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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中 市 東 勢 區 農 會 信 用 部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3 年 2 月 版 壹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約 定 條 款... 1 一 一 般 約 定 條 款... 1 二 聯 部 代 付 款 約 定 條 款... 3 三 證 券 交 割 委 託 約 定 條 款... 4 貳 金 融 卡 約 定 條 款... 4 一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開 戶 申 請 書... 8 二 網 路 ATM 業 務 服 務 條 款... 10

東 勢 區 農 會 信 用 部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3 年 2 月 修 訂 凡 立 約 人 在 東 勢 區 農 會 本 分 部 ( 以 下 簡 稱 貴 會 ) 開 立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帳 戶 使 用 下 列 約 定 服 務 時, 皆 應 依 各 業 務 適 用 範 圍,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壹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約 定 條 款 : 一 一 般 約 定 條 款 除 於 各 約 定 事 項 內 有 特 別 約 定 者 外, 本 契 約 書 下 之 各 項 服 務 及 嗣 後 新 增 之 任 何 服 務, 皆 適 用 下 列 一 般 約 定 條 款 : 第 一 條 立 約 人 開 立 各 項 帳 戶 之 申 請 需 依 照 姓 名 條 例 使 用 本 名, 如 係 商 號 公 司 團 體 等 法 人, 應 填 具 代 表 人 姓 名 ; 並 應 出 具 雙 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貴 會 規 定 之 其 他 開 戶 文 件 第 二 條 未 成 年 人 申 請 開 立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帳 戶, 應 經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書 面 同 意, 又 法 定 代 理 人 應 同 意 遵 守 本 契 約 書 之 規 定, 並 同 意 貴 會 為 本 章 第 十 七 條 之 資 料 使 用 第 三 條 本 帳 戶 一 切 事 務 ( 包 括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處 理 本 帳 戶 事 務 時 之 委 託 行 為 ) 之 處 理, 若 簽 蓋 本 帳 戶 約 定 印 鑑, 即 視 同 立 約 人 親 自 辦 理 但 印 鑑 之 掛 失 變 更 等 其 他 貴 會 認 為 必 要 之 事 項, 仍 得 要 求 立 約 人 提 示 身 分 證 件 後 親 自 簽 名 簽 章 處 ( 簽 名 或 蓋 章 ): 第 四 條 立 約 人 之 存 款 存 摺 留 存 印 鑑 應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如 有 遺 失 被 竊 被 搶 及 其 他 脫 離 占 有 情 事 時, 應 即 向 貴 會 辦 理 掛 失 止 付 手 續 ( 含 營 業 單 位 櫃 檯 電 話 語 音 網 路 銀 行 及 電 話 等 掛 失 ) 並 確 認, 在 貴 會 辦 妥 掛 失 止 付 手 續 前, 若 遭 他 人 冒 領 存 款 冒 用 或 消 費 扣 款 者, 均 視 為 立 約 人 本 人 之 提 款 或 消 費 扣 款, 對 立 約 人 仍 生 清 償 之 效 力, 貴 會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第 五 條 立 約 人 同 意 以 本 契 約 書 或 印 鑑 卡 所 載 之 地 址 為 相 關 文 書 之 送 達 處 所, 倘 立 約 人 或 其 聯 絡 人 之 地 址 變 更, 立 約 人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貴 會, 並 同 意 改 依 變 更 後 之 地 址 為 送 達 處 所 ; 如 立 約 人 未 以 書 面 或 依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變 更 地 址 時, 貴 會 仍 以 本 契 約 書 或 印 鑑 卡 所 載 之 地 址 或 最 後 通 知 立 約 人 之 地 址 為 送 達 處 所, 於 通 知 發 出 後, 經 通 常 之 郵 遞 期 間 即 推 定 為 已 送 達 第 六 條 立 約 人 存 入 票 據 ( 存 入 者 為 指 定 受 款 人 收 款 行 帳 號 之 電 子 票 據 時, 立 約 人 均 表 同 意 ) 須 俟 貴 會 收 妥 入 帳 後 始 可 取 用, 並 於 收 到 日 起 息, 倘 發 生 退 票 或 其 他 情 事, 貴 會 得 逕 自 本 帳 戶 如 數 扣 除 第 七 條 立 約 人 同 意 活 期 存 款 每 日 餘 額 未 達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1 萬 元 ;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 含 員 工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 每 日 餘 額 未 達 5 仟 元 者, 概 不 計 息 計 息 利 率 俱 以 貴 會 牌 告 利 率 為 準, 按 每 日 最 終 餘 額 單 利 計 息, 每 年 6 月 20 日 及 12 月 20 日 ( 員 工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每 月 20 日 結 息 ) 各 結 息 一 次, 於 次 日 滾 入 本 金 起 息 點 金 額 如 有 修 改, 同 意 貴 會 於 營 業 場 所 或 網 站 公 告 後 生 效 ( 惟 調 整 起 息 點 金 額, 應 於 指 定 調 整 之 日 60 日 前 公 告, 但 有 利 於 立 約 人 者 不 在 此 限 ), 不 另 行 通 知 1

