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務 對 象 以 遊 客 為 主 全 港 市 民 經 營 者 預 計 為 集 團 或 企 業 一 般 市 民 也 可 以 此 創 業 售 賣 食 物 種 類 由 集 團 / 企 業 提 供 的 美 食 個 體 市 民 所 開 發 的 多 元 美 食 香 港 素 有 美 食 天 堂 的 美 譽,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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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CB(4)370/15-16(02) 號 文 件 回 應 政 府 美 食 車 先 導 計 劃 香 港 天 主 教 正 義 和 平 委 員 會 聯 區 小 販 發 展 平 台 撐. 基 層 址 市 聯 盟 社 區 發 展 陣 線 香 港 藝 術 及 設 計 聯 會 2015 年 12 月 15 日 政 府 今 日 公 佈 美 食 車 的 文 件, 建 議 美 食 車 只 進 駐 於 12 個 旅 遊 景 點 巡 回 營 運, 而 美 食 車 的 營 運 成 本 據 業 界 估 計 大 約 每 輛 60 萬 元 我 們 認 為 此 方 案 不 但 不 能 為 一 般 市 民 提 供 創 業 機 會, 亦 不 能 便 利 市 民 品 嘗 民 間 美 食, 我 們 對 此 表 示 失 望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年 初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提 出 美 食 車 建 議, 當 時 民 間 和 輿 論 已 提 出 香 港 民 間 的 熟 食 小 販 就 是 本 土 平 民 美 食 車 的 意 見, 可 是 從 政 府 提 交 予 立 法 會 的 文 件 中 顯 示, 政 府 已 預 先 設 定 是 大 型 貨 車 規 格, 完 全 無 視 民 間 意 見 我 們 的 回 應 重 點 如 下 : 1. 只 有 12 架 美 食 車 在 六 個 景 點 營 運 的 規 模, 明 顯 只 以 遊 客 而 非 一 般 市 民 為 服 務 對 象 2. 美 食 車 的 規 格 過 高, 結 果 只 有 財 團 或 企 業 進 場 3. 現 時 少 數 量 高 規 格 的 美 食 車 設 計, 使 到 美 食 車 只 銷 售 集 團 式 的 單 調 食 品, 不 能 體 驗 真 正 有 特 色 的 多 元 民 間 美 食 記 得 年 初 財 政 司 司 長 說 是 以 電 影 滋 味 旅 程 (Chef) 作 為 美 食 車 藍 本, 電 影 內 容 是 一 個 落 泊 大 廚 經 營 美 食 車 的 故 事 如 果 按 政 府 現 時 的 建 議, 一 個 被 解 僱 沒 什 麼 積 蓄 的 廚 師, 一 定 做 不 來 這 種 美 食 車, 完 全 背 離 電 影 的 意 念, 實 在 諷 刺 因 此, 我 們 提 出 平 民 美 食 車 民 間 方 案, 即 透 過 三 級 制 的 方 式, 因 應 美 食 車 所 售 食 物 而 釐 定 美 食 車 的 發 牌 規 格, 即 如 所 售 食 物 的 食 物 風 險 及 環 境 衛 生 風 險 較 低, 美 食 車 所 需 的 規 格 便 較 低 而 上 述 的 發 牌 制 度 可 在 現 有 的 牌 照 框 架 下 推 行 有 份 參 與 研 究 平 民 美 食 車 的 設 計, 香 港 藝 術 及 設 計 聯 會 執 行 委 員 設 計 師 表 示, 如 根 據 上 述 發 牌 框 架, 即 使 是 造 價 若 數 千 元 的 美 食 單 車, 亦 能 在 符 合 衛 生 及 安 全 條 件 下 售 賣 美 食 平 民 美 食 車 的 方 案 亦 認 為 美 食 車 的 營 運 地 點 不 應 止 於 小 量 旅 遊 景 點, 而 應 善 於 社 區 不 同 公 共 的 土 地 及 閒 置 土 地, 如 公 園 荒 地 天 橋 底 等, 使 到 美 食 車 能 服 務 一 般 香 港 市 民 至 於 有 意 見 擔 心 美 食 車 會 引 起 的 環 境 衛 生 問 題, 有 份 設 計 方 案 的 規 劃 師 表 示, 只 要 在 選 址 及 配 套 措 施 上 能 有 由 下 而 上 的 妥 善 規 劃, 更 能 完 善 解 決 問 題 政 府 美 食 車 方 案 與 平 民 美 食 車 方 案 比 較 政 府 美 食 車 方 案 平 民 美 食 車 方 案 牌 照 只 有 一 種 牌 照 按 食 物 及 環 衛 風 險 分 三 級 入 場 成 本 估 計 最 少 60 萬 最 低 只 需 1,000 元 營 運 地 點 12 個 旅 遊 景 點 全 港 的 閒 置 空 間

