內 之 清 潔 整 頓, 器 具 工 具 及 機 械 之 清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6)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且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進 行 若 有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需 要,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安 排, 惟 仍 不 得 安 排 於 前 述 時 段,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數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學 校 寒 暑 假 期 間, 原 在 校 上 課 之 時 間, 事 業 單 位 如 有 安 排 訓 練 之 需 求,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之 原 則 下, 應 比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之 標 準,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7) 義 務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8) 不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接 受 二 年 ~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技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二 專 訓 練 生 為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二 技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 見 附 件 一 )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3)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3. 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 見 附 錄 一 )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如 使 事 業 單 位 蒙 受 損 失 時,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3)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4)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按 時 填 寫 工 作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未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函 報 各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後 離 退 之, 或 於 結 訓 時, 得 不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5) 寒 暑 假 期 間 訓 練 生 仍 應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於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訓 練, 惟 配 合 徵 兵 規 定, 四 年 制 學 制 之 大 一 及 大 二 暑 假 期 間 無 須 進 行 另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原 則 下, 事 業 單 位 得 協 調 訓 練 生 於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外 進 行 訓 練, 並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21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見 附 件 一 )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工 作 週 誌 審 視 簽 章 3. 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方 面 : (1) 在 訓 期 間 需 配 合 訪 談 或 詢 問 培 訓 相 關 問 題, 結 訓 後 需 配 合 調 查 就 業 情 形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有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3) 如 訓 練 生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應 賠 償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為 其 實 習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 本 附 件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定 之 契 約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頒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為 準 22

附 錄 三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23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電 整 合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春 源 鋼 鐵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1 春 源 鋼 鐵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02-25018111 分 機 2322 公 司 名 稱 陳 鈞 超 司 經 理 傳 真 02-25055390 公 司 地 址 10476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復 興 北 路 502 號 7 樓 e-mail 010038@cysco.com.tw 40850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工 業 區 25 路 13 號 ( 台 中 廠 ) 二 公 司 簡 介 壹 