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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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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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内 容 第 五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外 旅 行 时,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 见 第 4 条 释 义 ) 事 故 导 致 身 故 残 疾 或 烧 烫 伤 的, 保 险 人 依 照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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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以 后 初 次 患 上 并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的,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海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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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内 容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生 命 附 加 学 生 平 安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依 主 保 险 合 同 投 保 人 的 申 请, 经 生 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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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同 方 全 球 人 寿 [2015] 医 疗 保 险 057 号 同 方 全 球 团 体 环 球 保 障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阅 读 指 引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2.4 您 有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5.1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2.5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请 您 及 时 通 知 我 们...3.2 解 除 合 同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5.1 您 有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6.1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8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条 款 目 录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1.2 投 保 范 围 1.3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2.2 保 险 期 间 2.3 保 障 区 域 2.4 保 险 责 任 2.5 责 任 免 除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预 先 批 准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3.3 保 险 金 申 请 3.4 保 险 金 给 付 3.5 诉 讼 时 效 4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4.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5 解 除 合 同 5.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6 如 实 告 知 6.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6.2 不 如 实 告 知 的 后 果 7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7.1 年 龄 性 别 错 误 7.2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7.3 被 保 险 人 变 动 7.4 通 讯 方 式 变 更 7.5 资 料 提 供 7.6 救 援 无 法 实 施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7.7 法 律 适 用 7.8 争 议 处 理 8 释 义 8.1 保 单 周 年 日 8.2 保 单 年 度 8.3 意 外 伤 害 8.4 医 生 8.5 住 院 8.6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8.7 合 理 且 必 需 8.8 周 岁 8.9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8.10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8.11 处 方 药 品 8.12 手 术 植 入 材 料 8.13 精 神 疾 病 8.14 妊 娠 并 发 症 8.15 简 单 拔 牙 8.16 常 规 体 检 8.17 旅 行 8.18 中 国 境 内 旅 行

8.19 中 国 境 外 旅 行 8.20 突 发 急 性 病 8.21 救 援 服 务 机 构 8.22 经 济 交 通 方 式 8.23 紧 急 医 疗 8.24 症 状 8.25 毒 品 8.26 酒 后 驾 驶 8.27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8.28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8.29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8.30 遗 传 性 疾 病 8.31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8.32 潜 水 8.33 攀 岩 运 动 8.34 探 险 活 动 8.35 特 技 8.36 挂 床 8.37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8.38 投 保 年 龄

同 方 全 球 团 体 环 球 保 障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指 同 方 全 球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本 合 同 指 您 与 我 们 之 间 订 立 的 同 方 全 球 团 体 环 球 保 障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本 合 同 由 保 险 单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电 子 协 议 书 及 被 保 险 人 名 册 等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附 贴 批 单 及 其 他 书 面 协 议 构 成 若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正 本 我 们 需 要 存 档, 则 其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像 印 刷 件 亦 视 为 本 合 同 及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部 分, 其 效 力 与 正 本 相 同 ; 若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像 印 刷 件 的 内 容 与 正 本 不 同, 则 以 正 本 为 准 1.2 投 保 范 围 经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共 同 协 商 决 定 的 合 法 可 投 保 团 体 的 成 员, 均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本 保 险, 您 可 统 一 向 我 们 投 保 被 保 险 人 的 配 偶 和 子 女,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可 作 为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本 保 险 被 保 险 人 为 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需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部 门 签 发 的 工 作 签 证 或 拥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居 留 证 或 长 期 居 住 权, 并 提 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固 定 居 住 地 址 1.3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您 提 出 投 保 申 请,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成 立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我 们 收 取 首 期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本 合 同 生 效, 具 体 的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生 效 的 日 期 为 我 们 开 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的 日 期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以 后 的 保 单 周 年 日 保 单 年 度 保 单 月 份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和 保 单 满 期 日 均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根 据 您 于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的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确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载 明 2.2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或 一 年 以 下,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零 时 起 到 本 合 同 满 期 日 的 二 十 四 时 止,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载 明 2.3 保 障 区 域

您 于 投 保 时 需 与 我 们 约 定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的 保 障 区 域,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或 其 他 书 面 协 议 上 载 明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在 约 定 保 障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我 们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在 约 定 保 障 区 域 外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是 第 2.4.2.6 条 约 定 的 全 球 紧 急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不 受 保 障 区 域 的 限 制 2.4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我 们 根 据 您 投 保 时 所 选 择 的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若 被 保 险 人 按 政 府 或 法 律 的 规 定 取 得 补 偿, 或 从 其 它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任 何 医 疗 保 险 给 付 取 得 补 偿, 我 们 仅 对 剩 余 的 部 分 且 符 合 约 定 给 付 范 围 的 费 用, 扣 除 约 定 的 免 赔 额 后 按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分 为 基 本 保 险 责 任 和 可 选 保 险 责 任 您 在 投 保 时 可 仅 投 保 基 本 保 险 责 任, 也 可 在 投 保 基 本 保 险 责 任 的 同 时 加 投 可 选 保 险 责 任 的 一 项 或 几 项 我 们 对 同 一 被 保 险 人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累 计 给 付 的 第 2.4.1.1 条 和 第 2.4.1.2 条 各 项 保 险 金 之 和 最 高 以 约 定 的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的 基 本 保 险 责 任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2.4.1 基 本 保 险 责 任 2.4.1.1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遇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因 疾 病, 经 医 生 诊 断 必 须 住 院 治 疗, 对 其 入 住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下 列 医 疗 费 用, 我 们 在 约 定 的 给 付 范 围 和 约 定 的 限 额 内, 扣 除 约 定 的 免 赔 额 后, 按 约 定 的 比 例 给 付 保 险 金 予 被 保 险 人 1. 床 位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住 院 期 间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不 高 于 标 准 单 人 病 房 的 住 院 床 位 费, 包 含 膳 食 费 膳 食 费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期 间 食 用 由 医 院 提 供 的 合 理 的 符 合 惯 常 标 准 的 膳 食, 且 由 医 院 开 具 正 式 膳 食 费 发 票 的 膳 食 费 用 2. 陪 床 床 位 费 指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时,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 仅 限 一 人 ) 在 同 一 病 房 内 陪 同 留 宿 而 发 生 的 加 床 费 3. 重 症 监 护 室 床 位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住 院 期 间 出 于 医 学 必 要 而 入 住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床 位 费 4. 医 生 费 和 护 理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住 院 期 间, 为 确 诊 疾 病 或 伤 害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外 科 医 生 麻 醉 医 生 或 内 科 医 生 以 及 专 科 医 生 的 诊 疗 费 会 诊 费 以 及 住 院 期 间 根 据 医 嘱 所 示 的 护 理 等 级 确 定 的 专 业 护 理 人 员 的 护 理 费

