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我國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政策的發展與現況-印刷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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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 參 ) 我 國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的 發 展 與 現 況 作 者 - 周 惠 民 (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助 研 究 員 ) 摘 要 1980 年 代, 國 際 上 掀 起 了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Multicultural education) 的 風 潮, 主 張 透 過 教 育, 讓 學 生 除 了 瞭 解 自 己 的 文 化 外, 也 能 夠 尊 重 並 且 欣 賞 不 同 的 文 化, 消 弭 性 別 族 群 宗 教 階 級 差 異 所 產 生 的 偏 見 與 歧 視 為 了 響 應 這 股 風 潮, 教 育 當 局 開 始 重 視 弱 勢 族 群 的 教 育 權 益, 制 定 與 修 訂 各 項 優 惠 措 施 和 辦 法, 改 善 原 住 民 的 教 育 環 境, 提 升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學 業 成 就 與 就 業 能 力, 讓 原 住 民 學 生 有 上 流 動 的 機 會 在 諸 多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的 扶 助 措 施 中, 直 接 影 響 原 住 民 升 學, 但 也 最 具 爭 議 的, 當 屬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加 分 優 待 辦 法 為 因 應 社 會 環 境 的 變 遷 與 期 待, 教 育 當 局 在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的 政 策 上 亦 有 所 更 迭 根 據 九 十 五 年 公 佈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第 3 條 修 正 條 文 規 定, 原 住 民 學 生 依 優 待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其 入 學 各 項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並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為 限 其 次,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方 式 改 以 加 總 分 25% 計 算, 並 為 鼓 勵 原 住 民 學 生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取 得 族 語 認 證 者, 升 學 優 待 以 加 總 分 35% 計 算 新 修 訂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惠 政 策, 是 不 是 能 夠 確 實 保 障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升 學 權 益, 並 且 符 合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的 原 則, 值 得 深 入 探 討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檢 視 我 國 新 修 訂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的 實 施 現 況 與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影 響 本 研 究 分 別 在 北 中 南 東 等 地 區 進 行 焦 點 座 談 會 及 訪 談, 邀 集 原 住 民 地 區 共 21 位 國 中 與 高 中 校 長 參 與, 透 過 對 話 與 集 思 廣 益 的 方 式, 來 瞭 解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的 實 施 成 效 與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之 影 響 在 資 料 分 析 部 分, 研 究 者 將 訪 談 與 焦 點 座 談 資 料 做 逐 字 稿 的 轉 譯, 並 進 一 步 分 析 比 對, 分 別 就 2%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與 母 語 加 分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造 成 的 影 響, 描 述 及 分 析 研 究 結 果, 以 作 為 原 住 民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與 學 校 單 位 在 推 動 與 落 實 原 住 民 加 分 優 待 政 策 之 參 考 關 鍵 詞 :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原 住 民 教 育 肯 認 行 動 一 緒 論 教 育 是 國 家 發 展 的 基 石, 一 個 教 育 普 及 的 國 家, 可 以 順 勢 帶 動 社 會 文 化 經 濟 與 政 治 的 發 展, 人 民 得 以 安 居 樂 業 教 育 也 是 個 人 藉 以 自 我 提 升 的 資 產, 一 個 公 平 正 義 的 教 育, 能 夠 幫 助 每 一 個 人 發 揮 自 己 的 潛 力, 創 造 個 人 與 社 會 的 福 祉 台 灣 是 個 多 元 族 群 的 社 會, 由 於 歷 史 因 素 造 成 的 結 果, 原 住 民 族 群 不 僅 在 人 口 上 成 為 少 數 族 群, 在 政 治 經 濟 上 也 淪 為 弱 勢 1980 年 代, 國 際 上 掀 起 了 一 波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Multicultural education) 的 風 潮, 主 張 透 過 教 育, 讓 學 生 除 了 瞭 解 自 己 的 文 化 外, 也 能 夠 尊 重 並 且 欣 賞 不 同 的 文 化, 消 弭 性 別 族 群 宗 教 階 級 差 異 所 產 生 的 偏 見 與 歧 視 為 了 響 應 這 股 風 潮, 教 育 1-8-1

當 局 開 始 重 視 弱 勢 族 群 的 教 育 權 益, 制 定 各 項 優 惠 措 施 和 辦 法, 改 善 原 住 民 的 教 育 環 境, 提 升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學 業 成 就 和 就 業 能 力, 讓 原 住 民 學 生 有 上 流 動 的 機 會 在 諸 多 原 住 民 教 育 的 扶 助 措 施 中, 直 接 影 響 原 住 民 升 學, 但 也 最 具 爭 議 的, 當 屬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加 分 優 待 辦 法 為 因 應 社 會 環 境 的 嬗 變, 教 育 當 局 在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的 政 策 上 亦 有 所 更 迭 根 據 九 十 五 年 公 佈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第 3 條 修 正 條 文 規 定, 原 住 民 學 生 依 優 待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其 入 學 各 項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並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為 限 教 育 部 認 為 這 樣 的 修 改, 主 要 目 的 在 保 障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權 益 及 延 續 保 存 原 住 民 語 言 文 化, 也 兼 顧 一 般 生 的 升 學 權 益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的 修 正, 會 不 會 影 響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的 權 益, 眾 說 紛 紜 針 對 社 會 大 眾 對 修 訂 之 升 學 優 惠 所 引 發 的 關 切, 教 育 當 局 回 應, 這 不 是 排 擠, 而 是 讓 學 生 更 平 均 地 分 散 在 各 個 校 系 中 ; 此 外, 不 選 擇 加 分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並 不 會 算 在 外 加 的 名 額 中, 總 的 來 說, 原 住 民 考 生 錄 取 校 系 名 額 是 增 加 的 但 教 育 實 務 工 作 者 卻 有 