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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残 疾 人 证 残 疾 分 类 与 分 级 残 疾 人 证 的 申 办 残 疾 人 证 的 使 用

第 一 章 残 疾 人 证... 一 残 疾 分 类 与 分 级 3 1. 什 么 是 听 力 残 疾 和 言 语 残 疾? 残 疾 类 型 分 为 肢 体 残 疾 视 力 残 疾 听 力 残 疾 言 语 残 疾 智 力 残 疾 精 神 残 疾 和 多 重 残 疾 (1) 听 力 残 疾, 是 指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双 耳 不 同 程 度 的 永 久 性 听 力 障 碍, 听 不 到 或 听 不 清 周 围 环 境 声 及 言 语 声, 以 致 影 响 其 日 常 生 活 和 社 会 参 与 (2) 言 语 残 疾, 是 指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的 不 同 程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度 的 言 语 障 碍, 经 治 疗 一 年 以 上 不 愈 或 病 程 超 过 两 年, 而 不 能 或 难 以 进 行 正 常 的 言 语 交 流 活 动, 以 致 4 影 响 其 日 常 生 活 和 社 会 参 与 (3 岁 以 下 不 定 残 ) 包 括 : 失 语 运 动 性 构 音 障 碍 器 质 性 构 音 障 碍 发 声 障 碍 儿 童 言 语 发 育 迟 滞 听 力 障 碍 所 致 的 言 语 障 碍 口 吃 等 ( 政 策 出 处 : 残 疾 人 残 疾 分 类 和 分 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2011 年 第 2 号 公 告,GB/T26341-2010) 2. 听 力 残 疾 和 言 语 残 疾 分 哪 几 个 级 别? 听 力 残 疾 分 为 四 级, 具 体 指 听 力 残 疾 一 级 听 力 残 疾 二 级 听 力 残 疾 三 级 听 力 残 疾 四 级 ; 言 语 残 疾 分 为 四 级, 具 体 指 言 语 残 疾 一 级 言 语 残 疾 二 级 言 语 残 疾 三 级 言 语 残 疾 四 级 多 重 残 疾 按 所 属 残 疾 中 残 疾 程 度 最 重 类 别 的 分 级 确 定 其 残 疾 等 级, 如 听 力 残 疾 或 言 语 残 疾 的 残 疾 程 度 最 重 则 按 听 力 残 疾 或 言 语 残 疾 的 分 级 确 定 残 疾 等 级 听 力 残 疾 和 言 语 残 疾 分 级 标 准 参 见 附 录 中 的 表 1-1

第 一 章 残 疾 人 证... ( 政 策 出 处 : 残 疾 人 残 疾 分 类 和 分 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2011 年 第 2 号 公 告,GB/T26341-5 2010) 二 残 疾 人 证 的 申 办 1. 什 么 人 可 以 在 本 市 申 办 残 疾 人 证? 在 本 市 申 请 办 理 残 疾 人 证 需 要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 本 市 户 籍 ;(2) 具 有 符 合 残 疾 人 残 疾 分 类 和 分 级 中 规 定 的 情 形 ;(3) 本 人 自 愿 办 证 外 省 市 考 入 本 市 高 等 院 校 并 将 户 口 迁 移 至 本 市 的 残 疾 人 大 学 生 可 办 理 残 疾 人 证, 按 本 市 办 理 残 疾 人 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在 办 理 残 疾 人 证 时 除 需 提 供 正 常 办 证 时 的 有 关 材 料 外, 还 要 提 供 其 学 籍 证 明 材 料, 并 根 据 其 证 明 材 料 设 置 有 效 期, 有 效 期 至 其 毕 业 时 止 残 疾 人 大 学 生 毕 业 后, 残 疾 人 证 的 迁 移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政 策 出 处 :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办 法 (2011 修 订 ), 北 京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 关 于 外 省 市 考 入 本 市 高 等 院 校 残 疾 人 大 学 生 办 理 残 疾 人 证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6 知, 京 残 发 2010 43 号 ) 2. 如 何 申 办 残 疾 人 证? 申 请 人 携 户 口 本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张 二 寸 近 期 免 冠 照 片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 提 出 申 请 街 道 乡 镇 残 联 进 行 初 审 申 请 人 根 据 街 道 乡 镇 残 联 初 审 情 况 到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医 学 诊 断 区 县 残 疾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医 学 诊 断 结 果 确 定

第 一 章 残 疾 人 证... 残 疾 类 别 等 级, 提 出 审 批 意 见, 核 发 残 疾 人 证 获 得 批 准 后, 申 请 人 到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领 取 残 疾 7 人 证 北 京 市 各 区 县 听 力 与 言 语 残 疾 医 学 诊 断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名 单 参 见 附 录 中 的 表 1-2; 北 京 市 各 区 县 残 联 名 单 参 见 附 录 中 的 表 1-3 温 馨 提 示 : 办 理 残 疾 人 证 不 用 缴 纳 工 本 费 ( 政 策 出 处 :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办 法 (2011 修 订 ), 北 京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 3. 如 果 对 残 疾 评 定 结 论 不 服 怎 么 办? 申 请 残 疾 评 定 人 员 对 区 县 残 疾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残 疾 评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市 残 疾 评 定 委 员 会 申 请 市 级 残 疾 评 定 ( 政 策 出 处 :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办 法 (2011 修 订 ), 北 京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8 三 残 疾 人 证 的 使 用 残 疾 人 凭 残 疾 人 证 能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残 疾 人 凭 残 疾 人 证 享 受 国 家 和 本 市 规 定 的 相 关 福 利 待 遇 ( 政 策 出 处 :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办 法 (2011 修 订 ), 北 京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第 一 章 残 疾 人 证...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 温 馨 提 示 : 残 疾 人 证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编 码, 编 码 格 式 一 律 实 9 行 20 位 编 码, 由 18 位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加 1 位 残 疾 类 别 代 码 1 位 残 疾 等 级 代 码 组 成 其 中, 残 疾 类 别 代 码 : 视 力 残 疾 为 1; 听 力 残 疾 为 2; 言 语 残 疾 为 3; 肢 体 残 疾 为 4; 智 力 残 疾 为 5; 精 神 残 疾 为 6; 多 重 残 疾 为 7 残 疾 等 级 代 码 : 一 级 为 1; 二 级 为 2; 三 级 为 3; 四 级 为 4

第二章 生活保障... 第二章 生活保障 插图 03-02-03听力/言语残疾养老保险专用 存折办理 去文字 第二章 生活保障 低保 生活补助 养老 11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12

第 二 章 生 活 保 障... 一 低 保 残 疾 人 申 请 低 保 时 应 该 特 别 注 意 什 么? 13 残 疾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社 区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 提 出 低 保 (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申 请 时, 除 了 和 其 他 人 一 样 需 要 提 交 低 保 申 请 书 居 民 户 口 本 身 份 证 收 入 证 明 等 材 料, 另 外, 请 一 定 记 得 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 以 下 简 称 残 疾 人 证 ) 申 请 低 保 是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的, 具 有 北 京 市 户 口, 且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北 京 市 ( 或 户 口 所 在 区 县 ) 当 年 城 市 低 保 标 准 或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的 家 庭, 可 按 照 户 籍 类 别 申 请 城 市 低 保 或 农 村 低 保 温 馨 提 示 : 2013 年 1 月 起, 北 京 市 城 市 低 保 标 准 为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580 元,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为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460 元 各 区 县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定 本 区 县 的 低 保 标 准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京 民 救 发 2000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516 号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京 民 救 发 2002 165 号 ) 14 二 生 活 补 助 1. 哪 些 残 疾 人 可 以 向 残 联 申 请 获 得 生 活 补 助? 具 有 本 市 常 住 户 籍 持 有 残 疾 人 证 的 以 下 人 员 : (1) 享 受 低 保 待 遇 的 残 疾 人 ( 含 享 受 民 政 部 门 城 市 重 残 人 生 活 补 助 的 残 疾 人 ) (2) 未 享 受 低 保 待 遇 的 失 业 且 无 稳 定 性 收 入 的 男 年 满 16 周 岁 不 满 60 周 岁 女 年 满 16 周 岁 不 满 55 周 岁 ( 不 含 在 校 生 ) 的 残 疾 人 上 述 补 助 范 围 不 含 政 府 集 中 供 养 的 城 市 三 无 人 员 和 农 村 五 保 对 象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0 94 号 ) 2.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助 的 标 准 是 多 少? 享 受 低 保 待 遇 的 残 疾 人 享 受 低 保 待 遇 的 残 疾 人 ( 含 享 受 民 政 部 门 城 市 重 残 人 生 活 补 助 的 残 疾

