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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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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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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文 件 (7) 关 于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试 行 草 案 ) 修 改 情 况 的 报 告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对 省 人 民 政 府 提 请 审 议 的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试 行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 进 行 了 审 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制 定 这 个 条 例 很 有 必 要, 同 时 也 提 出 了 一 些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会 后, 法 委 法 工 委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对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审 议 意 见 和 财 经 委 提 出 的 审 议 意 见 进 行 了 认 真 研 究 并 作 了 修 改 2016 年 3 月, 将 修 改 稿 征 求 意 见 稿 向 我 省 选 出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省 人 大 代 表, 省 直 有 关 单 位,21 个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大 常 委 会,9 个 地 方 立 法 研 究 评 估 与 咨 询 服 务 基 地 和 部 分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征 求 意 见 法 委 法 工 委 还 会 同 省 人 大 财 经 委 省 自 贸 办 省 法 制 办 及 中 大 暨 大 广 外 立 法 基 地, 到 自 贸 试 验 区 三 个 片 区 调 研, 与 三 个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驻 区 单 位 共 同 研 究, 对 修 改 稿 作 了 进 一 步 修 改,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 了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修 改 稿 ) 现 将 主 要 修 改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1

为 了 进 一 步 完 善 条 例, 修 改 重 点 聚 焦 在 鼓 励 改 革 创 新 优 化 管 理 体 制 进 一 步 推 进 投 资 贸 易 产 业 金 融 等 领 域 改 革 创 新 加 强 粤 港 澳 合 作 与 对 接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加 强 综 合 管 理 与 服 务 完 善 法 治 环 境 等 六 个 方 面 同 时, 将 第 六 章 的 章 名 粤 港 澳 合 作 修 改 为 粤 港 澳 合 作 和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并 新 增 了 相 关 条 文, 新 增 了 法 治 环 境 一 章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八 章 一 关 于 鼓 励 改 革 创 新 自 贸 试 验 区 最 重 要 的 使 命 就 是 制 度 创 新, 要 通 过 立 法, 激 发 其 创 新 的 动 力 减 免 创 新 承 受 的 不 当 压 力 凝 聚 创 新 的 合 力 增 强 创 新 的 能 力, 形 成 一 套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创 新 鼓 劲 撑 腰 的 保 障 机 制, 使 大 胆 自 主 改 革 创 新 成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最 鲜 明 的 品 格 1. 为 了 激 发 创 新 的 动 力, 建 议 作 以 下 修 改 : (1) 体 现 法 无 禁 止 即 可 为 的 精 神, 在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中 增 加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未 禁 止 的 事 项, 鼓 励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创 新 活 动 的 规 定 (2) 完 善 创 新 的 启 动 落 实 机 制,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听 取 驻 区 单 位 以 及 片 区 内 企 业 个 人 对 片 区 工 作 的 意 见, 并 及 时 根 据 相 关 诉 求 提 出 改 革 创 新 意 见, 同 时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该 条 第 二 款 :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研 究 片 区 提 出 的 改 革 创 新 意 见, 指 导 检 查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实 施 试 点 政 策 和 落 实 改 革 创 新 方 案 的 情 况 2

2. 为 了 减 免 创 新 承 受 的 不 当 压 力, 建 立 创 新 容 错 机 制, 建 议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条 第 三 款 :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进 行 的 创 新 未 能 实 现 预 期 目 标, 但 是 符 合 国 家 确 定 的 改 革 方 向,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未 牟 取 私 利 或 者 未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对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作 负 面 评 价, 减 免 相 关 责 任 3. 为 了 凝 聚 创 新 的 合 力, 强 化 中 央 驻 区 单 位 和 省 直 单 位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创 新 的 支 持, 建 议 作 以 下 修 改 : (1) 促 进 中 央 驻 区 单 位 将 自 贸 试 验 区 作 为 推 进 改 革 试 验 的 重 要 平 台,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 自 贸 试 验 区 及 片 区 应 当 健 全 与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海 事 边 防 港 务 金 融 监 管 等 中 央 驻 区 单 位 的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主 动 研 究 提 出 推 进 投 资 开 放 贸 易 便 利 和 金 融 创 新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创 新 措 施, 争 取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支 持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同 时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该 条 第 二 款 : 自 贸 试 验 区 及 片 区 应 当 为 中 央 驻 区 单 位 履 行 职 责 和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落 实 国 家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政 策 提 供 便 利 和 协 助, 并 创 造 条 件 使 自 贸 试 验 区 成 为 中 央 驻 区 单 位 推 进 改 革 试 验 的 重 要 平 台 (2) 强 化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的 支 持,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措 施 涉 及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权 限 的,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同 时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该 条 第 三 款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措 施 涉 及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权 限 的,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为 片 区 积 极 争 取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支 持 在 自 3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4. 为 了 增 强 创 新 的 能 力, 破 解 创 新 面 临 的 法 制 障 碍, 建 议 作 以 下 修 改 : (1) 建 立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特 别 适 用 机 制,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活 动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部 分 规 定 的,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省 人 民 政 府,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报 请 国 务 院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同 时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该 条 第 二 款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活 动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本 省 及 片 区 所 在 市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省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提 请 省 相 应 的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作 出 相 关 规 定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本 省 及 片 区 所 在 市 制 定 的 规 章 的, 省 相 应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相 关 规 定 (2) 强 化 片 区 所 在 市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法 制 保 障,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八 十 六 条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结 合 片 区 实 际 制 定 片 区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配 套 法 规 规 章 二 关 于 优 化 管 理 体 制 为 了 促 进 管 理 架 构 扁 平 化 和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和 专 业 化 水 平, 建 议 作 以 下 修 改 : 1. 为 了 避 免 协 调 议 事 层 级 过 多, 实 现 扁 平 化 管 理,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一 是 将 草 案 第 八 条 关 于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修 改 4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 二 是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八 条 修 改 为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决 定 片 区 发 展 的 重 大 问 题, 统 筹 推 进 片 区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和 承 担 片 区 的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与 服 务 等 具 体 事 务 2. 为 了 促 进 管 理 权 限 最 大 限 度 地 下 放, 在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中 增 加 省 人 民 政 府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向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下 放 片 区 履 行 职 能 所 需 的 省 级 市 级 管 理 权 限 对 下 放 的 权 限,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行 使 的 规 定, 同 时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该 条 第 二 款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不 能 下 放 的 的 管 理 权 限,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委 托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行 使 3. 为 了 提 升 管 理 水 平, 进 一 步 完 善 决 策 咨 询 机 制, 在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四 条 中 增 加 自 贸 试 验 区 成 立 咨 询 委 员 会,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项 目 引 进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和 方 案 的 制 定 等 提 供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规 定 4. 为 了 鼓 励 片 区 探 索 治 理 模 式 创 新,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遵 循 精 简 高 效 机 制 灵 活 的 原 则, 可 以 借 鉴 国 际 惯 例 探 索 适 合 片 区 实 际 的 治 理 模 式, 同 时 将 该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等 事 务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可 以 探 索 并 通 过 设 立 法 定 机 构 或 者 委 托 社 会 组 织, 将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或 者 社 会 参 与 性 较 强 的 公 共 管 理 和 服 务 职 能 交 由 法 定 机 构 或 者 社 会 组 5

织 承 担 三 关 于 促 进 投 资 贸 易 产 业 金 融 等 领 域 创 新 考 虑 到 投 资 贸 易 产 业 金 融 等 领 域 的 创 新 较 多 地 涉 及 国 家 事 权, 国 家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的 政 策 也 在 不 断 调 整 中, 为 避 免 将 来 政 策 调 整 后 出 现 条 例 内 容 与 现 实 发 展 不 符 的 情 况, 对 这 些 章 节 的 修 改, 一 方 面 使 条 文 既 要 体 现 改 革 创 新 的 具 体 成 果 尤 其 是 标 志 性 成 果, 另 一 方 面 又 使 条 文 重 在 体 现 基 础 性 方 向 性 的 政 策 导 向, 避 免 过 于 具 体 而 挂 一 漏 万 同 时, 着 力 强 化 自 贸 试 验 区 要 坚 持 发 展 高 端 产 业 构 建 高 端 产 业 体 系 基 于 此, 建 议 对 草 案 第 三 四 五 章 作 以 下 修 改 : 1. 为 了 促 进 投 资 开 放,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条 : 自 贸 试 验 区 在 金 融 航 运 商 贸 专 业 服 务 文 化 服 务 社 会 服 务 等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机 械 装 备 等 先 进 制 造 业 领 域 扩 大 开 放, 创 造 条 件 逐 步 减 少 或 者 取 消 对 国 内 外 投 资 的 准 入 限 制 2. 为 了 促 进 贸 易 便 利 化,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实 行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管 理 服 务 模 式, 加 快 建 设 电 子 口 岸 和 跨 部 门 的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实 行 部 门 之 间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实 现 口 岸 通 关 业 务 统 一 受 理 界 面 服 务 平 台 和 流 程 标 准, 同 时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该 条 第 二 款 : 当 事 人 可 以 通 过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一 次 性 递 交 口 岸 监 管 部 门 需 要 的 标 准 化 电 子 信 息, 口 岸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平 台 反 馈 处 理 结 6

