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夜二專單獨招生簡章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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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育 部 100 年 4 月 8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備 查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二 專 夜 間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地 址 :70043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民 族 路 二 段 78 號 電 話 : , 轉 223 傳 真 :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5 月
2 學 校 簡 介 校 名 地 址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民 族 路 二 段 78 號 電 話 轉 222 或 221 傳 真 網 址 學 校 簡 介 教 學 資 源 本 校 創 立 於 西 元 1952 年, 歷 經 訓 練 班 高 職 專 科 時 期, 多 年 來 培 育 許 多 優 秀 護 理 人 才, 服 務 於 國 內 外 深 受 讚 揚, 南 護 在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中, 具 有 極 高 的 知 名 度 與 價 值 本 校 設 有 五 專 護 理 科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二 專 日 間 部 化 妝 應 用 科, 二 專 夜 間 部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及 老 人 照 顧 科 學 校 教 學 資 源 概 況 : 本 校 是 南 區 唯 一 的 一 所 國 立 護 專, 師 資 優 良, 學 費 便 宜, 設 有 護 理 示 範 教 室 高 齡 者 全 人 照 顧 教 學 中 心 健 康 促 進 教 育 中 心 內 外 科 護 理 暨 急 重 症 護 理 多 媒 體 視 聽 教 學 中 心 精 神 暨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彩 妝 專 業 教 室 美 膚 美 體 教 室 整 體 造 型 教 室 電 腦 影 像 處 理 教 室 化 妝 品 調 劑 實 驗 室 及 化 妝 品 檢 驗 實 驗 室 等 教 學 相 關 設 備 設 施, 以 加 強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設 置 英 語 自 學 中 心 圖 資 中 心, 提 供 學 生 優 質 之 自 我 學 習 環 境 與 資 源, 以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環 境 及 社 團 活 動, 發 掘 學 生 潛 能 與 才 藝 生 活 訊 息 本 校 距 台 南 火 車 站 約 500 公 尺, 交 通 便 利 特 別 限 制 男 女 兼 收, 因 身 體 症 狀 評 估 操 作 儀 器 及 觀 察 溝 通 能 力 是 維 護 個 案 安 全 美 觀 及 舒 適 之 重 要 條 件, 因 此 凡 辨 色 力 異 常 語 言 聽 力 及 身 心 嚴 重 障 礙 影 響 實 習 及 工 作 者, 建 請 審 慎 考 慮 各 科 升 學 就 業 管 道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老 人 照 顧 科 升 學 可 報 考 國 內 化 妝 品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可 進 入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技 術 學 院 進 修 : 科 技 應 用 化 學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美 1. 老 人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及 社 會 福 利 之 容 造 型 設 計 等 相 關 科 系 之 二 技 相 關 科 系 2. 老 人 教 育 照 護 及 衛 生 等 科 系 3. 商 業 或 管 理 類 科 系 就 業 參 加 美 容 或 美 髮 等 技 術 士 技 能 之 證 1. 可 報 考 照 顧 服 務 員 丙 級 技 術 士, 取 照 檢 定 考 試, 擔 任 : 得 照 後 可 於 居 家 社 區 社 會 服 務 機 1. 專 業 美 容 機 構 的 美 容 師 等 構 人 員 畢 業 後 參 加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受 訓, 具 有 居 家 督 導 資 格 2. 醫 學 美 容 診 所 之 助 理 2. 老 人 休 閒 旅 遊 保 健 用 品 等 服 務 3. 新 娘 秘 書 工 作 事 業 經 理 人 4. 婚 紗 公 司 平 面 媒 體 或 電 視 / 電 影 3. 老 人 照 護 養 護 安 養 文 康 服 務 幕 後 彩 妝 特 效 妝 等 之 整 體 造 型 設 計 工 作 5. 化 妝 品 行 銷 管 理 與 企 劃 工 作 機 構 之 經 營 管 理 人 4. 理 財 規 劃 保 險 生 前 契 約 生 命 禮 儀 服 務 人 員 6. 化 妝 品 工 廠 之 品 管 或 研 發 人 員 5. 其 他 老 人 照 顧 與 服 務 相 關 產 業 7. 自 行 創 業 ( 如 產 品 代 理 / 經 銷 商 )
3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二 專 夜 間 部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本 校 網 址 首 頁 免 費 下 載 即 日 起 至 100 年 8 月 22 日 2. 即 日 起 至 100 年 8 月 22 日 ( 一 ) 止, 每 日 ( 含 簡 章 販 售 或 下 載 假 日 ) 上 午 八 時 至 晚 上 八 時 發 售, 亦 可 函 購 ( 一 ) 3. 簡 章 五 十 元 4. 校 址 :700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民 族 路 二 段 78 號 ( 距 台 南 火 車 站 500 公 尺, 步 行 約 十 分 鐘 ) 通 訊 報 名 100 年 8 月 20( 六 ) 至 100 年 8 月 22 日 ( 一 ) 將 報 名 表 800 元 報 名 費 匯 票 照 片 各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等, 於 100 年 8 月 22 日 ( 一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夜 間 部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100 年 8 月 20 日 ( 六 ) 至 100 年 8 月 22 日 ( 一 ) 請 備 齊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用, 至 本 校 圖 資 大 樓 辦 理 8 月 20 日 ( 六 )~21 日 ( 日 ) 9:00~12:00 及 13:30~17:00 8 月 22 日 ( 一 ) 14:00~20:00 准 考 證 寄 發 100 年 8 月 23 日 ( 二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送 考 試 日 期 100 年 8 月 27 日 ( 六 ) 8:30~12:00,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寄 發 成 績 單 100 年 8 月 30 日 ( 二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發 成 績 單 複 查 成 績 100 年 9 月 2 日 ( 五 )12:00 前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或 未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放 榜 100 年 9 月 2 日 ( 五 )15:00 1. 於 本 校 網 站 及 校 門 口 公 告 錄 取 榜 單 ( 不 另 寄 錄 取 通 知 單 ) 2. 本 校 網 址 1. 本 (100) 年 9 月 5 日 ( 一 )12:00~20:00 親 至 本 校 圖 資 大 樓 入 口 處 報 到 2. 錄 取 的 考 生 須 攜 帶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身 分 證 等 相 關 證 件 現 場 報 到 及 驗 證 100 年 9 月 5 日 ( 一 ) 3.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親 自 報 到 者, 得 填 妥 委 託 書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辦 理 年 9 月 6 日 ( 二 ) 起 辦 理 備 取 生 報 到 至 額 滿 為 止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變 更, 以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本 校 網 址 :
