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1: 青 岛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税 法 宣 传 工 作 规 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按 照 三 个 平 台 一 个 机 制 专 业 化 纳 税 服 务 体 系 的 要 求, 为 进 一 步 丰 富 税 法 宣 传 的 内 容, 优 化 税 法 宣 传 的 方 式, 促 进 公 开 便 捷 尊 重 目 标 的 实 现, 特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税 法 宣 传 的 工 作 原 则 : 公 开 透 明 务 求 实 效 个 性 与 共 性 相 结 合 持 续 改 进 与 长 效 管 理 相 结 合 第 三 条 市 局 纳 税 服 务 处 牵 头 负 责 全 系 统 面 向 纳 税 人 的 日 常 税 法 宣 传 工 作 市 局 办 公 室 牵 头 负 责 全 系 统 税 收 宣 传 月 工 作, 并 负 责 日 常 税 法 宣 传 工 作 中 与 大 众 媒 体 联 系 落 实 相 关 工 作 市 局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分 管 业 务 负 责 税 法 宣 传 的 相 关 工 作 各 基 层 局 纳 税 服 务 科 ( 处 ) 牵 头 负 责 本 单 位 面 向 纳 税 人 的 日 常 税 法 宣 传 工 作, 办 公 室 牵 头 负 责 本 单 位 税 收 宣 传 月 工 作, 各 基 层 局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分 管 业 务 负 责 税 法 宣 传 的 相 关 工 作 市 局 稽 查 局 办 公 室 牵 头 负 责 本 单 位 面 向 纳 税 人 的 日 常 税 法 宣 传 和 税 收 宣 传 月 工 作, 市 局 稽 查 局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分 管 业 务 负 责 税 法 宣 传 的 相 关 工 作 车 购 税 分 局 纳 税 服 务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本 单 位 面 向 纳 税 人
的 日 常 税 法 宣 传 工 作, 办 公 室 牵 头 负 责 本 单 位 税 收 宣 传 月 工 作, 车 购 税 分 局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分 管 业 务 负 责 税 法 宣 传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四 条 本 规 范 主 要 针 对 面 向 纳 税 人 的 日 常 税 法 宣 传, 基 于 纳 税 人 对 税 法 宣 传 的 合 理 需 求, 提 供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便 捷 个 性 化 的 税 法 宣 传 服 务, 与 税 收 宣 传 月 形 成 互 动 第 五 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青 岛 市 国 税 系 统 各 单 位 第 二 章 税 法 宣 传 的 渠 道 第 六 条 根 据 传 播 方 式 和 载 体 的 不 同, 税 法 宣 传 渠 道 包 括 : 办 税 服 务 厅 互 联 网 站 手 机 信 息 辅 导 培 训 专 项 活 动 和 大 众 媒 体 等 第 七 条 办 税 服 务 厅 是 税 法 宣 传 的 基 础 渠 道, 具 体 宣 传 形 式 包 括 : 公 告 栏 查 询 机 电 子 屏 多 媒 体 等 宣 传 设 施 和 办 税 明 白 纸 主 动 告 知 书 新 办 户 手 册 税 务 文 书 填 写 范 例 涉 税 事 宜 办 理 指 南 等 宣 传 资 料 两 大 类 公 告 栏 在 办 税 服 务 厅 的 醒 目 位 置 摆 放, 张 贴 近 期 重 要 通 知 涉 税 认 定 结 果 等 涉 税 信 息 查 询 机 存 储 常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税 收 政 策 等 涉 税 信 息 供 纳 税 人 自 行 查 阅 电 子 屏 滚 动 显 示 近 期 重 要 通 知 税 收 政 策 等 涉 税 信 息 多 媒 体 播 放 税 法 宣 传 的 相 关 视 频 办 税 明 白 纸 是 针 对 纳 税 人 日 常 涉 税 事 宜 逐 项 编 写 的 单 页 宣 传 内 容, 应 摆 放 在 办 税 服 务 厅 内 由 纳 税 人 免 费 取 阅 主 动 告 知 书 是 针 对 部 分 关 键 执 法 事 项 编 写 的 宣 传 内 容, 在 纳 税
