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要 求 2.1 服 务 区 域 城 区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城 市 建 成 区, 东 至 新 老 323 线 交 汇 口, 南 至 樱 花 大 道 雄 州 公 园 西 门, 西 至 康 绿 宝 大 道 与 新 323 线 交 汇 点, 北 至 火 车 站 及 高 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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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雄 市 城 区 环 境 卫 生 清 扫 保 洁 垃 圾 清 运 及 垃 圾 填 埋 场 市 场 化 运 营 项 目 用 户 需 求 书 一 供 应 商 资 格 : 1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提 供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提 供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提 供 书 面 声 明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投 标 人 具 有 中 国 清 洁 清 洗 行 业 等 级 资 质 的 国 家 一 级 资 质 及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服 务 许 可 证 ; 3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由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和 该 项 目 授 权 代 表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告 知 函 ;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二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 ( 一 ) 采 购 项 目 需 求 一 览 表 : 序 号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采 购 单 价 预 算 服 务 年 限 1 南 雄 市 城 区 环 境 卫 生 清 扫 保 洁 垃 圾 清 运 市 场 化 运 营 139894900.00 元 17486862.50 元 / 年 8 年 2 垃 圾 填 埋 场 市 场 化 运 营 40000000.00 元 68.49 元 / 吨 8 年 备 注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 年 注 :1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本 项 目 的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如 有 缺 漏, 将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2 开 标 时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预 算 金 额 为 无 效 投 标 ( 二 ) 采 购 项 目 服 务 要 求 : 一 ) 南 雄 市 城 区 环 境 卫 生 清 扫 保 洁 垃 圾 清 运 市 场 化 运 营 要 求 1 项 目 概 况 内 容 : 城 区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垃 圾 收 集 清 运 及 中 转 站 运 营 管 理 ; 城 区 没 有 形 成 小 院 子 和 不 设 门 卫 小 区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和 清 扫 保 洁 项 目 预 算 : 总 金 额 139894900.00 元 服 务 年 限 8 年,17486862.50 元 / 年

2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要 求 2.1 服 务 区 域 城 区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城 市 建 成 区, 东 至 新 老 323 线 交 汇 口, 南 至 樱 花 大 道 雄 州 公 园 西 门, 西 至 康 绿 宝 大 道 与 新 323 线 交 汇 点, 北 至 火 车 站 及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站 口, 总 面 积 1666227.28 平 方 米 ( 详 见 表 一 表 二 表 三 ) 2.2 服 务 项 目 (1) 城 区 主 次 街 道 人 行 道 车 行 道 广 场 的 清 扫 保 洁 以 及 老 323 线 火 车 站 广 场 及 进 站 道 路 城 区 背 街 小 巷 清 扫 保 洁 ; 城 区 没 有 形 成 小 院 子 和 不 设 门 卫 的 小 区 清 扫 保 洁 (2) 城 区 主 次 道 路 ( 含 人 行 道 ) 新 323 线 ( 珠 玑 大 茶 棚 三 叉 口 至 古 市 修 仁 新 村 止 ) 老 323 线 ( 穿 城 段 ) 的 机 械 冲 洗 降 温 除 尘 机 械 清 扫 (3) 城 区 生 活 垃 圾 的 收 集 清 运 ( 包 括 城 区 范 围 内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所 有 垃 圾 桶 点 城 区 小 区 垃 圾 桶 点 工 业 园 一 二 期 所 有 企 业 桶 点 新 老 323 线 垃 圾 桶 点 火 车 站 广 场 及 进 站 道 路 桶 点 城 乡 结 合 部 桶 点 ), 以 上 垃 圾 均 运 输 至 苍 石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填 埋 场 (4) 垃 圾 中 转 站 小 区 垃 圾 桶 街 道 果 皮 箱 的 保 洁 管 理 和 日 常 维 护 维 修 (5) 垃 圾 余 土 运 输 等 应 急 保 障 服 务 表 1. 中 转 站 明 细 表 压 缩 箱 配 集 装 箱 到 填 埋 场 往 车 辆 配 置 中 转 站 位 置 倒 箱 ( 个 ) 备 ( 个 ) ( 个 ) 返 运 距 (km) ( 辆 ) 林 荫 西 路 中 转 站 2 32 1 县 城 环 城 东 路 中 转 站 2 32 1 南 雄 一 小 北 路 中 转 站 2 32 1 环 城 西 路 中 转 站 2 32 2 表 2.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等 级 明 细 序 号 道 路 等 级 面 积 (m2) 备 注 1 一 级 760019 2 二 级 376505.78 3 三 级 275137.5 4 四 级 71148 5 合 计 1482810.28

表 3.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明 细 序 号 道 路 名 称 面 积 (m2) 等 级 备 注 1 老 323 线 ( 穿 城 段 ) 295140 二 2 新 岭 南 广 场 2640 二 含 水 沟 及 两 边 人 行 道 3 站 前 广 场 1770 二 4 迎 宾 大 道 49674.5 三 5 雄 州 大 道 31674 一 6 体 育 路 4260 一 7 全 民 健 身 广 场 13300 一 8 北 门 街 6354 一 9 永 康 路 71165 一 10 朝 阳 路 ( 东 南 西 北 中 ) 28026 一 11 大 成 街 ( 含 青 云 桥 面 ) 8928 一 12 三 影 塔 广 场 61200 一 13 成 新 路 3824 一 14 三 元 里 步 行 街 2772 一 15 维 新 路 5568 一 16 金 叶 大 道 20304 一 17 青 云 东 西 路 38324 一 18 青 云 东 西 路 河 堤 21145 一 19 林 荫 东 西 路 36450 一 20 浈 江 路 16842 一 21 金 叶 大 道 中 南 路 ( 含 金 叶 大 道 大 桥 教 育 路 ) 25710 一 22 河 南 街 6690 一 23 沿 江 东 西 路 47435 一 24 沿 江 东 西 路 河 堤 31205 一 25 教 育 南 路 ( 新 增 ) 21600 二 26 水 南 桥 底 道 路 ( 新 增 ) 5376 一 27 火 车 站 广 场 ( 新 增 ) 19360 二 28 火 车 站 进 站 道 路 ( 新 增 ) 62000 三 29 水 南 桥 至 水 口 桥 道 路 ( 新 增 ) 2850 一 30 时 代 广 场 ( 新 增 ) 17295.78 二

31 雄 州 公 园 广 场 ( 新 增 ) 17200 二 32 雄 州 公 园 道 路 ( 新 增 ) 12900 一 33 河 南 广 场 8000 三 34 公 路 局 宿 舍 广 场 1500 二 35 环 城 东 西 路 117360 一 36 黎 口 医 院 至 黎 口 桥 ( 含 桥 面 ) 4095 一 37 陵 园 路 2480 四 38 老 八 一 街 9900 一 39 宾 阳 南 北 路 7300 一 40 老 虎 塘 路 4320 一 41 商 业 路 2430 一 42 锦 绣 路 3645 一 43 光 明 街 1490 一 44 新 马 路 口 罗 汉 井 7760 一 45 龙 沟 巷 6608 一 46 城 市 花 园 道 路 1824 一 47 三 秀 新 街 2550 一 48 新 风 路 3200 一 49 居 仁 街 5292 一 50 利 民 路 4260 一 51 银 兴 路 2280 一 52 浈 南 路 2900 一 53 新 城 中 街 7905 一 54 水 南 路 4788 一 55 市 场 路 2712 一 56 新 城 市 场 周 边 道 路 1392 一 57 林 荫 东 路 横 街 1392 四 58 乐 园 一 路 二 路 1890 四 59 仙 人 巷 码 头 段 路 660 三 60 金 穗 街 1386 一 61 竹 园 路 6920 一 62 竹 园 西 路 2250 一 63 建 设 二 村 道 路 2125 四 64 龙 舟 路 1044 三

65 新 运 大 道 3756 一 66 新 运 大 道 横 巷 (4 条 ) 3680 四 67 新 运 东 路 横 巷 (4 条 ) 2304 四 68 新 运 西 路 横 巷 (4 条 ) 4032 四 69 门 前 街 1152 一 70 新 塘 路 2975 三 71 园 峰 路 2680 三 72 新 湖 路 1856 三 73 新 湖 路 横 街 (12 条 ) 2040 四 74 永 安 路 3756 三 75 新 村 大 道 13600 三 76 水 南 大 道 6137 一 77 枣 园 北 路 704 三 78 枣 园 北 路 横 巷 (10 条 ) 3440 四 79 枣 园 南 路 1280 三 80 枣 园 南 路 横 巷 2720 四 81 麦 岭 南 北 路 3941 三 82 麦 岭 北 路 横 巷 (6 条 ) 1080 四 83 麦 岭 南 路 横 巷 (7 条 ) 1148 四 84 环 村 东 西 路 10360 三 85 红 岭 路 1825 三 86 沿 湖 东 路 2500 三 87 沿 湖 东 路 横 街 (2 条 ) 1600 四 88 沿 湖 西 路 3000 三 89 园 西 路 1200 三 90 南 雄 一 小 南 北 道 ( 新 增 ) 12900 一 91 大 润 发 后 面 D 型 道 路 ( 新 增 ) 10000 一 92 市 一 中 后 门 道 路 1120 四 93 市 殡 仪 馆 道 路 1000 一 94 长 乐 街 1570 一 95 迳 口 路 段 910 三 96 莲 塘 村 路 2655 三 97 洋 汾 水 路 4165 一 98 水 西 桥 路 ( 含 桥 面 ) 790 三

