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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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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 杠 杆 从 分 级 基 金 的 概 念, 我 们 知 道 了 分 级 基 金 的 A 份 额 是 每 年 获 得 固 定 收 益 的 稳 健 份 额,B 份 额 是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的 激 进 份 额 分 级 基 金 中 的 杠 杆 一 般 有 三 类 : 份 额 杠 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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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 n fshngh N m Un v Ph phy & S S n Ed n) y 第45卷 第3期 中图分类号: G09 文献标识码: A My,2016 V. 45,N. 3 文章编号: 1004 8634 2016) 03 0103-08) DOI: 10. 13852/J. CNKI. JSHNU. 2016. 03. 013 佛教法文化的变迁及其当代价值 陈晓聪1,何勤华2 1.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2.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 要: 从三个视角,即佛教法文化的内涵与 本 质 特 征 佛 教 法 文 化 的 起 源 与 变 迁 以 及 佛教法文化的当代价值,详细地论述了佛教法文化的内 涵因 实 施 佛 教 戒 律 而 形 成 的 观 念 制 度和物质等要素的总和)及其各项特征,如信 仰 仪 式 多 元 柔 和 僧 团 组 织 等,描 述 了 中 国 古 代佛教法文化对印度原始佛教的移植与嫁接,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变迁和中国化进程,强调佛教 法文化于公元 5 世纪定型后,与儒 道思想一起,共同成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主体内容,并在当 代仍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其民主 平等的 理 念,以 及 体 现 在 各 个 部 门 法 中 的 具体规定,与当代社会价值有诸多契合,是我们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文化资源 关键词: 佛教;法文化;变迁;当代价值;法律史 2014 年 10 月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一 佛教法文化的内涵及其本质特征 国家的伟大方略 建设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借鉴世 界上其他国家法 治 建 设 的 经 验 和 优 秀 成 果,还 需 所谓佛教 法 文 化,就 是 在 佛 教 法 ① 的 基 础 上 要总结 传承人类 历 史 上 包 括 中 国 古 代 传 统 法 律 形成的一种 文 化 形 态 它 以 佛 教 戒 律 为 核 心,融 文化的优秀遗产,以 回 应 当 下 社 会 发 展 实 践 中 发 入了佛教教义对人们行为之正与不正 可与不可 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 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 有害 与 无 害 合 法 与 非 法 有 罪 与 无 罪 等 的 看 法, 化中,佛教法 文 化 占 有 重 要 地 位 它 与 中 国 古 代 以及其哲学观念和价值体系,如平等观念 和谐观 法家法治理论和 儒 家 法 律 思 想 一 起,构 成 了 中 国 念 和合观念 因果轮回观 忏悔观等,并且以僧团 传统法律文化的 主 体 内 容,并 且 至 今 仍 然 闪 耀 着 组织等强制力予以推进和实施 佛教法文化的具 法律智慧的光芒 体内涵包括佛教 寺 院 行 政 如 僧 团 住 持 僧 人 剃 度 度牒等事务)之 管 理 法,佛 教 寺 院 民 商 事 经 济 活动寺院土地 的 经 营 僧 侣 私 人 财 产 的 保 护 寺 收稿日期: 2016 04 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法律文明史 11&ZD081)第 5 个子课题 宗教法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新 形势下宗教工作法治化研究 15CTZJ 03) 作者简介:陈晓聪,山东泰安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主要从事法律史和宗教法研究 何勤华,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史研究 103

