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 ) 學 生 曠 缺 請 假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68 二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 一 )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須 知 69 ( 二 ) 就 學 貸 款 辦 理 流 程 71 ( 三 ) 學 雜 費 減 免 須 知 72 ( 四 )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助 學 計 畫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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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衣坑 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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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導 師 手 冊 目 錄 編 輯 序 壹 說 明 篇 一 輔 導 注 意 事 項 1 二 102 學 年 度 學 務 處 相 關 單 位 與 導 師 工 作 相 關 業 務 彙 整 表 2 三 導 師 處 理 學 生 事 件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10 四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簡 介 11 五 服 務 流 程 申 請 ( 個 案 輔 導 心 理 測 驗 班 級 輔 導 ) 14 六 資 源 教 室 介 紹 17 七 導 師 聘 任 及 導 師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22 八 績 優 導 師 獎 勵 要 點 及 評 分 表 24 貳 憂 鬱 與 自 我 傷 害 防 治 一 憂 鬱 認 識 小 常 識 與 協 助 27 二 導 師 於 憂 鬱 與 自 我 傷 害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角 色 與 功 能 29 三 自 殺 防 治 與 處 遇 31 四 認 識 校 園 霸 凌 34 叁 發 掘 潛 才 生 涯 篇 一 發 展 潛 才, 適 性 發 展 39 二 大 學 生 生 涯 困 擾 輔 導 策 略 與 生 涯 規 劃 歷 程 40 三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UCAN 簡 介 43 肆 校 內 外 資 源 一 覽 表 55 伍 附 錄 一 生 活 輔 導 組 ( 一 )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調 查 處 理 申 請 表 57 ( 二 ) 學 生 懷 孕 事 件 輔 導 與 處 理 流 程 58 ( 三 )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59 ( 四 )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60 ( 五 )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62 ( 六 ) 學 生 懲 罰 存 記 及 改 過 銷 過 實 施 要 點 66
2 ( 七 ) 學 生 曠 缺 請 假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68 二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 一 )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須 知 69 ( 二 ) 就 學 貸 款 辦 理 流 程 71 ( 三 ) 學 雜 費 減 免 須 知 72 ( 四 )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助 學 計 畫 74 ( 五 )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服 務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81 ( 六 ) 學 生 急 難 慰 助 學 金 施 行 細 則 及 申 請 表 83 ( 七 ) 遭 遇 急 難 學 生 申 請 協 助 申 請 表 84 三 衛 生 保 健 組 ( 一 )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85 ( 二 )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申 請 流 程 86 四 服 務 學 習 組 ( 一 )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計 畫 表 87 ( 二 )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報 名 表 88 ( 三 ) 志 工 特 殊 訓 練 報 名 表 89 五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一 )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及 申 訴 書 91 ( 二 ) 個 案 輔 導 轉 介 單 95 ( 三 ) 導 師 訪 談 回 覆 紀 錄 表 ( 學 生 ) 96 六 學 務 資 訊 組 ( 一 ) 學 務 e-care 操 作 說 明 97 七 軍 訓 室 ( 一 ) 教 育 部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指 導 手 冊 大 專 導 師 版 115
3 編 輯 序 導 師 工 作 是 輔 導 工 作 中 最 重 要 的 環 節 之 一, 是 一 項 發 展 性 與 預 防 性 的 工 作, 導 師 除 了 面 對 學 生 在 課 業 中 所 遭 遇 的 問 題 外, 還 必 須 協 助 生 活 中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已 經 不 是 每 星 期 兩 小 時 就 可 完 成, 若 是 遇 到 高 關 懷 群 ( 自 傷 憂 鬱 精 神 分 裂 人 格 疾 患 等 ) 導 師 更 是 疲 於 奔 命, 雖 然 導 師 工 作 是 吃 力 的, 但 看 到 學 生 的 成 長 與 快 樂, 瞬 間 所 有 的 辛 勞 都 變 得 值 得, 學 生 的 成 長 與 進 步, 將 是 老 師 們 前 進 的 動 力 為 能 提 昇 導 師 班 級 經 營 與 輔 導 知 能, 學 輔 中 心 每 年 舉 辦 導 師 會 議 2 場, 提 供 導 師 與 行 政 事 務 溝 通 的 平 台, 並 舉 辦 多 場 導 師 知 能 研 習, 如 績 優 導 師 經 驗 分 享 高 關 懷 學 生 之 關 懷 自 殺 防 治 網 路 成 癮 等 議 題, 使 導 師 能 順 利 的 協 助 學 生 成 長 與 學 習, 提 升 班 級 團 結 的 氛 圍 與 增 進 學 生 向 心 力 由 於 多 元 的 社 會 與 入 學 管 道, 導 師 所 面 對 的 學 生 問 題 也 是 多 樣 的, 根 據 101 學 年 度 全 校 個 別 諮 商 問 題 類 型 統 計 中, 學 生 在 自 我 探 索 方 面 最 高, 其 次 是 生 涯 與 情 緒 方 面, 表 示 學 生 除 了 要 探 索 與 了 解 自 我 外, 同 時 也 要 面 對 生 涯 就 業 方 向 的 不 確 定 感, 以 及 自 己 情 緒 上 的 困 擾 因 此, 為 協 助 解 決 同 學 在 心 理 健 康 層 面 的 困 擾,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定 期 舉 辦 生 命 教 育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心 理 健 康 自 我 探 索 工 作 坊 生 涯 輔 導 系 列 關 懷 教 師.. 等 等 活 動, 期 望 學 生 能 夠 從 演 講 活 動 宣 傳 及 關 懷 教 師 的 影 響, 來 解 決 日 常 所 遭 遇 的 困 擾 根 據 101 年 教 育 部 生 命 教 育 巡 迴 輔 導 視 導 計 畫 之 訪 視 報 告 指 出 [1], 從 100 年 1 月 1 日 到 101 年 6 月 18 日 曾 發 生 自 殺 案 件 的 學 校, 計 有 大 專 校 院 47 校, 訪 視 報 告 指 出 學 生 自 我 傷 害 是 有 徵 兆 可 循 的, 而 且 普 遍 存 在 於 高 年 級, 如 休 學 轉 學 延 畢 退 學.. 等 等 學 習 狀 況, 高 年 級 學 生 因 承 受 不 起 退 學 的 打 擊, 不 知 如 何 對 父 母 交 代 與 無 顏 見 江 東 父 老, 選 擇 在 寒 暑 假 回 家 前 自 我 了 斷 因 此, 學 生 事 務 處 為 讓 導 師 了 解 學 生 出 席 與 成 績 紀 錄, 減 少 導 師 文 件 的 填 寫, 並 降 低 導 師 的 負 擔, 於 去 年 商 請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將 導 師 業 務 資 訊 化, 內 容 涵 蓋 導 師 名 單 班 級 名 條 學 生 資 料 查 詢 通 訊 錄 班 會 紀 錄 輔 導 訪 談 與 個 案 轉 介... 等 單 元, 導 師 與 系 主 任 可 以 透 過 學 務 行 政 e 化 資 訊 平 台 -ecare 查 詢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建 立 晤 談 班 會 紀 錄 通 訊 錄 與 輔 導 資 料, 使 導 師 能 掌 握 學 生 期 中 考 成 績 與 缺 曠 課 紀 錄, 適 時 的 輔 導 學 生, 避 免 發 生 不 幸 的 事 件
