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 敘 部 決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甲 總 說 明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1 二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29 三 資 產 負 債 實 況 3 乙 主 要 表 一 歲 入 來 源 別 決 算 表 36 二 歲 出 政 事 別 決 算 表 38 三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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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銓 敘 部 決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甲 總 說 明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1 二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29 三 資 產 負 債 實 況 3 乙 主 要 表 一 歲 入 來 源 別 決 算 表 36 二 歲 出 政 事 別 決 算 表 38 三 歲 出 機 關 別 決 算 表 4 四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來 源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 44 五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政 事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 46 六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機 關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 48 七 歲 入 類 平 衡 表 5 八 經 費 類 平 衡 表 51 丙 附 屬 表 一 歲 入 類 現 金 出 納 表 53 二 經 費 類 現 金 出 納 表 54 三 歲 入 類 應 收 歲 入 款 明 細 表 55 四 經 費 類 應 付 歲 出 款 明 細 表 56 五 經 費 類 應 付 歲 出 保 留 款 - 本 年 度 明 細 表 57 六 經 費 類 押 金 明 細 表 58 七 經 費 類 暫 付 款 明 細 表 59 八 經 費 類 保 管 款 明 細 表 61 九 經 費 類 代 收 款 明 細 表 64 十 經 費 類 保 管 品 明 細 表 65 十 一 經 費 類 經 費 賸 餘 明 細 表 66

銓 敘 部 決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十 二 歲 出 用 途 別 決 算 分 析 表 68 十 三 歲 出 用 途 別 決 算 綜 計 表 7 十 四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74 十 五 公 用 財 產 目 錄 總 表 78 十 六 本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國 庫 已 撥 及 未 撥 款 項 明 細 表 8 十 七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國 庫 已 撥 及 未 撥 款 項 明 細 表 82 十 八 歲 入 保 留 數 ( 或 未 結 清 數 ) 分 析 表 84 十 九 歲 入 餘 絀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分 析 表 85 二 十 歲 出 保 留 數 ( 或 未 結 清 數 ) 分 析 表 86 二 一 歲 出 賸 餘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分 析 表 88 二 二 人 事 費 分 析 表. 9 二 三 補 捐 ( 獎 ) 助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或 團 體 私 人 經 費 報 告 表 92 二 四 出 國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表 96 二 五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98

甲 總 説 明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一 ) 已 完 成 施 政 計 畫 重 點 概 述 1. 整 建 人 事 法 制, 健 全 文 官 制 度 :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基 準 法 政 務 人 員 法 政 務 人 員 俸 給 條 例 等 相 關 法 案 進 行 立 法 ; 推 動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法 制 化 作 業 ;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考 績 等 相 關 人 事 法 規 ; 研 修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相 關 附 屬 法 規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附 屬 法 規 關 務 人 員 升 任 甄 審 辦 法 ; 研 訂 聘 用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草 案 函 報 考 試 院 2. 進 行 退 撫 改 革, 健 全 退 撫 制 度 : 研 修 政 務 人 員 退 職 撫 卹 條 例, 經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於 11 年 6 月 25 日 會 銜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並 經 同 年 9 月 28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2 會 期 第 2 次 會 議 報 告 決 定, 交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於 12 年 5 月 22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3 會 期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第 21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完 竣, 惟 因 部 分 條 文 尚 須 配 合 年 金 改 革 政 策 與 公 務 人 員 規 定 作 一 致 處 理, 爰 將 進 行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另 本 部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年 金 改 革, 業 擬 具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法 草 案 報 經 考 試 院 於 12 年 4 月 11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惟 迄 今 僅 完 成 委 員 會 之 初 審, 尚 待 進 行 二 三 讀 程 序 茲 審 酌 政 府 財 政 困 境 及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嚴 重 收 支 失 衡 之 危 機 已 迫 在 眉 睫, 必 須 及 早 進 行 因 應 作 為, 本 部 將 密 切 注 意 該 草 案 於 立 法 院 審 議 情 形, 同 時 持 續 進 行 立 法 溝 通, 並 積 極 研 修 相 關 子 法, 俾 早 日 完 成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之 改 革 3. 督 導 辦 理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業 務, 配 合 國 民 年 金 之 實 施 辦 理 有 關 事 項 : 嚴 格 要 求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承 保 機 關 依 規 定 辦 理 承 保 及 給 付 業 務, 並 本 安 全 效 益 原 則, 妥 慎 經 管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準 備 金 另 為 因 應 勞 工 保 險 年 金 及 國 民 年 金 之 施 行, 強 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功 能, 建 立 更 公 平 合 理 及 完 善 之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制 度, 積 極 推 動 研 修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於 11 年 11 月 13 日 經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會 銜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經 立 法 院 於 13 年 1 月 14 日 三 讀 通 過, 並 於 同 年 月 29 日 奉 總 統 令 公 布, 修 正 後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及 相 關 子 法 業 由 兩 院 會 銜 令 定 自 同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4. 加 強 人 事 管 理 :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縣 ( 市 ) 改 制 及 準 用 直 轄 市 後, 因 機 關 業 務 需 要 或 配 合 地 方 制 度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再 度 修 編, 以 及 桃 園 縣 於 13 年 12 月 25 日 改 制 直 轄 市, 辦 理 相 關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之 審 議, 並 持 續 審 議 各 機 關 學 校 組 織 法 規 職 務 歸 系 5. 繼 續 推 動 銓 敘 業 務 資 訊 化 並 加 強 資 訊 安 全 : 持 續 辦 理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功 能 增 修, 並 推 動 各 項 行 政 作 業 資 訊 化 工 作, 規 劃 及 辦 理 電 腦 訓 練, 以 強 化 員 工 資 訊 作 業 能 力 另 辦 理 各 項 資 訊 設 備 之 汰 換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應 用 系 統 網 站 弱 點 掃 描 災 害 復 原 演 練 及 資 通 安 全 內 部 稽 核, 並 辦 理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ISMS) 符 合 ISO 271 國 際 標 準 之 第 三 方 稽 核 及 續 評 驗 證 作 業 1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一 般 行 政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1. 一 般 經 常 性 行 政 業 務, 包 括 秘 書 總 務 人 事 會 計 統 計 政 風 等 業 務 2. 建 構 人 事 作 業 雲 端 服 務 平 臺, 加 強 文 官 資 訊 運 用 整 合 3. 開 發 及 維 護 各 項 資 訊 管 理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因 應 改 善 成 之 說 明 措 施 一 般 經 常 性 行 政 業 務, 各 按 職 掌,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分 別 依 法 負 責 辦 理 成 為 因 應 各 機 關 對 人 事 資 料 之 整 合 應 用 需 求, 本 部 已 於 12 年 度 完 成 全 國 公 務 人 力 雲 端 服 務 平 臺 之 建 置, 提 供 各 機 關 資 料 介 接 交 換 服 務, 達 成 跨 機 關 人 事 資 料 互 通 與 加 值 應 用 之 目 標, 目 前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新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已 完 成 介 接 使 用 事 宜 又 應 各 機 關 查 填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於 13 年 8 月 19 日 及 9 月 3 4 日 分 別 於 台 中 及 台 北 辦 理 3 場 推 廣 說 明 會 1. 建 置 特 別 遴 用 職 務 網 路 報 送 作 業, 以 利 各 機 關 就 編 制 內 應 行 辦 理 特 別 遴 用 之 職 務, 於 線 上 辦 理 報 備 作 業 本 案 已 於 13 年 12 月 完 成 正 式 上 線 之 環 境 建 置 2. 建 置 公 務 人 員 傑 出 貢 獻 獎 參 選 人 及 團 體 網 路 報 送 與 查 詢 作 業, 俾 利 各 機 關 辦 理 線 上 報 送 作 業 本 案 已 於 13 年 12 月 27 日 完 成 驗 收, 並 於 同 年 月 31 日 完 成 教 育 訓 練 3. 配 合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及 簡 化 人 事 作 業 流 程, 於 13 年 4 月 14 日 及 7 月 31 日 完 成 建 置 本 部 名 籍 冊 查 詢 維 護 作 業 系 統 及 本 部 職 缺 公 開 甄 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另 於 9 月 26 日 本 部 行 政 單 一 入 口 網 (EIP) 中, 增 置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下 同 仁 進 同 上 同 上 2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4. 開 發 及 推 動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並 配 合 院 部 公 文 統 合 交 換 平 台 運 作 5. 辦 理 電 腦 訓 練 及 資 安 講 習, 培 訓 資 訊 作 業 人 力, 提 昇 資 安 意 識 6. 辦 理 各 項 資 訊 設 備 之 租 購 7.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人 事 資 料 蒐 集 建 檔 及 處 理 8. 辦 理 資 訊 軟 硬 體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安 全 管 理 事 項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入 大 陸 地 區 同 仁 兼 職 兼 課 及 領 有 專 業 證 照 情 形, 以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返 臺 意 見 反 映 表 等 電 子 表 單 功 能 4. 為 落 實 環 保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推 動 無 紙 化 資 訊 化 及 無 線 化 會 議 作 業, 建 置 無 紙 化 會 議 系 統 本 案 已 於 13 年 8 月 28 日 完 成 驗 收, 並 辦 理 1 梯 次 211 人 次 之 一 般 使 用 者 及 系 統 管 理 者 教 育 訓 練 1. 建 置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以 節 能 同 上 省 紙 及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本 案 已 於 13 年 12 月 26 日 完 成 驗 收 2. 另 本 部 13 年 度 經 公 文 統 合 交 換 中 心 完 成 電 子 交 換 之 公 文 收 發 計 13 萬 2,67 件 辦 理 Word 進 階 使 用 研 習 班 Excel 同 上 進 階 使 用 研 習 班 PowerPoint 簡 報 使 用 入 門 研 習 班 Photoshop 影 像 處 理 研 習 班 及 數 位 影 音 生 活 整 合 應 用 班 ( 含 自 由 軟 體 簡 介 ) 等 5 項 課 程 之 訓 練 另 為 落 實 本 部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之 有 效 執 行, 並 提 昇 本 部 人 員 資 訊 安 全 知 識 及 技 能, 辦 理 12 次 資 安 講 習 完 成 本 部 伺 服 器 及 容 錯 高 可 用 性 資 同 上 料 儲 存 設 備 與 無 線 網 路 資 訊 作 業 環 境 之 建 置, 以 及 核 心 交 換 器 暨 光 纖 儲 存 設 備 之 擴 充 每 月 賡 續 進 行 全 國 公 務 人 力 資 料 之 同 上 蒐 集 建 檔 處 理 及 管 理 作 業, 並 於 13 年 12 月 底 完 成 各 機 關 人 事 資 料 網 路 查 核 作 業 4 次 1. 辦 理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現 況 分 析 同 上 每 月 資 訊 安 全 委 外 監 控 服 務 資 料 庫 備 份 磁 帶 檔 及 異 地 備 份 檔 復 原 演 練 網 頁 弱 點 掃 描 個 人 電 腦 木 馬 檢 測 防 毒 系 統 健 檢 作 業 網 站 滲 透 測 試 電 子 郵 件 社 3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9. 加 強 與 國 際 人 事 行 政 學 術 團 體 ( 組 織 ) 交 流 聯 繫 1. 