不 同 的 聲 音, 日 前 有 基 層 教 師 認 為 這 樣 新 制 雖 然 減 少 了 對 一 般 生 的 排 擠, 卻 反 而 限 制 了 原 住 民 學 生 錄 取 較 好 學 校 的 機 會 過 去 因 著 原 住 民 身 分, 加 總 25% 後 達 錄 取 標 準, 即 可 和 一 般 生 競 爭, 新 制 卻 限 制 了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名 額, 即 便 加 分 後 達 到 錄 取 標 準, 還 得 和 其 它 原 住 民 學 生 競 爭 學 校 另 外 提 供 招 生 總 數 2% 的 名 額, 過 去 幾 個 明 星 校 系 錄 取 的 原 住 民 名 額, 勢 必 會 大 幅 縮 減 大 部 分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與 家 長 對 修 正 後 之 優 惠 政 策 缺 乏 認 識, 對 政 策 亦 無 主 導 的 權 力, 對 於 這 項 直 接 影 響 原 住 民 子 弟 升 學 權 益 的 政 策, 似 乎 只 能 被 動 地 接 受 新 修 訂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惠 政 策, 是 不 是 能 夠 確 實 保 障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升 學 權 益, 並 且 符 合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的 原 則, 目 前 仍 缺 乏 實 證 性 的 研 究,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即 在 透 過 針 對 國 高 中 校 長 主 任 等 教 育 實 務 工 作 者, 分 別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與 個 別 訪 談, 利 用 詮 釋 性 的 資 料 分 析, 了 解 加 分 優 惠 政 策 以 及 新 制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影 響 二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的 發 展 脈 絡 有 關 我 國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的 文 獻 相 當 多 ( 教 育 部,1997,2004; 雅 柏 甦 詠,2003; 劉 阿 榮,1996; 蔣 嘉 媛,1997; 顏 國 樑,2001; 譚 光 鼎,1999), 筆 者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將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的 發 展 略 分 三 個 階 段 第 一 個 階 段 為 民 國 35 年 至 民 國 76 年, 主 要 為 拉 近 原 漢 教 育 差 距, 以 及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會 為 目 標 第 二 個 階 段 為 民 國 76 年 至 民 國 90 年,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的 特 色 以 尊 重 原 住 民 主 體 文 化 為 主 軸 第 三 個 階 段 為 民 國 90 年 以 後,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係 配 合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為 考 量, 相 關 優 待 措 施 有 條 件 化 的 趨 勢 ( 一 ) 民 國 35 年 至 民 國 76 年 戰 後 初 期, 台 灣 社 會 百 廢 待 舉, 原 住 民 不 管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等 方 面 皆 處 於 邊 陲 地 帶, 原 漢 學 生 在 各 個 重 要 的 教 育 指 標 上 都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距 為 了 拉 近 原 漢 差 距, 政 府 藉 由 優 惠 措 施 彌 補 原 住 民 在 社 會 經 濟 的 不 利, 這 種 做 法, 有 其 憲 法 上 的 正 當 性, 並 符 合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的 原 則 換 句 話 說, 本 階 段 的 原 住 民 優 待 政 策, 最 根 本 的 目 的 在 透 1-8-2

過 升 學 加 分, 提 高 原 住 民 學 生 在 各 個 教 育 層 級 上 的 入 學 率, 鼓 勵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縮 短 原 住 民 與 非 原 住 民 之 間 的 差 距, 以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理 想 此 時 期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的 具 體 措 施 包 括 : 台 灣 省 政 府 於 民 國 35 年 辦 理 高 山 族 優 秀 青 年 免 費 免 試 入 省 立 高 中, 由 每 縣 保 送 國 民 學 校 六 年 制 畢 業 之 優 秀 兒 童 三 十, 予 以 免 試 免 費 優 待 升 學 省 立 中 等 學 校 最 早 的 加 分 政 策 始 於 民 國 40 年, 當 年 教 育 部 規 定 投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准 予 其 錄 取 標 準 按 一 般 學 生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25% 翌 年, 教 育 部 規 定 原 住 民 初 中, 初 職 畢 業 生 參 加 高 中 及 同 等 學 校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標 準 按 一 般 學 生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1/10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重 新 規 定, 改 為 增 加 總 分 20 分 此 項 升 學 優 一 直 沿 用 到 民 國 57 年 初 中 ( 職 ) 改 制 為 國 民 中 學 後, 原 住 民 國 中 畢 業 生 報 考 高 中 ( 職 ) 入 學 考 試 亦 享 有 增 加 總 分 20 分 之 優 待 至 於 專 科 的 部 分, 原 住 民 學 生 參 加 五 專 師 專 的 入 學 考 試, 其 優 待 方 式 為 按 一 般 學 生 標 準 降 低 25% 錄 取 整 體 而 言,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升 學 與 就 學 率 在 這 個 階 段 有 了 明 顯 的 提 升 然 而, 此 一 階 段 正 處 於 國 家 戒 嚴 時 期, 原 住 民 教 育 政 策 基 本 上 依 循 國 家 山 地 平 地 化 的 基 本 方 針, 試 圖 將 原 住 民 納 入 國 家 整 體 發 展 體 制 之 內, 讓 原 住 民 融 入 大 社 會 ( 顏 國 樑,2001) 就 因 為 整 個 教 育 體 制 的 建 構 是 在 主 流 文 化 的 基 礎 上,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學 習 內 涵 也 以 主 流 為 主,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雖 然 增 加 了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就 學 機 會, 但 同 時 也 加 速 了 原 住 民 文 化 與 語 言 的 流 失, 形 成 語 言 文 化 的 斷 層 ( 二 ) 民 國 76 年 至 民 國 90 年 自 政 府 於 民 國 76 年 宣 布 解 嚴 後, 台 灣 社 會 走 向 一 個 比 較 多 元 開 放 的 社 會 原 住 民 運 動 也 在 這 個 時 期 開 展, 促 使 政 府 重 視 不 同 族 群 與 文 化 的 價 值 本 時 期 原 住 民 教 育 政 策 仍 然 延 續 過 去 的 加 分 優 待, 加 強 培 育 原 住 民 人 才, 晚 期 也 開 始 著 手 編 纂 族 語 相 關 課 程 與 教 材, 可 以 看 出 政 府 在 語 言 文 化 上 的 重 視 此 階 段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的 特 色 包 括 教 育 於 民 國 76 年 : 教 育 部 制 定 台 灣 地 區 山 地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原 住 民 學 生 參 加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入 學 考 試 者, 可 依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考 試 者, 淮 增 加 考 試 成 績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民 