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11 月 Stand out from the crowd News Flash 虽 然, 目 前 中 国 免 征 遗 产 税, 但 已 有 许 多 拥 有 高 净 资 产 的 中 国 个 人 客 户 已 经 将 外 国 信 托 放 入 他 们 的 资 产 管 理 架 构 中 当 中 国 投 资 者 拥 有 或 收 购 海 外 资 产 时, 他 们 将 面 临 资 产 所 在 管 辖 地 的 遗 产 法 规 及 其 税 收 负 担 信 托 架 构 可 以 确 保 资 产 在 最 少 的 行 政 和 税 收 负 担 下 被 转 移 到 目 标 受 益 人 名 下 外 国 信 托 对 中 国 居 民 的 价 值 离 岸 信 托 通 常 创 建 于 将 资 产 转 移 到 托 管 人 名 下 时, 这 时 托 管 人 成 为 资 产 的 法 律 所 有 者, 同 时 根 据 信 托 约 定 的 条 款 负 责 管 理 资 产, 并 将 它 们 分 割 给 离 岸 信 托 的 受 益 人 ( 受 益 人 可 以 包 括 将 资 产 所 有 权 转 移 到 托 管 人 名 下 的 个 人 或 公 司 ) 信 托 的 用 途 有 : 保 护 财 富 免 受 政 治 经 济 动 荡 或 家 庭 纠 纷 不 确 定 性 影 响 提 供 向 继 承 人 转 移 财 富 时 的 有 效 税 务 方 案 建 立 一 个 遗 产 计 划 以 实 现 家 庭 成 员 或 其 他 收 益 人 获 得 遗 产 财 富 的 最 大 化 利 益 根 据 个 人 意 志 向 继 承 人 转 移 财 富 而 不 受 所 在 居 住 地 法 律 的 限 制 整 合 遍 布 全 球 的 资 产 所 有 权, 使 得 它 们 集 中 在 一 个 地 区 实 施 集 中 报 告 体 系 减 少 或 免 除 由 于 设 立 者 死 亡 而 产 生 的 遗 产 税 在 涉 及 法 律 纠 纷 时 提 供 资 产 保 护 基 于 中 国 目 前 实 行 的 税 务 法 律 和 规 范, 外 国 信 托 在 中 国 不 应 被 视 为 一 个 纳 税 实 体 除 了 信 托 托 管 人 被 视 为 居 民 企 业, 或 其 在 中 国 构 成 常 设 机 构, 或 从 中 国 获 取 被 动 收 入 (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资 本 利 得 等 ) 之 外, 外 国 信 托 的 信 托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不 应 承 担 中 国 税 负 因 此, 为 了 避 免 中 国 税 收 问 题 的 负 面 影 响, 外 国 信 托 的 三 个 主 体 : 受 托 人, 保 护 人 公 司 ( 若 有 ) 和 拥 有 信 托 资 产 的 控 股 公 司, 必 须 是 在 境 外 设 立, 他 们 的 管 理 与 控 制 活 动 均 发 生 在 境 外
针 对 中 国 居 民 的 典 型 外 国 信 托 架 构 在 一 个 典 型 的 外 国 信 托 架 构 中, 信 托 各 方 主 体 需 要 考 虑 多 个 相 关 因 素 首 当 其 冲 的 是 信 托 的 税 收 管 辖 地 以 及 其 管 辖 法 律 这 通 常 会 影 响 信 托 各 方 主 体 的 权 利 与 利 益, 包 括 税 务 问 题, 对 他 们 权 利 的 确 认 和 强 制 执 行 等 本 文 中, 我 们 将 使 用 新 加 坡 的 信 托 体 制 作 以 举 例 说 明 新 加 坡 具 有 受 监 管 的 信 托 体 制, 专 业 的 受 托 人 必 须 获 取 执 照 并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管 在 新 加 坡 信 托 法 律 体 制 下, 设 立 人 可 以 保 留 其 投 资 的 权 利, 因 此, 客 户 仍 然 可 以 积 极 的 参 与 到 信 托 资 产 的 投 资 管 理 中 同 时, 设 立 人 被 允 许 任 命 信 托 保 护 人 ( 保 护 人 可 以 是 客 户 本 人 ), 保 护 人 在 某 些 领 域 可 以 指 导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活 动 在 某 些 大 陆 法 系 管 辖 区, 遗 嘱 特 留 份 制 度 仍 然 是 一 个 很 常 见 的 问 题, 在 新 加 坡 信 托 法 律 提 供 了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的 反 遗 嘱 特 留 份 制 度 的 条 款 另 外, 新 加 坡 拥 有 严 密 的 客 户 信 息 保 密 性 