第 二 章 生 活 保 障... 人 ), 按 照 每 月 100 元 的 标 准 享 受 生 活 补 助 15 未 享 受 低 保 待 遇 的 残 疾 人 对 未 享 受 低 保 待 遇 的 失 业 且 无 稳 定 性 收 入 的 残 疾 程 度 为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的 言 语 残 疾 人 和 听 力 残 疾 人, 按 照 每 月 1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生 活 补 助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0 94 号 ) 3. 如 何 申 请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助? 残 疾 人 申 请 生 活 补 助, 应 由 本 人 或 监 护 人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亲 属, 持 残 疾 人 证 身 份 证 户 口 本 失 业 证 明 及 3 张 一 寸 同 版 彩 色 证 件 照,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生 活 16 补 助 申 请 审 批 表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助 金 每 半 年 审 核 一 次 享 受 生 活 补 助 的 残 疾 人, 应 在 每 年 1 月 1 日 20 日 和 7 月 1 日 20 日, 持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助 金 审 核 领 取 证 等 相 关 证 件 到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办 理 享 受 生 活 补 助 的 审 核 手 续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0 94 号 ) 4. 民 政 部 门 对 父 母 双 方 同 时 为 重 度 残 疾 的 未 成 年 人 在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方 面 有 什 么 规 定? 父 母 双 方 同 时 为 重 度 残 疾 的 未 成 年 人 与 孤 儿 在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方 面 享 受 同 等 待 遇, 基 本 生 活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1400 元 该 未 成 年 人 满 18 周 岁 后, 仍 在 中 学 或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就 读 的 可 继 续 享 受 基 本 生 活 费 补 贴 至 毕 业 在 申 请 基 本 生 活 费 时, 由 该 未 成 年 人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第 二 章 生 活 保 障...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领 取 儿 童 福 利 证 该 未 成 年 人 领 取 基 本 生 活 费 后, 不 再 享 受 原 城 乡 低 保 救 助 待 遇, 基 本 生 活 费 不 计 入 其 监 护 人 家 庭 收 入 ( 政 策 出 处 :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发 放 17 孤 儿 基 本 生 活 费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京 民 福 发 2011 173 号 ) 三 养 老 1. 残 疾 人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时 在 缴 费 上 有 什 么 优 惠? 对 参 保 的 听 力 / 言 语 残 疾 人, 按 照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最 低 缴 费 标 准 给 予 50% 的 补 贴 残 疾 人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补 贴 按 年 度 给 予 补 贴, 补 贴 时 间 最 长 不 超 过 15 年 区 县 政 府 对 残 疾 人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给 予 缴 费 补 贴 的, 其 补 贴 标 准 低 于 关 于 对 本 市 残 疾 人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给 予 缴 费 补 贴 的 通 知 规 定 的 补 贴 标 准 的, 按 照 该 通 知 的 规 定 给 予 缴 费 补 贴 ; 高 于 或 与 本 通 知 补 贴 标 准 一 致 的, 按 照 区 县 政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补 贴 残 疾 人 不 得 重 复 享 受 缴 费 补 贴 18 温 馨 提 示 : 具 有 本 辖 区 户 籍, 男 年 满 16 周 岁 未 满 60 周 岁 女 年 满 16 周 岁 未 满 55 周 岁 ( 不 含 在 校 生 ), 未 纳 入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管 理 或 不 符 合 参 加 本 市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条 件 的 城 乡 居 民,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城 镇 各 类 企 业 职 工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第 二 章 生 活 保 障...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对 本 市 残 疾 人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给 予 缴 费 补 贴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09 99 号 ) 2. 残 疾 人 办 理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手 续 及 申 请 缴 费 补 贴 应 该 注 意 什 么? 19 (1) 申 请 缴 纳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费 补 贴 注 意 事 项 : 初 次 申 请 缴 费 补 贴 的 残 疾 人, 应 在 每 年 9 月 30 日 前 持 本 人 的 户 口 本 身 份 证 残 疾 人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和 3 张 同 版 一 寸 近 期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到 户 籍 所 在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填 写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补 贴 申 请 审 批 表, 申 领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补 贴 审 核 证 ( 以 下 简 称 审 核 证 ) 续 缴 保 险 费 的, 持 审 核 证 身 份 证 和 残 疾 人 证 按 年 度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提 出 申 请 (2) 办 理 参 加 和 缴 纳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手 续 注 意 事 项 : 经 批 准 享 受 缴 费 补 贴 的 残 疾 人, 初 次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的, 应 按 照 北 京 市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到 指 定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专 用 存 折, 存 入 应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后, 在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10 月 10 日 期 间, 持 本 人 的 户 口 本 身 份 证 专 用 存 折 审 核 证,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社 保 所 ( 村 委 会 ) 办 理 参 20 保 和 缴 费 手 续 续 缴 保 险 费 的 残 疾 人 应 在 专 用 存 折 内 存 入 应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后, 在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10 月 10 日 期 间, 持 审 核 证 和 专 用 存 折,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社 保 所 ( 村 委 会 ) 办 理 续 缴 保 险 费 手 续

第 二 章 生 活 保 障... 温 馨 提 示 : 残 疾 人 在 办 理 程 序 上 应 该 先 申 请 缴 纳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费 补 贴, 经 批 准 后 再 办 理 参 加 和 缴 纳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手 续 21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对 本 市 残 疾 人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给 予 缴 费 补 贴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09 99 号 ) 3.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的 残 疾 人 到 退 休 年 龄 未 达 到 规 定 缴 费 年 限 可 享 受 什 么 补 助? 关 于 对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但 未 达 到 规 定 缴 费 年 限 的 本 市 城 镇 参 保 残 疾 人 继 续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给 予 补 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适 用 以 下 范 围 : 具 有 本 市 城 镇 户 籍 持 有 残 疾 人 证,2010 年 12 月 31 日 前 男 年 满 50 周 岁 女 年 满 40 周 岁, 且 在 2010 年 年 底 前 参 加 了 社 会 保 险, 并 按 照 关 于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但 未 达 到 规 定 缴 费 年 限 的 本 市 城 镇 参 保 人 员 可 以 继 续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劳 社 养 发 2008 9 号 ) 的 规 定 自 愿 继 续 缴 费 的 参 保 残 疾 人 在 此 范 围 的 参 保 残 疾 人 根 据 退 休 年 龄 和 最 低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缴 费 年 限 来 确 定 是 继 续 享 受 缴 费 补 贴 还 是 一 次 性 给 予 缴 费 补 贴 (1) 继 续 缴 费 : 参 保 残 疾 人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22 退 休 年 龄 时, 未 达 到 社 会 保 险 规 定 的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按 照 京 劳 社 养 发 2008 9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继 续 缴 费 的, 可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城 镇 个 体 就 业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京 残 发 2007 62 号, 此 文 件 在 第 五 章 残 疾 人 个 体 就 业 在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方 面 可 享 受 哪 些 扶 持? 有 详 细 介 绍 ) 的 规 定 标 准, 继 续 享 受 缴 费 补 贴 ; 继 续 缴 费 的 参 保 残 疾 人 申 领 缴 费 补 贴, 按 照 京 残 发 2007 62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2) 一 次 性 补 缴 :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时,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年 限 达 到 规 定 的 缴 费 年 限 或 继 续 缴 费 后 达 到 规 定 的 缴 费 年 限 时, 一 次 性 补 缴 差 额 年 限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 计 算 到 月 ), 按 照 京 残 发 2007 62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一 次 性 给 予 缴 费 补 贴 ; 继 续 缴 费 至 男 年 满 65 周 岁 女 年 满 55 周 岁 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年 限 均 未 达 到 规 定 的 最 低 缴 费

第 二 章 生 活 保 障... 年 限, 一 次 性 补 缴 差 额 年 限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计 算 到 月 ), 按 照 京 残 发 2007 62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一 次 性 给 予 缴 费 补 贴 参 保 残 疾 人 按 京 劳 社 养 发 2008 9 号 文 件 规 23 定 全 额 支 付 补 缴 费 用 后, 应 填 写 北 京 市 城 镇 参 保 残 疾 人 一 次 性 补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补 贴 申 请 审 批 表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审 批 表 ), 并 在 三 个 月 内 将 下 列 证 明 材 料 提 交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由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初 审 后 提 交 区 县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审 核 : 1 户 口 本 身 份 证 残 疾 人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申 请 审 批 表 ;3 一 次 性 补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凭 证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对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但 未 达 到 规 定 缴 费 年 限 的 本 市 城 镇 参 保 残 疾 人 继 续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给 予 补 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0 69 号 ) 4. 本 市 对 残 疾 老 年 人 领 取 福 利 养 老 金 有 什 么 规 定? 目 前 没 有 社 会 养 老 保 障 的 老 年 人, 不 管 是 城 镇 居 民, 还 是 农 村 居 民, 只 要 有 本 市 户 籍, 而 且 年 满 60 周 岁, 到 本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街 道 ( 乡 镇 ) 社 保 所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可 以 每 月 领 到 230 元 (2011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标 准 ) 的 福 利 养 老 金 随 着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进 步, 福 利 养 老 金 的 标 准 还 会 适 时 地 调 整 24 温 馨 提 示 : 本 市 出 台 的 一 些 关 于 老 年 人 的 政 策, 符 合 年 龄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也 可 以 享 受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城 乡 无 社 会 保 障 老 年 居 民 养 老 保 障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政 发 2007 35 号 )

第 三 章 医 疗 康 复... 第 三 章 医 疗 康 复 插 图 :03-03-04 听 力 / 言 语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救 助 ( 去 文 字 ) 第 三 章 医 疗 康 复 25 康 复 医 疗 辅 助 器 具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26

第 三 章 医 疗 康 复... 一 康 复 1. 本 市 残 疾 少 年 儿 童 在 哪 些 机 构 接 受 哪 些 康 复 训 练 与 服 务 可 获 得 补 助?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年 龄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持 有 残 27 疾 人 证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在 康 复 服 务 定 点 机 构 接 受 康 复 训 练 和 服 务, 均 按 照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补 助 办 法 享 受 康 复 补 助 康 复 服 务 定 点 机 构 包 括 全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构 康 复 服 务 指 定 机 构 和 康 复 救 助 定 点 机 构 ; 康 复 训 练 和 服 务 包 括 康 复 功 能 训 练 康 复 技 术 指 导 居 家 康 复 指 导 康 复 医 疗 康 复 效 果 评 估 康 复 训 练 与 服 务 档 案 管 理 等 在 福 利 机 构 进 行 康 复 训 练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不 28 在 补 助 范 围 内 ; 纳 入 北 京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报 销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也 不 在 补 助 范 围 内 康 复 服 务 指 定 机 构 参 见 附 录 中 的 表 3-1; 康 复 救 助 定 点 机 构 参 见 附 录 中 的 表 3-2 温 馨 提 示 : 同 一 时 间 段 内, 同 一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不 能 同 时 申 请 进 入 两 家 康 复 服 务 定 点 机 构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补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1 27 号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补 助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1 28 号 ) 2.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接 受 康 复 训 练 与 服 务 可 获 得 多 少 补 助? 每 月 康 复 费 用 不 足 ( 含 )500 元 的, 按 照 实 际

第 三 章 医 疗 康 复... 发 生 费 用 给 予 补 助 ; 超 过 500 元 的,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接 受 康 复 服 务 的, 其 超 出 部 分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的 70% 给 予 补 助 ; 在 康 复 服 务 指 定 机 构 接 受 康 复 服 务 的, 其 超 出 部 分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的 50% 给 予 补 助 听 力 / 言 语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每 人 每 月 补 助 总 29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1500 元, 多 重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每 人 每 月 补 助 总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2000 元 纳 入 北 京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报 销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不 予 补 助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温 馨 提 示 : 康 复 训 练 与 服 务 补 助 经 费 为 专 项 的 康 复 训 练 经 费, 不 包 括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交 通 费 等 项 目 在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康 复 训 练 与 服 务 的, 补 助 经 费 为 门 诊 训 30 练 费 用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补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1 27 号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补 助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1 28 号 ) 3. 如 何 申 请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训 练 与 服 务 补 助?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的 监 护 人 或 家 长 持 残 疾 人 证 户 口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寸 同 版 彩 色 证 件 照 3 张, 到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社 区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 领 取 并 填 写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补 助 申 请 审 批 表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补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1 27 号 ) 4. 哪 些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可 申 请 免 费 的 康 复 训 练 与 服 务?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年 龄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持 有 残 疾 人 证 且 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及 城 市 重 残 人 生 活 补 助