基 本 資 料 成 立 日 期 :54 年 10 月 12 日 ; 員 工 人 數 :1400 人 ; 資 本 額 :63 億 * 關 係 企 業 : 春 原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春 祥 欣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春 源 鋼 鐵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春 源 鋼 鐵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華 藤 金 屬 加 工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宏 源 金 屬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青 島 春 源 精 密 機 電 有 限 公 司 貳 主 要 商 品 / 服 務 項 目 冷 / 熱 軋 鋼 板 及 鋼 捲 銅 / 鋁 板 及 捲 鋼 結 構 矽 鋼 及 其 衝 壓 件 特 殊 鋼 特 殊 鋼 帶 鋼 棒 及 扁 鋼 活 動 儲 櫃 及 倉 儲 設 備 參 福 利 制 度 員 工 紅 利 獎 金 / 禮 品 類 :1. 年 終 獎 金 2. 三 節 獎 金 3. 績 效 獎 金 保 險 類 :1. 勞 保 2. 健 保 3. 員 工 暨 眷 屬 團 體 保 險 ( 含 壽 險 意 外 險 醫 療 險 癌 症 險 ) 休 閒 類 :1. 部 門 聚 餐 2. 社 團 活 動 3. 知 性 藝 文 活 動 親 子 活 動 4. 各 類 球 類 競 賽 制 度 類 :1. 提 供 員 工 制 服 2. 伙 食 費 補 助 3. 雇 主 為 訓 練 生 每 月 提 繳 6% 退 休 金 4. 完 整 的 教 育 訓 練 ( 新 進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階 層 別 訓 練 職 能 別 訓 練 ) 5. 順 暢 的 升 遷 管 道 設 備 類 : 員 工 餐 廳 ( 汐 止 龍 潭 廠 區 ) 補 助 類 :1. 結 婚 補 助 2. 喪 葬 補 助 3. 生 育 補 助 4. 遷 調 補 助 5. 本 人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6. 生 日 禮 金 勞 動 禮 金 中 秋 禮 金 其 他 : 健 康 檢 查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廠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22,812 元 整 ( 尚 須 扣 除 自 付 勞 健 保 費 額 ) 計 算 基 準 : 日 薪 591*30 日 + 固 定 津 貼 3900+ 全 勤 獎 金 591*2=17730+3900+1182=22812 元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不 須 輪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無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5 人 ; 業 務 範 圍 : 機 台 操 作 ; 薪 資 約 : 2 萬 8 千 元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每 餐 提 供 15 元 補 助 元 費 用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費 用 另 外 扣 除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 詳 如 公 司 簡 介 之 福 利 制 度 備 註 : 獎 金 或 補 助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進 修 補 助 ( 大 專 以 上 ):5000 元 ( 註 冊 費 )/ 每 學 期 五 其 它 特 殊 規 定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24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電 整 合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銀 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2 公 司 名 稱 銀 泰 科 技 ( 股 )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康 佳 涵 電 話 04-25282984 分 機 1117 傳 真 04-25120834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神 岡 區 大 富 路 20 巷 71 號 e-mail kanekang@pmi-amt.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本 公 司 成 立 於 西 元 1990 年, 主 要 生 產 滾 珠 導 螺 桿 線 性 導 軌 及 線 性 模 組, 係 為 精 密 機 械 關 鍵 性 零 組 件, 主 要 供 應 工 具 機 放 電 加 工 機 線 切 割 機 塑 膠 注 塑 機 半 導 體 設 備 精 密 定 位 及 其 他 各 式 設 備 與 機 器 上 並 落 實 ISO9000 精 神 盡 力 於 製 程 改 善 產 品 精 度 與 品 質 的 提 升 ; 積 極 推 動 ISO14001 落 實 RoHS 綠 色 環 保, 遵 照 法 規 要 求, 達 到 無 污 染 之 作 業 環 境 ; 實 踐 OHSAS-18001 精 神, 工 作 場 所 達 安 全 及 無 污 染 環 境 本 公 司 精 良 的 製 造 技 術 與 穩 定 的 品 質 實 績, 使 得 產 品 能 享 譽 台 灣 及 國 際 市 場, 且 本 著 持 續 不 斷 改 善 及 研 發 創 新 的 精 神, 提 供 客 戶 在 線 性 傳 動 應 用 上 最 佳 的 機 械 效 能 及 品 質 服 務, 並 以 共 利 共 信 共 榮 為 企 業 總 體 經 營 的 理 念, 藉 著 培 養 人 才 資 源 整 合 技 術 整 合 及 不 斷 創 新 研 究 的 精 神 力 求 產 品 品 質 的 精 進 與 持 續 開 發, 以 實 踐 成 為 全 球 精 密 傳 動 元 件 的 典 範 企 業 與 建 立 以 人 文 本 的 企 業 精 神, 營 造 出 整 潔 安 全 衛 生 的 工 作 環 境, 並 由 企 業 與 全 體 同 仁 共 同 努 力 與 成 長 達 到 企 業 創 造 利 潤 永 續 經 營 回 饋 社 會 的 願 景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8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16,51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日 薪 635*26 日 =16,510 元, 寒 暑 假 期 間 : 日 薪 635*30 日 =19,050 元 ( 每 月 需 另 扣 除 勞 保 費 健 保 費 福 利 金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不 需 輪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符 合 者 留 用 ; 薪 資 約 : 25,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 每 學 期 另 提 供 學 優 獎 金 ) 備 註 : 以 上 費 用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部 分 費 用 補 助 與 福 利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與 正 式 員 工 享 有 同 等 福 利, 如 下 : 1. 