5. 处 方 药 品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住 院 期 间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由 医 生 开 具 处 方 的 西 药 中 成 药 和 中 药 费 用 6. 手 术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住 院 期 间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手 术 费 用, 包 括 手 术 费 手 术 材 料 费 麻 醉 费 手 术 后 监 护 费 和 手 术 植 入 材 料 费 7. 检 查 化 验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住 院 期 间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各 项 检 验 化 验 以 及 检 查 费 用 8. 物 理 治 疗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住 院 期 间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由 物 理 治 疗 医 师 进 行 的 各 项 物 理 治 疗 费 9. 输 血 以 及 注 射 治 疗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住 院 期 间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各 项 输 血 注 射 治 疗 费 10. 癌 症 放 化 疗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住 院 期 间 接 受 与 治 疗 癌 症 直 接 相 关 的 放 化 疗 而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费 用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或 者 合 法 注 册 的 诊 所 门 诊 接 受 与 治 疗 癌 症 直 接 相 关 的 放 化 疗, 我 们 按 照 本 项 责 任 的 约 定 承 担 癌 症 放 化 疗 费 用 11. 肾 透 析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住 院 期 间 接 受 与 肾 透 析 直 接 相 关 的 治 疗 而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费 用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或 者 合 法 注 册 的 诊 所 门 诊 接 受 与 肾 透 析 直 接 相 关 的 治 疗, 我 们 按 照 本 项 责 任 的 约 定 承 担 肾 透 析 的 治 疗 费 用 12. 当 地 救 护 车 费 指 使 用 医 院 或 合 法 注 册 急 救 中 心 的 医 疗 专 用 救 护 车 辆 在 住 院 所 在 地 护 送 被 保 险 人 入 住 医 院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费 用, 包 括 在 急 救 车 内 发 生 的 治 疗 和 药 物 费 用 13. 手 术 后 康 复 治 疗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手 术 后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各 项 康 复 治 疗 费 14. 精 神 疾 病 治 疗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住 院 期 间 接 受 执 业 精 神 科 医 生 直 接 进 行 的 精 神 疾 病 治 疗 而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医 疗 费 用

15. 出 院 后 的 家 庭 护 理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院 后, 由 医 生 建 议 聘 请 合 格 护 士 提 供 家 庭 护 理 而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费 用 本 项 责 任 的 累 计 给 付 天 数 以 九 十 天 为 限 16. 无 理 赔 住 院 津 贴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第 2.4.1.1 条 约 定 范 围 内 的 住 院 治 疗, 且 我 们 无 需 给 付 本 合 同 第 2.4.1.1 条 中 的 第 1 项 至 第 15 项 的 各 项 保 险 金, 我 们 将 按 照 被 保 险 人 的 实 际 住 院 天 数 乘 以 约 定 的 每 日 无 理 赔 住 院 津 贴 金 额, 一 次 性 给 付 无 理 赔 住 院 津 贴,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累 计 给 付 天 数 最 多 以 三 十 日 为 限 对 于 以 上 第 1 项 至 第 16 项 保 险 责 任, 如 果 单 项 保 险 责 任 存 在 保 险 金 限 额, 则 我 们 对 同 一 被 保 险 人 累 计 给 付 的 单 项 责 任 保 险 金, 以 约 定 的 该 单 项 保 险 责 任 的 保 险 金 限 额 为 限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的 保 险 金 限 额 为 限 2.4.1.2 门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遇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因 疾 病, 在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或 合 法 注 册 的 诊 所 进 行 门 急 诊 治 疗, 对 其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下 列 医 疗 费 用, 我 们 在 约 定 的 给 付 范 围 和 约 定 的 限 额 内, 扣 除 约 定 的 免 赔 额 后, 按 约 定 的 比 例 给 付 保 险 金 予 被 保 险 人 1. 挂 号 费 / 诊 疗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门 急 诊 治 疗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挂 号 费 和 医 生 诊 疗 费 2. 检 查 化 验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门 急 诊 治 疗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各 项 检 验 化 验 以 及 检 查 费 用 3. 处 方 药 品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门 急 诊 治 疗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由 医 生 开 具 处 方 且 必 需 的 西 药 中 成 药 和 中 药 费 用 4. 物 理 治 疗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门 急 诊 治 疗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由 物 理 治 疗 师 进 行 的 各 项 物 理 治 疗 费 5. 门 诊 手 术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门 急 诊 治 疗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手 术 费 用, 包 括 手 术 费 手 术 材 料 费 麻 醉 费 手 术 后 监 护 费 6. 精 神 疾 病 治 疗 费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门 急 诊 接 受 执 业 精 神 科 医 生 直 接 进 行 的 精 神 疾 病 治 疗 而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医 疗 费 用