第 八 條 立 約 人 同 意 依 貴 會 現 行 收 費 標 準 繳 付 工 本 費 手 續 費 等 相 關 費 用 或 由 貴 會 逕 自 存 款 帳 戶 內 扣 取 前 項 收 費 標 準 經 貴 會 調 整 後, 同 意 貴 會 於 營 業 場 所 或 網 站 公 告 後 生 效 ( 惟 調 整 收 費 標 準, 應 於 指 定 調 整 之 日 60 日 前 公 告, 但 有 利 於 立 約 人 者 不 在 此 限 ) 第 九 條 立 約 人 應 納 之 存 款 利 息 所 得 稅, 由 貴 會 依 法 代 為 扣 繳, 除 依 法 免 辦 扣 繳 者 外, 若 立 約 人 合 乎 免 稅 規 定, 應 先 辦 妥 免 稅 手 續 始 得 免 扣 繳 第 十 條 立 約 人 授 權 貴 會 無 須 事 先 通 知 而 逕 自 本 帳 戶 內 扣 帳 抵 付 立 約 人 應 付 貴 會 之 各 項 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手 續 費 郵 電 費 逾 期 息 退 票 違 約 金 退 票 清 償 註 記 手 續 費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第 十 一 條 立 約 人 向 貴 會 申 請 之 往 來 交 易 紀 錄 存 款 餘 額 證 明, 或 其 他 依 貴 會 規 定 預 收 費 用 之 服 務 項 目 時, 貴 會 得 酌 收 費 用 貴 會 應 將 收 費 項 目, 於 營 業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或 網 站 公 告 後 生 效 各 項 手 續 費 用, 嗣 後 倘 有 需 要, 貴 會 得 調 整 之 ( 惟 調 整 收 費 項 目 及 手 續 費, 應 於 指 定 調 整 之 日 60 日 前 公 告, 但 有 利 於 立 約 人 者 不 在 此 限 ), 不 需 另 行 通 知 立 約 人 第 十 二 條 立 約 人 使 用 自 動 化 服 務 系 統 之 轉 帳 交 易 是 否 係 逾 時 交 易, 以 貴 會 系 統 接 獲 交 易 資 料 之 時 間 為 準 立 約 人 利 用 自 動 化 服 務 系 統 將 款 項 轉 入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須 於 每 營 業 日 下 午 三 點 三 十 分 前 完 成 轉 入 手 續 並 經 查 詢 確 定, 如 因 轉 帳 程 序, 未 能 完 成 而 遭 致 退 票, 除 能 證 明 貴 會 有 可 歸 責 之 過 失 外, 應 由 立 約 人 負 責 第 十 三 條 使 用 自 動 化 服 務 系 統 辦 理 轉 帳 之 金 額 不 得 超 逾 立 約 人 轉 出 帳 戶 轉 帳 當 時 之 可 用 餘 額, 若 轉 出 帳 戶 為 支 票 存 款 或 綜 合 存 款 帳 戶, 且 存 款 餘 額 不 足 支 付 時, 授 權 貴 會 得 在 立 約 人 支 票 存 款 透 支 額 度 或 綜 合 存 款 項 下 之 定 期 ( 儲 蓄 ) 存 款 金 額 範 圍 內 質 借 陸 續 支 用, 其 超 過 存 款 餘 額 之 轉 出 金 額 即 為 向 貴 會 之 借 款, 不 另 立 借 據 每 次 最 高 轉 帳 金 額 及 每 日 累 計 最 高 轉 帳 金 額 之 限 制 暨 透 支 或 質 借 計 息 方 式, 均 依 貴 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貴 會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之 自 動 化 服 務 系 統 如 因 停 電 斷 線 電 腦 系 統 故 障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無 法 操 作 時, 得 暫 時 停 止 服 務, 如 立 約 人 因 此 遭 致 遲 延 損 失, 立 約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免 除 貴 會 之 遲 延 損 失 賠 償 責 任, 惟 如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者 則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五 條 立 約 人 因 使 用 金 融 卡 存 款 提 款 轉 帳 或 消 費, 或 使 用 語 音 服 務 網 路 銀 行 所 取 得 之 資 料, 如 因 貴 會 電 腦 系 統 故 障 或 誤 入 帳 而 致 帳 務 不 正 確 時, 立 約 人 同 意 以 沖 正 後 之 正 確 資 料 為 準 第 十 六 條 立 約 人 瞭 解 並 同 意 貴 會 依 其 章 程 及 核 准 經 營 之 業 務 ( 含 立 約 人 因 使 用 金 融 卡 提 款 轉 帳 通 匯 繳 稅 繳 費 消 費 扣 款 金 融 帳 戶 查 詢 等 跨 行 業 務 之 服 務 ) 該 筆 交 易 ( 含 金 融 卡 交 易 )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票 據 交 換 所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他 經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農 業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設 立 或 營 業 之 機 構, 在 完 成 上 述 跨 行 業 務 服 務 之 目 的 內,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遞 及 利 用 其 個 人 資 料 貴 會 非 經 立 約 人 同 意 或 依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不 得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上 述 機 構 以 外 之 第 三 人 利 用 簽 章 處 ( 簽 名 或 蓋 章 ): 第 十 七 條 立 約 人 申 請 使 用 ( 含 以 後 申 請 ) 金 融 卡 語 音 轉 帳 網 路 轉 帳 及 其 他 電 子 支 付 之 轉 帳, 如 經 貴 會 認 為 帳 戶 有 疑 似 不 當 使 用 之 情 事 時, 得 逕 自 終 止 立 約 人 使 用 前 述 2

各 項 服 務 第 十 八 條 貴 會 接 獲 法 院 檢 察 署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依 警 示 通 報 機 制 請 貴 會 將 立 約 人 帳 戶 列 為 警 示 帳 戶 時, 貴 會 即 暫 停 該 帳 戶 全 部 交 易 功 能 ; 如 屬 衍 生 管 制 帳 戶 者, 即 暫 停 該 帳 戶 使 用 金 融 卡 語 音 轉 帳 網 路 轉 帳 及 其 他 電 子 支 付 功 能 ; 此 外, 警 示 帳 戶 及 其 衍 生 管 制 帳 戶 匯 入 款 項, 貴 會 皆 逕 以 退 匯 方 式 退 回 匯 款 行 第 十 九 條 立 約 人 於 貴 會 辦 理 存 提 款 或 貴 會 受 託 代 發 ( 扣 ) 款 項, 如 因 貴 會 電 腦 系 統 故 障 或 誤 入 帳 而 致 帳 務 不 正 確 時, 立 約 人 同 意 貴 會 得 逕 予 辦 理 更 正 第 二 十 條 立 約 人 寄 存 於 貴 會 之 存 款, 如 遭 法 院 或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等 強 制 執 行 時, 除 執 行 之 案 款 外, 立 約 人 並 同 意 貴 會 得 逕 自 本 帳 戶 扣 抵 相 關 手 續 費 用 簽 章 處 ( 簽 名 或 蓋 章 ): 第 廿 一 條 立 約 人 所 提 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或 核 准 成 立 ( 備 案 ) 等 證 件, 經 貴 會 查 證 與 該 證 件 主 管 機 關 所 載 資 料 不 符 且 立 約 人 未 補 正 相 關 資 料 時, 同 意 貴 會 得 暫 停 本 帳 戶 所 有 存 取 款 業 務 第 廿 二 條 利 息 計 算 : 存 款 應 依 貴 會 牌 告 利 率 一 年 以 365 天 計 息 第 廿 三 條 存 摺 記 載 之 金 額 : 本 存 款 存 摺 金 額 與 貴 會 相 關 帳 載 金 額 不 相 符 時, 立 約 人 同 意 以 貴 會 帳 載 金 額 為 準 第 廿 四 條 一 立 約 