4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二 專 夜 間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招 生 科 別 及 招 生 名 額 貳 收 費 標 準 上 課 時 間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參 報 考 資 格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地 點 伍 報 名 手 續 陸 筆 試 柒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捌 錄 取 標 準 與 同 分 參 酌 玖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辦 法 拾 錄 取 放 榜 拾 壹 報 到 註 冊 拾 貳 遞 補 報 到 及 註 冊 拾 叁 考 生 申 訴 拾 肆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附 件 一 考 生 報 名 表 附 件 二 考 生 准 考 證 附 件 三 二 專 夜 間 部 報 名 考 生 各 項 證 件 黏 貼 表 附 件 四 專 業 表 現 紀 錄 表 附 件 五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切 結 書 附 件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七 考 生 申 訴 書 附 件 八 報 名 專 用 資 料 袋 封 面 黏 貼 紙 附 件 九 寄 發 考 生 准 考 證 與 成 績 單 專 用 信 封 黏 貼 紙 附 件 一 至 附 件 九 請 考 生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使 用 附 錄 : 校 園 位 址 圖 及 交 通 路 線 說 明
5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二 專 夜 間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為 辦 理 二 專 夜 間 部 招 收 新 生, 依 規 定 組 成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或 本 委 員 會 ), 秉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辦 理 招 生 事 宜, 並 處 理 招 生 有 關 緊 急 事 項 壹 招 生 科 別 及 招 生 名 額 學 制 招 生 科 別 一 般 生 名 額 修 業 年 限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14 二 專 夜 間 部 2 年 為 原 則 老 人 照 顧 科 25 說 明 : ⒈ 男 女 兼 收 ⒉ 修 業 年 限 為 至 少 二 年, 凡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成 績 全 部 及 格 者, 授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⒊ 老 人 照 顧 科 部 分 課 程 視 教 學 需 要, 得 於 暑 假 期 間 安 排 實 習 課 程 貳 收 費 標 準 上 課 時 間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一 收 費 標 準 ( 一 )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暫 訂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表 所 列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 學 制 科 別 學 時 學 雜 費 ( 每 學 分 時 數 ) 電 腦 實 習 費 學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費 網 路 通 訊 使 用 費 二 專 夜 間 部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老 人 照 顧 科 依 實 際 上 課 時 數 收 取 學 分 費 ( 二 ) 實 際 收 費 標 準 依 報 部 核 定 之 收 費 標 準 收 取, 多 退 少 補 ( 三 ) 修 習 電 腦 實 習 課 程 之 學 生 每 學 期 須 繳 電 腦 實 習 費 ( 四 )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暫 訂 為 235 元 ( 每 學 期 實 際 收 費 依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招 標 後 金 額 為 主 ) ( 五 ) 每 學 期 每 生 收 取 網 路 使 用 費 120 元 二 上 課 時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間 上 課 時 間 為 18:10 22:05 三 協 助 經 濟 困 難 學 生 之 相 關 措 施 學 雜 費 減 免 就 學 貸 款 工 讀 獎 助 學 金 獎 學 金 等 均 提 供 申 請 1
6 參 報 考 資 格 凡 具 有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一 者, 始 具 報 考 資 格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 三 )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高 中 辦 理 學 校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部 ) 者 ( 四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 五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 六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職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 七 )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⒈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修 習 同 一 類 別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達 600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者 ⒉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⒊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⒋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資 格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四 五 年 級 肄 業, 因 故 退 學, 持 有 原 校 四 五 年 級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⒍ 曾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普 考 之 乙 丙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⒎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且 已 服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者 ⒏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局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 ⒐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在 取 得 有 關 學 力 證 件 滿 一 年 以 上, 或 曾 在 學 校 機 關 主 辦 之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三 個 月 以 上 結 業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受 訓 時 間 均 自 畢 ( 結 ) 業 後 起 算 :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高 級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2
