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 義 分 部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613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嘉 朴 路 西 段 2 號 電 話 :05-3628800 轉 2371 2363 2253( 護 研 所 ) 傳 真 :05-3628232 網 址 :http://www.cgust.edu.tw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嘉 義 分 部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注 意 事 項 1.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林 口 校 區 與 嘉 義 校 區 分 別 辦 理 招 生, 請 考 生 務 必 依 簡 章 規 定 報 考, 切 勿 混 淆 2.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主 辦 本 招 生 試 務,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本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校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本 校 可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考 生 本 人 辦 理 招 生 及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相 關 單 位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辦 學 最 優 評 鑑 一 等 全 國 第 一! 1. 本 校 辦 學 績 優, 深 獲 學 生 家 長 與 社 會 肯 定 (1) 辦 學 績 優, 榮 獲 教 育 部 102 學 年 度 評 鑑 校 務 行 政 暨 所 有 受 評 教 學 單 位 均 獲 一 等 及 護 理 系 獲 台 灣 護 理 教 育 評 鑑 委 員 會 (TNAC) 評 鑑 為 優 先 通 過 ( 一 等 ) (2) 優 質 三 大 特 色 辦 學 最 優 專 業 博 碩 士 級 師 資, 學 生 100% 職 場 實 習 就 業 最 強 畢 業 生 學 以 致 用, 畢 業 後 就 業 率 高 達 九 成 企 業 最 愛 連 續 3 年 榮 獲 遠 見 雜 誌 評 選 為 醫 護 類 企 業 最 愛 第 1 名, 滿 意 度 高 達 80% (3) 近 3 年 榮 獲 教 育 部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補 助 累 計 超 過 1.5 億 元 近 5 年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補 助 累 計 1.8 億 元 (4) 榮 獲 教 育 部 大 專 畢 業 生 至 企 業 職 場 實 習 方 案 第 1 名, 媒 合 學 生 就 業 成 效 為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之 冠 (5) 連 續 2 年 榮 獲 教 育 部 品 德 教 育 特 色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實 施 計 畫 績 優 學 校 (6) 護 理 師 執 照 考 全 校 通 過 率 高 達 91.8% 護 理 系 榮 獲 2015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護 理 實 務 能 力 競 賽 護 理 專 業 競 賽 第 1 名 2. 護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特 色 (1) 培 育 具 紮 實 專 業 能 力 與 獨 立 判 斷 的 進 階 護 理 師 (2) 師 資 具 實 務 經 驗 及 學 術 研 究 專 長, 教 學 與 研 究 著 重 改 善 臨 床 實 務 為 導 向 (3) 結 合 長 庚 醫 療 體 系 的 教 學 與 研 究 資 源 (4) 為 國 內 優 秀 護 理 菁 英 人 才 搖 籃, 已 培 育 多 位 護 理 界 傑 出 護 理 人 才 (5) 設 立 於 林 口 校 區 嘉 義 校 區
目 錄 壹 重 要 日 程 表... 1 貳 招 生 所 別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及 考 試 方 式... 2 參 修 業 年 限... 3 肆 報 名 作 業... 3 伍 其 他 報 考 須 知... 4 陸 面 試... 5 柒 錄 取 原 則... 5 捌 放 榜 日 期... 5 玖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6 拾 報 到... 6 拾 壹 退 費 規 定... 7 拾 貳 其 他... 7 附 錄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8 附 錄 2 交 通 資 訊... 10 ( 附 表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1 ( 附 表 2)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12 ( 附 表 3) 考 生 申 訴 書... 13 ( 附 表 4) 報 到 委 託 書... 14
壹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項 目 說 明 104 年 12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起 簡 章 公 告 1. 公 告 並 開 放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2. 本 校 網 址 :http://www.cgust.edu.tw 105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至 3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105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至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流 程 :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寄 繳 報 名 文 件 及 相 關 證 寄 出 應 繳 資 料 明 資 料 影 本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1. 公 告 面 試 梯 次 2.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1. 網 頁 公 告 梯 次 名 單 2.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不 另 行 寄 發 105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面 試 本 校 嘉 義 分 部 105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成 績 單 掛 號 寄 送 成 績 單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放 榜 1. 網 頁 公 告 榜 單 2.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本 校 嘉 義 分 部 1
貳 招 生 所 別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及 考 試 方 式 所 別 護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必 繳 資 料 書 面 審 查 應 繳 資 料 考 試 方 式 成 績 計 算 20 名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詳 見 附 錄 1), 且 具 下 列 資 格 : ( 一 ) 領 有 護 理 師 證 書 ( 二 ) 具 臨 床 護 理 實 務 社 區 衛 生 或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等 服 務 年 資, 大 學 畢 業 後 工 作 年 資 至 少 1 年 或 專 科 畢 業 後 工 作 年 資 至 少 3 年 (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計 算, 計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止 ) 二 專 科 學 校 經 改 制 為 大 學 校 院 者, 其 專 科 畢 業 生 應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一 報 名 表 ( 請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二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三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一 份 四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五 標 準 回 郵 信 封 1 個, 填 妥 本 人 姓 名 電 話 及 確 實 可 收 件 之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並 貼 足 25 元 掛 號 郵 資 一 護 理 工 作 履 歷 ( 詳 述 曾 經 任 職 的 機 構 單 位 與 職 務 工 作 年 資 年 度 得 獎 曾 規 劃 的 專 案 等 ) 二 讀 書 研 究 計 畫 ( 包 含 未 來 3 年 學 習 計 畫 研 究 主 題 工 作 與 學 業 間 的 時 間 管 理 ) 三 其 他 有 利 申 請 的 資 料 (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發 表 過 的 相 關 資 料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如 全 民 英 檢 多 益 測 驗 或 托 福 等 )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分 二 面 試 :100 分 ( 請 準 備 5 分 鐘 學 習 計 畫 報 告 ) 一 總 成 績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 面 試 成 績 ; 總 成 績 以 四 捨 五 入 方 式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二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2. 