服 務 對 象 以 遊 客 為 主 全 港 市 民 經 營 者 預 計 為 集 團 或 企 業 一 般 市 民 也 可 以 此 創 業 售 賣 食 物 種 類 由 集 團 / 企 業 提 供 的 美 食 個 體 市 民 所 開 發 的 多 元 美 食 香 港 素 有 美 食 天 堂 的 美 譽, 正 正 是 因 為 容 許 小 市 民 以 自 己 的 方 式 經 營 一 些 小 店 或 作 為 小 販 擺 賣 但 近 年 連 鎖 店 林 立, 往 昔 的 街 頭 小 食 及 平 民 飯 堂 買 少 見 少, 而 美 食 車 則 可 容 讓 有 不 同 文 化 及 烹 調 技 能 的 市 民, 能 以 較 低 成 本 的 方 式, 銷 售 自 制 美 食, 不 論 各 國 菜 色 及 小 食, 都 有 助 進 一 步 推 廣 香 港 的 多 元 美 食 文 化 香 港 有 不 少 商 場 及 連 鎖 店, 但 在 租 金 高 企 下, 一 般 小 市 民 難 以 進 場 經 營 因 此, 開 放 美 食 車 的 經 營 空 間, 可 容 讓 普 羅 大 眾 憑 藉 雙 手 為 街 坊 服 務 和 謀 生, 也 可 令 市 民 不 被 商 場 及 連 鎖 店 壟 斷 生 活, 發 展 多 元 社 區 經 濟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的 方 案 只 是 遊 客 的 美 食 車 方 案, 最 終 只 有 集 團 或 企 業 得 益, 平 民 美 食 車 方 案, 能 同 時 做 到 推 廣 多 元 美 食 文 化, 便 利 普 羅 市 民 品 嘗 美 食,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善 用 社 區 閒 置 空 間, 是 一 個 多 贏 方 案 聯 絡 人 : 葉 寶 琳 陳 朝 鏗 趙 羨 婷

美 食 車 民 間 方 案 建 議 書 聯 區 小 販 發 展 平 台 撐. 基 層 墟 市 聯 盟 香 港 天 主 教 正 義 和 平 委 員 會 2015 年 9 月 1

1. 背 景 於 2015/16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表 示 將 研 究 於 香 港 推 動 美 食 車, 雖 然 流 動 熟 食 小 販 一 直 為 香 港 飲 食 文 化 上 的 重 要 一 環, 部 份 流 動 熟 食 小 販 更 已 領 取 政 府 發 出 的 小 販 牌 照 ( 包 括 冰 凍 甜 點 大 排 檔 及 其 他 類 別 ) 形 式 經 營,, 然 而 現 時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出 這 次 提 出 的 美 食 車 概 念, 乃 是 全 新 措 施, 社 會 不 同 持 份 者 對 美 食 車 的 期 望 亦 非 常 紛 紜 我 們 認 為 美 食 車 應 達 至 推 廣 多 元 飲 食 文 化 便 利 普 羅 市 民 品 嘗 美 食 外, 更 應 擴 闊 不 同 階 層 市 民 對 社 區 經 濟 的 想 像, 以 及 提 供 創 業 空 間, 使 之 有 向 上 流 動 之 機 會, 本 建 議 書 將 根 據 現 時 的 牌 照 制 度 及 海 外 案 例, 對 美 食 車 未 來 的 發 展 及 可 行 的 模 式, 提 出 建 議 2. 發 展 美 食 車 的 目 標 : 發 展 美 食 車, 基 本 概 念, 是 指 在 現 存 食 肆 外, 增 加 一 種 有 流 動 性 靈 活 性 較 強, 及 經 營 成 本 相 對 較 低 的 餐 飲 業 經 營 模 式 我 們 認 為 此 種 模 式, 主 要 為 達 至 下 列 目 標 : I. 推 廣 多 元 美 食 文 化 香 港 素 有 美 食 天 堂 的 美 譽, 正 正 是 因 為 容 許 小 市 民 以 自 己 的 方 式 經 營 一 些 小 店 或 作 為 小 販 擺 賣 但 近 年 連 鎖 店 林 立, 往 昔 的 街 頭 小 食 及 平 民 飯 堂 買 少 見 少, 而 美 食 車 則 可 容 讓 有 不 同 文 化 及 烹 調 技 能 的 市 民, 能 以 較 低 成 本 的 方 式, 銷 售 自 制 美 食, 不 論 各 國 菜 色 及 小 食, 都 有 助 進 一 步 推 廣 香 港 的 多 元 美 食 文 化 II. 便 利 普 羅 市 民 品 嘗 美 食 美 食 車 的 特 點 應 在 於 其 流 動 性 及 營 運 成 本 較 低, 可 提 供 廉 價 美 食, 亦 可 在 營 運 地 點 及 食 品 種 類 上, 補 足 固 定 食 肆 所 未 能 滿 足 的 需 要 因 此 長 遠 來 說 可 讓 普 羅 市 民 有 更 多 價 廉 物 美 的 美 食 選 擇 III. 發 展 社 區 經 濟, 擴 濶 市 民 創 業 空 間 香 港 有 不 少 商 場 及 連 鎖 店, 但 在 租 金 高 企 下, 一 般 小 市 民 難 以 進 場 經 營 因 此, 開 放 美 食 車 的 經 營 空 間, 可 容 讓 普 羅 大 眾 憑 藉 雙 手 為 街 坊 服 務 和 謀 生, 也 可 令 市 民 不 被 商 場 及 連 鎖 店 壟 斷 生 活, 發 展 多 元 社 區 經 濟 IV. 利 用 聞 置 資 源 2

