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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b) 在 适 当 的 时 间 以 讲 求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进 一 步 审 议 额 外 做 法 的 问 题 ( 第 VII/19 C 号 决 定 的 第 3 段 ); 以 及 (c) 建 议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届 会 议 采 取 进 一 步 措 施, 用 以 支 持 和 确 保 遵 守 提 供 这 种 资 源 的 缔 约 方 的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包 括 公 约 第 2 条 和 第 15 条 第 3 款 所 指 原 产 国 的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以 及 提 供 相 关 传 统 知 识 的 土 著 和 地 方 社 区 的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并 遵 守 就 获 准 取 得 这 些 资 源 而 共 同 商 定 的 条 件 ( 第 VII/19 E 号 决 定 第 11 段 ) 4. 此 外, 在 关 于 战 略 计 划 的 第 VII/30 号 决 定 的 第 7 段, 在 谈 及 评 估 全 球 一 级 实 现 2010 年 目 标 方 面 取 得 进 展 的 指 标 问 题 时, 缔 约 方 大 会 请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问 题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和 关 于 第 8(j) 条 和 相 关 条 款 的 闭 会 期 间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分 别 探 讨 各 种 关 于 获 取 遗 传 资 源 的 指 标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能 选 择, 特 别 是 下 列 方 面 的 指 标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能 选 择 : 公 平 和 公 正 地 分 享 通 过 利 用 遗 传 资 源 以 及 土 著 社 区 和 地 方 社 区 的 相 关 创 新 知 识 和 做 法 所 产 生 的 惠 益 ; 保 护 土 著 社 区 和 地 方 社 区 的 创 新 知 识 和 做 法 ; 并 就 有 关 成 果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5.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问 题 工 作 组 第 三 次 会 议 2005 年 2 月 14 日 至 18 日 在 泰 国 曼 谷 举 行 会 议 的 报 告 (UNEP/CBD/WG-ABS/3/7) 载 有 以 下 各 项 与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问 题 工 作 组 第 四 次 会 议 相 关 的 问 题 : (a)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国 际 制 度 (3/1 号 建 议 ); (b) 酌 情 使 用 术 语 定 义 和 / 或 词 汇 表 (3/2 号 建 议 ); (c) 第 VI/24 号 决 定 B 部 分 中 写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包 括 审 议 关 于 原 产 地 / 来 源 / 合 法 来 源 的 国 际 证 书 (3/3 号 建 议 ); (d) 支 持 在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有 遗 传 资 源 使 用 者 的 缔 约 方 的 境 内 遵 守 提 供 遗 传 资 源 的 缔 约 方 的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以 及 就 准 予 获 取 而 共 同 商 定 的 条 件 的 各 项 措 施 (3/4 号 建 议 ); (e) 战 略 计 划 : 未 来 对 进 展 的 评 估 - 获 取 遗 传 资 源 特 别 是 公 平 和 公 正 分 享 利 用 遗 传 资 源 所 产 生 的 惠 益 的 各 项 指 标 的 必 要 性 及 可 能 的 备 选 办 法 (3/5 号 建 议 ) 6. 上 述 问 题 构 成 了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问 题 工 作 组 第 四 次 会 议 的 主 要 的 议 程 项 目 7. 工 作 组 第 三 次 和 第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的 结 果 将 提 交 2006 年 3 月 举 行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届 会 议 8.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问 题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第 四 次 会 议 2006 年 1 月 30 日 至 2 月 3 日 将 于 西 班 牙 格 兰 纳 达 举 行 与 会 者 登 记 于 2006 年 1 月 29 日 星 期 日 中 午 12 时 至 下 午 5 时 进 行, 并 于 2006 年 1 月 30 日 星 期 一 上 午 8 时 继 续 进 行 9. 会 议 的 文 件 清 单 载 于 本 说 明 的 附 件 一 文 件 除 正 常 的 散 发 外, 还 可 通 过 秘 书 处 的 以 下 网 站 获 得 :http://www.biodiv.org

