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考 生 原 题 ) 原 始 资 料 请 勿 外 泄, 违 者 必 究! 单 选 题 : 1. 下 列 税 种 中, 不 属 于 行 为 税 的 是 ( ) A 车 船 使 用 牌 照 税 B 耕 地 占 用 税 C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D 车 辆 购 置 税 2. 根 据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非 经 营 性 的 存 款 人 违 反 规 定 不 及 时 撤 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给 予 的 处 罚 是 ( ) A 警 告 并 处 以 1000 元 的 罚 款 B 警 告 C 警 告 并 处 以 3000 元 的 罚 款 D 警 告 并 处 以 5000 元 的 罚 款 3. 下 列 各 项 中, 不 属 于 财 政 部 门 会 计 人 员 管 理 工 作 职 责 的 是 ( ) A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B 追 究 违 法 会 计 人 员 的 刑 事 责 任 C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管 理 D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4. 财 政 部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的 管 理 属 于 ( ) A 会 计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B 会 计 市 场 过 程 的 监 管 C 会 计 市 场 运 行 的 管 理 D 会 计 市 场 退 出 管 理 5. 下 列 各 项 中, 不 属 于 纳 税 申 报 方 式 的 是 ( ) A 邮 寄 申 报 B 直 接 申 报 C 口 头 申 报 D 数 据 电 文 申 报 6. 对 会 计 人 员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和 奖 惩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 ) A 会 计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B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和 规 范 C 单 位 内 部 工 作 纪 律 D 会 计 行 业 组 织 有 关 规 定 7. 根 据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经 营 性 的 存 款 人, 违 反 规 定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给 予 的 处 罚 是 ( ) A 警 告 B 1 万 元 罚 款 C 3 万 元 罚 款 D 警 告 并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8. 负 责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会 计 工 作 的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是 ( ) A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税 务 部 门 B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C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D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9. 下 列 各 项 中, 有 权 对 被 检 查 单 位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的 行 为, 作 出 罚 款 吊 销 3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处 罚 的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是 ( ) A 审 计 部 门 B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C 财 政 部 门 D 税 务 部 门 10. 下 列 各 项 中, 要 求 会 计 人 员 对 于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应 依 法 保 守, 不 得 泄 露 的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是 ( ) A 诚 实 守 信 B 廉 洁 自 律 C 客 观 公 正 D 坚 持 准 则 11. 根 据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存 款 人 申 请 开 立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时, 下 列 各 项 正 确 的 是 ( ) A 同 一 个 证 明 文 件, 可 以 开 立 三 个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B 同 一 个 证 明 文 件, 可 以 开 立 四 个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C 同 一 个 证 明 文 件, 可 以 开 立 一 个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D 同 一 个 证 明 文 件, 可 以 开 立 两 个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12. 经 办 人 员 应 及 时 将 原 始 凭 证 送 交 会 计 机 构, 原 则 上 最 迟 不 应 超 过 的 时 限 是 ( ) A 一 个 会 计 结 算 期 B 一 个 季 度 C 半 年 D 一 个 月 13. 总 会 计 师 条 例 属 于 ( ) A 会 计 规 范 性 文 件 B 会 计 行 政 法 规 C 会 计 法 律 D 会 计 部 门 规 章 14. 单 位 会 计 行 为 的 责 任 主 体 是 ( )
A 单 位 负 责 人 B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C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D 会 计 人 员 多 选 题 : 1. 单 位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可 以 依 法 行 使 的 职 权 包 括 ( ) A 予 以 通 告 B 对 单 位 处 以 5000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一 下 的 罚 款 C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3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一 下 的 罚 款 D 对 其 中 的 会 计 人 员 吊 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2. 