第 三 章 医 疗 康 复... 家 庭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可 免 费 在 康 复 救 助 定 点 机 构 接 受 康 复 训 练 与 服 务 31 康 复 救 助 定 点 机 构 参 见 附 录 中 的 表 3-2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补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1 27 号 ) 5. 如 何 申 请 免 费 的 康 复 训 练 与 服 务?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的 监 护 人 或 家 长 持 残 疾 人 证 户 口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寸 同 版 彩 色 证 件 照 3 张, 另 外 要 带 上 低 保 领 取 证 或 重 残 人 生 活 困 难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补 助 证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以 及 残 联 出 具 的 重 残 人 证 明 等 材 料, 到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社 区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 领 取 并 填 写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补 助 申 请 审 批 表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32 补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1 27 号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补 助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1 28 号 ) 6. 本 市 民 政 部 门 对 城 乡 生 活 困 难 家 庭 残 疾 儿 童 手 术 康 复 如 何 资 助? 经 区 县 民 政 部 门 审 定, 享 受 我 市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和 城 乡 低 收 入 家 庭 中 的 0 18 周 岁 患 有 各 种 残 疾 具 有 手 术 适 应 症 的 残 疾 儿 童 可 获 得 手 术 康 复 资 助 资 助 的 经 费 包 括 : 手 术 经 费 ( 按 病 种 包 干 ) 假 肢 配 置 费 康 复 营 养 服 务 费 ( 生 活 困 难 家 庭 残 疾 儿 童 每 人 1500 元 ) 由 城 乡 低 保 及 低 收 入 家 庭 残 疾 儿 童 的 法 定 监 护 人 向 残 疾 儿 童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民 政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同 时 提 交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1 申 请 书 ;2 残 疾

第 三 章 医 疗 康 复... 儿 童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身 份 证 户 口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或 低 收 入 家 庭 证 明 材 料 ; 4 居 委 会 或 者 村 委 会 证 明 家 庭 情 况 材 料 ;5 儿 童 残 疾 证 明 材 料 ;6 学 生 儿 童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或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的 参 保 手 册 33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建 立 特 困 残 疾 儿 童 手 术 康 复 长 效 机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京 民 福 发 2008 145 号 ) 7. 残 疾 人 哪 些 康 复 费 用 可 以 在 医 保 范 围 内 报 销? 参 保 人 员 因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疾 病 及 损 伤 进 行 物 理 康 复 治 疗 的,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仅 支 付 其 发 病 后 六 个 月 内 的 物 理 康 复 治 疗 费 用 ; 因 其 他 疾 病 进 行 物 理 康 复 治 疗 的,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仅 支 付 其 发 病 后 三 个 月 内 物 理 康 复 治 疗 费 用 医 保 范 围 内 的 康 复 项 目 参 见 政 策 文 件 京 医 保 发 2004 69 号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下 发 北 京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诊 疗 项 目 服 务 设 施 支 付 范 围 及 标 准 ( 临 床 诊 疗 类 - 物 理 治 疗 与 康 复 ) 的 通 知, 京 医 保 发 2004 69 号 ; 关 于 下 发 北 京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诊 疗 项 目 库 服 务 设 施 报 销 范 围 修 改 及 增 补 内 容 ( 四 ) 的 通 知,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京 人 社 医 发 2011 72 号 ) 二 医 疗 1. 残 疾 人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时 在 缴 费 上 有 34 什 么 优 惠? 无 业 的 听 力 / 言 语 残 疾 人 在 个 人 缴 费 标 准 上 享 受 一 定 优 惠 ( 以 2012 年 为 例, 无 业 的 听 力 / 言 语 残 疾 人 个 人 缴 费 金 额 为 每 人 每 年 300 元, 一 般 无 业 居 民 为 600 元 ), 具 体 以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布 的 通 知 为 准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京 人 社 医 发 2010 287 号 ; 关 于 做 好 2012 年 度 北 京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京 社 保 发 2011 51 号 ) 2. 残 疾 人 办 理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手 续 时 应 该 特 别 注 意 什 么? 在 学 校 和 托 幼 机 构 的 参 保 人 员, 由 学 校 和 托 幼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其 他 参 保 人 员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居 住 地 街 道 ( 乡 镇 )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所 办

第 三 章 医 疗 康 复... 理 参 保 缴 费 手 续 办 理 手 续 时 需 带 上 本 人 户 口 本 或 身 份 证 本 人 近 期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残 疾 人 证 等 材 料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北 京 市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0 93 35 号 ; 北 京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京 政 发 2010 38 号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京 人 社 医 发 2010 287 号 ) 3. 农 村 残 疾 人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有 什 么 政 策 规 定?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是 由 政 府 组 织 引 导 支 持, 农 民 自 愿 参 加, 个 人 集 体 和 政 府 多 方 筹 资, 以 大 病 医 疗 统 筹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农 民 医 疗 互 助 共 济 制 度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具 有 农 业 户 口 的 农 村 居 民 中 学 毕 业 由 农 业 户 口 转 为 城 镇 户 口 尚 未 参 加 工 作 的 居 民, 以 及 父 母 为 农 业 户 口 而 本 人 为 城 镇 户 口 的 新 生 儿 童, 均 可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区 县 对 残 疾 人 参 保 的 具 体 政 策 请 参 考 各 区 县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2012 年 北 京 市 各 区 县 新 农 合 报 销 政 策 参 见 附 录 中 的 表 3-3 ( 政 策 出 处 : 转 发 市 政 府 体 改 办 等 部 门 关 于 建 立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京 政 办 发 2003 31 号 ) 36 4. 患 特 殊 疾 病 的 残 疾 人 有 哪 些 政 策 扶 持? 对 于 肾 透 析 肾 移 植 恶 性 肿 瘤 及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残 疾 人, 可 以 享 受 下 列 政 策 扶 持 : (1) 肾 透 析 患 者 在 门 诊 因 病 情 需 要, 所 进 行 的 检 查 治 疗 及 使 用 的 相 关 药 品 ( 抗 感 染 用 药 抗 高 血 压 药 抗 贫 血 药 降 血 糖 药 及 胰 岛 素 影 响 骨 代 谢 药 调 节 水 电 解 质 及 酸 碱 平 衡 用 药 )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2) 肾 移 植 后 抗 排 异 治 疗 的 患 者, 在 门 诊 因 病 情 需 要, 所 进 行 的 检 查 治 疗 及 使 用 的 相 关 药 品 ( 抗 感 染 用 药 抗 高 血 压 药 抗 贫 血 药 肝 胆 疾 病 辅 助 用 药 降 血 糖 药 及 胰 岛 素 影 响 骨 代 谢 药 肾 上 腺 皮 质 激 素 类 用 药 )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3) 恶 性 肿 瘤 患 者 在 门 诊 进 行 放 射 治 疗 化

第 三 章 医 疗 康 复... 学 治 疗 期 间, 因 病 情 需 要, 使 用 辅 助 性 治 疗 的 中 药 费 用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4) 精 神 病 患 者 在 精 神 病 定 点 专 科 医 院 及 综 合 医 院 精 神 科 病 房 住 院,360 天 内 只 收 取 一 次 统 筹 基 金 起 付 标 准 费 用, 并 减 收 起 付 标 准 的 50% 37 (5) 以 上 患 者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的 费 用, 指 符 合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及 标 准 的 医 疗 费 用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减 轻 特 殊 疾 病 患 者 医 药 费 负 担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京 劳 社 医 发 2002 62 号 ) 5.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家 庭 如 何 申 请 再 次 生 育? 凡 户 籍 为 本 市 的 公 民, 其 生 育 的 第 一 个 子 女 因 各 种 原 因 致 病 致 残, 要 求 再 生 育 的 家 庭, 首 先 要 申 请 病 残 儿 医 学 鉴 定 (1) 病 残 儿 医 学 鉴 定 : 申 请 病 残 儿 医 学 鉴 定 应 向 女 方 单 位 或 女 方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村 ( 居 ) 委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交 户 口 本 有 关 病 史 资 料 及 区 ( 县 )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划 生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2) 申 请 再 次 生 育 : 独 生 伤 残 家 庭 的 夫 妻,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应 向 双 方 单 位 ( 无 工 作 单 位 人 员 应 向 户 口 所 在 地 居 委 会 或 村 委 会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双 方 单 位 初 审 后 分 别 在 申 请 书 上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工 作 单 位 村 ( 居 ) 委 会 在 出 具 证 明 后, 出 具 证 明 的 记 录 应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38 ( 政 策 出 处 : 北 京 市 病 残 儿 医 学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京 计 生 委 发 2002 47 号 ; 北 京 市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印 发 关 于 审 批 生 育 第 二 个 子 女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京 人 口 发 2004 12 号 ) 6.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家 庭 有 什 么 扶 助 制 度?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是 指 具 有 北 京 市 户 籍 独 生 子 女 三 级 以 上 残 疾 未 再 生 育 或 收 养 子 女 的 夫 妻, 同 时,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本 人 具 有 北 京 市 户 籍 ; (2) 女 方 193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3) 女 方 年 满 49 周 岁 ; (4) 合 法 生 育 ( 或 收 养 ) 一 个 子 女 或 合 法 生 育 ( 或 收 养 ) 两 个 子 女 现 存 活 一 个 ; (5) 已 领 取 了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 (6) 现 存 活 独 生 子 女 为 三 级 以 上 残 疾

第 三 章 医 疗 康 复... ( 含 ), 且 持 有 第 二 代 残 疾 人 证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对 象, 由 政 府 给 予 每 人 每 月 160 元 的 扶 助 金, 直 至 亡 故 为 止 因 丧 偶 或 离 婚 的 单 亲 家 庭, 男 方 或 女 方 须 年 满 49 周 岁 领 取 特 别 扶 助 金 扶 助 对 象 再 生 育 或 合 法 收 养 子 女 后 终 止 领 取 扶 39 助 金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家 庭 由 本 人 向 社 区 居 ( 村 ) 民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温 馨 提 示 : 在 开 展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核 算 申 请 人 家 庭 收 入 时, 特 别 扶 助 金 不 计 入 家 庭 收 入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独 生 子 女 伤 残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京 人 口 发 2009 38 号 ) 三 辅 助 器 具 1. 本 市 残 联 系 统 开 展 的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服 务 包 括 哪 些? 本 市 残 联 系 统 开 展 的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服 务 包 括 : 信 息 咨 询 适 配 评 估 免 费 配 发 购 买 补 贴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个 性 化 改 造 使 用 指 导 维 修 更 换 租 赁 等 40 同 时 我 市 建 立 了 北 京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网 (http://fzqj.bdpf.org.cn/), 提 供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产 品 等 相 关 信 息 及 服 务 项 目 残 疾 人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北 京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网 查 询 有 关 信 息, 也 可 以 向 各 级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服 务 机 构 咨 询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服 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0 48 号 ) 2. 哪 些 人 可 以 申 请 免 费 配 发 辅 助 器 具?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持 有 残 疾 人 证, 经 过 评 估 有 辅 助 器 具 需 求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可 在 市 残 联 当 年 公 布 的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辅

