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八十九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獨立招生簡章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4D F736F F D A455C2E0BEC7A5CDA9DBA5CDC2B2B3B95FB448C2E05F2E646F63>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6. 繳 費 後 因 無 故 參 加 比 賽,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可 申 請 退 費, 需 於 協 會 網 站 下 載 並 填 寫 退 費 申 請 書 ; 若 已 超 過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報 名 費 用 業 已 用 於 保 險 及 其 他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等 必 要 支

<4D F736F F D FA1B C4EAB9F3D6DDBDF0C8DAD4CBD0D0B1A8B8E6A1B7B6A8B8E5>

桃園縣八十九學年度國民小學 甄選介聘簡章

<4D F736F F D BAD3A468AF5AC2B2B3B9A4BDA769AAA9>

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4D F736F F D 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4D F736F F D 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 E646F63>

untitled

高校发展动态

China_Chinese_Transcripts_G1_Worker_Traveler

熟 因此 发展自助银行业务 有助于在公众和同业中树 的地区作为期 3 6 个月的市场调查和严密考察 考察的 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内容包括该地区的规划与发展 人口变动 消费和收入水 四是有利于提高银行业务及管理水平 大力发展自助 平等 如果发现是老化的城区 则会打退堂鼓 相反 若 网点 能使银行自身的管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十 二 本 班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50 人 時, 本 校 得 按 報 名 繳 費 先 後 次 序 決 定 上 課 人 選, 或 分 班 上 課 本 班 授 課 採 全 程 錄 影, 遠 道 學 員 可 申 請 錄 影 教 學 十 三 聯 絡 人 : 朱 庭 葦 小 姐 (

进修人员登记表

92年02月24 日本校92學年度研究所

(Microsoft Word \263\346\250\256\272\251\271C\253n\303s\250t\246C\254\241\260\312150K.doc)

Microsoft Word - 化學競賽Q&A

进修人员登记表

招商银行(600036)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Microsoft Word - 98長榮甄選入學簡章.doc

98?????M?Z???u?Z_???i??_

96上第一次教務會議紀錄.doc

Microsoft Word - 8.農會漁會信用部活期_儲蓄_存款契約書10305.doc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設 定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系 統 入 口... 4 三 操 作 步 驟... 4 ( 一 ) 第

105????????_?O??_

公務人員履歷表

中 山 大 学 珠 海 校 区 基 础 教 学 实 验 中 心 ( 下 简 实 验 中 心 ) 成 立 于 2000 年, 为 独 立 建 制 的 校 级 实 验 教 学 机 构 按 照 " 高 起 点, 高 标 准, 高 效 益 " 的 定 位 来 规 划 建 设, 是 一 个 实 验 资 源 高

<4D F736F F D E392E3229AAF7C4DDA475B77EACE3A873B56FAE69A4A4A4DFA475A661A544A5F4A9DBA5CDC2B2B3B9A7B9BEE3AAA A67EB2C432B4C1292E646F63>

屏東縣一0三學年度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教師(含代理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nb.PDF

Microsoft Word 碩士簡章(總則草案) doc

4. 投 资 者 : 指 满 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法 投 资 者 要 求 且 持 有 南 京 银 行 个 人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自 然 人 5. 基 金 账 户 : 指 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服 务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ßÐÛÊÐÕþ¸®½ÌÓý¾ÖôßËù„ÙŽCêP„WУ¾ÅÊ®ÄêÈËÊÂÈ˃TŁþ‹óôßÆ·¹ÜȦÌá°¸

高雄市九十一年市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議程

<4D F736F F D20B2C B4C1AAF7BFC4A5ABB3F5B160C3D1BB50C2BEB77EB944BC77>

老 舊 社 區 城 中 村 易 成 為 此 類 案 件 的 高 發 區 竊 賊 順 著 水 管 和 樓 道 攀 爬 入 室 出 門 一 定 要 關 好 門 窗, 安 裝 防 盜 籠 或 報 警 系 統 入 室 盜 竊 案 中, 技 術 性 開 鎖 的 手 法 運 用 比 率 較 高 住 戶 一 定

送本府各機關

適 用 於 標 準 賽 程 選 手 (51.5k):( 不 含 住 宿 費 ) 標 準 賽 程 報 名 費, 含 泳 帽 乙 頂 T 恤 乙 件 運 動 毛 巾 一 條 完 成 紀 念 獎 牌 完 成 紀 念 浴 巾 乙 條 完 成 證 明 書 乙 份 號 碼 布 乙 張 礦 泉 水 及 運 動 飲