7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3)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4)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者 (5) 師 範 學 校 ( 包 括 特 別 師 範 科 ) 畢 業 者 (6)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及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學 生 班 及 空 軍 幼 年 學 生 班 畢 業,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7)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8)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 八 )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視 為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准 予 報 名 : ⒈ 凡 高 級 中 學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者 ⒉ 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者 報 名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經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錄 取 後, 若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通 訊 報 名 ( 一 ) 自 100 年 8 月 20 日 ( 星 期 六 ) 起 至 100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止, 將 報 名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夜 間 部,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之 報 名 資 料 如 未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以 致 遺 失, 後 果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二 現 場 報 名 ( 一 ) 報 名 日 期 :100 年 8 月 20 日 ( 六 ) 起 至 100 年 8 月 22 日 ( 一 ) 三 天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0 年 8 月 20 日 ( 六 )~21 日 ( 日 ) 9:00~12:00 及 13:30~17: 年 8 月 22 日 ( 一 ) 14:00~20:00 ( 三 ) 報 名 地 點 :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圖 書 資 訊 大 樓 辦 理 三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 一 ) 以 A4 紙 張 列 印 簡 章 之 附 件 八 ( 第 17 頁 )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考 生 自 備 之 資 料 袋 封 面, 再 將 報 名 3
8 資 料 放 置 其 中, 於 現 場 報 名 時 繳 交 或 通 訊 報 名 時 郵 寄 至 本 校 ( 二 ) 報 名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齊 全, 如 有 不 全, 本 會 概 不 受 理 如 因 繳 交 資 料 不 齊 全 而 延 誤,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伍 報 名 手 續 一 填 繳 考 生 報 名 表 ( 一 ) 考 生 用 A4 紙 張 列 印 附 件 一 ( 第 10 頁 ) 之 後, 以 正 楷 填 寫 考 生 報 名 表, 並 於 考 生 簽 章 欄 位 親 自 簽 名, 報 名 學 制 與 科 別 須 正 確 填 寫 考 生 報 名 表 填 寫 如 有 誤, 請 在 修 正 處 加 蓋 私 章 准 考 證 號 碼 欄 位 由 本 會 編 登 序 號, 考 生 勿 自 行 填 寫 相 片 欄 黏 貼 考 生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兩 吋 相 片 一 張 ( 二 ) 考 生 將 身 分 證 正 面 與 反 面 影 印 本 分 別 黏 貼 在 報 名 表 背 面, 學 經 歷 證 件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內 容 不 符 者, 均 不 得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考 生 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驗 訖 立 即 發 還 二 填 繳 考 生 准 考 證 考 生 用 A4 紙 張 列 印 附 件 二 ( 第 11 頁 ) 之 後, 以 正 楷 填 寫 考 生 准 考 證 姓 名 與 報 名 科 別 欄 位, 並 勾 選 報 名 學 制, 准 考 證 號 碼 由 本 會 編 登 序 號, 考 生 勿 自 行 填 寫 相 片 欄 黏 貼 與 報 名 表 同 式 相 片 一 張 三 繳 交 信 封 ( 一 ) 現 場 報 名 考 生 應 繳 交 一 個 中 式 標 準 信 封, 將 填 妥 考 生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之 寄 發 成 績 單 專 用 信 封 黏 貼 紙 ( 附 件 九 ), 黏 貼 在 信 封 上,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32 元 郵 票, 供 本 會 寄 發 考 生 成 績 單 ( 內 含 報 到 資 料 ) ( 二 )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除 上 述 一 只 信 封 之 外, 須 另 外 再 準 備 一 個 中 式 標 準 信 封, 將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並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32 元 郵 票 之 寄 發 考 生 准 考 證 專 用 信 封 黏 貼 紙 ( 附 件 九 ) 剪 下, 黏 貼 於 信 封 上, 以 備 本 會 郵 寄 考 生 准 考 證 四 繳 交 考 生 各 項 證 件 黏 貼 表 請 將 以 下 資 料 浮 貼 於 附 件 三, 第 12 頁 ⒈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1)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加 蓋 畢 業 學 校 印 信 後, 浮 貼 於 本 簡 章 之 附 件 三 對 應 欄 位, 於 現 場 報 名 或 通 訊 報 名 時 繳 交 (2)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無 加 蓋 畢 業 學 校 印 信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一 律 採 現 場 報 名 報 名 時 除 將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浮 貼 於 簡 章 之 附 件 三 繳 交 外, 並 應 檢 附 正 本 供 本 會 查 驗 (3) 以 國 內 學 歷 報 名 者, 一 律 持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報 名 (4)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者, 須 採 用 現 場 報 名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 驗 ) 及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前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自 行 向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查 證 : 1 畢 ( 肄 ) 業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2 社 會 安 全 號 碼 ( 美 國 學 歷 適 用 ) 或 學 生 證 號 碼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者 所 持 之 畢 ( 肄 ) 業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必 須 蓋 妥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戳 記, 本 會 方 受 理 考 生 之 報 名 4