第 三 章 医 疗 康 复... 助 器 具 免 费 配 发 目 录 范 围 内, 申 请 免 费 配 发 辅 助 器 具 年 满 十 六 周 岁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持 有 残 疾 人 证, 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在 本 市 当 年 公 布 的 北 京 市 贫 困 残 疾 人 基 本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目 录 范 围 41 内, 申 请 免 费 配 发 辅 助 器 具 : (1) 享 受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或 城 镇 重 残 人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的 残 疾 人 ; (2) 享 受 重 残 无 业 生 活 补 助 的 残 疾 人 ; (3)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残 疾 人 ; (4) 进 行 了 失 业 登 记 且 持 有 北 京 市 城 镇 失 业 人 员 求 职 证 或 北 京 市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登 记 证 的 残 疾 人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辅 助 器 具 免 费 配 发 目 录 参 见 附 录 中 的 表 3-4( 目 录 的 实 时 更 新 请 查 询 北 京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网 ) 北 京 市 贫 困 残 疾 人 基 本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目 录 参 见 附 录 中 的 表 3-5( 目 录 的 实 时 更 新 请 查 询 北 京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网 )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补 助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1 28 号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服 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1 48 号 ) 3.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如 何 申 请 免 费 配 发 辅 助 器 具? 42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的 监 护 人 或 家 长 持 残 疾 人 证 户 口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寸 同 版 彩 色 证 件 照 3 张, 到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社 区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 领 取 并 填 写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补 助 申 请 审 批 表, 注 明 申 请 辅 助 器 具 名 称

第 三 章 医 疗 康 复... 年 满 十 六 周 岁 由 残 疾 人 ( 或 代 办 人 ) 持 残 疾 人 本 人 的 残 疾 人 证 户 口 本 及 北 京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领 取 证 ( 或 北 京 市 城 市 居 民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金 领 取 证 北 京 市 无 固 定 性 收 入 重 残 无 业 人 员 生 活 补 助 金 审 核 发 放 证 北 京 市 低 收 入 家 庭 救 43 助 证 北 京 市 城 镇 失 业 人 员 求 职 证 北 京 市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登 记 证 ), 到 户 口 所 在 社 区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 领 取 并 填 写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申 请 审 批 表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补 助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1 28 号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服 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0 48 号 ) 4. 本 市 对 辅 助 器 具 购 买 补 贴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有 什 么 规 定? 目 前, 本 市 残 疾 人 享 受 辅 助 器 具 购 买 补 贴 有 五 限 : (1) 限 对 象 :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持 有 残 疾 人 证, 年 龄 在 16 60 周 岁 的 残 疾 人 ; (2) 限 时 间 段 : 享 受 过 辅 助 器 具 购 买 补 贴 的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残 疾 人, 五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购 买 补 贴 ; (3) 限 品 种 : 在 本 市 当 年 公 布 的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补 贴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目 录 范 围 内 ; (4) 限 金 额 : 补 贴 标 准 为 实 际 辅 助 器 具 总 额 的 30%, 辅 助 器 具 单 价 在 1 万 元 以 上 的, 实 行 定 额 44 补 贴, 每 件 补 贴 3000 元 ; (5) 限 数 量 : 一 次 只 能 申 请 一 件 辅 助 器 具 的 购 买 补 贴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补 贴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目 录 参 见 附 录 中 的 表 3-6( 目 录 的 实 时 更 新 请 查 询 北 京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网 ) 温 馨 提 示 : 同 类 辅 助 器 具, 在 使 用 年 限 内 免 费 配 发 和 购 买 补 贴 只 能 享 受 一 项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服 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0 48 号 ) 5. 残 疾 人 申 请 辅 助 器 具 购 买 补 贴, 在 购 买 前 是 否 必 须 进 行 适 配 评 估? 残 疾 人 申 请 辅 助 器 具 购 买 补 贴, 在 购 买 前 必

第 三 章 医 疗 康 复... 须 进 行 适 配 评 估 45 残 疾 人 ( 或 代 办 人 ) 持 残 疾 人 本 人 的 残 疾 人 证 户 口 本, 到 户 口 所 在 社 区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 领 取 并 填 写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申 请 审 批 表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审 批 表 ) 经 审 核 后, 会 有 区 ( 县 ) 残 联 组 织 残 疾 人 到 辖 区 残 联 指 定 机 构 适 配 评 估, 区 ( 县 ) 残 联 填 写 审 批 意 见 后, 联 系 厂 家 将 辅 助 器 具 直 接 配 发 给 残 疾 人, 残 疾 人 得 到 辅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助 器 具 的 同 时 交 纳 其 余 费 用 并 在 申 请 审 批 表 上 签 字 确 认 ( 政 策 出 处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京 残 发 2010 61 号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服 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46 发 2010 48 号 )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四章 教育培训 插图 01-04-01本市残疾人高中生有哪些助 学政策 去文字 第四章 教育培训 47 教育 职业培训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48

第 四 章 教 育 培 训... 一 教 育 1.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有 哪 些 途 径? 目 前,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主 要 有 以 下 途 径 : (1) 随 班 就 读 : 随 班 就 读 是 指 在 普 通 学 校 的 49 普 通 班 中 吸 收 残 疾 儿 童 与 健 全 儿 童 一 起 接 受 教 育 的 形 式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随 班 就 读 可 以 就 近 入 学 ; 残 疾 儿 童 随 班 就 读 的 入 学 年 龄 与 普 通 儿 童 相 同,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2) 到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就 读 :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是 指 由 政 府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及 公 民 个 人 依 法 举 办 的 专 门 对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机 构 中 重 度 残 疾 学 生 一 般 应 到 盲 聋 培 智 三 类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就 读 (3) 送 教 上 门 : 送 教 上 门 是 指 针 对 不 能 到 学 50 校 接 受 正 常 教 育 的 适 龄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多 重 残 疾 儿 童, 以 及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辍 学 或 在 读 子 女, 组 织 教 师 和 志 愿 者 上 门 进 行 教 育 辅 导 送 教 上 门 学 生 学 籍 纳 入 本 区 县 特 教 学 校 管 理 北 京 市 公 办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名 录 参 见 附 录 中 的 表 4-1 温 馨 提 示 : 在 普 通 学 校 随 班 就 读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每 班 以 1 2 人 为 宜, 最 多 不 超 过 3 人 ( 政 策 出 处 :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暂 行 规 程, 教 育 部 令 第 1 号 ;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开 展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随 班 就 读 工 作 的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教 基 1994 16 号 )

第 四 章 教 育 培 训... 2.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可 享 受 哪 些 助 学 政 策? (1) 公 办 特 教 学 校 : 享 受 三 免 两 补 政 策 即 免 杂 费 教 科 书 费 住 宿 生 的 住 宿 费, 住 宿 生 每 人 每 月 发 放 240 元 伙 食 补 助, 为 残 疾 学 生 每 人 每 年 提 供 300 元 助 学 补 助 51 (2) 随 班 就 读 学 校 : 享 受 两 免 一 补 政 策 即 免 杂 费 教 科 书 费, 每 人 每 年 提 供 300 元 助 学 补 助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免 除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残 疾 学 生 及 残 疾 人 贫 困 户 子 女 杂 费 的 通 知, 京 教 财 2001 21 号 ; 关 于 减 轻 贫 困 家 庭 义 务 教 育 负 担 有 关 经 费 问 题 的 通 知, 京 财 文 2003 316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两 免 一 补 政 策 的 通 知, 京 教 财 2006 21 号 ) 3. 本 市 残 疾 人 高 中 生 有 哪 些 助 学 政 策? (1) 公 办 高 中 阶 段 的 特 教 学 校 : 有 本 市 户 籍 在 公 办 特 教 学 校 就 读 的 高 中 阶 段 残 疾 学 生 享 受 三 免 两 补 政 策 即 免 杂 费 教 科 书 费 住 宿 生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的 住 宿 费, 每 人 每 年 享 受 300 元 助 学 补 助, 住 宿 生 每 人 每 月 享 受 240 元 伙 食 补 助 52 (2) 普 通 高 中 :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的 普 通 高 中 残 疾 人 学 生 每 人 每 学 年 补 助 1000 元 符 合 助 学 补 助 条 件 的 学 生 本 人 或 直 系 亲 属 ( 监 护 人 ) 于 每 年 10 月 10 日 前 持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提 出 申 请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本 市 高 中 阶 段 残 疾

第 四 章 教 育 培 训...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及 提 高 公 办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四 类 寄 宿 学 生 伙 食 补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京 教 财 2008 38 号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学 生 和 生 活 困 难 残 疾 人 子 女 学 生 助 学 补 助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09 47 号 ; 关 于 提 高 公 办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四 类 寄 宿 学 生 及 特 教 学 校 高 中 阶 段 寄 宿 学 生 伙 食 补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京 教 财 2012 11 号 ) 53 4. 本 市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阶 段 的 残 疾 人 学 生 可 获 得 哪 些 助 学 政 策 支 持?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残 疾 人 学 生, 每 人 每 学 年 补 助 2000 元 ( 按 照 北 京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享 受 一 等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不 再 补 助 ; 享 受 二 等 三 等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在 享 受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基 础 上, 补 足 到 2000 元 ) 自 2012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全 日 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含 公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政 府 教 育 人 力 社 保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批 准 的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就 读 的 具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残 疾 学 生 免 除 学 费, 但 最 高 免 学 费 标 准 不 超 过 每 生 每 学 年 2800 元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54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修 订 实 施 北 京 市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及 国 家 助 学 金 政 策 的 通 知, 京 财 教 育 2012 3118 号 ) 5. 本 市 残 疾 人 大 学 生 和 研 究 生 上 学 可 得 到 什 么 资 助 与 奖 励? (1) 非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残 疾 学 生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的 残 疾 人 大 学 生 ( 参 加 统 招 考 试 并 被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录 取 ) 研 究 生 ( 在 普 通 高 校 或 科 研 院 所 全 日 制 学 习 且 无 工 资 性 收 入 学 生 ), 每 人 每 学 年 补 助 4000

