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简 报 2005 年 第 6 期 ( 总 第 6 期 )(2005 年 8 月 31 日 ) 法 规 聚 焦 解 析 关 于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法 律 实 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督 察 长 的 几 项 具 体 职 责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认 定 及 其 同 业 禁 止 期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两 个 实 务 问 题 : 关 于 基 金 募 集 不 成 功 时 已 募 集 金 额 的 利 息 的 返 还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中 违 约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基 金 投 资 于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远 期 交 易 的 投 资 比 例 问 题 业 务 动 态 汇 添 富 优 势 精 选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开 始 发 售 本 所 积 极 参 与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业 务 的 开 发 本 所 积 极 参 与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的 开 发 法 规 聚 焦 解 析 关 于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05 年 8 月 15 日 下 发 了 关 于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 138 号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明 确 规 定 基 金 不 仅 可 以 持 有 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被 动 获 得 的 权 证, 并 根 据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卖 出 该 部 分 权 证 或 行 权, 还 可 以 主 动 投 资 于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发 行 的 权 证 通 知 主 要 就 如 下 问 题 作 出 了 规 定 :
1 确 保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合 法 性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第 58 条 的 规 定, 基 金 财 产 应 当 投 资 于 :(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债 券 ;( 二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权 证 是 一 种 有 别 于 股 票 债 券 的 证 券 品 种,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必 须 首 先 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许 可 通 知 的 颁 布 使 基 金 投 资 于 权 证 获 得 了 法 律 依 据 2 对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的 限 制 在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的 同 时, 中 国 证 监 会 在 通 知 中 也 对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做 了 一 定 的 限 制, 以 控 制 权 证 作 为 一 种 高 杠 杆 的 金 融 工 具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限 制 主 要 分 为 以 下 三 种 : (1) 投 资 范 围 限 制 通 知 规 定, 基 金 只 能 主 动 投 资 于 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发 行 的 权 证 对 于 其 它 权 证, 例 如, 据 有 关 媒 体 披 露, 年 内 可 能 面 世 的 上 证 50ETF 权 证, 基 金 暂 时 还 不 能 从 通 知 中 找 到 投 资 依 据 (2) 投 资 程 序 限 制 通 知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权 证 的, 应 当 遵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并 在 投 资 权 证 前, 将 权 证 投 资 方 案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公 告 方 案 应 至 少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的 比 例 限 制 投 资 策 略 信 息 披 露 方 式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等 内 容, 并 充 分 揭 示 相 关 投 资 风 险 (3)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通 知 对 基 金 投 资 于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分 为 事 前 禁 止 与 事 后 调 整 两 个 方 面 事 前 禁 止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 (I) 一 只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II)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III)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事 后 调 整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通 知 基 金 合 同 或 基 金 权 证 投 资 方 案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之 内 通 过 调 整 使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约 定 通 知 对 投 资 比 例 的 限 制 符 合 基 金 作 为 稳 健 投 资 人 的 特 征 由 于 权 证 的 高 波 动 性, 基 金 只 有 严 格 控 制 配 置 比 例, 才 能 避 免 承 受 过 度 风 险 3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禁 止 行 为 和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1 不 得 通 过 内 幕 信 息 获 得 不 当 利 益,2 不 得 操 纵 权
证 价 格 或 标 的 证 券 价 格,3 不 得 利 用 权 证 投 资 进 行 利 益 输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义 务, 建 立 健 全 权 证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并 专 门 针 对 权 证 投 资 制 定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切 实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4 与 基 金 合 同 相 关 的 一 个 法 律 问 题 通 知 要 求 基 金 投 资 于 权 证 应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起 草 基 金 合 同 时 并 没 有 在 投 资 比 例 部 分 和 资 产 配 置 部 分 将 权 证 考 虑 在 内 例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资 产 配 置 部 分 通 常 都 这 样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为 股 票 %- %, 债 券 及 现 金 类 资 产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 因 为 权 证 既 不 属 于 股 票, 也 不 属 于 债 券, 更 不 属 于 现 金 类 资 产, 即 在 基 金 合 同 的 资 产 配 置 部 分 是 找 不 到 权 证 投 资 的 资 产 比 例 的 根 据 通 知 的 规 定, 基 金 投 资 于 权 证 需 要 制 作 投 资 方 案 并 对 外 公 告, 该 方 案 的 内 容 应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补 充 经 过 这 一 补 充,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就 发 生 了 变 化 那 么, 这 一 变 化 是 否 仅 需 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同 意 就 可 以, 而 不 需 要 征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同 意? 