現 時 城 市 中 有 不 少 長 期 或 部 份 時 間 被 閒 置 的 空 間, 透 過 美 食 車, 可 以 靈 活 有 效 地 善 用 這 些 閒 置 空 間, 既 能 更 有 效 便 利 市 民 生 活, 亦 能 促 進 地 區 的 經 濟 活 力, 讓 美 食 車 與 已 有 的 經 濟 活 動 產 生 協 同 效 應, 互 惠 互 利 3. 美 食 車 的 海 外 營 運 的 經 驗 香 港 現 時 提 出 的 美 食 車 慨 念, 其 實 在 不 少 海 外 國 家 推 行 已 久, 參 考 海 外 美 食 車 營 運 的 經 驗 ( 有 關 海 外 美 食 車 的 案 例, 請 見 附 錄 ), 我 們 認 為 可 歸 結 出 如 下 特 點 : - 以 低 門 檻 的 方 式 容 許 美 食 車 經 營 以 鼓 勵 創 業, 帶 動 地 區 的 經 濟, 甚 至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而 政 府 對 這 類 型 活 動, 擔 當 促 成 者 的 角 色 - 政 府 會 根 據 售 賣 食 物 的 不 同, 發 放 不 同 類 型 的 牌 照, 以 確 保 食 物 安 全 的 需 要, 同 時 維 持 較 低 進 場 門 檻 即 以 較 低 規 格 的 牌 照 規 管 食 物 風 險 較 低, 及 對 衛 生 影 響 較 低 的 食 物 ( 如 預 製 食 物 ), 以 較 高 要 規 格 的 牌 照 規 管 食 物 風 險 較 高 及 對 衛 生 影 響 較 高 的 食 物 - 政 府 訂 立 明 確 指 引, 但 在 具 體 衛 生 管 理 的 執 行 上, 讓 檔 主 透 過 自 我 組 織 管 理, 此 外, 部 份 案 例 亦 有 透 過 由 政 府 聘 請 承 辦 商, 集 中 處 理 與 美 食 車 相 關 的 環 境 衛 生 問 題 - 美 食 車 的 營 運 採 取 流 動 性 與 固 定 地 點 結 合 的 形 式, 即 一 方 面 劃 定 固 定 的 營 運 地 點, 並 規 定 美 食 車 登 記 於 這 些 固 定 地 點 營 運, 但 另 一 方 面 容 許 美 食 車 在 不 同 時 段 / 時 期, 改 變 登 記 地 點, 讓 美 食 車 於 不 同 的 固 定 地 點 間 流 動 ( 如 早 餐 與 午 餐 時 段 於 不 同 固 定 地 點 營 運 ) 4. 現 時 與 飲 食 相 關 的 發 牌 制 度 根 據 蘇 錦 梁 局 長 暫 時 向 傳 媒 發 表 的 意 見, 表 示 政 府 暫 時 希 望 美 食 車 在 無 須 更 改 現 行 牌 照 下 推 展 我 們 認 為 美 食 車 由 於 有 其 營 運 上 的 獨 特 性, 長 遠 來 說 應 發 展 美 食 車 的 牌 照 但 即 使 使 毋 須 修 改 任 何 條 例, 在 現 行 牌 照 下 仍 可 符 合 我 們 建 議 美 食 車 的 低 門 檻 流 動 性 多 元 化 原 則 在 現 時 與 食 物 有 關 的 發 牌 框 架 下, 與 美 食 車 較 相 關 的 牌 照, 分 別 有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大 牌 檔 牌 及 流 動 熟 食 牌 ( 其 他 類 別 ) 但 由 於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申 請 門 檻 較 高, 而 且 每 一 牌 照 對 所 售 賣 食 物 的 種 類 有 極 嚴 格 限 制, 不 利 美 食 車 以 較 靈 活 的 方 式 經 營,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可 以 流 動 熟 食 牌 及 大 排 牌 作 為 美 食 車 的 發 牌 框 架 在 此 框 架 下, 我 們 建 議 以 流 動 熟 食 牌 ( 其 他 類 別 ) 規 管 食 物 風 險 較 低 的 食 物, 以 大 排 檔 牌 規 管 食 物 風 險 較 高 的 食 物 透 過 這 兩 級 制 的 發 牌 制 度, 我 們 認 為 已 足 夠 兼 顧 售 賣 不 同 民 間 美 食 的 需 要 ( 見 附 件 3) 3

