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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 IPBES/2/6 Distr.: General 14 October 2013 EP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生 物 多 样 性 和 生 态 系 统 服 务 政 府 间 科 学 政 策 平 台 全 体 会 议 第 二 届 会 议 2013 年 12 月 9 14 日, 土 耳 其 安 塔 利 亚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5(b) 平 台 的 财 政 和 预 算 安 排 : 关 于 信 托 基 金 的 各 种 选 项 关 于 信 托 基 金 的 各 种 选 项 秘 书 处 的 说 明 1. 生 物 多 样 性 和 生 态 系 统 服 务 政 府 间 科 学 政 策 平 台 在 其 第 一 届 会 议 上 要 求 就 关 于 向 平 台 提 出 的 有 关 信 托 基 金 托 管 的 各 种 选 项 提 供 进 一 步 信 息 经 第 一 届 会 议 讨 论 后, 平 台 在 第 IPBES/1/4 号 决 定 中 邀 请 平 台 各 成 员 至 迟 于 2013 年 6 月 底 向 平 台 秘 书 处 提 交 与 管 理 信 托 基 金 的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或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 环 境 署 ) 有 关 的 问 题, 同 时 请 平 台 秘 书 处 及 时 编 撰 涉 及 到 这 些 问 题 的 资 料 并 向 各 成 员 国 和 主 席 团 提 供 这 些 资 料, 供 第 二 届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并 作 出 决 定 秘 书 处 已 收 到 南 非 加 拿 大 和 日 本 政 府 提 出 的 关 于 提 供 两 种 选 项 的 进 一 步 相 关 信 息 的 请 求, 包 括 要 求 提 供 每 种 选 项 在 基 金 管 理 方 面 的 优 缺 点 本 说 明 提 供 了 关 于 这 两 种 选 项 的 进 一 步 信 息, 包 括 由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和 环 境 署 管 理 基 金 所 分 别 涉 及 的 考 虑 因 素, 可 用 于 评 估 这 两 种 选 项 的 优 缺 点 以 下 表 1 提 供 了 两 种 选 项 的 比 较 清 单 2. 有 待 就 信 托 基 金 的 托 管 安 排 作 出 的 决 定 不 同 于 已 经 通 过 的 关 于 秘 书 处 行 政 安 排 的 决 定 秘 书 处 的 行 政 安 排 将 由 环 境 署 根 据 其 规 则 予 以 提 供 但 关 于 信 托 基 金 托 管 的 决 定 可 能 影 响 到 平 台 秘 书 处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某 些 特 定 的 财 务 和 行 政 服 务 继 针 对 信 托 基 金 的 各 项 安 排 作 出 决 定 后, 还 需 要 对 平 台 的 财 务 程 序 草 案 ( 见 文 件 IPBES/2/7) 进 行 相 应 的 更 新 文 件 IPBES/2/1 K1353504 181113

选 项 1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3. 联 合 国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是 一 种 多 机 构 多 伙 伴 / 捐 助 者 的 供 资 机 制, 能 使 不 同 伙 伴 以 更 加 协 调 一 致 更 有 效 率 的 方 式 实 现 国 家 和 / 或 全 球 各 级 的 共 同 目 标, 并 加 大 协 调 落 实 的 力 度 在 此 机 制 下, 所 收 到 的 来 自 一 个 或 多 个 捐 助 方 的 捐 款 将 由 一 个 被 任 命 为 行 政 代 理 机 构 的 联 合 国 实 体 以 信 托 形 式 持 有, 经 基 金 的 理 事 机 构 作 出 决 定 后, 所 收 到 的 资 金 将 转 账 至 各 联 合 国 参 与 机 构 设 立 此 类 基 金 的 一 个 主 要 目 的 是 确 保 供 资 运 作 和 实 施 方 式 提 供 充 分 的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4. 