人 如 有 任 何 一 宗 債 務 不 依 約 清 償 本 金 依 破 產 法 聲 請 和 解 聲 請 宣 告 破 產 聲 請 公 司 重 整 經 票 據 交 換 所 公 告 拒 絕 往 來 停 止 營 業 清 理 債 務 者, 本 存 款 項 下 之 質 借 債 務, 貴 會 均 得 視 為 全 部 到 期, 立 約 人 即 喪 失 一 切 期 限 利 益, 任 由 貴 會 將 一 切 存 款 期 前 清 償, 依 法 實 行 質 權 或 主 張 抵 銷 二 立 約 人 受 強 制 執 行 假 扣 押 假 處 分 或 其 他 保 全 處 分 致 貴 會 有 不 能 受 償 之 虞 時, 經 貴 會 訂 合 理 期 間 通 知 或 催 告 立 約 人 後, 本 存 款 項 下 之 質 借 債 務, 貴 會 均 得 視 為 全 部 到 期, 立 約 人 即 喪 失 一 切 期 限 利 益, 任 由 貴 會 將 一 切 存 款 期 前 清 償, 依 法 實 行 質 權 或 主 張 抵 銷 第 廿 五 條 申 訴 專 線 如 下 : 免 付 費 服 務 專 線 : 電 話 :04-25872151 轉 300 傳 真 :04-25882111 電 子 信 箱 (E-MAIL):http://www.tsfa.org.tw/ 其 他 : 第 廿 六 條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時, 雙 方 同 意 以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法 院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47 條 或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436 條 之 9 規 定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第 廿 七 條 本 契 約 書 未 盡 事 宜, 立 約 人 同 意 依 相 關 金 融 業 慣 例 及 法 令 辦 理, 並 得 經 雙 方 協 議, 以 書 面 補 充 或 修 正 之 二 聯 部 代 付 款 約 定 條 款 : 立 約 人 前 向 貴 會 申 請 開 立 存 款 帳 戶, 除 應 遵 守 存 款 開 戶 契 約 外, 並 願 遵 守 下 列 條 款 : 第 一 條 立 約 人 同 意 每 次 在 貴 會 各 營 業 單 位 提 款 時, 應 憑 存 摺 原 留 印 鑑 存 摺 提 款 密 碼 及 取 款 憑 條 辦 理, 否 則 貴 會 得 拒 絕 付 款 ; 但 委 託 貴 會 扣 繳 借 款 本 息 代 繳 公 用 事 業 費 3

用 及 繳 納 各 項 稅 捐 或 依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撥 轉 支 付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二 條 貴 會 電 腦 連 線 作 業 系 統 故 障 時, 立 約 人 之 提 款 應 向 原 開 戶 單 位 辦 理, 在 該 期 間 內 如 向 貴 會 申 請 掛 失 補 發 存 摺 時, 貴 會 得 暫 停 補 發 新 存 摺 第 三 條 立 約 人 之 存 摺 ( 印 鑑 ) 掛 失 止 付 印 鑑 更 換 存 摺 提 款 密 碼 變 更 及 停 用 等,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向 原 開 戶 單 位 申 請 辦 理 第 四 條 立 約 人 之 存 摺 提 款 密 碼 應 妥 善 保 密, 如 因 遺 忘 或 擬 變 更, 應 向 原 開 戶 單 位 申 請 辦 理 第 五 條 立 約 人 在 貴 會 各 代 理 單 位 存 入 之 交 換 票 據 若 遭 退 票 時, 應 於 退 票 後 憑 存 摺 印 鑑 回 原 開 戶 單 位 辦 理 領 回 退 票 第 六 條 立 約 人 申 請 停 用 存 摺 提 款 密 碼 後, 限 在 原 開 戶 單 位 辦 理 提 款 三 證 券 交 割 委 託 約 定 條 款 茲 因 委 託 人 在 證 券 商 買 賣 證 券 ( 含 信 用 交 易 ) 委 託 申 購 證 券 等, 特 委 託 貴 會 辦 理 證 券 買 賣 款 項 申 購 處 理 費 用 及 認 購 價 款 等 各 項 款 項 之 劃 撥 收 付 有 關 事 宜, 並 願 遵 守 下 列 條 款 : 第 一 條 委 託 人 同 意 以 貴 會 開 立 之 存 款 帳 戶, 為 辦 理 各 項 證 券 相 關 費 用 款 項 之 劃 撥 收 付 帳 戶 委 託 人 於 同 一 日 買 賣 證 券 金 額 相 抵 後, 應 繳 付 證 券 商 之 款 項, 由 貴 會 於 該 劃 撥 帳 戶 內 逕 行 代 為 撥 付 ; 應 向 證 券 商 收 取 之 款 項, 由 貴 會 逕 行 撥 存 至 該 劃 撥 帳 戶 委 託 人 參 加 公 開 申 購 之 申 購 處 理 費 用 認 購 價 款 等 款 項, 由 貴 會 於 規 定 扣 款 日 逕 自 委 託 人 約 定 之 劃 撥 帳 戶 內 交 付 與 證 券 商, 並 於 規 定 退 款 日 將 款 項 轉 存 於 委 託 人 約 定 之 劃 撥 帳 戶 第 二 條 委 託 人 帳 戶 因 前 述 扣 款 不 足 時, 貴 會 得 暫 時 停 止 任 何 提 款 之 要 求 ( 包 括 各 項 委 託 代 扣 款 項 ), 委 託 人 絕 無 異 議 第 三 條 委 託 人 聲 明 該 存 款 帳 戶 為 單 一 證 券 商 款 項 劃 撥 帳 戶, 不 得 重 複 作 為 其 他 證 券 商 扣 款 使 用 第 四 條 委 託 人 應 收 或 應 付 各 項 款 項 之 金 額, 以 證 券 商 所 編 製 之 電 腦 媒 體 檔 案 及 交 割 憑 單 ( 或 明 細 表 ) 所 記 載 之 金 額 為 準, 內 容 倘 有 錯 誤 而 導 致 委 託 人 有 所 爭 議 時, 願 由 委 託 人 負 責 與 證 券 商 處 理, 與 貴 會 無 涉 第 五 條 委 託 人 同 意 除 非 變 更 款 項 劃 撥 帳 戶, 於 證 券 帳 戶 未 銷 戶 前, 不 得 要 求 結 清 本 帳 戶 第 六 條 委 託 人 同 意 其 他 依 法 令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業 務, 與 證 券 商 之 間 得 以 劃 撥 方 式 收 付 之 款 項, 均 委 託 貴 會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金 融 卡 約 定 條 款 : 立 約 人 前 向 貴 會 申 請 開 立 存 款 帳 戶 及 持 有 金 融 卡 ( 該 金 融 卡 得 使 用 於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及 網 路 ATM), 除 應 遵 守 存 款 開 戶 契 約 外, 雙 方 嗣 後 往 來 並 願 遵 守 下 列 各 約 定 條 款 : 第 一 條 ( 領 取 啟 用 及 作 廢 ) 立 約 人 如 領 取 金 融 卡 密 碼 函 及 辦 理 啟 用 登 錄 手 續 者, 應 親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原 留 印 鑑 至 原 開 戶 單 位 ( 即 核 發 金 融 卡 之 營 業 單 位 ) 或 依 立 約 人 於 存 款 開 戶 申 請 書 勾 選 之 金 融 卡 領 取 方 式 辦 理 立 約 人 自 申 請 日 起 算 逾 12 個 月 未 領 取 者, 貴 會 得 將 金 融 卡 及 密 碼 函 逕 行 作 廢 採 預 製 金 融 卡 ( 含 密 碼 ) 者, 立 約 人 於 辦 妥 開 戶 及 填 具 本 契 約 書 後, 即 可 領 取 金 融 4

