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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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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評 估 與 介 入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教 授 / 諮 商 心 理 師 林 明 傑 crmmcl@ccu.edu.tw 壹 少 年 性 侵 害 與 被 性 侵 害 之 統 計 一 全 台 通 報 數 據 從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的 統 計 數 據 可 看 出 性 侵 害 事 件 被 害 者 多 是 學 生, 其 中 12 至 18 歲 未 滿 為 所 有 年 齡 層 中 被 害 比 例 最 高, 2014 年 佔 整 體 通 報 數 約 54%, 可 知 應 該 是 國 高 中 生, 因 為 12 歲 以 下 之 國 小 生 只 占 8-9% 第 二 高 為 18 至 24 歲 之 年 齡 層, 該 年 齡 層 應 是 大 學 生 或 初 入 社 會 工 作 之 女 性, 社 會 歷 練 尚 稱 不 足 據 有 豐 富 辦 案 經 驗 之 嘉 義 市 少 年 警 察 隊 李 永 彥 警 員 稱 從 其 所 偵 辦 之 性 侵 與 性 交 易 案 件 中 國 高 中 生 中 仍 以 國 中 生 約 是 高 中 生 之 四 倍, 且 台 灣 處 罰 合 意 性 交 年 齡 設 限 在 對 16 歲 以 下 者, 並 稱 不 論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國 中 生 的 思 維 都 很 容 易 衝 動 與 好 奇, 而 高 中 生 則 顯 得 相 對 成 熟 些 ( 個 人 訪 談,2013/11/12) 且 高 中 已 經 有 三 分 之 二 滿 16 歲 表 1 我 國 性 侵 害 事 件 通 報 被 害 人 職

2 表 2 我 國 24 歲 以 下 性 侵 害 事 件 通 報 被 害 人 數 及 比 例 二 教 育 單 位 之 歷 年 通 報 數 從 表 3 近 年 性 侵 害 事 件 通 報 單 位 統 計 中 可 看 出 教 育 界 事 件 通 報 的 比 例 逐 年 增 高, 且 在 2011 年 正 式 超 越 醫 院 與 警 政 為 通 報 最 多 之 單 位, 該 年 教 育 單 位 通 報 突 破 五 千 件, 佔 33.34% 這 可 能 是 教 育 部 規 定 性 平 事 件 須 強 制 通 報 否 則 議 處, 開 始 發 威 但 再 從 表 4 發 現 地 檢 署 之 新 收 偵 查 案 件 2006 至 2011 年 從 3500 件 至 4200 件, 可 知 通 報 與 移 送 之 差 別 也 近 五 年 越 來 越 大, 可 知 道 教 育 單 位 在 通 報 教 育 部 後 並 未 移 送 警 察 或 地 檢 署 偵 辦 或 者 有 重 複 通 報 之 情 況 詳 細 情 況 有 待 了 解, 才 能 確 定 暴 升 之 實 況 為 何? 各 級 學 校 在 校 內 發 生 疑 似 性 侵 害 事 件 時, 亦 會 召 開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審 理, 但 教 育 部 網 頁 未 看 到 關 於 通 報 事 件 的 相 關 統 計

3 貳 少 年 性 侵 害 者 的 特 質 與 心 理 病 理 一 緣 起 如 何 藉 由 本 研 習 會, 使 接 觸 青 少 年 之 各 領 域 專 業 人 員 能 夠 了 解 青 少 年 之 兩 性 相 處 所 容 易 發 生 的 原 因 及 如 何 給 予 協 助, 積 極 預 防 不 當 之 問 題, 並 進 而 強 化 青 少 年 身 心 的 健 康 二 案 例 先 舉 以 下 之 案 例, 並 思 考 其 如 何 發 生 及 如 何 積 極 預 防 案 例 A (94/01/25) 可 惡 之 人, 或 有 可 憐 之 處 誠 正 中 學 校 長 姚 清 煇, 獲 知 涉 及 新 竹 縣 國 中 女 學 生 姦 殺 案, 是 自 己 學 校 出 去 的 劉 姓 學 生 時, 感 慨 的 表 示, 不 好 意 思, 我 們 沒 有 把 他 教 好 姚 清 煇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查 閱 和 聽 取 劉 生 的 檔 案 和 素 行 後, 有 感 而 發 的 說, 這 位 學 生 是 頗 有 文 采 和 思 維 的 孩 子, 如 果 他 是 生 長 在 健 康 的 家 庭 裡, 情 況 可 能 完 全 不 同 誠 正 中 學 表 示, 劉 生 是 因 竊 盜 等 罪 判 三 年, 曾 在 少 年 輔 育 院 待 過 九 十 年 一 月 二 日 進 誠 正 中 學, 原 來 九 十 二 年 即 可 離 校, 但 經 學 校 調 查 發 現, 劉 生 的 原 生 家 庭 的 支 持 力 量 很 脆 弱, 因 而 繼 續 將 他 留 校 到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離 校 這 是 留 到 不 能 再 留 的 結 果, 也 就 是 學 校 給 予 的 支 持 和 協 助 已 到 的 盡 頭

4 學 校 表 示, 劉 生 在 屏 東 的 原 生 家 庭 情 境 堪 憐, 他 是 未 婚 媽 媽 所 生, 但 從 來 沒 有 看 過 母 親, 他 和 父 親 的 關 係 淡 薄, 在 校 期 間 未 見 過 父 親 探 視 過, 就 連 劉 出 校 時 都 沒 有 人 來 接, 因 而 由 學 校 老 師 出 公 差 送 到 屏 東 家 中, 和 老 祖 母 同 住 了 解 劉 生 的 家 庭 狀 況, 因 而 和 當 地 的 派 出 所 說 明 他 的 處 境, 也 和 社 會 局 和 村 里 長 說 明, 希 望 杜 會 系 統 能 補 強 劉 生 家 庭 系 統 的 不 足 誠 正 中 學 表 示, 去 年 暑 假 期 間, 劉 生 因 原 生 家 庭 的 支 持 力 量 不 足. 回 到 學 校 向 過 去 輔 導 他 的 老 師 求 援 見 到 自 己 的 學 生 求 援, 老 師 自 然 要 伸 手 相 助, 不 僅 協 助 安 排 學 校 就 讀, 安 排 打 零 工, 學 費 還 是 老 師 自 行 代 為 籌 措 學 校 和 老 師 盡 心 盡 力 的 幫 劉 生, 劉 生 卻 犯 下 如 此 大 錯, 讓 老 師 們 不 只 是 震 驚 和 難 過, 還 以 心 碎 來 形 容 自 己 的 心 情 ( 新 竹 縣 中 小 學 中 輟 通 報 彙 辦 中 心, 2006) 如 何 預 防 此 類 發 生? 補 足 家 庭 功 能 與 監 督 案 例 B 台 北 縣 土 城 市 某 國 小 三 年 級 謝 姓 女 童, 前 天 下 午 放 學 後 被 同 校 五 年 級 有 中 度 智 障 的 劉 姓 男 童 帶 走, 昨 天 凌 晨 她 在 北 二 高 土 城 大 暖 路 涵 洞 邊 的 草 叢 被 找 到 時, 身 受 重 傷 疑 遭 到 性 侵 害, 經 送 醫 後 暫 時 沒 有 生 命 危 險 校 長 說, 劉 姓 男 童 的 哥 哥 妹 妹 都 在 同 一 所 學 校 就 讀, 哥 哥 是 六 年 級 妹 妹 讀 一 年 級 ; 男 童 的 哥 哥 學 習 情 況 也 不 好, 也 是 學 校 輔 導 對 象, 妹 妹 的 學 習 比 較 正 常 他 指 出, 男 童 的 父 親 在 工 廠 上 班 媽 媽 工 作 不 穩 定,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不 好, 孩 子 在 學 校 的 學 習 人 際 關 係 等, 老 師 都 曾 與 家 長 溝 通, 但 改 善 有 限 據 了 解, 涉 案 的 劉 姓 男 童 家 境 貧 困, 家 長 因 為 要 撫 養 三 個 小 孩, 負 擔 很 重, 而 且 因 為 劉 童 有 中 度 智 障, 又 有 暴 力 傾 向, 父 母 對 他 很 失 望, 也 無 力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所 以 一 直 對 他 採 取 自 生 自 滅 的 態 度 ( 許 聲 胤 楊 貢 金,2004) 如 何 預 防 此 類 發 生? 智 障 少 年 性 侵 者 輔 導 與 監 督 均 不 足 案 例 C (90/06/15) 嘉 義 驚 傳 一 起 集 團 性 侵 害 案 三 名 就 讀 國 中 與 高 職 的 女 生 因 不 滿 一 名 在 網 咖 認 識 的 國 一 女 生 多 次 欺 騙 她 們, 涉 嫌 夥 同 六 名 就 學 的 少 年 進 行 集 體 性 侵 害, 導 致 被 害 人 事 後 多 次 尋 短 警 方 昨 天 傳 喚 涉 案 的 四 男 三 女 到 案 說 明, 他 們 均 坦 承 犯 行, 至 於 另 二 名 涉 案 少 年, 警 方 查 出 其 中 一 人 目 前 因 涉 另 案 被 收 容, 案 由 警 方 深 人 調 查 中 警 方 說, 被 害 人 與 三 名 就 讀 國 中 及 高 職 的 女 生, 平 時 經 常 在 網 路 咖 啡 聚 集, 被 害 少 女 因 曾 在 其 他 三 人 深 夜 送 她 返 家 時, 謊 稱 要 到 學 校 拿 東 西, 接 著 又 說 要 向 親 人 拿 錢 請 客, 結 果 都 黃 牛 三 名 少 女 將 之 約 到 自 己 之 住 處 當 時 屋 內 已 有 六 名 少 年, 其 中 一 人 是 高 職 生, 其 餘 都 是 國 中 生, 三 名 少 女 竟 要 求 被 害 人 與 其 中 一 名 少 年 演 活 春 宮 供 她 們 觀 看, 但 遭 被 害 人 拒 絕, 三 名 少 女 於 是 強 行 脫 下 被 害 人 的 衣 物, 進 行 性 侵 害, 六 名 少 年 見 狀 也 強 行 性 侵 害. 警 方 查 出 涉 案 的 九 人 大 都 來 自 單 親 及 破 碎 家 庭 居 多, 並 於 昨 天 船 換 涉 案 的 四 男 三 女 進 行 偵 訊, 警 訊 時, 七 人 均 坦 承 犯 行, 至 於 為 何 有 此 動 機, 他 們 卻 說 不 出 所 以 然 來 另 二 名 涉 案 少 年, 警 方 發 現 其 中 心 人 因 另 涉 他 案 被 收 容, 一 人 行 蹤 不 明, 警 方 將 再 循 線 傳 喚 製 作 筆 錄 ( 吳 世 聰,2001) 如 何 預 防 此 類 發 生? 案 例 D 屏 東 縣 一 名 國 中 二 年 級 學 生, 在 網 路 聊 天 室 認 識 就 讀 國 小 六 年 級 女 童 並 發 生 性 關 係, 女 方 家 長 提 出 告 訴, 兩 人 都 說 沒 被 強 迫 縣 內 類 似 高 國 中 生 上 網 與 未 成 年 網 友 發 生 性 關 係 挨 告 案 越 來 越 多, 屏 東 縣 警 局 刑 警 隊 電 腦 犯 罪 防 制 小 組 上 網 巡 邏 防 範, 一 個 多 月 就 移 送 60 多

起 案 件, 凸 顯 問 題 嚴 重 性, 將 到 學 校 輔 導 一 名 14 歲 的 國 中 二 年 級 男 學 生 上 網 某 家 族 聊 天 室, 認 識 一 名 12 歲 就 讀 國 小 六 年 級 女 學 童, 兩 人 相 約 見 面, 相 談 甚 歡, 因 好 奇 就 發 生 性 關 係, 女 童 家 長 發 現 有 異 追 查, 找 到 該 名 國 中 生, 憤 而 向 警 方 報 案, 控 告 對 方 妨 害 風 化 罪 嫌 兩 位 學 生 在 警 方 偵 訊 時 均 供 稱, 雙 方 見 面 後, 聊 得 很 愉 快, 自 然 就 發 生 性 關 係 警 方 人 員 詢 問 兩 人 相 關 性 知 識 來 源, 他 們 說 常 常 上 網, 在 網 路 可 以 任 意 看 到 相 關 圖 片 或 激 情 漫 畫, 並 相 互 轉 寄 互 傳, 警 方 偵 訊 後 將 該 名 男 學 生 函 送 少 年 法 庭 處 理 少 年 法 庭 接 獲 類 似 案 持 續 增 加, 半 年 來 已 超 過 十 件, 有 的 是 國 中 生 與 國 中 生 有 的 是 高 中 ( 職 ) 生 與 國 中 生, 年 紀 以 16 歲 到 14 歲 間 居 多, 多 數 學 生 認 為 這 種 行 為 沒 有 什 麼 不 對,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針 對 這 種 情 形 感 到 很 憂 心 ( 陳 崑 福,2005) 如 何 預 防 此 類 發 生? 5 案 例 E 偷 看 父 收 藏 A 片 7 歲 男 童 性 侵 5 歲 女 童 聯 合 報 記 者 陳 崑 福 / 屏 東 縣 報 導 2012.04.03 02:32 am 七 歲 小 二 男 童, 偷 看 父 親 藏 放 的 A 片 後, 起 意 模 仿, 性 侵 鄰 居 五 歲 女 童, 法 官 裁 定 假 日 輔 導, 男 童 父 親 也 要 一 起 上 課 法 官 感 嘆, 小 孩 無 辜, 成 為 國 內 最 小 性 侵 害 被 告, 提 醒 家 長 不 要 輕 忽 小 孩 模 仿 行 為 屏 安 醫 院 院 長 黃 文 翔 表 示, 七 歲 孩 童 不 完 全 了 解 性 行 為 意 義 及 性 行 為 帶 來 後 果 呼 籲 學 校 及 家 庭 要 教 導 孩 童 要 懂 得 尊 重 自 己 與 他 人 身 體 自 主 權 如 何 預 防 此 類 發 生? 三 少 年 之 性 犯 罪 之 分 類 形 成 與 防 治 美 國 之 研 究 發 現 約 20-30% 之 成 人 強 暴 案 件 及 30-50% 之 兒 童 性 侵 害 是 由 18 歲 以 下 之 青 少 年 所 犯 (Davis & Leitenberg, 1987), 而 也 發 現 約 47-58% 之 成 人 性 侵 害 犯 是 在 青 少 年 時 期 就 犯 下 第 一 次 的 性 侵 犯 (Cellini, 1993) 一 項 全 美 之 研 究 顯 示 在 5 歲 至 19 歲 之 少 年 性 侵 者 中, 平 均 年 齡 為 14 至 15 歲, 而 女 性 佔 全 部 少 年 性 侵 者 比 率 不 到 10% 約 60% 少 年 性 犯 罪 有 插 入 行 為, 而 約 三 分 之 一 有 出 現 身 體 之 強 迫 行 為, 而 超 過 90% 之 案 件 加 害 者 與 被 害 者 是 相 識, 如 親 友 或 被 請 為 看 顧 幼 童 之 人, 且 被 害 者 之 平 均 年 齡 為 七 歲 (National Council of Juvenile and Family Court Judges, 1993) ( 一 )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分 類 與 心 理 病 理 以 下 則 舉 出 較 為 有 名 之 分 類 學 說 1. Groth (1979) 之 分 類 說 Groth (1979: 182) 將 少 年 性 侵 者 依 其 被 害 者 與 該 性 侵 者 之 相 對 年 齡 分 為 三 類, 即 是 (1) 性 侵 害 比 自 己 明 顯 年 幼 之 被 害 人 的 少 年 性 侵 者 ( 至 少 小 其 五 歲 ) (2) 性 侵 害 與 自 己 年 齡 相 近 之 被 害 人 的 少 年 性 侵 者 (3) 性 侵 害 比 自 己 明 顯 年 長 之 被 害 人 的 少 年 性 侵 者 Groth(1979) 認 為 第 二 類 與 第 三 類 之 少 年 性 侵 者 其 性 侵 害 較 具 攻 擊 性 與 暴 力, 且 多 找 陌 生 人 下 手, 且 多 會 插 入 陰 道 而 第 一 類 之 少 年 性 侵 者, 其 年 齡 會 較 年 幼, 且 較 有 可 能 會 性 侵 害 男 童, 其 性 侵 害 較 不 具 攻 擊 性 與 暴 力, 且 多 找 有 相 識 之 人 下 手, 且 多 不 會 插 入, 反 而 多 用 性 撫 摸 Groth(1979) 認 為 比 較 第 二 類 與 第 三 類 之 少 年 性 侵 者, 第 三 類 多 會 選 擇 女 性 為 其 性 侵 害 之 被 害 人, 且 多 會 在 戶 外, 且 有 較 多 之 身 體 暴 力, 多 會 使 用 武 器, 且 會 插 入

6 而 第 二 類 之 少 年 性 侵 者 則 多 會 是 在 輪 姦 (gang rape) 之 情 形 下 犯 案, 與 被 害 者 可 能 認 識, 以 及 多 在 戶 外 犯 案 而 有 前 性 犯 行 之 少 年 性 侵 者 在 其 後 來 之 性 犯 行 上 其 被 害 者 選 擇 及 犯 罪 手 法 也 都 會 是 一 樣 心 理 病 理 方 面,Groth(1979) 認 為 其 心 理 動 力 也 是 與 成 人 性 侵 者 一 樣, 即 是 其 性 犯 行 是 其 憤 怒 與 / 或 權 力 之 表 達 若 是 強 暴 成 年 婦 女 之 少 年 性 侵 者 (adolescent rapist), 其 常 在 建 立 親 近 關 係 或 有 意 義 的 同 儕 關 係 的 能 力 或 技 巧 上 較 差, 因 而 多 會 是 較 孤 單 ; 心 情 上 常 多 較 有 空 虛 感 及 憂 鬱, 且 常 因 其 挫 折 容 忍 力 而 常 有 衝 動 行 為, 而 易 怒 且 無 法 從 事 較 花 時 間 及 有 目 標 的 活 動, 此 可 常 其 在 學 校 表 現 較 差 上 看 的 出 來 另 外 若 是 性 侵 害 兒 童 的 少 年 性 侵 者 (adolescent child molester) 其 多 會 覺 得 與 較 年 幼 之 幼 童 相 處 比 與 同 儕 相 處 較 舒 服, 因 而 也 表 現 的 較 不 成 熟 與 較 有 依 賴 性 筆 者 認 為 2000 年 以 後 因 電 腦 普 及 導 致 色 情 與 交 友 網 站 氾 濫 於 青 少 年 間,2009 年 起 智 慧 手 機 更 使 少 年 能 人 手 一 支 而 快 速 約 會 與 聯 繫 見 面 使 少 年 性 侵 害 型 態 更 加 複 雜 以 下 將 繼 續 講 解 成 人 性 侵 兒 童 性 侵 性 騷 擾 並 討 論 其 心 理 病 理 與 社 會 病 理 補 充 Groth(1977) 之 成 人 性 侵 者 與 兒 童 性 侵 者 之 分 類 與 病 理 一 性 侵 害 定 義 與 範 圍