目 前 有 超 过 60 项 不 同 的 联 合 国 信 托 基 金 由 作 为 其 行 政 代 理 机 构 的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 开 发 署 )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http://mptf.undp.org/) 负 责 管 理 该 办 公 室 成 立 于 2006 年, 系 建 立 在 联 合 国 发 展 集 团 伊 拉 克 信 托 基 金 2004 年 之 后 的 成 功 经 验 以 及 建 设 和 平 基 金 等 其 他 联 合 国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的 成 功 经 验 之 上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为 有 意 设 立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的 各 国 政 府 各 联 合 国 机 构 联 合 国 国 家 工 作 队 和 捐 助 者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重 点 支 持 与 服 务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目 前 管 理 着 一 系 列 与 发 展 转 型 人 道 主 义 和 环 境 与 气 候 变 化 有 关 的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总 金 额 超 过 70 亿 美 元, 在 94 个 国 家 运 作 ( 目 前 管 理 的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清 单 参 见 http://mptf.undp.org/portfolio/fund) 该 办 公 室 已 收 到 超 过 90 个 捐 助 者 和 伙 伴 ((http://mptf.undp.org/portfolio/donor) 的 捐 款, 并 有 47 家 机 构 参 与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http://mptf.undp.org/portfolio/agency) 5.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的 使 用 增 加, 反 映 出 援 助 效 力 议 程 及 一 个 联 合 国 倡 议 的 落 实, 也 是 为 了 满 足 提 供 灵 活 协 调 和 可 预 测 的 资 金 的 需 要, 以 为 实 现 国 家 和 全 球 各 级 的 优 先 事 项 提 供 支 持 通 过 加 强 所 有 利 益 攸 关 方 之 间 的 相 互 协 调,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也 提 供 了 一 个 促 进 政 策 对 话 和 方 案 协 调 与 统 一 的 论 坛 总 体 而 言, 它 们 已 成 为 联 合 国 目 前 可 用 的 一 项 重 要 融 资 工 具, 有 助 于 把 资 金 分 配 到 根 据 对 方 案 现 实 情 况 的 分 析 并 在 与 各 利 益 攸 关 方 磋 商 基 础 上 确 定 的 战 略 愿 景 6. 环 境 署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与 文 化 组 织 ( 教 科 文 组 织 )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 粮 农 组 织 ) 及 开 发 署 已 经 在 积 极 参 与 于 许 多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在 平 台 的 114 个 会 员 国 中, 至 少 有 40 个 已 经 是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管 理 下 的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的 捐 助 者 或 伙 伴 主 要 利 益 攸 关 方 7.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的 主 要 利 益 攸 关 方 如 下 : (a) 一 个 基 金 指 导 委 员 会, 比 如 一 个 由 平 台 主 席 团 和 四 个 联 合 国 机 构 的 代 表 组 成 的 机 构,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将 依 其 职 权 成 为 该 机 构 的 当 然 成 员 ; (b) 酌 情 包 括 来 自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执 行 伙 伴 ; (c) 作 为 基 金 秘 书 处 的 平 台 秘 书 处 ; (d) 各 联 合 国 参 与 机 构 ; (e) 作 为 行 政 代 理 机 构 的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2

费 用 结 构 8. 所 有 联 合 国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的 费 用 结 构 均 涉 及 三 类 主 要 费 用 : 基 金 的 开 发 与 管 理 费 用, 基 金 的 运 作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的 实 施 费 用, 分 别 介 绍 如 下 : (a) 基 金 的 开 发 与 管 理 : 行 政 代 理 机 构 收 取 占 捐 款 总 额 1% 的 费 用 ; (b) 基 金 的 实 施 : 各 联 合 国 参 与 机 构 对 由 其 实 施 的 活 动 收 取 7% 的 费 用, 对 行 政 代 理 机 构 的 拨 款 承 担 完 全 的 财 务 责 任 和 与 方 案 有 关 的 责 任, 并 提 供 项 目 实 施 / 方 案 拨 款 方 面 的 监 督 / 协 助 ; (c) 基 金 的 运 作 : 基 金 秘 书 处 的 角 