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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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 已 由 (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机 关 名 称 ) 以 ( 批 文 名 称 及 编 号 )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 项 目 业 主 ) 为,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 资 金 来 源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段 划 分 ( 如 果 有 ) 等 ) ( 说 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建 设 地 点 规 模 合 同 估 算 价 计 划 工 期 招 标 范 围 标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资 质, ( 类 似 项 目 描 述 ) 业 绩,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其 中,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专 业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3.2 本 次 招 标 (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3.3 各 投 标 人 均 可 就 本 招 标 项 目 上 述 标 段 中 的 ( 具 体 数 量 ) 个 标 段 投 标, 但 最 多 允 许 中 标 ( 具 体 数 量 ) 个 标 段 ( 适 用 于 分 标 段 的 招 标 项 目 ) 4. 投 标 报 名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 日 上 午 时 至 时, 下 午 时 至 时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在 (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 交 易 中 心 名 称 及 地 址 ) 报 名 2

5.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5.1 凡 通 过 上 述 报 名 者, 请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 日 上 午 时 至 时, 下 午 时 至 时, 在 ( 详 细 地 址 ) 持 单 位 介 绍 信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5.2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元, 售 后 不 退 图 纸 押 金 元, 在 退 还 图 纸 时 退 还 ( 不 计 利 息 ) 5.3 邮 购 招 标 文 件 的, 需 另 加 手 续 费 ( 含 邮 费 ) 元 招 标 人 在 收 到 单 位 介 绍 信 和 邮 购 款 ( 含 手 续 费 ) 后 日 内 寄 送 6.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6.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为 (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交 易 中 心 名 称 及 地 址 ) 6.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7.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名 称 ) 上 发 布 8.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地 址 : 地 址 : 邮 编 : 邮 编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网 址 : 网 址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年 月 日 3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 适 用 于 邀 请 招 标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投 标 邀 请 书 ( 被 邀 请 单 位 名 称 ):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 已 由 (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机 关 名 称 ) 以 ( 批 文 名 称 及 编 号 )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 项 目 业 主 ) 为,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 资 金 来 源 ), 出 资 比 例 为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邀 请 你 单 位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投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划 分 ( 如 果 有 ) 等 ) ( 说 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建 设 地 点 规 模 合 同 估 算 价 计 划 工 期 招 标 范 围 标 段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具 备 资 质, ( 类 似 项 目 描 述 ) 业 绩,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3.2 你 单 位 ( 可 以 或 不 可 以 )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3.3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具 备 专 业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1 请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 日 上 午 时 至 时, 下 午 时 至 时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在 ( 详 细 地 址 ) 持 本 投 标 邀 请 书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4

4.2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元, 售 后 不 退 图 纸 押 金 元, 在 退 还 图 纸 时 退 还 ( 不 计 利 息 ) 4.3 邮 购 招 标 文 件 的, 需 另 加 手 续 费 ( 含 邮 费 ) 元 招 标 人 在 收 到 邮 购 款 ( 含 手 续 费 ) 后 日 内 寄 送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5.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票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为 (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 交 易 中 心 名 称 及 地 址 ) 5.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6. 确 认 你 单 位 收 到 本 投 标 邀 请 书 后, 请 于 ( 具 体 时 间 ) 前 以 传 真 或 快 递 方 式 予 以 确 认 7.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地 址 : 地 址 : 邮 编 : 邮 编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网 址 : 网 址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年 月 日 5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 代 资 格 预 审 通 过 通 知 书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投 标 邀 请 书 ( 被 邀 请 单 位 名 称 ): 你 单 位 已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现 邀 请 你 单 位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内 容,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投 标 请 你 单 位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 日 上 午 时 至 时, 下 午 时 至 时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在 ( 详 细 地 址 ) 持 本 投 标 邀 请 书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为 元, 售 后 不 退 图 纸 押 金 元, 在 退 还 图 纸 时 退 还 ( 不 计 利 息 ) 邮 购 招 标 文 件 的, 需 另 加 手 续 费 ( 含 邮 费 ) 元 招 标 人 在 收 到 邮 购 款 ( 含 手 续 费 ) 后 日 内 寄 送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为 (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 交 易 中 心 名 称 及 地 址 )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你 单 位 收 到 本 投 标 邀 请 书 后, 请 于 ( 具 体 时 间 ) 前 以 传 真 或 快 递 方 式 予 以 确 认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地 址 : 地 址 : 邮 编 : 邮 编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网 址 : 网 址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年 月 日 6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7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 称 : 地 址 : 1.1.2 招 标 人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名 称 : 地 址 :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1.1.4 项 目 名 称 1.1.5 建 设 地 点 1.2.1 资 金 来 源 1.2.2 出 资 比 例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1.3.1 招 标 范 围, 关 于 招 标 范 围 的 详 细 说 明 见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计 划 工 期 :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1.3.2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除 上 述 总 工 期 外, 发 包 人 还 要 求 以 下 区 段 工 期 : 8

有 关 工 期 的 详 细 要 求 见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 1.3.3 质 量 要 求 关 于 质 量 要 求 的 详 细 说 明 见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资 质 条 件 : 财 务 要 求 : 业 绩 要 求 : 信 誉 要 求 :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专 业 级 ( 含 以 上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不 得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其 他 要 求 : 不 接 受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接 受,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联 合 体 资 质 按 照 联 合 体 协 议 约 定 的 分 工 认 定 不 组 织 1.9.1 踏 勘 现 场 组 织, 踏 勘 时 间 : 踏 勘 集 中 地 点 : 不 召 开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召 开, 召 开 时 间 : 召 开 地 点 : 1.10.2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1.10.3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不 允 许 1.11 分 包 允 许,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 9

不 允 许 允 许, 可 偏 离 的 项 目 和 范 围 见 第 七 章 1.12 偏 离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允 许 偏 离 最 高 项 数 : 偏 差 调 整 方 法 :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2.2.1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2.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澄 清 文 件 后 小 时 内 2.3.2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修 改 文 件 后 小 时 内 3.1.1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天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递 交 方 式 :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年, 指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年, 指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3.5.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年, 指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不 允 许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允 许,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编 制 要 求 见 附 表 七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编 制 要 求, 评 审 和 比 较 方 法 见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3.7.3 签 字 和 ( 或 ) 盖 章 要 求 3.7.4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份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1.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3.7.5 装 订 要 求 件 组 成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装 订 : 10

不 分 册 装 订 分 册 装 订, 共 分 册, 分 别 为 : 投 标 函, 包 括 至 的 内 容 商 务 标, 包 括 至 的 内 容 技 术 标, 包 括 至 的 内 容 标, 包 括 至 的 内 容 每 册 采 用 方 式 装 订, 装 订 应 牢 固 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招 标 人 地 址 : 招 标 人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投 标 文 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4.2.3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 交 易 中 心 名 我 及 地 址 ) 否 是, 退 还 安 排 :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5.2 开 标 程 序 (4)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5) 开 标 顺 序 :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人,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人 ( 限 招 标 人 在 职 人 员, 且 应 当 具 备 评 标 专 家 相 应 的 或 者 类 似 的 条 件 ), 专 家 人 ;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7.3.1 履 约 担 保 是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11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词 语 定 义 10.1.1 类 似 项 目 类 似 项 目 是 指 : 10.1.2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是 指 : 10.2 招 标 控 制 价 不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10.3 暗 标 评 审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 详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 元 不 采 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是 否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采 用, 投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技 术 暗 标 ) 编 制 及 装 订 要 求 编 制 和 装 订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0.4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不 要 求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份 数 : 是 否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同 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单 独 放 人 一 个 密 封 袋 中,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在 封 套 上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字 样 10.5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是 否 实 行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否 12