第 四 章 教 育 培 训... 元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国 家 助 学 补 助 的 学 生, 高 于 补 助 标 准 的 不 再 补 助, 低 于 补 助 标 准 的 补 足 到 4000 元 ) 对 参 加 全 国 成 人 高 考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成 人 研 究 生 考 试 的 残 疾 人, 取 得 相 应 学 历 证 书 后 按 照 大 专 4000 元 本 科 5000 元 和 研 究 生 6000 元 55 的 标 准 给 予 一 次 性 的 助 学 补 助 ; 同 等 学 历 只 补 助 一 次 符 合 助 学 补 助 条 件 的 学 生 本 人 或 直 系 亲 属 ( 监 护 人 ) 于 每 年 10 月 10 日 前 持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提 出 申 请 (2)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残 疾 学 生 享 受 本 市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低 收 入 救 助 的 家 庭 和 享 受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的 重 残 人 家 庭 中, 当 年 参 加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入 学 考 试 在 本 市 高 等 教 育 招 生 计 划 内 经 北 京 教 育 考 试 院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正 式 录 取 考 入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全 日 制 本 科 专 科 或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的 学 生, 当 年 一 次 性 最 多 救 助 4500 元 符 合 条 件 享 受 高 等 教 育 新 生 入 学 救 助 的 残 疾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人 大 学 生 第 一 年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社 会 救 助 经 办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救 助 申 请, 第 二 年 开 始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申 请 助 学 补 助 ( 补 助 标 准 及 申 请 程 序 与 上 述 非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残 疾 学 生 一 致 ) 温 馨 提 示 : 56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残 疾 学 生 当 年 享 受 了 民 政 部 门 的 高 等 教 育 新 生 入 学 救 助 以 后, 不 再 享 受 本 年 度 残 联 的 助 学 补 助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等 教 育 新 生 入 学 救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民 社 救 发 2011 367 号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学 生 和 生 活 困 难 残 疾 人 子 女 学 生 助 学 补 助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09 47 号 ) 6. 本 市 残 疾 人 家 庭 子 女 上 学 可 获 得 什 么 资 助? (1) 义 务 教 育 : 对 持 有 残 疾 人 证 在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或 普 通 学 校 就 读 的 经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残 疾 人 贫 困 户 子 女 免 除 其 杂 费 (2) 高 中 与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 享 受 本 市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残 疾 人 或 享 受 重 残

第 四 章 教 育 培 训... 人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的 重 残 人 家 庭 子 女 学 生, 范 围 包 括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含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中 专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附 属 的 中 专 部 ) 学 生 可 申 请 助 学 补 助 其 中,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每 人 每 学 年 补 助 1000 元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每 人 每 学 年 补 助 2000 元 ( 按 照 北 京 市 中 等 57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享 受 一 等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不 再 补 助 ; 享 受 二 等 三 等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在 享 受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基 础 上, 补 足 到 2000 元 ) 自 2012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全 日 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含 公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政 府 教 育 人 力 社 保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批 准 的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就 读 的 具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残 疾 人 子 女 免 除 学 费, 但 最 高 免 学 费 标 准 不 超 过 每 生 每 学 年 2800 元 (3) 高 等 教 育 : 享 受 本 市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低 收 入 救 助 的 家 庭 和 享 受 重 残 人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的 家 庭 中, 当 年 参 加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入 学 考 试 在 本 市 高 等 教 育 招 生 计 划 内 经 北 京 教 育 考 试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院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正 式 录 取 考 入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全 日 制 本 科 专 科 或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的 学 生, 当 年 一 次 性 最 多 救 助 4500 元 考 取 师 范 农 林 专 业 免 交 学 费 和 享 受 专 业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不 享 受 此 项 一 次 性 救 助 58 享 受 北 京 市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残 疾 人 或 享 受 重 残 人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的 重 残 人 家 庭 子 女 大 学 生 ( 参 加 统 招 考 试 并 被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录 取 ) 研 究 生 ( 在 普 通 高 校 或 科 研 院 所 全 日 制

第 四 章 教 育 培 训... 学 习 且 无 工 资 性 收 入 学 生 ), 每 人 每 学 年 补 助 4000 元 申 请 符 合 助 学 补 助 条 件 的 学 生 本 人 或 直 系 亲 属 ( 监 护 人 ), 填 写 助 学 补 助 申 请 审 批 表, 并 由 学 校 审 核 盖 章 于 每 年 10 月 10 日 前 持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提 出 申 请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免 除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残 疾 学 生 及 59 残 疾 人 贫 困 户 子 女 杂 费 的 通 知, 京 教 财 2001 21 号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学 生 和 生 活 困 难 残 疾 人 子 女 学 生 助 学 补 助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09 47 号 ; 关 于 修 订 实 施 北 京 市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及 国 家 助 学 金 政 策 的 通 知, 京 财 教 育 2012 3118 号 ) 7. 本 市 对 听 力 残 疾 学 生 有 什 么 特 殊 的 招 生 考 试 政 策? 基 础 教 育 阶 段 凡 持 有 残 疾 人 证 的 听 力 残 疾 学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区 县 相 关 部 门 认 定, 可 在 市 区 县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种 考 试 中 免 外 语 听 力 测 试 听 力 残 疾 学 生 免 外 语 听 力 测 试 考 生 的 外 语 分 数 ( 成 绩 ) 按 下 面 公 式 计 算 : 听 力 残 疾 学 生 外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语 科 考 试 得 分 ( 成 绩 )= 该 考 生 外 语 笔 试 部 分 得 分 ( 成 绩 ) (1+ 规 定 的 听 力 测 试 部 分 满 分 / 规 定 的 笔 试 部 分 满 分 ) 职 业 类 学 校 录 取 时, 凡 对 听 力 有 要 求 的 专 业, 需 按 照 规 定 的 体 检 标 准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阶 段 500Hz 1000Hz 2000Hz 60 4000Hz 的 纯 音 听 力 检 测 结 果 为 每 侧 耳 的 平 均 听 力 损 失 都 等 于 或 大 于 40 分 贝 (HL) 的 考 生, 凭 地 市 级 以 上 医 院 ( 含 地 市 级 ) 或 高 考 体 检 指 定 医 院 出 具 的 听 力 检 测 证 明 ( 报 告 ), 可 以 免 外 语 听 力 测 试 免 外 语 听 力 测 试 考 生 的 外 语 分 数 ( 成 绩 ) 按 下 列 公 式 换 算 : 报 考 普 通 高 校 本 专 科 或 硕 士 研 究 生 考 生 的 分 数 ( 成 绩 )= 考 生 笔 试 项 目 分 数 ( 成 绩 ) 1.25 听 力 残 疾 的 考 生 报 考 普 通 高 校 的 身 体 检 查 仍 按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标 准 执 行 ; 报 考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身 体 检 查 参 照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标 准 执 行

第 四 章 教 育 培 训...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我 市 基 础 教 育 阶 段 听 力 残 疾 学 生 免 外 语 听 力 测 试 的 通 知, 京 教 基 2003 5 号 ; 关 于 听 力 残 疾 考 生 参 加 普 通 高 校 和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免 外 语 听 力 测 试 的 通 知, 教 学 司 2002 30 号 ) 二 职 业 培 训 61 1. 残 疾 人 接 受 职 业 培 训 服 务 的 途 径 有 哪 些? 残 疾 人 接 受 职 业 培 训 服 务 的 途 径 有 以 下 几 种 : (1) 各 级 残 联 和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培 训 机 构 ( 免 费 培 训 ); (2) 各 级 残 联 和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委 托 培 训 机 构 或 与 用 人 单 位 联 合 举 办 的 残 疾 人 职 业 培 训 ( 免 费 培 训 ); (3) 市 残 联 与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联 合 认 定 的 残 疾 人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基 地 ( 培 训 有 补 贴 ); (4) 各 区 县 及 残 疾 人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的 其 他 培 训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残 疾 人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基 地 参 见 附 录 中 的 表 4-2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09 100 号 ) 2. 失 业 残 疾 人 接 受 人 保 部 门 免 费 培 训 后 再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有 补 贴 吗? 62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残 疾 人 和 农 村 转 移 就 业 残 疾 人 享 受 免 费 培 训 政 策 取 得 结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6 个 月 内 未 实 现 就 业 的, 当 年 再 到 市 残 联 与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认 定 的 残 疾 人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参 加 一 次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按 照 培 训 费 标 准 的 90% 给 予 培 训 补 贴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09 100 号 ) 3. 在 职 残 疾 人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有 什 么 补 助 政 策? 在 职 残 疾 人 参 加 本 单 位 组 织 的 培 训 后, 为 提 高 职 业 技 能 水 平, 参 加 从 事 的 职 业 ( 工 种 ) 培 训 并 取 得 高 一 等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每 取 得 一 次 高 一 等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按 照 培 训 费 标 准 的 60% 给 予 补

第 四 章 教 育 培 训... 贴 ; 在 职 残 疾 人 参 加 本 人 从 事 的 职 业 ( 工 种 ) 之 外 的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按 照 培 训 费 标 准 的 50% 给 予 补 贴 参 加 培 训 的 机 构 必 须 为 市 残 联 与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认 定 的 残 疾 人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 在 职 残 疾 人 享 受 培 训 的 补 贴 次 数 最 多 不 超 过 3 次 63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09 100 号 ) 4. 残 疾 人 如 何 申 请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申 请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的 残 疾 人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申 请 审 批 表 提 交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1) 申 请 人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残 疾 人 证 ; 城 镇 失 业 残 疾 人 提 交 北 京 市 城 镇 失 业 人 员 求 职 证 ; (2) 农 村 转 移 就 业 残 疾 人 提 交 北 京 市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证 ; (3) 在 职 残 疾 人 提 交 所 在 单 位 开 具 的 在 职 和 从 事 岗 位 的 证 明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申 请 人 在 培 训 结 束 后 3 个 月 内, 将 取 得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培 训 机 构 开 具 的 培 训 收 费 凭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 证 书 原 件 经 审 核 后 退 回 ) 上 报 给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培 训 费 补 贴 发 给 申 请 人 64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09 100 号 )

第 五 章 劳 动 就 业... 第 五 章 劳 动 就 业 插 图 :03-05-11 残 疾 人 自 主 创 业 能 获 得 资 金 扶 持 ( 去 文 字 ) 第 五 章 劳 动 就 业 65 就 业 创 业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66

第 五 章 劳 动 就 业... 一 就 业 1. 哪 些 部 门 可 以 为 残 疾 人 就 业 提 供 服 务? 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各 级 部 门 本 市 各 级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和 其 他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以 及 残 疾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等 均 可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就 业 服 务 67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免 费 为 残 疾 人 就 业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发 布 残 疾 人 就 业 信 息 ; 组 织 开 展 残 疾 人 职 业 培 训 ;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职 业 心 理 咨 询 职 业 适 应 评 估 职 业 康 复 训 练 求 职 定 向 指 导 职 业 介 绍 等 服 务 ; 为 残 疾 人 自 主 择 业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 为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本 市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参 见 附 录 中 的 表 5-1 68 ( 政 策 出 处 :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88 号 ) 2.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登 记 失 业 残 疾 人 和 农 村 就 业 困 难 的 残 疾 人 有 哪 些 政 策 扶 持? (1) 补 贴 范 围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企 业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等 各 类 用 人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 用 人 单 位 ), 招 用 本 市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和 农 村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 以 下 统 称 补 贴 对 象 ), 依 法 签 订 一 年 及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按 规 定 缴 纳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按 月 足 额 发 放 不 低 于 当 年 本