冲 着 她 过 来, 她 被 迫 地 扶 住 人, 对 上 一 张 清 秀 的 脸, 那 脸 的 主 人 对 着 她 笑, 笑 得 还 挺 得 意 姐, 我 说 你 就 快 来 了, 果 然 是 来 了 张 萌 悦 醒 了, 刚 才 睡 着 了, 酒 喝 多 了, 跟 别 人 一 起 来 的, 结

目   錄

cmc101cyhkivbkwc3tgrujywrhdf.doc

<4D F736F F D20AAFEA5F3A57C5F313033BEC7A67EABD7A655BEC7A874C2E0A874C2B2B3B9>

(Microsoft Word - 105\302\262\263\271.doc)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P8

競 賽 內 容 / A.C 級 快 速 商 業 宴 會 彩 繪 暨 C 級 彩 繪 師 證 照 ( 主 題 式 ) 1 檢 核 與 比 賽 主 題 內 容 : 共 有 五 個 主 題 式 宴 會 彩 繪 圖 案, 參 賽 者 隨 機 獲 得 一 個 主 題 進 行 彩 繪, 並 在 30 分 鐘 內

Microsoft Word - 99舞蹈獨招簡章 doc

跨 境 犯 罪 案 例 報 告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檢 座 約 晚 上 12 點 半 在 辦 公 室 可 以 嗎? 24 日 清 晨 見 過 證 據 資 料 後, 同 意 緊 急 上 線, 並 立 即 製 作 聲 請 書, 並 獲 得 法 院 准 許, 此 後 一 路 積 極 續 線 及 擴 線

(Microsoft Word - \244p\273\241\273P\252\300\267|.doc)

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寄 送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團 體 報 名 104 年 6 月 8 日 ( 一 )9:00 至 10

(Microsoft Word \246\346\254F\267|\263\370\254\366\277\375.doc)

VISA 3 VISA 6 VISA 7 VISA 8 VISA 10 VISA 11 VISA VISA 24

狂飆青春系列\(5\)─遊戲不再只是遊戲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棉 被 棉 褥 毛 巾 被 枕 芯 蚊 帐 各 一 个, 被 罩 床 单 枕 巾 枕 套 各 两 件, 共 13 件 每 套 售 价 450 元 同 学 们 可 于 新 生 报 到 当 日 在 学 校 设 立 的 床 上 用 品 厂 家 销 售 处 购 买 根 据 天 津 市 教 委 的 文 件 指


架, 可 考 慮 報 警 處 理 12. 記 住 金 融 卡 只 能 將 款 項 轉 出, 不 能 轉 入 Top

~15 8~ (1) (2) (3) 10 6

附件10: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现行版).doc

壹 依 據 : 臺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各 施 行 細 則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三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Microsoft Word - 103第二簡章定版.doc

屏東縣九十一學年度公立幼稚園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99護研所在職專班招生簡章標準版

大学英语4、6级等级考试简介.doc


99

104計畫條文

北東區?高中物理資優學生週末研習營甄選簡章

Microsoft Word - fileservlet

Microsoft Word - 7、總則_part 1_.doc

天下巢商报(第18期).FIT)

< D342D ADE2BE72A9F3ADB7AEF6A4A7A45728A45529>

Microsoft Word 幹部講習手冊

105fgu_master02

<4D F736F F D D33B1D0BAC2C2B2B3B9AFF3AED7205FB3AFAED65F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FCA4C6BFA 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1D0AB4FADFBC170A658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4D F736F F D20AAFEA5F334A D32B3B0A5CDB448C2E0C2B2B3B928AED6A977AAA929>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94

97大學部771招生簡章


华宝兴业周报第123期.doc

华宝兴业周报第131期.doc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培训项目简介

99護研所在職專班招生簡章標準版

清宫秘方生男生女?胎儿性别预测表 预测表可信度如何?生男生女表准确吗?

