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漁業署/施政重點/漁業署年報/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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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封 面 圖 片 序 壹 施 政 方 針 貳 漁 業 概 況 參 重 要 施 政 措 施 肆 漁 業 管 理 伍 漁 業 發 展 陸 漁 業 科 技 研 究 柒 漁 民 輔 導 捌 船 員 培 訓 與 資 源 評 估 玖 漁 業 廣 播 與 宣 導 拾 擴 大 服 務 南 部 地 區 漁 民 及 業 者 拾 壹 漁 業 法 規 拾 貳 一 般 行 政 拾 參 重 要 記 事 附 錄 出 版 資 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封 面 圖 片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序 在 進 入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第 一 個 年 頭, 在 國 際 經 濟 仍 處 於 不 景 氣 之 氛 圍 下, 我 國 漁 業 產 量 仍 達 131 萬 公 噸, 產 值 約 為 新 台 幣 900 億 元, 尚 屬 令 人 滿 意 的 成 績 回 顧 這 一 年 裡, 本 署 陸 續 完 成 多 項 攸 關 漁 民 權 益 與 漁 業 發 展 的 重 大 工 作, 完 成 加 入 WTO 之 多 項 準 備 工 作, 也 奠 定 了 漁 業 永 續 經 營 之 基 礎 本 署 在 3 月 中 輔 導 各 級 漁 會 依 據 新 修 正 的 漁 會 法, 順 利 地 完 成 漁 會 屆 次 改 選 另 由 於 我 國 於 91 年 初 加 入 WTO 後, 依 據 該 組 織 有 關 補 貼 與 平 衡 措 施 之 協 定 規 範, 漁 船 用 油 補 貼 係 屬 可 控 訴 性 補 貼, 為 避 免 我 國 因 補 貼 漁 船 用 油 而 引 起 該 組 織 會 員 國 之 控 訴, 因 此, 研 擬 修 訂 漁 業 動 力 用 油 優 惠 調 整 措 施 方 案, 並 報 奉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核 定, 同 時 將 獎 勵 休 漁 措 施 列 入, 期 使 我 國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得 以 休 養 生 息 同 時, 有 鑒 於 我 國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水 準 之 低 落, 環 境 遭 受 破 壞, 為 求 永 續 經 營, 進 而 調 整 漁 業 產 業 結 構, 積 極 進 行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於 本 年 中 投 放 軍 艦 礁 3 座 電 桿 礁 4 千 座 放 流 魚 貝 種 苗 450 萬 ( 粒 ) 及 鱟 沙 蟹 斑 節 蝦 等 甲 殼 類 200 萬 尾, 建 構 多 元 化 之 人 工 漁 場 及 魚 族 棲 生 環 境, 增 加 漁 民 收 入 及 觀 光 遊 憩 之 效 益 7 月 辦 理 亞 太 水 族 展, 並 結 合 日 本 香 港 大 陸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菲 律 賓 越 南 泰 國 等 九 個 亞 太 地 區 水 族 協 會 代 表 簽 署 成 立 亞 太 水 族 聯 盟, 發 表 台 北 共 同 宣 言, 並 由 本 人 擔 任 首 屆 主 席, 此 一 由 我 國 主 導 成 立 之 區 域 性 跨 國 策 略 聯 盟, 秘 書 處 及 網 站 均 設 於 台 灣, 將 可 主 導 水 族 國 際 市 場 發 展 此 外, 為 使 台 灣 漁 業 與 國 際 接 軌, 配 合 漁 業 發 展 與 資 源 保 育 之 國 際 性 漁 業 團 體, 於 11 月 中 輔 導 成 立 台 灣 國 際 漁 業 發 展 保 育 協 會, 藉 此 一 組 織, 我 國 將 得 以 隨 時 掌 握 國 際 漁 業 環 境 之 變 化, 並 且 適 時 採 取 必 要 之 因 應 措 施 我 國 加 入 WTO 後, 漁 業 產 業 將 面 臨 衝 擊, 因 此 本 署 在 這 一 年 除 了 持 續 輔 導 漁 民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使 產 業 更 見 活 絡 和 彈 性 外, 並 為 漁 業 長 遠 的 發 展 奠 定 更 深 厚 的 根 基 展 望 未 來, 本 署 將 特 別 注 重 海 洋 生 物 及 環 境 保 護 獎 勵 休 漁 發 展 休 閒 娛 樂 漁 業 及 養 殖 事 業 多 元 化 等 之 推 動, 經 由 前 瞻 性 之 規 劃, 重 整 沿 岸 海 域 之 使 用 型 態, 引 導 沿 岸 漁 業 朝 多 元 化 及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方 向 發 展, 負 起 養 護 我 國 周 遭 海 域 漁 業 資 源 之 責 任 另 藉 由 收 購 漁 船 及 輔 導 轉 營, 娛 樂 漁 業 等, 可 降 低 漁 獲 努 力 畫, 減 緩 漁 場 壓 力, 建 立 沿 岸 海 域 漁 業 與 非 漁 業 活 動 之 和 諧 發 展 ; 調 整 漁 業 結 構 朝 多 元 化 發 展, 並 兼 顧 漁 業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之 施 政 效 益, 促 進 漁 村 經 濟 發 展 九 十 年 漁 業 年 報 係 延 續 去 年 之 編 纂 方 式, 全 冊 分 為 十 三 章 ( 增 加 擴 大

服 務 南 部 地 區 漁 民 及 業 者 一 章 ) 及 附 錄 二 篇 本 年 報 編 印 之 目 的, 係 將 過 去 一 年 來 漁 業 發 展 之 重 要 事 蹟 編 印 成 冊, 提 供 給 國 人 參 閱 ( 或 請 逕 往 本 署 網 站 : www.fa.gov.tw 之 施 政 要 點 / 漁 業 署 年 報 點 取 ) 內 容 若 有 不 周 之 處, 尚 請 讀 君 指 正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署 長 謹 識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施 政 方 針 本 署 執 行 90 年 各 項 之 施 政 工 作, 係 依 據 行 政 院 所 頒 施 政 方 針, 並 配 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邁 進 二 十 一 世 紀 農 業 新 方 案 積 極 執 行, 期 使 漁 業 產 業 邁 向 永 續 經 營 依 據 90 年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建 設 施 政 方 針, 本 署 推 動 之 執 行 目 標 如 下 : 一 發 展 漁 產 加 工 事 業, 提 高 漁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 結 合 地 方 文 化 與 休 閒 活 動, 發 展 漁 村 休 閒 產 業 ; 輔 導 地 區 性 加 工 特 產 產 銷, 改 善 漁 村 經 濟 ; 推 廣 優 良 漁 產 品 認 證,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保 障 二 推 動 漁 業 策 略 聯 盟, 加 速 漁 產 業 轉 型 : 加 強 國 際 漁 業 合 作, 履 行 責 任 制 漁 業, 調 整 海 洋 漁 業 產 業 規 模 ; 建 設 多 功 能 漁 港, 促 進 沿 近 海 漁 業 多 元 化 經 營, 發 展 兼 具 經 濟 價 值 與 休 閒 功 能 之 養 殖 漁 業 海 洋 牧 場 及 生 態 休 閒 走 廊 ; 建 立 現 代 化 漁 業 生 產 系 統, 維 護 漁 產 品 之 優 良 品 質, 強 化 與 進 口 品 之 市 場 區 隔, 提 升 產 銷 效 率 三 促 進 漁 產 運 銷 現 代 化, 提 升 國 產 品 競 爭 力 : 建 構 漁 產 運 銷 資 訊 系 統, 提 高 資 訊 交 流 效 率 ; 加 強 輔 導 魚 市 場 漁 產 品 品 質 檢 測, 擴 大 輔 導 建 立 品 牌, 辦 理 國 產 漁 產 品 促 銷, 以 專 業 包 裝 創 造 行 銷 特 色, 開 創 外 銷 機 會 四 強 化 漁 民 團 體 功 能, 增 進 漁 民 福 利 : 輔 導 漁 民 團 體, 擴 大 其 社 區 服 務 功 能 及 合 作 組 織 效 能 ; 加 強 照 顧 老 年 漁 民, 辦 理 漁 業 救 助 及 補 貼, 培 植 漁 民 轉 業 能 力 五 建 設 漁 村 新 生 活 圈, 塑 造 漁 村 新 風 貌 : 結 合 生 態 景 觀 產 業 發 展 與 社 區 文 化, 建 設 機 能 完 整 之 漁 村 生 活 圈, 營 造 漁 村 社 區 新 風 貌, 促 進 漁 村 永 續 發 展 六 增 進 國 際 漁 業 合 作 與 兩 岸 漁 業 交 流, 開 拓 發 展 空 間 : 推 動 互 利 共 榮 之 雙 邊 漁 業 合 作, 協 助 友 邦 發 展 漁 業, 拓 展 國 際 邦 誼 ;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及 其 活 動, 拓 展 國 際 發 展 空 間 ; 建 立 兩 岸 漁 業 交 流 機 制, 增 進 交 流 效 益

推 動 漁 業 產 業 之 發 展,90 年 本 署 辦 理 各 項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如 下 : 一 國 際 漁 業 合 作 與 責 任 制 漁 業 : 輔 導 業 者 與 沿 海 國 洽 簽 漁 業 合 作 協 定 及 漁 船 在 沿 海 國 當 地 化, 確 保 作 業 漁 場 配 合 國 際 漁 業 管 理 規 範, 推 動 責 任 制 漁 業, 實 施 漁 船 作 業 監 控 措 施, 掌 握 漁 船 作 業 動 態, 強 化 漁 業 資 源 管 理 二 漁 港 功 能 多 元 化 利 用 : 加 強 漁 港 岸 上 公 共 建 設, 增 進 泊 船 安 全, 提 高 漁 港 機 能 及 作 業 效 率 推 動 漁 港 功 能 多 元 化 利 用, 發 展 娛 樂 漁 業, 促 進 沿 近 海 漁 業 轉 型 三 沿 近 海 漁 業 永 續 發 展 : 加 強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調 查 與 環 境 監 測, 設 置 人 工 魚 礁 區 及 保 育 區, 放 流 魚 貝 介 類 種 苗, 發 展 栽 培 漁 業, 養 護 漁 業 資 源, 並 加 強 資 源 保 育 宣 導 四 養 殖 漁 業 與 環 境 和 諧 : 整 建 養 殖 生 產 區, 設 置 海 水 統 籌 供 應 系 統, 提 高 海 水 養 殖 比 重 輔 導 設 置 水 產 種 苗 及 觀 賞 魚 生 產 區, 加 強 拓 展 活 魚 外 銷 五 海 洋 牧 場 及 生 態 休 閒 走 廊 : 輔 導 於 澎 湖 台 北 宜 蘭 及 屏 東 等 縣 合 適 水 域, 發 展 海 洋 新 牧 場, 規 劃 調 查 雲 林 地 區 沿 海 生 態, 輔 導 發 展 兼 顧 保 育 與 觀 光 休 閒 之 養 殖 漁 業, 塑 造 優 美 的 海 洋 生 態 休 閒 走 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漁 業 概 況 一 漁 業 產 銷 概 況 ( 一 ) 一 般 概 況 90 年 我 國 漁 業 受 全 世 界 景 氣 低 迷 的 影 響, 並 配 合 國 際 漁 業 管 理 趨 勢 及 漁 獲 配 額 制 的 管 理 制 度 下, 面 臨 遠 洋 作 業 漁 場 的 減 少 作 業 成 本 增 加 及 國 際 魚 價 欠 佳 等 衝 擊 下, 臺 閩 地 區 漁 業 生 產 量 1,318,740 公 噸, 與 89 年 臺 灣 地 區 ( 不 含 金 馬 地 區 ) 生 產 量 1,357,351 公 噸 比 較, 減 產 約 38,611 公 噸, 減 產 比 率 為 2.84% 漁 業 生 產 值 為 90,387,736 千 元, 較 89 年 生 產 值 90,728,516 千 元, 減 340,680 千 元, 減 少 比 率 為 0.38%

( 二 ) 主 要 魚 貝 類 生 產 情 形 1. 正 鰹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86,721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4.16% 2. 魷 魚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47,565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1.19% 3. 黃 鰭 鮪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09,574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8.31% 4. 吳 郭 魚 類 :90 年 生 產 量 為 82,878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6.28% 5. 大 目 鮪 :90 年 生 產 量 為 81,243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6.16% 6. 其 他 魚 類 :90 年 生 產 量 為 79,476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6.03% 7. 長 鰭 鮪 :90 年 生 產 量 為 64,080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4.86% 8. 虱 目 魚 :90 年 生 產 量 為 59,356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4.50% 9. 大 沙 :90 年 生 產 量 為 41,504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3.15% 10. 秋 刀 魚 :90 年 生 產 量 為 39,764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3.02% 11. 鰻 魚 :90 年 生 產 量 為 34,160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2.59%

12. 文 蛤 :90 年 生 產 量 為 28,165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2.14% 13. 鯖 魚 :90 年 生 產 量 為 24,298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84% 14. 劍 旗 魚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9,661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49% 15. 牡 蠣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6,841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28% 16. 龍 鬚 菜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5,611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18% 17. 黑 皮 旗 魚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4,401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09% 18. 鎖 管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3,709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04% 19. 馬 加 鰆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1,497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0.87% 20. 其 他 鯛 類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0,658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0.81% ( 三 ) 漁 船 筏 數 量 1. 一 般 概 況 :90 年 臺 閩 地 區 漁 船 筏 數 量 共 達 27,476 艘, 與 89 年 臺 灣 地 區 ( 不 含 金 馬 地 區 ) 之 26,650 艘 比 較, 增 加 826 艘, 增 加 比 率 為 3.10%; 漁 船 總 噸 數 計 818,720.65 噸, 較 89 年 之 812,551.88 噸, 增 加 6,16 加 比 率 為 0.76% 2. 新 造 動 力 漁 船 :90 年 臺 閩 地 區 新 建 造 動 力 漁 船 數 239 艘, 較 89 年 臺 灣 地 區 之 348 艘, 減 少 109 艘, 減 少 比 率 為 31.32%; 新 造 動 力 漁 船 總 噸 數 計 6,665.74 噸, 較 八 十 九 年 之 9,747.62 噸, 減 少 3,081.88 噸, 減 少 31.62% 3. 動 力 漁 船 :90 年 臺 閩 地 區 動 力 漁 船 有 13,304 艘, 較 89 年 臺 灣 地 區 之 12,865 艘, 增 加 439 艘, 增 加 比 率 為 3.41%; 動 力 漁 船 總 噸 數 有 818,449.13 噸, 較 89 年 之 812,153.75 噸, 增 加 6,295.38 噸 0.78% 4. 無 動 力 舢 舨 :90 年 臺 閩 地 區 無 動 力 舢 舨 有 389 艘, 較 89 年 臺 灣 地 區 之 483 艘, 減 少 94 艘, 減 少 比 率 為 19.46% 5. 動 力 漁 筏 :90 年 臺 閩 地 區 動 力 漁 筏 數 12,935 艘, 較 89 年 臺 灣 地 區 之 12,271 艘, 增 加 664 艘, 增 加 比 率 為 5.41% 6. 無 動 力 漁 筏 :90 年 臺 閩 地 區 無 動 力 漁 筏 數 848 艘, 較 89 年 臺 灣 地 區 之 1,031 艘, 減 少 183 艘, 減 少 比 率 為 17.75% ( 四 ) 漁 產 運 銷 概 況 國 內 生 鮮 魚 貨 之 運 銷 通 路, 仍 以 透 過 魚 市 場 為 主 臺 灣 地 區 魚 市 場 包 括 消 費 地 魚 市 場 及 生 產 地 魚 市 場 兩 種 類 型 目 前 消 費 地 魚 市 場, 以 公 司 組 織 經 營 者 包 括 民 營 6 處, 公 營 11 處 及 漁 會 經 營 者 3 處 其 中 一 等 魚 市 場 ( 年 交 易 量 20 千 公 噸 以 上 至 65 千 公 噸 未 滿 ) 有 2 處, 二 等 魚 市 場 ( 年 交 易 量 10 千 公 噸 以 上 至 20 千 公 噸 未 滿 ) 有 3 處, 三 等 魚 市 場 ( 年 交 易 量 4 千 公 噸 以 上 至 10 千 公 噸 未 滿

