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特 定 地 區 活 動, 並 使 用 固 定 電 話 撥 出, 才 能 藉 由 電 腦 自 行 比 對 方 式, 獲 得 即 時 救 援 聽 障 人 士 如 果 以 公 用 電 話 撥 打, 則 將 無 法 成 功 辨 識 聽 障 身 分, 順 利 完 成 報 案 再 加 上 各 縣 市 聽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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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特 定 地 區 活 動, 並 使 用 固 定 電 話 撥 出, 才 能 藉 由 電 腦 自 行 比 對 方 式, 獲 得 即 時 救 援 聽 障 人 士 如 果 以 公 用 電 話 撥 打, 則 將 無 法 成 功 辨 識 聽 障 身 分, 順 利 完 成 報 案 再 加 上 各 縣 市 聽 障 9 0 報 案 系 統 為 各 自 獨 立 專 屬, 無 法 跨 縣 市 整 合, 即 使 這 套 智 慧 系 統 的 建 置, 也 一 樣 無 法 克 服 跨 行 政 區 問 題 六 目 前 市 府 兩 套 共 5 支 的 聽 障 報 案 電 話 號 碼 都 過 於 複 雜, 而 且 在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未 認 真 宣 導 下, 經 多 次 與 聽 障 人 士 直 接 面 對 面 進 行 了 解, 目 前 北 市 聽 障 人 士 幾 乎 沒 有 人 知 道 可 透 過 傳 真 手 機 簡 訊 的 方 式 報 案, 更 別 提 傳 真 號 碼 與 簡 訊 號 碼 究 竟 為 何 大 部 分 聽 障 人 士 如 遇 緊 急 危 難 時, 要 不 是 直 接 找 里 長 或 親 人 協 助, 要 不 就 是 自 己 去 派 出 所 抄 傳 真 號 碼 做 為 報 案 使 用 既 然 現 有 系 統 自 己 市 民 的 使 用 情 形 都 不 甚 理 想, 市 府 怎 麼 敢 期 待 聽 奧 舉 辦 時 所 有 外 地 來 的 聽 障 人 士 能 夠 使 用 無 虞, 獲 得 充 分 保 障 七 而 且 本 次 聽 奧 賽 事 賽 程 安 排 總 共 跨 越 了 臺 北 市 臺 北 縣 桃 園 縣 與 新 竹 縣 等 4 個 縣 市, 屆 時 如 果 聽 奧 選 手 要 在 賽 事 期 間 在 北 台 灣 安 全 的 自 由 行, 最 多 將 要 背 組 複 雜 的 報 案 簡 訊 與 傳 真 號 碼, 勢 必 成 為 聽 奧 選 手 與 與 會 聽 障 人 士 的 一 項 難 題 目 前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聽 奧 期 間 聽 障 人 士 緊 急 救 援 照 護 上, 明 顯 只 著 重 在 場 館 與 比 賽 場 地 週 遭 定 點 的 維 護 與 支 援 八 爰 此, 本 席 要 求,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除 仍 應 持 續 加 強 對 所 有 市 民 宣 傳 相 關 聽 障 專 屬 報 案 號 碼, 以 落 實 報 案 系 統 功 能, 並 全 面 提 昇 北 市 無 障 礙 溝 通 水 準 而 隨 著 2009 臺 北 聽 障 奧 運 將 至, 市 府 也 應 將 賽 事 舉 辦 的 所 有 縣 市 緊 急 求 救 電 話 印 製 為 一 張 小 卡, 於 賽 事 期 間 供 聽 障 選 手 隨 身 攜 帶 使 用 此 外, 本 席 也 要 求 消 防 局 警 察 局 能 加 強 基 礎 手 語 學 習, 並 將 目 前 臺 北 聽 奧 籌 備 基 金 會 所 培 訓 的 手 語 志 工, 另 規 劃 安 全 防 務 組, 以 利 後 續 第 一 線 受 理 報 案 時 之 需 求 九 最 後, 本 席 也 呼 籲, 北 市 應 帶 頭 催 生 全 國 統 一 的 聽 障 專 用 9 與 0 影 音 報 案 專 線 建 構, 讓 聽 障 人 士 能 在 全 國 各 地 都 能 以 最 簡 單 的 方 式 尋 求 救 援 照 護, 也 讓 全 國 因 臺 北 聽 障 奧 運 的 舉 辦, 無 障 礙 水 準 能 全 面 提 升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消 防 局 ) 答 : 一 關 於 本 府 設 置 了 2 支 簡 訊 與 3 支 傳 真 號 碼, 供 聽 力 障 礙 人 士 使 用, 但 因 宣 導 不 足, 設 置 2 年 半 以 來, 至 今 報 案 數 仍 是 掛 零 乙 節, 經 查 本 府 消 防 局 業 於 95 年 7 月 7 日 設 置 聽 語 功 能 障 礙 者 傳 真 電 話 2758-7865 簡 訊 報 案 電 話 0932-299-702, 本 府 警 察 局 亦 於 98 年 2 月 日 試 行 運 作 簡 訊 報 案 專 線 092-995-0( 救 救 我 -0), 提 供 聽 ( 語 ) 障 民 眾 及 市 民 全 方 位 報 案 管 道 及 細 微 的 服 務, 本 府 警 察 局 簡 訊 報 案 專 線 迄 今 共 接 獲 件 簡 訊 報 案, 已 依 規 定 通 報 處 理 本 府 社 會 局 為 利 聽 語 功 能 障 礙 者 於 緊 急 危 難 時 求 救 報 案, 除 持 續 提 供 24 小 時 所 需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之 外, 亦 透 過 本 市 聽 語 障 相 關 學 校 及 團 體 之 協 助, 進 行 簡 訊 報 案 專 線 及 傳 真 報 案 專 線 宣 導 另 本 府 每 年 編 印 之 臺 北 便 民 手 冊 本 府 消 防 局 之 戶 外 跑 馬 燈 及 全 球 資 訊 網, 6372

亦 刊 載 語 言 機 能 及 聽 覺 障 礙 者 傳 真 簡 訊 報 案 專 線, 作 為 廣 泛 宣 導 之 用 此 外, 本 府 警 察 局 業 於 外 部 網 站 公 布 簡 訊 報 案 電 話 及 傳 真 電 話, 並 發 函 相 關 單 位 廣 為 宣 達 爾 後 本 府 仍 將 利 用 各 種 活 動 媒 體 及 文 宣 品, 持 續 加 強 進 行 報 案 弱 勢 專 線 之 宣 導 事 宜 ( 如 將 報 案 專 線 印 製 於 99 年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申 請 表 及 宣 傳 品 上, 或 於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申 請 表 件 上 加 註 聽 障 專 屬 報 案 號 碼, 以 達 宣 傳 之 效 ) 二 聽 障 報 案 電 話 號 碼 高 達 支, 過 於 複 雜 部 分, 本 府 預 定 於 98 年 4 月 29 日 召 開 臺 北 市 聽 障 奧 運 災 防 處 理 中 心 第 2 次 業 務 會 議, 討 論 成 立 聯 合 報 案 受 理 中 心 之 可 能 性, 並 就 目 前 可 用 之 市 話 號 碼 及 3G 門 號, 遴 選 簡 易 好 記 之 號 碼, 作 為 聽 語 功 能 障 礙 者 報 案 之 用 同 時 開 放 3G 影 音 報 案 功 能, 調 派 手 語 志 工 進 駐 聯 合 報 案 受 理 中 心, 俾 利 聽 奧 選 手 使 用 3G 影 音 科 技 進 行 手 語 報 案 聽 奧 賽 事 賽 程 時 間, 聽 奧 選 手 無 論 至 本 市 臺 北 縣 桃 園 縣 或 新 竹 縣 等 4 個 縣 市, 聽 奧 選 手 僅 需 利 用 聽 語 功 能 障 礙 者 報 案 傳 真 或 簡 訊, 經 本 府 聯 合 報 案 受 理 中 心 受 理 後, 自 當 迅 速 轉 達 當 地 消 防 局 或 警 察 局 相 關 案 情 內 容, 並 同 時 通 知 財 團 法 人 2009 年 臺 北 聽 障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基 金 會, 以 期 達 成 報 案 受 理 單 一 窗 口 化 迅 速 簡 單 方 便 之 目 的 三 本 府 勞 工 局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團 及 手 語 翻 譯 員 培 訓 班, 將 規 劃 辦 理 聽 障 專 屬 報 案 之 宣 導 課 程, 俾 於 提 供 聽 障 者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時 可 加 強 宣 導 本 府 警 察 局 亦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於 辦 理 本 案 員 警 講 習 訓 練 時, 規 劃 相 關 手 語 學 習 課 程 四 有 關 本 府 也 應 將 賽 事 舉 辦 的 所 有 縣 市 緊 急 求 救 電 話 印 製 為 一 張 小 卡, 於 賽 事 期 間 供 聽 障 選 手 隨 身 攜 帶 使 用 乙 案, 財 團 法 人 2009 年 臺 北 聽 障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基 金 會 已 將 緊 急 求 救 電 話 之 內 容 編 列 至 餐 飲 觀 光 導 覽 手 冊 及 服 務 手 冊 中, 並 將 於 各 代 表 隊 抵 台 時 發 送 各 參 賽 隊 伍 另 賽 會 期 間, 各 國 代 表 隊 皆 有 安 排 隨 隊 接 待 專 員 及 志 工, 協 助 賽 務 接 待 及 緊 急 狀 況 處 理 五 有 關 整 合 跨 縣 市 政 府 進 行 語 言 機 能 及 聽 覺 障 礙 者 傳 真 簡 訊 報 案 專 線, 催 生 全 國 統 一 的 聽 障 專 用 9 及 0 影 音 報 案 專 線 機 構 事 宜, 因 涉 及 各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及 各 大 電 信 業 者 之 權 責, 宜 由 中 央 政 府 部 會 統 籌 規 劃, 本 府 消 防 局 及 警 察 局 將 正 式 函 請 中 央 政 府 協 助 之 28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4 日 質 詢 議 員 : 賴 素 如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質 詢 題 目 : 建 請 市 府 就 石 牌 捷 運 站 東 華 街 側 排 班 計 程 車, 載 客 後 橫 切 三 車 道 右 轉 石 牌 路, 造 成 交 通 混 亂, 危 及 人 車 安 全, 研 議 解 決 之 道 一 本 席 接 獲 民 眾 陳 情 指 出, 位 於 石 牌 捷 運 站 東 華 街 西 側 之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經 常 有 短 程 乘 客 搭 車 前 往 榮 總, 由 於 該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與 石 牌 路 口 距 離 僅 約 20 公 尺, 計 程 車 載 客 後 欲 右 轉 石 牌 路, 需 由 快 車 道 連 續 向 右 切 換 車 道 後 方 能 右 轉 駛 入 石 牌 路, 不 僅 直 行 東 華 路 車 輛 常 因 此 6373

受 阻, 造 成 該 路 段 塞 車 打 結, 更 嚴 重 影 響 行 車 秩 序 與 安 全 二 本 席 進 一 步 了 解 後 發 現, 東 華 街 甫 於 去 年 改 設 為 三 線 車 道, 包 括 一 線 快 車 道 與 兩 線 機 慢 車 道, 又 快 車 道 緊 靠 捷 運 站, 計 程 車 欲 由 招 呼 站 右 轉 石 牌 路, 不 僅 要 先 切 入 內 側 快 車 道, 馬 上 又 要 通 過 中 間 及 外 側 車 道, 等 於 近 乎 橫 切 駛 過 東 華 街 三 線 車 道, 不 僅 快 車 道 上 車 速 較 高 車 輛 經 常 被 突 然 駛 出 的 計 程 車 嚇 到 而 緊 急 煞 車, 就 連 機 慢 車 道 上 的 機 車 也 常 因 措 手 不 及 險 些 撞 上, 險 象 環 生 的 驚 險 畫 面 屢 見 不 鮮 三 是 以, 本 席 除 要 求 警 察 局 就 該 路 段 交 通 混 亂 情 形 應 加 強 疏 導 指 揮 外, 更 建 請 交 通 局 及 捷 運 公 司 研 議 是 否 將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南 移 20 公 尺 以 上 之 可 行 性, 以 解 決 前 述 計 程 車 右 轉 緩 衝 距 離 不 足 之 問 題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一 經 查 本 市 捷 運 石 牌 站 旁 ( 東 華 街 段 西 側 ) 之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於 86 年 8 月 5 日 設 置 ( 停 車 格 位 :7 格 排 班 時 間 :0 至 24 時 ), 以 服 務 轉 乘 旅 客, 合 先 敘 明 二 有 關 計 程 車 載 客 後 右 轉 石 牌 路 影 響 交 通 秩 序 節, 已 請 本 府 警 察 局 北 投 分 局 針 對 計 程 車 違 規 變 換 車 道 之 情 形 加 強 巡 查 疏 導 取 締 交 通 違 規, 以 維 護 交 通 秩 序 及 其 他 駕 駛 人 用 路 安 全 三 至 研 議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南 移 20 公 尺 節, 本 市 公 共 運 輸 處 近 期 將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現 場 會 勘, 研 商 遷 移 該 處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之 可 行 性 29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4 日 質 詢 議 員 : 簡 余 晏 質 詢 對 象 : 警 察 局 質 詢 題 目 : 為 因 應 各 分 局 訂 定 的 超 高 罰 單 目 標 值, 北 市 木 柵 路 萬 壽 橋 頭 只 見 員 警 在 路 邊 等 待 開 罰 單, 卻 不 見 有 人 出 面 指 揮 擁 擠 的 交 通, 本 席 要 求 員 警 不 應 只 顧 上 級 不 合 理 業 績 標 準 開 罰 單, 應 加 強 疏 導 相 關 路 段 塞 車 情 形 一 據 警 局 函 覆 本 席 資 料 顯 示, 北 市 警 局 要 求 員 警 每 月 對 人 民 開 出 各 項 罰 單 的 目 標 值 數 字 高 得 不 合 理, 但 員 警 的 執 行 成 果 卻 都 能 遠 遠 超 過 目 標 值 市 警 局 一 味 以 一 年 只 要 求 員 警 開 單 280 萬 張 而 已! 的 不 合 理 的 藉 口 和 人 民 搶 錢, 卻 坐 視 愈 來 愈 多 紅 燈 造 成 塞 車 二 以 木 柵 路 萬 壽 橋 頭 為 例, 塞 車 的 車 道 需 要 員 警 走 過 萬 壽 橋 去 木 柵 路 上 指 揮 疏 導 交 通, 卻 只 見 員 警 天 天 站 在 新 光 河 山 山 莊 前 方 等 待 開 罰 單, 員 警 不 以 疏 導 交 通 為 目 的, 卻 設 愈 來 愈 多 紅 燈 造 成 塞 車, 形 同 逼 迫 民 眾 掉 入 違 規 再 開 單 的 陷 阱 三 請 市 警 局 檢 討 不 合 理 的 目 標 值 及 達 成 率, 對 上 述 及 相 同 情 形 的 路 段 加 強 改 善, 要 求 員 警 以 疏 導 交 通 為 要 務, 不 要 只 會 緊 盯 老 百 姓 的 荷 包 開 單, 畢 竟 開 單 多 少 和 車 禍 塞 車 交 通 流 暢 度 等 實 際 情 況 並 無 助 益, 市 府 此 舉 只 是 向 可 憐 的 老 百 姓 搶 錢 罷 了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警 察 局 ) 6374