Page 3 10. 秘 书 处 同 时 还 将 散 发 一 份 资 料 性 说 明, 其 中 载 有 会 议 登 记 和 后 勤 安 排 的 细 节, 包 括 关 于 旅 行 签 证 要 求 食 宿 和 其 他 事 项 项 目 1. 会 议 开 幕 11. 本 次 会 议 将 由 缔 约 方 大 会 主 席 或 其 代 表 宣 布 开 幕 东 道 国 政 府 的 已 经 代 表 将 在 会 上 致 词 执 行 秘 书 将 作 介 绍 性 发 言 项 目 2. 组 织 事 项 2.1 主 席 团 成 员 12. 根 据 惯 例, 缔 约 方 大 会 主 席 团 将 担 任 工 作 组 的 主 席 团 2.2 通 过 议 程 13. 谨 提 议 工 作 组 在 临 时 议 程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会 议 的 议 程 (UNEP/CBD/WG-ABS/4/1), 临 时 议 程 是 执 行 秘 书 根 据 第 VII/19 A-F 号 决 定 和 工 作 组 第 三 次 会 议 的 建 议, 并 经 与 主 席 团 协 商 后 编 写 的 14. 将 以 联 合 国 6 种 正 式 语 文 提 供 口 译 2.3. 工 作 安 排 15. 谨 提 议 工 作 组 以 全 体 会 议 的 形 式 进 行 工 作, 与 此 同 时 保 留 成 立 两 个 所 有 缔 约 方 和 观 察 员 均 可 参 加 的 工 作 分 组 以 酌 情 审 议 具 体 议 程 项 目 的 可 能 性 在 提 供 口 译 的 情 况 下, 同 时 举 行 两 组 会 议 是 可 能 的 16. 工 作 组 如 决 定 成 立 工 作 分 组, 则 全 体 会 议 有 必 要 选 举 工 作 分 组 的 主 席 17. 为 建 议 的 会 议 工 作 时 间 表 载 于 下 文 的 附 件 二 该 时 间 表 不 会 影 响 全 体 会 议 成 立 工 作 分 组 项 目 3. 第 8(j) 条 和 相 关 条 款 问 题 闭 会 期 间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第 四 次 会 议 的 报 告 18. 在 其 第 VII/19 D 号 决 定 的 第 1 段, 缔 约 方 大 会 授 权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问 题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同 关 于 第 8(j) 条 和 相 关 条 款 问 题 闭 会 期 间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合 作, 拟 订 和 谈 判 关 于 遗 传 资 源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的 国 际 制 度, 以 期 [ ] 切 实 地 执 行 公 约 第 8(j) 条 和 相 关 条 款 的 三 项 目 标 19. 此 外, 在 其 第 VII/16 H 号 决 定 的 第 5 段, 缔 约 方 大 会 决 定 建 立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问 题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和 公 约 的 第 8(j) 条 和 相 关 条 款 问 题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Page 4 更 好 合 作 的 适 当 机 制, 以 确 保 土 著 和 地 方 社 区 参 与 和 参 加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问 题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的 工 作 20. 第 8(j) 条 和 相 关 条 款 问 题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将 在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问 题 工 作 组 第 四 次 会 议 举 行 的 前 一 周 即 2006 年 1 月 23 日 至 27 日 于 格 兰 纳 达 举 行 其 第 四 次 会 议 会 议 期 间, 第 8(j) 条 和 相 关 条 款 问 题 工 作 组 除 其 他 外, 将 审 议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国 际 制 度 的 问 题 和 两 工 作 组 之 间 的 合 作 的 问 题 21. 在 本 项 目 下, 第 8(j) 条 和 相 关 条 款 问 题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主 席 将 报 告 是 次 会 议 的 结 果, 特 别 是 上 述 各 项 问 题 22. 会 议 当 记 得,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问 题 工 作 组 在 其 第 三 次 会 议 上 审 议 了 国 际 生 物 多 样 性 土 著 论 坛 的 代 表 关 于 让 土 著 和 地 方 社 区 参 加 工 作 组 的 审 议 的 提 议 工 作 组 表 示 原 则 上 支 持 这 一 提 议, 但 需 要 更 多 的 时 间 对 建 议 给 予 考 虑 会 议 决 定 将 建 议 的 决 定 草 案 提 交 工 作 组 第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 见 UNEP/CBD/WG-ABS/3/7, 第 152-164 段 ) 23. 谨 提 议 工 作 组 审 议 关 于 土 著 社 区 参 与 的 提 议, 并 酌 情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提 出 建 议 项 目 4. 