) 有 5 處, 四 等 魚 市 場 ( 年 交 易 量 2 千 公 噸 以 上 至 4 千 公 噸 未 滿 ) 有 4 處, 五 等 魚 市 場 ( 年 交 易 量 2 千 公 噸 以 下 ) 有 6 處 90 年 總 交 易 量 為 164,193 公 噸, 交 易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11,298,289 千 元 目 前 生 產 地 魚 市 場 計 有 38 處, 其 中 特 等 魚 市 場 有 1 處, 一 等 魚 市 場 有 2 處, 二 等 魚 市 場 有 4 處, 三 等 魚 市 場 有 4 處, 四 等 魚 市 場 有 6 處, 五 等 魚 市 場 有 21 處 90 年 總 交 易 量 為 416,786 公 噸, 交 易 金 額 為 16,468,367 千 元, 台 閩 區 國 內 卸 貨 量 為 798.249 公 噸, 產 值 為 58,927,988 千 元, 以 上 消 費 地 及 生 產 地 魚 市 場 交 易 量 合 計 580,961 公 噸, 占 90 年 國 內 卸 貨 漁 產 流 通 量 之 7.28 成 以 上, 可 見 魚 市 場 在 漁 業 產 銷 所 扮 演 之 重 要 性 二 水 產 品 價 格 90 年 較 去 (89) 年 因 交 易 量 減 少, 總 平 均 價 上 漲 1.24%, 各 類 漁 產 品 ( 如 表 3) 跌 多 漲 少, 其 中 吳 郭 魚 下 跌 17.2%, 虱 目 魚 下 跌 35.6%( 較 去 年 寒 害 量 多 ), 白 鯧 上 漲 11.4%, 肉 魚 下 跌 7.3%, 紅 目 鰱 上 漲 12.1%, 烏 魚 下 跌 14.1%, 供 給 加 工 用 鯖 魚 上 漲 36.9% 魚 參 魚 上 漲 21.4%, 冷 凍 魷 魚 下 跌 0.6%, 冷 凍 沙 魚 下 跌 3.0%, 文 蛤 上 漲 11.8%, 牡 蠣 下 跌 13.2%, 而 草 蝦 下 跌 9.7% 全 年 主 要 魚 市 場 批 發 總 平 均 價 為 40.8 元 / 公 斤

三 水 產 貿 易 概 況 依 據 進 出 口 通 關 資 料,90 年 我 國 進 出 口 水 產 品 貿 易 值 互 有 消 長, 進 出 口 總 值 為 55,786,151 千 元, 較 上 年 56,581,401 千 元, 微 幅 減 少 795,25 其 中 出 口 總 值 為 39,042,823 千 元, 且 較 上 年 成 長 約 2.48%, 占 我 國 出 口 貿 易 總 值 0.94% 進 口 值 為 16,743,328 千 元, 占 進 口 總 值 0.46%, 較 上 年 減 少 9.41%; 貿 易 順 差 22,299,495 千 元, 則 較 上 年 增 加 13.68%, 為 2,683 出 口 之 製 品 別, 以 食 用 冷 凍 品 為 主, 出 口 值 占 水 產 品 出 口 總 值 70.80%,

其 次 為 活 水 產 品 占 8.84%; 魚 種 別, 則 依 序 為 大 目 鮪 鰻 魚 長 鰭 鮪 黃 鰭 鮪 及 魷 魚, 分 占 出 口 總 值 29.08% 12.87% 10.37% 9.54% 與 4.60 方 面 以 日 本 美 國 與 泰 國 等 為 最 主 要, 各 占 出 口 值 55.42% 17.16% 5.48% 進 口 之 製 品 別, 以 渣 粉 為 主, 進 口 值 占 水 產 品 進 口 總 值 34.52%, 其 次 為 食 用 冷 凍 品 占 26.04%; 以 魚 種 別 分, 則 依 序 為 其 他 魚 類 岩 龍 蝦 鮭 魚 大 比 目 魚 蟳, 分 占 進 口 總 值 35.00% 10.97% 6.58% 5.1% 與 3.3%, 方 面 以 秘 魯 智 利 與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為 主, 各 占 進 口 值 13.13% 13.01% 10.09% 四 漁 會 會 員 人 數 漁 戶 數 漁 戶 人 口 數 及 從 業 人 數 ( 一 ) 漁 會 會 員 數 我 國 漁 會 共 計 40 單 位, 漁 會 會 員 數 計 359,061 人, 其 中 甲 類 會 員 為 315,232 人, 占 總 數 之 87.79%, 乙 類 會 員 為 21,538 人, 占 總 數 之 6.00% 會 員 為 22,291 人, 占 總 數 之 6.21% ( 二 ) 漁 戶 數

90 年 底 ( 含 金 馬 地 區 ) 漁 戶 數 131,457 戶, 其 中 以 遠 洋 為 主 者 7,291 戶, 以 近 海 為 主 者 28,608 戶, 以 沿 岸 為 主 者 55,766 戶, 以 海 面 養 殖 為 主 者 5,952 戶, 以 內 陸 漁 撈 為 主 者 614 戶, 以 內 陸 養 殖 為 主 者 33,226 戶 ( 三 ) 漁 戶 人 口 數 90 年 底 ( 含 金 馬 地 區 ) 漁 戶 人 口 數 456,754 人, 其 中 以 遠 洋 為 主 者 21,967 人, 以 近 海 為 主 者 97,902 人, 以 沿 岸 為 主 者 189,880 人, 以 海 面 養 為 主 者 23,814 人, 以 內 陸 漁 撈 為 主 者 2,487 人, 以 內 陸 養 殖 為 主 者 120,704 人 ( 四 ) 漁 業 從 業 人 數 90 年 底 漁 業 從 業 人 數 ( 含 金 馬 地 區 ) 為 323,406 人, 其 中 專 業 218,309 人, 占 總 數 之 67.5%, 兼 業 105,097 人, 占 總 數 之 32.5% 以 漁 業 別 分, 從 事 遠 洋 漁 業 者 為 18,386 人, 從 事 近 海 漁 業 者 為 67,281 人, 從 事 沿 岸 漁 業 者 為 138,300 人, 從 事 海 面 養 殖 業 者 為 18,333 人, 從 事 內 陸 漁 撈 業 者 為 2,035 人, 從 事 內 陸 養 殖 業 者 為 79,071 人 五 漁 家 所 得 本 署 漁 家 經 濟 調 查 計 畫 分 為 漁 撈 及 養 殖 兩 部 分, 調 查 漁 家 從 事 漁 撈 或 養 殖 作 業 的 各 項 投 資 成 本 及 經 營 收 入 支 出 ; 其 中, 漁 家 所 得 分 為 漁 業 所 得 與 非 漁 業 所 得, 漁 業 所 得 包 括 經 營 漁 業 所 得 與 受 僱 其 他 漁 業 所 得, 非 漁 業 所 得 包 括 經 營 其 他 事 業 所 得 受 僱 其 他 業 所 得 與 其 他 所 得 90 年 3 月 開 始 調 查 89 年 漁 家 經 濟,12 月 底 完 成 統 計 分 析 89 年 漁 家 經 濟 調 查 漁 撈 戶 部 分 係 以 經 營 單 船 拖 網 焚 寄 網 流 刺 網 棒 受 網 扒 網 鮪 延 繩 釣 鯛 及 雜 魚 延 繩 釣 一 支 釣 定 置 網 籠 具 及 專 ( 兼 ) 營 娛 樂 漁 業 100 噸 以 下 動 力 漁 船 及 動 力 舢 舨 為 對 象, 抽 樣 600 戶 漁 家 進 行 調 查 ; 經 分 析 統 計 所 調 查 之 漁 業 種 類,89 年 沿 近 海 漁 家 所 得 全 年 平 均 為 1,089 千 元, 其 中 漁 業 所 得 平 均 為 836 千 元, 有 效 樣 本 526 戶 中 有 290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平 均 為 460 千 元 ; 娛 樂 漁 業 方 面, 專 營 娛 樂 漁 船 漁 家 所 得 全 年 平 均 為 1,099 千 元, 其 中 漁 業 所 得 為 886 千 元,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489 千 元, 兼 營 娛 樂 漁 船 漁 家 所 得 全 年 平 均 為 897 千 元, 漁 業 所 得 為 679 千 元,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535 千 元 依 噸 級 別 ( 不 含 定 置 網 ) 分, 漁 家 所 得 以 50~100 噸 級 漁 家 的 1,367 千 元 最 高, 其 次 為 20~50 噸 級 漁 家 的 1,120 千 元,10~20 噸 級 漁 家 884 千 元,5~10 漁 家 825 千 元, 未 滿 5 噸 漁 船 漁 家 740 千 元, 動 力 舢 舨 漁 家 最 低 為 610 千 元 ( 表 1) 依 漁 業 別 分, 漁 家 所 得 以 定 置 網 漁 業 最 高 全 年 4,116 千 元, 其 次 為 籠 具

漁 業 1,496 千 元, 扒 網 漁 業 1,465 千 元, 鮪 延 繩 釣 漁 業 1,189 千 元, 棒 受 網 漁 業 1,099 千 元, 單 船 拖 網 漁 業 1,077 千 元, 焚 寄 網 漁 業 903 千 元, 鯛 及 雜 魚 延 繩 釣 漁 業 888 千 元, 流 刺 網 漁 業 859 千 元, 一 支 釣 漁 業 最 低 為 492 千 元 ( 表 2) 養 殖 業 部 分, 調 查 有 效 表 593 戶, 其 中 吳 郭 魚 89 戶 鰻 魚 69 戶 虱 目 魚 85 戶 鱸 魚 41 戶 石 斑 魚 55 戶 白 蝦 44 戶 牡 蠣 78 戶 文 蛤 49 戶 九 孔 30 戶 甲 魚 30 戶 及 箱 網 養 殖 23 戶 養 殖 漁 家 所 得 全 年 平 均 為 912 千 元, 其 中 漁 業 所 得 平 均 為 506 千 元, 調 查 樣 本 戶 中 有 379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63.91%,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635 千 元 吳 郭 魚 漁 家 所 得 為 841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356 千 元, 樣 本 戶 89 戶 中 有 66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74.15%,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653 千 元 鰻 魚 漁 家 所 得 為 77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388 千 元, 樣 本 戶 69 戶 中 有 54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78.26%,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594 千 元 鱸 魚 漁 家 所 得 為 117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62 千 元, 樣 本 戶 41 戶 中 有 22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53.66%,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334 千 元 虱 目 魚 漁 家 所 得 為 629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195 千 元, 樣 本 戶 85 戶 中 有 63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74.11%,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586 千 元 石 斑 魚 漁 家 所 得 為 1,546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1,215 千 元, 樣 本 戶 55 戶 中 有 32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58.18%,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569 千 元 白 蝦 漁 家 所 得 為 401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105 千 元, 樣 本 戶 44 戶 中 有 25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56.81%,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520 千 元 文 蛤 漁 家 所 得 為 993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383 千 元, 樣 本 戶 49 戶 中 有 42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85.71%,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712 千 元 九 孔 漁 家 所 得 為 2,217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2,090 千 元, 樣 本 戶 30 戶 中 有 9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30.00%,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423 千 元

甲 魚 漁 家 所 得 為 2,388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1,587 千 元, 樣 本 戶 30 戶 中 有 14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46.66%,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1,717 千 元 牡 蠣 漁 家 所 得 為 566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266 千 元, 樣 本 戶 78 戶 中 有 48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61.53%,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487 千 元 箱 網 漁 家 所 得 為 2,986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2,603 千 元, 樣 本 戶 23 戶 中 有 4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17.39%,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2,200 千 元 ( 表 3) 遠 洋 漁 業 經 濟 調 查 部 分,89 年 調 查 對 象 為 台 灣 地 區 100 噸 以 上 經 營 單 船 拖 網 雙 船 拖 網 鮪 延 繩 釣 超 低 溫 鮪 釣 魷 釣 鰹 鮪 圍 網 鯖 魚 參 圍 網 為 主 之 遠 洋 漁 船, 抽 樣 母 體 數 600 份, 其 中 企 業 體 部 份 有 150 家, 漁 撈 體 450 戶 ; 調 查 結 果, 除 了 鰹 鮪 圍 網 與 鯖 魚 參 圍 網 呈 現 盈 餘 外, 其 餘 作 業 漁 船 均 呈 虧 損, 顯 示 生 產 成 本 過 高, 超 過 整 體 漁 獲 收 益 整 體 而 言,89 年 以 鯖 魚 參 圍 網 之 盈 餘 43,179 千 元 最 高 單 船 拖 網 100-200 噸 級 虧 損 2,444 千 元,200- 噸 級 虧 損 5,875 千 元,1,000 噸 級 以 上 盈 餘 1,049 千 元 ; 雙 船 拖 網 200-500 虧 損 21,434 千 元 ; 鮪 延 繩 釣 200-500 噸 級 虧 損 11,751 千 元,500-1,0 損 15,605 千 元 ; 超 低 溫 鮪 延 繩 釣 200-500 噸 級 虧 損 12,854 千 元,500-1 級 虧 損 4,618 千 元 ; 魷 釣 500-1,000 噸 級 虧 損 11,358 千 元 ; 鰹 鮪 圍 網 500 1,000 噸 級 盈 餘 5,551 千 元,1,000 噸 級 以 上 盈 餘 20,686 千 元 ( 表 4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重 要 施 政 措 施 一 加 強 漁 產 加 工 及 運 銷 本 署 為 提 升 漁 產 品 品 質, 維 護 生 產 者 及 消 費 大 眾 之 共 同 權 益, 並 確 保 產 品 之 衛 生 安 全, 訂 定 海 宴 精 緻 漁 產 品 證 明 標 章 規 定 事 項, 接 受 台 灣 地 區 生 產 加 工 漁 產 品 申 請 認 證, 本 規 定 事 項 輔 導 使 用 對 象 包 括 漁 民 ( 業 ) 團 體 或 水 產 加 工 業 者 委 託 食 品 工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執 行 海 宴 認 證 工 作 本 年 度 計 有 東 港 區 漁 會 等 6 家 廠 商 7 項 產 品 獲 得 海 宴 認 證, 並 有 16 項 新 增 產 品 追 蹤 查 驗 海 宴 認 證 工 廠 18 家 36 廠 次, 抽 驗 產 品 55 件, 檢 驗 項 目 257 項 由 冷 凍 水 產 公 會 成 立 海 宴 產 品 策 略 聯 盟 小 組, 於 台 北 嘉 義 魚 市 設 立 海 宴 認 證 專 櫃, 設 計 海 宴 產 品 認 證 共 同 目 錄 海 報 宣 傳 單 7 式 辦 理 海 宴 認 證 廠 商 22 家 之 車 體 廣 告 美 食 天 下 雜 誌 1 2 月 份 合 刊 本 登 海 宴 特 別 企 劃 高 速 公 路 看 板 廣 告 製 作 面 紙 布 旗, 讓 消 費 者 認 識 海 宴 標 章, 提 高 知 名 度 輔 導 成 立 中 華 民 國 魚 市 場 經 營 管 理 發 展 協 會, 整 合 業 界 意 見 並 分 享 管 理 經 驗, 提 供 魚 市 場 間 聯 繫 溝 通 並 與 政 府 對 話 之 機 制, 以 因 應 產 銷 環 境 之 變 遷 二 強 化 漁 會 輔 導 及 漁 民 福 利 我 國 計 有 區 級 漁 會 39 處, 省 級 漁 會 1 處, 合 計 40 處, 會 員 總 人 數 達 36 萬 人 以 上, 為 當 前 產 業 最 重 要 之 漁 民 組 織 本 署 為 落 實 推 動 漁 業 政 策, 並 因 應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後 貿 易 自 由 化 對 漁 民 之 衝 擊, 著 手 研 提 漁 會 法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經 總 統 於 3 月 9 日 令 頒 施 行, 並 配 合 90 年 漁 會 屆 次 改 選, 淨 化 選 舉 風 氣, 避 免 地 方 黑 金 派 系 介 入, 達 成 引 納 專 業 熱 心 人 士 進 入 漁 會 服 務, 改 變 漁 會 選 ( 聘 ) 任 人 員 之 素 質 及 領 導 結 構, 並 辦 理 員 工 在 職 訓 練, 提 升 員 工 專 業 技 能 服 務 能 力 同 時 繼 續 輔 助 部 分 漁 會 改 建 漁 業 大 樓, 營 造 組 織 新 氣 象 另 輔 導 各 級 漁 會 辦 理 漁 事 四 健 家 政 班 組 活 動, 以 提 升 漁 撈 養 殖 技 術, 健 全 漁 村 子 弟 人 格 發 展, 推 動 漁 村 老 年 安 養, 達 成 改 善 漁 民 生 活 之 政 策 目 標 ; 另 有 關 漁 民 福 利 部 分, 政 府 為 照 顧 漁 民, 訂 定 多 項 漁 民 福 利 措 施, 每 年 均 編 列 有 預 算, 以 落 實 照 顧 漁 民 政 策 其 辦 理 漁 民 福 利 措 施 項 目 為 :1. 漁 民 保 險 2. 漁 民 海 難 救 助 3. 獎 勵 漁 船 ( 筏 ) 參 加 漁 船 保 險 三 推 動 漁 船 減 船 收 購