果 3. 为 了 促 进 高 端 产 业 发 展, 增 加 以 下 条 款 : (1) 促 进 高 端 产 业 集 聚,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条 :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根 据 所 在 地 区 特 点 和 实 际, 发 展 与 本 片 区 相 适 应 的 高 端 产 业 特 色 产 业, 促 进 先 进 制 造 业 服 务 业 等 高 端 产 业 集 聚 发 展, 提 高 生 产 服 务 业 国 际 化 程 度, 推 动 产 业 向 价 值 链 高 端 发 展 (2) 促 进 产 业 融 合 发 展,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二 条 : 鼓 励 引 进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推 动 科 技 金 融 信 息 产 业 深 度 融 合 发 展 (3) 促 进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发 展,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六 条 : 自 贸 试 验 区 支 持 新 型 要 素 交 易 平 台 保 税 展 示 交 易 期 货 保 税 交 割 汽 车 平 行 进 口 等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发 展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完 善 海 关 监 管 检 验 检 疫 税 收 征 退 跨 境 支 付 信 息 物 流 等 支 撑 系 统, 适 应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发 展 (4) 促 进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十 九 条 :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探 索 实 施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标 准 和 规 则, 开 展 智 慧 城 市 绿 色 建 筑 出 口 产 品 低 碳 认 证 等, 建 设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示 范 区 4. 为 了 促 进 金 融 创 新,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款 :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稳 步 开 展 扩 大 人 民 币 跨 境 使 用 深 化 外 汇 管 理 改 革 等 试 点 工 作, 同 时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该 条 第 二 款 : 鼓 励 7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进 行 金 融 产 品 业 务 服 务 和 风 险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创 新 四 关 于 加 强 粤 港 澳 合 作 和 对 接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中 国 ( 广 东 ) 自 贸 试 验 区 肩 负 建 设 成 为 粤 港 澳 深 度 合 作 示 范 区 21 世 纪 海 上 丝 绸 之 路 重 要 枢 纽 的 独 特 使 命, 为 加 强 粤 港 澳 合 作 和 对 接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建 议 作 以 下 修 改 : 1. 为 了 促 进 粤 港 澳 人 才 流 动,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 探 索 与 港 澳 地 区 在 医 疗 保 险 养 老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方 面 进 行 对 接, 支 持 港 澳 人 士 到 自 贸 试 验 区 创 业 发 展 2. 为 了 促 进 三 地 青 年 创 业,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五 十 五 条 :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立 粤 港 澳 青 年 创 业 创 新 基 地, 完 善 创 业 创 新 扶 持 体 系, 为 青 年 创 业 创 新 提 供 项 目 对 接 创 客 空 间 建 设 融 资 担 保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3. 为 了 促 进 粤 港 澳 贸 易 更 加 便 利,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五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原 产 于 港 澳 地 区 的 常 规 商 品 简 化 进 口 检 验 检 疫 手 续, 对 部 分 产 品 可 以 试 行 快 速 检 验 检 疫 模 式 4. 为 了 促 进 与 一 带 一 路 国 家 合 作,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五 十 七 条 : 加 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自 贸 园 区 合 作, 探 索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自 贸 园 区 之 间 税 收 互 惠 制 度, 以 及 双 方 口 岸 执 法 机 构 之 间 以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为 基 本 内 容 的 合 作 机 制 5. 为 了 完 善 一 带 一 路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8

修 改 稿 第 五 十 八 条 :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一 带 一 路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为 境 外 投 资 风 险 咨 询 投 融 资 方 案 设 计 项 目 风 险 保 障 银 行 贷 款 配 套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务 6. 为 了 促 进 与 一 带 一 路 国 家 的 转 口 贸 易 发 展,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五 十 九 条 : 鼓 励 开 展 海 上 陆 路 航 空 货 运 代 理 服 务 及 多 式 联 运 代 理 服 务 集 装 箱 班 列 承 包 等, 服 务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转 口 贸 易 发 展 7. 为 了 加 强 金 融 对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的 支 持, 在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六 十 条 中 增 加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完 善 在 沿 线 自 贸 园 区 的 分 支 机 构 网 络, 提 升 跨 境 金 融 服 务 水 平 鼓 励 金 融 服 务 和 金 融 管 理 机 构 组 建 支 持 企 业 参 与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的 金 融 服 务 联 盟 等 规 定 8. 为 了 促 进 与 一 带 一 路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人 文 交 流,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六 十 一 条 :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企 业 加 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自 贸 园 区 国 家 合 作 开 发 具 有 丝 绸 之 路 特 色 的 旅 游 线 路 和 产 品, 广 泛 开 展 人 文 交 流 合 作 五 关 于 强 化 综 合 管 理 与 服 务 为 了 强 化 以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重 点 的 综 合 管 理 模 式, 提 升 政 府 的 综 合 服 务 水 平, 建 议 作 以 下 修 改 : 1. 将 草 案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合 并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七 章 综 合 管 理 与 服 务 2. 为 了 改 进 监 管 方 式, 使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与 事 前 提 示 有 机 衔 接, 9

在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中 增 加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未 规 定 检 查 的, 不 得 擅 自 开 展 检 查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检 查 事 项, 建 立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随 机 选 派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的 抽 查 机 制 的 规 定,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该 条 第 二 款 :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不 得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企 业 开 展 评 比 考 核 活 动, 干 预 其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该 条 第 三 款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探 索 建 立 市 场 主 体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提 示 清 单 经 营 行 为 法 律 责 任 清 单 发 布 制 度, 引 导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经 营 3. 为 了 强 化 综 合 服 务, 便 利 群 众 办 事,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企 业 设 立 经 营 许 可 人 才 引 进 产 权 登 记 等 方 面 实 行 一 站 式 受 理 集 中 审 批 限 时 办 结 跟 踪 服 务 等 服 务 制 度 六 关 于 完 善 法 治 环 境 建 设 国 际 化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是 中 国 ( 广 东 )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重 要 任 务, 而 完 成 此 任 务 的 首 要 工 作 就 是 优 化 法 治 环 境 为 了 营 造 良 好 法 治 环 境, 建 议 增 加 法 治 环 境 一 章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八 章, 分 别 规 定 法 治 环 境 方 面 的 内 容, 并 增 加 以 下 规 定 : 1. 为 了 促 进 自 贸 试 验 区 积 极 对 标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七 十 三 条 :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积 极 借 鉴 在 市 场 运 行 规 则 管 理 模 式 等 方 面 的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和 国 际 惯 例, 努 力 建 设 成 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示 范 区 2. 为 了 提 升 纠 纷 解 决 的 国 际 化 专 业 化 水 平, 一 是 增 加 一 条 10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八 十 一 条 :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企 业 协 议 选 择 通 过 仲 裁 或 调 解 等 方 式 解 决 商 事 纠 纷, 二 是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八 十 二 条 : 鼓 励 当 事 人 遵 循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化 解 商 事 争 议 商 事 纠 纷 当 事 人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可 以 通 过 协 议, 选 择 仲 裁 规 则 管 辖 法 律 仲 裁 语 言 审 理 方 式 和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方 式 3. 为 了 提 供 良 好 的 境 外 法 律 查 明 服 务,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八 十 三 条 :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立 法 律 查 明 机 制,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商 事 活 动 提 供 境 外 法 律 的 查 明 服 务 此 外, 还 对 草 案 作 了 一 些 文 字 修 改, 对 条 文 顺 序 作 了 相 应 调 整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草 案 修 改 稿 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不 抵 触, 建 议 本 次 常 委 会 会 议 作 进 一 步 审 议 以 上 报 告 和 草 案 修 改 稿, 请 予 审 议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2016 年 3 月 29 日 11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了 促 进 和 保 障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权 国 务 院 在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以 及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扩 展 区 域 暂 时 调 整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审 批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设 立 的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 以 下 简 称 自 贸 试 验 区 ) 自 贸 试 验 区 包 括 广 州 南 沙 新 区 片 区 深 圳 前 海 蛇 口 片 区 和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根 据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与 发 展 的 需 要, 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扩 展 区 域, 适 用 本 条 例 第 三 条 区 域 功 能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依 托 港 澳 服 务 内 地 面 向 世 界, 建 立 符 合 国 际 高 标 准 的 投 资 贸 易 规 则 体 系, 培 育 国 际 化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推 进 粤 港 澳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12

强 化 国 际 贸 易 功 能 集 成, 深 化 金 融 领 域 开 放 创 新, 增 强 辐 射 带 动 功 能, 建 设 成 为 粤 港 澳 深 度 合 作 示 范 区 二 十 一 世 纪 海 上 丝 绸 之 路 重 要 枢 纽 和 全 国 新 一 轮 改 革 开 放 先 行 地 第 四 条 鼓 励 奖 励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探 索 制 度 创 新, 改 革 妨 碍 制 度 创 新 的 体 制 机 制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未 禁 止 的 事 项, 鼓 励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创 新 活 动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重 大 项 目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产 业 发 展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给 予 奖 励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进 行 的 创 新 未 能 实 现 预 期 目 标, 但 是 符 合 国 家 确 定 的 改 革 方 向,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未 牟 取 私 利 或 者 未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对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作 负 面 评 价, 减 免 相 关 责 任 第 五 条 片 区 联 动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各 片 区 联 动 合 作 机 制, 相 互 借 鉴, 优 势 互 补, 互 相 促 进, 共 同 发 展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 第 六 条 管 理 架 构 按 照 统 筹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精 干 高 效 的 原 则, 根 据 深 化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要 求, 设 置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和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第 七 条 领 导 机 构 省 人 民 政 府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领 导 小 13

组 负 责 统 筹 研 究 自 贸 试 验 区 法 规 政 策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决 定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重 大 问 题, 统 筹 指 导 改 革 试 点 任 务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承 担 领 导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落 实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试 点 任 务, 统 筹 管 理 和 协 调 自 贸 试 验 区 有 关 行 政 事 务,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和 制 度 ; ( 二 ) 研 究 推 动 出 台 自 贸 试 验 区 综 合 改 革 投 资 贸 易 金 融 人 才 等 配 套 制 度 及 政 策 并 指 导 实 施 ; ( 三 ) 与 国 家 和 省 相 关 部 门 港 澳 及 有 关 市 协 调 自 贸 试 验 区 事 务 ; ( 四 ) 推 动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健 全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体 系 ; ( 五 ) 检 查 自 贸 试 验 区 法 规 政 策 的 落 实 情 况, 综 合 评 估 自 贸 试 验 区 运 行 状 况 ; ( 六 ) 统 计 发 布 自 贸 试 验 区 公 共 信 息, 组 织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外 宣 传 和 交 流 工 作 ; ( 七 ) 承 担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 ( 八 ) 省 人 民 政 府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八 条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决 定 片 区 发 展 的 重 大 问 题, 统 筹 推 进 片 区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和 承 担 片 区 的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与 服 务 等 具 体 事 务 第 九 条 部 门 协 同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自 贸 试 14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支 持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和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各 项 工 作, 依 法 承 担 自 贸 试 验 区 其 他 行 政 事 务 第 十 条 部 门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及 片 区 应 当 健 全 与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海 事 边 防 港 务 金 融 监 管 等 中 央 驻 区 单 位 的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主 动 研 究 提 出 推 进 投 资 开 放 贸 易 便 利 和 金 融 创 新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创 新 措 施, 争 取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支 持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自 贸 试 验 区 及 片 区 应 当 为 中 央 驻 区 单 位 履 行 职 责 和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落 实 国 家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政 策 提 供 便 利 和 协 助, 并 创 造 条 件 使 自 贸 试 验 区 成 为 中 央 驻 区 单 位 推 进 改 革 试 验 的 重 要 平 台 第 十 一 条 权 限 下 放 省 人 民 政 府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向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下 放 片 区 履 行 职 能 所 需 的 省 级 市 级 管 理 权 限, 具 体 下 放 权 限 范 围 由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并 定 期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对 下 放 的 权 限, 由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行 使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不 能 下 放 的 的 管 理 权 限,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委 托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行 使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提 出 行 使 省 级 市 级 管 理 权 限 的 目 录,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报 有 权 机 关 批 准 后 实 施,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15

