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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1 负 责 国 家 省 关 于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和 与 景 区 管 理 有 关 的 方 1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绿 线 管 理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工 作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2 负 责 拟 订 全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规 范 性 文 件 政 策 措 施, 并 组 织 实 施 1.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2. 省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7 月 通 针 政 策 法 律 3 负 责 组 织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法 规 规 章 的 发 展 重 大 政 策 的 调 查 研 究 贯 彻 执 行 4 负 责 与 景 区 管 理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并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我 市 滨 河 景 区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5 负 责 拟 订 全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和 其 他 专 项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2 负 责 制 定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和 滨 河 景 区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6 负 责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编 制 城 市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及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专 业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7 负 责 参 与 制 定 城 市 生 态 发 展 环 境 治 理 规 划 8 负 责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城 市 绿 线 管 理 工 作 1.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2. 省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7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9 负 责 城 市 规 划 区 绿 色 图 章 的 实 施 工 作 10 负 责 组 织 市 属 城 市 园 林 建 设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参 与 有 关 规 划 方 案 的 评 审 - 1 -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11 负 责 审 核 改 变 现 有 城 市 绿 地 性 质 建 设 项 目 绿 化 用 地 面 积 达 标 情 况 建 设 项 目 配 套 的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2 负 责 制 定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和 滨 河 景 区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12 负 责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审 定 城 市 园 林 绿 地 的 改 造 更 新 方 案 13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城 市 绿 地 雕 塑 审 批 工 作 14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滨 河 景 区 管 理 发 展 规 划 中 长 期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1.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2. 省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7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5 参 与 滨 河 景 区 外 围 保 护 地 带 的 保 护 规 划 和 管 理 工 作 1 负 责 建 立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体 系, 拟 订 全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施 意 见 建 设 标 准, 并 组 织 实 施 3 承 担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和 滨 河 景 区 工 程 项 目 的 审 查 建 设 养 护 和 管 理 工 作 2 负 责 组 织 审 定 重 点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3 参 与 审 查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附 属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4 负 责 市 级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管 理 及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1.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2. 省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7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5 负 责 组 织 审 定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方 案, 协 调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6 负 责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工 作 - 2 -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滨 河 景 区 内 滨 河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的 审 查 建 设 和 管 理 负 责 所 辖 河 道 的 清 淤 疏 浚 工 作 4 承 担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和 滨 河 景 区 工 程 项 目 的 审 查 建 设 养 护 和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滨 河 景 区 内 所 辖 河 道 由 市 政 府 承 担 的 防 洪 堤 防 护 岸 滩 地 拦 河 闸 坝 涵 洞 排 水 口 取 水 口 排 污 口 等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审 查 建 设 养 护 和 管 理 负 责 景 区 内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道 路 广 场 桥 梁 码 头 管 线 雕 塑 路 灯 景 观 灯 等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审 查 建 设 养 护 和 管 理 负 责 景 区 内 园 林 绿 地 湿 地 保 护 广 告 等 其 它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审 查 建 设 养 护 和 管 理 1.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2. 省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7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负 责 景 区 内 所 辖 工 程 向 工 业 城 镇 农 业 供 水 调 配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滨 河 景 区 内 安 全 生 产 所 辖 河 道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5 负 责 组 织 拟 订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标 准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标 准 化 管 理 工 作 承 担 和 指 导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工 作 和 城 市 参 与 制 定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花 卉 产 业 发 展 工 作 定 额 和 养 护 等 级 定 额 和 苗 圃 基 地 建 负 责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临 时 设 开 发 占 用 城 市 绿 地 事 项 审 批 1.