4 導 師 手 冊 分 成 幾 個 部 分,1. 說 明 篇 : 本 單 元 中 彙 整 幾 項 資 料 如 輔 導 注 意 事 項 導 師 相 關 單 位 業 務 彙 整 導 師 處 理 標 準 流 程 學 輔 中 心 之 功 能... 等 等 ;2. 三 級 預 防 與 自 殺 危 機 處 遇 : 蒐 集 自 殺 防 治 與 處 遇 校 園 霸 凌 等, 協 助 導 師 了 解 與 預 防 ;3. 發 掘 潛 材 生 涯 篇 : 收 錄 生 涯 輔 導 策 略, 協 助 學 生 發 掘 自 我 能 力 適 性 發 展, 並 作 生 涯 規 劃 近 年 來, 教 育 部 推 廣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UCAN), 非 常 適 合 學 生 探 索 職 業 生 涯 發 展 方 向 診 斷 專 業 能 力 與 規 劃 學 習 方 向 ;4. 校 內 外 資 源 之 彙 整 ;5. 附 錄 : 收 錄 學 生 常 使 用 的 表 格 與 學 務 行 政 e 化 平 台 之 使 用 手 冊 本 手 冊 在 前 幾 任 主 任 的 編 撰 與 學 生 事 務 處 各 組 的 支 援 下 完 成, 感 謝 中 心 團 隊 協 助 彙 整, 希 望 能 讓 擔 任 導 師 之 同 仁, 能 夠 順 利 找 到 所 需 的 資 料 與 協 助 本 手 冊 在 收 錄 上 尚 有 些 不 完 善 之 處, 若 有 疏 漏 之 處, 尚 祈 各 位 導 師 們 給 予 更 多 指 導 與 寶 貴 意 見 校 長 2013 年 9 月 [1] 林 綺 雲,"101 年 度 教 育 部 生 命 教 育 巡 迴 輔 導 團 視 導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 教 育 部 學 生 事 務 與 特 殊 教 育 司 (http: // 訊 息 公 告 > 資 料 下 載,
5 壹 說 明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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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輔 導 注 意 事 項 1. 導 師 時 間 應 妥 善 利 用, 以 促 進 師 生 關 係, 並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及 生 活 上 各 方 面 的 情 況 2. 導 師 時 間 除 了 利 用 班 會 時 間 外, 請 班 導 師 另 外 安 排 個 別 或 小 組 訪 談 時 間, 藉 此 得 以 和 學 生 建 立 良 好 的 互 動 關 係 3. 每 學 期 和 學 生 的 個 別 訪 談 次 數 至 少 一 次, 小 組 訪 談 人 數 不 宜 超 過 10 位 學 生 每 次 訪 談 後, 請 導 師 將 訪 談 內 容 填 寫 於 學 務 e-care 系 統 中 導 師 訪 談 紀 錄 " 內, 並 請 受 訪 學 生 在 一 週 內 將 訪 談 心 得 填 寫 於 導 師 訪 談 回 覆 紀 錄 " 後 繳 交 給 導 師 4. 導 師 訪 談 紀 錄 " 和 導 師 訪 談 回 覆 紀 錄 " 為 學 期 紀 錄, 將 以 班 級 為 單 位 逐 年 歸 檔 於 學 務 處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新 接 任 的 導 師 於 訪 談 後, 對 個 別 學 生 有 特 別 關 懷 時, 得 以 調 閱 該 生 過 去 的 訪 談 資 料 5. 藉 由 導 師 個 別 或 小 組 訪 談, 除 了 得 以 促 進 師 生 良 好 互 動 外, 也 希 望 透 過 訪 談 方 式 去 過 濾 部 分 心 理 或 行 為 偏 差 學 生 6. 對 於 心 理 或 行 為 偏 差 學 生 的 個 別 輔 導, 請 導 師 於 諮 商 預 約 系 統 上 填 寫 個 案 轉 介 單 ", 由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分 機 :5926 / 位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2 樓 ), 進 行 個 案 輔 導 敬 請 導 師 在 登 錄 個 案 轉 介 單 " 之 前, 先 與 學 生 取 得 個 案 轉 介 輔 導 共 識 7. 導 師 訪 談 記 錄 " 和 導 師 訪 談 回 覆 紀 錄 " 請 務 必 親 自 填 寫 8. 導 師 訪 談 紀 錄 " 和 導 師 訪 談 回 覆 紀 錄 " 請 勿 外 流 -1-