该 问 题 有 待 研 究 法 律 实 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督 察 长 的 几 项 具 体 职 责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第 22 号 )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督 察 长 制 度, 督 察 长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察 和 稽 核 督 察 长 发 现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者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应 当 告 知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有 关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并 向 董 事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公 司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督 察 长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对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稽 核 这 是 对 督 察 长 职 责 的 原 则 性 规 定 在 现 行 有 效 的 部 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督 察 长 的 几 项 具 体 职 责 主 要 表 现 在 : (1)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合 规 意 见 书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以 及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期 间, 督 察 长 应 对 拟 使 用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出 具 合 规 意 见 书 该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既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制 作 的, 也 包 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制 作 的 合 规 意 见 书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中 国 证 监 会 在 收 到 备 案 材 料 之 日 起 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依 法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是 否 有 异 议 的 书 面 意 见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意 见 可 以 从 其 官 方 网 站 (www.csrc.org.cn) 中 的 行 政 许 可 专 栏 中 检 索 到 (2) 基 金 募 集 合 法 合 规 专 项 报 告 督 察 长 应 当 检 查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并 自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编 制 专 项 报 告, 予 以 存 档 备 查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督 察 长 编 制 的 该 项 报 告 不 需 要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保 存 备 查 即 可 (3) 监 察 稽 核 季 度 报 告 督 察 长 定 期 制 作 监 察 稽 核 季 度 报 告, 特 别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并 在 监 察 稽 核 季 度 报 告 中 做 专 项 说 明,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4)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的 情 况 汇 报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有 1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纪 被 有 关 机 关 调 查 或 者 处 理 2 辞 职 离 职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因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3 拟 因 私 出 境 1 个 月 以 上 或 者 出 境 逾 期 未 归 4 直 系 亲 属 拟 移 居 境 外 或 者 已 在 境 外 定 居 5 在 非 经 营 性 机 构 兼 职 6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正 常 履 行 职 务 的 情 形 之 一 的, 督 察 长 应 在 知 悉 该 信 息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认 定 及 其 同 业 禁 止 期 随 着 基 金 市 场 的 不 断 发 展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数 量 的 不 断 增 加, 基 金 业 内 的 人 员 流 动 也 在 不 断 加 速 有 着 丰 富 经 验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更 成 为 市 场 竞 相 追 逐 的 对 象 但 对 这 些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而 言, 其 离 职 任 职 受 到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限 制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 第 2 条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而 言,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督 察 长 以 及 实 际 履 行 上 述 职 务 的 其 他 人 员 根 据 关 于 实 施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第 2 条 的 规 定, 实 际 履 行 上 述 职 务 的 其 他 人 员 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不 设 副 总 经 理 的, 分 管 投 资 销 售 运 营 业 务 的 负 责 人 因 此,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督 察 长 一 定 是 属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对 于 不 设 副 总 经 理 的 公 司 而 言, 其 分 管 投 资 销 售 运 营 业 务 的 总 监 应 被 视 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而 如 果 该 公 司 设 有 副 总 经 理, 则 各 总 监 不 应 被 视 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第 42 条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不 得 聘 用 离 任 未 满 3 个 月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要 判 断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是 否 受 3 个 月 的 同 业 禁 止 期 的 限 制, 首 先 要 判 断 该 从 业 人 员 是 否 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而 要 判 断 是 否 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就 应 当 以 上 述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通 知 的 规 定 为 准 则
近 来 有 媒 体 披 露, 某 公 司 的 投 资 总 监 到 另 一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任 投 资 总 监, 因 其 离 职 和 任 职 之 间 未 满 3 个 月, 而 被 媒 体 视 为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但 媒 体 的 结 论 是 否 正 确, 关 键 要 看 该 从 业 人 员 原 所 在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是 否 设 有 副 总, 从 而 进 一 步 判 断 该 从 业 人 员 是 否 为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如 果 是, 该 从 业 人 员 的 任 职 有 违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如 果 不 是, 则 不 构 成 违 规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两 个 实 务 问 题 : 在 近 期 公 告 的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两 个 问 题 值 得 关 注 关 于 基 金 募 集 不 成 功 时 已 募 集 金 额 的 利 息 的 返 还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试 点 办 法 第 9 条 规 定,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基 金 不 得 成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募 集 费 用, 已 募 集 的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满 之 日 起 30 天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该 试 点 办 法 目 前 已 经 废 止 现 行 有 效 的 基 金 法 第 46 条 的 规 定,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不 能 满 足 法 定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一 是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二 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三 