賡 續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修 正 草 案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修 正 草 案 公 務 人 員 基 準 法 草 案 政 務 人 員 法 草 案 政 務 人 員 俸 給 條 例 草 案 完 成 立 法, 並 研 訂 或 修 正 相 關 子 法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交 工 程 演 練 等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作 業, 以 及 修 訂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ISMS) 第 三 階 文 件 - 系 統 與 網 路 安 全 管 理 規 定 2. 為 維 持 本 部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ISMS) 運 作 的 有 效 性 及 本 部 ISO271 證 書 持 續 有 效, 於 13 年 11 月 24 日 辦 理 13 年 度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 3 方 複 審 驗 證 稽 核 作 業, 並 持 續 以 零 缺 失 通 過 驗 證 本 部 已 分 別 於 13 年 3 月 24 日 及 同 同 上 年 1 月 22 日 完 成 繳 交 參 加 國 際 人 力 資 源 公 共 管 理 協 會 (IPMA-HR) 及 大 英 國 協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協 會 (CAPAM)214 年 機 關 會 員 年 費 事 宜 1.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 以 下 簡 稱 考 績 法 ) 修 正 草 案, 經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11 年 12 月 17 日 召 開 第 8 屆 第 2 會 期 第 21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是 日 僅 報 告 及 詢 答 完 畢, 並 未 進 入 逐 條 討 論, 將 另 定 期 繼 續 審 查 本 部 將 積 極 尋 求 相 關 立 法 委 員 支 持, 以 期 考 績 法 修 正 草 案 早 日 完 成 二 三 讀 程 序 2. 因 應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 以 下 簡 稱 考 試 法 ) 第 15 條 修 正 草 案, 爰 配 合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 以 下 簡 稱 任 用 法 ) 第 13 條 規 定, 經 立 法 院 11 年 3 月 9 日 第 8 屆 第 1 會 期 第 3 次 會 議 決 議 : 交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復 考 選 部 重 行 擬 具 考 試 法 修 正 草 案, 經 12 年 12 月 23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4 會 期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第 26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其 中 第 13 條 ( 原 第 15 條 ) 有 關 高 考 一 級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經 決 議 不 予 修 正, 以 及 刪 除 修 正 4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2. 賡 續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草 案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草 案 完 成 立 法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說 明 有 關 高 考 一 級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等 文 字, 並 經 總 統 13 年 1 月 22 日 令 修 正 公 布 在 案 又 任 用 法 第 13 條 修 正 草 案 與 考 試 法 第 13 條 係 屬 相 互 配 套 之 規 定, 將 視 考 試 法 第 13 條 後 續 修 法 情 形 配 合 辦 理 3. 因 應 考 績 法 修 正 草 案 增 列 優 等 等 次 及 考 績 乙 等 不 再 作 為 升 職 等 依 據 之 規 定, 爰 配 合 修 正 任 用 法 第 17 條 第 4 條 規 定, 經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於 11 年 12 月 17 日 召 開 第 8 屆 第 2 會 期 第 21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是 日 僅 報 告 及 詢 答 完 畢, 惟 並 未 進 入 逐 條 實 質 討 論, 將 另 定 期 繼 續 審 查 4. 公 務 人 員 基 準 法 草 案 經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於 11 年 4 月 3 日 5 月 21 日 召 開 2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除 法 案 名 稱 第 2 章 章 名 ( 權 利 與 保 障 ) 與 第 4 章 第 6 節 節 名 ( 保 障 與 培 訓 ) 及 23 條 條 文 暫 予 保 留 外, 其 餘 48 條 條 文 均 照 案 通 過, 並 決 議 另 定 期 繼 續 逐 條 審 查 5. 政 務 人 員 法 及 政 務 人 員 俸 給 條 例 草 案 經 11 年 9 月 28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2 會 期 第 2 次 會 議 決 議 : 交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本 部 將 配 合 立 法 院 審 議 情 形, 積 極 洽 相 關 委 員 進 行 溝 通, 以 期 早 日 完 成 立 法 1.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 以 下 簡 稱 俸 給 同 上 法 ) 第 6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 以 下 簡 稱 任 用 法 ) 第 13 條 修 正 草 案, 前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 以 下 簡 稱 考 試 法 ) 第 15 條 修 正 草 案, 於 11 年 2 月 7 日 併 同 函 送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該 院 第 11 屆 第 5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3. 研 修 ( 訂 )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相 關 法 規, 建 制 機 關 單 位 與 個 人 績 效 管 理 之 配 套 規 範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175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業 於 11 年 2 月 29 日 由 考 試 院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嗣 經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於 12 年 12 月 23 日 召 開 第 8 屆 第 4 會 期 第 26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併 案 審 查 考 試 法 修 正 草 案 時, 經 會 議 決 議 略 以, 上 開 考 試 法 修 正 草 案 有 關 高 考 一 級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之 說 明 文 字 予 以 刪 除, 爰 仍 維 持 現 行 規 定 以 俸 給 法 修 正 草 案 係 配 合 考 試 法 及 任 用 法 修 正 草 案 擬 具, 考 試 法 相 關 條 文 既 經 立 法 院 決 議 仍 予 維 持, 爰 俸 給 法 第 6 條 尚 毋 須 配 合 修 正 2.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11 條 第 12 條 及 第 21 條 修 正 草 案, 前 併 同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及 任 用 法 修 正 草 案, 於 11 年 9 月 2 日 函 送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該 院 第 11 屆 第 29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業 於 同 年 1 月 18 日 由 考 試 院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嗣 經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於 同 年 12 月 17 日 召 開 第 8 屆 第 2 會 期 第 21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決 議 另 定 期 繼 續 審 查 本 部 將 配 合 立 法 院 審 議 進 度, 適 時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俾 早 日 完 成 修 法 程 序, 使 工 作 績 優 人 員, 得 以 拔 擢 陞 遷, 俾 激 勵 士 氣, 提 振 績 效 1. 配 合 考 績 法 修 正 進 度 及 內 容, 將 同 上 儘 速 研 修 ( 訂 ) 該 法 施 行 細 則 考 績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公 務 人 員 面 談 實 施 辦 法 各 機 關 實 施 團 體 績 效 評 比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2. 依 考 績 法 修 正 草 案 第 2 條 之 1 之 授 權 規 定, 以 及 第 11 屆 考 試 院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規 劃 方 案 整 建 人 力 發 展 型 獎 勵 法 制 之 意 旨, 本 部 業 蒐 6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4. 推 動 聘 任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草 案 完 成 立 法 5. 研 訂 聘 用 人 員 人 事 法 制 6. 研 修 ( 訂 ) 人 事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集 相 關 資 料 擬 具 獎 勵 表 揚 辦 法 草 案, 後 續 將 配 合 考 績 法 修 正 草 案 之 立 法 進 度 辦 理 草 案 公 告 及 研 商 等 事 宜 聘 任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聘 任 條 例 ) 草 案 經 考 試 院 於 11 年 12 月 2 日 12 年 8 月 19 日 12 月 16 日 及 13 年 8 月 7 日 ( 該 3 次 係 併 同 聘 用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草 案 審 查 ) 召 開 全 院 審 查 會 審 查, 審 查 竣 事 該 案 審 查 報 告 經 提 13 年 8 月 14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97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決 議 請 本 部 參 酌 審 查 會 委 員 之 發 言 意 見, 並 衡 酌 考 試 用 人 及 政 府 彈 性 用 人 政 策 之 衡 平, 與 相 關 機 關 協 調 獲 致 共 識 後, 再 行 報 院 本 部 為 重 新 研 擬 聘 任 條 例 草 案 所 需, 業 於 同 年 11 月 28 日 就 所 涉 主 要 關 鍵 議 題, 邀 集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開 會 研 商, 並 將 參 酌 相 關 意 見 賡 續 積 極 重 行 檢 討, 且 辦 理 後 續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適 時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重 行 研 擬 之 聘 用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草 案 於 12 年 5 月 17 日 函 送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考 試 院 於 同 年 8 月 19 日 12 月 16 日 及 13 年 8 月 7 日 召 開 3 次 全 院 審 查 會, 並 經 於 13 年 8 月 14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97 次 會 議 決 議 略 以, 請 本 部 參 酌 審 查 會 委 員 發 言 意 見, 並 衡 酌 考 試 用 人 及 政 府 彈 性 用 人 政 策 之 衡 平, 與 相 關 機 關 協 調 獲 致 共 識 後, 再 行 提 報 考 試 院 本 部 將 賡 續 推 動 辦 理 業 依 11 年 3 月 22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18 次 會 議 院 長 指 示, 完 成 人 事 一 條 鞭 制 度 檢 討 與 改 進 研 究 報 告, 該 報 告 從 全 球 化 下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變 革, 引 發 人 事 機 構 服 務 模 式 與 角 色 調 整 及 OECD 會 員 國 人 事 管 理 實 務 7 賡 續 辦 理 中 同 上 賡 續 因 應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發 展 趨 勢 及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情 形, 檢 討 人 事 一 條 鞭 制 度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7. 研 修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相 關 附 屬 法 規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作 法 觀 點, 分 析 實 務 運 作 與 法 制 規 定 落 差 情 形 人 事 一 條 鞭 制 度 潛 在 問 題 及 人 事 機 構 管 理 方 式 與 機 關 需 求 結 合 情 形, 初 步 提 出 現 階 段 及 未 來 人 事 一 條 鞭 管 理 制 度 建 議, 將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完 成 情 形, 適 時 陳 報 考 試 院, 並 依 考 試 院 決 議 研 修 人 事 管 理 條 例 等 人 事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1.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醫 事 條 例 ) 修 正 草 案 於 12 年 11 月 25 日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後, 經 13 年 1 月 23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7 次 會 議 決 議, 交 付 全 院 審 查 會 審 查, 嗣 於 同 年 2 月 27 日 及 7 月 18 日 召 開 全 院 審 查 會 審 查, 案 經 決 議 略 以, 請 本 部 視 1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公 職 專 技 人 員 類 科 考 試 辦 理 成 效 須 否 訂 定 醫 事 人 員 轉 任 辦 法, 以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制 度 如 何 因 應 政 府 多 元 取 才 等, 參 酌 審 查 委 員 所 提 意 見, 通 盤 檢 討 後 適 時 函 報 考 試 院, 並 提 同 年 7 月 31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95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會 決 議 通 過 本 部 刻 依 考 試 院 審 查 意 見 重 新 研 議 中 2. 另 有 關 各 機 關 適 用 醫 事 條 例 職 務 一 覽 表 及 各 機 關 師 級 醫 事 職 務 職 別 員 額 配 置 準 則 第 3 條 等 2 修 正 草 案 於 12 年 12 月 16 日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後, 經 13 年 6 月 12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88 次 會 議 決 議, 交 付 小 組 審 查 會 審 查, 並 於 同 年 7 月 17 日 召 開 小 組 審 查 會 竣 事, 嗣 提 同 年 8 月 14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97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會 決 議 通 過, 業 由 考 試 院 於 同 年 9 月 29 日 會 同 行 政 院 修 正 發 布 並 函 送 8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8. 