8 102 學 年 度 學 務 處 及 相 關 單 位 與 導 師 工 作 相 關 業 務 彙 整 表 業 序 號 業 務 項 目 單 務 經 辦 者 分 機 備 註 位 學 務 主 管 1 綜 理 學 生 事 務 處 全 盤 事 宜 學 務 長 洪 櫻 花 協 助 學 務 長, 綜 理 學 生 事 務 處 全 盤 事 宜 副 學 務 長 王 秀 鑾 5140 綜 理 生 活 輔 導 組 全 般 事 宜 3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 財 金 系 企 管 系 經 管 所 ) 生 輔 組 協 助 全 校 性 典 禮 及 活 動 安 全 維 護 組 長 校 安 值 勤 黃 慶 新 5128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綜 理 課 外 活 動 組 相 關 業 務 規 劃 與 執 行 4 規 劃 課 外 活 動 組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課 指 組 襄 助 有 關 學 生 校 內 外 活 動 之 策 劃 與 督 導 組 長 李 知 灝 5140 輔 導 社 團 發 展 特 色 企 管 系 財 經 系 5 綜 理 衛 生 保 健 組 業 務 策 劃 督 導 各 項 衛 生 保 健 業 務 執 行 衛 保 組 組 長 葉 怡 玲 綜 理 服 務 學 習 組 業 務 策 劃 督 導 各 項 服 務 學 習 組 業 務 執 行 服 學 組 組 長 張 文 陽 5916 負 責 心 理 輔 導 諮 商 計 劃 之 擬 訂 推 行 輔 導 與 考 核 7 負 責 校 內 外 有 關 輔 導 諮 商 活 動 業 務 之 聯 繫 綜 理 有 關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工 作 事 項 學 輔 中 心 主 任 吳 文 忠 5152 負 責 行 政 業 務 工 作 執 行 之 督 導 8 綜 理 學 生 軍 訓 工 作 之 計 畫 督 導 執 行 9 統 籌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業 務 規 劃 與 監 督 負 責 推 動 學 務 行 政 資 訊 化, 並 促 進 學 務 行 政 流 程 精 簡 再 造 學 務 長 室 業 務 職 掌 軍 訓 室 主 任 資 訊 組 組 長 郭 岳 麟 5160 蘇 慈 蓮 5066 學 生 事 務 處 各 項 會 議 及 資 料 綜 整 業 務 10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業 務 申 訴 窗 口 行 政 大 樓 服 務 台 管 理 諮 詢 訪 客 接 待 等 各 項 業 務 學 生 事 務 處 登 記 桌 公 文 辦 理 學 務 處 組 員 王 春 敏 5138 學 務 處 相 關 學 生 建 議 回 覆 追 蹤 -2-
9 學 務 處 處 務 會 議 及 內 部 相 關 會 議 之 召 開 承 辦 親 善 志 工 隊 指 導 並 協 助 大 型 校 內 外 活 動 接 待 服 務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生 活 輔 導 組 業 務 職 掌 深 化 紫 錐 花 運 動 ( 原 春 暉 專 案 ) 失 ( 拾 ) 物 招 領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輔 導 宿 治 會 輔 導 及 辦 理 宿 舍 各 項 活 動 召 開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及 住 宿 生 座 談 會 學 生 宿 舍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業 務 工 讀 經 費 申 請 事 宜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 資 工 系 光 電 系 光 材 所 電 子 系 ) 協 助 全 校 性 典 禮 及 活 動 安 全 維 護 校 安 值 勤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擬 訂 學 生 校 外 賃 居 輔 導 政 策 與 執 行 召 開 房 東 座 談 會 及 辦 理 房 東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作 業 辦 理 租 屋 安 全 評 核 及 雲 端 租 屋 平 台 系 統 申 請 業 務 辦 理 大 雲 林 小 蝸 牛 策 略 聯 盟 相 關 業 務 辦 理 租 屋 博 覽 會 辦 理 法 治 教 育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 