十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可 见,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对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款 项 的 利 息 如 何 计 算 的 问 题,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试 点 办 法 和 基 金 法 的 规 定 并 不 一 致, 应 以 基 金 法 为 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对 基 金 募 集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作 出 约 定 但 是, 我 们 发 现 基 金 合 同 在 此 问 题 上 的 规 定 并 不 完 全 相 同, 关 键 问 题 在 对 存 款 利 息 的 规 定 不 同 有 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款 项 加 计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但 有 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款 项 加 计 银 行 同 业 存 款 利 息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那 么, 返 还 投 资 者 的 利 息 究 竟 应 按 照 什 么 标 准 计 算? 根 据 业 内 的 实 践,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募 集 期 间 的 存 款 是 按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的 目 前, 根 据 2005 年 3 月 16 日 发 布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调 整 商 业 银 行 住 房 信 贷 政 策 和 超 额 准 备 金 存 款 利 率 的 通 知 ( 银 发 2005 61 号 ) 的 规 定, 金 融 机 构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完 全 放 开,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由 存 款 方 和 银 行 协 商 确 定 根 据 该 规 定, 从 理 论 上 讲, 投 资 者 缴 纳 的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可 能 高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也 可 能 低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这 完 全 取 决 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和 银 行 之 间 的 合 同 约 定 而 在 实 践 中,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通 常 是 高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的 但 是, 无 论 投 资 者 缴 纳 的 资 金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获 得 的 是 何 种 利 息,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利 息 应 记 入 基 金 财 产,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全 部 利 息 应 该 随 本 金 一 并 返 还 投 资 者 如 果 投 资 者 缴 纳 的 资 金 获 得 是 高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同 业 存 款 利 息, 而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的 是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则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将 会 获 得 其 中 的 差 额 而 此 时, 因 为 基 金 合 同 未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获 得 的 这 一 差 额 既 没 有 合 同 上 的 依 据, 也 没 有 法 律 上 的 依 据, 应 被 视 为 不 当 得 利, 应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因 此, 我 们 建 议, 基 金 合 同 应 根 据 基 金 法 第 46 条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的 利 息 返 还 问 题 作 出 规 定, 即, 一 旦 发 生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应 全 部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而 不 必 区 分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还 是 同 业 存 款 利 息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中 违 约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目 前, 还 有 很 多 基 金 合 同 在 违 约 责 任 部 分 这 样 规 定 : 由 于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违 反 基 金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造 成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的, 由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属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双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应 负 的 违 约 责 任 这 一 规 定 直 接 源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准 则 第 一 号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契 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试 行 )> ( 证 监 基 字 1997 3 号 ) 第 21 条 的 规 定 而 该 文 件 目 前 已 废 止 从 法 律 上 分 析, 这 种 约 定 是 采 用 了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作 为 违 约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违 约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主 要 有 两 种 :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和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是 指 当 事 人 客 观 上 有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履 行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事 实, 同 时 主 观 上 存 在 过 错 ( 故 意 或 过 失 ), 那 么 其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是 指 只 要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履 行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不 问 其 有 无 过 错, 均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因 此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是 比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更 为 严 格 的 违 约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法 ) 第 107 条 的 规 定,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等 违 约 责 任 因 此 我 国 合 同 法 以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作 为 违 约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采 取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而 非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同 时, 基 金 法 第 83 条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第 45 条 的 规 定, 基 金 公 司 在 基 金 合 同 的 违 约 责 任 部 分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给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规 定 亦 是 要 求 基 金 公 司 在 基 金 合 同 起 草 中 采 用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作 为 违 约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即 只 要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给 其 