政 府 自 80 年 度 起 實 施 為 期 五 年 之 收 購 老 舊 漁 船 計 畫, 至 84 年 度 止, 收 購 船 齡 12 年 以 上 之 老 舊 漁 船 計 2,337 艘,118,354 船 噸, 有 效 淘 汰 老 舊 之 木 質 及 鐵 質 漁 船 因 應 海 洋 漁 業 經 營 過 度 依 賴 外 來 勞 力 及 我 國 即 將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對 漁 業 之 衝 擊, 自 89 年 度 實 施 第 二 階 段 不 限 船 齡 之 收 購 漁 船 措 施, 以 調 整 我 國 沿 近 海 漁 業 經 營 結 構 規 模,90 年 共 計 收 購 漁 船 28 艘,466.38 船 噸 四 拓 展 國 際 漁 業 合 作 第 3 屆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自 1994 年 11 月 4 日 生 效 後, 正 式 確 立 200 浬 經 濟 海 域 制 度, 為 因 應 各 沿 海 國 擴 張 其 漁 業 管 轄 權, 確 保 我 傳 統 作 業 漁 場, 爭 取 我 漁 船 繼 續 在 他 國 經 濟 海 域 或 漁 業 區 內 作 業 權 利, 政 府 多 年 來 持 續 積 極 推 動 對 外 漁 業 合 作 本 署 於 90 年 在 對 外 漁 業 合 作 之 推 動 上, 採 取 更 積 極 的 作 為, 包 括 : ( 一 ) 透 過 我 駐 外 單 位 漁 業 專 員 及 民 間 機 構 蒐 集 當 地 或 鄰 近 國 家 漁 業 合 作 法 規 及 漁 業 動 態 相 關 資 料, 評 估 與 各 有 關 國 家 達 成 漁 業 合 作 之 可 行 性 及 優 先 次 序, 並 逐 步 推 動 ( 二 ) 輔 導 公 會 協 會 或 漁 會 等 漁 民 ( 業 ) 團 體, 強 化 其 組 織 功 能, 以 其 組 織 的 力 量 統 籌 為 其 會 員 洽 商 漁 業 合 作, 爭 取 最 好 之 合 作 條 件 ( 三 ) 輔 導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漁 業 合 作 發 展 協 會 協 助 相 關 漁 業 團 體 與 外 國 政 府 或 民 間 業 者 洽 商 漁 業 合 作 ( 四 ) 與 主 要 沿 岸 國 家 相 互 邀 請 派 員 訪 問,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90 年 度 在 漁 業 合 作 推 動 之 績 效 上, 除 繼 續 推 動 與 我 簽 有 政 府 間 雙 邊 漁 業 協 定 之 南 非 吐 瓦 魯 馬 紹 爾 群 島 及 索 羅 門 群 島 等 4 國 之 漁 業 合 作 外, 並 輔 導 業 者 與 阿 根 廷 英 屬 亞 松 森 英 屬 印 度 洋 領 地 密 克 羅 尼 西 亞 斐 濟 巴 布 亞 紐 幾 內 亞 巴 西 模 里 西 斯 塞 昔 爾 等 24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進 行 漁 業 合 作 合 作 漁 船 約 700 艘, 包 括 魷 釣 漁 船 鮪 釣 漁 船 鰹 鮪 圍 網 漁 船 及 拖 網 漁 船 合 作 方 式 主 要 為 繳 費 入 漁, 少 部 分 為 租 船 或 聯 合 投 資

主 要 之 漁 業 合 作 項 目, 概 述 如 下 :

( 一 ) 除 輔 導 台 灣 區 鮪 魚 公 會 分 別 與 諾 魯 吐 瓦 魯 馬 紹 爾 群 島 密 克 羅 尼 西 亞 等 四 國 之 漁 業 局 簽 訂 圍 網 漁 業 合 作 協 定 外, 並 輔 導 漁 船 與 巴 布 亞 紐 幾 內 亞 吉 里 巴 斯 及 索 羅 門 群 島 等 國 進 行 民 間 圍 網 漁 業 合 作, 合 作 漁 船 達 40 餘 艘 ( 二 ) 依 印 尼 自 2000 年 起 實 施 之 最 新 投 資 合 作 規 定, 輔 導 拖 網 及 鮪 釣 漁 船 與 印 尼 民 間 業 者 進 行 漁 業 合 作, 本 年 合 作 漁 船 達 58 艘 ( 三 ) 繼 續 輔 導 魷 魚 業 者 與 阿 根 廷 及 福 克 蘭 群 島 進 行 漁 業 合 作, 本 年 合 作 魷 漁 船 數 達 31 艘 ( 四 ) 與 南 非 漁 業 局 達 成 2001-2002 年 漁 獲 配 額 及 合 作 執 行 之 協 議, 依 據 雙 方 達 成 之 協 議, 本 署 並 發 布 修 正 中 斐 漁 業 合 作 漁 船 應 行 遵 守 及 注 意 事 項, 以 規 範 漁 船 遵 守 中 斐 政 府 規 定 事 宜 本 年 參 加 南 非 漁 業 合 作 漁 船 有 12 艘 ( 五 ) 輔 導 台 灣 區 鮪 魚 公 會 與 馬 達 加 斯 加 簽 署 漁 業 合 作 協 定, 本 年 參 加 合 作 漁 船 有 9 艘 五 參 與 國 際 漁 業 組 織 國 際 上 為 保 育 公 海 生 物 資 源, 促 進 漁 業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陸 續 通 過 公 海 漁 業 管 理 相 關 協 定, 在 三 大 洋 已 成 立 大 西 洋 鮪 類 資 源 保 育 委 員 會 (ICCAT) 南 方 黑 鮪 保 育 委 員 會 (CCSBT) 印 度 洋 鮪 類 委 員 會 (IOTC) 美 洲 熱 帶 鮪 魚 委 員 會 (IATTC) 等 區 域 性 或 次 區 域 性 之 國 際 漁 業 管 理 組 織 另 中 西 太 平 洋 高 度 洄 游 魚 群 養 護 及 管 理 委 員 會 (WCPFC) 亦 正 形 成 中 該 等 國 際 漁 業 組 織 採 取 有 關 管 理 措 施, 包 括 漁 獲 配 額 最 小 魚 體 限 制 禁 漁 期 禁 漁 區 漁 船 登 錄 制 度 等, 以 加 強 對 漁 業 資 源 養 護 及 作 業 漁 船 管 理 為 維 護 我 漁 船 在 公 海 作 業 權 益, 並 善 盡 漁 業 資 源 養 護 義 務, 本 署 長 期 來 均 積 極 參 與 三 大 洋 國 際 漁 業 組 織 相 關 之 活 動, 本 年 度 並 派 員 參 加 ICCAT 第 17 屆 年 會 及 研 究 統 計 常 設 委 員 會 會 議 CCSBT 第 8 屆 年 會 及 APEC 漁 業 工 作 小 組 第 12 屆 年 會 IATTC 公 約 工 作 小 組 第 6 及 第 7 次 會 議 及 第 1 屆 中 西 太 平 洋 高 度 洄 游 魚 群 養 護 及 管 理 委 員 會 籌 備 會 議 等, 加 強 與 各 組 織 之 資 訊 交 換 及 合 作 關 係 另 在 推 動 國 際 科 學 研 究 合 作 方 面, 捐 助 美 洲 熱 帶 鮪 魚 委 員 會 (IATTC) 及 大 西 洋 鮪 類 資 源 保 護 委 員 會 (ICCAT) 大 目 鮪 年 度 計 畫, 規 劃 有 關 資 源 研 究 標 識 放 流 生 物 學 研 究 計 畫 及 執 行 檢 討 等, 並 參 加 大 西 洋 長 鰭 鮪 和 大 目 鮪 資 源 評 估 工 作 小 組 研 討 會 與 大 西 洋 長 鰭 鮪 黃 鰭 鮪 資 源 年 度 評 估 會 議 及 配 額 分 配 標 準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以 及 美 洲 熱 帶 鮪 魚 委 員 會 第 二 屆 科 學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等 本 年 度 並 邀 請 ICCAT 大 目 鮪 計 畫 主 持 人 訪 華, 以 建 立 與 相 關 組 織 之 實 質 聯 繫 關 係 與 管 道

六 加 強 漁 業 資 源 培 育 ( 一 ) 台 灣 沿 岸 海 域 漁 業 多 元 化 利 用 規 劃 已 委 託 海 洋 大 學 對 台 灣 沿 岸 海 域 作 漁 業 多 元 化 之 利 用 規 劃 工 作, 以 建 立

沿 岸 海 域 漁 業 與 非 漁 業 活 動 和 諧 發 展 ; 重 新 調 整 沿 岸 海 域 之 使 用 型 態, 促 使 沿 岸 漁 業 朝 多 元 化 及 保 育 利 用 等 方 向 發 展, 以 永 續 利 用 及 養 護 台 灣 沿 岸 漁 業 資 源 ( 二 ) 構 築 多 元 化 人 工 漁 場, 積 極 培 育 漁 業 資 源 利 用 退 廢 資 材 如 除 役 軍 艦 及 報 廢 電 桿, 經 設 計 加 工 製 作 成 人 工 魚 礁, 投 放 於 沿 岸 海 域 以 提 供 各 類 水 產 生 物 棲 息 繁 殖 索 餌 洄 游 及 躲 避 敵 害 的 環 境, 提 供 漁 民 經 濟 又 便 利 的 作 業 場 所 ; 另 透 過 完 善 的 管 理, 將 該 人 工 漁 場 規 劃 成 為 海 底 觀 光 船 釣 潛 水 等 遊 憩 景 點, 打 造 台 灣 沿 近 海 漁 業 產 業 優 質 的 作 業 環 境, 輔 導 傳 統 漁 業 朝 休 閒 觀 光 等 多 元 發 展 七 發 展 科 技 型 養 殖 漁 業 我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後, 部 分 水 產 品 將 因 關 稅 大 幅 降 低 而 大 量 進 口, 由 於 水 產 品 替 代 性 高, 國 產 大 宗 水 產 品 將 逐 漸 面 臨 強 大 市 場 競 爭 之 壓 力 ; 另 因 養 殖 漁 業 勞 力 人 口 迅 速 老 化, 因 此 未 來 養 殖 漁 業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與 轉 型, 必 須 朝 科 技 型 養 殖 漁 業 發 展, 以 提 高 產 業 經 營 層 次 及 競 爭 能 力, 創 造 高 品 質 養 殖 水 產 品 及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和 諧, 同 時 促 使 台 灣 養 殖 漁 業 從 傳 統 性 產 業 蛻 變 為 優 質 養 殖 漁 業 因 此, 本 署 整 合 現 有 養 殖 科 技 研 發 體 系, 有 效 運 用 養 殖 科 技

人 力 與 經 費, 積 極 發 展 高 單 位 面 積 產 量 及 低 水 土 資 源 依 賴 的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及 超 集 約 自 動 化 循 環 水 養 殖 漁 業 在 發 展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方 面, 因 為 我 國 具 有 良 好 的 養 殖 技 術 基 礎 與 周 邊 產 業 的 支 持, 同 時 四 周 擁 有 廣 闊 的 海 域, 發 展 以 海 為 田 的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為 我 海 島 國 家 之 養 殖 漁 業 發 展 方 向, 目 前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地 區 涵 括 澎 湖 及 屏 東 琉 球 枋 寮 恒 春 等 地, 養 殖 箱 網 數 量 逾 1,500 只, 生 產 量 達 3,000 公 噸, 逐 漸 顯 現 科 技 型 養 殖 漁 業 成 果 在 推 動 超 集 約 自 動 化 循 環 水 養 殖 方 面, 經 多 年 委 託 相 關 學 研 單 位 進 行 研 發, 已 開 發 完 成 室 內 自 動 化 循 環 水 養 蝦 系 統, 確 立 室 內 養 蝦 之 可 行 性, 並 克 服 傳 統 養 蝦 冬 季 低 溫 不 易 養 殖 的 問 題, 經 甄 選 補 助 示 範 戶 進 行 示 範 推 廣, 其 中 台 南 北 門 推 廣 示 範 場, 除 原 先 建 立 之 室 內 配 合 室 外 二 階 段 自 動 化 循 環 水 養 蝦 系 統 外, 進 行 完 全 室 內 三 階 段 自 動 化 循 環 水 養 蝦 系 統 之 研 發, 以 示 範 場 養 蝦 槽 進 行 三 階 段 白 蝦 養 殖, 經 二 期 試 驗 結 果 產 能 已 達 10 Kg/m3 的 經 濟 效 益 本 系 統 適 合 小 成 本 經 營, 可 提 高 一 般 低 資 本 養 蝦 業 者 之 投 資 意 願, 養 殖 水 循 環 重 複 利 用, 可 減 少 排 放 水 有 機 污 染, 減 低 對 環 境 之 衝 擊, 並 有 助 於 養 殖 業 對 水 土 資 源 之 合 理 利 用 室 內 自 動 化 循 環 水 養 蝦 系 統 之 研 發 業 建 立 一 套 符 合 養 蝦 經 濟 效 益 的 生 產 模 式, 為 養 蝦 業 者 開 闢 一 線 生 機, 對 於 開 創 我 國 養 蝦 產 業 之 第 二 春 暨 減 少 我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後 對 我 國 漁 產 品 產 生 之 衝 擊 極 具 正 面 意 義