第 十 二 条 协 调 与 服 务 机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制 定 实 施 的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和 方 案, 报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措 施 涉 及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权 限 的,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措 施 涉 及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权 限 的,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为 片 区 积 极 争 取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支 持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第 十 三 条 依 法 程 序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活 动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部 分 规 定 的,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省 人 民 政 府,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报 请 国 务 院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活 动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本 省 及 片 区 所 在 市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省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提 请 省 相 应 的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作 出 相 关 规 定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本 省 及 片 区 所 在 市 制 定 的 规 章 的, 省 相 应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相 关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决 策 咨 询 机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行 政 咨 询 机 制, 成 立 咨 询 委 员 会,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项 目 引 进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和 方 案 的 制 定 等 提 供 意 见 和 建 议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可 以 聘 请 国 内 外 专 家 担 任, 其 组 成 议 事 规 则 由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16

第 十 五 条 职 能 委 托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遵 循 精 简 高 效 机 制 灵 活 的 原 则, 可 以 借 鉴 国 际 惯 例 探 索 适 合 片 区 实 际 的 治 理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等 事 务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可 以 探 索 并 通 过 设 立 法 定 机 构 或 者 委 托 社 会 组 织, 将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或 者 社 会 参 与 性 较 强 的 公 共 管 理 和 服 务 职 能 交 由 法 定 机 构 或 者 社 会 组 织 承 担 第 十 六 条 创 新 启 动 落 实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听 取 驻 区 单 位 以 及 片 区 内 企 业 个 人 对 片 区 工 作 的 意 见, 并 及 时 根 据 相 关 诉 求 提 出 改 革 创 新 意 见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研 究 片 区 提 出 的 改 革 创 新 意 见, 指 导 检 查 片 区 实 施 试 点 政 策 和 落 实 改 革 创 新 方 案 情 况 第 十 七 条 评 估 及 推 广 机 制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定 期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创 新 经 验 进 行 总 结 评 估, 并 及 时 推 广 第 十 八 条 取 消 考 核 检 查 和 评 比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以 外, 不 得 设 置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考 核 检 查 和 评 比 项 目 第 十 九 条 第 三 方 评 估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组 织 第 三 方 机 构 市 场 主 体 对 省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情 况 纳 入 对 政 府 部 门 的 年 度 17

考 核 第 三 章 投 资 开 放 与 贸 易 便 利 第 二 十 条 扩 大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在 金 融 航 运 商 贸 专 业 服 务 文 化 服 务 社 会 服 务 等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机 械 装 备 等 先 进 制 造 业 领 域 扩 大 开 放, 创 造 条 件 逐 步 减 少 或 者 取 消 对 国 内 外 投 资 的 准 入 限 制 第 二 十 一 条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外 商 投 资 实 行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加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对 负 面 清 单 之 外 的 领 域,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备 案 制, 国 务 院 规 定 对 国 内 投 资 项 目 保 留 核 准 的 除 外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变 更 及 合 同 章 程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本 片 区 外 商 投 资 事 项 的 备 案 管 理, 依 法 履 行 负 面 清 单 之 外 的 外 商 投 资 事 项 的 备 案 工 作, 备 案 后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境 外 投 资 备 案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投 资 者 可 以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境 外 投 资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一 般 项 目 由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国 务 院 规 定 对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保 留 核 准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实 行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管 理 服 务 模 式, 加 快 建 设 电 子 口 岸 和 跨 部 18

门 的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实 行 部 门 之 间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实 现 口 岸 通 关 业 务 统 一 受 理 界 面 服 务 平 台 和 流 程 标 准 当 事 人 可 以 通 过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一 次 性 递 交 口 岸 监 管 部 门 需 要 的 标 准 化 电 子 信 息, 口 岸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平 台 反 馈 处 理 结 果 第 二 十 四 条 进 出 境 监 管 服 务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按 照 通 关 便 利 安 全 高 效 的 要 求, 探 索 进 出 境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广 州 南 沙 保 税 港 区 深 圳 前 海 湾 保 税 港 区 等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实 行 一 线 放 开 二 线 安 全 高 效 管 住 的 进 出 境 监 管 服 务 模 式, 整 合 优 化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的 管 理 措 施, 并 根 据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需 要, 探 索 自 贸 试 验 区 与 进 出 境 口 岸 间 以 及 其 他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货 物 流 转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按 照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一 线 放 宽 二 线 管 住 人 货 分 离 分 类 管 理 的 原 则 实 施 分 线 管 理 经 一 线 进 入 横 琴 的 重 点 敏 感 商 品, 按 照 现 行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模 式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海 关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自 贸 试 验 区 探 索 建 立 货 物 状 态 分 类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进 出 境 监 管 制 度 和 服 务, 促 进 融 资 租 赁 跨 境 电 商 等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发 展 境 外 进 入 广 州 南 沙 保 税 港 区 深 圳 前 海 湾 保 税 港 区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 以 下 统 称 围 网 区 域 ) 的 货 物, 可 以 实 行 先 入 围 网 区 域 再 报 关 的 通 关 模 式, 对 围 网 区 域 内 保 税 存 储 货 物 不 设 存 储 期 限, 允 许 实 行 分 送 集 报 自 行 运 输 模 式, 实 现 围 网 区 域 19

与 其 他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之 间 货 物 的 高 效 便 捷 流 转 第 二 十 六 条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按 照 进 境 检 疫 适 当 放 宽 进 出 口 检 验, 方 便 进 出 严 密 防 范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的 原 则,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逐 步 建 立 出 入 境 质 量 安 全 和 疫 病 疫 情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实 施 预 检 验 集 中 检 验 和 免 于 检 验 制 度, 依 托 智 检 口 岸 无 缝 对 接 内 陆 无 水 港, 建 立 质 量 溯 源 机 制, 推 行 检 验 检 疫 全 流 程 无 纸 化, 提 供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境 外 进 入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货 物, 应 当 接 受 入 境 检 疫 ; 除 重 点 敏 感 货 物 外, 进 入 围 网 区 域 的 其 他 货 物 免 于 检 验 围 网 区 域 的 货 物 出 区 进 口 前, 依 企 业 申 请, 实 行 预 检 验, 一 次 集 中 检 验, 分 批 核 销 放 行 对 流 转 于 围 网 区 域 内 企 业 之 间 的 仓 储 物 流 货 物, 免 于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进 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保 税 展 示 商 品 免 予 检 验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有 利 于 第 三 方 检 验 鉴 定 机 构 规 范 发 展 的 管 理 制 度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建 立 第 三 方 检 测 结 果 采 信 制 度 第 二 十 七 条 查 验 方 式 创 新 完 善 进 出 口 货 物 查 验 办 法, 增 强 查 验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提 高 非 侵 入 非 干 扰 式 查 验 比 例, 对 查 验 合 格 的 外 贸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免 除 吊 装 移 位 仓 储 等 费 用 第 二 十 八 条 税 收 政 策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实 施 促 进 投 资 和 20

贸 易 金 融 发 展 和 人 才 集 聚 的 有 关 税 收 激 励 政 策, 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税 收 政 策 试 点 遵 循 税 制 改 革 方 向 和 国 际 惯 例, 研 究 完 善 不 导 致 利 润 转 移 和 税 基 侵 蚀 适 应 境 外 股 权 投 资 和 离 岸 业 务 发 展 的 税 收 政 策 推 动 实 施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符 合 条 件 的 区 域 可 以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申 请 实 施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政 策 第 四 章 高 端 产 业 促 进 第 二 十 九 条 产 业 定 位 广 州 南 沙 新 区 片 区 重 点 发 展 航 运 物 流 特 色 金 融 国 际 商 贸 高 端 制 造 等 产 业, 建 设 以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为 主 导 的 现 代 产 业 新 高 地 和 具 有 世 界 先 进 水 平 的 综 合 服 务 枢 纽 深 圳 前 海 蛇 口 片 区 重 点 发 展 金 融 现 代 物 流 信 息 服 务 科 技 服 务 等 战 略 性 新 兴 服 务 业, 建 设 我 国 金 融 业 对 外 开 放 试 验 示 范 窗 口 世 界 服 务 贸 易 重 要 基 地 和 国 际 性 枢 纽 港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重 点 发 展 旅 游 休 闲 健 康 商 务 金 融 服 务 文 化 科 教 和 高 新 技 术 等 产 业, 建 设 文 化 教 育 开 放 先 导 区 和 国 际 商 务 服 务 休 闲 旅 游 基 地, 打 造 促 进 澳 门 经 济 适 度 多 元 发 展 新 载 体 第 三 十 条 高 端 产 业 集 聚 融 合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根 据 所 在 地 区 特 点 和 实 际, 发 展 与 本 片 区 相 适 应 的 高 端 产 业 特 色 产 业, 促 进 先 进 制 造 业 服 务 业 等 高 端 产 业 集 聚 发 展, 提 高 生 产 21

服 务 业 国 际 化 程 度, 推 动 产 业 向 价 值 链 高 端 发 展 第 三 十 一 条 总 部 经 济 鼓 励 企 业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全 球 总 部 亚 太 总 部 地 区 总 部 及 营 运 总 部 研 发 总 部 等 多 形 态 总 部, 建 立 整 合 物 流 贸 易 结 算 等 功 能 的 营 运 中 心 第 三 十 二 条 产 业 融 合 发 展 鼓 励 引 进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推 动 科 技 金 融 信 息 产 业 深 度 融 合 发 展 第 三 十 三 条 服 务 贸 易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拓 展 服 务 外 包 软 件 开 发 工 业 设 计 信 息 管 理 等 服 务 贸 易 新 领 域, 搭 建 服 务 贸 易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自 贸 试 验 区 鼓 励 发 展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完 善 相 应 的 海 关 监 管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退 税 跨 境 支 付 物 流 等 支 撑 系 统, 建 设 跨 境 贸 易 电 子 商 务 配 套 平 台 第 三 十 四 条 航 运 产 业 自 贸 试 验 区 以 广 州 港 深 圳 港 珠 海 港 为 中 心, 实 施 海 空 港 联 动, 发 展 国 际 航 运 与 物 流 业 加 强 与 区 外 航 运 产 业 聚 集 区 协 同 发 展, 探 索 形 成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航 运 发 展 制 度 和 协 同 运 作 模 式 完 善 航 运 服 务 发 展 环 境,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国 际 船 舶 运 输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国 际 船 员 服 务 国 际 航 运 经 纪 国 际 船 舶 租 赁 国 际 邮 轮 游 艇 国 际 海 事 咨 询 国 际 航 运 保 险 等 国 际 航 运 现 代 服 务 业 简 化 国 际 船 舶 进 出 自 贸 试 验 区 港 口 手 续, 优 化 国 际 船 舶 营 运 许 可 检 验 与 登 记 业 务 流 程, 建 立 高 效 率 的 船 舶 登 记 制 度 22