H1_H4_TW

Transcription: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4.11.12)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523 傳 真 :(02)28809774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須 至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學 士 班 點 選 06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招 生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依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目 錄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2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期...2 繳 費 方 式 說 明...3 壹 招 考 年 制 系 級 及 名 額...4 貳 報 考 資 格...4 參 報 名 規 定 事 項...5 肆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核 算...6 伍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7 陸 錄 取 方 式...7 柒 成 績 複 查 辦 法...8 捌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8 玖 試 場 規 則...9 拾 報 名 費 優 待 適 用 對 象...10 拾 壹 附 註...10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11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獨 立 招 生 報 名 表 ( 樣 張 )...12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13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獨 立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15 1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招 生 考 試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流 程 如 下 : 步 驟 1. 至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招 生 資 訊 / 點 選 學 士 班 / 點 選 06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招 生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考 生 登 記 之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註 冊 入 學 相 關 研 究 及 提 供 報 名 學 系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應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步 驟 2. 登 錄 報 名 表 步 驟 3. 上 傳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應 屆 生 繳 交 加 蓋 104 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驗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影 本 ) 各 項 比 賽 之 成 績 證 明 或 獎 狀 影 本 或 縣 級 以 上 運 動 代 表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獎 狀 成 績 影 印 ) ) 步 驟 4.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2,000 元 整, 請 於 網 路 上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依 第 3 頁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辦 理 繳 費 * 報 名 費 優 待 適 用 對 象 詳 見 第 10 頁,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優 待 二 考 生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或 入 學 後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逕 行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三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規 定, 請 自 行 參 閱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四 報 名 表 請 詳 實 填 寫, 如 有 錯 誤 由 考 生 自 負 其 責 五 證 件 不 全 費 用 不 足 或 填 寫 不 清 者, 不 予 受 理 六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起 開 放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105 年 3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起 105 年 3 月 18 日 下 午 5 時 止 105 年 3 月 31 日 起 至 4 月 09 日 105 年 4 月 09 日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4 月 20 日 下 午 2 時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105 年 5 月 27 日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暨 列 印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時 間 列 印 准 考 證 ( 考 試 當 日 如 有 遺 失, 可 於 試 務 中 心 列 印 )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並 選 填 志 願 (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請 於 報 到 前 10 天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 2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2,000 元 整 二 繳 費 期 限 :105 年 3 月 14 日 至 105 年 3 月 18 日 三 繳 費 前 請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並 取 得 繳 費 單 (105 年 3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18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四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三 種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放 棄 報 名 ( 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手 續 費 自 付 ) 請 持 金 融 卡 ( 不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金 融 卡 )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戶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僅 開 放 至 截 止 日 下 午 3:30 之 前 1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2 輸 入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012 6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列 印 出 後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3 輸 入 繳 費 單 之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共 16 碼 5 完 成 繳 款 (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備 註 1.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若 所 持 金 融 卡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時, 請 逕 向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申 辦 轉 帳 功 能, 再 行 轉 帳 繳 費 2. 若 使 用 郵 局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自 動 櫃 員 機 後,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號, 輸 入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012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及 轉 帳 金 額,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 二 ) 至 超 商 繳 款 ( 手 續 費 自 付 ): 請 至 超 商 以 現 金 繳 款 ( 三 ) 至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 免 收 手 續 費 ): 請 至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全 省 分 行 櫃 檯 以 現 金 繳 款 五 繳 費 查 詢 : ( 一 )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兩 種 方 式 繳 費 者, 可 於 繳 費 1 小 時 後 進 入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入 帳? ( 二 ) 以 至 超 商 繳 款 方 式 繳 費 者, 因 超 商 係 人 工 作 業, 須 繳 費 完 成 後 ( 不 含 繳 費 日 ) 第 2~3 天 後 方 可 上 網 查 詢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入 帳? 六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欄 及 手 續 費 欄 無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操 作 完 成 繳 費 為 確 認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請 上 網 查 詢 或 於 轉 帳 隔 日 補 摺 ( 二 ) 繳 費 後, 請 自 行 保 存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毋 須 寄 繳 3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考 年 制 系 級 及 名 額 : 大 學 部 (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 招 生 項 目 足 球 排 球 排 球 籃 球 籃 球 舞 蹈 壘 球 柔 道 性 別 男 男 女 男 女 女 男 男 女 項 目 代 碼 11 21 22 31 32 41 51 61 總 計 系 別 及 代 碼 招 生 名 額 7 6 7 7 6 7 7 3 50 新 聞 學 系 517 1 1 2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527 1 1 廣 告 暨 策 略 行 銷 學 系 537 1 1 新 媒 體 暨 傳 播 管 理 學 系 547 1 1 2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127 1 1 1 3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137 2 2 1 5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學 系 157 1 2 2 5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87 1 2 3 商 業 設 計 學 系 247 1 1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257 1 1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267 1 1 2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學 系 287 1 1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437 1 1 2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627 1 1 2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637 1 1 2 醫 療 資 訊 與 管 理 學 系 977 1 1 2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717 1 1 2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學 系 727 4 4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817 1 2 3 諮 商 與 工 商 心 理 學 系 857 1 1 2 社 會 與 安 全 管 理 學 系 867 2 2 4 貳 報 考 資 格 : 下 列 兩 種 資 格 均 符 合 者 方 得 報 考 一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 以 下 獲 獎 項 目 均 需 與 報 考 項 目 相 同, 並 請 檢 附 秩 序 冊 獎 狀 或 成 4