5. 環 境 衛 生 與 管 理 的 考 慮 美 食 車 不 論 其 規 格 大 小 數 量 多 寡, 均 會 對 營 運 地 點 附 近 的 環 境 造 成 影 響 因 此, 環 境 的 管 理 及 衛 生 問 題 的 考 量 必 須 顧 及 周 邊 商 舖 和 民 居 的 滋 擾, 確 保 既 為 居 民 及 遊 客 提 供 美 食 外, 亦 儘 可 能 減 低 對 社 區 的 影 響 本 建 議 書 遂 認 為 針 對 美 食 車 日 後 不 論 於 何 處 擺 賣, 政 府 必 須 注 意 以 下 幾 項 要 點 : I. 場 地 管 理 政 府 應 於 全 港 可 行 的 地 點 試 行 美 食 車 認 可 售 賣 區, 以 劃 區 劃 位 的 形 式 安 排 美 食 車 登 記, 牌 照 持 有 人 可 以 向 政 府 或 場 地 管 理 者 申 請 於 某 時 段 使 用 認 可 售 賣 區 內 的 位 置, 確 保 美 食 車 不 會 隨 處 擺 賣, 亦 減 省 管 理 成 本 ( 長 遠 而 言, 隨 著 認 可 售 賣 區 的 增 加, 美 食 車 可 有 一 定 流 動 性, 讓 美 食 車 檔 販 可 在 申 請 後 流 動 到 其 他 售 賣 區 ) II. 地 點 選 取 香 港 現 時 有 不 少 城 市 閒 置 空 間 及 予 公 眾 使 用 的 公 共 空 間, 如 天 橋 底 公 園 等 故 此, 政 府 在 考 慮 擺 賣 區 的 地 點 時, 除 海 濱 外, 亦 應 在 平 衡 環 境 衛 生 市 民 需 要 等 各 種 因 素 後, 考 慮 以 這 些 閒 置 土 地 及 公 共 空 間 作 為 擺 賣 區 III. 人 流 管 制 不 論 台 灣 日 本 等 有 美 食 車 的 國 家, 由 定 期 的 美 食 車 擺 賣 活 動 到 不 常 規 的 美 食 車 嘉 年 華, 包 括 廟 埕 祭 典 假 日 墟 等, 都 經 常 擠 滿 湊 熱 鬧 的 居 民 及 遊 客, 因 而 有 機 會 造 成 意 外 有 見 及 此, 政 府 可 研 究 行 人 路 闊 度 交 通 負 荷 等 對 周 遭 社 區 造 成 的 壓 力 和 影 響, 並 參 考 本 地 年 宵 花 市 的 經 驗, 應 付 出 現 大 批 人 潮 的 措 施 從 外 國 的 經 驗 可 知, 既 要 為 檔 販 提 供 良 好 的 營 運 環 境, 又 要 方 便 進 出 美 食 車 認 可 售 賣 區, 適 切 的 人 流 管 制 必 不 可 少 IV. 消 防 設 備 現 時 流 動 熟 食 小 販 的 照 規 定 中, 對 小 販 車 有 一 定 的 消 防 標 準, 未 來 美 食 車 在 分 級 的 設 計 下, 可 參 考 本 地 已 有 的 經 驗 至 於 規 模 較 大 的 美 食 車, 有 可 參 照 外 國 的 案 例 ( 附 件 2), 於 車 身 物 料 結 構 消 防 設 備 等 進 行 規 範 另 外, 環 境 管 理 上, 亦 須 合 符 消 防 條 例 的 要 求, 由 消 防 裝 備 的 設 置, 到 定 期 防 火 演 習 緊 急 逃 生 路 線 圖 等, 確 保 意 外 發 生 時, 避 免 任 何 人 命 傷 亡 4

V. 環 境 衛 生 場 地 衛 生 是 政 府 及 市 民 都 關 注 的 問 題, 因 此, 場 地 清 潔 的 處 理 方 法 有 二 一 為 美 食 車 檔 販 共 同 承 包 場 地 清 潔 放 置 流 動 廁 所 及 排 污 設 備 ( 附 件 2), 而 政 府 只 作 部 門 間 的 協 調 ; 二 為 政 府 承 擔 清 潔 的 責 任 與 開 支, 亦 安 裝 放 置 流 動 廁 所 及 排 污 設 備 鑑 於 美 食 車 以 熟 食 為 主, 必 須 會 產 生 氣 味 及 嘈 音, 若 然 接 近 民 居, 因 此 氣 味 及 嘈 音 管 理 便 是 政 府 亟 需 協 調 處 理 的 問 題 食 物 安 全 在 現 行 的 法 例 下 ( 包 括 小 販 規 例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及 公 眾 衞 生 及 巿 政 條 例 ), 均 在 食 物 來 源 食 材 處 理 食 物 製 造 等 方 面 都 有 所 規 管, 對 造 成 食 物 安 全 危 機 的 個 人 或 企 業 都 加 以 管 制 有 見 及 此, 政 府 或 可 考 慮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將 檔 販 部 份 納 入 規 管, 亦 應 參 考 外 國 對 相 關 問 題 的 處 理 手 法 ( 附 件 2) 另 外, 政 府 亦 可 考 慮 加 入 美 食 車 牌 照 的 獎 懲 機 制, 懲 罰 違 法 的 檔 販 VI. 吸 納 地 區 意 見 在 決 定 擺 賣 區 的 位 置 及 制 訂 擺 賣 區 的 管 理 安 排 上, 政 府 必 須 吸 納 地 區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包 括 區 議 會 地 區 團 體 居 民 商 戶 及 專 家 的 意 見, 以 確 保 美 食 車 能 顧 及 社 區 上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需 要 6. 具 體 建 議 : I. 美 食 車 的 發 牌 方 式 美 食 車 既 以 促 進 多 元 經 濟 為 目 標, 亦 希 望 更 多 市 民 及 遊 客 品 嚐 到 地 道 美 食 因 此, 在 發 牌 制 度 上, 亦 應 秉 持 多 元 的 原 則, 容 讓 不 同 規 模 的 美 食 車 進 場, 及 以 低 門 檻 的 標 準 讓 各 階 層 市 民 都 可 以 入 場 經 營 故 應 從 牌 照 的 申 請 單 位 及 牌 照 分 類 確 保 多 元 參 與 : i. 牌 照 申 請 單 : 為 避 免 要 財 團 及 企 業 壟 斷 美 食 車, 政 府 應 參 考 過 往 本 地 小 販 的 處 理 方 式, 所 以 的 牌 照 均 以 個 人 名 義 申 請 而 且 不 應 設 立 高 門 檻 的 入 場 標 準, 令 基 層 都 可 以 申 請 ii. 牌 照 分 類 : 因 應 牌 照 的 營 運 時 期 及 美 食 車 的 規 模, 美 食 車 牌 照 可 作 如 下 分 類 : 5