卡 及 密 碼 函, 並 辦 理 啟 用 登 錄 手 續 第 二 條 ( 密 碼 變 更 ) 立 約 人 如 欲 變 更 密 碼 者, 得 利 用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網 路 ATM 或 其 他 設 備 自 行 更 改 密 碼, 其 次 數 不 受 限 制 第 三 條 立 約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存 入 現 金 限 以 貴 會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為 之 ( 目 前 暫 無 此 項 服 務 ) 第 四 條 ( 提 款 金 額 之 限 制 ) 一 立 約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在 貴 會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提 款 時, 其 上 限 如 下 : ( 一 ) 每 次 最 高 限 額 為 3 萬 元 ( 二 )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為 12 萬 元 二 立 約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在 參 加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跨 行 連 線 金 融 單 位 設 置 之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提 款 時, 其 上 限 如 下 : ( 一 ) 每 次 最 高 限 額 為 2 萬 元 ( 二 )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為 12 萬 元 立 約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每 日 在 貴 會 與 參 加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跨 行 連 線 金 融 單 位 設 置 之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提 款 合 計 之 最 高 限 額 為 12 萬 元 第 五 條 ( 轉 帳 金 額 之 限 制 ) 一 立 約 人 於 約 定 帳 戶 轉 帳 時, 其 上 限 如 下 : ( 一 ) 每 次 最 高 限 額 為 200 萬 元 ( 二 )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為 200 萬 元 二 立 約 人 於 非 約 定 帳 戶 轉 帳 時, 其 上 限 如 下 : ( 一 ) 每 次 最 高 限 額 為 3 萬 元 ( 二 )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為 3 萬 元 第 六 條 ( 存 摺 補 登 ) 立 約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連 續 提 款 轉 帳 達 30 次 或 累 計 提 款 金 額 不 限 金 額 或 進 行 非 約 定 帳 戶 轉 帳 不 限 金 額,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於 補 登 存 摺 後, 方 可 繼 續 使 用 金 融 卡 第 七 條 ( 提 款 轉 帳 限 額 次 數 之 調 整 及 其 揭 示 ) 第 四 條 至 第 六 條 所 定 之 金 額 及 次 數, 貴 會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隨 時 調 整, 惟 應 於 調 整 60 日 前, 以 顯 著 方 式 於 營 業 處 所 及 貴 會 網 站 公 開 揭 示 之 第 八 條 ( 立 約 人 轉 帳 錯 誤, 貴 會 協 助 事 項 ) 立 約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辦 理 轉 帳 交 易, 應 仔 細 檢 核 入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代 號 帳 號 與 金 額, 倘 因 立 約 人 申 請 或 操 作 轉 入 之 金 融 機 構 代 號 存 款 帳 號 或 金 額 錯 誤, 致 轉 入 他 人 帳 戶 或 誤 轉 金 額 時, 一 經 立 約 人 通 知 貴 會, 貴 會 應 即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 一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提 供 該 筆 交 易 之 明 細 及 相 關 資 料 二 協 助 通 知 轉 入 行 處 理 三 回 報 處 理 情 形 第 九 條 ( 本 行 或 跨 行 交 易 之 行 為 效 力 ) 立 約 人 如 以 金 融 卡 及 密 碼 在 貴 會 或 參 加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跨 行 連 線 之 金 融 單 位 之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網 路 ATM 或 其 他 設 備 進 行 交 易 時, 其 交 易 與 憑 存 摺 印 鑑 所 為 之 交 易 行 為, 具 有 同 等 之 效 力 5

第 十 條 ( 交 易 時 點 之 認 定 ) 跨 行 交 易 帳 務 劃 分 點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以 下 午 三 點 三 十 分 為 帳 務 劃 分 點 超 逾 帳 務 劃 分 點 暨 非 營 業 日 之 交 易, 均 歸 屬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帳 務 處 理 交 易 是 否 係 逾 時 交 易, 以 貴 會 接 獲 檔 案 或 資 料 之 時 間 為 準 第 十 一 條 ( 契 約 終 止 或 暫 停 提 供 金 融 卡 功 能 ) 立 約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但 應 以 下 列 雙 方 約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 書 面 通 知 寄 回 金 融 卡 書 面 通 知 並 寄 回 金 融 卡 其 他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貴 會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或 暫 時 停 止 提 供 金 融 卡 之 功 能 : 一 金 融 卡 遭 偽 變 造 或 作 為 洗 錢 詐 欺 等 不 法 之 用 途 二 立 約 人 之 帳 戶 經 依 法 令 規 定 列 為 暫 停 給 付 警 示 或 衍 生 管 制 帳 戶 三 立 約 人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損 及 貴 會 權 益 或 有 其 他 不 法 行 為 第 十 二 條 ( 密 碼 使 用 錯 誤 次 數 及 卡 片 留 置 鎖 卡 之 處 理 ) 立 