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点 税 源 企 业 税 务 风 险 管 理 指 引 之 二 税 务 风 险 重 点 提 示 与 参 考 案 例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福 永 税 务 分 局 2013 年 8 月 22 日
前 言 福 永 国 税 局 致 力 于 法 治 服 务 和 谐 效 能, 努 力 成 为 集 优 质 服 务 公 正 执 法 社 会 认 同 于 一 体 的 政 府 组 织 2013 年 我 们 借 鉴 国 际 经 验,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归 纳 总 结 了 大 企 业 和 国 际 税 收 征 管 实 践 中 一 些 税 收 风 险 点, 同 时 配 以 实 际 案 例 作 为 参 考, 向 辖 区 重 点 税 源 企 业 发 布 促 进 纳 税 遵 从 风 险 提 示, 希 望 企 业 在 今 后 的 生 产 经 营 中 予 以 关 注, 主 动 防 范 税 收 风 险, 提 升 自 我 遵 从 水 平 企 业 应 关 注 自 身 税 收 风 险 内 控 建 设 2009 年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下 发 了 大 企 业 税 务 风 险 管 理 指 引, 要 求 大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税 务 风 险 控 制 我 局 首 次 尝 试 对 部 分 企 业 开 展 内 控 调 研 与 测 试, 了 解 企 业 内 控 环 境 税 收 风 险 评 估 和 控 制 情 况 与 财 税 相 关 的 信 息 系 统 使 用 情 况 等 经 调 研 测 试, 我 们 的 建 议 : 公 司 应 以 完 善 的 治 理 结 构 权 责 设 置 和 制 衡 机 制 作 为 内 控 建 设 和 税 收 风 险 防 控 的 基 础 对 税 收 风 险 控 制 要 有 全 员 意 识 和 参 与 度, 不 能 仅 停 留 在 公 司 的 财 税 部 门 应 有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税 务 管 理 团 队, 不 仅 要 制 定 日 常 税 务 风 险 管 理 的 制 度 流 程, 定 期 监 督 反 馈 改 进, 而 且 要 参 与 企 业 重 要 经 营 决 策, 对 关 联 交 易 合 并 重 组 等 重 大 税 务 问 题 要 有 专 业 敏 感 和 判 断, 并 主 动 与 税 务 机 关 讨 论 和 交 流 信 息 化 建 设 中, 数 据 的 产 生 流 转 到 报 表 生 成 应 形 成 完 整 的 链 条, 减 少 人 工 干 预, 避 免 舞 弊 和 数 据 差 错 无 论 引 进 来 还 是 走 出 去 的 企 业, 都 应 关 注 投 资 所 在 地 对 企 业 内 控 规 范 和 税 务 风 险 管 理 的 要 求, 只 有 不 断 适 应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减 少 不 理 解 不 信 任 信 息 不 对 称, 才 能 降 低 不 合 规 的 风 险 集 团 性 公 司 的 税 务 管 理 团 队 应 对 整 个 集 团 税 务 风 险 控 制 负 责, 对 各 子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的 税 务 风 险 控 制 实 时 监 控,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响 应 及 时 与 税 务 机 关 沟 通
税 收 筹 划 产 品 应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和 经 济 实 质, 单 纯 以 减 少 免 除 或 推 迟 缴 纳 税 款 为 目 的 的 筹 划, 无 论 自 行 制 定 还 是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制 定, 企 业 都 将 面 临 纳 税 调 整 和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的 风 险 参 考 案 例 : 某 创 业 板 Z 上 市 公 司 管 理 层 只 重 视 企 业 经 营 不 重 视 财 务 而 导 致 重 复 开 票 多 缴 z 增 值 税 税 款 600 多 万 近 几 年,Z 公 司 业 务 和 规 模 发 展 迅 速, 短 短 5 年 间, 从 一 家 销 售 几 百 万 的 小 工 厂 发 展 成 为 一 家 销 售 6 亿 多 的 上 市 公 司, 但 是 企 业 在 扩 张 期 间, 财 务 制 度 并 未 得 到 足 够 的 重 视 和 健 全, 财 务 人 员 业 务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已 经 不 能 满 足 企 业 的 要 求, 由 于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重 视 不 够, 公 司 税 务 人 员 经 常 离 职 变 化,2011 年 该 公 司 税 务 人 员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业 发 票 未 按 照 要 求 及 时 传 递 到 其 他 业 务 部 门 而 是 将 其 发 票 保 存 在 办 公 柜 里, 直 到 离 职 也 未 发 现, 其 他 人 员 又 重 复 开 具 发 票, 导 致 企 业 重 复 缴 纳 税 款, 由 于 公 司 发 票 管 理 制 度 混 乱, 开 票 人 权 限 随 便 设 置 缺 乏 发 