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原 大 105 年 度 大 部 各 轉 轉 注 意 事 項 : 一 轉 申 請 者, 必 須 由 家 長 親 自 簽 章, 以 示 同 意 二 轉 申 請 期 間 休 之 生 亦 得 申 請 轉, 每 位 生 可 填 3 個 志 願 三 下 列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1. 已 核 准 轉 二 次 者 2.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者 3. 入 簡 章 已 明 定 不 得 轉 者 99 號 以 前 入 的 大 推 薦 大 推 甄 四 技 二 專 生 不 可 轉, 號 ( 含 ) 以 後 入 者 無 限 制 ; 入 身 份 為 離 島 生 者 不 可 轉 四 105 年 之 大 二 及 大 三 資 格 如 下 ( 無 受 轉 大 一 及 大 四 ) 1. 平 轉 : 目 前 一 生 要 平 下 年 大 二 者, 截 至 1042 期 累 計 在 共 二 個 期, 二 生 要 平 下 年 之 大 三 者, 截 至 1042 期 累 計 在 共 四 個 期 才 可 平 轉 以 此 類 推 ( 亦 即 完 成 一 上 下 期 業 才 可 轉 二, 餘 類 推 ) 2. 申 請 降 轉 者 : 需 超 過 上 述 各 有 累 計 期 數 其 修 業 年 限, 費 繳 交 規 定, 均 依 轉 入 之 重 新 計 算, 惟 前 曾 休 者, 其 休 期 限 仍 照 算,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二 年 五 轉 經 核 准 錄 取 公 告 後, 不 得 再 行 請 求 回 原 經 核 准 錄 取 者, 將 於 1051 期 ( 即 105.8.1) 生 效, 但 若 於 錄 取 當 期 辦 休 以 至 於 未 滿 足 前 述 之 累 計 期 者, 該 轉 即 予 以 放 棄 論 六 陸 生 轉 :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當 年 度 得 招 收 陸 生 之 為 限 七 轉 名 額 於 105.3.18 公 告 : 依 105.3.15 報 教 育 部 之 各 103 104 級 退 生 數 為 準, 不 得 超 過 教 育 部 核 定 該 之 核 定 名 額, 若 有 轉 出 成 功 者 則 名 額 可 遞 補 之 八 轉 作 業 分 發 : 將 依 考 核 結 果 生 填 報 志 願 序 進 行 錄 取 分 發 及 遞 補 相 關 作 業 若 某 無 轉 名 額 且 又 無 人 轉 出 成 功 者, 則 該 將 無 缺 額 提 供 分 發 註 : 本 校 原 住 民 專 班 目 前 皆 為 外 加 名 額 核 定 之 專 班,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不 可 或 轉 出 數 物 基 本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對 數 有 濃 厚 興 趣 者 1. 申 請 截 止 後 一 週 內 請 生 自 行 洽 數 約 定 與 主 任 ( 攜 帶 其 他 有 利 審 ) 2. 內 容 : 專 業 能 力 個 人 性 向 70 繳 交 資 料 : 讀 書 計 畫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30 數 微 積 分 ( 上 )( 下 ) 分 為 4 分, 轉 入 本 後 若 有 分 不 足 者, 需 補 修 本 微 積 分 ( 下 ) 成 績 70 分 以 上 始 可 錄 取 1. 對 物 有 濃 厚 興 趣 者 2. 申 請 截 止 後 由 通 知 與 主 任 3. : 專 業 能 力 個 人 性 向 4. 時 請 攜 帶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生 幹 部 經 驗 特 殊 優 異 表 現.. 等 ( 若 無 則 免 )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➋ 審 : 時 繳 至 物 1
化 心 生 物 科 技 化 土 木 機 械 ( 一 ) 申 請 截 止 後 由 通 知 2 1. 請 提 供 1041 期 成 績 單 2. 自 傳 及 簡 歷 3 1. 請 提 供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及 簡 歷 申 請 截 止 日 後 由 通 知, 無 須 攜 帶 任 何 資 料 1. 個 人 履 歷 ( 含 照 片 自 傳 ) 2. 小 短 文 (300 字 以 內, 請 選 擇 一 個 社 會 事 件, 說 明 其 與 心 之 關 聯 ) 3. 本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2 50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50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50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0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本 必 修 課 有 擋 修 規 定, 須 依 規 定 修 習 必 修 課 1. 申 請 截 止 後 由 另 行 通 知 時 間 2. 時 同 請 攜 帶 下 列 70 ➋ 審 : 時 繳 至 生 科 2. 務 處 諮 商 中 心 多 元 智 能 量 表 或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教 育 部 就 業 職 能 (UCAN) 量 表 以 及 競 賽 獲 獎 特 殊 專 長 或 可 突 顯 個 人 特 質 之 30 總 分 未 達 60 分 不 予 錄 取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請 攜 帶 履 歷 和 成 績 單 與 主 任 ( 二 ) 由 另 行 通 知 生 與 上 教 師 70 歷 年 成 績 單 以 及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30 成 績 70 分 以 上 始 可 錄 取 1. 申 請 截 止 日 後 由 通 知 與 主 任 進 行 2. 時 請 攜 帶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1. 申 請 截 止 後 由 通 知 時 間 2. 包 含 專 業 能 力 及 個 人 性 向 1. 業 成 績 評 審 2.