研 修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附 屬 法 規 9. 推 動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法 制 化 作 業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立 法 院 查 照 1. 為 使 專 技 轉 任 制 度 相 關 規 定 更 加 同 上 明 確 周 延, 業 擬 具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草 案, 於 13 年 1 月 15 日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嗣 考 試 院 於 同 年 12 月 16 日 召 開 小 組 審 查 會 審 查 竣 事, 並 經 提 14 年 1 月 8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18 次 會 議 2. 為 研 修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得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 以 下 簡 稱 專 技 轉 任 對 照 表 ), 本 部 業 依 考 選 部 及 各 機 關 所 提 供 資 料, 擬 具 專 技 轉 任 對 照 表 修 正 草 案, 於 13 年 1 月 24 日 函 請 考 選 部 同 意 會 銜, 並 於 同 年 月 28 日 會 銜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嗣 考 試 院 同 年 11 月 17 日 函 復 略 以, 專 技 轉 任 對 照 表 係 以 當 年 用 人 機 關 需 要 為 修 正 依 據, 且 專 技 轉 任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草 案 尚 未 經 考 試 院 審 議 通 過, 本 案 請 俟 該 修 正 草 案 經 考 試 院 審 議 竣 事 後, 再 行 報 送 茲 以 專 技 轉 任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草 案 業 經 同 年 12 月 16 日 考 試 院 小 組 審 查 會 審 查 竣 事, 本 部 將 配 合 該 審 查 結 果, 重 新 檢 視 專 技 轉 任 對 照 表 修 正 草 案 後, 再 行 報 院 審 議 1. 為 研 擬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條 例 草 同 上 案, 本 部 前 會 同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與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並 以 1 年 6 月 23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142 次 會 議 通 過 之 建 構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規 劃 報 告 為 本, 參 酌 歷 次 相 關 會 議 考 試 委 員 與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據 以 研 擬 草 案 條 文 計 46 條 續 分 別 於 11 年 7 月 18 日 9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1. 賡 續 研 究 改 進 公 務 人 員 職 務 列 等, 並 辦 理 各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及 職 務 歸 系 列 等 之 審 議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12 年 11 月 11 日 及 13 年 5 月 6 日 召 開 3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研 商 2. 嗣 經 13 年 8 月 6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考 試 委 員 第 89 次 座 談 會, 本 部 報 告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研 議 情 形, 與 會 委 員 就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繼 續 推 動, 多 有 贊 同 意 見 ; 惟 本 案 係 我 國 人 事 制 度 重 大 變 革, 尤 其 高 階 主 管 之 遴 用, 觸 及 憲 法 考 試 用 人 及 五 權 分 立 體 制, 尚 須 再 審 慎 研 議 溝 通 協 調, 經 獲 致 結 論 略 以, 建 請 考 試 行 政 兩 院 先 行 協 商, 以 達 成 共 識, 俾 利 本 部 研 議 草 案 1.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檢 討 案 前 因 審 同 上 酌 行 政 院 審 查 通 過 縣 ( 市 ) 改 制 直 轄 市 案, 相 關 職 務 列 等 調 整 恐 影 響 合 併 縣 ( 市 ) 之 組 織 整 併 及 人 員 安 置, 經 98 年 8 月 27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49 次 會 議 同 意, 視 未 來 政 經 情 勢 發 展 及 配 合 縣 ( 市 ) 改 制 直 轄 市 作 業 進 度, 適 時 研 議 處 理 又 99 年 1 月 12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作 成 附 帶 決 議, 未 來 行 政 院 應 提 升 司 的 功 能, 並 於 半 年 內 會 同 考 試 院 針 對 司 長 之 職 務 列 等 提 出 檢 討 為 通 盤 研 議 中 央 及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本 部 與 人 事 總 處 原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現 為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及 內 政 部 等 機 關 共 同 組 成 專 案 ( 工 作 ) 小 組 進 行 討 論, 已 獲 致 初 步 結 論, 將 俟 行 政 院 組 改 完 成, 重 行 研 擬, 並 於 兩 院 獲 致 共 識 後,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2. 配 合 各 改 制 直 轄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配 合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及 改 制 後 業 務 1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11. 辦 理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法 規 任 用 人 員 及 人 事 管 理 人 員 之 任 免 陞 降 遷 調 轉 調 敘 級 敘 俸 及 考 績 ( 成 ) 之 銓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需 要 再 度 修 編, 以 及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鄉 ( 鎮 市 ) 公 所 因 應 其 業 務 需 要 或 相 關 法 令 修 正 ( 如 主 計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醫 事 相 關 法 規 等 ), 積 極 辦 理 相 關 機 關 組 織 編 制 備 查 事 宜, 並 持 續 辦 理 其 他 中 央 地 方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及 職 務 歸 系 列 等 之 審 議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辦 理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學 校 組 織 編 制 案 件 計 935 件, 另 核 議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歸 系 案 件 計 3 萬 2,211 個 職 務 3. 桃 園 縣 自 13 年 12 月 25 日 改 制 直 轄 市, 考 試 院 前 於 同 年 9 月 26 日 交 下 研 議 行 政 院 函 送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暨 編 制 表, 以 及 桃 園 市 議 會 組 織 規 程 暨 行 政 人 員 編 制 表 訂 定 等 2 案, 經 本 部 同 年 1 月 6 日 代 辦 院 函 同 意 備 查, 又 桃 園 縣 政 府 依 縣 市 改 制 直 轄 市 中 央 籌 劃 小 組 相 關 會 議 決 議, 自 同 年 11 月 間 陸 續 函 送 改 制 之 桃 園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組 織 編 制 草 案, 請 本 部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內 政 部 等 機 關 協 助 預 審, 本 部 已 就 涉 及 官 制 官 規 部 分 先 予 審 議 及 函 復, 總 計 辦 理 約 7 個 機 關 組 織 編 制 草 案 預 審 事 宜 1.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辦 理 一 般 同 上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法 規 任 用 人 員 及 人 事 管 理 人 員 任 免 陞 降 遷 調 轉 調 敘 級 及 敘 俸 之 銓 敘 審 定, 計 11 萬 4,154 人 次 2.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辦 理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法 規 任 用 人 員 及 人 事 管 理 人 員 考 績 ( 成 ) 之 銓 敘 審 定, 計 26 萬 194 人 次 11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敘 審 定 12.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褒 獎 激 勵 有 關 業 務, 暨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及 公 務 人 員 傑 出 貢 獻 獎 之 選 拔 與 表 揚 事 項 13.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團 體 輔 導 事 項 14. 定 期 舉 辦 全 國 人 事 主 管 會 報 及 人 事 機 關 ( 構 )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1.13 年 度 各 主 辦 機 關 共 計 遴 薦 77 人 及 4 組 團 體 參 加 傑 出 貢 獻 獎 選 拔, 本 部 業 於 13 年 9 月 3 日 召 開 第 1 次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3 年 度 審 議 規 定 及 各 階 段 評 選 期 程, 續 於 9 月 19 日 完 成 書 面 初 審,1 月 1 日 完 成 簡 報 複 審,1 月 17 日 完 成 決 審 前 實 地 訪 查, 並 於 11 月 3 日 召 開 第 2 次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選 出 8 位 得 獎 人 及 2 組 得 獎 團 體, 並 報 經 考 試 院 13 年 11 月 7 日 核 定 得 獎 人 名 單 ; 至 宣 傳 表 揚 部 分,11 月 初 開 始 啟 動 多 元 宣 傳 管 道, 並 於 12 月 5 日 召 開 記 者 會, 重 點 宣 傳 得 獎 者 傑 出 事 蹟, 發 送 本 部 自 行 撰 擬 1 則 得 獎 者 小 故 事 ; 表 揚 大 會 業 於 13 年 12 月 17 日 舉 行 完 竣 2.13 年 度 依 人 事 專 業 獎 章 頒 給 辦 法, 計 頒 發 一 等 人 事 專 業 獎 章 5 人, 二 等 人 事 專 業 獎 章 1 人, 三 等 人 事 專 業 獎 章 12 人 3. 於 13 年 4 月 8 日 函 請 各 主 辦 機 關 將 13 年 度 所 選 拔 之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送 部 辦 理 登 記 備 查, 截 至 12 月 底 止, 計 有 42 人 登 記 備 查, 其 中 請 見 總 統 代 表 計 有 41 人, 業 於 14 年 1 月 6 日 在 總 統 府 大 禮 堂 由 總 統 親 自 接 見 完 竣 為 落 實 政 府 照 護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以 銓 敘 部 輔 導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社 會 團 體 作 業 規 定 作 為 補 ( 捐 ) 助 退 休 團 體 之 依 據 13 年 度 計 補 助 1 個 退 休 團 體, 核 撥 補 助 經 費 6 萬 元 1. 有 關 辦 理 全 國 人 事 主 管 會 報 部 分, 經 考 量 本 部 刻 正 研 議 之 重 大 人 事 法 制 政 策 業 已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及 相 關 機 關 開 會 研 商, 或 研 究 12 同 上 同 上 延 至 14 年 度 辦 理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業 務 會 報 15.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籌 組 立 案 及 經 費 補 助 等 相 關 業 務, 並 配 合 組 織 改 造, 輔 導 協 會 辦 理 調 整 業 務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完 竣, 已 有 具 體 後 續 執 行 方 向, 尚 無 適 合 於 本 會 報 中 討 論 之 中 心 議 題, 爰 13 年 度 停 辦 2. 有 關 辦 理 人 事 機 關 ( 構 ) 業 務 會 報 部 分, 依 本 部 人 事 主 管 業 務 會 報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本 會 報 視 業 務 需 要 辦 理,13 年 尚 無 業 務 需 要, 爰 未 辦 理 1. 為 健 全 協 會 發 展, 業 於 13 年 4 同 上 月 8 日 函 知 各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之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本 部 審 核 補 助 金 額, 並 請 其 依 本 部 補 助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經 費 作 業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前 來 請 撥 並 核 銷 經 費 13 年 度 除 補 助 全 國 協 會 租 金 費 用 9 萬 655 元 外, 計 有 22 個 協 會 依 本 部 核 定 之 金 額 前 來 請 撥 經 費, 核 撥 36 萬 5,556 元 2. 依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法 第 47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財 務 處 理 作 業 規 定, 各 協 會 應 於 每 年 3 月 底 前 報 送 會 員 名 冊 工 作 計 畫 收 支 預 算 工 作 報 告 收 支 決 算 現 金 出 納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財 產 目 錄 等 會 務 資 料 函 送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本 部 已 於 13 年 2 月 18 日 函 請 全 國 協 會 及 各 中 央 機 關 協 會 函 送 上 開 會 務 相 關 資 料 到 部 備 查, 復 於 同 年 7 月 18 日 函 催 尚 未 將 資 料 送 部 備 查 之 協 會, 惟 迄 至 同 年 12 月 底 止, 有 外 交 部 經 濟 部 及 臺 灣 省 政 府 協 會 等 3 個 協 會 尚 未 將 相 關 資 料 報 送 到 部, 本 部 擬 將 未 依 限 報 送 之 違 失 情 形 納 入 次 一 年 度 分 配 補 助 款 項 之 審 核 參 據, 從 嚴 審 核 補 助 金 額 3.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除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外, 已 成 立 之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中 央 計 有 總 統 府 等 13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16.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任 用 需 求 及 分 配 作 業 17. 辦 理 聘 用 人 員 登 記 備 查 及 公 務 人 員 勳 ( 獎 ) 章 等 人 事 資 料 登 記 18. 辦 理 公 務 人 力 調 查 評 估 19. 研 訂 型 塑 文 官 優 質 組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21 個 機 關 協 會 ; 地 方 部 分 計 有 臺 北 市 等 13 個 行 政 區 域 成 立 協 會 1. 