99 鸿 基 村 路 1600 四 100 金 鹏 花 园 道 路 6240 三 101 文 安 路 810 四 102 文 德 街 768 四 103 文 华 街 768 四 104 和 平 路 904 四 105 供 电 村 道 路 672 四 106 仙 人 巷 ( 东 南 西 北 ) 3725 四 107 竹 园 巷 (4 条 ) 6300 四 108 华 都 街 3000 四 109 竹 园 路 横 巷 2106 四 110 倚 山 街 1290 四 111 市 沼 气 办 宿 舍 道 路 200 四 112 园 丁 阁 旁 边 道 路 522 四 113 进 主 田 路 至 液 化 气 站 路 口 2470 一 114 彭 塘 水 路 636 三 115 河 南 街 路 口 至 肉 联 厂 1975 三 116 老 彩 釉 砖 厂 旁 边 道 路 1360 四 117 千 年 树 食 品 厂 道 路 1800 四 118 石 马 塘 195 四 119 老 八 一 路 3 条 横 巷 1029 四 120 进 老 水 利 局 宿 舍 道 路 720 四 121 大 会 堂 旁 边 道 路 及 老 三 里 道 路 360 四 122 老 仓 前 街 416 四 123 上 黄 田 井 783 四 124 高 磊 俚 920 四 125 秋 千 街 4050 四 126 钟 楼 巷 1215 四 127 竹 树 下 248 四 128 塔 俚 街 258 四 129 洪 山 寺 1115 四 130 黄 木 巷 747 四 131 西 门 街 2016 四 132 上 县 背 街 200 四

133 陵 园 路 至 市 一 中 门 口 8676 三 134 浈 江 河 提 道 路 ( 河 南 桥 至 修 仁 大 桥 ) 30600 三 135 新 教 场 桥 至 羊 角 大 桥 ( 含 桥 面 ) 23400 三 136 借 村 河 提 道 路 ( 老 教 场 桥 至 凌 江 大 桥 ) 17400 三 137 廉 政 大 道 ( 河 两 面 ) 10800 三 合 计 1482810.28 表 4. 城 区 没 有 形 成 小 院 子 和 不 设 门 卫 小 区 明 细 序 号 小 区 名 称 地 段 名 称 备 注 1 雄 南 小 区 雄 南 路 小 区 临 时 市 场 2 教 育 南 路 国 土 局 旁 边, 廉 租 房 小 区 3 教 育 南 路 住 宅 小 区 金 叶 大 道 南 路 4 雄 中 路 嘉 裕 华 庭 小 区 雄 中 路 421 号 5 邮 政 宿 舍 小 区 雄 中 路 499 号 6 棉 矿 宿 舍 小 区 主 田 路 口 7 商 品 房 小 区 雄 中 路 174 号 8 南 雄 市 物 资 总 公 司 雄 东 路 347 号 9 车 站 宿 舍 小 区 雄 东 路 359 号 10 黎 口 教 办 宿 舍 小 区 雄 中 路 11 供 电 宿 舍 小 区 雄 中 路 343 号 12 廉 租 房 小 区 金 叶 大 道 南 路 197 号 13 雄 南 小 区 雄 南 路 小 区 临 时 市 场 14 风 水 宝 地 雄 南 路 15 龙 祥 园 小 区 龙 沟 巷 31 号 16 龙 吉 园 小 区 龙 沟 巷 30 号 17 新 马 路 口 C 区 朝 阳 南 路 141 号 18 宾 阳 路 小 区 宾 阳 路 71 号 19 宾 阳 路 小 区 宾 阳 路 51 号 20 新 马 路 口 A 区 马 路 口 11 号 21 新 马 路 口 B 区 马 路 口 14 号 22 朝 阳 路 小 区 ( 雄 中 幼 儿 园 旁 边 ) 朝 阳 南 路 49-1 号 23 朝 阳 北 路 小 区 朝 阳 北 路 141 号 24 朝 阳 路 北 路 小 区 朝 阳 路 北 路 68 号 25 华 瑞 百 合 园 体 育 路 62 号

26 总 工 会 宿 舍 小 区 体 育 路 84 号 27 体 育 路 小 区 体 育 路 77 号 28 体 育 路 小 区 体 育 路 67 号 29 体 育 路 小 区 体 育 路 50 号 30 锦 绣 花 园 小 区 C 栋 锦 绣 路 6 号 31 锦 绣 花 园 小 区 A 栋 锦 绣 路 11 号 32 新 岭 南 花 苑 小 区 环 城 东 路 29 号 33 商 业 局 小 区 商 业 路 34 老 虎 塘 小 区 35 光 明 新 村 光 明 路 35 号 36 腾 荣 宾 馆 万 未 花 园 环 城 中 路 37 宏 基 村 环 城 东 路 38 宾 阳 路 水 产 宿 舍 宾 阳 路 39 莲 花 新 村 环 城 中 路 40 五 洲 宾 馆 门 口 雄 州 大 道 东 41 宾 阳 小 区 雄 州 大 道 103 号 42 玫 瑰 苑 永 康 路 43 爱 民 花 园 永 康 路 44 城 市 花 园 永 康 路 45 法 院 宿 舍 朝 阳 南 路 282 号 46 南 雄 市 满 堂 宏 旁 朝 阳 南 路 313 号 47 商 品 房 大 成 街 76 号 48 建 行 房 大 成 街 38 号 49 五 金 大 厦 旁 大 成 街 7 号 50 三 秀 花 园 瑞 和 苑 金 叶 大 道 186 号 51 三 秀 花 园 三 区 金 叶 大 道 146 号 52 商 品 房 金 叶 大 道 157 号 53 商 品 房 金 叶 大 道 177 号 54 银 兴 花 园 青 云 西 路 271 号 55 粮 食 局 宿 舍 青 云 东 路 127 号 56 仁 寿 巷 步 行 街 C 区 青 云 西 路 91 号 57 秋 千 街 小 区 金 叶 大 道 54 号 58 雄 中 园 1 2 3 区 雄 州 大 道 西 59 大 会 堂 旁 雄 州 大 道 383 号

60 仁 寿 巷 步 行 街 C 区 青 云 西 路 47 号 61 门 诊 部 宿 舍 雄 州 大 道 西 62 粮 食 局 宿 舍 青 云 西 路 63 大 成 街 居 民 区 大 成 街 7 号 64 青 云 西 路 15 号 宿 舍 楼 青 云 西 路 15 号 65 青 云 西 路 居 民 区 青 云 西 路 93 号 66 金 叶 大 道 中 居 民 区 金 叶 大 道 116 号 67 雄 州 大 道 中 337 号 居 民 小 区 雄 州 大 道 中 337 号 68 松 香 厂 宿 舍 青 云 东 路 69 雄 州 大 道 宾 阳 小 区 雄 州 大 道 47 号 70 雄 州 大 道 宾 阳 小 区 雄 州 大 道 37 号 71 五 金 大 厦 大 成 街 72 杜 鹃 阁 永 康 路 73 宾 阳 小 区 雄 州 大 道 中 103 号 74 雄 州 大 道 中 180 号 居 民 小 区 雄 州 大 道 中 180 号 75 交 运 街 居 民 小 区 雄 州 大 道 中 211 号 76 糖 砖 公 司 小 区 雄 州 大 道 中 213 号 77 雄 州 大 道 中 250 号 小 区 雄 州 大 道 中 250 号 78 倚 山 花 园 林 荫 西 路 79 林 荫 西 路 林 荫 西 路 125 号 80 林 荫 西 路 140 号 林 荫 西 路 140 号 81 林 荫 西 路 136 号 林 荫 西 路 136 号 82 林 荫 西 路 130 号 林 荫 西 路 130 号 83 林 荫 西 路 128 号 林 荫 西 路 128 号 84 林 荫 西 路 66 号 林 荫 西 路 66 号 85 富 锦 花 园 林 荫 西 路 富 锦 花 园 86 金 叶 大 道 109 号 金 叶 大 道 110 号 87 金 叶 大 道 和 顺 家 园 金 叶 大 道 和 顺 家 园 88 金 叶 大 道 135 号 金 叶 大 道 135 号 1 栋 89 金 叶 大 道 137 号 金 叶 大 道 137 号 90 金 叶 大 道 149 号 金 叶 大 道 149 号 91 新 城 中 学 新 城 中 学 宿 舍 92 教 工 之 家 金 叶 大 道 南 68 号 教 工 之 家 93 竹 园 路 竹 园 路 43 号

94 竹 园 路 竹 园 路 28 号 95 竹 园 路 竹 园 路 57 号 96 中 街 中 街 57 号 97 中 街 中 街 164 号 98 水 南 路 水 南 路 国 税 宿 舍 14 号 99 水 南 路 水 南 路 13 号 100 中 街 83 号 中 街 83 号 101 文 华 街 文 华 街 地 税 宿 舍 16 18 号 1 号 102 文 德 街 文 德 街 103 和 平 街 和 平 街 16 号 104 浈 南 路 浈 南 路 34 号 105 中 街 中 街 35 23 7 9 号 106 浈 江 路 浈 江 路 18 号 107 浈 南 路 浈 南 路 13 15 号 6 号 108 文 安 街 文 安 街 市 一 中 宿 舍 109 文 安 街 文 安 街 水 利 局 宿 舍 7 号 110 沿 江 西 路 沿 江 西 路 54 28 14 8 号 111 沿 江 西 路 沿 江 西 路 国 税 宿 舍 4 号 112 浈 江 路 浈 江 路 25 号 1 栋 113 水 保 委 员 会 水 保 委 员 会 宿 舍 114 浈 江 路 浈 江 路 113 号 125 号 139 号 115 浈 江 路 浈 江 路 30 号 41 号 116 林 荫 东 路 林 荫 东 路 中 行 宿 舍 62-64 号 117 林 荫 东 路 林 荫 东 路 40 号 118 林 荫 东 路 林 荫 东 路 教 育 局 全 安 镇 宿 舍 75 号 119 市 场 路 市 场 路 64 号 120 水 南 路 水 南 路 49 号 设 计 室 宿 舍 121 水 南 路 水 南 路 68 号 47 号 122 水 南 路 水 南 路 39 号 123 鸿 远 大 厦 鸿 远 大 厦 124 竹 园 村 竹 园 村 1-35 号 125 竹 园 宾 馆 竹 园 宾 馆 35 号 126 竹 园 路 竹 园 路 6 8 27 31 号 127 水 上 竹 园 路 水 上