面 試 成 績 備 註 一 上 課 時 間 : 原 則 上 每 週 五 全 天 二 考 生 應 以 最 高 學 歷 報 考, 以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應 依 規 定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科, 其 學 分 數 不 列 入 碩 士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三 畢 業 授 予 理 學 碩 士 學 位 2
參 修 業 年 限 一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1 至 4 年 為 限 未 修 滿 應 修 科 目 畢 業 學 分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得 申 請 延 長 一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或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3 歲 以 下 子 女 幼 兒 者, 得 依 需 要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4 年 肆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程 序 為 :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寄 出 應 繳 資 料 一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 一 )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0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一 )24 時 前 止 ( 二 ) 至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資 料 ( 網 址 :http://web.cgust.edu.tw/signup/), 依 線 上 說 明,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繳 費 單 繳 費,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再 上 網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 需 先 確 認 繳 款 成 功, 約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 即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 三 )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於 考 生 簽 名 蓋 章 欄, 簽 名 蓋 章 如 有 塗 改, 須 加 蓋 私 章,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二 繳 交 報 名 費 ( 一 ) 報 名 費 用 : 壹 仟 肆 佰 元 整 (1,400 元 ) ( 二 ) 繳 費 期 限 : 線 上 報 名 後 起, 至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止 ( 三 ) 繳 費 方 式 : 考 生 須 先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憑 列 印 之 報 名 繳 費 單 繳 費 ( 注 意 每 位 考 生 繳 款 帳 號 皆 不 相 同, 一 組 繳 款 帳 號 限 轉 一 名 考 生 費 用 ) 可 至 全 省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繳 費 繳 費 方 式 銀 行 /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 戶 名 注 意 事 項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繳 款 持 報 名 繳 費 單 直 接 至 各 地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繳 費 如 報 名 繳 費 單 繳 費 完 成 約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3
1.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代 1. 請 務 必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請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利 用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碼 :006 2. 轉 入 帳 號 : 報 名 繳 費 單 之 繳 費 帳 號 3.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表, 檢 視 轉 入 帳 號 及 交 易 金 額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費 入 帳 約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4.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印 報 名 表 件 ( 四 )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減 免 30% 報 名 費, 減 免 後 報 名 費 為 980 元 請 檢 附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政 府 機 構 所 開 具 之 ( 中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三 報 考 應 繳 資 料 ( 一 ) 報 名 表 : 應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及 二 吋 證 件 用 照 片 乙 張 ( 背 面 應 填 寫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 ( 二 ) 學 歷 證 件 :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1 份 ( 三 )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1 份 ( 四 )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 五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依 簡 章 第 2 頁 應 繳 資 料 所 列 檢 附 ) ( 六 ) 標 準 回 郵 信 封 1 個, 填 妥 本 人 姓 名 電 話 及 確 實 可 收 件 之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並 各 貼 足 25 元 掛 號 郵 資 四 寄 出 應 繳 資 料 ( 一 )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截 止 日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郵 戳 為 憑 ( 二 ) 備 齊 上 述 所 列 應 繳 資 料, 依 順 序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報 名 表 後, 裝 入 B4 信 封 資 料 袋 內, 並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附 表 1), 於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截 止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嘉 義 分 部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五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 一 ) 考 生 繳 交 之 報 名 資 料 須 審 核 通 過, 方 能 列 印 ( 二 ) 自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起,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本 校 不 另 行 寄 發 面 試 時 需 攜 帶 報 考 證 明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以 便 查 驗 伍 其 他 報 考 須 知 一 國 外 學 歷 請 填 寫 學 校 英 文 名 稱, 並 註 明 所 屬 國 家 及 地 區, 例 :Yale University(U.S.A, CT) 二 報 名 表 上 所 填 的 各 項 資 料 經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4
