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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類 別 及 報 考 資 格 一 一 般 研 究 生 ( 一 )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或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二 ) 獲 有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碩 博 士 學 位 者 二 在 職 研 究 生 報 考 資 格 除 與 一 般 研 究 生 相 同 者 外, 另 須 具 下 列 條 件 : ( 一 ) 為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 民 ) 營 企 業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在 職 且 工 作 年 資 滿 二 年 以 上 ( 年 資 之 起 算, 依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100 年 8 月 31 日 止 ), 並 取 得 現 職 服 務 機 構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 經 錄 取 後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 ( 二 ) 擬 報 考 系 所 必 須 與 所 從 事 之 工 作 有 密 切 關 係 ( 三 ) 各 系 所 另 行 提 高 在 職 生 工 作 年 資 者, 依 其 規 定 ; 除 須 檢 附 所 有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並 應 取 得 現 任 職 機 構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 四 )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務 必 填 具 資 格 不 符 變 更 同 意 書 ( 附 表 ),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回 如 經 審 核 不 符 在 職 生 資 格 而 符 合 同 系 所 組 招 生 之 一 般 生 資 格 時, 將 以 此 為 辦 理 依 據 未 寄 回 同 意 書 者, 一 律 以 退 費 處 理 ( 五 ) 報 考 在 職 研 究 生, 經 錄 取 後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 一 律 使 用 本 校 規 定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站 下 載 ), 無 法 依 報 到 規 定 日 期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亦 不 得 要 求 變 更 為 一 般 生 注 意 :1. 100 學 年 度 本 校 系 所 甄 試 錄 取 生, 可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班 一 般 招 生 考 試, 惟 錄 取 者 非 經 系 ( 所 ) 同 意, 僅 能 擇 一 系 ( 所 ) 組 登 記 報 到 並 入 學 2.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若 經 發 現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已 錄 取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貳 修 業 年 限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1 至 4 年, 以 學 位 在 職 生 身 分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得 再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1 年 有 關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選 課 請 假 休 學 學 分 抵 免 等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考 99 學 年 度 教 務 章 則 彙 編 ( 網 址 :http://pdc.adm.ncu.edu.tw/rule/rule99/rule99_index.html) 惟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者, 適 用 100 學 年 度 章 則 彙 編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入 學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考 各 系 所 修 業 規 章 或 逕 洽 各 系 所 4

參 報 名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 網 址 :http://master.exam.ncu.edu.tw),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2 頁 及 第 3 頁 報 考 多 所, 僅 須 取 得 一 組 帳 號 二 繳 費 期 限 :99 年 12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點 至 12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點 30 分 止 三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99 年 12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點 至 12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晚 間 12 點 止 (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建 議 考 生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四 同 一 系 所 限 報 考 一 組, 可 報 考 多 個 系 所,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考 試 時 間 衝 突 要 求 退 費 同 時 報 考 多 系 所 組 之 考 生, 其 考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僅 採 計 有 到 場 應 考 系 所 組 之 科 目 成 績, 他 系 所 組 未 到 場 應 考 科 目 概 以 缺 考 論,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採 計 已 到 考 相 同 科 目 之 成 績 ( 無 論 內 容 是 否 相 同 ) 如 皆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系 所 組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五 報 名 收 件 : 除 以 同 等 學 力 外 國 學 歷 及 在 職 研 究 生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外, 其 餘 考 生 無 須 寄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為 99 年 12 月 15 日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最 後 一 日 寄 件 者,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以 利 相 關 作 業, 敬 請 配 合 ) 六 收 件 地 址 :32001 中 壢 市 中 大 路 300 號 收 件 人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欲 自 行 送 件 者, 可 於 99 年 12 月 8 日 至 12 月 15 日, 每 日 上 午 9:00 至 12:00, 送 交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七 報 名 費 : 依 報 考 系 所 ( 組 ) 數, 每 報 名 一 系 所 ( 組 ) 為 1,300 元 ( 複 試 不 另 收 費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 限 優 待 報 考 一 所, 報 考 第 二 所 以 上 不 予 減 免 ) 1. 