128 竹 园 横 巷 金 穗 街 2 号 竹 园 横 巷 金 穗 街 林 业 局 宿 舍 2 号 129 市 场 路 市 场 路 14 15 192 号 130 市 场 路 市 场 路 农 行 宿 舍 131 交 通 局 交 通 局 宿 舍 132 沿 江 东 路 工 商 局 宿 舍 工 商 局 宿 舍 133 沿 江 东 路 公 安 局 宿 舍 沿 江 东 路 公 安 局 宿 舍 134 竹 园 路 竹 园 路 15 21 号 国 税 宿 舍 135 竹 园 路 竹 园 路 3 4 6 号 136 河 南 村 委 会 河 南 村 委 会 137 竹 园 路 西 2 号 竹 园 路 西 2 号 信 用 宿 舍 人 民 医 院 宿 舍 138 沿 江 西 路 沿 江 西 路 236 号 139 竹 园 横 巷 竹 园 横 巷 140 林 荫 西 路 林 荫 西 路 50 号 湖 口 乡 镇 宿 舍 141 林 荫 西 路 林 荫 西 路 101 号 142 林 荫 西 路 林 荫 西 路 25 号 古 市 镇 宿 舍 143 林 荫 西 路 林 荫 西 路 21 号 新 尤 镇 乡 宿 舍 144 林 荫 西 路 林 荫 西 路 15 号 检 察 院 宿 舍 145 林 荫 西 路 46 号 帽 子 峰 乡 镇 宿 舍 146 林 荫 西 路 林 荫 西 路 17 19 号 司 法 局 宿 舍 147 林 荫 西 路 乐 园 二 路 111 号 林 荫 西 路 乐 园 二 路 111 号 法 院 全 安 镇 文 化 局 宿 舍 148 乐 园 一 路 2 号 乐 园 一 路 2 号 民 政 局 司 法 局 宿 舍 邮 电 局 澜 河 镇 宿 舍 149 乐 园 一 路 8 号 乐 园 一 路 8 号 教 师 进 修 学 校 宿 舍 仓 石 镇 宿 舍 150 河 南 街 河 南 街 1-106 号 151 仙 人 巷 仙 人 巷 东 南 西 北 152 水 南 路 37 号 水 南 路 37 号 南 亩 宿 舍 153 水 南 路 水 南 路 乌 迳 乡 镇 宿 舍 154 文 德 街 4 号 建 行 宿 舍 文 德 街 4 号 建 行 宿 舍 155 林 荫 横 街 林 荫 横 街 2 号 供 电 宿 舍 156 林 荫 东 路 26 号 林 荫 东 路 26 号 水 利 局 宿 舍 157 林 荫 东 路 46 号 林 荫 东 路 46 号 主 田 镇 宿 舍 158 林 荫 东 路 37 号 林 荫 东 路 237 号 兽 牧 局 宿 舍

159 竹 园 西 路 4 号 竹 园 西 路 4 号 160 竹 园 西 路 河 南 村 委 员 对 面 竹 园 西 路 河 南 村 委 员 对 面 161 竹 园 路 46 号 竹 园 路 46 号 162 旺 盛 阁 小 区 维 新 路 35 号 163 三 秀 花 园 一 区 维 新 路 65 号 164 仁 寿 巷 步 行 街 A B 区 165 黄 坑 楼 环 城 西 路 166 元 宝 塘 北 门 街 2 号 167 聚 福 苑 168 雄 中 园 环 城 西 路 122 号 169 仲 华 园 环 城 西 路 170 人 民 大 会 堂 旁 边 雄 州 大 道 中 383 号 171 大 成 街 24 号 172 三 秀 花 园 二 区 新 风 路 59 号 173 三 秀 花 园 三 区 新 风 路 25 号 174 银 兴 花 园 三 区 利 民 路 26 号 175 老 防 疫 站 宿 舍 北 门 街 176 四 条 门 北 门 街 177 繁 荣 锦 苑 北 门 街 7 号 178 环 城 西 路 84 号 小 区 179 环 城 西 路 100 号 小 区 180 洋 汾 水 移 民 村 洋 汾 水 181 三 影 塔 广 场 楼 三 影 塔 广 场 182 三 秀 街 市 场 改 造 楼 新 丰 路 183 中 山 锦 苑 一 区 居 仁 街 184 中 山 锦 苑 二 区 居 仁 街 185 中 山 锦 苑 三 区 居 仁 街 186 银 杏 花 园 二 区 利 民 路 187 银 杏 花 园 三 区 利 民 路 188 银 杏 花 园 四 区 利 民 路 189 职 中 宿 舍 黄 木 巷 190 三 元 里 雄 中 楼 三 元 里 191 印 刷 厂 宿 舍 北 门 街 192 水 利 局 宿 舍 雄 州 大 道 中

193 永 康 路 小 学 宿 舍 永 康 路 194 三 元 里 步 行 街 楼 上 195 门 前 花 苑 小 区 雄 中 路 196 翠 屏 宿 舍 小 区 园 峰 路 2 号 197 桃 李 园 教 师 楼 宿 舍 麦 岭 路 1 号 198 建 设 二 村 小 区 雄 中 路 199 园 峰 路 廉 租 房 小 区 园 峰 路 12 号 200 大 桥 新 苑 水 南 新 村 201 地 税 局 宿 舍 水 南 新 村 202 邓 公 园 经 济 适 用 房 水 南 新 村 203 帽 子 峰 宿 舍 小 区 园 峰 路 102 号 以 上 小 区 清 扫 保 洁 面 积 约 为 :183,417 m2 2.3 一 线 作 业 人 员 配 置 及 工 具 安 排 一 览 表 (1) 人 员 配 置 根 据 城 区 人 工 机 械 相 结 合 作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配 置 作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349 人 ( 需 按 照 劳 动 法 合 理 安 排 作 业 人 员 休 息 ), 具 体 为 : 管 理 人 员 ( 不 含 项 目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 不 少 于 11 人, 垃 圾 清 运 及 中 转 站 管 理 总 人 员 不 少 于 36 人 ; 城 区 卫 生 清 扫 保 洁 人 行 道 清 扫 配 置 总 人 员 不 少 于 279 人 ; 垃 圾 填 埋 场 配 置 总 人 员 不 少 于 23 人 (2) 现 有 车 辆 及 设 备 情 况 一 览 表 鉴 于 环 卫 车 辆 和 环 卫 设 施 设 备 具 有 适 用 性, 经 评 估 公 司 评 估 后, 固 定 资 产 所 有 权 不 变, 环 卫 车 辆 使 用 权 租 赁 给 市 场 化 企 业, 环 卫 所 车 辆 经 第 三 方 具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评 估 资 产 价 值 为 327.5 万 元, 由 中 标 企 业 租 赁, 年 租 赁 费 用 = 资 产 价 值 / 剩 余 使 用 年 限 设 施 设 备 一 并 交 付 中 标 方 使 用 不 足 的 环 卫 车 辆 和 设 备, 由 中 标 企 业 自 行 购 置 中 标 企 业 必 须 承 诺 新 购 置 铲 车 2 辆, 推 土 机 2 辆, 洒 水 车 1 辆, 洗 扫 车 1 辆, 环 卫 巡 查 车 2 辆, 电 动 保 洁 车 40 辆, 专 用 于 本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后, 中 标 方 应 将 同 等 状 况 车 辆 或 设 施 设 备 应 保 证 交 还 时 环 卫 车 辆 及 设 施 设 备 的 适 用 性 和 正 常 运 转 表 4. 环 卫 所 现 有 车 辆 及 设 备 情 况 一 览 表 序 号 项 目 配 置 数 量 标 准 一 环 卫 所 现 有 设 施 配 置 1 后 装 式 垃 圾 压 缩 车 5 辆

序 号 项 目 配 置 数 量 标 准 2 一 小 垃 圾 压 缩 站 专 用 车 1 辆 3 环 城 东 路 压 缩 站 专 用 车 1 辆 4 新 城 林 荫 西 路 压 缩 站 专 用 车 1 辆 5 环 城 西 路 压 缩 站 专 用 车 2 辆 6 扫 地 车 1 辆 7 洒 水 车 1 辆 8 侧 装 吊 桶 车 1 辆 9 高 压 冲 洗 车 1 辆 10 手 推 车 ( 含 铁 皮 保 洁 车 97 辆 ) 217 辆 (20 辆 铁 皮 手 推 车 未 用 ) 11 塑 料 有 盖 240 升 垃 圾 桶 704 只 ( 其 中 有 191 只 未 用 ) 12 城 区 四 个 中 转 站 机 械 设 备 1 批 13 工 具 及 劳 保 配 置 14 清 扫 保 洁 工 人 劳 保 工 具 二 口 罩 每 人 每 年 12 个 1 手 套 每 人 每 月 1 双 (1) 铁 铲 每 人 每 年 1 把 (2) 大 扫 把 每 人 每 月 2 把 (3) 小 扫 把 每 人 每 月 2 把 (4) 簸 箕 每 人 每 年 4 把 (5) 人 员 工 服 (6) 遮 阳 帽 每 人 每 年 2 个 2 雨 衣 雨 鞋 每 人 每 年 1 套 (1) 环 卫 工 作 服 每 人 每 年 4 套 (2) 反 光 衣 每 人 每 年 1 件 2.4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一 览 表 序 号 工 种 税 前 收 入 ( 含 社 保 加 班 费 等 ) 社 保 备 注 1 保 洁 员 ( 含 中 转 站 管 理 员 收 费 员 跟 车 员 垃 圾 场 管 理 员 ) 不 低 于 3.023 万 元 / 人 缴 纳 五 险 适 龄 缴 纳 2 驾 驶 员 不 低 于 3.383 万 元 / 人 缴 纳 五 险 适 龄 缴 纳 2.5 注 意 事 项 2.5.1 扫 帚 铁 锹 簸 箕 服 装 雨 鞋 雨 衣 等 费 用 按 核 定 的 实 际 数 量 按 时 发 放