是, 投 标 人 需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同 时 按 本 须 知 附 表 八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编 制 及 报 送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方 法 见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10.6 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会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5.1 款 的 规 定, 招 标 人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否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废 标 处 理 10.7 中 标 公 示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在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的 同 一 媒 介 和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 交 易 中 心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10.8 知 识 产 权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和 用 于 非 本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目 的 招 标 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成 果 或 技 术 方 案 时, 需 征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并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人 10.9 重 新 招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第 8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除 非 已 经 产 生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10.10 同 义 词 语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章 节 中 出 现 的 措 辞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按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进 行 理 解 10.11 监 督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10.12 解 释 权 13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按 招 标 公 告 ( 投 标 邀 请 书 )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10.13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共 他 内 容 14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部 分 直 接 引 用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7 版 ) 第 一 卷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部 分 ( 第 13 页 至 第 22 页 ) 15

附 表 一 : 开 标 记 录 表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开 标 记 录 表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开 标 地 点 : ( 一 ) 唱 标 记 录 序 号 投 标 人 密 封 情 况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报 价 ( 元 )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备 注 签 名 招 标 人 编 制 的 标 底 ( 如 果 有 ) ( 二 ) 开 标 过 程 中 的 其 他 事 项 记 录 ( 三 )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 附 签 到 表 ) 招 标 人 代 表 : 记 录 人 : 监 标 人 : 年 月 日 16

附 表 二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编 号 : ( 投 标 人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你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仔 细 的 审 查, 现 需 你 方 对 本 通 知 所 附 质 疑 问 卷 中 的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密 封 递 交 至 ( 详 细 地 址 ) 或 传 真 至 ( 传 真 号 码 )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的, 应 在 年 月 日 时 前 将 原 件 递 交 至 ( 详 细 地 址 ) 附 件 : 质 疑 问 卷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授 权 的 招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或 招 标 人 加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17

附 表 三 : 问 题 的 澄 清 问 题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编 号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编 号 : ) 已 收 悉, 现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如 下 : 1. 2.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18

附 表 四 :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 中 标 人 名 称 ): 你 方 于 ( 投 标 日 期 ) 所 递 交 的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已 被 我 方 接 受,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中 标 价 : 元 工 期 : 日 历 天 工 程 质 量 : 符 合 标 准 项 目 经 理 : ( 姓 名 ) 请 你 方 在 接 到 本 通 知 书 后 的 日 内 到 ( 指 定 地 点 ) 与 我 方 签 订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在 此 之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7.3 款 规 定 向 我 方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特 此 通 知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19

附 表 五 :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 未 中 标 人 名 称 ): 我 方 已 接 受 ( 中 标 人 名 称 ) 于 ( 投 标 日 期 ) 所 递 交 的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确 定 ( 中 标 人 名 称 ) 为 中 标 人 感 谢 你 单 位 对 我 方 工 作 的 大 力 支 持!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20

附 表 六 : 确 认 通 知 确 认 通 知 ( 招 标 人 名 称 ): 你 方 年 月 日 发 出 的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关 于 的 通 知, 我 方 已 于 年 月 日 收 到 特 此 确 认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21

附 表 七 :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编 制 要 求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编 制 要 求 备 注 : 允 许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时, 本 附 表 应 当 作 为 本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附 件,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中 所 附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方 法, 对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是 否 或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可 以 偏 离 投 标 文 件 相 关 实 质 性 要 求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组 成 内 容, 装 订 和 递 交 要 求 等 给 予 具 体 规 定 22

附 表 八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备 注 : 采 用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包 括 采 用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的, 本 附 表 应 当 作 为 本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附 件,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各 地 和 招 标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给 予 规 定 23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24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章 符 合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 如 有 )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并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财 务 状 况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信 誉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项 目 经 理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其 他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 如 有 )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2 项 规 定 投 标 内 容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1 项 规 定 工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2 项 规 定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3 项 规 定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3.1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4.1 项 规 定 权 利 义 务 符 合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符 合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子 目 编 码 子 目 名 称 子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和 工 程 量 2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符 合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规 定 低 于 ( 含 等 于 ) 拦 标 价, 投 标 价 格 拦 标 价 = 标 底 价 (1+ %) 低 于 ( 含 等 于 )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2 款 载 明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分 包 计 划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11 款 规 定 2.1.4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标 准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与 措 施 资 源 配 备 计 划 技 术 负 责 人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施 工 设 备 试 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方 法 2.2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单 价 遗 漏 不 平 衡 报 价 条 款 号 编 列 内 容 3 评 程 标 序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3.1.2 废 标 条 件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B: 废 标 条 件 3.2.1 价 格 折 算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C: 评 标 价 计 算 方 法 26

3.2.2 补 1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评 审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D: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E: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办 法 补 2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F: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方 法 27

评 标 办 法 (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正 文 部 分 评 标 办 法 (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正 文 部 分 直 接 引 用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7 版 ) 第 一 卷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正 文 部 分 ( 第 31 页 至 第 32 页 ) 28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A0. 总 则 本 附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本 章 第 3 条 所 规 定 的 评 标 程 序 的 进 一 步 细 化,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本 附 件 所 规 定 的 详 细 程 序 开 展 并 完 成 评 标 工 作 A1. 基 本 程 序 评 标 活 动 将 按 以 下 五 个 步 骤 进 行 : (1) 评 标 准 备 ; (2) 初 步 评 审 : (3) 详 细 评 审 ; (4)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及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A2. 评 标 准 备 A2.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到 达 评 标 现 场 时 应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见 附 表 A-1 A2.2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分 工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推 选 一 名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招 标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指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负 责 评 标 活 动 的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在 与 其 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将 评 标 委 员 会 划 分 为 技 术 组 和 商 务 组 A2.3 熟 悉 文 件 资 料 A2.3.1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应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真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主 要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和 工 期 要 求 等, 掌 握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熟 悉 本 章 及 附 件 中 包 括 的 评 标 表 格 的 使 用, 如 果 本 章 及 附 件 所 附 的 表 格 不 能 满 足 评 标 所 需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补 充 编 制 评 标 所 需 的 表 格, 尤 其 是 用 于 详 细 分 析 计 算 的 表 格 未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A2.3.2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评 标 所 需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未 在 开 标 会 上 当 场 拒 绝 的 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会 记 录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及 各 投 标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招 标 控 制 价 或 标 底 ( 如 果 有 ) 工 程 所 在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颁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定 额 ( 如 作 为 计 价 依 据 时 )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家 标 准 以 及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信 息 和 数 据 29

