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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发 字 2015 5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各 有 关 单 位 : 经 2015 年 1 月 19 日 第 一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将 南 开 大 学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其 中, 因 教 学 科 研 等 工 作 需 要, 确 需 发 生 的 特 殊 支 出 事 项, 需 事 先 经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审 议, 审 议 通 过 后 另 行 报 批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南 开 大 学 2015 年 1 月 19 日 1

南 开 大 学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 286 号 )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校 直 属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教 财 厅 2014 26 号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第 四 类 会 议, 具 体 指 财 行 2013 286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除 一 二 三 类 会 议 以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性 会 议, 包 括 校 内 各 单 位 ( 专 指 南 开 大 学 所 属 专 业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党 群 组 织 直 属 单 位 等 二 级 预 算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举 办 单 位 ) 举 办 或 承 办 的 研 讨 会 座 谈 会 评 审 会 答 辩 会 论 证 会 论 坛 等 第 三 条 召 开 会 议 坚 持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规 范 简 朴 务 实 高 效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会 议 管 理 第 四 条 会 议 活 动 实 行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的 工 作 机 制 第 五 条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会 议 计 划 的 收 集 汇 总 审 批 管 理, 从 学 校 全 局 角 度 对 举 办 单 位 申 报 会 议 的 必 要 性 合 法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其 中,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处 负 责 管 理 国 际 会 议, 教 务 处 负 责 管 理 本 科 教 学 类 会 议,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管 理 研 究 生 教 学 类 会 议, 科 学 技 术 处 负 责 管 理 理 科 科 研 类 会 议,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管 理 2

处 负 责 管 理 文 科 科 研 类 会 议, 行 政 等 其 他 类 会 议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管 理 第 六 条 财 务 处 负 责 会 议 预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管 理 第 七 条 举 办 单 位 负 责 会 议 的 具 体 组 织 管 理 要 根 据 事 业 计 划 编 制 会 议 计 划, 按 要 求 编 制 会 议 预 算 和 决 算, 科 学 稳 妥 组 织 会 议 活 动, 依 法 合 规 办 理 经 济 业 务 ; 要 按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并 对 召 开 会 议 的 必 要 性 安 全 性 以 及 报 账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相 关 性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第 八 条 会 议 的 天 数 和 人 数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由 举 办 单 位 从 严 确 定 第 九 条 会 议 应 在 四 星 级 以 下 ( 含 四 星 ) 饭 店 召 开, 不 得 到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明 令 禁 止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召 开 会 议 价 格 低 于 会 议 费 标 准 的 单 位 内 部 会 议 室 礼 堂 宾 馆 等, 优 先 作 为 会 议 场 所 第 十 条 落 实 会 议 计 划 制 度 举 办 单 位 应 于 每 年 11 月 份 编 制 下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列 明 会 议 名 称 时 间 地 点 代 表 人 数 工 作 人 员 数 预 算 金 额 等 信 息, 单 位 负 责 人 财 务 主 管 财 务 经 手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报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归 口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后 于 12 月 上 旬 将 会 议 计 划 ( 含 部 门 盖 章 的 纸 质 文 件 及 电 子 数 据 ) 报 财 务 处 备 案 对 于 未 列 入 年 初 计 划 又 必 须 召 开 的 会 议, 归 口 部 门 按 月 集 中 追 加 会 议 计 划 并 报 财 务 处 备 案 3

第 十 一 条 实 行 会 议 预 算 制 度 ( 一 ) 举 办 单 位 根 据 批 准 的 会 议 计 划 编 制 会 议 预 算 ( 会 议 预 算 表 从 学 校 财 务 网 站 下 载 ), 列 明 会 议 名 称 时 间 地 点 代 表 人 数 工 作 人 员 数 经 费 来 源 支 出 明 细 等 具 体 内 容 财 务 主 管 财 务 经 手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经 办 人 在 会 议 预 算 表 上 签 字 并 加 盖 举 办 单 位 公 章 ( 二 ) 财 务 处 对 经 费 来 源 开 支 标 准 及 相 关 手 续 审 核 同 意 后, 举 办 单 位 可 进 行 下 一 步 会 议 筹 备 工 作 ( 三 ) 会 议 结 束 后, 举 办 单 位 需 按 要 求 在 会 议 预 算 表 中 填 写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并 持 相 关 原 始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报 账 业 务 第 十 二 条 落 实 会 议 费 公 示 和 报 告 制 度 举 办 单 位 应 将 非 涉 密 会 议 的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参 会 人 数 经 费 开 支 等 情 况 在 单 位 内 部 进 行 公 示 财 务 处 按 要 求 于 每 年 年 初 将 上 年 会 议 计 划 及 执 行 情 况 上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三 章 会 议 费 报 销 第 十 三 条 会 议 费 科 目 开 支 范 围 一 般 包 括 会 议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会 议 室 租 金 交 通 费 资 料 印 刷 费 等 第 十 四 条 前 款 所 称 交 通 费 指 用 于 会 议 代 表 接 送 站, 以 及 会 议 统 一 组 织 的 代 表 考 察 调 研 等 发 生 的 交 通 支 出 对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邀 请 专 家 学 者 和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会 议 所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可 以 在 差 旅 费 中 报 销 4