和 银 行 保 密 法 律 当 信 托 的 设 立 人 和 受 益 人 均 非 新 加 坡 居 民 或 居 住 在 新 加 坡, 新 加 坡 税 法 体 制 将 其 认 定 为 外 国 信 托 作 为 外 国 信 托, 很 多 信 托 收 入 ( 包 括 绝 大 多 数 金 融 工 具 衍 生 的 收 入 或 利 得 ) 都 将 豁 免 新 加 坡 税 负 受 益 人 在 收 到 免 税 收 入 所 得 时 也 无 需 在 新 加 坡 纳 税 同 时, 新 加 坡 具 有 广 泛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议, 在 信 托 架 构 下 设 立 于 其 他 管 辖 区 的 附 属 实 体 将 能 够 享 受 税 收 协 议 的 优 惠, 至 今, 新 加 坡 已 与 多 个 国 家 地 区 签 署 了 69 份 已 生 效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议 一 个 典 型 的 外 国 信 托 架 构 图 如 下 : 傲 明 信 托 公 司 ( 新 加 坡 ) 托 管 人 中 国 设 立 人 信 托 ( 新 加 坡 ) 受 益 人 控 股 公 司 离 岸 资 产 傲 明 提 供 的 服 务 : 作 为 一 家 全 球 公 司 和 信 托 服 务 提 供 商, 傲 明 可 以 帮 助 : 在 约 30 个 管 辖 区 的 法 人 实 体 设 立 与 持 续 管 理 提 供 本 土 董 事 和 董 事 服 务 建 立 信 托 架 构 并 担 当 受 托 人 提 供 其 他 公 司 和 信 托 服 务 2
附 录 中 国 居 民 建 立 外 国 信 托 的 国 内 税 务 问 题 对 于 外 国 信 托 出 资 的 征 税 问 题 1) 关 于 出 资 人 ( 例 如 : 信 托 的 设 立 人 ) 中 国 居 民 或 由 中 国 居 民 控 股 的 外 国 实 体 以 现 金 形 式 出 资 建 立 信 托, 均 不 会 产 生 任 何 中 国 税 务 负 担 中 国 居 民 以 非 现 金 方 式 ( 通 常 是 海 外 公 司 股 份 或 外 国 管 辖 区 房 产 ) 出 资 建 立 信 托, 由 于 中 国 不 征 收 赠 送 税, 所 以 一 般 情 况 下 也 不 会 产 生 中 国 居 民 个 人 所 得 税 负 担 然 而, 当 这 种 出 资 被 中 国 税 务 主 管 机 构 认 定 为 非 合 理 商 业 活 动 时, 税 务 的 征 收 即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当 中 国 居 民 持 有 的 外 国 实 体 以 非 现 金 方 式 ( 即 外 国 实 体 公 司 股 份 或 外 国 房 产 ) 出 资, 是 否 会 产 生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将 取 决 于 此 外 国 实 体 是 否 被 认 定 为 中 国 纳 税 居 民 企 业 若 外 国 实 体 是 中 国 纳 税 居 民 企 业, 此 时, 中 国 居 民 的 股 份 或 房 产 出 资 将 会 被 认 为 是 资 产 以 公 平 市 场 价 格 出 售 给 信 托 托 管 人, 由 此 将 可 能 引 起 中 国 公 司 所 得 税 负 但 由 于 这 些 股 份 和 房 产 位 于 中 国 境 外, 因 此 不 会 产 生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外 的 其 他 税 负 同 时 需 要 注 意 到, 如 果 向 信 托 转 让 股 份 导 致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股 份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转 让, 那 么 根 据 中 国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的 第 698 号 文 件 要 求, 即 使 转 让 人 是 境 外 非 中 国 纳 税 居 民 企 业, 仍 需 就 此 转 让 向 中 国 税 务 局 报 告 是 否 会 产 生 征 税 税 务 机 关 将 视 情 况 而 定 2) 关 于 外 国 信 托 外 国 信 托 作 为 一 种 契 约 协 定, 不 应 被 视 为 适 用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实 体, 因 此 对 于 外 国 信 托 自 身 不 涉 及 到 中 国 税 负 3) 关 于 外 国 信 托 的 托 管 人 外 国 信 托 的 托 管 人 通 常 由 专 业 的 信 托 公 司 担 任 