國 84 年 : 教 育 部 將 台 灣 地 區 山 地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正 名 為 台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其 中 第 三 條 規 定 :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研 究 生 及 學 士 後 各 系 招 生 除 外 ), 其 考 試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者, 准 按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總 分 25%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新 生 者, 增 加 考 試 成 績 總 分 35 分 此 外, 台 北 市 於 民 國 87 年 將 原 住 民 學 生 參 加 高 中 聯 考 的 加 分 優 待 辦 法, 由 加 總 分 35 分, 提 高 為 增 加 總 分 的 20% 此 外, 所 有 優 待 加 分 考 生 都 以 外 加 方 式 錄 取, 不 佔 聯 考 名 額, 以 減 低 和 一 般 考 生 相 對 的 競 爭 壓 力 高 中 ( 職 ) 學 生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者, 准 按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總 分 25% 整 體 來 看, 民 國 76 年 以 後 的 規 定 與 措 施, 對 於 提 高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讀 高 中 以 上 學 校 的 比 率 確 有 實 質 的 助 益 例 如, 在 76 至 84 年 期 間,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高 中 的 比 例 由 12.70% 提 高 至 18.35% 大 專 以 上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升 學 率 也 在 這 個 階 段 大 幅 疌 升,81 學 年 度 至 90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大 學 錄 取 率 由 81 學 年 度 為 21.54% 升 至 90 學 年 度 提 昇 為 40.27% ( 教 育 1-8-3

部,2004) 從 加 分 的 方 式 來 看, 雖 然 兼 有 加 總 分 及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的 措 施, 基 本 上 政 府 在 這 個 階 段 提 高 了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優 待, 原 漢 學 生 在 升 學 率 上 的 差 距 錢 亦 逐 漸 縮 小 ( 三 ) 民 國 90 年 以 後 九 十 年 代 社 會 變 遷 的 腳 步 加 快 許 多, 教 育 改 革 的 呼 聲 高 漲, 政 府 亦 實 施 多 項 教 育 改 革 方 案, 其 中 影 響 層 面 最 廣 的 是 九 十 學 年 度 及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起, 廢 除 高 中 職 學 校 技 專 校 院 及 大 學 校 院 聯 考 制 度, 推 行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為 配 合 國 家 此 一 重 大 的 教 育 改 革, 教 育 部 邀 集 相 關 官 員 及 學 者, 修 訂 臺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改 革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措 施, 繼 續 提 升 原 住 民 教 育 成 效 民 國 90 年 教 育 部 公 布 修 訂 臺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正 式 更 名 為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其 中 第 三 條 規 定 : 參 加 登 記 ( 考 試 ) 分 發 入 學 者 得 按 各 校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參 加 其 它 入 學 管 道, 可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各 校 並 得 衡 酌 學 校 資 源 狀 況 及 區 域 特 性, 於 招 生 核 定 統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提 供 原 住 民 考 生 入 學 自 辦 法 修 正 生 效 第 四 年 起, 原 住 民 族 籍 考 生 須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民 國 91 年 至 民 國 96 年 : 教 育 部 陸 續 修 訂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整 體 來 說, 自 91 學 年 度 實 施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原 住 民 新 生 入 學 方 式 亦 呈 現 多 元 化 的 發 展 94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進 入 大 學 學 院 與 專 科 學 校 就 讀 的 主 要 方 式 是 參 加 聯 招 推 薦 甄 試 與 獨 立 招 生 進 入 高 中 職 方 式 是 登 記 分 發 申 請 入 學 甄 選 入 學 等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2006) 其 次, 以 考 試 分 發 取 代 大 學 聯 招 後, 原 住 民 學 生 錄 取 率 與 全 體 考 生 在 大 學 考 試 分 發 的 錄 取 率 上, 均 有 大 幅 成 長 89 學 年 度 至 93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大 學 錄 取 率 由 37.13% 提 昇 為 78.13% ( 教 育 部,2004) 然 而, 最 新 的 原 住 民 教 育 調 查 統 計 報 告 顯 示, 民 國 94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就 讀 大 專 佔 全 體 學 生 數 的 1.18%; 高 中 部 分, 原 住 民 學 生 佔 全 體 學 生 數 的 1.88%; 高 職 部 分, 原 住 民 學 生 佔 全 體 學 生 數 的 1.85%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2006) 如 果 和 原 住 民 人 口 比 例 2% 來 做 估 量,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原 住 民 學 生 在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的 比 例 仍 有 提 昇 空 間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此 一 時 期 原 住 民 學 生 優 待 辦 法 有 重 大 變 革, 最 大 的 特 色 即 是 對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訂 出 限 制 條 件, 規 定 原 住 民 學 生 要 享 受 升 學 優 待, 必 須 要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的 認 定, 其 目 的 在 保 障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權 益 及 延 續 保 存 原 住 民 語 言 文 化 ( 教 育 部,2006) 原 辦 法 在 90 年 公 告, 但 考 量 馬 上 實 施 會 造 成 較 大 的 影 響, 因 此 訂 定 四 年 緩 衝 期 間 93 年 修 正 時, 又 將 此 四 年 的 緩 衝 時 間 修 正 為 自 96 年 度 招 生 考 試 時 開 始 實 施 初 期 以 鼓 勵 為 主, 規 定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報 考 學 校 時 就 可 享 有 總 分 加 分 35% 的 優 待 此 外,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教 育 部 將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一 致 化, 原 則 上 全 部 改 為 考 試 加 分, 將 優 待 錄 取 名 額 由 原 本 的 內 含, 全 部 改 為 外 加 名 額, 且 依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占 全 國 2% 為 基 礎, 增 訂 原 住 民 錄 取 人 數 以 各 校 系 組 核 定 人 數 的 2% 的 保 障 名 額 此 項 政 策 的 目 的 在 彌 平 原 住 民 學 生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排 擠 一 般 生 錄 取 機 會 的 多 年 爭 議, 以 兼 顧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一 般 學 生 之 升 學 權 益 ( 教 育 部,2006) 究 竟 96 新 的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在 施 行 上 的 成 效 如 何?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升 學 權 益 有 何 影 響? 本 研 究 目 的 即 在 透 過 實 證 性 的 1-8-4