八 加 強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體 系 ( 一 ) 養 殖 魚 塭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立 養 殖 魚 塭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逐 年 調 查 更 新 掌 握 全 台 重 點 養 殖 地 區 11 萬 口, 面 積 5 萬 公 頃 養 殖 魚 塭 放 養 量 資 料, 連 結 目 前 陸 上 養 殖 魚 塭 海 面 養 殖 之 漁 業 登 記 資 料 庫 魚 塭 地 籍 及 最 新 放 養 量 查 報 資 料 等, 更 新 放 養 量 查 報 工 作 所 需 全 省 養 殖 魚 塭 航 空 照 片, 並 轉 檔 繪 製 成 魚 塭 圖, 同 時 進 行 各 項 資 料 整 合, 完 成 整 合 性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地 理 資 訊 (GIS) 系 統 程 式 軟 體, 提 供 各 項 資 料 交 互 查 詢 統 計 功 能, 以 為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或 產 銷 失 衡 情 形 發 生 時, 重 要 區 域 生 產 資 料 之 查 詢 統 計 與 採 行 各 項 輔 導 應 變 措 施 之 重 要 依 據 應 用 養 殖 生 產 地 魚 塭 放 養 量 調 查 資 料, 實 施 計 畫 生 產, 健 全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體 系

( 二 )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輔 導 為 符 合 魚 塭 集 中 區 域 養 殖 漁 民 劃 置 生 產 區 之 需 要, 協 助 雲 林 新 竹 台 南 高 雄 縣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評 估 適 合 發 展 養 殖 地 區 1,600 公 頃, 規 劃 6 個 養 殖 生 產 區 預 定 地 透 過 規 劃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促 進 魚 塭 土 地 及 水 資 源 合 法 使 用, 生 產 區 域 得 以 整 體 發 展, 並 間 接 減 緩 地 層 下 陷 ( 三 ) 養 殖 殖 漁 業 預 警 通 報 工 作 於 重 要 生 產 地 設 置 預 警 通 報 員 50 名, 即 時 通 報 大 宗 養 殖 水 產 物 生 產 基 礎 資 料, 掌 握 生 產 動 態 資 訊, 隨 時 發 布 預 警 資 訊, 協 助 養 殖 業 者 實 施 計 畫 生 產 九 推 動 漁 港 與 漁 業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第 三 期 台 灣 地 區 漁 港 建 設 方 案 實 施 至 89 年 度, 業 完 成 階 段 性 漁 港 建 設, 自 90 年 度 起 另 以 四 年 為 一 期 之 計 畫 辦 理 漁 港 建 設 工 作 第 一 期 四 年 (90-93 年 度 ) 漁 港 建 設 計 畫, 預 計 編 列 66 億 4,856 萬 元 辦 理 台 灣 地 區 90 餘 處 漁 港 基 本 設 施 之 興 修 擴 建 及 相 關 岸 上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90 年 度 投 資 1,295,500 千 元, 辦 理 正 濱 等 55 處 漁 港 改 善 工 程 及 相 關 岸 上 公 共 設 施 綜 觀 歷 年 漁 港 建 設, 除 直 接 帶 動 漁 業 增 產, 保 障 漁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並 均 衡 繁 榮 地 方 經 濟, 貢 獻 至 鉅, 另 一 方 面, 由 台 灣 地 區 漁 業 活 動 發 展 歷 程 而 言, 漁 業 生 產 為 漁 村 經 濟 活 動 之 命 脈, 在 台 灣 沿 海 漁 村 多 以 漁 港 為 聚 集 發 展 之 中 心, 亦 為 漁 村 人 民 之 勞 動 場 所, 對 澎 湖 或 台 東 地 區 之 漁 港 而 言, 更 是 漁 村 與 外 界 社 會 連 結 之 交 通 基 地, 此 外, 擁 有 大 規 模 漁 港 之 漁 業 都 市, 漁 業 與 其 相 關 企 業 成 為 該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之 資 金 及 勞 動 中 心, 直 接 影 響 其 加 工 業 造 船 業 貨 物 運 輸 業 材 料 供 應 事 業 等 相 關 事 業 之 盛 衰, 因 此 漁 港 建 設 具 有 重 要 經 濟 與 社 會 意 義 隨 著 國 內 外 漁 業 資 源 養 育 觀 念 提 昇 漁 村 勞 動 力 老 化 及 不 足 影 響, 以 及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提 高 週 休 二 日 制 之 實 施, 國 人 對 海 上 休 閒 需 求 日 益 殷 切, 漁 業 已 不 僅 是 一 項 經 濟 事 業, 更 應 兼 負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及 國 際 公 海 漁 業 管 理 之 任 務 與 規 範, 且 產 業 之 發 展 也 要 兼 顧 漁 民 生 活 及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本 署 為 因 應 漁 業 發 展 所 面 臨 之 問 題, 並 配 合 社 會 需 求, 已 將 推 動 漁 港 功 能 多 元 化 列 為 重 要 之 施 政 措 施, 針 對 漁 港 所 在 區 位 特 性 區 域 休 閒 活 動 需 求 漁 港 條 件 等, 將 適 當 地 點 漁 港 積 極 做 功 能 調 整 規 劃 及 建 設, 使 漁 港 在 符 合 兼 顧 發 展 漁 業 維 護 漁 業 生 態 環 境 增 進 漁 民 福 祉 前 題 下, 成 功 轉 型 為 漁 業 與 觀 光 共 存 之 漁 港 政 府 將 在 此 既 定 政 策 下 繼 續 辦 理 漁 港 功 能 多 元 化 之 相 關 建 設, 以 達 到 漁 業 及 海 上 遊 憩 活 動 雙 贏 發 展 之 目 標 十 建 設 富 麗 漁 村 發 展 休 閒 漁 業

由 於 漁 業 資 源 日 益 枯 竭, 傳 統 漁 業 產 業 經 營 日 益 艱 難, 加 上 我 國 加 入 WTO 後, 對 傳 統 產 業 將 造 成 莫 大 之 衝 擊, 是 以 輔 導 傳 統 漁 業 轉 型 加 速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工 作 極 為 重 要 而 國 民 所 得 提 高 週 休 二 日 制 度 之 推 行 及 政 府 鼓 勵 國 人 從 事 國 內 旅 遊 活 動, 使 得 休 閒 旅 遊 風 氣 盛 行, 為 符 合 國 家 政 策 提 供 民 眾 休 閒 活 動 需 求 且 兼 顧 產 業 發 展 與 漁 民 生 計 之 保 障, 輔 導 辦 理 兼 具 有 人 文 產 業 休 閒 及 生 態 等 多 樣 化 之 農 漁 業 旅 遊 活 動, 將 傳 統 漁 業 設 施 漁 村 景 觀 漁 業 文 化 及 經 驗 做 最 有 效 的 運 用, 提 供 國 人 瞭 解 漁 業, 進 而 參 與 及 體 驗 漁 業, 以 寓 教 於 樂, 是 政 府 當 前 重 要 施 政 措 施 之 一 台 灣 四 面 環 海 海 岸 線 長 且 具 有 優 美 景 觀 與 生 態 資 源, 實 具 有 發 展 海 洋 遊 憩 活 動 之 潛 力, 如 能 搭 配 漁 業 之 經 營, 發 展 兼 顧 觀 光 休 閒 生 態 旅 遊 漁 村 導 覽 與 傳 統 產 業 發 展 的 休 閒 漁 業, 不 僅 可 有 效 解 決 當 前 傳 統 漁 業 經 營 發 展 困 境, 改 善 漁 民 經 濟 繁 榮 漁 村 增 加 漁 業 相 關 就 業 機 會, 亦 可 教 育 國 人 瞭 解 並 認 同 本 土 文 化, 實 具 高 度 效 益 以 往 我 國 漁 業 發 展 政 策 係 以 生 產 導 向 為 主, 在 發 展 休 閒 漁 業 上, 業 者 不 論 在 基 本 設 施 經 營 管 理 理 念 技 術 知 識 資 訊 管 理 運 用 資 金 籌 措 宣 導 行 銷 及 接 待 服 務 等 方 面, 均 亟 需 政 府 輔 導 改 善 或 加 強, 對 於 漁 民 個 人 或 漁 會 團 體 而 言, 亦 屬 重 大 變 革, 本 署 基 於 漁 業 主 管 機 關 立 場, 在 營 造 漁 村 環 境 發 展 休 閒 漁 業 工 作 上, 推 動 有 下 列 各 項 措 施 : ( 一 ) 營 造 漁 村 新 風 貌 人 要 衣 裝 佛 要 金 裝, 漁 村 社 區 也 要 彩 新 風 貌, 漁 村 是 漁 民 生 活 起 居 的 場 所, 必 需 將 社 區 環 境 加 以 更 新, 更 配 合 營 造 農 漁 村 新 風 貌 計 畫, 推 動 營 造 漁 村 社 區 新 風 貌 的 觀 念, 主 要 任 務 在 於 改 善 漁 村 社 區 整 體 環 境 和 諧 度, 對 漁 村 周 邊 環 境 如 角 落 處 施 以 綠 美 化 設 施, 漁 村 空 地 改 善 成 為 社 區 公 園 生 態 景 觀 生 活 設 施 文 化 資 產 等 構 想, 融 入 當 地 漁 民 生 活 漁 村 文 化 產 業 生 態 休 閒 等 觀 念, 作 一 整 體 性 的 社 區 改 善, 營 造 漁 村 社 區 新 風 貌 的 願 景 ( 二 ) 富 麗 漁 村 推 廣 教 育 漁 村 面 臨 轉 型 最 迫 切 需 要 是 人 才 養 成, 富 麗 漁 村 要 富 且 麗 就 必 須 由 人 做 起, 富 麗 漁 村 的 遠 景 需 要 村 民 來 實 現, 這 樣 的 理 念 便 需 要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主 要 目 的 即 在 教 導 當 地 漁 民 共 同 參 與 社 區 營 造 工 作, 藉 由 下 而 上 的 觀 念 輔 導 漁 民 自 主 性 投 入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營 造 自 己 的 富 麗 漁 村 特 色 ( 三 ) 辦 理 休 閒 漁 業 輔 導 發 展 工 作 為 促 使 休 閒 漁 業 產 業 永 續 健 全 發 展, 在 硬 體 建 設 上, 除 針 對 各 地 較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漁 港 漁 村 養 殖 生 產 區 及 其 周 邊 地 區 規 劃 建 設 相 關 服 務 及 安 全 維 護 設 施 外, 以 協 助 地 方 建 設 具 示 範 性 之 優 質 休 憩 據 點, 並 協 助 開 發 多 樣 化 遊

程, 研 發 具 有 深 度 之 活 動 內 涵, 創 新 各 種 不 同 的 休 閒 方 式, 以 區 隔 現 有 觀 光 旅 遊 市 場 產 品, 如 針 對 各 地 特 有 漁 產 文 化 節 慶 等, 以 系 列 活 動 比 賽 或 較 活 潑 方 式 之 知 性 活 動, 搭 配 美 食 特 產 等, 使 各 地 之 休 閒 方 式 同 中 有 異, 吸 引 民 眾 參 與, 並 開 發 各 種 不 同 年 齡 層 之 消 費 者 市 場, 增 加 業 者 經 營 契 機 ( 四 ) 改 善 相 關 基 本 公 共 設 施 在 建 設 工 作 上, 本 署 近 年 來 為 協 助 地 方 發 展 休 閒 漁 業, 除 設 法 將 漁 港 傳 統 生 產 設 施 低 改 建 朝 多 功 能 使 用 外, 並 補 助 設 置 旅 客 安 全 維 護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整 治 綠 美 化 工 作, 如 興 建 停 車 場 候 船 室 公 廁 涼 亭 步 道 座 椅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港 區 公 園 設 置 導 引 標 示 及 解 說 牌 等 公 共 設 施, 以 改 善 以 往 漁 業 生 產 環 境, 塑 造 具 特 色 之 遊 憩 環 境 ( 五 ) 加 強 休 閒 漁 業 宣 導 推 廣 工 作 為 加 強 推 廣 休 閒 漁 業 吸 引 國 人 參 與, 以 往 為 求 成 效 及 規 模, 係 以 結 合 民 間 相 關 民 俗 文 化 節 日 慶 典 活 動, 一 併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推 廣 工 作, 近 年 來 亦 有 成 功 以 漁 業 為 主 題, 辦 理 系 列 旅 遊 活 動 案 例 ( 如 屏 東 黑 鮪 魚 文 化 季 ), 此 外 利 用 各 類 宣 傳 策 略, 除 製 作 手 冊 折 頁 海 報 卡 片 書 籍 等 傳 統 宣 傳 方 式 外, 利 用 廣 播 電 視 媒 體 及 網 路 電 子 媒 體 宣 導 亦 為 有 效 宣 導 方 式 之 一 ( 六 ) 辦 理 相 關 業 者 講 習 訓 練 由 於 休 閒 漁 業 業 者 在 經 營 管 理 及 服 務 理 念 上, 普 遍 而 言 均 有 加 強 之 必 要, 是 以 本 署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縣 市 政 府 及 相 關 團 體, 辦 理 業 者 及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之 講 習 訓 練, 主 要 即 期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保 障 消 費 者 安 全 改 善 經 營 管 理 方 式 及 企 業 體 質, 此 外 並 可 藉 以 達 到 經 驗 交 流 與 政 令 宣 導 之 目 的 ( 七 ) 建 設 漁 港 功 能 多 元 化 以 往 漁 港 均 作 為 漁 民 生 產 補 給 之 基 地, 然 為 因 應 娛 樂 漁 業 之 發 展, 有 必 要 改 善 及 加 強 現 有 漁 港 相 關 設 施, 具 體 方 式 如 除 將 部 分 碼 頭 修 建 為 娛 樂 漁 業 漁 船 專 用 碼 頭 外 設 置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候 船 室 假 日 直 銷 魚 市 衛 生 設 施 廣 場 停 車 場 公 園 遊 憩 設 施 旅 客 安 全 維 護 設 施 等 等, 由 專 業 單 位 先 行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完 成 後, 再 據 以 執 行 辦 理 十 一 推 動 漁 業 策 略 聯 盟 在 台 灣 加 入 WTO 後, 面 對 一 個 既 競 爭 又 合 作 的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正 是 漁 民 生 產 組 織 與 相 關 倉 儲 運 銷 業 者 建 立 產 製 儲 銷 聯 盟 機 制, 推 動 企 業 化 專 業 化 現 代 化 之 合 作 經 營 理 念, 促 進 漁 業 升 級 發 展, 厚 植 漁 業 競 爭 優 勢 的 重 要 時 刻