第 3 期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6 年 院 商 业 经 济 的 运 作 等 ) 的 调 控 法, 佛 教 关 于 生 态 保 护 生 态 文 明 ) 的 理 念 和 规 约 禁 忌 规 范 ), 以 及 佛 教 关 于 犯 罪 和 惩 罚 性 罪 和 遮 罪 的 分 类 以 及 以 忏 悔 为 主 要 模 式 的 惩 罚 方 式 等 ) 的 各 项 措 施 和 仪 式 等 2 要 深 刻 认 识 佛 教 法 文 化 的 内 涵 及 其 本 质 特 征, 必 须 将 其 置 于 整 个 宗 教 法 和 宗 教 法 文 化 的 语 境 下, 才 能 予 以 准 确 把 握 这 里, 所 谓 宗 教 法, 就 是 指 以 宗 教 教 义 信 仰 ) 为 基 础 约 束 信 徒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也 包 括 其 他 社 会 成 员 ) 行 为 且 有 强 制 力 保 障 执 行 的 形 成 一 定 规 模 且 较 为 严 密 和 完 整 的 规 范 体 系, 主 要 有 古 代 印 度 教 法 犹 太 教 法 琐 罗 亚 斯 德 教 法 3 基 督 教 法 伊 斯 兰 教 法 和 佛 教 法 等 4 宗 教 法 的 表 现 形 态 可 能 多 种 多 样, 但 其 核 心 要 素 就 一 个 : 信 仰 而 宗 教 法 文 化, 就 是 在 宗 教 法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精 神 成 果 和 物 质 基 础 的 总 和, 主 要 包 括 关 于 宗 教 法 的 观 念 以 信 仰 为 核 心 的 意 识 形 态 ), 宗 教 法 的 立 法 执 法 和 司 法 机 构 宗 教 法 庭 等 ) 以 及 整 套 程 序 和 仪 式 禁 忌, 与 宗 教 戒 律 相 关 的 各 项 宗 教 活 动 如 宗 教 布 道 传 教 活 动 ), 宗 教 教 义 的 教 育 以 及 神 职 人 员 的 培 养, 宗 教 典 籍 的 整 理, 宗 教 教 义 和 思 想 的 研 究, 宗 教 学 术 以 及 各 个 宗 教 包 括 某 一 宗 教 内 部 各 个 教 派 之 间 的 交 流 活 动 等 佛 教 法 文 化 是 宗 教 法 文 化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自 中 世 纪 以 来, 与 基 督 教 法 文 化 和 伊 斯 兰 教 法 文 化 共 同 构 成 了 世 界 三 大 宗 教 法 文 化 ), 因 而 它 既 具 有 宗 教 法 文 化 的 一 般 共 性, 同 时 也 具 有 自 己 的 鲜 明 特 征 5 首 先, 佛 教 法 文 化 以 信 仰 为 基 础 关 于 什 么 是 信 仰, 学 术 界 有 种 种 解 释 如 有 的 认 为 信 仰 是 指 对 某 种 主 张 或 某 人 极 其 相 信 和 尊 敬, 作 为 自 己 行 动 的 指 南 或 榜 样 有 的 认 为 是 指 对 圣 贤 的 主 张 或 对 神 的 信 服 和 尊 崇, 以 及 对 鬼 妖 魔 或 天 然 气 象 的 恐 惧, 并 把 它 们 奉 为 自 己 的 行 为 准 则 6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信 仰 除 了 上 述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阐 释 之 外, 还 包 含 了 绝 对 依 赖 盲 从 期 盼 的 心 理 内 涵, 比 如 某 人 相 信 佛 祖 肯 定 会 来 拯 救 自 己 绝 对 依 赖 ); 相 信 自 己 按 照 某 种 教 义 去 做, 来 世 就 一 定 可 以 进 入 天 堂 盲 从 期 盼 ); 等 等 正 是 因 为 信 仰 的 内 涵 这 么 丰 富, 所 以 以 信 仰 为 基 础 建 立 起 来 的 佛 教 法 文 化 具 有 巨 大 的 能 量 广 泛 的 社 会 影 响 以 及 持 久 的 生 命 力 其 次, 佛 教 法 文 化 非 常 注 重 仪 式 通 过 各 种 104 仪 式, 既 能 召 集 族 人 前 来 聚 会, 共 同 表 达 早 期 人 类 的 信 仰 诉 求 以 及 各 自 内 心 的 恐 惧 害 怕 愧 疚 欣 喜 等 心 理 活 动, 又 能 表 达 对 神 灵 庇 护 的 感 恩 和 虔 诚, 增 加 祭 祀 活 动 的 神 圣 和 庄 严 比 如, 在 佛 教 法 文 化 上, 有 三 皈 依 Tngmn), 即 佛 教 徒 入 教 时 在 师 傅 面 前 所 必 须 进 行 的 礼 仪 ; 有 剃 度, 佛 教 信 徒 依 戒 律 剃 除 须 发 接 受 戒 条 的 一 种 仪 式 ; 度 僧, 举 行 一 定 仪 式 使 俗 人 出 家 为 僧 ; 布 萨, 佛 教 信 徒 必 须 履 行 或 者 在 集 会 上 诵 读 戒 律, 或 者 在 家 背 记 戒 律, 反 省 自 己 行 为, 或 者 向 别 人 忏 悔 自 己 所 犯 下 的 罪 过, 以 求 改 错 纠 正 ; 以 及 参 禅 坐 禅 打 坐 瑜 珈 和 入 定 等 一 系 列 佛 教 上 的 仪 式 程 规 再 次, 佛 教 法 文 化 是 一 种 多 元 的 法 律 文 化 这 也 是 佛 教 法 区 别 于 世 俗 法 的 一 个 重 要 特 征 在 世 俗 法 律 之 场 合, 不 能 允 许 法 出 多 门 政 出 多 令, 必 须 坚 持 法 律 的 统 一 性 和 权 威 性, 强 调 法 的 一 体 遵 循 的 效 力 但 在 佛 教 法 场 合, 情 况 则 不 同 由 于 佛 教 的 形 成 发 展 以 及 壮 大 都 是 围 绕 着 佛 教 创 始 人 释 迦 牟 尼 的 学 说, 而 当 佛 祖 离 开 人 世 间 以 后, 如 何 理 解 适 用 他 所 创 造 的 学 说 教 义 和 戒 律, 乃 是 他 弟 子 的 事 情 事 实 上, 早 在 公 元 前 4 世 纪, 即 佛 祖 释 迦 牟 尼 涅 槃 后 百 余 年, 佛 教 就 出 现 了 大 的 分 裂, 形 成 了 大 众 部 Mhnghk) 和 上 座 部 Shvvd) 两 大 派 别 之 后 又 有 大 乘 Mhyn) 佛 教 和 小 乘 Hnyn) 佛 教 之 别 在 佛 教 自 印 度 向 世 界 各 地 传 播 之 时, 又 分 为 向 南 方 斯 里 兰 卡 缅 甸 泰 国 等 地 传 播 的 南 传 佛 教 和 向 中 国 朝 鲜 和 日 本 等 地 传 播 的 北 传 佛 教, 而 在 北 传 佛 教 中 又 有 汉 传 佛 教 和 藏 传 佛 教 之 别 在 汉 传 佛 教 之 后 的 发 展 中 又 分 出 了 许 多 宗 派, 至 隋 唐 出 现 了 律 宗 天 台 宗 华 严 宗 唯 识 宗 禅 宗 净 土 宗 密 宗 等 不 同 的 学 派 就 是 在 律 宗 内 部, 还 有 许 多 小 的 不 同 学 派 众 多 的 佛 教 学 派, 造 成 了 佛 教 法 文 化 的 丰 富 多 彩 最 后, 与 世 俗 法 相 比, 佛 教 法 文 化 具 有 柔 和 性 这 种 柔 和, 源 自 佛 教 法 的 道 德 与 法 律 的 同 一 性 比 如, 由 于 法 律 的 废 改 立 永 远 跟 不 上 社 会 发 展 的 步 伐, 世 俗 法 律 就 会 经 常 出 现 漏 洞 当 现 行 的 法 律 因 社 会 的 变 化 已 经 变 得 不 合 时 宜 时, 常 常 面 临 一 种 困 难 和 尴 尬 的 选 择 : 如 果 继 续 执 行 这 一 法 律, 那 么 显 然 已 经 不 合 时 宜 ; 如 果 不 执 行 这 一 法 律, 那 么 又 会 背 离 法 治 的 原 则 而 要 修 法 立