營 運 時 期 : 長 期 牌 照 : 供 有 意 長 遠 經 營 美 食 車 的 市 民 申 請, 牌 照 允 許 持 牌 人 在 指 定 的 時 間 內 登 記 各 個 可 供 擺 賣 的 認 可 區, 但 每 隔 一 段 時 間 須 續 牌 或 重 新 申 請 短 期 牌 照 : 由 於 並 非 所 有 申 請 者 都 可 負 擔 長 時 間 經 營 美 食 車 的 成 本, 故 而 政 府 可 以 短 期 牌 照, 為 有 需 要 人 士 提 供 就 業 或 創 業 機 會, 例 如 家 庭 主 婦 學 生 其 他 基 層 街 坊 等 iii. 美 食 車 規 模 : 為 發 展 多 元 美 食, 建 議 美 食 車 牌 照 可 因 應 所 售 食 品, 分 為 三 種 類 型, 各 類 美 食 車 所 能 售 賣 的 食 品 可 所 須 的 牌 照 如 下 : 甲 類 : 能 儲 蓄 貨 品 及 提 供 水 源 和 電 力, 可 以 售 賣 各 類 由 生 變 熟 及 翻 熱 的 食 物 ( 在 現 有 牌 照 框 架 下, 可 以 大 排 檔 牌 照 營 運 ); 乙 類 : 規 模 較 小, 亦 可 儲 蓄 貨 品 及 提 供 水 源 和 電 力, 可 售 賣 部 份 由 生 變 熟 及 翻 熱 的 食 物, 或 預 製 包 裝 食 物 ( 在 現 有 牌 照 框 架 下, 可 以 流 動 熟 食 小 販 牌 照 營 運 ) 丙 類 : 規 模 最 小, 以 手 推 車 單 車 或 電 單 車 為 主, 售 賣 小 食 糕 餅 之 類 預 製 包 裝 食 物 ( 在 現 有 牌 照 框 架 下, 可 以 流 動 熟 食 小 販 牌 照 營 運 ) 我 們 認 為 長 遠 來 說, 應 發 展 美 食 車 的 的 專 門 牌 照, 但 在 短 期 內, 在 不 改 變 現 時 發 牌 制 度 的 框 架 下, 可 以 大 牌 檔 牌 及 流 動 熟 食 ( 其 他 類 別 ) 處 理 有 關 牌 照 申 請 II. 美 食 車 擺 賣 區 的 管 理 建 議 美 食 車 的 牌 照 只 決 定 營 運 美 食 車 的 資 格, 營 運 美 食 車 的 處 所 必 須 於 指 定 的 擺 賣 區 進 行, 擺 賣 區 設 有 最 多 攤 檔 的 數 目 限 制, 所 有 檔 主 必 須 預 先 登 記 於 指 定 位 置 使 用 美 食 車 的 時 段, 負 責 營 運 該 擺 賣 區 的 單 位 須 於 一 定 時 期 內 重 新 開 放, 於 特 定 時 段 使 用 該 擺 賣 區 的 權 利, 讓 持 牌 美 食 車 檔 主 申 請 1) 營 運 地 點 政 府 現 時 以 海 濱 為 試 行 地 點, 但 本 建 議 書 認 為 發 展 美 食 車, 有 方 便 基 層 街 坊 生 活 的 意 義, 因 此 除 了 選 取 海 濱 等 旅 客 較 多 的 擺 賣 點 外 點, 亦 應 運 用 與 基 層 市 民 生 活 空 間 接 近 的 公 共 空 間 及 閒 置 土 地 作 為 美 食 車 的 擺 賣 點 6