第 十 五 条 会 议 费 开 支 实 行 控 制,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天 450 元, 其 中 住 宿 费 240 元 伙 食 费 130 元, 其 他 费 用 80 元, 各 项 费 用 间 可 调 剂 使 用 标 准 为 会 议 费 开 支 上 限, 举 办 单 位 应 在 标 准 以 内 结 算 报 销 不 安 排 住 宿 的 会 议, 按 照 扣 除 住 宿 费 后 的 定 额 标 准 执 行 ( 每 人 每 天 210 元 ), 住 宿 费 不 能 调 剂 使 用 ; 不 安 排 就 餐 的 会 议, 按 照 扣 除 伙 食 费 后 的 定 额 标 准 执 行 ( 每 人 每 天 320 元 ), 伙 食 费 不 能 调 剂 使 用 第 十 六 条 会 议 发 生 的 专 家 评 审 费 必 须 在 预 算 中 单 列, 报 账 时 需 提 供 专 家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 称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评 审 费 不 得 代 签 代 领 科 研 项 目 评 审 费 一 般 用 于 在 课 题 研 发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 咨 询 专 家, 不 得 支 付 给 项 目 组 人 员 或 与 项 目 管 理 相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评 审 费 标 准 按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会 议 发 生 的 专 家 讲 课 费 必 须 在 预 算 中 单 列, 报 账 时 需 提 供 课 程 或 报 告 名 称 时 长 授 课 专 家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 称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讲 课 费 不 得 代 签 代 领 讲 课 费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会 议 支 付 给 无 工 资 性 收 入 工 作 人 员 ( 如 在 校 学 生 )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每 半 天 不 得 超 过 50 元 ; 会 议 支 付 给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会 议 工 作 人 员 的 加 班 费, 每 半 天 不 得 超 过 50 元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一 般 不 列 支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加 班 费 支 出 5

第 十 九 条 使 用 科 研 项 目 国 家 财 政 专 项 等 经 费 召 开 会 议 的, 举 办 单 位 按 批 复 的 项 目 预 算 使 用 ; 其 开 支 范 围 及 标 准, 严 格 按 国 家 相 关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未 明 确 的, 一 律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校 级 预 算 安 排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的 教 学 类 经 费 一 般 不 列 支 会 议 费 用 ; 确 有 需 要 的, 优 先 从 本 单 位 创 收 收 入 分 配 的 基 金 等 经 费 项 目 列 支 校 级 预 算 安 排 职 能 部 门 和 相 关 单 位 的 办 公 类 经 费, 属 于 学 校 内 部 工 作 会 议 的, 一 般 不 列 支 会 议 费 用 ; 其 他 确 有 需 要 的, 坚 持 从 严 掌 握 的 原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全 部 使 用 财 政 拨 款 举 办 的 会 议, 不 得 再 向 参 会 人 员 收 取 费 用, 严 禁 转 嫁 摊 派 会 议 费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于 使 用 多 种 资 金 渠 道 举 办 的 会 议, 举 办 单 位 可 以 适 当 向 参 会 人 员 收 取 会 议 费, 并 优 先 使 用 会 议 收 入 列 支 会 议 费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会 议 收 费 遵 循 成 本 补 偿 原 则, 收 费 标 准 不 能 超 过 标 准 举 办 单 位 应 将 收 费 标 准 会 议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等 具 体 信 息 事 先 告 知 参 会 人 员 会 议 收 费 要 依 法 提 供 票 据, 及 时 办 理 收 入 入 账 手 续,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委 托 校 外 单 位 办 会 或 与 校 外 单 位 合 作 办 会 且 需 向 该 单 位 转 拨 会 议 经 费 的, 会 议 预 算 审 核 通 过 后, 举 办 单 位 另 需 与 有 资 质 的 受 托 单 位 签 订 相 关 合 同 ( 协 议 ) 合 同 ( 协 议 ) 中 应 6