研 究, 對 現 階 段 原 住 民 優 待 政 策 的 實 施 情 況, 政 策 實 施 的 影 響, 做 出 整 體 性 的 評 估, 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以 作 為 未 來 原 住 民 教 育 政 策 與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參 考 大 部 分 的 學 者 ( 施 正 鋒,2004; 陳 枝 烈,1997; 顏 國 樑,2001; 譚 光 鼎,1998) 對 於 我 國 所 實 施 的 升 學 優 待 措 施 多 表 示 肯 定, 認 為 在 未 達 成 國 家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目 標 前, 對 弱 勢 族 群 提 供 就 學 保 障 是 必 要 的 但 也 有 學 者 ( 李 惠 宗,2001; 陳 克 惠,2003) 反 對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主 要 是 這 種 升 學 優 待 方 式 違 反 我 國 憲 法 賦 予 國 民 平 等 對 待 的 原 則 針 對 這 樣 質 疑, 陳 憶 芬 (2005) 引 述 美 國 肯 認 行 動 (Affirmative action) 的 歷 史 發 展, 指 出 針 對 弱 勢 族 群 的 升 學 優 惠 並 沒 有 合 憲 與 否 的 問 題 此 外, 雅 柏 甦 詠 (2003) 從 文 化 差 異 和 實 質 機 會 平 均 的 角 度, 提 供 了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存 在 的 合 理 性 基 礎, 他 認 為 人 性 正 義 才 是 這 樣 優 惠 政 策 的 本 質, 也 是 憲 法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群 的 實 質 目 的 三 研 究 方 法 ( 一 ) 研 究 方 法 為 深 入 探 討 本 研 究 所 關 心 的 議 題, 研 究 者 先 針 對 國 內 有 關 升 學 優 惠 政 策 的 文 獻 與 政 策 進 行 蒐 集 與 分 析, 了 解 國 內 相 關 政 策 的 發 展 脈 絡, 作 為 研 究 資 料 分 析 的 依 據 其 次, 為 瞭 解 教 育 實 務 工 作 的 觀 點 與 看 法, 研 究 者 邀 集 國 高 中 校 長 主 任 住 民 升 學 優 惠 政 策, 進 行 焦 點 座 談 與 個 別 訪 談 等 方 法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焦 點 座 談 可 以 讓 與 會 者 針 對 某 些 議 題 做 較 深 入 的 意 見 陳 述, 集 體 探 討 影 響 我 國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進 路 的 影 響 因 素, 並 且 在 團 體 互 動 中, 討 論 出 具 體 可 行 的 解 決 方 案 ( 二 ) 研 究 對 象 參 與 本 研 究 焦 點 座 談 與 訪 談 之 校 長 主 任 計 21 位 ( 如 表 1), 因 原 住 民 升 學 加 分 優 惠 政 策 直 接 影 響 學 生 的 升 學 權 益, 學 校 基 於 教 育 與 關 懷 的 立 場, 對 升 學 政 策 理 應 有 相 當 的 理 解 與 經 驗, 學 校 校 長 與 主 任 與 學 生 朝 夕 相 處, 又 是 校 務 行 政 的 主 要 執 行 者, 是 本 研 究 資 料 蒐 集 的 主 要 對 象 本 研 究 原 擬 針 對 北 中 南 東 各 區 國 高 中 校 長 為 座 談 與 訪 談 對 象, 後 因 部 分 校 長 無 法 出 席 或 推 薦, 因 此 部 分 座 談 與 訪 談 由 學 校 主 任 出 席 與 會 以 台 北 南 投 花 蓮 屏 東 為 研 究 場 域, 主 要 是 考 慮 地 域 的 均 衡 性, 一 方 面 此 四 縣 市 均 有 相 當 比 例 之 原 鄉 與 都 市 原 住 民 學 生, 另 一 方 面 受 限 於 人 力 經 費 無 法 含 蓋 所 有 縣 市, 故 以 上 述 縣 市 為 北 中 南 東 區 之 代 表 縣 市 由 於 研 究 者 所 在 地 為 台 北 地 區, 因 此 台 北 地 區 之 校 長 主 任 由 研 究 者 逐 一 進 行 個 別 訪 談, 而 不 以 焦 點 座 談 方 式 進 行 1-8-5

表 1 參 與 研 究 校 長 主 任 基 本 資 料 編 號 職 務 教 學 行 政 資 歷 所 在 縣 市 族 群 NP01* 國 中 校 長 18 南 投 布 農 NP02 國 中 校 長 23 南 投 布 農 NP03 國 中 校 長 20 南 投 漢 NP04 國 中 校 長 23 南 投 漢 NP05 國 中 主 任 15 南 投 泰 雅 NP06 高 中 校 長 20 南 投 漢 HP07 國 中 校 長 21 花 蓮 漢 HP08 國 中 校 長 24 花 蓮 漢 HP09 國 中 主 任 10 花 蓮 漢 HP10 國 中 校 長 24 花 蓮 漢 HP11 國 中 校 長 21 花 蓮 漢 HP12* 國 中 校 長 23 花 蓮 阿 美 PP13 國 中 校 長 22 屏 東 排 灣 PP14 高 中 校 長 20 屏 東 漢 PP15 國 中 校 長 24 屏 東 漢 PP16 國 中 主 任 18 屏 東 排 灣 PP17 國 中 主 任 17 屏 東 魯 凱 PP18* 高 中 校 長 22 屏 東 排 灣 TP19 國 中 校 長 19 台 北 漢 TP20 高 中 主 任 17 台 北 漢 TP21 國 中 校 長 20 台 北 漢 * 為 各 區 主 要 聯 絡 人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依 參 與 研 究 者 工 作 所 在 地 排 序 從 基 本 資 料 來 看, 研 究 參 與 者 之 教 學 與 行 政 資 歷 均 超 過 15 年 以 上, 不 論 在 教 學 或 行 政 皆 有 相 當 的 實 務 經 驗, 因 此 他 們 可 以 從 學 生 輔 導 教 學 學 校 行 政 等 角 度 來 檢 視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惠 政 策, 並 提 供 建 議 21 位 研 究 參 與 者 中 有 8 位 具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蒐 集 之 資 料 能 夠 呈 現 族 群 的 差 異 性, 在 資 料 分 析 時 有 助 原 漢 觀 點 的 對 話 與 比 較 ( 三 ) 研 究 過 程 與 資 料 分 析 本 研 究 進 行 焦 點 座 談 與 訪 談 的 時 程 為 2008 年 3-7 月, 由 研 究 者 以 電 話 或 面 邀 各 區 國 高 中 校 長 主 任,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均 在 各 區 主 要 聯 絡 人 辦 公 室 舉 行, 時 間 大 約 3 小 時, 個 別 訪 談 則 為 2 小 時 左 右, 根 據 資 料 飽 和 度 (data saturation) 而 定 研 究 者 進 行 每 一 次 焦 點 座 談 或 訪 談 均 進 行 錄 音 及 筆 記, 爾 後 立 即 謄 寫 逐 字 稿, 並 反 覆 閱 讀 逐 字 稿, 尋 繹 資 料 中 可 能 浮 現 的 主 題 (theme), 作 為 資 料 分 析 的 單 位 本 研 究 採 詮 釋 性 研 究 (interpretive research) 1-8-6