第 三 十 五 条 金 融 产 业 集 聚 鼓 励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各 类 金 融 法 人 机 构 区 域 总 部 业 务 总 部 专 业 子 公 司 离 岸 金 融 中 心 财 富 管 理 总 部 等 ;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进 入 金 融 业, 港 澳 投 资 者 发 起 设 立 合 资 金 融 机 构, 进 一 步 集 聚 境 内 外 金 融 资 源, 对 接 国 际 金 融 市 场 和 金 融 体 系, 推 动 境 内 人 民 币 市 场 和 港 澳 等 离 岸 人 民 币 市 场 的 联 动, 发 展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产 业 相 结 合 的 新 型 金 融 业 态, 建 设 国 际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等 重 大 金 融 平 台 第 三 十 六 条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自 贸 试 验 区 支 持 新 型 要 素 交 易 平 台 保 税 展 示 交 易 期 货 保 税 交 割 汽 车 平 行 进 口 等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发 展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完 善 海 关 监 管 检 验 检 疫 税 收 征 退 跨 境 支 付 信 息 物 流 等 支 撑 系 统, 适 应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发 展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服 务 于 加 工 贸 易 转 型 升 级 的 技 术 研 发 工 业 设 计 知 识 产 权 等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支 持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加 工 贸 易 结 算 业 务 建 设 结 算 中 心, 推 进 加 工 贸 易 产 品 内 销 平 台 和 后 续 服 务 基 地 的 建 设 第 三 十 八 条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经 贸 合 作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积 极 开 展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的 经 贸 合 作, 强 化 对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的 市 场 集 聚 和 辐 射 功 能, 开 展 大 宗 商 品 现 货 交 易 和 国 际 贸 易, 探 索 构 建 国 际 商 品 交 易 集 散 中 心 信 息 中 心 和 价 格 形 成 中 心 第 三 十 九 条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探 索 实 施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标 准 和 规 则, 开 展 智 慧 城 市 绿 色 建 筑 23

出 口 产 品 低 碳 认 证 等, 建 设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示 范 区 第 五 章 金 融 创 新 与 风 险 监 管 第 四 十 条 金 融 创 新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稳 步 开 展 扩 大 人 民 币 跨 境 使 用 深 化 外 汇 管 理 改 革 等 试 点 工 作 鼓 励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进 行 金 融 产 品 业 务 服 务 和 风 险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创 新 第 四 十 一 条 账 户 管 理 支 持 建 立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相 适 应 的 本 外 币 账 户 管 理 体 系,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主 体 办 理 经 常 项 下 结 算 业 务 国 家 允 许 的 资 本 项 下 结 算 业 务 经 批 准 的 资 本 项 目 可 兑 换 先 行 先 试 业 务, 促 进 跨 境 贸 易 投 融 资 便 利 化 第 四 十 二 条 外 汇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探 索 以 资 本 项 目 可 兑 换 为 重 点 的 外 汇 管 理 改 革 ; 试 行 资 本 项 目 限 额 内 可 兑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区 内 机 构 在 限 额 内 自 主 开 展 直 接 投 资 并 购 债 务 工 具 金 融 类 投 资 等 跨 境 投 融 资 活 动 提 高 自 贸 试 验 区 投 融 资 便 利 化 水 平, 统 一 内 外 资 企 业 外 债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全 口 径 跨 境 融 资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制 度 第 四 十 三 条 人 民 币 业 务 推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跨 境 交 易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和 结 算 推 动 开 展 人 民 币 双 向 融 资,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金 融 机 构 和 企 业 在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框 架 下, 从 境 外 借 入 人 民 币 资 金 并 按 规 定 使 用,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增 加 对 企 24

业 境 外 项 目 的 人 民 币 信 贷 投 放, 允 许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个 体 工 商 户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向 其 境 外 经 营 主 体 提 供 跨 境 资 金 支 持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根 据 自 身 经 营 和 管 理 需 要, 开 展 集 团 内 跨 境 双 向 人 民 币 资 金 池 业 务, 便 利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跨 国 企 业 开 展 跨 境 人 民 币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业 务 第 四 十 四 条 外 币 离 岸 业 务 在 完 善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和 加 强 有 效 监 管 的 前 提 下, 支 持 商 业 银 行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申 请 开 展 外 币 离 岸 业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资 银 行 可 以 试 点 开 办 外 币 离 岸 业 务 探 索 外 资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机 构 外 资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机 构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发 起 管 理 人 民 币 股 权 投 资 和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第 四 十 五 条 个 人 跨 境 投 资 监 管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个 人 跨 境 投 资 权 益 保 护 制 度, 严 格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对 区 内 个 人 投 资 的 资 金 流 动 监 测 预 警 和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第 四 十 六 条 金 融 风 险 监 管 机 制 配 合 国 家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完 善 金 融 风 险 监 测 和 评 估 机 制, 建 立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金 融 业 务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开 展 自 贸 试 验 区 业 务 的 自 贸 区 金 融 机 构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相 关 信 息, 履 行 反 洗 钱 反 恐 怖 融 资 和 反 逃 税 等 义 务, 配 合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监 管 跨 境 异 常 资 金 流 动, 落 实 金 融 消 费 者 和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责 任 25

第 六 章 粤 港 澳 合 作 和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第 四 十 七 条 服 务 业 扩 大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在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和 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框 架 下, 推 进 粤 港 澳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在 金 融 服 务 交 通 航 运 服 务 商 贸 服 务 专 业 服 务 科 技 文 化 服 务 和 社 会 服 务 等 领 域, 取 消 或 者 放 宽 对 港 澳 投 资 者 资 质 要 求 股 比 限 制 经 营 范 围 等 准 入 限 制 措 施 第 四 十 八 条 服 务 要 素 流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规 划 建 设 粤 港 澳 创 新 产 业 基 地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集 聚 发 展 区, 促 进 粤 港 澳 服 务 要 素 便 捷 流 动, 推 进 粤 港 澳 服 务 行 业 管 理 标 准 和 规 则 相 衔 接, 逐 步 试 行 粤 港 澳 认 证 及 相 关 检 测 业 务 互 认 制 度 服 务 业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互 认 制 度 探 索 与 港 澳 地 区 在 医 疗 保 险 养 老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方 面 进 行 对 接, 支 持 港 澳 人 士 到 自 贸 试 验 区 创 业 发 展 第 四 十 九 条 航 运 业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深 化 对 港 澳 航 运 业 开 放, 建 设 粤 港 澳 航 运 服 务 示 范 区, 推 动 粤 港 澳 航 运 物 流 服 务 自 由 化 第 五 十 条 金 融 服 务 体 系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与 粤 港 澳 商 贸 科 技 旅 游 物 流 信 息 等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相 适 应 的 金 26

融 服 务 体 系 第 五 十 一 条 人 民 币 业 务 开 放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港 澳 金 融 机 构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以 人 民 币 进 行 新 设 增 资 或 者 参 股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金 融 机 构 等 直 接 投 资 活 动 探 索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金 融 机 构 与 港 澳 地 区 同 业 开 展 跨 境 人 民 币 信 贷 资 产 转 让 业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等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开 展 与 港 澳 地 区 跨 境 人 民 币 业 务 第 五 十 二 条 金 融 支 付 服 务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推 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的 支 付 服 务 向 港 澳 银 行 业 开 放, 促 进 多 币 种 金 融 IC 卡 推 广 应 用 符 合 支 付 服 务 市 场 发 展 导 向,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港 澳 资 非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依 法 从 事 第 三 方 支 付 业 务 推 动 个 人 本 外 币 兑 换 特 许 机 构 外 汇 代 兑 点 发 展, 便 利 港 元 澳 门 元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兑 换 使 用 第 五 十 三 条 保 险 业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发 展 与 港 澳 地 区 保 险 服 务 贸 易, 探 索 与 港 澳 地 区 保 险 产 品 互 认 资 金 互 通 市 场 互 联 的 机 制 第 五 十 四 条 项 目 合 作 开 发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加 强 与 港 澳 在 项 目 对 接 投 资 拓 展 信 息 交 流 人 才 培 训 等 方 面 的 合 作, 共 同 到 境 外 开 展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能 源 资 源 开 发 第 五 十 五 条 创 业 创 新 扶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立 粤 港 澳 27

