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1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发 行 人 " 或 " 中 石 化 ")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及 发 行 方 案 已 获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证 监 会 ") 证 监 发 行 字 2001 38 号 文 核 准 2 中 石 化 本 次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280,000 万 股, 发 行 成 功 后 中 石 化 总 股 本 为 8,670,243.9 万 股 本 次 发 行 采 取 向 法 人 投 资 者 配 售 和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有 关 向 法 人 投 资 者 配 售 的 公 告 已 分 别 于 2001 年 6 月 22 日 和 7 月 2 日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上 本 发 行 公 告 中 有 关 申 购 的 具 体 规 定 仅 适 用 于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方 式 3 对 法 人 配 售 的 预 约 登 记 及 申 购 工 作 已 分 别 于 2001 年 7 月 6 日 及 2001 年 7 月 9 日 17:00 时 结 束 北 京 市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在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投 资 者 申 购 报 价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申 购 报 价 公 告 ) 规 定 时 间 内 现 场 监 督 了 主 承 销 商 接 收 认 购 要 约 的 全 过 程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收 到 的 认 购 要 约 进 行 簿 记 建 档,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和 发 行 人 协 商 确 定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4.22 元 / 股, 按 2001 年 预 测 净 利 润 计 算 全 面 摊 薄 发 行 市 盈 率 为 20.10 倍 4 本 次 发 行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 上 交 所 ") 同 意, 上 网 发 行 部 分 由 主 承 销 商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通 过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5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并 非 上 市,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上 市 事 宜 将 另 行 公 告 6 投 资 者 务 请 注 意 本 发 行 公 告 中 有 关 上 网 申 购 的 申 购 时 间 申 购 对 象 申 购 程 序 申 购 价 格 申 购 数 量 以 及 申 购 次 数 限 制 等 具 体 规 定 7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次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股 票 的 有 关 事 宜 向 社 会 公 众 作 简 要 说 明,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请 详 细 阅 读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以 全 文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的 依 据 该 招 股 书 全 文 及 其 附 注 材 料 可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上 查 阅 8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发 行 招 股 说 明 书 摘 要 已 刊 登 在 2001 年 7 月 12 日 的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上,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9 在 本 次 申 购 中, 每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设 并 使 用 一 个 申 购 帐 号 任 何 投 资 者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帐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申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融 资 申 购 10 在 已 参 加 网 下 申 购 的 法 人 投 资 者 中, 如 果 已 经 收 到 主 承 销 商 的 定 金 收 妥 确 认 通 知, 并 且 其 认 购 要 约 中 至 少 包 含 一 笔 申 购 价 格 在 发 行 价 格 以 上 ( 含 发 行 价 格 ) 的 申 购,
该 类 法 人 投 资 者 将 获 得 网 下 配 售 获 得 网 下 配 售 的 法 人 投 资 者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申 购 一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1 本 发 行 方 案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股 票 发 行 与 交 易 暂 行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本?quot;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 的 原 则 而 制 定 2 中 石 化 本 次 A 股 发 行 总 量 为 280,000 万 股,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数 量 暂 定 为 84,000 万 股, 占 本 次 发 行 总 量 的 30% 网 上 申 购 结 束 当 天,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上 交 所 提 供 的 申 购 统 计, 决 定 是 否 启 动 回 拨 机 制 调 整 网 上 网 下 分 配 比 例 具 体 回 拨 办 法 已 经 在 2001 年 7 月 2 日 刊 登 的 申 购 报 价 公 告 中 公 布 回 拨 实 施 情 况 将 在 上 网 发 行 中 签 率 公 告 中 公 布 3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为 4.22 元 / 股, 按 2001 年 预 测 净 利 润 计 算 全 面 摊 薄 发 行 市 盈 率 为 20.10 倍 4 本 次 上 网 发 行 日 期 为 2001 年 7 月 16 日, 在 上 交 