色 可 由 平 台 秘 书 处 担 任, 平 台 秘 书 处 将 把 担 任 基 金 秘 书 处 的 相 关 费 用 计 作 基 金 的 直 接 成 本, 实 际 分 摊 了 平 台 秘 书 处 内 部 的 财 务 管 理 费 用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的 这 项 费 用 平 均 为 基 金 总 规 模 的 3% 左 右 基 金 秘 书 处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为 指 导 委 员 会 提 供 基 金 运 作 的 行 政 支 持 秘 书 处 的 主 要 职 能 包 括 : 编 制 业 务 手 册 和 议 事 规 则 ; 为 指 导 委 员 会 召 开 会 议 提 供 便 利 ; 管 理 提 案 的 提 交 和 审 查 项 目 提 案 ; 监 测 项 目 和 协 调 基 金 的 评 价 工 作 ; 以 及 监 督 和 管 理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共 宣 传 工 作 基 金 秘 书 处 还 将 与 行 政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协 调, 以 编 制 并 向 指 导 委 员 会 分 发 情 况 说 明 材 料 和 财 务 报 告 必 要 时 秘 书 处 可 直 接 评 估 项 目 并 在 这 项 任 务 中 获 得 一 个 技 术 工 作 组 的 协 助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作 为 行 政 代 理 机 构 的 各 项 职 能 9.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行 使 全 面 的 行 政 代 理 职 能, 包 括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 (a) 支 持 基 金 的 设 立 过 程, 包 括 与 法 律 协 议 职 权 范 围 基 金 政 策 和 程 序 有 关 的 各 项 工 作 ; (b) 建 立 一 体 化 的 质 量 保 证 与 成 果 框 架 ; (c) 接 收 和 管 理 捐 款 ( 资 金 管 理 与 投 资, 质 量 保 证, 付 款 与 报 告 ); (d) 根 据 基 金 理 事 机 构 的 决 定 向 每 个 联 合 国 参 与 机 构 支 付 资 金 ; (e) 维 护 网 上 公 共 平 台 门 户 网 站, 用 以 监 测 和 报 告 基 金 的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和 财 务 表 现 ; (f) 以 各 参 与 机 构 和 秘 书 处 提 供 的 呈 文 为 基 础, 汇 总 编 制 年 报 和 各 项 报 告, 并 将 其 提 交 至 基 金 的 理 事 机 构 ; (g) 提 供 最 终 报 告, 包 括 关 于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已 完 成 运 作 的 通 知 ; (h) 就 基 金 理 事 机 构 根 据 职 权 范 围 可 能 决 定 的 任 何 额 外 费 用 向 联 合 国 参 与 机 构 支 付 资 金, 比 如 秘 书 处 费 用 10. 除 行 使 上 述 常 规 职 能 外,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可 应 要 求 向 基 金 提 供 额 外 服 务, 包 括 支 持 能 力 发 展 举 措, 拟 定 资 源 调 动 战 略, 以 及 就 基 金 业 务 的 设 立 ( 比 如 编 制 业 务 手 册 ) 提 供 意 见 11. 虽 然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安 排 将 提 供 整 体 的 基 金 管 理 并 向 各 联 合 国 机 构 支 付 资 金, 但 所 有 其 他 服 务 比 如 采 购 行 政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资 金 管 理 和 法 律 支 持 都 将 由 平 台 秘 书 处 提 供, 因 此 平 台 秘 书 处 需 具 备 足 够 能 力 以 确 保 此 类 服 务 以 有 效 高 效 的 方 式 得 到 落 实 3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的 优 势 12.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具 有 如 下 若 干 优 势 : (a) 四 个 联 合 国 实 体 的 加 入 / 参 与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能 使 支 持 平 台 的 所 有 四 个 联 合 国 机 构 ( 环 境 署 教 科 文 组 织 粮 农 组 织 和 计 划 署 )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参 与 平 台 的 实 施 工 作, 发 挥 各 自 的 比 较 优 势, 且 不 增 加 间 接 费 用 ; (b) 交 易 费 用 在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下, 捐 助 者 将 需 要 签 订 一 份 基 金 捐 款 协 议 基 金 的 各 