2.5.2 中 标 公 司 必 须 承 诺 接 收 现 有 环 卫 临 时 工 人 223 人 2.5.3 中 标 公 司 招 一 线 工 作 人 员, 年 龄 必 须 是 18 周 岁 以 上,60 周 岁 以 下 能 正 常 作 业 人 员 2.5.4 合 同 到 期 后, 如 中 标 方 不 再 继 续 签 约 承 包, 保 洁 人 员 去 留 安 排 由 双 方 协 商, 以 环 卫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为 准, 不 得 随 意 撤 调 保 洁 人 员 2.5.5 人 员 工 资 ( 不 得 低 于 当 年 度 韶 关 市 企 业 职 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如 省 市 有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应 按 最 新 标 准 执 行 ) 及 福 利 按 核 定 数 量 金 额 计 入 报 价, 中 标 后 不 得 下 调 二 ) 垃 圾 填 埋 场 市 场 化 运 营 需 求 1 项 目 概 况 南 雄 市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的 市 场 化 运 营 2 项 目 内 容 垃 圾 填 埋 作 业 垃 圾 渗 滤 液 处 理 门 卫 场 区 虫 害 治 理 及 除 臭 3 项 目 地 点 南 雄 市 全 安 镇 苍 石 村 4 项 目 规 模 每 年 限 价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实 际 结 算 以 电 子 地 磅 称 量 为 准, 并 提 供 电 子 票 据, 按 中 标 价 计 费 5 项 目 预 算 总 金 额 4000 万 元 服 务 年 限 8 年,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 年 (68.49 元 / 吨 )

附 件 1. 南 雄 市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服 务 标 准 南 雄 市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服 务 标 准 1. 总 则 为 加 强 我 市 环 境 卫 生 标 准 化 精 细 化 管 理, 创 造 整 洁 优 美 文 明 的 城 市 环 境, 推 进 城 市 环 境 建 设, 特 制 定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工 作 ; 城 镇 创 建 监 督 部 门 和 建 设 ( 环 卫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本 标 准 的 实 施, 并 对 辖 区 内 从 事 环 境 卫 生 工 作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本 标 准 为 市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的 基 本 要 求, 特 定 地 段 ( 区 域 ) 需 高 于 本 标 准 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质 量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外, 亦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2. 术 语 与 定 义 2.1 普 扫 : 指 对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共 场 所 进 行 的 全 面 清 扫 2.2 保 洁 : 指 为 了 保 持 环 境 整 洁 而 进 行 的 清 洁 作 业 2.3 道 路 人 流 量 : 指 单 位 时 间 内 通 过 道 路 某 一 断 面 的 行 人 数 量 2.4 机 动 车 流 量 : 指 单 位 时 间 内 通 过 道 路 某 一 断 面 的 机 动 车 辆 数 量 2.5 废 弃 物 控 制 指 标 : 指 为 了 维 护 环 境 整 洁, 单 位 面 积 内 允 许 存 在 的 废 弃 物 最 大 数 量, 包 括 果 皮, 纸 屑 塑 料 膜 烟 蒂 痰 迹 污 水 及 其 它 杂 物 等 2.6 垃 圾 收 集 车 : 将 分 散 垃 圾 装 载 运 输 至 垃 圾 转 运 站 的 人 力 车 和 小 型 车 辆 2.7 垃 圾 转 运 站 : 指 由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机 械 设 备 等 组 成 的, 用 于 将 中 小 型 垃 圾 收 集 车 分 散 收 集 来 的 垃 圾 集 中 起 来 并 转 装 到 大 型 垃 圾 运 输 车 的 环 境 卫 生 工 作 场 所 2.8 垃 圾 收 集 点 : 指 供 市 民 游 客 投 放 垃 圾, 作 为 临 时 垃 圾 存 放 点 的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和 设 施 设 备, 包 括 果 皮 箱 垃 圾 桶 等 2.9 果 皮 箱 : 指 设 置 在 道 路 边 和 公 共 场 所 内, 供 市 民 和 游 客 投 放 小 件 垃 圾 和 废 弃 物 的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3. 基 本 要 求 3.1 环 卫 管 理 和 作 业 做 到 文 明 安 全 清 洁 和 有 序,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和 对 公 众 生 活 的 影 响 3.2 环 卫 作 业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人, 并 有 完 整 的 作 业 和 安 全 检 查 记 录 3.3 负 责 道 路 清 扫 作 业 和 垃 圾 清 运 的 环 卫 工 人 必 须 穿 反 光 工 作 服 或 反 光 背 心

3.4 环 卫 工 人 根 据 本 路 段 的 人 车 流 情 况, 合 理 安 排 作 业 时 间 和 方 式, 主 动 避 开 行 人 和 车 流 高 峰 3.5 环 卫 工 人 在 清 扫 和 保 洁 作 业 时, 应 对 垃 圾 规 范 收 集 和 清 理, 不 得 将 垃 圾 扫 入 沙 井 绿 化 带 等 位 置 在 车 行 道 作 业 时, 应 按 车 行 线 方 向 清 扫, 特 别 在 清 扫 中 间 护 栏 时 须 提 高 警 觉, 注 意 来 车 3.6 道 路 大 面 积 污 染 需 要 集 中 清 理 时, 应 在 清 理 点 来 车 方 向 100 米 处 设 置 醒 目 的 路 障 和 警 示 牌, 并 做 好 防 护 措 施 3.7 各 类 环 卫 作 业 车 辆 出 车 前 必 须 进 行 车 辆 检 查, 发 现 故 障 及 时 排 除, 确 保 车 况 良 好 方 可 进 行 环 卫 作 业 ; 作 业 完 毕 后,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车 辆 进 行 清 洗 和 维 护 3.8 环 卫 作 业 车 辆 作 业 时 须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尽 量 避 开 交 通 高 峰 时 段 作 业 (7:30 9:00 和 17:00-19:00), 礼 让 行 车, 注 意 行 人 的 安 全, 不 得 违 章 停 放 3.9 机 扫 车 及 洒 水 车 作 业 时 必 须 亮 警 示 灯, 夜 间 作 业 时 须 开 启 示 宽 灯, 降 低 或 关 闭 提 示 音 乐 洒 水 车 必 须 在 规 定 取 水 栓 取 水 司 机 和 随 车 工 人 要 按 规 定 着 装,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和 环 卫 作 业 规 范, 做 好 优 质 服 务, 做 到 文 明 驾 驶 和 文 明 作 业 4.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4.1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范 围 和 等 级 4.1.1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范 围 为 车 行 道 人 行 道 高 架 桥 立 交 桥 步 行 商 业 街 交 通 岛 道 路 绿 地 靠 近 人 行 道 的 敞 开 场 地 等 公 共 场 所 的 地 面 栏 杆 及 隔 音 墙 等 设 施 4.1.2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等 级 划 分 应 依 据 表 1 的 规 定 表 1 道 路 保 洁 等 级 划 分 规 定 保 洁 等 级 保 洁 等 级 划 分 依 据 1. 商 业 网 点 集 中, 道 路 旁 商 业 店 铺 占 道 路 长 度 不 小 于 70% 的 繁 华 闹 市 地 段 ; 2. 主 要 旅 游 点 和 进 出 机 场 车 站 港 口 的 主 干 路 及 其 所 在 地 路 段 ; 一 级 3. 大 型 文 化 娱 乐 展 览 等 主 要 公 共 场 所 所 在 路 段 ; 4. 平 均 人 流 量 为 100 人 次 / 分 钟 以 上 和 公 共 交 通 线 路 较 多 的 路 段 ; 5. 市 区 主 要 领 导 机 关 外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 6. 对 城 市 形 象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道 路

1. 城 市 主 次 干 道 及 其 附 近 路 段 ; 二 级 2. 商 业 网 点 较 集 中 道 路 旁 商 业 店 铺 占 道 路 长 度 60~70% 的 路 段 ; 3. 平 均 人 流 量 为 50~100 人 次 / 分 钟 的 路 段 ; 4. 有 固 定 公 共 交 通 线 路 的 路 段 ; 1. 商 业 网 点 较 少 的 路 段 ; 三 级 2. 居 民 区 和 单 位 相 间 的 路 段 ; 3. 城 郊 结 合 部 的 主 要 交 通 路 段 ; 4. 人 流 量 车 流 量 一 般 的 路 段 1. 城 郊 结 合 部 的 支 路 ; 四 级 2. 居 住 区 街 巷 道 路 ; 3. 背 街 小 巷 注 : 具 体 道 路 等 级 的 确 定 由 城 管 局 或 其 指 定 部 门 划 定 4.2 道 路 保 洁 质 量 要 求 4.2.1 一 二 级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质 量 达 到 七 无 ( 即 : 无 堆 积 物 无 灰 尘 无 污 染 积 水 无 果 皮 纸 屑 塑 膜 无 烟 头 无 碎 砖 瓦 砾 无 痰 迹 ); 七 净 (6 即 下 水 口 净 树 池 净 绿 化 带 内 及 周 边 净 路 沿 石 净 人 行 道 净 车 行 道 净 边 沟 净 ); 三 级 四 级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质 量 达 到 五 无 ( 即 无 堆 积 物 无 污 泥 积 水 积 尘 无 果 皮 纸 屑 塑 模 无 砖 头 瓦 块 无 积 存 垃 圾 ); 五 净 ( 即 下 水 口 净 树 池 净 绿 化 带 内 及 周 边 净 人 行 道 净 车 行 道 净 ) 4.2.2 路 面 废 弃 物 分 布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2 规 定, 保 洁 时 间 内 一 二 级 保 洁 道 路 废 弃 物 停 留 时 间 不 超 过 15 分 钟, 三 四 级 保 洁 道 路 废 弃 物 停 留 时 间 不 超 过 30 分 钟 表 2 路 面 废 弃 物 控 制 指 标 保 洁 果 皮 纸 屑 塑 膜 及 其 烟 蒂 污 水 尘 土 量 路 面 本 色 等 级 他 杂 物 ( 件 /500m2) ( 个 /500m2) (m2/500m2) (g/m2) 呈 现 率 (%) 一 级 4 2 无 20 85 二 级 6 4 无 35 80 三 级 8 5 1 55 75 四 级 12 8 1 75 70 注 : 路 面 本 色 呈 现 率 表 示 路 面 见 本 色 的 程 度, 以 百 分 比 表 示 4.2.3 立 交 桥 人 行 天 桥 及 交 通 岛 的 保 洁 质 量 标 准 与 相 连 接 的 道 路 相 同