三 報 名 時 繳 交 的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依 規 定 由 本 校 保 存 一 年 後 銷 毀 四 考 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前 應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逾 期 寄 件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不 全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五 網 路 報 名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來 電 洽 詢, 電 話 :05-3628800 轉 2371 2363 2253 六 報 考 繳 交 資 料 ( 含 學 力 證 書 影 本 護 理 師 證 照 影 本 與 護 理 相 關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驗 證 正 本, 經 查 證 件 假 借 不 實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則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經 發 現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陸 面 試 ( 一 ) 日 期 :105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起 ( 二 ) 地 點 : 本 校 嘉 義 分 部 ( 三 ) 每 位 考 生 依 排 定 梯 次, 分 批 進 行 面 試,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面 試 梯 次 名 單 ( 四 ) 面 試 時 間 每 位 約 15 分 鐘 ( 請 準 備 5 分 鐘 學 習 計 畫 報 告 ) ( 五 ) 請 攜 帶 報 考 證 明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應 試 ( 六 ) 面 試 不 得 攜 帶 與 使 用 翻 譯 機 與 手 機 翻 譯 應 用 軟 體 柒 錄 取 原 則 一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審 定 錄 取 標 準, 擇 優 依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若 有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決 定 錄 取 次 序 二 面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查 出 其 成 績 或 資 格 不 合 錄 取 之 規 定 者, 除 查 明 原 因 外 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捌 放 榜 日 期 一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二 錄 取 考 生 名 單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並 另 以 專 函 通 知 三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提 前 或 延 緩 公 告, 請 注 意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5
玖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一 考 生 對 於 甄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本 校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 附 表 3) 應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所 別 聯 絡 方 式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申 訴 目 的, 並 提 出 佐 證 資 料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30 天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三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必 要 時,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請 申 訴 人 列 席 說 明 四 考 生 的 申 訴 案 件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未 以 考 生 申 訴 書 ( 附 表 3) 申 訴 者 ( 二 ) 申 訴 內 容 於 招 生 相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定 者 ( 三 ) 不 具 名 申 訴 者 ( 四 ) 逾 期 申 訴 者 ( 五 ) 要 求 重 新 面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者 ( 六 ) 申 訴 案 件 逾 越 申 訴 範 圍 或 明 顯 違 反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者 拾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00-12:00, 於 本 校 嘉 義 分 部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結 果 及 缺 額 情 形 將 於 105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三 正 取 生 接 到 錄 取 通 知 後, 應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日 止 四 備 取 生 依 備 取 名 單 順 序, 以 掛 號 郵 寄 通 知, 備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到 五 報 到 作 業 流 程 ( 一 ) 報 到 時, 應 由 本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辦 理 報 到 ( 報 到 委 託 書 如 附 表 4) ( 二 )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 驗 證 ) 下 列 文 件 : 1.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單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3. 學 位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4. 護 理 師 證 書 正 本 5. 最 近 半 年 內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一 式 兩 張,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6.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繳 交 已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之 學 歷 證 件, 另 需 繳 國 外 在 學 期 間 之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紀 錄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6