本 署 為 隨 時 空 環 境 之 變 遷, 配 合 推 動 漁 業 策 略 聯 盟 之 重 要 政 策, 有 關 各 項 聯 盟 於 90 年 之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 一 ) 生 產 聯 盟 執 行 推 動 策 略 聯 盟 強 化 產 業 組 織 人 員 職 能 與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由 中 華 民 國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發 展 協 會 為 主 體, 運 用 內 部 各 生 產 區 團 體 ( 包 括 8 縣 市 42 個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 及 鄰 近 養 殖 產 銷 班 組 織 力 量, 垂 直 及 水 平 整 合 各 生 產 區 內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體 系, 建 立 生 產 基 礎 資 訊 網 實 施 計 劃 性 生 產, 推 動 種 苗 資 材 及 飼 料 共 同 採 購 以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加 強 養 殖 水 產 品 品 質 檢 驗, 並 聯 合 各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養 殖 水 產 品 透 過 初 級 處 理 包 裝, 扮 演 優 良 衛 生 大 宗 養 殖 水 產 品 生 產 供 應 者 與 區 域 性 養 殖 水 產 品 聯 合 儲 運 暨 轉 運 者, 提 供 生 鮮 養 殖 水 產 品 供 應 運 販 商 直 銷 通 路 商 等 銷 售 據 點 銷 售 國 產 生 鮮 魚 產 品, 並 提 供 初 級 處 理 後 養 殖 水 產 品 作 為 水 產 加 工 食 品 廠 等 原 料 來 源, 有 效 紓 解 養 殖 水 產 品 季 節 性 生 產 過 剩 壓 力 此 外, 輔 導 業 者 成 立 台 灣 鯛 策 略 聯 盟 小 組 ( 二 ) 物 流 聯 盟 完 成 訂 定 國 軍 漁 產 類 副 食 品 供 應 業 務 輔 導 措 施, 輔 導 漁 民 團 體 建 立 產 製 儲 銷 聯 盟, 拓 展 漁 產 供 銷 事 業 1. 漁 產 品 產 地 集 貨 ( 特 產 ) 配 送 中 心 方 面 (1) 成 立 屏 東 地 區 養 殖 漁 產 品 集 貨 中 心, 輔 導 屏 東 縣 林 邊 區 漁 會 規 劃 興 設 魚 貨 生 鮮 處 理 場, 業 於 90 年 10 月 完 工 (2) 提 昇 國 產 優 質 牡 蠣 品 牌, 已 完 成 輔 導 嘉 義 縣 東 石 牡 蠣 運 銷 合 作 社 充 實 冷 藏 包 裝 等 運 銷 設 施, 並 建 立 東 石 蚵 自 有 品 牌, 提 供 消 費 者 食 用 國 產 優 質 牡 蠣, 區 隔 進 口 產 品 之 消 費 市 場, 並 於 90 年 6 月 23 24 30 日 及 7 月 1 日 假 台 北 市 希 望 廣 場 辦 理 促 銷 推 廣 活 動 (3) 成 立 台 南 地 區 虱 目 魚 漁 產 品 加 工 處 理 中 心, 輔 導 台 南 縣 漁 民 權 益 促 進 會 會 員 漁 業 生 產 合 作 社 規 劃 興 設 虱 目 魚 魚 貨 生 鮮 處 理 場 (4) 推 動 國 產 生 魚 片 低 溫 配 送 行 銷 體 系,90 年 度 規 劃 輔 導 國 內 鮪 旗 魚 主 要 產 地 東 港 區 漁 會 成 立 鮪 旗 魚 低 溫 處 理 示 範 中 心, 以 建 立 符 合 衛 生 標 準 之 國 產 生 魚 片 低 溫 配 送 中 心, 進 而 輔 導 建 立 結 合 民 間 業 者, 拓 展 行 銷 通 路 2.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方 面 於 90 年 10 月 24 日 至 26 日 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辦 理 漁 民 團 體 運 銷 事 業 企 業 化 講 習 會 乙 場 次, 規 劃 課 程 有 物 流 體 系 之 建 構 與 實

戰 財 務 管 理 與 經 營 分 析 消 費 行 為 與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等, 共 計 30 個 漁 民 團 體 派 員 參 加, 期 以 培 育 推 動 漁 產 品 策 略 聯 盟 行 銷 機 制 之 人 才 培 訓 工 作 ( 三 ) 加 工 聯 盟 完 成 養 殖 產 業 組 織 策 略 聯 盟 及 經 營 管 理 課 程 8 班 次, 增 加 漁 民 智 能 及 資 訊 運 用, 共 336 人 次 建 立 漁 協 共 同 品 牌, 透 過 策 略 聯 盟 與 食 品 業 通 路 業 市 場 行 銷 業 大 型 批 發 倉 儲 零 售 業 等 異 業 結 合 或 與 企 業 結 盟, 設 置 台 北 魚 市 量 販 中 心, 提 供 養 殖 水 產 品 另 類 直 銷 方 式, 減 少 中 間 行 銷 成 本 支 出, 達 成 產 銷 一 元 化 提 升 市 場 競 爭 力 同 時 鼓 勵 養 殖 業 者 參 加 國 內 外 各 種 國 際 食 品 水 產 等 展 示 活 動 10 場 次, 製 作 與 推 廣 食 魚 文 化 媒 體 廣 告 於 各 種 媒 體 播 出, 塑 造 國 產 養 殖 水 產 品 優 良 品 牌 形 象, 增 加 養 殖 水 產 品 行 銷 管 道 本 署 提 送 海 宴 認 證 產 品 加 工 產 製 儲 銷 聯 盟 計 畫 經 農 委 會 於 11 月 7 日 核 定 本 計 畫 由 台 灣 區 冷 凍 水 產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執 行, 該 會 於 11 月 28 日 召 集 海 宴 認 證 廠 商 成 立 海 宴 產 品 策 略 聯 盟 小 組, 小 組 工 作 皆 由 冷 凍 公 會 現 有 工 作 人 員 兼 任 之, 會 中 推 舉 新 和 興 海 洋 公 司 何 宗 保 總 經 理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於 當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小 組 會 議 90 年 11 月 3 4 日 假 希 望 廣 場 辦 理 海 宴 認 講 產 品 促 銷 展 售 會, 本 年 度 針 對 海 宴 廠 商 車 輛 辦 理 車 體 廣 告 高 速 公 路 看 板 廣 告 面 紙 廣 告 設 計 海 宴 產 品 DM 及 海 報 產 品 形 象 包 裝 設 計, 並 辦 理 不 定 期 之 行 銷 通 路 業 務 及 參 加 各 類 型 之 展 售 促 銷 品 嚐 會 ( 四 ) 休 閒 聯 盟 農 委 會 90 年 11 月 20 日 召 開 第 九 屆 台 北 國 際 旅 展 第 三 次 籌 備 會 及 11 月 29 日 之 兩 次 會 議, 本 署 除 派 員 參 加 外, 並 積 極 配 合 提 供 承 包 廠 商 旅 展 期 間 展 示 之 圖 檔 幻 燈 片 說 明 介 紹 文 字 錄 影 帶 等 資 料 外, 並 協 助 接 洽 相 關 廠 商 協 會 協 助 辦 理 協 助 嘉 義 宜 蘭 台 東 台 北 縣 基 隆 市 政 府, 辦 理 休 閒 漁 業 策 略 聯 盟 之 套 裝 行 程, 配 合 一 鄉 一 休 閒 農 漁 園 區 計 畫 發 展 休 閒 旅 遊, 並 輔 導 業 者 參 加 國 際 旅 展 爭 取 商 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漁 業 管 理 一 漁 船 及 船 員 管 理 ( 一 ) 沿 近 海 漁 船 現 況 及 管 理 我 國 沿 近 海 漁 業 漁 船 ( 筏 ) 約 2 萬 4 千 餘 艘, 作 業 海 域 以 我 國 經 濟 海 域 為 主, 經 營 漁 業 種 類 包 括 拖 網 延 繩 釣 刺 網 燈 火 漁 業 ( 棒 受 網 焚 寄 網 扒 網 等 ) 巾 著 網 一 支 釣 籠 具 等, 近 年 來, 由 於 我 國 沿 近 海 域 污 染 情 形 日 益 嚴 重 漁 船 數 過 多 及 漁 獲 效 率 日 益 提 升 等 因 素,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已 有 日 益 減 少 之 現 象, 有 鑑 於 此, 政 府 除 積 極 復 育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外, 更 採 取 階 段 性 漁 船 汰 建 制 度 及 減 船 措 施, 以 減 少 漁 船 數 及 努 力 量 ( 二 ) 遠 洋 漁 船 管 理 我 國 遠 洋 漁 船 達 2 千 餘 艘, 作 業 海 域 遍 布 三 大 洋, 依 其 作 業 方 式 可 分 為 鮪 延 繩 釣 漁 船 魷 釣 漁 船 鰹 鮪 圍 網 漁 船 拖 網 漁 船 等 鑑 於 近 年 來 各 沿 岸 國 家 相 繼 擴 張 200 浬 經 濟 海 域 漁 業 管 轄 權, 以 及 聯 合 國 通 過 跨 界 魚 種 及 高 度 洄 游 魚 種 管 理 協 定, 為 加 強 公 海 漁 業 資 源 之 管 理 等 漁 業 環 境 的 改 變, 政 府 在 政 策 上, 採 取 有 關 作 業 漁 船 之 管 理 措 施, 包 括 輔 導 漁 船 與 外 國 進 行 漁 業 合 作 推 動 責 任 制 漁 業 履 行 國 際 漁 業 規 範 加 強 漁 船 作 業 巡 護 及 臨 檢 推 動 漁 船 作 業 監 控 系 統 推 動 觀 察 員 計 畫 加 強 國 外 漁 業 基 地 作 業 管 理 等, 俾 強 化 漁 船 管 理 及 維 持 漁 船 作 業 秩 序 ( 三 ) 漁 船 船 員 現 況 及 管 理 措 施 近 年 來 國 內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國 民 平 均 所 得 大 幅 提 高, 加 以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國 民 教 育 水 平 提 升, 陸 上 工 作 機 會 大 增 且 薪 資 待 遇 不 比 海 上 工 作 差, 而 海 上 漁 撈 工 作 時 間 長 且 辛 苦, 生 活 單 調 枯 燥, 致 國 人 上 漁 船 工 作 意 願 低 落 據 估 計 目 前 領 有 新 式 船 員 手 冊 人 數 雖 已 達 16 萬 餘 人, 惟 漁 業 勞 力 不 足 現 象 仍 普 遍 存 在, 噸 數 小 之 沿 近 海 漁 船 以 家 庭 式 經 營 為 主, 且 其 所 需 作 業 人 數 少, 尚 可 勉 力 維 持, 但 其 年 齡 已 有 逐 步 老 化 趨 勢, 至 於 我 遠 洋 漁 船 船 上 設 備 雖 然 新 穎, 且 具 備 各 式 新 式 自 動 化 航 行 定 位 通 訊 及 漁 撈 機 具, 甚 至 配 合 航 空 器 以 探 測 魚 群, 作 業 甚 具 效 率, 但 由 於 船 數 多, 船 上 所 需 勞 力 仍 甚 龐 大

, 因 此 船 員 來 源 除 本 國 籍 外, 尚 需 仰 賴 外 籍 與 大 陸 籍 船 員, 但 往 往 因 受 語 言 隔 閡 及 海 上 生 活 苦 悶 影 響, 因 而 造 成 海 上 暴 力 喋 血 案 件 陸 續 發 生, 嚴 重 影 響 國 家 形 象 與 業 界 競 爭 力 ( 四 ) 大 陸 漁 船 員 管 理 及 試 辦 岸 置 處 所 為 顧 及 漁 業 發 展 並 解 決 漁 業 勞 力 缺 乏 問 題, 經 82 年 8 月 行 政 院 治 安 會 報 院 長 裁 示, 同 意 在 兼 顧 漁 民 生 活 需 求 增 進 兩 岸 關 係 良 性 發 展 及 保 障 國 家 整 體 安 全 三 項 前 提 下, 配 合 先 海 後 陸 由 遠 而 近 之 整 體 引 進 大 陸 勞 工 政 策, 開 放 僱 用 大 陸 船 員, 並 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84 年 7 月 29 日 公 告 臺 灣 地 區 漁 船 船 主 在 臺 灣 地 區 離 岸 12 浬 以 外 海 域 僱 用 大 陸 地 區 船 員 暫 行 措 施, 及 於 87 年 2 月 18 日 訂 頒 臺 灣 地 區 漁 船 船 主 接 駁 受 僱 大 陸 地 區 船 員 許 可 辦 法, 作 為 我 漁 船 得 在 12 浬 以 外 海 域 接 駁 僱 用 大 陸 船 員 參 與 作 業 以 及 規 範 許 可 僱 用 大 陸 船 員 隨 船 進 入 12 浬 內 劃 定 錨 泊 區 之 依 據 惟 實 施 以 來, 海 上 暫 置 大 陸 船 員 已 衍 生 安 全 衛 生 人 道 及 國 防 安 全 等 問 題, 為 改 善 上 揭 問 題, 農 委 會 提 報 之 臺 灣 地 區 漁 船 船 主 僱 用 大 陸 地 區 船 員 岸 置 規 劃 評 估 報 告 案, 業 奉 行 政 院 90 年 4 月 10 日 以 台 90 農 字 第 12616 號 函 核 復 略 以 : 在 符 合 國 家 安 全 漁 業 永 續 發 展 落 實 許 可 機 制 健 全 岸 上 管 理 及 加 強 僱 主 責 任 之 原 則 下, 由 農 委 會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擬 具 臺 灣 地 區 漁 船 主 僱 用 接 駁 安 置 大 陸 地 區 漁 船 員 許 可 辦 法 ( 草 案 ) 並 於 90 年 11 月 刊 登 農 委 會 公 報 及 本 署 網 站 公 開 閱 覽, 廣 徵 意 見, 現 正 辦 理 法 制 作 業 中 至 於 大 陸 船 員 試 辦 岸 置 處 所 部 分, 初 期 選 擇 南 方 澳 基 隆 新 竹 台 中 及 東 港 等 適 宜 戒 護 之 漁 港 先 行 試 辦, 其 硬 體 建 設 正 興 建 ( 規 劃 ) 中 為 解 決 前 述 問 題 及 維 持 我 漁 業 穩 定 發 展, 除 依 規 定 引 進 外 籍 和 大 陸 船 員 及 宣 導 我 國 船 主 ( 長 ) 應 以 人 道 方 式 對 待 外, 為 使 本 國 漁 業 人 才 不 致 流 失 及 幫 助 九 二 一 災 區 民 眾 就 業, 並 透 過 相 關 團 體 深 入 災 區 積 極 宣 導 民 眾 加 入 漁 業 工 作 行 列, 另 為 因 應 相 關 法 規 變 革 ( 如 電 信 法 修 正 將 漁 船 電 信 人 員 業 務 回 歸 漁 政 主 管 機 關 主 政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取 消 檢 覈 制 度 行 政 程 序 法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漁 船 船 員 考 試 規 則 等 ) 1995 年 漁 船 員 訓 練 發 證 及 當 值 標 準 國 際 公 約 ( 其 中 訓 練 當 值 幹 部 分 級 與 現 制 有 所 差 異 ) 及 解 決 現 行 執 行 面 之 問 題 ( 如 船 員 手 冊 核 發 浮 濫 女 性 船 員 上 船 限 制 等 ), 已 於 90 年 6 月 29 日 修 正 漁 船 船 員 管 理 規 則, 以 加 強 法 制 面, 強 化 作 業 管 理 二 漁 業 權 漁 業 管 理 ( 一 ) 漁 業 權 執 照 之 核 發 各 級 漁 業 主 管 機 關 為 有 效 管 理 漁 業 權 漁 業, 發 展 地 方 漁 業 特 色 及 改 善 漁 業 作 業 秩 序, 於 所 管 轄 海 域 進 行 漁 業 權 漁 業 整 體 規 劃 後, 公 告 接 受 申 請 經 營 漁 業 權 漁 業, 迄 9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共 計 核 發 專 用 漁 業 權 執 照 計 42 張 區 劃 漁 業 權 859 張 及 定 置 漁 業 權 220 張