建 議 在 試 行 美 食 車 營 運 模 式 之 初, 除 於 海 濱 公 園 推 行 外, 亦 應 該 同 時 選 取 部 份 公 共 空 間 或 閒 置 土 地 作 試 行 的 擺 賣 區 長 遠 來 說, 應 把 經 營 美 食 車 的 地 點 推 廣 至 更 多 地 點, 包 括 基 層 人 士 生 活 的 社 區 建 議 政 府 可 以 考 慮 利 用 政 府 不 同 部 門, 包 括 康 文 署 地 政 署 路 政 署 都 有 其 可 供 使 用 的 公 共 空 間 及 閒 置 地 段, 例 如 公 園 荒 地 天 橋 底 等, 作 為 擺 賣 區 的 分 區 試 點, 由 政 府 營 運 管 理, 或 以 短 租 地 形 式 為 有 意 營 運 美 食 車 擺 賣 區 的 社 會 企 業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提 供 用 地 2) 經 營 時 段 : 政 府 在 經 營 時 段 上 應 該 靈 活 處 理, 讓 不 同 類 型 美 食 車 擺 賣 區, 按 性 質 不 同 可 有 不 同 營 運 時 段 例 如 部 份 擺 賣 區 只 於 限 定 日 子 ( 如 假 日 ) 或 時 段 營 運, 讓 公 共 空 間 可 於 其 他 日 子 或 時 段 發 揮 其 他 功 能 3) 營 運 管 理 : 美 食 車 擺 賣 區 可 以 透 過 政 府 或 社 會 企 業 進 行 分 配 及 集 中 管 理, A) 社 會 企 業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 社 會 企 業 向 檔 販 提 供 美 食 車, 甄 選 及 招 收 檔 主, 協 調 檔 販 的 租 務 問 題 ( 如 預 約 時 段 ), 負 責 有 關 場 地 的 衛 生 管 理, 以 及 協 助 檔 販 的 集 體 訂 購 貨 源 ( 如 需 要 ) 社 企 可 以 透 過 收 租, 或 抽 取 檔 主 收 入 的 特 定 百 分 比 作 行 政 費 以 營 運 B) 政 府 統 一 管 理 模 式 : 沿 襲 舊 日 管 理 流 動 熟 食 小 販 的 方 法, 由 食 環 署 管 理 牌 照 及 場 地 相 關 事 宜 而 美 食 車 按 分 級 由 政 府 提 供 合 理 的 援 助, 包 括 租 賃 美 食 車 直 接 金 錢 資 助, 令 各 階 層 人 士 都 有 能 力 入 場 亦 容 許 美 食 車 檔 販 自 組 商 會, 處 理 一 般 檔 販 間 的 行 政 事 宜 III. 長 遠 發 展 由 於 美 食 車 在 香 港 過 去 未 有 推 行, 建 議 初 推 行 階 段 可 海 濱 地 點 試, 以 現 有 的 發 牌 框 架 試 行 若 有 關 制 度 成 功, 應 考 慮 1. 建 立 專 為 美 食 車 而 設 的 發 牌 制 度 ; 2. 於 美 食 車 的 營 運 模 式 推 廣 至 全 港 不 同 的 閒 置 空 間 ; 3. 美 食 車 於 旅 遊 以 外 的 定 位, 包 括 社 區 經 濟 扶 貧 等 社 會 功 能, 容 讓 各 階 層 市 民 有 向 上 流 動 的 機 會 此 外, 在 現 時 的 食 物 製 造 牌 照 的 框 架 下, 售 賣 預 製 食 物 的 美 食 車 只 能 售 賣 透 過 食 物 製 造 廠 的 食 物, 長 遠 來 說 應 研 究 如 何 讓 市 民 能 以 更 靈 活 便 利 7

的 方 式 小 規 模 地 參 與 食 物 製 造, 讓 不 同 種 類 的 民 間 美 食 能 真 正 得 到 推 廣 8

附 件 一 : 現 時 牌 照 種 類 牌 照 牌 照 簡 述 小 販 牌 照 大 排 檔 目 前 數 目 24 檔, 可 設 檯 椅 ( 街 上 固 定 攤 位 ( 熟 食 或 小 食 )) 流 動 小 販 ( 冰 凍 甜 點 ) 目 前 數 目 70 檔, 售 賣 食 物 只 限 冰 凍 甜 點 飲 食 牌 照 流 動 小 販 ( 其 他 類 別 )( 如 冬 天 小 食 )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 外 賣 熟 食 ) 2 3 綜 合 食 物 店 牌 照 目 前 數 目 368 檔, 售 賣 食 物 只 限 炒 栗 子 焗 蛋 煨 蕃 薯 熱 蔗 熱 粟 米 或 熱 花 生 等 小 食 容 許 以 火 水 及 炭 爐 的 明 火 煮 食, 但 地 點 範 圍 和 食 物 種 類 有 所 規 限 1 一 般 以 外 賣 及 不 提 供 堂 食 的 食 肆 都 適 合 申 領, 但 需 設 廁 所 可 售 賣 及 製 造 食 品 包 括 : 罐 裝 瓶 裝 或 用 其 他 物 料 包 裝 的 食 品 或 飲 品 醬 油 泡 菜 或 醬 汁 ( 包 括 味 粉 及 味 精 ) 醃 製 食 品, 包 括 乾 製 及 醃 製 肉 類 煙 火 腿 香 腸 鹵 味 和 涼 果 燒 烤 肉 類 或 家 禽 甜 點 豆 腐 豆 漿 豆 腐 乾 腐 乳 和 南 乳 等 麵 條 米 粉 線 麵 通 心 粉 意 大 利 粉 及 粉 絲 等 小 食 ( 例 如 花 生 米 蝦 片 薯 片 ) 及 糕 點 麵 筋 及 麵 筋 食 品, 例 如 齋 鹵 味 等 食 品 加 工, 例 如 製 魚 丸 蝦 丸 肉 丸 和 豬 皮 等 蒸 餾 水 / 樽 裝 食 水, 及 經 營 外 賣 食 物 店 或 承 包 膳 食 及 筵 席 服 務 等 可 出 售 多 種 簡 單 或 即 食 而 不 涉 及 複 雜 配 製 過 程 的 指 定 類 別 食 物 和 配 製 該 等 食 物 以 供 出 售 只 准 使 用 電 力 作 為 燃 料, 可 售 賣 食 品 包 括 : 咖 啡 茶 沙 律 三 文 治 窩 夫 餅 刺 身 壽 司 生 蠔 軟 雪 糕 冰 凍 含 氣 飲 料 燒 味 或 鹵 味 切 開 的 水 果 涼 粉 非 瓶 裝 飲 料 冰 凍 甜 點 涼 茶 及 翻 熱 預 先 煮 熟 的 食 物 牌 照 不 得 轉 讓, 並 需 設 廁 所 1 http://www.districtcouncils.gov.hk/east/doc/common/wg_meetings_doc/fehc_street/2013/e_fehc_str eet_2013_012_tc_reply_annex.pdf 2 http://www.fehd.gov.hk/tc_chi/howtoseries/forms/food_factory_chinese.pdf 3 http://www.fehd.gov.hk/tc_chi/howtoseries/forms/new/cfsl.pdf 9