低 收 入 戶 係 指 持 有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政 府 或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者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前 先 傳 真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 請 上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下 載 )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如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無 身 分 證 字 號 者, 請 另 附 戶 籍 謄 本 凡 未 依 規 定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或 所 繳 之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規 定 者,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八 以 同 等 學 力 外 國 學 歷 及 在 職 生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務 必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應 繳 表 件 表 列 如 下 : 報 考 身 分 一 般 研 究 生 在 職 研 究 生 ( 學 歷 ) 大 學 ( 學 繳 交 表 件 同 等 學 力 外 國 學 歷 同 等 學 力 外 國 學 歷 院 ) 畢 業 報 名 表 v v v v v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v v v v v 學 歷 ( 力 ) 大 學 ( 學 院 ) 學 位 證 書 v 證 件 影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及 相 關 文 件 v v 印 本 外 國 學 歷 證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v v 在 職 證 明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v v v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表 : 考 生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以 A4 大 小 白 紙 直 式 列 印 報 名 表, 核 對 無 誤 後 親 自 簽 名 ( 二 )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 正 反 面 影 本 貼 牢 於 報 名 表 上 ) 5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1.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 須 繳 交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學 士 或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證 書 影 印 本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參 考 簡 章 第 59 頁 陸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節 錄 ) ) (1) 符 合 該 標 準 第 三 條 第 一 二 款 資 格 者, 繳 交 大 學 辦 理 退 學 取 得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2) 符 合 該 標 準 第 三 條 第 三 款 資 格 者, 繳 交 大 學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3) 符 合 該 標 準 第 三 條 第 四 款 資 格 者, 繳 交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4) 符 合 該 標 準 第 三 條 第 五 款 資 格 者, 繳 交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5) 符 合 該 標 準 第 三 條 第 六 款 資 格 者, 繳 交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影 本, 並 附 三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正 本 3.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 (1)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學 位 證 書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之 學 位 證 書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 (2)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未 加 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者, 可 進 入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參 看 驗 證 外 國 學 歷 參 考 事 項 辦 理 驗 證 手 續 網 址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804&ctnode=186&mp=1 ( 四 ) 在 職 證 明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 須 繳 附 在 職 證 明 書 正 本 ( 請 現 職 公 司 開 立 並 列 有 到 職 年 月 職 稱 公 司 名 稱 年 資 機 關 印 信 等 文 字, 必 須 加 蓋 服 務 機 關 及 首 長 印 信 ), 若 現 職 服 務 年 資 未 達 2 年 以 上 者, 需 另 附 歷 年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或 離 職 證 明 影 本 ( 五 ) 請 將 上 述 表 件 依 序 排 列, 平 放 裝 入 自 之 B4 大 小 信 封 中, 並 下 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妥 於 信 封 上 信 封 上 各 欄 位 均 須 填 寫 清 楚 ( 若 未 填 寫 清 楚 或 填 錯, 因 而 延 誤 報 名 或 郵 寄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以 掛 號 郵 寄 32001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中 大 路 300 號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六 ) 以 上 所 繳 交 表 件,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九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須 本 校 協 助 者,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12 月 8 日 至 12 月 15 日 ) 來 電 聯 絡, 服 務 電 話 03-4267118 招 生 組 十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如 下 : 1. 一 般 研 究 生 : 報 名 費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及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點 選 同 意 / 儲 存 完 成 2. 以 同 等 學 力 外 國 學 歷 及 在 職 研 究 生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 報 名 費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及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點 選 同 意 / 儲 存 完 成, 且 應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將 報 名 表 及 相 6