表 1 性 侵 害 與 性 騷 擾 定 義 之 比 較 7 範 疇 定 義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或 恐 嚇 等 違 性 狹 等 同 於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之 定 義 反 其 意 願 的 方 式 而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之 侵 義 行 為 害 定 對 他 人 實 施 違 反 其 意 願 而 與 性 有 義 廣 性 侵 害 定 義 + 狹 義 性 騷 擾 關 之 行 為 義 性 騷 擾 定 義 性 霸 凌 定 義 狹 義 廣 義 廣 義 的 性 騷 擾 - 性 別 歧 視 性 侵 害 犯 罪 以 外, 對 他 人 實 施 違 反 其 意 願 而 與 性 有 關 之 行 為 1. 狹 義 的 性 騷 擾 + 性 別 歧 性 侵 害 犯 罪 以 外, 對 他 人 實 施 違 反 視 其 意 願 而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2. 等 同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與 性 別 平 行 為 等 教 育 法 之 定 義 性 霸 凌 性 平 教 育 法 第 2 條, 性 霸 凌 指 透 過 語 言 肢 體 或 其 他 暴 力, 對 於 他 人 的 性 別 特 徵 性 別 氣 質 性 別 傾 向 ( 對 喜 好 親 密 伴 侶 性 別 之 傾 向 ) 或 性 別 認 同 進 行 貶 抑 攻 擊 或 威 脅, 但 並 非 屬 於 性 騷 擾 的 行 為 [ 如 說 娘 炮 男 人 婆 對 他 人 做 阿 魯 巴 等 ] 此 外, 犯 罪 心 理 學 上 尚 有 區 分 以 下 二 種, 並 以 有 跨 (cross-over) 有 無 手 接 觸 兩 種 者 為 較 高 再 犯 危 險 之 性 侵 害 者, 如 Static 99(Hanson & Thornton, 1999) 與 台 灣 性 侵 者 靜 態 再 犯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 林 明 傑 與 董 子 毅,2004) 二 量 表 均 納 為 高 再 犯 危 險 因 素 跨 (crossover) 是 一 個 再 犯 預 測 的 重 要 特 質, 尤 其 要 注 意 如 被 害 人 跨 越 是 否 認 識 年 齡 層 性 別 職 業 別 等, 又 如 加 害 人 有 無 其 他 非 性 侵 害 之 前 科 若 在 某 特 質 有 跨 越 則 危 險 程 度 即 增 加, 量 表 設 計 也 都 顯 示 如 此 1. 有 用 手 接 觸 之 性 侵 害 (hands-on sex offense): 指 有 以 手 接 觸 之 性 侵 害 行 為, 包 含 強 制 性 交 強 制 猥 褻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之 強 制 觸 摸 此 與 狹 義 之 性 侵 害 範 圍 近 似 2. 無 用 手 接 觸 之 性 侵 害 (hands-off sex offense): 指 沒 有 以 手 接 觸 被 害 者 之 性 侵 害 行 為, 包 含 暴 露 癖 觸 磨 癖 偷 窺 癖 打 性 騷 擾 電 話 通 常 與 廣 義 之 性 侵 害 近 似 此 外 尚 有,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會 出 版 之 DSM-IV( 精 神 異 常 診 斷 手 冊 )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出 版 之 ICD-10(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手 冊 ) 之 精 神 異 常 診 斷 標 準, 有 一 大 類 叫 做 性 倒 錯 (paraphilia), 其 是 指 以 不 尋 常 或 怪 異 之 想 像 或 行 為 引 發 性 興 奮 這 將 包 含 上 述 之 行 為 外 尚 有 屬 合 法 行 為 之 性 被 虐 狂, 屬 法 律 邊 緣 之 行 為 如 戀 獸 癖 等, 或 屬 違 法 之 行 為 如 暴 露 癖 戀 童 癖 與 戀 屍 癖 等

8 此 外, 筆 者 認 為 未 來 國 內 應 將 撥 打 性 騷 擾 電 話 與 暴 露 癖 者 列 入 性 侵 害 者 之 強 制 輔 導 範 圍 以 下 筆 者 所 指 之 性 侵 者 即 指 男 性 之 狹 義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二 性 侵 者 之 分 類 與 臨 床 診 斷 性 侵 者 絕 不 是 一 同 質 之 團 體, 其 間 是 有 異 質 性 的, 如 從 人 格 特 質 幼 年 發 展 史 兩 性 交 往 史 及 性 犯 罪 手 法 等 皆 可 發 現 其 中 之 確 有 差 異 存 在, 甚 至 可 加 以 分 類, 以 有 脈 絡 之 方 式 了 解 其 犯 罪 特 質 及 精 神 病 理, 更 可 依 之 加 以 研 究 並 予 心 理 治 療 至 今 犯 罪 學 及 心 理 學 者 已 許 多 分 類 學 之 學 說 或 研 究 出 爐 ( 黃 富 源,1982) 一 般 而 言 我 們 依 被 害 人 是 否 達 青 春 期 ( 約 十 三 四 歲,DSM-IV 定 為 十 三 歲 )( 註 一 ) 將 性 侵 者 分 為 兩 大 群 即 成 人 強 暴 犯 與 兒 童 性 侵 害 犯 (rapist and child molester) ( 一 ) 強 暴 犯 之 臨 床 診 斷 強 暴 犯 雖 非 DSM-IV 之 正 式 病 名, 但 在 該 書 之 第 十 七 章 Other conditions that may be a focus of clinical attention( 臨 床 上 應 加 以 注 意 之 行 為 ) 章 之 V 碼 中 則 有 其 之 命 名, 即 " 成 年 人 之 性 虐 待 "(Sexual abuse of adult, V61.1, 如 是 加 害 人 則 應 加 註 加 害 人 ) 一 項, 可 見 其 亦 為 臨 床 上 應 加 以 注 意 之 行 為, 應 無 疑 義 強 暴 犯 之 分 類 學 上 最 有 名 應 有 兩 個, 即 Groth (1977) 或 Groth(1979) 及 Knight & Prentky (1992)( 又 稱 麻 州 分 類 法 ) Groth(1977, 1979) 是 理 論 上 之 分 類 法, 在 臨 床 評 估 及 治 療 上 較 常 使 用 Groth (1979) 從 三 千 位 其 評 估 或 治 療 之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臨 床 經 驗 中 指 出 從 性 侵 者 與 被 害 人 之 臨 床 經 驗 中 發 現 在 強 暴 中 呈 現 有 三 因 素 : 即 權 力 憤 怒 與 性 (power, anger, and sexuality), 並 指 出 當 中 性 是 最 不 重 要, 因 為 他 提 醒 因 為 性 是 絕 多 數 人 都 需 要 的, 因 此 性 侵 者 有 性 以 外 之 因 素 才 是 導 致 其 性 侵 行 為 之 關 鍵, 而 絕 大 多 數 人 沒 有 這 些 性 外 之 因 素 而 不 會 有 性 侵 害 Groth(1977) 係 以 權 力 及 憤 怒 二 軸 來 評 估 強 暴 犯 之 心 理 動 機, 而 區 分 出 不 同 類 型 之 強 暴 犯, 並 可 依 之 了 解 其 行 為 病 理, 而 擬 出 合 適 之 治 療 策 略 (1) Groth(1977) 之 分 類 主 要 有 二 軸 以 分 析 強 暴 犯, 即 權 力 與 憤 怒 : 分 四 類 (A) 權 力 型 (power rapist): 此 種 性 侵 者 係 透 過 以 武 器 強 制 力 威 脅 將 對 身 體 傷 害 而 恐 嚇 被 害 人, 以 達 成 尋 回 權 力 感, 並 控 制 被 害 人 身 體 上 之 攻 擊 常 只 是 用 來 控 制 並 制 服 被 害 人 以 達 到 征 服 被 害 人 之 目 的 此 類 強 姦 犯 之 人 際 溝 通 能 力 甚 差, 在 生 活 中 之 性 與 非 性 方 面 常 有 不 夠 格 感, 因 其 少 有 個 人 表 達 情 緒 之 管 道, 性 就 變 成 其 自 我 意 像 及 自 尊 之 核 心 議 題 因 此, 強 姦 就 成 為 其 再 確 認 對 其 性 之 夠 格 感 與 認 同 感, 及 對 其 有 力 量 與 有 能 力 之 一 種 方 法 所 以 此 型 之 犯 罪 行 為 常 是 預 謀 的, 也 有 強 迫 之 幻 想, 幻 想 著 被 害 人 最 初 雖 會 抵 抗, 但 終 究 仍 會 感 謝 及 欣 賞 以 下 是 細 部 之 區 分 : (A1) 權 力 再 肯 定 型 (power reassurance): 主 要 是 以 強 姦 行 為 來 減 輕 其 內 在 之 性 不 夠 格 感 (sexual inadequency), 並 從 被 害 人 身 上 尋 求 其 自 己 男 子 氣 概 (masculinity) 之 證 明 (A2) 權 力 斷 言 型 (power assertiveness): 主 要 是 以 強 姦 行 為 來 表 現 其 力 量 控 制 及 支 配 並 認 為 他 們 有 權 要 被 害 人 之 性, 或 以 性 上 之 操 控 權 要 其 被 害 人 " 乖 乖 聽 話 "(keep his women in line) 筆 者 認 為 此 型 與 上 型 之 差 別 在 於 此 型 在 侵 害 行 為 上 有 較 多 之 攻 擊 性, 而 人 格 上 也 有 較 多 之 反 社 會 性 此 外, 許 多 因 住 宅 竊 盜 而 犯 強 姦 罪 之 人 應 可 歸 為 權 力 型, 因 其 對 物 件 所 有 權 的 不 尊 重,

9 涵 括 了 婦 女 之 性 自 主 權 ; 而 約 會 強 暴 亦 多 可 歸 此 類, 至 於 應 歸 何 細 分 類, 則 仍 可 依 其 攻 擊 性 及 反 社 會 性 決 定 ( 筆 者 註 : 而 若 女 友 另 交 男 伴 而 性 侵 害 女 友, 也 應 屬 此 類, 因 為 多 有 預 謀, 但 若 突 然 撞 見 女 友 另 交 男 友 之 無 預 謀 而 當 場 押 走 女 友 性 侵 害, 則 較 傾 向 憤 怒 報 復 型 ) (B) 憤 怒 型 (anger rapist): 此 型 之 強 姦 經 常 伴 隨 著 不 必 要 之 暴 力 貶 抑 與 使 被 害 人 受 屈 辱 之 性 行 為, 此 強 姦 是 為 了 要 發 洩 怒 氣, 而 性 成 了 其 表 達 憤 怒 的 一 項 武 器 他 們 對 女 性 表 現 出 極 多 之 憤 怒 與 敵 意, 而 且 犯 行 常 指 向 一 群 有 重 要 象 徵 之 女 性, 並 突 發 地 與 其 衝 突, 以 轉 換 其 內 在 之 憤 怒 被 害 人 雖 可 包 括 所 有 年 齡 之 婦 女, 然 較 多 會 是 年 齡 稍 大 之 婦 女 又 可 細 部 區 分 為 兩 類 : (B1) 憤 怒 報 復 型 (anger retaliatory): 他 們 常 會 想 到 要 傷 害 貶 抑 並 羞 辱 被 害 人, 並 以 突 發 滿 足 之 暴 力 為 重 要 指 標 他 們 視 強 姦 為 懲 罰 與 羞 辱 婦 女 的 好 方 法, 也 是 發 洩 因 被 害 人 或 其 帶 罪 羔 羊 而 導 致 心 理 挫 折 的 出 口 (B2) 憤 怒 興 奮 型 (anger excitement): 他 們 通 常 會 造 成 被 害 人 嚴 重 之 身 體 傷 害 甚 至 死 亡 他 們 會 以 色 情 化 之 儀 式 折 磨 被 害 人, 並 在 感 受 被 害 人 痛 苦 上 也 會 變 的 得 色 情 化 在 某 些 案 例 中, 當 攻 擊 者 性 喚 起 時, 常 也 是 其 行 為 更 暴 力 甚 至 導 致 謀 殺 的 時 候 而 被 害 人 的 特 質 常 會 是 其 想 要 羞 辱 或 毀 滅 的 象 徵 筆 者 認 為 二 者 差 別 主 要 再 在 於 憤 怒 興 奮 型 之 身 體 傷 害 ( 而 非 性 ) 犯 行 中 有 興 奮 之 快 感, 而 憤 怒 報 復 型 則 明 顯 在 於 發 洩 怒 氣 經 整 理 其 分 類 可 做 如 下 之 表 列 及 圖 示 表 2 Groth 之 強 暴 犯 分 類 學 ( 使 用 權 力 與 憤 怒 兩 軸 ) Groth (1977) Groth (1979) 許 春 金 馬 傳 鎮 (1992) 權 力 權 力 再 肯 定 型 ( 1) 37.5% 權 力 型 (55%) 權 力 型 (61.7%) 權 力 斷 言 型 ( 2) 16.5% 憤 怒 憤 怒 報 復 型 ( 3) 40% 憤 怒 型 (40%) 憤 怒 型 (35.2%) 憤 怒 興 奮 型 ( 4) 6% 虐 待 狂 型 (5%) 虐 待 狂 型 (3.1%) 圖 2. 權 力 強 暴 與 憤 怒 強 暴 間 之 直 角 軸 關 係 權 力 1 (Power) 2 3 4 憤 怒 (Anger) ( 二 ) 兒 童 性 侵 害 犯 之 臨 床 診 斷 1. Groth 兒 童 性 侵 害 犯 之 分 類 ( 亂 倫 犯 亦 可 依 以 下 分 類 ), 注 意, 以 下 是 以 主 要 之 性 偏 好 (main sexual preference) 對 象 是 否 為 兒 童 為 區 分 如 果 不 是 則 為 退 縮 型, 而 如 果 是 則 為 固 著 型 (A) 退 縮 型 (regressed type): 在 其 一 生 中 曾 與 適 當 之 同 儕 有 過 性 關 係, 然 因 一 些 情 境 上 之 壓 力 ( 如 長 期 失 業 身 體 傷 殘 或 遭 成 年 婦 女 之 貶 抑, 尤 其 在 性 上 ), 使 他 們 漸 失 身 為 男 人 之 信 心, 於 是 他 們 轉 移 性 的 滿 足 到 較 不 具 威 脅 性 的 未 成 年 兒 童 身 上 ( 而 且 也 只 有 兒 童 才 不 會 知 道 其 性 能 力 如

10 何 ) 約 佔 51% 筆 者 估 計 台 灣 約 占 95% (B) 固 著 型 (fixated type, 或 翻 譯 為 停 滯 型 ): 他 們 終 其 一 生 只 能 被 兒 童 ( 也 可 能 是 男 童 ) 所 吸 引, 且 無 法 在 發 展 中 獲 得 性 心 理 上 之 成 熟 經 研 究 發 現, 此 可 能 與 幼 年 受 虐 甚 至 性 虐 待 有 關, 造 成 其 無 法 發 展 與 成 人 之 信 任 關 係, 轉 而 與 兒 童 親 近, 並 以 性 為 表 達 其 關 懷 的 方 法 之 一 臨 床 經 驗 顯 示 此 型 之 被 害 人 有 可 能 會 固 定 在 同 一 年 齡 之 男 童, 原 因 可 能 是 其 首 次 之 受 虐 年 齡 亦 在 此 年 齡, 因 而 性 心 理 成 長 固 著 在 該 年 齡 上, 停 滯 不 前 (Stan Bolt, Jackson Prison psychologist, Michigan, personal communication, 7, 15, 1997) 約 佔 49% 台 灣 約 占 5% 為 何 差 別 大, 以 下 說 明 另 外,Groth(1979) 又 以 權 力 動 力 獵 誘 手 法 及 暴 力 介 入 程 度 ( 此 方 面 與 強 姦 犯 類 似 ) 來 區 分 成 三 類, 因 此 與 上 述 兩 型 相 乘, 兒 童 性 侵 害 犯 可 區 分 為 六 型 : (A) 權 力 型 傷 害 : 此 型 係 採 溫 和 或 利 誘 之 方 式 尋 求 被 害 人 之 合 作 或 配 合, 最 多 只 有 恐 嚇, 而 較 少 造 成 身 體 之 嚴 重 傷 害 在 某 些 個 案 中, 初 始 可 能 以 成 年 人 為 攻 擊 目 標, 在 失 敗 後, 會 轉 而 以 兒 童 為 目 標 (B) 憤 怒 型 傷 害 : 此 型 之 犯 行 中 有 較 明 顯 之 發 洩 憤 怒 與 傷 害, 目 標 兒 童 也 常 會 是 其 憤 怒 對 象 之 替 代 物, 因 此 在 一 些 個 案 中, 侵 者 可 能 對 夫 妻 大 吵 後 分 居 之 小 孩 予 以 毆 打 並 姦 淫 (C) 虐 待 狂 型 傷 害 : 此 型 為 最 少, 其 特 徵 在 於 以 嚴 重 之 傷 害 兒 童 性 器 官 或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為 快 感, 甚 至 是 性 方 面 之 快 感 因 此 與 上 述 兩 型 相 乘, 兒 童 性 侵 犯 可 區 分 為 六 型 此 與 Groth & Burgess (1977) 分 性 壓 迫 型 (sex-pressure) ( 又 分 引 誘 型 enticement type & 誘 陷 型 entrapment, 各 34.30% & 28.46%) 與 性 暴 力 型 (sex-force) ( 又 分 剝 削 型 exploitive & 虐 待 狂 型 sadistic, 各 是 29.92% & 8.02%) 兩 型 只 是 小 有 不 同 而 已, 個 人 認 為 sex-pressure 應 即 上 述 之 權 力 型 傷 害, 而 exploitive 及 sadistic 即 上 述 之 憤 怒 型 傷 害 及 虐 待 狂 型 傷 害 ( 以 137 個 加 害 人 為 研 究 對 象 ) 案 例 與 問 題 大 寮 易 爺 爺 第 三 次 入 獄, 此 次 11 男 4 女, 前 二 次 入 獄 也 是 男 女 童 均 有, 請 問 何 類 型? 再 犯 率 為 何? [ 上 網 查 老 翁 連 續 性 侵 害 + tbvs 20030117] 97 年 已 在 高 監 過 世 問 題 2

11 許 榮 洲 [990910 釋 放 自 台 南 軍 事 監 獄 ] 曾 性 侵 害 3 位 4 歲 左 右 之 女 童, 報 紙 均 稱 其 是 固 定 型, 您 認 為 呢? 要 怎 樣 詢 問 才 能 確 認 其 屬 於 何 種 問 題 3 請 上 網 查 美 國 天 主 教 性 侵 害 為 何 較 嚴 格 之 天 主 教 會 爆 發 性 侵 害? 至 教 會 多 破 產 天 主 教 會 今 年 傳 出 的 性 侵 案 [ 蘋 果 日 報 ] 因 若 兒 時 被 性 侵 之 男 童 長 大 後 會 不 想 結 婚, 而 找 一 神 父 之 工 作 既 可 不 必 結 婚 也 可 源 源 不 絕 接 近 小 孩 百 年 失 控 就 可 能 變 成 固 著 型 戀 童 症 增 多 國 內 也 應 該 留 意 外 籍 之 美 語 老 師 與 佛 教 僧 侶 北 高 已 有 案 例 問 題 4 在 台 中 市 某 公 立 小 學 擔 任 五 年 級 導 師 的 謝 姓 男 老 師, 被 控 在 2007 年 2 月 至 7 月 間, 利 用 午 休 體 育 課 課 後 輔 導 校 外 教 學 等 機 會, 陸 續 對 班 上 4 名 男 學 童 親 吻 脫 光 撫 摸 自 慰 口 交, 甚 至 要 求 學 生 陪 他 洗 澡 口 交, 並 把 性 侵 過 程 拍 下 來 讓 學 生 觀 看 同 年 10 月 間,4 名 被 害 學 童 聚 在 其 中 1 名 學 童 家, 討 論 如 何 蒐 證 反 制, 家 長 無 意 間 聽 到 討 論 內 容, 追 問 之 下, 才 揭 發 這 起 杏 壇 醜 聞 案 發 後, 校 方 一 度 打 算 隱 瞞 事 實, 僅 向 上 通 報 為 性 騷 擾 案 件, 直 到 家 長 求 助 人 本 教 育 基 金 會, 校 方 才 依 規 定 處 理, 被 害 學 生 家 長 並 按 鈴 控 告 該 名 胡 姓 校 長 涉 嫌 偽 造 文 書, 但 獲 判 無 罪 99 年 8 月 判 19 年 兒 童 性 侵 機 警 脫 逃 案 例