票 传 递 内 控 机 制 对 人 员 工 作 交 接 也 未 按 照 规 定 处 理, 最 终 导 致 企 业 多 缴 纳 税 款 600 多 万, 对 企 业 经 营 和 资 本 市 场 都 产 生 重 大 的 不 良 影 响 集 团 内 企 业 功 能 风 险 承 担 与 利 润 归 属 应 相 匹 配 对 企 业 集 团 而 言, 生 产 制 造 销 售 研 发 管 理 投 资 等 不 同 的 功 能 风 险 在 集 团 内 成 员 间 的 分 担 各 不 相 同, 也 因 此 带 来 利 润 归 属 的 不 同 我 国 税 法 明 确 规 定, 关 联 企 业 间 业 务 往 来 应 遵 循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集 团 内 企 业 的 利 润 归 属 应 与 独 立 企 业 在 类 似 功 能 风 险 承 担 情 况 下 所 获 取 的 利 润 大 致 相 符, 否 则 会 面 临 税 务 机 关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风 险 参 考 案 例 : 境 内 X 企 业 是 某 跨 国 集 团 设 立 的 外 商 独 资 企 业,2009 年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率 优 惠 和 研 发 加 计 扣 除 等 优 惠 在 管 理 中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企 业 虽 然 有 多 项 研 发 享 有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待 遇 销 售 状 况 良 好, 但 却 没 有 反 映 出 良 好 的 利 润 水 平 经 初 步 调 查, 该 企 业 产 品 内 外 销 均 有, 主 要 承 担 研 发 生 产 制 造 和 境 内 销 售 职 能, 但 集 团 仍 按 简 单 功 能 的 契 约 加 工 商 给 其 定 位 税 务 机 关 将 其 列 为 转 让 定 价 重 点 嫌 疑 对 象 后, 企 业 主 动 与 税 务 机 关 沟 通, 自 行 调 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近 8000 万 元
间 接 股 权 转 让 可 能 涉 及 中 国 税 收 管 辖 权 大 多 数 企 业 认 为, 跨 国 间 接 转 让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股 权 无 需 在 中 国 纳 税, 对 间 接 股 权 转 让 未 引 起 重 视 2009 年, 我 国 根 据 国 际 惯 例 规 定,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间 接 股 权 转 让, 中 国 具 有 税 收 管 辖 权 建 议 跨 国 公 司 对 我 国 居 民 企 业 的 股 权 间 接 转 让 前 要 慎 重 考 虑, 并 就 具 体 情 况 与 税 务 机 关 提 前 沟 通, 探 讨 是 否 为 中 国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间 接 股 权 转 让 行 为, 增 强 税 收 确 定 性, 避 免 事 后 调 整 的 风 险 参 考 案 例 : 境 内 Y 公 司 是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其 外 方 为 香 港 A 公 司, 持 有 其 49% 的 股 权 某 投 资 公 司 拥 有 香 港 A 公 司 100% 股 权 2010 年 初, 该 投 资 公 司 将 持 有 的 香 港 A 公 司 100% 股 权 转 让 给 香 港 另 一 公 司, 获 取 巨 额 的 股 权 转 让 收 益 经 调 查, 香 港 A 公 司 除 持 有 Y 公 司 49% 的 股 权 外, 无 雇 员 无 其 它 资 产 或 负 债 无 其 它 经 营 业 务 根 据 国 内 法 有 关 规 定, 经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后, 认 为 该 投 资 公 司 转 让 香 港 A 公 司 实 际 就 是 为 了 转 让 Y 公 司 49% 的 股 权, 对 该 笔 业 务 按 其 经 济 实 质 重 新 定 性, 属 于 具 有 中 国 税 收 管 辖 权 的 间 接 股 权 转 让 行 为, 最 终 该 投 资 公 司 在 我 国 缴 纳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近 2 亿 元 关 联 企 业 间 股 权 转 让 应 关 注 公 允 价 值 2008 年 以 来, 跨 境 股 权 重 组 交 易 活 跃, 以 不 合 理 低 价 转 让 境 内 企 业 股 权 的 情 况 时 有 发 生, 按 照 我 国 国 内 法 有 关 规 定, 如 股 权 转 让 行 为 不 符 合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条 件, 则 应 按 公 允 价 值 转 让, 通 过 特 定 税 收 安 排 规 避 股 权 转 让 收 益, 将 面 临 税 务 机 关 调 查 调 整 的 风 险 参 考 案 例 :A 公 司 是 境 内 居 民 企 业, 盈 利 状 况 极 佳, 由 位 于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的 B 公 司 100% 控 股 2008 年 B 公 司 以 1 美 元 的 价 格 将 其 持 有 的 A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位 于 香 港 的 关 联 公 司 