關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寄 出 或 送 達 本 校 招 生 組 3. 上 述 程 序 若 有 任 一 項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概 不 得 應 考 ( 二 )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點 選 同 意 / 儲 存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報 考 系 所 有 選 考 科 目 者, 應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選 填 清 楚, 且 選 定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三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如 下 : 1. 一 般 研 究 生 :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2. 以 同 等 學 力 外 國 學 歷 及 報 考 在 職 研 究 生 身 分 之 考 生 : 須 檢 附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交 寄 本 校 招 生 組 審 查 ; 若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與 書 面 資 料 不 一 致, 概 以 寄 至 本 校 書 面 資 料 為 準 3. 所 有 學 經 歷 ( 力 ) 證 件, 均 須 於 錄 取 後 繳 交 驗 證 ; 若 經 驗 證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驗 證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或 證 件 假 借 冒 用 剽 竊 不 實 偽 造 或 變 造,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 已 畢 業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公 告 取 消 學 位 資 格 外,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四 ) 香 港 立 案 各 院 校 學 生 經 准 入 境, 得 憑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由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後, 准 予 報 考 國 內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持 四 下 肄 業 證 書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不 予 核 准 學 籍 ( 五 ) 現 役 軍 人 國 防 工 業 訓 儲 預 軍 士 官 役 人 員 現 任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院 校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本 校 不 予 審 核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六 ) 公 費 生 或 有 教 育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一 般 教 育 實 習 生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的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因 其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七 ) 考 生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 八 ) 經 錄 取 新 生, 因 重 病 錄 取 後 應 徵 服 役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未 能 依 規 定 日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於 校 曆 明 定 註 冊 日 前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得 暫 緩 入 學,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送 退 伍 令 申 請 入 學 (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 ( 九 ) 考 生 於 報 名 或 錄 取 後, 經 本 校 查 驗 或 經 檢 舉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交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情 事, 或 其 係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或 利 用 不 法 方 式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經 舉 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即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及 錄 取 等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如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始 發 現 者, 則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如 係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 十 ) 錄 取 之 學 生, 如 有 意 願 以 雙 重 學 籍 身 分 就 讀 者, 應 於 註 冊 前 經 本 校 就 讀 系 所 同 意, 否 則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60 條 之 規 定 事 前 未 經 本 校 學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同 意, 同 時 具 有 雙 重 學 籍 者, 應 予 退 學 7

肆 退 費 辦 理 ( 一 ) 如 資 格 不 符 ( 含 表 件 不 全 ) 逾 期 寄 件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者,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 本 校 將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 所 繳 報 名 費 於 扣 除 郵 資 及 行 政 費 用 後, 本 校 將 於 100 年 2 月 18 日 前 退 還 報 名 費 1,000 元 除 因 上 述 原 因 退 件 外, 報 名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二 ) 已 繳 費 但 因 故 未 報 名 者, 請 於 99 年 12 月 22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繳 費 收 據 聯 或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等 正 本 ( 如 重 複 繳 費 者, 請 附 上 所 有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連 同 退 費 申 請 表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下 載 ), 一 併 以 掛 號 寄 至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經 查 無 誤 後 本 校 將 於 100 年 2 月 18 日 前 退 還 報 名 費 1,000 元,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8

陸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節 錄 )95.12.28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91616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者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辦 理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柒 准 考 證 寄 發 與 補 發 一 寄 發 時 間 :100 年 1 月 20 日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生 亦 可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及 准 考 證 號 ( 網 址 : http://master.exam.ncu.edu.tw) 考 生 收 到 准 考 證 後, 請 仔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100 年 2 月 17 日 前 來 電 告 知 或 妥 身 分 證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換 發,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自 行 負 責 服 務 電 話 :03-4267118 二 補 發 辦 法 : 考 生 若 於 100 年 2 月 17 日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請 填 寫 補 發 准 考 證 申 請 表 ( 網 路 版 簡 章 表 格 下 載 區 提 供 ), 傳 真 至 03-4223474, 本 組 將 速 予 處 理 捌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一 初 試 日 期 :100 年 2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65-68 頁 初 試 日 程 表 試 場 於 考 前 一 日 在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及 大 禮 堂 前 公 告, 亦 可 上 網 查 詢 ( 網 址 :http://pdc.adm.ncu.edu.tw/admission) 二 初 試 地 點 : 本 校 或 其 他 考 區, 除 於 准 考 證 中 載 明, 並 於 2 月 10 日 上 網 公 告 ( 網 址 : 59