关 于 波 恩 准 则 的 执 行 情 况 有 关 国 际 进 程 的 发 展 和 能 力 建 设 的 报 告 24. 在 本 项 目 下, 将 邀 请 各 缔 约 方 各 国 政 府 和 有 关 组 织 向 工 作 组 报 告 关 于 执 行 波 恩 准 则 方 面 的 发 展 情 况, 以 及 报 告 任 何 与 有 关 国 际 进 程 中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方 面 的 发 展 和 能 力 建 设 方 面 的 发 展 项 目 5.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国 际 制 度 谈 判 的 现 状 : 一 般 性 发 言 25. 在 本 项 目 下, 将 让 各 缔 约 方 各 国 政 府 和 观 察 员 有 机 会 酌 情 就 谈 判 关 于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的 国 际 制 度 以 期 通 过 一 项 或 多 项 文 书 切 实 地 执 行 公 约 第 15 条 和 第 8(j) 条 的 条 款 和 公 约 的 三 项 目 标 作 一 般 性 的 评 论 项 目 6.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国 际 制 度 : 性 质 范 围 可 能 的 目 标 和 考 虑 纳 入 该 制 度 的 各 构 成 部 分 26. 根 据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VII/19 D 号 决 定 附 件 规 定 的 职 权 范 围,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问 题 工 作 组 在 其 第 三 次 会 议 上 承 诺 将 对 性 质 范 围 可 能 的 目 标 和 考 虑 纳 入 国 际 制 度 的 各 构 成 部 分 进 行 初 步 的 审 查, 并 在 3/1 号 建 议 附 件 一 中 汇 编 了 关 于 该 国 际 制 度 的 看 法 和 提 议 工 作 组 还 决 定 将 这 一 附 件 包 括 各 缔 约 方 提 交 的 进 一 步 的 备 选 办 法, 提 交 工 作 组 的 第 四 次 会 议, 连 同 第 VII/19 D 号 决 定 附 件 规 定 大 其 他 项 目, 作 为 供 各 缔 约 方 进 一 步 制 订 和 谈 判 的 基 础 工 作 组 邀 请 了 各 缔 约 方 各 国 政 府 土 著 和 地 方 社 区 国 际 组 织 和 所 有 有 关 利 益 方 尽 快 并 无 论 如 何 不 晚 于 工 作 组 第 四 次 会 议 召 开 前 的 3 个 月 就 该 附 件 中 的 项 目 提 出 书 面 的 评 论 意 见 和 提 议

Page 5 27. 此 外, 为 了 帮 助 进 一 步 分 析 现 有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及 其 他 文 书 在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方 面 的 漏 缺, 还 邀 请 了 各 缔 约 方 各 国 政 府 土 著 和 地 方 社 区 国 际 组 织 和 所 有 有 关 利 益 方 根 据 3/1 号 建 议 附 件 二 所 附 表 格, 在 工 作 组 第 四 次 会 议 召 开 前 3 个 月, 向 执 行 秘 书 提 供 资 料 和 可 能 的 额 外 构 成 部 分 和 备 选 办 法 28. 工 作 组 第 四 次 会 议 将 收 到 由 执 行 秘 书 编 制 的 综 合 案 文, 其 中 包 括 已 提 交 的 评 论 意 见 和 提 议 (UNEP/CBD/WG-ABS/4/2) 此 外, 根 据 3/1 号 建 议 附 件 二 所 附 表 格 提 供 的 资 料 也 将 予 以 印 发 (UNEP/CBD/WG-ABS/4/3 和 Add.1) 此 外, 资 料 文 件 (UNEP/CBD/WG- ABS/4/INF/3 和 Add.1) 载 有 所 收 到 的 与 国 际 制 度 有 关 的 意 见 汇 编 关 于 3/1 号 建 议 附 件 二 所 附 汇 总 表,UNEP/CBD/WG-ABS/4/3 号 文 件 载 有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的 汇 编, 而 UNEP/CBD/WG-ABS/4/INF/4 号 文 件 则 载 有 所 收 到 的 意 见 的 全 部 案 文 29. 在 本 项 目 下, 预 期 工 作 组 将 在 上 述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继 续 谈 判 和 拟 订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的 国 际 制 度 和 就 今 后 的 工 作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提 出 适 当 的 建 议 项 目 7. 第 VI/24 B 号 决 定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包 括 审 议 关 于 原 产 地 / 来 源 / 合 法 来 源 的 国 际 证 书 30. 工 作 组 在 其 3/3 号 建 议 中 曾 回 顾, 根 据 第 VII/19 C 号 决 定, 可 考 虑 采 用 现 有 的 其 他 方 式 补 充 波 恩 准 则, 这 些 方 式 是 帮 助 落 实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的 有 用 工 具 建 议 还 认 识 到, 原 产 地 / 来 源 / 合 法 来 源 国 际 证 书 可 成 为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国 际 制 度 的 一 个 构 成 部 分, 因 此 应 进 一 步 审 查 这 一 问 题 31. 