陈晓聪,何勤华:佛教法文化的变迁及其当代价值 法,又不是一朝一夕 就 能 完 成 的 ⑦ 但 在 佛 教 法 文 社会正常运 作 的 各 种 秩 序 不 仅 如 此,佛 教 法 与 化的场域,这 种 尴 尬 和 困 难 就 很 少 发 生 即 当 刚 世俗法还具有互相促进的功能 在佛教法的形成 性的法律规范在 运 行 遇 到 困 难 时,柔 性 的 道 德 规 和发展中,曾不同程度地吸收了世俗立法的滋养 范就能出来 协 调 解 决 同 时,佛 教 法 律 规 范 的 制 而在世俗法律的 发 展 进 步 中,也 同 样 吸 收 借 鉴 了 定 废除 变化,都是以佛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佛的 诸多佛教法的精 神 和 技 术,尤 其 是 佛 教 法 的 信 仰 意志,一方面通过 各 种 佛 经 等 已 经 使 信 徒 人 人 皆 可以帮助提升人们对法律的敬畏 尊崇和信仰 知了,另一方面又 因 比 较 原 则 而 给 适 用 者 以 极 大 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例如 禅门规式 曾规定: 吾 二 佛教法文化的起源及变迁 所宗 非 局 于 大 小 乘,非 异 大 小 乘,当 博 约 折 中,设 于制 范,务 其 宜 也 ⑧ 佛 教 法 上 对 罪 犯 处 罚 中 的 佛教法文化的 起 源 与 变 迁,大 体 上 经 历 了 移 ⑨ 忏悔手段,就是佛教法之柔和性的经典表现 植 嫁接和中国化等阶段 1. 移植嫁接时期 中国古代佛教 法 文 化 的 形 成,源 自 对 印 度 原 佛教法文化虽然因具有上述特征而与世俗法 文化相区别,但两 者 在 核 心 问 题 上 也 有 许 多 相 同 点,比如不论是佛教法,还是世俗法,都具有正直 始佛教文献的翻译 移植与嫁接 最早开始时,出 标准 模 范 平 等 等 核 心 内 涵,以 这 样 的 规 范 来 约 家僧众并不多,且传教者多为西域僧 之后,由于 束全体教 俗 民 众,才 能 让 民 众 服 从 遵 守 佛 教 佛教先贤的 努 力,才 陆 续 被 翻 译 过 来 律 藏 的 翻 译情形具体见表 1: 法和世俗法的相 同 点,更 加 关 键 的 是 在 于 两 者 的 核心要素都是为 了 规 范 人 们 的 行 为,以 利 于 形 成 表 1 律藏的大体翻译情况 经名 十诵律 摩 诃 僧 律/大 众律 四分律 五分律 根有律 迦叶遗 戒 本 解 脱戒经) 所属 译者 萨婆 多 部/说 一 鸠 摩 罗 什 昙 摩 切有部 流支 大众部 佛驮跋陀 法显 译地 梵本来源 弥 沙 塞 部/化 地部 根 本 说 一 要 有部 迦叶遗部 译成时间 姚秦弘始七年 405) 长安 弗若多罗 61 建康 法显取于中天竺 40 长安 佛陀耶舍 60 佛陀什 竺道生 建康 法显取于师子国 30 义净 长安 义净取自印度 169 般若流支 邺城 佛 陀 耶 舍 竺 佛 昙无德部 卷数 念 支 法 领,慧 辩笔受 1,无广律 东晋义熙十四年 418) 姚秦弘始十二至十 四年 410 412) 南朝宋景平元年 423) 唐睿宗景云二年 711) 东魏孝静帝武定元 年 543) 在移植嫁接时 期,由 于 翻 译 的 广 律 佛 经)不 法;二 曰 常 日 六 时 行 道 饮 食 唱 时 法;三 曰 布 萨 差 需要,于是就产生 了 推 出 中 国 特 色 僧 尼 规 范 的 要 范 的实际内容 应 该 比 较 详 尽,可 惜 后 来 散 佚,已 是中国文化的产 物,不 能 满 足 中 国 化 僧 人 修 行 的 求,那 就 是 僧 制,它 是 嫁 接 的 产 物 所 谓 僧 制,指的是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由中国僧人所创 造的匡正 僧 尼 行 为 的 制 度 和 仪 轨 在 僧 制 中, ⑩ 最典型的是道安 312 385)的 僧尼轨范 和慧远 334 416)的 远规 道安在当时战事频仍的不 利境况下,为维护僧团 ngh)清净修行的形象, 制定了 僧尼轨范 高僧传 卷五 释道安传 中 记叙: 安 既 德 为 物 宗,学 兼 三 藏,所 制 僧 尼 轨 范, 佛法 宪 章,条 为 三 例:一 曰 行 香 定 座 上 经 上 讲 之 使 悔过等法 天 下 寺 舍,遂 则 而 从 之 僧 尼 轨 不可考 慧远的 远 规 是 由 法 社 节 度 序 外 寺 僧节度序 节度序 比丘尼节度序 4 部 分 组 成, 也是一个涵盖了 僧 团 行 为 僧 众 举 止 多 方 面 的 行 为规范 从 道 安 僧 尼 轨 范 的 源 远 流 长 来 看, 僧制 这种嫁接 活 动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效 果,拉 开 了 佛教法中国化的序幕 2. 中国化时期 佛教法文化的中国化是伴随着佛教的大发展 以及禅宗的一枝 独 秀 和 律 宗 的 发 展 而 兴 起 的,此 105