项 活 动 可 由 多 个 联 合 国 参 与 机 构 和 实 施 伙 伴 依 照 单 一 协 议 在 许 多 国 家 的 国 家 一 级 实 施, 无 需 作 出 重 复 或 特 设 的 实 施 安 排 如 上 文 所 述,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 作 为 行 政 代 理 机 构 ) 收 取 1% 的 行 政 费, 通 过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回 收 的 各 联 合 国 参 与 机 构 的 费 用 是 7%, 基 金 秘 书 处 的 费 用 则 计 入 基 金 的 直 接 成 本 总 费 用 (8%) 和 基 金 秘 书 处 的 直 接 成 本 可 以 确 保 通 过 全 面 的 财 务 问 责 监 督 和 报 告 服 务 将 所 有 基 金 用 于 其 预 定 用 途 ; (c)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随 时 向 其 合 作 伙 伴 告 知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的 状 态, 并 就 其 所 管 理 的 各 支 基 金 提 供 全 面 的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办 公 室 将 为 拟 议 设 立 的 基 金 建 立 一 个 网 站 ( 示 例 可 参 见 建 设 和 平 基 金 网 站 (http://mptf.undp.org/factsheet/fund/pb)), 该 网 站 将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攸 关 方 提 供 直 接 来 自 其 财 务 系 统 的 实 时 ( 滞 后 时 间 不 超 过 两 小 时 ) 信 息 提 供 的 信 息 将 包 括 捐 助 者 的 捐 款 额, 指 导 委 员 会 的 各 项 决 定, 转 入 具 体 方 案 / 国 家 的 经 核 可 供 资, 以 及 每 项 受 资 助 活 动 的 年 度 开 支 将 开 发 可 在 线 公 开 访 问 的 一 体 化 的 质 量 保 证 和 成 果 框 架 全 球 各 地 的 利 益 攸 关 方 和 公 众 都 将 能 了 解 到 基 金 所 资 助 的 各 项 活 动 的 进 展 与 成 果 此 外, 该 网 站 还 将 提 供 基 金 的 所 有 相 关 信 息, 包 括 职 权 范 围 谅 解 备 忘 录 标 准 行 政 安 排 指 导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纪 要 关 于 受 资 助 活 动 的 年 度 报 告 受 资 助 活 动 的 定 期 季 度 报 告 等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的 设 立 13. 设 立 一 项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需 要 采 取 以 下 步 骤 : (a) 全 体 会 议 和 各 联 合 国 参 与 机 构 决 定 设 立 一 项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 (b) 制 定 信 托 基 金 的 职 权 范 围, 包 括 方 案 的 优 先 事 项 治 理 结 构 分 配 标 准 基 金 起 始 日 和 终 止 日 等 ; (c) 拟 定 一 份 谅 解 备 忘 录, 由 平 台 主 席 团 各 联 合 国 机 构 和 作 为 行 政 代 理 机 构 的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签 署 ; (d) 拟 定 一 份 标 准 行 政 协 议, 由 各 捐 助 者 和 行 政 代 理 机 构 签 署 14. 基 金 可 在 一 周 内 设 立, 条 件 是 基 金 的 各 项 目 标 已 经 确 立, 并 且 基 于 经 指 导 委 员 会 起 草 并 商 定 的 职 权 范 围 一 旦 商 定 职 权 范 围, 平 台 主 席 团 各 联 合 国 参 与 机 构 和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即 可 签 署 标 准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这 标 志 着 基 金 的 成 立 与 捐 助 者 签 订 第 一 份 标 准 行 政 安 排 后, 基 金 就 正 式 开 始 运 作 4

选 项 2 环 境 署 信 托 基 金 15. 虽 然 环 境 基 金 是 环 境 署 大 部 分 核 心 职 能 的 主 要 供 资 来 源, 但 环 境 署 也 管 理 着 信 托 基 金 形 式 的 自 愿 捐 款 和 对 应 捐 助, 以 资 助 符 合 环 境 署 目 标 和 工 作 方 案 的 各 项 具 体 活 动 信 托 基 金 和 专 用 捐 款 占 环 境 署 总 支 出 的 比 例 多 年 来 不 断 提 高, 2010 2011 两 年 期 的 金 额 达 到 了 6.65 亿 美 元 2010 2011 年 的 信 托 基 金 支 出 中 ( 不 含 与 全 球 环 境 环 境 有 关 的 支 出 ),46% 的 支 出 与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有 关 环 境 署 根 据 联 合 国 财 