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DONGJIANG ENVIRONMENTAL COMPANY LIMITED* 東 江 環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00895) 海 外 監 管 公 告 以 下 為 東 江 環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所 刊 發 之 清 遠 市 東 江 環 保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專 項 審 計 報 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2016 年 4 月 12 日 承 董 事 會 命 東 江 環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曙 生 執 行 董 事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董 事 會 由 三 位 執 行 董 事 張 維 仰 先 生 陳 曙 生 先 生 及 李 永 鵬 先 生 兩 位 非 執 行 董 事 馮 濤 先 生 孫 集 平 女 士 及 三 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曲 久 輝 先 生 黃 顯 榮 先 生 及 蘇 啟 雲 先 生 組 成 * 僅 供 識 別
清 远 市 东 江 环 保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大 信 专 审 字 [2016] 第 2-00299 号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大 信 专 审 字 [2016] 第 2-00299 号 启 迪 桑 德 环 境 资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我 们 审 计 了 后 附 的 清 远 市 东 江 环 保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清 远 东 江 )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2015 年 1-12 月 的 利 润 表 以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一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责 任 编 制 和 公 允 列 报 财 务 报 表 是 清 远 东 江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这 种 责 任 包 括 :(1)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并 使 其 实 现 公 允 反 映 ;(2) 设 计 执 行 和 维 护 必 要 的 内 部 控 制, 以 使 财 务 报 表 不 存 在 由 于 舞 弊 或 错 误 导 致 的 重 大 错 报 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责 任 我 们 的 责 任 是 在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对 财 务 报 表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我 们 按 照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了 审 计 工 作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要 求 我 们 遵 守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计 划 和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以 对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不 存 在 重 大 错 报 获 取 合 理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涉 及 实 施 审 计 程 序, 以 获 取 有 关 财 务 报 表 金 额 和 披 露 的 审 计 证 据 选 择 的 审 计 程 序 取 决 于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判 断, 包 括 对 由 于 舞 弊 或 错 误 导 致 的 财 务 报 表 重 大 错 报 风 险 的 评 估 在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时,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虑 与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和 公 允 列 报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以 设 计 恰 当 的 审 计 程 序, 但 目 的 并 非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发 表 意 见 审 计 工 作 还 包 括 评 价 管 理 层 选 用 会 计 政 策 的 恰 当 性 和 作 出 会 计 估 计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评 价 财 务 报 表 的 总 体 列 报 我 们 相 信, 我 们 获 取 的 审 计 证 据 是 充 分 适 当 的, 为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提 供 了 基 础 三 审 计 意 见 我 们 认 为, 清 远 东 江 财 务 报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公 允 反 映 了 清 远 东 江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2015 年 1-12 月 的 经 营 成 果 - 1 -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胡 涛 中 国 北 京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袁 家 全 二 一 六 年 三 月 八 日 - 2 -
资 产 负 债 表 编 制 单 位 : 清 远 市 东 江 环 保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项 目 附 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五 1 19,278,874.06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五 2 179,263,681.58 预 付 款 项 五 3 1,985,287.94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其 他 应 收 款 五 4 504,611.26 存 货 五 5 22,306,464.12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资 产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23,338,918.96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长 期 应 收 款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五 6 87,695,403.86 在 建 工 程 五 7 34,580,089.85 工 程 物 资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无 形 资 产 五 8 12,124,663.04 开 发 支 出 商 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五 9 940,838.72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35,340,995.47 资 产 总 计 358,679,914.43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 3 -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 编 制 单 位 : 清 远 市 东 江 环 保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项 目 附 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五 10 33,904,436.64 预 收 款 项 五 11 1,097,173.05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五 12 1,579,815.46 应 交 税 费 五 13 3,026,588.04 应 付 利 息 应 付 股 利 其 他 应 付 款 五 14 117,226,225.44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负 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56,834,238.63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长 期 应 付 款 长 期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专 项 应 付 款 预 计 负 债 递 延 收 益 五 15 6,000,000.00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6,000,000.00 负 债 合 计 162,834,238.63 所 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五 16 172,469,500.00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4 -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五 17 2,337,617.58 