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2. 省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7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负 责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修 剪 砍 伐 城 市 树 木 的 事 项 审 批 - 3 -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负 责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资 源 城 市 湿 地 资 源 状 况 普 查 工 作 负 责 城 市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管 理 和 城 市 园 林 植 物 保 护 工 作 负 责 开 展 城 市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工 作 负 责 全 市 游 乐 园 登 记 工 作 5 负 责 创 建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承 担 和 指 导 城 综 合 协 调 工 作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工 作 和 城 市 负 责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的 全 花 卉 产 业 发 展 民 义 务 植 树 工 作 和 苗 圃 基 地 建 设 开 发 负 责 指 导 全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行 业 发 展 工 作 负 责 指 导 风 景 名 胜 区 绿 化 工 作 负 责 指 导 全 市 园 林 小 城 镇 建 设 和 单 位 庭 院 及 小 区 绿 化 工 作 负 责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检 查 城 市 管 辖 范 围 内 园 林 病 虫 害 防 治 和 植 保 工 作 1.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2. 省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7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5 承 担 和 指 导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工 作 和 城 市 花 卉 产 业 发 展 和 苗 圃 基 地 建 设 开 发 负 责 城 区 园 林 花 卉 苗 圃 基 地 的 建 设 和 综 合 开 发, 促 进 园 林 花 卉 产 业 发 展 负 责 园 林 花 卉 植 物 的 引 种 驯 化 工 作 1.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2. 省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7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6 承 担 局 直 管 园 林 绿 化 设 施 等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局 直 管 绿 地 内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及 绿 地 公 厕 道 路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局 直 管 绿 地 景 观 提 升 工 作 负 责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园 林 病 虫 害 防 治 工 作 负 责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管 辖 范 围 内 绿 地 防 火 工 作 1.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2. 省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7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负 责 全 市 园 林 绿 化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申 报 及 管 理 工 作 7 负 责 开 具 全 市 园 林 企 业 1.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施 工 所 需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第 100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负 责 绿 化 施 工 负 责 园 林 绿 化 施 工 企 业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进 临 备 案 2. 省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7 月 通 工 作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负 责 全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市 级 审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核 工 作 负 责 园 林 绿 化 行 业 协 会 学 会 工 作 8 组 织 开 展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科 技 成 果 的 推 广 应 用 负 责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科 技 成 果 的 申 报 和 评 审 鉴 定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科 技 研 究 开 发 技 术 推 广 工 作 Y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建 设 节 约 型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作 1.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2. 省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7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9 负 责 滨 河 景 区 资 源 保 护 与 开 发, 参 与 滨 河 景 区 治 安 管 理 执 法 管 理 工 作 Z 负 责 景 区 内 水 面 黄 砂 渔 业 广 告 资 源 的 管 理, 负 责 景 区 所 辖 河 道 水 资 源 及 取 水 采 砂 管 理 [ 负 责 管 理 保 护 景 区 内 的 渔 业 资 源, 对 景 区 内 渔 业 捕 捞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负 责 景 区 内 经 营 项 目 的 审 查 和 管 理, 负 责 景 区 内 游 乐 设 施 的 审 查 和 管 理 ] 负 责 景 区 内 旅 游 资 源 的 开 发 建 设 和 管 理, 负 责 旅 游 项 目 的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管 理 招 商 引 资 和 宣 传 推 介 工 作, 负 责 旅 游 服 务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旅 游 产 品 的 开 发 和 管 理 ^ 协 同 交 通 海 事 部 门 做 好 水 上 水 下 作 业 水 路 运 输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的 审 查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_ 协 同 环 保 部 门 对 管 理 范 围 内 水 污 染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 ` 会 同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等 部 门 做 好 景 区 的 相 关 执 法 管 理 工 作 a 配 合 公 安 部 门 做 好 景 区 的 治 安 保 卫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维 护 交 通 秩 序 1.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城 市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2. 省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7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b 负 责 指 导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设 在 景 区 内 的 派 驻 机 构 的 工 作 注 :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栏 目 中, 行 政 监 察 法 行 政 许 可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国 家 赔 偿 法 公 务 员 法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普 遍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作 为 追 责 依 据 及 其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不 再 逐 一 列 出 - 6 -