答 : 一 經 查 本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第 一 分 局 業 於 一 般 日 上 午 7 時 至 9 時 下 午 7 時 至 9 時 ( 假 日 前 一 日 延 至 9 時 30 分 )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及 星 期 例 假 日 上 午 9 至 時 下 午 6 時 至 9 時, 均 派 有 員 警 及 義 交 人 員 在 旨 揭 路 口 指 揮 疏 導 車 流, 並 律 定 於 上 述 時 段 應 站 立 路 口 指 揮 疏 導 車 流, 俟 車 流 順 暢 後 始 收 勤 ; 次 查 該 路 口 號 誌 時 相 為 多 時 相 號 誌 且 車 流 量 較 大, 駕 駛 人 常 有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恐 易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該 局 為 維 持 交 通 安 全, 將 該 路 口 列 為 重 要 交 通 稽 查 重 點, 對 於 違 規 車 輛 加 強 取 締, 以 維 交 通 安 全 ; 另 責 令 所 屬 如 遇 有 交 通 壅 塞 情 形, 應 以 指 揮 疏 導 為 優 先, 俟 車 流 順 暢 後 始 得 攔 檢 取 締 交 通 違 規 另 本 府 警 察 局 已 要 求 所 屬 於 上 下 午 尖 峰 時 間 執 行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時, 除 違 反 路 口 淨 空 路 口 0 公 尺 範 圍 內 違 規 停 車 及 其 他 影 響 交 通 安 全 與 順 暢 之 重 大 惡 性 違 規 外, 應 以 加 強 交 通 疏 導 為 主 ; 至 執 行 巡 邏 勤 務 時, 遇 有 交 通 壅 塞 狀 況, 亦 應 主 動 疏 導 交 通, 以 維 順 暢 二 鑑 於 本 市 本 (98) 年 2 月 份 死 亡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2 件 死 亡 2 人, 其 中 機 車 死 亡 3 人 ( 占 6.9%) 行 人 死 亡 7 人 ( 占 33.3%), 另 統 計 本 市 97 年 度 死 亡 交 通 事 故, 共 發 生 7 件 死 亡 74 人, 其 中 機 車 死 亡 44 人 ( 占 59.5%) 行 人 死 亡 25 人 ( 占 33.8%), 兩 者 均 以 機 車 行 人 為 主 要 傷 亡 人 員 ; 本 府 警 察 局 為 促 使 民 眾 遵 守 路 權 觀 念 防 範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爰 分 析 97 年 度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訂 定 0 項 重 點 執 法 項 目, 除 嚴 重 影 響 交 通 安 全 之 違 規 項 目 ( 如 酒 後 駕 車 違 反 號 誌 管 制 超 速 行 駛 未 依 規 定 轉 彎 及 違 反 停 讓 標 誌 標 線 規 定 等 ) 外, 另 針 對 侵 犯 機 車 行 人 路 權 ( 如 五 項 重 大 違 停 ( 併 排 公 車 站 牌 未 緊 靠 道 路 右 側 交 岔 路 口 及 消 防 栓 停 車 ) 車 輛 搶 越 行 人 穿 越 道 等 ), 及 機 車 行 人 本 身 違 規 ( 如 機 車 未 依 規 定 配 戴 安 全 帽 機 車 行 駛 人 行 道 禁 行 機 車 道 及 行 人 違 規 ( 行 人 任 意 穿 越 道 路 不 依 號 誌 指 示 穿 越 道 路 ) 等 ) 影 響 安 全 之 違 規 行 為 加 強 取 締 三 因 交 通 事 故 之 發 生, 涉 及 交 通 宣 導 教 育 工 程 執 法 等 作 為, 本 府 警 察 局 自 A 類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後, 即 主 動 邀 集 本 府 交 通 局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轄 區 分 局 等 單 位 共 同 辦 理 現 場 會 勘, 研 商 現 場 工 程 改 善 策 略, 另 亦 主 動 發 布 新 聞 及 利 用 電 臺 廣 播 時 段 加 強 宣 導 機 車 及 行 人 用 路 安 全 ; 惟 考 量 警 察 機 關 既 屬 交 通 執 法 單 位, 倘 A 類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有 明 顯 增 加 之 趨 勢 時, 則 應 針 對 肇 致 事 故 發 生 之 嚴 重 違 規 項 目 加 強 宣 導 與 執 法 取 締, 以 強 化 用 路 人 對 交 通 安 全 之 重 視 四 本 府 警 察 局 為 周 延 各 項 執 法 績 效 之 訂 定, 爰 於 98 年 4 月 2 日 邀 集 各 分 局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案 內 決 議 將 標 準 值 回 歸 與 去 (97) 年 同 期 比 較 取 消 增 加 0 %, 另 取 消 逐 月 累 計 比 較 方 式 以 單 一 月 份 比 較 增 減, 及 適 度 調 整 行 人 違 規 及 機 車 未 依 規 定 配 戴 安 全 帽 之 標 準 值, 合 理 要 求 各 分 局 正 確 適 當 之 執 法, 以 回 應 社 會 反 映 及 兼 顧 交 通 執 法 之 必 要 性 執 行 本 案 後 A 類 交 通 事 故 已 有 減 少 ; 交 通 執 法 之 目 的 在 於 喚 起 用 路 人 對 交 通 安 全 之 重 視 維 持 交 通 秩 序 及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本 府 警 察 局 將 持 續 要 求 員 警 執 法 時 應 注 意 正 確 適 當 及 合 乎 比 例 原 則 6375

30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4 日 質 詢 議 員 : 洪 健 益 質 詢 對 象 : 市 場 處 質 詢 題 目 : 中 崙 市 場 改 建 案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中 崙 市 場 改 建 案, 承 包 廠 商 何 時 動 工 請 將 時 程 計 劃 內 容 回 覆 本 席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產 業 局 ) 答 : 一 本 府 市 場 處 97 年 8 月 26 日 甄 選 出 中 崙 市 場 改 建 BOT 案 最 優 申 請 人 ( 代 表 人 為 樺 福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並 於 98 年 2 月 5 日 與 最 優 申 請 人 成 立 之 特 許 公 司 ( 馥 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簽 訂 投 資 契 約 二 依 本 府 與 馥 霖 公 司 簽 訂 之 投 資 契 約 約 定, 該 公 司 需 於 簽 約 後 2 年 內 (00 年 2 月 5 日 前 ) 完 成 攤 商 臨 時 安 置 工 作, 經 本 府 市 場 處 98 年 4 月 5 日 洽 詢 該 公 司 表 示 : 臨 時 安 置 地 點 以 鄰 近 中 崙 市 場 區 域 空 地 為 優 先, 調 查 後 較 符 合 條 件 地 點, 該 公 司 正 密 切 協 調 中, 希 望 98 年 底 前 完 成 安 置 地 點 之 協 商 99 年 辦 理 臨 時 建 物 建 照 申 請 及 施 工,00 年 2 月 5 日 前 可 完 成 攤 商 臨 時 安 置 工 作 三 另 本 案 主 體 開 工 日 期, 依 前 揭 契 約 約 定, 及 投 資 執 行 計 畫 書 所 載 最 遲 開 工 日 期 為 99 年 2 月 間 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4 日 質 詢 議 員 : 吳 志 剛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客 委 會 質 詢 題 目 : 請 開 放 客 家 主 題 公 園 供 特 定 用 途 使 用 張 弘 範 君 是 北 市 優 秀 義 消 人 員, 平 日 急 公 好 義 英 勇 救 災, 此 次 因 搶 救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84 巷 火 災 而 不 幸 因 公 殉 職, 當 地 里 長 為 表 彰 其 優 良 事 蹟, 擬 借 用 客 家 主 題 公 園, 為 其 舉 辦 追 思 儀 式, 市 府 應 考 量 對 象, 表 彰 其 功 績, 排 除 法 規 限 制, 同 意 借 用 場 地 辦 理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客 委 會 ) 答 : 一 有 關 旨 揭 借 用 客 家 文 化 主 題 公 園 基 地 案, 考 量 張 弘 範 君 係 因 公 殉 職, 為 表 彰 其 優 良 事 蹟, 本 會 同 意 借 用 期 限 為 4 月 30 日 前 二 因 該 基 地 預 定 98 年 5 月 日 動 工 後, 招 標 契 約 即 明 訂 園 區 交 由 承 商 接 管 施 作, 事 涉 工 地 進 出 安 全 管 理 規 範 及 工 期 履 約 期 限 等 議 題, 屆 時 皆 非 本 會 可 控 管, 借 用 期 限 惠 請 配 合 動 工 日 期, 尚 請 見 諒 3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4 日 6376

質 詢 議 員 : 吳 世 正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長 郝 龍 斌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質 詢 題 目 : 請 檢 討 員 警 未 經 聯 合 稽 查 ( 環 保 局 ) 取 締 汽 機 車 改 裝 排 氣 管 或 未 裝 消 音 器 製 造 噪 音 適 法 性 問 題 一 臺 北 市 機 車 改 裝 排 氣 管 帶 來 的 噪 音 及 廢 氣 造 成 民 怨, 民 眾 透 過 市 長 信 箱 反 映, 引 起 市 長 重 視, 要 求 加 強 取 締, 交 大 因 而 從 上 月 23 號 起, 會 同 環 保 局 及 監 理 處 組 成 聯 合 專 案 稽 查 小 組, 針 對 汽 機 車 改 裝 行 為 執 行 攔 檢 取 締 二 根 據 媒 體 報 導, 去 年 2 月 一 名 高 姓 騎 士 騎 重 型 機 車 行 經 民 生 東 路 撫 遠 街 口, 被 員 警 攔 查, 員 警 以 未 裝 消 音 器 噪 音 太 大 為 由 開 單 告 發, 騎 士 不 服, 申 訴 未 果, 逕 向 交 通 法 庭 聲 明 異 議,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審 理 認 為 員 警 僅 以 排 氣 管 內 未 裝 置 消 音 器 即 認 定 其 駕 駛 汽 車, 拆 除 消 音 器 造 成 噪 音 而 告 發, 並 不 適 當, 因 為 噪 音 之 認 定, 依 據 噪 音 管 制 法 及 機 動 車 輛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非 有 儀 器 設 備 無 法 檢 測, 不 能 憑 員 警 個 人 主 觀 感 受 即 可 率 爾 判 定, 故 裁 定 撤 銷 原 處 分 ; 無 獨 有 偶 的, 去 年 月 松 山 分 局 員 警 在 民 生 東 路 圓 環 舉 發 的 一 件 重 機 拆 除 消 音 器 造 成 噪 音 案 件, 也 因 同 樣 理 由, 被 裁 定 撤 銷 罰 單 三 目 前 警 察 局 取 締 汽 機 車 改 裝 排 氣 管 是 否 構 成 噪 音 違 規, 是 以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6 條 第 項 第 5 款 裝 置 高 音 量 喇 叭 或 其 他 產 生 噪 音 器 物 ( 處 新 台 幣 900 元 以 上,800 以 下 之 罰 鍰 ) 及 第 43 條 第 項 第 3 款 拆 除 消 音 器,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造 成 噪 音 ( 處 新 台 幣 6,000 元 以 上 24,000 元 以 下 罰 鍰 ) 處 罰, 根 據 警 察 局 統 計 資 料,97 年 度 取 締 汽 車 製 造 噪 音 6 件, 機 車 製 造 噪 音 24 件, 再 比 對 裁 決 所 97 年 度 裁 罰 件 數, 可 以 發 現 大 部 分 案 件 都 是 以 第 43 條 第 項 第 3 款 裁 罰, 去 年 之 前 並 無 聯 合 稽 查 機 制, 可 以 推 斷 幾 乎 都 是 由 員 警 憑 經 驗 認 定 告 發, 執 法 程 序 顯 有 瑕 疵, 本 席 認 為 警 察 局 應 該 針 對 同 樣 為 拆 除 消 音 器 造 成 噪 音 告 發 案 件, 審 慎 研 議 是 否 全 面 退 費 取 消 記 點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警 察 局 ) 答 : 一 有 關 旨 揭 質 詢 議 題, 本 府 辦 理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查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95 年 5 月 9 日 警 署 交 字 第 0950065733 號 函 暨 95 年 6 月 28 日 警 署 交 字 第 0950087262 號 函 函 示, 僅 針 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6 條 第 項 第 2 款 後 段 規 定 擅 自 增 減 變 更 原 有 規 格 致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因 考 量 警 察 非 熟 諳 車 輛 結 構 設 計 之 專 業 人 員, 為 審 慎 起 見, 取 締 上 述 違 規, 宜 由 監 理 人 員 憑 其 職 權 與 專 業 認 定, 以 免 衍 生 不 必 要 爭 議 惟 對 於 取 締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43 條 第 項 第 3 款 拆 除 消 音 器,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造 成 噪 音 之 違 規, 則 未 要 求 須 會 同 監 理 環 保 機 關 專 業 人 員 認 定 ( 二 ) 另 查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95 年 6 月 28 日 警 署 交 字 第 0950087262 號 函 發 之 執 行 取 締 汽 車 設 備 變 更 或 損 壞 應 注 意 事 項, 有 關 汽 機 車 拆 除 消 音 器 6377