飛 機 系 材 料 系 航 電 所 材 料 所 ) 協 助 全 校 性 典 禮 及 活 動 安 全 維 護 校 安 值 勤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資 工 系 光 電 系 電 子 系 11 生 輔 組 鐘 金 富 生 輔 組 廖 玉 峰 5130 飛 機 系 材 料 系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相 關 業 務 學 生 獎 懲 相 關 業 務 學 生 缺 曠 課 請 假 相 關 業 務 召 開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及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電 子 公 文 收 發 延 修 生 資 料 建 立 學 務 處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業 務 彙 整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表 7-4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社 會 關 切 教 育 之 主 題 執 行 情 況 表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3 生 輔 組 唐 賞 娟
10 14 學 生 宿 舍 住 退 宿 申 請 作 業 學 生 宿 舍 人 員 管 制 及 各 類 統 計 資 料 建 立 學 生 宿 舍 設 施 ( 備 ) 請 購 修 繕 案 件 管 制 學 生 宿 舍 預 算 編 制 與 執 行 學 生 宿 舍 門 禁 系 統 管 制 與 維 護 協 助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員 工 作 執 行 學 生 宿 舍 工 讀 生 選 訓 用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生 輔 組 黃 光 瑞 學 生 宿 舍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綜 合 行 政 業 務 各 舍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秩 序 環 境 維 護 及 軟 硬 體 設 備 管 理 住 宿 生 個 案 輔 導 及 辦 理 輔 導 系 列 活 動 學 生 宿 舍 教 學 助 理 選 訓 用 辦 理 宿 舍 英 文 讀 書 會 主 題 輔 導 演 講 愛 心 誠 實 小 鋪 業 務 學 生 宿 舍 品 德 教 育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執 行 與 彙 辦 負 責 女 一 舍 建 築 物 設 施 ( 備 ) 財 產 保 管 及 修 繕 督 導 女 一 舍 內 ( 含 公 共 區 域 ) 外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點 名 未 到 學 生 通 知 家 長 女 一 舍 門 禁 管 制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負 責 男 二 舍 建 築 物 設 施 ( 備 ) 財 產 保 管 及 修 繕 督 導 男 二 舍 內 ( 含 公 共 區 域 ) 外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點 名 未 到 學 生 通 知 家 長 男 二 舍 門 禁 管 制 與 安 全 維 護 學 生 宿 舍 夜 間 輪 值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負 責 男 三 舍 建 築 物 設 施 ( 備 ) 財 產 保 管 及 修 繕 督 導 男 三 舍 內 ( 含 公 共 區 域 ) 外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點 名 未 到 學 生 通 知 家 長 男 三 舍 門 禁 管 制 與 安 全 維 護 學 生 宿 舍 夜 間 輪 值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業 務 職 掌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業 務 辦 理 新 生 始 業 講 習 辦 理 學 雜 費 減 免 輔 導 服 務 性 社 團 及 相 關 系 列 活 動 生 輔 組 5135 生 輔 組 生 輔 組 生 輔 組 蔡 季 珍 ( 一 舍 ) 5171 林 福 元 ( 二 舍 ) 5172 林 盛 財 ( 三 舍 ) 5173 課 指 組 唐 智 蘭