所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进 行 ( 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00-3:00)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本 次 发 行, 则 在 下 一 交 易 日 继 续 进 行 申 购 5 发 行 地 点 : 与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联 网 的 全 国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6 发 行 对 象 : 持 有 上 交 所 股 票 帐 户 卡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法 人 及 其 它 机 构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将 获 得 网 下 配 售 的 法 人 投 资 者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申 购 7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申 购 简 称 :" 石 化 申 购 ", 申 购 代 码 :"730028" 二 发 行 方 式 本 次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方 式 为 利 用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在 上 网 申 购 日 指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定 价 发 行 由 主 承 销 商 作 为 股 票 唯 一 " 卖 方 ", 将 上 网 发 行 的 股 票 存 入 其 在 上 交 所 开 设 的 股 票 发 行 专 户, 以 发 行 价 作 为 卖 出 价 各 地 申 购 者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与 上 交 所 联 网 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根 据 发 行 价 格 和 申 购 数 量 交 足 申 购 款, 进 行 申 购 委 托 申 购 结 束 后, 由 上 交 所 系 统 主 机 根 据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统 计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和 申 购 户 数 并 根 据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和 申 购 户 数 确 定 申 购 者 的 认 购 股 数 具 体 的 处 理 原 则 为 : 1 如 果 有 效 申 购 量 小 于 上 网 发 行 数 量, 申 购 者 按 有 效 申 购 量 认 购, 余 额 部 分 由 承 销 团 团 员 包 销 ; 2 如 果 有 效 申 购 量 等 于 上 网 发 行 数 量, 申 购 者 按 各 自 有 效 申 购 量 认 购 ; 3 如 果 有 效 申 购 量 大 于 上 网 发 行 数 量, 由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的 电 脑 主 机 自 动 按 每 1000 股 有 效 申 购 确 定 一 个 申 报 号, 顺 序 排 号, 然 后 通 过 摇 号 抽 签 确 定 中 签 的 申 购 号, 每 一 个 申 购 号 可 认 购 1000 股 三 申 购 股 数 的 规 定 1 参 与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申 购 的 每 个 股 票 帐 户 的 申 购 量 不 得 低 于 1,000 股, 超 过 1,000
股 的 必 须 是 1,000 股 的 整 数 倍 ; 2 每 个 股 票 帐 户 只 能 申 购 一 次, 一 经 申 报 不 能 撤 单 同 一 股 票 帐 户 的 多 次 申 购 委 托 除 首 次 申 购 外, 其 余 申 购 委 托 均 视 作 无 效 申 购 ; 3 每 个 股 票 帐 户 的 申 购 上 限 为 84 万 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除 外 ) 四 申 购 程 序 1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凡 申 购 本 次 " 中 国 石 化 申 购 " 股 票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持 有 上 交 所 的 股 票 帐 户 卡 尚 未 办 理 开 户 登 记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网 上 申 购 日 (2001 年 7 月 16 日 ) 以 前 办 妥 上 交 所 股 票 帐 户 的 开 户 手 续 2 存 入 足 额 申 购 资 金 (1) 已 开 立 资 金 帐 户 但 没 有 存 入 足 额 资 金 的 申 购 者, 需 在 网 上 申 购 日 之 前 存 入 足 额 申 购 资 金 (2) 尚 未 开 立 资 金 帐 户 的 申 购 者, 必 须 在 网 上 申 购 日 之 前 在 与 上 交 所 联 网 的 证 券 营 业 部 开 设 资 金 帐 户, 并 根 据 申 购 价 格 和 申 购 数 量 存 入 足 额 申 购 资 金 3 申 购 手 续 (1) 投 资 者 当 面 委 托 时, 应 填 写 " 代 理 买 入 股 票 委 托 单 " 的 各 项 内 容, 尤 其 是 股 票 帐 户 号 码 和 认 购 数 量, 必 须 填 写 清 楚, 不 得 涂 改, 并 确 认 其 资 金 帐 户 存 款 数 额 必 须 大 于 或 等 于 认 购 股 票 所 需 的 款 项 投 资 者 持 填 好?quot; 代 理 买 入 股 票 委 托 单 "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或 法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股 票 帐 户 卡 和 资 金 帐 户 卡 到 申 购 者 开 立 资 金 帐 户 的 并 与 上 交 所 联 网 的 证 券 营 业 部 办 理 委 托 申 购 手 续 柜 台 经 办 人 员 收 到 投 资 者 交 付 的 各 项 凭 证 后, 复 核 各 项 内 容 无 误, 并 查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后, 即 可 接 受 申 购 委 托 (2) 投 资 者 通 过 电 话 或 其 他 自 动 委 托 方 式 委 托 的, 应 按 各 证 券 营 业 网 点 规 定 办 理 申 购 委 托 手 续 (3)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委 托 一 经 接 收, 不 得 撤 单 五 配 号 与 抽 签 如 果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本 次 上 网 发 行 量, 采 用 摇 号 抽 签 方 式 认 购 1 申 购 配 号 确 认 申 购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7 月 17 日 ), 各 证 券 营 业 部 将 申 购 资 金 划 至 清 算 银 行 申 购 资 金 专 户 资 金 未 到 清 算 帐 户 的 申 购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申 购 确 因 银 行 结 算 而 造 成 申 购 