7. 其 他 门 诊 费 用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门 急 诊 治 疗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除 第 2.4.1.2 条 中 的 第 1 项 至 第 6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费 用 对 于 以 上 第 1 项 至 第 7 项 保 险 责 任, 如 果 单 项 保 险 责 任 存 在 保 险 金 限 额, 则 我 们 对 同 一 被 保 险 人 累 计 给 付 的 单 项 责 任 保 险 金, 以 约 定 的 该 单 项 保 险 责 任 的 保 险 金 限 额 为 限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门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门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的 保 险 金 限 额 为 限 2.4.2 可 选 保 险 责 任 2.4.2.1 生 育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女 性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生 效 日 ( 若 被 保 险 人 连 续 参 加 本 保 险 责 任, 以 第 一 个 生 效 日 为 准 ) 起 十 个 月 后, 实 际 发 生 下 列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医 疗 费 用,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给 付 生 育 医 疗 保 险 金 予 被 保 险 人 生 育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约 定 的 生 育 医 疗 保 险 金 基 本 限 额 为 限 1. 孕 前 常 规 检 查 及 产 前 检 查 费 用, 包 括 每 次 妊 娠 期 内 两 次 超 声 波 检 查 费 ( 对 于 医 生 提 供 必 要 性 证 明 的 高 危 或 伴 有 并 发 症 的 妊 娠, 可 以 包 括 两 次 以 上 的 超 声 波 检 查 费 ); 2.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医 学 原 因 导 致 的 流 产 或 终 止 妊 娠 而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 3. 被 保 险 人 分 娩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 4. 因 妊 娠 并 发 症 产 生 的 治 疗 费 用 ; 5. 新 生 婴 儿 出 生 后 14 天 内 未 出 院 期 间 所 接 受 的 治 疗 费 用, 包 括 护 理 费 ( 包 括 包 皮 环 切 ) 及 疫 苗 费 用, 疫 苗 包 括 乙 肝 疫 苗, 卡 介 苗, 脊 髓 灰 质 炎 疫 苗, 百 白 破, 流 脑 疫 苗, 乙 脑 疫 苗 6. 产 后 一 次 复 查 费 用 由 于 怀 孕 或 分 娩 引 发 被 保 险 人 并 发 症 时, 对 并 发 症 的 治 疗 超 出 生 育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基 本 限 额 的, 我 们 按 照 约 定 的 并 发 症 赔 付 比 例 进 行 赔 付, 但 并 发 症 超 出 生 育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基 本 限 额 部 分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并 发 症 的 保 险 金 限 额 生 育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不 包 括 : 1. 非 医 学 原 因 的 选 择 性 终 止 妊 娠 及 其 并 发 症 ; 2. 医 生 认 为 非 医 疗 必 要 的 选 择 性 剖 腹 产, 以 及 因 此 产 生 的 治 疗 费 用 及 其 并 发 症 ; 3. 产 前 辅 导 课 程, 与 分 娩 无 关 的 助 产 士 等 费 用 ; 4. 计 划 在 家 中 分 娩 导 致 或 引 起 的 并 发 症 ; 5. 避 孕 节 育 绝 育 ( 含 绝 育 以 及 绝 育 恢 复 手 术 ) 治 疗 不 孕 不 育 症 性 病 性 功 能 相 关 治 疗 变 性 手 术, 或 由 前 述 情 形 导 致 的 并 发 症 的 治 疗 ;

6. 因 健 康 原 因 被 医 师 建 议 不 宜 旅 行 的 被 保 险 人 执 意 旅 行 或 怀 孕 28 周 以 上 乘 坐 飞 机 旅 行 引 起 的 伤 害 或 病 症 的 治 疗 2.4.2.2 牙 科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发 生 的 下 列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医 疗 费 用,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给 付 牙 科 医 疗 保 险 金 予 被 保 险 人 1. 紧 急 牙 科 治 疗 费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直 接 导 致 的, 且 于 该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日 起 15 天 内 接 受 的 紧 急 牙 科 治 疗 和 原 位 牙 修 复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原 带 有 牙 冠 填 充 物 或 有 裂 逢 的 牙 齿 以 及 常 规 牙 科 治 疗 和 根 管 治 疗 该 项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紧 急 牙 科 保 险 金 限 额 为 限 2. 预 防 性 牙 科 治 疗 费 包 括 常 规 牙 科 X 光 检 查 牙 齿 健 康 指 导 涂 氟 治 疗 洁 齿 和 抛 光 ( 预 防 ) 费, 每 一 保 单 年 度 最 多 两 次 牙 齿 清 洁 费 3. 基 础 牙 科 治 疗 费 包 括 汞 合 金 或 树 脂 复 合 填 充 物 简 单 拔 牙 4. 重 大 牙 科 治 疗 费 包 括 根 管 充 填 牙 体 修 复 ( 冠 桥 嵌 体 等 ) 智 齿 / 阻 生 牙 拔 除 费 ( 包 括 相 关 的 化 验 和 麻 醉 费 用 ) 16 岁 ( 含 ) 以 下 儿 童 牙 齿 矫 正 治 疗 以 上 第 2 项 至 第 4 项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约 定 的 除 紧 急 牙 科 以 外 的 其 他 牙 科 医 疗 保 险 金 限 额 为 限 牙 科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不 包 括 : 1. 被 保 险 人 未 按 牙 科 医 生 的 建 议 在 投 保 前 进 行 必 要 的 牙 科 治 疗 而 引 起 的 在 投 保 后 的 牙 科 治 疗 费 用 ; 2. 非 治 疗 必 需 的 以 美 容 为 目 的 的 牙 齿 处 理 美 白 义 齿 高 嵌 体 种 植 牙 贴 面 以 及 相 关 费 用 ; 3. 除 保 险 单 特 别 约 定 外, 牙 齿 种 植 以 及 任 何 牙 科 治 疗 过 程 中 所 使 用 的 贵 金 属 材 料 假 牙 2.4.2.3 眼 科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发 生 的 下 列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医 疗 费 用,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给 付 眼 科 医 疗 保 险 金 予 被 保 险 人 眼 科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约 定 的 眼 科 医 疗 保 险 金 限 额 为 限 1.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一 次 验 光 费 2. 眼 镜 费 :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两 片 隐 形 眼 镜 或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一 付 框 架 眼 镜 眼 科 保 险 责 任 不 包 括 :