性 侵 預 防 七 言 絕 句 大 人 可 用 拖 字 訣 誆 稱 可 找 乾 淨 處 兒 童 遇 到 性 侵 害 用 上 跑 喊 踢 打 拔 此 對 任 何 性 侵 者 均 可 解 脫 [ 汽 機 車 鎖 匙 ] 遇 到 問 路 說 請 去 問 大 人 12 2. Bera (1985) 之 分 類 說 Bera (1985) 認 為 少 年 性 侵 者 可 區 分 為 七 類 : (1) 好 奇 實 驗 型 (naïve experimenter): 多 會 是 平 均 年 齡 11-14 歲 且 較 少 有 破 壞 行 為 之 較 年 幼 者, 其 多 為 對 性 好 奇, 且 只 有 一 或 少 數 幾 次 對 更 年 幼 者 ( 如 2-6 歲 ) 之 性 侵 犯, 而 沒 有 使 用 暴 力 或 威 脅 (2) 社 會 退 縮 之 兒 童 性 剝 削 型 (undersocialized child exploiter): 此 型 之 人 多 在 社 交 行 為 退 縮, 且 在 長 期 來 與 社 會 隔 離 及 社 交 能 力 低 落, 其 性 侵 害 行 為 也 多 會 操 弄 或 引 誘 幼 童, 其 動 機 是 想 要 在 性 侵 害 過 程 中 使 自 己 覺 得 重 要 及 得 到 親 密 關 係 (3) 假 社 會 化 之 兒 童 性 剝 削 型 (psudo-social child exploiter): 此 型 之 人 會 有 較 多 之 社 交 技 能, 且 少 有 破 壞 行 為, 並 傾 向 表 現 出 自 信 其 性 侵 害 多 是 想 透 過 性 侵 害 幼 童 以 得 到 性 愉 悅, 並 會 合 理 化 其 性 犯 行, 也 少 有 反 悔 或 罪 疚 感 其 幼 年 可 能 受 過 某 種 形 式 之 虐 待 (4) 性 攻 擊 型 (sexual aggressive): 此 型 之 人 性 犯 行 中 會 使 用 暴 力, 且 性 犯 行 可 能 是 想 要 滿 足 其 權 力 上 之 操 控 慾 望 表 達 憤 怒 及 羞 辱 被 害 人 其 可 能 來 自 一 個 虐 待 且 混 亂 之 家 庭, 該 人 已 有 長 期 之 反 社 會 行 為 較 差 之 衝 動 控 制 異 常 及 藥 物 濫 用 (5) 性 強 迫 行 為 型 (sexual compulsive): 此 型 之 人 常 會 重 複 其 犯 行, 且 已 有 一 定 型 之 性 強 迫 行 為, 且 通 常 會 是 不 使 用 手 之 性 犯 行 (hands-off sex offense), 如 偷 窺 或 暴 露 行 為 等 其 家 庭 常 會 是 情 緒 壓 抑 及 混 雜 (6) 混 亂 衝 動 型 (disturbed impulsive): 此 型 之 人 常 會 有 長 期 之 心 理 異 常 家 庭 嚴 重 失 功 能 藥 物 濫 用 或 嚴 重 之 學 習 障 礙 其 犯 行 多 是 衝 動, 且 反 映 出 其 對 現 實 測 驗 上 之 混 亂 (7) 同 儕 團 體 壓 力 型 (group-influenced): 此 型 之 人 常 會 是 十 餘 歲 之 人, 在 同 儕 壓 力 下 犯 下 性 侵 害, 其 動 機 多 是 在 與 同 儕 壓 力 下 而 自 己 想 獲 得 同 儕 之 認 同 由 以 上 之 分 類 學 可 知 本 章 前 面 所 舉 之 案 例 多 可 納 入 分 類 中 但 是 卻 未 能 將 案 例 D 之 未 成 年 合 意 性 行 為 之 加 害 人 放 入 歸 類 然 據 筆 者 了 解 此 類 準 性 侵 者 幾 乎 已 佔 全 部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實 在 不 能 不 加 以 重 視 筆 者 將 之 稱 為 少 年 合 意 型 性 侵 者, 少 年 之 年 齡, 雙 方 均 應 在 12 至 16 歲, 若 是 被 害 者 年 齡 越 小, 即 使 被 害 者 合 意, 越 彰 顯 加 害 人 性 犯 罪 之 本 質 ( 二 )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心 理 評 估 Groth(1979: 184) 基 於 前 述 之 對 少 年 性 侵 者 心 理 病 理 之 認 識 認 為 少 年 性 侵 者 應 被 視 為 發 展 上 的 情 緒 障 礙 而 需 要 給 予 小 心 的 心 理 評 估, 其 性 犯 行 可 能 顯 示 其 自 己 曾 受 之 性 侵 害, 而 想 要 以 性 侵 害 行 為 而 非 維 持 其 無 助 感 來 因 應 其 所 受 之 創 傷 而 也 要 小 心 評 估 其 性 侵 害 是 否 是 與 合 適 年 齡 者 之 性 遊 戲 或 性 實 驗, 其 犯 行 是 強 迫 或 是 合 意 的? 有 無 儀 式 行 為 或 怪 異 之 性 侵 害 行 為 介 入 Groth 更 認 為 對 於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心 理 治 療 將 可 能 比 成 人 性 侵 者 更 有 效 果, 因 為 其 心 理 仍 在 成 長, 可 能 不 會 如 成 人 性 侵 者 之 僵 固 於 其 行 為 模 式 已 久 而 若 能 投 入 對 於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研 究 及 治 療 將 有 助 於 了 解 成 人 性 侵 害 者 之 形 成 過 程 Lane (1991) 對 於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心 理 評 估 提 供 評 估 者 以 下 之 方 向 : 1. 該 案 主 是 否 有 否 認 其 犯 行? 2. 該 案 主 是 否 有 心 理 異 常? 3. 該 案 主 是 否 有 明 顯 之 發 展 障 礙? 4. 該 案 主 是 否 有 儀 式 化 之 行 為?

13 5. 該 案 主 之 犯 行 是 否 性 虐 待 行 為? 該 案 主 之 性 激 起 是 否 與 其 施 加 被 害 人 之 痛 苦 有 關 連? 6. 該 案 主 在 性 犯 行 中 是 否 有 對 被 害 人 施 予 暴 力? 筆 者 認 為 應 增 首 次 手 淫 性 交 看 見 異 性 裸 體 A 片 是 在 幾 歲 及 何 情 況 所 看 A 片 可 分 哪 些 類 型 各 占 多 少 比 率, 手 淫 每 周 幾 次? 以 評 估 其 情 色 行 為 及 其 連 結 ( 三 )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家 庭 特 質 Ryan (1997) 曾 將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家 庭 特 質 做 分 類, 發 現 其 可 分 五 類 1. 剝 削 型 家 庭 : 在 此 一 家 庭 中 沒 有 無 條 件 的 愛, 父 母 利 用 小 孩 來 滿 足 其 自 己 的 需 要 並 加 諸 以 不 切 實 際 的 期 望, 這 些 期 望 可 能 是 認 為 小 孩 很 會 做 錯 事 或 給 予 過 高 的 標 準 2. 嚴 苛 或 混 雜 型 家 庭 : 此 型 之 家 庭 多 與 外 界 隔 離, 與 外 界 之 聯 絡 很 少, 家 人 間 之 互 動 交 混, 若 是 單 親 媽 媽 之 家 庭, 母 子 間 可 能 互 賴 但 也 持 續 之 焦 慮 ; 或 親 子 間 緊 張 之 關 係, 少 年 藉 由 偏 差 行 為 以 吸 引 注 意 3. 混 亂 型 家 庭 : 此 型 家 庭 中 之 父 母 多 有 偏 差 行 為, 如 吸 毒 或 其 他 犯 罪 前 科, 使 少 年 無 法 有 好 的 模 範, 父 母 對 於 小 孩 之 管 教 幾 乎 是 沒 功 能 甚 至 放 任 不 管 4. 所 謂 完 美 型 家 庭 : 此 型 家 庭 中 之 父 母 多 有 完 好 之 傳 統 信 仰 工 作 及 教 育, 對 小 孩 之 管 教 也 關 心, 但 小 孩 可 能 呈 現 部 分 之 學 習 障 礙, 而 使 學 習 或 課 業 產 生 困 難 犯 行 上 後 家 人 雖 暫 時 無 法 接 受, 但 會 在 案 主 及 家 庭 接 受 心 理 治 療 後, 較 容 易 改 善 5. 昔 日 完 好 型 家 庭 : 此 型 之 家 庭 多 是 混 合 之 家 庭, 如 再 婚 之 家 庭 或 領 養 之 家 庭, 較 大 之 小 孩 可 能 會 因 其 失 去 原 有 地 位 而 已 偏 差 行 為 突 顯 自 己 或 對 較 小 之 小 孩 有 暴 行 ( 四 )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危 險 評 估 Prentky & Righthand (2003) 發 展 Juvenile Sex Offender Assessment Protocol-II (J-SOAP-II, 見 附 錄 一 ), 共 分 四 個 分 量 表, 前 兩 個 為 靜 態 分 量 表, 即 I. 性 驅 力 分 量 表 及 II. 衝 動 與 反 社 會 行 為 分 量 表 各 八 題, 而 後 兩 個 分 量 表 為 動 態 分 量 表, 即 是 III. 處 遇 分 量 表 及 IV. 社 區 穩 定 及 適 應 分 量 表, 各 為 七 題 與 五 題, 因 此 共 有 28 題, 每 題 依 據 手 冊 給 予 評 分 0 分 1 分 及 2 分 總 分 58 分, 可 依 據 各 分 量 表 靜 動 態 量 表 或 全 量 表 計 算 平 均 分, 並 以 此 平 均 分 顯 示 案 主 之 再 犯 危 險 程 度 各 題 之 計 分 請 見 網 頁 之 手 冊 本 量 表 仍 未 有 切 分 點 及 對 照 常 模

14 附 件 [ 量 表 二 頁 之 一 ] 台 灣 性 罪 犯 靜 態 再 犯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Taiwan Sex Offender Static Risk Assessment Scale, TSOSRAS-2005) 林 明 傑 Ph.D. 案 主 姓 名 : 評 估 者 姓 名 : 身 份 證 字 號 : 施 測 地 點 :[ ] 監 所 [ ] 社 區 受 害 者 類 型 :[ ] 成 人 [ ]13-16 歲 ( 家 內 家 外 ) [ ]13 歲 以 下 ( 家 內 家 外 ) 入 監 日 期 : 年 月 日 期 滿 日 期 : 年 月 日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 填 寫 及 計 分 方 法 ]: 就 個 案 在 以 下 八 題 中 所 符 合 之 項 目 框 號 內 在 三 種 追 蹤 期 下 打 勾, 並 依 照 該 框 號 右 邊 之 數 字 計 分, 將 三 追 蹤 期 之 三 總 分 填 寫 於 最 下 一 列 並 三 總 分 重 複 寫 于 下 頁 分 數 危 險 分 級 再 犯 率 轉 換 表 之 最 上 第 二 列, 之 後 再 依 據 該 總 分 在 各 追 蹤 期 之 再 犯 危 險 分 級 打 勾, 並 可 依 據 該 表 得 知 其 平 均 再 犯 率 評 量 的 題 項 一 年 三 年 七 年 時 間 (12 個 月 ) (36 個 月 ) (84 個 月 ) 累 積 平 均 2.1% 5.0% 11.3% 性 侵 害 再 犯 率 二 次 [ ] 0 [ ] 0 [ ]-1 1. 性 犯 行 遭 起 訴 加 上 判 三 至 五 次 [ ]+1 [ ]+2 [ ]+3 刑 確 定 的 次 數 ( 含 該 次 ) 六 次 以 上 [ ]+6 [ ]+6 2. 過 去 被 判 刑 確 定 之 任 三 次 以 下 [ ] 0 [ ] 0 何 犯 行 次 數 ( 不 含 該 次 ) 四 次 以 上 [ ]+2 [ ]+2 3. 在 保 護 管 束 中 又 犯 下 性 犯 從 未 [ ] 0 行 曾 經 有 過 [ ]+2 4. 該 次 性 犯 行 中 的 非 性 之 從 未 [ ]-1 [ ]-2 暴 力 行 為 曾 經 有 過 [ ] 0 [ ]+1 5. 該 次 性 犯 行 被 害 者 有 13 至 從 未 [ ] 0 15 歲 少 女, 且 小 加 害 人 5 歲 以 上 曾 經 有 過 [ ]+1 6. 該 次 性 犯 行 被 害 者 之 性 別 只 有 女 性 [ ] 0 [ ] 0 [ ] 0 包 含 男 性 [ ]+2 [ ] +4 [ ]+5 7. 該 次 性 犯 行 的 被 害 者 人 數 一 人 [ ] 0 [ ] 0 [ ] 0 兩 人 以 上 [ ]+1 [ ]+2 [ ]+2 未 滿 25 歲 [ ]+1 8. 欲 評 估 的 年 齡 25 至 40 歲 [ ] 0 超 過 40 歲 [ ]-1 該 案 主 之 總 分

15 [ 量 表 二 頁 之 二 ] 台 灣 性 罪 犯 靜 態 再 犯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之 分 數 危 險 分 級 再 犯 率 轉 換 表 時 間 一 年 三 年 七 年 (12 個 月 ) (36 個 月 ) (84 個 月 ) 該 案 主 之 總 分 量 表 總 分 數 之 全 距 0~6-1~15-4~17 低 危 險 [ ] [ ] [ ] 0.8% 3.3% 0~1-1~3-4~ 0 5.5% 再 犯 危 險 分 級 中 [ ] [ ] [ ] 與 危 15.4% 20.0% 2~4 4-6 1~6 平 均 再 犯 率 險 25.5% 高 危 險 [ ] [ ] [ ] 0% 40% 5~6 7-15 7-17 41.7% 相 關 r.238.328.312 發 原 始 分 數 之 預 測 準 確 度 ROC.767.811.752 展 切 分 分 二 級 後 之 ROC[ 低 - 中 高 ] ROC.793.665.704 樣 敏 感 度 (sensitivity) 66.6% 38.1% 65.9% 本 特 異 度 (specificity) 92.0% 94.5% 73.1% 外 相 關 r.232 不 顯 著 部 原 始 分 數 之 預 測 準 確 度 樣 ROC.763.693 本 註 :(1) 發 展 樣 本 為 民 國 83 84 85 年 出 獄 之 性 罪 犯, 而 外 部 樣 本 為 民 國 86 87 88 年 出 獄 之 性 罪 犯 (2) 敏 感 度, 應 可 稱 正 猜 對 率, 即 在 再 犯 之 一 群 中 猜 中 其 會 再 犯 之 比 率 ; 特 異 度, 應 可 稱 負 猜 對 率, 即 在 不 再 犯 之 一 群 中 猜 中 其 不 再 犯 之 比 率 (3) 外 部 樣 本 並 未 做 一 年 之 再 犯 率 追 蹤

少 年 性 侵 者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 第 二 版 ](Juvenile Sex Offender Assessment Protocol- II, J-SOAP-II) 台 灣 2016 版 16 少 年 姓 名 評 估 日 期 評 估 者 姓 名 單 位 電 話 A. 靜 態 因 素 I. 性 驅 力 分 量 表 1. 性 犯 行 之 起 訴 次 數 0 [ 從 未 ] 1 [ 一 次 ] 2 [2 次 及 以 上 ] 2.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之 人 數 0 [1 名 ] 1 [2 名 ] 2 [3 名 及 以 上 ] 3. 曾 有 男 性 之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0 [ 從 未 ] 1 [1 名 ] 2 [2 名 及 以 上 ] 4.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前 後 期 間 0 [ 只 有 一 次 ] 1 [6 個 月 內 ] 2 [6 個 月 以 上 ] 5.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計 畫 程 度 0 [ 毫 無 計 畫 / 突 發 ] 1[ 稍 微 計 畫 ] 2 [ 精 細 計 畫 ] 6. 性 化 之 攻 擊 0 [ 毫 無 ] 1[ 咒 罵 / 推 擠 ] 2[ 猛 擊 / 踢 / 刺 ] 7. 性 驅 力 及 腦 中 充 滿 性 事 [ 問 一 周 手 淫 / 看 色 情 片 或 網 頁 幾 次 ] 0 [1-2 次 ] 1[3-5 次 ] 2 [6 次 及 以 上 ] 8. 性 受 害 史 0 [ 無 ] 1 [ 有, 但 無 受 傷 ] 2 [ 有, 但 有 受 傷 ] 分 量 表 總 分 之 Z 標 準 分 數 監 獄 [( )-3.65]/2.11=[ ] 社 區 [( )-2.72]/1.68=[ ] 低 中 高 II. 衝 動 與 反 社 會 行 為 分 量 表 [ 詢 問 案 主 再 犯 行 前 之 前 6 個 月 以 前 之 情 形 ] 9. 照 顧 者 之 變 更 程 度 0 [ 與 父 母 同 住 至 1 [ 照 顧 者 變 更 1-2 2 [10 歲 前 變 更 3 次 及 今 或 至 10 歲 ] 次 ] 以 上 ] 10. 廣 泛 之 憤 怒 [ 對 他 人 表 現 之 憤 怒 程 度 ] 0 [ 無 ] 1 [ 輕 度 ] 2 [ 中 - 高 度 ] 11. 在 學 校 之 行 為 問 題 0 [ 無 ] 1 [ 輕 度 ] 2 [ 中 - 高 度 ] 12. 品 行 異 常 之 歷 史 [10 歲 以 前 ] 共 有 3 個 標 準 0 [ 無 ] 1 [ 輕 度, 符 合 其 中 2 [ 中 - 高 度, 符 合 3 標 1-2 個 標 準 ] 準 ] 13. 少 年 反 社 會 行 為 [10 至 17 歲 間 ] 共 6 行 為 0 [ 無 / 很 少 或 1 件 ] 1 [ 中 度, 符 合 其 中 2 [ 高 度, 符 合 4 標 準 ] 2-3 個 標 準 ] 14. 十 六 歲 前 曾 被 起 訴 或 逮 捕 0 [ 無 ] 1 [ 一 次 ] 2 [ 超 過 1 次 ] 15. 犯 行 的 多 樣 化 0 [ 單 一 類 別 ] 1 [ 二 種 類 別 ] 2 [ 三 種 及 以 上 類 別 ] 16. 在 家 曾 受 身 體 虐 待 或 / 與 曾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0 [ 無 / 不 知 道 ] 1 [ 有 / 輕 度, 不 必 就 2 [ 中 - 高 度 / 需 就 醫 ] 醫 ] 分 量 表 總 分 之 Z 標 準 分 數 監 獄 [( )-7.95]/3.34=[ ] 社 區 [( )-4.68]/3.13=[ ] 低 中 高 靜 態 (I 及 II) 總 分 Z 標 準 分 數 監 獄 [( )-11.68]/4.41=[ ] 社 區 [( )-7.33]/3.95=[ ] 低 中 高 B. 動 態 因 素 III. 處 遇 分 量 表 [ 詢 問 案 主 目 前 之 情 形 ] 17. 接 受 犯 行 之 責 任 0 [ 完 全 接 受 ] 1 [ 部 分 接 受 ] 2 [ 完 全 不 接 受 / 全 否 認 ] 18. 有 內 在 動 機 接 受 改 變 0 [ 因 犯 行 不 安 且 想 1 [ 部 分 有 想 改 變 ] 2 [ 不 覺 需 要 改 變 ] 改 變 ] 19. 了 解 危 險 因 子 與 應 用 危 險 管 理 方 法 0 [ 有 且 很 清 楚 ] 1 [ 有 但 部 分 清 楚 ] 2 [ 不 清 楚 / 有 高 危 思 考 ] 20. 同 理 心 [ 指 對 被 害 人 ] 0 [ 有 ] 1 [ 部 分 有 ] 2 [ 沒 有 ] 21. 有 感 覺 後 悔 及 罪 疚 感 0 [ 有 ] 1 [ 部 分 有 ] 2 [ 沒 有 ] 22. 認 知 扭 曲 0 [ 沒 有 ] 1 [ 偶 有 ] 2 [ 經 常 有 ] 23. 同 輩 關 係 之 品 質 [ 指 與 性 行 良 好 之 同 輩 ] 0 [ 少 孤 獨 / 多 良 友 ] 1 [ 良 友 與 惡 友 均 2 [ 孤 獨 / 或 只 有 惡 友 ] 有 ] 分 量 表 總 分 之 Z 標 準 分 數 監 獄 [( )-5.38]/3.59=[ ] 社 區 [( )-2.72]/3.34=[ ] 低 中 高 IV. 社 區 穩 定 及 適 應 分 量 表 [ 詢 問 案 主 在 過 去 6 個 月 之 情 形, 若 案 主 在 監 禁 中 則 不 用 ] 24. 對 性 驅 力 及 性 慾 望 之 管 理 [ 一 周 內 幾 次 手 淫 或 上 色 情 網 0 [1 周 各 1 次 站 ] 內 ] 1 [1 周 各 2 次 ] 2 [1 周 各 3 次 及 以 上 ] 25. 對 憤 怒 之 管 理 0 [1 週 內 均 無 ] 1 [1 週 內 4 次 及 以 內 ] 2[1 週 內 5 次 及 以 上 ] 26. 現 在 生 活 狀 況 的 穩 定 度 0 [ 穩 定 ] 1 [ 不 太 穩 定 ] 2 [ 很 不 穩 定 ] 27. 在 校 表 現 之 穩 定 度 0 [ 穩 定 ] 1 [ 不 太 穩 定 ] 2 [ 很 不 穩 定 ] 28. 有 無 正 面 之 支 持 系 統 [ 有 正 面 之 好 親 友 / 監 督 人 ] 0 [3 人 及 以 上 ] 1 [1-2 人 ] 2 [ 沒 有 ] 分 量 表 總 分 之 Z 標 準 分 數 監 獄 [( )-2.77]/2.16=[ ] 社 區 [( )-3.22]/2.20=[ ] 低 中 高 動 態 (III 及 IV) 總 分 Z 標 準 分 數 監 獄 [( )-8.45]/4.83=[ ] 社 區 [( )-8.49]/5.12=[ ] 低 中 高 全 分 量 表 總 分 之 Z 標 準 分 數 監 獄 [( )-20.28]/7.04=[ ] 社 區 [( )-15.75]/7.92=[ ] 低 中 高 註. 1. 各 題 之 計 分 請 見 下 網 頁 之 手 冊 本 量 表 仍 未 有 切 分 點 及 對 照 常 模 本 量 表 可 見 於 Prentky, R. & Righthand, S. (2003). Juvenile Sex Offender Assessment Protocol-II (J-SOAP-II) Manual. [Online] Available www.csom.org/pubs/jsoap.pdf 2. 本 表 所 附 之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係 來 自 38 位 明 陽 中 學 ( 少 年 監 獄 ) 之 全 部 性 侵 者 與 37 位 三 地 方 法 院 保 護 管 束 之 全 部 性 侵 者 計 分 評 估 請 依 監 獄 與 社 區 樣 本 評 估 3. 各 項 之 低 中 高 三 個 危 險 分 級 各 如 下 :0 個 標 準 差 及 以 下 ( 佔 所 有 個 案 50%) 為 低 危 險 0-1 個 標 準 差 ( 佔 所 有 個 案 34%) 為 中 危 險 1 個 標 準 差 及 以 上 ( 佔 所 有 個 案 16%) 為 高 危 險 4. 個 案 之 低 中 高 危 險 分 級 評 等, 依 據 前 各 項 之 評 等 與 案 主 之 觀 察 而 定 本 個 案 屬 於 [] 低 [] 中 [] 高 再 犯 危 險 ( 擇 一 打 勾 之 ) 5. 請 依 動 靜 態 之 各 項 評 估 提 供 相 應 之 輔 導 監 督 方 案 以 作 為 改 善 目 標

