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的 发 展, 规 范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募 集 运 作 及 相 关 活 动, 保 护 投 资 人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是 指 仅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每 个 交 易 日 可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基 金 在 基 金 名 称 中 使 用 货 币 现 金 流 动 等 类 似 字 样 的 基 金 视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适 用 本 办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本 办 法 规 定 下, 根 据 市 场 与 投 资 者 需 求, 开 发 设 计 不 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产 品, 拓 展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作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的 各 项 基 础 功 能 1
第 三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和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运 作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投 资 范 围 与 投 资 限 制 第 四 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应 当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一 ) 现 金 ; ( 二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债 券 回 购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同 业 存 单 ; ( 三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第 五 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一 ) 股 票 ; ( 二 )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交 换 债 券 ; ( 三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 四 ) 信 用 等 级 在 AA+ 以 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 五 )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2
第 六 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相 关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百 分 之 十,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 二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百 分 之 二 十,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第 七 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应 当 保 持 足 够 比 例 的 流 动 性 资 产 以 应 对 潜 在 的 赎 回 要 求, 其 投 资 组 合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百 分 之 五 ; ( 二 )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百 分 之 十 ; ( 三 ) 到 期 日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3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 四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连 续 三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五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百 分 之 二 十 第 八 条 因 市 场 波 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的 ( 二 ) ( 三 ) ( 四 ) 项 规 定 的 比 例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第 九 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一 百 二 十 天,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二 百 四 十 天 第 三 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与 申 购 赎 回 第 十 条 对 于 每 日 按 照 面 值 进 行 报 价 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将 收 益 分 配 的 方 式 约 定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并 应 当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第 十 一 条 对 于 不 收 取 申 购 赎 回 费 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不 高 于 千 分 之 二 点 五 的 比 例 从 基 金 资 产 计 提 一 定 的 费 用,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应 当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4
第 十 二 条 为 了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特 定 市 场 条 件 下 暂 停 或 拒 绝 接 受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资 金 申 购 第 十 三 条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自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起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品 种 除 外 第 十 四 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以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交 易 场 所 进 行 交 易, 或 者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协 议 转 让 第 十 五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细 化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当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百 分 之 五 时,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接 受 的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百 分 之 一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5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前 述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法 应 当 事 先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第 十 六 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应 当 采 取 稳 健 适 当 的 会 计 核 算 和 估 值 方 法 在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能 够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价 值 的 前 提 下, 可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对 持 有 的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但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该 核 算 方 法 及 其 可 能 对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带 来 的 影 响 前 款 规 定 的 基 金 估 值 核 算 方 法 在 特 殊 情 形 下 不 能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价 值 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可 以 采 用 其 他 估 值 方 法 该 特 殊 情 形 及 该 估 值 方 法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第 十 七 条 对 于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进 行 核 算 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应 采 用 影 子 定 价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对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公 允 性 进 行 评 估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至 0.5% 以 内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5% 以 内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6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前 述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法 应 当 事 先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第 四 章 宣 传 推 介 与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八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的 显 著 位 置 列 明,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第 十 九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从 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过 程 中,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制 作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严 格 规 范 宣 传 推 介 行 为, 充 分 揭 示 投 资 风 险, 不 得 承 诺 收 益, 不 得 使 用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不 相 匹 配 的 表 述, 不 得 夸 大 或 片 面 宣 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或 者 过 往 业 绩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外, 其 他 机 构 或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制 作 或 发 放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相 关 的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 登 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的, 不 得 片 面 引 用 或 者 修 改 其 内 容 第 二 十 条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等 相 关 机 构 开 展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相 关 的 业 务 推 广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合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同 意,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得 混 同 比 较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与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他 产 品 的 投 资 收 7
益, 不 得 以 宣 传 理 财 账 户 或 服 务 平 台 等 名 义 变 相 从 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宣 传 推 介 活 动 第 二 十 一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独 立 或 与 互 联 网 机 构 等 其 他 机 构 合 作 开 展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互 联 网 销 售 业 务 时, 应 当 通 过 显 著 方 式 向 投 资 人 揭 示 提 供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的 主 体 投 资 风 险 以 及 销 售 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名 称, 不 得 以 理 财 账 户 或 服 务 平 台 的 名 义 代 替 基 金 名 称, 并 对 合 作 业 务 范 围 法 律 关 系 界 定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客 户 信 息 保 密 合 规 经 营 义 务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防 范 非 法 证 券 活 动 合 作 终 止 时 的 业 务 处 理 方 案 违 约 责 任 承 担 和 投 资 人 权 益 保 护 等 进 行 明 确 约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与 互 联 网 机 构 等 其 他 机 构 合 作 开 展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不 得 有 以 下 情 形 : ( 一 )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擅 自 从 事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份 额 发 售 与 申 购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 二 ) 侵 占 或 者 挪 用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 ( 三 ) 欺 诈 误 导 投 资 人 ; ( 四 ) 未 向 投 资 人 充 分 揭 示 投 资 风 险 ; ( 五 ) 泄 露 投 资 人 客 户 资 料 交 易 信 息 等 非 公 开 信 息 ; ( 六 ) 从 事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活 动 ; ( 七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三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支 8