的 路 徑, 來 理 解 參 與 研 究 者 言 談 中 的 意 義, 資 料 分 析 的 過 程 包 括 資 料 簡 化 (data reduction) 與 資 料 呈 現 (data display) 的 方 法 (Miles & Huberman, 1994), 作 為 資 料 分 析 與 討 論 的 基 礎 ( 四 ) 研 究 限 制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在 探 討 我 國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惠 政 策 的 現 況 與 發 展, 並 檢 視 優 惠 政 策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影 響 在 研 究 取 徑 上, 本 研 究 採 取 詮 釋 性 研 究, 透 過 座 談 與 訪 談 了 解 學 校 校 長 主 任 對 原 住 民 升 學 加 分 政 策 的 看 法, 因 此 所 蒐 集 與 分 析 的 訪 談 資 料 僅 限 於 學 校 層 面, 雖 然 教 學 與 行 政 的 角 度 也 很 重 要, 但 在 政 策 評 估 上 缺 乏 一 個 完 整 的 架 構 來 檢 視 政 策 的 成 效, 無 法 鉅 觀 地 了 解 各 個 層 面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在 研 究 對 象 上, 本 研 究 僅 針 對 國 高 中 校 長 主 任 進 行 研 究, 而 未 能 針 對 專 家 學 者 及 學 生, 是 本 研 究 的 另 一 限 制, 尤 其 升 學 加 分 政 策 直 接 影 響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就 學 權 益, 若 能 分 析 探 討 學 生 的 觀 點, 更 能 突 顯 實 際 的 問 題, 研 究 者 擬 將 此 作 為 下 一 階 段 的 研 究 重 點 四 研 究 發 現 與 討 論 本 研 究 除 了 瞭 解 國 高 中 校 長 對 升 學 加 分 政 策 的 觀 點 外, 也 針 對 去 年 (2007)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與 教 育 部 公 佈 實 施 的 新 政 1, 討 論 其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資 料 蒐 集 的 來 源 主 要 是 花 蓮 南 投 及 屏 東 地 區 的 校 長 主 任 焦 點 座 談, 以 及 台 北 地 區 的 校 長 主 任 個 別 談 訪 分 析 後 嚐 試 回 答 的 問 題 包 括 : 國 高 中 的 校 長 主 任 是 如 何 看 待 原 住 民 升 學 加 分 優 待? 外 加 2% 名 額 的 方 式 符 合 期 待 嗎? 以 及 升 學 加 分 優 待 中 的 族 語 條 款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影 響 如 何? ( 一 ) 原 住 民 升 學 加 分 優 待 政 策 我 國 原 住 民 加 分 優 待 政 策 由 來 已 久, 也 一 直 是 培 育 原 住 民 人 才 的 重 要 措 施, 只 是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相 關 的 政 策 也 需 作 相 應 的 調 整 與 修 正 身 為 教 育 實 務 工 作 者, 國 高 中 的 校 長 與 主 任 應 是 最 能 感 受 到 升 學 加 分 優 待 政 策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在 焦 點 團 體 與 訪 談 中, 確 實 可 以 感 受 到 大 部 分 的 校 長 主 任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關 注, 除 了 學 生 在 學 校 生 活 上 的 品 格 陶 冶, 在 課 業 上 也 有 一 定 標 準 的 要 求 對 於 升 學 加 分 優 惠 政 策, 大 部 分 的 校 長 主 任 都 願 意 提 出 自 己 的 看 法 與 經 驗, 雖 然 少 數 議 題 上 的 觀 點 有 部 分 歧 異, 資 料 歸 納 分 析 後, 主 要 呈 現 以 下 幾 項 重 點 : 1. 升 學 加 分 優 待 是 一 種 補 償 大 部 分 的 校 長 主 任 都 認 同 升 學 加 分 的 作 法, 認 為 加 分 是 對 政 府 長 久 以 來 沒 有 作 好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一 種 補 償,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目 標 沒 有 達 成 前, 就 有 必 要 針 對 弱 勢 族 群 學 生 實 施 升 學 優 待 在 這 個 命 題 上, 漢 族 的 校 長 似 乎 持 較 保 守 的 看 法, 認 為 補 償 是 針 對 原 住 民 族 在 政 經 及 社 會 上 的 弱 勢, 扶 他 們 ( 原 住 民 ) 一 把, 才 能 改 善 他 們 弱 勢 的 情 1 主 要 涉 及 兩 個 議 題 : 一 是 2% 外 加 名 額 的 方 式, 二 是 以 族 語 考 試 通 過 與 否 作 為 加 分 多 寡 的 依 據 1-8-7

況! 原 住 民 校 長 主 任 則 較 從 社 會 結 構 與 歷 史 性 的 角 度 去 詮 釋 一 位 排 灣 族 的 校 長 堅 定 地 說 : 漢 文 化 的 入 侵, 對 原 住 民 社 會 造 成 傷 害, 原 住 民 傳 統 的 文 化 社 會 制 度 和 價 值 體 系 遭 到 摧 毀, 國 家 為 了 補 償 原 住 民, 是 應 該 在 升 學 上 對 原 住 民 有 一 些 優 惠! 顯 然 我 們 必 需 把 視 角 拉 到 歷 史 的 縱 深 去 理 解, 才 有 辦 法 體 會 這 些 所 謂 的 優 惠, 已 讓 原 漢 族 群 付 出 了 相 當 的 代 價 ( 傅 仰 止,1994) 2. 升 學 加 分 是 要 拉 近 原 漢 差 距 在 談 到 教 育 內 涵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意 義 時, 部 分 校 長 直 言 目 前 學 校 體 制, 還 是 以 漢 文 化 的 觀 點 設 計, 所 有 的 課 程 教 材 都 以 主 流 文 化 為 基 礎, 課 程 中 充 斥 著 主 流 的 價 值 觀, 由 於 文 化 差 異 的 關 係, 造 成 原 住 民 學 生 在 學 習 上 的 挫 折 ( 譚 光 鼎,1998) 因 此 大 部 分 的 校 長 主 任 皆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加 分, 拉 近 原 住 民 學 生 與 非 原 住 民 學 生 間 的 差 距 但 也 有 校 長 憂 心 這 種 分 數 差 距 的 調 整, 無 助 於 原 住 民 學 力 的 提 升, 政 策 似 乎 只 製 造 了 原 漢 均 等 的 假 象, 而 無 法 實 質 幫 助 原 住 民 學 生, 無 怪 乎 相 關 的 教 育 統 計, 如 升 學 率 會 或 就 學 率 等 數 據 只 呈 現 了 部 分 的 真 實! 3. 原 住 民 升 學 加 分 造 成 污 名 化 原 住 民 升 學 加 分 對 都 市 與 原 鄉 的 原 住 民 產 生 不 同 效 應 不 少 原 住 民 校 長 主 任 因 為 在 都 市 就 讀, 都 有 被 同 學 譏 諷 的 經 驗, 而 且 不 管 你 有 沒 有 加 分, 都 會 被 瞧 不 起! 根 據 部 分 校 長 的 說 法, 許 多 加 分 進 入 菁 英 高 中 大 學 的 原 住 民 都 有 被 歧 視 的 經 驗, 有 時 候 老 師 和 同 學 會 有 意 無 意 的 顯 露 出 對 你 的 不 滿!, 尤 其 過 去 幾 年 大 學 聯 考 各 類 榜 首 常 有 原 住 民 學 生, 迭 遭 訿 議 ( 謝 嘉 璘,2006) 原 住 民 學 生 往 往 要 承 受 這 些 污 名 帶 來 的 心 理 壓 力, 也 間 接 影 響 他 們 的 成 就 動 機 和 學 業 成 就 ( 劉 從 義,2003) 4. 原 住 民 升 學 加 分 造 成 兩 極 化 升 學 加 分 有 沒 有 實 際 嘉 惠 真 正 需 要 的 人, 一 直 是 個 爭 議 的 話 題, 原 因 是 過 去 少 數 秀 異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因 為 加 分, 常 常 排 擠 了 一 般 生 在 頂 尖 校 系 的 名 額 ( 卓 秧,2005) 報 章 雜 誌 的 報 導 其 實 一 定 程 度 地 擴 大 了 這 樣 的 效 應, 屢 次 高 中 大 學 放 榜 後 就 引 起 零 星 的 批 評 一 位 校 長 解 釋 : 原 住 民 學 生 家 庭 背 景 較 好 的, 因 資 源 較 多, 加 分 後 享 受 較 好 的 待 遇 ; 而 家 庭 社 經 較 差 的, 加 分 後 還 是 在 後 段, 無 法 進 入 資 源 師 資 設 備 好 的 學 校 部 份 校 長 主 任 的 觀 察 也 支 持 了 這 樣 的 論 點, 一 位 主 任 補 充 : 實 際 上 受 惠 的 是 那 些 已 經 很 優 秀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那 些 需 要 幫 助 的, 非 常 弱 勢 的 原 住 民 反 而 沒 有 因 為 這 個 政 策 得 到 好 處, 這 是 很 明 顯 的 城 鄉 差 距 因 此 加 分 後,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學 業 成 就 就 朝 兩 極 化 發 展, 好 的 愈 好, 差 的 愈 差, 如 果 沒 有 配 套 措 施, 對 全 體 原 住 民 學 生 都 會 有 不 良 的 影 響 雖 然 大 部 分 的 校 長 主 任 都 肯 定 國 家 在 升 學 考 試 上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照 顧, 但 也 憂 心 政 策 在 缺 乏 配 套 的 情 形 下, 只 達 到 徒 具 形 式 的 平 等, 在 實 質 上 對 原 漢 學 生 反 而 造 成 傷 害 ( 蔡 文 山,2004) 資 料 分 析 的 過 程 中 發 現 在 部 分 的 議 題 上, 呈 現 了 不 同 的 觀 點, 這 個 現 象 也 大 約 反 應 了 社 會 上 對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的 看 法 ( 黃 森 泉,2000; 顏 國 樑,1998) ( 二 )2% 外 加 名 額 政 策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教 育 部 會 同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共 同 決 議, 將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錄 取 名 額 由 1-8-8