C 因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远 低 于 股 权 取 得 成 本, 转 让 方 B 公 司 未 向 我 国 缴 纳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经 查, 该 项 股 权 转 让 行 为 不 符 合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条 件, 其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1 美 元 远 低 于 市 场 公 允 价 格, 严 重 低 估 了 A 公 司 的 股 权 价 值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参 照 市 场 公 允 价 值, 综 合 运 用 股 权 估 值 方 法 中 的 收 益 法 和 市 场 法 重 新 核 定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补 征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1.1 亿 元
刻 意 抵 消 交 易 应 还 原 处 理 在 企 业 间 发 生 多 项 交 易 的 情 况 下, 有 的 企 业 会 选 择 收 支 相 抵 的 做 法, 如 在 跨 境 交 易 中, 境 内 企 业 以 应 向 境 外 企 业 收 取 的 收 入 ( 如 销 售 产 品 提 供 劳 务 ) 来 抵 消 应 向 境 外 企 业 支 付 的 费 用 ( 如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虽 然 表 面 上 看 境 内 企 业 整 体 获 利 水 平 不 变, 但 规 避 了 境 外 企 业 应 在 我 国 缴 纳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这 种 刻 意 抵 消 行 为 面 临 税 务 调 整 的 风 险 参 考 案 例 :X 公 司 为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其 外 方 为 美 国 W 公 司 X 公 司 为 W 提 供 来 料 加 工 服 务 ( 收 取 加 工 费 ), 同 时 接 受 W 的 技 术 许 可 生 产 Y 产 品 并 销 售 给 国 内 第 三 方 企 业 Z 税 务 机 关 经 调 查 认 定,W 将 其 应 收 取 的 技 术 许 可 费 来 抵 消 其 应 付 的 加 工 费, 在 X 公 司 整 体 获 利 水 平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减 少 了 W 技 术 许 可 费 的 收 入, 规 避 了 特 许 权 收 入 应 缴 纳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最 终, 税 务 机 关 对 抵 消 交 易 进 行 还 原 处 理, 补 征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944 万 元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优 惠 应 具 备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随 着 国 际 经 济 交 往 的 密 切, 越 来 越 多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申 请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优 惠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只 有 符 合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非 居 民 才 能 享 受 到 协 定 优 惠 根 据 我 国 家 税 法 相 关 规 定, 非 居 民 企 业 如 果 仅 是 在 协 定 国 登 记 注 册, 以 满 足 法 律 所 要 求 的 组 织 形 式, 而 不 从 事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管 理 等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倾 向 于 被 判 定 为 税 收 利 益 而 设 立 的 壳 公 司, 不 符 合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不 能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优 惠 参 考 案 例 : 甲 公 司 是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为 香 港 A 公 司 100% 控 股,2010 年 香 港 A 公 司 从 甲 公 司 分 得 09 年 度 利 润 2 亿 元, 并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该 利 润 享 受 内 地 和 香 港 税 收 安 排 待 遇, 减 按 5% 优 惠 税 率 ( 法 定 税 率 10%)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经 调 查, 香 港 A 公 司 由 美 国 B 公 司 设 立, 成 立 于 2007 年 11 月, 注 册 资 本 1 万 港 币, 除 了 持 有 甲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及 零 星 存 款 外, 该 公 司 无 其 它 资 产 负 债 雇 员, 也 没 有 经 营 活 动, 香 港 A 公 司 对 甲 公 司 并 无 实 质 控 制 权, 对 甲 公 司 的 决 策 均 由 美 国 总 公 司 发 出 根 据 国 税 总 局 关 于 如 何 理 解 和 认 定 税 收 协 定 中 受 益 所 有 人 的