二 部 门 职 责 边 界 ( 无 ) - 7 -

三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 一 )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招 投 标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市 园 林 绿 化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临 沂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标 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实 施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招 投 标 活 动 的 单 位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建 设 单 位 是 否 将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化 整 为 零 规 避 监 管 或 与 其 它 主 体 工 程 捆 绑 招 标 ( 二 ) 对 依 法 进 行 招 投 标 的, 工 程 报 建 现 场 勘 查, 拟 招 标 项 目 及 代 理 合 同 备 案, 招 标 公 告 备 案 发 布, 投 标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备 案, 招 标 文 件 备 案 出 售,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现 场 踏 勘 招 标 答 疑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说 明,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中 标 公 示 等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实 地 检 查 调 取 和 查 阅 有 关 文 件, 每 季 度 不 少 于 1 次, - 8 -

每 次 检 查 不 少 于 2 人 ( 二 ) 专 项 检 查 对 实 地 检 查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或 者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中 发 现 的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嫌 疑 的 单 位 实 施 专 门 监 督 检 查, 每 年 不 少 于 4 次, 检 查 面 不 少 于 50%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实 施 检 查 之 前 根 据 招 投 标 情 况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 二 )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通 过 调 取 和 查 阅 有 关 文 件 现 场 勘 察 确 认 等 方 式, 认 真 做 好 监 督 记 录 和 有 关 检 查 记 录 ( 三 ) 被 检 查 单 位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四 )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做 出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整 改 等 意 见 ( 五 ) 到 期 进 行 复 查 监 督 落 实, 根 据 整 改 情 况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做 出 检 查 合 格 等 决 定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计 划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的 整 体 工 作 安 排, 年 初 制 定 检 查 方 案, 确 定 检 查 对 象, 明 确 检 查 日 期 ( 二 ) 成 立 工 作 组 由 园 林 绿 化 质 监 站 工 程 科 等 相 关 业 务 科 室 单 位 组 成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组, 具 体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三 )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1 对 工 程 报 建 现 场 勘 查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2 对 拟 招 标 项 目 及 代 理 合 同 备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 9 -

3 对 招 标 公 告 备 案 发 布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4 对 投 标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备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5 对 招 标 文 件 备 案 出 售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6 对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现 场 踏 勘 招 标 答 疑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说 明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7 对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四 ) 将 检 查 情 况 反 馈 被 检 查 单 位, 督 促 单 位 整 改 落 实, 并 适 时 对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复 查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 一 ) 对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招 标 人 在 拟 招 标 项 目 及 代 理 合 同 备 案 提 供 的 材 料 手 续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应 当 责 令 招 标 人 予 以 改 正, 改 正 符 合 规 定 后 方 可 办 理 ; 发 现 招 标 文 件 施 工 合 同 中 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内 容 的, 责 令 招 标 人 改 正 ( 二 ) 对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的, 责 令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立 即 停 止 招 投 标 活 动 的 违 法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交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10 -

( 二 )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市 园 林 绿 化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临 沂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标 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承 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管 养 维 护 等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的 单 位 本 制 度 所 称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是 指 城 市 公 园 游 园 街 头 绿 化 干 道 绿 化 防 护 绿 地 等 专 项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单 位 家 庭 绿 化 居 住 区 绿 化 等 与 建 设 工 程 配 套 的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以 及 与 园 林 绿 化 相 关 的 花 坛 园 林 小 品 假 山 地 坪 雕 塑 园 路 等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工 程 建 设 对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进 行 审 查, 是 否 具 备 相 应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是 否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监 理 ( 二 )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施 工 现 场 参 与 各 方 质 保 体 系 : 组 织 机 构 岗 位 责 任 制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和 措 施 ; 检 查 建 设 各 方 提 供 的 文 件 材 料 人 员 资 格 及 岗 位 证 书,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监 理 细 则 质 量 自 检 程 序 ; 核 查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资 料 建 设 各 - 11 -

方 质 量 行 为 及 责 任 制 履 行 情 况 ( 三 ) 竣 工 验 收 审 查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竣 工 资 料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并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定 期 检 查 : 对 每 个 工 程 每 周 不 少 于 1 次 进 行 巡 查, 每 次 巡 查 不 少 于 2 人, 定 期 核 查 工 程 各 分 部 ( 二 ) 不 定 期 抽 查 :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及 专 家 每 年 进 行 抽 查 3 5 次, 检 查 面 不 少 于 50%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实 施 检 查 之 前 编 写 质 量 监 督 计 划 书 ( 二 ) 对 建 设 单 位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认 真 做 好 质 量 监 督 记 录 和 有 关 检 查 记 录 ( 三 )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并 监 督 落 实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建 设 单 位 或 受 委 托 的 施 工 单 位 填 写 园 林 工 程 注 册 登 记 表, 并 报 送 有 关 资 料 ( 二 )7 日 内 审 查 完 报 送 资 料, 符 合 要 求 的 在 注 册 登 记 表 上 盖 章, 并 确 定 质 监 人 员 ( 三 ) 编 写 质 量 监 督 计 划 书, 送 达 建 设 单 位 ( 四 ) 参 加 技 术 交 底, 审 查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参 与 各 方 的 质 - 12 -