人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或 者 申 领 相 关 税 务 文 书 时 主 动 发 放 新 办 户 手 册 是 针 对 新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纳 税 人 编 写 的 应 知 应 会 基 础 性 宣 传 内 容, 在 纳 税 人 参 加 新 办 户 培 训 时 发 放 税 务 文 书 填 写 范 例 是 针 对 纳 税 人 办 税 过 程 中 需 要 填 写 的 各 种 税 务 文 书 设 计 好 的 填 写 样 本, 摆 放 在 办 税 服 务 厅 内 供 纳 税 人 参 考 涉 税 事 宜 办 理 指 南 是 针 对 纳 税 人 日 常 遇 到 的 各 项 涉 税 事 宜 编 写 的 宣 传 内 容, 摆 放 在 办 税 服 务 厅 或 者 发 放 给 相 关 纳 税 人 作 为 办 税 参 考 第 八 条 互 联 网 站 是 税 法 宣 传 的 高 效 渠 道, 具 体 宣 传 形 式 包 括 : 网 页 信 息 税 企 邮 箱 网 上 访 谈 在 线 出 版 物 等 网 页 信 息 宣 传 形 式 是 指 通 过 分 门 别 类 将 纳 税 人 关 心 的 涉 税 信 息 进 行 展 示, 辅 之 以 全 文 检 索 模 糊 查 询 等 技 术,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分 类 信 息 浏 览 服 务, 包 括 市 局 互 联 网 站 的 网 页 和 基 层 局 子 站 的 网 页 该 形 式 适 用 于 所 有 税 法 宣 传 的 内 容, 是 税 法 宣 传 内 容 最 全 面 的 服 务 方 式 税 企 邮 箱 宣 传 形 式 是 指 通 过 互 联 网 站 在 纳 税 人 和 税 务 人 员 之 间 实 现 电 子 邮 件 的 实 时 传 递,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宣 传 服 务 该 形 式 适 用 于 税 法 宣 传 的 重 点 热 点 内 容, 包 括 重 要 通 知 适 用 于 特 定 纳 税 人 的 税 收 政 策 等, 是 税 法 宣 传 的 精 准 服 务 方 式 网 上 访 谈 宣 传 形 式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的 领 导 或 业 务 专 家 与 纳 税 人 通 过 互 联 网 站 进 行 在 线 交 流,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与 领 导 和 业 务 专 家 直 接 沟 通 的 宣 传 服 务 该 形 式 适 用 于 税 法 宣 传 的 热
点 难 点 内 容, 包 括 新 政 策 出 台 背 景 疑 难 问 题 解 答 等, 是 税 法 宣 传 的 高 端 服 务 方 式 在 线 出 版 物 是 指 根 据 特 定 宣 传 主 题 或 者 一 定 时 期 内 的 涉 税 信 息 编 辑 电 子 出 版 物 并 通 过 互 联 网 站 发 布,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免 费 下 载 阅 读 的 宣 传 服 务 该 形 式 适 用 于 税 法 宣 传 主 题 明 确 关 联 内 容 较 多 的 内 容, 包 括 一 定 时 期 的 政 策 汇 编 及 解 读 特 定 主 题 的 政 策 汇 编 及 解 读 等, 是 税 法 宣 传 的 在 线 下 载 服 务 方 式 第 九 条 手 机 信 息 是 税 法 宣 传 的 便 捷 渠 道, 具 体 宣 传 形 式 包 括 : 短 信 息 WAP 等 手 机 短 信 息 宣 传 形 式 是 指 通 过 手 机 传 播 的 税 法 宣 传 信 息, 适 用 于 重 要 且 紧 急 的 税 法 宣 传 内 容, 是 税 法 宣 传 精 准 且 及 时 的 服 务 方 式 手 机 WAP 宣 传 形 式 是 指 通 过 手 机 信 息 网 络 建 立 手 机 信 息 应 用 系 统, 适 用 于 重 要 且 简 约 的 税 法 宣 传 内 容, 是 税 法 宣 传 的 便 捷 服 务 方 式 第 十 条 辅 导 培 训 是 税 法 宣 传 的 直 接 渠 道, 具 体 宣 传 形 式 包 括 : 定 期 开 展 的 新 办 户 培 训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培 训 和 其 他 不 定 期 开 展 的 辅 导 培 训 新 办 户 培 训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定 期 为 新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纳 税 人 提 供 办 税 基 础 培 训, 原 则 上 每 年 不 少 于 六 期 适 用 于 新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纳 税 人 的 办 税 人 员, 是 税 法 宣 传 的 基 础 服 务 方 式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培 训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在 汇 总 整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的 相 关 政 策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辅 