青 年 创 业 创 新 基 地, 完 善 创 业 创 新 扶 持 体 系, 为 青 年 创 业 创 新 提 供 项 目 对 接 创 客 空 间 建 设 融 资 担 保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第 五 十 六 条 口 岸 通 关 便 利 化 创 新 粤 港 澳 口 岸 通 关 模 式, 加 快 推 进 粤 港 粤 澳 查 验 单 位 之 间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对 广 东 居 民 往 来 澳 门 澳 门 居 民 往 来 内 地 推 行 一 地 两 检 合 作 查 验 一 次 放 行 等 查 验 方 式 并 逐 步 扩 大 适 用 范 围, 探 索 对 广 东 澳 门 居 民 实 行 入 境 查 验 出 境 监 控 的 单 向 检 查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原 产 于 港 澳 地 区 的 常 规 商 品 简 化 进 口 检 验 检 疫 手 续, 对 部 分 产 品 可 以 试 行 快 速 检 验 检 疫 模 式 第 五 十 七 条 加 强 合 作 加 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自 贸 园 区 合 作, 探 索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自 贸 园 区 之 间 税 收 互 惠 制 度, 以 及 双 方 口 岸 执 法 机 构 之 间 以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为 基 本 内 容 的 合 作 机 制 第 五 十 八 条 一 带 一 路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一 带 一 路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为 境 外 投 资 风 险 咨 询 投 融 资 方 案 设 计 项 目 风 险 保 障 银 行 贷 款 配 套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务 第 五 十 九 条 发 展 转 口 贸 易 鼓 励 开 展 海 上 陆 路 航 空 货 运 代 理 服 务 及 多 式 联 运 代 理 服 务 集 装 箱 班 列 承 包 等, 服 务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转 口 贸 易 发 展 第 六 十 条 金 融 支 持 扩 大 对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的 金 融 开 放, 推 动 设 立 人 民 币 海 外 投 贷 基 金, 推 动 人 民 币 作 为 与 一 28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和 地 区 跨 境 大 额 贸 易 计 价 和 结 算 的 主 要 货 币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完 善 在 沿 线 自 贸 园 区 的 分 支 机 构 网 络, 提 升 跨 境 金 融 服 务 水 平 鼓 励 金 融 服 务 和 金 融 管 理 机 构 组 建 支 持 企 业 参 与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的 金 融 服 务 联 盟 第 六 十 一 条 人 文 交 流 合 作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企 业 加 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自 贸 园 区 国 家 合 作 开 发 具 有 丝 绸 之 路 特 色 的 旅 游 线 路 和 产 品, 广 泛 开 展 人 文 交 流 合 作 第 七 章 综 合 管 理 与 服 务 第 六 十 二 条 创 新 监 管 体 系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提 高 监 管 公 众 参 与 水 平, 建 立 行 政 监 管 行 业 自 律 社 会 监 督 公 众 参 与 的 综 合 监 管 体 系 第 六 十 三 条 随 机 抽 查 和 违 法 行 为 提 示 清 单 法 律 责 任 清 单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实 行 以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主 的 动 态 市 场 监 管 方 式,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未 规 定 检 查 的,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开 展 检 查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检 查 事 项, 建 立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随 机 选 派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的 抽 查 机 制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不 得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企 业 开 展 评 比 考 核 活 动, 干 预 其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探 索 建 立 发 布 市 场 主 体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提 示 清 单 经 营 行 为 法 律 责 任 清 单 发 布 制 度, 引 导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经 营 29

第 六 十 四 条 综 合 执 法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集 中 统 一 的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系,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执 法 权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依 法 承 担 相 关 领 域 的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其 具 体 职 权 由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本 条 例 另 行 规 定 第 六 十 五 条 信 用 信 息 制 度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与 省 市 的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相 对 接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数 据 库 及 信 用 公 示 平 台, 完 善 企 业 信 用 激 励 警 示 惩 戒 制 度 鼓 励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公 众 参 与 公 共 征 信 体 系 建 设, 发 展 市 场 化 大 数 据 征 信 产 业 自 贸 试 验 区 鼓 励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利 用 各 方 面 信 用 信 息 开 发 信 用 产 品, 开 展 信 用 论 证 和 等 级 评 价, 推 行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联 动 机 制, 为 行 政 监 管 市 场 交 易 等 提 供 信 用 服 务 ; 鼓 励 企 业 和 个 人 使 用 信 用 产 品 和 服 务 第 六 十 六 条 信 息 共 享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设 统 一 的 监 管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促 进 监 管 信 息 的 归 集 交 换 和 共 享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驻 片 区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主 动 提 供 信 息, 参 与 信 息 交 换 和 共 享 第 六 十 七 条 办 事 一 站 式 服 务 与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企 业 设 立 经 营 许 可 人 才 引 进 产 权 登 记 等 方 面 实 行 一 站 式 受 理 集 中 审 批 限 时 办 结 跟 踪 服 务 等 服 务 制 度 30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推 进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完 善 自 贸 试 验 区 网 上 办 事 系 统, 实 现 与 省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对 接, 推 行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网 上 在 线 申 报, 实 行 集 中 便 捷 的 新 型 政 务 服 务 模 式, 为 片 区 内 企 业 和 个 人 提 供 一 网 式 的 综 合 服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涉 及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办 事 程 序 等 信 息,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及 各 片 区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布, 方 便 公 众 查 询 第 六 十 八 条 商 事 登 记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企 业 准 入 并 联 审 批, 将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 备 案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和 变 更 审 批 ( 备 案 ) 商 事 主 体 设 立 登 记 等 事 项 纳 入 集 中 并 联 审 批 机 制 办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税 收 服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便 捷 的 税 务 服 务 体 系, 实 施 税 务 专 业 化 集 中 审 批, 推 行 网 上 办 税, 提 供 在 线 纳 税 咨 询 涉 税 事 项 办 理 情 况 查 询 等 服 务, 逐 步 实 现 跨 区 域 税 务 通 办 和 国 税 地 税 联 合 办 税, 建 立 信 息 化 税 收 风 险 监 测 机 制, 提 高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和 服 务 水 平 第 七 十 条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涉 及 外 商 投 资 的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工 作 机 制 当 事 人 应 当 配 合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材 料 和 信 息, 接 受 有 关 询 问 第 七 十 一 条 反 垄 断 机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反 垄 断 工 作 机 制 涉 及 区 内 企 业 的 经 营 者 集 中, 达 到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申 报 31

标 准 的, 经 营 者 应 当 事 先 申 报, 未 申 报 的 不 得 实 施 集 中 对 垄 断 协 议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以 及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等 行 为, 依 法 开 展 调 查 和 执 法 第 八 章 法 治 环 境 第 七 十 二 条 法 治 原 则 坚 持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法 治 方 式,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行 政 体 制 管 理 机 制 投 资 贸 易 金 融 等 各 领 域 的 改 革 创 新,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各 项 建 设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和 法 律 保 障, 营 造 国 际 化 高 标 准 的 良 好 法 治 环 境 第 七 十 三 条 法 治 原 则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积 极 借 鉴 在 市 场 运 行 规 则 管 理 模 式 等 方 面 的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和 国 际 惯 例, 努 力 建 设 成 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示 范 区 第 七 十 四 条 行 政 管 理 公 开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权 责 一 致 的 原 则, 实 行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七 十 五 条 免 收 费 用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免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外,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省 级 以 下 收 入 一 律 免 收 第 七 十 六 条 市 场 主 体 及 劳 动 者 权 益 保 护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的 平 等 地 位 发 展 权 利, 受 法 律 保 护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劳 动 者 平 等 就 业 取 得 报 酬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32

保 障 获 得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享 有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参 与 企 业 民 主 管 理 等 权 利 受 法 律 保 护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推 行 企 业 和 劳 动 者 集 体 协 商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公 正 公 开 高 效 便 捷 的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机 制 第 七 十 七 条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探 索 建 立 统 一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和 执 法 体 制 完 善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决 机 制, 鼓 励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知 识 产 权 快 速 维 权 援 助 与 服 务 平 台 第 七 十 八 条 人 才 引 进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制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认 定 办 法 及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服 务 激 励 等 相 关 配 套 办 法, 为 人 才 签 证 停 居 留 技 术 移 民 项 目 与 奖 励 申 报 执 业 创 新 创 业 购 买 或 者 租 赁 住 房 子 女 入 学 医 疗 保 障 等 提 供 便 利 第 七 十 九 条 发 展 法 律 服 务 业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培 育 和 发 展 专 业 化 国 际 化 的 仲 裁 调 解 公 证 鉴 定 等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鼓 励 境 内 外 高 端 法 律 服 务 人 才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法 律 专 业 服 务 推 进 粤 港 澳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合 作, 促 进 仲 裁 调 解 公 证 鉴 定 等 法 律 服 务 提 供 方 式 多 元 化,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国 际 化 法 律 服 务 第 八 十 条 商 事 纠 纷 解 决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开 展 国 际 仲 裁 商 事 调 解 工 作, 公 正 高 效 地 保 障 中 外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的 仲 裁 机 构 应 当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并 借 鉴 国 33

际 商 事 仲 裁 惯 例, 适 应 改 革 开 放 和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需 求, 创 新 国 际 化 专 业 化 和 社 会 化 的 法 人 治 理 机 制, 完 善 仲 裁 规 则, 提 升 争 议 解 决 的 公 信 力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完 善 民 商 事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决 机 制, 加 强 行 业 性 专 业 性 调 解 组 织 的 建 设, 探 索 建 立 与 境 外 商 事 调 解 机 构 的 合 作 机 制, 协 同 解 决 跨 境 纠 纷 第 八 十 一 条 协 议 选 择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企 业 协 议 选 择 通 过 仲 裁 或 者 调 解 等 方 式 解 决 商 事 纠 纷 第 八 十 二 条 当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鼓 励 当 事 人 遵 循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化 解 商 事 争 议 商 事 纠 纷 当 事 人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可 以 通 过 协 议, 选 择 仲 裁 规 则 管 辖 法 律 仲 裁 语 言 审 理 方 式 和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方 式 第 八 十 三 条 ( 境 外 法 律 查 明 服 务 )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立 法 律 查 明 机 制,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商 事 活 动 提 供 境 外 法 律 的 查 明 服 务 第 八 十 四 条 行 政 争 议 解 决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市 场 主 体 与 行 政 主 体 之 间 的 行 政 争 议, 可 以 通 过 投 诉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行 政 诉 讼 等 方 式 解 决 第 八 十 五 条 司 法 保 障 自 贸 试 验 区 司 法 机 构 应 当 围 绕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战 略 目 标 和 任 务 措 施, 加 快 改 革 步 伐, 完 善 司 法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司 法 工 作 方 法, 构 建 公 正 透 明 高 效 的 司 法 服 务 保 障 体 系 在 准 确 适 用 法 律 的 基 础 上, 支 持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积 极 营 造 自 贸 试 验 区 鼓 励 创 新 支 持 改 革 宽 容 失 误 的 司 法 氛 围 34