关 于 纳 税 申 报,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纳 税 人 采 用 数 据 电 文 方 式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的, 其 中 报 日 期 为 该 数 据 电 文 进 入 税 务 机 关 特 定 系 统 时 间 B 纳 税 人 必 须 以 挂 号 信 作 为 邮 寄 纳 税 申 报 的 专 用 信 封 C 邮 寄 申 报 是 指 纳 税 人 将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有 关 纳 税 资 料 以 邮 寄 的 方 式 送 达 税 务 机 关 D 纳 税 申 报 方 式 采 用 邮 寄 申 报 的, 以 寄 出 地 的 邮 局 邮 戳 日 期 为 实 际 申 报 时 间 3. 下 列 关 于 会 计 凭 证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记 账 凭 证 是 编 制 原 始 凭 证 的 依 据 B 原 始 凭 证 是 编 制 记 账 凭 证 的 依 据 C 会 计 凭 证 是 登 记 账 簿 的 依 据 D 记 账 凭 证 是 登 记 账 簿 的 直 接 依 据 4.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供 应 商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的 有 ( ) A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B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C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D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关 于 纳 税 申 报,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纳 税 人 采 用 数 据 电 文 方 式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的, 其 申 报 日 期 为 该 数 据 电 文 进 入 税 务 机 关 特 定 系 统 的 时 间 B 纳 税 人 必 须 以 挂 号 信 作 为 邮 寄 纳 税 申 报 的 专 用 信 封 C 邮 寄 申 报 是 指 纳 税 人 将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有 关 纳 税 资 料 以 邮 寄 的 方 式 送 达 税 务 机 关 D 纳 税 申 报 方 式 采 用 邮 寄 申 报 的, 以 寄 出 地 的 邮 局 邮 戳 日 期 为 实 际 申 报 时 间 6. 根 据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的 规 定, 签 发 汇 兑 凭 证 必 须 记 载 的 事 项 有 ( ) A 表 明 信 汇 或 电 汇 的 字 样 B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委 托 和 确 定 的 金 额 C 收 款 人 名 称 汇 款 人 名 称 汇 入 地 点 和 汇 入 行 名 称 D 汇 出 地 点 汇 出 行 名 称 委 托 日 期 和 汇 款 人 签 章 7. 会 计 监 督 检 查 的 作 用 包 括 ( ) A 规 范 会 计 秩 序, 打 击 违 法 行 为 B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C 保 护 国 家 投 资 者 债 权 人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D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8. 根 据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有 关 存 款 人 申 请 开 立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向 银 行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财 政 预 算 外 资 金, 应 出 具 财 政 部 门 的 证 明 B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应 出 具 证 券 公 司 或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的 证 明 C 期 货 交 易 保 证 金, 应 出 具 期 货 公 司 或 期 货 管 理 部 门 的 证 明 D 金 融 机 构 存 放 同 业 资 金, 应 出 具 其 证 明 9. 实 行 复 合 计 税 办 法 征 收 进 口 货 物 消 费 税 的, 其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为 ( ) A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关 税 完 税 价 格 + 关 税 )/(1- 消 费 税 比 例 税 率 ) B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关 税 完 税 价 格 + 关 税 + 进 口 数 量 * 消 费 税 定 额 税 率 )/(1- 消 费 税 税 率 ) C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关 税 完 税 价 格 + 关 税 + 进 口 数 量 * 消 费 税 定 额 税 率 ) D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关 税 完 税 价 格 /(1- 关 税 税 率 )+ 进 口 数 量 * 消 费 税 定 额 税 率 /(1- 消 费 税 税 率 ) 10. 根 据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的 规 定, 持 票 人 委 托 开 户 银 行 收 款 时, 应 作 委 托 收 款 背 书, 在 支 票 背 面 应 记 载 的 事 项 有 ( ) A 背 书 人 签 章 栏 签 章 B 记 载 委 托 收 款 字 样 C 背 书 日 期 D 被 背 书 人 栏 记 载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判 断 题 : 1.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一 般 限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领 购 使 用, 若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需 要, 也 可 以 领 购 使 用 ( ) 2. 征 税 人 是 指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税 收 征 管 职 权 的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和 其 他 征 收 机 关, 如 增 值 税 的 征 税 人 是 税 务 机 关, 关 税 的 征 税 人 是 海 关 ( ) 3. 票 据 出 票 日 期 和 中 文 大 写 未 按 要 求 规 范 填 写 的, 银 行 可 予 受 理, 但 由 此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出 票 人 自 行 承 担 ( ) 4. 预 算 草 案 是 指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编 制 的 已 经 法 定 程 序 审 查 和 批 准 的 预 算 收 支 计 划 ( ) 5. 