製 造 噪 音 部 分, 執 行 要 領 原 則 以 消 音 器 或 排 氣 管 整 個 拆 除 作 為 認 定 標 準, 故 本 府 警 察 局 員 警 取 締 是 項 違 規 時, 除 目 視 判 斷 排 氣 管 是 否 遭 拆 除, 並 常 以 長 柱 型 棍 棒 插 入 排 氣 孔 內, 以 探 知 消 音 器 是 否 遭 拆 除 之 方 式 來 認 定 ( 三 ) 本 府 警 察 局 於 97 年 度 取 締 汽 機 車 改 裝 排 氣 管 或 未 裝 消 音 器 製 造 噪 音 之 案 件, 係 因 民 眾 檢 舉 青 少 年 飆 車 或 經 由 電 子 信 箱 等 反 映 機 車 不 當 改 裝 排 氣 管 製 造 噪 音, 因 而 規 劃 勤 務 攔 停 舉 發 經 統 計 97 年 度 共 告 發 4 件 汽 車 26 件 機 車 改 裝 排 氣 管 造 成 噪 音, 均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43 條 第 項 第 3 款 舉 發 二 至 有 關 改 裝 排 氣 管 或 未 裝 消 音 器 製 造 噪 音 告 發 案 件, 是 否 退 費 及 取 消 記 點 部 分, 本 府 警 察 局 告 發 前 述 案 件, 均 由 員 警 認 定 違 規 屬 實, 依 法 舉 發, 違 規 人 如 對 舉 發 內 容 有 疑 義 或 不 服 舉 發 機 關 之 處 分, 得 向 舉 發 單 位 或 應 到 案 處 所 提 出 申 訴 ; 如 對 回 復 說 明 仍 有 疑 義 者, 則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7 條 第 項 規 定, 得 於 接 到 裁 決 書 之 翌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向 管 轄 地 方 法 院 聲 明 異 議, 以 資 救 濟 3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5 日 質 詢 議 員 : 潘 懷 宗 質 詢 對 象 : 衛 生 局 局 長 質 詢 題 目 : 疫 苗 數 量 應 精 算, 莫 讓 家 長 空 歡 喜 本 席 日 前 接 獲 一 位 國 中 的 校 內 醫 護 人 員 陳 情, 表 示 去 年 度 流 感 疫 苗 擴 大 接 種 時, 衛 生 局 當 時 有 安 排 臺 北 市 所 有 國 中 學 童 來 接 種 不 料 當 臺 北 市 大 部 分 國 中 都 接 種 完 畢 後, 到 了 北 投 區 時 卻 因 疫 苗 數 量 不 足, 而 讓 北 投 地 區 大 部 分 的 學 校 無 疫 苗 可 接 種 這 讓 許 多 家 長 感 到 非 常 不 滿, 好 像 北 投 地 區 的 學 童 是 次 等 市 民 一 般 經 本 席 詢 問 衛 生 局, 衛 生 局 表 示 依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規 定, 第 一 階 段 接 種 完 畢 後, 若 疫 苗 有 剩 餘 自 2 月 日 起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擴 大 接 種, 實 施 擴 大 接 種 以 後, 便 逐 一 安 排 到 校 接 種 服 務, 但 因 民 眾 接 種 情 形 踴 躍, 致 使 疫 苗 調 撥 發 生 困 難, 故 自 2 月 8 日 起 全 面 停 止 至 國 中 校 園 接 種 ( 共 計 完 成 9 所 國 中, 含 4 家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剩 74 所 未 完 成 ) 雖 然 衛 生 局 表 示 家 長 仍 可 帶 學 童 到 聯 合 醫 院 門 診 部 免 費 接 種, 但 對 家 長 來 說 仍 是 比 直 接 在 校 內 接 種 來 的 不 方 便 本 席 認 為 既 然 第 二 階 段 接 種 疫 苗 是 全 民 皆 可 接 種, 則 衛 生 局 提 供 疫 苗 給 國 中 學 童 接 種, 本 無 可 厚 非 雖 然 接 種 情 形 未 如 該 家 長 所 說 僅 有 北 投 地 區 未 接 種, 但 衛 生 局 未 精 確 估 計 疫 苗 所 需 數 量, 導 致 許 多 家 長 感 到 空 歡 喜 一 場, 仍 有 部 分 缺 失 況 且 臺 北 市 的 國 中 生 也 屬 於 一 般 民 眾, 分 配 給 因 此, 本 席 希 望 未 來 衛 生 局 在 繼 續 接 種 疫 苗 時, 應 先 估 算 好 疫 苗 所 需 數 量, 不 要 再 讓 家 長 們 空 歡 喜 一 場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衛 生 局 ) 6378

答 : 一 97 年 度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計 畫 係 配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自 0 月 日 起 至 月 30 日 止 依 規 定 之 接 種 對 象 實 施, 屆 時 疫 苗 有 剩 餘 時, 自 2 月 日 起 配 合 開 放 全 民 擴 大 接 種 本 府 衛 生 局 為 提 高 疫 苗 最 大 使 用 效 益, 及 參 照 96 年 度 全 面 擴 大 時 即 由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協 助 至 本 市 公 私 立 國 中 提 供 校 園 設 站 疫 苗 接 種 服 務, 共 接 種 42,902 位 國 中 生 ( 接 種 率 45%); 另 因 97 年 度 至 月 底 本 市 尚 有 4 萬 餘 劑 成 人 劑 型 流 感 疫 苗, 故 規 劃 全 面 擴 大 時, 依 96 年 模 式, 由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協 助 到 校 提 供 校 園 設 站 疫 苗 接 種 服 務 惟 擴 大 接 種 實 施 後, 民 眾 接 種 相 當 踴 躍, 致 使 各 縣 市 間 透 過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之 疫 苗 調 撥 發 生 困 難, 迫 使 在 2 月 8 日 完 成 9 所 國 中 之 校 園 設 站 接 種 服 務 後, 不 得 不 停 止 後 續 之 校 園 設 站 行 程 二 雖 然 提 供 有 意 願 而 尚 未 接 種 之 國 中 生, 可 持 學 生 證 及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自 行 至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及 其 附 設 十 二 區 院 外 門 診 部 免 費 接 種, 然 對 這 些 學 生 造 成 不 便, 本 府 深 表 歉 然 三 本 府 衛 生 局 針 對 前 項 問 題 進 行 全 面 性 檢 討, 對 於 本 年 度 (98) 計 畫 執 行 時 疫 苗 控 管 將 會 更 加 謹 慎, 並 視 實 際 施 打 情 形 進 行 機 動 性 規 劃 由 於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今 年 度 擬 採 購 流 感 疫 苗 數 量 與 去 年 相 同, 未 免 重 蹈 覆 轍, 暫 不 至 國 中 校 園 設 站 接 種, 惟 考 量 本 市 4 所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之 學 生, 因 身 心 障 礙 之 限 制, 至 醫 療 院 所 接 種 有 其 不 便 性, 當 疫 苗 有 剩 餘 時, 於 擴 大 接 種 第 一 階 段, 即 優 先 安 排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至 上 述 學 校 提 供 疫 苗 接 種 服 務, 其 餘 開 放 民 眾 至 本 市 合 約 院 所 接 種 34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5 日 質 詢 議 員 : 潘 懷 宗 質 詢 對 象 : 環 保 局 局 長 質 詢 題 目 : 臺 北 市 灰 塵 滿 天, 灰 頭 土 臉! 請 問 臺 北 如 何 好 好 看? 髒! 髒! 髒! 在 臺 北 生 活 的 人 抬 頭 可 見 到 處 的 灰 塵, 為 了 逃 避 這 些 灰 塵, 家 家 或 多 或 少 都 會 準 備 一 台 空 氣 清 淨 機! 路 上 行 人 與 機 車 騎 士 臉 上 都 會 戴 上 口 罩, 父 母 也 需 擔 憂 家 中 小 孩 會 有 氣 喘 方 面 的 疾 病 更 不 用 說, 灰 暗 的 天 空! 還 有 烏 黑 的 建 築 物! 沒 錯, 都 是 灰 塵 惹 的 禍, 讓 臺 北 市 市 民 生 活 在 灰 暗 的 色 調 中 其 實, 早 在 9 年 間, 知 名 建 築 師 漢 寶 德 就 曾 經 撰 文 寫 到 臺 北 市 建 築 上 的 灰 塵 問 題 他 在 文 中 就 明 白 寫 道, 臺 北 市 因 為 灰 塵 問 題, 所 以 建 築 不 論 設 計 的 多 好, 只 要 為 灰 塵 沾, 就 灰 頭 土 臉 像 這 樣 的 環 境 品 質 如 何 談 建 築 美 呢? 這 樣 如 何 臺 北 好 好 看? 一 般 來 說, 造 成 空 氣 污 染 的 源 頭, 有 固 定 污 染 源 與 移 動 式 污 染 源 兩 種 目 前, 臺 北 市 內 已 經 沒 有 工 廠, 也 非 工 業 區, 所 以 固 定 污 染 源 主 要 為 工 地 施 工 與 餐 飲 業 與 家 庭 產 生 的 油 煙 等 等 而 移 動 式 的 污 染 源 則 為 車 輛 行 駛 中 所 產 生 與 排 放 的 廢 氣 加 上 臺 北 為 盆 地 地 形, 高 樓 林 立, 每 逢 氣 候 條 件 不 佳, 空 氣 污 染 物 與 灰 塵 不 易 擴 散 2 6379

針 對 處 理 臺 北 市 的 灰 塵 問 題, 環 保 局 除 對 灰 塵 產 生 來 源 採 取 管 制 措 施 外, 甚 至 還 有 洗 街 勤 務 但 是, 根 據 環 保 局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環 保 局 僅 有 台 的 洗 街 車, 來 清 洗 270 平 方 公 里 的 臺 北 市, 平 均 一 台 車 要 清 洗 24.5 平 方 公 里 清 洗 的 地 方, 也 僅 限 於 焚 化 廠 掩 埋 場 周 邊 與 市 區 重 要 道 路 為 主 換 句 話 說, 臺 北 市 區 中 有 很 多 地 方 根 本 沒 有 清 洗 到, 難 道 就 只 能 等 老 天 下 雨 嗎? 本 席 就 經 常 接 獲 民 眾 陳 情 指 出, 每 當 他 走 人 行 陸 橋 或 行 駛 路 橋 時, 總 是 覺 得 相 當 髒, 也 就 是 灰 塵 滿 佈 的 情 況 覺 得 相 當 的 不 好 看! 事 實 上, 這 些 每 天 我 們 市 民 行 走 的 地 方, 市 府 卻 沒 有 清 洗 的 計 畫 而 臺 北 市 一 共 有 90 座 的 人 行 陸 橋, 還 有 3 座 的 車 行 陸 橋 其 中, 車 行 陸 橋 還 有 2 座 有 隔 音 牆 的 設 置 而 這 些 地 方 通 通 都 有 滿 佈 大 量 的 灰 塵, 卻 不 見 市 府 來 清 洗! 圖 一 : 隔 音 牆 灰 塵 滿 佈 圖 二 : 人 行 陸 橋 上 的 灰 塵, 已 經 讓 白 色 底 牆 變 成 黑 色 6380

事 實 上, 根 據 衛 生 局 公 佈 的 資 料 顯 示,96 年 臺 北 市 主 要 的 十 大 死 因 中, 肺 炎 為 第 5 位 而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調 查 發 現, 在 97 年 的 臺 北 市 國 小 一 年 級 學 童 的 氣 喘 盛 行 率 高 達 20.34% 3 引 起 這 些 呼 吸 器 官 疾 病 的 主 因 為 何? 灰 塵 即 是 其 中 原 因 之 一! 本 席 認 為, 來 年 臺 北 即 將 舉 辦 聽 障 奧 運 與 花 博 會 的 同 時 若 是, 臺 北 街 頭 仍 是 如 此 髒 兮 兮, 不 僅 僅 讓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低 下, 更 會 讓 外 來 旅 客, 對 於 臺 北 街 頭 留 下 不 好 的 印 象 環 保 局 除 目 前 已 清 洗 的 部 分 地 區 外, 應 積 極 規 劃 的 對 臺 北 市 進 行 全 面 的 清 洗 計 畫, 而 工 務 部 門 也 該 管 制 施 工 時 所 產 生 的 灰 塵 問 題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ec/092/ec-c-092-06.htm 2 http://edb.epa.gov.tw/localenvdb/taipeicity/first.asp?admip=taipeicity&a dmit=&item=air&theme=blue&selectpage=4 3 http://www.nownews.com/2008/0/2/545-235293.htm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環 保 局 ) 答 : 一 依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模 式 推 估 民 國 96 年 本 市 空 氣 污 染 源 排 放 量, 粒 狀 物 主 要 來 自 營 建 相 關 行 為 佔 74.8%( 其 中 車 行 揚 塵 66.0%, 建 築 施 工 8.0% 及 其 他 0.69%) 及 公 路 運 輸 佔 6.2%( 其 中 汽 油 車 8.43%, 機 車 4.02% 及 柴 油 車 3.76%) 二 本 府 環 保 局 對 各 項 污 染 源 之 控 制 及 減 量 改 善 作 為 如 下 :( 一 ) 車 行 揚 塵 : 除 該 局 現 有 洗 掃 街 作 業 外, 並 積 極 推 動 企 業 及 工 地 認 養 道 路 洗 掃, 減 少 車 行 揚 塵 ;98 年 預 計 達 成 洗 掃 長 度 59 萬 2,000 公 里, 總 懸 浮 微 粒 減 量 8,42 公 噸 ( 二 ) 建 築 施 工 :. 全 面 推 動 營 建 工 地 工 地 5S 潔 淨 運 動 2. 加 強 營 建 工 地 稽 巡 查 3.98 年 預 計 達 成 55% 削 減 率, 總 懸 浮 微 粒 減 量 890 公 噸 ( 三 ) 移 動 污 染 源 :. 結 合 機 車 定 檢 站 推 出 加 強 機 車 定 期 檢 驗 宣 導, 藉 以 達 成 機 車 車 主 養 成 定 期 保 養 習 慣 ;98 年 預 計 達 成 9 % 定 檢 率 2. 推 動 轄 區 內 柴 油 車 隊 進 行 自 主 管 理 制 度 ; 另 外, 實 施 使 用 中 柴 油 車 不 定 期 通 知 到 檢 3. 鎖 定 4-9 月 空 品 不 良 季 節, 聯 合 北 部 空 品 區 四 縣 市 擴 大 執 行 移 動 污 染 源 擴 大 稽 查 管 制 及 推 動 車 輛 保 養 計 畫 ;98 年 預 計 達 成 25,634 車 次 ( 不 含 柴 油 車 目 測 判 煙 ) 三 為 減 低 本 市 市 區 道 路 塵 土 飛 揚 而 影 響 空 氣 品 質, 本 府 環 保 局 將 參 考 道 路 污 染 情 形, 以 洗 街 車 排 定 清 洗 路 面 勤 務 另 在 接 獲 臨 時 交 辦 如 道 路 油 漬 污 泥 等 重 大 污 染 案 件 時, 則 即 時 機 動 調 派 人 車 前 往 處 理 四 本 府 環 保 局 直 屬 清 潔 隊 於 4 月 7 日, 針 對 新 生 南 路 和 平 東 路 人 行 路 橋, 以 洗 衣 粉 洗 潔 劑 塑 膠 掃 把 及 海 綿 夾 棒 等 清 潔 工 具 清 洗 完 成, 另 於 是 日 凌 晨 亦 針 對 承 德 橋 隔 音 牆 清 洗 完 成 該 隊 將 就 現 有 機 具 人 力 對 全 市 人 行 地 下 道 人 行 路 橋 及 車 行 陸 橋 ( 隔 音 牆 ) 通 盤 檢 討 規 劃 清 洗 期 程 ; 另 配 合 年 度 預 算 採 購 所 需 機 具 至 於 花 博 期 間, 該 局 將 提 高 清 洗 頻 率, 以 維 環 境 整 潔 35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5 日 638