第 五 章 劳 动 就 业... 市 职 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1.2 倍 的 工 资, 可 申 请 享 受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国 家 机 关 全 额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各 级 政 府 公 共 管 理 服 务 项 目 村 集 体 组 织 公 益 性 项 目 以 及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未 经 改 制 的 村 集 体 经 济 实 体 不 列 入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范 围 (2) 补 贴 的 标 准 和 年 限 用 人 单 位 可 按 以 下 条 件 申 请 享 受 岗 位 补 贴 和 69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 招 用 进 行 了 失 业 登 记 或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登 记 的 本 市 残 疾 人 员,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可 申 请 享 受 最 长 不 超 过 五 年 的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补 贴 对 象 出 现 退 休 死 亡 等 情 况 的, 可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与 其 实 际 履 行 的 劳 动 合 同, 申 请 享 受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岗 位 补 贴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5000 元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以 本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标 准 的 60% 为 最 高 补 贴 基 数, 低 于 本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标 准 60% 的, 按 照 实 际 缴 费 基 数 予 以 补 贴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补 贴 20%, 医 疗 保 险 补 贴 10%, 失 业 保 险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补 贴 1%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用 人 单 位 与 补 贴 对 象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且 未 达 到 最 长 补 贴 期 限 的, 可 根 据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继 续 申 请 享 受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直 至 累 计 达 到 最 长 补 贴 期 限 用 人 单 位 与 补 贴 对 象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后, 重 新 招 用 的 不 能 申 请 享 受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70 补 贴

第 五 章 劳 动 就 业... 用 人 单 位 首 次 为 所 招 用 的 补 贴 对 象 申 请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应 向 注 册 或 经 营 所 在 地 区 县 人 力 社 保 局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按 照 先 招 后 补 的 原 则 申 请 审 批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补 贴 对 象, 按 规 定 办 理 单 位 就 业 登 记 或 转 移 就 业 登 记 手 续, 并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满 半 年 或 一 年 的, 可 于 次 月 起 90 日 内 提 出 首 次 申 请 经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批 准 后, 在 享 受 期 内 用 人 单 位 可 于 履 行 71 劳 动 合 同 每 满 半 年 或 一 年 后 的 次 月 起 90 日 内 提 出 申 请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实 施 用 人 单 位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京 人 社 就 发 2012 308 号 ) 3. 残 联 对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有 哪 些 政 策 扶 持?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民 办 非 企 业 等 各 类 用 人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用 人 单 位 ) 安 排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持 有 残 疾 人 证, 男 年 满 16 周 岁 不 满 60 周 岁, 女 年 满 16 周 岁 不 满 50 周 岁 的 残 疾 人 就 业,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岗 位 补 贴 ( 简 称 岗 位 补 贴 ), 对 超 过 本 单 位 职 工 总 数 1.7%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可 享 受 超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奖 励 ( 简 称 超 比 例 奖 励 )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集 中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单 位 可 享 受 岗 位 补 贴, 但 不 享 受 超 比 例 奖 励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按 照 与 残 疾 人 职 72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情 况 ( 事 业 单 位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 和 下 列 标 准 给 予 岗 位 补 贴 和 超 比 例 奖 励 : (1) 对 与 残 疾 人 职 工 签 订 1 年 以 上 ( 含 1 年 )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在 合 同 期 内 按 照 每 人 每 年 30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岗 位 补 贴 ; (2) 对 与 残 疾 人 职 工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在 合 同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每 人 每 年 50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岗 位 补 贴 ; (3) 对 超 过 本 单 位 职 工 总 数 1.7%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在 上 述 岗 位 补 贴 的 基 础 上, 每 多 安 排 1 名 残 疾 人 就 业, 再 按 照 每 人 每 年 60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超 比 例 奖 励

第 五 章 劳 动 就 业... 用 人 单 位 新 招 用 登 记 失 业 残 疾 人 ( 含 农 村 转 移 就 业 的 残 疾 人 ) 就 业 的, 应 享 受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岗 位 补 贴, 不 再 同 时 享 受 残 联 系 统 的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岗 位 补 贴 用 人 单 位 享 受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岗 位 补 贴 期 满 后, 可 继 续 申 请 残 联 系 统 的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岗 位 补 贴 用 人 单 位 新 招 应 届 残 疾 人 大 学 毕 业 生 其 他 单 位 残 疾 人 职 工 就 业 的,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安 排 残 疾 人 73 就 业 岗 位 补 贴 和 超 比 例 奖 励 岗 位 补 贴 和 超 比 例 奖 励 按 年 度 发 放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每 满 一 年, 可 在 申 报 审 核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情 况 后 至 审 核 期 截 止 后 一 个 月 内 向 审 核 地 的 区 ( 县 )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 西 站 地 区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的 用 人 单 位 向 市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申 领 ) 申 领 岗 位 补 贴 和 超 比 例 奖 励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岗 位 补 贴 和 超 比 例 奖 励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2 44 号 ; 北 京 市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岗 位 补 贴 和 超 比 例 奖 励 办 法 政 策 解 释, 京 残 发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2012 46 号 ) 4. 集 中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单 位 可 享 受 哪 些 政 策 扶 持? 集 中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集 中 就 业 单 位, 包 括 福 利 企 业 盲 人 按 摩 机 构 工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单 位 ), 同 时 符 合 北 京 市 扶 持 集 中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单 位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的 相 关 条 件 并 经 过 有 关 部 门 的 资 格 审 核 申 请 审 批 后, 可 享 受 以 下 政 74 策 扶 持 : (1)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 集 中 就 业 单 位 按 规 定 为 残 疾 人 职 工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按 照 其 上 一 年 度 实 际 缴 纳 费 用 总 额 的 50% 给 予 补 贴 (2) 残 疾 人 职 工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 集 中 就 业 单 位 残 疾 人 职 工 在 市 残 联 与 市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认 定 的 残 疾 人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参 加 培 训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可 按 照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暂 行 办 法 ( 京 残 发 2009 100 号 ) 文 件 享 受 残 疾 人 职 工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第 五 章 劳 动 就 业... 75 (3) 建 立 残 疾 人 职 工 之 家 补 贴 : 为 丰 富 残 疾 人 职 工 业 余 文 化 体 育 生 活, 对 有 条 件 并 自 愿 建 立 残 疾 人 职 工 之 家 的 集 中 就 业 单 位, 按 购 买 设 备 实 际 支 出 资 金 的 50% 一 次 性 给 予 设 备 购 置 补 贴, 补 贴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10 万 元 (4) 超 比 例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奖 励 : 集 中 就 业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职 工 就 业 人 数 占 企 业 在 职 职 工 总 人 数 的 25%( 不 含 ) 以 上 且 多 于 10 人 的, 可 按 超 出 人 数 按 照 每 人 每 年 30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超 比 例 安 置 残 疾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人 就 业 奖 励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扶 持 集 中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单 位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2 48 号 ) 5. 帮 助 农 村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扶 贫 助 残 基 地 可 获 得 怎 样 的 扶 持? 政 府 部 门 为 了 更 好 地 扶 持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脱 贫 致 富, 通 过 由 市 残 联 认 定 的 扶 贫 助 残 基 地 来 帮 助 76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增 加 收 入 改 善 生 活 目 的 扶 贫 助 残 基 地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属 于 当 地 主 导 产 业 或 政 府 支 持 的 项 目 ; (2) 具 有 较 好 市 场 前 景 和 一 定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 (3) 扶 持 具 有 本 市 农 业 户 籍 年 龄 在 16 周 岁 以 上 的 残 疾 人 30 人 以 上 ( 不 含 已 就 业 和 参 加 职 业 康 复 劳 动 的 残 疾 人 ); (4) 与 被 扶 持 对 象 一 次 签 订 三 年 以 上 扶 持 协 议, 并 免 费 提 供 技 术 培 训 劳 动 示 范 信 息 咨 询 等 服 务 对 扶 贫 助 残 基 地 的 扶 持 通 过 直 接 拨 付 资 金 方

第 五 章 劳 动 就 业... 式 或 贷 款 贴 息 方 式, 具 体 的 扶 持 方 式 和 标 准 如 下 : (1) 对 于 申 请 直 接 拨 付 资 金 方 式 的 基 地 扶 持 期 为 三 年, 资 金 总 额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扶 持 资 金 总 额 = 当 年 农 村 低 收 入 家 庭 认 定 标 准 扶 持 对 象 人 数 3 年 (3) 对 于 申 请 贷 款 贴 息 方 式 的 基 地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扶 持 资 金 总 额 = 当 年 农 村 低 收 入 家 庭 认 定 标 准 的 120% 扶 持 对 象 人 数 贷 款 年 限 贷 款 期 77 限 3 年 以 上 的 基 地, 与 被 扶 持 对 象 签 订 扶 持 协 议 期 限 不 低 于 贷 款 年 限 贷 款 利 息 总 金 额 低 于 贴 息 资 金 总 金 额 的 按 实 际 利 息 总 金 额 贴 息 符 合 条 件 的 扶 贫 载 体 向 所 在 乡 镇 ( 街 道 ) 残 联 提 出 申 请, 并 逐 级 上 报 申 报 基 地 的 经 济 实 体 需 提 供 北 京 市 扶 贫 助 残 基 地 项 目 申 报 书 可 行 性 分 析 报 告 扶 持 资 金 支 出 预 算 报 表 扶 持 残 疾 人 花 名 册 营 业 执 照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 各 一 式 三 份 ) 申 请 贷 款 贴 息 的 除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外, 还 需 提 交 与 银 行 签 订 的 贷 款 合 同 及 贷 款 到 账 单 原 件 复 印 件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温 馨 提 示 : 扶 贫 助 残 基 地, 是 指 由 政 府 部 门 支 持, 集 体 组 织, 企 业 兴 办, 通 过 集 中 组 织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从 事 生 产 劳 动 或 辐 射 带 动 残 疾 人 家 庭 从 事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和 农 副 产 品 加 工 等 项 目, 以 帮 助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增 加 收 入 改 善 生 活 为 目 的, 由 市 残 联 认 定 的 扶 贫 载 体 ( 政 策 出 处 : 北 京 市 扶 贫 助 残 基 地 扶 持 管 理 暂 行 78 办 法, 京 残 发 2009 119 号 ) 6. 残 疾 人 协 管 员 和 社 区 ( 村 ) 残 疾 人 专 职 委 员 的 工 作 职 责 与 选 聘 办 法 是 怎 样 的? (1) 协 管 员 的 基 本 职 责 : 残 疾 人 工 作 协 管 员 在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领 导 下, 专 门 从 事 残 疾 失 业 人 员 就 业 服 务 和 残 疾 人 康 复 组 织 残 疾 人 活 动 维 护 残 疾 人 合 法 权 益 等 工 作 (2) 专 职 委 员 的 基 本 职 责 : 1 每 季 度 对 辖 区 内 残 疾 人 家 庭 普 遍 进 行 1 次 入 户 调 查, 按 照 市 残 联 残 疾 人 基 础 信 息 数 据 库 相 关 内 容, 了 解 残 疾 人 家 庭 及 个 人 基 本 情 况 和 就 业 康 复 教 育 文 化 体 育 维 权 等 需 求 变 化 情 况,

