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安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文 件 广 人 才 2016 1 号 广 安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印 发 广 安 市 市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管 理 服 务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区 市 县 委, 市 委 各 部 委, 广 安 经 开 区 枣 山 园 区 协 兴 园 区 华 蓥 山 景 区 党 工 委, 市 级 各 部 门 党 组 ( 党 委 ): 现 将 广 安 市 市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管 理 服 务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广 安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2016 年 5 月 2 日 1
广 安 市 市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管 理 服 务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切 实 加 强 对 市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 简 称 引 进 人 才, 下 同 ) 的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有 效 发 挥 引 进 人 才 专 业 技 能 优 势, 充 分 调 动 引 进 人 才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根 据 广 安 市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办 法 ( 广 委 发 2016 11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引 进 人 才, 是 指 按 照 广 安 市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办 法 等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由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人 才 办 统 一 组 织, 报 经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后 引 进 的,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硕 士 生 及 以 上 学 位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第 三 条 引 进 人 才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由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领 导,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人 才 办 具 体 实 施,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和 各 用 人 单 位 协 同 配 合 第 二 章 引 进 程 序 第 四 条 引 进 人 才,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 一 ) 申 报 确 定 引 进 计 划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于 每 年 9 月 底 前 向 市 人 才 办 及 市 组 织 人 社 部 门 报 送 下 一 年 度 人 才 2
引 进 计 划, 其 内 容 包 括 本 单 位 编 制 数 额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空 缺 和 引 进 人 才 的 数 额 具 体 条 件 拟 安 排 岗 位 等 市 人 才 办 组 织 人 社 编 制 财 政 部 门 对 用 人 单 位 报 送 的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进 行 共 同 审 核, 编 制 形 成 年 度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指 导 目 录, 报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 二 ) 发 布 公 告 适 时 发 布 年 度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指 导 目 录 和 引 进 人 才 公 告, 公 布 引 进 的 职 位 和 条 件 ( 三 ) 报 名 及 资 格 审 查 接 受 报 名 并 组 织 开 展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 四 ) 组 织 引 进 由 市 人 才 办 及 市 组 织 人 社 部 门 会 同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择 优 选 才 原 则, 统 一 组 织 引 进, 共 同 做 好 考 试 ( 考 核 ) 体 检 政 审 等 工 作 ( 五 ) 组 织 签 约 市 人 社 部 门 牵 头 组 织 签 约 引 进 到 有 空 缺 事 业 编 制 非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或 主 管 部 门 与 引 进 人 才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引 进 到 机 关 (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 或 无 空 缺 事 业 编 制 非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的,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中 心 与 引 进 人 才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急 需 紧 缺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引 进, 须 在 拟 聘 用 人 选 初 步 确 定 后, 报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同 意, 再 正 式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 六 ) 组 织 报 到 和 培 训 市 人 才 办 负 责 通 知 报 到, 并 组 织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 七 ) 办 理 手 续 市 组 织 人 社 编 制 财 政 住 房 公 积 金 公 安 等 部 门, 要 及 时 为 引 进 人 才 办 理 上 编 工 资 经 费 核 拨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户 口 迁 移 等 相 关 手 续 3