9 (5) 因 暑 修 或 延 後 畢 業 等 原 因 之 考 生 可 先 行 報 名, 填 寫 附 件 五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切 結 書 浮 貼 於 附 件 三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浮 貼 處 報 到 時 必 須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合 乎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始 准 報 到 (6) 考 生 如 獲 錄 取,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7) 繳 交 在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考 生 須 將 在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 經 畢 業 學 校 註 冊 單 位 核 章 ) 浮 貼 於 附 件 三 對 應 之 欄 位 如 學 業 成 績 不 完 整 缺 交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名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歷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本 項 分 數 一 律 以 60 分 計 算 五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表 ( 老 人 照 顧 科 適 用 ) ( 一 ) 書 面 審 查 包 含 服 務 年 資 職 務 表 現 服 務 單 位 推 薦 函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獲 獎 紀 錄 專 利 發 明 及 創 作 著 作 其 他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或 對 個 人 有 利 之 資 料 等 ( 二 ) 以 上 除 服 務 單 位 推 薦 函 之 外, 其 餘 資 料 均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並 浮 貼 於 第 13 頁 附 件 四, 正 本 於 報 名 時 送 驗, 驗 畢 正 本 發 還 ( 三 ) 服 務 單 位 推 薦 函 請 推 薦 人 自 行 以 信 封 彌 封 六 報 名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 考 生 自 備 一 個 大 型 資 料 袋, 填 妥 第 17 頁 之 附 件 八 報 名 專 用 資 料 袋 封 面 黏 貼 紙 後, 黏 貼 於 資 料 袋 之 封 面, 再 依 報 名 費 回 郵 信 封 考 生 報 名 表 考 生 准 考 證 考 生 各 項 證 件 黏 貼 表 專 業 表 現 紀 錄 表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或 長 尾 夾 夾 妥, 裝 入 報 名 資 料 袋 內, 於 現 場 報 名 時 繳 交 或 通 訊 報 名 截 止 前 郵 寄,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繳 ( 二 ) 為 評 分 作 業 需 要 起 見, 考 生 繳 交 之 上 述 各 項 資 料, 均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招 生 簡 章 上 之 附 件 後 填 寫, 以 求 紙 張 尺 寸 一 致 ( 三 )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切 勿 將 重 要 證 件 正 本 郵 寄 本 會, 否 則 如 有 遺 失 等 情 事 發 生, 本 會 概 不 負 責 ( 四 )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得 依 學 則 之 規 定 撤 銷 學 籍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本 校 得 要 求 再 查 驗 各 種 證 件 正 本 七 繳 交 報 名 費 報 名 考 生 每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800 元, 現 場 報 名 考 生 繳 交 現 金 ;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請 至 郵 局 辦 理 郵 政 匯 票 800 元, 抬 頭 寫 明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陸 筆 試 一 筆 試 時 間 100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8:30~12:00 夜 二 專 100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8:55 9:00-10:10 10:35 10:40-11:50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預 備 鈴 國 文 預 備 鈴 色 彩 學 老 人 照 顧 科 預 備 鈴 國 文 預 備 鈴 健 康 與 護 理 註 : 准 考 證 遺 失 損 毀 或 未 收 到 者, 於 筆 試 當 天 8:30~8:50 攜 帶 與 報 名 表 同 式 之 相 片 一 張, 到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5
10 二 筆 試 地 點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區 內 試 場 座 號 分 配 表 於 筆 試 前 一 日 下 午 3 時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頁 上, 網 址 : 三 筆 試 科 目 科 目 名 稱 列 表 如 下 : 學 制 科 別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備 註 夜 二 專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老 人 照 顧 科 國 文 (40%) 國 文 (40%) 色 彩 學 (60%) 健 康 與 護 理 (60%) 1.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答 錯 不 倒 扣,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2B 鉛 筆 應 試 2. 每 一 科 目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3. 筆 試 分 數 佔 總 成 績 40% 各 考 科 之 題 庫 建 置 於 本 校 網 站, 網 址 為 1. 教 務 處 2. 各 科 網 站 : 進 入 點 選 教 學 單 位 / 各 科 柒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一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評 分 項 目 說 明 計 算 公 式 筆 試 各 科 滿 分 為 100 分, 其 筆 試 科 目 筆 試 成 績 40%=A 詳 列 於 前 項 在 校 成 績 滿 分 100 分 ( 二 專 夜 間 部 考 生 將 在 校 成 績 60%=B 在 校 成 績 單 浮 貼 於 簡 章 附 件 三 ) 1. 實 得 總 分 =A+B 2. 