17 少 年 性 侵 者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 第 二 版 ](Juvenile Sex Offender Assessment Protocol- II, J-SOAP-II) 2007 台 灣 混 合 版 少 年 姓 名 評 估 日 期 評 估 者 姓 名 單 位 電 話 A. 靜 態 因 素 I. 性 驅 力 分 量 表 1. 性 犯 行 之 起 訴 次 數 0 [ 從 未 ] 1 [ 一 次 ] 2 [2 次 及 以 上 ] 2.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之 人 數 0 [1 名 ] 1 [2 名 ] 2 [3 名 及 以 上 ] 3. 曾 有 男 性 之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0 [ 從 未 ] 1 [1 名 ] 2 [2 名 及 以 上 ] 4.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前 後 期 間 0 [ 只 有 一 次 ] 1 [6 個 月 內 ] 2 [6 個 月 以 上 ] 5.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計 畫 程 度 0 [ 毫 無 計 畫 / 突 發 ] 1[ 稍 微 計 畫 ] 2 [ 精 細 計 畫 ] 6. 性 化 之 攻 擊 0 [ 毫 無 ] 1[ 咒 罵 / 推 擠 ] 2[ 猛 擊 / 踢 / 刺 ] 7. 性 驅 力 及 腦 中 充 滿 性 事 [ 問 一 周 手 淫 / 看 色 情 片 或 網 頁 幾 次 ] 0 [1-2 次 ] 1[3-5 次 ] 2 [6 次 及 以 上 ] 8. 性 受 害 史 0 [ 無 ] 1 [ 有, 但 無 受 傷 ] 2 [ 有, 但 有 受 傷 ] 分 量 表 總 分 之 Z 標 準 分 數 [( )-3.19]/1.96=[ ] 低 中 高 II. 衝 動 與 反 社 會 行 為 分 量 表 [ 詢 問 案 主 再 犯 行 前 之 前 6 個 月 以 前 之 情 形 ] 9. 照 顧 者 之 變 更 程 度 0 [ 與 父 母 同 住 至 今 1 [ 照 顧 者 變 更 1-2 次 ] 2 [10 歲 前 變 更 3 次 及 以 或 至 10 歲 ] 上 ] 10. 廣 泛 之 憤 怒 [ 對 他 人 表 現 之 憤 怒 程 度 ] 0 [ 無 ] 1 [ 輕 度 ] 2 [ 中 - 高 度 ] 11. 在 學 校 之 行 為 問 題 0 [ 無 ] 1 [ 輕 度 ] 2 [ 中 - 高 度 ] 12. 品 行 異 常 之 歷 史 [10 歲 以 前 ] 共 有 3 個 標 準 0 [ 無 ] 1 [ 輕 度, 符 合 其 中 1-2 2 [ 中 - 高 度, 符 合 3 標 準 ] 個 標 準 ] 13. 少 年 反 社 會 行 為 [10 至 17 歲 間 ] 共 6 行 為 0 [ 無 / 很 少 或 1 件 ] 1 [ 中 度, 符 合 其 中 2-3 2 [ 高 度, 符 合 4 標 準 ] 個 標 準 ] 14. 十 六 歲 前 曾 被 起 訴 或 逮 捕 0 [ 無 ] 1 [ 一 次 ] 2 [ 超 過 1 次 ] 15. 犯 行 的 多 樣 化 0 [ 單 一 類 別 ] 1 [ 二 種 類 別 ] 2 [ 三 種 及 以 上 類 別 ] 16. 在 家 曾 受 身 體 虐 待 或 / 與 曾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0 [ 無 / 不 知 道 ] 1 [ 有 / 輕 度, 不 必 就 醫 ] 2 [ 中 - 高 度 / 需 就 醫 ] 分 量 表 總 分 之 Z 標 準 分 數 [( )-6.33]/3.62=[ ] 低 中 高 靜 態 (I 及 II) 分 量 表 總 分 之 Z 標 準 分 數 [( )-9.53]/4.70=[ ] 低 中 高 B. 動 態 因 素 III. 處 遇 分 量 表 [ 詢 問 案 主 目 前 之 情 形 ] 17. 接 受 犯 行 之 責 任 0 [ 完 全 接 受 ] 1 [ 部 分 接 受 ] 2 [ 完 全 不 接 受 / 全 否 認 ] 18. 有 內 在 動 機 接 受 改 變 0 [ 因 犯 行 不 安 且 想 改 1 [ 部 分 有 想 改 變 ] 2 [ 不 覺 需 要 改 變 ] 變 ] 19. 了 解 危 險 因 子 與 應 用 危 險 管 理 方 法 0 [ 有 且 很 清 楚 ] 1 [ 有 但 部 分 清 楚 ] 2 [ 不 清 楚 / 有 高 危 思 考 ] 20. 同 理 心 [ 指 對 被 害 人 ] 0 [ 有 ] 1 [ 部 分 有 ] 2 [ 沒 有 ] 21. 有 感 覺 後 悔 及 罪 疚 感 0 [ 有 ] 1 [ 部 分 有 ] 2 [ 沒 有 ] 22. 認 知 扭 曲 0 [ 沒 有 ] 1 [ 偶 有 ] 2 [ 經 常 有 ] 23. 同 輩 關 係 之 品 質 [ 指 與 性 行 良 好 之 同 輩 ] 0 [ 少 孤 獨 / 多 良 友 ] 1 [ 良 友 與 惡 友 均 有 ] 2 [ 孤 獨 / 或 只 有 惡 友 ] 分 量 表 總 分 之 Z 標 準 分 數 [( )-5.32]/3.45=[ ] 低 中 高 IV. 社 區 穩 定 及 適 應 分 量 表 [ 詢 問 案 主 在 過 去 6 個 月 之 情 形, 若 案 主 在 監 禁 中 則 不 用 ] 24. 對 性 驅 力 及 性 慾 望 之 管 理 [ 一 周 內 幾 次 手 淫 或 上 色 情 網 站 ] 0 [1 周 各 1 次 內 ] 1 [1 周 各 2 次 ] 2 [1 周 各 3 次 及 以 上 ] 25. 對 憤 怒 之 管 理 0 [1 週 內 均 無 ] 1 [1 週 內 4 次 及 以 內 ] 2[1 週 內 5 次 及 以 上 ]

26. 現 在 生 活 狀 況 的 穩 定 度 0 [ 穩 定 ] 1 [ 不 太 穩 定 ] 2 [ 很 不 穩 定 ] 18 27. 在 校 [ 或 工 作 ] 表 現 之 穩 定 度 0 [ 穩 定 ] 1 [ 不 太 穩 定 ] 2 [ 很 不 穩 定 ] 28. 有 無 正 面 之 支 持 系 統 [ 有 正 面 之 好 親 友 / 監 督 人 ] 0 [3 人 及 以 上 ] 1 [1-2 人 ] 2 [ 沒 有 ] [ 增 題 / 不 計 分 ]: 要 求 輔 導 中 同 來 至 少 1 次 且 跟 輔 導 員 通 話 至 少 兩 次 ] -1 0 1 若 可 根 據 此 而 確 認 可 視 為 改 善 [ 增 題 / 不 計 分 ]: 每 月 提 供 手 機 內 交 友 軟 體 之 對 話 與 對 象 給 輔 導 員 一 -1 0 1 同 檢 視 分 量 表 總 分 之 Z 標 準 分 數 [( )-3.01]/2.18=[ ] 低 中 高 動 態 (III 及 IV) 分 量 表 總 分 之 Z 標 準 分 數 [( )-8.47]/4.95=[ ] 低 中 高 全 分 量 表 總 分 之 Z 標 準 分 數 [( )-17.77]/7.82=[ ] 低 中 高 註. 1. 各 題 之 計 分 請 見 下 網 頁 之 手 冊 本 量 表 仍 未 有 切 分 點 及 對 照 常 模 本 量 表 可 見 於 Prentky, R. & Righthand, S. (2003). Juvenile Sex Offender Assessment Protocol-II (J-SOAP-II) Manual. [Online] Available www.csom.org/pubs/jsoap.pdf 2. 本 表 所 附 之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係 來 自 38 位 明 陽 中 學 ( 少 年 監 獄 ) 之 全 部 性 侵 者 與 37 位 三 地 方 法 院 保 護 管 束 之 全 部 性 侵 者 3. 各 項 之 低 中 高 三 個 危 險 分 級 各 如 下 :0 個 標 準 差 及 以 下 ( 佔 所 有 個 案 50%) 為 低 危 險 0-1 個 標 準 差 ( 佔 所 有 個 案 34%) 為 中 危 險 1 個 標 準 差 及 以 上 ( 佔 所 有 個 案 16%) 為 高 危 險 4. 個 案 之 低 中 高 危 險 分 級 評 等, 依 據 前 各 項 之 評 等 與 案 主 之 觀 察 而 定 本 個 案 屬 於 [] 低 [] 中 [] 高 再 犯 危 險 ( 擇 一 打 勾 之 ) 林 明 傑 2007 研 究 版 高 中 生 適 合 看 的 婚 前 教 育 [ 婚 姻 溝 通 四 要 素 / 性 愛 三 加 一 原 則 ] 看 完 後 讓 同 學 討 論 哪 個 最 重 要 及 為 什 麼 [ 性 有 三 加 一 原 則 A 片 也 要 挑 剔 看 亂 看 亂 學 又 亂 想 難 保 年 年 進 監 獄 ] [ 性 愛 三 加 一 原 則 是 提 早 邀 請 尊 重 意 願 互 問 希 望 怎 麼 做 禮 讓 女 生 先 高 潮 ] 不 符 合 此 之 A 片 不 要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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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參 網 路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嚴 重 與 對 策 一 網 路 危 險 行 為 與 網 路 性 侵 分 類 學 1. 我 國 高 風 險 被 害 族 群 的 網 路 行 為 據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 歷 年 的 調 查 (2012),15-20 歲 未 滿 者 聊 天 交 友 網 站 使 用 率 約 6.8%, 其 餘 年 齡 層 則 約 1% 至 3%; 玩 線 上 遊 戲 12 歲 -15 歲 未 滿 者 使 用 率 62.2% 15 歲 -20 歲 未 滿 者 39.2%, 使 用 率 接 著 隨 年 齡 增 長 而 遞 減 ; 社 群 網 站 之 使 用 亦 集 中 在 12-24 歲 的 青 少 年 與 青 年 族 群, 平 均 使 用 率 達 51.2% 此 顯 示 台 灣 青 少 年 族 群, 高 比 例 暴 露 在 網 路 上 的 社 交 互 動 情 境 我 國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2007/12/01) 發 現 台 灣 五 成 六 的 兒 少 有 結 交 網 友 的 經 驗, 其 中 有 二 成 會 進 一 步 與 網 友 見 面, 且 有 一 成 的 兒 少 於 一 週 內 會 願 意 與 網 友 見 面, 一 成 的 兒 少 會 約 在 私 密 場 所 見 面 ( 如 賓 館 網 友 住 家 ) 晏 涵 文 劉 潔 心 李 思 賢 馮 嘉 玉 (2009) 對 分 層 抽 樣 之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職 畢 業 生 共 80 個 班 級 的 性 教 育 成 果 調 查 研 究, 則 顯 示 國 小 生 及 中 學 生 的 網 路 親 密 關 係 經 驗, 約 二 成 的 學 生 曾 與 網 友 成 為 虛 擬 男 女 朋 友 或 夫 妻, 一 定 比 例 ( 國 小 5.3% 國 中 8.9% 高 中 13.1%) 學 生 曾 和 心 儀 的 網 友 單 獨 見 面 ( 表 4) 表 4 國 小 及 中 學 生 網 路 異 性 交 友 經 驗 調 查 項 目 別 國 小 畢 國 中 畢 高 中 畢 男 女 總 數 男 女 總 數 男 女 總 數 總 人 數 1214 1201 2415 1289 1303 2601 1309 1189 2498 曾 與 網 友 成 為 虛 擬 男 女 朋 16.9% 16.9% 16.9% 22.1% 17% 19.5% 26.3% 18.5% 22.7% 友 或 夫 妻 曾 和 心 儀 的 網 友 單 獨 見 面 6.7% 3.7% 5.3% 11% 6.8% 8.9% 16.1% 9.6% 13.1% 曾 與 網 友 交 往 談 戀 愛 5.8% 5.1% 5.5% 6% 6.5% 6.2% 12.4% 10.5% 11.5% 曾 有 網 路 虛 擬 性 愛 經 驗 - - - 7% 3.3% 5.1% 8.1% 4% 7.5% 資 料 來 源 : 晏 涵 文 等 人 (2007) 展 翅 協 會 所 交 流 的 ECPAT/STOP Japan( 日 本 展 翅 協 會 ) 調 查 中, 日 本 交 友 網 站 相 關 的 性 剝 削 案 件 中, 更 有 高 達 83.1% 是 未 成 年 受 害 者, 其 中 96.6% 是 利 用 手 機 上 交 友 網 站 而 受 害 (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2007/12/01) 在 國 內, 智 慧 型 手 機 或 平 板 電 腦 最 高 持 有 率 的 年 齡 層 在 20 歲 至 45 歲 未 滿 之 間, 持 有 率 大 約 6 成,12 至 20 歲 未 滿 則 約 4 成 持 有 率, 其 中 社 交 型 APP 是 15 歲 以 上 是 最 常 使 用 的 行 動 軟 體, 達

3 成 4 成 的 使 用 率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網 路 資 訊 中 心,2012) 21 二 網 路 性 侵 害 案 件 分 類 學 網 路 性 侵 害 之 犯 罪 手 法 規 範 法 令 性 侵 者 特 質 等 異 質 性, 皆 可 作 為 將 案 件 分 類 的 軸 向 以 下 列 出 國 內 已 有 的 分 類 模 式, 期 待 搭 配 研 究 結 果, 挑 選 或 發 展 出 最 符 合 實 務, 並 可 以 有 脈 絡 之 方 式 規 劃 預 防 策 略 的 分 類 模 式 ( 一 ) 現 行 法 規 我 國 現 行 法 制 無 專 屬 規 範 網 路 性 侵 害 犯 罪 行 為 之 法 規, 皆 透 過 各 刑 罰 法 規 現 有 的 規 定 予 以 規 範 林 義 貴 (2010) 對 網 路 色 情 碰 到 的 性 交 與 性 交 易 議 題, 依 被 害 者 年 齡 可 能 觸 及 之 法 律 條 文 表 列 如 下 非 1 自 願 的 性 交 性 交 易 不 論 被 害 者 年 齡 皆 有 刑 法 221 條 強 制 性 交 罪 之 適 用,18 歲 以 下 則 受 到 兒 童 2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4 條 保 護 ; 自 願 性 交 或 性 交 易 部 分,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3 第 22 條 保 護 18 歲 以 下 兒 少 而 處 罰 與 其 性 交 易 者, 與 16 歲 以 下 兒 少 自 願 性 交 則 會 觸 及 到 刑 法 227 4 條 與 未 成 年 人 性 交 罪, 是 以 保 護 未 滿 16 歲 之 人 的 身 心 健 全 與 成 長 ( 盧 亨 龍,2012) 1 刑 法 221 條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前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2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4 條 第 一 項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監 控 藥 劑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本 人 意 願 之 方 法, 使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為 性 交 易 者, 處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七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3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2 條 與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人 為 性 交 易 者, 依 刑 法 之 規 定 處 罰 之 十 八 歲 以 上 之 人 與 十 六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為 性 交 易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在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外 犯 前 二 項 之 罪 者, 不 問 犯 罪 地 之 法 律 有 無 處 罰 規 定, 均 依 本 條 例 處 罰 4 刑 法 227 條 對 於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項 第 三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刑 法 227-1 條 十 八 歲 以 下 之 人 犯 前 條 之 罪 者,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刑

表 5 我 國 性 交 及 性 交 易 可 能 觸 及 之 法 律 條 文 22 對 象 自 願 性 交 非 自 願 性 交 自 願 性 交 易 非 自 願 性 交 易 滿 18 歲 以 上 無 法 律 規 範 刑 法 第 221 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刑 法 第 221 條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刑 法 第 221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刑 法 第 221 條 16 歲 以 上 未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滿 18 歲 之 兒 第 22 條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2 條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童 及 少 年 第 24 條 第 24 條 未 滿 16 歲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刑 法 227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2 條 刑 法 第 221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4 條 刑 法 227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2 條 刑 法 第 221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4 條 資 料 來 源 : 林 義 貴 (2010) ( 二 ) 犯 罪 手 法 黃 河 醒 (2005) 以 案 例 分 析 法, 就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公 布 的 案 例, 將 網 路 性 侵 害 犯 罪 分 為 網 友 變 狼 人 網 路 男 蟲 下 藥 迷 姦 針 孔 偷 拍 vcd 網 路 仙 人 跳 兩 小 無 猜 型 性 侵 擾 ( 指 於 網 路 暴 露 猥 褻 ) 等 七 大 類 型, 唯 作 者 對 案 例 分 析 方 式 未 說 明 清 楚, 且 僅 分 析 二 手 資 料, 無 法 掌 握 各 類 型 案 件 的 全 貌 嘉 義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2010/09/15) 對 網 路 性 侵 害 犯 罪 類 型 的 分 類 似 黃 河 醒, 其 少 了 針 孔 偷 拍 vcd 性 侵 擾, 而 增 加 網 路 援 交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網 路 援 交 不 管 是 對 成 年 人 或 未 成 年 人, 都 有 可 能 觸 及 到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之 行 為, 故 也 納 入 常 見 網 路 性 侵 害 類 型 其 犯 罪 手 法 的 敘 述, 相 較 前 述 文 章 較 具 參 考 價 值 ( 表 6) 表 6 常 見 網 路 性 侵 害 類 型 及 手 法 類 型 名 稱 1. 網 友 變 狼 人 ( 強 制 ) 2. 下 藥 迷 姦 ( 強 制 ) 3. 網 路 仙 人 跳 ( 強 制 ) 性 侵 害 手 法 加 害 人 運 用 網 路 匿 名 之 便, 營 造 網 路 良 好 形 象, 或 根 據 被 害 人 需 要, 設 下 圈 套, 讓 被 害 人 卸 下 心 防, 不 自 覺 墜 入 陷 阱 加 害 人 利 用 網 路 的 匿 名 性 與 便 利 性 讓 受 害 者 卸 下 心 防, 成 功 邀 約 見 面 後, 趁 被 害 人 不 注 意 將 迷 藥 掺 入 飲 料 中 讓 被 害 人 飲 用, 並 加 以 性 侵 被 害 人 多 為 男 性, 如 電 子 新 貴 大 學 生 阿 兵 哥 等, 因 生 活 圈 小, 想 找 人 聊 天 或 好 心 幫 助 人, 卻 遭 歹 徒 設 局 構 陷, 淪 為 強 姦 良 家 婦 女 者, 被 害 人 大 多 不 敢 聲 張, 怕 被 對 方 提 性 侵