調 查 行 政 院 以 外 機 關 13 年 公 務 同 上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需 用 名 額 計 1 人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需 用 名 額 計 5 人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需 用 名 額 計 2 人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需 用 名 額 計 18 人 2. 分 配 行 政 院 以 外 機 關 13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計 1 人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計 49 人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計 2 人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計 18 人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各 機 關 聘 用 同 上 人 員 登 記 備 查 1 萬 8,514 人 次, 服 務 獎 章 登 記 4,841 人 次, 其 他 勳 獎 章 登 記 23 人 次 13 年 公 務 人 力 評 估 賡 續 以 銓 敘 公 務 人 力 分 析 報 告 為 主 題 進 行 研 究, 並 以 12 年 度 經 本 部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人 員 為 研 究 範 圍, 依 人 員 別 作 為 資 料 分 類 的 基 準 ( 分 為 一 般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 在 不 同 子 題 下, 針 對 不 同 議 題 進 行 各 類 人 員 的 比 較 分 析, 以 瞭 解 各 類 人 員 特 性 及 人 力 現 況 另 外, 為 觀 察 銓 敘 公 務 人 力 結 構 之 變 化 與 發 展, 亦 統 計 分 析 1 年 至 12 年 各 項 議 題 銓 敘 公 務 人 力 之 發 展 趨 勢, 對 於 有 顯 著 變 化 部 分 加 以 分 析 報 告 業 於 13 年 12 月 3 日 撰 擬 完 竣 型 塑 文 官 優 質 組 織 文 化 推 動 方 案 草 案 ( 含 總 說 明 ) 業 於 11 年 8 14 同 上 同 上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織 文 化 推 動 方 案 2. 研 究 規 劃 公 務 人 員 矩 陣 式 及 複 式 俸 表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月 23 日 經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1 次 會 議 決 議, 交 小 組 審 查 會 審 查 ; 嗣 考 試 院 分 別 於 11 年 11 月 8 日 及 12 年 1 月 31 日 召 開 2 次 小 組 審 查 會 竣 事, 續 提 12 年 12 月 19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65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本 部 以 13 年 1 月 27 日 通 函 請 中 央 暨 地 方 各 主 管 機 關 依 上 開 方 案 規 定 研 訂 實 施 計 畫, 於 同 年 4 月 底 前 報 送 本 部 備 查 ;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本 部 已 完 成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等 99 個 機 關 所 報 送 實 施 計 畫 之 備 查 作 業 1. 公 務 人 員 矩 陣 式 俸 表, 業 於 13 年 1 月 2 日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同 年 2 月 26 日 向 考 試 委 員 簡 報, 並 於 同 年 4 月 1 日 函 送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考 試 院 同 年 8 月 13 日 召 開 全 院 審 查 會 審 查, 經 決 議 略 以, 請 本 部 詳 予 審 究 公 務 人 員 俸 表 所 涉 人 事 法 制, 並 參 酌 審 查 會 委 員 發 言 意 見, 重 行 研 議 後, 再 行 報 院 嗣 經 考 試 院 13 年 8 月 21 日 第 11 屆 第 298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會 決 議 通 過 因 公 務 人 員 俸 表 結 構 涉 及 任 用 俸 給 考 績 之 整 體 設 計, 並 與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退 撫 以 及 政 府 財 政 等 問 題 關 連 性 高, 爰 將 配 合 職 務 列 等 調 整 等 相 關 人 事 法 制 改 革 方 向 確 定 後, 再 賡 續 就 公 務 人 員 俸 表 相 關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2. 公 務 人 員 複 式 俸 表, 業 蒐 集 彙 整 與 分 析 部 分 先 進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薪 資 結 構 ( 如 : 日 本 等 ) 之 相 關 資 料, 因 本 研 究 案 涉 及 如 何 就 適 用 同 一 任 用 制 度 之 公 務 人 員, 依 不 同 職 務 工 作 內 容 進 行 職 務 屬 性 分 析? 其 分 類 之 標 準 為 何? 以 及 15 將 配 合 相 關 人 事 法 制 改 革 方 向, 再 賡 續 就 公 務 人 員 俸 表 相 關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21. 研 究 建 構 高 階 文 官 俸 表 22.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制 度 廢 止 之 研 究 23. 舉 行 人 事 制 度 研 究 改 進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核 敘 標 準 為 何? 是 否 將 影 響 退 休 金 基 數 內 涵 之 計 算? 因 上 開 疑 義 涉 及 層 面 深 廣, 且 本 研 究 案 亦 與 其 他 人 事 法 制 關 連 性 高, 爰 將 配 合 職 務 列 等 調 整 等 相 關 人 事 法 制 改 革 方 向 確 定 後, 再 賡 續 就 公 務 人 員 俸 表 相 關 問 題 為 主 題, 併 予 納 入 研 究 本 案 業 蒐 集 與 彙 整 部 分 先 進 國 家 高 級 文 官 俸 給 制 度 ( 如 : 英 國 等 ) 相 關 資 料 ; 惟 以 公 務 人 員 係 先 有 任 用, 後 有 俸 級 核 敘, 現 行 任 用 法 就 何 謂 高 階 文 官 尚 無 明 確 定 義, 爰 設 計 高 階 文 官 俸 表 時, 其 適 用 之 高 階 文 官 範 圍 究 為 何? 又 設 計 單 一 俸 級 之 俸 表 外, 是 否 尚 有 其 他 可 行 作 法? 因 上 開 疑 義 涉 及 層 面 深 廣, 且 本 研 究 案 亦 與 其 他 人 事 法 制 關 連 性 高, 爰 將 配 合 職 務 列 等 調 整 等 相 關 人 事 法 制 改 革 方 向 確 定 後, 再 賡 續 就 公 務 人 員 俸 表 相 關 問 題 為 主 題, 併 予 納 入 研 究 本 案 已 擬 具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制 度 廢 止 之 研 究, 經 提 本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進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完 竣, 作 為 研 議 廢 止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制 度 規 劃 之 參 考, 嗣 依 現 行 派 用 人 員 之 屬 性, 初 步 研 擬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派 用 條 例 ) 規 劃 廢 止 之 配 套 措 施, 擬 具 任 用 法 第 36 條 及 第 36 條 之 1 修 正 草 案, 於 12 年 11 月 2 日 13 年 5 月 16 日 邀 請 相 關 機 關 開 會 研 商, 嗣 參 酌 與 會 機 關 代 表 意 見 修 正 並 完 成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提 13 年 1 月 3 日 本 部 法 規 委 員 會 第 74 次 會 議 討 論 完 竣, 並 於 14 年 1 月 5 日 函 送 考 試 院 審 議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人 事 制 度 改 進 專 案 小 組 已 辦 理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16 同 上 賡 續 辦 理 中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相 關 會 議 24. 研 析 大 陸 地 區 人 事 法 制 資 料 25. 推 動 公 私 人 才 交 流 法 制 作 業 26. 研 修 關 務 人 員 升 任 甄 審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人 事 制 度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 兼 論 法 官 法 未 來 研 修 重 點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公 務 人 員 傑 出 貢 獻 獎 選 拔 制 度 之 研 究 及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給 與 發 放 限 制 問 題 之 研 究 以 國 籍 及 地 區 差 異 為 例 等 研 究 題 目 賡 續 蒐 集 依 大 陸 地 區 公 務 員 法 訂 定 之 作 業 規 定 或 辦 法, 擇 定 公 務 員 公 開 遴 選 辦 法 ( 試 行 ) 為 研 析 主 題, 同 時 分 析 其 與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條 例 公 務 員 職 務 任 免 與 職 務 升 降 規 定 ( 試 行 ) 公 務 員 調 任 規 定 ( 試 行 ) 之 關 係, 以 及 將 其 法 規 制 度 與 我 國 相 關 法 制 現 況 對 照 比 較, 研 析 兩 岸 公 務 員 調 任 制 度 之 異 同 案 經 綜 合 分 析 整 理 於 13 年 12 月 1 日 完 成 報 告 1. 配 合 考 試 院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規 劃 方 案 第 2 案 - 建 立 公 私 人 才 交 流 法 制, 本 部 前 擬 具 建 構 公 私 人 才 交 流 機 制 規 劃 方 案 報 告, 建 議 以 解 釋 或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等 現 有 相 關 規 定 方 式 辦 理, 案 經 12 年 8 月 8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48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本 部 撤 回 重 新 整 理 相 關 資 料 後 再 報 院 2. 嗣 為 瞭 解 政 府 機 關 民 間 企 業 及 專 家 學 者 對 前 開 規 劃 機 制 之 看 法, 本 部 於 12 年 12 月 完 成 公 私 人 才 交 流 機 制 規 劃 意 見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本 案 業 依 前 開 考 試 院 會 議 決 議, 併 就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與 最 新 借 調 民 間 機 構 人 員 資 料 研 提 建 議, 後 續 將 俟 考 試 院 第 12 屆 施 政 綱 領 之 訂 定 結 果, 再 視 需 要 與 否, 進 一 步 研 處 依 財 政 部 關 務 機 關 組 織 調 整 及 相 關 法 規 修 正 情 形, 本 部 於 12 年 12 月 17 同 上 將 俟 考 試 院 第 12 屆 施 政 綱 領 訂 定 結 果 研 處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辦 法 27. 研 修 軍 職 專 長 與 交 通 事 業 性 質 相 近 名 稱 表 28. 辦 理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及 其 所 屬 中 央 四 級 機 關 ( 構 ) 相 關 警 察 官 職 務 等 階 表 之 審 議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31 日 將 關 務 人 員 升 任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13 年 4 月 15 日 考 試 院 小 組 審 查 會 審 查 竣 事, 嗣 提 同 年 5 月 8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84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會 決 議 通 過, 業 由 考 試 院 於 同 年 6 月 23 日 會 同 行 政 院 修 正 發 布 並 函 送 立 法 院 查 照 依 據 考 試 院 請 本 部 會 同 國 防 部 等 相 同 上 關 機 關 重 行 檢 視 各 軍 職 專 長 之 工 作 內 容 對 照 公 務 人 員 各 職 系 之 工 作 內 涵 決 議, 本 部 經 會 商 國 防 部 及 交 通 部, 並 參 照 軍 職 專 長 與 公 務 人 員 職 系 認 定 對 照 表 之 檢 討 修 正 情 形, 擬 具 軍 職 專 長 與 交 通 事 業 性 質 相 近 名 稱 表 修 正 草 案, 提 13 年 2 月 1 日 本 部 法 規 委 員 會 第 732 次 會 議 討 論 竣 事, 同 年 3 月 14 日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嗣 提 同 年 7 月 1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92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部 擬 意 見 通 過, 業 由 考 試 院 於 同 年 9 月 9 日 修 正 發 布 並 函 送 立 法 院 查 照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於 12 年 1 月 同 上 28 日 函 送 內 政 部 所 擬 組 織 調 整 後 涉 及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 以 下 簡 稱 警 政 署 ) 及 其 所 屬 中 央 四 級 機 關 ( 構 ) 適 用 之 警 察 官 職 務 等 階 表 ( 以 下 簡 稱 等 階 表 ) 修 正 草 案 請 本 部 研 處 案 經 本 部 審 慎 研 議, 於 12 年 12 月 5 日 函 陳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考 試 院 13 年 2 月 5 日 函 復 略 以, 請 本 部 俟 警 政 署 及 其 所 屬 中 央 四 級 機 關 ( 構 ) 組 織 編 制 案 件 經 考 試 院 核 定 後, 再 將 上 開 等 階 表 修 正 案 報 請 考 試 院 審 議 嗣 於 該 等 機 關 ( 構 ) 組 織 編 制 案 件 經 考 試 院 核 備, 或 經 考 試 院 同 意 授 權 本 部 代 辦 院 函 予 以 核 備 後, 本 部 旋 即 依 各 該 機 關 ( 構 ) 組 織 法 規 所 定 警 察 人 員 之 職 稱, 以 及 各 該 機 關 18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29. 辦 理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人 事 制 度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 兼 論 法 官 法 未 來 研 修 重 點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 構 ) 組 織 編 制 案 件 經 考 試 院 核 備 結 果, 予 以 修 正 上 開 本 部 12 年 12 月 5 日 函 原 報 等 階 表 各 表 修 正 草 案 內 容 及 研 議 意 見 後, 於 13 年 8 月 7 日 重 新 函 陳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提 同 年 月 8 月 28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99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部 擬 及 考 試 院 第 二 組 意 見 通 過, 業 於 同 年 8 月 29 日 修 正 及 廢 止 發 布, 並 函 送 立 法 院 查 照 1. 