工 作 组 请 各 缔 约 方 各 国 政 府 土 著 和 地 方 社 区 及 所 有 有 关 利 益 方 特 别 是 私 营 部 门 进 一 步 编 写 研 究 报 告 和 编 制 试 验 项 目 以 及 向 执 行 秘 书 提 交 这 方 面 的 报 告, 并 向 执 行 秘 书 提 交 关 于 拟 定 原 产 地 / 来 源 / 合 法 来 源 国 际 证 书 的 的 意 见, 尤 其 包 括 : (a) 理 由 必 要 性 和 目 标 ; (b) 应 有 的 特 点 / 特 征 ; (c) 在 国 家 一 级 和 国 际 一 级 的 实 用 性 可 行 性 和 费 用 32. 在 审 议 这 一 项 目 时, 工 作 组 将 收 到 执 行 秘 书 编 写 的 说 明, 其 中 载 有 所 收 到 关 于 上 述 问 题 的 意 见 的 汇 编 (UNEP/CBD/WG-ABS/4/4) 项 目 8. 支 持 在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有 遗 传 资 源 使 用 者 的 缔 约 方 的 境 内 遵 守 提 供 遗 传 资 源 的 缔 约 方 的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以 及 就 准 予 获 取 而 共 同 商 定 的 条 件 的 各 项 措 施, 包 括 审 议 这 些 措 施 的 实 用 性 可 行 性 和 费 用 33. 在 本 项 目 下, 工 作 组 将 根 据 第 VII/19 E 号 决 定 的 第 11 段,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提 出 各 项 措 施 的 建 议, 以 支 持 和 确 保 遵 守 提 供 资 源 的 缔 约 方 包 括 公 约 第 2 条 和 第 15 条 第 3 款 所 指 原 产 国 及 提 供 相 关 传 统 知 识 的 土 著 和 地 方 社 区 的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以 及 遵 守 就 准 予 获 取 而 共 同 商 定 的 条 件

Page 6 34. 根 据 工 作 组 的 3/4 号 建 议, 执 行 秘 书 将 向 工 作 组 提 交 一 份 汇 编, 其 中 各 缔 约 方 就 载 有 关 于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遵 守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和 共 同 商 定 的 条 件 的 第 VII/19 E 号 决 定 的 第 1 和 2 段 提 及 的 各 项 活 动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分 析 和 看 法 (UNEP/CBD/WG-ABS/4/5, 第 二 节 ) 35. 此 外, 在 第 VII/19 E 号 决 定 的 第 7 段 中, 缔 约 方 大 会 还 请 工 作 组 审 查 明 与 申 请 知 识 产 权 时 披 露 遗 传 资 源 的 原 产 地 和 相 关 传 统 知 识 有 关 的 问 题, 包 括 国 际 原 产 地 / 出 产 地 / 合 法 来 源 的 国 际 证 书 提 出 的 问 题, 并 将 这 一 审 查 的 结 果 提 交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论 坛, 同 时 顾 及 同 一 决 定 的 第 8 和 9 段 提 及 的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以 及 联 合 国 贸 易 以 及 诸 如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 贸 发 会 议 ) 等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所 开 展 的 工 作 36. 在 3/4 号 建 议 的 第 4 段, 工 作 组 请 各 缔 约 方 和 各 国 政 府 考 虑 在 本 国 知 识 产 权 立 法 中 在 应 用 知 识 产 权 方 面 作 出 关 于 公 布 遗 传 资 源 和 相 关 传 统 知 识 的 原 产 地 / 出 产 地 / 法 律 上 的 来 源 地 的 规 定, 作 为 协 助 遵 守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原 则 和 共 同 商 定 条 件 的 一 项 措 施 工 作 组 还 请 各 缔 约 方 查 明 与 申 请 知 识 产 权 时 披 露 原 产 地 / 来 源 / 合 法 来 源 和 相 关 传 统 知 识 相 关 的 问 题, 并 向 执 行 秘 书 提 供 这 方 面 的 资 料 37. 根 据 3/4 号 建 议 的 第 5 段, 工 作 组 将 收 到 各 缔 约 方 和 各 国 政 府 提 供 工 作 组 审 议 的 资 料 汇 编 (UNEP/CBD/WG-ABS/4/5, 第 三 节 ), 以 期 向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以 及 诸 如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 粮 农 组 织 )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 贸 发 会 议 )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 环 境 规 划 署 ) 保 护 植 物 新 品 种 国 际 联 盟 和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世 贸 组 织 ) 等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提 供 工 作 组 的 建 议 此 外, 资 料 文 件 (UNEP/CBD/WG- ABS/4/INF/1) 还 收 录 了 其 他 有 关 论 坛 印 发 的 有 关 文 件 特 别 是 公 约 的 各 缔 约 方 最 近 向 粮 农 组 织 贸 发 会 议 环 境 规 划 署 保 护 植 物 新 品 种 国 际 联 盟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以 及 世 贸 组 织 的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理 事 会 提 交 的 各 项 提 议 38. 