質 詢 議 員 : 潘 懷 宗 質 詢 對 象 : 警 察 局 局 長 質 詢 題 目 : 警 察 違 法! 百 姓 不 行! 市 民 心 中 不 平 難 解! 行 人 路 權 是 臺 北 市 政 府 長 久 以 來 推 行 的 政 策, 衍 生 而 來 的, 就 是 禁 止 機 動 車 輛 行 駛 人 行 道 是 故, 只 要 有 騎 乘 機 車 的 市 民, 一 定 都 會 看 到 臺 北 市 警 察, 在 人 行 道 上 取 締 違 法 行 駛 人 行 道 的 機 車 族 這 同 時, 也 讓 市 民 產 生 一 個 疑 問, 為 何 機 車 停 車 格 明 明 就 設 在 人 行 道 上, 但 是 駕 駛 不 僅 不 能 在 機 車 發 動 時 坐 在 機 車 上, 甚 至 駕 駛 人 只 能 用 牽 引 的 方 式, 將 機 車 牽 引 到 機 車 格 中? 這 是 否 為 市 府 設 計 的 陷 阱? 事 實 上,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法 條 例 第 45 條 第 6 款 規 定 : 汽 車 駕 駛 人 有 駕 車 行 駛 人 行 道 行 為, 處 新 台 幣 六 百 以 上 一 千 八 百 元 以 下 罰 鍰 而 條 文 中 所 謂 汽 車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法 條 例 第 三 條 第 8 款 規 定 : 車 輛 係 指 在 道 路 上 以 原 動 機 行 駛 之 汽 車 ( 包 括 機 器 腳 踏 車 ) 或 以 人 力 獸 力 行 駛 之 車 輛 所 以, 臺 北 市 的 機 動 車 輛 本 來 就 不 可 以 行 駛 於 人 行 道 上! 然 而, 讓 民 眾 不 平 的 是, 為 何 百 姓 必 須 遵 守 法 律, 但 是 臺 北 市 政 府 員 警 卻 大 剌 剌 的 違 法! 如 在 圖 一 中, 該 員 警 直 接 將 機 車 騎 上 大 安 分 局 旁 邊, 準 備 下 車 ( 圖 中, 大 燈 未 熄 滅, 顯 見 機 車 仍 在 發 動 中 ), 這 樣 難 道 不 是 違 法 嗎? 圖 一 : 大 安 分 局 之 員 警 於 人 行 道 騎 乘 機 車! 6382

又 如 圖 二 中, 大 安 分 局 ( 位 於 仁 愛 路 與 新 生 南 路 交 叉 口 ) 明 明 就 離 馬 路 有 約 5 公 尺 的 距 離, 若 是 汽 車 沒 有 行 駛 經 過 人 行 道, 那 是 如 何 上 去 的? 又 臺 北 市 議 會 曾 通 過 警 局 附 近 可 增 設 2 格 汽 車 停 車 格, 警 方 難 道 不 夠 用, 連 大 門 口 沒 有 畫 設 停 車 格 的 地 方 都 在 使 用? 還 超 過 4 部 汽 車? 圖 二 : 大 安 分 局 之 警 車 直 接 經 由 人 行 道 停 在 大 門 在 圖 三 中, 中 正 二 分 局 旁 邊 也 是 停 滿 機 車 與 汽 車, 這 些 汽 車 與 機 車 的 停 放, 對 於 人 行 路 權 是 否 也 有 妨 礙? 圖 三 : 中 正 二 分 局 旁 停 放 汽 車 6383

根 據 本 席 觀 察, 有 很 多 分 局 門 口 常 常 停 放 汽 車 的 情 況 本 席 請 問, 這 些 汽 車 是 請 員 警 以 人 力 推 上 去 的 嗎? 難 道 汽 車 的 危 險 性 會 比 機 車 小, 所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允 許 警 方 可 以 直 接 開 車 上 人 行 道? 這 種 情 況 是 否 要 請 警 局 自 請 開 單? 又 如 大 安 分 局 門 口 明 明 沒 有 劃 設 停 車 格? 這 樣 停 放 汽 車 是 允 許 的 嗎? 會 不 會 妨 礙 民 眾 行 的 權 益? 又 再 者, 警 方 為 圖 方 便, 也 常 常 在 人 行 道 上 騎 乘 機 車, 難 道 藉 由 公 務 之 名, 便 可 駕 凌 於 法 律 之 上? 本 席 深 知, 法 律 規 定 有 一 定 之 歷 史 背 景 與 侷 限 然, 臺 北 市 為 首 善 之 區, 員 警 又 身 負 人 民 之 表 率 之 責 倘 若, 員 警 可 循 一 己 之 利, 任 意 行 為, 則 人 民 心 中 豈 會 服 氣?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警 察 局 ) 答 : 一 經 查 本 府 警 察 局 大 安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前 接 續 人 行 道 連 接 道 路, 因 車 輛 出 入 需 行 經 人 行 道, 於 建 築 物 建 造 初 期 即 設 置 車 行 斜 坡 道, 以 利 車 輛 通 行 二 針 對 本 府 警 察 局 大 安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偶 有 因 勤 務 需 要 將 警 用 車 輛 停 放 分 局 駐 地 前 之 情 形,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3 條 略 以 : 警 備 車, 於 執 行 任 務 時, 其 臨 時 停 車 及 停 車 地 點 不 受 前 二 條 ( 汽 車 臨 時 停 車 停 車 ) 之 限 制 爰 此, 警 車 於 執 行 任 務 時, 其 車 輛 停 放 地 點 可 不 受 一 般 違 規 停 車 規 定 限 制 惟 考 量 警 車 停 放 地 點 易 引 起 社 會 大 眾 之 不 良 觀 感, 該 二 分 局 已 嚴 格 要 求 所 屬 之 警 車 應 停 放 於 地 下 停 車 場 或 路 邊 停 車 格, 如 非 屬 緊 急 勤 務 出 勤 需 求, 不 得 停 放 該 處 三 另 有 關 附 件 圖 一 疑 似 本 府 警 察 局 大 安 分 局 同 仁 違 規 部 分, 由 該 局 大 安 分 局 追 查 責 任 歸 屬 中, 如 查 明 違 規 屬 實, 將 依 法 製 單 舉 發 36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政 忠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衛 生 局 質 詢 題 目 : 如 何 建 立 要 求 牙 醫 醫 療 品 制 定 公 定 價, 讓 民 眾 可 查 詢 醫 療 價 格 的 網 路 平 台, 確 保 民 眾 權 益 一 有 民 眾 因 為 裝 了 兩 顆 假 牙 去 一 個 月 薪 水, 因 此 寫 信 向 馬 總 統 陳 情 在 不 景 氣 中, 哪 個 門 市 一 直 開, 答 案 就 是 牙 醫 診 所, 為 何 到 臺 北 二 顆 要 0 萬, 南 部 只 要 5 萬, 價 差 真 的 很 誇 張, 臺 北 的 技 術 好? 裝 潢 美? 最 近 很 多 家 長 反 應 牙 醫 要 小 朋 友 作 牙 齒 溝 縫 填 充 臺 北 縣 僅 需 健 保 給 付, 無 須 自 費, 而 北 市 牙 科 要 價 一 顆 5 百 元, 臺 北 市 市 民 比 較 會 賺 錢 嗎? 還 是 愛 面 子? 為 了 孩 子 三 四 千 元 都 得 花, 但 是 差 在 哪 裡? 是 醫 德 或 是 材 質? 二 本 席 要 求 免 除 民 眾 對 假 牙 品 質 與 價 錢 的 迷 思 請 研 議 制 定 公 定 價! 讓 民 眾 不 要 白 花 錢! 要 有 個 讓 民 眾 可 查 詢 價 格 的 網 路 平 台, 是 否 能 研 議 由 公 立 醫 院 牙 醫 師 免 費 提 供 勞 力 與 技 術 製 作! 假 牙 有 分 等 級, 假 牙 有 平 價 與 高 級, 平 價 和 高 級 的 價 格 差 異 很 大, 若 沒 有 6384

規 範 清 楚, 會 演 變 成 詐 騙 行 為, 會 演 變 很 多 醫 療 商 業 糾 紛, 若 牙 醫 沒 有 醫 德, 獅 子 大 開 口 倒 楣 的 還 是 消 費 者 三 假 牙 也 是 商 品 的 一 種, 應 該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制 定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按 照 公 平 交 易 法 來 規 範, 這 樣 全 國 價 格 統 一 後, 就 不 會 醫 療 商 業 紛 爭, 另 外! 不 是 只 有 假 牙 要 來 探 討, 是 否 要 制 定 公 定 價, 應 該 有 很 多 類 醫 藥 商 品 也 要 規 範 四 雖 牙 醫 是 營 利 事 業 並 不 是 慈 善 事 業, 但 至 少 目 前 應 該 也 要 有 個 讓 民 眾 可 查 詢 價 格 的 網 路 平 台, 這 樣 才 不 會 被 某 些 坐 地 起 價 的 不 良 醫 師 弄 壞 其 他 人 的 名 聲, 也 可 以 利 用 市 場 機 制 淘 汰 沒 有 醫 德 的 醫 生, 而 且 這 種 東 西 很 難 貨 比 三 家, 因 為 你 會 想 讓 同 一 個 醫 生 從 頭 看 到 尾, 不 會 只 因 為 一 兩 仟 元 就 換 醫 生, 但 付 的 比 別 人 貴 但 做 的 沒 有 比 別 人 好 真 的 會 很 氣 人 有 時 療 程 已 經 做 到 一 半, 醫 生 開 的 價 錢 過 高 也 只 能 默 默 承 受, 牙 醫 公 會 應 該 要 把 一 些 療 程 及 假 牙 做 出 一 個 平 均 價 區 間 致 少 可 以 讓 一 般 大 眾 了 解 自 己 付 的 錢 是 不 是 合 理 比 方 說 植 牙 的 價 格 天 差 地 別, 每 個 都 說 自 己 用 的 是 頂 級 材 質 但 是 有 沒 有 人 查 証 過 裝 在 自 己 嘴 裡 的 真 的 是 頂 級 的 嗎? 而 什 麼 叫 做 頂 級?80 年 代 的 頂 級 和 90 年 代 的 頂 級 有 一 樣 嗎? 真 讓 民 眾 權 益 難 保! 五 爰 此, 針 對 本 案, 本 席 要 求 衛 生 局 相 關 單 位 : ( 一 ) 應 立 即 針 對 民 眾 之 權 益 盡 速 建 立 牙 醫 醫 療 品 制 定 公 定 價 之 機 制, 讓 民 眾 可 查 詢 醫 療 價 格 的 網 路 平 台, 以 確 保 民 眾 權 益 ( 二 ) 如 何 落 實 查 察 任 意 開 價 嚴 重 影 響 就 醫 權 益 之 不 良 醫 師, 杜 絕 瘸 惡 風, 確 實 維 護 民 眾 之 權 益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衛 生 局 ) 答 : 一 查 本 市 前 於 94 年 5 月 26 日 以 北 市 衛 醫 護 字 第 09433203900 號 公 告 牙 醫 師 收 費 標 準 表, 訂 有 牙 科 收 費 標 準, 並 刊 登 於 本 府 衛 生 局 網 站 (http://www.health.gov.tw/default.aspx?tabid=570) 供 民 眾 查 詢, 先 予 敘 明 二 另 本 府 衛 生 局 為 保 障 民 眾 知 的 權 益, 考 量 目 前 市 場 機 制 及 給 付 之 公 平 性, 業 於 98 年 4 月 27 日 北 市 衛 醫 護 字 第 09833475600 號 函 請 本 市 牙 醫 師 公 會 提 供 牙 科 常 見 治 療 矯 正 及 植 牙 等 相 關 醫 療 自 費 項 目 及 其 合 理 收 費 範 圍, 併 參 照 醫 學 中 心 收 費 價 格, 公 告 上 網 提 供 市 民 及 就 醫 民 眾 參 考 37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質 詢 對 象 : 都 市 發 展 局 質 詢 題 目 : 都 發 局 遲 不 解 約, 任 柏 泓 公 司 一 再 凌 遲, 吃 市 府 夠 夠 一 臺 北 市 街 道 家 具 設 計 設 置 營 運 及 管 理 計 畫 得 標 者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96 年 3 月 26 日 完 成 忠 孝 東 西 路 仁 愛 路 和 平 東 西 路 民 權 東 西 路 重 慶 南 北 路 中 山 南 北 路 復 興 南 北 路 敦 化 南 北 路 6385

羅 斯 福 路 基 隆 路 承 德 路 大 業 路 及 興 隆 路 等 3 條 主 要 道 路 第 一 階 段 街 道 家 具 設 置 數 量 85% 二 經 都 發 局 查 驗, 僅 仁 愛 路 全 段 敦 化 南 北 路 羅 斯 福 路 重 慶 南 北 路 民 權 東 西 路 等 五 條 公 車 專 用 道 完 成 啟 用 營 運, 完 成 率 38.46%, 餘 八 條 路 段 之 電 力 設 施 至 今 未 完 成 改 善, 柏 泓 公 司 遲 未 將 修 正 後 電 力 工 程 施 作 圖 說 送 都 發 局 審 查, 以 致 造 成 民 眾 於 候 車 亭 候 車, 街 道 家 具 卻 未 完 成 驗 收 之 奇 特 現 象 三 陳 孋 輝 議 員 走 訪 復 興 南 北 路 和 平 東 西 路 基 隆 路 等 多 處 候 車 亭 發 現, 由 於 未 接 電 驗 收, 站 牌 字 體 又 小, 民 眾 於 晚 間 候 車 有 如 瞎 子 摸 象 霧 煞 煞, 就 連 行 經 路 人 也 很 難 發 現 該 處 設 置 有 街 道 家 具, 都 發 局 打 著 都 市 景 觀 改 造 的 口 號 與 支 票, 明 顯 破 功 四 陳 孋 輝 議 員 表 示, 都 發 局 市 政 支 票 跳 票, 根 本 是 咎 由 自 取, 與 柏 泓 公 司 所 簽 契 約 期 限 自 94 年 0 月 30 日 至 06 年 0 月 30 日, 長 達 2 年, 憑 臆 測 也 知 變 數 與 風 險 有 多 大, 市 府 居 然 沒 料 到, 誰 相 信? 光 從 柏 泓 公 司 應 於 95 年 8 月 30 日 完 成 街 道 家 具 設 置, 一 拖 拖 到 96 年 3 月 26 日 才 完 成 85% 即 可 見 一 斑, 有 那 家 公 司 會 甫 簽 約 隨 即 違 反 契 約 規 定? 延 宕 迄 今 高 達 6.54% 未 完 成 驗 收, 市 府 也 不 解 約, 任 柏 泓 公 司 繼 續 擺 爛, 街 道 家 具 成 為 臺 北 街 頭 最 大 的 笑 話 五 依 契 約 第 33 條 規 定, 柏 泓 公 司 應 於 每 年 0 月 日 至 0 月 30 日 繳 納 開 發 權 利 金,200 萬 元, 簽 約 迄 今, 柏 泓 公 司 除 了 繳 交 94 95 年 度,96 年 並 未 繳 納,97 年 甚 至 以 提 請 仲 裁 為 由 拒 繳, 積 欠 市 府 開 發 權 利 金 2,400 萬 元, 都 發 局 表 示 自 履 約 保 證 金 2,000 萬 元 中 扣 繳 96 年 度 開 發 權 利 金, 然 依 契 約 第 30 條 規 定 履 約 保 證 金 經 扣 抵, 柏 泓 公 司 應 補 足, 柏 泓 至 今 並 未 補 足, 未 於 約 定 期 限 完 成 垃 圾 桶 缺 失 改 善, 裁 定 課 罰 52 萬 元, 亦 於 履 約 保 證 金 扣 減, 市 府 所 掌 握 的 履 約 保 證 金 僅 剩 648 萬 元, 想 繼 續 扣 減 積 欠 罰 鍰,090 萬 元 也 不 夠, 市 府 已 倒 貼 442 萬 元, 試 問 這 門 賠 本 生 意 如 何 做 下 去? 遑 論 還 有 96 年 度 營 運 權 利 金 54 萬 2,253 元 未 繳 納, 柏 泓 公 司 共 積 欠 市 府 至 少 3800 萬 元, 這 筆 無 敵 爛 帳, 誰 要 負 責? 還 要 歹 戲 拖 棚 多 久 才 罷 休? 六 陳 孋 輝 議 員 說, 柏 泓 公 司 的 惡 劣 行 徑 不 勝 枚 舉, 最 可 惡 的 是 都 發 局 延 宕 放 縱 三 年 半, 毫 無 作 為, 美 其 名 協 助 柏 泓 改 善, 召 開 會 議 達 十 餘 次 之 多, 柏 泓 面 對 市 府 開 罰 催 辦 不 以 為 意, 堂 而 皇 之 做 起 無 本 生 意, 挾 市 府 資 源 賺 取 廣 告 營 業 收 入,96 年 度 即 高 達 7625 萬 590 元, 業 績 持 續 攀 高,97 年 乾 脆 拒 繳 營 運 權 利 金, 坐 擁 巨 額 收 入, 腳 踩 市 府 尊 嚴, 街 道 家 具 契 約 有 如 馬 關 條 約, 市 府 顏 面 盡 失, 頭 殼 壞 去 還 不 自 知 七 陳 孋 輝 議 員 強 調,96 年 7 月 8 日 即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要 求 市 府 與 柏 泓 公 司 解 約, 倘 當 時 遵 辦, 不 致 落 到 今 日 如 此 下 場,2 個 月 過 去, 都 發 局 仍 未 記 取 教 訓, 持 續 袒 護 包 庇 柏 泓 公 司! 八 綜 上 所 述, 陳 孋 輝 議 員 要 求, 依 契 約 第 37 38 條 規 定,( 一 ) 立 即 終 止 街 道 家 具 契 約, 完 成 所 有 移 交 作 業 ( 二 ) 追 討 柏 泓 公 司 積 欠 6386