通 知, 该 香 港 公 司 是 导 管 公 司, 不 符 合 税 收 协 定 受 益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不 得 享 受 中 港 税 收 安 排 5% 低 税 率 优 惠, 其 分 得 的 09 年 度 利 润 仍 须 按 法 定 税 率 10%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最 终 香 港 A 公 司 缴 纳 非 居 民 所 得 税 2000 万 元 母 公 司 ( 或 集 团 ) 微 利 或 亏 损 不 是 护 身 符 一 些 居 民 企 业 作 为 跨 国 集 团 下 的 合 约 制 造 商 ( 或 单 一 功 能 企 业 ) 处 于 微 利 或 亏 损 状 态, 企 业 往 往 以 其 母 公 司 ( 或 集 团 ) 获 利 状 况 也 不 容 乐 观 ( 微 利 或 亏 损 ) 为 由, 认 为 其 关 联 交 易 不 存 在 被 反 避 税 调 查 的 风 险 根 据 我 国 税 法 相 关 规 定, 合 约 制 造 商 ( 或 单 一 功 能 企 业 ) 因 功 能 风 险 有 限, 应 该 获 得 一 个 相 对 较 低 但 合 理 稳 定 的 利 润, 而 不 是 参 考 母 公 司 盈 利 水 平 为 此, 此 类 企 业 应 从 功 能 风 险 的 角 度 出 发, 审 查 其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降 低 被 反 避 税 调 查 的 风 险 参 考 案 例 : 某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从 事 某 电 子 产 品 的 生 产 销 售, 近 年 来 生 产 经 营 持 续 进 行, 但 连 续 多 年 亏 损, 同 时 其 母 公 司 ( 集 团 公 司 ) 也 严 重 亏 损, 企 业 声 称 其 关 联 交 易 作 价 没 有 问 题 根 据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相 关 规 定, 经 税 务 机 关 调 查 确 认, 该 公 司 仅 是 单 一 功 能 的 合 约 制 造 商, 参 照 当 地 可 比 企 业 情 况, 应 当 获 得 一 个 相 对 较 低 但 稳 定 的 利 润, 该 公 司 关 联 定 价 未 能 遵 循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同 时 母 公 司 ( 集 团 ) 的 亏 损 主 要 由 集 团 内 其 他 子 公 司 的 相 关 产 品 ( 或 事 业 部 ) 导 致, 不 应 由 该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带 来 的 损 失 最 终,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规 定, 对 该 公 司 进 行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补 税 1.23 亿 元 集 团 内 劳 务 支 付 应 以 真 实 合 法 交 易 为 基 础 近 年 来, 跨 国 集 团 内 劳 务 贸 易 增 多, 一 些 集 团 公 司 利 用 境 外 劳 务 收 入 无 须 在 中 国 纳 税 的 规 定, 通 过 模 糊 各 个 层 级 公 司 的 功 能 定 位, 混 淆 收 费 依 据, 对 境 内 公 司 实 施 多 头 管 理 和 重 复 收 费, 造 成 境 内 企 业 分 摊 集 团 公 司 不 真 实 不 合 理 甚 至 不 合 法 的 费 用, 最 终 将 境 内 公 司 的 利 润 输 送 给 母 公 司 和 投 资 公 司 此 种 行 为 将 面 临 税 务 机 关 调 查 调 整 风 险 参 考 案 例 : 某 公 司 关 联 销 售 和 关 联 采 购 比 例 都 不 足 10%, 且 关 联 采 购 金 额 和 比 例 逐 年 下 降, 但 集 团 内 关 联 劳 务 支 付 项 目 和 金 额 越 来 越 多, 包 括 咨 询 费 管 理 费 服 务 费 佣 金 等 众 多 名 目 该 公 司 申 请 对 外 支 付 时 声 明, 各 项 支 付 全 部 为
境 外 劳 务, 无 须 在 中 国 缴 纳 税 收 税 务 机 关 详 细 审 查 了 境 外 公 司 出 具 的 收 费 明 细 收 费 标 准, 与 签 定 合 同 境 内 公 司 受 益 情 况 进 行 比 对 分 析, 最 终 查 实 虚 构 境 外 劳 务 240 万 元, 重 复 收 费 项 目 209 万 元, 不 应 负 担 的 母 公 司 费 用 项 目 107 万 元,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并 予 相 应 行 政 处 罚 ; 另 有 670 万 元 关 联 交 易 项 目 的 合 理 性 存 在 质 疑, 转 入 下 一 步 反 避 税 调 查 环 节 国 际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使 跨 境 虚 假 交 易 现 形 境 外 劳 务 费 用 支 付 对 居 民 企 业 而 言 可 以 税 前 扣 除, 同 时 交 易 对 方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也 