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设 世 界 一 流 师 资 队 伍, 培 养 和 造 就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学 术 骨 干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促 进 创 新 型 人 才 培 养, 推 动 国 际 前 沿 的 原 创 性 科 学 研 究, 建 设 能 对 接 国 家 战 略 需 求 的 科 研 大 团 队,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按 照 总 量 控 制 按 需 设 岗 公 开 招 聘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聘 任 岗 位 管 理 的 原 则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吸 引 和 遴 选 海 内 外 优 秀 人 才 不 断 加 入 师 资 队 伍, 增 强 师 资 队 伍 的 整 体 实 力 第 三 条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坚 持 分 类 指 导 分 类 管 理 的 原 则 依 照 学 科 ( 专 业 ) 划 分, 分 别 按 理 工 科 人 文 社 科 两 类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依 照 岗 位 类 型 划 分, 分 别 设 置 教 学 为 主 型 岗 位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岗 位 和 科 研 为 主 型 岗 位 第 四 条 教 学 为 主 型 主 要 是 在 长 期 承 担 全 校 性 公 共 课 及 量 大 面 广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教 学 岗 位 中 设 置 ;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要 求 同 时 承 担 高 质 量 课 程 教 学 和 高 水 平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主 要 在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学 术 骨 干 岗 位 中 设 置 ; 科 研 为 主 型 主 要 在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 含 基 础 科 学 研 究 应 用 科 学 研 究 ) 的 岗 位 中 设 置, 并 根 据 岗 位 的 特 性 和 实 际 需 求, 在 应 用 科 学 研 究 中 增 设 国 防 科 研 攻 关 成 果 转 化 及 推 广 科 研 大 团 队 和 工 程 技 术 四 类 系 列 根 据 不 同 岗 位 类 型 分 别 制 定 不 同 的 岗 位 资 格 条 件 第 五 条 教 学 为 主 型 岗 位 和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岗 位 职 务 分 为 1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和 助 教 四 个 等 级 ; 科 研 为 主 型 岗 位 职 务 分 为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员 助 理 研 究 员 和 研 究 实 习 员 四 个 等 级 第 六 条 应 职 务 中 上 水 平 教 师 职 务 申 请 者, 其 学 术 水 平 应 达 到 所 在 学 科 相 第 七 条 聘 任 教 师 岗 位 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敬 业 精 神 和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服 从 聘 用 单 位 安 排,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2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和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3 满 足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能 力 技 能 条 件 和 身 心 健 康 要 求 4 新 教 师 须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范 围 内 完 成 上 岗 培 训 内 容, 获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第 八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且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教 师, 实 行 师 德 一 票 否 决 制 第 九 条 第 二 章 岗 位 职 责 教 学 为 主 型 岗 位 职 责 1 教 授 ( 教 学 为 主 型 ) 职 责 (1)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每 学 年 至 少 主 讲 二 门 次 本 科 生 课 程, 并 完 成 所 在 单 位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评 教 效 果 优 秀 (2) 承 担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掌 握 本 学 科 教 学 发 展 动 态, 负 责 本 学 科 课 程 体 系 建 设, 培 养 并 提 高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学 能 力 (3) 主 持 国 家 级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 包 括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教 2
材 建 设 双 语 课 程 建 设 和 教 改 项 目 等 ) (4) 承 担 适 量 的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并 在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取 得 一 定 成 果, 能 够 不 断 将 本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的 研 究 成 果 融 入 教 学 内 容 (5)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和 其 它 社 会 服 务 性 工 作 2 副 教 授 ( 教 学 为 主 型 ) 职 责 (1)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每 学 年 至 少 主 讲 二 门 次 本 科 生 课 程, 并 完 成 所 在 单 位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评 教 效 果 优 秀 (2) 承 担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掌 握 本 学 科 教 学 发 展 动 态, 协 助 负 责 本 学 科 课 程 体 系 建 设 (3) 主 持 省 部 级 或 参 加 国 家 级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 包 括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双 语 课 程 建 设 和 教 改 项 目 等 ) (4) 参 与 相 关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能 够 将 本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的 研 究 成 果 融 入 教 学 内 容 (5) 担 任 班 主 任 ( 导 师 ) 工 作 或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和 其 它 社 会 服 务 性 工 作 3 讲 师 ( 教 学 为 主 型 ) 职 责 (1)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完 成 所 在 单 位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评 教 效 果 优 秀 (2) 承 担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参 与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项 目, 在 教 学 研 究 方 面 取 得 一 定 成 果 (3) 参 与 组 织 和 指 导 教 材 编 写 工 作 ; 参 加 教 学 法 研 究 工 作 3