A2.4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基 础 性 数 据 分 析 和 整 理 工 作 ( 清 标 ) A2.4.1 在 不 改 变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前 提 下,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基 础 性 数 据 分 析 和 整 理 ( 本 章 中 简 称 为 清 标 ), 从 而 发 现 并 提 取 其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对 招 标 范 围 理 解 的 偏 差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性 错 误 错 漏 项 投 标 报 价 构 成 不 合 理 不 平 衡 报 价 等 存 在 明 显 异 常 的 问 题, 并 就 这 些 问 题 整 理 形 成 清 标 成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清 标 成 果 审 议 后, 决 定 需 要 投 标 人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问 题, 形 成 质 疑 问 卷,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包 括 质 疑 问 卷 ) A2.4.2 在 不 影 响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法 定 权 利 的 前 提 下,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委 托 由 招 标 人 专 门 成 立 的 清 标 工 作 小 组 完 成 清 标 工 作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清 标 工 作 可 以 在 评 标 工 作 开 始 之 前 完 成, 也 可 以 与 评 标 工 作 平 行 进 行 清 标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应 为 具 备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员, 且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评 标 专 家 的 回 避 规 定 和 要 求, 不 得 与 任 何 投 标 人 有 利 益 上 下 级 等 关 系, 不 得 代 行 依 法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及 其 成 员 行 使 的 权 利 清 标 成 果 应 当 经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审 核 确 认, 经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确 认 的 清 标 成 果 视 同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成 果, 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书 面 方 式 追 加 对 清 标 工 作 小 组 的 授 权, 书 面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 A2.4.3 投 标 人 接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出 的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后, 应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提 供 书 面 澄 清 资 料 并 按 要 求 进 行 密 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递 交 到 指 定 地 点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书 面 澄 清 资 料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开 启 A3. 初 步 评 审 A3.1 形 式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形 式 评 审, 并 使 用 附 表 A-2 记 录 评 审 结 果 A3.2 资 格 评 审 A3.2.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评 审, 并 使 用 附 表 A-3 记 录 评 审 结 果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A3.2.1 当 投 标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照 投 标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的 资 料 以 及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对 其 更 新 的 资 料 进 行 评 审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其 中 : (1)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合 格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否 则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 (2)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其 中 以 评 分 方 式 进 行 审 查 的, 其 更 新 的 资 料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评 分 后, 其 得 分 应 当 保 证 即 便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仍 然 能 够 获 得 投 标 资 格 且 没 有 对 未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其 他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构 成 不 公 平, 否 则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30

A3.3 响 应 性 评 审 A3.3.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响 应 性 评 审, 并 使 用 附 表 A-4 记 录 评 审 结 果 A3.3.2 投 标 人 投 标 价 格 不 得 超 出 ( 不 含 等 于 ) 按 照 本 章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拦 标 价, 凡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格 超 出 拦 标 价 的,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能 通 过 响 应 性 评 审 ( 适 用 于 设 立 拦 标 价 的 情 形 ) A3.3.2 投 标 人 投 标 价 格 不 得 超 出 ( 不 含 等 于 )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2 款 载 明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凡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格 超 出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能 通 过 响 应 性 评 审 ( 适 用 于 设 立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情 形 ) A3.4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评 审, 并 使 用 附 表 A-5 记 录 评 审 结 果 A3.5 判 断 投 标 是 否 为 废 标 A3.5.1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是 否 为 废 标 的 全 部 条 件 ( 包 括 本 章 第 3.1.2 项 中 规 定 的 条 件 ), 在 本 章 附 件 B 中 集 中 列 示 A3.5.2 本 章 附 件 B 集 中 列 示 的 废 标 条 件 不 应 与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包 括 的 废 标 条 件 抵 触, 如 果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情 况, 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的 规 定 为 准 A3.5.3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 包 括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 过 程 中, 依 据 本 章 附 件 B 中 规 定 的 废 标 条 件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是 否 为 废 标 A3.6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中 规 定 的 相 关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中 存 在 的 算 术 错 误 进 行 修 正, 并 根 据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结 果 计 算 评 标 价 A3.7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在 初 步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投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根 据 本 章 第 3.3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A4. 详 细 评 审 只 有 通 过 了 初 步 评 审 被 判 定 为 合 格 的 投 标 方 可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A4.1 价 格 折 算 A4.1.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本 章 附 件 C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标 准 和 方 法, 以 及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结 果,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价 格 折 算, 计 算 出 评 标 价, 并 使 用 附 表 A-6 记 录 评 标 31

价 折 算 结 果 A4.2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成 本 根 据 本 章 第 3.2.2 项 的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附 件 D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标 准 和 方 法,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竞 标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A4.3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在 初 步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投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根 据 本 章 第 3.3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A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A5.1 汇 总 评 标 结 果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工 作 全 部 结 束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按 照 附 表 A-7 的 格 式 填 写 评 标 结 果 汇 总 表 A5.2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A5.2.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时, 应 遵 照 以 下 原 则 : (1)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有 效 的 投 标 按 照 评 标 价 由 低 至 高 的 次 序 排 列, 根 据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1 款 的 规 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2)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的 规 定 作 废 标 处 理 后,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且 少 于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1 款 规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量 的,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将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按 评 标 价 由 低 至 高 的 次 序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如 果 因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建 议 招 标 人 重 新 招 标 A5.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少 于 三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A5.3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有 效 的 投 标 按 照 评 标 价 由 低 至 高 的 次 序 排 列,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A5.4 编 制 及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第 3.4.2 项 的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由 全 体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并 于 评 标 结 束 时 抄 送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表 ;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3) 开 标 记 录 ; 32

(4)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一 览 表 ; (5) 废 标 情 况 说 明 ; (6) 评 标 标 准 评 标 方 法 或 者 评 标 因 素 一 览 表 ; (7) 经 评 审 的 价 格 一 览 表 ( 包 括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所 有 记 载 评 标 结 果 结 论 的 表 格 说 明 记 录 等 文 件 ): (8)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排 序 ; (9)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 如 果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则 为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 与 签 订 合 同 前 要 处 理 的 事 宜 ; (10)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A6.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 A6.1 关 于 评 标 活 动 暂 停 A6.1.1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执 行 连 续 评 标 的 原 则, 按 评 标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内 容 方 法 标 准 完 成 全 部 评 标 工 作 只 有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评 标 工 作 无 法 继 续 时, 评 标 活 动 方 可 暂 停 A6.1.2 发 生 评 标 暂 停 情 况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封 存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记 录, 待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结 束 且 具 备 继 续 评 标 的 条 件 时, 由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继 续 评 标 A6.2 关 于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A6.2.1 除 非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在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 (1)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到 场 或 需 在 评 标 中 途 退 出 评 标 活 动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某 个 或 某 几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需 要 回 避 A6.2.2 退 出 评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其 已 完 成 的 评 标 行 为 无 效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产 生 方 式 另 行 确 定 替 代 者 进 行 评 标 A6.3 记 名 投 票 在 任 何 评 标 环 节 中, 需 评 标 委 员 会 就 某 项 定 性 的 评 审 结 论 做 出 表 决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A7. 补 充 条 款 33

附 件 B: 废 标 条 件 废 标 条 件 B0. 总 则 本 附 件 所 集 中 列 示 的 废 标 条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所 规 定 的 废 标 条 件 的 总 结 和 补 充, 如 果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情 况, 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的 规 定 为 准 B1. 废 标 条 件 投 标 人 或 其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 B1.1 有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B1.2 有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B1.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B1.4 在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响 应 性 评 审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项 评 审 标 准 的 B1.5 当 投 标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未 能 通 过 资 格 评 审 的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B1.6 投 标 报 价 文 件 ( 投 标 函 除 外 ) 未 经 有 资 格 的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签 字 并 加 盖 执 业 专 用 章 的 ; B1.7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未 能 通 过 此 项 评 审 的 B1.8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的 B1.9 投 标 人 未 按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0.6 款 规 定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B1.10 备 注 : 如 果 工 程 所 在 地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判 定 为 废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说 明 废 标 情 况 的, 应 增 加 废 标 情 况 说 明 表 格 式, 废 标 情 况 说 明 应 当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废 标 条 件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的 具 体 问 题 34

附 件 C: 评 标 价 计 算 方 法 评 标 价 计 算 方 法 C0. 总 则 本 附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3.2.1 项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折 算 以 计 算 评 标 价 时, 适 用 本 附 件 所 规 定 的 方 法 C1. 备 注 : 本 附 件 的 其 他 具 体 内 容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适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招 标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拟 采 用 的 折 算 方 法 自 行 编 写 35