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14~17 時 至 教 2 樓 總 是 春 區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➋ 審 : 時 繳 至 土 木 10 30 60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生 物 醫 環 境 業 與 統 電 子 資 訊 1. 截 止 申 請 後 由 醫 通 知 2. 無 需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審 : 1. 如 推 甄 資 料 ( 例 : 自 傳 申 請 本 就 讀 之 動 機 讀 書 計 劃 等 ) 2.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UCAN 教 育 部 職 涯 分 析 結 果 資 料 諮 輔 中 心 之 多 元 智 能 量 表 與 主 任 ( 收 件 截 止 日 後 另 行 通 知 時 間, 時 請 同 時 攜 帶 下 列 ) 競 賽 獲 獎 特 殊 專 長 或 可 突 顯 個 人 特 質 的 50 50 70 30 總 分 未 達 60 分 不 予 錄 取 1. 申 請 截 止 後 由 通 知 2. 時 不 需 攜 帶 資 料 1. 業 成 績 評 審 ( 檢 附 歷 年 業 成 績 單 ) 2.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如 :. 有 助 審 查 之 榮 譽 事 蹟 資 料.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生 幹 部 經 驗 等 80. 特 殊 優 異 表 現. 個 人 作 品. 曾 修 習 業 相 關 科 目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專 業 能 力 個 人 性 向 ( 申 請 截 止 後, 由 另 行 安 排 時 間 ) 1. 本 校 歷 年 業 成 績 單 ( 附 班 排 名 及 排 名 ) 2. 個 人 簡 歷 自 傳 (2 頁 A4 為 限 ) 3.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榮 譽 事 蹟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生 幹 部 經 驗 特 殊 優 異 表 現 個 人 作 品 等 ( 此 項 無 則 免 交 ) 申 請 截 止 後 由 通 知, 未 參 加 者 取 消 資 格 歷 年 成 績 單 以 及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14~17 時 至 教 2 樓 總 是 春 區 ➋ 審 : 時 繳 至 環 20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80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20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3
電 機 電 資 士 班 企 業 管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會 計 1. 申 請 截 止 日 後 由 通 知 2. 參 考 資 料 ( 請 交 至 課 註 組, 無 則 免 ) 參 考 資 料 : 推 薦 函 至 少 一 封 有 助 審 查 之 榮 譽 事 蹟 資 料 競 賽 成 果 特 殊 優 異 表 現 個 人 作 品 等 3. 內 容 包 含 專 業 潛 能 及 習 動 機 的 評 估 本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 附 有 排 名 ) 0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專 業 能 力 個 人 性 向 申 請 截 止 日 後 由 通 知 如 : 本 校 歷 年 業 成 績 單 有 助 審 查 之 特 殊 優 異 表 現 20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生 幹 部 經 驗 等 個 人 作 品 內 容 : 專 業 能 力 生 涯 規 劃 ( 轉 申 請 截 止 後 由 另 行 安 排 時 70 間 ) 1. 本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2.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生 幹 部 經 驗 等 3. 有 助 審 查 之 榮 譽 事 蹟 資 料 與 特 殊 優 異 表 現 等 相 關 資 料 4. 教 育 部 就 業 職 能 (UCAN) 量 表 由 本 委 員 會 進 行 時 間 於 申 請 截 止 後 由 通 知 歷 年 成 績 單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其 他 有 助 於 申 請 之 相 關 資 料 等 依 考 核 結 果 分 發 至 名 額 滿 為 止 請 攜 帶 下 列 資 料 與 主 任, 時 間 由 會 計 另 行 通 知 1. 務 處 諮 商 中 心 之 多 元 智 能 量 表 或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之 教 育 部 職 能 UCAN 量 表 結 果 2. 本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➋ 參 考 及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分 裝 信 封 並 彌 封 簽 名, 封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80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30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➋ 審 :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提 送 企 管 辦 公 室, 並 請 彌 封 簽 名, 封 面 註 名 原 級 / 號 14~17 時 至 教 2 樓 總 是 春 區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➋ 審 : 時 繳 至 會 計 14~17 時 至 教 2 樓 總 是 春 區 4