績 證 明 等 證 明 文 件 1. 凡 於 高 中 或 高 職 期 間 曾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全 國 高 中 各 運 動 聯 賽 獲 第 一 級 前 12 名 或 第 二 級 前 6 名 者 2. 凡 於 高 中 或 高 職 期 間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或 創 新 大 會 紀 錄 者 3. 凡 於 高 中 或 高 職 期 間 曾 任 代 表 隊 一 年 以 上, 並 參 加 縣 ( 市 ) 級 以 上 運 動 比 賽,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4. 凡 於 高 中 或 高 職 期 間 曾 任 代 表 隊 一 年 以 上, 並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舞 蹈 比 賽 或 表 演,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報 考 舞 蹈 項 目 5. 凡 於 高 中 或 高 職 學 校 舞 蹈 科 或 表 演 藝 術 科 畢 業,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報 考 舞 蹈 項 目 附 註 : 凡 於 高 中 或 高 職 期 間, 參 加 以 上 規 定 運 動 比 賽 之 棒 球 項 目 者,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亦 可 報 名 壘 球 項 目 二 學 歷 資 格 : 凡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請 參 閱 第 14 頁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註 :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且 不 予 退 費 參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二 網 路 報 名 及 列 印 繳 費 單 時 間 : 105 年 3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3 月 18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三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報 名 表 : 須 至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學 士 班 點 選 06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招 生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2.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2000 元 整, 請 於 網 路 上 列 印 繳 費 單, 繳 費 方 式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3 頁 說 明 * 報 名 費 優 待 適 用 對 象 詳 見 第 10 頁,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優 待 3. 上 傳 應 考 證 明 文 件 :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持 學 生 證 影 本 背 面 須 蓋 有 104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各 項 比 賽 之 成 績 證 明 影 印 本 或 縣 級 以 上 運 動 代 表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獎 狀 成 績 影 印 ) 四 准 考 證 :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件 後, 經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符 合 繳 費 完 成 入 帳 後, 方 為 完 成 報 名 5

手 續 請 於 3 月 31 日 以 後 至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學 士 班 點 選 06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招 生 點 選 准 考 證 列 印 自 行 列 印 考 生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並 請 攜 帶 有 照 片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身 分 證 駕 照 健 保 卡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 以 便 必 要 時 查 驗 附 註 : 證 件 費 用 不 全 或 填 寫 不 清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經 複 審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且 不 予 退 費 肆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核 算 : 一 學 科 :( 每 科 目 成 績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 1. 國 文, 佔 總 成 績 10% 2.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10% 3. 數 學, 佔 總 成 績 10% 二 術 科 :(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佔 總 成 績 70%) 1. 籃 球 ( 女 ): 個 人 運 球 技 巧 10% 三 定 點 投 籃 10% 五 定 點 帶 球 上 籃 10% 五 對 五 全 場 實 戰 70% 2. 籃 球 ( 男 ): 個 人 運 球 技 巧 10% 三 分 線 投 籃 10% 五 定 點 帶 球 上 籃 10% 五 對 五 全 場 實 戰 70% 3. 足 球 ( 男 ): 體 能 30%( 曲 折 跑 50 公 尺 連 跳 6 次 ) 分 邊 比 賽 70% 4. 排 球 ( 男 ): 攻 擊 手 或 舉 球 員 ( 二 者 擇 一 考 試 )20% ( 攻 擊 手 : 前 排 自 擇 二 位 置 各 攻 擊 10 個 球 ; 舉 球 員 : 前 排 自 擇 二 位 置 各 舉 10 個 球 ), 實 戰 分 組 比 賽 佔 80% 報 考 自 由 球 員 者 以 實 戰 分 組 比 賽 為 評 分 佔 100% 5. 排 球 ( 女 ): 攻 擊 手 或 舉 球 員 ( 二 者 擇 一 考 試 )20% ( 攻 擊 手 : 前 排 自 擇 二 位 置 各 攻 擊 10 個 球 ; 舉 球 員 : 前 排 自 擇 二 位 置 各 舉 10 個 球 ), 實 戰 分 組 比 賽 佔 80% 報 考 自 由 球 員 者 以 實 戰 分 組 比 賽 為 評 分 佔 100% 6. 壘 球 ( 男 ): 守 備 40% 打 擊 60% 7. 舞 蹈 ( 女 ): 一 分 鐘 自 選 舞 蹈 30% 指 定 舞 蹈 30% 舞 蹈 技 巧 40% 8. 柔 道 ( 男 女 ): (1) 移 動 摔 倒 :30% 移 動 中 立 即 採 取 有 效 的 破 勢 取 位 施 術 ( 摔 倒 ) (2) 比 賽 :70%( 男 生 3 分 鐘 女 生 3 分 鐘 ) (3) 請 自 備 柔 道 服 6