资 金 不 能 及 时 入 帐 的, 须 在 该 日 提 供 通 过 人 民 银 行 电 子 联 行 系 统 汇 划 的 划 款 凭 证, 并 确 保 7 月 18 日 上 午 申 购 资 金 入 帐 所 有 申 购 资 金 将 集 中 冻 结 在 指 定 清 算 银 行 的 申 购 专 户 中 申 购 日 后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7 月 18 日 ), 由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会 同 主 承 销 商 进 行 核 查 资 金 验 资 配 号 确 认 有 效 申 购, 并 由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主 机 对 实 际 到 帐 资 金 ( 包 括 已 按 规 定 提 供 人 民 银 行 划 款 凭 证 部 分 ) 确 认 有 效 申 购 并 按 照 时 间 顺 序 进 行 连 续 配 号, 配 号 结 束 后, 由 上 交 所 将 配 号 结 果 传 送 至 各 证 券 营 业 部 凡 资 金 不 实 的 申 购, 一 律 视 为 无 效 申 购, 将 不 给 予 申 购 配 号 申 购 日 后 的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7 月 19 日 ),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将 配 号 结 果 公 布 于 交 易 大 厅 显 著 位 置, 投 资 者 到 原 委 托 申 购 的 证 券 营 业 部 确 认 申 购 配 号 2 公 布 中 签 率 中 签 率 将 于 申 购 日 后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7 月 19 日 ), 由 主 承 销 商 在 指 定 的 报 刊 上 公 布 中 签 率 计 算 公 式 为 : 中 签 率 = ( 网 上 发 行 量 / 有 效 申 购 量 ) 100% 若 有 效 申 购 量 大 于 发 行 量, 采 取 摇 号 抽 签 方 式 3 摇 号 抽 签 申 购 日 后 的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7 月 19 日 ), 在 公 证 部 门 的 监 督 下, 由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主 持 摇 号 抽 签, 确 认 摇 号 中 签 结 果, 于 当 日 将 抽 签 结 果 通 过 上 交 所 卫 星 网 络 传 送 给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并 于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布 摇 号 中 签 结 果 4 确 定 认 购 股 数 申 购 日 后 的 第 四 个 工 作 日 (7 月 20 日 ), 投 资 者 根 据 中 签 号 码 确 定 认 购 股 数, 每 一 个 中 签 号 码 认 购 1000 股 六 清 算 与 交 割 1 申 购 结 束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到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 共 三 个 工 作 日 ), 全 部 有 效 申 购 资 金 由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冻 结 在 其 指 定 清 算 银 行 的 申 购 资 金 专 户 内 所 冻 结 资 金 产 生 的 按 企 业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 共 三 天 ) 有 效 申 购 资 金 划 拨 冻 结 事 宜 遵 从 上 交 所 有 关 规 定 2 申 购 结 束 后 的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7 月 19 日 ), 由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根 据 摇 号 抽 签 结 果 进 行 股 份 确 认 股 东 登 记, 并 将 有 效 申 购 结 果 发 给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3 申 购 结 束 后 第 四 个 工 作 日 (7 月 20 日 ),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对 未 中 签 部 分 的 申 购 资 金 予 以 解 冻, 并 向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返 还 未 中 签 部 分 的 申 购 资 金 余 额 ; 同 时 将 中 签 的 申 购 款 项 扣 除 发 行 手 续 费 后 划 至 主 承 销 商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户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承 销 协 议 的 规 定 将 此 款 项 划 入 发 行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户 4 新 股 股 权 登 记 由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电 脑 主 机 在 本 次 定 价 发 行 结 束 后 自 动 完 成, 由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以 软 盘 形 式 交 给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七 发 行 费 用
1 本 次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不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佣 金, 过 户 费 和 印 花 税 等 费 用 2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手 续 费 按 实 际 成 交 金 额 的 0.35% 提 取 由 主 承 销 商 委 托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根 据 各 参 加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的 实 际 成 交 金 额, 将 这 笔 费 用 按 比 例 自 动 划 至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的 帐 户 八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发 行 人 :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朝 阳 区 惠 新 东 街 甲 6 号 电 话 : (010)64999249 传 真 : (010)64985710 董 事 会 秘 书 : 张 洪 林 主 承 销 商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联 系 人 : 曾 翔 华 电 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8137 邮 政 编 码 : 100004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200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