应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VII/19 E 号 决 定 第 8 段 的 邀 请,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审 查 了 获 取 遗 传 资 源 和 申 请 知 识 产 权 中 的 披 露 规 定 之 间 的 关 系 问 题 审 查 的 结 果 报 告 已 转 呈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届 会 议 鉴 于 这 一 文 件 对 于 工 作 组 当 前 关 于 申 请 知 识 产 权 时 披 露 原 产 地 / 出 产 地 / 法 律 上 的 来 源 地 问 题 的 讨 论 具 有 相 关 性, 本 文 件 将 以 资 料 文 件 (UNEP/CBD/COP/8/INF/7) 予 以 提 供 39. 第 VII/19 E 号 决 定 第 9 段 请 贸 发 会 议 审 查 关 于 获 取 遗 传 资 源 和 申 请 知 识 产 权 中 的 披 露 规 定 之 间 关 系 的 问 题, 据 此, 根 据 贸 发 会 议 委 托 编 写 的 题 为 对 落 实 知 识 产 权 申 请 中 披 露 来 源 的 规 定 的 备 选 办 法 的 分 析 的 研 究 报 告 将 以 资 料 文 件 (UNEP/CBD/WG-ABS/4/INF/2) 予 以 散 发 40. 所 收 到 的 各 缔 约 方 各 国 政 府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土 著 和 地 方 社 区 和 所 有 有 关 利 益 方 就 3/4 号 建 议 第 8 段 所 列 问 题 ( 有 关 遗 传 资 源 遭 盗 用 为 确 保 履 约 所 采 取 措 施 的 成 效 和 国 家 立 法 中 的 执 行 问 题 ) 开 展 的 分 析 工 作 的 意 见 汇 编 (UNEP/CBD/WG-ABS/4/5, 第 四 节 ), 也 已 提 供 工 作 组 审 议

Page 7 41. 最 后, 秘 书 处 根 据 第 VII/19 E 号 决 定 第 10 (c) 和 (f) 段 委 托 进 行 的 两 项 研 究 报 告 将 分 别 以 资 料 文 件 予 以 提 供 : 第 一 份 文 件 (UNEP/CBD/WG-ABS/4/INF/5) 审 查 了 当 前 要 求 获 得 遗 传 资 源 和 惠 益 分 享 的 趋 势, 同 时 提 供 了 行 业 界 对 于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政 策 的 看 法, 而 另 一 份 文 件 (UNEP/CBD/WG-ABS/4/INF/6) 提 出 了 对 未 经 授 权 获 取 和 盗 用 遗 传 资 源 和 相 关 传 统 知 识 的 要 求 的 分 析 项 目 9. 酌 情 使 用 术 语 定 义 和 / 或 词 汇 表 42. 在 其 第 三 次 会 议 上, 工 作 组 根 据 第 VII/19 B 号 决 定 第 4 段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审 查 了 公 约 中 未 作 出 定 义 的 术 语 的 使 用 问 题, 包 括 成 立 专 家 组 以 确 定 定 义 或 和 词 汇 表 的 可 能 性 43. 在 其 3/2 号 建 议 中, 工 作 组 回 顾 了 先 前 就 术 语 的 使 用 问 题 开 展 的 工 作 (UNEP/CBD/COP/6/INF/40 附 件 一 和 UNEP/CBD/WG-ABS/2/INF/1), 并 审 议 了 执 行 秘 书 为 第 三 次 会 议 编 制 的 有 关 术 语 的 使 用 的 资 料 汇 编 (UNEP/CBD/WG-ABS/3/4 号 文 件 ) 工 作 组 注 意 到, 只 有 很 少 的 缔 约 方 提 交 了 关 于 所 要 求 的 现 有 国 际 定 义 和 其 他 有 关 定 义 方 面 的 资 料 和 是 否 需 要 考 虑 额 外 的 术 语 的 问 题 因 此, 工 作 组 重 申 了 向 执 行 秘 书 提 交 这 方 面 资 料 和 看 法 的 要 求 44. 因 此, 工 作 组 将 收 到 执 行 秘 书 在 顾 及 使 用 中 的 有 关 定 义 的 情 况 下 在 先 前 工 作 和 应 工 作 组 的 要 求 所 提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编 制 的 说 明 (UNEP/CBD/WG-ABS/4/7), 其 中 载 有 现 有 和 其 他 定 义 的 综 合 词 汇 45. 谨 提 议 工 作 组 将 对 这 一 项 目 的 审 议 推 迟 到 关 于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国 际 制 度 的 谈 判 达 到 比 较 成 熟 的 阶 段 时 进 行 项 目 10. 战 略 计 划 : 未 来 对 进 展 的 评 估 - 获 取 遗 传 资 源 特 别 是 公 平 和 公 正 分 享 利 用 遗 传 资 源 所 产 生 的 惠 益 的 各 项 指 标 的 必 要 性 及 可 能 的 备 选 办 法 46. 