保 体 系, 并 进 行 质 量 监 督 交 底 ( 五 ) 检 查 建 设 各 方 提 供 的 文 件 材 料 有 关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岗 位 证 书 及 到 岗 到 位 情 况, 检 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监 理 细 则 质 量 自 检 程 序 ( 六 ) 定 期 核 查 工 程 各 分 部 分 项 的 施 工 质 量, 不 定 期 随 机 抽 查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资 料 建 设 各 方 质 量 行 为 及 责 任 制 履 行 情 况 ( 七 ) 填 写 质 量 监 督 记 录 和 有 关 检 测 记 录 ( 八 ) 监 理 单 位 对 工 程 检 查 并 签 发 工 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 九 ) 建 设 单 位 竣 工 验 收 7 个 工 作 日 前 提 交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及 建 设 各 方 的 相 关 报 告 及 竣 工 资 料 ( 十 )3 天 日 组 织 审 查 竣 工 资 料,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参 加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 一 ) 对 工 程 施 工 存 在 的 质 量 问 题, 签 发 工 程 整 改 通 知 单 停 工 通 知 单, 并 监 督 相 关 单 位 整 改 到 位 ( 二 ) 对 施 工 现 场 存 在 较 多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的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增 加 监 督 检 查 频 次,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报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 三 ) 加 强 人 员 到 岗 到 位 情 况 的 监 督 管 理 - 13 -

( 三 )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市 园 林 绿 化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根 据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等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管 制 度 :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承 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管 养 维 护 等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工 程 的 单 位 本 制 度 所 称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是 指 城 市 公 园 游 园 街 头 绿 化 干 道 绿 化 防 护 绿 地 等 专 项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单 位 家 庭 绿 化 居 住 区 绿 化 等 与 建 设 工 程 配 套 的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以 及 与 园 林 绿 化 相 关 的 花 坛 园 林 小 品 假 山 地 坪 雕 塑 园 路 等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施 工 前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包 括 工 程 项 目 部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监 理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监 理 规 划 保 证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的 措 施 方 案 等 文 件 ; 工 程 建 设 参 与 各 方 有 关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和 岗 位 证 书 工 程 许 可 证 等 ( 二 ) 施 工 中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规 程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监 督, 包 括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保 证 体 系 运 行 情 况,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安 全 检 查 报 告, 安 全 - 14 -

防 护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施 工 单 位 执 行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情 况,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等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主 体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的 行 为 等 ( 三 )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工 程 施 工 结 束 之 后 竣 工 验 收 之 前,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园 林 工 程 安 全 自 评 生 产 报 告, 建 设 工 程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填 写 安 全 评 估 意 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作 出 综 合 评 价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定 期 检 查 : 对 每 个 工 程 进 行 日 常 巡 查, 每 周 不 少 于 1 次, 每 次 巡 查 不 少 于 2 人 ( 二 ) 不 定 期 抽 查 :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及 专 家 进 行 抽 查 3 5 次, 检 查 面 不 少 于 50%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实 施 检 查 之 前 制 定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方 案 ( 二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规 程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监 督, 并 做 好 质 量 监 督 记 录 ( 三 )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要 及 时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并 责 令 施 工 单 位 限 期 整 改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建 设 单 位 或 受 委 托 的 施 工 单 位 填 写 临 沂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表, 并 报 送 有 关 资 料 ( 二 ) 确 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人 员, 编 写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方 案 ( 三 )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到 场, 介 - 15 -