之 開 發 權 利 金 營 運 權 利 金 違 約 罰 鍰, 絕 不 寬 貸 ( 三 ) 柏 泓 公 司 承 攬 之 商 業 廣 告 全 數 撤 下, 由 市 府 另 行 辦 理 招 商, 收 取 營 運 收 入 ( 四 ) 移 請 檢 調 調 查, 有 無 官 商 勾 結 公 務 員 瀆 職 圖 利 不 當 關 說 等 違 法 情 事, 不 要 讓 街 道 家 具 案 成 為 第 二 個 貓 纜, 陷 馬 總 統 郝 市 長 於 不 義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都 發 局 ) 答 : 一 有 關 陳 議 員 質 疑 本 府 臺 北 市 街 道 家 具 設 計 設 置 營 運 及 管 理 計 畫 案 內 復 興 南 路 和 平 東 路 基 隆 路 等 路 段 公 車 候 車 亭 未 接 電 驗 收 站 牌 字 體 又 小 民 眾 晚 間 候 車 有 如 瞎 子 摸 象 等 節, 經 查 前 該 路 段 因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遲 未 完 成 電 力 引 接 缺 失 改 善, 故 迄 今 尚 未 啟 用 營 運 因 此 造 成 市 民 大 眾 夜 間 候 車 環 境 不 佳, 本 府 除 將 持 續 依 約 督 促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改 善, 併 已 就 前 開 缺 失 依 契 約 第 37 條 按 日 課 以 違 約 罰 款, 共 計 新 臺 幣 090 萬 元 二 又 本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基 於 協 力 義 務, 本 府 為 期 儘 速 解 決 電 力 引 接 事 宜, 爰 協 助 該 公 司 與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期 間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亦 就 本 府 暫 緩 忠 孝 東 西 路 公 車 專 用 道 設 置 陳 請 折 減 權 利 金 以 街 道 家 具 先 開 放 後 查 驗 陳 請 應 全 面 啟 用 營 運 及 垃 圾 桶 桶 蓋 缺 失 竊 盜 因 素 所 致 陳 請 有 契 約 第 34 條 [ 增 設 變 更 ] 之 適 用 等, 本 於 契 約 第 44 條 [ 爭 議 解 決 ] 因 本 契 約 或 違 反 本 契 約 所 生 之 糾 紛 爭 議, 雙 方 應 本 遂 行 本 契 約 之 目 的 協 調 解 決 之 約 定, 本 府 與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召 會 協 調 討 論 惟 經 查 該 公 司 所 陳 請 事 項, 多 因 事 證 不 足 未 能 佐 證 非 可 歸 責 於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未 符 契 約 相 關 規 定 等, 本 府 未 予 採 納 併 持 續 依 契 約 規 定 督 促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限 期 改 善, 就 違 約 事 項 依 約 裁 罰, 該 公 司 催 繳 未 繳 之 權 利 金 罰 款 並 自 履 約 保 證 金 扣 減, 未 有 袒 護 包 庇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情 事, 尚 請 貴 會 諒 查 三 另 有 關 本 案 營 運 權 利 金 繳 交 情 形, 查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97 年 2 月 4 日 依 契 約 第 32 條 第 項 規 定 檢 附 經 會 計 師 覆 核 意 見 書 申 報 96 年 度 營 業 收 入 為 新 臺 幣 28 萬 455 元, 並 報 納 營 運 權 利 金 5 萬 906 元 因 所 申 報 金 額 未 達 投 標 時 所 計 算 之 年 度 營 業 收 入 百 分 之 八 十, 本 府 爰 依 契 約 第 32 條 第 2 項 約 定, 函 請 該 公 司 應 以 投 標 時 計 算 之 96 年 度 營 業 收 入 百 分 之 八 十 計 算 96 年 度 營 運 權 利 金, 故 應 繳 納 金 額 為 60 萬 359 元 (95,39,000 投 標 時 計 算 之 96 年 度 營 業 收 入 80% 2.%=,60,359) 有 關 陳 議 員 指 稱 96 年 度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入 達 新 臺 幣 7625 萬 590 元 節, 應 屬 誤 解, 併 予 說 明 四 有 關 陳 議 員 要 求 追 討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積 欠 之 各 項 欠 款, 本 府 當 依 法 追 討, 以 維 權 益 至 有 關 立 即 終 止 契 約 及 完 成 所 有 移 交 作 業 及 廣 告 全 數 撤 下 由 市 府 另 辦 招 商 等, 除 涉 及 本 府 與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契 約 之 規 定, 亦 涉 及 刊 登 廣 告 之 善 意 第 三 者, 同 時 並 需 確 保 本 計 畫 案 內 所 設 置 之 街 道 家 具 設 施 得 供 公 眾 使 用 無 虞 等 因 素, 本 府 當 全 盤 考 量 因 應 依 契 約 相 關 規 定 檢 討 辦 理 五 至 有 關 移 請 檢 調 調 查 有 無 官 商 勾 結 公 務 員 貪 瀆 圖 利 不 當 關 說 等 違 法 情 6387

事 節, 本 府 將 請 政 風 處 查 察 及 依 規 定 辦 理 38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許 淑 華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質 詢 題 目 : 為 更 有 效 推 廣 臺 北 偶 戲 館 提 升 使 用 率, 建 請 市 府 評 估 週 休 二 日 與 例 假 日 開 放, 特 此 提 出 質 詢 臺 北 偶 戲 館 於 2004 年 8 月 正 式 成 立 開 館, 經 由 威 京 集 團 京 華 城 社 區 回 饋 計 畫 案, 讓 臺 原 藝 術 文 化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林 經 甫 先 生 數 十 年 來 個 人 收 藏 的 戲 偶, 有 機 會 與 全 台 灣 的 人 分 享, 這 批 珍 貴 文 物 終 於 找 到 歸 宿, 該 館 兼 具 戲 偶 展 出 演 出 教 學 典 藏 功 能, 是 個 寓 教 於 樂 的 好 地 方 經 查, 該 館 雖 位 於 知 名 百 貨 公 司 旁, 位 處 熱 鬧 精 華 地 段, 然 而 歷 年 參 觀 人 數 卻 不 如 預 期, 委 外 經 營 的 營 收 情 形 欠 佳, 於 今 年 由 文 化 局 委 託 給 臺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經 營, 期 望 藉 由 政 府 更 多 的 參 與, 拉 抬 該 館 能 見 度, 讓 更 多 市 民 受 惠 但 據 了 解, 偶 戲 館 開 放 時 間 僅 限 於 週 一 至 週 六, 周 日 與 例 假 日 皆 未 開 放, 週 一 至 週 六 的 開 放 時 間 也 僅 在 上 午 0:00~ 下 午 5: 00, 該 館 開 放 的 時 間 正 好 與 大 部 份 市 民 上 班 時 間 重 疊, 且 這 個 時 間 也 是 所 有 學 齡 兒 童 的 上 課 時 間, 試 問 孩 子 與 家 長 要 如 何 撥 空 參 觀 呢? 綜 上, 本 席 要 求 文 化 局 應 重 新 評 估 臺 北 偶 戲 館 週 日 與 國 定 例 假 日 開 放, 可 比 照 其 他 場 館 採 用 週 一 休 館 方 式, 提 升 偶 戲 館 參 觀 使 用 率, 讓 臺 北 市 民 假 日 多 一 個 知 性 娛 樂 的 好 去 處, 政 府 何 樂 而 不 為?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文 化 局 ) 答 : 一 旨 揭 案, 臺 北 偶 戲 館 自 93 年 8 月 開 幕 以 來, 由 本 府 文 化 局 委 託 九 歌 兒 童 劇 團 經 營 管 理, 原 休 館 日 僅 星 期 一, 但 依 經 營 期 間 之 參 訪 情 況 統 計, 該 館 參 觀 民 眾 以 學 校 團 體 預 約 居 多, 且 多 由 各 級 學 校 老 師 帶 領 學 生 至 館 內 進 行 校 外 教 學, 故 週 休 假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參 觀 人 數 較 少, 倘 開 館 仍 需 負 擔 與 平 日 相 同 之 管 銷 成 本 ( 如 : 水 電 人 事 費.. 等 ) 自 97 年 委 由 臺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經 營 後, 因 精 簡 人 力 並 考 量 營 運 成 本, 遂 自 97 年 度 起 週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原 則 上 不 開 館 但 例 外 開 館 情 況 如 下 : ( 一 ) 暑 假 7 8 月 及 其 他 月 份 倘 辦 理 活 動 或 節 慶 ( 如 : 元 宵 節 端 午 節.. 等 ) 皆 配 合 開 館, 每 週 僅 星 期 一 休 館 ( 二 ) 如 有 團 體 於 休 館 日 預 約 辦 理 活 動, 即 配 合 開 館 二 是 以, 臺 北 偶 戲 館 仍 暫 維 持 原 開 館 時 間, 許 議 員 淑 華 之 寶 貴 意 見 本 府 文 化 局 已 函 請 臺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儘 速 評 估 週 日 與 國 定 假 日 開 放 之 可 行 性 39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許 淑 華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長 郝 龍 斌 臺 北 市 政 府 建 築 管 理 處 臺 北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6388

質 詢 題 目 : 為 市 民 檢 舉 違 建 程 序 過 於 簡 單, 流 於 民 眾 互 相 報 復 工 具, 讓 府 方 人 員 疲 於 奔 命 特 此 提 出 質 詢 電 話 檢 舉 999 專 線 市 長 信 箱 市 容 查 報, 北 市 府 疲 於 奔 命 單 位 建 管 處 為 首, 最 為 難 也 最 頭 痛 的 問 題 就 是 違 建 查 報, 平 均 每 年 光 電 話 檢 舉 案 件 就 高 達 5000 件 左 右, 這 還 不 包 含 其 他 市 長 信 箱 等 檢 舉 管 道 的 案 件, 而 建 管 處 查 報 隊 負 責 這 些 檢 舉 案 件 的 人 員 卻 只 有 30 位, 這 些 市 府 同 仁 每 月 光 是 為 這 些 檢 舉 案 件 可 說 是 疲 於 奔 命, 檢 舉 人 通 常 因 與 鄰 居 衝 突 或 有 口 角 等 私 人 恩 怨, 想 報 復 就 採 取 檢 舉 手 段, 檢 舉 人 只 是 一 通 電 話, 對 查 報 隊 員 來 說, 卻 有 如 千 斤 重 的 責 任, 然 而 經 過 查 報 隊 追 查 後, 最 終 成 案 的 僅 有 成 左 右, 高 達 近 9 成 的 案 件 皆 無 法 成 案 臺 北 市 建 管 處 查 報 隊 每 年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的 違 建 案 高 達 5000 件 左 右, 而 查 報 隊 員 卻 僅 有 30 位, 除 此 之 外, 查 報 隊 也 可 說 是 全 市 府 流 動 率 最 高 的 單 位, 甚 至 有 許 多 人 知 道 被 分 配 到 查 報 隊, 索 性 就 放 棄 資 格 不 來 報 到 了, 此 單 位 的 工 作 評 價 可 見 一 斑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是 政 府 的 義 務, 但 是 倘 若 這 些 檢 舉 案 變 成 拖 垮 市 政 效 率 的 幫 兇, 這 個 制 度 就 有 檢 討 的 必 要 建 管 處 人 員 私 下 表 示, 許 多 違 建 檢 舉 案 其 實 都 是 鄰 居 間 的 私 人 恩 怨, 市 府 對 於 違 建 檢 舉 來 者 不 拒, 根 本 就 變 成 民 眾 的 報 復 工 具 綜 上, 本 席 強 烈 建 議 郝 市 府 應 訂 立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明 定 檢 舉 人 需 出 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方 可 受 理 檢 舉, 用 制 度 面 規 範 來 制 衡 挾 怨 報 復 與 私 人 恩 怨, 別 讓 市 政 府 成 為 借 刀 殺 人 的 工 具 一 方 面 體 恤 這 些 查 報 隊 員 的 辛 勞, 一 方 面 也 可 免 於 付 出 過 多 的 社 會 成 本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都 發 局 ) 答 : 一 基 於 為 民 服 務 之 精 神, 本 府 對 於 市 民 反 映 違 建 情 事, 廣 開 各 種 受 理 管 道, 如 建 管 處 電 話 檢 舉 專 線 999 市 民 熱 線 各 類 電 子 信 箱 ( 如 市 長 信 箱 首 長 信 箱 建 管 信 箱 ) 及 民 眾 正 式 來 文 等 等, 蓋 行 政 行 為 之 發 動 本 應 積 極 主 動 開 始 進 行, 與 司 法 機 關 不 告 不 理 之 機 制 有 別, 故 民 眾 無 論 利 用 何 種 方 式 反 映 違 建 情 事, 依 目 前 規 定 僅 需 提 供 違 建 正 確 地 址 即 可 錄 案 辦 理, 係 本 府 簡 政 便 民 政 策 之 一 環 二 由 於 目 前 違 建 檢 舉 方 式 十 分 便 民, 致 使 該 類 檢 舉 案 件 公 文 量 始 終 居 高 不 下, 又 違 建 係 以 事 實 認 定 為 基 準, 且 每 案 均 需 派 員 至 現 場 勘 查, 確 使 查 報 員 疲 於 奔 命 負 擔 沉 重 三 為 使 檢 舉 違 建 程 序 更 符 合 公 平 正 義 及 為 民 服 務 之 精 神, 有 關 貴 會 提 供 之 寶 貴 意 見, 本 府 將 納 入 日 後 政 策 檢 討 項 目, 並 參 酌 各 界 建 議 事 項, 審 慎 研 擬 並 選 擇 適 當 之 方 式 執 行 40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林 國 成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6389