在 其 第 VII/30 号 建 议 中, 缔 约 方 大 会 决 定 制 定 一 框 架 以 更 好 评 价 在 执 行 战 略 计 划, 特 别 是 在 完 成 其 使 命, 即 大 幅 度 减 缓 全 球 区 域 和 国 家 各 级 当 前 的 生 物 多 样 性 丧 失 速 度 方 面 取 得 的 成 就 和 进 展 这 一 框 架 有 若 干 的 重 点 方 面, 其 中 包 括 : 确 保 公 正 和 公 平 地 分 享 利 用 遗 传 资 源 所 产 生 的 惠 益 在 谈 及 评 估 全 球 一 级 实 现 2010 年 目 标 方 面 取 得 进 展 的 指 标 问 题 时,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第 8 段 中 请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问 题 工 作 组 和 第 8(j) 条 和 相 关 条 款 问 题 工 作 组 分 别 探 讨 各 种 关 于 获 取 遗 传 资 源 的 指 标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能 选 择, 特 别 是 下 列 方 面 的 指 标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能 选 择 : 公 平 和 公 正 地 分 享 通 过 利 用 遗 传 资 源 以 及 土 著 社 区 和 地 方 社 区 的 相 关 创 新 知 识 和 做 法 所 产 生 的 惠 益 ; 保 护 土 著 社 区 和 地 方 社 区 的 创 新 知 识 和 做 法 ; 并 就 有 关 成 果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47. 工 作 组 在 其 第 三 次 会 议 上 审 议 了 这 一 问 题, 并 强 调 既 需 要 注 重 进 程 的 指 标, 也 需 要 注 重 结 果 的 指 标, 以 评 估 执 行 公 约 三 项 目 标 的 进 展 情 况 和 实 现 2010 年 生 物 多 样 性 指 标 的 进 展 情 况 工 作 组 还 认 识 到 需 要 进 一 步 制 定 关 于 获 取 遗 传 资 源 特 别 是 关 于 公

Page 8 平 和 公 正 地 分 享 遗 传 资 源 的 使 用 所 产 生 惠 益 的 各 项 目 标 和 指 标 此 外, 工 作 组 还 注 意 到, 正 如 执 行 秘 书 为 工 作 组 第 三 次 会 议 拟 定 的 关 于 这 个 主 题 的 说 明 (UNEP/CBD/WG- ABS/3/6) 所 显 示, 关 于 制 定 获 取 遗 传 资 源 特 别 是 公 平 和 公 正 地 分 享 遗 传 资 源 以 及 土 著 和 地 方 社 区 体 现 传 统 生 活 方 式 的 相 关 知 识 创 新 和 做 法 的 使 用 所 产 生 惠 益 方 面 指 标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能 的 指 标 选 项, 向 执 行 秘 书 提 供 的 意 见 数 量 有 限 48. 因 此, 工 作 组 请 各 缔 约 方 各 国 政 府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土 著 和 地 方 社 区 和 所 有 有 关 利 益 方 为 筹 备 工 作 组 的 第 四 次 会 议, 就 上 述 问 题 和 进 一 步 审 议 和 审 查 第 VII/30 号 决 定 附 件 所 载 目 标 和 指 标 临 时 框 架 目 标 10 的 各 项 指 标 问 题, 提 出 看 法 和 提 供 资 料 49. 执 行 秘 书 将 编 制 关 于 上 述 所 提 意 见 的 汇 编 (UNEP/CBD/WG-ABS/4/6), 供 工 作 组 第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50. 鉴 于 需 要 进 一 步 分 析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的 目 标 和 指 标, 同 时 又 不 影 响 就 其 他 的 议 程 项 目 取 得 进 展, 谨 提 议 工 作 组 考 虑 是 否 设 立 一 小 型 顾 及 区 域 间 的 比 例 的 非 正 式 小 组, 以 便 在 会 议 的 空 隙 中 审 议 这 一 问 题 非 正 式 小 组 的 结 论 将 提 交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51. 在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时, 谨 提 议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审 查 第 VII/30 号 决 定 附 件 二 的 临 时 性 大 目 标 和 目 标 框 架 所 载 各 项 大 目 标 和 具 体 目 标 时, 考 虑 科 学 技 术 和 工 艺 咨 询 附 属 机 构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提 交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八 届 会 议 的 XI/15 号 建 议 更 具 体 而 言, 应 该 指 出 的 是, 科 咨 机 构 审 查 了 大 目 标 10, 并 建 议 了 与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相 关 的 新 的 目 标 项 目 11. 其 他 事 项 52. 在 本 项 目 下, 谨 提 议 与 会 代 表 提 出 与 会 议 主 题 有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供 讨 论 项 目 12. 通 过 报 告 53. 工 作 组 将 应 在 报 告 员 提 交 的 会 议 报 告 草 案 和 工 作 组 商 定 的 各 项 建 议 的 基 础 上 审 议 并 通 过 工 作 组 的 报 告 项 目 13. 会 议 闭 幕 54. 会 议 预 期 于 2006 年 2 月 3 日 星 期 五 下 午 6 时 闭 幕