第 三 章 管 理 服 务 第 五 条 引 进 到 有 空 缺 事 业 编 制 非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的, 占 本 单 位 事 业 编 制 引 进 到 机 关 (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 或 无 空 缺 事 业 编 制 非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的, 占 引 进 急 需 紧 缺 高 层 次 人 才 单 列 财 拨 事 业 编 制, 若 非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出 现 空 缺 事 业 编 制, 及 时 调 整 占 用 本 单 位 事 业 编 制 机 关 引 进 的 已 具 备 公 务 员 身 份 ( 含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使 用 本 单 位 公 务 员 编 制, 按 公 务 员 管 理, 并 享 受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有 关 政 策 第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要 加 强 引 进 人 才 日 常 管 理, 负 责 制 定 具 体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报 市 人 才 办 及 市 组 织 人 社 部 门 备 案 用 人 单 位 对 引 进 人 才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每 年 根 据 引 进 人 才 专 业 能 力 和 年 度 工 作 实 际, 可 对 其 明 确 具 体 工 作 目 标 和 工 作 项 目, 年 末 进 行 书 面 述 职,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考 核, 市 人 才 办 及 市 组 织 人 社 部 门 复 核, 确 定 考 核 等 次 第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要 做 好 引 进 人 才 保 障 服 务 工 作, 对 引 进 人 才 提 供 必 需 的 工 作 条 件, 每 年 底 向 市 人 才 办 申 报 引 进 人 才 住 房 和 搬 迁 安 置 补 助 第 八 条 引 进 人 才 岗 位 任 职 资 格 和 职 务 晋 升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试 用 期 满 后, 市 组 织 人 社 部 门 按 岗 位 确 定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资 引 进 人 才 占 本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或 单 列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编 制 的,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后,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硕 士 研 究 生 可 按 聘 用 4
8 级 职 员 管 理 岗 位 或 10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享 受 工 资 待 遇, 博 士 研 究 生 可 按 聘 用 7 级 职 员 管 理 岗 位 或 8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享 受 工 资 待 遇 ; 引 进 人 才 具 备 公 务 员 身 份 并 调 入 机 关 工 作 的,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后, 硕 士 研 究 生 按 副 主 任 科 员 享 受 待 遇, 博 士 研 究 生 按 主 任 科 员 享 受 待 遇 若 原 待 遇 高 于 此 待 遇 标 准 的, 按 原 待 遇 执 行 第 九 条 引 进 人 才 的 配 偶 需 来 我 市 工 作 的, 由 组 织 人 社 部 门 根 据 引 进 人 才 配 偶 的 身 份, 协 调 帮 助 解 决 引 进 人 才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需 来 我 市 幼 儿 园 中 小 学 入 学 的, 由 引 进 人 才 在 我 市 的 户 口 所 在 地 ( 或 工 作 所 在 地 )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安 排 就 近 入 学, 有 关 单 位 和 部 门 不 得 收 取 政 府 规 定 以 外 的 任 何 费 用 ; 配 偶 子 女 未 就 业 的, 可 参 加 我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考 试 和 人 才 引 进,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 聘 ) 用 第 十 条 建 立 引 进 人 才 动 态 信 息 管 理 库 包 括 引 进 人 才 的 基 本 情 况 专 业 特 长 主 要 业 绩 培 训 记 录 考 核 记 录 等 内 容,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第 四 章 激 励 与 约 束 第 十 一 条 建 立 引 进 人 才 培 养 激 励 制 度 ( 一 ) 坚 持 专 业 对 口 能 力 与 岗 位 匹 配 急 需 紧 缺 技 术 职 务 优 先 补 充 的 基 本 原 则, 将 引 进 人 才 安 置 在 最 合 适 的 岗 位, 确 保 发 挥 最 大 的 作 用 用 人 单 位 要 将 引 进 人 才 工 作 分 配 和 岗 位 安 排 情 况 报 市 人 才 办 及 市 组 织 人 社 部 门 备 案 5