約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進 行 交 易, 如 輸 入 密 碼 錯 誤 連 續 達 3 次 忘 記 取 回 金 融 卡 使 用 已 掛 失 之 金 融 卡 進 行 交 易 或 其 他 原 因 之 情 形, 遭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鎖 卡 或 留 置 時, 除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外, 立 約 人 應 親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原 留 印 鑑 分 別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金 融 卡 遭 鎖 卡 時, 得 至 原 開 戶 單 位 或 貴 會 指 定 處 所 辦 理 解 鎖 二 金 融 卡 遭 留 置 時, 應 自 留 置 之 次 日 起 算 14 個 營 業 日 內 至 ( 原 ) 開 戶 單 位 取 回 或 換 發 新 卡, 逾 期 未 取 回, 貴 會 得 將 金 融 卡 註 銷 第 十 三 條 ( 費 用 計 收 調 整 及 揭 示 ) 立 約 人 使 用 金 融 卡 所 為 各 項 交 易 或 服 務 所 生 之 工 本 費 如 下 : 一 交 易 手 續 費 類 : ( 一 ) 國 內 跨 行 提 款 : 每 次 為 5 元 ( 二 ) 國 內 跨 行 轉 帳 : 每 次 為 15 元 二 服 務 費 用 類 : ( 一 ) 卡 片 解 鎖 : 免 費 每 次 為 50 元 ( 二 ) 補 / 換 發 新 卡 : 免 費 每 次 為 100 元 前 項 費 用 雙 方 同 意 依 下 列 方 式 繳 納 : 自 立 約 人 帳 戶 扣 繳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 第 一 項 費 用 應 以 顯 著 方 式 於 營 業 場 所 及 貴 會 網 站 公 開 揭 示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之 服 務 費 用, 非 經 貴 會 證 明 卡 片 須 解 鎖 或 補 換 發 係 因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人 之 事 由 所 致 者, 不 得 收 取 之 立 約 人 因 卡 片 須 解 鎖 或 補 換 發, 而 發 生 損 害 者, 貴 會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但 貴 會 證 明 其 就 卡 片 須 解 鎖 或 補 換 發 係 不 可 歸 責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四 條 ( 金 融 卡 遺 失 滅 失 被 竊 或 其 他 喪 失 占 有 ) 立 約 人 應 妥 善 保 管 金 融 卡, 如 有 遺 失 滅 失 被 竊 或 其 他 喪 失 占 有 等 情 形 時, 應 即 依 約 定 方 式 向 貴 會 辦 理 掛 失 手 續 6

前 項 約 定 方 式, 應 以 存 款 人 安 全 便 利 方 式 辦 理 未 辦 理 掛 失 手 續 前 而 遭 冒 用, 貴 會 已 經 付 款 者, 視 為 對 立 約 人 已 為 給 付 但 貴 會 或 其 他 自 動 化 服 務 設 備 所 屬 金 融 機 構 對 資 訊 系 統 之 控 管 有 未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注 意 義 務, 或 有 其 他 可 歸 責 之 事 由, 致 立 約 人 密 碼 被 冒 用 或 盜 用 者, 仍 應 由 貴 會 負 責 第 十 五 條 ( 出 借 轉 讓 或 質 押 之 禁 止 ) 立 約 人 應 自 行 保 管 使 用 金 融 卡, 如 有 出 借 轉 讓 或 質 押 者, 立 約 人 應 自 負 其 責 第 十 六 條 ( 複 製 或 改 製 之 禁 止 ) 立 約 人 不 得 有 複 製 或 改 製 金 融 卡 之 行 為 第 十 七 條 ( 其 他 約 定 事 項 ) 本 約 款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 契 約 之 交 付 ) 本 契 約 書 一 式 貳 份, 由 貴 會 與 立 約 人 雙 方 各 執 壹 份, 以 資 信 守 附 表 各 項 服 務 收 費 標 準 ( 單 位 新 台 幣 ) 收 費 項 目 費 用 備 註 印 鑑 掛 失 兼 更 換 印 鑑 每 件 100 元 更 換 印 鑑 每 件 100 元 掛 失 補 發 存 摺 / 存 單 及 其 他 憑 證 / 金 每 件 100 元 融 卡 申 請 存 款 餘 額 證 明 每 件 100 元 跨 行 電 匯 / 票 匯 / 信 匯 手 續 費 現 金 : 匯 款 金 額 在 100 萬 ( 含 ) 以 內 者, 每 筆 100 元, 超 過 部 份 每 100 萬 加 收 20 轉 帳 : 匯 款 金 額 在 200 萬 ( 含 ) 以 內 者, 每 筆 30 元, 超 過 部 份 每 100 萬 加 收 10 申 請 歷 史 交 易 明 細 資 料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不 收 費, 三 個 月 以 上 每 張 100 元 ( 每 張 以 A4 用 紙 為 標 準 ), 最 高 以 500 元 計 收 影 印 傳 票 不 論 期 間, 每 張 100 元 拒 往 / 結 清 後 申 請 兌 付 票 據 每 張 200 元 申 請 票 據 掛 失 止 付 每 張 100 元 申 請 簽 發 本 會 支 票 每 張 30 元 已 委 託 收 票 據 期 日 前 撤 回 每 張 30 元, 每 次 最 高 以 500 元 計 收 7

東 勢 區 農 會 信 用 部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開 戶 申 請 書 立 約 定 書 人 即 存 戶 向 貴 會 申 請 開 立 存 款 第 號 帳 戶 並 同 意 依 照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3 年 2 月 版 本 ) 及 下 述 約 定 事 項 處 理 本 帳 戶 之 相 關 事 務 : 壹 1. 申 請 聯 部 代 付 款 服 務 2. 申 請 本 帳 戶 為 證 券 款 項 劃 撥 帳 號 3. 申 請 本 帳 戶 之 金 融 卡 ( 請 詳 填 貳 參 兩 項 資 料 ) 貳 立 約 人 向 貴 會 申 請 具 有 下 列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壹 份 份 : 1. 一 般 功 能 : 存 款 提 款 轉 帳 通 匯 繳 稅 繳 費 消 費 扣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 密 碼 變 更 及 網 路 ATM 業 務 服 務 ( 請 詳 閱 附 件 網 路 ATM 業 務 服 務 條 款 ) 等 之 功 能 2. 附 加 金 融 功 能 : 電 子 錢 包 其 他 : 3. 非 約 定 帳 戶 轉 帳 ( 請 務 必 勾 選 ): 要 不 要 4. 約 定 帳 戶 轉 帳 ( 請 填 寫 附 表, 最 多 8 戶, 帳 號 請 靠 左 填 寫, 開 戶 後 若 有 變 更 約 定 帳 戶, 以 另 紙 簽 訂 ) 附 表 : 金 融 卡 約 定 轉 入 帳 戶 ( 最 多 8 戶, 共 戶 空 白 處 請 劃 線 刪 除 ) 編 轉 入 銀 行 轉 入 銀 行 號 名 稱 代 號 轉 入 帳 號 1 2 3 4 5 6 7 8 參 金 融 卡 領 取 方 式 : 立 約 人 直 接 領 取 預 製 金 融 卡 及 密 碼 函 領 卡 簽 章 處 ( 簽 名 或 蓋 章 ): 由 立 約 人 自 行 至 原 開 戶 單 位 領 取 金 融 卡 及 密 碼 函 簽 收 日 期 年 月 日 核 章 其 他 ( 立 約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處 ) 經 辦 嗣 後 貴 會 有 增 加 或 修 改 本 存 款 相 關 服 務 項 目 時, 貴 會 應 將 增 修 後 之 契 約 書 置 於 營 業 處 所 供 索 閱, 或 將 增 修 項 目 及 約 款 公 告 於 營 業 處 所 明 顯 處, 或 於 貴 會 網 站 上 公 開 揭 示, 除 貴 會 規 定 必 須 另 行 申 請 外, 立 約 人 得 自 動 享 有 增 修 項 目 之 服 務, 且 一 經 使 用 增 修 服 務 後, 即 視 為 同 意 增 修 服 務 項 目 之 約 定 8