原 本 內 含 的 改 為 外 加 名 額, 以 各 校 系 核 定 招 生 人 數 的 2% 作 為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錄 取 人 數 此 一 變 革 主 要 的 目 的 在 解 決 原 住 民 學 生 加 分 後 的 排 擠 效 應, 以 兼 顧 一 般 學 及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升 學 權 益 座 談 與 訪 談 資 料 中, 呈 現 了 正 反 兩 面 不 同 的 意 見, 尤 其 在 外 加 比 例 上, 原 住 民 地 區 學 校 校 長 主 任 傾 向 彈 性 制 訂 1. 減 低 排 擠 效 應 過 去 原 住 民 升 學 加 分 所 引 發 的 爭 議, 除 了 針 對 部 分 原 住 民 並 非 社 經 弱 勢 的 懷 疑, 也 包 括 幾 個 頂 尖 校 系 對 一 般 生 所 造 成 的 招 生 排 擠 ( 陳 憶 芬,2005) 受 訪 的 校 長 主 任, 也 都 同 意 政 策 的 修 改, 應 著 眼 在 這 兩 方 面, 一 方 面 弭 平 社 會 大 眾 的 疑 慮, 一 方 面 保 障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升 學 會 做 這 樣 的 修 正, 一 位 校 長 提 出 這 樣 的 解 釋 : 外 加 的 方 式 相 對 內 含 是 比 較 合 適 的 作 法, 一 方 面 不 會 排 擠 一 般 生, 另 一 方 面 也 較 不 會 引 起 爭 議, 主 要 是 因 為 有 一 年 台 大 醫 學 系 一 口 氣 錄 取 了 8 位 原 住 民 學 生, 排 擠 了 非 原 住 民 的 名 額, 能 進 台 大 醫 科 的 已 經 是 非 常 少 了, 原 住 民 一 下 子 錄 取 那 麼 多, 聽 說 還 有 學 生 根 本 跟 不 上, 休 學 的 休 學 退 學 的 退 學, 那 一 年 就 引 起 不 少 爭 議 因 為 校 系 的 招 生 名 額, 是 由 教 育 部 核 定, 因 此 校 系 只 能 就 核 定 名 額 進 行 分 配, 原 住 民 考 生 加 分 後 達 錄 取 標 準, 校 系 依 規 定 逕 予 錄 取, 因 此 原 住 民 學 生 錄 取 名 額 增 加, 意 味 著 必 需 減 少 一 般 生 的 名 額, 權 益 受 損 的 一 般 生 學 生 家 長 難 免 質 疑 ( 江 達 聰,2002) 這 樣 的 質 疑 又 通 常 針 對 前 幾 志 願 的 校 系, 加 上 媒 體 的 報 導, 輿 論 便 開 始 質 疑 原 住 民 學 生 加 分 的 合 理 性, 台 大 為 此 還 增 設 學 測 三 科 頂 標 兩 科 前 標 的 門 檻, 確 保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實 力 2. 外 加 2% 形 同 原 住 民 學 生 自 我 競 爭 研 究 者 在 向 受 訪 者 說 明 研 究 計 畫 時, 就 解 釋 2% 外 加 名 額 是 依 原 住 民 佔 全 國 總 人 口 數 比 例 為 基 礎, 作 為 招 收 原 住 民 考 生 的 依 據 受 訪 者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不 過 大 部 分 傾 向 同 意 這 種 作 法 的 合 理 性 少 數 幾 位 校 長 主 任 認 為 外 加 名 額 缺 乏 理 論 的 支 持, 只 用 人 口 比 例 作 為 施 政 依 據, 太 過 粗 糙! 一 位 校 長 分 析 名 加 額 方 式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而 言, 不 見 得 有 利, 他 指 出 2% 比 例 的 不 合 理 性 : 過 去 原 住 民 學 生 只 要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就 可 錄 取, 現 在 是 在 各 校 2% 名 額 裡 原 住 民 學 生 自 己 競 爭, 考 試 分 數 不 再 是 絕 對 錄 取 的 保 證 因 為 2% 是 一 種 自 我 競 爭 的 方 式, 加 分 35% 或 25%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意 義, 其 實 對 通 過 族 語 考 試 的 人 只 加 了 10%, 也 許 維 持 2% 名 額 外 加, 但 通 過 考 試 的 只 加 10%, 但 不 考 慮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反 彈 也 許 不 會 這 麼 大 這 位 校 長 的 分 析 某 種 程 度 上 點 出 了 新 措 施 的 限 制, 換 句 話 說,2% 外 加 名 額 的 方 式, 其 實 是 一 種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自 我 篩 選, 排 列 組 合 的 結 果, 按 照 各 校 系 的 招 生 名 額 來 分 配 原 住 民 學 生 這 會 造 成 許 多 原 住 民 學 生 加 總 後 的 分 數, 因 為 自 我 競 爭 的 結 果, 無 法 進 入 預 期 的 校 系 就 讀 另 外, 這 位 校 長 也 指 出 將 加 分 比 例 降 為 10%, 較 不 會 引 起 反 對 的 聲 浪 雖 然 沒 有 任 何 一 項 研 究 證 實 什 麼 樣 的 加 分 比 例, 最 能 夠 為 反 對 者 接 受, 但 在 前 述 條 件 下, 降 低 加 分 比 例, 似 乎 是 許 多 校 長 主 任 的 共 識 另 一 位 校 長 用 實 際 的 例 子, 分 析 了 加 分 制 度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影 響, 指 出 新 制 加 35% 的 方 式 對 原 住 民 的 高 分 群 及 低 分 群 特 別 不 利 : 加 35% 真 的 太 高 了, 你 想 想 看 基 測 考 200 分, 就 可 以 加 到 70 分, 加 起 來 270 可 1-8-9

以 上 很 不 錯 的 學 校 了, 但 是 用 200 分 的 實 力 去 讀 270 分 學 校, 會 造 成 什 麼 後 果, 政 府 有 考 慮 過 嗎? 這 個 後 果 其 實 不 難 想 像, 基 測 的 成 績 反 應 了 一 部 分 學 生 的 學 業 程 度, 當 原 住 民 學 生 與 同 儕 的 程 度 相 差 太 遠 時, 心 理 上 的 壓 力 可 想 而 知 這 項 政 策 背 後 的 思 維, 似 乎 認 為 原 住 民 學 生 需 要 的 是 環 境, 原 住 民 學 生 能 夠 自 我 調 適 和 提 升, 而 不 去 考 慮 這 個 環 境 中 的 課 程 師 資 教 學 等 條 件 是 否 能 夠 滿 足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需 求 ( 李 季 順,2004) 3. 外 加 2% 的 比 例 太 少, 而 且 應 視 區 域 而 有 彈 性 雖 然 大 部 分 的 校 長 主 任 能 夠 理 解 2% 外 加 名 額 的 依 據, 但 有 幾 位 校 長 因 為 主 持 的 學 校 中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比 例 高, 對 於 2% 的 比 例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主 要 是 因 為 原 住 民 學 生 在 各 區 的 分 佈 不 同, 原 住 民 學 生 人 數 多 的 地 區 應 分 配 更 多 的 名 額 2 如 果 政 府 要 培 育 原 住 民 的 人 才,2% 的 外 加 名 額 太 少, 讓 許 多 優 秀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無 法 進 入 優 質 的 高 中 大 學, 應 考 慮 放 寬 到 3-5%, 讓 更 多 原 住 民 進 入 好 學 校 另 外 花 東 地 區 原 住 民 比 例 較 高 的 學 校, 應 該 調 高 名 額, 而 不 應 受 2% 名 額 的 限 制, 雖 然 法 令 上 授 權 各 校 裁 量, 但 學 校 的 作 法 能 不 能 真 正 符 合 原 住 民 的 需 求, 不 得 而 知 從 上 述 的 分 析 整 理 來 看, 大 部 分 的 校 長 主 任 認 為 目 前 的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能 夠 減 低 原 漢 排 擠 效 應, 可 以 一 定 程 度 地 降 低 輿 論 的 疑 慮 但 也 有 校 長 指 出 新 制 的 矛 盾, 因 為 既 有 2% 外 加 名 額 的 規 定, 形 同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自 我 競 爭,35% 或 25% 的 加 分 方 式, 顯 然 是 多 餘 而 且 對 高 分 群 及 低 分 群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不 利, 主 要 是 許 多 原 住 民 學 生 進 入 與 本 身 學 力 不 相 稱 的 環 境, 會 造 成 極 大 的 心 理 壓 力 此 外, 