导 培 训, 原 则 上 每 年 一 次 适 用 于 所 有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是 税 法 宣 传 的 专 题 服 务 方 式 其 他 不 定 期 开 展 的 辅 导 培 训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纳 税 人 需 求 或 某 个 阶 段 的 工 作 需 要 开 展 的 辅 导 培 训, 适 用 于 特 定 的 纳 税 人 群 体, 是 税 法 宣 传 的 阶 段 性 服 务 方 式 第 十 一 条 专 项 活 动 是 税 法 宣 传 的 辅 助 渠 道, 税 法 宣 传 形 式 包 括 税 企 座 谈 上 门 走 访 专 题 活 动 等 税 企 座 谈 根 据 纳 税 人 需 求 或 工 作 需 要 随 时 召 开, 适 用 于 需 要 征 求 意 见 或 者 对 特 定 群 体 加 强 宣 传 的, 一 般 按 照 行 业 或 者 特 定 专 题 进 行 组 织, 是 税 法 宣 传 面 对 面 的 双 向 沟 通 服 务 方 式 上 门 走 访 根 据 纳 税 人 需 求 或 工 作 需 要 适 时 开 展, 对 于 总 局 市 局 确 定 的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原 则 上 每 年 不 少 于 两 次 适 用 于 有 针 对 性 地 征 求 意 见 或 者 对 特 定 纳 税 人 加 强 宣 传, 是 税 法 宣 传 面 对 面 的 个 性 化 沟 通 服 务 方 式 专 题 活 动 根 据 纳 税 人 需 求 和 工 作 需 要 不 定 期 开 展, 适 用 于 需 要 特 别 加 强 宣 传 的 内 容 或 形 式, 可 采 用 多 种 宣 传 形 式 进 行 整 体 传 播, 是 税 法 宣 传 的 组 合 服 务 方 式
第 十 二 条 大 众 媒 体 是 税 法 宣 传 的 重 要 渠 道, 具 体 宣 传 形 式 包 括 : 新 闻 通 报 会 涉 税 通 知 税 法 专 栏 访 谈 节 目 公 益 广 告 等, 是 税 法 宣 传 覆 盖 面 最 广 的 服 务 方 式 新 闻 通 报 会 是 指 召 集 报 纸 广 播 电 视 和 公 众 网 站 等 大 众 媒 体 集 中 发 布 重 大 的 涉 税 信 息, 适 用 于 内 容 非 常 重 要 影 响 面 非 常 大 的 涉 税 信 息 的 发 布 涉 税 通 知 是 指 通 过 报 纸 广 播 电 视 和 公 众 网 站 等 大 众 媒 体 发 布 重 大 涉 税 信 息, 适 用 于 纳 税 申 报 期 限 调 整 信 息 系 统 升 级 等 影 响 纳 税 人 办 税 的 重 要 事 项 税 法 专 栏 是 指 通 过 报 纸 广 播 电 视 和 公 众 网 站 等 大 众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众 宣 传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服 务 方 式, 适 用 于 普 及 税 法 知 识 提 高 纳 税 技 能 访 谈 节 目 是 指 税 务 人 员 通 过 报 纸 广 播 电 视 和 公 众 网 站 等 大 众 媒 体 与 读 者 听 众 观 众 或 网 民 进 行 涉 税 话 题 的 交 流, 包 括 行 风 在 线 民 生 在 线 等, 适 用 于 收 集 意 见 宣 传 形 象 解 决 疑 难 问 题 等 公 益 广 告 是 指 通 过 报 纸 广 播 电 视 等 大 众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众 宣 传 税 收 意 义 的 服 务 方 式, 适 用 于 提 高 全 社 会 的 依 法 纳 税 意 识 第 三 章 税 法 宣 传 的 内 容 第 十 三 条 根 据 纳 税 人 需 求 和 税 收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际, 税 法 宣 传 的 内 容 分 为 纳 税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纳 税 服 务 工 作 规
范 政 策 法 规 办 税 程 序 涉 税 认 定 结 果 税 务 行 政 收 费 项 目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举 报 投 诉 监 督 税 务 机 构 和 职 责 和 其 他 涉 税 信 息 等 十 类 第 十 四 条 纳 税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指 纳 税 人 依 据 税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应 当 享 有 的 各 项 权 利 和 履 行 的 各 种 义 务 第 十 五 条 纳 税 服 务 工 作 规 范 包 括 税 务 机 关 开 展 纳 税 服 务 工 作 的 内 容 方 式 和 承 诺 标 准 等 ;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的 标 准 程 序 及 激 