务 条 例 和 细 则 为 每 项 协 定 ( 除 关 于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资 的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多 边 基 金 之 外 ) 运 作 一 项 核 心 信 托 基 金, 以 资 助 并 管 理 相 关 秘 书 处 和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工 作 就 某 些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而 言, 环 境 署 同 时 还 负 责 运 作 若 干 技 术 合 作 信 托 基 金, 旨 在 协 助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需 要 技 术 援 助 的 其 他 国 家 16. 联 合 国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于 1996 年 1 月 1 日 设 立, 接 替 内 罗 毕 联 合 国 共 同 事 务 股 以 及 环 境 署 和 联 合 国 人 类 住 区 规 划 署 ( 人 居 署 ) 的 两 个 单 独 的 行 政 司 设 立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旨 在 加 强 联 合 国 在 内 罗 毕 的 活 动 并 实 现 规 模 经 济 根 据 与 环 境 署 和 人 居 署 签 订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及 具 体 服 务 协 议,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向 其 提 供 一 整 套 行 政 服 务 及 其 他 支 助 服 务, 包 括 信 托 基 金 管 理 等 各 种 财 务 服 务 根 据 与 设 在 内 罗 毕 的 联 合 国 系 统 其 他 组 织 办 事 处 所 达 成 的 各 种 协 议,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还 管 理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共 同 支 助 服 务, 比 如 与 财 务 人 力 资 源 和 采 购 有 关 的 服 务 环 境 署 的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及 其 对 平 台 和 平 台 秘 书 处 运 作 的 影 响 17. 根 据 大 会 第 35/217 号 决 议, 以 直 接 成 本 的 13% 作 为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从 环 境 署 所 持 各 项 信 托 基 金 的 支 出 中 收 取 此 类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资 源 的 回 收 与 利 用 为 资 助 和 组 织 高 效 有 效 的 方 案 支 助 服 务 提 供 了 支 撑 此 类 资 源 可 用 于 支 付 为 支 助 由 预 算 外 捐 款 供 资 的 各 项 活 动 而 产 生 的 增 量 成 本, 旨 在 确 保 支 助 此 类 活 动 的 费 用 不 计 入 在 联 合 国 系 统 各 机 构 的 预 算 审 查 和 审 批 过 程 中 占 中 心 地 位 的 经 常 预 算 和 / 或 其 他 核 心 资 源 环 境 署 的 预 算 外 资 源 包 括 信 托 基 金, 这 些 基 金 有 别 于 预 算 资 源, 即 由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核 准 的 环 境 基 金 预 算 和 由 大 会 核 准 的 方 案 预 算 18. 增 量 成 本 包 括 直 接 和 间 接 成 本 直 接 成 本 系 指 那 些 可 明 确 地 全 部 或 部 分 归 属 到 由 预 算 外 捐 款 供 资 的 某 项 行 动 方 案 或 项 目 下 的 成 本 在 成 本 与 项 目 之 间 存 在 可 识 别 的 直 接 联 系 的 情 况 下, 直 接 成 本 包 括 提 供 直 接 的 管 理 及 其 他 支 助 职 能 所 涉 及 的 各 项 成 本 所 有 直 接 成 本 都 应 当 作 为 方 案 或 项 目 的 一 个 可 识 别 的 组 成 部 分 而 获 得 供 资, 而 不 是 由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提 供 资 金 间 接 成 本 系 指 那 些 无 法 明 确 追 溯 到 具 体 活 动 项 目 或 方 案 的 成 本, 包 括 向 由 多 类 预 算 外 捐 款 供 资 的 多 个 行 动 方 案 和 项 目 提 供 行 政 服 务 及 其 他 支 助 职 能 所 产 生 的 成 本 行 使 以 下 职 能 时 可 能 产 生 间 接 成 本 : 项 目 评 价 与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与 预 算 的 编 制 监 测 和 管 理, 征 聘 工 作 人 员 顾 问 和 研 究 员 并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采 购 和 订 约 承 办 事 务, 财 务 工 作, 薪 金 支 付 账 户 收 集 捐 款 资 金 投 资 报 告 与 审 计 相 关 工 作 预 计 仅 间 接 成 本 将 通 过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回 收 19. 