質 詢 題 目 : 停 止 繼 續 歧 視 美 容 美 髮 業 者, 還 給 他 們 應 有 的 工 作 尊 嚴! 一 本 席 近 日 接 獲 許 多 美 容 美 髮 從 業 界 的 陳 情 表 示, 根 據 臺 北 市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的 規 定, 美 髮 美 容 服 務 業 的 從 業 人 員 每 年 都 需 要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除 了 一 般 健 檢 和 胸 部 X 光 之 外, 居 然 包 含 梅 毒 血 清 這 一 個 項 目, 這 讓 許 多 美 容 美 髮 業 者 大 喊 遭 受 歧 視, 他 們 都 是 正 當 的 生 意 人, 沒 有 從 事 任 何 不 法 的 勾 當, 但 為 何 政 府 還 要 用 有 色 的 眼 光 來 看 待 這 一 個 行 業 呢? 二 根 據 警 察 局 的 統 計, 過 去 這 3 年 間 並 無 查 獲 任 何 美 髮 院 或 是 理 髮 廳 從 事 色 情 交 易 的 情 事, 這 證 明 了 美 容 美 髮 業 絕 不 是 特 種 行 業, 現 在 美 容 美 髮 業 的 營 業 環 境 也 跟 30 年 前 的 情 況 大 相 逕 庭, 現 今 的 美 髮 院 和 理 髮 店 都 是 正 派 經 營 場 所 設 備 乾 淨 明 亮, 員 工 訓 練 精 良 且 健 康, 所 以 不 可 以 繼 續 用 過 去 的 標 準 來 繼 續 看 待 美 容 美 髮 業 三 本 席 質 疑, 臺 北 市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自 從 民 國 62 年 訂 定 發 布 以 來, 關 於 第 三 章 理 髮 美 髮 美 容 業 的 健 檢 項 目 規 定 從 未 修 改, 也 就 是 說 臺 北 市 政 府 用 36 年 前 的 標 準 來 管 理 現 在 的 產 業, 臺 北 市 政 府 沒 有 考 慮 到 時 空 背 景 的 改 變, 讓 美 容 美 髮 業 多 年 來 承 受 了 多 少 異 樣 的 眼 光 和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四 本 席 具 體 要 求, 臺 北 市 政 府 應 該 儘 速 向 中 央 提 起 修 法 事 宜, 同 時 也 應 立 即 將 自 治 條 例 中 健 檢 項 目 的 梅 毒 血 清 一 項 刪 除, 停 止 繼 續 歧 視 美 容 美 髮 業, 也 還 給 其 從 業 人 員 應 有 的 正 義 和 工 作 尊 嚴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衛 生 局 ) 答 : 依 據 臺 北 市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4 條 第 項 第 款 規 定, 從 業 人 員 先 經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始 得 從 業, 美 容 美 髮 業 者 每 年 健 康 檢 查 體 檢 項 目 包 括 : 一 般 體 檢 胸 部 X 光 檢 查 及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梅 毒 檢 查 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營 業 衛 生 基 準 之 建 議 本 府 衛 生 局 將 研 議 修 正 臺 北 市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相 關 之 健 檢 項 目 4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林 國 成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質 詢 題 目 : 臺 北 市 政 府 把 黃 金 當 垃 圾? 一 年 4 萬 7 千 噸 污 泥 居 然 當 成 廢 棄 物 以 焚 化 掩 埋 處 理! 一 臺 北 市 一 共 有 3 座 污 水 處 理 場 ( 八 里 迪 化 和 內 湖 ), 每 天 處 理 約 23 萬 噸 污 水, 每 個 月 產 生 約 3 千 938 噸 的 污 泥, 臺 北 市 政 府 一 年 花 費 約 6 億 5 千 萬 處 理 費 ( 表 一 ), 但 是 每 年 產 生 的 4 萬 7 千 噸 的 污 泥 卻 被 當 成 垃 圾 一 般 以 掩 埋 或 是 焚 化 來 處 理, 殊 不 知 台 中 市 早 在 民 國 90 年 就 開 始 著 手 展 開 廢 棄 污 泥 回 收 再 利 用 試 驗 計 畫, 將 污 泥 處 理 後 提 供 民 眾 免 費 索 取, 回 家 滋 養 盆 栽 美 化 居 家 ; 而 歐 美 國 家 更 是 6390

利 用 處 理 過 的 污 泥 來 做 為 電 廠 的 替 代 燃 料, 鄰 近 的 日 本 也 將 污 泥 作 為 水 泥 原 料 和 製 造 磚 塊, 不 僅 延 長 掩 埋 場 壽 命 降 低 環 境 污 染, 更 可 以 減 少 公 帑 花 費, 更 可 以 提 供 市 庫 額 外 的 收 入 二 據 本 席 了 解,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其 實 早 在 民 國 90 9 年 就 進 行 過 汙 泥 堆 肥 化 研 究, 而 在 民 國 93 年 月 也 將 污 泥 成 功 的 燒 製 成 能 符 合 建 築 法 規 要 求 的 紅 磚, 不 過 上 述 兩 項 計 畫 都 因 為 承 辦 的 廠 商 倒 閉 而 後 繼 無 力 最 後 無 疾 而 終 三 本 席 認 為, 一 塊 紅 磚 頭 約 重 2.5 公 斤 高 5 公 分, 如 果 以 臺 北 市 一 年 產 生 的 汙 泥 來 製 磚, 一 年 可 以 燒 製 出 約 888 萬 塊 的 磚 頭, 疊 起 來 的 高 度 約 等 於 850 座 0 大 樓 的 高 度 ( 註 一 ), 不 論 是 用 在 低 樓 層 的 公 共 建 設 馬 路 地 磚 甚 或 是 賣 給 建 商 來 充 實 市 庫 都 是 非 常 好 的 選 擇, 林 國 成 議 員 不 明 白 為 何 市 政 府 願 意 把 大 把 的 黃 金 當 作 垃 圾 一 般 丟 棄, 使 市 庫 平 白 喪 失 了 許 多 收 入! 四 本 席 要 求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立 即 重 起 污 泥 在 利 用 的 研 究 計 畫, 研 擬 成 為 如 建 築 材 料 堆 肥 植 栽 或 是 發 電 等 再 利 用 的 方 式 來 達 到 資 源 再 生 利 用 以 及 降 低 環 境 污 染 的 目 標 註 一 以 97 年 污 泥 量 4 萬 7000 噸 一 塊 磚 頭 2.5kg 高 5cm 為 例 : 47000(t)/2.5Kg=888 萬 ( 塊 ) 磚 塊 高 度 5( 公 分 )*888 萬 ( 塊 )/ 臺 北 0 高 度 508m=850 座 0 大 樓 表 一 臺 北 市 污 水 及 污 泥 處 理 量 及 花 費 表 : 96 年 97 年 98 年 2 月 污 水 量 ( 噸 ) 5 億,000 萬 4 億 5,000 萬 5,000 萬 污 泥 量 ( 噸 ) 5 萬 4 萬 7,000 7,000 萬 污 水 處 理 成 本 ( 元 ) 5 億 7,000 萬 6 億 5,000 萬 8,600 萬 污 泥 處 理 成 本 ( 元 ) 5,00 萬 億,000 萬 2,000 萬 (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林 國 成 議 員 研 究 室 製 表 )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一 為 配 合 本 市 200 年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收 政 策,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持 續 推 動 污 泥 處 理 資 源 化 目 標, 經 多 方 洽 詢 污 泥 再 利 用 方 式, 謹 將 目 前 辦 理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污 泥 作 為 火 力 電 廠 之 替 代 燃 料 查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及 日 本 均 有 獎 勵 措 施 或 法 令 規 定 要 求, 將 污 水 處 理 廠 污 泥 處 理 後 作 為 火 力 電 廠 之 替 化 燃 料,97 年 底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曾 去 函 環 境 保 護 署 沈 署 長 提 請 協 助 能 比 照 日 本 推 動 制 定 再 生 能 源 法,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能 於 燃 料 中 加 入 一 定 比 例 之 污 泥 進 行 燃 燒, 在 不 影 響 發 電 情 況 下 減 少 一 般 燃 料 的 使 用 並 達 到 污 泥 處 理 再 利 用 目 的 惟 因 目 前 污 泥 性 質 未 能 達 到 台 電 公 司 要 求, 需 再 進 行 乾 燥 及 碳 化 的 過 程 製 成 燃 料 才 可 行, 另 電 廠 燃 料 進 料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亦 須 修 改, 故 遭 台 電 公 司 639

婉 拒, 仍 待 進 一 步 向 中 央 政 府 爭 取 強 制 入 法 律 要 求 ( 二 ) 污 泥 做 為 堆 肥 或 土 壤 改 良 劑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生 處 前 於 9 年 曾 試 辦 小 型 堆 肥, 因 農 委 會 考 量 污 泥 中 重 金 屬 含 量 可 能 造 成 土 壤 污 染 影 響, 故 反 對 用 在 農 業 用 途, 目 前 環 保 署 仍 未 同 意 污 泥 堆 肥 再 利 用 ( 三 ) 污 泥 造 磚.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於 92 年 底 曾 免 費 提 供 污 泥 供 業 者 申 請 試 辦 污 泥 製 磚, 該 製 程 係 經 二 段 式 污 泥 混 合 黏 土 後 燒 製, 污 泥 含 量 約 6%, 紅 磚 製 品 經 廢 棄 物 溶 出 試 驗 及 建 築 用 一 等 紅 磚 之 相 關 試 驗, 均 符 合 標 準, 惟 後 續 因 該 廠 商 停 業 致 無 後 續 進 展 2. 另 於 97 年 至 龜 山 磚 窯 場 瞭 解 添 加 污 泥 製 磚 之 可 行 性, 據 業 者 表 示 技 術 可 行, 惟 仍 需 克 服 市 場 接 受 度 等 銷 路 問 題 二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於 98 至 99 年 進 行 污 泥 乾 燥 減 量 工 程, 俟 污 泥 乾 燥 後, 若 配 合 再 生 能 源 法 制 定 通 過, 應 可 使 台 電 公 司 配 合 利 用 污 泥 做 為 替 代 燃 料 使 用, 另 亦 可 洽 水 泥 業 者 或 鋼 鐵 業 者 探 討 作 為 水 泥 製 程 或 燃 料 等 添 加 料 之 可 行 性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在 多 方 考 量 污 泥 資 源 化 方 向 下, 期 在 99 年 底 完 成 污 泥 乾 燥 減 量 工 程, 以 減 少 污 泥 清 運 及 最 終 處 理 費 用, 並 在 現 行 環 保 法 令 核 可 範 圍 下, 同 步 蒐 集 國 外 相 關 經 驗, 並 針 對 以 上 各 種 資 源 化 方 向 進 一 步 推 動, 以 達 資 源 全 回 收 之 政 策 目 標 4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文 英 質 詢 對 象 : 郝 龍 斌 市 長 工 務 局 質 詢 題 目 : 美 堤 公 園 內 積 水 超 過 一 個 月, 市 府 官 員 無 動 於 衷 臺 北 市 大 直 美 堤 河 濱 公 園 是 附 近 居 民 每 日 前 往 休 憩 運 動 的 場 所, 可 是 目 前 卻 呈 現 積 水 處 處 的 狀 況 由 於 美 堤 河 濱 公 園 面 積 很 大, 缺 乏 積 極 管 理, 坡 地 旁 的 人 行 步 道 與 自 行 車 道 都 成 為 水 道, 淹 水 超 過 一 個 月, 市 府 皆 無 動 於 衷 公 園 平 日 即 有 許 多 老 老 少 少 的 市 民 前 往 進 行 休 閒 活 動, 積 水 造 成 許 多 不 便, 也 孕 育 許 多 蝌 蚪 水 利 處 特 別 規 劃 的 越 野 練 習 場 地 呈 現 一 片 水 鄉 澤 國, 目 前 幾 乎 荒 蕪 一 片 而 一 邊 縱 橫 交 錯 的 自 行 車 道 及 步 道 也 全 部 陷 在 水 中, 小 朋 友 假 日 騎 車 濺 濕 了 一 身 就 哇 哇 大 哭 自 行 車 租 車 站 就 在 旁 邊, 表 示 公 園 內 本 來 就 是 要 讓 市 民 輕 鬆 騎 車, 親 近 河 水 觀 景 運 動, 許 多 大 直 與 內 湖 地 區 的 民 眾 假 日 都 會 攜 家 帶 眷 來 此 處 遊 玩, 長 時 間 的 積 水 不 但 曝 露 市 府 行 政 怠 惰, 也 容 易 孳 生 蚊 蠅 衍 生 登 革 熱 等 傳 染 病, 美 堤 公 園 內 的 排 水 不 良 應 該 立 即 改 善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一 經 查 河 濱 公 園 屬 洪 氾 區, 颱 風 時 為 河 道, 平 時 為 提 供 多 元 使 用, 爰 於 河 濱 公 園 闢 建 停 車 場 簡 易 球 場 及 自 行 車 道 提 供 民 眾 遊 憩 的 場 所, 因 每 年 均 易 6392