伍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桃 園 校 區 地 址 :333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大 同 村 德 明 路 5 號 下 午 上 午 日 期 4 月 09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科 ( 項 ) 目 測 驗 地 點 13:30 桃 園 校 區 室 內 體 育 館 3 樓 集 合 08:50 09:50 10:10 11:10 11:30 12:30 籃 球 (0004) 足 球 (0005) 排 球 (0006) 舞 蹈 (0007) 壘 球 (0010) 柔 道 (0011) 國 文 (0001) 英 文 (0002) 數 學 (0003) 桃 園 校 區 室 內 籃 球 場 桃 園 校 區 足 球 場 桃 園 成 功 校 區 籃 球 場 桃 園 校 區 學 科 考 場 於 考 試 前 2 日 上 網 查 詢 ( 網 址 http: //www.mcu.edu.tw/ 之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學 士 班 點 選 06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招 生 之 考 場 ) 桃 園 校 區 體 育 館 2 樓 舞 蹈 教 室 桃 園 龜 山 國 小 或 桃 園 校 區 運 動 場 桃 園 縣 壽 山 高 中 柔 道 教 室 陸 錄 取 方 式 : 一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定 各 項 目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至 核 定 之 名 額 止,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錄 取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各 項 目 考 生 可 於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時, 依 名 次 高 低 為 序, 按 個 人 意 願 在 同 一 項 目 內 之 學 系 選 填 志 願, 志 願 一 經 選 定 不 可 再 更 改 若 各 招 生 項 目 遇 有 缺 額, 得 於 備 取 時 由 其 他 招 生 項 目 備 取 生 補 足, 其 補 足 順 序 依 各 招 生 項 目 報 名 人 數 為 序, 多 者 優 先, 依 序 逐 項 遞 補 1 名, 若 未 補 足 再 依 序 逐 項 遞 補, 至 補 足 為 止 再 有 缺 額 即 併 入 大 學 聯 合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內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若 再 相 同 時, 則 依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成 績 之 高 低 為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7