第 3 期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6 年 时 期 是 制 度 性 中 国 佛 教 法 的 形 成 时 期 1) 南 山 律 宗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中 国 佛 教 法 的 注 释 和 评 论 法 学 派 随 着 公 元 7 世 纪 以 后 诸 部 广 律 的 翻 译 完 毕, 中 国 律 学 史 进 入 了 一 个 诸 律 齐 弘 的 时 代 正 是 在 众 多 律 师 大 德 对 诸 部 广 律 尤 其 是 四 分 律 弘 扬 的 基 础 上, 道 宣 596 667) 以 首 疏 为 本, 造 删 补 律 钞 三 卷, 稍 为 会 要, 行 事 逗 机 而 创 律 宗 作 为 中 国 佛 教 发 展 史 中 的 一 种 宗 派, 律 宗 是 以 研 弘 持 守 佛 教 戒 律 为 目 的 的 佛 教 宗 派 共 分 为 3 家 : 相 部 宗 南 山 宗 和 东 塔 宗 东 塔 和 相 部 两 宗 执 着 于 新 旧 两 疏 之 争 而 相 互 倾 轧 鹬 蚌 相 争, 最 终 南 山 宗 得 利 南 山 律 宗 以 道 宣 为 代 表 律 师, 道 宣 最 著 名 的 律 学 著 疏 为 南 山 三 大 部 : 四 分 律 删 繁 补 阙 行 事 钞 四 分 律 含 注 戒 本 疏 四 分 律 删 补 随 机 羯 磨 疏 南 山 律 宗 最 重 要 的 成 果 便 是 道 宣 所 宣 扬 的 四 分 通 大 乘 和 律 宗 四 科 道 宣 把 全 部 戒 律 理 论 用 四 科 予 以 归 纳, 即 戒 法 戒 体 戒 行 戒 相 戒 法 主 要 是 指 律 法 条 文 范 例 及 精 神 主 旨 ; 戒 体 指 的 是 戒 的 体 戒 的 根 本 戒 的 本 质 ; 戒 行, 是 指 受 戒 者 领 受 戒 体 后, 依 顺 戒 体 的 防 非 止 恶 功 能, 使 身 口 意 三 业 符 合 戒 法 的 行 为 ; 而 戒 相 在 道 宣 的 四 分 律 删 繁 补 阙 行 事 钞 中 主 要 有 两 层 意 思 : 一 者, 戒 律 的 文 字 表 相 ; 二 者, 持 戒 者 由 戒 德 清 净 而 流 溢 出 的 美 德 光 显 之 威 仪 戒 法 是 法 律 条 文, 戒 体 类 似 于 法 律 意 识, 戒 行 是 法 律 行 为, 戒 相 相 当 于 法 律 规 范 2) 中 国 化 佛 教 禅 宗 的 一 枝 独 秀 与 律 宗 同 时 期 发 展 的 还 有 唯 识 宗 华 严 宗 密 宗 天 台 宗 禅 宗 等 正 如 梁 启 超 所 言 : 佛 教 传 自 印 度, 其 根 本 精 神 为 印 度 的, 自 不 待 言 虽 然, 凡 一 教 理 或 一 学 说, 从 一 民 族 移 植 于 他 民 族, 其 实 质 势 不 能 不 有 所 蜕 化, 南 北 橘 枳, 理 固 然 也 佛 教 入 中 国 后, 为 进 化, 为 退 化, 此 属 别 问 题, 唯 有 一 义 宜 珍 重 声 明 者, 则 佛 教 输 入 非 久, 已 寝 成 中 国 的 佛 教, 若 天 台 华 严 禅 宗 等, 纯 为 中 国 的 而 非 印 度 所 有 ; 若 三 论 法 相 律 密 诸 宗, 虽 传 自 印 度, 然 亦 各 糁 以 中 国 的 特 色 其 中,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逐 渐 变 成 了 禅 宗 一 枝 独 秀 的 境 况 佛 教 的 全 面 禅 宗 化 是 由 外 力 作 用 于 佛 教 内 力 引 起 的, 这 个 外 力 包 括 以 唐 代 士 大 夫 为 代 表 的 文 化 权 力 的 排 挤 造 成 世 俗 统 治 者 限 佛 甚 至 毁 佛 运 动, 还 包 括 社 会 不 统 一 106 造 成 的 禅 宗 五 派 即 沩 仰 临 济 曹 洞 云 门 法 眼 竞 相 发 展 的 特 点 当 然, 禅 宗 的 发 展 也 是 有 其 优 势 的,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其 直 指 人 心 不 立 文 字 自 由 放 旷 的 特 色 吸 引 了 部 分 士 大 夫 阶 层 喜 爱 ; 二 是 禅 宗 的 教 义 是 与 人 们 希 望 的 社 会 稳 定 相 一 致 的, 能 够 起 到 协 调 社 会 矛 盾 以 及 平 衡 社 会 心 理 的 作 用 3) 百 丈 清 规 中 国 禅 宗 立 法 权 之 体 现 百 丈 怀 海 禅 师 所 制 清 规 久 佚, 我 们 今 天 据 景 德 传 灯 录 百 丈 怀 海 禅 师 传 后 附 的 禅 门 规 式 所 看 到 的 清 规 简 介, 与 宋 景 德 年 间 学 士 杨 亿 所 撰 古 清 规 序 收 于 元 代 编 撰 的 敕 修 百 丈 清 规 中 ) 相 同, 从 此 序 中 可 以 略 知 大 概 百 丈 清 规 的 名 字 因 百 丈 山 怀 海 禅 师 而 来, 百 丈 清 规 证 义 记 有 : 百 丈 二 字, 人 也 百 丈, 本 山 名, 俗 称 大 雄 山 在 洪 州 龙 兴 路, 去 郡 治 三 百 里, 今 属 南 昌 府 奉 新 县 怀 海 大 师, 福 州 长 乐 王 氏 子, 卯 岁 落 发 于 西 山 慧 照 和 尚, 进 具 于 衡 山 法 朝 律 师, 得 法 于 江 西 马 祖 大 寂 禅 师, 乃 南 岳 下 二 世 正 宗 也 住 此 山 大 智 寿 圣 禅 寺, 盛 宏 禅 宗, 兼 崇 律 制 除 了 百 丈 二 字 之 外, 还 有 很 重 要 的 两 个 名 词 便 是 丛 林 和 苾 刍, 百 丈 清 规 是 丛 林 的 清 规, 百 丈 清 规 证 义 记 以 丛 林 草 木 葺 聚 ) 比 喻 僧 团, 以 苾 刍 西 域 一 种 草 名 ) 来 指 僧 侣, 主 要 是 基 于 对 僧 侣 的 行 为 道 德 的 期 盼, 期 望 其 具 备 德 性 传 法 度 人 能 断 烦 恼 智 慧 光 明, 有 这 些 品 德 才 是 名 副 其 实 的 比 丘, 而 正 是 有 了 这 样 的 比 丘 们 才 堪 称 成 熟 的 僧 团 所 谓 清 规, 就 是 佛 教 僧 团 内 部 的 法 : 清 规 二 字, 法 也 又 清 规, 即 法 之 制 度 品 节 也 四 分 律 云 : 是 佛 所 制 者, 不 应 却 ; 非 佛 所 制 者, 不 应 制 凡 此 皆 清 规 之 义 百 丈 重 集 之 意 也 注 曰, 僧 坊, 即 丛 林 也 ; 知 事 人, 即 执 事 也 ; 应 次 第 请, 即 清 规 也 以 上 是 百 丈 清 规 证 义 记 中 对 百 丈 和 丛 林 清 规 等 的 详 细 阐 述 正 如 文 中 所 言, 清 规 也 就 是 佛 教 中 的 法, 百 丈 怀 海 禅 师 制 定 清 规, 意 味 着 禅 宗 掌 握 了 佛 教 的 立 法 权 随 着 宋 明 理 学 的 发 展, 儒 家 思 想 开 始 复 兴, 佛 门 对 士 大 夫 的 吸 引 力 大 不 如 前, 律 宗 的 繁 荣 有 所 消 退, 以 百 丈 清 规 为 核 心 的 佛 教 法 文 化 也 步 入 了 稳 定 的 发 展 时 期 由 于 中 国 禅 宗 对 修 行 规 式 的 重 视, 所 以 后 世