遭 河 水 淹 沒, 故 大 部 份 利 用 自 然 坡 度 排 水 二 有 關 美 堤 公 園 自 行 車 租 借 站 鄰 近 之 步 道 部 分 區 塊 積 水 事 宜, 係 相 鄰 之 草 坪 較 高, 排 水 坡 度 欠 佳 所 致, 為 排 除 積 水 現 象, 本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將 依 需 要 施 作 土 明 溝, 因 該 地 區 適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新 生 高 架 橋 改 善 工 程 需 土 作 為 橋 墩 柱 之 圍 堰 用 土, 尚 在 取 土 施 工 中, 致 尚 未 辦 理 洩 水 坡 度 整 平 並 灑 草 種, 故 有 積 水 現 象, 預 計 於 98 年 5 月 中 旬 前 改 善 完 成 三 另 有 關 美 堤 自 行 車 越 野 練 習 場 因 場 地 原 設 計 高 低 起 伏 之 賽 道, 經 使 用 後 土 方 有 略 為 散 失, 形 成 低 漥, 造 成 局 部 地 區 積 水, 本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當 檢 視 該 區 塊 之 排 水 坡 度, 適 度 填 加 土 方 或 設 土 溝 排 水, 於 98 年 5 月 中 旬 前 予 以 改 善 4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文 英 質 詢 對 象 : 郝 龍 斌 市 長 工 務 局 質 詢 題 目 : 北 市 河 濱 官 員 挖 土 猖 獗, 市 府 縱 容 違 法 亂 紀 臺 北 市 美 堤 公 園 乍 見 大 型 挖 土 機 挖 掘 泥 土 載 運 離 去, 是 否 有 經 過 申 請 程 序? 市 府 單 位 是 否 對 於 河 濱 運 土 有 任 何 的 管 理 措 施? 需 不 需 要 申 請? 哪 些 單 位 可 以 申 請 哪 些 不 可 以? 如 果 公 家 單 位 可 以 申 請, 民 間 單 位 能 不 能 也 申 請? 此 外, 挖 土 之 後 的 河 濱 公 園 由 誰 負 責 復 原, 監 督 單 位 為 何? 對 於 亂 挖 泥 土 破 壞 景 觀 又 不 復 原 的 單 位 是 否 曾 經 進 行 過 懲 處? 請 依 序 回 覆 以 上 問 題, 並 於 書 面 回 覆 函 一 併 檢 附 相 關 法 令 及 挖 土 申 請 程 序 申 請 表 格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一 有 關 美 堤 公 園 大 型 挖 土 機 挖 掘 泥 土, 本 府 是 否 對 於 河 濱 運 土 有 任 何 的 管 理 措 施 挖 土 之 後 的 河 濱 公 園 復 原 及 監 督 單 位 等 事 宜, 說 明 如 后 : ( 一 ) 有 關 美 堤 公 園 目 前 所 見 掘 土, 係 經 本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同 意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新 生 高 架 橋 改 善 工 程 取 用 自 行 車 租 借 站 鄰 近 草 坪 之 土 方 作 為 橋 墩 柱 之 圍 堰 用 土, 因 尚 在 取 土 施 工 中, 尚 未 辦 理 洩 水 坡 度 整 平 並 撒 播 草 種, 故 有 積 水 現 象, 預 計 於 98 年 5 月 中 旬 前 改 善 完 成 ( 二 ) 本 府 各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因 公 共 工 程 需 要 土 方, 均 可 向 本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 以 下 簡 稱 水 利 處 ) 書 面 申 請, 水 利 處 受 理 後 擇 期 辦 理 現 場 會 勘, 指 定 取 土 區 塊, 並 將 應 注 意 之 相 關 事 項 及 取 土 後 應 有 之 作 為 列 入 會 勘 紀 錄, 再 由 該 處 核 發 河 濱 公 園 公 共 工 程 工 作 證, 貼 於 運 土 卡 車 上, 以 備 該 處 之 河 川 巡 防 隊 及 警 察 機 關 查 核, 取 土 施 工 過 程 水 利 處 亦 派 員 巡 查, 如 有 違 規 事 宜 則 依 水 利 法 規 或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處 理 ( 三 ) 迄 至 前 揭 事 項 改 善 為 止, 目 前 取 土 單 位 均 能 依 會 勘 紀 錄 辦 理 取 土 事 宜, 未 有 受 罰 處 之 案 例 二 目 前 河 濱 公 園 之 高 積 土 僅 提 供 公 共 工 程 需 用 之 土 方, 並 未 開 放 予 一 般 民 眾 6393

申 請 取 土, 但 水 利 處 曾 於 辦 理 河 川 疏 浚 時 提 供 小 包 裝 之 河 川 淤 土 供 需 要 民 眾 取 用 於 花 卉 植 栽 44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文 英 質 詢 對 象 : 郝 龍 斌 市 長 衛 生 局 質 詢 題 目 : 聯 合 醫 院 社 福 暨 醫 療 救 助 金 使 用 失 當, 寧 可 買 桌 椅 修 大 門 卻 不 協 助 弱 勢 病 患 租 用 或 購 買 醫 療 輔 助 器 材? 依 據 臺 北 市 衛 生 局 所 屬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社 會 服 務 暨 醫 療 救 助 金 第 四 條 第 六 項 出 院 病 患 因 病 情 需 要 使 用 醫 療 輔 助 器 之 器 材 或 租 用 金 之 補 助, 聯 合 醫 院 應 有 一 套 統 一 的 申 請 程 序, 讓 出 院 的 弱 勢 病 患 申 請 補 助 金 來 購 買 復 健 輔 具 或 殘 障 輪 椅 等 相 關 器 材 然 而, 根 據 聯 合 醫 院 提 供 的 資 料, 去 年 一 整 年 除 了 和 平 院 區 之 外, 其 他 所 有 院 區 均 無 進 行 此 項 服 務, 而 寧 可 將 用 不 完 的 基 金 拿 去 添 購 硬 體 設 備 或 修 理 大 門, 根 本 是 本 末 倒 置, 毫 無 醫 者 之 心 聯 合 醫 院 各 院 區 都 有 老 弱 傷 殘 的 門 診 服 務, 何 以 只 有 和 平 院 區 的 病 患 能 提 出 申 請 許 多 暫 時 無 法 行 走 或 短 期 傷 害 的 病 患 理 應 需 要 用 到 相 關 輔 具, 市 府 才 會 才 法 條 中 把 租 用 也 列 入 補 助 範 圍, 可 是 顯 然 在 執 行 層 面 出 了 大 漏 洞, 除 了 聯 合 醫 院 避 重 就 輕 便 宜 行 事 以 至 於 補 助 量 幾 乎 是 零 之 外, 還 能 有 什 麼 原 因? 為 此, 本 席 特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請 衛 生 局 檢 討 整 體 設 爐 醫 療 救 助 金 使 用 方 式, 並 發 揮 醫 者 之 愛 心, 讓 社 福 基 金 回 歸 法 令 之 本 意, 替 病 人 謀 取 最 大 的 福 利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衛 生 局 ) 答 : 一 為 使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社 會 服 務 暨 醫 療 救 助 金 在 支 用 認 定 上 更 為 嚴 謹, 本 府 衛 生 局 已 著 手 研 修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社 會 服 務 暨 醫 療 救 助 金 管 理 要 點, 調 整 該 基 金 的 運 用 範 圍 及 醫 療 救 助 社 會 服 務 比 例, 以 符 合 該 基 金 之 設 置 精 神 二 關 於 弱 勢 病 患 租 用 或 購 買 醫 療 輔 助 器 材, 目 前 是 由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結 合 本 府 衛 生 局 長 期 照 護 輔 具 中 心 本 府 社 會 局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助 器 具 費 用 補 助 聯 合 醫 院 長 期 照 護 管 理 中 心 以 及 社 會 服 務 暨 醫 療 救 助 金, 協 助 病 患 解 決 醫 療 輔 具 之 需 求 為 提 高 對 貧 困 病 患 醫 療 輔 具 之 補 助, 聯 合 醫 院 作 法 如 下 : ( 一 ) 於 各 院 區 門 急 診 候 診 區 服 務 台 及 病 房 等 公 共 區 域, 張 貼 社 會 服 務 暨 醫 療 救 助 金 申 請 項 目 與 流 程 洽 詢 方 式 並 置 入 住 院 須 知 內 ; 另 製 作 宣 傳 單 張 置 放 於 里 長 辦 公 室 區 政 中 心 本 府 社 會 局 各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等, 以 廣 為 市 民 知 悉 ( 二 ) 加 強 第 一 線 醫 療 團 隊 工 作 人 員 ( 如 : 復 健 科 骨 科 護 理 科 等 ) 對 就 醫 病 患 或 其 家 屬 之 主 動 告 知, 並 轉 介 社 工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 三 ) 針 對 至 聯 合 醫 院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之 貧 困 病 患, 在 尚 未 核 ( 換 ) 發 身 6394

45 心 障 礙 手 冊 前, 補 助 其 身 心 障 礙 輔 助 器 具 相 關 費 用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質 詢 議 員 : 簡 余 晏 質 詢 對 象 : 教 育 局 體 育 處 臺 北 市 長 郝 龍 斌 質 詢 題 目 : 市 府 聽 奧 大 使 成 龍 數 度 口 出 誑 語 批 評 台 灣, 有 失 代 言 人 身 分, 要 求 市 府 不 要 砸 錢 自 取 其 辱, 應 立 即 取 消 成 龍 代 言 資 格, 並 追 討 成 龍 機 票 住 宿 補 助 費 用 共 十 萬 元 一 市 府 撥 支 逾 8 億 元 辦 聽 奧, 基 金 會 卻 隨 意 聽 興 無 理 由 的 指 派 一 再 汙 蔑 台 灣 的 藝 人 代 言, 包 括 曾 經 支 持 鎮 壓 西 藏 的 過 氣 藝 人 成 龍 來 台 時, 竟 以 十 個 黑 衣 人 保 護 開 道, 還 拿 臺 北 市 納 稅 人 的 錢 6 萬 6,236 元 坐 頭 等 艙, 再 用 納 稅 人 的 錢 3 萬,889 元 住 總 統 套 房 連 隨 扈 同 樣 是 用 台 灣 人 納 稅 錢 萬 989 元 住 飯 店 近 日, 為 了 巴 結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獨 裁 政 權, 成 龍 甚 至 數 度 汙 蔑 台 灣 民 主 政 治, 並 公 開 說 台 灣 自 由 很 亂, 中 國 人 討 厭 自 由 需 要 被 人 家 管, 這 種 奴 才 心 態 十 分 可 議! 二 台 灣 人 不 該 再 任 由 中 國 人 辱 罵 而 唾 面 自 乾! 市 府 找 了 一 個 不 了 解 台 灣 現 況 卻 數 度 口 出 誑 語 恣 意 批 評 台 灣 的 代 言 人, 等 於 是 拿 納 稅 人 的 錢 自 取 其 辱, 成 龍 多 次 公 開 言 行 已 不 符 代 言 人 該 有 的 作 為, 市 府 應 立 刻 取 消 成 龍 代 言 資 格, 並 追 回 補 助 成 龍 的 機 票 與 總 統 套 房 補 助 費, 並 要 求 成 龍 要 為 自 己 不 當 發 言 造 成 聽 奧 形 象 重 創, 向 台 灣 道 歉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一 有 關 2009 年 臺 北 聽 障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代 言 人 成 龍 日 前 在 海 南 博 鰲 亞 洲 論 壇 的 發 言, 以 本 府 的 立 場 並 不 贊 同 成 龍 的 發 言, 成 龍 的 發 言 是 誤 解 臺 灣 的 民 主, 談 話 內 容 不 適 當 2009 年 臺 北 聽 障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有 十 餘 位 代 言 人, 其 中 包 括 林 青 霞 張 惠 妹 200 年 羅 馬 聽 奧 十 項 全 能 金 牌 及 2005 年 墨 爾 本 聽 奧 十 項 全 能 銀 牌 得 主 安 慶 隆 等,NBA 球 星 皮 朋 也 在 本 (4) 月 以 國 際 代 言 人 的 身 分 來 臺 宣 傳 臺 北 聽 奧, 當 初 邀 請 成 龍 是 因 為 20 年 前 成 龍 拍 戲 時 耳 朵 聽 力 嚴 重 受 損, 較 能 體 會 聽 障 朋 友 的 感 受, 再 加 上 他 的 國 際 知 名 度, 臺 北 聽 奧 籌 委 會 基 金 會 因 此 邀 請 他 為 聽 奧 代 言 十 多 位 聽 奧 形 象 大 使 的 活 動 代 言 各 有 其 階 段 性, 而 成 龍 和 另 一 位 藝 人 林 青 霞 代 言 的 免 費 公 益 活 動 都 在 去 年 9 月 結 束 成 龍 去 年 9 月 來 臺 參 加 聽 奧 倒 數 一 年 的 活 動, 拍 攝 公 益 廣 告, 並 未 領 取 任 何 費 用, 本 府 招 待 交 通 住 宿 費 用 是 最 基 本 的 支 出 目 前 成 龍 和 聽 奧 的 合 作 代 言 在 去 年 9 月 已 經 告 一 段 落, 因 此 沒 有 撤 銷 不 撤 銷 的 問 題 二 體 育 跟 政 治 是 兩 件 不 同 的 事 臺 灣 是 一 個 包 容 的 社 會, 若 因 不 贊 成 一 個 人 的 談 話, 就 宣 布 撤 銷 資 格, 對 臺 灣 國 際 形 象 不 見 得 是 正 面, 應 趁 此 機 會 表 現 臺 灣 多 元 包 容 的 精 神 內 涵 2009 年 臺 北 聽 障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是 我 國 有 史 以 來 首 度 爭 取 到 的 奧 林 匹 克 級 國 際 盛 大 賽 事, 臺 北 市 非 常 榮 幸 成 為 主 辦 的 城 市, 同 時 聽 奧 的 精 神 也 是 尊 重 每 個 人 意 見 ; 再 放 到 更 大 層 面, 人 類 各 種 6395