Page 9 附 件 一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问 题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第 四 次 会 议 的 文 件 文 件 编 号 标 题 UNEP/CBD/WG-ABS/4/1 UNEP/CBD/WG-ABS/4/1/Add.1 UNEP/CBD/WG-ABS/4/2 和 Add.1 UNEP/CBD/WG-ABS/4/3 UNEP/CBD/WG-ABS/4/4 UNEP/CBD/WG-ABS/4/5 UNEP/CBD/WG-ABS/4/6 临 时 议 程 附 加 说 明 的 临 时 议 程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国 际 制 度 : 各 缔 约 方 各 国 政 府 和 组 织 就 国 际 制 度 所 提 呈 件 所 载 评 论 和 提 议 的 综 合 案 文 漏 却 分 析 汇 总 表 关 于 原 产 地 / 出 产 地 / 法 律 上 的 来 源 地 的 国 际 证 书 的 设 计 的 进 一 步 研 究 和 试 行 项 目 的 汇 编 支 持 在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有 遗 传 资 源 使 用 者 的 缔 约 方 遵 守 获 得 提 供 遗 传 资 源 的 缔 约 方 的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和 遵 守 就 获 准 取 得 这 些 资 源 而 共 同 商 定 的 条 件 的 各 种 措 施 战 略 计 划 : 未 来 对 进 展 的 评 估 获 取 遗 传 资 源 特 别 是 公 平 和 公 正 地 分 享 利 用 遗 传 资 源 所 产 生 的 惠 益 的 各 项 指 标 的 必 要 性 及 可 能 的 备 选 办 法 UNEP/CBD/WG-ABS/4/7 进 一 步 审 议 与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相 关 的 未 决 问 题 : 酌 情 使 用 术 语 定 义 和 / 或 词 汇 表 UNEP/CBD/WG-ABS/4/INF/1 支 持 在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有 遗 传 资 源 使 用 者 的 缔 约 方 遵 守 获 得 提 供 遗 传 资 源 的 缔 约 方 的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和 遵 守 就 获 准 取 得 这 些 资 源 而 共 同 商 定 的 条 件 的 各 种 措 施 : 其 他 论 坛 印 发 的 相 关 文 件 清 单 UNEP/CBD/WG-ABS/4/INF/2 关 于 申 请 知 识 产 权 时 执 行 披 露 来 源 规 定 的 备 选 办 法 的 分 析 : 贸 发 会 议 提 交 的 呈 件 UNEP/CBD/WG-ABS/4/INF/3 和 Add.1 UNEP/CBD/WG-ABS/4/INF/4 UNEP/CBD/WG-ABS/4/INF/5 缔 约 方 各 国 政 府 国 际 组 织 土 著 和 地 方 社 区 及 有 关 利 益 相 关 者 就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的 国 际 制 度 所 提 呈 件 的 汇 编 与 漏 缺 分 析 汇 总 表 相 关 呈 件 的 汇 编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商 业 用 途 : 关 于 当 前 对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需 求 的 趋 势 和 行 业 界 对 于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政 策 及 实 施 的 看 法 的 最 新 资 料

Page 10 UNEP/CBD/WG-ABS/4/INF/6 UNEP/CBD/WG-ABS/4/INF/7 UNEP/CBD/WG-ABS/4/INF/8 UNEP/CBD/WG-ABS/4/INF/9 UNEP/CBD/WG-ABS/4/INF/10 UNEP/CBD/WG-ABS/4/INF/11 UNEP/CBD/COP/8/INF/7 对 未 经 授 权 获 取 和 盗 用 遗 传 资 源 和 相 关 传 统 知 识 的 要 求 的 分 析 制 订 遗 传 资 源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的 有 效 国 际 制 度 - 使 用 立 足 于 市 场 的 工 具 : 澳 大 利 亚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研 究 中 心 的 呈 件 2005 年 9 月 1 日 和 2 日 在 哥 伦 比 亚 波 哥 大 举 行 的 预 防 生 物 偷 盗 问 题 区 域 研 讨 会 的 报 告 非 洲 落 实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的 需 要 和 备 选 办 法 :2005 年 10 月 2 日 至 6 日 在 埃 塞 俄 比 亚 亚 地 斯 亚 贝 巴 举 行 的 东 部 和 南 部 非 洲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能 力 建 设 问 题 研 讨 会 的 建 议 遗 传 资 源 的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 帮 助 生 物 多 样 性 研 究 和 养 护 及 同 时 维 护 关 于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的 规 定 的 方 式 方 法 :2005 年 11 月 8 日 至 10 日 在 德 国 波 恩 举 行 的 国 际 研 讨 会 的 报 告 2005 年 9 月 20 日 至 23 日 在 南 非 开 普 敦 举 行 的 遗 传 资 