自 贸 试 验 区 司 法 机 构 应 当 运 用 好 现 行 法 律 制 度 和 司 法 政 策 资 源, 在 法 治 框 架 内 化 解 自 贸 区 先 行 先 试 政 策 与 现 行 法 律 的 潜 在 冲 突, 确 保 自 贸 区 政 策 与 法 律 的 和 谐 统 一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六 条 片 区 立 法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结 合 片 区 实 际 制 定 片 区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配 套 法 规 规 章 第 八 十 七 条 施 行 日 期 本 条 例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35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试 行 ) ( 草 案 修 改 稿 对 照 稿 ) ( 斜 体 下 划 线 为 删 去 内 容, 黑 体 为 增 加 和 调 整 内 容, 楷 体 为 注 释 说 明 ) 第 二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了 促 进 和 保 障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权 国 务 院 在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以 及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扩 展 区 域 暂 时 调 整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审 批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设 立 的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 以 下 简 称 自 贸 试 验 区 ) 自 贸 试 验 区 包 括 广 州 南 沙 新 区 片 区 深 圳 前 海 蛇 口 片 区 和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根 据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与 发 展 的 需 要, 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扩 展 区 域, 适 用 本 条 例 第 三 条 区 域 功 能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依 托 港 澳 服 务 内 地 面 向 世 界, 建 立 符 合 国 际 高 标 准 的 投 资 贸 易 规 则 体 系, 培 育 36

国 际 化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推 进 粤 港 澳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强 化 国 际 贸 易 功 能 集 成, 深 化 金 融 领 域 开 放 创 新, 增 强 辐 射 带 动 功 能, 建 设 成 为 粤 港 澳 深 度 合 作 示 范 区 21 二 十 一 世 纪 海 上 丝 绸 之 路 重 要 枢 纽 和 全 国 新 一 轮 改 革 开 放 先 行 地 第 四 条 鼓 励 奖 励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探 索 制 度 创 新, 改 革 妨 碍 制 度 创 新 的 体 制 机 制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未 禁 止 的 事 项, 鼓 励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创 新 活 动 ( 原 第 二 款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重 大 项 目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产 业 发 展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给 予 一 定 的 奖 励 ( 原 第 三 款 )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进 行 的 创 新 未 能 实 现 预 期 目 标, 但 是 符 合 国 家 确 定 的 改 革 方 向,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未 牟 取 私 利 或 者 未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对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作 负 面 评 价, 减 免 相 关 责 任 ( 为 使 表 述 逻 辑 更 清 晰, 对 本 条 条 款 顺 序 进 行 调 整 为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积 极 先 行 先 试 勇 于 改 革 创 新, 免 除 创 新 承 担 的 不 当 压 力, 建 立 创 新 容 错 机 制, 据 此 在 第 三 款 增 加 相 应 内 容 ) 第 五 条 片 区 联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各 片 区 应 当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各 片 区 联 动 合 作 机 制, 相 互 借 鉴, 优 势 互 补, 互 相 促 进, 共 同 发 展 ( 仅 由 三 个 片 区 建 立 合 作 机 制, 表 述 不 够 全 面, 也 不 符 合 实 37

际, 据 此 修 改 )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 与 协 调 机 制 第 六 条 管 理 架 构 按 照 统 筹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精 干 高 效 的 原 则, 根 据 深 化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要 求, 设 置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和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第 七 条 领 导 机 构 省 人 民 政 府 成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统 筹 研 究 自 贸 试 验 区 法 规 政 策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决 定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重 大 问 题, 统 筹 指 导 改 革 试 点 任 务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承 担 领 导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落 实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试 点 任 务, 统 筹 管 理 和 协 调 自 贸 试 验 区 有 关 行 政 事 务,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和 制 度 ; ( 二 ) 研 究 推 动 出 台 自 贸 试 验 区 综 合 改 革 投 资 贸 易 金 融 人 才 等 配 套 制 度 及 政 策 并 指 导 实 施 ; ( 三 ) 与 国 家 和 省 相 关 部 门 港 澳 及 有 关 市 协 调 自 贸 试 验 区 事 务 ; ( 四 ) 推 动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健 全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体 系 ; ( 五 ) 检 查 自 贸 试 验 区 法 规 政 策 的 落 实 情 况, 综 合 评 估 自 贸 试 验 区 运 行 状 况 ; 38

( 六 ) 统 计 发 布 自 贸 试 验 区 公 共 信 息, 组 织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外 宣 传 和 交 流 工 作 ; ( 七 ) 承 担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 ( 八 ) 省 人 民 政 府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八 条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省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作 为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依 照 本 条 例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和 制 度 ; ( 二 ) 研 究 推 动 出 台 自 贸 试 验 区 综 合 改 革 投 资 贸 易 金 融 人 才 等 配 套 制 度 及 政 策 并 指 导 实 施 ; ( 三 ) 与 国 家 和 省 相 关 部 门 港 澳 及 有 关 市 协 调 自 贸 试 验 区 事 务 ; ( 四 ) 推 动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健 全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体 系 ; ( 五 ) 检 查 自 贸 试 验 区 法 规 政 策 的 落 实 情 况, 综 合 评 估 自 贸 试 验 区 运 行 状 况 ; ( 六 ) 统 计 发 布 自 贸 试 验 区 公 共 信 息, 组 织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外 宣 传 和 交 流 工 作 ; ( 七 ) 承 担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 ( 八 ) 省 人 民 政 府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九 八 条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成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研 究 决 定 自 39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发 展 的 重 大 问 题, 统 筹 推 进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和 承 担 片 区 的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与 服 务 等 具 体 事 务 第 十 九 条 部 门 协 同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支 持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和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各 项 工 作, 依 法 承 担 自 贸 试 验 区 其 他 行 政 事 务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海 事 边 检 金 融 监 管 等 中 央 驻 粤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发 展 提 供 便 利 和 协 助 第 十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及 片 区 应 当 健 全 与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海 事 边 防 港 务 金 融 监 管 等 中 央 驻 区 单 位 的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主 动 研 究 提 出 推 进 投 资 开 放 贸 易 便 利 和 金 融 创 新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创 新 措 施, 争 取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支 持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自 贸 试 验 区 及 片 区 应 当 为 中 央 驻 区 单 位 履 行 职 责 和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落 实 国 家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政 策 提 供 便 利 和 协 助, 并 创 造 条 件 使 自 贸 试 验 区 成 为 中 央 驻 区 单 位 推 进 改 革 试 验 的 重 要 平 台 ( 为 保 障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改 革 创 新 政 策 顺 利 推 行,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与 中 央 驻 区 单 位 的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并 要 求 自 贸 试 验 区 为 中 央 驻 区 单 位 落 实 先 行 先 试 政 策 提 供 便 利 与 协 助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等 事 务 的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 移 至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 40

第 十 一 条 权 限 下 放 省 人 民 政 府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最 大 限 度 向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下 放 或 者 委 托 实 施 部 分 片 区 履 行 职 能 所 需 的 省 级 市 级 管 理 权 限, 并 履 行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职 责 具 体 下 放 权 限 范 围 由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并 定 期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对 下 放 的 权 限, 由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行 使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不 能 下 放 的 的 管 理 权 限,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委 托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行 使 ( 为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改 革 创 新, 有 必 要 优 化 管 理 体 制, 尽 可 能 简 化 管 理 层 级, 赋 予 各 片 区 更 大 的 自 主 权, 据 此 增 加 相 应 内 容, 分 别 明 确 片 区 行 使 已 经 下 放 片 区 和 仍 未 下 放 片 区 的 管 理 权 限 的 具 体 方 式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提 出 行 使 省 级 市 级 管 理 权 限 的 目 录,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报 有 权 机 关 批 准 后 实 施,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十 二 条 权 责 清 单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权 责 一 致 的 原 则, 实 行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 放 到 法 治 环 境 一 章 ) 第 十 三 十 二 条 协 调 与 服 务 机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制 定 实 施 的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和 方 案, 并 报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41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措 施 涉 及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权 限 的,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措 施 涉 及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权 限 的,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为 片 区 积 极 争 取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支 持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制 定 实 施 改 革 措 施 是 其 应 有 职 权, 不 必 本 条 授 权, 且 数 量 繁 多, 都 要 上 报 也 不 符 合 实 际 同 时, 为 了 保 障 片 区 的 改 革 措 施 得 以 顺 利 推 行, 分 别 明 确 改 革 措 施 和 方 案 涉 及 省 和 国 家 事 权 时 的 处 理 机 制 ) 第 十 三 条 依 法 程 序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活 动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部 分 规 定 的,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省 人 民 政 府,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报 请 国 务 院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活 动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本 省 及 片 区 所 在 市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省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提 请 省 相 应 的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作 出 相 关 规 定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本 省 及 片 区 所 在 市 制 定 的 规 章 的, 省 相 应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相 关 规 定 ( 为 了 破 解 创 新 面 临 的 法 制 障 碍, 在 原 第 十 五 条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细 化 相 关 规 定 ) 第 十 四 条 报 批 程 序 自 贸 试 验 区 拟 订 的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和 方 案, 由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成 员 单 位 进 行 沟 通 协 42

调 ; 涉 及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权 限 的, 应 当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批 准 后 实 施 ( 为 促 进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改 革 创 新, 有 必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上 下 级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切 实 强 化 对 片 区 的 服 务 职 能, 为 改 革 创 新 提 供 机 制 保 障, 建 议 将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合 并 为 一 条 ) 第 十 五 条 依 法 程 序 自 贸 试 验 区 拟 订 的 改 革 措 施 和 方 案,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实 施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国 务 院 文 件 的 部 分 规 定 的,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 移 至 第 十 三 条 ) 第 十 六 十 四 条 决 策 咨 询 机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行 政 咨 询 机 制, 可 以 聘 请 国 内 外 专 家 担 任 专 业 顾 问, 成 立 专 业 咨 询 委 员 会,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提 供 意 见 和 建 议,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项 目 引 进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和 方 案 的 制 定 等 提 供 意 见 和 建 议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可 以 聘 请 国 内 外 专 家 担 任, 其 组 成 议 事 规 则 由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 为 增 强 决 策 咨 询 制 度 的 可 操 作 性, 根 据 广 东 实 际, 对 该 条 规 定 予 以 细 化 ) 第 十 五 条 职 能 委 托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遵 循 精 简 高 效 机 制 灵 活 的 原 则, 可 以 借 鉴 国 际 惯 例 探 索 适 合 片 区 实 际 的 治 理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等 事 务 实 行 属 地 管 43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可 以 探 索 并 通 过 设 立 法 定 机 构 或 者 委 托 社 会 组 织, 将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或 者 社 会 参 与 性 较 强 的 公 共 管 理 和 服 务 职 能 交 由 法 定 机 构 或 者 社 会 组 织 承 担 ( 将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或 者 社 会 参 与 性 较 强 的 公 共 管 理 和 服 务 职 能 交 由 法 定 机 构 或 者 社 会 组 织 承 担 是 国 际 自 贸 区 管 理 的 成 功 经 验, 为 了 给 今 后 的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预 留 空 间, 承 担 主 体 增 加 社 会 组 织, 并 将 第 十 条 第 三 款 合 并 至 本 条 ) 第 十 七 十 六 条 创 新 启 动 落 实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听 取 驻 区 单 位 以 及 片 区 内 企 业 个 人 对 片 区 工 作 的 意 见, 并 及 时 根 据 相 关 诉 求 提 出 改 革 创 新 意 见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研 究 片 区 提 出 的 改 革 创 新 意 见, 指 导 检 查 片 区 实 施 试 点 政 策 和 落 实 改 革 创 新 方 案 情 况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试 点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和 创 新 机 制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或 者 综 合 评 估, 及 时 总 结 改 革 创 新 经 验 和 成 果 ( 为 强 化 自 贸 试 验 区 创 新 的 动 力, 增 加 第 一 款, 要 求 自 贸 试 验 区 各 片 区 应 当 及 时 听 取 相 关 主 体 的 改 革 诉 求 为 使 改 革 创 新 诉 求 能 够 及 时 上 升 为 创 新 措 施, 增 加 第 二 款, 要 求 省 政 府 及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研 究 改 革 创 新 意 见, 检 查 落 实 改 革 方 案 的 情 况 将 第 三 款 并 入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八 十 七 条 评 估 及 推 广 机 制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44