拾 壹 退 費 規 定 一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可 申 請 退 費 : ( 一 )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 二 ) 逾 期 繳 費 重 複 繳 費 或 溢 繳 ( 三 ) 已 繳 費, 但 未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寄 達 應 繳 交 資 料 ( 四 ) 因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參 加 複 試 ( 五 ) 因 考 試 日 期 變 動 而 無 法 參 加 複 試 二 申 請 退 費 期 限 : 至 105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止 ( 郵 戳 為 憑 ) 三 申 請 退 費 方 式 填 妥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表 2) 後, 連 同 應 附 證 明 文 件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嘉 義 分 部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退 費 (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新 台 幣 參 佰 元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均 不 予 退 還,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逾 期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拾 貳 其 他 一 現 役 軍 人 及 限 於 軍 事 機 構 服 務 人 員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國 防 部 或 軍 種 總 部 核 准 進 修 之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 服 預 備 軍 官 或 士 官 役 者, 應 繳 交 服 務 部 隊 編 階 上 校 以 上 主 管 出 具 之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 二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之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等 相 關 事 宜,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規 辦 理 三 助 學 貸 款 及 學 雜 費 等 悉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四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等 天 災, 複 試 日 期 是 否 更 動, 請 上 網 或 來 電 查 詢 7
附 錄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 略 ) 第 三 條 ( 略 ) 第 四 條 ( 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修 正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第 六 條 ( 略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 略 )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8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9
附 錄 2 交 通 資 訊 搭 車 高 鐵 : 搭 乘 高 鐵 至 嘉 義 太 保 站 http://www.thsrc.com.tw 1. 轉 乘 計 程 車 往 嘉 義 分 部, 車 程 約 5 分 鐘, 計 程 車 資 約 160-180 元 2. 高 鐵 站 2 號 出 口 旁, 轉 乘 嘉 義 客 運 ( 高 鐵 BRT 公 車 ): 往 朴 子 班 車, 至 縣 政 府 站 下 車, 約 8 分 鐘 可 至 本 校 台 鐵 : 搭 乘 台 鐵 火 車 至 嘉 義 站 http://www.railway.gov.tw 1. 轉 乘 計 程 車 往 嘉 義 分 部, 車 程 約 45 分 鐘 2. 至 嘉 義 後 站 下 車, 搭 乘 嘉 義 客 運 ( 高 鐵 BRT 公 車 ): 往 朴 子 班 車, 至 縣 政 府 站 下 車, 約 每 20 分 鐘 一 車 次 開 車 請 參 考 下 圖 ( 本 校 嘉 義 分 部 交 通 路 線 圖 ) 10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附 表 1) 寄 件 人 :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61363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嘉 朴 路 西 段 2 號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嘉 義 分 部 進 修 推 廣 組 (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 收 請 黏 貼 於 B4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11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嘉 義 分 部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表 2) 姓 名 報 考 所 別 護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公 ) ( 家 ) 手 機 E-MAIL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期 限 應 附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逾 期 繳 費 重 複 繳 費 或 溢 繳 已 繳 費, 但 未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寄 達 應 繳 資 料 因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因 考 試 日 期 變 動 而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105 年 4 月 13 日 前 1. 退 費 申 請 表 2. 報 名 費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3.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4. 因 傷 病 住 院 者 檢 附 住 院 證 明 退 費 帳 號 須 為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並 務 必 檢 附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備 註 1. 填 妥 本 表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退 費 (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新 台 幣 參 佰 元 ), 以 掛 號 郵 寄 :613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嘉 朴 路 西 段 2 號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嘉 義 分 部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2.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請 牢 貼 於 本 申 請 表 背 面 ( 繳 費 收 據 請 自 行 影 印 一 份 留 存 ) 3. 未 附 繳 費 證 明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退 費 4.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05-3628800 轉 2371 2363 2253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申 請 退 費 考 生 簽 章 : 12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嘉 義 分 部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生 申 訴 書 ( 附 表 3)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所 別 護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手 機 聯 絡 電 話 ( 公 ) ( 家 ) E-MAIL 聯 絡 地 址 申 訴 事 實 與 理 由 申 訴 目 的 佐 證 資 料 備 註 :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本 校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嘉 義 分 部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13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嘉 義 分 部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生 報 到 委 託 書 ( 附 表 4) 本 人 ( 委 託 人 姓 名 )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護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到 手 續, 特 委 託 ( 代 理 人 姓 名 ) 代 為 辦 理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此 致 委 託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 代 理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