绍 工 程 概 况 及 工 程 建 设 参 与 各 方, 各 方 单 位 可 同 时 补 充 说 明 有 关 情 况 ( 四 ) 听 取 相 关 情 况 介 绍 后, 现 场 公 布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方 案, 并 审 查 工 程 项 目 部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监 理 细 则 等 文 件 以 及 工 程 建 设 参 与 各 方 有 关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和 岗 位 证 书 工 程 许 可 等 ( 五 )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并 做 好 记 录 ( 六 ) 工 程 施 工 结 束 后 竣 工 验 收 前,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园 林 工 程 安 全 自 评 生 产 报 告, 申 请 办 理 工 程 项 目 安 全 验 收 监 督 报 告 ( 七 ) 建 设 工 程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填 写 安 全 评 估 意 见, ( 八 ) 根 据 阶 段 安 全 验 收 结 果 及 其 他 安 全 因 素, 对 工 程 作 出 安 全 综 合 评 价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 一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下 达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书,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二 )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前 或 者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责 令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或 者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并 下 达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 三 ) 对 施 工 现 场 存 在 较 多 事 故 安 全 隐 患 的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并 增 加 监 督 检 查 频 次 - 16 -

( 四 )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市 园 林 绿 化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根 据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临 沂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标 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管 制 度 :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承 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管 养 维 护 等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工 程 的 单 位 本 制 度 所 称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是 指 城 市 公 园 游 园 街 头 绿 化 干 道 绿 化 防 护 绿 地 等 专 项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单 位 家 庭 绿 化 居 住 区 绿 化 等 与 建 设 工 程 配 套 的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以 及 与 园 林 绿 化 相 关 的 花 坛 园 林 小 品 假 山 地 坪 雕 塑 园 路 等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组 织 形 式 验 收 程 序 执 行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二 ) 工 程 实 物 质 量 及 观 感 有 无 重 大 缺 陷 ( 三 ) 质 量 安 全 保 证 资 料 是 否 完 整 ( 四 ) 竣 工 验 收 人 员 签 字 及 验 收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工 程 建 设 参 与 各 方 主 要 质 量 责 任 人 签 字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制 档 案 是 否 建 立 - 17 -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书 面 报 告 听 取 建 设 单 位 有 关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情 况 的 工 作 报 告 ( 二 ) 实 地 检 查 对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的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的 竣 工 资 料 ( 需 胶 装 成 册, 封 面 标 注 : 临 沂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并 加 盖 公 章, 资 料 有 关 人 员 签 字 ) 进 行 审 查, 覆 盖 面 不 少 于 60%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实 施 检 查 之 前 编 写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计 划 书 ( 二 )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认 真 做 好 质 量 监 督 记 录 和 有 关 检 查 记 录 ( 三 )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之 日 7 个 工 作 日 前, 书 面 通 知 市 园 林 质 监 站 并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报 表 ( 二 ) 对 经 审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市 园 林 质 监 站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并 派 监 督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 三 ) 对 工 程 验 收 情 况 工 程 实 物 质 量 质 量 安 全 保 证 资 料 竣 工 验 收 手 续 是 否 齐 备 等 重 要 内 容 进 行 监 督 ( 四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验 收 规 范 和 强 制 性 规 定, 达 到 验 收 要 求 的, 申 报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资 料 - 18 -

( 五 ) 市 园 林 质 监 站 发 放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证 书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 一 ) 对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不 全 的, 将 材 料 退 回 并 要 求 其 补 齐 材 料 ( 二 ) 对 竣 工 验 收 中 存 在 问 题 的, 不 发 放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证 书, 并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19 -

( 五 )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监 督 检 查 根 据 省 市 政 府 关 于 简 政 放 权 的 要 求, 市 园 林 局 已 下 放 3 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至 县 区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 一 是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规 划 许 可 (1500 m2 以 下 的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下 放 至 区 级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县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审 批 由 县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 二 是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审 批 (1500 m2 以 下 的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下 放 至 区 级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 县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的 竣 工 验 收 由 县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 三 是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绿 地 和 修 剪 砍 伐 城 市 树 木 事 项 审 批 市 园 林 局 直 管 绿 地 范 围 外 的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绿 地 和 修 剪 砍 伐 城 市 树 木 事 项 审 批 由 相 应 县 区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根 据 放 权 不 放 责 用 权 受 监 督 的 原 则, 对 县 区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加 强 监 督 和 指 导, 确 保 其 依 法 正 确 行 权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临 沂 各 县 区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市 园 林 局 对 县 区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监 督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是 否 超 越 范 围 和 权 限 ; ( 二 )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时 是 否 在 法 定 依 据 之 外 增 设 其 他 条 件 ; - 20 -