机 构, 定 期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创 新 经 验 进 行 总 结 评 估, 并 及 时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复 制 推 广 ( 为 及 时 复 制 推 广 创 新 经 验, 完 善 推 广 主 体 和 范 围 考 虑 到 创 新 经 验 不 限 于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推 广, 删 去 相 关 限 制 性 表 述 ) 第 十 九 十 八 条 取 消 考 核 检 查 和 评 比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者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考 核 检 查 和 评 比 项 目 以 外, 取 消 不 得 设 置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考 核 检 查 和 评 比 项 目 ( 根 据 调 研 意 见, 进 一 步 从 严 控 制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考 核 ) 第 二 十 十 九 条 第 三 方 评 估 省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的 支 持 情 况, 由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评 分, 并 纳 入 政 府 部 门 的 年 度 考 核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组 织 第 三 方 机 构 市 场 主 体 对 省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情 况 纳 入 对 政 府 部 门 的 年 度 考 核 ( 根 据 调 研 意 见, 进 一 步 扩 大 和 完 善 第 三 方 评 估 制 度 ) 第 三 章 投 资 开 放 与 贸 易 便 利 第 二 十 条 自 贸 试 验 区 在 金 融 航 运 商 贸 专 业 服 务 文 45

化 服 务 社 会 服 务 等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机 械 装 备 等 先 进 制 造 业 领 域 扩 大 开 放, 创 造 条 件 逐 步 减 少 或 者 取 消 对 国 内 外 投 资 的 准 入 限 制 ( 为 体 现 进 一 步 扩 大 投 资 开 放 的 立 法 精 神, 增 加 一 条 原 则 性 指 引 性 的 规 定, 并 要 求 自 贸 试 验 区 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减 少 或 者 取 消 投 资 限 制 ) 第 二 十 一 条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外 商 投 资 实 行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加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对 负 面 清 单 之 外 的 领 域,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备 案 制, 国 务 院 规 定 对 国 内 投 资 项 目 保 留 核 准 的 除 外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变 更 及 合 同 章 程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本 片 区 外 商 投 资 事 项 的 备 案 管 理, 依 法 履 行 负 面 清 单 之 外 的 外 商 投 资 事 项 的 备 案 工 作, 备 案 后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境 外 投 资 备 案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投 资 者 可 以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境 外 投 资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一 般 项 目 由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国 务 院 规 定 对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保 留 核 准 的 除 外 ( 目 前 片 区 省 级 权 限 内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管 理 权 限 虽 然 已 经 委 托 下 放 给 片 区, 但 实 际 上 还 需 要 报 省 发 改 委 备 案 为 便 利 企 业 办 事, 增 加 相 关 内 容 )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46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跨 部 门 的 贸 易 运 输 加 工 仓 储 等 业 务 的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设 立 实 行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管 理 服 务 模 式, 加 快 建 设 电 子 口 岸 和 跨 部 门 的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实 行 部 门 之 间 实 行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实 现 进 出 口 货 物 通 关 口 岸 通 关 业 务 统 一 受 理 界 面 服 务 平 台 和 流 程 标 准 当 事 人 可 以 通 过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一 次 性 递 交 口 岸 监 管 部 门 需 要 的 标 准 化 电 子 信 息, 口 岸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平 台 反 馈 处 理 结 果 ( 为 使 贸 易 便 利 化 的 立 法 精 神 得 到 更 好 地 体 现 和 条 文 的 逻 辑 更 清 晰, 将 原 第 二 十 七 条 移 至 本 条, 并 增 加 建 设 电 子 口 岸 和 跨 部 门 的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完 善 单 一 窗 口 服 务 模 式 ) 第 二 十 三 二 十 四 条 进 出 境 监 管 服 务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按 照 通 关 便 利 安 全 高 效 的 要 求, 探 索 进 出 境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广 州 南 沙 保 税 港 区 深 圳 前 海 湾 保 税 港 区 等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实 行 一 线 放 开 二 线 安 全 高 效 管 住 的 进 出 境 监 管 服 务 模 式, 整 合 优 化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的 管 理 措 施, 并 根 据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需 要, 探 索 自 贸 试 验 区 与 进 出 境 口 岸 间 以 及 其 他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货 物 流 转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按 照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一 线 放 宽 二 线 管 住 人 货 分 离 分 类 管 理 的 原 则 实 施 分 线 管 理 经 一 线 进 入 横 琴 的 重 点 敏 感 商 品, 按 照 现 行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模 式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二 十 五 条 海 关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自 贸 试 验 区 探 47

索 建 立 货 物 状 态 分 类 监 管 制 度, 不 断 创 新 进 出 境 监 管 制 度 和 服 务, 促 进 融 资 租 赁 跨 境 电 商 等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发 展 境 外 进 入 广 州 南 沙 保 税 港 区 深 圳 前 海 湾 保 税 港 区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 以 下 统 称 围 网 区 域 ) 的 货 物, 可 以 实 行 先 入 围 网 区 域 再 报 关 的 通 关 模 式, 对 围 网 区 域 内 保 税 存 储 货 物 不 设 存 储 期 限, 允 许 实 行 分 送 集 报 自 行 运 输 模 式, 实 现 围 网 区 域 与 其 他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之 间 货 物 的 高 效 便 捷 流 转 围 网 区 域 内 保 税 存 储 货 物 不 设 存 储 期 限 简 化 围 网 区 域 间 货 物 流 转 手 续, 允 许 分 送 集 报 自 行 运 输 ; 实 现 围 网 区 域 与 其 他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之 间 货 物 的 高 效 便 捷 流 转 ( 为 使 表 述 更 简 洁, 将 原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合 并 为 一 款 ) 第 二 十 五 条 查 验 方 式 创 新 ( 为 使 条 文 逻 辑 更 清 晰, 将 原 第 二 十 五 条 与 第 二 十 六 条 顺 序 对 调 ) 第 二 十 六 条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按 照 进 境 检 疫 适 当 放 宽 进 出 口 检 验, 方 便 进 出 严 密 防 范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的 原 则,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逐 步 建 立 出 入 境 质 量 安 全 和 疫 病 疫 情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实 施 预 检 验 集 中 检 验 和 免 于 检 验 制 度, 实 施 无 纸 化 申 报 签 证 放 行, 依 托 智 检 口 岸 无 缝 对 接 内 陆 无 水 港, 建 立 质 量 溯 源 机 制, 推 行 检 验 检 疫 全 流 程 无 纸 化, 提 供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境 外 进 入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货 物, 应 当 接 受 入 境 检 疫 ; 除 重 点 敏 48

感 货 物 外, 进 入 围 网 区 域 的 其 他 货 物 免 于 检 验 围 网 区 域 的 货 物 出 区 进 口 前, 依 企 业 申 请, 实 行 预 检 验, 一 次 集 中 检 验, 分 批 核 销 放 行 对 流 转 于 围 网 区 域 内 企 业 之 间 的 仓 储 物 流 货 物, 免 于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进 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保 税 展 示 商 品 免 予 检 验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有 利 于 第 三 方 检 验 鉴 定 机 构 规 范 发 展 的 管 理 制 度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采 信 建 立 第 三 方 检 测 结 果 采 信 制 度 第 二 十 五 二 十 七 条 查 验 方 式 创 新 完 善 进 出 口 货 物 查 验 办 法, 增 强 查 验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提 高 非 侵 入 非 干 扰 式 查 验 比 例, 对 查 验 没 有 问 题 合 格 的 外 贸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免 除 吊 装 移 位 仓 储 等 费 用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 为 使 条 文 逻 辑 更 清 晰, 将 该 条 顺 序 前 移 ) 第 二 十 八 条 税 收 政 策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实 施 促 进 投 资 和 贸 易 金 融 发 展 和 人 才 集 聚 的 有 关 税 收 激 励 政 策, 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税 收 政 策 试 点 遵 循 税 制 改 革 方 向 和 国 际 惯 例, 研 究 完 善 不 导 致 利 润 转 移 和 税 基 侵 蚀 的 适 应 境 外 股 权 投 资 和 离 岸 业 务 发 展 的 税 收 政 策 推 动 实 施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符 合 条 件 的 区 域 可 以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申 请 实 施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政 策 49