附 件 二 : 現 時 不 同 美 食 及 與 之 相 關 的 牌 照 香 港 經 典 美 食 例 子 所 需 條 件 牌 照 煨 番 薯 炒 栗 子 - 為 現 時 流 動 小 販 牌 照 所 容 許 範 圍 魚 蛋 屬 事 先 預 製 食 物, 可 經 合 流 動 小 販 牌 照 法 食 品 製 造 廠 製 作 後 售 賣, 但 需 電 源 作 加 熱 砵 仔 糕 白 糖 糕 龍 鬚 糖 屬 事 先 預 製 糕 點, 可 經 合 流 動 小 販 牌 照 法 食 品 製 造 廠 製 作 後 售 賣 豬 腸 粉 不 需 經 由 生 煮 熟 過 程, 有 流 動 小 販 牌 照 電 源 加 熱 即 可 客 家 茶 果 屬 事 先 預 製 食 物, 可 經 合 流 動 小 販 牌 照 法 食 品 製 造 廠 製 作 後 售 賣, 但 需 電 源 作 加 熱 棉 花 糖 不 需 經 由 生 煮 熟 過 程, 有 流 動 小 販 牌 照 電 源 加 熱 即 可 雞 蛋 仔 格 仔 餅 可 視 為 食 物 製 造 廠 及 綜 合 食 物 店 牌 照 規 限 下 的 大 排 檔 食 物 製 造 廠 及 綜 合 食 物 店 牌 照 窩 夫 餅 類 臭 豆 腐 由 醃 製 食 物 至 炸 物, 需 要 由 生 煮 熟 大 排 檔 食 物 製 造 廠 及 綜 合 食 物 店 牌 照 魚 肉 碗 仔 翅 需 要 由 生 煮 熟 大 排 檔 食 物 製 造 廠 及 綜 合 食 物 店 牌 照 豬 油 渣 麵 需 要 由 生 煮 熟 大 排 檔 食 物 製 造 廠 及 綜 合 食 物 店 牌 照 糖 水 需 經 由 生 煮 熟 過 程 大 排 檔 食 物 製 造 廠 及 綜 合 食 物 店 牌 照 煨 魷 魚 串 燒 煎 釀 三 寶 需 要 由 生 煮 熟 大 排 檔 食 物 製 造 廠 及 綜 合 食 物 店 牌 照 豬 大 腸 需 要 由 生 煮 熟 大 排 檔 食 物 製 造 廠 及 綜 合 食 物 店 牌 照 10

附 件 三 : 流 動 美 食 車 牌 照 的 海 外 案 例 : 由 於 政 府 過 去 未 有 就 流 動 美 食 車 發 牌 的 經 驗, 據 悉 財 政 司 司 長 構 思 香 港 的 推 動 流 動 美 食 車 概 念, 亦 是 受 美 國 的 流 動 美 食 車 所 啟 發 其 實 海 外 多 個 國 家 都 有 營 運 流 動 美 食 車 的 案 例, 因 此 本 章 節 將 介 紹 海 外 流 動 美 食 車 的 不 同 案 例, 以 供 香 港 設 計 流 動 美 食 車 的 制 度 時 參 考 1 波 士 頓 設 定 經 營 地 段 的 經 驗 : 波 士 頓 的 流 動 美 食 車 容 許 美 食 車 流 動 擺 賣, 但 為 了 方 便 街 道 管 理, 確 保 美 食 車 間 不 會 過 渡 競 爭, 以 及 讓 市 民 光 顧, 波 士 頓 市 政 府 劃 定 美 食 車 的 指 定 停 泊 點, 並 限 制 每 停 泊 點 每 時 段 美 食 車 同 時 營 的 最 高 數 目 市 政 府 會 把 這 些 地 點 及 時 段 透 過 互 聯 網, 讓 不 同 美 食 車 的 營 辦 者 申 請 營 運 ( 如 申 請 者 多 於 最 高 營 運 數 目, 則 由 抽 簽 決 定 ) 如 某 一 地 點 於 某 一 時 段 已 完 全 被 預 約, 其 他 美 食 車 便 不 能 在 該 時 間 於 該 地 點 營 運 直 到 某 美 食 車 放 棄 營 運 如 有 美 食 車 飲 於 未 有 開 放 的 地 點 營 運, 亦 可 向 政 府 申 請 把 有 關 地 點 開 放 為 美 食 車 的 營 運 點, 政 府 中 的 專 責 小 組 如 考 慮 各 項 因 素, 認 為 適 合 營 運 美 食 車, 則 該 地 點 列 入 美 食 車 的 營 運 地 點, 並 開 給 所 有 美 食 車 營 運 者 作 申 請 2 波 特 蘭 的 分 級 牌 照 制 度 : 美 國 在 不 少 州 份 有 為 美 食 車 設 立 分 級 的 牌 照 制 度, 不 同 牌 照 有 不 同 規 格 及 可 售 賣 不 同 食 物 如 在 波 特 蘭, 美 食 車 牌 照 分 為 四 級, 分 別 為 甲 類 : 可 售 賣 包 裝 好 的 食 物 乙 類 : 可 售 賣 並 處 理 預 制 食 物 丙 類 : 可 售 賣 並 翻 熱 食 物 丁 類 : 可 以 烹 調 任 何 食 物 3 台 灣 由 非 法 到 合 法 化 的 過 程 台 灣 近 年 興 起 將 小 型 客 貨 車 改 裝 成 行 動 餐 車, 台 灣 人 又 叫 胖 卡, 在 近 年 台 灣 經 濟 不 景 氣 的 情 況 下, 大 批 年 輕 人 嘗 試 以 行 動 餐 車 作 為 新 的 創 業 途 徑 但 問 題 是, 在 現 行 的 法 例 下, 經 改 裝 的 行 動 餐 車 已 經 是 違 反 台 灣 法 律 此 外,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若 行 動 餐 車 真 的 開 上 路, 大 多 會 被 當 成 流 動 攤 販 取 締, 被 警 察 開 單 票 控, 因 此 多 數 業 者 都 只 敢 參 加 固 定 活 動 雖 然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行 動 餐 車 的 經 營 者 受 法 例 限 制, 但 不 少 文 創 企 業, 甚 至 地 方 政 府 卻 大 力 支 持 行 動 餐 車 的 營 運 和 發 展, 例 如 鶯 歌 陶 瓷 老 街 與 松 山 文 創 園 區 便 與 地 方 行 動 餐 車 自 理 組 織 ( 台 灣 行 動 車 創 業 發 展 協 會 ) 駐 點 簽 約, 希 望 以 合 法 方 式 11