附 件 D: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D0. 总 则 本 附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3.2.2(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的 第 3.2.4) 项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进 行 评 审 和 判 断 时, 适 用 本 附 件 所 规 定 的 办 法 D1. 评 审 程 序 D1.1 启 动 成 本 评 审 工 作 的 前 提 条 件 在 满 足 下 列 两 项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启 动 并 进 行 本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评 审, 以 判 别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 D1.1.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已 经 通 过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初 步 评 审, 不 存 在 应 当 废 标 的 情 形 ; D1.1.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 不 含 ) 以 下 限 度 的 : ( 说 明 :(1) 设 有 标 底 或 者 招 标 控 制 价 时 以 标 底 或 者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基 准 设 立 下 浮 限 度 (2) 既 不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又 不 设 标 底 的, 可 以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基 准 设 立 下 浮 限 度 具 体 限 度 视 工 程 所 在 地 和 招 标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在 本 附 件 中 规 定 但 此 处 的 下 限 仅 作 为 启 动 成 本 评 审 工 作 的 警 戒 线, 不 得 直 接 认 定 废 标 ) D1.2 对 投 标 价 格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结 合 清 标 成 果, 对 各 个 投 标 价 格 和 影 响 投 标 价 格 合 理 性 的 以 下 因 素 逐 一 进 行 分 析, 并 修 正 其 中 任 何 可 能 存 在 的 错 误 和 不 合 理 内 容 : (1) 算 术 性 错 误 分 析 和 修 正 ; (2) 错 漏 项 分 析 和 修 正 ; (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部 分 价 格 合 理 性 分 析 和 修 正 : (4)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和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部 分 价 格 合 理 性 分 析 和 修 正 ; (5) 企 业 管 理 费 合 理 性 分 析 和 修 正 ; (6) 利 润 水 平 合 理 性 分 析 和 修 正 ; (7) 法 定 税 金 和 规 费 的 完 整 性 分 析 和 修 正 ; (8) 不 平 衡 报 价 分 析 和 修 正 D1.3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36

评 标 委 员 会 汇 总 对 投 标 报 价 的 疑 问, 启 动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程 序, 发 出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并 附 上 质 疑 问 卷,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和 说 明 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D1.4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澄 清 和 说 明 的 结 果, 计 算 出 对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合 理 化 修 正 后 所 产 生 的 最 终 差 额,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D2. 评 审 的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所 参 考 的 评 审 依 据 包 括 : (1) 招 标 文 件 ; (2) 标 底 或 招 标 控 制 价 ( 如 果 有 ); (3)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4) 投 标 人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5) 工 程 所 在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颁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 如 果 有 ); (6) 工 程 所 在 地 市 场 价 格 水 平 ; (7) 工 程 所 在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颁 布 的 定 额 或 投 标 人 企 业 定 额 ; (8) 经 审 计 的 企 业 近 三 年 财 务 报 表 ; (9) 投 标 人 所 附 其 他 证 明 资 料 ; (10)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参 考 依 据 等 D3. 算 术 性 错 误 分 析 和 修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逐 项 分 析, 根 据 本 章 第 3.1.3 项 规 定 的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中 的 算 术 性 错 误 进 行 修 正, 按 附 表 D-1 的 格 式 记 录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结 果 汇 总 修 正 结 果, 将 经 修 正 后 产 生 的 价 格 差 额 记 为 A 值 ( 此 值 应 为 代 数 值, 修 正 结 果 表 明 理 论 上 应 当 增 加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总 价 ) 的 修 正 差 额 记 为 正 值, 反 之 记 为 负 值, 下 同 ), 同 时 整 理 需 要 投 标 人 澄 清 和 说 明 的 事 项 D4. 错 漏 项 分 析 和 修 正 D4.1 错 漏 项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原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分 析 投 标 人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列 出 其 中 错 报 或 漏 报 的 子 目, 并 按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修 正 :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相 同 的 并 且 投 标 人 已 经 给 出 合 适 报 价 的 子 目, 则 按 该 相 同 子 目 的 价 格 对 错 漏 项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相 似 的 并 且 投 标 人 已 经 给 出 合 适 报 价 的 子 目, 则 按 该 相 似 子 目 的 报 价 为 基 础, 考 虑 该 相 似 子 目 与 错 漏 项 之 间 的 差 异 而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37

后 的 价 格 对 错 漏 项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如 果 做 不 到 以 上 两 点, 则 按 标 底 ( 如 果 有 ) 中 的 相 应 价 格 为 基 础 对 错 漏 项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如 果 没 有 标 底 或 者 标 底 中 也 没 有 相 同 或 相 似 价 格 作 为 参 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澄 清 和 说 明 时 给 出 相 应 的 修 正 价 格 此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对 此 类 价 格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分 析,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在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和 说 明, 评 标 委 员 会 也 可 以 按 不 利 于 该 投 标 人 的 原 则, 以 其 他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中 该 项 最 高 报 价 作 为 修 正 价 格 ; 对 超 出 招 标 范 围 报 价 的 子 目, 则 直 接 删 除 该 子 目 的 价 格 D4.2 错 漏 项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方 法 错 漏 项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方 法 如 下 : 根 据 上 述 原 则, 修 正 错 报 和 补 充 漏 报 子 目 的 价 格 ; 填 写 附 表 D-2, 计 算 经 修 正 或 补 充 后 产 生 的 价 格 差 额 汇 总 上 述 结 果, 将 经 修 正 后 产 生 的 价 格 差 额 记 为 B 值, 并 明 确 需 要 投 标 人 澄 清 和 说 明 的 事 项 D5.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部 分 价 格 合 理 性 分 析 和 修 正 D5.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部 分 价 格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原 则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部 分 价 格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原 则 如 下 :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相 同 的 并 且 投 标 人 已 经 给 出 合 适 报 价 的 子 目, 则 按 该 相 同 子 目 的 价 格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合 理 报 价 子 目 的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相 似 的 并 且 投 标 人 已 经 给 出 合 适 报 价 的 子 目, 则 按 该 相 似 子 目 的 报 价 为 基 础, 考 虑 该 相 似 子 目 与 不 合 理 子 目 之 间 的 差 异 而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合 理 报 价 子 目 的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如 果 做 不 到 以 上 两 点, 则 按 标 底 ( 如 果 有 ) 中 的 相 应 价 格 为 基 础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合 理 报 价 子 目 的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如 果 没 有 标 底 或 者 标 底 中 也 没 有 相 同 或 相 似 价 格 作 为 参 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澄 清 和 说 明 时 给 出 相 应 的 修 正 价 格 此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对 此 类 价 格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分 析, 并 在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和 说 明 (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需 要 ) D5.2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部 分 价 格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方 法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部 分 价 格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方 法 如 下 : 按 附 表 D-3 的 格 式 对 与 市 场 价 格 水 平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的 子 目 进 行 逐 项 分 析 修 正 : 计 算 修 正 后 的 差 额, 汇 总 分 析 结 果, 将 经 修 正 后 产 生 的 价 格 差 额 记 为 C 值, 同 时 整 理 需 38