未 分 配 利 润 五 18 21,038,558.22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95,845,675.80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358,679,914.43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利 润 表 编 制 单 位 : 清 远 市 东 江 环 保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12 月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项 目 附 注 2015 年 1-12 月 一 营 业 收 入 五 19 224,553,586.48 减 : 营 业 成 本 五 19 193,860,114.66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387,360.80 销 售 费 用 181,662.10 管 理 费 用 11,689,335.11 财 务 费 用 2,294,793.56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五 20 238,534.78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投 资 收 益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二 营 业 利 润 15,901,785.47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2,719,021.85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10,000.00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三 利 润 总 额 18,610,807.32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五 21 114,219.78 四 净 利 润 18,496,587.54 五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 一 ) 以 后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二 )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5 -
六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8,496,587.54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清 远 市 东 江 环 保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除 特 别 注 明 外, 本 附 注 金 额 单 位 均 为 人 民 币 元 ) 一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清 远 市 东 江 环 保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博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壹 亿 柒 仟 贰 佰 肆 拾 陆 万 玖 仟 伍 佰 元 实 收 资 本 : 人 民 币 壹 亿 柒 仟 贰 佰 肆 拾 陆 万 玖 仟 伍 佰 元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注 册 地 : 清 远 市 清 城 区 龙 塘 镇 银 盏 村 泰 基 工 业 城 13 号 成 立 日 期 :2007 年 07 月 12 日 经 营 范 围 :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印 刷 线 路 板 的 回 收 处 理 及 综 合 利 用 资 源 化 产 品 的 生 产 及 销 售 (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经 营 的 项 目 除 外,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限 制 的 项 目 取 得 相 关 前 置 审 批 后 方 可 经 营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二 公 司 历 史 沿 革 清 远 市 东 江 环 保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清 远 东 江 ) 系 经 清 远 市 清 城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批 准, 由 深 圳 市 东 江 环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佛 冈 县 亿 丰 再 生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于 2007 年 7 月 12 日 共 同 出 资 组 建, 注 册 资 本 200 万 元, 该 出 资 事 项 经 清 远 市 中 衡 合 伙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清 中 会 验 字 (2007) 第 214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2010 年 4 月,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佛 冈 县 亿 丰 再 生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将 拥 有 的 清 远 东 江 10% 的 股 份 转 让 给 深 圳 市 东 江 环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10 年 6 月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手 续 2011 年 12 月,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1,880 万 元, 此 次 增 资 系 由 东 江 环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其 中 货 币 出 资 376 万 元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资 1,304 万 元, 土 地 资 产 已 由 清 新 中 永 恒 土 地 和 房 地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清 永 恒 地 估 字 2011 0729 号 土 地 估 价 报 告 评 - 6 -
估, 此 次 增 资 业 经 清 新 县 德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德 信 会 验 字 2011 第 183 号 验 资 报 告 审 验 2012 年 5 月,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17,246.95 万 元, 此 次 增 资 均 由 东 江 环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货 币 出 资, 并 业 经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所 出 具 的 XYZH/2009SZA1057-14 号 验 资 报 告 审 验, 并 于 2012 年 6 月 办 理 完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经 上 述 变 更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如 下 : 序 号 自 然 人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东 江 环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7,246.95 100.00 货 币 合 计 17,246.95 100.00 三 公 司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1.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本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基 本 准 则 和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等 规 定 ( 以 下 合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并 基 于 以 下 所 述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进 行 编 制 2.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2015 年 度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相 关 信 息 3. 会 计 期 间 本 公 司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即 每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4.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公 司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5.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本 公 司 在 编 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所 确 定 的 现 金, 是 指 本 公 司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本 公 司 在 编 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所 确 定 的 现 金 等 价 物, 是 指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6.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本 公 司 对 外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从 购 货 方 或 劳 务 接 收 方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本 公 司 将 下 列 情 形 作 为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损 失 确 认 标 准 : 债 务 单 位 撤 销 破 产 资 不 抵 债 - 7 -