陈晓聪,何勤华:佛教法文化的变迁及其当代价值 在不同时代发展 出 了 多 种 清 规,如 宋 徽 宗 崇 宁 二 年 1103)宗赜禅师 的 崇 宁 清 规 元 顺 帝 至 元 四 年 1338)德 辉 禅 师 奉 诏 所 集 敕 修 百 丈 清 规 等, 并得 到 了 国 家 的 认 可 宋 真 宗 时,杨 亿 向 朝廷呈进 百丈清 规,原 来 私 定 的 清 规 从 此 取 得 互辉映 的 由 于 僧 团 的 壮 大 才 有 制 定 僧 制 的 必 要,正是制定了中国化的僧制,才使得僧团发展更 有规范性,更 能 适 合 中 国 的 实 际 在 佛 教 法 的 移 植嫁接阶段主要 的 僧 团 是 道 安 僧 团 和 慧 远 僧 团, 于是两者制定的僧制便起了主导作用 了合法的地 位,在 全 国 丛 林 中 流 行 起 来 但 在 此 其次,律宗的创建,既是制度性中国佛教法的 时,中国佛教传统 的 寺 院 三 纲 制 在 寺 院 法 当 中 尤 萌芽,也是原始佛教法注释法学派的产生,它推动 其是律宗 华严宗寺院当中仍相当的流行,清规丛 了佛教法文化走 向 繁 荣,使 得 佛 教 的 法 理 得 以 弘 林制度只限于在禅宗寺院当中遵行 这时的中国 扬,并培养了诸多素质较高的律师,从而使得在中 佛教寺院僧团管理可以是处于三纲制 清规 戒律 国制定了符合原始佛教法原理并创建了适应中国 的并轨运行时期 但 自 元 朝 以 后, 敕 修 百 丈 清 规 便成为通行本 从杨 亿 的 古 清 规 序 中,可 以 看 到 百 丈 清 规 的主要内容及其特色: 第一,百 丈 清 规 强 调 了 立 法 防 奸 的 功 能 各 堂 条 约,禁 过 防 非 等,止 持 所 摄 也;种 种 礼 仪, 参禅念佛等,作 持 所 摄 也 具 此 止 作,与 律 相 扶 现实的中国化佛教 再次,制度化 中 国 佛 教 法 的 发 展 体 现 在 禅 宗 取得佛教中国化 话语权 后制定的完备规范 禅院清规 制度化中国佛教法的产生是适应中国 化佛教发展进程的 禅宗的崛起用事实证明了脱 胎于原始佛教的中国化佛教法的诞生和发展 中国化了的佛 教 法 文 化,是 一 种 区 别 于 国 家 外以 仪 德 感 人,而 生 正 信;内 则 守 护 正 法,常 转 法 法的民间法,得 到 了 世 俗 政 权 的 认 可 除 了 僧 人 轮,不期然而然,自利利人矣 此所谓扶律内护为 犯奸 盗 杀 妄 等 重 罪 由 世 俗 法 和 佛 教 法 共 同 管 宗也 如其戒律 不 持,清 规 不 行,即 是 魔 党,自 破 佛法 辖外,僧人 的 其 他 犯 罪 交 由 僧 官 依 照 僧 制 和 内 律 进行处置 到 了 元 朝 更 是 大 大 提 高 了 佛 教 法 第二,百丈清规的立法原则重在一个 宜 字, 合乎时宜,方 便 修 行 制 定 此 行 为 规 范 的 方 法 便 是 博约折中, 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 第三,规定了 佛 教 僧 官 的 权 限 这 些 僧 官 包 括方丈 主事 维那,其 中 重 点 介 绍 了 方 丈 的 含 义和仪轨以及维那的职能 第四,充分体 现 了 佛 教 僧 团 的 平 等 原 则 以 及 民主思想 所谓僧徒 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 依夏次安排,此乃平等思想之体现 当佛门弟子 触犯清规戒律之时,便要 集众公议行责,这是典 的地位, 僧官的执 掌 权 限 是 军 民 通 摄,即 僧 官 不仅管理宗教事务,还管理民政军务,更重要的是 又管理 刑 法 诉 讼 元 律 规 定,僧 道 儒 间 发 生 诉讼,只 准 三 家 主 管 衙 司 会 同 审 问,不 许 官 府 介 入 僧尼除犯奸 盗 杀 人 外,其 他 犯 罪 归 僧 司 处 理 僧徒与民众 间 发 生 财 产 纠 葛,由 僧 司 会 同 官 府审理 如果没 有 僧 司 会 同 问 案,官 府 单 方 拘 捕 具询,就是越职擅权 三 佛教法文化的当代价值 型的民主思想的体现 第五,清规的重 点,便 是 对 于 触 犯 戒 律 破 坏 中国古代佛教 法 在 长 期 的 发 展 变 迁 中 积 淀 僧团之人的处罚: 或有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别致 下来 的 思 想 精 华,以 及 在 行 政 管 理 民 商 环 境 保 喧挠 之 事,即 当 维 那 检 举,抽 下 本 位 挂 搭,摈 令 出 护和刑罚等方面的制度 理念,与当代社会法文化 院者,贵安清 众 也 或 彼 有 所 犯,集 众 公 议 行 责, 的价值有诸多契 合 之 处,是 我 们 现 在 进 行 法 治 中 即以拄杖杖之,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 此 条同时规定了检举制度 第六,清规还 提 出 了 如 果 僧 人 严 格 遵 守 佛 教 法便会达到一种较为圆满的后果,使得诉讼减少, 维护社会之安定 不扰公门,省狱讼故 ) 佛教法的中国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僧制的 创 立 与 应 用 是 与 僧 团 的 发 展 相 国建设可以吸收 借鉴的重要文化资源 1. 佛教行政管理法中的 民主和合 思想 一方面,佛教僧团关于医院 学校等公共设施 的规定可以说在立法理念和内容规定上都是可以 为现代法律所继受的 例如养老院的设立使得老 有所 养 病 有 所 医: 今 闻 数 刹 住 持,不 识 因 果,不 安老病,背戾 佛 旨,削 弱 法 门 苟 不 住 院,老 将 安 107