(4) 担 任 班 主 任 ( 导 师 ) 工 作 并 协 助 教 授 副 教 授 指 导 研 究 生 (5)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和 其 它 社 会 服 务 性 工 作 4 助 教 ( 教 学 为 主 型 ) 职 责 (1) 承 担 一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 包 括 课 程 的 辅 导 答 疑, 作 业 批 改, 上 实 验 课 实 习 课, 组 织 课 堂 讨 论 等 ), 经 批 准, 担 任 某 些 课 程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讲 课 工 作, 协 助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2) 参 加 组 织 和 指 导 专 业 实 习 社 会 调 查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3) 参 加 教 学 法 研 究 工 作 (4) 担 任 班 主 任 或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5)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和 其 它 社 会 服 务 性 工 作 第 十 条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岗 位 职 责 1 教 授 (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 职 责 (1)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每 学 年 至 少 承 担 一 门 次 本 科 生 课 程 的 讲 授 工 作, 完 成 所 在 单 位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评 教 效 果 优 良 (2) 承 担 科 研 工 作, 主 持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在 本 学 科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取 得 国 内 外 同 行 公 认 的 突 出 成 果 (3) 掌 握 本 学 科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积 极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活 动 并 作 学 术 报 告, 能 够 将 本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的 研 究 成 果 融 入 教 学 内 容 (4) 提 出 本 学 科 发 展 的 创 新 性 构 想 和 建 设 性 意 见, 带 领 本 学 科 在 其 前 沿 领 域 不 断 探 索, 并 组 建 学 科 梯 队, 指 导 本 学 科 4
青 年 教 师 和 培 养 研 究 生 (5)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和 其 它 社 会 服 务 性 工 作 2 副 教 授 (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 职 责 (1)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每 学 年 至 少 承 担 一 门 次 本 科 生 课 程 的 讲 授 工 作, 完 成 所 在 单 位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评 教 效 果 优 良 (2) 承 担 科 研 工 作, 主 持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在 本 学 科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取 得 国 内 外 同 行 认 可 的 成 果 (3) 掌 握 本 学 科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积 极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活 动 并 作 学 术 报 告, 指 导 和 培 养 研 究 生 (4) 积 极 参 与 本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的 研 究, 并 能 够 将 本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的 研 究 成 果 融 入 教 学 内 容 (5) 担 任 班 主 任 ( 导 师 ) 工 作 或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和 其 它 社 会 服 务 性 工 作 3 讲 师 (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 职 责 (1)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担 任 至 少 一 门 本 科 生 课 程 的 讲 授 或 助 教 工 作 (2) 参 加 本 学 科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3) 协 助 教 授 副 教 授 指 导 研 究 生 (4) 担 任 班 主 任 ( 导 师 ) 或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5)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和 其 它 社 会 服 务 性 工 作 4 助 教 (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 职 责 (1) 承 担 一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 包 括 课 程 的 辅 导 答 疑, 作 5
业 批 改, 上 实 验 课 实 习 课, 组 织 课 堂 讨 论 等 ), 经 批 准, 担 任 某 些 课 程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讲 课 工 作, 协 助 指 导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2)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实 验 室 建 设, 参 加 组 织 和 指 导 专 业 实 习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3) 担 任 班 主 任 ( 导 师 ) 工 作 (4)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和 其 它 社 会 服 务 性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科 研 为 主 型 岗 位 职 责 1 研 究 员 职 责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学 习, 完 成 所 在 单 位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2) 承 担 科 研 工 作, 主 持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或 承 担 国 家 重 大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在 研 究 方 面 取 得 国 内 外 同 行 公 认 的 突 出 成 果 (3) 掌 握 本 学 科 领 域 内 的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积 极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活 动 并 做 学 术 报 告 (4) 提 出 本 学 科 发 展 的 创 新 性 构 想 和 建 设 性 意 见, 带 领 本 学 科 在 其 前 沿 领 域 不 断 探 索 (5)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和 其 它 社 会 服 务 性 工 作 2 副 研 究 员 职 责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学 习, 完 成 所 在 单 位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2) 承 担 科 研 工 作, 主 持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或 参 与 国 家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取 得 同 行 认 可 的 成 果 6