( 三 ) 在 办 公 场 所 是 否 依 法 公 开 应 当 公 开 的 材 料 ; ( 四 )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时 有 无 违 反 规 定 条 件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情 况 ; ( 五 )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 ( 六 ) 是 否 存 在 擅 自 收 费 或 者 不 按 照 法 定 项 目 和 标 准 收 费 的 情 况 ; ( 七 ) 建 立 和 执 行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制 度 的 情 况 ; ( 八 ) 行 政 许 可 档 案 存 档 保 管 情 况 ; ( 九 ) 依 法 应 当 监 督 的 其 他 内 容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定 期 备 案 报 告 县 区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报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情 况 表, 每 季 度 1 次 ( 二 ) 实 地 检 查 对 县 区 行 政 许 可 案 卷 或 者 网 上 备 案 信 息 进 行 评 查, 现 场 查 阅 行 政 许 可 的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 三 ) 不 定 期 抽 查 不 定 期 对 县 区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进 行 抽 查, 检 查 面 不 少 于 50%, 每 季 度 不 少 于 1 次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备 案 监 督 检 查 县 区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每 季 度 向 市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下 放 行 政 许 可 办 理 情 况 明 细, 市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对 审 批 流 程 办 理 时 限 等 进 行 核 查 ( 二 ) 现 场 检 查 市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计 划 派 员 到 县 区 - 21 -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听 取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工 作 汇 报, 查 阅 资 料 座 谈 交 流, 听 取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意 见 ( 三 ) 及 时 反 馈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指 导 或 整 改 意 见, 反 馈 被 监 督 检 查 单 位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方 案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的 整 体 工 作 安 排, 制 定 检 查 方 案 ( 二 ) 编 制 计 划 检 查 计 划 要 确 定 检 查 对 象, 明 确 检 查 日 程, 并 下 达 检 查 通 知 ( 三 ) 成 立 工 作 组 业 务 科 室 组 成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组 ( 四 ) 开 展 检 查 听 取 县 区 园 林 绿 化 部 门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汇 报, 对 下 放 事 项 办 理 情 况 进 行 案 卷 检 查 和 实 地 核 查 ( 五 ) 形 成 报 告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组 对 检 查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形 成 监 督 检 查 报 告 ( 六 ) 反 馈 意 见 将 监 督 检 查 意 见 反 馈 县 区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并 督 促 整 改 落 实, 适 时 开 展 复 查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 一 ) 强 化 监 督 对 问 题 突 出 的, 增 加 检 查 频 度, 扩 大 评 查 案 卷 的 数 量 和 核 查 范 围 ; 通 过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监 督 检 查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县 区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监 督 ( 二 ) 责 令 整 改 对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错 误, 提 - 22 -

出 整 改 意 见,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 三 ) 纠 错 补 救 及 时 纠 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中 的 违 法 或 不 当 行 为 发 现 有 违 法 情 形 的, 根 据 情 况 依 法 采 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并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 23 -