三 考 試 科 目 ( 含 術 科 )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目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四 錄 取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公 告 外, 並 以 掛 號 專 函 通 知, 未 錄 取 者, 則 以 平 信 寄 發 成 績 單 各 運 動 項 目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4 月 20 日 下 午 2 時 公 告, 亦 可 透 過 網 路 查 詢 :http://www.mcu.edu.tw/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學 士 班 點 選 06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招 生 點 選 榜 單 及 其 他 本 校 於 放 榜 時 公 告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及 名 次 序 號 五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105 年 5 月 27 日 在 台 北 校 區 報 到 : 上 午 為 正 取 生 ; 下 午 為 備 取 生 遞 補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請 於 報 到 前 10 天 上 網 查 詢 (http://www.mc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學 士 班 點 選 06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招 生 點 選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 六 各 運 動 項 目 錄 取 學 生, 需 繳 交 入 學 切 結 書 柒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一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得 於 放 榜 日 起 7 日 內 (105 年 4 月 27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二 複 查 各 科 成 績 之 函 件 請 寄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北 路 5 段 250 號 銘 傳 大 學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獨 立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三 申 請 複 查 須 附 原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背 面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請 填 寫 正 確 並 須 附 貼 回 郵 郵 票, 以 便 回 覆 五 每 科 複 查 費 50 元, 只 受 理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明 銘 傳 大 學 捌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試 場 規 則 詳 載 於 第 9-10 頁, 請 各 考 生 詳 閱 並 確 實 遵 守 二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招 生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由 本 校 通 知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三 准 考 證 應 妥 為 保 存, 錄 取 註 冊 時 與 其 他 證 件 一 併 繳 驗 考 試 當 日 未 帶 准 考 證 者, 可 於 試 務 中 心 列 印 四 各 考 生 應 自 行 查 看 是 否 錄 取, 凡 經 錄 取 而 未 依 規 定 報 到 者, 即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並 依 序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五 考 場 內 除 應 用 之 筆 墨 及 特 別 規 定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簿 本 或 其 它 任 何 資 料 六 應 考 之 考 生,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証 屬 實 者, 依 本 校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七 依 據 教 育 部 94 年 7 月 26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0940101061 號 之 B 函 辦 理, 報 考 資 格 及 所 繳 交 各 項 證 明 等 應 試 資 料,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8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若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前 述 所 繳 交 經 偽 造 之 相 關 證 件 概 不 退 還 八 參 加 當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或 大 學 各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九 考 試 試 場 及 座 位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桃 園 校 區 管 理 大 樓 公 告, 或 前 二 日 在 至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學 士 班 06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招 生 點 選 考 場 查 詢 十 考 試 時 若 有 緊 急 事 件 或 申 訴 案 件,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立 處 理 小 組, 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 詳 見 第 12 頁 ) 十 一 考 試 時, 如 遇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災 害, 導 致 考 試 延 期, 本 校 將 在 本 校 網 頁 或 電 視 台 等 新 聞 媒 體 發 佈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十 二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緩 徵 十 三 有 關 本 校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提 高 編 級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或 至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查 詢 玖 試 場 規 則 :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遲 到 逾 20 分 鐘 即 不 得 入 場, 入 場 後 未 逾 40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二 考 生 應 按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本 ( 卡 ) 准 考 證 座 位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三 考 生 除 應 用 筆 墨 及 特 別 規 定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簿 本 其 他 任 何 資 料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四 考 試 時 須 將 准 考 證 置 放 桌 面, 以 便 查 驗 五 未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者, 經 驗 明 確 為 無 誤, 准 予 參 加 考 試, 各 該 科 成 績 扣 減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准 考 證 如 能 在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送 到,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扣 分 六 考 生 一 律 用 黑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作 答, 並 不 得 將 答 案 本 ( 卡 ) 污 損 折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在 答 案 本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符 號 文 字,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不 予 計 分, 若 用 答 案 卡 者 限 用 2B 鉛 筆, 且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2 分 若 因 塗 改 或 劃 記 不 清, 則 以 電 腦 閱 卷 成 績 為 準 9