现 金 流 量 严 重 不 足 发 生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等 导 致 停 产 而 在 可 预 见 的 时 间 内 无 法 偿 付 债 务 等 ; 债 务 单 位 逾 期 未 履 行 偿 债 义 务 超 过 3 年 ; 其 他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或 收 回 的 可 能 性 不 大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坏 账 损 失 采 用 备 抵 法 核 算, 年 末 单 独 或 按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经 本 公 司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作 为 坏 账 损 失, 冲 销 提 取 的 坏 账 准 备 应 收 款 项 同 时 运 用 个 别 方 式 和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减 值 损 失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2)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应 收 款 项 账 龄 组 合 关 联 方 组 合 押 金 组 合 政 府 性 质 款 项 将 单 项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应 收 款 项 视 为 重 大 应 收 款 项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1)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的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如 下 :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一 般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一 般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一 般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 0-90 天 1.50 1.50 91-180 天 3.00 3.00 181-365 天 5.00 5.00 1-2 年 20.00 20.00 2-3 年 50.00 50.00 3 年 以 上 100.00 100.00 1) 采 用 其 他 方 法 的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 关 联 方 组 合 押 金 组 合 政 府 性 质 款 项 关 联 方 与 本 公 司 存 在 特 殊 关 系 ( 如 合 营 联 营 等 ), 预 计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很 小, 一 般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包 括 房 租 押 金 采 购 押 金 及 备 用 金 等, 预 计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很 小, 一 般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包 括 拆 解 业 务 所 涉 及 的 应 收 政 府 部 门 款 项, 预 计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很 小, 一 般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3)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且 按 照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不 能 反 映 其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7. 存 货 (1) 存 货 的 分 类 存 货 是 指 本 公 司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产 成 品 或 商 品 处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在 产 品 - 8 -
在 生 产 过 程 或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材 料 和 物 料 等 主 要 包 括 原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在 产 品 产 成 品 ( 库 存 商 品 ) 等 (2) 发 出 存 货 的 计 价 方 法 存 货 发 出 时, 采 取 加 权 平 均 法 确 定 其 发 出 的 实 际 成 本 (3)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确 定 依 据 及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存 货 按 照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 并 按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但 对 于 数 量 繁 多 单 价 较 低 的 存 货, 按 照 存 货 类 别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确 定 依 据 :1 产 成 品 可 变 现 净 值 为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金 额 ;2 为 生 产 而 持 有 的 材 料 等, 当 用 其 生 产 的 产 成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高 于 成 本 时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 当 材 料 价 格 下 降 表 明 产 成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时, 可 变 现 净 值 为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时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以 及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3 持 有 待 售 的 材 料 等, 可 变 现 净 值 为 市 场 售 价 (4)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本 公 司 的 存 货 盘 存 制 度 为 永 续 盘 存 制 (5)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包 装 物 的 摊 销 方 法 低 值 易 耗 品 采 用 一 次 摊 销 法 摊 销 包 装 物 采 用 一 次 摊 销 法 8. 固 定 资 产 (1)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予 以 确 认 : 1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2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和 折 旧 方 法 本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主 要 分 为 : 房 屋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等 ; 折 旧 方 法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根 据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使 用 情 况,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并 在 年 度 终 了,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如 与 原 先 估 计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除 已 提 足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单 独 计 价 入 账 的 土 地 之 外, 本 公 司 对 所 有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估 计 经 济 使 用 年 限 ( 年 ) 预 计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房 屋 建 筑 物 20-30 年 3.00 3.23-4.85 机 器 设 备 5-10 年 3.00 9.70-19.40-9 -