第 四 章 高 端 产 业 集 聚 促 进 第 二 十 二 十 九 条 产 业 定 位 广 州 南 沙 新 区 片 区 重 点 发 展 航 运 物 流 特 色 金 融 国 际 商 贸 高 端 制 造 等 产 业, 建 设 以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为 主 导 的 现 代 产 业 新 高 地 和 具 有 世 界 先 进 水 平 的 综 合 服 务 枢 纽 深 圳 前 海 蛇 口 片 区 重 点 发 展 金 融 现 代 物 流 信 息 服 务 科 技 服 务 等 战 略 性 新 兴 服 务 业, 建 设 我 国 金 融 业 对 外 开 放 试 验 示 范 窗 口 世 界 服 务 贸 易 重 要 基 地 和 国 际 性 枢 纽 港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重 点 发 展 旅 游 休 闲 健 康 商 务 金 融 服 务 文 化 科 教 和 高 新 技 术 等 产 业, 建 设 文 化 教 育 开 放 先 导 区 和 国 际 商 务 服 务 休 闲 旅 游 基 地, 打 造 促 进 澳 门 经 济 适 度 多 元 发 展 新 载 体 ( 为 更 好 地 体 现 国 家 战 略, 落 实 国 务 院 总 体 方 案 的 定 位 要 求, 根 据 国 务 院 总 体 方 案 对 三 个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功 能 划 分, 增 加 相 应 内 容 ) 第 三 十 条 高 端 产 业 集 聚 融 合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根 据 所 在 地 区 特 点 和 实 际, 发 展 与 本 片 区 相 适 应 的 高 端 产 业 特 色 产 业, 促 进 先 进 制 造 业 服 务 业 等 高 端 产 业 集 聚 发 展, 提 高 生 产 服 务 业 国 际 化 程 度, 推 动 产 业 向 价 值 链 高 端 发 展 ( 为 促 进 自 贸 试 验 区 着 力 发 展 高 端 产 业, 提 升 产 业 链 水 平, 增 加 本 条 规 定 ) 第 三 十 一 条 总 部 经 济 鼓 励 企 业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50

全 球 总 部 亚 太 总 部 地 区 总 部 及 营 运 总 部 研 发 总 部 等 多 形 态 总 部, 建 立 整 合 物 流 贸 易 结 算 等 功 能 的 营 运 中 心 第 三 十 二 条 产 业 融 合 发 展 鼓 励 引 进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推 动 科 技 金 融 信 息 产 业 深 度 融 合 发 展 ( 促 进 产 业 融 合 发 展, 增 加 一 条 ) 第 三 十 二 条 电 子 商 务 ( 电 子 商 务 是 服 务 贸 易 的 一 种 模 式, 为 此 与 原 第 三 十 三 条 进 行 合 并 ) 第 三 十 三 条 服 务 贸 易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拓 展 服 务 外 包 软 件 开 发 工 业 设 计 信 息 管 理 等 服 务 贸 易 新 领 域, 搭 建 服 务 贸 易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自 贸 试 验 区 鼓 励 发 展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完 善 相 应 的 海 关 监 管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退 税 跨 境 支 付 物 流 等 支 撑 系 统, 建 设 跨 境 贸 易 电 子 商 务 配 套 平 台 第 三 十 四 条 航 运 物 流 自 贸 试 验 区 支 持 发 展 国 际 航 运 与 物 流 业, 以 广 州 港 深 圳 港 珠 海 港 为 中 心, 构 建 海 空 港 的 联 动 机 制, 发 展 港 口 海 运 物 流 和 临 港 产 业, 建 设 一 带 一 路 重 要 物 流 枢 纽, 加 深 沿 线 区 域 经 贸 合 作, 探 索 形 成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航 运 发 展 制 度 和 协 同 运 作 模 式 第 三 十 五 条 国 际 船 舶 业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支 持 发 展 国 际 船 舶 运 输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国 际 船 员 服 务 国 际 航 运 经 纪 国 际 船 舶 租 赁 国 际 邮 轮 游 艇 国 际 海 事 咨 询 等 产 业, 在 国 际 船 舶 51

管 理 国 际 远 洋 航 运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航 运 金 融 等 领 域 对 境 外 投 资 者 扩 大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在 落 实 国 际 船 舶 登 记 制 度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简 化 国 际 船 舶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程 序, 优 化 船 舶 营 运 检 验 与 登 记 业 务 流 程, 形 成 高 效 率 的 船 舶 登 记 制 度 ( 航 运 物 流 和 国 际 船 舶 业 务 都 同 属 航 运 产 业 业 务, 为 此 将 第 三 十 四 三 十 五 条 合 并 ) 第 三 十 四 条 航 运 产 业 自 贸 试 验 区 以 广 州 港 深 圳 港 珠 海 港 为 中 心, 实 施 海 空 港 联 动, 发 展 国 际 航 运 与 物 流 业 加 强 与 区 外 航 运 产 业 聚 集 区 协 同 发 展, 探 索 形 成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航 运 发 展 制 度 和 协 同 运 作 模 式 完 善 航 运 服 务 发 展 环 境,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国 际 船 舶 运 输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国 际 船 员 服 务 国 际 航 运 经 纪 国 际 船 舶 租 赁 国 际 邮 轮 游 艇 国 际 海 事 咨 询 国 际 航 运 保 险 等 国 际 航 运 现 代 服 务 业 简 化 国 际 船 舶 进 出 自 贸 试 验 区 港 口 手 续, 优 化 国 际 船 舶 营 运 许 可 检 验 与 登 记 业 务 流 程, 建 立 高 效 率 的 船 舶 登 记 制 度 ( 原 第 三 十 四 三 十 五 条 ) 第 三 十 五 条 金 融 产 业 集 聚 鼓 励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各 类 金 融 法 人 机 构 区 域 总 部 业 务 总 部 专 业 子 公 司 离 岸 金 融 中 心 财 富 管 理 总 部 等 ;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进 入 金 融 业, 港 澳 投 资 者 发 起 设 立 合 资 金 融 机 构, 进 一 步 集 聚 境 内 外 金 融 资 源, 对 接 国 际 52

金 融 市 场 和 金 融 体 系, 推 动 境 内 人 民 币 市 场 和 港 澳 等 离 岸 人 民 币 市 场 的 联 动, 发 展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产 业 相 结 合 的 新 型 金 融 业 态, 建 设 国 际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等 重 大 金 融 平 台 第 三 十 六 条 融 资 租 赁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鼓 励 各 类 机 构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设 立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开 展 飞 机 船 舶 和 海 洋 工 程 设 备 等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 金 融 租 赁 也 属 于 金 融 业 务 之 一, 删 除 此 条 并 入 到 第 三 十 五 条 ) 第 三 十 七 三 十 六 条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设 立 面 向 港 澳 和 国 际 的 新 型 要 素 交 易 平 台, 提 高 投 资 者 参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要 素 交 易 平 台 的 便 利 化 水 平 自 贸 试 验 区 支 持 新 型 要 素 交 易 平 台 保 税 展 示 交 易 期 货 保 税 交 割 汽 车 平 行 进 口 等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发 展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完 善 海 关 监 管 检 验 检 疫 税 收 征 退 跨 境 支 付 信 息 物 流 等 支 撑 系 统, 适 应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发 展 第 三 十 八 三 十 七 条 加 工 贸 易 转 型 升 级 平 台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服 务 于 加 工 贸 易 转 型 升 级 的 技 术 研 发 工 业 设 计 知 识 产 权 等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支 持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加 工 贸 易 结 算 业 务 建 设 结 算 中 心, 推 进 加 工 贸 易 产 品 内 销 平 台 和 后 续 服 务 基 地 的 建 设 第 三 十 九 三 十 八 条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经 贸 合 作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积 极 开 展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的 经 贸 合 作, 强 化 对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53

的 市 场 集 聚 和 辐 射 功 能, 开 展 大 宗 商 品 现 货 交 易 和 国 际 贸 易, 探 索 构 建 国 际 商 品 交 易 集 散 中 心 信 息 中 心 和 价 格 形 成 中 心 第 三 十 九 条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探 索 实 施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标 准 和 规 则, 开 展 智 慧 城 市 绿 色 建 筑 出 口 产 品 低 碳 认 证 等, 建 设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示 范 区 第 五 章 金 融 创 新 与 风 险 监 管 第 四 十 条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稳 步 开 展 扩 大 人 民 币 跨 境 使 用 深 化 外 汇 管 理 改 革 等 试 点 工 作 鼓 励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进 行 金 融 产 品 业 务 服 务 和 风 险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创 新 ( 考 虑 到 金 融 创 新 涉 及 国 家 政 策 较 多, 国 家 政 策 也 在 不 断 调 整 中, 为 避 免 未 来 政 策 调 整 后 出 现 条 例 内 容 与 现 实 发 展 不 符 的 情 况, 建 议 本 章 的 相 关 条 款 重 在 表 述 基 础 性 原 则 性 的 政 策 内 容, 对 过 于 细 致 的 具 体 政 策 可 以 不 予 表 述 同 时, 增 加 本 条 关 于 鼓 励 金 融 创 新 的 原 则 性 规 定 ) 第 四 十 四 十 一 条 账 户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探 索 本 外 币 账 户 管 理 新 模 式, 在 账 户 设 置 账 户 业 务 范 围 资 金 划 转 和 流 动 监 测 机 制 等 方 面 进 行 创 新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机 构 和 个 人 通 过 各 类 本 外 币 账 户 办 理 经 常 项 下 和 政 策 允 许 的 资 本 项 下 结 算 业 务 54

支 持 建 立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相 适 应 的 本 外 币 账 户 管 理 体 系,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主 体 办 理 经 常 项 下 结 算 业 务 国 家 允 许 的 资 本 项 下 结 算 业 务 经 批 准 的 资 本 项 目 可 兑 换 先 行 先 试 业 务, 促 进 跨 境 贸 易 投 融 资 便 利 化 (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2015 年 12 月 发 布 的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推 进 金 融 改 革 的 意 见, 对 原 条 文 进 行 修 改 ) 第 四 十 一 四 十 二 条 外 汇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探 索 以 资 本 项 目 可 兑 换 为 重 点 的 外 汇 管 理 改 革 ; 试 行 资 本 项 目 限 额 内 可 兑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区 内 机 构 在 限 额 内 自 主 开 展 直 接 投 资 并 购 债 务 工 具 金 融 类 投 资 等 交 易 跨 境 投 融 资 活 动 提 高 自 贸 试 验 区 投 融 资 便 利 化 水 平, 统 一 内 外 资 企 业 外 债 政 策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全 口 径 跨 境 融 资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制 度 第 四 十 二 四 十 三 条 人 民 币 业 务 推 动 人 民 币 作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与 港 澳 地 区 及 国 外 跨 境 大 额 贸 易 和 投 资 计 价 结 算 的 主 要 货 币 推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与 港 澳 地 区 开 展 双 向 人 民 币 融 资 在 完 善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机 制 基 础 上, 适 时 开 展 自 贸 试 验 区 企 业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进 行 跨 境 人 民 币 融 资, 以 及 自 贸 试 验 区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与 港 澳 同 业 机 构 开 展 跨 境 人 民 币 借 款 等 业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金 融 机 构 和 企 业 可 以 从 港 澳 地 区 及 国 外 借 用 人 民 币 资 金 推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跨 境 交 易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和 结 算 推 动 开 展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