生 存 下 去 ; 而 高 雄 市 觀 光 局 還 曾 舉 辦 過 創 意 餐 車 大 賽, 鼓 勵 大 眾 創 業 在 這 種 背 景 下, 法 例 雖 未 追 上 社 會 環 境 的 變 遷, 但 台 灣 各 地 方 政 府 都 傾 向 以 較 寬 容 的 態 度 對 待 由 是 行 動 餐 車 湧 現, 相 繼 出 現 為 這 群 營 運 者 爭 取 合 法 權 益 的 地 方 自 理 組 織, 包 括 台 灣 行 動 車 創 業 發 展 協 會 台 灣 胖 卡 大 聯 盟 等 4 日 本 的 完 善 管 理 模 式 日 本 大 部 份 熟 食 小 販 都 在 政 府 的 大 力 管 制 下, 以 商 店 街 模 式 發 展, 租 用 店 舖 營 業, 除 少 數 如 烤 地 瓜 ( 類 似 煨 蕃 薯 ) 之 類 的 流 動 小 販 不 過, 因 為 日 本 人 向 來 重 視 保 留 傳 統 文 化, 因 此 於 福 岡 地 區 便 有 些 稱 為 屋 台 的 流 動 大 排 檔 仍 被 保 留 下 來 法 例 規 管 日 本 相 關 法 例 非 常 完 善 和 仔 細, 以 福 岡 為 例, 福 岡 屋 台 指 導 綱 要 中 由 屋 台 的 搬 運 營 業 時 間 排 污 廢 物 處 理 食 材 處 理 內 部 結 構 及 設 備 等, 統 統 有 規 定 : 以 衛 生 管 理 為 例, 小 販 們 在 營 業 時 間 過 後, 會 將 垃 圾 分 類 帶 走, 同 時 要 自 行 清 楚 自 己 的 屋 台 及 周 邊 地 方 而 且 所 以 空 酒 瓶 會 集 中 放 在 攤 位 上, 於 清 晨 六 點 前 由 供 應 商 統 一 回 收, 同 時 屋 台 擺 賣 的 街 道 會 在 早 上 時 間 有 清 潔 人 員 再 進 行 一 次 清 洗, 確 保 衛 生 為 要 確 保 屋 台 小 販 的 守 法, 日 本 政 府 配 合 食 品 衞 生 法 (Food Sanitation Act) 道 路 交 通 法 (Road Traffic Act) 都 市 公 園 法 (City Park Act) 及 自 然 公 園 法 (Natural Park Act), 連 同 屋 台 以 外 的 熟 食 小 販 都 一 併 規 管 舉 例 而 言, 如 果 你 想 在 路 邊 擺 賣, 必 須 向 地 方 政 府 ( 各 處 有 異 ) 申 請 攤 販 業 12

除嚴格的規管外 政府同時提供周邊配套設施 以方便檔販的營運 13

資 料 圖 片 台 灣 美 食 車 14

美 國 : 日 本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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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四 : 顧 問 名 單 姓 名 陳 嘉 興 先 生 郭 善 潔 小 姐 黃 國 才 博 士 梁 志 遠 博 士 鄒 崇 銘 先 生 黃 英 琦 女 士 稱 號 香 港 藝 術 及 設 計 聯 會 執 行 委 員 城 市 規 劃 師 藝 術 家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應 用 社 會 科 學 系 導 師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應 用 社 會 科 學 系 博 士 生 及 導 師 香 港 當 代 文 化 中 心 創 辦 人 及 總 監 香 港 兆 基 創 意 書 院 校 監 創 不 同 協 作 主 席 好 單 位 召 集 人 及 董 事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