4. 網 路 男 蟲 ( 合 意 ) 5. 網 路 援 交 ( 合 意 ) 6. 兩 小 無 猜 合 意 型 性 侵 害 害 告 訴 而 一 再 遭 恐 嚇 取 財 寄 生 網 路, 謊 稱 擁 有 高 學 歷 多 金 的 家 世 背 景, 以 欺 騙 女 人 的 感 情 及 金 錢 以 一 夜 情 或 援 交 為 號 召, 在 網 站 聊 天 室 討 論 區 留 言 板 張 貼 訊 息 進 行 網 路 性 交 易, 因 一 方 反 悔 拒 絕 交 易 而 衍 生 性 侵 害 案 件 男 女 雙 方 透 過 網 路 平 台 交 往, 彼 此 情 投 意 合 發 生 性 關 係, 未 成 年 一 方 的 家 長 無 法 接 受, 堅 持 提 告, 構 成 性 侵 害 23 資 料 來 源 : 嘉 義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電 子 報 - 警 報 第 4 期 (2010/09/15) 二 網 路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加 害 者 與 被 害 者 ( 一 ) 網 路 性 侵 者 之 特 性 Briggs Simon 及 Simonsen 等 人 (2011), 對 30 位 因 網 路 聊 天 誘 惑 兒 少 合 意 性 交 或 約 出 被 害 人 強 制 性 交 而 被 定 罪 之 加 害 人 做 調 查, 發 現 其 多 有 性 強 迫 (Sexual compulsivity) 之 議 題 為 實 際 性 愛 所 驅 使 而 盡 可 能 地 促 成 下 線 後 的 碰 面 社 交 孤 立 憂 鬱 等 特 徵 和 青 少 年 發 展 性 關 係 和 羅 曼 史, 對 性 侵 者 而 言 具 較 低 的 社 交 威 脅 性, 網 路 的 功 能, 即 增 加 找 尋 對 象 的 方 便 性, 並 降 地 面 對 面 被 拒 絕 的 風 險 ( 二 ) 潛 在 受 害 者 之 特 性 1. 家 庭 疏 離 及 憂 鬱 傾 向 Wolak Mitchell Finkelhor(2003) 對 全 美 10-17 歲 的 青 少 年 男 女 做 抽 樣 調 查, 發 現 曾 與 網 友 發 展 親 密 關 係 經 驗 者 多 具 下 列 特 性 : (1) 生 活 高 度 憂 慮 : 男 女 皆 有 高 度 憂 鬱 或 在 同 儕 間 受 害 之 狀 況 (2) 家 庭 關 係 疏 離 : 女 性 多 與 父 母 衝 突, 男 性 多 與 父 母 缺 乏 互 動 交 流 (3) 網 路 的 可 近 性 (accessibility) 與 高 度 使 用 率 : 男 女 家 裡 皆 有 可 上 網 之 電 腦 或 行 動 裝 置, 使 用 頻 率 大 於 無 網 友 親 密 關 係 經 驗 者 2. 網 路 上 癮 黃 芳 銘 楊 金 寶 (2004) 對 442 位 國 中 三 年 級 女 學 生 做 調 查 及 統 計 分 析, 發 現 網 路 上 癮 與 2 變 項 呈 正 相 關 : (1) 不 當 的 網 路 交 友 態 度 : 不 在 意 網 路 裡 男 女 搞 曖 昧, 和 網 路 男 女 關 係 間 的 交 易 性 質 ( 例 如 : 常 在

網 路 幫 助 我 的 人, 我 願 意 當 他 的 網 路 女 朋 友 ) 24 (2) 較 高 的 網 路 互 動 危 機 因 素 : 對 網 友 較 易 展 現 煽 動 (provocation) 促 進 (facilitation) 允 許 5 (accept/cooperation) 等 互 動 危 機 因 素 以 上 兩 點 並 中 介 了 約 會 潛 在 性 侵 害 的 危 險 認 知 顯 示 網 路 上 癮 可 作 為 預 測 青 少 女 選 擇 危 險 網 友 約 會 模 式 的 指 標 三 我 國 現 行 預 防 策 略 及 資 源 我 國 目 前 無 網 路 性 侵 害 預 防 策 略 相 關 研 究, 資 源 也 分 散 在 民 間 官 方 等 機 構, 因 此 較 難 檢 視 各 部 會 或 民 間 組 織 努 力 的 成 效 我 國 網 路 性 侵 害 預 防 大 多 屬 於 網 路 知 能 及 安 全 和 性 侵 害 防 治 的 範 疇, 以 下 列 出 相 關 單 位 及 機 關 的 資 源 ( 表 7) 5 煽 動 因 素, 指 不 排 斥 表 現 引 起 加 害 者 情 緒 亢 奮 之 行 為 ; 促 進 因 素, 指 潛 在 被 害 者 不 拒 絕 網 友 之 性 暗 示 或 曖 昧 態 度 ; 允 許 因 素 則 表 在 真 實 或 虛 擬 情 境 下, 皆 接 受 廣 泛 露 骨 地 談 論 性 愛 或 允 許 性 關 係 發 生 ( 黃 芳 銘 等 人,2004)

表 7 我 國 現 行 網 路 性 侵 害 防 治 相 關 資 源 及 單 位 範 疇 機 關 / 單 位 內 容 網 路 知 能 及 安 全 1. iwin 網 路 內 容 防 護 機 構 前 身 負 責 處 理 民 眾 對 內 含 色 情 詐 騙 賭 博 毒 品 等 網 站 或 APP 軟 體 的 申 訴, 追 查 IP, 並 使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的 業 者 下 架 或 設 立 限 制 級 區 標 誌 警 語 6 2013 年 8 月 改 制 後 預 期 提 供 網 路 安 全 教 育 網 路 產 業 自 律 平 台, 唯 改 制 時 間 短, 尚 未 發 佈 相 關 資 源 2. 教 育 部 全 民 資 安 素 養 網 整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機 構 網 路 安 全 網 路 沉 迷 認 知 辨 識 網 路 詐 騙 網 路 交 友 認 知 等 連 結 的 教 育 資 源 網 路 平 台 3.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於 2009 年 完 成 資 訊 素 養 與 倫 理 國 中 小 高 中 職 二 版 教 材, 鼓 勵 教 師 有 效 推 廣 運 用 其 於 各 科 教 學 活 動 中 ( 臺 北 市 資 訊 素 養 與 倫 理 推 動 網,2009/11/25) 3. 教 師 網 路 素 養 與 認 知 網 (e-teacher) 教 育 部 及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科 學 教 育 發 展 處 支 助 所 設 立, 提 供 家 長 Q&A 網 路 禮 儀 網 路 交 友 網 咖 現 象 網 路 沈 迷 網 路 遊 戲 網 路 安 全 等 主 題 文 章 設 計 教 案 撰 寫 專 文 教 師 培 訓 工 作 坊 以 及 發 行 電 子 報 等 等 4. Yahoo! 奇 摩 兒 童 網 安 計 畫 發 展 兒 童 網 路 安 全 教 案 及 兒 童 網 安 親 子 互 動 寶 典 供 民 眾 下 載, 唯 該 網 站 發 佈 之 平 台 無 名 小 站 將 於 2013 年 底 終 止 服 務, 此 兒 童 網 安 計 畫 將 於 何 處 重 啟 尚 未 知 曉 5.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改 善 我 國 性 剝 削 ( 性 交 易 與 性 侵 害 ) 兒 少 上 網 安 全 等 議 題, 舉 辦 研 討 會 研 習 營 訓 練 關 懷 兒 少 上 網 志 工, 並 建 立 web547 檢 舉 熱 線 web885 諮 詢 熱 線 smartkid 網 路 新 國 民 等 網 站 平 台 促 進 國 內 兒 少 上 網 安 全 6. 中 華 白 絲 帶 關 懷 協 會 致 力 於 改 善 國 內 性 氾 濫 色 情 氾 濫 等 情 況, 針 對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影 響 巨 大 的 數 位 科 技,(1) 製 作 網 路 安 全 教 材 影 片,(2) 進 行 網 路 安 全 議 題 宣 導,(3) 定 期 發 表 調 查 報 告,(4) 提 供 網 安 諮 詢 平 台 ( 電 話 及 留 言 表 單 ), 並 培 訓 網 安 志 工 與 種 子 老 師 性 侵 害 防 治 1. 警 察 機 關 進 入 社 區 機 關 校 園 社 團 等 推 行 預 防 犯 罪 暨 婦 幼 安 全 宣 導 業 務, 涵 蓋 網 路 性 侵 害 與 網 路 交 友 案 例 宣 導 另 外 針 對 網 路 進 行 巡 邏 及 查 緝, 以 消 彌 未 成 年 人 網 路 性 交 易 案 件 之 發 生 2. 衛 生 福 利 部 反 性 別 暴 力 資 源 網 站 可 連 結 網 路 安 全 與 科 技 國 內 外 網 路 性 侵 害 的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教 案 等 資 源, 但 國 外 所 探 討 的 多 不 是 本 文 範 疇 的 網 路 性 侵 害 犯 罪, 國 內 資 源 則 相 對 較 少 25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註 : 網 站 連 結 請 看 註 釋 7 6 該 網 站 設 立 後 至 2013 年 8 月 間, 共 處 理 23102 件 申 訴 案, 並 達 50.08% 的 不 良 平 台 移 除 率 ( 中 華 白 絲 帶 關 懷 協 會 -WIN 網 路 單 e 窗 口,2013/08/01) 7 iwin 網 路 內 容 防 護 機 構 (https://www.win.org.tw) 教 育 部 全 民 資 安 素 養 網 (https://isafe.moe.edu.tw/) 教 師 網 路 素 養 與 認 知 網 (http://eteacher.edu.tw) Yahoo! 奇 摩 兒 童 網 安 計 畫 網 站 (http://www.wretch.cc/blog/ycsrblog)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http://www.ecpat.org.tw/)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白 絲 帶 關 懷 協 會 (http://www.cyberangel.org.tw/)

四 網 路 性 侵 害 預 防 架 構 26 為 規 劃 全 面 性 的 網 路 性 侵 害 犯 罪 預 防 策 略, 筆 者 認 為 以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routine activity theory) 最 能 夠 解 釋 網 路 性 侵 害 行 為 之 發 生 在 文 中 並 將 討 論 結 合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的 公 共 衛 生 三 級 預 防 模 式 (Public Health Model of Disease Prevention) ( 一 )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Cohen 與 Felson 於 1979 年 提 出 的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認 為 有 三 個 要 素 聚 合 造 成 犯 罪 的 發 生 :(1) 有 動 機 的 犯 罪 者 (motivated offenders)(2) 合 適 的 目 標 (suitable targets)(3) 監 護 者 的 缺 席 (absence of capable guardians) 其 在 時 空 上 與 每 個 人 特 定 的 日 常 活 動 相 配 合, 讓 犯 罪 人 有 機 可 乘, 因 而 導 致 直 接 接 觸 掠 奪 性 犯 罪 之 發 生 ( 蔡 德 輝 楊 士 隆,2012) ( 二 ) 結 合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的 公 共 衛 生 三 級 犯 罪 預 防 模 式 公 共 衛 生 三 級 預 防 觀 點 將 犯 罪 預 防 分 為 三 個 層 次 初 級 預 防 (Primary Prevention) 之 層 次, 係 指 鑑 定 出 提 供 犯 罪 機 會 以 及 促 使 犯 罪 發 生 之 物 理 社 會 環 境, 予 以 規 劃 設 計 與 改 善 次 級 預 防 (Secondary Prevention) 之 層 次, 指 對 潛 在 犯 罪 人 予 以 早 日 辨 識, 並 在 其 從 事 非 法 行 為 前 予 以 干 預 三 級 預 防 (Tertiary Prevention) 之 層 次, 則 指 對 真 正 之 侵 者 予 以 干 預, 進 行 矯 治 與 輔 導 以 避 免 再 犯 ( 蔡 德 輝 等 人,2012) van Dijk 與 de Waard (1991) 認 為 若 結 合 三 級 預 防 觀 點 及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三 要 素, 可 將 犯 罪 預 防 分 成 九 類 ( 表 8), 分 別 對 犯 罪 者 被 害 者 環 境 ( 情 境 ) 執 行 三 級 預 防 策 略 此 觀 點 將 作 為 本 研 究 網 路 性 侵 害 犯 罪 預 防 規 劃 的 參 考 表 8 犯 罪 預 防 的 雙 軸 向 分 類 表 預 防 目 標 犯 罪 問 題 的 各 個 發 展 階 段 一 級 ( 一 般 大 眾 ) 二 級 ( 風 險 環 境 / 族 群 ) 三 級 ( 核 心 環 境 / 族 群 ) 犯 罪 者 1 2 3 環 境 / 情 境 4 5 6 被 害 者 7 8 9 資 料 來 源 :van Dijk 與 de Waard (1991) 一 焦 點 訪 談 102 11 現 在 進 行 之 網 路 性 侵 害 現 況 與 對 策 研 究

27 本 研 究 為 獲 得 較 豐 富 與 深 度 之 資 料, 採 質 性 研 究 法 之 焦 點 座 談 方 式, 於 2013 年 5 月 至 6 月, 舉 辦 兩 場 焦 點 座 談 會, 分 別 針 對 網 路 性 侵 者 與 警 察 人 員, 以 半 結 構 訪 談 法, 針 對 預 防 網 路 性 侵 害 加 害 被 害 及 後 端 處 遇 輔 導, 進 行 1 至 2 小 時 的 團 體 訪 問,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資 料 如 表 9 表 10 表 9 警 察 人 員 受 訪 資 料 表 編 號 A B C D 職 務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之 偵 查 業 務 負 責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登 記 報 到 與 兒 少 性 交 易 業 務 偵 辦 性 侵 害 及 兒 少 性 交 易 的 案 件 偵 辦 性 侵 害 及 兒 少 性 交 易 的 案 件 婦 幼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及 婦 幼 安 全 宣 導 業 務 警 察 年 資 30 年 18 年 26 年 25 年 19 年 網 路 性 侵 害 防 治 年 資 10 年 2 年 6 年 8 年 6 年 註 : 以 ABCDE 號 碼 編 號, 表 示 警 察 人 員 研 究 者 以 滾 雪 球 方 式 招 募 有 意 願 受 訪 之 警 察 人 員 網 路 性 侵 者 則 以 便 利 取 樣 (convenience sampling) 之 方 式, 對 第 一 作 者 2013 年 帶 領 之 某 軍 監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輔 導 團 體, 中 5 名 涉 及 網 路 性 侵 害 之 成 員 詢 問 訪 談 意 願 研 究 者 於 知 會 研 究 目 的 及 研 究 倫 理 後, 請 研 究 參 與 者 簽 署 訪 談 同 意 書, 並 進 行 同 步 錄 影 錄 音, 將 訪 談 內 容 謄 打 逐 字 稿, 以 便 資 料 分 析 詳 細 訪 談 綱 要 可 參 照 附 錄 一

表 10 軍 事 監 獄 受 訪 資 料 表 28 編 號 SA SB SC SD SE 觸 犯 法 條 刑 法 227 第 三 項 刑 法 227 第 一 項 刑 法 227 第 三 項 刑 法 227 第 三 項 刑 法 227 第 三 項 刑 法 227 第 三 項 認 識 被 害 者 平 台 手 機 臉 書 聊 天 室 網 路 聊 天 室 網 路 遊 戲 勁 舞 團 網 路 遊 戲 勁 舞 團 透 過 網 友 介 紹 ( 案 1) 網 路 遊 戲 勁 舞 團 ( 案 2) 與 被 害 者 關 係 男 女 朋 友 男 女 朋 友 男 女 朋 友 男 女 朋 友 男 女 朋 友 男 女 朋 友 案 件 受 告 發 前 2 個 月 2 個 月 認 識 半 年 1 年 1 個 月 8 個 月 交 往 時 間 交 往 3 個 月 性 侵 過 程 晚 上 9 時 相 約 出 去 逛 街, 一 個 小 時 後 男 邀 女 過 以 網 路 聊 天 及 通 電 話 交 往 初 約 出 遊 時, 夜 晚 成 為 情 侶 後, 開 始 會 想 發 生 性 關 係 初 見 即 合 認 識 半 年 約 出 去 交 往 期 間 合 意 性 交 2 次, 因 交 往 期 合 意 性 交 2 次 交 往 期 間 合 意 性 交 2 次, 因 女 方 懷 孕 而 被 告 發 夜 共 宿 旅 社 意 性 交, 後 續 仍 有 網 上 親 暱 聊 天 紀 錄 女 方 懷 孕 而 被 告 發, 個 案 仍 認 女 方 為 其 為 女 友 性 侵 地 點 旅 社 飯 店 旅 社 飯 店 男 方 住 處 國 小 廁 所 男 方 住 處 男 方 公 司 的 宿 舍 旅 社 飯 店 男 方 住 處 註 : 編 號 的 原 則, 以 ABCDE 的 號 碼, 前 面 加 S 表 示 該 人 為 性 侵 者 二 文 件 資 料 蒐 集 本 研 究 另 對 2012 年 至 2013 上 半 年 帶 領 同 一 軍 監 輔 導 教 育 團 體 中 的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判 決 書, 及 其 相 對 的 入 監 所 評 估 報 告 書, 蒐 集 兩 年 來 輔 導 之 案 件 蒐 集 的 案 件 數 共 35 筆, 其 中 有 14 筆 屬 於 網 路 性 侵 害 行 為, 故 納 入 本 研 究 分 析, 以 期 豐 富 資 料 中 網 路 性 侵 害 犯 罪 的 態 樣, 並 對 網 路 性 侵 者 的 訪 談 內 容 進 行 多 元 資 料 檢 證 (triangulation) 一 網 路 性 侵 害 犯 罪 態 樣 ( 一 ) 專 家 訪 談 研 究 之 發 現 與 討 論

1. 犯 罪 平 台 特 性 29 警 察 人 員 辦 過 的 案 件 中, 性 侵 者 大 多 是 透 過 聊 天 交 友 網 站 網 路 遊 戲 等 聊 天 室 平 台 認 識 被 害 者 聊 天 室 除 了 公 開 聊 天 的 區 域, 亦 可 透 過 密 語 或 小 視 窗 與 他 人 私 下 互 動 透 過 訊 息 的 快 速 傳 遞 與 隱 密 性, 人 們 在 網 上 建 立 交 情 而 除 了 電 腦 連 線 到 的 網 頁 聊 天 室 遊 戲, 手 機 目 前 亦 成 為 犯 罪 的 媒 介 現 在 用 最 多 的, 應 該 就 像 LINE, 它 也 是 一 種 用 網 路 性 交 易 的 工 具 (B012) 那 個 也 有 人 約 我 ( 傳 簡 訊 說 要 交 朋 友 ), 我 沒 有 給 他 加 入, 把 它 刪 掉 (D014) 2. 案 例 與 現 狀 加 害 的 關 係 亦 非 完 全 男 性 對 女 性, 亦 有 女 性 對 男 性 男 性 對 男 性 加 害 的 例 子 警 察 機 關 在 破 獲 案 件 的 同 時, 不 停 增 加 對 此 類 型 犯 罪 的 了 解 其 平 台 涵 蓋 電 腦 或 手 機 可 連 線 之 網 頁 遊 戲 行 動 軟 體 APP, 犯 罪 手 法 多 元 且 複 雜 對 照 一 般 性 侵 害 案 件, 專 家 總 訝 異 網 路 性 侵 害 案 件 犯 罪 手 法 上 的 變 化 如 新 興 的 詐 騙 長 相 軟 體 性 交 易 兩 方 怕 被 抓 而 發 展 的 援 交 暗 語 今 天 他 要 的 ( 女 方 喜 歡 的 ) 是 甚 麼 樣 子, 我 就 把 這 個 軟 體 裡 的 某 個 影 像 叫 出 來 跟 你 聊 天, 跟 你 聊 天 (A065) 那 約 的 時 候, 我 ( 加 害 者 ) 就 遠 遠 看, 認 為 這 是 一 個 獵 物, 就 過 去 了 (A071) 內 行 的 有 援 交 經 驗 的 ( 少 女 ) 一 定 知 道 這 個 ( 網 拍 Model 招 募 ) 是 援 交 而 出 去, 那 不 知 道 的 小 孩 子 可 能 就 跟 他 聯 繫 出 去 就 因 此 被 害 (E097) 因 沒 有 控 管 性 侵 者 網 路 的 使 用, 使 目 前 登 記 報 到 或 警 察 查 訪 制 度 無 法 阻 絕 性 侵 者 透 過 網 路 再 犯 性 侵 害 案 件, 其 失 控 的 結 果 令 警 察 人 員 驚 訝 如 雲 林 縣 即 有 個 性 侵 害 登 記 報 到 制 度 下 的 性 侵 者, 仍 在 網 路 上 犯 下 約 40 50 筆 的 包 養 詐 欺 性 侵 案 件 ( 完 整 案 件 新 聞 於 附 錄 二 ) 3. 犯 案 工 具 與 場 所 詐 騙 或 約 出 後, 有 性 侵 意 圖 的 加 害 者 最 常 使 用 的 犯 案 工 具 就 是 強 姦 藥 丸, 如 FM2, 放 入 水 或 飲 料 中 溶 解 快 速 且 無 色 無 味, 其 藥 性 發 作 後, 會 阻 斷 被 害 者 8-12 小 時 的 記 憶 8 下 藥 地 點 可 能 在 飲 料 店, 也 可 能 在 看 似 人 多 卻 不 安 全 的 酒 吧 PUB 他 們 不 曉 得 我 們 其 實 可 能 是 兩 個 小 時 三 個 小 時 之 前 才 在 網 路 上 認 識 的 那 他 貪 玩 準 備 要 昏 迷 的 時 候, 可 以 假 借 照 顧 的 這 個 動 作 就 把 這 個 人 扛 出 去 了 (B079) 下 藥 後 性 侵 的 地 點 多 在 汽 車 旅 館 或 旅 社, 但 而 許 多 汽 車 旅 館 旅 社 業 者 對 休 息 沒 有 強 制 執 行 8 約 會 強 暴 藥 丸 (FM2) 的 毒 害 林 口 長 庚 臨 床 毒 物 科 主 任 林 杰 樑 醫 師 http://www.greencross.org.tw/drugabuse/fm2.htm