励 与 监 控 措 施 等 第 十 六 条 政 策 法 规 包 括 国 税 部 门 征 收 管 理 的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车 辆 购 置 税 等 各 税 种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第 十 七 条 办 税 程 序 包 括 纳 税 人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资 格 认 定 发 票 管 理 纳 税 申 报 税 收 优 惠 减 免 等 有 关 规 定 等 第 十 八 条 涉 税 认 定 结 果 包 括 未 申 报 限 改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定 期 定 额 征 收 的 纳 税 人 税 额 核 定 欠 缴 税 款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A 级 纳 税 人 等 情 况 和 结 果 第 十 九 条 税 务 行 政 收 费 项 目 是 指 国 家 物 价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第 二 十 条 注 册 税 务 师 行 业 管 理 包 括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条 件 审 批 程 序 所 需 资 料,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审 批 注 册 税 务 师 注 册 备 案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备 案 执 业 情 况 以 及 年 检 结 果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举 报 投 诉 监 督 包 括 税 务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有 关 规 定 受 理 纳 税 人 投 诉 部 门 和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税 务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的 责 任 追 究 等 第 二 十 二 条 税 务 机 构 和 职 责 包 括 税 务 机 构 的 设 置 职 责 权 限 办 公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以 及 税 务 执 法 人 员 职 责 规 范 等 第 二 十 三 条 其 他 涉 税 信 息 是 指 其 他 应 该 进 行 宣 传 的 涉 税 信 息, 包 括 涉 税 软 件 应 用 服 务 安 全 纳 税 提 醒 等 第 二 十 四 条 税 法 宣 传 内 容 根 据 纳 税 人 行 业 规 模 等 特 点 进 行 分 类, 根 据 涉 税 人 员 对 于 宣 传 内 容 繁 简 程 度 的 不 同 需 求 进 行 分 层 第 四 章 税 法 宣 传 的 工 作 程 序 第 二 十 五 条 市 局 纳 税 服 务 处 根 据 本 规 范 牵 头 组 织 制 定 青 岛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税 法 宣 传 指 导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税 法 宣 传 目 录 ), 确 定 税 法 宣 传 的 具 体 项 目 及 其 宣 传 形 式 和 责 任 部 门 责 任 单 位 第 二 十 六 条 市 局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政 务 公 开 相 关 规 定 和 税 法 宣 传 目 录 的 职 责 分 工 及 时 编 写 相 关 项 目 的 宣 传 内 容, 市 局 纳 税 服 务 处 定 期 组 织 税 法 宣 传 具 体 内 容 的 汇 总 和 电 子 出 版 物 的 编 辑 工 作 第 二 十 七 条 税 法 宣 传 目 录 中 各 项 内 容 的 确 定 一 般 包 括 组 织 编 写 部 门 领 导 审 核 局 领 导 审 批 等 工 作 程 序 首
先 由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安 排 人 员 组 织 编 写 相 关 项 目 的 宣 传 内 容, 然 后 是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领 导 进 行 审 核, 必 要 时 报 局 领 导 审 批 后 确 定 为 税 法 宣 传 的 正 式 内 容 第 二 十 八 条 根 据 各 项 税 法 宣 传 内 容 适 用 的 纳 税 人 范 围 及 其 特 点, 税 法 宣 传 目 录 确 定 了 每 项 税 法 宣 传 内 容 的 宣 传 渠 道 及 形 式 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关 注 相 关 项 目 的 实 际 宣 传 效 果, 必 要 时 组 织 