本 契 約 書 及 所 載 約 定 事 項 立 約 人 已 充 分 審 閱, 並 同 意 遵 守 簽 章 處 ( 簽 名 或 蓋 章 ): 本 契 約 書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經 立 約 人 攜 回 審 閱 ( 審 閱 期 間 至 少 五 日 ) 簽 章 處 ( 簽 名 或 蓋 章 ): 立 約 人 已 知 悉 提 供 帳 戶 供 非 法 使 用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簽 章 處 ( 簽 名 或 蓋 章 ): 此 致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農 會 立 約 人 ( 即 存 戶 ): 身 分 證 編 號 / 統 一 編 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公 司 設 立 日 期 : 電 話 :(O) ( H ) 手 機 號 碼 : 電 子 郵 件 E-MAIL: 戶 籍 地 址 : 通 訊 地 址 : 同 戶 籍 地 址 另 址 : ( 存 戶 為 未 成 年 人 時 ) 本 件 立 約 人 (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 開 戶 後 以 帳 戶 存 取 款 為 目 的 所 衍 生 之 申 請 事 項 ( 如 存 單 摺 印 鑑 之 掛 失 更 換 補 發 及 帳 戶 結 清 等 ) 及 其 他 種 類 業 務 ( 如 聯 部 代 理 收 付 款 金 融 卡 等 ), 本 法 定 代 理 人 均 表 同 意 法 定 代 理 人 1: 法 定 代 理 人 2: 身 分 證 編 號 : 身 分 證 編 號 : 電 話 :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同 上 另 址 : 通 訊 地 址 : 同 上 另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證 件 核 對 經 辦 核 章 9

附 件 網 路 ATM 業 務 服 務 條 款 網 路 ATM 係 指 立 約 人 ( 即 存 戶 ) 使 用 金 融 卡 電 腦 與 讀 卡 機 經 由 網 路 與 農 會 或 農 會 所 屬 電 腦 共 用 中 心 連 線, 無 須 親 赴 農 會 櫃 台, 立 約 人 即 可 直 接 取 得 農 會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金 融 服 務 第 一 條 農 會 漁 會 信 用 部 資 訊 一 農 會 漁 會 名 稱 : 台 中 市 東 勢 區 農 會 二 申 訴 及 客 服 專 線 :04-25872151 轉 300 三 網 址 :http://www.tsfa.org.tw/fcic_eatm/atmsec/atmsec_login.jsp 四 地 址 :423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南 平 里 豐 勢 路 297 號 五 傳 真 號 碼 :04-25882111 六 農 會 漁 會 信 用 部 電 子 信 箱 :http://www.tsfa.org.tw/ 第 二 條 條 款 之 適 用 範 圍 網 路 ATM 業 務 服 務 條 款 ( 下 稱 本 條 款 ) 係 網 路 ATM 業 務 服 務 之 一 般 性 共 同 約 定, 除 個 別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悉 依 本 條 款 之 約 定 個 別 契 約 不 得 牴 觸 本 條 款 但 個 別 契 約 對 立 約 人 之 保 護 更 有 利 者, 從 其 約 定 本 條 款 如 有 疑 義 時, 應 為 有 利 於 消 費 者 之 解 釋 第 三 條 網 頁 之 確 認 立 約 人 使 用 網 路 ATM 前, 請 先 確 認 網 路 ATM 正 確 之 網 址 後, 才 使 用 網 路 ATM 服 務 ;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客 服 電 話 詢 問 農 會 應 以 一 般 民 眾 得 認 知 之 方 式, 告 知 立 約 人 網 路 ATM 應 用 環 境 之 風 險 農 會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隨 時 維 護 網 站 的 正 確 性 與 安 全 性, 並 隨 時 注 意 有 無 偽 造 之 網 頁, 以 避 免 立 約 人 之 權 益 受 損 第 四 條 服 務 項 目 農 會 應 於 本 條 款 載 明 提 供 之 服 務 項 目, 如 於 網 路 ATM 網 站 呈 現 相 關 訊 息 者, 並 應 確 保 該 訊 息 之 正 確 性, 其 對 消 費 者 所 負 之 義 務 不 得 低 於 網 站 之 內 容 第 五 條 連 線 所 使 用 之 網 路 農 會 及 立 約 人 同 意 使 用 網 路 進 行 電 子 文 件 傳 送 及 接 收 農 會 及 立 約 人 應 分 別 就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與 各 該 網 路 業 者 簽 訂 網 路 服 務 契 約, 並 各 自 負 擔 網 路 使 用 之 費 用 第 六 條 電 子 文 件 之 接 收 與 回 應 農 會 接 收 經 農 會 及 立 約 人 同 意 用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電 子 文 件 後, 除 查 詢 之 事 項 外, 農 會 應 提 供 該 交 易 電 子 文 件 中 重 要 資 訊 之 網 頁 供 立 約 人 再 次 確 認 後, 即 時 進 行 檢 核 及 處 理, 並 將 檢 核 及 處 理 結 果, 以 雙 方 約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立 約 人 農 會 或 立 約 人 接 收 來 自 對 方 任 何 電 子 文 件, 若 無 法 辨 識 其 身 分 或 內 容 時, 視 為 自 始 未 傳 送 但 農 會 可 確 定 立 約 人 身 分 時, 應 立 即 將 內 容 無 法 辨 識 之 事 實, 以 雙 方 約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立 約 人 第 七 條 電 子 文 件 之 不 執 行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農 會 得 不 執 行 任 何 接 收 之 電 子 文 件 : 10