1. 不 是 以 矫 正 视 力 为 目 的 或 主 要 目 的 的 眼 镜, 如 因 美 容 需 要 而 配 置 的 隐 形 眼 镜 太 阳 眼 镜 ( 包 括 处 方 的 太 阳 眼 镜 ) 防 风 沙 镜 防 紫 外 镜 防 红 外 镜 等 ; 2. 视 力 治 疗 或 视 力 训 练,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激 光 角 膜 切 开 术 准 分 子 激 光 原 位 角 膜 磨 镶 术 屈 光 不 正 ( 包 括 近 视 远 视 ) 外 科 校 正 术 等 2.4.2.4 体 检 我 们 对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发 生 的 每 年 一 次 常 规 体 检 费 用, 根 据 本 合 同 所 附 的 保 障 利 益 表 给 付 保 险 金 该 项 保 险 金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约 定 的 体 检 限 额 为 限 该 项 体 检 责 任 不 包 括 : 1. 除 第 8.16 条 所 列 示 各 项 目 外 的 其 他 常 规 检 查 项 目 和 免 疫 项 目 ; 2. 出 于 行 政 或 管 理 事 务 目 的 ( 包 括 与 投 保 保 险 招 聘 入 学 或 运 动 相 关 的 体 格 检 查 ) 的 体 检 婚 前 体 检 旅 游 体 检 出 境 体 检 疾 病 普 查 等 ; 3. 各 种 医 疗 咨 询 医 疗 鉴 定 和 健 康 预 测 : 包 括 健 康 咨 询 家 庭 咨 询 性 咨 询 婚 前 咨 询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精 神 病 鉴 定 孕 妇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各 种 验 伤 鉴 定 亲 子 鉴 定 遗 传 基 因 鉴 定 等 费 用 2.4.2.5 全 球 紧 急 救 援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在 旅 行 期 间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者 突 发 急 性 病 需 紧 急 救 援 的, 我 们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通 过 我 们 授 权 的 救 援 服 务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救 援 机 构 )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1. 紧 急 救 援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1) 安 排 就 医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经 我 们 或 救 援 机 构 授 权 的 医 生 确 认 需 要 医 疗 援 助 的, 我 们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被 保 险 人 至 距 离 事 发 地 最 近 或 我 们 或 救 援 机 构 授 权 的 医 生 认 为 最 合 适 的 医 院 就 医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转 送 费 用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救 援 机 构 不 能 替 代 当 地 急 救 机 构 的 角 色 和 急 救 功 能, 被 保 险 人 经 当 地 急 救 机 构 送 往 最 近 医 院 的, 我 们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承 担 相 应 的 转 送 费 用 (2) 紧 急 转 运 如 果 我 们 或 救 援 机 构 授 权 的 医 生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病 情 需 要, 且 当 地 医 院 条 件 不 能 保 证 被 保 险 人 得 到 充 分 救 治 的, 我 们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以 事 发 地 能 够 提 供 的 最 合 适 的 方 式 安 排 医 疗 设 备 运 输 工 具 及 随 行 医 护 人 员, 将 被 保 险 人 转 送 至 我 们 或 救 援 机 构 授 权 的 医 生 认 为 更 合 适 的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并 承 担 相 关 运 送 费 用 (3) 家 长 陪 同 住 院 或 住 宿 对 于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被 保 险 人 需 住 院 治 疗 时, 我 们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可 安 排 与 其 同 行 的 一 位 家 长 陪 同 留 宿 若 该 医 院 无 陪 住 设 施, 我 们 可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该 家 长 入 住 医 院 附 近 的 酒 店, 但 累 计 入 住 天 数 以 约 定 的 天 数 为 限, 我 们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承 担 的 每 晚 住 宿 费 用 以 约 定 的 限 额 为 限

(4) 运 送 回 国 内 常 驻 地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治 疗 措 施 结 束 后, 如 果 我 们 或 救 援 机 构 授 权 的 医 生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病 情 或 伤 势 已 稳 定 可 以 旅 行 时, 我 们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经 济 交 通 方 式 送 其 返 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常 驻 地, 且 尽 可 能 安 排 被 保 险 人 使 用 原 始 回 程 票 若 被 保 险 人 的 原 始 回 程 票 因 救 援 过 程 而 过 期 失 效, 我 们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承 担 回 程 票 的 费 用 若 被 保 险 人 无 原 始 回 程 票, 则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常 驻 地 的 回 程 票 费 用 将 由 其 自 行 承 担 如 果 我 们 或 救 援 机 构 授 权 的 医 生 认 为 有 必 要, 我 们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为 被 保 险 人 安 排 医 疗 护 送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如 果 我 们 或 救 援 机 构 授 权 的 医 生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在 抵 达 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常 驻 地 时 仍 需 住 院 治 疗 的, 我 们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转 送 被 保 险 人 至 其 指 定 的 医 院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指 定 医 院 的, 我 们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转 送 被 保 险 人 至 我 们 或 救 援 机 构 授 权 的 医 生 指 定 的 医 院, 该 次 转 送 回 国 内 常 驻 地 的 责 任 终 止 (5) 安 排 同 行 直 系 亲 属 返 回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旅 行 中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导 致 住 院 接 受 治 疗 10 天 以 上 ( 不 含 10 天 ) 或 身 故, 我 们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以 经 济 交 通 方 式 安 排 其 随 行 的 一 名 直 系 亲 属 返 回 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常 驻 地, 并 将 尽 可 能 使 用 该 名 直 系 亲 属 的 原 始 回 程 票 若 被 保 险 人 的 该 名 直 系 亲 属 的 原 始 回 程 票 因 救 援 过 程 而 过 期 失 效, 我 们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承 担 该 名 直 系 亲 属 返 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常 驻 地 的 回 程 票 费 用 若 该 名 直 系 亲 属 无 原 始 回 程 票, 则 返 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常 驻 地 的 回 程 票 费 用 将 由 其 自 行 承 担 (6) 安 排 直 系 亲 属 探 视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旅 行 中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导 致 住 院 接 受 治 疗 10 天 以 上 ( 不 含 10 天 ) 或 身 故, 我 们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以 经 济 交 通 方 式 安 排 一 名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最 亲 近 的 亲 属 指 定 的 直 系 亲 属 从 被 保 险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常 驻 地 至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地, 并 承 担 往 返 交 通 以 及 在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地 住 宿 的 费 用, 但 累 计 住 宿 天 数 以 约 定 的 天 数 为 限, 我 们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承 担 的 每 晚 住 宿 费 用 约 定 的 限 额 为 限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 包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住 院, 该 直 系 亲 属 需 自 己 获 得 前 往 国 或 地 区 的 签 证, 并 且 自 行 承 担 签 证 费 用 2. 遗 体 或 骨 灰 处 理 及 运 送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身 故 的, 我 们 在 当 地 法 律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按 照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愿 或 其 家 属 的 愿 望, 以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承 担 责 任 及 相 关 费 用 : (1) 遗 体 转 送 回 国 内 常 驻 地 在 相 关 法 律 的 许 可 下, 我 们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以 经 济 交 通 方 式 将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体 从 身 故 地 转 送 至 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常 驻 地, 并 承 担 合 理 的