明 确 约 定 受 托 单 位 需 按 我 校 批 准 的 会 议 预 算 列 支 举 办 单 位 负 责 及 时 将 合 法 票 据 和 会 议 决 算 ( 加 盖 受 托 单 位 财 务 公 章 ) 取 回 报 账 第 二 十 五 条 会 议 费 用 支 付, 按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和 公 务 卡 管 理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以 银 行 转 账 或 公 务 卡 方 式 结 算 第 二 十 六 条 举 办 单 位 在 进 行 会 议 费 报 账 时 应 提 供 会 议 预 算 表 会 议 通 知 实 际 参 会 人 员 签 到 表 讲 课 费 明 细 单 酒 店 等 会 议 服 务 单 位 提 供 的 费 用 原 始 明 细 单 据 电 子 结 算 单 等 凭 证 第 二 十 七 条 会 议 按 批 复 的 预 算 额 度 和 标 准 列 支,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经 费 不 予 报 销 第 二 十 八 条 严 禁 借 会 议 名 义 组 织 会 餐 或 安 排 宴 请 ; 严 禁 套 取 会 议 费 设 立 小 金 库 ; 严 禁 在 会 议 费 中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第 二 十 九 条 要 严 格 执 行 会 议 用 房 标 准, 不 得 安 排 高 档 套 房 ; 会 议 用 餐 严 格 控 制 菜 品 种 类 数 量 和 份 量, 严 禁 提 供 高 档 菜 肴, 不 安 排 宴 请, 不 提 供 烟 酒 第 三 十 条 不 得 使 用 会 议 费 购 置 电 脑 复 印 机 打 印 机 传 真 机 等 固 定 资 产 以 及 开 支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组 织 会 议 代 表 旅 游 和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参 观 ; 严 禁 组 织 高 消 费 娱 乐 健 身 活 动 ; 严 禁 以 任 何 名 义 发 放 纪 念 品 ; 不 得 额 外 配 发 洗 漱 用 品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与 外 国 有 关 组 织 团 体 机 构 共 同 在 华 举 办 或 受 其 委 托 承 办 年 会 例 会 及 其 他 以 国 际 问 题 为 主 要 内 容, 且 申 请 中 7

央 财 政 拨 款 的 会 议, 按 照 在 华 举 办 国 际 会 议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2 1 号 )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无 费 用 支 出 的 会 议 不 在 本 办 法 管 理 范 围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按 财 行 2013 286 号 教 财 厅 2014 26 号 等 文 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遇 有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的, 自 动 按 调 整 后 的 政 策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南 开 大 学 会 议 支 出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南 发 2014 9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1. 会 议 计 划 表 2. 会 议 开 支 标 准 3. 会 议 预 算 表 8

附 件 1 会 议 计 划 表 会 议 编 号 编 报 单 位 会 议 名 称 会 议 时 间 会 议 地 点 主 要 内 容 经 费 来 源 预 算 金 额 代 表 人 数 工 作 人 员 数 年 初 计 划 NC( ) 追 加 计 划 ZJ( ) 会 议 类 型 : 国 际 会 议 GJ( ) 本 科 教 学 类 BK( ) 研 究 生 教 学 类 YJ( ) 文 科 科 研 类 WK( ) 理 科 科 研 类 LK( ) 其 他 QT( ) 备 注 : 会 议 编 号 由 各 单 位 统 一 编 制, 年 初 计 划 编 号 格 式 为 :NC+ 会 议 类 型 代 码 + 年 度 + 单 位 代 码 + 四 位 会 议 顺 序 码 需 要 追 加 计 划 的 会 议 编 号 格 式 为 :ZJ+ 会 议 类 型 代 码 + 年 度 + 单 位 代 码 + 四 位 会 议 顺 序 码 会 议 类 型 代 码 为 :GJ 国 际 会 议 BK 本 科 教 学 类 YJ 研 究 生 教 学 类 LK 理 科 科 研 类 WK- 文 科 科 研 类 QT- 其 他 会 议 各 项 会 议 类 型 均 需 单 独 填 报 单 独 编 号 例 如, 商 学 院 列 入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的 2015 年 第 一 个 本 科 教 学 类 会 议, 会 议 编 号 为 : NCBK20159500001 例 如, 商 学 院 2015 年 6 月 需 要 追 加 会 议, 会 议 类 型 为 文 科 科 研 类, 此 会 议 为 商 学 院 需 要 追 加 的 第 四 个 该 类 型 会 议, 那 么 会 议 编 号 为 :ZJWK20159500004 9