第 五 章 劳 动 就 业... 并 将 调 查 统 计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汇 总 上 报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2 向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和 社 区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 反 映 残 疾 人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协 助 联 系 各 有 关 方 面,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个 性 化 服 务 3 协 助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完 成 本 社 区 村 残 疾 人 康 复 教 育 就 业 信 访 维 权 残 疾 人 证 办 理 辅 助 器 具 服 务 站 和 温 馨 家 园 管 理 无 障 碍 监 督 79 及 家 庭 无 障 碍 改 造 等 有 关 业 务 工 作 4 承 担 社 区 ( 村 ) 残 协 的 日 常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残 疾 人 基 础 信 息 服 务 需 求 及 有 关 工 作 档 案, 向 社 区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 及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汇 总 和 报 告 工 作 情 况 5 参 与 社 区 建 设, 完 成 社 区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 及 上 级 残 联 赋 予 的 其 他 任 务 具 体 选 聘 程 序 和 办 法 由 各 区 县 根 据 相 应 的 选 聘 政 策 进 行 确 定 原 则 上 每 个 社 区 村 配 备 1 名 专 职 委 员 残 疾 人 在 100 名 以 上 的 村, 根 据 工 作 任 务 和 实 际 需 要, 可 以 配 备 2 名 专 职 委 员 选 聘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时 如 果 没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可 以 配 备 残 疾 人 亲 友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公 益 性 就 业 组 织 安 排 街 道 残 疾 人 工 作 协 管 员 岗 位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04 31 号 ; 关 于 做 好 社 区 村 残 疾 人 专 职 委 员 的 选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06 74 号 ; 北 京 市 社 区 ( 村 ) 残 疾 人 专 职 委 员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京 残 发 2010 46 号 ) 80 二 创 业 1. 残 疾 人 自 主 创 业 和 个 体 就 业 在 资 金 和 场 地 租 赁 方 面 可 享 受 哪 些 扶 持?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持 有 残 疾 人 证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 男 年 满 16 周 岁 不 满 60 周 岁, 女 年 满 16 周 岁 不 满 50 周 岁 ) 自 主 创 业 或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实 现 就 业 的 失 业 残 疾 人 可 以 获 得 资 金 和 场 地 租 赁 方 面 的 政 策 扶 持 : (1) 自 主 创 业 并 取 得 了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残 疾 人, 按 照 最 高 不 超 过 2 万 元 的 标 准 享 受

第 五 章 劳 动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 租 赁 场 地 的, 再 享 受 最 高 不 超 过 2 万 元 的 场 地 租 赁 费 扶 持 ; 81 (2)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 含 农 村 民 俗 旅 游 经 营 ) 实 现 就 业 并 取 得 了 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的 残 疾 人, 按 照 最 高 不 超 过 1 万 元 的 标 准 享 受 扶 持 ; 租 赁 场 地 的, 再 享 受 最 高 不 超 过 1 万 元 的 场 地 租 赁 费 扶 持 ; (3) 进 入 市 场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或 由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安 排, 在 社 区 内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或 便 民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服 务 的 残 疾 人, 按 照 最 高 不 超 过 5000 元 的 标 准 享 受 扶 持 以 上 均 为 一 次 性 扶 持 扶 持 实 物 的, 计 入 扶 持 资 金 ( 政 策 出 处 : 北 京 市 扶 持 残 疾 人 自 主 创 业 个 体 就 业 暂 行 办 法 的 政 策 解 释, 京 残 发 2009 41 号 ) 2. 残 疾 人 个 体 就 业 在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方 面 可 享 受 哪 些 82 扶 持? 具 有 本 市 城 镇 户 籍 持 有 残 疾 人 证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的 下 列 残 疾 人 ( 以 下 简 称 个 体 就 业 残 疾 人 ): 1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并 领 取 了 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的 残 疾 人 个 体 户 和 从 业 的 其 他 残 疾 人 ;2 在 集 贸 市 场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残 疾 人 ;3 由 街 道 乡 镇 或 社 区 安 排, 在 社 区 内 从 事 便 民 服 务 的 残 疾 人 自 2007 年 4 月 1 日 起, 按 下 列 标 准 对 个 体 就 业 残 疾 人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 (1)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2007 缴 费 年 度 以 上 一 年 度 本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40% 为 基 数,2008 年 至 2010 年 各 缴 费 年 度 分 别 以 45% 50% 55% 为 基

第 五 章 劳 动 就 业... 数,2011 缴 费 年 度 及 以 后 以 60% 为 基 数, 补 贴 14%; (2) 失 业 保 险 以 本 市 上 一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40% 为 基 数, 补 贴 1.5%; (3)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以 本 市 上 一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70% 为 基 数, 补 贴 6% 温 馨 提 示 : 对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残 疾 人 83 和 中 重 度 残 疾 人, 免 收 其 个 体 工 商 户 管 理 费 ; 其 他 残 疾 人, 减 半 缴 纳 个 体 工 商 户 管 理 费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城 镇 个 体 就 业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07 62 号 ) 3. 残 疾 人 自 主 创 业 和 个 体 就 业 如 何 申 请 获 得 各 类 扶 持? (1) 申 请 资 金 和 场 地 租 赁 补 助 : 申 请 自 主 创 业 和 个 体 就 业 扶 持 的 残 疾 人, 应 持 残 疾 人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户 口 本 残 疾 人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等 证 明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和 材 料,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填 写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自 主 创 业 个 体 就 业 扶 持 申 请 审 批 表 申 请 享 受 扶 持 资 金 (2) 申 请 保 险 补 贴 : 个 体 就 业 残 疾 人 可 持 身 份 证 户 口 本 残 疾 人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证 明 材 料,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 乡 镇 ) 残 联 申 请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84 补 贴 ( 政 策 出 处 : 北 京 市 扶 持 残 疾 人 自 主 创 业 个 体 就 业 暂 行 办 法 的 政 策 解 释, 京 残 发 2009 41 号 ; 关 于 印 发 城 镇 个 体 就 业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07 62 号 ;) 4. 现 行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对 残 疾 人 有 什 么 优 惠? 持 有 区 县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残 联 有 效 证 件 或 证 明 的 残 疾 人 取 得 的 下 列 所 得, 分 别 享 受 减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 (1) 个 人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按 应 纳 税 额

第 五 章 劳 动 就 业... 减 征 50%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2) 个 人 独 立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取 得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按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100%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85 (3) 个 人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取 得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需 雇 请 雇 员 的, 雇 员 中 残 疾 人 员 比 例 为 30% 以 上 的, 按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100%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请 减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须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供 的 书 面 资 料 :1 民 政 局 残 联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残 疾 人 的 有 效 证 件 或 证 明 ;2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减 免 税 申 请 书 ;3 扣 缴 单 位 应 将 本 单 位 享 受 减 征 工 薪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员 工 提 供 的 有 效 证 件 及 减 征 税 款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留 存 在 本 单 位 备 查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残 疾 孤 老 人 员 和 烈 属 的 所 86 得 减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京 财 税 2006 947 号 ) 5. 残 疾 人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有 哪 些 工 商 财 税 优 惠 政 策? (1) 对 于 申 请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残 疾 人 的 优 惠 政 策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 除 建 筑 业 娱 乐 业 以 及 销 售 不 动 产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广 告 业 房 屋 中 介 桑 拿 按 摩 网 吧 氧 吧 等 ) 的 残 疾 人, 自 其 在 工 商 部 门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起 3 年 内 免 交 有 关 登 记 类 证 照 类 和 管 理 类 的 各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第 五 章 劳 动 就 业... (2) 对 于 自 愿 组 织 起 来 就 业 的 失 业 残 疾 人 的 优 惠 政 策 对 申 请 办 理 合 伙 企 业 的 失 业 残 疾 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其 残 疾 人 证 和 求 职 证 再 就 业 优 惠 证 免 收 登 记 费 (3) 对 重 残 人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服 务 政 策 对 重 残 人 申 办 个 体 营 业 执 照 和 进 行 年 检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上 门 服 务 87 (4) 对 残 疾 人 个 人 就 业 的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政 策 1 对 残 疾 人 个 人 为 社 会 提 供 的 劳 务 免 征 营 业 税 2 对 残 疾 人 个 人 提 供 的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 政 策 出 处 : 转 发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本 市 残 疾 人 劳 动 就 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京 政 办 发 2000 23 号 ; 关 于 取 消 部 分 涉 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通 知, 财 综 2011 9 号 ; 关 于 鼓 励 本 市 残 疾 人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开 办 企 业 给 予 优 惠 有 关 问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题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05 47 号 ; 转 发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对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有 关 人 员 实 行 收 费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京 财 综 2008 1579 号 ;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2007 92 号 ) 88

第六章 住房保障... 第六章 住房保障 插图 03-06-03哪些农村残疾人家庭可以申 第六章 请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 去文字 住房保障 89 城镇基本住房保障 农村基本住房保障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90