在 此 背 景 下, 根 据 全 体 会 议 请 环 境 署 承 担 管 理 平 台 秘 书 处 的 全 面 管 理 责 任 的 请 求, 环 境 署 可 就 管 理 平 台 信 托 基 金 提 出 以 下 三 种 选 项 : (a) 选 项 2.A. 环 境 署 对 信 托 基 金 的 总 支 出 收 取 13% 的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在 此 种 安 排 下, 环 境 署 将 承 担 与 管 理 秘 书 处 有 关 的 全 部 行 政 和 财 务 责 任, 包 括 从 收 取 的 13% 的 费 用 中 为 平 台 秘 书 处 的 两 个 职 位 即 行 政 与 财 务 干 事 (P-3) 5

和 行 政 助 理 (G-5) 的 全 部 成 本 供 资 当 秘 书 处 的 资 金 被 调 拨 至 另 一 家 联 合 国 机 构 用 于 某 一 项 特 定 产 出 的 交 付 时,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将 按 比 例 分 摊 ( 接 收 实 体 7%, 环 境 署 6%); (b) 选 项 2.B. 环 境 署 对 总 支 出 收 取 8% 的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与 选 项 1 的 情 况 一 样, 由 于 环 境 署 8% 的 收 费 将 不 涵 盖 上 述 两 个 职 位 的 成 本, 平 台 秘 书 处 的 人 员 配 置 表 将 需 要 包 含 行 政 与 财 务 干 事 (P-3) 和 行 政 助 理 (G-5) 的 职 位, 相 关 成 本 将 计 入 平 台 信 托 基 金 的 成 本, 以 便 满 足 秘 书 处 的 财 务 和 行 政 需 求 在 此 安 排 下, 环 境 署 将 承 担 与 管 理 秘 书 处 有 关 的 全 部 行 政 和 财 务 责 任 当 秘 书 处 的 资 金 被 调 拨 至 另 一 家 联 合 国 机 构 用 于 某 一 项 特 定 产 出 的 交 付 时,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将 按 比 例 分 摊 ( 接 收 实 体 7%, 环 境 署 1%) ; (c) 选 项 2.C. 环 境 署 执 行 主 任 把 部 分 行 政 职 能 下 放 到 平 台 秘 书 处, 平 台 秘 书 处 可 保 留 所 产 生 的 一 部 分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就 此 而 言, 可 将 13% 的 费 用 中 的 67%( 即 8.71%) 以 直 接 财 务 和 行 政 费 用 ( 其 中 包 括 人 员 费 用 ) 的 形 式 返 还 给 秘 书 处,13% 的 费 用 中 的 33%( 即 4.29%) 由 环 境 署 和 联 合 国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共 同 保 留, 以 支 付 为 信 托 基 金 提 供 机 构 服 务 的 相 关 成 本, 包 括 报 告 审 计 调 查 评 估 财 务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事 项 信 息 和 通 信 技 术 采 购 法 律 事 项 等 所 有 由 环 境 署 管 理 的 全 球 和 区 域 性 公 约 ( 多 边 环 境 协 定 ) 秘 书 处 都 采 取 本 选 项 的 做 法 在 本 选 项 下, 执 行 主 任 有 责 任 确 保 适 足 的 行 政 资 源 和 系 统 在 环 境 署 / 联 合 国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内 部 和 在 平 台 秘 书 处 内 部 均 已 到 位, 能 够 满 足 环 境 署 对 平 台 秘 书 处 的 资 源 进 行 妥 善 管 理 的 信 托 责 任,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 一 ) 执 行 主 任 将 把 平 台 各 基 金 的 年 度 方 案 支 助 费 收 入 的 67% 分 配 给 秘 书 处 这 包 括 从 环 境 署 收 取 的 年 度 方 案 支 助 费 收 入 的 67% 中 支 付 行 政 与 财 务 干 事 (P-3) 和 行 政 助 理 (G-5) 这 两 个 平 台 秘 书 处 职 位 的 成 本 执 行 主 任 将 把 来 自 平 台 各 信 托 基 金 的 方 案 支 助 费 收 入 的 33% 用 作 为 下 文 分 段 (v) 所 述 的 各 项 中 央 行 政 职 能 供 资, 包 括 由 联 合 国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联 合 国 内 部 监 督 事 务 厅 和 审 计 委 员 会 行 使 的 各 项 职 能 ; ( 二 ) 在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在 秘 书 处 和 核 心 行 政 职 能 之 间 的 分 配 方 面, 执 行 主 任 将 提 供 充 分 的 透 明 度 ; ( 三 ) 当 秘 书 处 的 资 金 被 调 拨 至 另 一 家 联 合 国 机 构 用 于 某 一 项 特 定 产 出 的 交 付 时,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将 按 比 例 分 摊 ( 接 收 实 体 7%, 平 台 秘 书 处 4.02%, 环 境 署 1.98%); ( 四 ) 环 境 署 将 履 行 上 文 分 段 (ii) 所 提 及 的 中 央 行 政 职 能, 包 括 并 仅 限 于 以 下 职 能 : a. 