要 投 标 人 澄 清 和 说 明 的 事 项 D6.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和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部 分 价 格 合 理 性 分 析 和 修 正 D6.1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和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部 分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原 则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和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部 分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原 则 如 下 :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报 价 中 的 资 源 投 入 数 量 不 正 确 或 不 合 理 的, 按 照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明 确 的 或 者 可 以 通 过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给 出 的 相 关 数 据 计 算 出 来 的 计 划 投 入 的 资 源 数 量 ( 如 临 时 设 施 拟 派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流 量 计 划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投 入 计 划 等 ) 修 正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报 价 中 不 合 理 的 资 源 投 入 数 量 ;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报 价 中 的 资 源 和 生 产 要 素 价 格 不 合 理 的,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相 似 的 并 且 投 标 人 已 经 给 出 合 适 报 价 的 子 目, 则 按 该 相 似 子 目 的 报 价 为 基 础, 考 虑 该 相 似 子 目 与 不 合 理 报 价 子 目 之 间 的 差 异 而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对 不 合 理 报 价 子 目 的 资 源 或 生 产 要 素 的 价 格 进 行 修 正 ; 其 他 情 况 下, 按 标 底 ( 如 果 有 ) 中 的 相 应 价 格 为 基 础 对 措 施 项 目 和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中 的 不 合 理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如 果 没 有 标 底 或 者 标 底 中 也 没 有 相 同 或 相 似 价 格 作 为 参 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澄 清 和 说 明 时 给 出 相 应 的 修 正 价 格 此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对 此 类 价 格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分 析, 并 在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和 说 明 (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需 要 ); 对 于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不 应 当 报 价 的 子 目, 则 直 接 删 除 该 子 目 的 价 格 D6.2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和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部 分 分 析 和 修 正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和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部 分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方 法 如 下 : 按 附 表 D-4 格 式 对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和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进 行 逐 项 分 析 修 正 ; 计 算 修 正 后 的 差 额, 汇 总 分 析 结 果, 将 经 修 正 后 产 生 的 价 格 差 额 记 为 D 值, 同 时 整 理 需 要 投 标 人 澄 清 和 说 明 的 事 项 D7. 企 业 管 理 费 合 理 性 分 析 和 修 正 D7.1 企 业 管 理 费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原 则 企 业 管 理 费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原 则 如 下 : 按 投 标 人 经 审 计 的 企 业 近 三 年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相 关 数 据 计 算 出 投 标 人 企 业 实 际 的 管 理 费 率 ( 近 三 年 企 业 管 理 费 总 额 的 平 均 值 与 近 三 年 完 成 产 值 的 平 均 值 之 间 的 比 例 ) 并 以 此 对 投 标 价 格 中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企 业 管 理 费 率 进 行 修 正 ; 企 业 管 理 费 率 明 显 不 合 理 并 且 做 不 到 前 项 时, 按 其 他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各 家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管 理 费 率 以 及 标 底 ( 如 果 有 ) 中 的 企 业 管 理 费 率 的 平 均 费 率 为 准 进 行 修 正 ; 39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中 的 企 业 管 理 费 率 与 费 率 报 价 表 ( 如 果 有 ) 报 出 的 企 业 管 理 费 率 不 一 致 的, 以 费 率 报 价 表 ( 如 果 有 ) 报 出 的 企 业 管 理 费 率 为 准 进 行 修 正 ( 但 如 果 费 率 报 价 表 中 的 费 率 明 显 不 合 理 时, 应 执 行 根 据 上 述 原 则 修 正 后 的 管 理 费 率 ) D7.2 企 业 管 理 费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方 法 企 业 管 理 费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方 法 如 下 : 按 附 表 D-5 的 格 式 进 行 分 析 和 修 正 ; 汇 总 分 析 结 果, 将 经 修 正 后 产 生 的 价 格 差 额 记 为 E 值, 同 时 整 理 需 要 投 标 人 澄 清 和 说 明 的 事 项 D8. 利 润 水 平 合 理 性 分 析 和 修 正 D8.1 利 润 水 平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原 则 利 润 水 平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原 则 如 下 : 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对 投 标 人 下 达 的 国 有 资 产 增 值 保 值 率 或 投 标 人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要 求 的 企 业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或 股 本 收 益 率 对 投 标 价 格 中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利 润 率 进 行 修 正 ; 利 润 率 明 显 不 合 理 并 且 做 不 到 前 项 时, 按 其 他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各 家 投 标 人 的 利 润 率 以 及 标 底 ( 如 果 有 ) 中 的 利 润 率 的 平 均 费 率 为 准 进 行 修 正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中 的 利 润 率 与 费 率 报 价 表 ( 如 果 有 ) 报 出 的 利 润 率 不 一 致 的, 以 费 率 报 价 表 ( 如 果 有 ) 报 出 的 利 润 率 为 准 进 行 修 正 ( 但 如 果 费 率 报 价 表 中 的 费 率 明 显 不 合 理 时, 应 执 行 根 据 上 述 原 则 修 正 后 的 利 润 率 ) D8.2 利 润 水 平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方 法 利 润 水 平 分 析 和 修 正 的 方 法 如 下 : 按 附 表 D-5 的 格 式 进 行 分 析 和 修 正 ; 汇 总 分 析 结 果, 将 经 修 正 后 产 生 的 价 格 差 额 记 为 F 值, 同 时 整 理 需 要 投 标 人 澄 清 和 说 明 的 事 项 D9. 法 定 税 金 和 规 费 的 完 整 性 分 析 和 修 正 根 据 投 标 价 格 分 析 出 其 中 法 定 税 金 和 规 费 的 百 分 比, 对 照 现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额 度 或 比 率,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分 析 和 修 正 按 附 表 D-5 的 格 式 进 行 分 析 和 修 正 ; 将 经 修 正 后 产 生 的 价 格 差 额 记 为 G 值, 整 理 需 要 投 标 人 澄 清 和 说 明 的 事 项 D10. 不 平 衡 报 价 分 析 和 修 正 评 审 各 项 单 价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是 否 存 在 不 平 衡 报 价 的 情 况, 对 明 显 过 高 或 过 低 的 价 格 进 行 40

分 析 按 附 表 D-6 汇 总 分 析 结 果, 修 正 明 显 过 高 的 价 格 产 生 的 差 额, 首 先 用 于 填 补 修 正 过 低 的 价 格 产 生 的 差 额, 两 者 的 余 额 记 为 H 值, 整 理 需 要 投 标 人 澄 清 和 说 明 的 事 项 D11. 对 投 标 报 价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上 述 D3 至 D10 条 的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汇 总 和 整 理 以 其 各 自 的 代 数 值 汇 总 A 值 至 H 值, 得 出 合 计 差 额 Δ1( 附 表 D-7), 并 整 理 出 需 要 投 标 人 澄 清 和 说 明 的 全 部 事 项 如 果 投 标 人 存 在 需 要 补 正 的 问 题,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同 时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本 章 第 3.3 款 的 规 定, 对 需 要 投 标 人 澄 清 说 明 和 提 供 进 一 步 证 明 的 事 项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书 面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并 附 上 质 疑 问 卷,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和 质 疑 问 卷 应 当 包 括 : 质 疑 问 题 有 关 澄 清 要 求 需 要 书 面 回 复 的 内 容 回 复 时 间 ( 应 给 投 标 人 留 出 足 够 的 回 复 时 间 ) 递 交 方 式 等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和 提 供 进 一 步 证 明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质 疑 问 题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依 然 存 在 疑 问,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进 一 步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投 标 人 应 相 应 地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和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直 至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全 部 疑 问 都 得 到 澄 清 和 说 明 根 据 澄 清 和 说 明 结 果, 对 于 投 标 人 已 经 有 效 澄 清 和 说 明 的 问 题 和 子 目 应 从 上 述 A 值 至 H 值 的 计 算 中 剔 除 或 修 正, 按 附 表 D-7 格 式 修 正 A 值 至 H 值 并 计 算 最 终 差 额 Δ2 本 款 中 所 谓 的 有 效 澄 清 是 指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已 经 合 理 地 解 释 或 说 明 了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问 题 并 且 澄 清 结 果 令 评 标 委 员 会 信 服 D12.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成 本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按 照 附 表 D-8 的 格 式 填 写 评 审 结 论 记 录 表, 以 最 终 差 额 Δ2 与 投 标 人 投 标 价 格 中 标 明 的 利 润 额 ( 如 标 明 的 是 利 润 率, 以 利 润 率 乘 以 其 计 取 基 数, 下 同 ) 进 行 比 较 并 得 出 如 下 结 论 : 如 果 最 终 差 额 Δ2( 代 数 值 ) 小 于 或 等 于 投 标 人 的 利 润 额, 则 表 明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低 于 成 本 如 果 最 终 差 额 Δ2 是 正 值 且 大 于 ( 不 含 等 于 ) 投 标 人 报 价 中 的 利 润 额,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本 章 第 3.2.2( 综 合 评 估 法 为 3.2.4) 项 的 规 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其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备 注 : 各 地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不 断 丰 富 完 善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41