茲 以 法 官 法 新 制 施 行 以 來, 實 務 同 上 運 作 上 衍 生 許 多 適 用 法 制 之 疑 義, 又 法 官 檢 察 官 任 用 等 人 事 事 項 仍 有 部 分 規 範 尚 存 於 司 法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及 各 法 院 組 織 法, 並 未 統 籌 檢 討, 致 銓 審 實 務 作 業 存 有 相 關 窒 礙, 爰 綜 整 現 行 法 制 有 關 法 官 檢 察 官 任 用 停 止 職 務 俸 給 職 務 評 定 退 休 退 職 給 與 及 退 養 金 等 現 狀, 提 出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任 用 規 定 相 關 問 題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停 止 職 務 相 關 疑 義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核 敍 俸 級 相 關 問 題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職 務 評 定 制 度 運 作 問 題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懲 戒 處 分 執 行 疑 義 及 免 職 適 用 疑 義 及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退 休 退 職 給 與 及 退 養 金 給 與 標 準 等 6 大 面 向 之 問 題, 進 行 檢 討 分 析 2. 本 研 究 報 告 經 彙 整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之 立 法 背 景 立 法 意 旨 及 行 政 解 釋, 並 蒐 集 相 關 期 刊 論 文, 做 法 令 文 獻 靜 態 面 之 整 理 及 陳 述, 配 合 實 務 分 析 方 式, 就 前 開 6 大 面 向 問 題, 提 出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相 關 任 用 規 定 應 作 衡 平 規 範 並 統 籌 修 正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停 止 職 務 之 相 關 事 項 應 予 明 定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相 關 俸 給 規 定 宜 明 確 規 19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3. 編 印 常 用 銓 敘 法 規 彙 編 31. 編 印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人 事 法 規 彙 編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範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職 務 評 定 制 度 應 落 實 覈 實 考 評 並 適 時 檢 討 修 正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懲 戒 處 分 執 行 及 免 職 條 件 規 定 應 予 修 正 及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退 休 退 職 給 與 及 退 養 金 給 與 規 定 宜 明 定 入 法 等 6 項 改 進 建 議 3. 本 研 究 報 告 於 13 年 2 月 18 日 完 成 初 稿, 嗣 經 提 同 年 4 月 24 日 本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進 專 案 小 組 第 26 次 會 議 討 論 竣 事, 並 依 與 會 人 員 意 見 修 正 後, 經 簽 奉 核 可 於 同 年 5 月 3 日 移 請 本 部 人 事 管 理 司 銷 管 ; 另 本 研 究 報 告 亦 函 送 司 法 院 及 法 務 部 等 機 關, 以 及 分 送 考 試 委 員, 並 上 網 公 開 登 載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俾 供 參 考 本 部 常 用 銓 敘 法 規 彙 編 之 編 印, 於 13 年 11 月 2 日 一 經 定 稿, 即 交 付 廠 商 請 依 契 約 規 定 於 定 稿 之 次 日 起 3 個 日 曆 天 內 完 成 印 製 並 交 付 本 部, 惟 廠 商 表 示, 因 本 彙 編 採 用 聖 經 紙 印 刷 且 有 拉 頁, 於 作 業 上 頗 具 難 度, 恐 印 製 不 及 本 案 雖 經 本 部 發 函 及 多 次 電 話 催 辦, 惟 迄 13 年 度 整 理 期 間 結 束, 廠 商 仍 未 能 完 成 印 製, 致 本 部 無 法 於 13 年 度 完 成 驗 收 付 款 程 序 本 部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人 事 法 規 彙 編 之 編 印, 於 13 年 12 月 9 日 一 經 定 稿, 即 交 付 廠 商 請 依 契 約 規 定 於 定 稿 之 次 日 起 3 個 日 曆 天 內 完 成 印 製 並 交 付 本 部, 惟 廠 商 表 示, 因 本 彙 編 採 用 聖 經 紙 印 刷 且 有 拉 頁, 又 因 封 面 樣 式 變 更, 於 作 業 上 頗 具 難 度, 預 計 於 14 年 1 月 下 旬 始 能 交 貨, 致 本 部 無 法 於 13 年 度 完 成 驗 收 付 款 程 序 因 廠 商 未 能 完 成 印 製, 無 法 完 成 驗 收 付 款 程 序 同 上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依 規 定 辦 理 經 費 保 留 同 上 2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管 理 及 監 理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1. 完 成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修 正 草 案 之 立 法, 並 修 正 相 關 子 法 及 配 套 措 施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因 應 改 善 成 之 說 明 措 施 1.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 以 下 簡 稱 公 保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法 ) 前 於 11 年 11 月 13 日 經 考 成 試 院 行 政 院 兩 院 會 銜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後, 復 為 因 應 12 年 初 推 動 之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政 策, 再 配 合 調 整 相 關 條 文, 並 於 12 年 3 月 18 日 併 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法 草 案 陳 報 考 試 院,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嗣 經 立 法 院 於 13 年 1 月 14 日 三 讀 通 過, 並 於 同 年 月 29 日 奉 總 統 令 公 布 修 正 後 之 公 保 法 業 經 考 試 院 及 行 政 院 會 銜 發 布 自 同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2. 研 修 公 保 法 相 關 子 法 : (1) 公 保 法 修 正 案 於 13 年 1 月 14 日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後, 本 部 即 配 合 研 擬 修 正 相 關 子 法 草 案 ( 公 保 法 施 行 細 則 退 休 人 員 保 險 辦 法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準 備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 於 同 年 2 月 27 日 函 陳 考 試 院 審 查, 經 考 試 院 於 同 年 3 月 13 日 2 日 及 27 日 召 開 3 次 全 院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竣 事 後, 業 提 同 年 4 月 3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79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於 同 日 將 公 保 法 施 行 日 期 公 保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草 案 及 退 休 人 員 保 險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函 請 行 政 院 同 意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及 函 送 立 法 院 查 照 嗣 考 量 相 關 實 務 作 業 及 法 制 作 業 期 程 需 要, 本 部 於 同 年 4 月 18 日 再 函 請 考 試 院 同 意 將 公 保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之 施 行 日 期 變 更 為 自 同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案 亦 經 行 政 院 同 意 變 更 (2) 公 保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退 休 人 員 保 險 辦 法, 業 經 考 試 院 及 行 政 院 21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於 13 年 5 月 29 日 會 銜 發 布, 並 自 同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準 備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亦 配 合 修 正 後 公 保 法 之 施 行 日 期, 於 同 年 6 月 6 日 經 本 部 修 正 發 布 及 訂 定 發 布, 並 自 同 年 月 1 日 施 行 3.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1) 為 確 保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年 金 化 後, 私 立 學 校 被 保 險 人 之 請 領 養 老 年 金 給 付 權 益, 本 部 業 分 別 於 13 年 1 月 及 4 月 間, 兩 度 請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督 導 並 轉 知 私 立 學 校 預 作 準 備, 並 持 續 瞭 解 相 關 發 放 情 形 (2) 為 使 公 保 要 保 機 關 承 辦 人 員 及 私 立 學 校 被 保 險 人 瞭 解 本 次 公 保 法 修 正 規 定 及 實 務 作 業, 於 13 年 5 月 8 日 9 日 及 12 日, 以 須 發 給 超 額 年 金 的 私 立 學 校 及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承 辦 人 員 及 私 立 學 校 被 保 險 人 為 優 先 參 加 對 象, 分 區 辦 理 5 場 公 保 法 修 正 案 暨 實 務 作 業 講 習 會, 並 同 時 將 講 習 手 冊 及 簡 報 等 資 料, 上 載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以 利 現 職 及 已 離 退 之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上 網 查 閱 嗣 於 5 月 3 日 以 公 保 年 金 起 跑 為 題, 召 開 記 者 會, 公 開 對 外 說 明 公 保 年 金 之 政 策 規 劃 思 惟 與 執 行 細 節, 並 解 釋 相 關 疑 義 (3) 為 依 公 保 法 第 16 條 第 17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55 條 第 57 條 及 第 58 條 等 規 定, 認 定 公 保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者 以 36 個 月 為 限 之 規 定 中, 22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2. 督 導 辦 理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業 務 3. 督 導 承 保 機 關 積 極 辦 理 年 金 發 放 相 關 業 務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所 稱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計 算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之 每 月 退 休 ( 職 伍 ) 給 與 內 涵 及 公 告 平 均 餘 命 等 事 宜, 前 於 13 年 2 月 14 日 函 請 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查 復, 並 於 同 年 6 月 9 日 通 函 各 主 管 機 關 及 函 知 臺 銀 公 保 部 據 以 辦 理 (4) 為 確 保 公 保 永 續 經 營, 落 實 世 代 正 義, 公 保 年 金 化 後 之 保 險 費 率 調 整, 督 導 臺 銀 公 保 部 依 規 定 委 託 精 算 公 司 辦 理 第 6 次 精 算 1. 依 據 公 保 法 規 督 導 承 保 機 關 ( 臺 同 上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教 保 險 部 ) 辦 理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業 務,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要 保 機 關 計 7,447 個, 被 保 險 人 數 共 計 58 萬 7,69 人 2. 逐 月 審 核 公 保 準 備 金 財 務 狀 況,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準 備 金 運 用 餘 額 為 2,297.81 億 元 3. 逐 季 召 開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於 13 年 2 月 24 日 6 月 9 日 8 月 29 日 及 11 月 28 日 召 開 第 38 次 至 第 41 次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業 務 報 告 等 案 因 應 公 保 年 金 已 於 13 年 6 月 1 日 同 上 施 行, 已 督 導 承 保 機 關 完 善 相 關 作 業 事 宜, 計 有 : 1. 建 置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含 承 保 現 金 給 付 財 務 保 費 網 路 試 算 等 系 統 ; 建 置 公 保 業 務 Q&A 專 區 2. 訂 定 相 關 申 請 書 表 及 報 送 實 務 作 業 規 範 - 公 保 養 老 ( 遺 屬 ) 年 金 給 付 作 業 每 月 定 期 給 付 年 金 ( 含 查 證 ) 作 業 及 溯 及 99 年 1 月 1 日 適 用 養 老 年 金 作 業 23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4. 依 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5 條 規 定, 按 月 補 助 承 保 機 關 辦 理 保 險 業 務 之 事 務 費 用 5.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財 務 及 預 算 結 算 決 算 之 審 查 6.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現 金 給 付 爭 議 事 項 之 審 議 對 中 央 機 關 學 校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特 別 困 難 者 每 年 3 節 發 給 照 護 金 1. 撥 付 中 央 機 關 公 ( 政 ) 務 人 員 退 休 ( 職 ) 金 退 休 ( 職 )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及 支 領 月 退 休 ( 職 ) 金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 含 回 溯 繳 回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並 發 給 年 金 ) 查 證 作 業 規 定 3. 經 承 保 機 關 統 計 截 至 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計 有 2,155 人 繳 回 已 領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並 改 領 年 金 ( 含 減 額 或 展 期 年 金 )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依 規 定 補 助 同 上 其 事 務 費 用, 撥 付 補 助 費 用 計 2 億 1,364 萬 2, 元 於 13 年 6 月 9 日 召 開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第 39 次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12 年 度 決 算 總 報 告 案 14 年 度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準 備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計 畫 案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14 年 度 營 業 預 算 案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準 備 金 投 資 政 策 書 等 4 案, 並 轉 陳 考 試 院 備 查 後 據 以 執 行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未 發 生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現 金 給 付 爭 議 之 案 件, 故 未 召 開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法 律 顧 問 會 議 13 年 度 春 節 端 午 節 及 中 秋 節 照 護 金, 共 計 發 放 921 人 次 ( 單 身 者 56 人 次, 有 眷 者 414 人 次 ), 發 放 金 額 為 2,194 萬 2, 元 1.13 年 度 本 部 核 定 之 中 央 機 關 退 休 案 件 以 本 部 為 支 給 機 關 之 案 件, 共 計 2,787 件 ;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業 於 退 休 案 審 定 後, 隨 同 發 給 中 央 機 關 政 務 人 員 退 職 案 件 計 2 件 ; 中 央 機 關 政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業 於 退 職 24 同 上 同 上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管 理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人 員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暨 補 助 退 休 ( 職 ) 金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差 額 2. 