11 主 導 畢 業 週 活 動 校 內 外 音 樂 廳 借 用 及 歸 還 事 宜 本 組 公 關 事 宜 及 活 動 新 聞 稿 撰 寫 與 發 送 負 責 品 德 教 育 相 關 規 劃 與 執 行 回 答 有 關 本 組 之 留 言 板 問 題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學 雜 費 3% 之 學 生 公 費 部 份 ( 工 讀 金 就 學 獎 補 助 學 金 ) 辦 理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助 學 計 畫 辦 理 校 內 工 讀 業 務 本 校 學 生 急 難 慰 問 教 育 部 學 產 急 難 救 助 與 其 他 校 外 急 難 救 助 申 請 等 學 生 申 請 校 內 外 各 項 獎 學 金 相 關 事 宜 定 期 聯 絡 獎 學 金 委 員 會 及 就 學 獎 補 助 金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主 導 煙 花 三 月 藝 文 季 活 動 維 護 本 組 網 頁 及 校 內 其 他 單 位 來 文 協 助 辦 理 綜 合 性 業 務 主 導 尋 夢 之 夜 及 下 學 期 社 團 聯 合 招 生 活 動 輔 導 自 治 性 學 藝 性 社 團 及 相 關 系 列 活 動 辦 理 校 際 民 間 團 體 來 文 主 辦 校 慶 週 學 生 活 動 辦 理 社 團 評 鑑 相 關 事 務 輔 導 學 生 辦 理 學 生 會 會 長 議 長 改 選 主 導 社 長 交 接 活 動 辦 理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評 比 鐘 點 費 及 聘 書 發 放 本 組 經 費 簽 證 主 導 新 生 註 冊 週 社 團 聯 合 服 務 活 動 輔 導 體 能 性 聯 誼 性 康 樂 性 社 團 及 相 關 系 列 活 動 辦 理 中 央 及 地 方 單 位 來 文 主 辦 耶 誕 週 學 生 活 動 及 三 校 聯 合 演 唱 會 辦 理 社 團 申 請 教 育 優 先 區 與 帶 動 中 小 學 活 動 辦 理 全 校 社 長 幹 部 訓 練 活 動 督 導 社 團 網 頁 製 作 與 更 新 衛 生 保 健 組 業 務 職 掌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健 康 促 進 計 劃 申 辦 ( 輪 流 申 請 ) 行 政 及 公 文 系 統 ( 二 級 登 記 桌 ) 辦 理 衛 生 委 員 會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舉 辦 捐 血 活 動 課 指 組 賴 威 秀 5950 課 指 組 黃 麗 香 5143 課 指 組 郭 秋 儀 5141 衛 保 組 陳 玉 梅
12 24 25 特 殊 個 案 管 理 ( 工 程 文 理 ) 辦 理 特 約 醫 院 簽 約 規 劃 醫 師 駐 診 營 養 師 辦 理 醫 護 支 援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臨 時 交 辦 事 宜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健 檢 推 展 傳 染 病 防 治 ( 肺 結 核 禽 流 感 ) 辦 理 急 救 教 育 訓 練 協 助 健 康 促 進 計 劃 辦 理 辦 理 健 康 週 活 動 辦 理 學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醫 護 志 工 訓 練 舉 辦 衛 生 股 長 會 議 衛 生 專 欄 跑 馬 燈 宣 傳 特 殊 個 案 管 理 ( 電 資 管 理 進 修 推 廣 部 ) 推 展 戒 菸 輔 導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臨 時 交 辦 事 宜 服 務 學 習 組 業 務 職 掌 服 務 學 習 教 育 業 務 執 行 志 工 服 務 教 育 業 務 執 行 服 務 學 習 組 工 讀 生 工 作 督 導 與 考 核 工 讀 金 簽 證 行 政 業 務 公 文 管 理 及 會 議 召 開 等 事 項 辦 理 服 務 學 習 教 育 及 志 願 服 務 教 育 各 項 會 議 研 習 座 談 及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維 護 本 組 網 頁 及 學 生 問 題 回 覆 預 算 編 列 經 費 請 購 簽 證 經 辦 與 核 銷 作 業 設 備 採 購 維 修 財 產 登 記 與 保 管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業 務 職 掌 衛 保 組 蔣 宛 津 5911 服 學 組 黃 雅 惠 5176 行 政 簽 收 文 綜 合 行 政 業 務 個 案 輔 導 / 班 級 輔 導 行 政 庶 務 窗 口 26 中 心 物 品 財 產 保 管 主 題 輔 導 週 系 列 活 動 學 輔 中 心 張 瑟 芬 5153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資 料 宣 導 編 輯 輔 導 專 欄 與 宣 導 辦 理 導 師 業 務 -6-