(3) 掌 握 本 学 科 领 域 内 的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积 极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活 动 并 作 学 术 报 告, 积 极 参 与 本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的 研 究 (4) 承 担 教 学 科 研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5)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和 其 它 社 会 服 务 性 工 作 3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责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协 助 指 导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2)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3) 承 担 教 学 科 研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4)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和 其 它 社 会 服 务 性 工 作 4 研 究 实 习 员 职 责 (1)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及 其 它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2) 承 担 教 学 科 研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3)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和 其 它 社 会 服 务 性 工 作 第 三 章 申 请 基 本 条 件 第 十 二 条 教 师 职 务 申 请 者 均 需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以 下 情 况 学 位 要 求 可 适 当 放 宽 : 1. 1959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前 出 生, 申 请 正 高 级 职 务 者 ; 2. 过 渡 期 (2011-2013) 内, 音 乐 美 术 艺 术 设 计 和 体 育 学 科 等 少 数 由 学 校 认 定 的 特 殊 学 科 第 十 三 条 职 称 外 语 要 求 参 照 沪 交 内 ( 人 ) 2007 53 号 文 件 规 定 若 以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多 篇 英 文 文 章, 可 以 免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第 十 四 条 岗 位 申 请 条 件, 除 满 足 第 十 二 十 三 条 外, 理 工 7
科 类 人 文 社 科 类 国 防 科 研 涉 密 人 员 科 研 大 团 队 人 员 成 果 转 化 及 推 广 人 员 和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聘 任 还 需 满 足 相 应 实 施 细 则 ( 见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附 件 三 附 件 四 附 件 五 和 附 件 六 )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设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主 管 教 学 科 研 学 科 建 设 人 事 的 校 领 导 和 相 关 部 处 领 导 组 成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议 学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规 则 聘 任 程 序 的 制 定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名 单 的 审 定 校 长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主 任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成 立 相 应 学 科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组 专 家 组 成 员 由 学 校 学 术 造 诣 高, 品 德 高 尚 的 教 授 研 究 员 组 成 专 家 组 负 责 对 各 单 位 推 荐 的 正 高 级 职 务 候 选 人 院 士 或 院 长 特 别 推 荐 和 依 程 序 性 条 件 晋 升 的 高 级 职 务 候 选 人 进 行 评 审, 并 推 荐 给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进 行 审 定 依 上 款 所 称 程 序 性 条 件 晋 升,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第 一, 在 学 院 组 织 的 教 授 会 议 任 职 资 格 审 查 评 审 中, 获 得 同 意 票 五 分 之 四 以 上 ; 第 二, 在 外 审 同 行 专 家 匿 名 评 审 中 优 秀 票 达 到 五 分 之 四 以 上 ; 第 三, 在 学 院 组 织 的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中, 获 得 同 意 票 五 分 之 四 以 上 第 十 七 条 各 院 系 设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小 组, 党 政 一 把 手 为 当 然 成 员, 组 成 人 数 不 少 于 15 人, 人 员 不 足 由 学 校 聘 请 校 内 外 相 关 学 科 的 教 授 研 究 员 参 加 聘 任 小 组 负 责 本 单 位 中 初 级 职 务 的 聘 任, 副 高 职 务 的 聘 任 推 荐 以 及 特 别 推 荐 程 序 性 8
条 件 晋 升 高 级 职 务 候 选 人 和 正 高 职 务 候 选 人 的 评 审 推 荐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各 院 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过 程 中 实 行 教 授 会 议 制 度 教 授 会 议 由 学 校 聘 任 的 相 关 学 科 全 体 教 授 研 究 员 组 成, 不 足 15 人 的 情 况 下 由 学 校 聘 请 校 内 外 相 关 学 科 的 教 授 研 究 员 参 加 会 议 召 集 人 由 院 长 或 所 在 单 位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担 任, 也 可 由 教 授 会 议 推 举 产 生 教 授 会 议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候 选 人 的 遴 选, 并 推 荐 给 各 单 位 职 务 聘 任 小 组 第 五 章 评 审 程 序 第 十 九 条 中 初 级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由 各 院 系 负 责 认 定 或 评 审 第 二 十 条 高 级 职 务 招 聘 信 息 由 学 校 人 力 资 源 处 在 校 园 网 上 向 海 内 外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须 包 括 岗 位 名 称 岗 位 名 额 申 请 条 件 岗 位 职 责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高 级 职 务 实 行 三 审 三 评 制 筛 选 1 各 单 位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材 料 和 申 请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2 初 选 入 围 者 须 向 教 授 会 议 做 陈 述 报 告, 教 授 会 议 对 申 请 人 的 材 料 进 行 评 议 并 做 出 评 议 意 见 最 终 确 定 的 候 选 人, 其 申 请 材 料 须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一 周 3 候 选 人 准 备 外 审 材 料 送 人 力 资 源 处, 由 人 力 资 源 处 统 一 分 送 2-4 位 校 外 和 1 位 校 内 同 行 专 家 进 行 评 议 自 2011 年 起, 理 工 科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型 正 高 职 务 候 选 人 还 需 5 位 海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或 推 荐 4 各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小 组 根 据 教 授 会 议 评 议 9