一 有 具 體 理 由 懷 疑 電 子 文 件 之 真 實 性 或 所 指 定 事 項 之 正 確 性 者 二 農 會 依 據 電 子 文 件 處 理, 將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者 三 農 會 因 立 約 人 之 原 因 而 無 法 於 帳 戶 扣 取 立 約 人 所 應 支 付 之 費 用 者 農 會 不 執 行 前 項 電 子 文 件 者, 應 同 時 將 不 執 行 之 理 由 及 情 形, 以 雙 方 約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立 約 人, 立 約 人 受 通 知 後 得 以 雙 方 約 定 方 式 向 農 會 確 認 第 八 條 電 子 文 件 交 換 作 業 時 限 電 子 文 件 係 由 農 會 電 腦 自 動 處 理, 立 約 人 發 出 電 子 文 件, 經 立 約 人 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農 會 提 供 之 再 確 認 機 制 確 定 其 內 容 正 確 性 後, 傳 送 至 農 會 後 即 不 得 撤 回 但 若 農 會 有 提 供 未 到 期 之 預 約 交 易 時, 得 在 農 會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撤 回 或 修 改 若 電 子 文 件 經 由 網 路 傳 送 至 農 會 後, 於 農 會 電 腦 自 動 處 理 中 已 逾 農 會 營 業 時 間 時 ( 營 業 日 之 下 午 三 點 三 十 分 由 各 農 會 自 行 填 載 營 業 時 間 ), 該 筆 交 易 將 改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處 理 或 依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處 理 第 九 條 費 用 立 約 人 自 使 用 本 條 款 服 務 之 日 起, 依 約 定 收 費 標 準 繳 納 手 續 費 服 務 費 及 郵 電 費, 並 授 權 農 會 自 立 約 人 之 帳 戶 內 自 動 扣 繳 ; 如 未 記 載 者, 農 會 不 得 收 取 前 項 收 費 標 準 於 訂 約 後 如 有 調 整 者, 農 會 應 於 農 會 網 站 之 明 顯 處 公 告 其 內 容, 並 以 雙 方 約 定 之 方 式 使 立 約 人 得 知 ( 以 下 稱 通 知 ) 調 整 之 內 容 第 二 項 之 調 整 如 係 調 高 者, 農 會 應 於 網 頁 上 提 供 立 約 人 表 達 是 否 同 意 費 用 調 高 之 選 項 立 約 人 未 於 調 整 生 效 日 前 表 示 同 意 者, 農 會 將 於 調 整 生 效 日 起 暫 停 立 約 人 使 用 網 路 ATM 一 部 或 全 部 之 服 務 立 約 人 於 調 整 生 效 日 後, 同 意 費 用 調 整 者, 農 會 應 立 即 恢 復 本 條 款 網 路 ATM 相 關 服 務 前 項 農 會 之 公 告 及 通 知 應 於 調 整 生 效 六 十 日 前 為 之, 且 調 整 生 效 日 不 得 早 於 公 告 及 通 知 後 次 一 年 度 之 起 日 第 十 條 立 約 人 軟 硬 體 安 裝 與 風 險 立 約 人 申 請 使 用 本 條 款 之 服 務 項 目, 應 自 行 安 裝 所 需 之 電 腦 軟 體 硬 體, 以 及 其 他 與 安 全 相 關 之 設 備 安 裝 所 需 之 費 用 及 風 險, 由 立 約 人 自 行 負 擔 第 一 項 軟 硬 體 設 備 及 相 關 文 件 如 係 由 農 會 所 提 供, 農 會 僅 同 意 立 約 人 於 約 定 服 務 範 圍 內 使 用, 不 得 將 之 轉 讓 轉 借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交 付 第 三 人 農 會 並 應 於 網 站 及 所 提 供 軟 硬 體 之 包 裝 上 載 明 進 行 本 服 務 之 最 低 軟 硬 體 需 求, 且 負 擔 所 提 供 軟 硬 體 之 風 險 立 約 人 於 契 約 終 止 時, 如 農 會 要 求 返 還 前 項 之 相 關 設 備, 應 以 契 約 特 別 約 定 者 為 限 第 十 一 條 立 約 人 連 線 與 責 任 農 會 與 立 約 人 有 特 別 約 定 者, 必 須 為 必 要 之 測 試 後, 始 得 連 線 立 約 人 對 農 會 所 提 供 之 金 融 卡 與 密 碼 及 其 它 足 以 識 別 身 分 之 工 具, 應 負 保 管 之 責 立 約 人 輸 入 前 項 密 碼 連 續 錯 誤 達 三 次 時 農 會 電 腦 即 自 動 停 止 立 約 人 使 用 本 條 款 網 路 ATM 之 服 務 立 約 人 如 擬 恢 復 使 用, 應 依 約 定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第 十 二 條 交 易 核 對 農 會 於 每 筆 交 易 處 理 完 畢 後, 以 電 子 文 件 或 雙 方 約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立 約 人, 立 約 人 應 核 對 其 結 果 有 無 錯 誤 如 有 不 符, 應 於 使 用 完 成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內, 以 雙 方 約 11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農 會 查 明 農 會 對 於 立 約 人 之 通 知, 應 即 進 行 調 查, 並 於 通 知 到 達 農 ( 漁 ) 會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將 調 查 之 情 形 或 結 果 以 書 面 方 式 覆 知 立 約 人 第 十 三 條 電 子 文 件 錯 誤 之 處 理 立 約 人 利 用 本 條 款 之 服 務, 其 電 子 文 件 如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人 之 事 由 而 發 生 錯 誤 時, 農 會 應 協 助 立 約 人 更 正, 並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之 協 助 前 項 服 務 因 可 歸 責 於 農 會 之 事 由 而 發 生 錯 誤 時, 農 會 應 於 知 悉 時, 立 即 更 正, 並 同 時 以 電 子 文 件 或 雙 方 約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立 約 人 立 約 人 利 用 本 條 款 之 服 務, 其 電 子 文 件 因 可 歸 責 於 立 約 人 之 事 由 而 發 生 錯 誤, 致 轉 入 他 人 帳 戶 或 誤 轉 金 額 時, 一 經 立 約 人 通 知 農 會, 農 會 應 即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 一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提 供 該 筆 交 易 之 明 細 及 相 關 資 料 二 協 助 通 知 轉 入 行 處 理 三 回 報 處 理 情 形 第 十 四 條 電 子 文 件 之 合 法 授 權 與 責 任 農 會 及 立 約 人 應 確 保 所 傳 送 至 對 方 之 電 子 文 件 均 經 合 法 授 權 農 會 或 立 