灵 柩 费 和 灵 柩 转 送 费, 其 中 灵 柩 费 最 高 以 约 定 的 限 额 为 限 若 被 保 险 人 为 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或 为 香 港 澳 门 或 台 湾 地 区 人 士 的, 我 们 可 按 被 保 险 人 家 属 的 意 愿,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将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体 转 送 至 被 保 险 人 家 属 指 定 的 地 点 (2) 遗 体 火 化 和 骨 灰 转 送 回 国 内 常 驻 地 我 们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体 在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地 火 化, 并 用 经 济 交 通 方 式 将 骨 灰 盒 转 送 至 被 保 险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的 常 驻 地 我 们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承 担 火 化 费 用 骨 灰 盒 费 用 和 骨 灰 盒 转 送 回 国 内 常 驻 地 的 费 用, 但 火 化 费 及 骨 灰 盒 费 用 以 不 超 过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地 普 通 丧 葬 标 准 为 限 若 被 保 险 人 为 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或 为 香 港 澳 门 或 台 湾 地 区 人 士 的, 我 们 可 按 被 保 险 人 家 属 的 意 愿,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将 被 保 险 人 的 骨 灰 盒 转 送 至 被 保 险 人 家 属 指 定 的 地 点 (3) 就 地 安 葬 被 保 险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以 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身 故 的, 我 们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将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体 在 其 身 故 地 就 地 安 葬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但 就 地 安 葬 费 最 高 以 约 定 的 限 额 为 限 以 上 第 2.4.2.5 条 中 的 各 项 保 险 责 任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您 与 我 们 约 定 的 全 球 紧 急 救 援 医 疗 以 及 遗 体 运 送 及 安 葬 的 保 险 金 限 额 为 限 第 2.4.2.5 条 保 险 责 任 不 包 括 : 1. 对 于 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或 者 香 港 澳 门 或 台 湾 地 区 的 被 保 险 人 前 往 被 保 险 人 国 籍 所 在 或 其 拥 有 永 久 居 留 资 格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期 间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2. 被 保 险 人 前 往 出 发 地 所 在 国 政 府 目 的 地 所 在 国 政 府 或 者 联 合 国 明 确 告 知 不 建 议 前 往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 3. 在 山 区 海 上 沙 漠 丛 林 或 者 类 似 的 偏 僻 的 地 方 进 行 搜 寻 及 援 救 被 保 险 人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包 括 为 从 船 只 或 者 海 上 撤 离 到 岸 边 的 空 中 或 者 海 上 搜 寻 费 用 ; 4. 对 因 健 康 原 因 被 医 生 建 议 不 宜 旅 行 的 被 保 险 人 执 意 旅 行 引 起 的 伤 害 或 者 疾 病 的 救 援 费 用 ; 5. 宗 教 仪 式 或 者 鲜 花 等 费 用 2.4.2.6 全 球 紧 急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当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者 突 发 急 性 病 情 况 时, 可 以 不 受 保 障 区 域 的 限 制, 但 被 保 险 人 应 就 近 接 受 治 疗, 我 们 按 照 基 本 保 险 责 任 的 第 2.4.1.1 条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和 第 2.4.1.2 条 门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中 的 相 关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并 且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与 第 2.4.1.1 条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和 第 2.4.1.2 条 门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约 定 的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的 基 本 保 险 责 任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由 于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者 突 发 急 性 病, 需 要 接 受 紧 急 医 疗 的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就 近 的 合 法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治 疗, 并 在 开 始 治 疗 后 72 小 时 内 通 知 我 们 我 们 或 我 们 授 权

的 机 构 有 权 对 该 次 治 疗 是 否 属 于 紧 急 医 疗 予 以 审 核, 并 书 面 回 复 未 获 得 书 面 许 可 回 复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的 保 障 地 区 外 的 紧 急 医 疗,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该 项 全 球 紧 急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不 包 括 : 1. 对 与 被 保 险 人 到 达 保 障 区 域 以 外 国 家 和 地 区 前 已 有 疾 病 和 症 状 相 关 的 治 疗 ; 2. 常 规 医 疗 ; 3. 可 以 推 迟 至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保 障 区 域 后 接 受 的 医 疗 ; 4. 被 保 险 人 事 先 计 划 好 或 应 该 预 料 到 的 治 疗 ; 5. 因 被 保 险 人 已 知 或 应 该 知 道 的 情 形 而 发 生 的 治 疗 ; 6. 妊 娠 分 娩 流 产 及 其 引 发 的 相 关 病 症 ; 7. 被 保 险 人 前 往 出 发 地 所 在 国 政 府 目 的 地 所 在 国 政 府 或 联 合 国 明 确 告 知 不 建 议 前 往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 8. 因 健 康 原 因 被 医 生 建 议 不 宜 旅 行 的 被 保 险 人 执 意 旅 行 引 起 的 伤 害 或 疾 病 的 治 疗 费 2.5 责 任 免 除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因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 若 被 保 险 人 连 续 参 加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以 第 一 个 生 效 日 为 准 ) 之 前 被 保 险 人 已 患 的 疾 病 ( 或 症 状 ) 或 其 复 发 所 致, 但 被 保 险 人 告 知 并 经 我 们 书 面 同 意 承 保 的 除 外 ; 2. 您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3.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4.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或 故 意 自 致 的 伤 害 ; 5.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6.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7.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8.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9.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10. 被 保 险 人 受 管 制 药 物 的 影 响 或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服 用 涂 用 或 注 射 药 物 所 致 ; 11. 被 保 险 人 因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所 致 ; 12. 外 科 整 形 手 术 (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除 外 ) 牙 齿 修 复 或 整 形 ( 牙 科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指 明 赔 付 的 除 外 ); 13. 屈 光 不 正 之 矫 正 治 疗, 义 眼 或 助 听 器 义 肢 或 其 他 附 属 品 之 装 配 ;