运 输 设 备 5 年 3.00 19.40 办 公 设 备 5 年 3.00 19.40 其 他 5 年 3.00 19.40 (3) 固 定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对 固 定 资 产 检 查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当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时 应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确 认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按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计 提,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固 定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孰 高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净 额, 如 存 在 公 平 交 易 中 的 销 售 协 议 价 格, 则 按 照 销 售 协 议 价 格 减 去 可 直 接 归 属 该 资 产 处 置 费 用 的 金 额 确 定 ; 或 不 存 在 公 平 交 易 销 售 协 议 但 存 在 资 产 活 跃 市 场 或 同 行 业 类 似 资 产 交 易 价 格, 按 照 市 场 价 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4)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认 定 依 据 计 价 方 法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认 定 依 据 : 实 质 上 转 移 了 与 资 产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全 部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租 赁 具 体 认 定 依 据 为 符 合 下 列 一 项 或 数 项 条 件 的 :1 在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租 赁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承 租 人 ;2 承 租 人 有 购 买 租 赁 资 产 的 选 择 权, 所 订 立 的 购 买 价 款 预 计 将 远 低 于 行 使 选 择 权 时 租 赁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因 而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就 可 以 合 理 确 定 承 租 人 会 行 使 这 种 选 择 权 ;3 即 使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不 转 移, 但 租 赁 期 占 租 赁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 大 部 分 ;4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的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几 乎 相 当 于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5 租 赁 资 产 性 质 特 殊, 如 不 作 较 大 改 造 只 有 承 租 人 才 能 使 用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价 方 法 :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初 始 计 价 为 租 赁 期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较 低 者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后 续 计 价 采 用 与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相 一 致 的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折 旧 及 减 值 准 备 9. 在 建 工 程 (1) 在 建 工 程 的 类 别 本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分 为 自 营 方 式 建 造 和 出 包 方 式 建 造 两 种 (2) 在 建 工 程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的 标 准 和 时 点 本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在 工 程 完 工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的 判 断 标 准, 应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1. 固 定 资 产 的 实 体 建 造 ( 包 括 安 装 ) 工 作 已 经 全 部 完 成 或 实 质 上 已 经 全 部 完 成 ; 2. 已 经 试 生 产 或 试 运 行, 并 且 其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能 够 正 常 运 行 或 能 够 稳 定 地 生 产 出 合 格 - 10 -
产 品, 或 者 试 运 行 结 果 表 明 其 能 够 正 常 运 转 或 营 业 ; 3. 该 项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上 的 支 出 金 额 很 少 或 者 几 乎 不 再 发 生 ; 4. 所 购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已 经 达 到 设 计 或 合 同 要 求, 或 与 设 计 或 合 同 要 求 基 本 相 符 (3)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对 在 建 工 程 检 查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当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时 应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确 认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按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计 提,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在 建 工 程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孰 高 确 定 10. 借 款 费 用 (1)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确 认 原 则 本 公 司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其 他 借 款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确 认 为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是 指 需 要 经 过 相 当 长 时 间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和 存 货 等 资 产 (2) 资 本 化 金 额 计 算 方 法 资 本 化 期 间 : 指 从 借 款 费 用 开 始 资 本 化 时 点 到 停 止 资 本 化 时 点 的 期 间 借 款 费 用 暂 停 资 本 化 的 期 间 不 包 括 在 内 暂 停 资 本 化 期 间 : 在 购 建 或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非 正 常 中 断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的, 应 当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期 间 资 本 化 金 额 计 算 :1 借 入 专 门 借 款, 按 照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减 去 将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 2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按 照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计 算 确 定, 资 本 化 率 为 一 般 借 款 的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3 借 款 存 在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确 定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应 摊 销 的 折 价 或 溢 价 金 额, 调 整 每 期 利 息 金 额 实 际 利 率 法 是 根 据 借 款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其 摊 余 折 价 或 溢 价 或 利 息 费 用 的 方 法 其 中 实 际 利 率 是 借 款 在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为 该 借 款 当 前 账 面 价 值 所 使 用 的 利 率 11. 无 形 资 产 (1)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价 方 法 本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购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和 相 关 支 - 11 -