各 項 成 績 如 有 小 數 點,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取 到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二 老 人 照 顧 科 評 分 項 目 說 明 計 算 公 式 筆 試 各 科 滿 分 為 100 分, 其 筆 試 科 目 筆 試 成 績 40%=A 詳 列 於 前 項 在 校 成 績 滿 分 100 分 ( 二 專 夜 間 部 考 生 將 在 校 成 績 40%=B 在 校 成 績 單 浮 貼 於 簡 章 附 件 三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滿 分 為 100 分, 填 繳 簡 章 第 13 頁 審 查 成 績 20%=C 附 件 四 包 含 服 務 年 資 職 務 表 現 服 務 單 位 推 薦 函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獲 獎 紀 錄 專 利 發 明 及 創 作 著 作 其 他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或 對 個 人 有 利 之 資 料 等 1. 實 得 總 分 =A+B+C 2. 各 項 成 績 如 有 小 數 點,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取 到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6
11 捌 錄 取 標 準 與 同 分 參 酌 一 考 生 總 成 績 之 滿 分 為 100 分 二 考 生 如 有 缺 考 或 筆 試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本 會 於 放 榜 前 訂 定 各 科 之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考 生 成 績 達 報 考 科 別 之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且 筆 試 成 績 不 為 零 分 者, 始 稱 達 錄 取 標 準 四 本 會 將 各 科 達 錄 取 標 準 之 考 生 依 實 得 總 分 高 低 排 定 錄 取 名 次, 名 次 在 該 科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生, 達 錄 取 標 準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達 錄 取 標 準 之 考 生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為 : 實 得 總 分 相 同 時, 按 (1) 筆 試 成 績 (2) 在 校 成 績 (3) 資 格 審 查 ( 老 人 照 顧 科 適 用 ) 順 序 比 分 若 仍 同 分 且 為 錄 取 考 生 之 最 後 一 名 時, 則 於 報 請 教 育 部 同 意 後 增 額 錄 取 五 依 照 錄 取 名 次 先 後, 錄 取 考 生 到 該 科 單 獨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正 取 生 錄 取 報 到 註 冊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序 以 備 取 生 補 足 玖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辦 法 一 成 績 通 知 ( 一 ) 考 生 原 始 總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定 於 100 年 8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 二 ) 考 生 如 至 100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未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單 者, 請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夜 間 部 申 請 補 發, 電 話 二 成 績 複 查 ( 一 ) 於 100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填 妥 附 表 六 之 複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成 績 單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先 以 傳 真 ( ) 方 式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並 以 電 話 ( ) 確 認, 複 查 費 用 每 次 壹 佰 元 整, 請 以 郵 局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 其 他 名 稱 不 予 受 理 ) 函 寄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 地 址 :70043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民 族 路 二 段 78 號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複 查 二 專 夜 間 部 考 試 成 績 字 樣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或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概 不 受 理 郵 寄 匯 票 及 申 請 書 後, 請 另 以 電 話 與 本 會 連 絡 ( 二 ) 複 查 僅 就 筆 試 科 目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拾 錄 取 放 榜 考 生 榜 單 預 定 於 100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5 時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站 上 每 科 除 正 取 生 外, 並 得 錄 取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本 校 網 址 : 拾 壹 報 到 一 經 本 會 錄 取 之 正 取 生, 應 遵 照 規 定 於 100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2 時 至 下 午 8 時 為 止, 攜 帶 下 列 證 件 資 料 前 來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 ( 一 )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1) 錄 取 考 生 繳 交 之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應 與 報 名 繳 交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同 式, 非 同 式 者 不 得 辦 理 報 到 (2)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報 考 之 錄 取 考 生,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正 本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7