14.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潜 水 滑 水 滑 雪 滑 冰 滑 翔 翼 跳 伞 攀 岩 运 动 探 险 活 动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马 术 拳 击 特 技 表 演 赛 马 各 种 车 辆 表 演 车 辆 竞 赛 或 练 习 驾 驶 卡 丁 车 等 高 风 险 运 动 ; 15. 妊 娠 流 产 分 娩 ( 含 剖 腹 产 ) 及 以 上 原 因 导 致 之 并 发 症, 不 孕 不 育 症, 人 工 受 孕, 避 孕, 节 育 及 绝 育 手 术 ( 生 育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指 明 赔 付 的 除 外 ); 16. 非 医 学 必 需 的 手 术 和 治 疗 的 费 用, 例 如 仅 有 临 床 不 适 症 状, 入 院 诊 断 和 出 院 诊 断 均 不 是 明 确 疾 病 ( 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颁 布 的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为 准 ) 的 住 院 检 查 化 验 超 过 通 常 惯 例 水 平 的 费 用 ; 17. 美 容 整 容 包 皮 环 切 ( 生 育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指 明 赔 付 的 新 生 儿 14 天 内 的 包 皮 环 切 手 术 除 外 ) 非 医 学 必 需 的 激 素 治 疗 脱 发 痤 疮 良 性 皮 肤 损 害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痣 皮 赘 疣 色 素 沉 着 黄 褐 斑 胎 记 ) 白 癫 风 浅 表 静 脉 曲 张 蜘 蛛 痣 非 瘢 痕 疙 瘩 型 瘢 痕 纹 身 去 除 皮 肤 变 色 的 治 疗 或 手 术 费 减 肥 治 疗 睡 眠 治 疗 营 养 咨 询 丰 胸 或 缩 胸 治 疗 戒 烟 治 疗 等 ; 18. 非 医 疗 直 接 相 关 的 的 服 务 费 用, 例 如 电 话 / 电 视 额 外 膳 食 额 外 床 或 者 类 似 的 设 施 ; 19. 除 手 术 植 入 材 料 外 的 耐 用 医 疗 设 备 义 体 矫 正 器 具 ; 20. 对 遗 体 或 供 体 实 施 的 任 何 活 细 胞 冷 冻 贮 藏 植 入 和 再 植 入 费 用 ; 21.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检 查 麻 醉 手 术 治 疗 药 物 治 疗 等 而 导 致 的 医 疗 意 外 和 / 或 医 疗 事 故 引 起 的 治 疗, 以 及 由 于 服 用 非 处 方 药 或 未 遵 医 嘱 服 用 处 方 药 导 致 的 伤 害 引 起 的 治 疗 的 费 用 ; 22.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其 健 康 状 况 不 适 宜 的 活 动 或 运 动 所 导 致 的 意 外 或 所 引 发 的 疾 病 ; 23. 任 何 在 疗 养 院 水 疗 院 温 泉 天 然 诊 所 健 身 房 无 合 法 行 医 资 格 的 场 所 或 因 为 家 庭 医 疗 的 需 要 而 建 立 具 有 医 院 装 备 的 并 成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家 或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组 成 部 分 所 发 生 的 膳 食 和 治 疗 费 用 ; 24. 任 何 康 复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住 院 治 疗 所 必 需 的, 且 在 专 家 的 控 制 和 指 导 下 在 指 定 的 康 复 中 心 进 行 的 康 复 ; 25. 任 何 心 理 失 常 的 治 疗 及 相 关 心 理 医 生 家 庭 医 生 或 临 终 安 慰 的 费 用 ; 26. 因 学 习 障 碍 多 动 症 注 意 力 集 中 缺 陷 语 言 障 碍 矫 正 行 为 问 题 和 儿 童 发 展 问 题 而 接 受 的 治 疗 ; 27. 被 保 险 人 挂 床 治 疗 ; 28. 实 验 性 及 试 验 性 治 疗 及 手 术 ; 29. 应 由 法 定 保 险 承 担 的 与 工 伤 相 关 的 费 用 ; 30. 被 保 险 人 与 就 诊 之 医 疗 人 员 或 医 疗 机 构 由 于 诉 讼 争 议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31. 任 何 与 性 功 能 或 性 能 力 障 碍 相 关 的 治 疗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预 先 批 准 在 非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非 突 发 急 性 病 情 况 下,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需 进 行 如 下 治 疗 或 检 查, 需 获 得 我 们 或 我 们 授 权 机 构 的 预 先 批 准 : 1. 住 院 治 疗 ; 2. 器 管 移 植 ; 3. 住 院 时 购 买 辅 助 器 材 ; 4. 牙 科 重 大 治 疗, 包 括 根 管 充 填 牙 体 修 复 ( 冠 桥 嵌 体 等 ) 智 齿 / 阻 生 牙 拔 除 ( 包 括 相 关 的 化 验 和 麻 醉 ) 16 岁 ( 含 ) 以 下 儿 童 牙 齿 矫 正 治 疗 ; 5. 家 庭 护 理 ; 6. 首 次 放 疗 化 疗 以 及 肾 透 析 治 疗 ;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上 述 治 疗 或 检 查 前, 需 要 提 前 五 日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预 先 批 准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以 下 信 息 1. 诊 断 ; 2. 所 需 医 学 治 疗 的 描 述 ; 3. 实 施 治 疗 的 医 疗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4. 预 计 的 治 疗 开 始 日 期 和 持 续 时 间 ; 5. 预 计 的 治 疗 费 用 ; 6. 被 保 险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其 他 信 息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预 先 批 准 之 申 请, 我 们 或 我 们 授 权 机 构 将 予 以 书 面 回 复, 被 保 险 人 的 治 疗 应 在 收 到 书 面 许 可 回 复 后 开 始 对 于 未 申 请 或 未 获 得 书 面 许 可 回 复 的 上 述 治 疗 或 检 查 费 用, 我 们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未 经 许 可 的 赔 付 比 例 进 行 赔 付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应 于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如 果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我 们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3.3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和 资 料 原 件 : 1. 您 的 证 明 材 料 保 险 单 或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 2.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由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出 具 的 医 疗 诊 断 书, 包 括 完 整 的 门 急 诊 病 历 住 院 病 历

出 院 小 结 等 ; 4. 医 疗 费 原 始 收 费 凭 证 和 费 用 清 单 明 细 ( 包 括 门 诊 住 院 等 ); 5. 其 它 与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若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任 何 费 用 已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得 到 了 部 分 赔 偿, 我 们 仅 对 剩 余 部 分 按 照 本 合 同 进 行 给 付 被 保 险 人 需 提 供 已 注 明 给 付 比 例 或 给 付 金 额 的 医 疗 费 用 收 据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收 据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上 应 加 盖 给 付 单 位 的 印 章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3.4 保 险 金 给 付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五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因 第 三 方 原 因 导 致 的 延 迟 除 外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将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我 们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我 们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3.5 诉 讼 时 效 被 保 险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两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4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4.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以 及 交 费 方 式 由 您 和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载 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您 应 在 本 合 同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向 我 们 交 纳 应 交 的 保 险 费 5 解 除 合 同 5.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您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向 我 们 书 面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您 的 证 明 材 料 保 险 单 或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 2. 保 险 费 发 票 ;