http://pdc.adm.ncu.edu.tw/admission) 本 校 可 容 納 之 試 場 有 限, 如 無 法 容 納 時 將 另 設 考 區 ( 考 區 地 點 為 中 壢 地 區 各 級 學 校 ), 確 切 地 點 將 載 於 准 考 證,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不 另 行 通 知 三 複 試 日 期 :100 年 3 月 29 日 至 4 月 10 日 ( 詳 各 招 生 系 所 複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欄 ) 註 :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豪 ( 大 ) 雨 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法 定 傳 染 病 新 型 流 感 流 行 疫 情 等 重 大 疫 情 或 空 襲 火 災 等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不 能 如 期 進 行 考 試 時, 依 本 校 因 重 大 事 故 延 期 舉 行 試 務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玖 錄 取 : 一 初 複 試 錄 取 標 準 : ( 一 ) 各 科 分 數 得 設 下 限 ( 二 ) 加 權 總 分 設 下 限 ( 三 ) 初 試 錄 取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 四 ) 凡 達 到 上 述 標 準 者, 按 加 權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二 初 複 試 如 有 一 科 ( 含 ) 以 上 缺 考 或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即 使 總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三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訂 定 並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取 生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依 招 生 系 所 別 表 中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列 為 取 得 參 加 複 試 名 單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列 入 得 參 加 複 試 名 單 四 除 各 系 所 特 別 規 定 外, 同 系 所 各 組 或 同 系 所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其 名 額 遇 缺 得 互 為 流 用, 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得 列 取 生 五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需 增 額 錄 取 者, 依 規 定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六 100 學 年 度 本 校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辦 理 甄 試 其 錄 取 名 額 如 招 生 系 所 別 表 中 所 列, 入 學 考 試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應 扣 除 甄 試 錄 取 名 額 ( 甄 試 名 額 若 有 缺 額 則 於 一 般 招 生 考 試 名 額 補 足 ) 七 本 校 將 於 碩 一 新 生 入 學 後,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簡 章 各 系 所 分 則 其 他 規 定 欄 ), 擇 期 辦 理 國 文 英 文 能 力 鑑 定 考 試, 未 達 標 準 者 應 依 系 所 規 定 完 成 補 救 措 施 拾 放 榜 一 放 榜 日 期 : 初 試 100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複 試 100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二 公 告 方 式 : 以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之 名 單 為 準 (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公 布 欄, 並 專 函 通 知 ( 未 錄 取 生 成 績 單 以 平 信 寄 發, 正 取 生 一 律 以 掛 號 寄 發 ) ( 二 ) 網 路 公 告 : http://master.exam.ncu.edu.tw http://pdc.adm.ncu.edu.tw/admission 60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一 申 請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申 請 ( 網 址 :http://master.exam.ncu.edu.tw) 二 申 請 期 限 : 初 試 或 複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其 申 請 期 限 如 次,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初 試 :3 月 18 日 至 3 月 24 日 複 試 :4 月 15 日 至 4 月 21 日 三 費 用 :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四 申 請 流 程 及 回 覆 方 式 : ( 一 ) 考 生 持 繳 交 報 名 費 的 繳 款 帳 號 依 複 查 科 目 數 繳 費 ( 二 ) 再 至 報 名 網 頁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並 勾 選 複 查 科 目 ( 三 )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後 ( 含 繳 費 勾 選 複 查 科 目 送 出 申 請 ), 可 於 3 個 工 作 天 ( 不 含 申 請 當 日 及 例 假 日 ) 後 上 網 查 詢 複 查 結 果 五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複 查 成 績 僅 就 該 科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閱 覽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二 ) 未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三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該 科 成 績 或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異 議 拾 貳 申 訴 程 序 考 生 如 對 本 校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得 於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後 二 週 內, 具 名 (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聯 絡 電 話 )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 經 函 復 後, 若 有 不 服, 得 再 提 行 政 爭 訟 拾 参 報 到 一 錄 取 研 究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之 日 期 至 各 系 所 辦 理 報 到 ( 報 到 時 間 詳 見 各 系 所 篇 幅 ), 逾 期 未 報 到,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二 報 到 應 繳 文 件 : 1. 新 生 報 到 表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 (1)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並 繳 交 加 蓋 學 校 關 防 ( 或 加 蓋 註 冊 組 戳 章 並 加 註 核 與 正 本 相 符 ) 影 本 尚 未 取 得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2) 以 同 等 學 力 錄 取 者, 應 繳 交 相 關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3.