12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4 授 權 本 校 代 理 複 驗 國 外 學 歷 相 關 證 件 之 授 權 書 ( 二 )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二 逾 時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考 生,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處, 事 後 不 得 以 各 種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三 錄 取 考 生 須 於 報 到 後, 依 本 校 規 定 參 加 健 康 中 心 所 辦 理 之 健 康 檢 查 拾 貳 遞 補 報 到 及 註 冊 一 本 會 招 生 錄 取 各 科 之 正 取 生, 於 註 冊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時, 由 本 會 依 錄 取 名 次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該 科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二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自 100 年 9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開 始, 本 會 依 錄 取 名 次 順 序 以 電 話 郵 寄 等 方 式 逐 一 通 知 備 取 生 進 行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備 取 考 生 如 未 能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錄 取 資 格 三 備 取 生 報 到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與 正 取 生 相 同 拾 叁 考 生 申 訴 一 考 生 如 對 本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及 權 益 有 疑 義 時, 可 提 出 申 訴 二 申 訴 案 件 以 考 生 本 人 為 申 訴 人, 申 訴 人 須 將 申 訴 內 容 詳 實 填 寫 於 本 招 生 簡 章 所 附 之 申 訴 書 ( 附 件 七 ) ( 一 )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對 報 名 事 宜 有 疑 義,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正 式 具 名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至 報 名 處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本 會 至 遲 於 筆 試 前 一 日 正 式 答 覆 ( 二 ) 考 生 於 筆 試 期 間 對 筆 試 事 宜 有 疑 義, 應 於 筆 試 結 束 後 三 日 內 以 正 式 具 名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至 本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本 會 至 遲 於 放 榜 前 一 日 正 式 答 覆 ( 三 )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其 他 疑 義, 至 遲 應 於 放 榜 後 一 週 內 以 正 式 具 名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向 本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本 會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後, 於 受 理 申 訴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將 結 果 函 覆 申 訴 人, 必 要 時 將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三 考 生 之 申 訴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超 過 期 限 之 申 訴, 本 會 概 不 受 理 拾 肆 注 意 事 項 一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須 於 報 名 時 備 齊 送 繳,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二 逾 期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不 全 而 無 法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亦 不 退 還 三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寄 出 或 現 場 報 名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科 別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四 考 生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五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推 薦 甄 選 技 優 保 送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得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六 考 生 所 繳 報 考 資 格 身 分 及 學 歷 ( 力 ) 經 歷 及 年 資 等 證 明,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者, 一 經 查 明,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即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8
13 不 發 給 任 何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除 依 法 撤 銷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除 上 述 處 置 外, 學 生 尚 須 負 法 律 責 任 七 應 考 考 生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函 請 其 服 務 機 關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八 如 重 大 事 故 以 致 不 能 依 照 原 定 時 間 舉 行 考 試 時, 由 本 委 員 會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並 委 由 電 視 台 及 廣 播 電 台 播 出, 俟 重 大 事 故 結 束, 再 由 本 委 員 會 規 定 處 理 辦 法, 並 公 告 之 因 上 述 情 事 發 生 而 延 期 考 試, 若 致 考 生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考 生 不 得 因 此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 註 : 重 大 事 故 包 括 下 述 : 颱 風 地 震 豪 ( 大 ) 雨 或 其 他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法 定 傳 染 病 流 行 疫 情 或 其 他 重 大 疫 情 空 襲 火 災 等 重 大 事 故 九 獲 錄 取 者 除 因 重 病 或 有 法 令 規 定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外, 須 依 照 規 定 如 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並 註 冊 入 學,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十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或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9
14 附 件 一 考 生 姓 名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二 專 夜 間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 考 生 免 填 聯 絡 電 話 及 手 機 請 自 行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所 拍 的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二 吋 相 片 學 歷 ( 力 ) 一 般 學 歷 同 等 學 力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普 通 高 中 其 他 畢 業 學 校 名 稱 : 肄 業 技 術 士 證 照 高 普 考 考 試 及 格 其 他 考 生 簽 名 本 人 已 詳 細 閱 讀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二 專 夜 間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並 願 意 遵 守 簡 章 內 所 有 規 定 本 表 確 係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並 同 意 錄 取 後, 