4.2.4 洒 水 车 冲 洗 道 路 应 达 到 路 见 本 色, 无 积 沙 淤 泥, 无 污 迹 的 要 求 4.3 清 扫 保 洁 洒 水 冲 洗 时 间 及 频 次 4.3.1 道 路 普 扫 作 业 时 间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城 市 道 路 和 主 要 公 共 场 所 普 扫 作 业 每 日 不 少 于 2 次 (b) 普 扫 完 成 时 间 : 夏 秋 季 (4 月 1 日 -11 月 15 日 ) 在 上 午 7:00 之 前 完 成, 下 午 5: 00--7:00 完 成 ; 春 冬 季 (11 月 16 日 - 次 年 3 月 31 日 ) 在 上 午 7:30 之 前 完 成, 下 午 5:00--7: 00 完 成 4.3.2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时 间 每 日 不 少 于 16 小 时, 繁 华 地 段 商 业 区 适 当 增 加 保 洁 时 间 ; 4.3.3 洒 水 ( 冲 刷 ) 和 机 械 作 业 频 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主 次 道 路 每 日 冲 刷 次 数 不 少 于 2 次 (b) 主 次 道 路 每 日 清 扫 次 数 不 少 于 1 次, 人 行 道 每 周 清 扫 次 数 不 少 于 1 次 (c) 重 大 节 日 及 检 查 时, 清 洗 街 道 人 行 道 4.4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作 业 规 范 4.4.1 机 械 清 扫 作 业 规 范 (a) 清 扫 作 业 前 应 检 查 车 辆 性 能, 加 足 水, 并 根 据 路 面 状 况 调 整 好 机 扫 车 侧 刷 和 吸 口 (b) 机 械 清 扫 车 速 为 5km/h-8km/h, 机 械 保 洁 车 速 8km/h-15km/h (c) 清 扫 作 业 时 应 避 免 干 扫, 做 到 清 扫 不 扬 尘, 不 漏 土 禁 止 侧 刷 吸 口 不 落 地 空 跑 (d) 清 扫 时 注 意 观 察 路 面 清 扫 质 量 和 路 面 障 碍 情 况, 对 机 扫 车 不 能 清 除 的 大 件 垃 圾 或 硬 物, 应 及 时 下 车 清 除, 确 保 清 扫 质 量 和 设 备 不 受 损 坏 4.4.2 人 工 清 扫 作 业 规 范 (a) 普 扫 时, 应 按 人 行 道 路 面 树 圈 及 周 边 车 行 道 路 面 窨 井 口 的 顺 序 进 行 全 面 清 扫 (b) 归 拢 的 垃 圾 靠 边 打 堆, 及 时 清 运, 不 漏 收 清 扫 道 路 时 不 得 将 垃 圾 扫 入 窨 井 喇 叭 口 绿 地, 并 疏 通 窨 井 口 (c) 清 扫 道 路 时 须 小 心 执 扫, 不 得 漏 扫 甩 扫, 控 制 扬 尘, 避 免 妨 碍 行 人 (d) 保 洁 时, 巡 回 走 动, 用 小 扫 把 钳 子 等 工 具 及 时 清 除 路 面 的 垃 圾 (e) 发 现 路 面 被 严 重 污 染 时, 应 马 上 向 管 理 部 门 汇 报, 并 立 即 组 织 清 理 4.4.3 机 械 和 人 工 配 合 清 扫 作 业 规 范 应 符 合 4.4.1 和 4.4.2 的 要 求 4.4.4 洒 水 ( 冲 刷 ) 作 业 规 范

(a) 路 面 作 业 时, 水 车 车 速 :25km/h~30km/h; 高 压 冲 洗 车 车 速 :5km/h~10km/h (b) 冲 洒 水 时 不 得 漏 洒 ( 漏 冲 ), 注 意 调 整 高 度 和 水 压, 作 业 结 束 后, 应 做 到 路 面 侧 石 交 通 隔 离 带 以 及 道 路 相 关 公 共 设 施 周 围 无 泥 沙 和 积 水 (c) 清 洗 作 业 时 水 压 调 整 适 当, 洒 水 车 机 扫 车 人 工 洗 刷 相 互 配 合, 以 消 除 路 面 的 积 泥 沙 石 污 迹 清 洗 污 染 严 重 的 路 面 时, 须 反 复 冲 洗, 直 至 路 面 见 本 色 (d) 清 洗 人 行 道 时, 洒 水 车 须 调 整 好 水 流 幅 宽, 并 配 以 人 工 洗 刷 路 面, 清 洗 被 油 污 污 染 的 路 面 时, 可 适 当 添 加 洗 洁 精 等 清 洁 液, 反 复 冲 洗, 直 至 路 面 见 本 色 (e) 洒 水 车 不 得 倒 车 洒 水 (f) 城 区 主 次 街 道 每 天 冲 洗 至 少 3 次, 遇 上 级 检 查 或 道 路 污 染 时 适 时 增 加 冲 洗 次 数 4.5 道 路 保 洁 设 施 设 备 的 配 置 和 维 护 4.5.1 人 流 量 较 大 的 道 路 对 城 市 形 象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应 按 要 求 设 置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器, 果 皮 箱 的 设 置 数 量 和 布 局 达 到 部 颁 发 的 标 准 要 求, 果 皮 箱 应 美 观 适 用, 与 周 围 环 境 协 调 4.5.2 果 皮 箱 应 密 闭, 放 置 垃 圾 袋, 实 行 垃 圾 袋 装 收 集 箱 周 围 地 面 无 抛 撒 存 留 垃 圾 4.5.3 一 级 道 路 果 皮 箱 完 好 率 应 达 100%, 二 级 三 级 保 洁 道 路 应 不 低 于 98% 4.4.4 一 二 级 保 洁 道 路 每 天 清 理 两 次 以 上, 每 天 清 洗 一 次 ; 三 四 级 保 洁 道 路 每 天 清 理 一 次 以 上, 每 两 天 清 洗 一 次 4.4.5 交 通 护 栏 无 积 尘 无 明 显 污 迹 ; 一 级 道 路 中 重 点 道 路 保 洁 道 路 交 通 护 栏 每 周 清 洗 一 次, 其 他 道 路 交 通 护 栏 应 每 月 清 洗 一 次 5. 垃 圾 收 集 ( 含 小 区 ) 及 小 区 清 扫 5.1 生 活 垃 圾 应 日 产 日 清, 无 积 压 5.2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位 置 适 宜, 摆 放 整 齐, 方 便 居 民 投 放 收 集 作 业 完 成 后, 应 及 时 清 理 场 地, 并 将 垃 圾 桶 复 位, 盖 上 桶 盖, 不 得 有 地 面 零 散 垃 圾, 收 集 点 及 周 围 2-3m 内 应 整 洁, 无 散 落 存 留 垃 圾 和 污 水 5.3 垃 圾 收 集 采 取 密 闭 方 式,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应 无 残 缺 破 损, 封 闭 性 好, 外 体 干 净 5.4 收 集 搬 运 过 程 应 无 遗 漏 无 撒 漏 无 渗 滤 液 滴 漏 垃 圾 收 集 车 向 垃 圾 转 运 站 运 送 垃 圾 的 过 程 应 覆 盖 密 闭, 实 行 垃 圾 不 落 地 作 业, 避 免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5.5 每 天 凌 晨 5:30 时 至 上 午 9:30 时 清 扫 一 次 小 区 5.6 每 周 至 少 清 洗 一 次 小 区 垃 圾 桶, 保 持 外 体 干 净 6. 垃 圾 运 输

6.1 垃 圾 转 运 站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6.1.1 垃 圾 转 运 站 应 当 遵 守 开 放 时 间 : 每 日 6:00 至 24:00 开 放 时 间 可 结 合 本 地 区 的 垃 圾 产 生 量 或 垃 圾 收 集 时 间 进 行 延 长 6.1.2 进 入 站 内 的 垃 圾 应 当 日 转 运, 根 据 垃 圾 量 的 大 小 确 定 清 运 次 数, 确 保 垃 圾 日 产 日 清 6.1.3 转 运 站 站 在 开 放 时 间 内, 应 当 实 行 保 洁, 做 到 随 脏 随 保, 车 走 站 净, 并 及 时 清 除 坑 槽 内 垃 圾 和 污 水, 保 持 坑 内 下 水 通 畅, 站 内 地 面 应 当 保 持 干 净 整 洁, 无 撒 落 垃 圾 和 积 留 污 水 6.1.4 垃 圾 转 运 站 应 当 保 持 外 观 完 好, 无 破 损, 并 在 站 门 外 墙 面 适 宜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规 范 的 站 名 牌 站 名 牌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站 名 称 管 理 责 任 单 位 管 理 责 任 人 开 放 时 间 24 小 时 监 督 服 务 电 话 6.1.5 站 内 墙 面 天 花 板 门 窗 内 外 部 照 明 灯 具 等 应 当 保 持 完 好 和 清 洁, 无 积 灰 污 迹 刻 画 破 损 漆 皮 脱 落 等 现 象 6.1.6 在 站 内 墙 面 适 宜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操 作 规 程 管 理 作 业 制 度 等 6.1.7 站 内 设 施 设 备 应 当 定 期 喷 洒 除 臭 剂 消 毒 剂, 做 到 无 臭 味 无 蚊 蝇 无 鼠 害 无 蜘 蛛 网 无 蛆 等 6.1.8 站 内 垃 圾 渗 滤 液 收 集 装 置 应 当 密 封 完 好, 并 每 日 及 时 抽 排 渗 滤 液, 不 得 出 现 浸 泡 集 装 箱 的 现 象 发 生 6.1.9 站 内 垃 圾 装 运 容 器 集 装 箱 及 车 辆 应 当 保 持 整 洁 完 好, 无 积 垢 无 吊 挂 垃 圾 无 遗 撒 滴 漏, 并 定 期 对 集 装 箱 进 行 油 饰, 防 止 腐 蚀 6.1.10 站 内 用 品 应 当 码 放 整 齐, 不 得 影 响 车 辆 进 出 及 操 作, 不 得 堆 放 私 人 杂 物 6.1.11 站 外 墙 面 屋 顶 以 及 环 境 卫 生 责 任 区 域 内 应 当 保 持 干 净 整 洁, 做 到 无 暴 露 垃 圾 渣 土, 无 私 搭 乱 建, 无 堆 放 杂 物 6.1.12 运 输 垃 圾 应 尽 量 避 开 上 下 班 高 峰 期 装 卸 垃 圾 符 合 作 业 要 求, 不 得 乱 倒 乱 卸 乱 抛 垃 圾, 在 居 民 住 宅 附 近 的 垃 圾 站 装 运 垃 圾 时, 应 尽 量 避 开 早 晨 中 午 时 间, 作 业 时 注 意 减 少 噪 声 6.1.13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应 车 容 整 洁, 车 况 良 好, 车 牌 号 码 完 整, 车 门 喷 印 清 晰 的 单 位 名 称, 车 顶 无 乱 焊 铁 架 等 现 象 6.1.14 运 输 作 业 结 束, 应 将 车 辆 清 洁 干 净 6.1.15 严 禁 站 内 外 焚 烧 垃 圾