13 舉 辦 導 師 會 議 辦 理 全 校 家 長 座 談 會 輔 導 志 工 招 募 與 培 訓 個 別 諮 商 / 團 體 諮 商 高 關 懷 篩 檢 / 危 機 處 理 心 理 測 驗 班 級 輔 導 新 生 心 理 健 康 評 量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主 題 輔 導 週 系 列 活 動 關 懷 股 長 推 動 工 作 性 別 平 等 系 列 活 動 推 廣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個 案 管 理 類 型 統 計 與 分 析 兼 任 輔 導 老 師 聘 任 與 管 理 實 習 諮 商 心 理 師 之 招 募 與 管 理 個 別 諮 商 / 團 體 諮 商 高 關 懷 篩 檢 / 危 機 處 理 心 理 測 驗 班 級 輔 導 新 生 定 向 輔 導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UCAN)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主 題 輔 導 週 系 列 活 動 關 懷 股 長 推 動 工 作 生 命 教 育 計 畫 推 廣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新 生 家 長 座 談 會 擬 定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計 畫 行 事 曆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計 畫 之 計 畫 案 申 請 資 源 教 室 綜 合 行 政 業 務 資 源 教 室 成 長 團 體 活 動 電 資 學 院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及 轉 銜 資 料 填 報 安 排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基 礎 學 科 及 專 業 科 目 課 後 輔 導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新 生 基 礎 學 科 先 修 班 課 程 相 關 事 宜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辦 理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優 先 住 宿 申 請 資 源 教 室 圖 書 增 購 與 雜 誌 訂 閱 身 心 障 礙 應 屆 畢 業 生 就 業 轉 銜 會 議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相 關 工 作 業 務 特 教 通 報 網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資 源 教 室 設 備 及 物 品 保 管 學 輔 中 心 詹 寓 婷 5926 學 輔 中 心 林 涵 雲 5965 學 輔 中 心 何 明 珠 5085 資 源 教 室 -7-
14 30 31 文 理 與 管 理 學 院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及 轉 銜 資 料 填 報 資 源 教 室 學 生 課 外 活 動 辦 理 ( 慶 生 會 迎 新 送 舊 與 相 見 歡 餐 會 自 強 活 動 全 國 聽 障 生 運 動 會 ) 辦 理 職 業 輔 導 主 題 活 動 學 輔 中 心 林 家 如 5156 辦 理 關 懷 週 - 有 愛 無 礙, 關 心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之 融 合 資 源 教 室 教 育 主 題 週 活 動 協 助 特 殊 教 育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資 源 教 室 設 備 及 物 品 保 管 教 育 部 補 助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系 科 設 備 費 申 請 與 結 案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計 畫 之 初 ( 末 ) 工 作 會 報 暨 ( 親 ) 師 生 座 談 會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新 生 始 業 輔 導 暨 座 談 會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計 畫 經 費 控 管 及 結 案 工 程 學 院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及 