进 行 特 定 项 目 的 宣 传 效 果 评 估, 根 据 实 际 效 果 及 时 调 整 宣 传 形 式 第 二 十 九 条 税 法 宣 传 的 内 容 应 准 确 更 新 应 及 时 渠 道 应 恰 当, 本 规 范 和 税 法 宣 传 目 录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不 定 期 进 行 调 整 必 要 时 要 针 对 专 项 宣 传 内 容 的 编 写 各 种 宣 传 渠 道 的 应 用 等 制 定 单 项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各 基 层 局 和 直 属 局 按 照 市 局 要 求 做 好 本 单 位 税 法 宣 传 的 落 实 工 作, 并 可 在 税 法 宣 传 目 录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本 单 位 工 作 实 际 自 行 增 加 税 法 宣 传 的 内 容 和 形 式 第 三 十 一 条 税 法 宣 传 目 录 之 外 的 税 法 宣 传 事 项 的 内 容 编 写 审 核 和 审 批 以 及 宣 传 渠 道 的 选 择 参 照 以 上 工 作 程 序 办 理 第 五 章 税 法 宣 传 的 绩 效 考 评 第 三 十 二 条 税 法 宣 传 的 绩 效 考 评 主 要 是 针 对 税 法 宣 传 目 录 各 项 内 容 是 否 按 照 既 定 标 准 展 开 宣 传,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12366 电 话 回 访 办 税 服 务 厅 随 访 税 企 邮 箱 邮 件 调 查 第 三 方 调 查 评 价 和 内 部 数 据 分 析 等 第 三 十 三 条 12366 电 话 回 访 由 市 局 纳 税 服 务 处 牵 头 组 织 对 部 分 纳 税 人 电 话 访 问 税 法 宣 传 项 目 的 具 体 效 果, 根 据 纳 税 人 满 意 度 对 税 法 宣 传 的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考 评 第 三 十 四 条 办 税 服 务 厅 随 访 由 市 局 纳 税 服 务 处 牵 头 组 织 在 办 税 服 务 厅 随 机 拦 截 部 分 纳 税 人 访 问 税 法 宣 传 项 目 的 具 体 效 果, 根 据 纳 税 人 满 意 度 对 税 法 宣 传 的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考 评 第 三 十 五 条 税 企 邮 箱 邮 件 调 查 由 市 局 纳 税 服 务 处 牵 头 组 织 对 部 分 纳 税 人 通 过 税 企 邮 箱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访 问 税 法 宣 传 项 目 的 具 体 效 果, 根 据 纳 税 人 满 意 度 对 税 法 宣 传 的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考 评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方 调 查 评 价 由 市 局 纳 税 服 务 处 牵 头 组 织 对 通 过 委 托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税 法 宣 传 项 目 的 具 体 效 果 进 行 调 查 评 价,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对 税 法 宣 传 的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考 评 第 三 十 七 条 内 部 数 据 分 析 由 市 局 相 关 部 门 牵 头 组 织 对 网 站 信 息 发 布 数 据 税 企 邮 箱 应 用 数 据 手 机 信 息 应 用 数 据 等 内 部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市 局 纳 税 服 务 处 牵 头 根 据 分 析 结 果 对 税 法 宣 传 的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考 评
第 三 十 八 条 根 据 多 种 方 式 的 考 评 结 果, 市 局 将 依 据 纳 税 服 务 评 价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税 法 宣 传 工 作 进 行 绩 效 考 评 第 三 十 九 条 基 层 局 和 车 购 税 分 局 根 据 市 局 的 税 法 宣 传 绩 效 考 评 方 法, 结 合 实 际 进 行 本 单 位 的 税 法 宣 传 工 作 质 量 自 评 工 作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条 本 规 范 由 青 岛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规 范 自 文 件 下 发 之 日 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