工 作 人 员 的 征 聘 叙 级 和 遴 选 过 程 ; b. 支 付 薪 金 和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的 应 享 福 利, 包 括 教 育 津 贴 医 疗 保 险 ( 含 附 录 D) 回 籍 假 和 离 职 回 国 ; c. 联 合 国 财 务 披 露 方 案 ( 由 联 合 国 纽 约 总 部 支 付 费 用 ); d. 会 计 和 财 务 职 能, 包 括 编 制 报 表, 发 放 拨 款 和 分 配 款, 处 理 应 付 款 / 应 收 款, 管 理 现 金 流, 以 及 接 收 并 记 录 债 券 和 捐 款 ; 6

e. 管 理 员 工 离 职 后 和 退 休 后 福 利, 包 括 管 理 退 休 基 金 应 扣 额 和 离 职 后 医 疗 保 险 ; f. 非 消 耗 性 财 产 资 产 管 理 ; g. 内 部 审 计 调 查 审 查 和 外 部 审 计 ; h. 参 与 联 合 国 司 法 制 度 ; i. 航 运 邮 袋 签 证 和 联 合 国 通 行 证 ; j. 登 录 联 合 国 全 组 织 / 环 境 署 的 内 联 网 / 互 联 网 以 及 邮 件 系 统 ; ( 五 ) 平 台 秘 书 处 在 本 地 订 约 承 办 的 各 项 服 务 成 本 将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承 担 ( 在 联 合 国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以 外 订 约 承 办 的 服 务 ) 表 1 设 立 平 台 信 托 基 金 的 各 种 选 项 比 较 简 介 由 管 理 费 用 支 付 的 各 项 服 务 使 信 托 基 金 开 始 运 作 所 需 采 取 的 步 骤 设 立 基 金 所 需 要 的 时 间 施 政 / 理 事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联 合 国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是 一 种 多 机 构 多 伙 伴 / 捐 助 者 的 供 资 机 制, 能 使 不 同 伙 伴 以 更 加 协 调 一 致 更 有 效 率 的 方 式 在 国 家 和 / 或 全 球 各 级 实 施 工 作 并 实 现 共 同 目 标 各 联 合 国 参 与 机 构 的 项 目 实 施 工 作 ; 信 托 责 任, 包 括 财 务 管 理 会 计 审 计 评 估 机 构 服 务 行 政 人 力 和 财 务 交 易 法 律 事 项 等 1. 全 体 会 议 决 定 并 核 准 基 金 的 职 权 范 围 2. 与 各 联 合 国 机 构 签 订 谅 解 备 忘 录 3. 与 第 一 个 捐 助 者 签 订 标 准 的 行 政 安 排 一 旦 获 得 全 体 会 议 批 准, 基 金 可 在 1 至 2 周 内 设 立 全 体 会 议 和 各 联 合 国 机 构 的 授 权 代 表 环 境 署 信 托 基 金 有 具 体 的 职 权 范 围 或 根 据 具 体 协 议 设 立 的 帐 户, 用 于 贷 记 和 支 用 用 作 符 合 环 境 署 宗 旨 和 政 策 的 活 动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经 费 的 自 愿 捐 款 信 托 责 任, 包 括 会 计 财 务 管 理 和 审 计 机 构 服 务, 比 如 处 理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和 财 务 交 易, 调 查, 法 律 事 项 等 直 接 服 务, 比 如 人 力 和 财 务 资 源 管 理 1. 全 体 会 议 决 定 2. 职 权 范 围 3. 执 行 主 任 核 准 4.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事 后 核 可 5. 环 境 署 与 每 一 个 捐 助 方 分 别 签 订 协 议 执 行 主 任 可 在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决 定 后 数 日 内 予 以 核 准,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于 2014 年 6 月 召 开, 届 时 可 能 予 以 事 后 核 可 全 体 会 议 ( 以 委 派 代 表 的 形 式, 比 如 通 过 主 席 团 等 ),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对 所 有 环 境 署 信 托 基 金 实 行 监 督 7