附 件 E: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办 法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办 法 E0. 总 则 本 附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当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6 款 中 规 定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本 附 件 所 规 定 的 办 法 对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根 据 招 标 人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E1.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评 审 规 定 E.1.1 必 须 投 递 了 正 选 投 标 方 案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6 款 中 规 定 投 递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要 求 和 条 件 编 制 并 投 递 了 正 选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E1.2 只 对 中 标 人 或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进 行 评 审 只 有 中 标 人 或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才 会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E2.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评 审 程 序 方 法 和 标 准 E2.1 适 用 的 评 审 程 序 方 法 和 标 准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内 容, 找 出 本 章 ( 包 括 本 章 附 件 ) 中 适 用 的 程 序 方 法 标 准 对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进 行 综 合 定 性 评 审 如 果 没 有 适 用 的 程 序 方 法 标 准, 则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分 别 独 立 对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进 行 综 合 定 性 评 审 评 审 结 论 通 过 表 决 方 式 做 出 只 有 超 过 半 数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所 做 出 的 结 论, 方 可 以 作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E2.2 基 本 的 评 审 程 序 和 方 法 对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评 审, 按 以 下 程 序 和 方 法 进 行 : (1) 找 出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改 变 了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哪 些 要 求 或 条 件, 判 断 这 种 改 变 是 否 可 能 被 招 标 人 所 接 受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所 改 变 的 招 标 要 求 和 条 件 是 不 能 被 招 标 人 所 接 受 的, 则 应 当 宣 布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不 被 接 受 (2) 判 断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不 可 行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应 当 被 宣 布 为 不 被 接 受 (3) 对 比 中 标 人 或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正 选 投 标 方 案 和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找 出 两 者 之 间 的 偏 差, 并 对 偏 差 对 招 标 人 的 有 利 和 不 利 程 度 做 出 评 估 只 有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与 正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偏 差 对 招 标 人 的 有 利 程 度 明 显 大 于 不 利 程 度 时,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以 被 接 受 E3.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评 审 结 果 E3.1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评 审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出 具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评 审 报 告,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评 审 报 告 中 应 当 包 括 : 42

(1)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与 正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主 要 偏 差 ; (2)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科 学 性 与 合 理 性 分 析 ; (3)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对 招 标 人 的 有 利 性 分 析 ; (4)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是 否 可 以 被 采 纳 E3.2 评 审 结 论 通 过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做 出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是 否 可 以 被 采 纳 的 决 定, 但 不 做 出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正 选 投 标 方 案 或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中 标 的 决 定 中 标 人 是 否 按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中 标 的 决 定, 由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报 告 做 出 E4. 补 充 条 款 43

附 件 F: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方 法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方 法 备 注 : 本 附 件 的 具 体 内 容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各 地 和 招 标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自 行 编 写 44

附 表 A-1: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评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序 号 姓 名 职 称 工 作 单 位 专 家 证 号 码 签 到 时 间 1 2 3 4 5 6 7 45

附 表 A-2: 形 式 评 审 记 录 表 形 式 评 审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评 审 意 见 1 投 标 人 名 称 2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3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4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5 报 价 唯 一 6 是 否 通 过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46

附 表 A-3: 资 格 评 审 记 录 表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资 格 评 审 记 录 表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评 审 意 见 1 营 业 执 照 2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 资 质 等 级 4 财 务 状 况 5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6 信 誉 7 项 目 经 理 8 其 他 要 求 9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10 是 否 通 过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47

附 表 A-4: 响 应 性 评 审 记 录 表 响 应 性 评 审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评 审 意 见 1 投 标 内 容 2 工 期 3 工 程 质 量 4 投 标 有 效 期 5 招 标 保 证 金 6 权 利 义 务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8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9 是 否 通 过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48

附 表 A-5: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记 录 表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评 审 意 见 1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2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3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4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5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与 措 施 6 资 源 配 备 计 划 7 技 术 负 责 人 8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9 施 工 设 备 10 试 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11 评 审 结 果 汇 总 是 否 通 过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49

附 表 A-6: 评 标 价 折 算 评 审 记 录 表 评 标 价 折 算 评 审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序 号 量 化 因 素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折 算 价 格 1 投 标 报 价 错 漏 项 2 不 平 衡 报 价 3 投 标 报 价 评 标 价 ( 投 标 报 价 +Σ 量 化 因 素 折 算 价 格 )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50

附 表 A-7: 评 标 结 果 汇 总 表 评 标 结 果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初 步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序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合 格 不 合 格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成 本 评 标 价 排 序 ( 评 标 价 由 低 至 高 ) 备 注 1 2 3 4 5 6 7 第 一 名 : 最 终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及 其 排 序 第 二 名 : 第 三 名 :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51

附 表 D-l: 算 术 错 误 分 析 及 修 正 记 录 表 算 术 错 误 分 析 及 修 正 记 录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序 号 子 目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算 术 正 确 投 标 价 差 额 ( 代 数 值 ) 有 关 事 项 备 注 A 值 ( 代 数 值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52

附 表 D-2: 错 项 漏 项 分 析 及 修 正 记 录 表 错 项 漏 项 分 析 及 修 正 记 录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编 号 子 目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合 理 投 标 价 差 额 ( 代 数 值 ) 有 关 事 项 备 注 B 值 ( 代 数 值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53

附 表 D-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子 目 单 价 分 析 及 修 正 记 录 表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子 目 单 价 分 析 及 修 正 记 录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编 号 子 目 名 称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价 格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差 额 证 明 情 况 及 修 正 理 由 有 关 疑 问 事 项 备 注 C 值 ( 代 数 值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54

附 表 D-4: 措 施 项 目 和 其 他 项 目 工 程 量 清 单 价 格 分 析 及 修 正 记 录 表 措 施 项 目 和 其 他 项 目 工 程 量 清 单 价 格 分 析 及 修 正 记 录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编 号 子 目 名 称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价 格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差 额 证 明 情 况 及 修 正 理 由 有 关 疑 问 事 项 备 注 D 值 ( 代 数 值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55

附 表 D-5: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及 税 金 和 规 费 完 整 性 分 析 及 修 正 记 录 表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及 税 金 和 规 费 完 整 性 分 析 及 修 正 记 录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项 格 不 入 目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税 金 和 规 费 投 标 价 格 实 际 投 标 价 格 实 际 投 标 价 格 实 际 比 较 栏 差 额 E 值 F 值 G 值 分 析 计 算 有 关 疑 问 事 项 备 注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56

附 表 D-6: 不 平 衡 报 价 分 析 及 修 正 记 录 表 不 平 衡 报 价 分 析 及 修 正 记 录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编 号 子 目 名 称 存 在 不 平 衡 的 单 价 修 正 后 的 平 衡 单 价 单 价 差 值 ( 代 数 值 ) 工 程 量 差 额 有 关 疑 问 事 项 备 注 H 值 ( 代 数 值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57

附 表 D-7: 投 标 报 价 之 修 正 差 额 汇 总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报 价 之 修 正 差 额 汇 总 表 序 号 差 值 代 号 评 审 后 差 额 代 数 值 澄 清 后 修 正 修 正 理 由 及 有 关 事 项 说 明 1 A 2 B 3 C 4 D 5 E 6 F 7 G 8 H 合 计 Δ1: Δ2: 备 注 本 表 修 正 的 计 算 应 附 详 细 分 析 计 算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58