序 号 一 附 件 2. 南 雄 市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 试 行 ) 检 查 项 目 道 路 保 洁 检 查 方 式 现 场 检 查 南 雄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作 业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 试 行 ) 作 业 标 准 1 按 照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服 务 标 准 要 求 落 实 道 路 保 洁 时 间 2 按 照 行 业 管 理 落 实 专 职 管 理 员 跟 踪 作 业,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3 按 照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服 务 标 准 要 求 落 实, 道 路 机 扫 作 业 频 次 按 道 路 机 扫 具 体 规 定 执 行, 机 扫 时 应 实 行 全 路 段 清 扫 4 按 照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服 务 标 准 要 求 落 实, 道 路 冲 洒 水 作 业 频 次 按 道 路 机 扫 具 体 规 定 执 行 5 水 车 作 业 时 必 须 开 启 警 示 信 号, 夜 间 开 启 安 全 双 跳 灯 冲 洒 水 作 业 时 应 适 当 控 制 水 压 和 车 速, 避 免 把 水 溅 到 路 旁 行 人 和 临 街 门 店 内 6 道 路 废 弃 物 控 制 指 标 7 有 色 垃 圾 停 留 时 间 8 道 路 ( 含 非 机 动 车 道 人 行 道 ) 保 洁 应 与 道 路 保 洁 同 步, 做 到 无 杂 物 无 垃 圾 无 积 水 无 杂 草 9 道 路 清 洗 要 做 到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人 行 道 ( 含 店 前 道 路 ) 路 面 见 本 色, 无 污 染, 沿 街 果 壳 箱 ( 垃 圾 箱 桶 ) 等 环 卫 设 施 无 污 垢 无 积 尘 无 污 水 10 严 格 按 规 定 在 每 日 上 午 7:30 前 完 成 第 一 遍 普 扫 和 做 好 巡 回 保 洁 工 作 作 业 期 间 保 洁 人 员 不 得 有 离 岗 脱 岗 聚 在 一 起 聊 天 打 瞌 睡 捡 废 品 凑 热 闹 坐 岗 等 现 象 11 人 工 保 洁 时, 道 路 人 行 道 ( 含 店 面 前 道 路 ) 不 得 漏 扫 反 扫, 垃 圾 应 归 拢 归 堆 并 清 除 彻 底, 垃 圾 不 得 扫 入 窨 井 河 道 果 壳 箱 绿 化 带, 规 范 清 扫 收 集 垃 圾 ; 作 业 时 间 内 不 得 有 意 捡 拾 各 类 废 旧 物 评 分 标 准 道 路 保 洁 时 间 未 达 到 规 定 时 间 要 求 的, 每 条 路 段 每 次 扣 1 分 在 管 理 中 管 理 员 不 到 位, 业 主 单 位 无 法 联 系 到 项 目 公 司 指 定 负 责 人 的 扣 3 分 ( 不 计 入 免 责 分 ) 道 路 机 扫 频 次 未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的, 道 路 每 日 清 扫 频 次 每 少 一 次 扣 1 分, 空 驶 的 车 辆 每 次 扣 0.5 分 道 路 冲 洒 水 频 次 未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的, 道 路 每 日 冲 洒 水 频 次 每 少 一 次 扣 1 分, 空 驶 的 车 辆 每 次 扣 0.5 分 冲 洒 水 车 作 业 时 未 开 启 警 示 信 号 扣 2 分, 冲 洒 水 溅 到 行 人 和 店 内 引 发 投 诉 的 扣 0.5 分 一 二 级 道 路 废 弃 物 控 制 指 标 每 超 出 一 项, 扣 除 0.5 分, 三 四 级 道 路 废 弃 物 控 制 指 标 每 超 出 一 项, 扣 除 0.5 分 一 二 级 道 路 有 色 垃 圾 停 留 时 间 超 过 15 分 钟, 扣 除 0.5 分 道 路 有 杂 物 垃 圾 且 停 留 时 间 超 过 30 分 钟 的 每 处 扣 1 分, 有 成 堆 积 存 垃 圾 的 每 处 扣 2 分, 道 路 积 水 面 积 超 过 1 m2 每 处 扣 0.5 分, 道 路 出 现 杂 草 每 处 扣 0.5 分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人 行 道 ( 含 店 前 道 路 ) 路 面 污 染 <2 m2 的 每 处 扣 0.5 分, 2 m2 的 每 处 扣 1 分, 路 面 隔 断 情 况 有 积 尘 的 扣 0.5 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第 一 遍 普 扫 的 每 条 道 路 扣 2 分, 未 巡 回 保 洁 的 每 条 道 路 扣 2 分, 清 扫 保 洁 人 员 离 岗 脱 岗 聚 在 一 起 聊 天 打 瞌 睡 捡 废 品 凑 热 闹 坐 岗 每 次 每 项 扣 0.5 分 道 路 人 行 道 ( 含 店 面 全 道 路 ) 漏 扫 反 扫 的 每 处 扣 0.5 分, 垃 圾 归 拢 归 堆 未 清 除 的 每 处 扣 1 分, 清 除 不 彻 底 的 每 处 扣 0.5 分, 垃 圾 扫 入 窨 井 河 道 果 壳 箱 绿 化 带 的 每 次 扣 1 分, 清 扫 垃 圾 乱 倒 的 扣 1 分 12 垃 圾 应 倾 倒 在 规 定 地 点, 不 得 焚 烧 垃 圾 未 倾 倒 在 规 定 地 点 或 焚 烧 垃 圾 树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方 式 作 业 标 准 评 分 标 准 垃 圾 树 叶 落 叶 旺 季 做 到 及 时 清 运, 并 按 指 定 地 点 堆 放 和 转 运 叶 的 每 次 扣 2 分 落 叶 旺 季 未 及 时 清 扫 落 叶 的 每 条 道 路 扣 0.5 分, 未 按 指 定 地 点 堆 放 转 运 树 叶 的 每 次 扣 0.5 分 13 道 路 清 扫 作 业 车 辆 外 观 整 洁 环 卫 专 用 车 辆 外 观 不 洁 的 每 车 扣 0.5 分 14 保 洁 人 员 在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作 业 时 须 穿 反 光 标 志 工 作 服 保 洁 人 员 作 业 时 未 穿 工 作 服 的 每 人 / 次 扣 1 分 15 垃 圾 日 产 日 清 每 发 现 一 处 垃 圾 收 集 未 做 到, 扣 2 分 16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位 置 适 宜, 摆 放 整 齐, 方 便 居 民 投 放 收 集 作 业 完 成 后, 应 及 时 清 理 场 地, 并 将 垃 圾 桶 复 位, 盖 上 桶 盖, 不 得 有 地 面 零 散 垃 圾, 收 集 点 及 周 围 2-3m 内 应 整 洁, 无 散 落 存 留 垃 圾 和 污 水 每 发 现 一 处 不 合 格 扣 0.5 分 17 垃 圾 收 集 采 取 密 闭 方 式,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应 无 残 缺 破 损, 封 闭 性 好, 外 体 干 净 每 发 现 一 处 不 合 格 扣 0.2 分 二 垃 圾 收 运 现 场 检 查 18 收 集 搬 运 过 程 应 无 遗 漏 无 撒 漏 无 渗 滤 液 滴 漏 19 每 天 凌 晨 5:30 时 至 上 午 9:30 时 清 扫 一 次 小 区, 保 持 小 区 干 净 20 每 周 至 少 清 洗 一 次 小 区 垃 圾 桶, 保 持 外 体 干 净 每 发 现 一 处 不 合 格 扣 0.3 分 没 有 按 规 定 时 间 清 扫 小 区, 每 小 区 一 次 扣 2 分 未 规 定 及 时 清 洗 小 区 垃 圾 桶 的, 每 次 扣 1 分 21 垃 圾 转 运 站 应 当 遵 守 开 放 时 间 : 每 日 6:00 时 至 24:00 时 垃 圾 转 运 站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开 放 的 扣 0.5 分 22 转 运 站 在 开 放 时 间 内, 应 当 实 行 保 洁, 做 到 随 脏 随 保, 车 走 站 净, 并 及 时 清 除 坑 槽 内 垃 圾 和 污 水, 保 持 坑 内 下 水 通 畅, 站 内 地 面 应 当 保 持 干 净 整 洁, 无 撒 落 垃 圾 和 积 留 污 水 每 发 现 一 处 不 合 格 扣 0.5 分 23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应 车 容 整 洁, 车 况 良 好, 车 牌 号 码 完 整, 车 门 喷 印 清 晰 的 单 位 名 称, 车 顶 无 乱 焊 铁 架 等 现 象 每 发 现 一 处 不 合 格 扣 0.5 分 24 无 有 责 投 诉 ( 包 括 电 话 信 访 民 生 热 线 OA 人 大 论 坛 等 ), 有 责 投 诉 后 处 置 及 时 出 现 一 次 有 责 投 诉 扣 2 分, 不 及 时 处 理 的 扣 4 分 三 公 众 监 督 处 理 情 况 现 场 核 查 25 无 新 闻 媒 体 曝 光 26 县 级 ( 不 含 县 级 ) 以 上 检 查 不 能 失 责 任 分 新 闻 媒 体 曝 光 查 实 有 责 的 每 次 扣 6 分, 不 及 时 处 理 的 扣 8 分,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扣 20 分 失 了 责 任 分 将 根 据 情 况 扣 10 至 50 分 中 标 单 位 因 服 务 质 量 导 致 创 文 巩 卫 检 查 不 过 关 的, 直 接 罚 款 人 民 币 20 万 元 27 无 安 全 事 故 因 项 目 公 司 管 理 不 善, 引 发 安 全 事 故 的, 每 次 扣 20 分 ( 不 计 入 免 责 分 ), 造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方 式 作 业 标 准 评 分 标 准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重 大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和 引 起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启 动 退 出 机 制