他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该 当 事 人 就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而 不 问 其 有 无 过 错 因 此, 基 金 公 司 在 起 草 基 金 合 同 的 违 约 责 任 部 分 时, 应 根 据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采 用 严 格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即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给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基 金 投 资 于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远 期 交 易 的 投 资 比 例 问 题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于 2005 年 5 月 11 日 发 布 的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远 期 交 易 管 理 规 定,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从 今 年 6 月 15 日 起 推 出 债 券 远 期 交 易 债 券 远 期 交 易, 是 指 交 易 双 方 约 定 在 未 来 某 一 日 期, 以 约 定 价 格 和 数 量 买 卖 标 的 债 券 的 行 为 远 期 交 易 的 债 券 包 括 已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交 易 的 中 央 政 府 债 券 中 央 银 行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和 经 央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债 券 券 种 根 据 最 新 公 布 的 108 家 主 协 议 签 署 机 构 名 单, 参 与 市 场 的 主 体 包 括 商 业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随 着 交 易 机 构 类 型 的 增 加, 这 个 市 场 的 活 跃 度 也 将 逐 渐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远 期 交 易 时, 除 必 须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外, 单 只 基 金 作 为 市 场 参 与 者 还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比 例 的 规 定 : 任 何 一 只 基 金 单 只 债 券 的 远 期 交 易 卖 出 与 买 入 总 余 额 分 别 不 得 超 过 该 只 债 券 流 通 量 的 20%, 远 期 交 易 卖 出 总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其 可 用 自 有 债 券 总 余 额 的 200% 任 何 一 只 基 金 的 远 期 交 易 净 买 入 总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其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业 务 动 态 汇 添 富 优 势 精 选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2005 年 8 月 26 日,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的 首 只 基 金 - 汇 添 富 优 势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8533 户, 共 募 集 基 金 份 额 10.25 亿 份, 是 近 期 同 类 基 金 中 募 集 金 额 最 多 的 基 金 之 一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由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文 汇 新 民 联 合 报 业 集 团 东 航 金 戎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三 大 实 力 卓 越 的 公 司 联 合 发 起 设 立 本 所 为 汇 添 富 优 势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募 集 提 供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开 始 发 售 2005 年 7 月 25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交 银 施 罗 德 ) 获 准 设 立 2005 年 8 月 4 日, 经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核 准, 交 银 施 罗 德 正 式 成 立 交 银 施 罗 德 是 国 内 首 家 由 上 市 银 行 发 起 设 立 的 银 行 系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由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国 际 集 装 箱 海 运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设 立 本 所 为 交 银 施 罗 德 的 合 资 谈 判 和 设 立 提 供 全 程 法 律 服 务 2005 年 8 月 26 日, 由 交 银 施 罗 德 推 出 的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正 式 开 始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发 售 该 基 金 是 交 银 施 罗 德 募 集 的 第 一 只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类 型 为 股 票 型 本 所 为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募 集 提 供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本 所 积 极 参 与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业 务 的 开 发 2005 年 8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发 布 了 关 于 公 布 第 一 批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的 通 告, 本 所 客 户 华 宝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喜 获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法 人 受 托 机 构 和 账 户 管 理 人 资 格, 本 所 客 户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获 得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人 资 格 在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申 报 阶 段, 本 所 律 师 基 金 参 与 了 相 关 申 报 材 料 的 制 作 和 审 核 目 前, 为 了 配 合 客 户 开 展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本 所 组 织 专 门 律 师 开 展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业 务 的 法 律 研 究, 并 参 与 相 关 法 律 文 本 的 制 作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起 草 本 所 积 极 参 与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的 开 发 2005 年 4 月 20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联 合 发 布 了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酝 酿 已 久 的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工 作 正 式 开 始 启 动 为 了 配 合 有 关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的 需 要, 本 所 专 门 组 织 律 师 开 展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有 关 问 题 的 法 律 研 究, 并 积 极 参 与 相 关 业 务 的 准 备 工 作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起 草 免 责 声 明 : 本 所 编 写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简 报 的 目 的 仅 仅 是 为 了 帮 助 客 户 及 时 了 解 中 国 基 金 领 域 法 律 法 规 及 实 务 的 最 新 动 态 本 简 报 中 的 内 容 并 非 正 式 的 法 律 意 见 如 果 您 需 要 了 解 详 细 内 容 或 需 要 本 所 提 供 有 关 的 法 律 服 务, 请 通 过 简 报 所 列 方 式 与 本 所 联 系 本 简 报 的 信 息 截 止 至 2005 年 8 月 31 日 主 编 : 廖 海,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法 学 博 士, 金 融 学 博 士 后, 中 国 及 美 国 纽 约 州 执 业 律 师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 室 邮 编 :200120 电 话 :(8621)5115 0298, 51150391( 直 线 ), 13917351457 传 真 :(8621)5115 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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