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到 者, 另 需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 (1)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學 位 證 書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之 學 位 證 書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 (2)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61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4. 報 考 在 職 研 究 生, 需 繳 交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之 進 修 同 意 書 ( 請 至 招 生 組 網 站 下 載 ), 無 法 依 規 定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亦 不 得 要 求 變 更 為 一 般 生 三 考 生 於 報 名 或 錄 取 後, 經 本 校 查 驗 或 經 檢 舉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交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情 事, 或 其 係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或 利 用 不 法 方 式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經 舉 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即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及 錄 取 等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如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始 發 現 者, 則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如 係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四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逾 越 切 結 日 期 未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書 者, 其 缺 額 由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輪 到 遞 補 之 取 生, 各 系 所 將 以 掛 號 信 函 通 知 或 公 告 於 該 系 所 網 頁 ; 亦 可 能 輔 以 電 話 或 E-mail 聯 絡, 因 此 報 名 表 上 電 話 欄 E-mail 請 確 實 填 寫 ) 五 錄 取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得 以 取 生 遞 補, 遞 補 報 到 最 遲 於 100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校 曆 所 定 上 課 日 六 報 到 後 應 依 本 校 校 曆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及 註 冊 入 學 拾 肆 績 優 獎 學 金 除 各 系 所 頒 發 之 獎 勵 獎 助 學 金 外, 本 校 將 提 供 各 系 所 錄 取 成 績 最 優 者 ( 須 註 冊 入 學 就 讀 ), 績 優 獎 學 金 一 萬 元 以 資 獎 勵 ( 請 參 考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碩 士 班 入 學 獎 學 金 獎 勵 辦 法, 網 址 : http://pdc.adm.ncu.edu.tw/admission/rule_adm.asp?roadno=94) 拾 伍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憑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相 片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正 本 ( 以 下 稱 身 分 證 件 )( 例 如 : 國 民 身 分 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居 留 證 或 駕 駛 執 照 ) 入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本 規 則 所 稱 准 考 證, 於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為 指 定 項 目 通 知 函 另 是 否 憑 准 考 證 入 場,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准 考 證 及 座 位 四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符 及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是 否 齊 完 整, 如 有 不 符 或 答 案 卷 ( 卡 )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在 場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1)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2)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3)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62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1)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規 定 試 場 應 試, 並 比 照 前 項 各 款 論 處 (2)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發 現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 卡 )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1)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2)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未 帶 准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 鐘 )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者,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者,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身 分 證 件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 鐘 )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者,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以 上 扣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皆 未 攜 帶 者, 仍 准 予 應 試, 除 依 上 述 規 定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外, 另 應 於 該 節 考 畢, 由 監 試 人 員 陪 同 至 考 區 辦 公 室 簽 立 切 結 書 並 拍 照 存 證 以 日 後 查 驗 考 生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時, 應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否 則 不 予 辦 理 第 五 條 考 生 除 應 用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計 算 器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 如 PDA 電 子 翻 譯 機 )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座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所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電 子 受 信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所 有 物 品,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不 得 有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形, 如 有 違 者, 亦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第 六 條 各 科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或 