附 件 3. 南 雄 市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南 雄 市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为 完 善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体 制, 进 一 步 提 高 环 卫 专 业 作 业 公 司 环 卫 作 业 管 理 水 平 和 质 量, 规 范 环 卫 作 业 质 量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考 核 办 法 第 一 条 遵 循 原 则 1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2 规 范 检 查 与 随 机 抽 查 明 查 与 暗 访, 查 阅 资 料 及 投 诉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二 条 考 核 对 象 考 核 对 象 为 从 事 环 卫 作 业 公 司 第 三 条 考 核 内 容 详 见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服 务 标 准 第 四 条 实 施 部 门 由 城 管 局 或 其 指 定 的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考 核 第 五 条 检 查 考 核 方 法 及 形 式 1 日 常 巡 查 : 由 实 施 部 门 对 考 核 对 象 每 天 不 间 断 进 行 专 项 性 巡 回 检 查 和 自 查 考 核 检 查 在 巡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由 实 施 部 门 向 作 业 单 位 下 发 考 核 督 察 整 改 联 系 单, 责 任 部 门 应 限 期 完 成 整 改,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仍 未 整 改 的 扣 2 分 ; 同 一 问 题 二 次 抄 告 的 扣 4 分, 三 次 抄 告 的 扣 8 分 2 月 度 检 查 : 由 城 管 局 组 织, 每 月 例 检 不 少 于 四 次, 明 查 与 暗 查 相 结 合, 明 查 前 一 天 通 知, 暗 查 则 随 机 抽 查, 检 查 中 发 现 问 题 即 时 通 知 作 业 公 司 限 期 整 改,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逾 期 不 改 或 整 改 不 力 的, 按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加 倍 扣 分 必 须 对 每 次 检 查 做 好 记 录, 建 立 台 账, 形 成 详 细 的 档 案 3 考 核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以 考 核 督 察 整 改 联 系 单 为 准, 收 到 整 改 单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及 时 整 改 4 考 核 实 行 月 报 制, 当 月 考 核 分 数 在 95 分 以 上 ( 含 95 分 ) 定 为 优 秀, 奖 励 当 月 服 务 费 1000 元 ;95 分 以 下 到 80 分 ( 含 80 分 ) 定 为 良 好, 全 额 拨 付 当 月 服 务 费 ;80 分 以 下 到 70 分 ( 含 70 分 ) 定 为 合 格, 每 分 扣 罚 500 元 ( 当 月 服 务 费 减 扣 );70 分 以 下 定 为 不 合 格, 每 分 扣 罚 1000 元 ( 当 月 服 务 费 减 扣 ) 一 年 累 计 考 核 3 次 不 合 格 或 者 连 续 2 次 不 合 格 启 动 退 出 机 制 每 月 结 算 截 止 至 30 日, 由 考 核 部 门 统 一 汇 总 计 算 出 上 月 考 核 得 分 及 扣 罚 金 额 第 六 条 其 他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受 到 市 领 导 或 市 级 新 闻 单 位 通 告 表 扬 的, 每 次 奖 励 当 事 人 ( 责 任 人 ) 500 元 ; 受 到 韶 关 市 领 导 或 韶 关 市 级 新 闻 单 位 通 告 表 扬 的, 每 次 奖 励 当 事 人 ( 责 任 人 )1000 元 ; 受 到 省 领 导 或 省 级 新 闻 单 位 通 告 表 扬 的, 每 次 奖 励 当 事 人 ( 责 任 人 )2000 元 奖 励 资 金 由 项 目 公 司 提 供 反 之 受 到 领 导 批 评 或 新 闻 媒 体 曝 光, 则 按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扣 罚

附 件 4. 南 雄 市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运 营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按 照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广 东 省 生 活 垃 圾 收 运 处 理 设 施 无 害 化 等 级 评 价 的 通 知 ( 粤 建 城 函 2015 957 号 ) 文 件 的 精 神 以 及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无 害 化 评 价 标 准 (CJJ/T107-2005)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完 善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运 营 管 理 体 制, 进 一 步 提 高 填 埋 作 业 管 理 水 平 和 质 量, 规 范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考 核 办 法 第 一 条 考 核 目 标 1 实 现 生 活 垃 圾 卫 生 填 埋 场 科 学 填 埋, 渗 滤 液 达 标 排 放 2 保 持 设 备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得 当, 运 行 状 态 良 好 3 保 证 人 员 安 全 作 业 4 确 保 不 发 生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第 二 条 考 核 对 象 考 核 对 象 为 中 标 人 针 对 全 安 镇 苍 石 村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成 立 的 项 目 公 司 第 三 条 考 核 方 法 1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运 行 考 核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由 中 标 人 针 对 该 项 目 成 立 的 项 目 公 司 统 一 组 织, 参 照 考 核 内 容, 对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每 月 进 行 不 定 时 检 查 及 考 核 2 项 目 公 司 每 月 至 少 对 项 目 例 行 检 查 一 次 3 若 当 月 考 核 大 于 一 次, 则 取 平 均 分 作 为 当 月 的 考 核 值 4 月 度 考 核 结 果 计 入 年 度 考 核 5 考 核 结 果 将 作 为 对 项 目 公 司 年 度 评 定 奖 惩 的 直 接 依 据 第 四 条 实 施 部 门 由 城 管 局 或 其 指 定 的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考 核 第 五 条 考 核 评 价 1 月 度 考 核 采 用 百 分 制, 满 分 一 百 分, 根 据 评 分 内 容 进 行 考 核 其 是 否 完 成 指 标 具 体 完 成 指 标 详 见 附 表 生 活 垃 圾 卫 生 填 埋 场 运 行 管 理 监 督 考 核 评 分 细 则 月 度 考 核 得 分 : 式 中 :M 填 埋 场 月 度 考 核 得 分, 为 各 子 项 得 分 加 权 值 之 和 ; X 子 子 项 实 际 扣 分 值 ; f 子 子 项 权 重, 见 附 件 5 2 月 度 考 核 结 论 分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 得 分 85 分 ( 含 85 分 ) 以 上 者 为 优 秀 ; 得 分 75 分 ( 含 75 分 ) 以 上 85 分 以 下 者 为 良 好 ; 得 分 70 分 ( 含 70 分 ) 以 上 75

分 以 下 者 为 合 格, 得 分 70 分 以 下 者 为 不 合 格 3 年 度 考 核 则 将 12 个 月 的 考 核 结 果 相 加, 满 分 1200 分 年 度 考 核 评 价 结 论 分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 得 分 1020 分 ( 含 1020 分 ) 以 上 者 为 优 秀 ; 得 分 900 分 ( 含 900 分 ) 以 上 1020 分 以 下 者 为 良 好 ; 得 分 840 分 ( 含 840 分 ) 以 上 900 分 以 下 者 为 合 格, 得 分 840 分 以 下 者 为 不 合 格 4 凡 出 现 以 下 任 一 种 情 况,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直 接 为 不 合 格 : (1) 因 管 理 不 善 或 作 业 不 当, 造 成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填 埋 库 区 或 渗 滤 液 调 节 池 等 设 施 出 现 防 渗 膜 破 损, 引 发 污 染 事 故 的 ; (2) 因 管 理 不 到 位, 导 致 填 埋 库 区 渗 滤 液 导 流 系 统 出 现 严 重 堵 塞 或 渗 滤 液 调 节 池 未 及 时 抽 排 等 造 成 垃 圾 渗 滤 液 满 溢 污 染 事 故 的 ; (3) 由 于 自 身 管 理 不 善 或 未 及 时 排 除 安 全 隐 患 等 原 因, 造 成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运 行 管 理 过 程 出 现 人 员 受 伤 ( 经 医 学 鉴 定 五 级 伤 残 以 上 ) 或 人 员 死 亡 事 故, 或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5 万 元 以 上 的 ; (4) 因 管 理 不 规 范 影 响 填 埋 处 理 或 渗 滤 液 处 理 正 常 运 行, 经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而 未 落 实 的 ; (5) 因 管 理 不 善, 被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或 罚 款 的 5 依 据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无 害 化 评 价 标 准 (CJJ/T107-2005) 中 Ⅱ 级 评 价 标 准 的 要 求, 项 目 公 司 运 营 管 理 每 月 平 均 得 分 在 70 分 ( 含 70 分 ) 以 上 的 不 处 罚 低 于 70 分 的 每 低 1 分 扣 罚 500 元 以 70 分 为 基 数, 每 加 扣 10 分 处 罚 加 倍, 以 此 类 推 扣 罚 实 行 累 加 每 月 平 均 得 分 低 于 50 分 的 直 接 亮 红 牌 连 续 一 个 季 度 红 牌 的, 启 动 退 出 机 制

