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有 加 入 本 团 体 的 意 愿 ; ( 三 ) 在 本 团 体 的 业 务 领 域 内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 ( 四 ) 制 度 健 全, 依 法 登 记 依 法 活 动 的 团 体 第 九 条 会 员 入 会 / 退 会 的 程 序 是 : 入 会 退 会 按 照 入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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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青 岛 市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人 协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团 体 的 中 文 名 称 为 : 青 岛 市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人 协 会, 英 文 名 称 为 :Qingdao H uman Resource Manager Club, 缩 写 :QDHR 本 团 体 的 宗 旨 为 真 诚 沟 通 协 作 发 展 第 二 条 织 本 团 体 是 由 青 岛 市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人 自 发 自 愿 组 成 的 公 益 性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第 三 条 本 团 体 的 宗 旨 是 为 青 岛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人, 或 志 愿 成 为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人 的 个 人, 以 及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提 供 一 个 沟 通 发 展 的 平 台, 协 会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的 各 项 政 策,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为 青 岛 市 的 两 个 文 明 建 设 做 出 贡 献 第 四 条 理 本 团 体 接 受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人 事 局 和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民 政 局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第 五 条 本 团 体 的 住 所 :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六 条 本 团 体 的 业 务 范 围 : ( 一 ) 通 过 因 特 网 本 团 体 住 所 及 各 种 其 他 途 径, 向 会 员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行 业 最 新 的 知 识 和 信 息 本 团 体 的 英 特 网 网 址 为 :http//club.qingdaojob.com. ( 二 ) 组 织 各 种 联 谊 活 动, 为 广 大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人 提 供 一 个 和 谐 融 洽 的 交 流 环 境 ; ( 三 ) 举 办 协 办 承 办 参 与 各 种 人 力 资 源 咨 询 和 企 业 相 关 管 理 培 训 活 动 ; ( 四 ) 进 行 对 外 交 往, 加 强 与 其 他 同 类 组 织 的 联 系 和 合 作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 团 体 的 会 员 种 类 包 括 团 体 会 员 和 个 人 会 员 两 种 第 八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团 体 的 会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拥 护 本 团 体 章 程 ;

( 二 ) 有 加 入 本 团 体 的 意 愿 ; ( 三 ) 在 本 团 体 的 业 务 领 域 内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 ( 四 ) 制 度 健 全, 依 法 登 记 依 法 活 动 的 团 体 第 九 条 会 员 入 会 / 退 会 的 程 序 是 : 入 会 退 会 按 照 入 会 自 愿, 退 会 自 由 的 原 则, ( 一 ) 可 以 通 过 网 络 报 名 和 书 面 报 名 两 种 形 式 进 行 会 员 资 格 的 申 请 ; ( 二 ) 经 常 务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授 权 的 人 员 审 查 申 请 书 材 料 真 实 性 和 申 请 人 资 格 后 通 过 ; 如 果 存 在 故 意 隐 瞒 和 资 料 不 属 实, 申 请 人 员 将 无 法 获 得 会 员 资 格, 现 有 会 员 将 被 剥 夺 会 员 资 格 ; ( 三 ) 按 年 缴 纳 会 费, 由 会 员 管 理 部 发 给 相 关 级 别 会 员 证 ; ( 四 )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团 体,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 ( 五 ) 会 员 如 果 1 年 不 交 纳 会 费 或 不 参 加 本 团 体 活 动 的,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 六 ) 凡 已 退 会 的 前 会 员, 其 任 何 行 为 与 本 会 无 关 第 十 条 会 员 分 级 ( 一 ) 根 据 会 员 资 历, 会 员 分 为 普 通 会 员 高 级 会 员 理 事 会 员 常 务 理 事 会 员 特 约 嘉 宾 特 约 顾 问 其 中, 常 务 理 事 会 员, 人 数 不 超 过 9 人 ( 二 ) 除 了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特 邀 的 特 约 会 员 特 约 嘉 宾 特 约 顾 问 外, 会 员 晋 级 需 会 员 在 网 络 平 台 或 以 书 面 提 出 晋 级 申 请 ( 三 ) 特 约 嘉 宾 特 约 顾 问 无 需 缴 纳 会 费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享 有 权 利 会 员 根 据 级 别 不 同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并 可 根 据 等 级 不 同, 在 网 络 平 台 上 相 关 区 域 内 下 载 资 料 普 通 会 员 : 可 以 在 网 络 平 台 上 交 流, 下 载 各 种 HR 文 档 资 料 高 级 会 员 : 免 费 订 阅 电 子 刊 物, 有 选 择 的 被 邀 请 参 加 俱 乐 部 的 各 种 聚 会 理 事 会 员 : 参 入 协 会 的 管 理, 被 邀 请 参 加 俱 乐 部 的 各 种 聚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员 : 会 员 资 格 的 审 核 和 管 理, 俱 乐 部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培 训 师 的 选 拔 和 管 理 及 俱 乐 部 日 常 运 做 等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履 行 义 务 ( 一 ) 执 行 本 团 体 的 决 议 ; ( 二 ) 维 护 本 团 体 合 法 权 益 ; ( 三 ) 完 成 本 团 体 交 办 的 工 作 ; ( 四 )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费 ; ( 五 ) 向 本 团 体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 六 ) 积 极 为 本 团 体 举 办 承 办 的 各 种 活 动 提 供 力 所 能 及 的 支 持 和 帮 助 ; ( 七 )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青 岛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人 协 会 的 名 称, 对 外 进 行 各 种 经 营 或 宣 传, 除 非 得 到 俱 乐 部 的 许 可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经 常 务 理 事 会 超 过 半 数 表 决 通 过, 予 以 除 名 情 节 极 其 恶 劣 者 将 在 俱 乐 部 网 络 平 台 上 予 以 通 告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罢 免 第 十 四 条 本 团 体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 ( 三 ) 审 议 常 务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四 )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 ( 五 ) 讨 论 并 决 定 其 它 重 大 事 宜 ; ( 六 ) 会 员 代 表 由 理 事 会 成 员 和 特 邀 顾 问 组 成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5 