第 一 次 滿 三 年, 享 國 內 外 二 萬 元 旅 遊 補 助 ; 後 續 每 滿 二 年, 享 國 內 外 二 萬 元 旅 遊 補 助 若 無 意 參 與 旅 遊, 可 將 該 補 助 轉 為 健 康 檢 查 2. 享 生 日 禮 金 聚 餐 旅 遊 活 動 特 約 商 店 勞 動 節 禮 品 3. 享 勞 健 保 4. 重 視 員 工 身 體 健 康, 提 供 定 期 免 費 健 康 檢 查 5. 備 有 五 星 級 員 工 餐 廳, 免 費 享 用 中 晚 餐 6. 重 視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7. 免 費 提 供 夏 冬 季 制 服 ( 含 帽 子 安 全 鞋 ) 保 温 杯 8. 備 有 相 關 防 護 用 具, 以 確 保 員 工 職 場 安 全 9. 員 工 關 懷 五 其 它 特 殊 規 定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25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電 整 合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3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04-23593178 公 司 名 稱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建 宗 經 理 傳 真 04-23593410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精 科 一 路 1 號 e-mail evrs@everising.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合 濟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創 立 於 1982 年, 目 前 台 灣 員 工 約 190 人, 專 門 生 產 帶 鋸 機, 圓 鋸 機 等 鋸 切 機, 這 些 年 來 由 於 正 確 的 領 導 與 努 力, 目 前 已 經 發 展 成 為 台 灣 最 大 的 鋸 床 生 產 廠 商, 總 公 司 目 前 座 落 於 台 中 市 最 新 的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投 入 新 台 幣 8 億 元 興 建 廠 房 已 經 於 2009 年 3 月 正 式 營 運, 基 地 佔 地 14000 平 方 米 主 要 生 產 之 產 品 有 八 成 外 銷, 全 球 40 餘 國 皆 有 代 理 商 建 立 起 綿 密 之 經 銷 網 路 台 北 台 南 與 高 雄 皆 有 經 銷 分 公 司, 為 因 應 中 國 大 陸 之 內 需 市 場, 於 昆 山 亦 設 有 生 產 基 地, 市 場 分 工 與 行 銷 劃 分 皆 以 因 應 未 來 更 具 全 球 競 爭 力 的 技 術 發 展 計 劃 為 考 量 公 司 成 立 後 即 以 自 創 品 牌 EVERISING 行 銷 全 球 市 場, 產 品 品 質 與 服 務 深 獲 市 場 肯 定, 為 ISO9001 認 證 之 優 良 公 司 1995 年 起 公 司 生 產 機 台 均 獲 得 CE 認 證 ;2004,05,08 年 獲 得 三 屆 台 灣 精 品 獎 ;2009 年 獲 選 為 台 灣 優 良 品 牌 ;2011 年 獲 選 台 中 市 金 手 獎 優 良 廠 商 公 司 一 直 秉 持 客 戶 至 上, 努 力 不 懈, 永 續 經 營 的 理 念, 積 極 培 育 管 理 人 才 往 下 紮 根, 發 揮 全 體 員 工 的 智 慧 及 力 量, 在 鋸 床 界 做 到 專 業 專 精 的 領 域, 以 達 到 世 界 一 流 的 水 準, 期 能 續 為 台 灣 爭 光, 回 饋 社 會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2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合 濟 公 司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16,51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日 薪 635*18 日 =11,430 元, 另 加 工 作 津 貼 3932 元 =15,362 元, 自 付 勞 健 保 尚 未 扣 除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不 需 輪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無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符 合 全 數 留 用 ; 薪 資 約 : 22000~26000 ( 全 職 )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1000 元 備 註 : 此 費 用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免 費 供 應 中 餐 ( 每 月 約 1000 元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此 費 用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部 分 費 用 補 助 與 福 利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旅 遊 補 助 ; 相 關 福 利 津 貼 ; 服 務 一 年 後 享 特 休 五 其 它 特 殊 規 定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26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電 整 合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合 黙 麟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4 電 話 049-2258335 分 機 268 公 司 名 稱 合 黙 麟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黃 清 貫 傳 真 049-2288199 公 司 地 址 南 投 市 自 立 三 路 11 號 e-mail jackhuang@bottop.com 二 公 司 簡 介 合 默 麟 從 創 業 之 初 即 秉 持 著 創 新 研 發 的 信 念, 致 力 於 包 材 及 設 備 的 研 究 開 發 與 提 供, 在 研 究 資 源 的 不 間 斷 挹 注 技 術 的 持 續 創 新 設 備 的 品 質 穩 定 團 隊 的 流 暢 運 作 客 戶 間 的 完 滿 合 作 及 共 同 成 長 下, 亦 步 亦 趨, 期 許 成 為 首 屈 一 指 之 包 裝 科 技 公 司 經 營 理 念 : 合 心 齊 力 共 精 進, 默 契 相 投 來 創 新, 麟 角 鳳 羽 一 家 親 1. 