證 件 登 記, 是 造 成 案 件 追 查 困 難 的 其 中 環 節 30 休 息 沒 有 在 登 記 的 (C082) 他 們 不 願 意 (E084) 比 較 負 責 任 的 業 者 他 們 願 意 把 車 牌 登 記 下 來 已 經 是 不 錯 了, 所 以 我 們 會 要 求 叫 錄 影 帶, 可 是 如 果 太 久 了 也 不 行 ( 畫 面 紀 錄 會 被 自 動 洗 掉 )(D085) 4. 潛 在 加 害 者 與 被 害 者 心 態 接 受 訪 談 的 警 察 人 員 就 辦 過 案 件 來 分 析 加 害 者 及 被 害 者 的 心 態, 稱 潛 在 加 害 人 在 網 路 上 約 潛 在 被 害 者 出 去 時, 是 有 性 方 面 的 期 待 或 預 設 立 場 的 : 你 接 下 來 願 意 跟 我 怎 麼 樣 不 然 為 什 麼 你 願 意 跟 我 出 來 (E097) 許 多 與 未 成 年 人 合 意 性 交 的 加 害 者 在 犯 案 當 下 亦 無 加 害 意 識 感, 再 犯 與 未 成 年 人 合 意 性 交 者 亦 如 此 被 害 部 分, 不 管 是 前 述 舉 的 詐 騙 包 養 導 致 性 侵 害 案 例, 或 合 意 下 的 未 成 年 被 害, 都 有 合 意 的 因 素, 使 得 多 數 的 網 路 性 侵 害 被 害 者 不 覺 得 當 下 的 行 為 是 危 險 的, 有 些 甚 至 被 害 意 識 感 不 大 : 那 (15 歲 的 ) 女 生 來 了, 就 幫 他 帶 很 多 東 西, 因 為 他 進 去 可 能 就 要 被 關 還 幹 嘛 的, 她 就 很 擔 心 (A056) 而 許 多 性 交 易 和 合 意 性 交 的 案 例, 也 可 看 出 現 代 拜 金 主 義 性 態 度 的 價 值 觀 轉 變 警 察 人 員 認 為 許 多 兒 少 出 於 對 於 性 的 好 奇 心 未 獲 滿 足, 而 在 網 路 上 試 險, 成 為 高 風 險 的 潛 在 受 害 族 群 如 果 是 小 朋 友 有 時 候 就 會 好 奇 之 前 一 個 案 例, 也 是 透 過 這 樣 地 一 個 手 機 軟 體, 簡 訊 的 這 個, 加 進 去 以 後 被 性 侵 的 案 件 (E015) 5. 分 類 建 議 警 察 人 員 認 為 看 過 的 案 件 可 大 致 切 割 為 兩 部 分 : 援 交 意 圖 及 單 純 聊 天 無 端 被 害 將 案 件 分 類 後, 要 處 理 的 方 式 跟 他 所 涉 案 的 ( 方 式 ), 就 截 然 不 同 (D094), 大 部 分 專 家 認 為 要 著 重 保 護 的 是 不 預 期 被 害 的 潛 在 被 害 人 我 們 要 保 護 的 是 這 一 些 不 知 道 的 小 孩 子, 因 為 好 奇, 開 起 來 這 一 個 危 險 之 門, 進 去 到 這 一 個 虛 幻 的 世 界 後 被 有 心 的 不 肖 人 士 利 用 這 個 機 會 因 而 被 害 (E097) ( 二 ) 軍 監 訪 談 1. 性 侵 類 型 與 認 識 平 台

取 得 的 14 件 網 路 性 侵 害 案 件 資 料 皆 為 未 成 年 受 害,11 件 (79%) 為 與 未 成 年 人 合 意 性 交 3 件 (21%) 為 對 未 成 年 人 強 制 性 交 猥 褻 認 識 平 台 方 面, 其 中 7 件 (50%) 於 網 路 聊 天 室 認 識,4 件 (29%) 於 網 路 遊 戲 中 認 識,3 件 (21%) 為 加 害 者 透 過 被 害 者 部 落 格 個 人 網 頁 或 臉 書 建 立 關 係 進 而 認 識 訪 談 個 案 中, 有 在 網 路 聊 天 室 認 識 (SB), 也 有 在 網 路 遊 戲 上 (SC SD SE 之 案 2) 或 連 結 臉 書 認 識 (SA SE 之 案 1) 許 多 平 台 儘 管 有 官 方 或 網 友 自 行 設 的 年 齡 限 制, 仍 無 法 阻 止 未 成 年 人 加 入, 如 SC 9 參 加 的 網 路 遊 戲 公 會 為 網 友 們 自 行 建 立 的 交 友 圈, 限 定 18 歲 以 上 才 能 加 入, 但 網 友 間 認 證 不 方 便, SC 仍 在 公 會 遇 見 該 案 被 害 者 31 2. 犯 案 過 程 訪 談 案 例 中, 個 案 與 被 害 者 一 開 始 約 會 雖 多 是 在 熱 鬧 的 地 點, 如 台 中 一 中 街 (SA) 台 北 捷 運 站 (SB) 等, 但 最 後 皆 會 到 人 煙 罕 至 或 私 密 場 所, 如 旅 館 旅 社 (SA SB SE) 男 方 住 處 (SB SD SE) 發 生 性 關 係, 其 中 一 筆 案 例 則 是 發 生 在 假 日 的 國 小 廁 所 內 (SC) 不 論 交 往 期 間, 幾 乎 都 是 在 第 一 次 約 出 就 發 生 性 關 係 3. 性 侵 者 的 約 出 驅 動 力 受 訪 個 案 認 為 犯 因 來 源 是 來 自 想 跟 對 方 發 生 關 係 (SD233), 主 要 驅 動 力 為 性 唯 各 別 個 案 對 於 約 出 行 為 的 態 度 是 有 差 異 的 如 SC 跟 被 害 者 維 持 網 友 關 係 一 年 多, 成 為 網 路 男 女 朋 友 後 才 想 與 對 方 發 生 性 關 係,SD 則 是 在 玩 網 路 遊 戲 當 中 順 便 獵 豔, 曾 約 過 2 3 個 女 生 至 住 家 發 生 性 關 係 這 些 約 出 經 驗 顯 示 他 對 與 一 般 網 友 約 出 發 生 性 關 係, 抱 持 較 無 所 謂 的 態 度 如 果 沒 有 女 生 在 裡 面, 你 們 會 喜 歡 勁 舞 團 嗎?(LR218) 當 然 不 會 啊, 勁 舞 團 就 會 很 無 聊 (SD219) 9 公 會 指 的 是 網 路 遊 戲 中, 玩 家 自 行 組 建 的 線 上 組 織, 成 員 可 於 其 中 分 享 交 流 信 息 並 進 行 遊 戲 物 品 買 賣

32 圖 6 080 網路聊天室及網路遊戲勁舞團10 4. 性侵者的法律認知 六筆訪談案例 兩筆在不知法律規範的情況下 與未成年被害者發生合意性關係(SB SE 之案 1) 10資料來源 網頁截圖(http://www.utchat.com.tw)與遊戲基地(http://www.gamebase.com.tw/)圖庫

33 在 已 知 法 律 規 範 的 其 他 案 例 中, 除 了 一 筆 懷 疑 被 害 者 年 齡 但 未 辨 別 清 楚 外 (SC), 其 餘 三 筆 皆 辨 識 出 被 害 者 的 年 齡, 但 犯 案 當 下 沒 顧 慮 太 多 那 時 候 你 知 不 知 道 年 齡 是 一 個 關 卡?(LR281) 大 概 知 道 (SA282) 是 知 道 15 歲 16 歲 以 下 都 不 行?(LR283) 知 道 (SA284) 5. 對 被 害 者 的 態 度 受 訪 個 案 就 發 生 的 案 例 認 為 被 害 者 多 把 網 路 戀 情 看 得 太 重, 對 家 庭 的 依 附 低 落, 且 對 性 感 到 好 奇 當 問 到 如 何 預 防 潛 在 受 害 者 受 害 時, 他 們 提 到 : ( 女 方 ) 不 要 太 投 入 造 成 對 方 錯 誤 的 認 知 (SA045) 請 他 們 認 清 現 實 (SC051) 不 要 把 感 情 看 太 重 (SB049) 網 路 百 分 之 九 十 都 是 假 的 (SC053)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受 訪 個 案 的 陳 述 顯 示 男 方 女 方 對 網 路 戀 情 態 度 的 差 異 通 常 來 講 女 生 ( 約 出 ) 可 能 是 因 為 想 認 識 這 個 男 生 去 了 解, 啊 男 生 就 是 因 為 性 (SE065) 男 生 出 去 時 不 會 怕 不 會 刻 意 避 開 不 做 那 些 事 ( 指 性 事 ) (SE067) ( 三 ) 小 結 1. 網 路 性 侵 害 現 況 網 路 性 侵 害 案 件 符 合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的 三 要 素 聚 合 : 有 動 機 的 犯 罪 者 合 適 的 目 標 也 有 監 護 者 的 不 在 場 其 和 一 般 性 侵 案 件 不 同 的 是, 被 害 者 多 為 主 動 應 邀 且 赴 約, 可 能 為 應 變 技 巧 不 足 價 值 觀 或 心 態 偏 差, 加 害 者 方 面, 則 多 沒 有 加 害 意 識 感, 單 純 地 願 者 上 勾 心 態, 不 夠 遵 守 法 律 也 不 夠 尊 重 對 方 而 讓 警 察 人 員 覺 得 防 治 困 難 的 是, 加 害 人 能 認 識 被 害 人 的 平 台 多 元, 犯 罪 手 法 也 不 停 地 在 變 化 從 本 研 究 蒐 集 到 的 判 決 書 及 報 告 書 資 料, 會 發 現 案 例 中, 透 過 網 路 認 識 交 往 而 觸 法 的 案 件, 皆 是 通 報 ( 前 ) 男 女 朋 友 而 非 網 友 關 係, 值 得 思 考 占 全 國 性 侵 害 案 件 比 例 不 停 上 升 的 ( 前 ) 男 女 朋 友 案 件 中, 有 多 少 是 未 納 入 網 友 關 係 探 討 的 案 件 黑 數 ( 表 11)

表 11 性 侵 害 事 件 通 報 兩 造 關 係 前 五 名 34 年 度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通 報 總 數 6602 7703 8521 9543 10892 13686 15102 ( 前 ) 男 女 朋 件 數 1262 1492 1717 1880 2395 3306 3966 友 % 19% 19% 20% 20% 22% 24% 26% 直 系 / 旁 系 件 數 800 969 1196 1251 1545 1643 1795 血 親 % 12% 13% 14% 13% 14% 23% 12% 普 通 朋 友 件 數 679 799 892 930 960 1227 1395 % 11% 10% 10% 10% 9% 9% 9% 不 認 識 件 數 712 750 761 772 756 920 915 % 11% 10% 9% 8% 7% 7% 6% 網 友 件 數 541 718 694 735 632 824 807 % 8% 9% 8% 8% 6% 6% 5% 資 料 來 源 : 吳 聖 琪 等 人,2013 2. 網 路 性 侵 害 分 類 學 以 網 路 性 侵 害 犯 罪 的 各 種 手 法 來 做 分 類, 並 不 是 適 當 的 分 類 法, 其 態 樣 層 出 不 窮 且 管 道 多 元, 若 以 手 法 來 做 分 類, 則 將 手 法 變 化 後, 尚 須 修 正 其 預 防 策 略 因 此 研 究 過 程 中 研 究 者 曾 嘗 試 以 兩 造 關 係 ( 朋 友 或 男 女 朋 友 ) 將 案 件 分 類, 唯 研 究 中 有 認 識 幾 個 小 時 即 成 為 男 女 朋 友 網 路 認 識 很 久 仍 遭 性 侵 的 案 例, 實 不 是 適 當 的 分 類 方 法 警 察 人 員 及 部 分 文 獻 中 皆 提 及 以 合 意 非 合 意 的 分 類 法, 最 為 簡 單 明 瞭, 其 分 類 法 不 會 隨 著 網 路 性 侵 害 態 樣 變 化, 兩 種 類 型 亦 有 特 定 的 發 生 成 因, 如 合 意 情 況 大 多 是 兩 造 沒 正 視 刑 法 年 齡 規 定 的 門 檻, 非 合 意 情 況 則 是 兩 造 約 會 時 的 期 待 不 一 致, 加 害 者 不 夠 尊 重 對 方 被 害 者 不 夠 保 護 自 己 所 致, 可 思 考 並 應 用 於 預 防 策 略 規 劃 上 研 究 者 亦 贊 成 此 看 法 但 認 為 應 再 加 上 學 生 與 非 學 生 以 使 防 治 宣 導 之 對 象 能 明 確 故 筆 者 建 議 之 分 類 如 下 表

35 肆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心 理 治 療 在 1982 年 美 國 約 只 有 22 個 對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處 遇 方 案, 而 至 1991 年 則 約 有 超 過 600 個 方 案, 其 中 約 480 個 方 案 是 社 區 方 案 治 療 方 案 常 會 包 括 以 下 (Roberts & Camasso, 1991): 1.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2. 自 我 肯 定 訓 練 3. 增 強 對 被 害 人 的 同 理 心 4. 提 升 非 偏 差 之 性 興 趣 5. 一 般 之 性 教 育 6. 認 知 之 重 建 7. 了 解 自 己 的 偏 差 行 為 循 環 8. 自 我 監 督 之 技 巧 Knopp, Freeman-Longo, & Stevenson (1992) 作 一 個 全 國 之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處 遇 方 案 研 究, 發 現 63% 使 用 認 知 行 為 模 式 (cognitive-behavioral model), 而 62% 使 用 心 理 社 會 教 育 模 式 (psychosocioeducational model) Becker, Kaplan & Kavoussi (1988) 提 出 認 知 行 為 模 式 之 七 項 內 容, 每 一 週 均 需 重 複 此 七 項 內 容 ( 筆 者 註, 此 模 式 應 屬 於 收 容 機 構 之 輔 導 模 式 ): 1. 30 分 鐘 內 八 次 之 語 言 過 度 飽 足 法 (verbal satiation, 即 是 一 種 要 求 案 主 將 其 偏 差 之 性 幻 想 在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斷 反 覆 唸 出, 以 產 生 厭 煩 之 效 果 )

2. 四 次 團 體 輔 導, 每 次 1 小 時 15 分 3. 一 次 1 小 時 15 分 之 延 後 滿 足 訓 練, 以 阻 斷 偏 差 循 環 4. 每 次 1 小 時 15 分 共 四 次 之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5. 每 次 1 小 時 15 分 共 四 次 之 憤 怒 管 理 訓 練 6. 每 次 1 小 時 15 分 共 二 次 之 再 犯 預 防 訓 練 7. 性 教 育 及 價 值 澄 清 訓 練, 不 定 時 數 36 National Council of Juvenile and Family Court Judges (1993) 提 出 若 要 給 少 年 性 侵 者 處 遇, 其 建 議 方 向 如 下 1. 須 有 短 期 之 心 理 教 育 方 案 2. 如 果 參 加 社 區 之 矯 正 方 案 須 提 供 與 家 人 連 結 之 觀 護 方 案 3. 如 果 參 加 寄 養 家 庭 之 社 區 之 矯 正 方 案, 其 寄 養 家 庭 之 父 母 須 有 管 理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訓 練 4. 如 果 是 監 禁 之 矯 正 方 案 須 提 供 給 工 作 人 員 相 關 之 訓 練 5. 如 果 是 監 禁 之 矯 正 方 案 須 提 供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輔 導 方 案 6. 如 果 是 在 中 途 之 家 之 矯 正 方 案 須 提 供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輔 導 方 案 7. 如 果 是 監 禁 在 中 度 戒 護 之 矯 正 學 校 須 提 供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輔 導 方 案 8. 提 供 少 年 性 侵 者 在 輔 導 後 之 支 持 系 統 Thomas (1997) 提 出 對 於 少 年 性 侵 者 及 其 家 人 應 提 供 家 族 心 理 治 療, 其 步 驟 如 下 第 一 階 段 揭 露 危 機 期 (Stage I: the crisis of disclosure): 家 人 ( 尤 其 父 母 ) 對 於 其 家 中 少 年 犯 性 犯 行 起 初 多 會 有 震 驚 及 困 惑, 隨 之 來 的 是 感 到 羞 愧 憤 怒 及 罪 惡 感 此 時 之 重 點 是 治 療 師 應 鼓 勵 家 人 分 享 對 事 件 的 感 受, 並 給 予 同 理, 同 時 對 於 家 人 之 失 去 控 制 感, 亦 應 幫 助 其 挽 回 控 制 感, 尤 其 可 以 鼓 勵 家 人 藉 著 參 加 治 療 來 改 善 這 個 家 庭 及 小 孩 第 二 階 段 家 庭 評 估 期 (Stage II: family assessment): 初 期 之 家 庭 評 估 的 重 點 有 八 個, 即 在 於 了 解 家 人 間 之 肢 體 互 動 與 情 緒 互 動 是 否 混 雜 (enmeshment) 與 社 區 之 互 動 為 何 家 庭 之 內 外 在 壓 力 為 何 家 人 間 有 無 身 體 虐 待 或 性 虐 待 有 無 不 良 的 溝 通 方 式 有 無 不 良 的 親 子 溝 通 模 式 有 無 情 緒 剝 奪 及 家 長 有 無 濫 用 權 力 而 家 庭 之 社 會 心 理 評 估 有 14 個 重 點, 即 人 口 學 資 料 家 庭 環 境 呈 現 之 問 題 家 人 之 過 去 歷 史 資 料 家 人 或 案 主 之 虐 待 史 ( 父 母 可 能 自 幼 即 被 虐 待, 而 以 不 切 實 際 之 方 式 對 待 小 孩 ) 心 理 狀 況 家 族 背 景 案 主 之 發 展 及 醫 藥 史 教 育 史 性 身 心 發 展 史 休 閒 活 動 有 無 曾 涉 及 法 律 之 案 件 及 藥 物 濫 用 第 三 階 段 家 族 治 療 期 (Stage III: family interventions): 需 要 輔 導 之 議 題 及 技 術 如 下 : (1) 否 認 淡 化 及 責 備 之 處 理 : 可 用 面 質 同 理 支 持 或 宣 讀 被 害 人 之 報 案 等 方 法 (2) 缺 乏 同 理 心 之 處 理 : 觀 看 其 他 被 害 人 之 心 路 歷 程 錄 影 帶 或 書 籍 ( 如 國 內 徐 路 所 著 之 暗 夜 倖 存 者 ) 角 色 扮 演 等 方 式 (3) 權 力 濫 用 的 處 理 : 增 加 親 子 互 動 之 選 擇 方 式 鼓 勵 用 較 肯 定 之 方 式 溝 通 (4) 憤 怒 管 理 : 鼓 勵 家 人 找 出 其 解 決 憤 怒 與 紓 解 壓 力 的 替 代 方 法, 如 運 動 溝 通 (5) 代 間 的 虐 待 : 父 母 可 能 自 幼 即 被 虐 待, 而 以 不 切 實 際 之 方 式 對 待 小 孩, 如 果 情 形 較 嚴 重 可 將 某 家 人 轉 介 做 輔 導 或 心 理 治 療 (6) 家 人 秘 密 的 處 理 : 案 主 家 人 之 間 可 能 會 將 有 些 家 庭 秘 密 守 住 不 講 出 來, 如 父 母 間 之 虐 待 或 家 人 間 之 性 侵 害 等, 諮 商 員 應 以 討 論 期 待 面 質 及 角 色 扮 演 方 式 使 家 人 能 坦 露 秘 密 而 進 步 (7) 角 色 交 混 : 常 會 發 現 案 主 之 家 庭 有 未 成 熟 之 父 母, 或 有 過 度 成 熟 之 子 女, 建 議 使 用 家 庭