意 见 校 内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意 见 学 科 发 展 与 平 衡 和 岗 位 需 要, 提 出 副 高 聘 任 名 单 和 正 高 职 务 候 选 人 特 别 推 荐 及 程 序 性 条 件 晋 升 候 选 人 评 审 推 荐 名 单, 呈 交 学 校 审 议 5 校 相 应 的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组 负 责 对 各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小 组 推 荐 的 正 高 级 职 务 候 选 人 特 别 推 荐 及 程 序 性 条 件 晋 升 的 候 选 人 进 行 面 试 和 评 审, 评 审 结 果 推 荐 上 报 学 校 6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推 荐 名 单 进 行 审 定 并 聘 任 7 聘 任 名 单 公 示 一 周 期 间 对 聘 任 者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过 人 力 资 源 处 监 察 处 或 工 会 进 行 反 映, 人 力 资 源 处 将 信 息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审 议 第 六 章 申 请 与 评 审 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一 旦 发 现 失 实, 取 消 当 年 及 以 后 三 年 的 申 请 资 格, 并 送 校 学 术 道 德 委 员 会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申 请 人 申 请 同 一 等 级 职 务 可 以 有 三 次 机 会 ( 自 2005 年 起 算 ), 申 请 次 数 的 计 算 以 申 请 材 料 送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为 准, 本 次 申 请 未 聘 任 的, 须 在 相 隔 一 年 以 后 再 次 申 请 第 二 十 四 条 中 初 级 职 务 申 请 不 得 破 格 ; 高 级 职 务 申 请 原 则 上 不 得 破 格, 但 在 教 学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等 方 面 贡 献 特 别 突 出 者, 可 由 院 士 院 长 特 别 推 荐 或 启 用 程 序 性 条 件, 但 须 经 5 位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并 参 加 学 校 答 辩 10
第 二 十 五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过 程 中 实 施 独 立 委 员 和 观 察 员 制 度, 独 立 委 员 由 校 聘 任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派, 负 责 参 与 各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推 荐 过 程, 有 投 票 权 ; 观 察 员 由 学 校 委 派, 参 与 相 关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全 部 或 部 分 过 程, 没 有 投 票 权 第 二 十 六 条 教 授 会 议 要 求 参 加 会 议 人 数 达 应 到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会 议 有 效, 同 意 票 数 超 过 实 到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为 通 过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聘 任 小 组 会 议 要 求 参 加 会 议 人 数 达 应 到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会 议 有 效, 同 意 票 数 超 过 应 到 人 数 二 分 之 一 为 通 过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的 各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专 家 组 会 议 要 求 到 会 人 数 达 应 到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会 议 有 效 候 选 人 的 同 意 票 数 超 过 应 到 人 数 二 分 之 一, 方 可 作 为 有 效 候 选 人 推 荐 给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专 家 组 实 行 记 名 投 票 制 度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会 议 要 求 到 会 人 数 达 应 到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会 议 有 效 各 委 员 在 听 取 候 选 人 汇 报 的 基 础 上 审 议, 且 同 意 票 数 超 过 应 到 人 数 二 分 之 一 为 通 过 聘 任 委 员 会 实 行 记 名 投 票 制 度 第 三 十 条 评 审 推 荐 不 得 委 托 投 票 评 聘 会 议 如 举 行 预 投 票, 需 进 行 差 额 投 票, 差 额 不 应 小 于 130%, 以 便 如 实 反 映 与 会 人 员 的 真 实 意 愿 第 三 十 一 条 凡 违 反 评 审 程 序 与 规 则 的, 一 经 查 实, 本 单 位 本 次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并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对 责 任 人 进 行 追 究, 但 不 计 算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次 数 11
第 七 章 聘 任 与 续 聘 第 三 十 二 条 职 务 聘 书 由 学 校 统 一 颁 发, 聘 期 一 般 为 三 年, 聘 用 合 同 不 足 三 年 的, 至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日 止 第 三 十 三 条 各 单 位 可 以 依 据 教 师 不 同 岗 位 不 同 职 务 的 职 责, 采 取 年 度 述 职 和 聘 期 绩 效 评 估 的 方 式 对 教 师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续 聘 短 聘 低 聘 转 岗 解 聘 的 依 据 新 聘 期 需 重 新 签 订 岗 位 合 同, 享 受 相 应 岗 位 待 遇 聘 期 考 核 工 作 须 提 前 三 个 月 进 行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系 各 类 岗 位 资 格 条 件, 各 单 位 根 据 本 办 法 和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实 施 细 则,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博 士 期 间 发 表 的 论 文 ( 除 在 职 博 士 外 ) 原 则 上 不 得 作 为 职 务 聘 任 时 的 外 审 材 料 进 行 同 行 评 议 第 三 十 六 条 申 请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高 层 次 人 才 计 划 者, 可 按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第 三 十 七 条 关 于 第 十 六 条 中 院 士 院 长 特 别 推 荐 的 有 关 规 定 参 照 沪 交 内 ( 人 ) 2008 96 号 文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处 负 责 解 释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