第3期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年 归 昔世尊在日,或不赴请,遍巡僧房,看视老病, 为:一是强调 因 时 制 宜 由 于 自 然 环 境 以 及 文 化 一 一致问,仍 劝 比 丘,递 相 恭 敬 云 云 此 即 慰 老 传统的局限,中国 僧 侣 不 能 够 像 印 度 僧 人 一 般 乞 病楷模 而设置医院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使 得 僧 侣 们 守望相助 另一方面,佛 教 在 公 共 管 理 中 充 分 体 现 了 平 等和民主和合的原则 平等 是佛教所一直强调 的 民主 是指在处理僧团的重大事件上面要通 报全体 僧 众 同 意 典 型 的 例 证 是 在 处 理 僧 残 罪 时,要进行 白四羯 磨 才 行, 白 是 告 白 的 意 思, 白四 是陈述四遍,而 羯磨 是忏悔的一种,处理 僧残罪要向全体 僧 众 告 白 四 遍 才 行,如 果 有 一 个 人不同意,那 么 羯 磨 就 不 能 完 成 佛 教 僧 团 所 主 食苦行)而活,要 生 存 必 须 要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二 是强调勤劳节 俭 的 理 念 的 流 行 有 研 究 曾 据 宋 高僧传 卷十 怀海 传,认 为 节 俭 与 勤 劳 是 禅宗新经济伦理的两 大 支 柱 在中国古代佛教 法中就有专门规定僧侣劳作制度的规约 园房 寮规,这种禅宗丛 林 制 度 也 是 与 原 始 佛 教 法 不 相 同的,印度原始佛 教 法 是 要 僧 人 乞 讨 而 不 允 许 自 己耕作的 一日 不 作,一 日 不 食 的 当 代 价 值 就 是倡导 激励全社会的节俭和勤劳的精神 再次,佛教关 于 布 施 的 财 富 观 对 今 天 慈 善 事 张的 和合,就是僧徒和谐共处,利益均沾 业的发展具 有 重 要 影 响 佛 教 将 布 施 分 为 三 种: 此外,佛教寺 院 行 政 管 理 法 的 具 体 制 度 与 现 财施,即以财物 医药等惠及众生;法施,即向渴望 代社会的管理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比如住持 解脱的人宣扬佛法;无畏施,即当众生恐惧害怕之 制度 度 牒 制 度 等 与 现 代 法 律 具 有 相 似 之 处 时给予其帮助 中 国 佛 教 界 有 着 从 事 慈 善 事 业 2010 年 1 月 10 日 公 布 的 汉 传 佛 教 教 职 人 员 资 格认定办法 就是 对 比 丘 和 比 丘 尼 相 关 资 格 和 管 理的规定,其中就有涉及度牒制度的取得 备案和 收回等制度 又如佛教法关于寺院住持的规定与 的悠久传统 在 我 国 古 代,佛 教 寺 院 由 于 组 织 制 度上的优势,赢得官方与民众的信任,承办各项社 会慈善事业 南北朝时,佛教寺院设立 无尽藏, 用以救济贫穷百姓,是世界上最古老的 慈善基金 现代法律也有诸多相 似 之 处 以 2010 年 1 月 10 会 唐代的 悲 田 养 病 坊 宋 代 的 福 田 院, 任职办法 )为比较的标准,例如住持的资格上要 儿院 养病院 救灾 济贫 为无业人员传授技艺以 日公布的 汉传佛 教 寺 院 住 持 任 职 办 法 下 简 称 齿德俱尊, 任职 办 法 传 承 了 至 大 清 规 关 于 住持 的选任标准和注意事项,如民主评议,向佛 教协 会 报 告,并 向 政 府 备 案,等 等,这 即 类 似 于 古 代的 保申 此外,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任 职 办 法 中还有与古代的制度相契合的规定,即 重点佛教 制,它与古代的 五山十刹制 理念与管理方法是 吻合的 2. 佛教法的财富观和资本精神 首先,佛教寺院经济作为一种象征性资本,其 运作方式是一种资本主义的方式 法国汉学家谢 和耐 J G n )曾 经 指 出: 佛 教 僧 众 传 入 q 中国的是一种近 代 资 本 主 义 的 形 式:通 过 积 累 供 物和商业收入而组成的供品资产形成了一种公共 财富,对它的共同 管 理 要 比 单 独 经 营 的 收 效 大 得 多 无 尽 藏 的 施 主 们 都 是 该 领 域 的 股 东,但 这 不是一种经 济 领 域,而 是 宗 教 领 域 财 产 和 宗 教 有系统地进行社会慈善事业,其中包括养老院 孤 及难民收容等等,一 度 成 为 全 国 性 的 佛 教 慈 善 组 织,社 会 影 响 非 常 深 远 因 而 得 到 了 大 众 的 认 同与参与 3. 佛教文化中的生态文明的思想 佛教文化中的生态学环保思想与现代人类共 同保护环境的 生态文明 有异曲同工之妙 首先,佛教的 缘 起 论 看 到 了 人 与 环 境 本 质 上 的协调一致,共生共荣;而 无情有性说 又将植物 等无生物也纳入到了普遍伦理关怀的范围, 青青 翠竹,尽是法身;郁郁黄花,无非般若 这样的哲 学观有 利 于 人 们 环 保 意 识 的 增 强 禅 宗 关 于 参 禅 悟禅机的三种 境 界,即 见 山 是 山,见 水 是 水 见山不是山,见水 不 是 水 见 山 还 是 山,见 水 还 是水 的阶段,用山水来比喻就体现了中国化的佛 教 禅宗所提倡的人与自然的禅境合一的美妙 境界 效果的增加是同 时 发 展 的,而 慈 善 布 施 和 向 世 俗 其次,佛教在 对 待 动 物 保 护 上 可 谓 理 论 上 圆 界的新投资,表现 得 则 似 乎 更 是 这 一 制 度 的 主 要 融,实践上重 视 因 果 轮 回 和 慈 悲 情 怀 造 就 了 佛 内容 其次, 一日不作,一日不食 的影响 其内容 108 教护生的两个理论支柱 不仅有完整的护生的思 想体系,而且制定专门的护生规约,与现今西方发