附 表 D-8: 成 本 评 审 结 论 记 录 表 成 本 评 审 结 论 记 录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金 额 ( 元 ) 比 较 结 果 备 注 1 澄 清 后 最 终 差 额 Δ2 2 投 标 利 润 额 比 较 后 需 投 标 人 澄 清 和 说 明 的 主 要 事 项 概 要 : 投 标 人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和 提 供 进 一 步 证 明 的 情 况 说 明 : 评 审 结 论 低 于 成 本 不 低 于 成 本 评 审 意 见 概 要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 年 月 日 59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单 位 章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 如 有 )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并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财 务 状 况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信 誉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项 目 经 理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其 他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联 合 体 投 投 人 ( 如 有 )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2 项 规 定 投 标 内 容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1 项 规 定 工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2 项 规 定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3 项 规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3.1 项 规 定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4.1 项 规 定 权 利 义 务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的 相 关 承 诺 符 合 或 优 于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的 相 关 规 定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符 合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子 目 编 码 子 目 名 称 子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和 工 程 量 60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符 合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规 定 投 标 价 格 分 包 计 划 低 于 ( 含 等 于 ) 拦 标 价, 拦 标 价 = 标 底 价 (1+ %) 低 于 ( 含 等 于 )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2 款 载 明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11 款 规 定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分 2.2.1 分 值 构 成 ( 总 分 100 分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投 标 报 价 : 分 分 其 他 评 分 因 素 : 分 2.2.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2.2.3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公 式 偏 差 率 =100% ( 投 标 人 报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 / 评 标 基 准 价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内 容 完 整 性 和 编 制 水 平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2.2.4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分 标 准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环 保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与 措 施 资 源 配 备 计 划 2.2.4 (2) 2.2.4 (3)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分 标 准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与 业 绩 技 术 负 责 人 资 格 与 业 绩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偏 差 率 61

2.2.4 (4) 其 他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条 款 号 编 列 内 容 3 评 程 标 序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3.1.2 废 标 条 件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B: 废 标 条 件 3.2.2 补 1 补 2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评 审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C: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D: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办 法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E: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方 法 62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正 文 部 分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正 文 部 分 直 接 引 用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7 版 ) 第 一 卷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正 文 部 分 ( 第 35 页 至 第 37 页 ) 63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A0. 总 则 本 附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本 章 第 3 条 所 规 定 的 评 标 程 序 的 进 一 些 细 化,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本 附 件 所 规 定 的 详 细 程 序 开 展 并 完 成 评 标 工 作 A1. 基 本 程 序 评 标 活 动 将 按 以 下 五 个 步 骤 进 行 : (1) 评 标 准 备 ; (2) 初 步 评 审 ; (3) 详 细 评 审 ; (4)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及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A2. 评 标 准 备 A2.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到 达 评 标 现 场 时 应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见 附 表 A-1 A2.2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分 工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推 选 一 名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招 标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指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负 责 评 标 活 动 的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在 与 其 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商 议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将 评 标 委 员 会 划 分 为 技 术 组 和 商 务 组 A2.3 熟 悉 文 件 资 料 A2.3.1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应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真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主 要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和 工 期 要 求, 掌 握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熟 悉 本 章 及 附 件 中 包 括 的 评 标 表 格 的 使 用, 如 果 本 章 及 附 件 所 附 的 表 格 不 能 满 足 评 标 所 需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补 充 编 制 评 标 所 需 的 表 格, 尤 其 是 用 于 详 细 分 析 计 算 的 表 格 未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A2.3.2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评 标 所 需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未 在 开 标 会 上 当 场 拒 绝 的 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会 记 录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及 各 投 标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标 底 ( 如 有 ) 工 程 所 在 地 工 程 64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颁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定 额 ( 如 作 为 计 价 依 据 时 )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家 标 准 以 及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信 息 和 数 据 A2.4 暗 标 编 号 ( 适 用 于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暗 标 评 审 的 )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3 款 要 求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且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编 制 有 暗 标 要 求, 则 在 评 标 工 作 开 始 前, 招 标 人 将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暗 标 编 码, 并 就 暗 标 编 码 与 投 标 人 的 对 应 关 系 做 好 暗 标 记 录 暗 标 编 码 按 随 机 方 式 编 制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均 完 成 暗 标 部 分 评 审 并 对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汇 总 和 签 字 确 认 后, 招 标 人 方 可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公 布 暗 标 记 录 暗 标 记 录 公 布 前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并 予 以 保 密 A2.5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基 础 性 数 据 分 析 和 整 理 工 作 ( 清 标 ) A2.5.1 在 不 改 变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前 提 下,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基 础 性 数 据 分 析 和 整 理 ( 本 章 中 简 称 为 清 标 ), 从 而 发 现 并 提 取 其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对 招 标 范 围 理 解 的 偏 差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性 错 误 错 漏 项 投 标 报 价 构 成 不 合 理 不 平 衡 报 价 等 存 在 明 显 异 常 的 问 题, 并 就 这 些 问 题 整 理 形 成 清 标 成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清 标 成 果 审 议 后, 决 定 需 要 投 标 人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问 题, 形 成 质 疑 问 卷,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包 括 质 疑 问 卷 ) A2.5.2 在 不 影 响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法 定 权 利 的 前 提 下,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委 托 由 招 标 人 专 门 成 立 的 清 标 工 作 小 组 完 成 清 标 工 作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清 标 工 作 可 以 在 评 标 工 作 开 始 之 前 完 成, 也 可 以 与 评 标 工 作 平 行 进 行 清 标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应 为 具 备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员, 且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评 标 专 家 的 回 避 规 定 和 要 求, 不 得 与 任 何 投 标 人 有 利 益 上 下 级 等 关 系, 不 得 代 行 依 法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及 其 成 员 行 使 的 权 利 清 标 成 果 应 当 经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审 核 确 认, 经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确 认 的 清 标 成 果 视 同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成 果, 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书 面 方 式 追 加 对 清 标 工 作 小 组 的 授 权, 书 面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 A2.5.3 投 标 人 接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出 的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后, 应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提 供 书 面 澄 清 资 料 并 按 要 求 进 行 密 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递 交 到 指 定 地 点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书 面 澄 清 资 料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开 启 A3 初 步 评 审 A3.1 形 式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形 式 评 审, 并 使 用 附 表 A-2 记 录 评 审 结 果 A3.2 资 格 评 审 A3.2.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评 审, 并 使 用 附 表 A-3 记 录 评 审 结 果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65