( 六 )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资 质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切 实 改 变 重 许 可 轻 监 管 局 面,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获 得 资 质 许 可 以 后,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仍 要 定 期 不 定 期 地 进 行 后 续 监 管 督 查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注 册 地 在 本 市 的 已 取 得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三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是 否 存 在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取 得 企 业 资 质 许 可 的 情 况 ( 二 ) 是 否 存 在 企 业 现 状 达 不 到 现 行 企 业 资 质 资 格 等 级 标 准 的 情 况 ( 三 ) 企 业 的 市 场 行 为 是 否 规 范 ( 四 ) 企 业 的 执 业 质 量 是 否 合 格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定 期 检 查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取 得 三 级 资 质 的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按 固 定 周 期 实 施 检 查 ( 二 ) 专 项 检 查 对 定 期 检 查 抽 查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或 者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中 发 现 的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嫌 疑 的 企 业 实 施 专 门 监 督 检 查, 每 季 度 不 少 于 1 次 - 24 -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监 督 事 项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 二 )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就 监 督 事 项 涉 及 的 问 题 作 出 解 释 和 说 明 ( 三 ) 对 恶 意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行 为 的 单 位, 可 以 限 制 其 投 标 等 市 场 活 动 ( 四 ) 被 检 查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监 督 检 查, 不 得 妨 碍 和 阻 挠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活 动 ( 五 )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有 权 要 求 县 区 园 林 绿 化 主 管 部 门 予 以 配 合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检 查 计 划 确 定 检 查 范 围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安 排 检 查 工 作 要 求 及 具 体 检 查 细 则, 并 进 行 部 署 ( 二 ) 实 施 检 查 1. 非 现 场 检 查 : 对 被 检 查 单 位 报 送 的 自 查 报 告 资 料 进 行 检 查 分 析, 对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和 技 术 能 力 等 信 息 进 行 检 查 2. 现 场 检 查 : 通 过 听 取 被 检 查 单 位 情 况 汇 报 核 查 相 关 资 料 检 查 现 场 等 形 式 进 行 ( 三 ) 检 查 结 果 汇 总 检 查 工 作 完 成 后, 对 检 查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汇 总, 公 布 检 查 结 论 - 25 -

( 四 )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根 据 检 查 的 情 况, 对 检 查 基 本 情 况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通 报, 并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五 ) 整 改 后 处 理 监 督 企 业 认 真 落 实 整 改 意 见, 督 促 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整 改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 一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存 在 问 题 的 园 林 企 业,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对 不 能 按 期 整 改 的, 按 照 行 政 许 可 法 中 有 关 条 款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 二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存 在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的 园 林 企 业, 责 令 被 检 查 单 位 立 即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依 规 给 予 处 理 - 26 -

( 七 )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规 划 许 可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规 划 许 可 的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规 划 方 案 切 实 可 行, 根 据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山 东 省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办 法 临 沂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办 法 临 沂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标 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管 制 度 :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承 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等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的 单 位 本 制 度 所 称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是 指 城 市 公 园 游 园 街 头 绿 化 干 道 绿 化 防 护 绿 地 等 专 项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单 位 家 庭 绿 化 居 住 区 绿 化 等 与 建 设 工 程 配 套 的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以 及 与 园 林 绿 化 相 关 的 花 坛 园 林 小 品 假 山 地 坪 雕 塑 园 路 等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建 设 单 位 是 否 按 照 审 批 的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规 划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 二 ) 建 设 单 位 是 否 存 在 未 经 审 批, 破 坏 占 用 公 共 绿 地 或 违 规 先 建 等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实 地 检 查 对 施 工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勘 查, 并 查 阅 相 关 资 - 27 -

料, 检 查 建 设 单 位 是 否 按 照 批 准 的 绿 化 规 划 方 案 施 工,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破 坏 占 用 公 共 绿 地 或 违 规 先 建 等 ) 每 次 检 查 不 少 于 2 人, 覆 盖 面 不 少 于 60% ( 二 ) 书 面 报 告 听 取 建 设 单 位 有 关 园 林 绿 化 规 划 方 案 建 设 情 况 的 工 作 报 告 ( 三 ) 专 项 检 查 对 实 地 检 查 或 者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中 发 现 的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嫌 疑 的 单 位 实 施 专 门 监 督 检 查, 每 年 不 少 于 4 次, 检 查 面 不 少 于 50%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实 施 检 查 之 前 编 写 园 林 绿 化 规 划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书 ( 二 )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认 真 做 好 监 督 记 录 和 有 关 检 查 记 录 ( 三 )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表 ( 二 ) 成 立 临 沂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规 划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领 导 小 组, 编 写 园 林 绿 化 规 划 许 可 监 督 方 案 ( 三 ) 通 知 申 请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规 划 许 可 的 单 位, 告 知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和 有 关 要 求 ( 四 ) 通 过 查 阅 审 核 资 料 现 场 勘 查 等 方 式, 对 申 请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规 划 许 可 的 单 位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五 ) 总 结 检 查 情 况, 根 据 需 要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书 或 责 令 停 止 - 28 -

违 规 行 为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 一 )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照 审 批 的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规 划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的,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书 ( 二 ) 建 设 单 位 存 在 未 经 审 批, 破 坏 占 用 公 共 绿 地 或 违 规 先 建 的,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29 -