有 些 校 長 認 為 新 制 外 加 名 額 比 例 太 少, 主 張 外 加 比 例 應 視 原 住 民 學 生 人 數 而 定, 若 不 分 區 域 均 以 2% 為 限,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較 多 的 區 域 造 成 不 公 ( 三 ) 族 語 考 試 作 為 加 分 優 待 門 檻 檢 視 近 年 來 原 住 民 福 利 政 策, 不 難 看 出 條 件 式 的 發 展 趨 勢 ( 李 明 政 鄭 麗 珍, 2008) 換 句 話 說, 政 府 開 始 針 對 原 住 民 族 的 福 利 措 施 設 限, 符 合 或 通 過 某 些 條 件, 才 能 享 受 政 府 提 供 的 福 利 措 施, 這 種 細 緻 化 的 政 策 導 向, 某 種 程 度 上 符 應 了 原 住 民 族 群 內 部 差 異 的 特 性, 如 果 相 關 的 配 套 措 施 得 宜, 的 確 能 夠 合 理 地 資 源 配 置 原 住 民 升 學 加 分 優 待 自 九 十 六 年 度 起, 也 反 應 了 這 樣 的 趨 勢, 將 族 語 考 試 作 為 加 分 優 待 的 門 檻 也 就 是 說, 原 住 民 考 生 通 過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加 分 35%; 反 之 則 加 25%, 未 通 過 者 逐 年 遞 減 百 分 之 五, 並 減 至 百 分 之 十 為 止 1. 族 語 教 育 徒 增 學 生 學 習 負 擔 基 本 上, 大 部 分 的 校 長 主 任 都 認 為 原 住 民 族 語, 應 從 中 小 學 紮 根, 尤 其 是 小 學 階 段, 因 為 沒 有 升 學 壓 力, 學 習 族 語 的 效 果 會 更 好 但 即 便 沒 有 升 學 壓 力, 都 市 的 家 長 仍 2 2006 年 修 正 後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原 住 民 聚 集 地 區 重 點 學 校 及 特 殊 科 系, 得 衡 酌 學 校 資 源 狀 況 及 區 域 特 性, 依 原 住 民 學 齡 人 口 分 布 情 形 及 就 讀 現 況 調 高 比 率, 其 調 高 之 比 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會 商 定 之 ; 大 專 校 院, 由 各 校 定 之,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1-8-10

不 斷 地 將 小 孩 往 補 習 班 裡 送, 擔 心 自 己 的 孩 子 缺 乏 競 爭 力 對 原 鄉 大 部 分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來 說, 原 本 學 科 學 習 就 有 問 題, 還 要 花 時 間 學 母 語, 造 成 很 大 的 負 擔 都 市 的 原 住 民 孩 子 在 學 校 裡 面 對 同 儕 競 爭, 壓 力 已 經 很 大 了, 別 的 同 學 都 在 拼 命 補 英 文 數 學 國 文 等, 但 他 卻 要 學 族 語, 這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負 擔 可 以 想 像 在 都 會 區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家 長, 面 臨 相 當 大 的 壓 力, 一 般 學 科 與 族 語 之 間 竟 是 一 種 學 習 的 競 合, 在 有 限 的 資 源 與 時 間 中 被 迫 取 捨 很 多 的 情 況 下, 原 住 民 學 生 選 擇 一 般 學 科 的 學 習, 因 為 至 少 還 有 25% 的 加 分! 學 習 和 傳 承 自 己 族 群 的 文 化 是 一 種 責 任, 也 只 有 在 認 清 個 人 有 這 個 責 任 的 情 況 下, 文 化 的 學 習 與 傳 承 才 會 有 意 義 ( 林 修 澈,2006) 也 許 校 長 主 任 們 擔 憂 的 是, 在 諸 多 外 在 條 件 的 限 制 與 衝 擊 下, 可 以 預 見 原 住 民 學 生 能 夠 認 清 並 主 動 肩 負 文 化 責 任 的 可 能 性, 已 大 幅 降 低 2. 通 過 族 語 考 試 不 代 表 族 語 能 力 相 較 於 台 灣 的 漢 族 群, 原 住 民 族 群 有 著 特 殊 的 語 言 文 化 差 異, 族 語 成 為 重 要 的 族 群 標 記, 但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的 斷 層 和 流 失, 形 成 族 群 標 記 的 一 大 障 礙 大 部 分 的 校 長 主 任 都 認 為, 目 前 族 語 教 育 還 在 起 步 的 階 段, 許 多 相 應 的 配 套 措 施 還 未 臻 成 熟, 族 語 考 試 充 其 量 只 是 族 群 標 記 的 形 式 確 認, 分 數 無 法 反 應 真 實 的 族 語 能 力 我 們 都 很 清 楚, 現 在 很 多 孩 子 的 族 語 能 力 是 有 問 題 的, 很 多 是 在 考 試 前 才 惡 補, 通 過 族 語 考 試, 充 其 量 只 不 過 是 考 試 的 能 力 好 這 樣 的 情 況 底 下, 要 讓 原 住 民 孩 子 對 族 語 產 生 興 趣 和 了 解, 相 當 困 難, 因 為 許 多 孩 子 只 知 道 學 族 語 是 為 了 能 在 基 測 學 測 上 加 更 多 分, 尤 其 是 國 高 中 的 孩 子, 這 對 族 語 復 振 是 一 種 傷 害! 部 分 校 長 主 任 認 為, 將 族 語 工 具 化 不 利 族 語 的 復 振, 因 為 考 試 模 糊 了 原 住 民 學 生 學 習 族 語 的 目 的, 在 通 過 考 試 後, 再 學 習 族 語 的 動 力 不 易 維 持 ( 廖 傑 隆,2008) 3. 加 分 後 的 輔 導 非 常 重 要 原 住 民 升 學 加 分 優 惠 的 確 提 升 了 原 住 民 高 中 大 學 的 升 學 比 率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2006), 造 就 不 少 原 住 民 高 等 人 才, 不 過 也 衍 生 諸 多 後 遺 症, 其 中 最 令 行 政 單 位 學 校 及 學 生 家 長 頭 痛 的, 就 是 學 生 適 應 的 問 題 在 座 談 與 訪 談 中, 大 部 分 的 校 長 主 任 都 提 及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尤 其 在 都 會 區 的 學 校,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感 受 會 特 別 深 刻 一 位 台 北 縣 的 國 中 校 長 在 分 享 一 位 他 教 過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學 生 的 經 驗 常 讓 他 覺 得 不 捨, 雖 然 樂 見 原 住 民 孩 子 能 夠 有 比 較 好 的 機 會 3, 但 學 生 的 心 理 壓 力 常 常 是 挫 折 的 來 源 許 多 原 住 民 學 生 在 學 校 裡 感 到 自 卑, 是 因 為 加 分 優 待 被 污 名 化, 導 致 原 住 民 學 生 更 邊 緣 化 為 了 減 少 原 住 民 學 生 加 分 進 入 前 幾 志 願 的 高 中 大 學, 面 臨 課 業 的 壓 力, 心 理 和 課 業 上 的 輔 導 是 必 要 的 學 校 裡 歧 視 的 字 眼 還 是 很 普 遍, 尤 其 是 加 分, 有 些 漢 人 學 生 知 道 原 住 民 可 以 加 分 35%, 就 會 諷 刺 原 住 民 不 必 讀 書 了, 閉 著 眼 睛 就 會 考 上 的 3 這 位 校 長 認 為 進 入 前 幾 志 願 的 學 校, 等 同 於 擁 有 較 好 的 機 會, 他 進 一 步 澄 清, 指 出 機 會 代 表 通 常 這 些 學 校 有 較 好 的 資 源 師 資 及 競 爭 條 件, 但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本 身 是 否 能 夠 發 揮 效 益, 不 得 而 知 1-8-11

由 此 可 知, 學 生 壓 力 的 來 源 是 多 重 的, 這 些 壓 力 尤 以 外 在 因 素 居 多, 換 句 話 說, 外 在 環 境 是 原 住 民 學 生 主 要 的 壓 力 源 外 在 環 境 沒 有 改 善 以 前, 學 生 的 壓 力 無 法 得 到 舒 解 另 外, 這 位 校 長 也 指 出, 原 住 民 升 學 加 分 的 身 分, 無 法 得 到 同 儕 的 認 同, 造 成 人 際 互 動 的 障 礙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需 要 輔 導 與 教 育 的 對 象, 除 了 原 住 民 學 生 外, 也 應 包 含 非 原 住 民 學 生 五 結 論 與 建 議 我 國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由 來 已 久, 作 為 長 期 原 住 民 人 才 培 育 的 管 道, 的 確 發 揮 了 一 定 的 功 效, 但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有 必 要 將 政 策 修 正 得 更 合 時 宜 本 研 究 即 從 教 育 實 務 工 作 者 的 角 度, 檢 視 目 前 升 學 加 分 優 惠 的 合 理 性 與 適 切 性 ( 一 ) 結 論 依 據 資 料 分 析 的 結 果, 可 以 將 各 區 校 長 主 任 的 觀 點 和 看 法 歸 納 出 以 下 幾 項 結 論 : 1. 