机 构 间 是 否 有 机 会 开 展 合 作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是 各 联 合 国 机 构 根 据 各 自 的 比 较 优 势 实 施 由 全 体 会 议 核 准 的 方 案 / 活 动, 并 有 机 会 参 与 基 金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环 境 署 信 托 基 金 是 环 境 署 可 能 通 过 机 构 间 合 作 协 议 授 权 其 他 机 构 实 施 活 动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金 额 70 亿 美 元 2012 年 收 到 6.60 亿 美 元 所 管 理 的 现 行 信 托 基 金 数 目 62 项, 有 超 过 40 个 联 合 国 机 构 和 部 门 参 与 截 至 2012 年 底 共 有 123 项 正 在 运 作 之 中 的 信 托 基 金 信 托 基 金 管 理 系 统 是 否 已 经 到 位 是 可 登 录 相 关 网 页 的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查 阅 所 有 相 关 的 财 务 信 息 (http://mptf.undp.org) 是 IMIS, 从 2014 年 7 月 起 增 加 Umoja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须 遵 守 国 际 公 共 部 门 会 计 准 则 ) 总 费 用 8%(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的 行 政 代 理 机 构 收 取 1%, 各 联 合 国 机 构 的 实 施 费 用 为 7%), 加 上 为 平 台 秘 书 处 的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行 使 基 金 秘 书 处 职 能 所 计 提 的 直 接 成 本 ( 平 均 为 3%), 这 两 个 职 位 的 其 余 经 费 由 信 托 基 金 负 责 支 付 选 项 2.A:13%, 涵 盖 信 托 基 金 的 所 有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2 个 秘 书 处 职 位 ( 财 务 与 行 政 ); 选 项 2.B:8%, 涵 盖 信 托 基 金 的 管 理 工 作, 两 个 额 外 的 秘 书 处 职 位 ( 财 务 与 行 政 ) 的 经 费 由 信 托 基 金 负 责 支 付 ; 选 项 2.C:13%( 环 境 署 / 联 合 国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提 供 机 构 行 政 服 务 的 费 用 是 4.3%;8.7% 返 还 给 平 台 秘 书 处, 用 于 支 付 直 接 的 财 务 和 行 政 成 本, 包 括 两 个 秘 书 处 职 位 ( 财 务 与 行 政 ) 的 经 费 ; 8

表 2 与 信 托 基 金 各 个 选 项 相 关 的 示 意 性 年 度 费 用 比 较 ( 单 位 : 美 元 ) 选 项 1 选 项 2.A 选 项 2.B 选 项 2.C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办 公 室 环 境 署,13% 的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环 境 署,8% 的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环 境 署,13% 的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其 中 的 67% 返 还 信 托 基 金 金 额 5 10 5 10 5 10 5 10 方 案 支 助 / 行 政 代 理 费 用 370 370 740 740 575 221 1 150 442 370 370 740 740 575 221 1 150 442 平 台 的 直 接 成 本 150 a 300 a - - 292 292 - - 142 b - 平 台 的 总 费 用 662 370 1 040 740 575 221 1 150 442 662 370 1 032 740 575 221 1 150 442 a 由 多 伙 伴 信 托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基 金 的 平 均 示 意 性 费 用, 担 任 基 金 秘 书 处 的 平 台 秘 书 处 将 把 这 项 费 用 计 作 直 接 成 本 b 补 足 两 个 职 位 ( 行 政 与 财 务 ) 的 其 余 经 费 对 信 托 基 金 构 成 的 额 外 费 用 9

20. 以 上 表 2 比 较 了 各 不 同 选 项 下 的 平 台 费 用 情 况 表 中 列 出 了 两 种 预 算 假 设 情 形 (500 万 美 元 和 1 万 美 元 ), 与 平 台 年 支 出 额 的 预 计 范 围 相 对 应 方 案 支 助 费 用 ( 对 于 选 项 2.A B 和 C) 和 行 政 代 理 费 用 ( 对 于 选 项 1) 系 指 每 种 选 项 下 占 总 支 出 的 百 分 比 费 用 率 选 项 1 和 2.B 下 产 生 平 台 的 直 接 成 本, 用 于 支 付 平 台 秘 书 处 付 出 的 相 关 成 本, 以 确 保 除 与 行 政 代 理 机 构 或 作 为 秘 书 处 东 道 机 构 的 环 境 署 相 关 的 各 项 职 能 外, 还 行 使 了 其 他 必 要 的 财 务 与 行 政 职 能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