乡 民 族 乡 政 府 编 制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 ) 6.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企 业 分 为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 ) 7. 如 果 同 一 货 物 按 规 定 既 征 收 增 值 税 又 从 价 征 收 消 费 税, 则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 税 基 ) 是 不 相 同 的 ( ) 8.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的 全 国 性 组 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的 地 方 组 织 ( ) 9. 会 计 工 作 只 是 记 记 账 算 算 账, 没 有 必 要 要 求 会 计 人 员 参 与 管 理 ( ) 10. 个 人 取 得 应 纳 税 额 所 得, 没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或 者 扣 缴 义 务 人 未 按 规 定 扣 缴 税 款 的, 均 应 自 行 申 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 11. 根 据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独 立 核 算 的 附 属 机 构 申 请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帐 户 时, 应 出 具 其 主 管 部 门 的 基 本 存 款 帐 户 开 立 登 记 和 批 文 ( ) 12. 本 着 本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财 政 部 门 对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会 计 软 件 无 需 进 行 检 查 ( ) 13.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的 强 化 服 务 就 是 要 求 会 计 人 员 树 立 服 务 意 识,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努 力 维 护 和 提 升 会 计 职 业 的 良 好 社 会 形 象 ( ) 案 例 分 析 题 : 一 20x8 年, 张 某 李 某 田 某 和 王 某 申 请 设 立 了 ABC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四 人 均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张 某 担 任 主 管 负 责 人 财 政 部 门 201x 年 5 月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1) 张 某 尚 未 取 得 会 计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2) 李 某 已 于 20x9 年 10 月 离 开 ABC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 田 某 除 在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执 业 外, 还 在 某 企 业 担 任 会 计 职 务 (3)20x9 年, 经 某 客 户 授 意, 张 某 利 用 客 户 提 供 的 虚 假 发 票 和 其 他 原 始 凭 证, 虚 增 收 入, 使 该 客 户 的 财 务 报 告 扭 亏 为 盈 (4) 王 某 将 执 业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某 公 司 的 商 业 秘 密 告 知 其 竞 争 对 手,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根 据 以 上 情 况, 请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 根 据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除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以 外 的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设 立 审 批 部 门 是 ( ) A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B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工 商 部 门 C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税 务 部 门 D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省 级 部 门 2 根 据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张 某 担 任 ABC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负 责 人 符 合 规 定 B 李 某 离 开 之 后,ABC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仍 持 续 符 合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的 资 格 条 件 C 李 某 离 开 之 后,ABC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没 有 持 续 符 合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的 资 格 条 件 D 张 某 尚 未 取 得 会 计 师 专 业 职 务 资 格, 不 能 担 任 ABC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主 管 负 责 人 3 根 据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可 以 接 受 委 托 人 委 托 办 理 的 业 务 有 ( ) A 根 据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原 始 凭 证 和 其 他 资 料,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进 行 核 算 B 对 外 提 供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C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税 务 资 料 D 审 查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4 针 对 事 项 (3) 和 事 项 (4),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根 据 委 托 合 同, 张 某 应 当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示 意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B 委 托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办 理 会 计 业 务 