( 二 ) 引 进 人 才 到 岗 后, 用 人 单 位 要 结 合 其 专 业 个 性 特 点 和 岗 位 职 责, 制 定 专 项 培 养 计 划 建 立 健 全 主 要 领 导 联 系 引 进 人 才 制 度,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要 与 引 进 人 才 定 期 开 展 谈 话 谈 心 活 动, 了 解 他 们 思 想 工 作 生 活 情 况 开 展 师 徒 结 对, 由 单 位 业 务 或 技 术 骨 干 对 引 进 人 才 定 向 帮 带,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帮 助 其 尽 快 成 长 ( 三 )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为 引 进 人 才 成 长 进 步 搭 建 广 阔 平 台 引 进 人 才 服 务 期 间, 试 用 期 满 后 可 以 参 加 广 安 市 内 公 务 员 考 试, 并 可 继 续 享 受 引 进 人 才 相 关 政 策 待 遇 ; 公 务 员 试 用 期 满 ( 报 考 市 内 乡 镇 公 务 员 公 告 中 明 确 了 最 低 服 务 年 限 的, 达 到 最 低 服 务 年 限 ) 后, 可 按 程 序 调 入 与 其 专 业 对 口 的 市 内 相 关 单 位 对 连 续 三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的 引 进 人 才, 纳 入 后 备 干 部 管 理 定 期 面 向 引 进 人 才 竞 争 性 选 拔 一 批 科 级 干 部, 定 期 选 派 一 批 优 秀 引 进 人 才 到 基 层 任 职 或 挂 职 锻 炼 对 特 别 优 秀 的 引 进 人 才, 可 按 调 任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入 机 关 担 任 科 级 领 导 职 务 ( 四 ) 提 倡 和 鼓 励 引 进 人 才 开 展 各 类 技 术 攻 关 和 科 技 项 目 研 究 引 进 人 才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方 面 的 科 研 课 题, 可 向 科 技 部 门 申 请 立 项 支 持 ; 在 有 关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科 研 论 文, 经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评 审 认 定 后, 可 给 予 适 当 经 费 支 持 ; 取 得 重 要 科 技 成 果 和 重 大 技 术 性 突 破, 可 向 科 技 部 门 申 报 科 技 成 果, 经 组 织 评 审 认 定 后, 由 市 上 给 予 专 项 奖 励 ( 五 ) 鼓 励 和 支 持 引 进 人 才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专 业 素 养 和 工 作 能 力 对 其 参 加 的 各 级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进 修 访 问 和 与 专 业 技 术 6
相 关 的 学 术 研 讨 活 动, 有 关 部 门 要 给 予 大 力 支 持 ( 六 ) 积 极 支 持 引 进 人 才 参 加 各 类 职 称 资 格 评 定 和 考 试, 取 得 职 称 资 格 后, 可 不 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的 限 制 聘 任 相 应 职 务 ( 七 ) 鼓 励 引 进 人 才 参 加 各 类 优 秀 人 才 的 选 拔 和 评 选 活 动 对 业 绩 显 著 的 引 进 人 才, 采 取 通 报 表 扬 专 题 宣 传 等 方 式 予 以 表 彰 激 励 ( 八 ) 优 先 解 决 引 进 人 才 的 住 房 问 题 引 进 人 才 申 请 租 赁 公 租 房, 优 先 考 虑 解 决 对 引 进 人 才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开 通 绿 色 通 道, 其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半 年 后, 在 广 安 购 房 可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第 十 二 条 建 立 引 进 人 才 管 理 约 束 制 度 ( 一 ) 引 进 人 才 应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用 人 单 位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服 从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安 排, 安 心 本 职 工 作, 尽 职 尽 责,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二 ) 引 进 人 才 在 广 安 服 务 年 限 最 低 为 5 年 未 满 规 定 服 务 年 限 不 得 辞 职 调 离 本 市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报 经 市 人 才 办 及 市 组 织 人 社 部 门 批 准 同 意 后, 可 以 终 止 服 务 合 同, 并 终 止 执 行 各 项 激 励 政 策 ( 三 ) 引 进 人 才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既 作 为 其 职 务 晋 升 职 称 评 定 工 资 晋 级 和 奖 惩 的 主 要 依 据, 同 时 也 作 为 是 否 继 续 聘 用 的 基 本 依 据 在 五 年 服 务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有 一 次 为 基 本 合 格 ( 或 基 本 称 职 ) 7
的, 对 其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 考 核 不 合 格 ( 不 称 职 ) 或 出 现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给 国 家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犯 严 重 错 误 受 到 党 内 撤 职 行 政 降 级 及 以 上 处 分 以 及 刑 事 处 罚 的, 并 取 消 当 年 引 进 人 才 住 房 和 搬 迁 安 置 补 助, 并 解 除 聘 用 协 议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和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实 际 分 别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意 见 第 十 四 条 各 区 市 县 人 才 引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广 安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2 日 印 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