3.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自 我 们 收 到 您 的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我 们 自 收 到 您 的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解 除 时 所 有 未 曾 发 生 保 险 金 给 付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您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6 如 实 告 知 6.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我 们 应 向 您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我 们 责 任 的 条 款,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您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您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我 们 就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您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6.2 不 如 实 告 知 的 后 果 如 果 您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条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如 果 您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已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我 们 有 权 追 索 如 果 您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在 扣 除 已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后 退 还 保 险 费 我 们 在 本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您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7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7.1 年 龄 性 别 错 误 您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和 性 别 在 投 保 单 或 被 保 险 人 名 册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1.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或 性 别 限 制 的,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2.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您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付 保 险 费 和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3.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您 7.2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您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可 提 出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的 书 面 申 请, 经 我 们 同 意 并 在 本 合 同 上 批 注 后 生 效 7.3 被 保 险 人 变 动 因 在 职 人 员 变 动 需 要 加 保 的, 您 应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我 们 经 审 核 同 意 并 收 取 相 应 保 险 费 后, 开 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您 因 被 保 险 人 离 职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终 止 被 保 险 人 责 任 时, 应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该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自 通 知 到 达 之 次 日 零 时 起 丧 失 如 您 要 求 的 终 止 被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日 期 在 通 知 到 达 日 之 后, 则 该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自 申 请 终 止 责 任 日 的 零 时 起 丧 失 我 们 向 您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已 发 生 本 合 同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将 不 接 受 减 少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申 请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数 少 于 三 人 时,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向 您 退 还 剩 余 未 曾 发 生 保 险 金 给 付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7.4 通 讯 方 式 变 更 为 了 保 障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当 您 的 通 讯 方 式 有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您 不 作 上 述 通 知 时,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通 讯 方 式 所 发 送 的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您 7.5 资 料 提 供 您 应 保 存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详 细 记 录 其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出 生 日 期 交 费 金 额 以 及 其 它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资 料 必 要 时 您 应 按 我 们 的 要 求 提 供 上 述 资 料 7.6 救 援 无 法 实 施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在 部 分 国 家 和 地 区, 我 们 不 承 担 第 2.4.7 条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我 们 有 权 根 据 救 援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所 覆 盖 地 区 情 况 确 定 救 援 无 法 实 施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救 援 无 法 实 施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由 我 们 与 您 在 投 保 时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批 注 或 服 务 手 册 上 载 明 7.7 法 律 适 用 一 切 产 生 与 本 合 同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应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并 应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予 以 解 释 但 是, 我 们 通 过 我 们 授 权 的 救 援 机 构 对 被 保 险 人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救 援 均 取 决 于 并 服 从 于 当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而 且 不 得 超 出 被 保 险 人 被 救 援 时 所 在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国 际 条 约 的 范 围 7.8 争 议 处 理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其 解 决 方 式 由 当 事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1.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其 附 加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仲 裁 按 该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并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 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其 附 加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院 起 诉 8 释 义 8.1 保 单 周 年 日 指 保 单 生 效 之 后 每 年 与 生 效 日 对 应 的 日 期, 如 果 保 单 年 度 的 该 日 期 大 于 当 月 天 数, 我 们 则 将 该 月 的 最 后 一 日 作 为 当 年 的 保 单 周 年 日 8.2 保 单 年 度 从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保 单 周 年 日 零 时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保 单 周 年 日 零 时 止 为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8.3 意 外 伤 害 指 遭 受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直 接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8.4 医 生 指 在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内 行 医 并 拥 有 处 方 权 的 医 生 (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其 配 偶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除 外 ) 8.5 住 院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生 诊 断 必 须 入 住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住 院 部 内 进 行 留 院 治 疗, 并 办 理 正 式 的 出 入 院 手 续 ; 但 住 院 并 不 包 括 观 察 室 其 他 非 正 式 病 房 联 合 病 房 健 康 体 检 病 房 家 庭 病 床 或 挂 床 治 疗 8.6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应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1. 拥 有 合 法 经 营 执 照 ; 2. 设 立 的 主 要 目 的 为 向 受 伤 者 和 患 病 者 提 供 留 院 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 3. 有 合 格 的 医 生 (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其 配 偶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除 外 ) 和 护 士 提 供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 4. 具 有 系 统 性 诊 疗 等 程 序 或 手 术 设 备 的 综 合 性 医 院 或 专 科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观 察 室 联 合 病 房 和 康 复 病 房 ; 5. 非 主 要 作 为 康 复 医 院 诊 所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8.7 合 理 且 必 需 指 针 对 伤 害 或 疾 病 本 身 的 医 疗 服 务 以 及 治 疗, 并 有 确 实 的 医 疗 需 要, 治 疗 应 具 医 学 依 据 并 符 合 医 学 上 的 普 遍 标 准

8.8 周 岁 指 按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8.9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指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由 有 权 机 构 制 作 颁 发 的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 文 件 等,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护 照 军 人 证 等 8.10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指 医 院 住 院 部 内 为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需 要 重 症 监 护 及 医 疗 护 理 的 病 人 而 设 立 的 病 房, 有 重 症 监 护 医 生 和 护 士 提 供 二 十 四 小 时 持 续 护 理 及 治 疗, 并 设 有 精 密 监 护 及 复 苏 抢 救 的 设 备, 但 不 包 括 急 诊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8.11 处 方 药 品 指 注 册 医 师 开 具 处 方 的 且 被 就 诊 所 在 国 认 可 的 药 品 ; 申 请 赔 付 时, 该 药 必 须 是 由 拥 有 所 在 国 合 法 执 照 的 药 房 分 发 的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下 列 药 品 : 1. 中 药 类 : 冬 虫 夏 草 海 马 猴 枣 琥 珀 灵 芝 羚 角 鹿 茸 玛 瑙 麝 香 藏 红 花 燕 窝 野 山 参 ; 2. 保 健 品 以 及 纯 营 养 品 类 药 品 ; 3. 美 容 和 减 肥 药 品 8.12 手 术 植 入 材 料 手 术 植 入 材 料 包 括 : 1. 植 入 器 材 : 骨 板 骨 钉 骨 针 骨 棒 脊 柱 内 固 定 器 材 结 扎 丝 聚 髌 器 骨 蜡 骨 修 复 材 料 脑 动 脉 瘤 夹 银 夹 血 管 吻 合 夹 ( 器 ) 心 脏 或 组 织 修 补 材 料 眼 内 充 填 材 料 神 经 补 片 义 乳 ( 乳 腺 癌 等 疾 病 导 致 乳 房 切 除 术 中 植 入 ); 2. 植 入 性 人 工 器 官 : 人 工 食 道 人 工 血 管 人 工 椎 体 人 工 关 节 人 工 尿 道 人 工 瓣 膜 人 工 肾 人 工 颅 骨 人 工 颌 骨 人 工 心 脏 人 工 肌 腱 人 工 耳 蜗 人 工 肛 门 封 闭 器 ; 3. 接 触 式 人 工 器 官 : 人 工 喉 人 工 皮 肤 人 工 角 膜 ; 4. 支 架 : 血 管 支 架 前 列 腺 支 架 胆 道 支 架 食 道 支 架 ; 5. 其 他 : 脑 起 搏 器 心 脏 起 搏 器 急 救 中 使 用 的 颈 托 下 列 项 目 不 包 含 在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 1. 移 植 器 官 的 获 取 费 用 或 从 器 官 源 体 切 除 器 官 费 用 器 官 运 送 及 相 关 保 管 费 用 ; 2. 用 于 治 疗 II 型 糖 尿 病 的 外 置 胰 岛 素 泵 ; 3. 各 种 矫 正 器, 包 括 : 义 肢 义 眼 及 非 急 救 中 使 用 的 颈 托 夹 板 ;