年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第 十 七 条 作,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常 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在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团 体 开 展 日 常 工 第 十 八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 ( 三 )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 四 )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 五 )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或 除 名 ; ( 六 ) 决 定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 ( 七 )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任 ; ( 八 ) 领 导 本 团 体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九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 十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二 十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每 三 个 月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情 况 特 殊 的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团 体 的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政 治 素 质 好 ; ( 二 ) 在 本 团 体 业 务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 ( 三 )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60 周 岁,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 ( 四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 五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六 ) 热 爱 本 组 织 活 动, 具 有 奉 献 精 神 ; ( 七 ) 具 有 一 定 的 领 导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团 体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团 体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任 期 五 年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任 期 的,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会 员 代 表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团 体 理 事 长 为 本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团 体 理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主 持 常 务 理 事 会 ; ( 二 ) 检 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代 表 本 团 体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 四 ) 代 表 本 团 体 出 席 外 部 活 动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团 体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召 集 常 务 理 事 会,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各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交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 ( 三 )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聘 用 ; ( 四 )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五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团 体 设 立 会 员 管 理 部 网 络 管 理 部 系 统 培 训 部 HR 咨 询 部 对 外 联 络 部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使 用 原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团 体 经 费 来 源 ( 一 ) 会 费 ; ( 二 ) 捐 赠 ;

( 三 ) 政 府 资 助 ; ( 四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 ( 五 ) 利 息 ; ( 六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团 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第 三 十 条 本 团 体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团 体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团 体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资 助 的,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团 体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的 财 务 审 计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团 体 的 资 产,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和 挪 用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团 体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团 体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补 贴 福 利 待 遇, 在 不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自 行 制 订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本 团 体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经 常 务 理 事 会 全 体 表 决 通 过 后 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团 体 修 改 的 章 程, 须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 15 日 内,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并 报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生 效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团 体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分 立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第 四 十 条 本 团 体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团 体 终 止 前, 须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及 有 关 机 关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清 算 期 间,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团 体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团 体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团 体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经 2003 年 月 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本 团 体 的 常 务 理 事 会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自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