并 不 改 变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责 任 C 对 于 委 托 人 示 意 的 不 当 会 计 处 理, 张 某 应 当 予 以 拒 绝 D 王 某 将 执 业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告 知 他 人, 违 法 了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的 义 务 5 针 对 事 项 (2) 和 事 项 (3), 财 政 部 门 对 ABC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和 张 某 进 行 以 下 处 理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限 期 整 改, 仍 达 不 到 资 格 条 件 的, 原 审 批 机 关 可 以 撤 回 该 公 司 的 代 理 记 账 许 可 证 B 对 张 某 的 行 为,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C 张 某 的 行 为 是 客 户 授 意 的, 张 某 不 承 担 责 任 D 直 接 撤 回 该 公 司 的 代 理 记 账 许 可 证
6.14 会 计 基 础 考 试 计 算 题 原 题 : 1 X 公 司 20X8 年 9 月 的 余 额 试 算 平 衡 表 如 下 : 余 额 试 算 平 衡 表 2008 年 9 月 30 日 期 末 余 额 会 计 科 目 借 方 贷 方 库 存 现 金 740 银 行 存 款 168 300 应 收 账 款 85 460 坏 账 准 备 6 500 原 材 料 66 500 库 存 商 品 101 200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1 200 固 定 资 产 468 900 累 计 折 旧 3 350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5 600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14 500 应 付 账 款 93 000 预 收 账 款 10 000 长 期 借 款 250 000 实 收 资 本 500 000 盈 余 公 积 4 500 利 润 分 配 19 300 本 年 利 润 12 150 合 计 905 600 905 600 补 充 资 料 : 1.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中 含 将 于 一 年 内 摊 销 的 金 额 8 000 元 2. 长 期 借 款 期 末 余 额 中 将 于 一 年 内 到 期 归 还 的 长 期 借 款 数 为 100 000 元 3. 应 收 账 款 有 关 明 细 账 期 末 余 额 情 况 为 : 应 收 账 款 -A 公 司 借 方 余 额 98 000 应 收 账 款 B 公 司 贷 方 余 额 12 540 4. 应 付 账 款 有 关 明 细 账 期 末 余 额 情 况 为 : 应 付 账 款 -C 公 司 贷 方 余 额 98 000 应 付 账 款 D 公 司 借 方 余 额 5 000 5. 预 收 账 款 有 关 明 细 账 期 末 余 额 情 况 为 : 预 收 账 款 -E 公 司 贷 方 余 额 12 000 -F 公 司 借 方 余 额 2 000 要 求 : 请 代 X 公 司 完 成 下 列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 简 表 )
2 20X8 年 9 月 30 日 制 表 单 位 :X 公 司 单 位 : 元 资 产 年 末 数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年 末 数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169040 应 付 账 款 (3) 应 收 账 款 (1) 预 收 款 项 (4) 预 付 款 项 5000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100000 非 流 动 负 债 存 货 (2)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5)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8000 非 流 动 负 债 : 非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442040 长 期 借 款 150000 非 流 动 资 产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50000 固 定 资 产 465550 负 债 合 计 372540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5600 所 有 者 权 益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6500 实 收 资 本 500000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466450 盈 余 公 积 4500 未 分 配 利 润 31450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535950 资 产 总 计 908490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908490 权 益 总 计 2 某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20 9 年 5 月 份 发 生 的 有 关 经 济 业 务 如 下 : (1) 从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10 万 元 (2) 向 购 货 单 位 发 出 产 品 一 批, 开 出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所 列 价 款 500 万 元, 增 值 税 额 85 万 元, 共 计 585 万 元 原 已 向 购 货 单 位 预 收 货 款 450 万 元, 不 足 部 分 购 货 单 位 以 银 行 存 款 补 付 该 批 产 品 实 际 成 本 300 万 元 (3) 购 入 A 材 料 900 千 克, 每 千 克 0.5 万 元, 保 险 费 26 万 元, 增 值 税 76.5 万 元, 相 关 款 项 以 银 行 存 款 支 付, 材 料 已 验 收 入 库 (4) 本 月 领 用 材 料 1800 万 元, 其 中 : 制 造 产 品 领 用 1200 万 元, 车 间 一 般 耗 用 400 万 元, 企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领 用 200 万 元 (5) 本 月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260 万 元, 其 中 : 车 间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200 万 元, 企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60 万 元 要 求 : 根 据 以 上 资 料, 逐 笔 编 制 相 应 的 会 计 分 录 ( 答 案 中 的 金 额 单 位 均 用 万 元 表 示 ) 要 求 : 根 据 以 上 资 料, 逐 笔 编 制 相 应 的 会 计 分 录 ( 答 案 中 的 金 额 单 位 均 用 万 元 表 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