出 作 为 实 际 成 本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确 定 实 际 成 本, 但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实 际 成 本 自 行 开 发 的 无 形 资 产, 其 成 本 为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前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总 额 本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后 续 计 量, 分 别 为 1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无 形 资 产 采 用 直 线 法 摊 销, 并 在 年 度 终 了, 对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和 摊 销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如 与 原 先 估 计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2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摊 销, 但 在 年 度 终 了, 对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当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其 使 用 寿 命 是 有 限 的, 则 估 计 其 使 用 寿 命, 按 直 线 法 进 行 摊 销 具 体 摊 销 年 限 如 下 : 土 地 使 用 权 从 出 让 起 始 日 起, 按 其 出 让 年 限 平 均 摊 销 ; 专 利 技 术 按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合 同 规 定 的 受 益 年 限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效 年 限 三 者 中 最 短 者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对 其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复 核, 如 发 生 改 变, 则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处 理 (2)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估 计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采 用 直 线 法 按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合 同 规 定 的 受 益 年 限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效 年 限 三 者 中 最 短 者 分 期 摊 销, 按 其 受 益 对 象 分 别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和 当 期 损 益 并 在 年 度 终 了, 对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和 摊 销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如 与 原 先 估 计 数 存 在 差 异 的,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3)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判 断 依 据 本 公 司 将 无 法 预 见 该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或 使 用 期 限 不 确 定 等 无 形 资 产 确 定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判 断 依 据 :1 来 源 于 合 同 性 权 利 或 其 他 法 定 权 利, 但 合 同 规 定 或 法 律 规 定 无 明 确 使 用 年 限 ;2 综 合 同 行 业 情 况 或 相 关 专 家 论 证 等, 仍 无 法 判 断 无 形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每 年 年 末,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主 要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式, 由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基 础 复 核, 评 价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判 断 依 据 是 否 存 在 变 化 等 (4) 无 形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对 无 形 资 产 检 查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当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时 应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确 认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按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计 提,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 对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无 形 资 产 应 当 测 试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无 形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孰 高 确 定 - 12 -
(5)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研 究 阶 段 和 开 发 阶 段 具 体 标 准, 以 及 开 发 阶 段 支 出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具 体 标 准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 (1)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2)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3)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式,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能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4)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5)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12.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本 公 司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是 指 已 经 支 出, 但 受 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 的 各 项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费 用 项 目 的 受 益 期 限 分 期 摊 销 长 期 待 摊 的 费 用 项 目 不 能 使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受 益, 则 将 尚 未 摊 销 的 该 项 目 的 摊 余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13. 职 工 薪 酬 (1) 职 工 薪 酬 的 范 围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企 业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给 予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支 出, 包 括 企 业 为 职 工 在 职 期 间 和 离 职 后 提 供 的 全 部 货 币 性 薪 酬 和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具 体 包 括 :(1) 职 工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2) 职 工 福 利 费 ;(3) 医 疗 保 险 费 养 老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4) 住 房 公 积 金 ;(5)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6)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7)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的 补 偿 ;(8) 其 他 与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支 出 (2) 职 工 薪 酬 的 确 认 与 计 量 企 业 应 当 在 职 工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应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除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的 补 偿 外, 按 照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受 益 对 象,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1 应 由 生 产 产 品 提 供 劳 务 负 担 的 职 工 薪 酬, 计 入 产 品 成 本 或 劳 务 成 本 ;2 应 由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负 担 的 职 工 薪 酬, 计 入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3 除 1 和 2 外 的 其 他 职 工 薪 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即 管 理 费 用 ) 企 业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养 老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在 职 工 为 企 业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根 据 工 资 总 额 比 例 计 提, 并 按 照 上 述 1 的 规 定 处 理 - 13 -