資 料 中 呈 現 了 什 麼 角 度? 從 資 料 的 歸 納 與 分 析 中, 可 以 看 出 因 為 座 談 與 訪 談 的 對 象 皆 為 學 校 的 行 政 主 管, 從 行 政 的 角 度 去 理 解 目 前 的 政 策, 也 因 為 大 部 分 的 校 長 主 任 與 學 生 朝 夕 相 處, 比 較 了 解 師 生 間 互 動 的 氣 氛, 也 較 能 夠 掌 握 個 別 學 生 的 情 形 校 長 主 任 的 觀 點 其 實 反 應 了 大 多 數 民 眾 對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的 看 法, 主 要 是 因 為 受 訪 者 皆 為 教 育 實 務 工 作 者, 論 述 的 範 圍 大 抵 不 出 社 會 結 構 層 面, 因 此 資 料 中 較 沒 有 從 政 治 哲 學 或 道 德 的 角 度 去 檢 視 升 學 優 惠 政 策 ( 石 忠 山,2007; 張 培 倫,2007) 要 完 整 地 探 討 升 學 優 惠 政 策, 需 要 檢 視 這 項 政 策 的 本 質 與 立 法 要 旨, 因 為 這 不 僅 牽 涉 資 源 分 配 的 問 題, 也 涉 及 對 族 群 平 等 概 念 的 理 解 不 管 支 持 或 反 對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都 以 公 平 正 義 為 立 論 根 基, 法 理 與 道 德 上 的 辯 駁, 不 容 易 說 服 雙 方 陣 營, 除 非 主 流 與 弱 勢 族 群 真 正 了 解 彼 此 痛 苦 與 恐 懼 的 根 源 與 經 驗 ( 王 玉 葉,1998), 否 則 升 學 優 惠 政 策 永 遠 無 法 擺 脫 少 數 份 子 特 權 的 印 記 2. 2% 的 機 會? 2% 的 人 才? 觀 諸 國 際 原 住 民 族 相 關 的 教 育 措 施, 很 少 類 似 我 國 以 人 口 比 例 作 為 資 源 配 置 的 依 據 如 果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是 提 供 原 住 民 一 個 機 會, 是 不 是 表 示 原 住 民 只 有 2% 的 機 會? 如 果 培 育 人 才 是 升 學 優 惠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不 是 表 示 原 住 民 的 人 才 只 能 在 2% 的 範 圍 內? 或 者 經 過 精 算, 超 過 2% 的 上 限 會 造 成 國 家 財 政 上 的 衝 擊? 提 出 這 樣 的 疑 問, 主 要 是 部 分 校 長 主 任 認 為 這 項 措 施 是 針 對 可 能 的 排 擠 效 應 所 作 的 限 制 研 究 者 也 發 現 無 法 從 資 料 的 分 析 中, 解 答 為 什 麼 要 以 人 口 比 例 作 為 依 據 的 問 題, 也 許 應 該 如 部 分 校 長 建 議 應 視 區 域 原 住 民 學 生 比 例, 來 訂 錄 取 人 數 較 為 合 宜 以 外 加 2% 名 額 的 方 式 作 為 升 學 優 待 條 件, 類 似 美 國 大 學 對 少 數 族 裔 (ethnic minority) 入 學 申 請 的 配 額 制 (quota system) 美 國 大 學 入 學 實 施 配 額 制 的 歷 史 相 當 長, 與 我 國 不 同 的 是, 採 用 此 制 的 美 國 大 學 認 為 族 群 多 元 校 園 合 乎 大 學 整 體 發 展 的 利 益, 培 育 弱 勢 族 群 的 人 才, 更 能 帶 動 國 家 正 常 發 展 ( 王 玉 葉, 1998) 其 次, 美 國 並 沒 有 一 套 比 例 上 的 標 準, 各 大 學 視 需 要 設 訂 招 生 的 名 額 與 方 式 原 住 民 升 學 外 加 名 額 的 方 式, 需 要 一 個 在 理 論 與 實 務 上 更 站 得 住 腳 的 論 述, 才 能 夠 彰 顯 1-8-12

政 策 的 合 理 性 與 正 當 性 3. 族 語 條 款 的 再 思 考 台 灣 社 會 教 育 階 層 化 的 現 象 相 當 明 顯, 貧 富 家 庭 的 教 育 投 入 差 距 益 形 擴 大, 而 原 住 民 在 台 灣 整 體 教 育 環 境 中, 往 往 處 在 不 利 的 地 位 ( 陳 枝 烈,2008; 譚 光 鼎,1999), 我 國 實 施 的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目 的 即 在 改 善 這 種 情 況, 以 促 進 社 會 的 族 群 平 等, 因 此 升 學 加 分 有 它 的 合 理 性 與 必 要 性 我 國 長 期 以 來 錯 誤 的 語 言 政 策, 導 致 族 語 嚴 重 流 失, 這 個 時 候 特 別 需 要 積 極 性 的 作 為, 來 建 構 完 善 的 族 語 環 境, 鼓 勵 族 語 家 庭 化 社 區 化 以 及 生 活 化 ( 浦 忠 勇,2001) 目 前 最 迫 切 的 工 作, 應 是 檢 視 台 灣 目 前 社 會 語 言 環 境 的 現 況, 以 及 學 校 與 社 區 推 動 的 母 語 教 學, 教 材 教 法 和 師 資 等 問 題 (Cummins, 2000) 現 今 推 動 族 語 教 育 所 造 成 的 心 理 壓 力 與 學 習 適 應 等 問 題, 已 在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上 浮 現, 在 配 套 措 施 未 臻 完 善 的 情 形 下, 族 語 考 試 不 管 對 通 過 或 未 通 過 的 學 生, 都 會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響 ( 林 文 蘭,2007; 全 正 文,2006) ( 二 ) 建 議 本 研 究 整 理 座 談 與 訪 談 資 料, 以 及 研 究 者 分 析 後, 提 出 下 列 幾 項 建 議 : 1. 為 評 估 教 育 政 策 實 施 的 成 效, 了 解 學 生 在 教 育 過 程 中 的 成 長 與 發 展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因 此, 建 立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教 育 長 期 資 料 庫, 不 僅 可 以 有 效 評 估 教 育 政 策, 亦 能 夠 長 期 追 蹤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心 理 發 展 學 業 適 應 和 升 學 進 路, 了 解 教 育 相 關 政 策 所 產 生 的 實 際 影 響 2. 台 灣 各 地 原 住 民 分 佈 不 均, 為 維 護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權 益, 建 議 依 據 地 區 原 住 民 學 生 人 口 比 例, 彈 性 調 整 外 加 名 額 比 例 此 外, 非 原 住 民 聚 集 地 或 重 點 學 校, 願 意 發 展 原 住 民 文 化 特 色, 政 府 充 分 授 權 自 訂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招 生 比 例, 以 利 學 校 發 展 3. 不 論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或 加 分 優 待, 都 無 法 消 弭 大 眾 對 原 住 民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公 平 性 與 合 理 性 的 疑 慮 建 議 建 立 一 套 健 全 的 族 語 或 文 化 的 學 習 評 量 機 制, 以 升 學 考 試 分 數 加 上 評 量 分 數, 作 為 申 請 或 分 發 入 學 的 依 據, 較 不 會 引 起 外 界 對 原 住 民 升 學 制 度 的 質 疑 4. 只 享 受 優 待 而 不 必 負 擔 責 任 義 務 的 行 政 措 施, 最 為 人 所 詬 病 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接 受 加 分 優 待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應 盡 一 定 的 義 務, 例 如 接 受 課 業 輔 導 修 習 原 住 民 文 化 相 關 課 程 投 入 原 住 民 志 工 事 務 等 5. 許 多 有 學 科 與 輔 導 專 業 的 教 師, 即 使 願 意 利 用 自 己 的 專 業 來 協 助 原 住 民 學 生, 但 因 課 務 或 行 政 事 務 繁 忙, 而 力 不 從 心 因 此, 為 鼓 勵 教 師 投 入 輔 導 原 住 民 學 生 輔 導, 本 研 究 建 議 參 與 課 業 或 心 理 輔 導 的 老 師 可 以 酌 量 減 少 授 課 時 數 或 行 政 工 作 六 參 考 文 獻 1. 丁 立 偉 (2005,8 月 7 日 ) 高 級 原 住 民, 需 上 學 優 惠? 聯 合 報,A15 版 2. 王 玉 葉 (1998)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處 理 優 惠 待 遇 (Affirmative Action) 案 件 之 新 趨 勢 - Adrand Constructors, Inc. v. Pena. 案 之 評 析, 收 錄 於 焦 興 鎧 主 編, 美 國 聯 邦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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