如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願 意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一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二 如 本 人 未 檢 附 學 歷 證 件 及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之 正 本 ( 已 修 畢 規 定 之 專 業 學 分 數 ), 請 先 准 予 報 名, 嗣 後 若 未 按 規 定 補 繳 或 經 發 現 學 歷 證 件 及 相 關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願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三 本 人 願 意 遵 守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訂 定 之 試 場 規 則 暨 其 他 有 關 規 定 四 本 人 畢 業 學 分 數 不 足 時, 必 要 時 自 願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以 符 合 規 定 考 生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核 驗 程 序 ( 本 欄 位 由 本 會 人 員 簽 章 )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繳 交 報 名 費 編 登 准 考 證 號 碼 覆 核 考 生 請 將 身 分 證 正 面 與 反 面 影 印 本 分 別 黏 貼 於 本 報 名 表 背 面 10
15 附 件 二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二 專 夜 間 部 考 試 准 考 證 報 考 科 別 : 編 號 姓 名 : ( 本 欄 考 生 勿 填 ) ( 自 行 正 楷 填 寫 ) 科 二 吋 近 三 個 月 脫 帽 照 片 考 試 地 點 :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二 專 夜 間 部 100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8:55 9:00-10:10 10:35 10:40-11:50 化 妝 品 應 用 科 預 備 鈴 國 文 預 備 鈴 色 彩 學 老 人 照 顧 科 預 備 鈴 國 文 預 備 鈴 健 康 與 護 理 1. 預 備 鈴 響, 考 生 請 入 場 聆 聽 注 意 事 項, 但 不 得 翻 閱 試 卷 及 提 筆 作 答 2. 考 試 時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 正 本 ) 及 准 考 證 辦 理 報 到 3.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鉛 筆 作 答,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請 詳 閱 試 場 規 則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並 按 照 編 定 之 座 號 入 座 預 備 鈴 響, 考 生 請 入 場 聆 聽 注 意 事 項, 但 不 得 翻 閱 試 卷 提 筆 作 答 或 未 經 許 可 逕 行 離 座,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5 分 每 節 考 試 遲 到 逾 15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4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生 對 號 入 座 後, 即 應 檢 查 答 案 卷 座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三 考 生 除 無 色 透 明 墊 板 2B 鉛 筆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物 品 入 場 包 括 紙 張 及 具 有 計 算 或 通 訊 功 能 發 出 聲 響 之 電 子 器 材 及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計 時 器 等,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至 該 科 0 分 為 限 四 考 試 時 須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放 在 桌 子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考 生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應 試,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 分 五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考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相 片 與 考 生 身 分,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六 作 答 前 應 先 行 確 認 試 題 本 所 列 之 考 科 是 否 正 確 試 題 本 是 否 完 整, 並 於 試 題 本 之 准 考 證 號 欄 內 書 寫 准 考 證 號 若 試 題 本 有 缺 漏 污 損 印 刷 不 清 或 考 科 不 符 等 問 題,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未 提 出 異 議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七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本 及 答 案 卡 ( 卷 )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至 該 科 0 分 為 限 ; 答 案 卡 污 損, 或 非 採 黑 色 2B 鉛 筆 劃 記 或 劃 記 不 明 顯, 導 致 含 碳 量 不 足 而 使 光 學 讀 卡 機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計 分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八 考 試 時 不 得 有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代 考,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答 案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飲 食 擅 離 座 位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 不 聽 勸 告 者, 則 勒 令 出 場 如 在 考 試 40 分 鐘 內,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二 考 生 作 答 完 畢 一 經 離 座, 應 立 即 將 試 題 答 案 卷 一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3 分 十 四 考 生 已 交 試 題 答 案 卡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考 試 或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十 六 考 生 如 有 其 他 舞 弊 行 為, 本 規 則 未 規 範 者, 則 報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11