企 业 在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之 前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或 者 为 鼓 励 职 工 自 愿 接 受 裁 减 而 提 出 给 予 补 偿 的 建 议, 符 合 辞 退 福 利 确 认 条 件 的, 确 认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补 偿 而 产 生 的 预 计 负 债, 同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4. 收 入 (1) 销 售 商 品 本 公 司 销 售 的 商 品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按 从 购 货 方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金 额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1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2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3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4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5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收 取 采 用 递 延 方 式, 实 质 上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按 照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2) 提 供 劳 务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本 公 司 根 据 已 完 工 作 的 测 量 确 定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 完 工 百 分 比 )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1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按 照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2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3)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本 公 司 在 与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和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的 计 量 时 确 认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15. 政 府 补 助 (1) 政 府 补 助 类 型 政 府 补 助 主 要 包 括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两 种 类 型 (2) 政 府 补 助 会 计 处 理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的 政 府 补 助,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1 用 于 补 偿 企 业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用 于 补 偿 企 业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 14 -
期 损 益 16.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本 公 司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确 认 : (1)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 未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确 认 的 项 目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确 定 其 计 税 基 础 的, 确 定 该 计 税 基 础 为 其 差 额 ),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2)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确 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未 确 认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如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则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3) 对 与 子 公 司 及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除 非 本 公 司 能 够 控 制 暂 时 性 差 异 转 回 的 时 间 且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不 会 转 回 对 与 子 公 司 及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当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转 回 且 未 来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7.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说 明 (1)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说 明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无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事 项 (2)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说 明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无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事 项 18. 前 期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无 重 大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事 项 四 税 项 1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增 值 税 应 税 收 入 17% 营 业 税 应 税 收 入 5%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应 纳 流 转 税 额 5% 教 育 费 附 加 应 纳 流 转 税 额 3%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5% 2 税 收 优 惠 及 批 文 : 公 司 于 2015 年 度 被 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广 东 省 地 方 - 15 -
税 务 局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有 效 期 3 年,2015 年 度 公 司 按 15%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根 据 国 税 函 [2009]185 号 文 件 规 定, 以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规 定 的 资 源 作 为 主 要 原 材 料, 生 产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非 禁 止 并 符 合 国 家 及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的 产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减 按 90% 计 入 企 业 当 年 收 入 总 额 五 财 务 报 表 重 要 项 目 注 释 1. 货 币 资 金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现 金 1,146.50 银 行 存 款 19,277,727.56 合 计 19,278,874.06 2. 应 收 账 款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账 龄 金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 0-90 天 49,676,627.05 27.71 22,154.97 1.50 91-180 天 45,556,429.50 25.41 181-365 天 75,459,370.00 42.09 1-2 年 8,593,410.00 4.79 合 计 179,285,836.55 100.00 22,154.97 注 : 期 末 余 额 中 含 应 收 环 保 部 的 家 电 拆 解 补 贴 177,808,838.68 元 3. 预 付 款 项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1,985,287.94 100.00 合 计 1,985,287.94 100.00 4. 其 他 应 收 款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账 龄 金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 0-90 天 453,766.39 88.08 6,806.50 1.50 91-180 天 49,276.50 9.56 1,478.30 3.00 181-365 天 950.37 0.19 47.52 5.00-16 -