合 心 齊 力 共 精 進 - 與 上 下 游 產 業 及 同 業 共 精 進 為 出 發 點 2. 默 契 相 投 來 創 新 - 以 知 悉 客 戶 需 求 和 團 隊 合 作 的 默 契 來 共 同 技 術 創 新 為 出 發 點 3. 麟 角 鳳 羽 一 家 親 - 以 精 銳 人 員 彼 此 互 補 及 提 攜, 建 立 起 親 人 般 密 切 之 團 隊 為 出 發 點 服 務 項 目 : 1. 設 備 基 礎 操 作 及 保 養 教 育 訓 練 2. 設 備 軟 硬 體 升 級 之 評 估 3. 結 晶 瓶 口 之 開 發 及 輕 量 化 設 計 4. 結 晶 瓶 口 相 關 技 術 諮 詢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合 黙 麟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15000 元 整 ; 計 算 基 準 : 折 合 日 薪 750 元 *20( 工 作 天 )=15000, 自 付 勞 健 保 尚 未 扣 除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8 時 00 分 至 17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無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5 人 ; 業 務 範 圍 : 機 械 結 構 電 子 控 制 相 關 職 位 ; 薪 資 約 : 依 學 生 能 力 適 度 調 整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無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無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27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 機 電 整 合 四 技 職 類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志 願 代 碼 105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04-23503099 分 機 313 公 司 名 稱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賴 泳 龍 經 理 傳 真 04-23503066 公 司 地 址 408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精 科 七 路 6 號 e-mail hr@perfectmachine.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於 1988 年, 為 專 業 生 產 各 類 平 面 磨 床 之 工 具 機 製 造 商, 以 內 外 銷 為 主, 行 銷 地 區 遍 及 全 球 各 地, 並 通 過 ISO9001:2008 和 CE 等 各 項 機 械 安 全 認 證 本 公 司 在 平 面 磨 床 機 械 製 造 技 術 上 擁 有 超 過 30 年 的 經 驗, 並 累 積 銷 售 超 過 一 萬 部 機 器 的 豐 富 經 驗, 堅 持 產 品 的 品 質 及 穩 定 度, 以 高 C/P 值 產 品 策 略, 在 全 球 市 場 上 擁 有 極 佳 的 口 碑, 並 持 續 開 發 更 高 品 質 高 精 密 且 價 格 合 理 之 設 備 本 公 司 擁 有 優 秀 的 經 營 團 隊, 秉 持 著 顧 客 滿 意 永 續 經 營 的 經 營 理 念, 追 求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及 成 長 ; 整 體 營 運 穩 定, 是 國 內 績 優 廠 商 之 一 我 們 重 視 每 一 位 員 工, 除 了 有 良 好 工 作 環 境, 也 提 供 學 習 及 成 長 的 空 間, 歡 迎 優 秀 的 朋 友 一 起 加 入 普 發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工 作 行 列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1) 招 募 人 數 :2 人 ; (2) 合 作 學 校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3) 科 系 : 機 械 工 程 系 ;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16510~1716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日 薪 635 元 ~660 元 )*26 日 =(16510~17160) 元, 寒 暑 假 期 間 如 作 全 薪 : 日 薪 (635~660) 元 *30 日 =(19050~19800) 元,( 每 月 需 另 扣 除 勞 保 費 健 保 費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至 17 時 (9) 輪 班 方 式 : 無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12:00~13:0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民 國 102 年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1 人 ; 業 務 範 圍 : 機 械 組 立 人 員 生 產 技 術 人 員 ; 薪 資 約 : 22000 至 28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50 元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全 勤 獎 金 三 節 禮 金 員 工 聚 餐 及 員 工 旅 遊 活 動 備 註 : 不 含 在 生 活 津 貼 內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無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無 註 :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