A3.2.1 当 投 标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照 投 标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的 资 料 以 及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对 其 更 新 的 资 料 进 行 评 审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其 中 : (1)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合 格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否 则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 (2)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其 中 以 评 分 方 式 进 行 审 查 的, 其 更 新 的 资 料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评 分 后, 其 得 分 应 当 保 证 即 便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仍 然 能 够 获 得 投 标 资 格 且 没 有 对 未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其 他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构 成 不 公 平, 否 则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A3.3 响 应 性 评 审 A3.3.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响 应 性 评 审, 并 使 用 附 表 A-4 记 录 评 审 结 果 A3.3.2 投 标 人 投 标 价 格 不 得 超 出 ( 不 含 等 于 ) 按 照 本 章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拦 标 价, 凡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格 超 出 拦 标 价 ),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能 通 过 响 应 性 评 审 ( 适 用 于 设 立 拦 标 价 的 情 形 ) A3.3.2 投 标 人 投 标 价 格 不 得 超 出 ( 不 含 等 于 )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2 款 载 明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凡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格 超 出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能 通 过 响 应 性 评 审 ( 适 用 于 设 立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情 形 ) A3.4 判 断 投 标 是 否 为 废 标 A3.4.1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是 否 为 废 标 的 全 部 条 件 ( 包 括 本 章 第 3.1.2 项 中 规 定 的 条 件 ), 在 本 章 附 件 B 中 集 中 列 示 A3.4.2 本 章 附 件 B 集 中 列 示 的 废 标 条 件 不 应 与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包 括 的 废 标 条 件 抵 触, 如 果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情 况, 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的 规 定 为 准 A3.4.3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 包 括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 过 程 中, 依 据 本 章 附 件 B 中 规 定 的 废 标 条 件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是 否 为 废 标 A3.5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中 规 定 的 相 关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中 存 在 的 算 术 错 误 进 行 修 正, 并 根 据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结 果 计 算 评 标 价 A3.6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在 初 步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66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投 标 人 对 此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根 据 本 章 第 3.3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A4. 详 细 评 审 只 有 通 过 了 初 步 评 审 被 判 定 为 合 格 的 投 标 方 可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A4.1 详 细 评 审 的 程 序 A4.1.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3.2 款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和 评 分 ; (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和 评 分 ; (3)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和 评 分, 并 对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在 设 有 标 底 时 明 显 低 于 标 底 的 投 标 报 价, 判 断 是 否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 (4) 其 他 因 素 评 审 和 评 分 ; (5) 汇 总 评 分 结 果 A4.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和 评 分 A4.2.1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分 值 设 定 各 项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评 审 和 评 分, 并 使 用 附 表 A-5 记 录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评 分 结 果,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得 分 记 录 为 A A4.3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和 评 分 A4.3.1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分 值 设 定 各 项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对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评 审 和 评 分, 并 使 用 附 表 A-6 记 录 对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的 评 分 结 果,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的 得 分 记 录 为 B A4.4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和 评 分 ( 仅 按 投 标 总 报 价 进 行 评 分 ) A4.4.1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A4.4.2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各 个 已 通 过 了 初 步 评 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并 且 经 过 评 审 认 定 为 不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A4.4.3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对 照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分 别 对 各 个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评 分, 使 用 附 表 A-7 记 录 对 投 标 报 价 的 评 分 结 果, 投 标 报 价 的 得 分 记 录 为 C A4.4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和 评 分 ( 按 投 标 总 报 价 中 的 分 项 报 价 分 别 进 行 评 分 ) A4.4.1 投 标 报 价 按 以 下 项 目 的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分 别 进 行 评 审 和 评 分 : (1) 投 标 总 报 价 减 去 以 下 分 别 进 行 评 分 的 各 个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以 后 的 部 分 ; (2) ; 67

(3) (4) (5) ; ; ; A4.4.2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分 别 计 算 各 个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A4.4.3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分 别 计 算 各 个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与 对 应 的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之 间 的 偏 差 率 A4.4.4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对 照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分 别 对 各 个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评 分, 汇 总 各 个 分 项 投 标 报 价 的 得 分, 使 用 附 表 A-7 记 录 对 各 个 投 标 报 价 的 评 分 结 果, 投 标 报 价 的 得 分 记 录 为 C A4.5 其 他 因 素 的 评 审 和 评 分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分 值 设 定 各 项 评 分 因 素 和 相 应 的 评 分 标 准, 对 其 他 因 素 ( 如 果 有 ) 进 行 评 审 和 评 分, 并 使 用 附 表 A-8 记 录 对 其 他 因 素 的 评 分 结 果, 其 他 因 素 的 得 分 记 录 为 D A4.6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成 本 根 据 本 章 第 3.2.4 项 的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附 件 C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标 准 和 方 法,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竞 标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A4.7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在 详 细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投 标 人 对 此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根 据 本 章 第 3.3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A4.8 汇 总 评 分 结 果 A4.8.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按 照 附 表 A-9 的 格 式 填 写 详 细 评 审 评 分 汇 总 表 A4.8.2 详 细 评 审 工 作 全 部 结 束 后, 按 照 附 表 A-10 的 格 式 汇 总 各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详 细 评 审 评 分 结 果, 并 按 照 详 细 评 审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A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A5.1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A5.1.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1 款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时, 应 遵 照 以 下 原 则 : 68

(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排 列, 并 根 据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1 款 规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量, 将 排 序 在 前 的 投 标 人 推 荐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2)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的 规 定 作 废 标 处 理 后,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且 少 于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1 款 规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量 的,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将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按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如 果 因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建 议 招 标 人 重 新 招 标 A5.2.2 投 标 人 数 量 少 于 三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A5.2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排 列,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A5.3 编 制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第 3.4.2 项 的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由 全 体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并 于 评 标 结 束 时 抄 送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表 ;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3) 开 标 记 录 ; (4)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一 览 表 ; (5) 废 标 情 况 说 明 ; (6) 评 标 标 准 评 标 方 法 或 者 评 标 因 素 一 览 表 ; (7) 经 评 审 的 价 格 一 览 表 ( 包 括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所 有 记 载 评 标 结 果 结 论 的 表 格 说 明 记 录 等 文 件 ); (8)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排 序 ; (9)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 如 果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则 为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 与 签 订 合 同 前 要 处 理 的 事 宜 ; (10)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A6.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 A6.1 暗 标 评 审 的 评 审 程 序 规 定 ( 适 用 于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暗 标 评 审 的 ) 如 果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3 款 要 求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69

且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编 制 有 暗 标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需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暗 标 评 审 的,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需 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暗 标 ) 评 审 提 前 到 初 步 评 审 之 前 进 行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结 果 封 存 后 再 进 行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响 应 性 评 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完 成 后 再 公 开 暗 标 编 码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之 间 的 对 应 关 系 A6.2 关 于 评 标 活 动 暂 停 A6.2.1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执 行 连 续 评 标 的 原 则, 按 评 标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内 容 方 法 标 准 完 成 全 部 评 标 工 作 只 有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评 标 工 作 无 法 继 续 时, 评 标 活 动 方 可 暂 停 A6.2.2 发 生 评 标 暂 停 情 况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封 存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记 录, 待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结 束 且 具 备 继 续 评 标 的 条 件 时, 由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继 续 评 标 A6.3 关 于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评 委 A6.3.1 除 非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在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 (1)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到 场 或 需 在 评 标 中 途 退 出 评 标 活 动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某 个 或 某 几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需 要 回 避 A6.3.2 退 出 评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其 已 完 成 的 评 标 行 为 无 效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生 产 方 式 另 行 确 定 替 代 者 进 行 评 标 A6.4 记 名 投 票 在 任 何 评 标 环 节 中, 需 评 标 委 员 会 就 某 项 定 性 的 评 审 结 论 做 出 表 决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A7. 补 充 条 款 70

附 件 B: 废 标 条 件 废 标 条 件 B0. 总 则 本 附 件 所 集 中 列 示 的 废 标 条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所 规 定 的 废 标 条 件 的 总 结 和 补 充, 如 果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情 况, 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的 规 定 为 准 B1. 废 标 条 件 投 标 人 或 其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 B1.1 有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B1.2 有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B1.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B1.4 在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响 应 性 评 审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不 符 合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项 评 审 标 准 的 B1.5 当 投 标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未 能 通 过 资 格 评 审 的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B1.6 投 标 报 价 文 件 ( 投 标 函 除 外 ) 未 经 有 资 格 的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签 字 并 加 盖 执 业 专 用 章 的 ; B1.7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未 能 通 过 此 项 评 审 的 B1.8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的 B1.9 投 标 人 未 按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0.6 款 规 定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B1.10 备 注 : 如 果 工 程 所 在 地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判 定 为 废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说 明 废 标 情 况 的, 应 增 加 废 标 情 况 说 明 表 格 式, 废 标 情 况 说 明 应 当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废 标 条 件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的 具 体 问 题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