拥 有 设 立 人 出 资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是 托 管 人 而 非 信 托 本 身 通 常 情 况 下 托 管 人 接 受 设 立 人 出 资 时, 不 应 产 生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但 当 出 资 方 为 中 国 纳 税 居 民 或 出 资 资 产 为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的 股 份, 这 时 的 征 税 问 题 仍 具 有 争 议 4) 关 于 受 益 人 受 益 人 通 常 是 设 立 人 指 定 的 个 人 在 现 行 的 中 国 税 法 体 制 下, 仅 指 定 信 托 的 受 益 人 不 会 让 受 益 人 产 生 税 收 负 担 3
外 国 信 托 运 营 的 税 务 问 题 1) 关 于 信 托 本 身 同 样, 信 托 只 是 一 份 契 约 协 议, 不 是 纳 税 实 体, 因 此 信 托 本 身 不 应 涉 及 任 何 中 国 税 务 问 题 2) 关 于 托 管 人 信 托 的 托 管 人 或 信 托 名 下 的 附 属 实 体 ( 通 常 由 托 管 人 建 立 并 拥 有 ) 将 在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下 产 生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 托 管 人 被 视 为 中 国 纳 税 居 民 ( 例 如 :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管 理 和 控 制 ) 托 管 人 被 认 定 为 在 中 国 构 成 常 设 机 构 托 管 人 获 取 中 国 来 源 的 收 入 ( 例 如, 从 中 国 控 股 公 司 获 取 的 股 息 和 转 让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股 份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 除 此 之 外, 托 管 人 不 应 涉 及 其 他 中 国 所 得 税 负 3) 关 于 受 益 人 在 信 托 收 益 被 转 移 到 受 益 人 名 下 之 前, 受 益 人 不 应 负 担 中 国 税 务 外 国 信 托 支 付 资 产 时 的 税 务 问 题 1) 关 于 信 托 和 托 管 人 信 托 本 身 或 托 管 人 在 向 受 益 人 支 付 托 管 资 产 时, 没 有 义 务 承 担 中 国 税 负 或 向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申 报 2) 关 于 受 益 人 目 前 尚 未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但 通 常 认 为 当 受 益 人 接 受 信 托 资 产 的 支 付 时, 需 要 在 中 国 纳 税, 一 般 是 20%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但 具 体 税 负 仍 具 争 议 外 国 信 托 终 结 时 的 税 务 问 题 1) 关 于 信 托 和 托 管 人 仅 当 托 管 人 作 为 中 国 纳 税 居 民 时, 托 管 人 在 转 移 非 现 金 资 产 时 将 被 征 收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除 此 之 外, 信 托 本 身 或 托 管 人 不 应 涉 及 中 国 税 负 2) 关 于 设 立 人 和 受 益 人 设 立 人 或 受 益 人 是 否 需 要 纳 税 决 定 于 他 们 是 否 接 受 信 托 资 产 的 支 付 ( 通 常 这 样 的 支 付 是 不 需 要 对 价 的 ), 若 他 们 获 取 了 此 支 付, 则 通 常 情 况 下 需 要 纳 税 Derk Scheltema Kit-wah Poon Deqi Chen Amicorp Shanghai Amicorp Hong Kong Amicorp Shanghai d.scheltema@amicorp.com c.poon@amicorp.com d.chen@amicorp.com Boon Kheng Chew Amicorp Singapore b.chew@amicorp.co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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