鉛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電 腦 閱 卷 答 案 卡 請 務 必 使 用 2B 鉛 筆 畫 記, 未 使 用 2B 鉛 筆 畫 記 或 畫 記 不 清,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識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第 七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第 八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 含 飲 水 ) 抽 菸 嚼 口 香 糖 等,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考 生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中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在 考 試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報 同 意, 在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第 九 條 考 生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左 顧 右 盼 偷 窺,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以 零 分 計 第 十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出 場, 並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將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第 十 一 條 答 案 卷 ( 卡 ) 除 作 答 外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符 號 或 文 字 ; 亦 不 得 毀 損 答 案 卷 ( 卡 )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及 條 碼,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必 須 依 試 題 規 定 作 答, 在 答 案 卷 ( 卡 ) 作 答 區 範 圍 外 書 寫 答 案 或 違 反 其 他 作 答 規 定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因 字 跡 潦 草 或 題 號 標 示 不 清 等 情 事,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63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 鐘 )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即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因 病 因 故 ( 如 廁 等 ) 須 暫 時 離 座 者, 須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及 陪 同 下, 始 准 離 座,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考 生 經 治 療 或 處 理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時, 仍 可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考 生 交 卷 後,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離 開 試 場, 並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 卡 )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得 依 情 節 之 輕 重, 給 予 扣 分 不 予 計 分 或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之 處 分 第 十 七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第 十 八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4

拾 陸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初 試 日 程 表 :100 年 2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系 所 08:10 08:30~10:10 10:50~12:30 13:30 13:50~15:30 16:10~17:50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中 國 文 學 史 中 國 思 想 史 文 字 學 戲 曲 碩 士 班 國 文 中 國 戲 曲 史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英 美 文 學 與 理 論 批 判 閱 讀 與 寫 作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法 文 議 論 文 批 判 閱 讀 哲 學 研 究 所 歷 史 研 究 所 中 西 哲 學 史 1. 語 言 學 概 論 2. 法 語 文 學 與 文 化 中 國 通 史 西 洋 通 史 史 學 史 與 史 學 方 法 藝 術 學 研 究 所 英 文 西 洋 美 術 史 中 國 美 術 史 美 學 與 藝 術 理 論 學 習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教 育 心 理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研 究 法 英 文 數 學 系 ( 甲 組 ) 高 等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數 學 系 ( 乙 組 ) 數 值 分 析 線 性 代 數 物 理 學 系 普 通 物 理 生 物 物 理 碩 士 班 時 間 科 目 光 電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統 計 研 究 所 生 命 科 學 系 ( 分 子 與 細 胞 生 物 組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 生 命 科 學 系 ( 分 子 與 環 境 生 物 學 組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 系 統 生 物 與 生 物 資 訊 研 究 所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 甲 組 )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 乙 組 )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 結 構 組 )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 大 地 組 )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 材 料 組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 水 資 源 組 )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 運 輸 工 程 組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 預 工 程 數 學 基 礎 數 學 生 物 化 學 1. 普 通 物 理 2. 普 通 生 物 電 磁 學 數 理 統 計 分 子 生 物 學 生 物 化 學 I( 含 代 謝 ) 生 物 化 學 II( 含 分 生 ) 英 文 輸 送 現 象 與 單 元 操 作 普 通 物 理 與 普 通 化 學 1. 計 概 與 資 料 結 構 2. 普 通 物 理 3. 生 物 化 學 化 工 熱 力 學 及 化 學 反 應 工 程 材 料 導 論 1. 近 代 物 理 2. 電 子 學 3. 光 學 英 文 英 文 工 程 數 學 工 程 力 學 結 構 學 常 微 分 方 程 式 材 料 力 學 工 程 統 計 學 材 料 力 學 工 程 材 料 水 文 學 上 午 流 體 力 學 預 統 計 學 運 輸 工 程 經 濟 學 下 午 土 壤 力 學 及 基 礎 工 程 65