四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序 号 服 务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承 办 机 构 联 系 电 话 1 开 展 从 业 人 员 业 务 培 训 对 园 林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开 展 政 策 法 规 业 务 知 识 操 作 规 范 等 培 训 局 人 事 科 各 相 关 业 务 科 室 0539-8729579 2 园 林 知 识 科 普 宣 传 服 务 对 园 林 苗 木 养 护 管 理 知 识 植 物 病 虫 害 防 治 知 识 不 定 期 面 向 市 民 和 群 众 进 行 宣 传, 并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局 园 林 管 理 科 0539-8729559 局 植 保 科 技 科 0539-8729561 - 30 -

五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为 严 格 追 究 纳 入 责 任 清 单 实 施 范 围 的 部 门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责 任,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如 下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一 行 政 机 关 ( 一 ) 职 责 分 工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本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本 机 关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及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告 诫 离 岗 培 训 调 离 执 法 岗 位 处 分, 并 由 其 承 担 相 应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 向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决 定 书,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责 任 追 究, 参 照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责 任 追 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二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 一 ) 职 责 分 工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依 据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 31 -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对 本 单 位 违 法 违 纪 的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三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 一 ) 职 责 分 工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反 公 务 员 法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由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违 法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公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四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 一 ) 职 责 分 工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依 据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山 东 省 行 政 程 序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依 照 法 定 职 责, 负 责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的 具 体 工 作 ( 二 ) 追 责 程 序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 32 -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实 施 监 督, 根 据 违 法 或 不 当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程 度 等 情 况, 以 同 级 政 府 名 义 向 行 政 机 关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决 定 书,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工 作 人 员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其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五 监 察 机 关 ( 一 ) 职 责 分 工 监 察 机 关 依 据 行 政 监 察 法 行 政 监 察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追 究 行 政 机 关 以 及 有 关 组 织 及 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的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监 察 机 关 根 据 本 级 政 府 或 上 级 监 察 机 关 的 部 署 以 及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控 告 或 者 检 举 的 线 索, 对 涉 嫌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行 为 进 行 检 查 或 调 查, 作 出 监 察 决 定 或 者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对 被 监 察 的 部 门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责 令 改 正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建 议 作 出 相 应 组 织 处 理, 并 没 收 追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取 得 的 财 物 六 人 民 检 察 院 ( 一 ) 职 责 分 工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据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人 民 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试 行 )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追 究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渎 职 犯 罪 利 用 职 权 实 施 的 - 33 -

非 法 拘 禁 刑 讯 逼 供 报 复 陷 害 非 法 搜 查 的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的 犯 罪 以 及 侵 犯 公 民 民 主 权 利 的 犯 罪 案 件 的 刑 事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责 中 发 现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或 接 到 举 报 的, 应 当 依 法 立 案 侦 查, 并 根 据 侦 查 的 结 果, 决 定 移 送 起 诉 不 起 诉 或 撤 销 案 件 七 人 民 法 院 ( 一 ) 职 责 分 工 人 民 法 院 依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履 行 审 判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的 职 责 ( 二 ) 追 责 程 序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审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并 就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作 出 相 应 判 决 八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建 立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在 查 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过 程 中, 发 现 工 作 人 员 涉 嫌 贪 污 贿 赂 渎 职 侵 权 等 违 纪 违 法 线 索 的, 应 当 根 据 案 件 的 性 质, 及 时 向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移 送 ;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发 现 属 于 行 政 复 议 事 项 和 行 政 诉 讼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赔 偿 行 政 处 罚 等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以 及 行 政 执 法 中 带 有 普 遍 性 问 题 的, 应 当 移 送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处 理 ; 检 察 机 关 在 行 政 执 法 检 察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现 相 关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存 在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行 为, 拒 不 纠 正 且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移 送 监 察 机 关 处 理 ;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中,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主 管 人 员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违 法 违 纪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监 - 34 -

察 机 关 该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有 犯 罪 行 为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公 安 检 察 机 关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和 信 息 共 享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等 资 源, 积 极 推 进 网 上 移 送 网 上 受 理 网 上 监 督, 提 高 衔 接 工 作 效 率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