附 件 2 会 议 开 支 标 准 一 会 议 开 支 标 准 ( 不 含 科 研 项 目 和 使 用 财 政 专 项 拨 款 的 国 际 会 议 ) 开 支 项 目 开 支 标 准 ( 元 / 人 / 天 ) 备 注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交 通 费 场 地 费 其 他 会 务 费 用 劳 务 费 加 班 费 每 人 每 半 天 不 超 过 50 元 每 人 每 半 天 不 超 过 50 元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天 450 元, 其 中 住 宿 费 240 元, 伙 食 费 130 元, 其 他 费 用 80 元, 各 项 费 用 间 可 调 剂 使 用 标 准 为 会 议 费 开 支 上 限, 举 办 单 位 应 在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以 内 结 算 报 销 不 安 排 住 宿 的 会 议, 按 照 扣 除 住 宿 费 后 的 定 额 标 准 执 行 ( 每 人 每 天 210 元 ), 住 宿 费 不 能 调 剂 使 用 ; 不 安 排 就 餐 的 会 议, 按 照 扣 除 伙 食 费 后 的 定 额 标 准 执 行 ( 每 人 每 天 320 元 ), 伙 食 费 不 能 调 剂 使 用 其 中 交 通 费 为 会 议 代 表 接 送 站, 以 及 会 议 统 一 组 织 的 代 表 考 察 调 研 等 发 生 的 交 通 支 出 会 议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照 差 旅 费 管 理 规 定 报 销 其 他 会 务 费 用 包 括 办 公 用 品 消 耗 材 料 会 议 文 件 印 刷 会 议 代 表 及 工 作 人 员 的 制 证 费 用 等 主 要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中 央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行 [2013]286 号 )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校 直 属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教 财 厅 [2014]26 号 ) 10

二 会 议 开 支 标 准 ( 科 研 项 目 ) 开 支 项 目 开 支 标 准 ( 元 / 人 / 天 ) 备 注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交 通 费 场 地 费 其 他 会 务 费 用 咨 询 费 主 要 依 据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 500 元 / 人 / 天 ~800 元 / 人 / 天, 会 期 超 过 两 天 的, 第 三 天 及 以 后 的 咨 询 费 标 准 300 元 / 人 / 天 ~400 元 / 人 / 天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300 元 / 人 / 天 ~500 元 / 人 / 天, 会 期 超 过 两 天 的, 第 三 天 及 以 后 的 咨 询 费 标 准 200 元 / 人 / 天 ~300 元 / 人 / 天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天 450 元, 其 中 住 宿 费 240 元, 伙 食 费 130 元, 其 他 费 用 80 元, 各 项 费 用 间 可 调 剂 使 用 标 准 为 会 议 费 开 支 上 限, 举 办 单 位 应 在 标 准 以 内 结 算 报 销 不 安 排 住 宿 的 会 议, 综 合 定 额 按 照 扣 除 住 宿 费 后 的 定 额 标 准 执 行 ( 每 人 每 天 210 元 ), 住 宿 费 不 能 调 剂 使 用 ; 不 安 排 就 餐 的 会 议, 按 照 扣 除 伙 食 费 后 的 定 额 标 准 执 行 ( 每 人 每 天 320 元 ), 伙 食 费 不 能 调 剂 使 用 其 中 交 通 费 为 会 议 代 表 接 送 站, 以 及 会 议 统 一 组 织 的 代 表 考 察 调 研 等 发 生 的 交 通 支 出 会 议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照 差 旅 费 管 理 规 定 报 销 其 他 会 务 费 用 包 括 办 公 用 品 消 耗 材 料 会 议 文 件 印 刷 会 议 代 表 及 工 作 人 员 的 制 证 费 用 等 一 般 用 于 在 课 题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 咨 询 专 家 的 费 用, 不 得 支 付 给 参 与 项 目 人 员 及 与 课 题 管 理 相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具 体 由 课 题 组 和 举 办 单 位 审 核 并 承 担 责 任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关 于 印 发 < 国 家 重 点 基 础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6]159 号 )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关 于 印 发 <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6]160 号 )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总 装 备 部 关 于 印 发 < 国 家 高 技 术 研 究 发 展 计 划 (863 计 划 )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6]163 号 ) 财 政 部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印 发 <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7]30 号 )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关 于 印 发 <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8]531 号 )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关 于 调 整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和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1]434 号 ) 11