七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本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或 劃 記 答 案, 違 規 之 處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除 於 該 科 試 題 規 定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者 外, 均 不 得 使 用 之 上 述 計 算 機 僅 限 具 計 算 功 能, 且 不 得 附 有 程 式 編 輯 筆 記 字 典 通 訊 或 其 他 相 關 功 能 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十 考 試 時 不 得 擅 離 座 位, 應 服 從 監 試 人 員 指 導 監 督,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考 試 時 必 須 肅 靜 不 得 有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夾 帶 或 頂 替 之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各 科 目 答 案 本 ( 卡 ) 不 論 有 無 答 案, 俱 應 連 同 試 題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十 三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 鈴 鐘 聲 完 畢 或 經 有 權 者 指 定 方 式 ),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經 警 告 後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3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十 四 答 案 本 ( 卡 ) 上 之 座 號 不 得 自 行 銷 毀 塗 改,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出 場 後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拾 報 名 費 優 待 適 用 對 象 : 凡 經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憑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且 需 有 考 生 本 人 姓 名 ), 得 減 免 優 待 報 名 費 ( 報 名 時 未 檢 附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優 待, 仍 應 繳 交 報 名 費 ) 一 低 收 入 戶 者 : 免 繳 報 名 費 二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 報 名 費 得 減 免 30%, 每 人 為 新 臺 幣 1,400 元 整 拾 壹 附 註 : 一 本 校 不 發 售 紙 本 簡 章, 簡 章 一 律 由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參 閱 二 錄 取 後 報 到 日 當 天, 於 選 填 就 讀 學 系 時 請 注 意 : 商 業 設 計 學 系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及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學 系 等 4 學 系, 以 具 有 美 術 基 礎 者 為 佳 三 本 校 學 生 需 通 過 服 務 學 習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中 文 能 力 運 動 能 力 及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始 得 畢 業 四 本 校 所 提 供 之 教 學 資 源 概 況 及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本 校 網 址 : http://www.mcu.edu.tw/ 五 本 簡 章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獨 立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10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台 (91) 高 ( 一 ) 字 第 91177887 號 書 函 備 查 第 一 條 為 確 保 參 加 本 校 舉 辦 之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之 權 益, 提 供 考 生 申 訴 管 道,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置 召 集 人 1 人,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兼 任 之, 成 員 若 干 人, 由 校 長 遴 聘 之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成 員 對 於 申 訴 案 件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即 迴 避 第 三 條 參 加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對 有 損 其 權 益 之 情 事, 業 經 書 面 提 交 招 生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處 理 或 提 報 承 辦 業 務 主 管 協 調 後 仍 不 服 其 決 定 者, 得 於 本 校 公 告 榜 單 之 日 起 15 日 內, 以 雙 掛 號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提 出 申 訴 惟 如 於 招 生 簡 章 或 相 關 法 令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逾 申 訴 期 限 申 訴 人 不 適 合 者 或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違 規 事 件, 不 予 受 理, 並 由 試 務 單 位 逕 予 函 覆 同 一 案 件 申 訴 以 1 次 為 限 第 四 條 考 生 申 訴 事 項 需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訴,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事 項 : 一 申 訴 人 之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學 考 試 名 稱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之 姓 名 及 住 址 電 話 二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獲 得 之 救 濟 措 施 三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四 申 訴 人 簽 章 申 訴 日 期 第 五 條 招 生 申 訴 案 件 由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召 集 人 指 派 專 人 受 理, 應 於 正 式 收 件 之 次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作 成 評 議 結 果 並 回 覆 申 訴 人 第 六 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成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第 七 條 申 訴 案 件 若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者, 申 訴 人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獲 知 後 應 即 終 止 評 議, 俟 訴 訟 終 結 後 再 議 惟 連 帶 影 響 其 他 考 生 權 益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在 此 限 第 八 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之 召 開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原 處 分 單 位 之 代 表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評 議 內 容 涉 及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之 隱 私 或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機 密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第 九 條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書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1

( ) 請 務 必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網 址 為 http://www.mc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學 士 班 點 選 06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招 生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獨 立 招 生 報 名 表 ( 樣 張 ) 報 考 項 目 代 碼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高 身 份 證 號 性 別 男 女 體 重 畢 業 學 校 專 長 位 置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09- 家 長 ( 監 護 人 ) 身 份 別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關 係 低 收 入 戶 是 中 低 收 入 戶 是 否 否 黏 貼 2 吋 照 片 e-mail 1. 績 優 資 格 證 件 : 成 績 證 明 獎 狀 獎 牌 繳 驗 證 件 1.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學 生 證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考 生 親 1. 本 人 同 意 將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銘 傳 大 學 供 作 電 腦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作 業 之 用 2. 本 人 報 名 重 點 運 動 績 優 考 試, 嗣 後 若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件 不 實, 願 自 動 放 棄 權 利 自 簽 名 立 約 人 : 簽 章 報 名 程 序 1. 審 查 證 件 2. 編 准 考 證 號 碼 12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0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略 )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13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4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獨 立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考 姓 名 報 考 項 目 生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複 查 得 分 考 生 簽 章 回 覆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複 查 申 請 於 放 榜 日 起 7 日 內 截 止 收 件 (105 年 4 月 27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2) 本 表 正 面 : 姓 名 報 考 項 目 准 考 証 號 碼 及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考 生 簽 章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3) 本 表 背 面 :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請 填 寫 正 確, 貼 足 回 郵, 以 憑 回 覆 (4) 須 附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每 科 繳 交 複 查 費 50 元,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5) 術 科 項 目 成 績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筆 試 成 績 一 律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合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調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