源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问 题 国 际 专 家 研 讨 会 遗 传 资 源 的 获 取 和 申 请 知 识 产 权 时 披 露 规 定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的 报 告 以 往 印 发 的 与 会 议 有 关 的 文 件 UNEP/CBD/WG-ABS/3/2 UNEP/CBD/WG-ABS/3/3 UNEP/CBD/WG-ABS/3/5 UNEP/CBD/WG-ABS/3/6 UNEP/CBD/COP/8/3 对 与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以 及 落 实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积 累 的 经 验 相 关 的 现 有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的 分 析, 包 括 查 明 漏 缺 关 于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国 际 制 度 各 构 成 部 分 的 看 法 资 料 和 分 享 的 汇 编 对 各 国 政 府 采 取 的 确 保 遵 守 提 供 遗 传 资 源 的 缔 约 方 的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和 就 准 予 获 取 而 共 同 商 定 的 条 件 以 及 其 他 方 式 的 分 析, 包 括 原 产 地 / 来 源 / 合 法 来 源 国 际 证 书 战 略 计 划 : 未 来 对 进 展 的 评 估 - 获 取 遗 传 资 源 特 别 是 公 平 和 公 正 分 享 利 用 遗 传 资 源 所 产 生 的 惠 益 的 各 项 指 标 的 必 要 性 及 可 能 的 备 选 办 法 科 学 技 术 和 工 艺 咨 询 附 属 机 构 关 于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工 作 的 报 告,XI/15 号 建 议

Page 11 附 件 二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问 题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第 四 次 会 议 拟 议 的 工 作 安 排 星 期 一 2006 年 1 月 31 日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项 目 : 1. 会 议 开 幕 2. 组 织 事 项 : 2.1. 主 席 团 成 员 ; 2.2. 通 过 议 程 ; 2.3. 工 作 安 排 全 体 会 议 3. 关 于 第 8(j) 条 和 相 关 条 款 的 闭 会 期 间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特 设 工 作 组 第 四 次 会 议 的 报 告 4. 关 于 波 恩 准 则 的 执 行 情 况 有 关 国 际 进 程 的 发 展 和 能 力 建 设 的 报 告 5.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国 际 制 度 谈 判 的 现 状 : 一 般 性 发 言 9. 酌 情 使 用 术 语 定 义 和 / 或 词 汇 表 10. 战 略 计 划 : 未 来 对 进 展 的 评 估 - 获 取 遗 传 资 源 特 别 是 公 平 和 公 正 分 享 利 用 遗 传 资 源 所 产 生 的 惠 益 的 各 项 指 标 的 必 要 性 及 可 能 的 备 选 办 法 下 午 3 时 至 6 时 6. 获 取 和 惠 益 分 享 国 际 制 度 : 性 质 范 围 可 能 的 目 标 和 考 虑 纳 入 该 制 度 的 各 构 成 部 分 工 作 分 组 [ 注 : 谨 提 议 全 体 会 议 酌 情 设 立 两 个 工 作 分 组 审 议 议 程 上 的 项 目 6-8 ]

Page 12 星 期 二 2006 年 1 月 31 日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项 目 6( 续 ) [ 待 定 ] 下 午 3 时 至 6 时 项 目 6( 续 ) [ 待 定 ] 星 期 三 2006 年 2 月 1 日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下 午 3 时 至 6 时 星 期 四 2006 年 2 月 2 日 7. 第 VI/24 B 号 决 定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包 括 审 议 关 于 原 产 地 / 来 源 / 合 法 来 源 的 国 际 证 书 8. 支 持 在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有 遗 传 资 源 使 用 者 的 缔 约 方 的 境 内 遵 守 提 供 遗 传 资 源 的 缔 约 方 的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以 及 就 准 予 获 取 而 共 同 商 定 的 条 件 的 各 项 措 施, 包 括 审 议 这 些 措 施 的 实 用 性 可 行 性 和 费 用 [ 待 定 ] [ 待 定 ]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项 目 6-8( 续 ) [ 待 定 ] 下 午 3 时 至 6 时 审 议 建 议 草 案 星 期 五 2006 年 2 月 3 日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 时 11. 其 他 事 项 12. 通 过 报 告 13. 会 议 闭 幕 下 午 3 时 至 6 时 ( 视 需 要 继 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