( 二 ) 專 用 漁 業 權 漁 業 變 更 撤 銷 或 停 止 處 分 90 年 5 月 14 日, 為 台 灣 北 部 能 源 輸 入 及 公 共 利 益, 配 合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及 東 鼎 液 化 天 然 氣 公 司 之 觀 塘 工 業 港 大 潭 電 廠 及 觀 塘 工 業 區 工 程, 辦 理 中 壢 漁 會 部 分 專 用 漁 業 權 撤 銷 之 處 分, 並 完 成 漁 業 權 損 害 補 償 新 台 幣 5 億 5 千 萬 元 三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與 管 理 ( 一 ) 研 訂 保 育 規 範, 加 強 漁 業 作 業 管 理 台 灣 四 面 環 海, 西 部 海 岸 線 為 緩 和 平 坦 陸 棚, 有 大 陸 南 向 沿 岸 寒 流 北 向 之 黑 潮 支 流 及 季 風 飄 送 交 匯, 基 礎 生 產 力 豐 富, 為 魚 貝 介 類 良 好 之 繁 殖 棲 息 場 所 東 部 海 岸 陡 峻 水 深 且 地 處 寒 暖 流 交 會 之 衝, 為 大 洋 洄 游 性 魚 類 必 經 之 通 路, 遂 形 成 台 灣 發 展 沿 近 海 漁 業 之 優 良 天 然 環 境 條 件 然 而 隨 著 漁 撈 技 術 日 新 月 異, 在 無 限 制 競 相 捕 撈 下, 致 使 漁 業 資 源 已 呈 現 過 度 開 發 之 狀 況, 因 此, 為 利 漁 業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有 需 要 研 訂 各 項 保 育 措 施 以 為 規 範 90 年 由 本 署 或 輔 導 縣 市 政 府 所 研 訂 之 保 育 措 施 計 有 : 1. 依 漁 業 法 公 告 鯨 鯊 漁 獲 通 報 制 度 及 相 關 管 理 事 宜,90 年 度 共 計 通 報 捕 獲 58 尾 2. 台 東 縣 政 府 公 告 訂 定 綠 島 沿 岸 3 浬 海 域 內 流 刺 網 及 三 層 刺 網 網 具 禁 漁 區 及 有 關 限 制 事 宜 ( 二 ) 設 置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及 保 護 礁 區 為 有 效 保 護 漁 業 資 源 及 改 善 漁 場 棲 地 環 境, 迄 90 年 止 台 灣 地 區 各 級 漁 政 主 管 機 關, 共 計 公 告 設 置 24 處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82 處 人 工 魚 礁 禁 漁 區 及 71 處 保 護 礁 區, 對 維 護 沿 近 海 域 棲 地 環 境 及 漁 場 生 態 環 境 之 再 造, 有 明 顯 助 益

四 養 殖 漁 業 管 理 ( 一 ) 推 動 養 殖 水 產 品 品 質 衛 生 監 視 檢 驗 體 系 1. 實 施 生 產 場 所 環 境 衛 生 及 水 產 品 品 質 抽 驗 : 衛 生 條 件 細 菌 1,661 項 次, 殘 留 藥 物 1,570 項 次, 重 金 屬 1,865 項 次, 合 計 5,096 項 次 對 於 極 少 數 標 準 者, 已 輔 導 養 殖 業 者 加 強 改 善, 經 複 驗 合 格 後 再 採 收 上 市 2. 西 施 貝 上 市 前 之 貝 毒 檢 驗 : 監 測 貝 類 及 水 樣 檢 體 170 件, 檢 視 毒 藻 與 分 析 貝 體 之 麻 痺 性 失 憶 性 及 下 痢 性 貝 毒, 監 測 結 果 均 符 衛 生 標 準, 達 到 預 警 效 果, 並 建 立 藻 相 與 毒 藻 分 析 之 監 測 資 料, 配 合 地 域 與 季 節 性 分 布 進 行 相 關 評 估 分 析 3. 養 殖 管 理 及 病 害 防 治 講 習 訓 練 : 舉 辦 養 殖 管 理 及 病 害 防 治 講 習 21 場 次, 輔 導 養 殖 業 者 維 護 養 殖 環 境 衛 生, 建 立 正 確 用 藥 觀 念, 以 提 升 養 殖 水 產 品 品 質, 維 護 消 費 大 眾 食 用 安 全 4. 台 灣 地 區 養 殖 水 產 物 多 氯 聯 苯 (PCB) 監 測 : 檢 測 52 件 淡 水 養 殖 水 產 物 樣 品 皆 未 檢 出 多 氯 聯 苯, 確 認 淡 水 養 殖 水 產 物 並 未 受 到 多 氯 聯 苯 的 污 染 ( 二 ) 發 展 海 面 箱 網 養 殖 : 設 置 澎 湖 箱 網 外 圍 設 施 與 航 道 區 隔 裝 置 完 成 箱 網 養 殖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及 預 警 ( 三 ) 發 展 休 閒 養 殖 漁 業 : 完 成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經 營 休 閒 養 殖 整 體 規 劃 設 置 養 殖 魚 貨 都 會 區 食 魚 推 廣 及 烹 飪 教 育 中 心 乙 處 ( 四 ) 發 展 水 產 種 苗 事 業 : 在 建 立 水 產 種 苗 產 業 資 訊 網 方 面, 按 月 調 查 重 要

品 種 種 苗 生 產 數 量, 每 季 統 計 出 口 魚 苗 數 量, 增 加 中 英 文 對 照 操 作 之 水 產 種 苗 商 業 服 務 資 訊 交 流, 並 印 製 水 產 種 苗 經 營 推 廣 手 冊 1,000 冊 在 推 動 水 產 種 苗 品 質 認 證 制 度 方 面, 舉 辦 3 場 產 業 研 討 會, 向 養 殖 業 者 宣 導 魚 病 防 治 觀 念 及 水 產 品 品 質 認 證 重 要 性 在 水 產 種 苗 市 場 開 發 及 推 廣 方 面, 前 往 日 本 參 加 國 際 海 鮮 暨 水 產 養 殖 技 術 展, 針 對 台 灣 生 產 魚 種 進 行 展 示, 向 國 外 廠 商 推 廣 台 灣 水 產 養 殖 產 業 ( 五 ) 發 展 觀 賞 魚 產 業 : 成 立 亞 太 水 族 聯 盟 (Asia Ornamental Fish Union,AOFU) 水 族 合 作, 補 助 舉 辦 台 北 國 際 水 族 展, 及 參 加 新 加 坡 AQUARAMA 水 族, 設 置 台 灣 觀 賞 魚 主 題 館, 提 升 觀 賞 魚 產 業 國 際 競 爭 力, 加 強 推 廣 水 族 收 容 觀 念, 設 置 水 族 收 容 中 心 6 處, 避 免 不 當 放 生 而 造 成 環 境 生 態 的 破 壞, 辦 理 調 查 台 灣 觀 賞 魚 疾 病 種 類, 建 立 防 治 方 法, 製 作 台 灣 產 觀 賞 魚 圖 鑑 型 海 報 及 建 立 網 站 觀 賞 魚 資 料 庫, 以 推 廣 台 灣 產 觀 賞 魚 知 名 度, 因 應 國 際 市 場 高 品 質 的 需 求, 規 劃 設 置 觀 賞 魚 專 業 生 產 區 可 行 性 觀 賞 魚 品 質 認 證 制 度 開 發 包 裝 設 計, 與 構 建 符 合 ISO-9002 國 認 證 的 臺 灣 觀 賞 魚 出 口 包 裝 場, 擴 大 國 際 市 場 對 臺 灣 觀 賞 魚 的 接 受 度 及 瞭 解, 開 拓 國 內 外 市 場 五 漁 業 通 訊 與 漁 業 巡 護 充 實 漁 業 通 訊 電 台 人 力 設 備 並 健 全 其 組 織, 使 其 通 聯 服 務 範 圍 涵 蓋 各 漁 區 作 業 之 漁 船, 俾 隨 時 將 海 上 發 生 之 海 事 海 難 案 件,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派 員 前 往 救 援, 另 推 行 政 令 宣 導, 提 供 漁 業 資 訊, 建 立 漁 船 與 陸 上 間 之 通 信 網, 保 障 漁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目 前 計 有 12 處 漁 業 通 訊 電 台,90 年 所 提 供 各 項 通 訊 服 務 高 達 50 餘 萬 次,90 年 度 辦 理 漁 民 海 難 救 護 宣 導 講 習 20 次, 參 加 人 數 為 1,346 人, 以 加 強 漁 民 海 上 求 生 及 應 變 能 力 漁 業 巡 護 業 務 重 點 在 於 北 太 平 洋 漁 業 巡 護 沿 近 海 漁 業 巡 護 漁 船 作 業 違 規 事 件 之 處 理 等 ( 一 ) 遠 洋 漁 業 巡 護 為 執 行 公 海 漁 業 巡 護, 維 持 公 海 海 域 漁 船 作 業 秩 序, 防 止 漁 船 違 規 作 業, 提 升 我 國 國 際 形 象, 已 在 北 太 平 洋 海 域 實 施 核 發 作 業 證 明 書, 調 解 海 上 漁 業 糾 紛 及 執 行 海 上 急 難 救 助,90 年 度 本 署 訂 定 北 太 平 洋 漁 季 巡 邏 船 巡 邏 計 畫, 委 請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所 屬 巡 護 船 執 行, 巡 護 任 務 則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漁 業 處 派 人 擔 任 領 隊 巡 邏 海 域 原 則 上 巡 邏 船 在 每 月 作 業 漁 區 之 北 緣 附 近 及 180 E 附 近 海 域, 東 西 向 來 回 巡 邏, 作 業 漁 區 之 北 緣 分 別 為 :5 月 及 6 月 為 43 N,7 8 月 及 10 月 為 44 N,9 月 為 45 N

執 行 成 果 為 核 發 101 艘 漁 船 及 在 海 上 核 發 11 艘 漁 船 之 作 業 證 書, 協 助 42 艘 漁 船 於 颱 風 來 襲 前, 向 俄 羅 斯 共 和 國 海 參 威 海 難 協 調 中 心 請 求 進 入 該 國 經 濟 海 域 避 風, 巡 護 二 號 巡 邏 船 於 6 月 25 日 抵 達 夏 威 夷, 戒 護 被 大 陸 船 員 挾 持 之 金 同 隆 一 號 漁 船, 並 於 7 月 18 日 安 抵 蘇 澳 港, 使 得 本 案 得 以 圓 滿 解 決 ( 二 ) 沿 近 海 漁 業 巡 護 依 臺 灣 各 海 域 之 特 性, 並 考 量 魚 類 洄 游 路 徑 及 海 上 氣 候 狀 況, 排 訂 漁 建 二 號 漁 業 巡 護 船 年 度 巡 護 計 畫, 由 該 船 船 長 依 核 定 海 域 執 行 巡 護 任 務, 由 於 該 巡 護 船 執 行 臺 灣 地 區 沿 近 海 域 漁 業 巡 護 工 作, 維 護 漁 區 漁 船 筏 作 業 秩 序, 取 締 漁 船 非 法 ( 違 規 ) 作 業, 對 不 法 之 徒 已 達 到 嚇 阻 效 果 及 救 助 海 上 受 難 漁 船 ; 另 於 烏 魚 汛 期 間, 依 烏 魚 汛 期 海 上 作 業 規 範 規 定, 維 護 漁 船 筏 海 上 作 業 秩 序 ( 三 ) 漁 船 違 規 作 業 事 件 之 處 理 督 促 漁 建 二 號 漁 業 巡 護 船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聯 合 取 締 非 法 捕 魚 小 組, 並 協 調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對 違 規 作 業 漁 船 依 漁 業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蒐 證 取 締, 並 將 違 規 事 實 函 送 漁 政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核 處,90 年 度 計 查 獲 違 規 捕 魚 案 件 中 電 魚 7 件 毒 魚 6 件 炸 魚 2 件 及 違 規 作 業 129 件, 共 核 發 取 締 獎 勵 金 1,980 千 元 六 水 產 品 貿 易 管 理 我 國 加 入 WTO 案 經 2001 年 11 月 11 日 卡 達 部 長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未 來 我 國 履 行 WTO 諮 商 承 諾 時, 包 括 限 制 進 口 措 施 改 採 關 稅 化 調 降 漁 產 品 之 進 口 關 稅