撥 付 中 央 機 關 公 ( 政 ) 務 人 員 支 領 月 退 休 ( 職 ) 金 遺 族 撫 慰 金 3. 撥 付 中 央 機 關 公 ( 政 ) 務 人 員 遺 族 撫 卹 金 與 其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4. 撥 付 中 央 機 關 在 職 死 亡 公 ( 政 ) 務 人 員 殮 葬 補 助 費 5. 撥 付 中 央 機 關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公 ( 政 ) 務 人 員 補 助 費 1. 研 修 ( 訂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案 審 定 後, 隨 同 發 給 2. 另 13 年 度 本 部 應 撥 付 中 央 政 府 公 ( 政 ) 務 人 員 支 ( 兼 ) 領 之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暨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金 額 為 63 億 3,562 萬 6,543 元, 已 全 數 撥 付 完 竣 13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遺 族 申 請 撫 慰 案 件 計 審 定 3,53 件, 其 中 中 央 1,513 件 地 方 1,54 件 ; 政 務 人 員 遺 族 申 請 撫 慰 案 件 計 3 件 又 中 央 機 關 公 ( 政 ) 務 人 員 之 遺 族 撫 慰 金 案 件 經 本 部 審 定 後, 由 各 機 關 自 行 請 款 發 放, 本 部 為 使 各 發 放 機 關 能 掌 握 退 休 人 員 行 蹤, 減 少 誤 發 溢 領 之 情 形, 業 建 置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給 與 查 驗 系 統, 以 供 各 機 關 查 核 發 放 之 參 考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遺 族 撫 卹 金 之 發 給 作 業, 自 88 年 7 月 起, 案 件 經 本 部 審 定 後, 由 各 機 關 自 行 請 款 發 放,13 年 度 計 審 定 268 件, 其 中 中 央 116 件 地 方 152 件 政 務 人 員 遺 族 申 請 撫 卹 金 案 件 計 件 中 央 機 關 在 職 亡 故 公 務 人 員 殮 葬 補 助 費 之 發 放 作 業, 依 例 係 由 各 機 關 自 行 辦 理 13 年 度 中 央 機 關 並 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案 件 本 部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業 擬 具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法 草 案, 於 12 年 3 月 18 日 函 送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考 試 院 於 4 月 11 日 審 查 通 過, 並 於 同 日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嗣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5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2. 研 修 政 務 人 員 退 職 撫 卹 相 關 法 規 3. 辦 理 退 休 ( 職 ) 撫 卹 撫 慰 案 件 之 審 核 4. 研 究 改 進 公 ( 政 ) 務 人 員 退 休 ( 職 ) 撫 卹 制 度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經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於 5 月 27 日 審 查 竣 事, 審 查 通 過 條 文 計 13 條, 其 餘 84 條 條 文 決 議 保 留 協 商 政 務 人 員 退 職 撫 卹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於 同 上 11 年 6 月 25 日 由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會 銜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經 同 年 9 月 28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2 會 期 第 2 次 會 議 報 告 決 定, 交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嗣 為 因 應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復 經 執 政 黨 團 提 案 修 正 相 關 條 文 上 開 修 正 草 案 業 經 12 年 5 月 22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3 會 期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第 21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完 竣, 惟 因 部 分 條 文 尚 須 配 合 年 金 改 革 政 策 與 公 務 人 員 規 定 作 一 致 處 理, 爰 將 進 行 協 商 13 年 度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案 件 共 同 上 計 9,44 件 撫 卹 案 件 268 件 13 年 度 辦 理 政 務 人 員 退 職 案 件 計 2 件 撫 卹 案 件 件 本 部 於 11 年 4 月 成 立 文 官 退 撫 同 上 制 度 及 基 金 改 革 研 究 對 策 小 組, 由 各 工 作 小 組 就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方 向 及 退 撫 基 金 營 運 績 效 對 策 2 項 議 題 進 行 研 議 嗣 配 合 整 體 年 金 改 革 時 程, 擬 具 前 述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法 草 案 陳 報 考 試 院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惟 迄 今 尚 未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鑑 於 年 金 改 革 法 案 面 臨 種 種 立 法 困 境, 以 及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已 面 臨 嚴 重 收 支 失 衡 之 財 務 危 機, 爰 規 劃 推 動 務 實 之 因 應 方 案, 積 極 建 議 行 政 院 儘 速 先 行 單 獨 修 正 軍 教 人 員 退 休 ( 伍 ) 法 律, 調 整 軍 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費 率 上 限, 俾 軍 公 教 人 員 得 同 步 調 整 提 撥 費 率, 同 時 建 議 儘 速 齊 一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 伍 ) 制 度 ( 如 刪 除 教 育 人 員 55 歲 自 願 退 休 加 發 規 定 ), 以 及 持 續 專 案 挹 注 退 撫 26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5.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殘 廢 死 亡 慰 問 金 之 審 核 6. 規 劃 聘 用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相 關 機 制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基 金 等, 俾 及 時 化 解 危 機 撫 卹 方 面, 已 參 酌 世 界 各 國 相 關 制 度 設 計, 賡 續 推 動 撫 卹 制 度 之 研 究 改 革, 建 構 妥 適 之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制 度, 以 加 強 照 護 遺 族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之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同 上 殘 廢 死 亡 慰 問 金 審 核, 依 規 定 係 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自 行 辦 理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以 外 之 其 他 院 暨 所 屬 機 關,13 年 度 並 無 慰 問 金 發 給 案 件 聘 用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草 案 ( 以 下 簡 稱 賡 續 辦 理 中 本 草 案 ) 業 經 考 試 院 13 年 8 月 14 日 第 11 屆 第 297 次 會 議 決 議 : 請 本 部 參 酌 審 查 會 委 員 發 言 意 見, 並 請 衡 酌 考 試 用 人 及 政 府 彈 性 用 人 政 策 的 衡 平, 與 相 關 機 關 協 調 獲 致 共 識 後, 再 行 提 報 考 試 院 本 部 刻 正 辦 理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研 商 修 正 本 草 案 的 前 置 作 業, 俟 獲 致 共 識 後 再 行 提 請 考 試 院 審 議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7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 三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以 前 (95 及 12) 年 度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95 年 度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經 常 性 行 政 業 務, 包 括 秘 書 總 務 人 事 會 計 統 計 及 政 風 等 業 務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辦 理 首 長 特 別 費 支 用 預 算 尚 未 完 成 解 凍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本 項 保 留 至 14 年 度 繼 續 處 理 12 年 度 一 般 行 政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污 水 排 水 管 連 接 巿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編 印 銓 敘 法 規 及 釋 例 本 工 程 已 於 13 年 12 月 19 日 驗 收 完 竣, 並 分 別 於 同 年 12 月 26 日 及 1 4 年 1 月 12 日 支 付 施 工 廠 商 工 程 款 及 顧 問 公 司 設 計 監 造 費 用 本 部 銓 敘 法 規 釋 例 彙 編 業 於 13 年 2 月 19 日 印 製 完 成, 並 於 同 年 3 月 1 日 分 送 本 部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以 及 中 央 暨 地 方 各 主 管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參 考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同 上 28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二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 一 ) 歲 入 1. 本 年 度 部 分 : 本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數 115 萬 8,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62 萬 2,51 元, 執 行 率 為 53.76%, 實 收 數 較 預 算 減 少, 主 要 係 原 公 務 人 員 月 刊 自 13 年 度 改 為 雙 月 刊, 並 將 一 年 期 銷 售 訂 價 由 9 元 調 減 為 6 元 及 12 年 度 部 分 訂 單 之 訂 期 須 展 延 至 13 至 14 年 度 所 致 各 項 目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 (1) 賠 償 收 入 : 本 年 度 無 編 列 歲 入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1 萬 2,749 元, 係 收 取 廠 商 逾 期 違 約 金 收 入 (2) 財 產 孳 息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3,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3,138 元, 執 行 率 為 14.6 %, 係 本 部 房 地 提 供 郵 局 設 置 提 款 機 之 租 金 收 入 較 預 計 為 多 所 致 (3)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4 萬 1,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2 萬 2,56 元, 執 行 率 為 55.2%, 主 要 係 報 廢 財 產 變 賣 價 款 較 預 計 為 少 所 致 (4) 雜 項 收 入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11 萬 4,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58 萬 4,54 元, 執 行 率 為 52.43%, 主 要 係 原 公 務 人 員 月 刊 自 13 年 度 改 為 雙 月 刊, 並 將 一 年 期 銷 售 訂 價 由 9 元 調 減 為 6 元 及 12 年 度 部 分 訂 單 之 訂 期 須 展 延 至 13 至 14 年 度 所 致 2.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 雜 項 收 入 : 由 上 年 度 轉 入 本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之 應 收 以 前 年 度 退 休 人 員 溢 領 之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6,99 元, 因 本 案 需 以 海 外 公 示 送 達 方 式 處 理, 考 量 不 符 成 本 效 益 原 則, 將 俟 繼 承 人 至 臺 灣 銀 行 辦 理 繼 承 銷 戶 時 再 行 收 回, 爰 轉 入 下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 二 ) 歲 出 1. 本 年 度 部 分 : 本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數 原 編 列 241 億 45 萬 9, 元, 加 計 奉 核 定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5 萬 9, 元, 合 計 預 算 數 241 億 96 萬 8,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233 億 8,351 萬 179 元, 保 留 數 31 萬 9,289 元, 合 計 233 億 8,382 萬 9,468 元, 執 行 率 為 97.2% 各 項 目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 (1) 一 般 行 政 : 本 年 度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3 億 7,43 萬 7, 元, 加 計 奉 核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69 萬 3, 元, 合 計 預 算 數 3 億 7,5 萬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3 億 7,397 萬 583 元, 執 行 率 為 99.73% (2)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783 萬 4,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739 萬 2,21 元, 保 留 數 31 萬 9,289 元, 合 計 771 萬 1,31 元, 執 行 率 為 98.43% (3) 第 一 預 備 金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77 萬 6, 元, 嗣 為 改 善 本 部 整 體 辦 公 環 境 及 落 實 政 府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汰 換 銓 衡 樓 等 大 樓 老 舊 冷 氣 機, 致 一 般 行 政 計 畫 項 下 設 備 及 投 資 科 目 經 費 不 敷 69 萬 3, 元, 爰 申 請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支 應, 案 經 考 試 院 以 13 年 9 月 17 日 考 臺 會 字 第 137649 號 函 同 意 動 支, 並 經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於 同 年 月 23 日 以 主 預 政 字 第 13545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4)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管 理 及 監 理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2 億 1,518 萬 7,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2 億 1,515 萬 4,94 元, 執 行 率 為 99.99% (5)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 本 年 度 原 預 算 數 2,145 萬 1, 元, 另 奉 核 定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5 萬 9, 元, 合 計 預 算 數 2,196 萬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2,194 萬 29