无 需 在 中 国 缴 纳 税 收 一 些 企 业 利 用 这 点 进 行 税 收 筹 划, 虚 构 一 个 境 外 公 司 和 劳 务 合 同, 向 境 外 支 付 大 额 劳 务 费 用, 既 减 少 境 内 企 业 应 纳 税 额, 也 在 境 外 囤 积 了 利 润 国 际 税 收 情 报 交 换 拓 展 了 税 收 征 管 能 力, 对 上 述 情 况 起 到 有 效 遏 制 作 用 参 考 案 例 :D 公 司 是 某 跨 国 集 团 在 境 内 的 一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开 业 以 来 一 直 向 境 外 某 企 业 支 付 咨 询 服 务 费 税 务 机 关 的 日 常 检 查 中 发 现 D 公 司 与 境 外 企 业 签 订 的 咨 询 服 务 协 议 存 在 若 干 疑 点, 于 是 通 过 情 报 交 换 向 境 外 企 业 所 在 国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协 助 调 查 的 请 求 经 国 外 税 务 机 关 调 查 证 实 : 境 外 企 业 属 于 未 在 当 地 注 册 登 记 的 非 法 经 营 企 业, 且 从 该 境 外 企 业 的 人 员 数 量 经 营 范 围 和 资 质 功 能 上 判 定, 该 境 外 企 业 无 法 承 担 向 D 公 司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服 务 内 容 据 此, 该 企 业 虚 构 的 境 外 劳 务 支 付 现 形, 税 务 机 关 对 该 企 业 进 行 了 纳 税 调 整 和 相 应 行 政 处 罚, 并 延 伸 对 该 公 司 其 他 对 外 支 付 项 目 全 面 审 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不 应 成 为 转 移 利 润 的 手 段 境 内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使 用 境 外 企 业 的 技 术 或 商 标, 并 因 此 向 境 外 企 业 支 付 特 许 使 用 费, 本 是 经 营 中 常 见 现 象 但 实 践 中, 有 的 支 付 明 显 不 合 理, 重 复 支 付 未 使 用 而 支 付 已 过 技 术 保 密 期 的 特 许 费 支 付 等, 成 为 利 润 转 移 的 手 段, 这 些 将 被 税 务 机 关 纳 税 调 整
参 考 案 例 : 境 内 B 公 司 每 年 向 其 母 公 司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权 费 用, 支 付 金 额 按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一 定 比 例 计 提 同 时 该 公 司 产 品 从 母 公 司 高 额 购 进 核 心 模 组, 由 于 技 术 主 要 体 现 在 核 心 模 组 中, 购 买 价 格 已 包 含 此 技 术 价 格, 再 按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全 额 计 提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存 在 明 显 重 复 计 算, 已 被 税 务 机 关 列 入 反 避 税 调 查 境 内 C 公 司 向 境 外 支 付 技 术 使 用 费 已 经 持 续 十 年 以 上, 经 调 查, 同 样 的 技 术 已 为 同 行 业 企 业 普 遍 应 用 和 掌 握, 不 再 具 有 专 有 技 术 价 值 通 过 与 C 公 司 约 谈, 企 业 自 行 做 了 纳 税 调 整 境 内 D 公 司 作 为 生 产 企 业, 产 品 全 部 销 售 给 母 公 司 指 定 的 其 他 关 联 公 司, 没 有 销 售 给 无 关 联 的 第 三 方, 商 标 在 生 产 环 节 并 未 带 来 实 际 收 益, 而 D 公 司 仍 支 付 商 标 费 经 税 务 机 关 质 询,D 公 司 对 支 付 的 商 标 费 进 行 了 纳 税 调 整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分 配 应 注 意 扣 缴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2008 年 以 后, 境 外 投 资 者 取 得 我 国 居 民 企 业 股 息 所 得 应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一 般 通 过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向 股 东 派 发, 所 以 往 往 会 忽 视 派 发 给 非 居 民 企 业 或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下 称 为 QFII) 应 扣 缴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问 题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非 居 民 企 业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下 称 为 QFII) 从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应 当 按 照 法 定 税 率 10%( 有 协 定 优 惠 税 率 的, 按 优 惠 税 率 )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参 考 案 例 :2010 年, 我 们 在 