1-2 年 11,187.90 2.17 2,237.58 20.00 合 计 515,181.16 100.00 10,569.90 5. 存 货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原 材 料 6,741,584.82 6,741,584.82 库 存 商 品 15,395,114.47 15,395,114.47 低 值 易 耗 品 135,190.52 135,190.52 发 出 商 品 34,574.31 34,574.31 合 计 22,306,464.12 22,306,464.12 6.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 原 价 合 计 104,316,425.01 房 屋 建 筑 物 72,653,566.76 机 器 设 备 17,045,440.74 运 输 设 备 1,385,248.32 其 他 设 备 13,232,169.19 二 累 计 折 旧 合 计 16,381,487.94 房 屋 建 筑 物 9,231,863.97 机 器 设 备 3,780,458.81 运 输 设 备 735,742.50 其 他 设 备 2,633,422.66 三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累 计 金 额 合 计 239,533.21 其 他 设 备 239,533.21 四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合 计 87,695,403.86 房 屋 建 筑 物 63,421,702.79 机 器 设 备 13,264,981.93 运 输 设 备 649,505.82 其 他 设 备 10,359,213.32 7.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期 末 余 额 账 面 余 额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拆 解 生 产 基 地 扩 建 工 程 34,580,089.85 34,580,089.85-17 -
项 目 期 末 余 额 账 面 余 额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合 计 34,580,089.85 34,580,089.85 8. 无 形 资 产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 原 价 合 计 13,460,100.10 土 地 使 用 权 13,431,200.00 专 利 权 28,900.10 二 累 计 摊 销 合 计 1,335,437.06 土 地 使 用 权 1,306,536.96 专 利 权 28,900.10 三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累 计 金 额 合 计 无 四 无 形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合 计 12,124,663.04 土 地 使 用 权 12,124,663.04 专 利 权 9.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项 目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40,838.72 272,258.08 递 延 收 益 900,000.00 6,000,000.00 小 计 940,838.72 6,272,258.08 10. 应 付 账 款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33,904,436.64 100.00 合 计 33,904,436.64 100.00 11. 预 收 账 款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 - 18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1,097,173.05 100.00 合 计 1,097,173.05 100.00 12.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短 期 薪 酬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1,579,815.46 合 计 1,579,815.46 13. 应 交 税 费 税 费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企 业 所 得 税 2,192,715.48 个 人 所 得 税 13,621.74 增 值 税 801,644.03 城 建 税 9,303.39 教 育 费 附 加 9,303.40 合 计 3,026,588.04 14. 其 他 应 付 款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117,226,225.44 100.00 合 计 117,226,225.44 100.00 15. 递 延 收 益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企 业 发 展 政 府 奖 励 资 金 6,000,000.00 合 计 6,000,000.00 16. 实 收 资 本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投 资 者 名 称 金 额 比 例 (%) 东 江 环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72,469,500.00 100.00-19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投 资 者 名 称 金 额 比 例 (%) 合 计 172,469,500.00 100.00 17. 盈 余 公 积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2,337,617.58 合 计 2,337,617.58 18. 未 分 配 利 润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提 取 或 分 配 比 例 期 末 未 分 配 利 润 21,038,558.22 19. 营 业 收 入 和 营 业 成 本 项 目 2015 年 营 业 收 入 224,553,586.48 营 业 成 本 193,860,114.66 20.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项 目 2015 年 坏 账 损 失 -998.43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239,533.21 合 计 238,534.78 21. 所 得 税 费 用 项 目 2015 年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114,219.78 合 计 114,219.78 六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 (1)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方 关 系 : 关 联 方 名 称 东 江 环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北 东 江 环 保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方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母 公 司 同 受 母 公 司 控 制 - 20 -
(2) 关 联 方 应 收 应 付 款 项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款 项 内 容 金 额 其 他 应 付 款 东 江 环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往 来 款 114,852,701.07 七 其 他 事 项 1 清 远 东 江 2015 年 第 3 4 季 度 账 面 拆 解 补 贴 收 入 合 计 93,756,058.68 元 尚 未 经 政 府 公 示 或 者 第 三 方 中 介 机 构 审 核 确 认, 仅 根 据 录 入 环 保 局 网 上 系 统 的 数 据 计 提 确 认 2 截 至 审 计 基 准 日,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未 能 取 得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最 终 数 据 以 税 务 汇 算 清 缴 为 准 八 报 告 使 用 范 围 及 使 用 责 任 本 专 项 报 告 仅 供 启 迪 桑 德 环 境 资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了 解 清 远 市 东 江 环 保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之 用, 未 经 本 所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向 任 何 其 他 方 提 供, 因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的 任 何 后 果, 与 本 所 及 执 行 业 务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无 关 二 一 六 年 三 月 八 日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