37 雕 塑 (family sculpture)( 筆 者 註 : 此 為 Satir 沙 堤 而 派 之 家 族 治 療 技 術, 以 提 供 家 人 辨 識 所 常 使 用 因 應 模 式, 而 鼓 勵 應 多 保 持 彈 性, 是 互 動 能 更 融 洽 ) (8) 性 教 育 : 提 供 正 確 的 性 教 育 及 性 之 身 心 成 長 歷 程, 使 家 人 能 更 了 解 而 更 關 心 案 主 第 四 階 段 家 庭 重 建 與 團 圓 期 (Stage IV: reconstruction and reunification of the family ): 如 果 加 害 人 及 被 害 人 均 為 家 人 則 需 要 先 以 個 別 之 家 人 做 好 諮 商, 以 了 解 個 人 之 期 待 及 抒 發 其 情 緒, 並 逐 漸 與 其 他 個 別 之 家 人 作 二 人 之 會 談, 如 果 被 害 人 仍 無 法 接 受 其 返 家, 則 應 不 要 勉 強 使 家 人 團 圓, 可 用 寄 養 家 庭 先 安 置 加 害 少 年 務 必 使 加 害 少 年 能 承 認 錯 誤 並 願 為 犯 行 道 歉, 並 接 受 治 療 如 果 被 害 人 非 在 家 中, 少 年 之 返 回 家 中 前, 亦 須 使 家 人 能 投 入 對 少 年 之 正 確 關 懷 及 監 督, 使 少 年 能 重 建 與 家 人 之 連 結 第 五 階 段 結 束 與 輔 導 後 調 養 期 (Stage V: termination and aftercare): 結 束 少 年 之 輔 導 前, 需 與 家 人 聯 絡 並 安 排 共 同 輔 導 數 次, 使 家 人 能 一 起 與 少 年 認 出 案 主 之 性 偏 差 循 環 高 再 犯 危 險 之 因 子 及 情 境, 並 使 家 人 與 少 年 能 一 同 簽 訂 再 犯 預 防 同 意 書, 能 使 案 主 及 家 人 在 日 後 之 生 活 中 能 主 動 認 出 及 避 開 高 再 犯 之 危 險 因 子 至 於 輔 導 後 調 養 期, 輔 導 人 員 或 觀 護 人 須 能 定 期 追 蹤 聯 絡 少 年 與 家 人 之 互 動 及 有 無 再 進 入 高 危 險 之 情 境 尤 其 輔 導 人 員 及 觀 護 人 應 多 與 父 母 聯 絡, 並 建 立 共 同 合 作 之 關 係 以 現 實 療 法 及 優 勢 觀 點 為 取 向 之 再 犯 預 防 (RP)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一 監 獄 輔 導 治 療 與 評 估 重 點 : 目 前 依 據 監 獄 行 刑 法 之 輔 導 為 假 釋 前 之 輔 導, 因 為 監 獄 為 一 限 制 之 環 境, 剛 開 始 可 以 花 時 間 瞭 解 案 主 之 心 理 病 理 與 改 善 動 機, 中 後 段 則 仍 是 協 助 案 主 做 好 高 危 險 四 因 子 之 認 出 與 轉 換 為 要 務 二 社 區 輔 導 治 療 與 評 估 重 點 : 社 區 輔 導 治 療 評 估 重 點 均 在 於 動 態 因 子, 尤 其 是 認 知 行 為 之 四 因 子 - 危 險 情 境 想 法 情 緒 行 為 之 認 出 與 轉 換 : 需 訓 練 案 主 對 自 己 之 危 險 情 境 想 法 情 緒 行 為 能 認 出, 並 視 之 如 警 告 標 誌 (warning sign) 或 紅 色 警 示 旗 (red flag), 並 在 其 出 現 時 告 訴 自 己 要 小 心 處 理, 並 轉 換 之 ; 如 有 進 步 則 應 給 於 鼓 勵 或 請 大 家 給 鼓 掌 並 依 之 於 每 次 輔 導 治 療 于 評 估, 並 提 供 未 來 輔 導 治 療 與 觀 護 監 督 之 方 向 理 論 背 景 一 美 加 性 罪 犯 心 理 治 療 理 論 美 國 及 加 拿 大 是 世 界 上 性 罪 犯 心 理 治 療 最 先 進 的 國 家 根 據 美 國 Safer Society Foundation 在 1994 之 全 美 性 罪 犯 治 療 方 案 調 查, 其 收 集 1784 個 參 與 研 究 調 查 之 監 獄 社 區 及 學 校 之 性 罪 犯 輔 導 方 案 中, 發 現 採 用 認 知 行 為 取 向 (cognitive behavioral approach) 與 再 犯 預 防 取 向 (relapse prevention approach) 最 多, 各 佔 40% 及 37%(Freeman-Longo, Bird, Stevenson, & Fiske, 1995) 因 此 可 知 前 二 者 幾 乎 是 美 國 性 罪 犯 心 理 治 療 技 術 的 主 流, 其 實 二 者 甚 為 接 近, 而 後 者 亦 是 取 用 前 者 之 理 論 及 技 術 為 基 礎 而 實 施 之 依 筆 者 所 知, 在 Association for Treatment of Sexual Abuser (ATSA) 之 大 力 推 薦 下, 至 目 前 為 止 (1999), 再 犯 預 防 取 向 應 已 超 前 而 成 為 主 流 我 們 實 可 將 此 法 稱 之 為 以 再 犯 預 防 為 取 向 之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38 (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 with relapse prevention approach,cbt/rp) 因 此 可 知, 美 加 之 主 流 臨 床 界 係 以 上 述 之 療 法 作 為 性 罪 犯 心 理 病 理 之 了 解, 也 依 之 作 為 心 理 治 療 的 技 術 此 外, 加 拿 大 著 名 之 矯 治 心 理 學 者 Paul Gendreau (1996) 亦 指 出 再 犯 預 防 技 術 為 有 效 罪 犯 處 遇 方 案 (effective intervention with offenders) 七 原 則 的 其 中 之 一 如 前 所 述, 再 犯 預 防 取 向 是 取 用 認 知 行 為 取 向 (cognitive behavioral approach) 之 理 論 及 技 術 為 基 礎 而 實 施 之 因 此 先 介 紹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係 由 Meichenbaum (1985) 發 展 而 成 ( 更 早 可 溯 自 Ellis, 1973 及 Beck, 1963), 其 強 調 自 我 內 在 對 話 對 影 響 個 人 行 為 之 重 要 而 其 主 軸 是, 行 為 改 變 之 先 決 條 件 是 案 主 應 先 注 意 到 他 們 自 己 是 怎 麼 想 怎 麼 感 覺 及 怎 麼 行 動 之 整 個 過 程, 以 及 瞭 解 到 他 們 的 行 為 所 對 別 人 的 影 響 在 如 何 更 有 效 地 增 進 因 應 技 巧 中, 其 提 出 三 步 驟, 即 (1) 觀 念 期 (conceptual phase): 在 建 立 諮 商 關 係 外, 亦 須 提 供 案 主 關 於 問 題 本 質 正 確 客 觀 的 知 識 及 認 知 行 為 技 術 之 原 理 ; (2) 技 巧 獲 得 及 預 演 期 (skill-acquisition and rehearsal phase): 教 導 案 主 較 好 的 認 知 及 行 為 ( 如 建 立 內 在 對 話, 肌 肉 放 鬆 ) 技 巧 並 預 演, 以 因 應 壓 力 及 高 危 險 情 境, 避 免 及 防 範 問 題 行 為 之 發 生 ;(3) 應 用 及 追 蹤 期 (application and follow-through phase): 鼓 勵 案 主 將 習 得 之 認 知 及 行 為 技 巧 應 用 應 用 在 實 際 環 境 中, 並 追 蹤 與 檢 討 並 回 饋 (Meichembaum, 1985; Corey, 1996) 因 此 可 知 提 供 正 確 客 觀 之 知 識 給 案 主, 讓 其 了 解 其 觀 念 與 正 確 客 觀 之 知 識 確 有 落 差, 及 臨 床 上 對 案 主 情 形 及 症 候 之 研 究 瞭 解, 對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相 當 重 要 而 再 犯 預 防 模 式 是 Marlatt 於 1980 年 代 初 發 展 出 來, 原 是 用 來 維 持 有 成 癮 行 為 者 之 戒 癮, 其 認 為 戒 癮 的 成 功 不 在 治 療 時, 而 是 在 治 療 後 案 主 能 維 持 其 改 善, 否 則 其 再 犯 可 能 性 仍 高 (Marlatt, 1982; Marlatt, & Gordon, 1985) 所 以, 雖 以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cbt) 為 基 本 原 理, 然 其 治 療 重 點 係 放 在 如 何 幫 助 犯 罪 者 認 出 及 修 正 自 己 之 認 知 感 受 行 為 鏈, 以 加 強 內 在 自 我 管 理 (internal self-management) 及 引 進 外 在 社 會 監 督 (external supervision) 之 方 法, 有 效 阻 斷 自 己 潛 在 之 再 犯 循 環 (relapse cycle), 藉 以 防 止 再 犯 (Pithers, & Cumming, 1995) 所 以, 治 療 方 案 之 設 計 則 強 調 需 先 有 教 育 課 程 階 段 (educational module, 約 五 次 之 課 程 式 教 學 ) 使 性 罪 犯 瞭 解 臨 床 發 現 可 能 有 的 認 知 感 受 行 為 鏈 ( 見 圖 一 ) 及 再 犯 循 環 ( 如 圖 二 ), 然 後 才 是 輔 導 治 療 階 段 (therapeutic module, 約 一 年 至 二 年 每 週 一 次 之 輔 導 團 體 ), 其 中 由 每 位 案 主 提 出 自 己 在 犯 行 前 所 有 的 可 能 前 兆 (precursors) 並 視 之 為 高 危 險 情 境 並 提 出 自 己 如 何 內 在 自 我 管 理 ( 如 戀 童 症 者 避 開 小 學 及 兒 童 遊 戲 場, 成 人 強 暴 犯 不 可 再 看 色 情 出 版 物 或 喝 酒 ) 及 外 在 引 進 監 督 ( 找 到 好 友 或 治 療 師 監 督 其 行 為 ) 避 開 該 高 危 險 情 境, 並 與 團 體 成 員 討 論 可 行 的 方 法 ( 林 明 傑,1998) 圖 一 感 受 認 知 行 為 鍊 ( 認 為 每 個 行 為 的 發 生 均 是 如 下 依 序 發 生, 即 情 境 想 法 感 受 及 行 為 ) (Bays, Freeman-Longo, & Hildebran, 1996)

39 圖 二 再 犯 循 環 ( 認 為 性 罪 犯 之 再 犯 通 常 包 括 四 步 驟, 即 漸 增 危 險 性 行 為 發 生 合 理 化 自 己 的 行 為 及 自 認 正 常 ) (Bays, et al, 1996) 臨 床 研 究 CBT/RP 或 CBT 之 療 效 發 現 約 可 減 少 一 半 之 再 犯 率 (Steele, 1995), 是 目 前 所 發 現 效 果 較 好 者, 以 下 為 三 個 重 要 研 究 : (1) Hall (1995) 集 合 自 1989 年 後 12 篇 較 有 信 效 度 的 性 罪 犯 治 療 後 再 犯 率 研 究, 作 meta-analysis, 最 後 發 現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有 效, 其 總 合 之 效 果 量 (effect size, 請 詳 見 Cohen, 1988) 為.12, 應 可 視 為 有 " 小 效 果 量 " (Cohen 認 為 大 中 小 效 果 量 之 界 限 各 為.30 以 上.30-.20 及.20-.10; 但 Dush (1987) 認 為.33 以 下 均 應 視 為 假 藥 效 應 (placebo effect), 而 中 大 及 很 大 的 效 果 量 之 界 線 各 應 為.33-1.0 1.0-1.5 及 1.5 及 以 上 ) 發 現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與 荷 爾 蒙 治 療 均 為 統 計 上 明 顯 有 效, 而 行 為 治 療 則 否, 且 前 二 者 之 效

40 果 無 明 顯 差 異 接 受 三 種 治 療 之 性 罪 犯 比 未 接 受 治 療 之 性 罪 犯 的 再 犯 率 有 明 顯 之 差 異 (19% vs. 27%) 11 (2) Gallagher, Wilson, Hirschfield, Coggeshall, & MacKenzie (1999) 集 合 25 篇 性 罪 犯 治 療 後 再 犯 率 之 研 究, 並 依 之 區 分 七 種 療 法 作 meta-analysis, 發 現 整 體 而 言 治 療 比 未 治 療 有 較 低 之 再 犯 率, 七 種 療 法 中 六 種 有 正 面 的 效 果 ( 平 均 效 果 量 均 為 正 ), 只 有 行 為 混 合 療 法 (augmented behavioral treatment) 反 而 會 有 負 面 效 果 其 他 之 中, 認 知 行 為 混 合 再 犯 預 防 法 與 一 般 認 知 行 為 法 之 平 均 再 犯 率 各 為 7% 及 5%, 而 且 平 均 效 果 量 各 為 0.43 及 0.47( 二 者 各 有 10 篇 及 3 篇 研 究 ); 而 外 科 閹 割 ( 只 有 一 篇, 係 於 德 國 於 1940 之 研 究 ) 之 再 犯 率 不 到 1%, 是 最 低 者 ; 其 他 則 尚 有 一 般 行 為 療 法 化 學 療 法 及 社 會 心 理 治 療 法 (3) 佛 蒙 特 州 (Vermont) 之 社 區 方 案 :McGrath, Hoke, & Vojtisek (1998) 從 佛 蒙 特 州 某 郡 之 122 位 性 罪 犯 從 1984 到 1995 之 追 蹤 研 究 中, 分 三 組,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組 (CBT) 一 般 治 療 組 及 未 治 療 組, 其 再 犯 率 之 研 究 發 現 如 下 :CBT 組 在 再 犯 性 犯 罪 之 減 少 上 與 其 他 兩 組 達 顯 著 差 異, 而 違 反 假 釋 規 定 上 兩 治 療 組 均 達 顯 著 之 減 少, 但 此 兩 組 未 答 顯 著 之 差 異 但 在 非 性 之 暴 力 犯 罪 及 非 暴 力 犯 罪 上, 三 組 間 均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另 一 方 面, 性 罪 犯 之 社 區 處 遇 方 面, 科 羅 拉 多 州 發 展 出 有 名 之 抑 制 模 式 (containment model) 其 認 為 對 較 高 危 險 的 假 釋 性 罪 犯 應 有 較 密 集 的 觀 護 ( 如 每 週 3 至 5 次 之 面 對 面 監 督 ) 每 三 個 月 或 半 年 一 次 到 警 局 之 測 謊 儀 測 謊 (polygraph testing, 詢 問 其 有 無 再 接 近 高 危 險 因 子, 如 有 無 再 看 色 情 出 版 品 接 近 小 學 酗 酒 有 無 再 犯 等, 題 目 由 輔 導 治 療 師 與 測 謊 員 擬 定 ) 及 每 半 年 或 一 年 作 一 次 陰 莖 體 積 變 化 測 試 儀 (penile plethysmography) (English, Pullen, & Jones, 1996) 據 麻 塞 諸 塞 州 觀 護 局 訓 練 主 任 Steve Bocko 表 示 根 據 一 份 研 究 該 模 式 有 極 佳 之 效 果, 研 究 顯 示 參 加 者 之 三 年 內 再 犯 率 不 到 2%, 而 未 參 加 者 三 年 內 再 犯 率 27%( 個 人 通 訊,June 2, 2000) 佛 蒙 特 州 (Vermont) 性 罪 犯 處 遇 方 案 之 行 政 主 任 Georgia Cumming 及 臨 床 主 任 Robert McGrath (2000) 更 提 出 一 新 名 稱 性 罪 犯 之 社 區 監 督 鑽 石 圖 (supervision diamond), 即 認 為 性 罪 犯 之 社 區 監 督 應 有 如 菱 形 鑽 石 之 四 個 角 且 缺 一 不 可, 此 四 個 元 素 為 觀 護 人 之 社 區 監 督 社 區 之 輔 導 治 療 師 案 主 之 支 持 網 路 ( 如 好 友 工 作 之 老 闆 或 輔 導 中 之 其 他 成 員 ) 及 定 期 之 測 謊 圖 三 性 罪 犯 之 社 區 監 督 鑽 石 圖 (supervision diamond) (Cumming, & McGrath, 2000) 觀 護 人 之 社 區 監 督 社 區 之 輔 導 治 療 師 社 區 性 罪 犯 定 期 之 測 謊 案 主 之 支 持 網 路 11 Quinsey, Harris, Rice, & Lalumiere (1993) 則 提 出 對 療 效 研 究 之 建 議, 其 中 提 到 臨 床 療 效 研 究 仍 應 以 達 臨 床 顯 著 (clinical significance), 而 非 只 是 統 計 顯 著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有 關 clinical significance, 請 見 Jacobson, & Truax (1991)

41 林 明 傑 (2011) 矯 正 社 會 工 作 與 諮 商 台 北 : 華 杏 第 十 二 章 矯 正 諮 商 進 階 技 術 第 一 節 非 自 願 個 案 之 特 質 及 其 矯 正 諮 商 技 巧 一 非 自 願 個 案 的 特 質 上 章 中 曾 提 到 矯 正 諮 商 ( 又 稱 非 自 願 諮 商 ) 之 特 質 後, 在 此 繼 續 提 出 非 自 願 個 案 之 特 質 非 自 願 個 案 有 以 下 之 特 質, 而 輔 導 或 諮 商 技 巧 也 會 在 其 中 講 述 之 1. 案 主 都 是 犯 罪 人 或 偏 差 行 為 人 : 常 常 較 沒 有 經 驗 的 輔 導 者 會 害 怕 輔 導 這 樣 的 案 主, 甚 至 會 有 先 入 為 主 的 觀 念 而 認 為 這 些 人 最 會 欺 騙 甚 至 已 經 沒 救 或 許 這 些 反 應 與 輔 導 者 過 去 經 驗 有 關, 但 是 必 須 釐 清 而 改 善 此 想 法, 否 則 一 直 認 為 如 此 怎 會 與 案 主 建 立 有 療 效 的 治 療 關 係 須 知 道 此 時 最 最 重 要 的 是 千 萬 要 屏 除 自 己 的 任 何 價 值 判 斷, 並 接 受 案 主 為 一 位 您 要 跟 他 工 作 的 人 或 許 輔 導 者 可 改 想 若 再 沒 人 能 耐 心 了 解 他, 他 真 的 會 沒 人 了 解 但 是 若 昔 日 對 該 類 犯 行 的 案 主 有 情 緒, 則 鼓 勵 找 較 資 深 之 輔 導 人 員 商 談 調 適 方 法, 若 真 不 行, 做 其 他 案 主 之 輔 導 或 許 也 是 可 行 之 道 2. 案 主 均 是 被 強 迫 參 加 輔 導 : 正 因 為 矯 正 諮 商 之 案 主 都 是 被 強 迫 參 加 輔 導, 所 以 也 叫 做 非 自 願 諮 商 或 強 制 諮 商 此 時 案 主 甚 少 會 有 意 願 而 常 常 聽 到 檢 察 官 法 官 甚 至 輔 導 諮 商 者 會 說 對 沒 有 意 願 的 輔 導 怎 麼 會 有 效 這 就 是 天 大 的 誤 會 了 3. 案 主 剛 開 始 完 全 沒 有 意 願 接 受 輔 導 : 案 主 在 收 到 通 知 需 要 去 接 受 輔 導 或 治 療 後 最 常 的 反 應 就 是 生 氣 甚 至 抓 狂, 有 些 家 庭 暴 力 者 會 心 想 為 什 麼 是 要 他 去 而 不 是 對 方 去 當 然 筆 者 也 碰 過 案 主 說 想 去 聽 聽 看, 或 許 心 中 的 結 就 會 打 開 而 後 者 相 對 少 見 許 多 4. 案 主 剛 開 始 會 極 力 討 厭 輔 導 執 行 者 : 筆 者 最 常 聽 見 家 庭 暴 力 者 一 來 就 猛 抱 怨 為 何 要 來, 甚 至 會 說 他 很 忙 只 是 來 一 下 就 走, 甚 至 是 罵 三 字 經 此 時 若 輔 導 者 沒 有 足 夠 經 驗 很 快 就 會 被 嚇 到 而 甚 至 到 結 案 前 只 能 行 禮 如 儀 地 簽 到 與 簽 退 筆 者 面 對 此 情 形, 若 在 開 放 之 團 體 中 則 會 請 問 團 體 這 位 新 來 的 成 員 好 像 很 不 舒 服, 各 位 有 沒 有 甚 麼 看 法? 此 時 多 會 有 較 改 善 的 老 鳥 成 員 會 說 您 的 反 應 跟 我 剛 來 時 一 樣, 都 很 生 氣 甚 至 抓 狂, 但 林 老 師 很 好 會 聽 大 家 的 問 題 也 會 一 起 想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此 時 該 位 成 員 也 就 沒 話 說 而 坐 下 來 聆 聽 團 體 的 輔 導 了 5. 案 主 之 退 出 率 相 當 高 根 據 筆 者 之 輔 導 經 驗 在 監 獄 多 沒 有 退 出 率 之 問 題, 因 為 案 主 在 監 獄 均 期 待 參 加 後 可 以 提 早 假 釋 但 在 社 區 之 應 接 受 輔 導 治 療 之 性 侵 害 者 約 有 5% 之 退 出 率, 而 社 區 之 家 庭 暴 力 者 約 有 1/3 完 全 不 參 加,1/3 到 1/5 中 途 退 出, 只 有 約 1/3 到 1/2 可 參 加 完 成 而 如 果 能 有 更 積 極 之 催 促 或 關 心 則 可 能 會 提 高 一 些 而 對 於 不 願 意 參 加 或 中 途 退 出 者 也 需 有 處 罰 之 機 制, 才 能 使 方 案 更 為 完 整 二 動 機 性 晤 談 法 因 此 可 看 出 矯 正 諮 商 之 中 最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即 在 於 與 如 何 在 一 開 始 會 談 能 激 勵 案 主 使 有 動 機 參 與 會 談 此 即 使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的 強 項 Miller & Rollnick (1996) 的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即 提 到 相 關 之 技 術 ( 一 ) 定 義 :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可 說 是 一 種 以 案 主 為 中 心 諮 商 方 法, 透 過 受 過 訓 練 的 治 療 者 運 用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的 溝 通 技 巧, 依 據 案 主 的 動 機 狀 態, 協 助 案 主 達 到 行 為 改 變 的 目 標