证 券 公 司 网 站 发 现 Χ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2010 年 4 月 15 日 发 布 Χ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9 年 度 分 红 派 息 及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实 施 公 告, 向 全 体 股 东 按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2.50 元, 共 计 1.69 亿 元 了 解 这 一 信 息 以 后, 税 务 人 员 随 即 与 企 业 进 行 了 沟 通 和 政 策 宣 传, 要 求 企 业 对 派 发 给 QFII 和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股 息, 按 照 规 定 扣 缴 10%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企 业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了 股 权 登 记 日 股 东 名 单 清 册, 确 定 其 中 有 7 个 股 东 属 于 QFII,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股 数 4659826 股 ; 外 国 投 资 者 1 家,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158200000 股 以 上 两 项, 共 涉 及 现 金 股 利 4071.50 万 元, 最 终 扣 缴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407.15 万 元
与 本 企 业 经 营 无 关 的 贷 款 担 保 有 税 收 代 价 商 业 经 营 中 企 业 间 可 能 因 融 资 需 要 由 一 个 企 业 为 另 一 个 企 业 进 行 贷 款 担 保, 如 果 被 担 保 方 因 经 营 管 理 不 善 而 无 法 偿 还 贷 款, 担 保 方 需 要 支 付 本 金 和 利 息 需 要 关 注 的 是, 我 国 税 法 规 定, 企 业 为 其 他 独 立 纳 税 人 提 供 与 其 应 税 收 入 无 关 的 贷 款 担 保, 因 被 担 保 方 不 能 还 清 贷 款 而 由 担 保 企 业 承 担 的 本 金 利 息,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参 考 案 例 : 某 年 B 公 司 向 银 行 融 资 1000 万 元,A 公 司 为 其 担 保 人, 该 项 融 资 用 于 B 公 司 自 身 扩 大 经 营, 与 A 公 司 经 营 无 关 贷 款 到 期 日,B 公 司 无 法 全 部 偿 还 贷 款 本 金, 余 款 由 A 公 司 代 为 偿 还 A 公 司 在 年 度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不 能 证 明 此 项 支 出 与 其 投 资 融 资 材 料 采 购 产 品 销 售 等 主 要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为 此 该 项 支 出 无 法 在 税 前 列 支 合 同 备 案 和 同 期 资 料 准 备 义 务 不 应 忽 视 按 照 我 国 税 法 相 关 规 定, 居 民 企 业 与 非 居 民 企 业 签 订 承 包 工 程 作 业 劳 务 贷 款 技 术 转 让 财 产 转 让 租 赁 等 合 同 后,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合 同 备 案 如 未 履 行 备 案 义 务, 会 面 临 相 关 行 政 处 罚 风 险 对 于 年 度 关 联 购 销 金 额 2 亿 以 上 或 者 其 他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金 额 4000 万 元 以 上 的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准 备 保 存 并 经 要 求 及 时 提 供 同 期 资 料 未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的 企 业, 会 面 临 行 政 处 罚 反 避 税 调 查 增 加 罚 息 等 风 险 参 考 案 例 :A 企 业 于 2010 年 1 月 与 境 外 S 公 司 签 订 承 包 工 程 劳 务 合 同, 未 按 要 求 到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当 A 企 业 6 月 对 外 支 付 费 用 到 税 务 机 关 开 具 税 务 证 明 时, 税 务 机 关 对 其 未 履 行 备 案 义 务 进 行 了 处 罚 税 务 机 关 2010 年 4 月 对 A 企 业 进 行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时, 发 现 该 企 业 没 有 按 规 定 就 其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准 备 同 期 资 料, 最 终 该 企 业 补 征 税 款 计 算 利 息 时, 除 按 同 期 人 民 币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外, 还 要 额 外 加 收 5 个 百 分 点 的 罚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