2, 元, 執 行 率 為 99.92%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6)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234 億 7,93 萬 7,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227 億 6,322 萬 4,426 元, 執 行 率 為 96.95% (7)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管 理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86 萬 7,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182 萬 6,245 元, 執 行 率 為 97.82% 2.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 (1)95 年 度 : 本 部 95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原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結 果, 凍 結 2 億 8,588 萬 3,446 元, 其 中 2 億 8,524 萬 7,446 元 業 於 98 年 5 月 4 日 完 成 解 凍 並 轉 正 列 支, 餘 63 萬 6, 元 首 長 特 別 費 尚 未 獲 准 解 凍 考 量 該 項 經 費 性 質 特 殊, 且 屬 推 動 業 務 之 必 要 支 出, 保 留 轉 入 14 年 度 繼 續 處 理 (2)12 年 度 :12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保 留 轉 入 本 年 度 繼 續 處 理 之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及 編 印 銓 敘 法 規 釋 例 彙 編 共 計 267 萬 3,268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26 萬 6,682 元, 賸 餘 數 6 萬 6,586 元 該 賸 餘 數 係 因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之 部 分 施 工 項 目 實 際 施 作 數 量 減 少, 工 程 結 算 金 額 亦 隨 之 減 少 所 致, 已 即 依 規 定 程 序 註 銷 完 竣 3. 其 他 支 出 : 本 年 度 本 項 包 括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31 萬 8,925 元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29 萬 4, 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64 億 7,889 萬 2,321 元, 合 計 預 算 數 64 億 8,229 萬 5,246 元, 實 現 數 64 億 8,229 萬 5,246 元, 執 行 率 為 1% 三 資 產 負 債 實 況 ( 一 ) 歲 入 類 1. 資 產 : 應 收 歲 入 款 6,99 元, 係 退 休 人 員 喬 鶴 亭 溢 領 之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2. 負 債 : 應 納 庫 款 6,99 元, 係 退 休 人 員 喬 鶴 亭 溢 領 之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 二 ) 經 費 類 1. 資 產 (1) 專 戶 存 款 89 萬 4,426 元, 係 存 放 於 國 庫 存 款 戶 及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之 專 戶 存 款, 較 上 年 度 797 萬 1,528 元, 增 加 12 萬 2,898 元 (2) 保 留 庫 款 - 本 年 度 31 萬 9,289 元, 係 編 印 本 部 常 用 銓 敘 法 規 彙 編 及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人 事 法 規 彙 編 保 留 款, 較 上 年 度 267 萬 3,268 元, 減 少 235 萬 3,979 元 (3) 押 金 4 元, 係 租 用 郵 政 信 箱 保 證 金, 與 上 年 度 同 (4) 暫 付 款 153 萬 2,433 元, 包 括 95 年 度 首 長 特 別 費 保 留 款 63 萬 6, 元 12 年 度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保 安 警 察 第 5 總 隊 與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等 2 機 關 溢 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尚 未 收 回 數 22 萬 4,349 元 及 本 年 度 文 化 部 等 7 機 關 溢 發 誤 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67 萬 2,84 元, 較 上 年 度 129 萬 9,351 元, 增 加 23 萬 3,82 元 2. 負 債 (1) 保 管 款 797 萬 312 元, 係 離 職 儲 金 方 樹 炎 先 生 紀 念 獎 學 金 及 廠 商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3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保 證 金 等, 較 上 年 度 78 萬 5,342 元, 增 加 16 萬 4,97 元 (2) 應 付 歲 出 款 63 萬 6, 元, 係 95 年 度 首 長 特 別 費 保 留 數, 與 上 年 度 同 (3) 代 收 款 12 萬 4,114 元, 係 代 收 同 仁 ( 含 退 休 ) 公 保 費 健 保 費 等, 較 上 年 度 16 萬 6,186 元, 減 少 4 萬 2,72 元 (4) 應 付 歲 出 保 留 款 - 本 年 度 31 萬 9,289 元, 係 編 印 本 部 常 用 銓 敘 法 規 彙 編 及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人 事 法 規 彙 編 保 留 款, 較 上 年 度 267 萬 3,268 元, 減 少 235 萬 3,979 元 (5) 經 費 賸 餘 待 納 庫 部 分 22 萬 4,349 元, 係 12 年 度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保 安 警 察 第 5 總 隊 及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等 2 機 關 溢 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尚 未 收 回 數, 較 上 年 度 元, 增 加 22 萬 4,349 元 (6) 經 費 賸 餘 待 納 庫 - 本 年 度 67 萬 2,84 元, 係 本 年 度 文 化 部 等 7 機 關 溢 發 誤 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較 上 年 度 66 萬 3,351 元, 增 加 8,733 元 (7) 經 費 賸 餘 押 金 部 分 4 元, 與 上 年 度 同 ( 三 ) 潛 藏 負 債 之 揭 露 說 明 1. 未 來 3 年 需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之 舊 制 (84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新 制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1)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29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3 條, 公 務 人 員 在 退 休 新 制 實 施 前 任 職 年 資 應 領 之 退 休 金, 依 退 休 新 制 實 施 前 適 用 之 退 休 相 關 法 規 原 規 定 標 準, 由 各 級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給 (2) 依 據 本 部 於 1 年 9 月 3 日 完 成 之 精 算 報 告, 以 99 年 12 月 31 日 為 基 準 日, 平 均 退 休 年 資 3 年, 中 央 政 府 平 均 退 休 人 數 2,48 人 ( 地 方 政 府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推 估 ), 並 以 各 級 政 府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與 月 退 休 金 ( 含 兼 領 ) 之 比 率 分 別 約 為 2.25% 97.75%, 及 99 年 度 退 休 平 均 俸 額 為 3 萬 8,962 元, 折 現 率 1.844% 等 為 基 礎, 估 算 未 來 3 年 (1 年 至 129 年 ) 中 央 政 府 應 負 擔 之 支 出 為 7,21 億 2,23 萬 7,936 元 ( 地 方 政 府 為 1 兆 136 億 8,728 萬 7,146 元, 合 計 1 兆 7,158 億 932 萬 5,82 元 ), 扣 除 1 年 至 13 年 止 累 計 已 列 支 數 862 億 8,15 萬 2,5 元 後, 未 來 中 央 政 府 應 負 擔 支 出 約 餘 6,158 億 4,188 萬 5,436 元 2. 政 府 應 負 擔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88 年 5 月 3 日 以 前 ) 之 給 付 義 務 現 值 (1) 依 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 以 下 簡 稱 公 保 法 ) 第 5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3 條 規 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之 財 務 責 任, 屬 於 中 華 民 國 88 年 5 月 3 日 以 前 之 保 險 年 資 應 計 給 之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由 財 政 部 審 核 撥 補 88 年 5 月 3 日 以 前 之 保 險 年 資 應 計 給 之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主 要 係 因 多 年 來 提 存 之 養 老 給 付 責 任 準 備 不 足 支 應 養 老 給 付 所 需, 並 於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時 始 會 實 現 ; 復 以 同 法 第 12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37 條 規 定, 其 一 次 給 付 金 額 係 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當 月 之 保 險 俸 ( 薪 ) 額 為 標 準 計 算, 年 金 給 付 係 按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當 月 起 前 1 年 之 平 均 保 險 俸 額 為 標 準 計 算, 並 依 應 給 付 月 數 年 金 給 付 率 (88 年 5 月 3 日 以 前 ) 核 計 之 數 額 (2) 依 據 承 保 機 關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統 計 自 63 年 至 88 年 5 月 3 日 公 保 收 入 不 足 以 支 應 公 保 給 付 之 累 計 虧 損 約 737 億 元, 業 由 財 政 部 全 數 撥 補 完 畢 ;88 年 5 月 31 日 以 後, 31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每 年 度 養 老 給 付 屬 政 府 應 撥 補 部 分, 得 先 由 公 保 準 備 金 計 息 墊 付, 再 由 財 政 部 編 列 於 次 年 度 之 政 府 預 算 並 撥 補 之 (3) 依 承 保 機 關 委 託 精 算 研 究, 以 13 年 12 月 31 日 為 精 算 基 期 日, 依 據 13 年 6 月 1 日 修 正 施 行 之 公 保 法 ( 僅 私 校 適 用 年 金 規 定 ) 在 折 現 率 及 資 產 報 酬 率 3.5% 待 遇 調 整 產 生 之 保 險 俸 ( 薪 ) 給 增 加 率.6% 等 精 算 假 設 條 件 下, 重 新 估 算 所 有 在 保 被 保 險 人 屬 88 年 5 月 3 日 以 前 之 保 險 年 資 應 計 給 之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現 值 計 1,198 億 元 3. 各 級 政 府 積 欠 退 休 ( 職 ) 公 ( 政 ) 教 人 員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部 分 (1) 依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一 次 退 休 金 與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優 存 辦 法 ) 及 公 立 學 校 退 休 教 職 員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辦 法 規 定, 退 休 公 ( 政 ) 教 人 員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之 補 貼, 在 中 央 機 關 部 分, 分 由 本 部 及 教 育 部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 地 方 政 府 部 分, 則 由 各 縣 ( 市 ) 政 府 鄉 ( 鎮 市 ) 公 所 編 列 預 算 支 給, 並 由 受 理 優 惠 存 款 機 構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臺 灣 銀 行 ) 先 行 墊 付, 俟 年 度 結 束 後, 提 供 墊 付 利 息 資 料, 送 交 各 級 政 府 核 對 後, 於 次 年 6 月 底 前 歸 墊 (2) 依 據 臺 灣 銀 行 提 供 資 料, 截 至 13 年 底 止, 各 級 政 府 待 歸 墊 之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為 695 億 1,848 萬 8,78 元, 扣 除 尚 未 屆 歸 墊 期 限 之 差 額 利 息 473 億 6,967 萬 1,566 元, 逾 期 未 歸 墊 數 為 221 億 4,881 萬 7,142 元 上 開 逾 期 未 歸 墊 數, 屬 於 中 央 政 府 ( 教 育 部 與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欠 款 為 28 億 2,731 萬 5,937 元 ; 地 方 政 府 欠 款 為 193 億 2,15 萬 1,25 元, 至 於 本 部 應 歸 墊 部 分, 已 依 法 編 列 預 算 並 歸 墊 完 竣 (3) 前 述 未 歸 墊 金 額 係 各 年 度 臺 灣 銀 行 已 先 行 墊 付, 惟 各 級 政 府 未 償 還 之 實 際 欠 款, 非 屬 優 惠 存 款 之 潛 藏 負 債 32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各 級 政 府 預 估 潛 藏 負 債 增 減 情 形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目 1. 