等 措 施, 預 期 會 對 國 內 漁 業 有 產 生 損 害 之 虞, 故 亟 須 採 取 積 極 有 效 之 因 應 措 施 為 此, 本 署 積 極 補 助 相 關 公 會 與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國 外 水 產 品 促 銷 活 動 ; 此 外, 本 署 亦 協 調 海 關 等 相 關 單 位 加 強 查 緝 走 私 漁 產 品, 以 落 實 維 護 漁 民 權 益 ( 一 ) 黑 鮪 及 劍 旗 魚 之 貿 易 管 理 制 度 為 配 合 大 西 洋 鮪 類 資 源 保 育 委 員 會 1992 年 及 1993 年 決 議 : 凡 進 口 冷 凍 或 生 鮮 冷 藏 黑 鮪 到 ICCAT 會 員 國 家 者, 每 尾 黑 鮪 需 檢 附 黑 鮪 統 計 證 明 文 件 ; 及 1997 年 通 過 實 施 核 發 黑 鮪 再 出 口 統 計 文 件 計 畫, 即 每 尾 黑 鮪 如 屬 再 出 口 者, 於 進 出 口 時 均 須 檢 附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包 括 統 計 證 明 文 件 再 出 口 證 明 文 件 等 管 理 措 施, 並 因 應 我 國 黑 鮪 漁 獲 物 輸 銷 日 本 之 需 求, 我 國 於 82 年 即 訂 定 核 發 輸 日 水 產 品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作 業 規 範, 以 規 範 冷 凍 黑 鮪 產 地 證 明 書 核 發 作 業 之 流 程, 並 於 88 年 訂 定 核 發 生 鮮 冷 藏 黑 鮪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作 業 要 點 另 於 89 年 再 行 公 告 申 請 黑 鮪 進 口 再 出 口 同 意 書 及 黑 鮪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核 發 要 點 90 年 度 計 核 發 我 國 遠 洋 漁 船 黑 鮪 產 地 證 明 書 45 張, 沿 近 海 漁 業 黑 鮪 產 地 證 明 書 1,734 張 為 配 合 執 行 1990 年 大 西 洋 鮪 類 資 源 保 育 委 員 會 通 過 劍 旗 魚 不 得 捕 捉 及 卸 售 小 於 25 公 斤 之 小 型 魚 或 下 顎 至 尾 叉 長 小 於 125 公 分, 但 容 許 15% 之 混 獲 量 之 建 議 案, 國 內 凡 核 准 至 該 海 域 作 業 之 漁 船 皆 得 遵 守 前 述 魚 體 之 限 制 另 為 因 應 美 國 貿 易 管 制,87 年 6 月 起, 凡 輸 銷 美 國 之 劍 旗 魚 均 需 申 請 輸 美 劍 旗 魚 合 格 證 明 書 90 年 遠 洋 漁 業 部 分 核 發 之 輸 美 劍 旗 魚 合 格 證 明 書 計 61 張, 沿 近 海 漁 業 部 分 核 發 計 30 張 89 年 11 月 1 日 起, 凡 輸 銷 至 日 本 之 劍 旗 魚 亦 須 申 領 輸 日 劍 旗 魚 合 格 證 明 書, 本 年 度 遠 洋 漁 業 部 分 計 核 發 證 明 書 782 張, 沿 近 海 漁 業 部 分 核 發 計 31 張 ( 二 ) 實 施 南 方 黑 鮪 貿 易 認 證 制 度 南 方 黑 鮪 保 育 委 員 會 (CCSBT) 為 廣 泛 蒐 集 更 準 確 的 南 方 黑 鮪 作 業 資 料, 於 2000 年 6 月 1 日 起 實 施 南 方 黑 鮪 貿 易 認 證 制 度, 該 制 度 要 求 CCSBT 的 會 員 國 於 進 口 南 方 黑 鮪 時, 應 查 驗 經 船 旗 國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之 南 方 黑 鮪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由 於 我 國 係 捕 撈 南 方 黑 鮪 國 家 之 一, 為 配 合 國 際 間 對 南 方 黑 鮪 資 源 之 保 育 及 永 續 利 用 之 管 理 措 施, 於 89 年 依 照 該 組 織 之 規 範, 公 告 南 方 黑 鮪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申 請 核 發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南 方 黑 鮪 漁 業 證 明 書 核 發 流 程 及 申 請 南 方 黑 鮪 進 口 出 口 與 再 出 口 同 意 書 核 發 注 意 事 項 本 年 度 計 核 發 210 張 證 明 書 ( 三 ) 有 關 我 遠 洋 漁 船 漁 獲 物 衛 生 管 理 部 分 危 害 分 析 重 要 管 制 點 (HACCP) 衛 生 管 理 已 為 最 佳 食 品 安 全 的 管 制 方 法 之 一, 從 原 料 運 輸 貯 存 與 消 費 之 環 境 與 管 理 層 面, 著 重 在 危 害 點 管 制 與 預 防 工 作 上, 且 已 成 為 一 種 國 際 趨 勢 美 國 為 目 前 唯 一 實 施 該 制 度 之 國 家,

國 內 水 產 品 加 工 廠 商 通 過 美 國 HACCP 認 證 的 計 有 43 家,90 年 通 過 者 有 2 家 另 歐 盟 國 家 為 確 保 水 產 品 衛 生 品 質, 已 將 該 管 制 原 理 推 行 於 國 外 內 銷 之 水 產 品, 歐 盟 執 行 委 員 會 並 規 定, 漁 船 捕 獲 之 漁 產 品 最 低 衛 生 標 準, 除 漁 船 必 需 先 經 該 執 委 會 登 錄 為 衛 生 安 全 合 格 外, 並 需 檢 附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 核 發 之 衛 生 證 明 書, 才 能 將 漁 獲 物 銷 售 歐 盟 國 家 為 因 應 並 符 合 該 項 工 作, 本 署 已 訂 定 核 發 遠 洋 漁 船 漁 獲 物 由 國 外 輸 銷 歐 盟 魚 貨 來 源 證 明 書 作 業 規 範, 截 至 本 年 底 止, 我 遠 洋 漁 船 向 歐 盟 執 委 會 登 錄 並 經 衛 生 評 鑑 合 格 之 漁 船 有 鰹 鮪 圍 網 25 艘, 及 魷 釣 9 艘 合 計 34 艘 七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監 測 ( 一 ) 為 確 保 水 產 品 衛 生 品 質, 依 據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管 理 辦 法 輔 導 台 灣 地 區 21 處 魚 市 場 設 立 衛 生 檢 驗 設 施, 執 行 檢 驗 項 目 為 : 酸 鹼 值 (PH) 揮 發 性 鹽 基 態 氮 (VBN) 大 腸 桿 菌 類 總 生 菌 數 硼 砂 二 氧 化 硫 ( SO2) 螢 光 漂 白 劑 過 氧 化 氫 90 年 檢 驗 成 果, 計 22,204 件, 3 件 ( 二 ) 為 強 化 魚 類 品 質 衛 生 並 確 保 食 魚 之 安 全, 於 90 年 度 委 託 有 關 大 專 院 校 參 照 國 際 規 範, 規 劃 完 成 主 要 水 產 品 之 危 害 分 析 表 及 管 制 點 之 作 業 規 範 並 將 參 照 該 規 劃, 逐 步 推 動 魚 貨 包 裝 處 理 場 魚 市 場 導 入 實 施, 以 提 升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漁 業 發 展 一 遠 洋 漁 業 遠 洋 漁 業 係 指 在 我 國 200 浬 經 濟 海 域 外 從 事 漁 撈 作 業 者, 作 業 海 域 遍 佈 三 大 洋, 及 合 作 國 經 濟 海 域 內, 主 要 作 業 方 式 包 括 鮪 延 繩 釣 鰹 鮪 圍 網 拖 網 魷 釣 及 秋 刀 魚 棒 受 網 近 年 來 總 漁 獲 量 達 60 萬 至 80 萬 公 噸, 約 佔 我 國 漁 業 總 產 量 之 60 %, 且 產 值 高 達 約 新 台 幣 500 億 元, 約 占 總 產 值 之 50 % 90 年 鮪 釣 總 漁 獲 量 約 28 萬 公 噸, 鰹 鮪 圍 網 漁 獲 量 約 23 萬 公 噸, 拖 網 漁 獲 量 約 8 萬 公 噸, 魷 釣 漁 獲 量 約 14 萬 6 千 公 噸, 秋 刀 魚 漁 獲 量 約 3 萬 9 千 公 噸 我 國 大 型 鮪 延 繩 釣 漁 船 包 括 超 低 溫 鮪 釣 及 傳 統 延 繩 釣, 其 作 業 漁 場 遍 佈 三 大 洋 之 公 海, 及 合 作 國 經 濟 海 域, 大 約 有 600 餘 艘 鰹 鮪 圍 網 漁 場 集 中 西 太 平 洋 海 域, 係 和 馬 紹 爾 群 島 密 克 羅 尼 西 亞 諾 魯 巴 布 亞 紐 幾 內 亞 吉 里 巴 斯 索 羅 門 群 島 等 國 以 漁 業 合 作 方 式 入 漁 作 業, 合 作 漁 船 約 42 艘 魷 釣 漁 場 在 西 南 大 西 洋 北 太 平 洋 及 紐 西 蘭 海 域, 部 分 魷 釣 漁 船 於 魷 魚 季 節 結 束 後, 往 北 太 平 洋 兼 營 秋 刀 魚 棒 受 網 漁 業, 大 約 有 115 艘 拖 網 漁 場 因 各 國 實 施 200 浬 經 濟 海 域 制 度, 均 以 漁 業 合 作 方 式 進 入 印 尼 及 印 度 海 域 作 業, 合 作 漁 船 約 60 艘 另 小 型 鮪 釣 漁 船 係 指 噸 位 在 100 噸 以 下 之 漁 船, 作 業 海 域 在 菲 律 賓 泰 國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帛 琉 關 島 密 克 羅 尼 西 亞 馬 紹 爾 群 島 及 東 印 度 洋 一 帶, 主 要 漁 獲 物 為 大 目 鮪 和 黃 鰭 鮪 由 於 小 型 鮪 釣 漁 船 船 隻 小, 作 業 機 動 性 大, 漁 船 數 變 化 亦 大, 大 約 在 600 至 1,000 艘 之 間 變 動 針 對 世 界 各 沿 岸 國 家 相 繼 擴 張 經 濟 海 域 至 200 浬 及 聯 合 國 通 過 跨 界 魚 種 及 高 度 洄 游 魚 種 管 理 協 定 (UNIA), 三 大 洋 陸 續 成 立 國 際 漁 業 管 理 組 織, 管 理 公 海 漁 業 資 源 等 國 際 漁 業 情 勢 變 化, 為 促 進 我 國 遠 洋 漁 業 持 續 穩 定 經 營, 配 合 國 際 管 理 規 範, 履 行 責 任 制 漁 業, 本 署 已 採 取 之 具 體 作 為 包 括 : 捐 助 及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漁 業 組 織 與 活 動 輔 導 業 者 與 外 國 進 行 漁 業 合 作, 規 定 赴 大 西 洋 作 業 漁 船 應 透 過 漁 船 監 控 系 統 (Vessel Monitoring System,VMS, 加 強 漁 船 公 海 作 業 管 理 等 此 外, 並 繼 續 辦 理 大 型 鮪 釣 魷 釣 小 型 鮪 釣 秋 刀 魚 漁 獲 統 計, 三 大 洋 高 度 洄 游 和 跨 界 魚 種 之 資 源 評 估, 意 外 捕 獲 海 鳥 鯊 魚 海 龜 鯨 豚 科 學 研 究 及 漁 業 資 源 系 群 判 別 等 生 物 性 研 究 計 畫 加 強 辦 理 海 洋 法 政 方 面 的 研 究, 充 實 法 政 知 識, 以 加 強 參 與 國 際 漁 業 組 織 之 能 力 繼 續 執 行 北 太 平 洋 公 海 漁 船 作 業 巡 護 及 臨 檢 工 作, 維 持 海 上 秩 序 推 動 辦 理 漁 業 法 規 和 資 源 管 理 講 習 會, 安 排 幹 部 船 員 返 台 時 接 受 短 期 訓 練, 並 核 發 證 書 等 另 配 合 國 際 管 理 規 範, 訂 定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包 括 漁 獲 量 回 報 漁 獲 報 表 及 售 魚 報 表 繳 交 大 西 洋 各 鮪 類 魚 種 ( 包 括 大 目 鮪 黑 鮪 劍 旗 魚 黑

皮 旗 魚 紅 肉 旗 魚 ) 漁 獲 配 額 的 使 用 東 大 西 洋 ( 包 括 地 中 海 ) 黑 鮪 之 禁 漁 區 及 禁 漁 期 申 辦 國 外 基 地 作 業 證 明 書 黑 鮪 及 南 方 黑 鮪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與 輸 美 劍 旗 魚 合 格 證 明 書 的 核 發 等, 以 規 範 我 遠 洋 漁 業 作 業, 並 落 實 責 任 制 漁 業 為 解 決 近 年 來 國 人 經 營 外 國 籍 100 噸 以 上 權 宜 國 籍 漁 船 等 IUU (Il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 行 為 破 壞 國 際 漁 業 資 源 行 中 日 雙 方 於 88 年 2 月 簽 訂 中 日 合 作 的 行 動 計 畫, 由 我 國 提 供 管 道 讓 在 我 國 建 造 出 口 之 權 宜 漁 船 回 籍 之 承 諾, 於 90 年 9 月 28 日 再 進 一 步 修 訂 漁 船 建 造 許 可 及 漁 業 證 照 核 發 準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六 條 之 一 及 第 二 十 六 條 之 二, 針 對 已 登 記 回 籍 的 65 艘 國 人 經 營 外 籍 漁 船 同 意 預 借 汰 建 權 之 較 寬 鬆 方 式, 辦 理 輸 入 為 我 國 籍, 截 至 90 年 底 已 有 20 艘 漁 船 提 出 申 請, 其 中 4 艘 獲 得 許 可, 已 逐 漸 產 生 成 效 同 時 配 合 遠 洋 漁 業 管 理 需 要, 訂 定 相 關 法 規, 如 核 發 輸 美 劍 旗 魚 合 格 證 明 書 作 業 要 點 核 發 輸 日 劍 旗 魚 合 格 證 明 書 作 業 要 點 申 請 黑 鮪 進 口 再 出 口 同 意 書 及 黑 鮪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核 發 要 點 外,90 年 並 訂 定 90 年 我 國 鮪 延 繩 釣 漁 船 在 大 西 洋 海 域 作 業 規 定 事 項 90 年 赴 大 西 洋 作 業 之 鮪 延 繩 釣 漁 船 必 須 裝 設 漁 船 監 控 系 統 之 規 定 事 項 90 年 大 西 洋 黑 皮 旗 魚 已 達 漁 獲 限 額 243 公 噸, 作 業 漁 船 應 即 停 止 捕 撈, 倘 有 意 外 捕 獲, 應 全 部 拋 回 海 中 90 年 我 國 北 大 西 洋 劍 旗 魚 捕 獲 量 已 達 漁 獲 限 額 288.2 公 噸, 作 業 漁 船 應 即 停 止 捕 撈, 倘 有 意 外 捕 獲, 應 全 部 拋 回 海 中 等 在 國 外 漁 業 基 地 管 理 方 面, 選 擇 目 前 我 遠 洋 漁 船 使 用 頻 度 最 高, 漁 船 進 出 最 多 之 基 地, 於 南 非 開 普 敦 持 續 派 駐 專 員 外, 並 於 模 里 西 斯 派 駐 專 員 一 人, 及 充 實 開 普 敦 船 員 之 家 康 樂 休 閒 設 施, 在 美 屬 薩 摩 亞 及 斐 濟 辦 理 漁 民 診 所, 以 服 務 進 出 基 地 之 我 國 遠 洋 漁 船 及 船 員

另 在 開 發 公 海 漁 場 方 面, 為 減 少 我 國 遠 洋 漁 船 對 他 國 200 浬 經 濟 海 域 之 依 賴, 拓 展 新 的 公 海 漁 場, 本 署 積 極 辦 理 試 漁 計 畫, 續 補 助 漁 船 赴 東 太 平 洋 作 業, 建 立 該 海 域 鮪 釣 漁 業 資 料 庫, 提 供 產 官 學 界 有 關 政 策 擬 定 漁 場 開 發 與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之 參 考 依 據, 以 促 進 我 國 鮪 漁 業 之 永 續 經 營 二 沿 近 海 漁 業 90 年 度 所 推 動 之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收 購 漁 船 減 少 漁 場 壓 力 迄 90 年 度 止 累 計 辦 理 收 購 漁 船 2,370 艘,119,448 船 噸,90 年 度 辦 理 之 漁 船 收 購 措 施, 計 收 購 漁 船 28 艘 466.38 船 噸, 藉 以 調 整 漁 業 結 構 及 經 營 規 模, 有 效 減 緩 漁 場 作 業 壓 力, 提 升 漁 獲 效 率 ( 二 ) 放 流 高 經 濟 價 值 魚 貝 介 種 苗, 增 裕 漁 業 資 源 藉 由 放 流 人 工 孵 化 之 魚 貝 介 苗, 補 充 天 然 生 產 力 之 不 足, 為 增 殖 漁 業 資 源 最 有 效 直 接 的 方 法 之 一 90 年 度 共 計 放 流 石 斑 鮸 魚 鯛 類 等 魚 苗 約 600 萬 尾, 鐘 螺 九 孔 文 蛤 等 貝 苗 約 450 萬 粒, 鱟 沙 蟹 斑 節 蝦 等 甲 殼 類 約 200 萬 尾, 合 計 1,250 萬 尾 ( 粒 ) ( 三 ) 設 置 人 工 魚 礁, 構 築 魚 類 棲 所, 改 善 漁 場 環 境