第 六 章 住 房 保 障... 一 城 镇 基 本 住 房 保 障 1. 残 疾 人 申 请 廉 租 房 公 租 房 可 以 获 得 优 先 照 顾 吗? (1) 申 请 廉 租 房 的 照 顾 政 策 : 申 请 廉 租 住 房 租 房 补 贴 或 实 物 配 租 应 当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并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申 请 人 必 须 具 有 本 市 城 镇 户 籍, 在 本 市 生 活 ;2 申 请 家 庭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家 庭 收 入 家 庭 资 产 符 合 规 定 的 标 准 具 体 标 准 按 照 我 市 每 年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标 准 执 行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条 件 的 重 残 91 人 员 家 庭 可 以 申 请 实 物 配 租 实 物 房 源 不 足 时, 可 采 取 租 房 补 贴 方 式 过 渡 另 外, 重 残 人 员 家 庭 1 人 户 按 2 人 计 算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2) 申 请 公 租 房 的 照 顾 政 策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申 请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1 廉 租 住 房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 以 下 统 称 保 障 性 住 房 ) 轮 候 家 庭 ;2 申 请 人 具 有 本 市 城 镇 户 籍, 家 庭 人 均 住 房 使 用 面 积 15 平 方 米 ( 含 ) 以 下 ;3 口 及 以 下 家 庭 年 收 入 10 万 元 ( 含 ) 以 下 4 口 及 以 上 家 庭 年 收 入 13 万 元 ( 含 ) 以 下 ;3 外 省 市 来 京 连 续 稳 定 工 作 一 定 年 限,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家 庭 收 入 符 合 上 款 规 定 标 准, 能 够 提 供 同 期 暂 住 证 明 缴 92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证 明 或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本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在 本 市 均 无 住 房 的 人 员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条 件 的 重 残 人 员 家 庭 享 受 优 先 配 租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城 市 廉 租 住 房 申 请 审 核 及 配 租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建 住 2007 1176 号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申 请 审 核 及 配 租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建 法 2011 25 号 ) 2. 残 疾 人 申 请 经 济 适 用 房 和 限 价 商 品 房 有 什 么 优 待 政 策? (1) 申 请 经 济 适 用 房 的 优 待 政 策 : 申 请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应 当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并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第 六 章 住 房 保 障... 条 件 : 1 申 请 人 须 取 得 本 市 城 镇 户 籍 时 间 满 3 年, 年 满 18 周 岁, 且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单 身 家 庭 申 请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申 请 人 须 年 满 30 周 岁 ;2 申 请 家 庭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家 庭 收 入 家 庭 总 资 产 净 值 符 合 规 定 的 标 准 具 体 标 准 按 照 我 市 每 年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标 准 执 行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条 件 的 重 残 人 员 家 庭, 可 优 先 配 售 另 外, 重 残 人 员 家 庭 1 人 户 按 2 人 计 算 93 (2) 申 请 限 价 商 品 房 的 优 待 政 策 : 申 请 人 购 买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应 当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提 出 申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请, 并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申 请 人 须 有 本 市 户 籍, 年 满 18 周 岁, 且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其 中 申 请 人 为 农 业 户 口 的, 应 是 征 地 拆 迁 所 涉 及 的 家 庭 ; 单 身 家 庭 申 请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的, 申 请 人 须 年 满 30 周 岁 ;2 申 请 家 庭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家 庭 收 入 家 庭 总 资 产 净 值 符 合 规 定 的 标 准 具 体 标 准 按 照 我 市 每 年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标 准 执 行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条 件 的 重 残 人 员 家 庭, 可 优 先 配 售 94 申 请 经 济 适 用 房 和 限 价 商 品 房 的 重 残 家 庭, 除 了 提 供 按 正 常 程 序 办 理 需 要 的 相 关 材 料 外, 还 须 提 供 残 联 出 具 的 重 残 人 证 明 北 京 市 城 六 区 申 请 保 障 性 住 房 准 入 标 准 参 见 附 录 中 的 表 6-1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购 买 资 格 申 请 审 核 及 配 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建 住 2007 1175 号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购 买 资 格 申 请 审 核 及 配 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建 住 2008 223 号 )

第 六 章 住 房 保 障... 二 农 村 基 本 住 房 保 障 1. 哪 些 农 村 残 疾 人 家 庭 可 以 申 请 危 旧 房 翻 建 维 修 补 助? 被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为 我 市 当 年 农 村 住 房 救 助 对 象, 且 已 经 翻 修 完 毕 的 农 村 残 疾 人 家 庭 均 属 补 助 对 象, 可 以 申 请 危 旧 房 翻 建 维 修 补 助 95 农 村 残 疾 人 家 庭 是 指 家 庭 成 员 中 有 一 名 以 上 农 村 户 口 残 疾 人, 并 与 残 疾 人 依 法 形 成 赡 养 抚 养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或 扶 养 关 系, 以 及 事 实 上 已 形 成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残 疾 人 包 括 下 列 人 员 : (1) 配 偶 或 夫 妻 一 方 为 北 京 市 农 业 户 口, 其 配 偶 及 子 女 为 外 省 市 农 业 户 口, 且 在 现 居 住 地 定 居 一 年 以 上 的 残 疾 人 ; (2)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已 成 年 且 与 父 母 同 一 户 口 但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子 女 ; (3) 父 母 双 亡 且 由 祖 父 母 或 者 外 祖 父 母 作 为 监 护 人 的 未 成 年 或 已 成 年 但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孙 子 女 96 或 者 外 孙 子 女 ; (4) 非 农 业 户 口 与 农 业 户 口 混 合 的, 其 中 残 疾 人 为 农 业 户 口 的 享 受 本 补 贴 ; (5) 残 联 根 据 本 条 原 则 和 有 关 程 序 认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农 村 残 疾 人 危 旧 房 翻 建 维 修 补 助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2 54 号 ) 2. 农 村 残 疾 人 危 旧 房 翻 建 维 修 的 补 助 标 准 是 多 少?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家 庭, 给 予 一 次 性 资 金 补 助, 补 助 标 准 为 每 户 3000 元

第 六 章 住 房 保 障... 补 助 标 准 随 我 市 农 村 住 房 救 助 补 助 标 准 变 动 适 时 调 整, 具 体 由 市 残 联 市 财 政 共 同 商 定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农 村 残 疾 人 危 旧 房 翻 建 维 修 补 助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2 54 号 ) 3. 如 何 申 请 农 村 残 疾 人 危 旧 房 翻 建 维 修 补 助? 97 申 请 补 助 的 家 庭 须 在 每 年 12 月 至 次 年 1 月 底 前, 由 户 主 向 居 住 地 乡 镇 残 联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北 京 市 农 村 残 疾 人 危 旧 房 翻 建 维 修 补 助 审 批 表 一 式 两 份, 提 交 户 籍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中 华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复 印 件 等 非 京 籍 残 疾 人 还 需 提 交 居 住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一 年 以 上 居 住 证 明 其 中, 本 年 度 没 能 及 时 申 请 的, 纳 入 下 年 度 补 助 范 围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农 村 残 疾 人 危 旧 房 翻 建 维 修 补 助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残 发 2012 54 号 ) 98

第 七 章 交 通 出 行... 字 ) 第 七 章 交 通 出 行 插 图 : 03-07-10 残 疾 人 免 费 乘 坐 公 交 ( 去 文 第 七 章 交 通 出 行 99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自 驾 车 飞 机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100

第 七 章 交 通 出 行... 一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1. 听 力 / 言 语 残 疾 人 可 以 免 费 乘 坐 本 市 哪 些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残 疾 人 凭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统 一 发 行 的 残 疾 人 证 免 费 乘 坐 本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持 残 疾 人 证 免 费 乘 车 范 围 包 括 : 北 京 公 共 交 通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祥 龙 公 交 客 运 有 限 公 司 远 郊 区 县 境 内 客 运 企 业 所 属 公 交 运 营 线 路 101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外 地 残 疾 人 持 残 疾 人 证 一 样 可 以 免 费 乘 坐 北 京 公 交 温 馨 提 示 : 本 市 公 交 包 括 : 从 1 路 到 700 多 路 的 市 区 公 交 车,8 字 头 9 字 头 的 市 郊 公 交 车, 以 及 昌 字 头 房 字 头 等 远 郊 区 县 内 运 营 的 公 交 车, 还 有 运 通 公 交 车 ( 政 策 出 处 : 关 于 残 疾 人 免 费 乘 坐 公 共 汽 电 车 盲 人 免 费 乘 坐 公 共 汽 电 车 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的 通 告, 交 通 委 京 残 联 2012 第 4 号 ;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办 法 (2011 修 订 ), 北 京 市 第 102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 2. 听 力 / 言 语 残 疾 人 乘 坐 本 市 公 交 应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残 疾 人 免 费 乘 坐 本 市 公 交 注 意 事 项 : (1) 自 觉 遵 守 乘 车 秩 序 自 觉 排 队 候 车 先 下 后 上, 主 动 出 示 残 疾 人 有 效 证 件, 并 按 规 定 仅 本 人 使 用 积 极 配 合 司 售 和 稽 查 人 员 的 查 证 验 证 工 作 在 未 携 带 有 效 证 件 时,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购 票 或 刷 卡 乘 车 (2) 尽 量 错 开 高 峰 出 行 错 峰 出 行 乘 车, 既 有 助 于 缓 解 首 都 交 通 拥 堵 的 压 力, 为 上 班 族 提 供

第 七 章 交 通 出 行... 出 行 便 利, 同 时 也 为 我 们 残 疾 人 的 出 行 提 供 了 安 全 保 障 (3) 加 强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尽 可 能 地 选 择 乘 坐 无 障 碍 公 交 车 乘 车 时 扶 好 坐 稳, 随 身 携 带 的 辅 助 器 具 要 保 存 在 不 妨 碍 人 行 的 地 方, 避 免 伤 人 遇 到 乘 客 拥 挤 时, 耐 心 等 待 下 一 趟 车 (4) 争 当 交 通 文 明 使 者 在 乘 车 过 程 中, 讲 文 明, 讲 礼 貌 特 别 是 在 发 生 碰 撞 或 者 纠 纷 时, 努 力 做 到 相 互 理 解, 相 互 谦 让 相 互 包 容 温 馨 提 示 : 残 疾 人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随 身 必 备 的 辅 助 器 具 可 以 免 费 携 带 103 ( 政 策 出 处 : 快 乐 出 行 文 明 乘 车 倡 议 书 ;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办 法 (2011 修 订 ), 北 京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 二 自 驾 车 1. 符 合 什 么 条 件 的 听 力 残 疾 人 可 以 考 取 驾 照? 两 耳 分 别 距 音 叉 50 厘 米 能 辨 别 声 源 方 向 有 听

...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政 策 服 务 手 册 力 障 碍 但 佩 戴 助 听 设 备 能 够 达 到 以 上 条 件 的, 可 以 申 请 小 型 汽 车 小 型 自 动 挡 汽 车 准 驾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政 策 出 处 :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公 安 部 令 第 123 号 ) 2. 残 疾 人 专 用 通 行 证 如 何 办 理? 残 疾 人 到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西 门 ( 地 址 : 西 直 门 南 小 街 186 号 ) 办 理 专 用 通 行 证 办 理 时 需 携 带 下 列 材 料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1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2 驾 驶 证 ;3 申 请 人 名 下 车 辆 的 行 驶 证,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为 申 请 人 配 偶 的, 还 须 持 结 婚 证 或 能 够 证 明 104 夫 妻 关 系 的 户 口 本 ;4 有 效 的 机 动 车 交 强 险 凭 证 温 馨 提 示 : 去 办 理 专 用 通 行 证 前 请 提 前 向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咨 询 办 理 时 间, 咨 询 电 话 : 66580282 ( 政 策 出 处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网 站 : 专 用 通 行 证 方 便 残 疾 人 驾 车 出 行 ) 3. 持 有 残 疾 人 专 用 通 行 证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和 便 利 服 务? (1) 持 有 残 疾 人 专 用 通 行 证 的 残 疾 人 驾

第 七 章 交 通 出 行... 车 将 不 受 按 尾 号 限 行 限 制 (2) 残 疾 人 专 用 车 持 残 疾 人 专 用 通 行 证 可 以 不 受 市 政 府 机 动 车 工 作 日 高 峰 时 段 区 域 限 行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的 限 制, 但 是 必 须 遵 守 其 它 交 通 管 制 规 定 专 用 通 行 证 仅 在 残 疾 人 本 人 驾 驶 指 定 车 辆 时 方 能 生 效, 其 他 人 员 和 车 辆 不 能 挪 用, 而 且 每 名 申 请 人 只 能 申 请 一 个 通 行 证 105 (3) 持 有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残 疾 人 专 用 通 行 证 的 残 疾 人, 驾 驶 残 疾 人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