42 ( 一 ) 動 機 式 晤 談 法 的 進 行 : 可 分 為 兩 個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的 主 要 任 務 是 治 療 者 與 個 案 建 立 和 諧 的 關 係 且 相 互 承 諾 ; 第 二 階 段 的 主 要 任 務 是 透 過 個 案 行 為 改 變 階 段 分 析 結 果, 促 進 個 案 往 下 一 個 行 為 改 變 階 段 目 標 移 動 ( 二 ) 動 機 式 晤 談 的 五 項 基 本 原 則 1. 表 達 同 理 心 : 第 一 原 則 主 張 溫 暖 地 同 理 與 回 映 式 傾 聽 需 充 滿 整 個 治 療 過 程, 此 一 原 理 背 後 所 秉 持 的 基 本 態 度 就 是 接 納, 但 須 知 接 納 並 不 是 同 意 或 贊 同 反 而 若 堅 持 案 主 有 錯 而 不 去 接 納 反 而 會 有 使 案 主 堅 持 原 樣 而 不 改 變 2. 創 造 不 一 致 : 第 二 原 則 主 張 在 案 主 的 腦 中 創 造 一 個 當 下 行 為 與 生 活 目 標 間 的 落 差, 並 加 以 擴 大, 並 認 為 這 創 造 認 知 的 不 和 諧 將 使 案 主 產 生 有 改 變 的 動 機 3. 避 免 爭 辯 : 第 三 原 則 是 避 免 跟 案 主 發 生 爭 辯, 因 為 與 案 主 爭 辯 容 易 引 起 反 彈, 反 而 應 該 引 用 軟 性 的 面 質 法 雖 沒 進 一 步 說 明, 但 筆 者 認 為 若 能 引 用 前 章 所 述 之 高 層 次 同 理 心, 則 可 避 開 爭 辯, 也 可 引 發 案 主 反 思 4. 與 阻 抗 纏 鬥 : 第 四 原 則 是 因 案 主 常 有 沒 動 機 改 變 的 阻 抗, 治 療 師 的 任 務 就 是 要 有 心 理 準 備 要 與 該 阻 抗 纏 鬥 常 用 的 技 巧 是 將 案 主 拋 出 的 問 題 再 拋 回 去, 已 使 案 主 能 積 極 參 與 問 題 解 決 的 過 程 5. 支 持 自 我 有 能 感 : 支 持 案 主 的 自 我 有 能 感 ( 也 翻 譯 為 自 我 效 能 self-efficacy) 能 給 案 主 對 處 理 自 己 的 困 難 產 生 自 信, 這 當 中 重 要 的 因 素 是 讓 案 主 有 能 力 選 擇 是 否 改 善 與 選 擇 改 善 的 方 法, 輔 導 者 應 鼓 勵 案 主 有 自 信 筆 者 認 為 這 點 與 優 勢 觀 點 的 理 念 非 常 接 近, 若 無 法 讓 案 主 在 輔 導 中 找 到 自 信 則 任 何 改 變 可 能 會 不 持 久 ( 三 ) 確 定 案 主 行 為 改 變 階 段 前 的 五 個 初 期 的 諮 商 策 略, 透 過 這 五 個 初 期 諮 商 策 略 ( 五 種 溝 通 的 技 巧 ) 與 個 案 建 立 關 係 並 行 為 改 變 的 動 機, 包 括 問 開 放 性 問 題 回 映 式 傾 聽 給 予 肯 定 總 結 摘 要 引 發 個 案 自 我 動 機 表 達 等 五 種 技 巧 1. 問 開 放 性 問 題 : 治 療 者 藉 由 問 開 放 性 的 問 題, 讓 個 案 盡 情 闡 述, 幫 助 個 案 探 討 對 問 題 行 為 的 感 覺 2. 回 映 式 傾 聽 : 回 映 式 傾 聽 則 是 著 重 於 如 何 對 個 案 所 說 的 話 作 反 應 3. 給 予 肯 定 : 在 諮 商 的 過 程 中, 要 適 時 的 直 接 給 予 個 案 口 頭 的 肯 定 與 支 持 4. 總 結 摘 要 : 不 斷 的 總 結 摘 要 個 案 的 話, 可 助 於 引 發 個 案 說 出 有 動 機 的 話 語 5. 引 發 個 案 自 我 動 機 表 達 : 治 療 者 可 透 過 問 題 的 確 認 表 達 關 心 嘗 試 改 變 保 持 樂 觀 等 四 種 開 放 性 問 題 引 發 個 案 表 達 其 改 變 的 動 機 三 筆 者 之 矯 正 諮 商 心 得 以 下 筆 者 提 出 幾 項 十 餘 年 來 執 行 矯 正 諮 商 之 心 得 ( 一 ) 非 自 願 個 案 輔 導 治 療 技 巧 首 重 激 動 機 1. 對 非 自 願 個 案 激 動 機 應 該 永 遠 擺 第 一 優 先 筆 者 體 會 出 可 以 巧 妙 地 化 將 強 制 輔 導 化 為 負 增 強 ( 是 指 行 為 者 不 喜 歡 而 想 避 開 之 事 物, 如 因 擔 心 再 被 關 而 依 規 定 向 觀 護 人 報 到 或 因

43 擔 心 再 被 判 來 參 加 輔 導 而 認 真 參 加 這 次 輔 導 等 詳 如 附 錄 1), 做 法 是 詢 問 大 家 是 否 希 望 輔 導 結 束 後 再 被 法 官 判 去 關 ( 或 再 被 判 來 參 加 輔 導 )? 參 加 者 絕 大 多 會 說 當 然 不 想!, 這 時 輔 導 員 就 可 以 說 這 個 輔 導 就 是 要 幫 大 家 一 起 找 到 方 法 讓 您 可 以 不 必 再 被 判 去 關 ( 或 再 被 判 來 參 加 輔 導 ) 這 樣 案 主 就 會 感 覺 輔 導 者 是 在 幫 案 主 脫 離 強 制 輔 導 的 幫 忙 者 也 因 此, 案 主 越 討 厭 輔 導 越 好, 但 不 是 討 厭 輔 導 員 2. 課 程 嚴 守 確 定 方 向 找 出 做 法 找 出 優 點 慢 慢 做 到 四 階 段 最 前 者 為 詢 問 案 主 輔 導 全 部 結 束 後, 您 想 向 左 走 或 向 右 走? 而 向 左 走 是 再 被 判 輔 導 或 入 獄, 向 右 走 是 以 後 不 必 再 被 判 輔 導 或 入 獄 您 想 走 哪 一 邊?( 這 時 我 會 強 調 因 為 現 在 大 家 已 經 走 到 左 邊, 而 向 右 走 是 走 到 您 人 生 正 前 方 的 路, 此 時 可 用 手 比 出 向 左 走 與 向 右 走 到 正 前 方 ) 吸 毒 者 或 違 紀 學 生 可 說 向 左 走 走 向 違 法 違 規 的 行 為 而 經 常 被 處 罰, 向 右 走 可 走 向 合 法 合 理 的 休 閒 生 活 且 不 會 被 處 罰 筆 者 經 驗 約 可 能 有 一 成 會 說 無 所 謂 或 走 中 間 路 線, 這 時 輔 導 者 可 說 那 就 可 能 是 會 有 一 半 的 機 會 走 到 左 邊 3. 均 以 團 體 諮 商 最 有 成 效 也 是 最 經 濟 : 因 為 在 不 論 監 獄 或 社 區 之 案 主 均 以 團 體 諮 商 較 經 濟 且 效 果 比 個 別 輔 導 好, 且 以 開 放 式 團 體 更 佳, 因 為 可 使 團 體 中 有 老 鳥 中 鳥 菜 鳥, 但 最 好 限 定 只 在 每 月 初 進 入 一 批 較 好 否 則 常 會 被 新 成 員 拖 慢 進 度 若 在 監 獄 則 因 為 個 案 均 在 監 獄, 所 以 封 閉 式 團 體 亦 可 個 別 輔 導 則 以 有 智 能 障 礙 者 或 在 團 體 有 妨 礙 他 人 疑 慮 者 適 合 之 4. 不 論 開 放 式 或 封 閉 式 團 體 均 要 讓 將 結 束 之 成 員 有 畢 業 感 言 之 安 排 : 筆 者 十 餘 年 來 之 經 驗 發 現 此 安 排 除 使 畢 業 成 員 整 理 感 想, 也 將 使 其 他 成 員 可 以 互 相 學 習 及 體 會 如 在 團 體 結 束 前 十 分 鐘 輔 導 者 可 講 今 天 一 位 同 學 要 畢 業 我 們 請 他 講 講 畢 業 感 言, 講 從 開 始 上 課 到 現 在 有 無 甚 麼 感 想 及 對 自 己 與 同 學 的 期 望? 最 後 再 請 每 位 同 學 講 您 的 感 想 或 祝 福 但 若 平 日 表 現 很 差 的 案 主, 您 若 覺 得 其 可 能 會 講 不 出 正 面 感 想, 甚 至 會 講 出 負 面 感 想, 為 避 免 其 他 學 員 受 到 負 面 影 響, 則 可 以 不 必 有 該 安 排 ( 二 ) 筆 者 長 期 輔 導 實 務 之 運 用 心 得 1.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的 強 項 是 在 找 出 做 法, 但 弱 項 在 確 定 方 向 : 筆 者 認 為 美 加 最 流 行 之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的 強 項 是 在 找 出 做 法, 因 Meichenbaum 所 提 出 此 法 原 是 適 用 精 神 官 能 症 患 者, 其 確 實 能 協 助 案 主 有 清 楚 地 認 出 與 轉 換 不 適 應 的 認 知 與 行 為 之 步 驟 來 協 助 引 導 治 療 師 治 療 案 主 之 不 適 應 行 為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強 調 不 適 應 行 為 之 發 生 有 情 境 想 法 情 緒 行 為 鍊, 而 若 要 減 少 不 適 應 行 為 之 發 生 則 應 儘 量 認 出 行 為 前 之 情 境 想 法 情 緒 與 前 行 為, 以 及 儘 量 轉 換 情 境 想 法 情 緒 與 前 行 為 並 且 逐 步 討 論 及 練 習, 此 法 之 方 法 甚 為 明 確 但 若 案 主 若 無 動 機, 此 一 做 法 也 完 全 無 用 武 之 地 2. 現 實 療 法 的 強 項 是 在 確 定 方 向, 但 弱 項 在 找 出 做 法 : 筆 者 認 為 現 實 療 法 是 Glasser 從 少 女 輔 育 院 的 輔 導 中 發 展 出 來, 其 強 調 案 主 先 能 找 出 自 己 想 要 的 理 想 生 活 (Quality Life) 為 何, 才 能 鼓 勵 案 主 改 變 自 己 的 行 為 努 力 達 到 自 己 想 要 不 妨 礙 他 人 與 均 衡 滿 足 五 需 求 ( 生 存 歸 屬 感 權 力 感 自 由 與 樂 趣 ) 的 理 想 生 活 若 案 主 開 始 有 確 定 之 方 向, 卻 因 本 療 法 卻 無 明 確 之 改 善 方 式 讓 案 主 依 循, 容 易 枉 然 3. 因 此 筆 者 認 為 以 現 實 療 法 與 再 犯 預 防 為 取 向 之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將 是 各 取 所 長 各 補 其 短 之 好 做 法 而 課 程 上 宜 以 先 以 現 實 療 法 的 確 定 方 向, 再 用 上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的 找 出 做 法 如 此 做 法 將 使 案 主 很 快 速 地 放 棄 抱 怨 與 阻 抗, 而 迅 速 覺 得 需 要 治 療 師 的 專 業 輔 導 治 療 以 防 止 自 己 再 被 判 刑 或 判 輔 導 此 外, 近 來 筆 者 也 發 現 若 能 用 上 優 勢 觀 點 取 向 (Strength-Prespective Approach), 使 長 期 自 尊 低 落 或

44 受 司 法 挫 折 的 案 主 能 夠 找 到 自 己 的 若 干 優 點 與 人 生 曾 經 最 快 樂 的 事, 將 可 能 讓 案 主 可 以 馬 上 產 生 信 心 而 讓 自 己 勇 於 接 受 輔 導 至 於 非 自 願 者 之 家 人 或 親 友 將 是 未 來 陪 伴 案 主 最 久 之 人, 若 能 以 融 合 焦 點 解 決 短 期 治 療 (Solution-Focus Brief Therapy) 與 合 作 式 取 向 諮 商 (Collaborative Approach), 將 更 可 能 改 善 案 主 之 家 庭 支 持, 或 至 少 使 家 人 不 再 互 相 傷 害, 最 後 鼓 勵 案 主 體 會 人 生 之 不 平 順 十 之 八 九, 而 鼓 勵 找 到 勇 氣 與 願 意 體 驗 作 為 矯 正 諮 商 之 總 結, 將 最 終 使 案 主 願 意 改 變 承 擔 改 變 並 穩 定 其 改 變 伍 少 年 之 性 侵 害 與 性 受 害 預 防 方 案 從 上 述 之 案 例 與 分 類 學 可 知 其 差 異 性, 筆 者 試 圖 從 不 同 之 少 年 性 犯 罪 提 出 其 預 防 方 案 一 預 防 少 年 合 意 性 犯 罪 : 筆 者 在 95 年 8 月 擔 任 彰 化 縣 國 中 小 之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講 師, 經 詢 問 各 老 師 後 共 同 討 論 出 以 下 之 具 體 建 議 1. 每 年 固 定 月 份 辦 理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宣 導 月 2. 在 宣 導 月 中 舉 辦 各 級 學 校 之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與 法 律 會 考 3. 國 中 男 性 少 年 應 鼓 勵 學 生 擇 定 偏 好 之 正 當 運 動 休 閒 與 並 告 知 適 度 手 淫 之 頻 率 ( 每 周 不 超 過 3 次, 且 不 可 以 一 天 超 過 2 次 ) 是 允 許 的, 其 也 能 舒 緩 性 壓 力 以 使 性 心 理 能 有 正 常 之 成 長 4. 在 宣 導 月 中 設 計 家 長 宣 導 單 及 家 長 回 應 單, 提 供 家 長 相 關 法 律 之 知 識 及 了 解 家 長 可 能 有 之 相 關 問 題 與 情 況 5. 每 年 徵 求 或 設 計 符 合 時 勢 趨 勢 設 計 有 趣 之 電 腦 動 畫 及 網 路 有 獎 徵 答 6. 鼓 勵 國 中 小 家 長 將 家 中 電 腦 設 定 台 灣 網 路 分 級 基 金 會 TICRF 的 分 級 服 務 軟 體 ( 網 站 為 http://www.ticrf.org.tw/chinese/news.htm), 或 委 託 家 長 會 或 志 工 協 助 辦 理 之 這 可 由 教 育 局 媒 合 各 縣 市 家 長 團 體 與 合 格 資 訊 業 者 合 作 7. 國 中 小 生 活 課 程 與 社 會 課 程 中 納 入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防 治 與 相 關 法 律 課 程 8. 對 於 已 經 犯 本 罪 之 少 年, 學 校 與 縣 市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應 給 予 提 供 密 集 之 輔 導 重 點 在 於 以 再 犯 預 防 之 兩 大 架 構, 即 內 在 加 強 自 我 管 理 與 外 在 引 進 社 會 監 督 前 者 在 於 疏 導 性 慾 望 與 找 出 替 代 之 休 閒 活 動, 後 者 在 於 引 進 觀 護 人 監 護 人 與 老 師 等 之 監 督 二 預 防 已 有 性 偏 差 之 少 年 惡 化 1. 家 長 及 學 校 發 現 有 性 偏 差 行 為 者, 應 能 向 各 縣 市 之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 電 話 113) 洽 詢 如 何 轉 介 當 地 之 專 業 輔 導 治 療 人 員, 通 常 各 大 醫 院 之 精 神 科 均 有 一 至 二 位 精 神 科 醫 師 或 心 理 師 專 長 於 性 偏 差 者 之 輔 導 各 縣 市 學 生 諮 商 中 心 應 要 有 1-2 人 專 辦 各 校 性 偏 差 學 生 之 轉 介 與 輔 導 2. 少 年 監 獄 ( 即 高 雄 燕 巢 之 明 陽 中 學 ) 與 輔 育 院 等 少 年 收 容 機 構 及 少 年 法 院 之 觀 護 人 室 應 如 成 人 監 獄 與 地 檢 署 開 始 籌 辦 少 年 性 侵 者 之 輔 導 治 療 課 程, 以 預 防 其 再 犯 3. 家 長 及 正 面 之 親 友 應 能 扮 演 關 懷 與 監 督 之 角 色, 鼓 勵 少 年 對 於 過 度 過 早 之 性 慾 以 大 量 之 運 動 休 閒 與 手 淫 應 在 適 度 次 數 ( 每 週 不 超 過 3 次, 且 一 天 不 超 過 2 次 ) 代 替 之, 使 能 轉 向 正 常 之 性 心 理 成 長 三 大 家 一 起 仔 細 想 想 男 性 少 年 13-18 歲 之 性 發 洩 管 道 為 何?

45 1. 他 們 沒 有 性 能 力 嗎? 2. 他 們 不 能 作 性 嗎? 3. 如 果 與 未 滿 14 歲 或 14-16 歲 之 男 女 有 合 意 性 行 為 是 違 法, 那 他 們 怎 麼 處 理 性? 作 老 師 及 家 長 可 以 怎 麼 作 較 好? 我 贊 成 盧 蘇 偉 觀 護 人 (2006) 所 提 家 長 與 老 師 要 同 理 他 們 的 性 需 求, 並 引 導 合 宜 之 發 洩 管 道 ( 如 大 量 運 動 休 閒 活 動 與 手 淫 之 適 量 次 數 [ 每 週 不 超 過 3 次, 最 多 每 天 不 可 超 過 2 次 ]) 四 新 近 作 為 1. 林 明 傑 研 究 團 隊 已 經 將 近 年 來 之 中 小 學 家 暴 性 侵 防 治 親 子 學 習 單 放 於 中 正 大 學 家 暴 性 侵 防 治 網 網 頁 上 http://ccudvso.blogspot.tw/ [ 如 下 圖 ] 2. 學 習 單 成 效 方 面 已 有 兩 篇 論 文 祈 好 君 林 明 傑 劉 俊 良 (2011)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防 治 親 子 學 習 單 之 成 效 研 究 亞 洲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期 刊 7(1),13-46 頁 // 郭 孟 芳 (2010) 以 親 子 學 習 單 實 施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之 研 究 : 以 雲 林 縣 某 國 中 為 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可 上 網 搜 尋 [ 摘 要 如 附 件 ] 3. 陳 慧 女 (2014) 將 出 版 給 國 小 之 防 治 性 侵 家 暴 繪 本, 共 四 集, 由 翰 林 出 版 社 出 版, 內 有 親 子 學 習 單 4. 可 搜 尋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 性 侵 害 如 果 早 知 道 男 生 也 會 被 性 侵 神 棍 性 侵 害. 5. 林 明 傑 研 究 團 隊 也 播 製 婚 姻 溝 通 好 方 法 youtube 婚 前 教 育 或 婚 姻 溝 通 好 方 法 12 分 嘉 義 市 雲 林 縣 開 辦 台 北 市 也 決 議 開 辦 6. 提 出 修 法 草 案 明 文 放 入 親 子 學 習 單 與 全 國 會 考 7. 適 合 高 中 與 大 學 之 教 案 可 上 網 查 到 林 明 傑 團 隊 編 輯 之 性 別 平 等 與 健 康 性 知 識 之 教 案 15 堂 課 [ 如 下 圖 ] 圖 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