付 结 算 机 构 以 及 互 联 网 机 构 在 从 事 或 参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销 售 过 程 中,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快 速 赎 回 等 增 值 服 务 的, 应 当 充 分 揭 示 增 值 服 务 的 业 务 规 则, 并 采 取 有 效 方 式 披 露 增 值 服 务 的 内 容 范 围 权 利 义 务 费 用 及 限 制 条 件 等 信 息, 不 得 片 面 强 调 增 值 服 务 便 利 性, 不 得 使 用 夸 大 或 虚 假 用 语 宣 传 增 值 服 务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支 付 机 构 客 户 备 付 金 存 管 办 法 要 求 存 放 使 用 划 转 客 户 备 付 金, 不 得 将 客 户 备 付 金 用 于 基 金 赎 回 垫 支 第 二 十 四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履 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鼓 励 基 金 管 理 人 结 合 自 身 条 件, 自 愿 增 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频 率 和 内 容, 提 高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透 明 度 第 五 章 风 险 控 制 第 二 十 五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中, 应 当 坚 持 组 合 管 理 分 散 投 资 的 基 本 原 则, 严 格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构 建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相 匹 配 的 投 资 组 合 第 二 十 六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相 关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与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加 强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道 德 风 险 等 各 类 风 险 的 管 理 与 控 制 9
第 二 十 七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注 重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操 作 风 险 的 防 控, 针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交 易 清 算 估 值 核 算 信 息 披 露 等 环 节 制 定 相 关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并 建 立 风 险 识 别 与 管 理 制 度,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与 业 务 操 作 能 力 第 二 十 八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加 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从 事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的 管 理, 合 理 分 散 逆 回 购 交 易 到 期 日 和 交 易 对 手 的 集 中 度, 加 强 逆 回 购 交 易 质 押 品 资 质 和 质 押 品 期 限 的 控 制, 质 押 品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算 应 足 额 第 二 十 九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加 强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风 险 的 评 估 与 研 究, 严 格 测 算 与 控 制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风 险 敞 口, 针 对 不 同 类 型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相 关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投 资 各 类 银 行 存 款 所 形 成 的 潜 在 利 息 损 失 应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准 备 金 规 模 相 匹 配 如 果 出 现 因 提 前 支 取 而 导 致 利 息 损 失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予 以 弥 补, 风 险 准 备 金 不 足 的, 应 使 用 固 有 资 金 予 以 弥 补 第 三 十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的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制 度, 综 合 运 用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与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按 照 审 慎 原 则 具 体 限 定 不 同 信 用 等 级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已 投 资 的 信 用 类 金 融 工 具 建 立 内 部 评 级 跟 踪 制 度 与 估 值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并 保 留 相 关 资 料 备 查 第 三 十 一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压 力 测 试 作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风 险 管 理 的 重 要 手 段, 建 立 科 学 审 慎 全 面 有 效 的 压 力 测 试 制 度, 10
结 合 自 身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与 市 场 情 况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开 展 压 力 测 试, 并 针 对 压 力 测 试 结 果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同 时 将 最 近 一 个 年 度 的 压 力 测 试 工 作 底 稿 留 存 备 查 第 三 十 二 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遇 到 下 列 极 端 风 险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股 东 在 履 行 内 部 程 序 后, 可 以 使 用 固 有 资 金 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购 买 金 融 工 具 : ( 一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持 有 的 金 融 工 具 出 现 兑 付 风 险 ; ( 二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持 有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难 以 满 足 赎 回 要 求 的 ; ( 三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超 过 0.25% 时, 需 要 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购 买 风 险 资 产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股 东 购 买 相 关 金 融 工 具 的 价 格 应 不 得 低 于 该 金 融 工 具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后 续 处 置 该 金 融 工 具 过 程 中 取 得 收 益 的, 相 关 收 益 应 返 还 基 金 资 产 前 述 事 项 发 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其 中 涉 及 到 银 行 间 市 场 的, 应 遵 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关 规 定, 向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三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坚 持 稳 健 经 营 理 念, 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规 模 应 当 与 自 身 的 人 员 储 备 投 研 和 客 服 能 力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水 平 相 匹 配, 杜 绝 片 面 追 求 收 益 率 和 基 金 规 模, 不 得 以 收 益 率 作 为 基 金 经 理 考 核 评 价 的 唯 一 标 准, 不 得 通 过 交 易 上 的 安 排 规 避 本 办 法 对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比 例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及 存 11
续 期 的 相 关 规 定, 不 得 违 规 从 事 或 参 与 债 券 代 持 交 易 第 三 十 四 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切 实 履 行 共 同 受 托 职 责, 严 格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对 所 托 管 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日 常 投 资 运 作 行 为 实 施 监 督,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做 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及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提 供 流 动 性 支 持 服 务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与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募 集 申 购 赎 回 投 资 信 息 披 露 宣 传 推 介 等 活 动, 除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的 交 易 结 算 等 市 场 行 为, 应 当 遵 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的 管 理 规 定, 并 接 受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监 管 和 动 态 检 查 第 三 十 七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管 理 与 托 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过 程 中, 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以 采 取 责 令 改 正 监 管 谈 话 出 具 警 示 函, 整 改 期 间 暂 停 受 理 及 审 查 基 金 产 品 募 集 申 请 或 者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等 行 政 监 12
管 措 施,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依 法 采 取 监 管 谈 话 出 具 警 示 函 认 定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等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管 理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过 程 中, 由 于 风 险 管 理 不 善 而 发 生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或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以 责 令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高 风 险 准 备 金 的 计 提 比 例 或 一 次 性 补 足 一 定 金 额 的 风 险 准 备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指 定 其 他 机 构 托 管 接 管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 者 撤 销 等 监 管 措 施 第 四 十 条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履 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职 责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以 依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第 四 十 一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机 构 及 互 联 网 机 构 等 相 关 机 构 或 个 人 在 从 事 或 参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销 售 宣 传 推 介 等 活 动 过 程 中,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以 依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第 七 章 附 则 13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暂 行 规 定 ( 证 监 发 [2004]78 号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41 号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短 期 融 资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63 号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监 发 [2005]190 号 ) 关 于 加 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风 险 控 制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基 金 部 通 知 [2011]41 号 ) 等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