4. 假 发 ; 5. 轮 椅 及 各 种 电 动 助 行 器 械 ; 6. 助 听 器 8.13 精 神 疾 病 指 国 际 疾 病 标 准 编 码 ICD-10 中 所 列 明 的 编 码 为 F00 至 F99 疾 病 或 根 据 中 国 精 神 病 分 类 方 案 和 诊 断 标 准 (CCDM-3) 诊 断 的 精 神 疾 病 8.14 妊 娠 并 发 症 指 孕 妇 在 妊 娠 期 发 生 的 妊 娠 高 血 压 综 合 症 子 痫 胎 盘 早 剥 前 置 胎 盘 等 疾 病 8.15 简 单 拔 牙 除 智 齿 或 阻 生 牙 拔 除 以 外 的 拔 牙 治 疗 8.16 常 规 体 检 常 规 体 检 主 要 包 括 : 1. 内 科 : 血 压 心 率 心 律 心 杂 音 心 界 肺 肝 脾 肾 腹 部 压 痛 肠 鸣 音 神 经 系 统 检 查 ; 2. 外 科 : 身 高 体 重 脊 柱 皮 肤 淋 巴 结 四 肢 关 节 乳 腺 甲 状 腺 肛 门 直 肠 前 列 腺 泌 尿 生 殖 器 腹 股 沟 ; 3. 妇 科 : 外 阴 阴 道 宫 体 附 件 阴 道 涂 片 病 理 检 查 ; 4. 眼 科 : 视 力 砂 眼 辨 色 力 角 膜 结 膜 眼 底 ; 5. 耳 鼻 喉 科 : 听 力 外 耳 道 鼻 窦 鼻 咽 咽 喉 ; 6. 口 腔 科 : 唇 腭 牙 齿 牙 龈 口 腔 粘 膜 ; 7. 心 电 图 ; 8. B 超 : 肝 胆 脾 肾 ; 9. 胸 部 透 视 ; 10. 化 验 : (1) 血 常 规, 包 括 血 糖 血 脂 (2) 尿 常 规 (3) 肝 肾 功 能 (4) 乙 肝 五 项 8.17 旅 行

指 被 保 险 人 离 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常 驻 地 并 停 留 一 个 地 方, 以 休 闲 商 务 和 其 他 目 的 为 目 的 的 活 动 可 分 为 中 国 境 内 旅 行 和 中 国 境 外 旅 行 8.18 中 国 境 内 旅 行 指 被 保 险 人 离 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常 驻 地 至 中 国 境 内 ( 不 包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距 离 常 驻 地 150 公 里 以 外 的 地 方 进 行 的 旅 行 旅 行 自 被 保 险 人 踏 上 至 旅 行 目 的 地 的 交 通 工 具 并 离 开 常 驻 地 城 市 起, 至 踏 上 返 回 常 驻 地 的 交 通 工 具 并 抵 达 常 驻 地 城 市 止 8.19 中 国 境 外 旅 行 指 被 保 险 人 离 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常 驻 地 至 中 国 境 外 ( 包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进 行 的 旅 行 旅 行 自 被 保 险 人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出 境 起, 至 下 一 次 被 保 险 人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入 境 止 8.20 突 发 急 性 病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境 旅 行 前 未 曾 接 受 治 疗 及 诊 断 且 在 旅 行 途 中 突 然 发 病 必 须 立 即 在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方 能 避 免 损 害 身 体 健 康 的 疾 病,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下 列 情 况 : 1. 高 热 ( 体 温 摄 氏 38.5 度 以 上 ); 2. 重 腹 泻 ; 3. 急 性 过 敏 性 疾 病 ; 4. 各 种 原 因 的 休 克 昏 迷 ; 5. 癫 痫 发 作 ; 6. 严 重 喘 息 呼 吸 困 难 ; 7. 急 性 胸 痛 急 性 心 律 衰 竭 严 重 心 律 失 常 ; 8. 高 血 压 危 象 高 血 压 脑 病 ; 9. 各 种 原 因 所 至 急 性 出 血 ; 10. 急 性 能 泌 尿 道 出 血 尿 闭 肾 绞 痛 ; 11. 各 种 急 性 中 毒 ( 如 食 物 或 者 药 物 中 毒 ); 12. 各 种 有 毒 动 物 昆 虫 咬 伤 ; 13. 五 官 及 呼 吸 道 食 道 异 物 ; 14. 急 性 眼 痛 红 肿, 突 然 视 力 障 碍 及 眼 外 伤 ; 15. 两 个 月 内 婴 儿 疾 患 ; 16. 其 他 危 急 重 病 8.21 救 援 服 务 机 构

指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或 服 务 手 册 上 载 明 的 和 我 们 合 作 提 供 旅 行 紧 急 救 援 医 疗 服 务 的 救 援 公 司 8.22 经 济 交 通 方 式 指 救 援 机 构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不 影 响 被 保 险 人 救 治 的 前 提 下 为 被 保 险 人 安 排 的 最 经 济 合 理 的 交 通 方 式 救 援 机 构 将 尽 可 能 使 用 正 常 运 营 的 客 运 交 通 方 式 8.23 紧 急 医 疗 指 紧 急 的 重 要 的 不 可 预 见 的 为 避 免 身 体 实 质 性 的 伤 害 需 要 立 即 治 疗 的 不 是 常 规 的 治 疗 8.24 症 状 指 出 现 疾 病 的 前 兆 或 异 常 的 身 体 状 况, 或 已 经 显 现 足 以 促 使 一 般 普 通 谨 慎 人 士 引 起 注 意 并 寻 求 诊 断 治 疗 或 护 理 的 病 症 8.25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8.26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8.27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8.28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8.29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8.30 遗 传 性 疾 病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8.31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8.32 潜 水 是 指 以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8.33 攀 岩 运 动 是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8.34 探 险 活 动 是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江 河 漂 流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见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8.35 特 技 是 指 进 行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特 殊 活 动 8.36 挂 床 指 虚 设 住 院 病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在 办 理 入 院 手 续 后, 在 住 院 期 间 每 日 非 24 小 时 在 医 院 住 院 部 内 进 行 留 院 治 疗 8.37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最 近 所 支 付 的 期 交 保 险 费 *(1- 该 保 险 费 所 保 障 的 已 经 过 天 数 / 该 保 险 费 所 保 障 的 期 间 天 数 )*(1-25%) 经 过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8.38 投 保 年 龄 指 您 投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投 保 年 龄 以 周 岁 计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