約 人 於 發 現 有 第 三 人 冒 用 或 盜 用 金 融 卡 與 密 碼, 或 其 他 任 何 未 經 合 法 授 權 之 情 形, 應 立 即 以 雙 方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他 方 停 止 使 用 該 服 務 並 採 取 防 範 之 措 施 農 會 接 受 前 項 通 知 前, 對 第 三 人 使 用 該 服 務 已 發 生 之 效 力, 由 農 會 負 責 但 有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農 會 能 證 明 立 約 人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二 農 會 依 雙 方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交 易 核 對 資 料 或 帳 單 後 超 過 四 十 五 日 惟 立 約 人 有 特 殊 事 由 ( 如 長 途 旅 行 住 院 等 ) 致 無 法 通 知 者, 以 該 特 殊 事 由 結 束 日 起 算 四 十 五 日, 但 農 會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者, 不 在 此 限 針 對 第 二 項 冒 用 盜 用 事 實 調 查 所 生 之 鑑 識 費 用 由 農 會 負 擔 第 十 五 條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農 會 及 立 約 人 應 各 自 確 保 所 使 用 資 訊 系 統 之 安 全, 防 止 非 法 入 侵 取 得 竄 改 毀 損 業 務 紀 錄 或 立 約 人 個 人 資 料 第 三 人 破 解 農 會 資 訊 系 統 之 保 護 措 施 或 利 用 資 訊 系 統 之 漏 洞 爭 議, 由 農 會 就 該 事 實 不 存 在 負 舉 證 責 任 第 三 人 入 侵 農 會 資 訊 系 統 對 立 約 人 所 造 成 之 損 害, 由 農 會 負 擔 第 十 六 條 保 密 義 務 除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外, 農 會 應 確 保 所 交 換 之 電 子 文 件 因 使 用 或 執 行 本 條 款 網 路 ATM 服 務 而 取 得 立 約 人 之 資 料, 不 洩 漏 予 第 三 人, 亦 不 可 使 用 於 與 本 條 款 無 關 之 目 的, 且 於 經 立 約 人 同 意 告 知 第 三 人 時, 應 使 第 三 人 負 本 條 之 保 密 義 務 前 項 第 三 人 如 不 遵 守 此 保 密 義 務 者, 視 為 本 人 義 務 之 違 反 第 十 七 條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農 會 及 立 約 人 同 意 依 本 條 款 傳 送 或 接 收 電 子 文 件, 因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一 方 之 事 由, 致 有 遲 延 遺 漏 或 錯 誤 之 情 事, 而 致 他 方 當 事 人 受 有 損 害 時, 該 當 事 人 應 就 他 方 所 生 之 損 害 負 賠 償 責 任 12

第 十 八 條 紀 錄 保 存 農 會 及 立 約 人 應 保 存 所 有 交 易 指 示 類 電 子 文 件 紀 錄, 並 應 確 保 其 真 實 性 及 完 整 性 農 會 對 前 項 紀 錄 之 保 存,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保 存 期 限 為 五 年 以 上, 但 其 他 法 令 有 較 長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第 十 九 條 電 子 文 件 之 效 力 農 會 及 立 約 人 同 意 以 電 子 文 件 作 為 表 示 方 法, 依 本 條 款 交 換 之 電 子 文 件, 其 效 力 與 書 面 文 件 相 同 但 法 令 另 有 排 除 適 用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二 十 條 服 務 條 款 修 訂 本 條 款 約 款 如 有 修 改 或 增 刪 時, 農 會 以 書 面 或 雙 方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立 約 人 後, 立 約 人 於 七 日 內 不 為 異 議 者, 視 同 承 認 該 修 改 或 增 刪 約 款 但 下 列 事 項 如 有 變 更, 應 於 變 更 前 六 十 日 以 書 面 或 雙 方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立 約 人, 並 於 該 書 面 或 雙 方 約 定 方 式 以 顯 著 明 確 文 字 載 明 其 變 更 事 項 新 舊 約 款 內 容, 暨 告 知 立 約 人 得 於 變 更 事 項 生 效 前 表 示 異 議, 及 立 約 人 未 於 該 期 間 內 異 議 者, 視 同 承 認 該 修 改 或 增 刪 約 款 ; 並 告 知 立 約 人 如 有 異 議, 應 於 前 項 得 異 議 時 間 內 通 知 農 會 終 止 契 約 : 一 第 三 人 冒 用 或 盜 用 金 融 卡 與 密 碼, 或 其 他 任 何 未 經 合 法 授 權 之 情 形, 農 會 或 立 約 人 通 知 他 方 之 方 式 二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事 項 13

農 會 漁 會 信 用 部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 範 本 ) 一 般 約 定 條 款 第 八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一 般 約 定 條 款 : 一 一 般 約 定 條 款 : 第 八 條 本 帳 戶 存 款 餘 額 未 達 貴 會 訂 定 之 最 低 金 額 ( 現 行 活 期 存 款 為 500 元,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 含 員 工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 為 100 元, 貴 會 得 適 時 調 整 之 ), 且 經 1 年 以 上 未 有 往 來 者, 貴 會 得 將 本 帳 戶 轉 入 靜 止 戶, 並 暫 停 金 融 卡 電 話 語 音 網 路 銀 行 及 其 他 自 動 化 服 務, 立 約 人 辦 理 靜 止 戶 恢 復 往 來 時, 同 意 依 貴 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金 額 及 條 件 如 有 變 更, 同 意 貴 會 於 營 業 場 所 或 網 站 公 告 後 生 效 ( 惟 金 額 及 條 件 變 更, 應 於 指 定 調 整 之 日 60 日 前 公 告, 但 有 利 於 立 約 人 者 不 在 此 限 ), 不 另 行 通 知 一 依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02 年 12 月 24 日 金 管 銀 合 字 第 10200342830 號 函, 刪 除 本 條 款 二 配 合 第 八 條 條 款 刪 除, 第 九 條 條 款 調 整 為 第 八 條, 其 餘 條 款 以 此 類 推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