陈晓聪,何勤华:佛教法文化的变迁及其当代价值 达国家的动物保 护 动 物 福 利 的 立 法 思 潮 是 相 通 从深层次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之目的, 的 虽然,我 们 不 能 说 1989 年 3 月 1 日 实 施 推行 忏悔书 的 形 式,要 求 服 刑 人 员 立 足 自 身 犯 2009 年 8 月 27 日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物保护 法 和 1992 年 3 月 1 日 实 施 2011 年 1 罪危 害,写 一 封 忏 悔 书,向 被 害 人 表 示 忏 悔,统 一 寄出或委托当地 司 法 局 社 会 帮 教 团 体 转 递 给 被 月 8 日修订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害人 目前,该监 狱 百 余 名 服 刑 人 员 通 过 真 诚 的 的,但这些立法传 承 了 中 国 传 统 文 化 中 佛 教 关 于 应该认识到,监 狱 这 一 特 殊 的 机 构 所 承 担 的 护实施条例 是在 上 述 护 生 思 想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环境保护的哲理与戒律,应该是有可能的 4. 佛教法中的忏悔观念与实践 忏悔,是佛教法文化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是佛 教徒宗教生活的 重 要 一 部 分,即 通 过 反 省 自 己 的 行为,纠正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 具体 方式为:一是羯磨 K m),即 业 僧团按戒律 要求处理 僧 侣 个 人 或 僧 团 事 务 时 的 各 种 集 体 活 动,羯磨就是在集体活动中反省自己的行为,并向 同一僧团的 成 员 忏 悔 二 是 布 萨 Upv h), 是源 于 古 印 度 的 祭 祀 法,此 时 祭 主 须 断 食 持 戒, 忏悔,获得了被害人或家里亲人的谅解 不仅是惩罚罪犯 的 职 能,还 有 教 育 罪 犯 使 其 更 好 地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的责任 而忏悔这一形 式就能很好地做到这种教育功能 在佛教中忏悔 是作为灭罪的主要方式而提出的, 大藏经 规定: 忏则忏于已往,悔则悔其将来 故云:已作之罪, 愿乞消灭;未 作 之 罪,不 敢 更 作 故 今 解 制,自 恣 忏悔 由 此 可 见,忏 悔 的 作 用 一 是 为 了 忏 悔 以 前 的罪过,消除罪孽;二是为了防止再犯 上述安徽 巢湖监狱举行的 向 被 害 人 忏 悔 主 题 教 育 活 动, 便是充分利用了 忏 悔 的 特 质,并 在 实 践 中 起 到 了 使自己身心 清 净 后 来,佛 教 就 采 用 布 萨 作 为 检 一定的效果 据 此,忏 悔 作 为 罪 犯 矫 正 教 育 方 式 查 督促僧尼 遵 守 戒 律 的 方 法 佛 教 僧 团 规 定 出 之一种,是值得推行并且有其可行性的 家僧尼每半 月 集 会 一 次,诵 习 佛 法 戒 本 参 加 者 同时 应 反 省 过 去 的 半 月 中,自 己 在 身 口 意 三 方 面有 无 违 犯 戒 律 的 行 为,如 有 犯 戒,应 当 众 忏 悔 三是自恣 P v n),是 在 夏 安 居 期 满 之 日,举 行全僧团的集会,邀 请 别 人 任 意 揭 发 自 己 犯 戒 之 过 错,也 可 以 随 他 人 之 意 尽 情 检 举 他 人 的 过 失 凡有过失者,应 当 众 忏 悔 忏 悔 清 净,自 生 喜 悦, 称为 自恣 佛 教 法 上 的 忏 悔,现 在 许 多 时 候 都 是作为刑罚的一种在使用 作为中国化了的宗教 方式,佛教的忏悔功能更具有说服性和教化作用 将忏悔应用到现代的法律实践中尤其是监狱管理 中是充分利用了 忏 悔 的 检 讨 功 能,使 其 从 心 理 上 真正意识到自己 犯 罪 所 带 来 的 严 重 后 果,启 发 罪 犯对受害者的赎罪心态 实际上,将佛 教 的 教 化 功 能 引 入 到 监 狱 罪 犯,至 的管理中,在近代中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已 有 先 例 1978 年中国实 行 改 革 开 放 以 后 更 受 到 了 法 律 界 的进一步重视 法律之于罪犯的意义也不仅仅在 于判决惩罚这一面,了解罪犯的形成环境 预测防 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对罪犯的矫正都成了法律 的题中之义 据 安 徽 日 报 报 道,安 徽 巢 湖 监 狱 践行 恢复性司法,开 展 向 被 害 人 忏 悔 主 题 教 育活动就获得了一定 效 果,并 成 常 态 化 从 2009 年起,巢湖监狱本着修复加害方和被害方的关系, 注释: ① 这里,所谓佛教法,是 指 由 佛 陀 和 僧 团 制 定 而 为 世 俗 政 权 承 认 的信徒个人行为规范和僧团管理规范的总称,主 要 包 括 印 度 原 始佛教律藏 中国的僧制以及丛林清规等 ② 详细参见陈晓聪: 中 国 古 代 佛 教 法,法 律 出 版 社 2014 年 版, 第 3-6 章 ③ 琐罗亚斯德教由 古 代 波 斯 帝 国 思 想 家 琐 罗 亚 斯 德 Z, 约公元前 628 约前 551 年)所创立,认为世界上有两种对立的 本原在斗争,一种为善,一种为恶 善神化身 为 光 明,以 火 为 代 表和象征,恶神化身 为 黑 暗 在 光 明 与 黑 暗 之 间,人 有 选 择 的 自由,以及决 定 自 己 命 运 的 权 利 参 见 何 勤 华: 宗 教 法 变 迁 考,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 年第 6 期 ④ 何勤华: 宗教法变迁考,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 年第 6 期 ⑤ 何勤华: 宗教法本质考, 法学 2014 年第 11 期 ⑥ 这种观点还认为,信 仰 与 崇 拜 经 常 联 系 在 一 起,但 是 与 崇 拜 还 有不同 信仰主要针 对 观 念,而 崇 拜 主 要 针 对 某 个 个 体, //zh. 例如上帝 耶稣 太 阳 狮 子 等 参 见 h w k. p: pd g/ /信仰 访问时间 2014 年 1 月 11 日 我们认为,这个说法 w k 一般而言是可以的,但 也 不 能 绝 对 化,因 为 信 仰 也 可 以 归 结 为 某个 个体,如信仰上帝 信仰耶稣等 ⑦ 何勤华: 宗教法本质考,载 法学 2014 年第 11 期 ⑧ 杜继文 魏道儒: 中国禅宗通史,江苏人 民 出 版 社 2008 年 版, 第 279 页 ⑨ 此外,佛教法文化还 具 有 以 神 权 僧 团 组 织)为 实 施 依 托,以 及 因主要适用于信徒 而 具 有 团 体 法 民 间 法)的 属 性 等 特 征 这 些,因下文会有涉及,这里就不再展开 109