不 同 社 團 都 會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希 望 透 過 此 事 件 讓 全 體 國 人 了 解 體 會, 並 以 多 元 包 容 的 聽 奧 精 神 獲 得 更 多 人 支 持 今 (98) 年 本 市 舉 辦 的 2009 年 臺 北 聽 障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46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質 詢 議 員 : 潘 懷 宗 質 詢 對 象 : 工 務 局 局 長 新 工 處 處 長 質 詢 題 目 : 修 路 補 路 過 程 繁 瑣, 臺 北 如 何 好 好 看 最 近 有 關 8m 以 下 巷 道 需 要 刨 除 重 補 時, 即 便 在 議 員 會 勘 完 之 後 也 必 需 通 報 到 區 公 所 的 市 容 會 報 會 議, 等 市 容 會 報 會 議 通 過, 再 報 請 市 長 批 准 之 後 才 能 實 行, 這 種 作 法 引 起 許 多 議 員 的 批 評 多 數 議 員 認 為 這 感 覺 上 就 是 市 府 在 限 縮 議 員 的 權 力, 市 府 想 要 實 行 中 央 集 權 的 目 的 不 言 可 喻 甚 至 還 有 議 員 表 示, 他 還 被 里 長 笑 說 當 個 議 員 連 里 長 都 不 如, 因 為 議 員 的 會 勘 根 本 不 算 數 市 府 把 所 有 的 道 路 工 程 統 籌 歸 給 市 長 管 轄, 連 三 五 萬 工 程 費 路 面 刨 除 重 鋪 的 這 種 小 工 程, 過 去 區 公 所 經 建 課 長 即 可 決 定 的 事 情, 現 在 通 通 要 交 到 市 長 才 能 執 行, 實 際 上 是 造 成 道 路 修 補 程 序 的 更 加 繁 雜 與 行 政 效 率 的 延 宕 同 樣 的 目 前 一 般 人 行 道 路 有 破 損 需 要 更 新 時, 地 區 的 養 護 工 程 隊 也 無 法 決 定 人 行 道 能 否 更 新, 必 須 由 轄 區 分 隊 通 報 到 隊 部, 而 養 護 隊 隊 部 同 樣 不 具 直 接 決 定 究 竟 該 道 路 是 否 應 該 修 補 的 權 力, 還 必 須 再 報 到 新 工 處 內 的 共 管 科 去 決 定, 等 到 科 裡 審 核 完 畢 後 才 能 列 入 工 程 案 發 包 執 行 例 如 本 席 近 日 會 勘 的 德 行 西 路 前 人 行 道 更 新 案 ( 從 中 山 北 路 至 磺 溪 街 口 單 號 側, 長 度 不 到 一 百 公 尺 ),96 年 當 地 民 眾 及 里 長 即 因 人 行 道 破 損 嚴 重, 加 以 附 近 路 段 皆 已 更 新 完 成, 且 對 面 百 貨 公 司 即 將 興 建 完 工 營 業, 為 改 善 當 地 景 觀, 反 應 希 望 能 進 行 更 新 當 時 本 席 便 辦 理 會 勘, 參 與 會 勘 的 路 隊, 承 諾 要 在 96 年 底 更 新 完 成, 但 報 到 共 管 科 時, 共 管 科 不 同 意 將 人 行 道 更 新, 僅 針 對 原 始 設 計 進 行 局 部 修 補, 結 果 現 在 該 修 舖 路 段 又 有 部 份 損 毀, 且 因 和 附 近 人 行 道 景 觀 極 不 協 調, 民 眾 又 要 求 要 更 新 人 行 道, 徒 然 浪 費 公 帑 和 大 家 的 時 間 而 已 養 路 隊 派 員 會 勘 卻 不 具 任 何 決 定 權 力, 主 管 科 室 又 不 派 員 參 與 會 勘, 卻 反 而 握 有 生 殺 大 權, 如 此 分 工 未 免 權 責 太 不 相 符 以 上 這 兩 個 例 子 都 凸 顯 了 目 前 市 府 對 於 道 路 工 程 申 請 的 繁 瑣, 如 此 繁 雜 的 流 程 到 底 對 市 容 的 改 善 有 何 幫 助 值 得 懷 疑? 況 且 整 個 過 程 倘 若 曠 日 廢 時, 對 市 民 是 否 真 正 有 益 也 值 得 懷 疑 在 之 前 工 務 局 組 織 改 造 時 為 了 所 謂 水 陸 分 家, 把 養 工 處 併 入 了 新 工 處 但 確 造 成 了 臺 北 市 目 前 絕 大 多 數 的 工 程 都 由 新 工 處 統 包, 新 工 處 可 說 變 成 了 新 的 市 府 怪 獸 無 所 不 包 因 此, 本 席 認 為 市 府 應 考 慮 將 養 護 工 程 隊 獨 立 出 新 工 處 或 至 少 是 相 對 提 高 層 級, 讓 養 護 工 程 隊 在 進 行 現 場 會 勘 時, 能 獨 立 決 定 會 勘 路 段 是 否 應 該 施 作 並 且 將 部 分 預 算 撥 給 地 方 區 隊, 讓 地 方 區 隊 能 夠 自 行 決 6396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定施作與否 避免一個簡單的養護工程 浪費在曠日廢時的繁瑣流程中 這樣對於郝市長要進行的臺北好好看也更有幫助 也才是真正對市民有 益 96 年間人行道破損嚴重 辦理會勘後當時即同意更新鋪面 拖了二年未更新 98 年因部份修補鋪面再度損毀 民眾陳情希望配合對面百貨公司 整體景觀 改善市容進行更新而辦理會勘 6397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 答 一 本府於 83 年間將 8 公尺以下道路維護業務移撥區公所辦理 惟本府考量本 市市區道路若不分寬度均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維護 以其工程專業當 能提升道路維護品質 改善生活環境 故自 98 年 月 日起路寬 8 公尺 以下道路維護業務移回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 二 為兼顧需求及專業 經本府召集相關機關研商後 針對 8 公尺以下道路路 面銑鋪及側溝更新之具體作法如下 (一) 本府工務局新工處為道路掌管單位 應依道路設計品質對外說明經路 平專案銑鋪過之路面 在合理養護及使用情況下 除超載 違規挖掘 及回填不實等因素外 保證有 6 年使用壽命 因此每 6 年將重新銑鋪 次 (二) 由各區公所依每 6 年重新銑鋪之原則 規劃排定每一年度區內道路銑 鋪優先順序 原則以最近 5 年未銑鋪路段為優先 簽報本府核定後 再移由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 另因其他緊急或涉及公共安全之狀 況 則由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立即派員改善 如路面尚堪使用 則由該 處以專業立場說明 (三) 管線單位申請挖掘後之路面修復一律比照路平專案標準施作 除 2 平 方公尺以下搶修案件外 一律要求施工單位就開挖範圍全路寬銑鋪 (四) 即日起於辦理道路銑鋪建議案之會勘時應就下列事項明確作成紀錄 (五) 會勘人員包括新工處及區公所同仁 路面是否堪用由新工處專業判 斷 如屬當年度已計畫辦理之路段應於函復時敘明預定辦理期程 (六) 各區公所提報該年度區內道路優先銑鋪路段應依新工處訂定之格式如 附照片 施作位置等相關內容 本年度部分於本年 5 月上旬簽報核定 爾後年度路面銑鋪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核定程序 (七) 側溝更新部分除 6 年使用年限外 處理原則比照路面銑鋪原則辦理 47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潘懷宗 質詢對象 工務局局長 質詢題目 工務局暗渡陳倉 過年前後猛開說明會 說 明 今年 月間本席研究室跟服務處 不斷接到工務局所轄各處要召開 說明會的開會通知單 本席當時覺得很奇怪 印象中過去並無如此密集 召開之情況 為何今年卻如此反常 在過年前後密集召開說明會 本席 於是調查了 97 年起至今每個月份工務局下轄單位所召開說明會的次數 詳見附表 由附表可見過去一年多來 所召開的說明會數絕無今年一二月間來 得如此密集 新工處一共開了 2 場(佔 97 年至今的 50 ) 公園處開了 5 場(佔 97 年至今的 29 ) 衛工處開了 7 場(佔 97 年至今的 22 ) 全 部加起來一共 24 場 佔這一年多來說明會的近三成 29 而且這麼 6398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多場的說明會還不包括都發局所開的說明會在內 每年的一二月通常最重要的就是農曆新年 今年農曆新年假期為 /24 2/ 在這個時段大部分的家庭都在忙著準備過年的事情 那有 心思去開什麼協調會 這不禁讓人懷疑工務局各單位是想藉著這段時間 偷偷召開說明會 一旦說明會開過之後 由於許多民眾都無法前來 工 務局便可藉此暗渡陳倉直接施工 如此一來恐怕只會造成更大的民怨 因此 本席希望未來工務局在召開工程相關說明會時 在農曆新年 的前後一個月 都盡量避免召開為宜 以免等到正式動工時 地方民眾 反彈不斷 反而徒增市府施工的困難度 工務局下轄單位於 97 年至今召開說明會場次數 新工處 水利處 公園處 2 衛工處 6 2 3 3 合計 0 2 4 4 2 7 3 7 2 3 6 8 82 97 年 月 97 年 2 月 97 年 3 月 97 年 4 月 97 年 5 月 97 年 6 月 97 年 7 月 97 年 8 月 97 年 9 月 2 4 97 年 0 月 2 97 年 月 4 97 年 2 月 98 年 月 5 5 3 98 年 2 月 7 4 98 年 3 月 2 4 98 年 4 月 4 4 合計 24 0 7 3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 答 一 有關潘議員懷宗建議 希望未來工務局在召開工程相關說明會時 在農 曆新年的前後一個月 都盡量避免召開為宜 以免等到正式動工時 地方 民眾反彈不斷 反而徒增市府施工的困難度 一節 查本局所屬各工程 處舉辦之說明會 係為妥予說明規劃設計理念 及廣納市民意見 尋求市 民支持而召開 其召開時間則係配合規劃或施工時程及程序需要適時辦 理 並非刻意於特定時段舉辦 二 本局所屬各工程處在兼顧市民權益及市政建設順利推動之原則下 爾後當 儘量避免於農曆新年的前後一個月 召開工程相關說明會 48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0 日 6399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質詢議員 李彥秀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臺北市捷運局 臺北市捷運公司 質詢題目 時間不定內湖捷運月台與民宅相距僅僅 4 公尺 周遭民眾隱私全曝光 真人實境秀上演 說 明 本席日前接獲內湖捷運文德站週遭居民與紫陽里謝源德里長反應 表示捷運文德站站體與民宅間的距離過近 民眾紛紛表示居家隱私看光 光 隱私權遭侵犯 對此 本席認為 文德站候車月台與民宅最近處僅 僅相距 4 公尺 周遭居民不僅飽受捷運噪音之苦 還得忍受居家隱私全 曝光的危機 實在令民眾感到權益受損 在還未等到捷運通車所帶來的 便利之前 卻先引發居家環境治安與偷窺之疑慮 本席表示 過往捷運內湖線遭民眾投訴大多為噪音問題 但現今實 地勘查後卻發現 居民隱私權曝光問題更是嚴重 捷運候車月台與民宅 僅相距 4 公尺 且月台上並無設置噴霧玻璃或是其他遮蔽視線物 完全 為透明玻璃設計與開放是設計 若遭有心人士利用 從月台紀錄與觀察 週遭住家的生活作息 民眾身家安全與治安則成為一大隱憂 更不用提 及極可能發生的偷窺問題與隱私權受損 一眼望去客廳 臥房 陽台通 通讓人一覽無遺 生活品質不僅大打折扣 更讓人時時擔憂居家安全 後果不堪設想 本席認為 其他捷運線也有與沿線住宅距離過近的問題 但相較於 木柵線所行經之商業區與山區 內湖線是沿線貫穿大量住宅區 其所導 致的後續問題可謂更加嚴重 況且其他捷運線可在沿線商業大樓設置廣 告收益 而大多為民宅的內湖線卻無法如法炮製帶來利益 只帶來噪音 與隱私權受損的問題 對此 文德站周遭住戶紛紛表達強烈不滿 認為市府相關單位既不 尊重民意 更不重視居家環境治安 讓民眾權益受損 更有民眾表示 又 不是在表演實境秀 我家為什麼要讓人看光光 對此 本席具體要求 捷運局與捷運公司在通車營運前 針對內湖捷運沿線各車站進行清查是 否也有同樣的狀況 並測量出距離 且盡速提出改善計畫 例如於月台 上增設遮蔽物或噴霧玻璃 甚至是幫周遭住戶加裝不透明玻璃等 讓沿 線居民往後能住的放心 搭乘民眾也能用的安心 請相關單位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後 送交本席辦公室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捷運局 答 一 內湖線高架車站設計時為減少能源的浪費及縮小量體 原則儘量以自然通 風 自然採光及輕量化設計 並採用鋼結構及穿透性玻璃的外牆設計 讓 高架車站整體造型呈現簡潔明亮及現代化外觀 亦不致讓車站及量體對周 邊環境及鄰近建物有太大之壓迫感 在車站站體最小寬度需求及路幅寬度 受限情況下 其距離鄰近建主結構外牆均已達到 6 公尺 此外 捷運系統 提供便捷之運輸 搭乘捷運的旅客在車站月台僅屬短暫停留候車或者匆匆 通過 有關民眾反映居家生活隱私及安全問題應可放心 二 經 98 年 4 月 7 日李議員彥秀於內湖線文德站現場會勘後 對於周遭居民 6400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隱私之感受上仍希望改善 本局東區工程處基於進一步保障民眾隱私 將 依李議員要求於 個月內提出檢討結果 目前已責由細部設計公司針對內 湖線各車站類似情形研議處理方案 初步檢討結果在距離民宅確有過近情 況之位置之透明玻璃將以適當高度霧化處理及挑空玻璃護欄上方設置不透 明牆板方式處理 屆時將俟改善方式定案後再提出書面資料送交 貴會及 李議員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捷運局 續覆 答 一 關於 貴會李議員彥秀提詢事項 本府謹檢討說明如后 (一) 內湖線工程係延續木柵線中運量系統 於內湖地區共計設有 9 座高架 車站 設計時為兼顧車站通風及採光上之需求 且為減少站體對周邊 之壓迫感 而於站體與出入口多採用鋼構架 金屬建材及大面積的玻 璃 然因內湖線所經過區域為一狹長型的路廊 且受限於現有路幅寬 度以及用地範圍較為狹小 部分站體與出入口須與鄰房毗鄰而建 致 造成部分民眾認為透光的玻璃造成其住家之隱私權受到影響 (二) 經本府捷運工程局勘查與檢討內湖線各車站與出入口 並會同細部設 計顧問及相關工程人員至站體附近民宅位置實際量測 捷運車站及出 入口採透光玻璃或挑空設計之區域 距離民宅都有 6 公尺以上 然為 降低旅客對民眾之影響 貴會李議員彥秀現場勘查文德站有關站體 末端及北側距離民宅過近的問題 因該站北側東端係屬站體尾端 動 線上旅客無需行經該處 故以金屬護欄方式設計以增加車站空氣之對 流 後因設置第二出入口之通道 該區方提供旅客通行使用 目前為 避免通過性之旅客直視該區外側鄰房 將於文德站北側東端金屬護欄 上方增設與兩旁帷幕玻璃齊高之金屬框架 並將設霧化 PC 板方式處 理 而在車站北側月台及通道之帷幕玻璃區域 則在視線一定高度加 貼霧面消光噴砂貼膜 另經檢討於西湖站體北側 內湖站體南側及內 湖站第二出入口東側有較靠近鄰房之部分區域 亦將在帷幕玻璃一定 高度視線範圍以張貼霧面消光噴砂貼膜處理 如此即可避免旅客直視 鄰房 (三) 另外內湖線於通車后 捷運公司會加強旅客之動線引導 避免旅客於 月台穿越區或其他動線上逗留 以充分尊重周遭住戶隱私 二 感謝 貴會歷年來鼎力協助捷運內湖線工程各項工作之推動及督促 尚祈 繼續支持捷運工程 以期工程順利圓滿 49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吳碧珠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都市發展局丁局長育群 都市計畫委員會黃執行秘書文光 質詢題目 請儘速檢討士林區光華段三小段大西路 小西街西側至士林紙廠間區域 之土地使用分區 以維護整體街廓土地分區之一致性 及促進地方之發 展 說 明 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