資 訊 管 財 務 金 融 財 經 法 律 特 殊 教 育 外 國 語 文 1. 申 請 截 止 後 由 資 管 通 知 2. 時 無 需 攜 帶 任 何 資 料 由 本 轉 委 員 會 進 行, 時 間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後 由 通 知 2. 英 文 方 面 表 現 證 明 3. 自 傳 4.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之 教 育 部 就 業 職 能 40 UCAN 量 表 5. 任 何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榮 譽 事 蹟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幹 部 經 驗 個 人 作 品 及 特 殊 優 異 表 現 等 相 關 資 料 未 達 60 分 不 予 錄 取 申 請 截 止 後 由 通 知 包 括 : 1. 轉 動 機 2. 讀 書 計 畫 3. 對 大 生 活 的 期 待 等 請 另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60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14~17 時 至 教 2 樓 總 是 春 區 60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40 1. 申 請 截 止 後 由 通 知 時 間 2. 包 含 專 業 能 力 及 個 人 性 向 轉 動 機 報 告 個 人 履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50 以 及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總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1. 轉 二 生 無 法 參 加 本 班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培 育 生 的 遴 選, 若 該 班 師 資 培 育 生 三 時 有 放 棄 擔 任 教 職 之 缺 額 時, 再 開 放 申 請 2. 轉 三 生 無 法 申 請 本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生 資 格 繳 資 料 ( 申 請 截 止 前 自 行 送 至 外 ): 1. 個 人 英 文 自 傳 (500 字 內 ) 2. 轉 動 機 報 告 ( 中 文 ) 3. 歷 年 成 績 單 4.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影 本 ( 自 由 提 供 ) 英 文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 不 需 帶 資 料, 外 另 行 公 告 時 間 )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50 40 60 總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➋ 審 :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自 行 送 至 外 辦 公 室 5
外 國 語 文 華 語 文 建 築 室 內 設 計 商 業 設 計 年 級 1. 轉 生 皆 須 重 修 本 大 一 英 文 及 英 語 聽 講 2. 中 英 翻 譯 為 本 必 修 課, 申 請 轉 者 須 具 備 與 母 語 相 當 之 中 文 能 力 3. 本 畢 業 門 檻 : a.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或 同 等 級 之 正 式 英 檢 b. 第 二 外 語 1. 申 請 截 止 後 由 通 知 2. 不 需 攜 帶 任 何 資 料 1. 轉 動 機 報 告 2. 個 人 審 3. 推 薦 信 ( 至 少 一 封 )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專 業 能 力 及 個 人 性 向 ( 申 請 截 止 後 由 通 知 ) 時 請 生 提 出 簡 歷 和 自 傳 2. 作 品 集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生 幹 部 經 驗 及 特 殊 優 異 表 現 ) 2 1. 基 本 設 計 2. 素 描 3 1. 建 築 設 計 2. 素 描 1. 轉 成 績 計 算, 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之 科 目 任 何 一 科 未 達 60 分, 不 予 錄 取 2. 2 者 未 完 成 建 築 設 計 ( 一 ) ( 二 ) 者, 需 依 序 修 習 ; 3 者 未 完 成 建 築 設 計 ( 一 )( 二 )( 三 )( 四 ) 者, 需 依 序 修 習 1. 舉 辦 時 2. 時 不 需 攜 帶 任 何 資 料 6 70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30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40 60 設 計 素 描 30 2. 簡 歷 和 自 傳 ( 最 多 2 頁 A4 紙 ) 3. 作 品 集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成 績 低 於 28( 滿 分 40) 者 不 予 錄 取 1. 提 出 申 請 後, 擇 日 2. 時 請 攜 帶 歷 年 成 績 單 簡 歷 自 傳 作 品 集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➋ 審 : 時 自 行 攜 至 建 築 40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30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50 設 計 與 繪 畫 50 總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➋ 審 : 時 攜 帶 至 商 設
景 觀 素 描 與 設 計 50 ➋ 審 : 依 不 同 志 願 2. 簡 歷 和 自 傳 3. 其 他 有 利 相 關 資 料 50 面 註 明 原 級 / 號 / 志 由 通 知, 不 需 攜 帶 資 料 願 級,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內 容 :1. 習 動 機 2. 個 人 性 向 轉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以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排 名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