第3期 2016 年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⑩ 王建光: 中 国 律 宗 通 史,凤 凰 出 版 传 媒 集 团 凤 凰 出 版 社 丛林清规在原始佛教法中就有,即律藏 王建光: 中 国 律 宗 思 想 研 究,四 川 出 版 集 团 巴 蜀 书 社 2004 王永会: 中国佛教僧团发展及其管理研究,巴 蜀 书 社 2003 年 2008 年版,第 174 页 年版,第 23 页 参见王建光: 中国律宗思想研究,第 274 页 版,第 131-132 页 宋高僧传 卷 十 五 辩 秀 传,第 365 页,转 引 自 王 建 光: 中 国 百丈丛林清规玄 义,转 引 自 黄 夏 年 净 因 主 编: 大 藏 经 精 选 如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 也是这样定义的: R w ) h 杜继文 魏道儒: 中国禅宗通史,第 279 页 律宗思想研究,第 54 页 fbddh m d np m n nd w hv ny, p y ThEn h fmn nd np. g y d B nn, V. 10,p. 89, 3.转引自王建光: 中国律宗 p 思想研究,第 56 页 刘亚明: 中 国 汉 传 佛 教 忏 悔 思 想 研 究,四 川 大 学 博 士 论 文 2005 年,第 56 页 标点本 卷六,第 1114 页 谢重光 白文固: 中 国 僧 官 制 度 史,青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1990 年 版,第 230 页 黄夏年 净因主编: 大藏经精选标点本 卷六,第 1299 页 陈永革: 佛教净慈观的伦理阐释:以宋明佛教 信 行 为 中 心,载 于觉醒主编: 佛教 与 生 态 文 明,宗 教 文 化 出 版 社 2009 年 版, 第 312 页 梁启超: 佛教研究十八篇,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49 法)谢和耐: 中国 5-10 世纪的寺院经济,耿 昇 译,世 纪 出 版 当时以韩愈为代表的士大夫 发 表 了 反 佛 言 论,代 表 性 的 是 谏 究, 国史上有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分别起源 于 佛 教 的 庙 宇 和 -150 页 迎佛骨表,此后又发生了 会昌法难,然而反 佛 者 的 理 由 也 仅 集团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 年 版,第 232 页 根 据 杨 联 陞 的 研 寺院,要不然也与它们有着密切的关系 这 就 是 当 铺 合 会 拍 仅是局限在僧 侣 的 不 劳 而 获,寺 院 经 济 等 影 响 了 统 治 者 的 利 卖以及出售彩券等 四 种 办 法 佛 教 寺 院 所 拥 有 并 经 营 的 当 铺 益, 至于佛教的深层 思 想,它 的 世 界 观 和 人 生 观,它 所 反 映 的 可以远溯到 5 世纪 合会至迟到了唐代就已 和 寺 院 密 不 可 分 不可能在实践上得以解决 于是,佛教不得不 改 变 旧 的 存 在 和 起源也许更早 元朝 时 代 寺 院 也 已 发 行 彩 券 来 筹 取 基 金 杨 精神世界及其赖以生 存 的 社 会 根 源,却 没 有 受 到 任 何 触 动,更 发展形式,向禅宗转化就成为一种潮流 禅宗 能 够 用 普 遍 可 接 受的方式,继续承担起 佛 教 在 精 神 领 域 内 的 功 能,满 足 社 会 多 方面的特定需要 杜继文 魏道儒: 中国禅宗 通 史,凤 凰 出 版 圆寂僧侣的私人所有物在唐 宋 元各朝已在 寺 院 中 拍 卖,而 其 联陞: 国史探微,新星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88 页 余英时: 中 国 近 世 宗 教 伦 理 与 商 人 精 神,安 徽 教 育 出 版 社 2001 年版,第 22 页 传媒集团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311 页) 法音 编辑部: 发扬佛教慈悲济事精神,积极 投 入 慈 善 公 益 事 1999 年版,第 1111 页 详细参见陈晓聪: 中国古代佛教法,第 225 页 黄夏年 净因主编: 大藏经精选标点本 卷六,九 州 图 书 出 版 社 百丈丛林清规玄 义,转 引 自 黄 夏 年 净 因 主 编: 大 藏 经 精 选 标点本 卷六,九州图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112 页 业, 法音 2010 年第 9 期,第 9 页 //pp 参见 h. nh nw. m/. px? d p: =2610248 Ev n fbddh L C ndi Cn mp g yv CHEN X ng1, HE Q nh2 1.Sh flw & P S n,o nun v fch n,q ngd266100,ch n; y 2.LwSh,E Ch nun v fp S n ndlw,shngh 200042,Ch n) y Ab :Bddh g nn h mb n n f d, n n,b n ndv f h f h,,p mndmnk z nd vdf m hmp mn n f hbddh w.an n Ch n gn Bddh g mp dnd np n di nd p m v Bddh m,nwh hhng nd n z nw b d. Bddh g khp n hf f h n m hm p fch n d n g g h yndb j w hcn f n mnd g m.bddh g f dm ndp gm f n n n mp gn y w d.thn n fdm ynd w p f p v n mbd d ndp mn f w q y y w h dy v nmnywy. Bddh g nmp n f b d ng h n h f w. ynd K d :Bddh m, g,hng, n mp, g h yv y yw 110 责任编辑:何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