附 件 5. 南 雄 市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考 评 标 准 项 目 考 评 内 容 考 评 扣 分 标 准 进 场 垃 圾 管 理 (2 分 ) 计 量 系 统 (6 分 ) 数 据 报 表 (7 分 ) 运 营 情 况 (40 分 ) 进 场 垃 圾 控 制 (2 分 ) 年 审 校 验 (2 分 ) 运 行 情 况 (4 分 ) 报 送 及 时 性 (2 分 ) 准 确 性 与 规 范 管 理 (5 分 ) 设 施 设 备 使 用 情 况 (8 分 ) 水 体 导 排 (2 分 ) 分 区 填 埋 (4 分 ) 摊 铺 压 实 (4 分 ) 每 日 覆 盖 (4 分 ) 垃 圾 堆 体 (4 分 ) 临 时 道 路 和 卸 料 平 台 (2 分 ) 沼 气 导 排 (3 分 ) 擅 自 让 不 符 合 进 厂 规 定 的 垃 圾 进 厂 处 置 ( 监 管 方 通 知 除 外 ), 每 次 扣 2 分 没 有 按 时 提 交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效 校 验 证 明, 扣 2 分 ; 在 计 量 准 确 性 方 面 弄 虚 作 假 的, 扣 2 分 称 重 计 算 机 系 统 没 有 保 留 原 始 称 重 记 录, 每 次 扣 1 分 ; 三 联 单 与 计 算 机 记 录 数 据 不 一 致, 每 次 扣 1 分 ; 不 使 用 计 量 系 统 或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计 量 系 统, 每 次 扣 1 分 ; 计 量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超 过 1 天 未 通 知 生 产 厂 家 或 有 资 质 的 维 修 厂 家 予 以 维 修, 每 天 扣 1 分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5 日 仍 未 上 报 月 ( 年 ) 度 报 表 ( 报 告 ) 填 埋 处 置 计 划 和 方 案, 每 次 扣 2 分 虚 报 垃 圾 处 理 量 数 据 或 报 表 数 据 弄 虚 作 假 的, 每 次 扣 5 分 ; 报 表 项 目 不 按 要 求 填 报, 每 次 扣 2 分 ; 各 类 运 行 资 料 报 表 格 式 规 范 内 容 齐 全 归 档 立 卷, 每 处 不 符 合 扣 1 分 未 定 期 按 制 度 要 求 对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使 用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与 审 验 运 行 与 管 理 记 录 的, 每 次 扣 2 分 ; 当 设 施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影 响 垃 圾 处 置 时,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监 管 方 并 预 计 恢 复 正 常 生 产 的 时 间, 如 有 违 反 每 次 扣 2 分 ; 未 按 要 求 做 好 防 渗 膜 保 护 的, 每 次 扣 2 分 ; 未 按 制 度 要 求 抽 排 地 下 水 渗 滤 液 调 节 池 浮 盖 表 明 水 的, 每 次 扣 2 分 ; 擅 自 将 机 械 设 备 用 于 填 埋 场 运 营 以 外 的 其 它 用 途, 每 次 扣 5 分 未 按 标 准 (CJJ17-2004) (CJJ93-2003) (GB16889-2008) 的 要 求, 做 好 地 下 水 和 地 表 水 无 污 染 的 导 排 工 作, 扣 2 分 未 按 功 能 设 置 分 区 分 单 元 填 埋, 每 次 扣 2 分 ; 未 能 根 据 分 区 分 单 元 情 况 做 好 雨 污 分 流 的, 扣 2 分 未 按 标 准 (CJJ17-2004) (CJJ93-2003) 进 行 分 层 摊 铺 压 实 作 业, 每 次 扣 2 分 未 按 标 准 (CJJ17-2004) (CJJ93-2003) (GB16889-2008) 要 求 进 行 覆 盖, 每 次 扣 2 分 ; 原 生 垃 圾 作 业 区 暴 露 面 积 未 控 制 在 合 理 范 围, 每 次 扣 2 分 堆 体 凌 乱 每 次 扣 1 分 ; 边 坡 不 平 整 每 次 扣 1 分 ; 堆 体 边 坡 大 于 1: 3, 每 次 扣 1 分 ; 终 场 边 坡 未 按 有 关 标 准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扣 2 分 未 按 标 准 (CJJ17-2004) (CJJ93-2003) 及 时 铺 筑 临 时 道 路 和 卸 料 平 台 或 铺 筑 不 规 范, 扣 2 分 未 按 规 范 (CJJ17-2004) (CJJ93-2003) (CJJ133-2009) 要 求 构 筑 和 加 高 石 笼 收 集 导 排 沼 气 定 期 清 理 石 笼 内 积 水 与 杂 物 的, 每 项 扣 1 分

污 染 控 制 (23 分 ) 投 诉 处 置 情 况 (7 分 ) 内 部 管 理 (13 分 ) 其 它 (2 分 ) 渗 沥 液 处 理 (5 分 ) 飘 散 垃 圾 控 制 与 场 区 环 境 (4 分 ) 环 境 监 测 (10 分 ) 场 区 消 杀 (3 分 ) 臭 味 控 制 和 绿 化 维 护 (5 分 ) 危 险 废 物 控 制 (5 分 ) 投 诉 处 置 情 况 (7 分 ) 运 行 制 度 (2 分 ) 安 全 生 产 (7 分 ) 应 急 制 度 建 立 (2 分 ) 预 案 实 施 情 况 (2 分 ) 其 它 (2 分 ) 渗 沥 液 未 按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6889-2008) 排 放 标 准 超 标 排 放 的, 或 不 按 操 作 规 程 要 求 在 浓 缩 液 回 灌 过 程 中 造 成 污 染 的 每 项 扣 2 分 下 风 向 飘 浮 垃 圾 防 护 网 破 损, 每 发 现 一 次 扣 1 分 ; 发 现 垃 圾 飘 散 的, 每 次 扣 1 分 ; 非 填 埋 作 业 区 有 垃 圾 杂 物 乱 堆 放, 每 发 现 一 次 扣 1 分 ; 排 水 设 施 堵 塞 未 及 时 清 疏 的, 每 发 现 一 次 扣 1 分 场 内 配 备 较 完 善 的 环 境 监 测 设 备 或 有 委 托 监 测, 对 渗 沥 液 地 下 水 地 表 水 等 项 目 的 主 要 指 标 进 行 常 规 监 测, 能 提 供 连 续 完 整 准 确 的 监 测 资 料 和 报 告, 每 发 现 一 处 不 符 合 扣 2 分 ; 因 运 营 方 原 因 造 成 监 测 指 标 超 标 的, 每 发 现 一 处 扣 2 分 没 有 消 杀 ( 蚊 蝇 鼠 等 ) 措 施, 扣 2 分 ; 有 措 施 但 效 果 一 般, 相 关 监 测 指 标 超 标, 每 次 扣 1 分 场 内 无 明 显 臭 味 场 界 恶 臭 气 体 指 标 合 格, 每 发 现 一 项 不 符 合 扣 1 分, 加 强 对 场 内 绿 化 树 木 维 护, 未 经 业 主 同 意 私 下 砍 伐 买 卖 场 内 绿 化 树 木, 每 发 现 一 棵 扣 一 分 渗 滤 液 在 输 送 全 程 中 未 保 持 密 封 状 态, 造 成 渗 滤 液 溢 漏 的, 当 月 扣 2 分 ; 因 操 作 不 当 造 成 防 渗 层 破 损, 导 致 污 染 事 故 的, 每 发 现 一 次 扣 3 分 及 时 协 助 业 主 处 置 与 生 活 垃 圾 卫 生 填 埋 场 相 关 的 整 改 通 知 信 访 投 诉 案 件, 并 向 监 管 方 及 时 反 馈 处 置 情 况, 如 有 违 反 每 次 扣 2 分 ; 因 运 营 方 责 任 原 因 造 成 在 媒 体 曝 光 群 众 投 诉 并 堵 路 在 市 级 检 查 及 重 大 活 动 检 查 等 中 受 到 批 评 或 扣 分, 每 次 扣 7 分 有 运 行 作 业 手 册 及 设 备 设 施 操 作 维 护 保 养 手 册, 规 章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健 全, 每 处 不 符 合 扣 1 分 安 全 措 施 不 健 全 不 落 实 或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不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每 次 扣 5 分 ;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缺 失 破 损 或 掉 落 未 及 时 补 上, 每 处 不 符 扣 1 分 由 于 运 营 方 原 因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或 人 员 伤 亡 等 安 全 事 故, 视 情 节 轻 重, 每 宗 扣 3-7 分 ; 隐 瞒 事 故, 每 宗 扣 7 分 设 置 应 急 预 案 和 配 置 应 急 处 置 设 施 或 措 施, 建 立 卫 生 防 护 设 施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规 章 制 度 ; 每 处 不 符 合 扣 0.5 分 根 据 应 急 预 案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 在 灾 害 性 天 气 发 生 前 或 其 它 紧 急 情 况 时, 落 实 应 急 预 备 措 施 ; 配 合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垃 圾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如 有 违 反 每 处 扣 2 分 不 遵 守 垃 圾 处 理 基 地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 如 宿 舍 楼 管 理 制 度 等 ), 每 发 现 一 次 扣 0.5 分

三 采 购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 1 服 务 期 :8 年 ( 自 合 同 签 订 且 根 据 相 关 条 款, 项 目 正 式 生 效 之 日 计 算 ) 2 服 务 要 求 及 标 准 : (1) 南 雄 市 城 区 环 境 卫 生 清 扫 保 洁 垃 圾 清 运 市 场 化 运 营 A 在 60 天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人 员 数 量 配 足 所 需 的 作 业 员 工 B 服 务 合 同 签 订 后, 中 标 企 业 与 环 卫 所 原 有 临 时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确 定 劳 动 关 系, 由 中 标 企 业 考 核 管 理 C 中 标 单 位 必 须 在 中 标 后 30 日 内, 在 当 地 成 立 项 目 公 司 办 公 场 所 D 质 量 要 求 中 标 方 提 供 服 务 时, 应 达 到 市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服 务 标 准, 服 务 期 间, 市 环 卫 所 将 根 据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作 业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市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进 行 考 核 详 见 附 件 1 2 (2)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市 场 化 运 营 A 总 体 运 营 执 行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无 害 化 评 价 标 准 (CJJ/T107-2005) 中 Ⅱ 级 评 价 标 准 ; B 废 气 及 臭 气 控 制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1996)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7-2001); C 生 活 垃 圾 渗 滤 液 经 处 理 后 的 出 水 执 行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6889-2008) 非 敏 感 地 区 水 污 染 控 制 要 求, 以 及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6-2001) 第 二 时 段 一 级 标 准 ; D 噪 声 控 制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3 其 他 要 求 : 履 约 保 证 金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中 标 者 需 缴 交 中 标 年 金 额 的 10% 以 内, 为 履 约 合 同 中 标 者 需 缴 交 80 万 元 履 约 保 证 金 待 服 务 期 满, 手 续 完 善 后, 一 个 月 内 无 违 约 行 为 无 息 全 额 退 还 中 标 者, 若 有 违 约 行 为, 则 扣 除 80 万 元 履 约 保 证 金 4 付 款 方 式 : 逐 月 支 付 次 月 10 日 前 (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根 据 乙 方 考 核 得 分, 按 中 标 年 金 额 月 平 均 数, 支 付 上 月 服 务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