16 附 件 三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二 專 夜 間 部 報 名 考 生 各 項 證 件 黏 貼 表 考 姓 生 名 報 科 名 別 科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浮 貼 處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浮 貼 處 註 : 1. 以 上 證 件 如 有 正 反 面, 一 律 正 反 面 雙 面 影 印 後, 正 面 朝 上 浮 貼 2. 以 上 證 件 如 無 則 免 貼 3.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1) 已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件 者, 請 將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加 蓋 學 校 戳 章 浮 貼 於 此 如 無 法 加 蓋 學 校 戳 章 者, 請 採 現 場 報 名, 並 檢 附 正 本 以 供 查 驗 (2)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件 者, 請 填 寫 附 件 五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切 結 書 浮 貼 於 此 4. 有 關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如 未 繳 交 或 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者, 本 項 以 60 分 計 (2)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即 歷 年 成 績 單 上 加 蓋 畢 業 學 校 註 冊 單 位 戳 章 12
17 附 件 四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二 專 夜 間 部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表 ( 老 人 照 顧 科 適 用 )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科 別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說 明 : 1. 包 含 服 務 年 資 職 務 表 現 服 務 單 位 推 薦 函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獲 獎 紀 錄 專 利 發 明 及 創 作 著 作 其 他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或 對 個 人 有 利 之 資 料 等 2. 考 生 所 列 各 項 目, 均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虛 偽 造 假, 除 不 予 計 分, 並 依 法 究 辦 3. 證 明 文 件 須 繳 交 正 本, 如 另 有 他 用, 請 影 印 後 連 同 正 本 一 併 於 現 場 報 名 時 送 驗, 驗 畢 正 本 發 還, 影 印 本 存 檔 13 考 生 簽 名 :
18 附 件 五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二 專 夜 間 部 )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切 結 書 本 人 為 99 學 年 度 ( 校 名 ) 科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如 註 冊 時 無 法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之 原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願 依 貴 會 規 定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就 讀 學 校 : 學 校 科 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月 日 14
19 附 件 六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二 專 夜 間 部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科 別 複 查 項 目 複 查 選 項 ( 請 勾 選 ) 勾 選 項 目 之 成 績 筆 試 成 績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考 生 原 始 總 成 績 特 種 身 份 加 分 複 查 結 果 考 生 聯 絡 電 話 : 考 生 簽 章 : 准 考 證 號 碼 : 申 請 日 期 : 100 年 月 日 申 請 複 查 流 程 為 : ( 一 ) 於 100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填 妥 附 表 六 之 複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成 績 單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先 以 傳 真 ( ) 方 式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並 以 電 話 ( ) 確 認, 複 查 費 用 每 次 壹 佰 元, 請 以 郵 局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 其 他 名 稱 不 予 受 理 ) 函 寄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 地 址 :70043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民 族 路 二 段 78 號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複 查 二 專 夜 間 部 考 試 成 績 字 樣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或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概 不 受 理 郵 寄 匯 票 及 申 請 書 後, 請 另 以 電 話 與 本 會 連 絡 ( 二 ) 複 查 僅 就 筆 試 科 目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准 考 證 號 應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查 詢 編 號 及 處 理 結 果,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寫. 本 虛 線 請 勿 自 行 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副 表 )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科 別 複 查 項 目 筆 試 成 績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複 查 選 項 ( 請 勾 選 ) 勾 選 項 目 之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考 生 原 始 總 成 績 特 種 身 份 加 分 複 查 結 果 15
20 附 件 七 100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二 專 夜 間 部 ) 考 生 申 請 訴 書 申 訴 考 生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申 訴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行 動 : 一 申 訴 事 由 : 二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 注 意 事 項 : 申 訴 人 須 將 申 訴 內 容 詳 實 填 寫,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以 正 式 書 面 提 出 申 訴 事 由 有 關 申 訴 之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8 頁 16
21 附 件 八 報 名 專 用 資 料 袋 封 面 黏 貼 紙 請 貼 足 額 掛 號 郵 資 郵 寄 前 請 依 序 檢 查 : 報 名 表 (2 頁 ) ( 含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 之 回 郵 信 封 兩 個 電 地 寄 件 話 址 人 : : : 17
22 18 附 件 九 寄 發 准 考 證 與 通 知 單 專 用 信 封 黏 貼 紙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緘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緘 專 送 專 送 貼 足 元 限 時 掛 號 郵 票 32 貼 足 元 限 時 掛 號 郵 票
23 附 錄 : 校 園 位 址 圖 ( 距 臺 南 市 火 車 站 約 500 公 尺, 步 行 約 10 分 鐘 ) 19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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