系 所 時 間 科 目 上 午 下 午 08:10 08:30~10:10 10:50~12:30 13:30 13:50~15:30 16:10~17:50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 空 間 資 訊 組 )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 資 訊 應 用 組 ) 工 程 數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與 程 式 語 言 1. 測 量 學 2.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概 論 3. 遙 測 概 論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 甲 組 ) 工 程 數 學 動 力 學 材 料 力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 乙 組 ) 工 程 數 學 材 料 導 論 與 機 械 製 造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 丙 組 ) 工 程 數 學 熱 力 學 流 體 力 學 及 熱 傳 學 工 程 數 學 ( 含 程 式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 丁 組 ) 動 力 學 自 動 控 制 設 計 ) 光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 甲 組 ) 工 程 數 學 及 程 式 設 計 1. 動 力 學 2. 電 路 學 自 動 控 制 光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 乙 組 ) 工 程 數 學 1. 動 力 學 2. 電 磁 學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 甲 組 ) 工 程 數 學 環 境 化 學 及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 乙 組 ) 工 程 數 學 流 體 力 學 環 境 工 程 概 論 營 建 管 理 研 究 所 營 建 工 程 與 管 理 工 程 經 濟 與 統 計 能 源 工 程 研 究 所 工 程 數 學 熱 力 學 預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研 究 所 材 料 科 學 1. 普 通 物 理 2. 普 通 化 學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 甲 組 )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 乙 組 ) 工 程 數 學 微 積 分 1. 生 物 化 學 2. 解 剖 生 理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甲 組 ) 微 積 分 工 程 數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乙 組 ) 生 物 化 學 ( 含 分 子 統 計 學 生 物 學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丙 組 ) 經 濟 學 1. 管 理 學 2. 統 計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丁 組 ) 會 計 學 管 理 會 計 學 1. 自 動 控 制 2. 材 料 力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戊 組 ) 計 算 機 概 論 1. 離 散 數 學 2. 資 料 結 構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甲 乙 組 ) 計 算 機 概 論 統 計 學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丙 組 )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料 結 構 經 濟 學 系 個 體 經 濟 學 總 體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甲 組 ) 統 計 經 濟 分 析 財 務 管 理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乙 組 ) 統 計 經 濟 分 析 微 積 分 預 66

系 所 產 業 經 濟 研 究 所 ( 產 業 經 濟 組 ) 產 業 經 濟 研 究 所 ( 法 律 組 ) 時 間 科 目 上 午 下 午 08:10 08:30~10:10 10:50~12:30 13:30 13:50~15:30 16:10~17:50 統 計 學 個 體 經 濟 學 總 體 經 濟 學 民 法 1. 經 濟 學 2. 法 學 英 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管 理 學 經 濟 學 與 統 計 學 工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 甲 組 ) 工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 乙 組 ) 會 計 研 究 所 統 計 學 1. 管 理 學 2. 微 積 分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生 產 作 業 與 管 理 作 業 研 究 會 計 學 ( 含 財 務 會 計 及 管 理 會 計 ) 1. 審 計 學 2. 管 理 學 英 語 商 管 學 程 經 濟 學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固 態 組 ) 工 程 數 學 電 子 學 1. 近 代 物 理 2. 半 導 體 元 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系 統 與 生 醫 組 ) 工 程 數 學 電 子 學 1. 控 制 系 統 2. 信 號 與 系 統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電 波 組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軟 工 碩 士 班 預 工 程 數 學 ( 不 含 複 電 子 學 變 ) 資 料 結 構 與 演 算 法 離 散 數 學 與 線 性 代 數 資 料 結 構 與 演 算 法 離 散 數 學 與 線 性 代 數 預 電 磁 學 作 業 系 統 與 計 算 機 組 織 作 業 系 統 與 計 算 機 組 織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 乙 組 ) 工 程 數 學 計 算 機 系 統 網 路 學 習 科 技 研 究 所 大 氣 物 理 研 究 所 地 球 物 理 研 究 所 太 空 科 學 研 究 所 計 算 機 概 論 應 用 數 學 1. 普 通 物 理 學 2. 普 通 地 質 學 3. 地 球 物 理 學 應 用 數 學 1. 資 料 庫 系 統 2. 作 業 系 統 3. 人 機 介 面 設 計 1. 大 氣 動 力 學 2. 普 通 物 理 3. 普 通 化 學 4. 流 體 力 學 1. 微 積 分 2. 電 磁 學 3. 構 造 地 質 學 1. 普 通 物 理 2. 電 磁 學 3. 近 代 物 理 4. 流 體 力 學 5. 太 空 物 理 6. 電 離 層 物 理 67

系 所 時 間 科 目 應 用 地 質 研 究 所 上 午 下 午 08:10 08:30~10:10 10:50~12:30 13:30 13:50~15:30 16:10~17:50 1. 普 通 地 質 學 微 積 分 2. 環 境 工 程 概 論 3. 構 造 地 質 學 4. 土 壤 力 學 5. 水 文 學 水 文 與 海 洋 科 學 研 究 所 應 用 數 學 1. 水 文 學 ( 含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 2. 流 體 力 學 3. 普 通 物 理 4. 普 通 化 學 客 家 社 會 文 化 研 究 所 預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族 群 關 係 客 家 政 治 經 濟 研 究 所 英 文 1. 客 家 研 究 2. 政 治 學 3. 經 濟 學 4. 公 共 管 理 客 家 語 文 研 究 所 法 律 與 政 府 研 究 所 ( 法 律 組 ) 法 律 與 政 府 研 究 所 ( 政 府 組 ) 客 家 族 群 研 究 語 文 概 論 憲 法 行 政 法 民 法 政 治 學 1. 行 政 學 2. 社 會 學 遙 測 科 技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普 通 物 理 應 用 數 學 預 二 複 試 日 程 表 : 時 間 地 點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詳 細 日 程 表 請 洽 詢 各 系 所 拾 柒 學 雜 ( 分 ) 費 收 費 標 準 以 下 為 99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雜 ( 分 ) 費 收 費 標 準 ( 僅 供 參 考, 每 一 學 年 度 均 可 能 調 整 ) 學 院 別 學 雜 費 基 數 學 分 費 文 學 院 11,100 元 1,570 元 理 學 院 12,850 元 1,570 元 工 學 院 13,310 元 1,570 元 管 理 學 院 11,250 元 1,570 元 資 電 學 院 13,310 元 1,570 元 地 科 學 院 12,850 元 1,570 元 客 家 學 院 11,100 元 1,570 元 遙 測 科 技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13,310 元 1,570 元 註 : 1. 藝 術 所 資 管 系 工 管 所 依 工 學 院 收 費 基 準 2.100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將 於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拾 捌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