舊 制 (84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未 來 應 負 擔 數 小 計 本 年 度 決 算 中 央 政 府 地 方 政 府 小 計 上 年 度 決 算 中 央 政 府 地 方 政 府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主 要 增 減 原 因 1,629,529,172,582 615,,841,885,436 1,13,687,287,146 1,652,249,51,756 638,561,764,61 1,13,687,287,146-22,719,879,174 表 列 本 年 度 決 算 數 中 有 關 中 央 政 府 部 分, 係 扣 減 13 年 度 舊 制 公 ( 政 ) 務 人 員 退 撫 給 與 之 執 行 數 227 億 1,987 萬 9,174 元 至 於 地 方 政 府 部 分, 因 無 資 料 可 稽, 爰 未 予 扣 減 2.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88 年 5 月 3 日 以 前 ) 未 來 應 負 擔 數 119,8,, 119,8,, - 133,4,, 133,4,, - -13,6,, 1. 表 列 上 年 度 決 算 數 為 1,334 億 元 ; 惟 依 最 新 精 算 假 設 估 算 為 1,313 億 元 2. 本 年 度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主 要 係 因 離 退 可 支 領 人 數 漸 減 少 3. 各 級 政 府 積 欠 退 休 ( 職 ) 公 ( 政 ) 教 人 員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22,148,817,142 2,827,315,937 19,321,51,25 25,627,281,851 1,532,296,633 24,94,985,218-3,478,464,79 1. 表 列 數 據 係 各 級 政 府 已 屆 優 惠 存 款 歸 墊 期 限 尚 未 辦 理 歸 墊 之 金 額 2. 本 年 度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34 億 7,846 萬 4,79 元, 係 各 級 政 府 償 還 當 年 度 及 以 前 年 度 積 欠 款 3. 本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未 歸 墊 金 額 係 教 育 部 與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3 年 度 之 欠 款 4. 表 內 未 歸 墊 金 額 係 各 年 度 臺 灣 銀 行 已 先 行 墊 付, 惟 各 級 政 府 未 償 還 之 實 際 欠 款, 非 屬 優 惠 存 款 之 潛 藏 負 債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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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主 要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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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資 門 分 列 科 目 銓 敘 歲 入 來 源 中 華 民 國 預 算 數 決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2 4-2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合 計 (1) 實 現 數 12,749 57 462- 銓 敘 部 12,749 1 4623-3 賠 償 收 入 12,749 1 46231-6 12,749 一 般 賠 償 收 入 4 7-9 財 產 收 入 44, 44, 25,698 63 762-6 銓 敘 部 44, 44, 25,698 1 7621- 財 產 孳 息 3, 3, 3,138 1 76216-7 3, 3, 3,11 租 金 收 入 2 76211-3 28 利 息 收 入 2 7626-3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41, 41, 22,56 7 11-2 其 他 收 入 1,114, 1,114, 584,54 63 1162- 銓 敘 部 1,114, 1,114, 584,54 1 11629- 雜 項 收 入 1,114, 1,114, 584,54 1 116291-3 1,68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2 116299-5 1,114, 1,114, 582,986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經 常 門 小 計 1,158, 1,158, 622,51 資 本 門 小 計 合 計 1,158, 1,158, 622,51 36

部 別 決 算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算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數 合 計 (2) 12,749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2)-(1) 12,749 決 算 數 占 預 算 數 之 比 率 (2)/(1)% 12,749 12,749 12,749 12,749 12,749 12,749 25,698-18,32 58.4 25,698-18,32 58.4 3,138 138 14.6 3,11 11 13.67 28 28 22,56-18,44 55.2 584,54-529,946 52.43 584,54-529,946 52.43 584,54-529,946 52.43 1,68 1,68 582,986-531,14 52.33 622,51-535,499 53.76 622,51-535,499 53.76 37

經 資 門 併 計 款 項 目 科 節 5 36-2 考 試 支 出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預 算 追 加 ( 減 ) 數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數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數 經 費 流 用 數 382,917, 銓 敘 歲 出 政 事 中 華 民 國 預 算 調 整 數 小 計 1 36621-4 一 般 行 政 374,37, 693, 693, 2 36622-9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7,834, 3 366298-5 第 一 預 備 金 776, -693, -693, 2 66-1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215,187, 1 66623-2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管 理 及 監 理 215,187, 22 68-2 福 利 服 務 支 出 21,745, 59, 59, 1 686258-3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21,451, 59, 59, 1 686258-3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294, 26 75-2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支 出 29,957,929,321 1 756253-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23,479,37, 1 756253-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6,478,892,321 27 76-8 退 休 撫 卹 業 務 支 出 1,867, 1 76626-2 退 休 撫 卹 業 務 1,867, 1 766261-5 1,867,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管 理 32 89- 其 他 支 出 3,18,925 1 893345-4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3,18,925 合 計 3,582,754,246 59, 59, 38

部 別 決 算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合 計 (1)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決 算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2)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2)-(1) 決 算 數 占 預 算 數 之 比 率 (2)/(1)% 382,917, 381,362,64 319,289-1,235,17 99.68 381,681,893 375,, 373,97,583-1,29,417 99.73 373,97,583 7,834, 7,392,21 319,289-122,69 98.43 7,711,31 83, -83,. 215,187, 215,154,94-32,96 99.99 215,154,94 215,187, 215,154,94-32,96 99.99 215,154,94 22,254, 22,236, -18, 99.92 22,236, 21,96, 21,942, -18, 99.92 21,942, 294, 294, 1. 294, 29,957,929,321 29,242,116,747-715,812,574 97.61 29,242,116,747 23,479,37, 22,763,224,426-715,812,574 96.95 22,763,224,426 6,478,892,321 6,478,892,321 1. 6,478,892,321 1,867, 1,826,245-4,755 97.82 1,826,245 1,867, 1,826,245-4,755 97.82 1,826,245 1,867, 1,826,245-4,755 97.82 1,826,245 3,18,925 3,18,925 1. 3,18,925 3,18,925 3,18,925 1. 3,18,925 3,583,263,246 29,865,85,425 319,289-717,138,532 97.66 29,866,124,714 39

經 資 門 分 列 銓 敘 歲 出 機 關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追 加 ( 減 ) 數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數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數 經 費 流 用 數 預 算 調 整 數 小 計 5 6-2 考 試 院 主 管 24,1,459, 59, 59, 3 62-8 銓 敘 部 24,1,459, 59, 59, 經 常 門 小 計 24,89,272, -693, 資 本 門 小 計 11,187, 693, 59, -2,24,797 2,24,797-2,388,797 2,897,797 1 36621-4 一 般 行 政 363,12, -2,24,797-2,24,797 1 人 事 費 329,918, 2 業 務 費 31,828, -2,24,797-2,24,797 4 獎 補 助 費 1,374, 1 36621-4* 一 般 行 政 11,187, 693, 2,24,797 2,897,797 3 設 備 及 投 資 11,187, 693, 2,24,797 2,897,797 2 36622-9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7,834, 2 業 務 費 7,41, 123,99 123,99 4 獎 補 助 費 793, -123,99-123,99 3 366298-5 第 一 預 備 金 776, -693, -693, 9 預 備 金 776, -693, -693, 4 66623-2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管 理 及 監 理 215,187, 2 業 務 費 1,545, 4 獎 補 助 費 213,642, 5 686258-3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21,451, 59, 59, 4 獎 補 助 費 21,451, 59, 59, 6 756253-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23,479,37, 1 人 事 費 16,513,698, 4

部 別 決 算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決 算 數 預 決 算 比 較 決 算 數 占 預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增 減 數 算 數 之 比 率 (1) (2)-(1) (2)/(1)% 應 付 數 合 計 (2) 24,1,968, 23,383,51,179 319,289-717,138,532 23,383,829,468 97.2 24,1,968, 23,383,51,179 319,289 23,383,829,468-717,138,532 24,86,883,23 23,369,425,382 319,289-717,138,532 23,369,744,671 14,84,797 14,84,797 14,84,797 36,915,23 359,885,786-1,29,417 359,885,786 329,918, 328,966,74-951,26 328,966,74 29,623,23 29,62,46-3,157 29,62,46 1,374, 1,299, -75, 1,299, 14,84,797 14,84,797 14,84,797 14,84,797 14,84,797 14,84,797 7,834, 7,392,21 319,289-122,69 7,711,31 7,164,99 6,844,81 319,289 7,164,99 669,91 547,211-122,69 547,211 83, -83, 83, -83, 215,187, 215,154,94 215,154,94-32,96 1,545, 1,512,94-32,96 1,512,94 213,642, 213,642, 213,642, 21,96, 21,942, -18, 21,942, 21,96, 21,942, -18, 21,942, 23,479,37, 22,763,224,426-715,812,574 22,763,224,426 16,513,698, 16,384,252,631-129,445,369 16,384,252,631 97.2 97.2 1. 99.71 99.71 99.99 94.54 1. 1. 98.43 1. 81.69.. 99.99 97.92 1. 99.92 99.92 96.95 99.22 41

經 資 門 分 列 銓 敘 歲 出 機 關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追 加 ( 減 ) 數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數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數 經 費 流 用 數 預 算 調 整 數 小 計 4 獎 補 助 費 6,965,339, 7 76626-2 退 休 撫 卹 業 務 1,867, 1 766261-5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管 理 1,867, 2 業 務 費 1,867, 2 893345-4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3,18,925 1 人 事 費 3,18,925 5 686258-3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294, 4 獎 補 助 費 294, 5 756253-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6,478,892,321 1 人 事 費 99,92,526 4 獎 補 助 費 6,378,971,795 統 籌 科 目 小 計 6,482,295,246 合 計 3,582,754,246 59, 59, 42

部 別 決 算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決 算 數 預 決 算 比 較 決 算 數 占 預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增 減 數 算 數 之 比 率 (1) (2)-(1) (2)/(1)% 應 付 數 合 計 (2) 6,965,339, 6,378,971,795-586,367,25 6,378,971,795 91.58 1,867, 1,826,245 1,826,245-4,755 1,867, 1,826,245-4,755 1,826,245 1,867, 1,826,245-4,755 1,826,245 3,18,925 3,18,925 3,18,925 3,18,925 3,18,925 3,18,925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6,478,892,321 6,478,892,321 6,478,892,321 99,92,526 99,92,526 99,92,526 6,378,971,795 6,378,971,795 6,378,971,795 6,482,295,246 6,482,295,246 6,482,295,246 97.82 97.82 97.82 1. 1. 1. 1. 1. 1. 1. 1. 3,583,263,246 29,865,85,425 319,289-717,138,532 29,866,124,714 97.66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