設 置 人 工 魚 礁 為 現 階 段 積 極 改 善 更 新 漁 場 環 境 之 有 效 方 法, 鑑 於 國 際 上 以 構 築 人 工 魚 礁 培 育 漁 業 資 源 之 成 效 良 好, 並 有 顯 著 實 質 效 益, 乃 自 民 國 63 年 起 陸 續 投 放 各 型 人 工 魚 礁, 其 培 育 漁 業 資 源 之 效 果, 由 國 內 研 究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具 正 面 結 果 獲 一 致 肯 定, 因 此 需 加 強 辦 理 人 工 魚 礁 之 設 置 與 投 放 90 年 度 計 利 用 退 廢 資 材 如 軍 艦 及 電 線 桿, 設 計 加 工 製 成 人 工 魚 礁, 投 放 於 沿 岸 海 域, 以 建 構 成 多 元 之 人 工 魚 場, 共 計 完 成 投 放 軍 艦 礁 3 座 電 桿 礁 4 千 座, 不 但 可 立 即 提 供 魚 類 棲 息 繁 殖 場 所 外, 並 可 更 新 改 造 漁 場 環 境 提 高 沿 近 海 域 之 基 礎 生 產 力, 以 及 提 升 海 洋 觀 光 遊 憩 之 發 展 潛 力 ( 四 ) 加 強 保 育 宣 導 教 育, 建 立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觀 念 與 共 識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工 作, 可 採 行 消 極 性 之 預 防 措 施 或 積 極 性 之 培 育 方 式 進 行, 因 此 在 資 源 管 理 工 作 上, 宜 將 保 育 觀 念 深 植 人 心, 以 建 立 全 民 保 育 之 共 識 因 此 加 強 各 種 宣 導 教 育, 為 一 長 期 性 之 必 要 措 施, 如 透 過 各 種 聚 會 廣 播 電 視 媒 體 刊 物 文 章 海 報 宣 導 品 等, 將 各 項 管 理 措 施 廣 為 宣 傳 90 年 度 辦 理 資 源 保 育 宣 導 工 作, 計 有 設 置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宣 導 牆 23 面, 印 製 宣 導 教 材 1 千 冊, 製 作 平 面 宣 導 廣 告 12 幅,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3 千 人 次, 對 建 立 保 育 觀 念 與 共 識 有 顯 著 助 益

( 五 ) 取 締 違 規 及 非 法 捕 魚 行 為, 建 立 漁 業 作 業 秩 序 當 各 項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規 範 開 始 實 施 後, 為 達 其 保 育 成 效, 避 免 漁 民 有 僥 倖 心 理, 海 上 巡 邏 及 取 締 則 為 直 接 有 效 遏 止 違 規 及 非 法 捕 魚 之 方 法 而 為 防 範 違 法 採 捕 水 產 動 植 物 及 遏 止 非 法 捕 魚 行 為, 政 府 所 採 取 之 措 施 主 要 係 由 本 署 所 屬 漁 建 貳 號 漁 業 巡 護 船, 台 北 宜 蘭 澎 湖 縣 及 基 隆 市 所 屬 之 北 縣 一 號 蘭 陽 一 號 澎 興 號 及 靖 海 二 號 漁 業 巡 護 船, 與 各 縣 市 聯 合 取 締 非 法 捕 魚 工 作 小 組, 執 行 查 緝 非 法 或 違 規 捕 魚 工 作 90 年 度 共 計 取 締 本 國 籍 漁 船 違 規 捕 魚 及 大 陸 漁 船 越 界 捕 魚 等 案 件 計 1,480 件, 對 遏 止 非 法 或 違 規 捕 魚 行 為, 促 進 漁 業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有 所 助 益 ( 六 ) 清 除 礁 區 覆 網, 提 升 人 工 魚 礁 聚 魚 效 益 鑑 於 人 工 魚 礁 常 遭 網 具 類 漁 船 違 規 進 入 作 業, 導 致 礁 區 覆 網 情 形 日 益 嚴 重, 為 此 於 90 年 度 補 助 相 關 縣 市 政 府 漁 會 及 潛 水 團 體 辦 理 礁 區 覆 網 清 除 工 作, 共 計 完 成 12 處 人 工 魚 礁 區 及 5 處 珊 瑚 礁 區 之 覆 網 清 除 工 作, 以 提 升 人 工 魚 礁 聚 魚 效 益 ( 七 ) 輔 導 沿 近 海 漁 業 自 律 管 理 及 經 營 發 展

輔 導 台 灣 省 定 置 漁 業 協 會 辦 理 定 置 漁 業 經 營 與 技 術 推 廣, 完 成 10 處 定 置 漁 場, 推 廣 漁 撈 作 業 自 動 化 自 動 洗 網 機 及 複 合 式 定 置 網 等 ( 八 ) 台 灣 沿 岸 海 域 漁 業 多 元 化 利 用 規 劃 鑑 於 台 灣 沿 岸 海 域 之 利 用 日 趨 多 元 複 雜, 有 重 新 檢 討 多 元 利 用 之 必 要, 因 此 委 託 海 洋 大 學 對 台 灣 沿 岸 海 域 漁 業 多 元 化 利 用 進 行 規 劃,90 年 度 已 完 成 初 步 規 劃, 期 能 建 立 沿 岸 海 域 漁 業 與 非 漁 業 活 動 和 諧 發 展 ( 九 ) 推 動 海 洋 牧 場 90 年 完 成 澎 湖 縣 內 垵 海 洋 牧 場 之 初 部 規 劃 及 各 項 基 礎 建 設, 如 製 作 人 工 魚 礁 2,800 座, 箱 網 養 殖 中 間 育 成 箱 網 13 組, 建 造 漁 業 工 作 船 筏 2 艘, 放 流 魚 苗 32 萬 尾 三 養 殖 漁 業 ( 一 ) 養 殖 漁 業 公 共 設 施 整 建 依 據 行 政 院 核 定 中 長 期 建 設 計 畫 及 配 合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執 行 方 案 辦 理 養 殖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計 辦 理 宜 蘭 彰 化 雲 林 嘉 義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花 蓮 台 東 等 縣 及 台 南 市 養 殖 區 進 排 水 路 整 建 13 公 里, 屏 東 縣 北 勢 寮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海 統 籌 供 應 系 統 海 上 引 水 管 路 830 公 尺 陸 上 供 水 管 路 5 公 里, 安 平 漁 港 活 魚 儲 運 中 心 工 程 完 成 細 部 設 計, 配 合 發 展 養 殖 區 休 閒 漁 業 辦 理 綠 美 化 工 程 ( 二 ) 設 置 魚 貨 包 裝 處 理 場 設 置 高 雄 縣 永 安 養 殖 生 產 區 魚 貨 包 裝 處 理 場 1 處 完 成 彰 化 漢 寶 嘉 義 新 店 雲 林 下 湖 口 花 蓮 壽 豐 台 南 保 安 及 屏 東 大 庄 等 6 處 魚 貨 包 裝 處 理 場 加 強 魚 貨 初 級 處 理 設 備 協 助 彰 化 縣 漢 寶 台 南 縣 保 安 魚 貨 包 裝 處 理 場 臺 北 魚 市 直 銷 量 販 中 心 等 3 處 魚 貨 處 理 流 程 符 合 危 害 分 析 重 要 管 制 (HACCP) 強 化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聯 合 加 工 廠 生 產 線 設 備 一 式 輔 導 彰 化 縣 王 功 農 漁 牧 生 產 合 作 社 牡 蠣 殼 處 理 場 購 置 機 械 消 防 電 力 設 備 等 一 式 四 加 工 運 銷 漁 產 品 加 工 及 運 銷 的 意 義, 是 將 漁 產 品 商 品 化 並 從 產 地 或 生 產 者 手 中 轉 移 至 消 費 地 或 消 費 者 手 中 之 一 系 列 活 動 而 其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促 進 交 易 之 公 平 性 及 供 需 調 節, 提 高 運 銷 效 率, 以 保 障 供 銷 雙 方 面 的 權 益, 並 提 高 對 消 費 者 之 服 務 為 因 應 經 貿 自 由 化 國 際 化 及 消 費 習 慣 之 改 變 等 產 銷 環 境 變 遷, 透 過 加 工 及 運 銷 工 作 之 推 動, 維 持 產 業 永 續 經 營, 為 當 前 重 要 工 作 90 年 各 項

加 工 及 運 銷 輔 導 工 作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加 強 食 用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1. 由 21 處 魚 市 場 檢 驗 人 員 不 定 期 至 魚 市 場 抽 驗 查 未 上 市 魚 貨 品 質 衛 生 等 檢 驗 工 作 共 計 35,690 品 項, 其 中 共 取 樣 3,569 次 樣 品, 主 要 進 行 人 工 官 能 檢 驗 以 目 測 樣 品 新 鮮 度 色 澤 氣 味 質 地 雜 夾 物 等 並 實 際 簡 易 抽 驗 ph 過 氧 化 氫 硼 砂 二 氧 化 硫 螢 光 漂 白 劑 等 10 項 檢 驗 項 目, 結 果 95% 均 符 合 衛 生 品 質 安 全, 不 符 合 衛 生 品 質 安 全 魚 貨 則 禁 止 其 在 魚 市 場 進 行 拍 賣 事 宜, 並 請 業 者 改 善 處 理 2. 辦 理 漁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監 測 計 畫, 由 台 灣 區 鰻 蝦 輸 出 業 同 業 公 會 水 產 檢 驗 中 心 辦 理 生 產 地 消 費 地 魚 市 場 直 銷 中 心 魚 貨 品 質 抽 驗 75 件 樣 品 檢 驗 10 個 項 目, 有 關 漁 產 品 之 衛 生 菌 重 金 屬 藥 物 殘 留 及 添 加 物 等 檢 驗, 其 檢 驗 結 果 皆 符 合 判 定 基 準 3. 分 別 假 基 隆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及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各 舉 辦 乙 場 水 產 品 供 銷 衛 生 安 全 講 習 會 ( 二 ) 漁 產 運 銷 業 務 輔 導 方 面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漁 民 團 體 運 銷 業 務 之 輔 導 魚 市 場 遷 擴 建 及 軟 硬 體 設 備 之 充 實 改 善 漁 產 品 直 銷 中 心 之 興 設 辦 理 促 銷 活 動 等 1. 輔 導 漁 民 團 體 辦 理 供 銷 業 務 (1) 輔 導 漁 會 辦 理 國 軍 副 食 魚 貝 類 供 應 業 務, 國 防 部 自 80 年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推 薦 農 漁 民 團 體 以 共 同 運 銷 方 式 直 接 供 應, 有 關 國 軍 副 食 魚 貝 類 產 品 部 分, 供 應 業 務 之 輔 導 自 88 年 7 月 1 日 起 移 由 本 業 署 接 辦 目 前 有 頭 城 新 竹 雲 林 嘉 義 興 達 港 梓 官 東 港 新 港 花 蓮 等 9 個 區 漁 會 供 應 國 軍 32 個 副 供 站 90 年 1 月 至 12 月 之 供 應 量 為 4,780 公 噸,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436,000 千 元 本 項 工 作 不 僅 提 供 國 軍 衛 生 安 全 營 養 之 魚 貝 類 副 食 品, 對 改 善 漁 會 供 銷 經 濟 事 業 以 及 調 節 產 銷, 穩 定 魚 價, 發 揮 極 大 之 功 效 (2) 補 助 彰 化 漁 產 運 銷 合 作 社 執 行 建 立 牡 蠣 低 溫 物 流 系 統, 建 立 東 石 生 蚵 及 嘉 義 生 蚵 等 品 牌, 並 拓 銷 超 市 量 販 連 鎖 店, 提 高 經 營 積 效 (3) 透 過 量 販 店 連 鎖 系 統 及 農 會 超 市 等 現 代 化 賣 場 促 銷 虱 目 魚 肚 70 萬 片 (4) 輔 導 嘉 義 區 漁 會 中 華 民 國 養 殖 生 產 區 發 展 協 會 生 產 合 作 社 南 縣 漁 權 會 會 員 生 產 合 作 社 辦 理 九 十 年 度 虱 目 魚 產 銷 失 衡 緊 急 儲 購 計 畫, 平 穩 虱 目 魚 盛 產 期 出 縣 產 銷 失 衡 情 事, 共 購 儲 1,817 公 噸, 達 成 平 穩 魚 價 減 少 漁 民 損 失 之 目 標

2. 魚 市 場 遷 擴 建 及 設 施 充 實 改 善 (1) 輔 導 嘉 義 埔 心 新 竹 及 台 中 魚 市 場 建 立 電 腦 拍 賣 制 度, 並 著 手 整 合 電 腦 拍 賣 系 統, 朝 設 備 規 格 化 系 統 模 組 標 準 化, 以 降 低 電 腦 拍 賣 成 本, 進 一 步 推 廣, 建 立 公 開 透 明 之 交 易 環 境 與 制 度, 及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保 障 供 銷 雙 方 權 益 (2) 續 在 都 會 區 經 營 及 創 設 結 合 產 地 直 送 交 易 觀 賞 休 閒 多 功 能 之 台 北 ( 休 閒 ) 魚 市 嘉 義 文 化 觀 光 魚 市, 增 設 台 北 魚 市 中 庭 廣 場 多 功 能 會 議 廳, 及 新 增 理 貨 系 統 管 理 (3) 補 助 台 北 縣 政 府 設 置 漁 人 碼 頭 直 銷 中 心 ( 北 縣 魚 市 ), 及 枋 寮 區 漁 會 漁 貨 直 銷 中 心 整 建 ; 另 協 助 嘉 義 新 竹 桃 園 區 漁 會 直 銷 中 心, 彰 化 區 漁 會 埔 心 魚 市 場 設 置 改 善 污 水 處 理 場 及 保 麗 龍 熱 熔 機 等, 改 善 港 區 及 交 易 場 所 衛 生 環 境 (4) 補 助 南 縣 恆 春 花 蓮 梓 官 區 漁 會 改 善 及 興 建 漁 業 用 製 冰 儲 冰 設 施, 另 補 助 花 蓮 區 漁 會 改 善 冷 凍 及 拍 賣 場 大 樓 電 力 工 程, 以 提 升 魚 貨 品 質, 調 節 產 銷 並 增 加 漁 民 收 益 (5) 補 助 枋 寮 區 新 港 區 漁 會 漁 會 更 新 或 整 建 魚 貨 拍 賣 場 設 施, 及 輔 導 苗 栗 魚 市 場 辦 理 拍 賣 場 屋 頂 增 設 工 程 台 灣 省 漁 會 辦 理 魚 市 場 公 共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金 門 區 漁 會 辦 理 強 化 新 湖 漁 港 魚 市 場 功 能, 以 及 協 助 蘇 澳 區 漁 會 辦 理 地 面 鋪 設 及 改 善 環 境 衛 生, 並 設 置 卸 魚 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