三 会 议 开 支 标 准 ( 使 用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拨 款 举 办 的 国 际 会 议 ) 开 支 项 目 开 支 标 准 ( 元 / 人 / 天 ) 备 注 冷 餐 招 待 会 150 开 幕 或 闭 幕 一 次, 含 酒 水 及 服 务 费 用 工 作 人 员 食 宿 费 300 志 愿 人 员 餐 费 及 误 餐 补 贴 100 不 安 排 住 宿 1500 元 / 辆 / 天 大 巴 士 (25 座 以 上 ) 交 通 费 1000 元 / 辆 / 天 中 巴 士 (25 座 及 以 下 ) 800 元 / 辆 / 天 小 轿 车 (5 座 及 以 下 ) 场 地 费 100/150/200 大 型 / 中 型 / 小 型 国 际 会 议 其 他 会 务 费 用 100 劳 务 费 50 办 公 用 品 消 耗 材 料 会 议 文 件 印 刷 会 议 代 表 及 工 作 人 员 的 制 证 费 用 备 用 药 品 等 会 议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工 作 人 员 中 没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相 关 人 员 ( 如 在 校 研 究 生 会 议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等 )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5000 口 译 人 员 劳 务 费 同 声 传 译 200 元 / 千 字 笔 译 50 同 声 传 译 设 备 和 办 公 设 备 租 金 主 要 依 据 : 财 政 部 < 关 于 印 发 在 华 举 办 国 际 会 议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行 [2012]1 号 ) 12

附 件 3 会 议 预 算 表 会 议 名 称 : 会 议 时 间 :20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共 天 会 议 地 点 : 参 会 代 表 数 : 工 作 人 员 数 : 会 议 编 号 : 编 报 单 位 ( 公 章 ): 会 议 类 型 : 国 际 会 议 ( ) 本 科 教 学 类 ( ) 研 究 生 教 学 类 ( ) 理 科 科 研 类 ( ) 文 科 科 研 类 ( ) 其 他 ( ) 审 核 单 位 盖 章 : 支 出 项 目 开 支 标 准 ( 元 / 人 / 天 ) 人 数 天 数 预 算 金 额 实 际 报 账 金 额 ( 元 ) 备 注 1. 伙 食 费 2. 住 宿 费 3. 会 议 场 地 费 4. 交 通 费 5. 公 杂 费 6. 其 他 ( 列 明 细 ) 会 议 费 科 目 小 计 会 议 费 人 均 标 准 : 7. 评 审 费 咨 询 费 科 目 8. 讲 课 费 9. 劳 务 费 劳 务 费 科 目 ( 无 工 资 性 收 入 人 员 ) 10. 加 班 费 加 班 费 科 目 11. 其 他 ( 列 明 细 ) 合 计 单 位 财 务 主 管 : 财 务 经 手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 经 办 人 : 注 意 事 项 :1. 财 务 处 对 支 出 项 目 和 标 准 进 行 审 核, 会 议 召 开 的 必 要 性 真 实 性 由 会 议 举 办 单 位 负 责 财 务 处 审 核 : 2. 科 研 项 目 类 会 议 支 出 应 符 合 项 目 批 复 的 预 算 内 容 和 额 度 3. 实 际 报 账 金 额 部 分 由 举 办 单 位 在 会 议 结 束 后 如 实 填 写 4. 年 初 已 列 入 会 议 计 划 的 会 议 不 需 审 核 单 位 盖 章, 追 加 的 会 议 需 要 审 核 单 位 盖 章 南 开 大 学 办 公 室 2015 年 1 月 24 日 印 发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