轉 銜 資 料 填 報 學 輔 中 心 安 排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同 儕 輔 導 張 惠 音 5189 資 源 教 室 招 募 資 源 教 室 志 工 資 源 教 室 設 備 及 物 品 保 管 招 募 及 辦 理 關 懷 教 師 系 列 活 動 關 懷 股 長 推 動 工 作 軍 訓 室 業 務 職 掌 32 軍 訓 課 程 排 定, 軍 訓 教 材 設 備 保 管 申 購 及 保 管 軍 訓 處 ( 室 ) 通 訊 員 軍 訓 教 育 策 劃 與 執 行 ( 軍 訓 教 學 研 討 會 ) 軍 訓 教 官 校 內 地 區 專 業 研 習 及 工 作 研 習 辦 理 兵 役 役 期 抵 免 業 務 校 內 各 項 會 議 ( 如 行 政 會 議 學 務 會 議 導 師 會 議 等 ) 資 料 彙 整 軍 訓 室 中 長 程 計 畫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校 安 中 心 值 勤 軍 訓 人 事 績 優 人 員 表 揚 退 伍 晉 支 任 免 補 充 進 修 出 國 申 訴 考 績 累 功 換 章 獎 勵 及 相 關 人 評 會 議 召 開 等 全 般 事 宜 軍 訓 後 勤 各 項 事 務 業 務 職 掌 及 各 系 所 輔 導 分 配 大 專 預 備 軍 ( 士 ) 官 考 選 報 名 選 填 志 願 及 分 發 校 安 中 心 值 勤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軍 訓 室 沈 蕙 萍 5166 資 管 系 工 管 系 33 黃 慶 新 軍 訓 室 沈 蕙 萍 5165 鐘 金 富 -8-
15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之 策 畫 與 執 行 委 員 會 成 立 與 召 開 成 立 交 通 安 全 社 團 教 室 與 網 頁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月 ( 週 ) 軍 訓 室 網 頁 管 理 彙 辦 友 善 校 園 人 權 環 境 指 標 及 評 估 量 表 學 生 戰 時 青 年 服 勤 軍 訓 室 賈 維 忠 5162 國 軍 志 願 役 班 隊 招 募 與 替 代 役 招 生 報 考 事 宜 軍 訓 室 綜 合 資 料 業 務 學 生 圓 夢 計 畫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學 生 兵 役 緩 徵 ( 儘 召 ) 申 請 與 管 制 作 業 辦 理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知 性 之 旅 約 用 助 理 人 事 業 務 軍 訓 室 蔣 坤 庭 5163 學 生 戰 時 青 年 服 勤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校 安 中 心 值 勤 校 區 整 體 潛 在 災 害 分 析 與 評 估 及 統 整 校 園 安 全 工 作 管 理 並 策 訂 校 園 安 全 計 畫 擬 訂 校 園 安 全 各 種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程 序 網 頁 網 頁 建 立 與 資 料 更 新 校 園 安 全 教 育 與 實 況 演 練 校 安 中 心 設 施 維 護 與 更 新 校 安 會 議 準 備 與 召 開 值 勤 編 排 與 更 換 值 勤 室 整 理 與 管 理 辦 理 校 外 警 政 單 位 及 校 外 會 治 安 與 校 安 事 宜 軍 訓 室 王 世 宗 5167 校 外 工 讀 生 座 談 會 輔 導 與 訪 視 辦 理 學 生 幹 部 安 全 講 習 消 費 者 權 益 宣 導 教 育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校 安 中 心 值 勤 僑 委 會 各 項 協 調 聯 繫 事 宜 僑 聯 會 社 團 輔 導 事 宜 僑 生 住 宿 及 相 關 權 益 事 宜 寒 暑 假 及 各 項 家 長 聯 繫 函 軍 訓 室 張 雅 鈞 5083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生 輔 導 與 安 全 維 護 校 安 中 心 值 勤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學 務 資 訊 組 業 務 職 掌 應 外 系 休 閒 系 多 媒 體 系 生 科 系 機 電 輔 系 機 械 設 計 系 電 機 系 車 輛 系 動 機 系 自 動 化 系 進 修 部 38 協 助 學 務 行 政 資 訊 化 推 動 事 宜, 負 責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維 護 協 助 學 務 處 網 頁 伺 服 器 平 台 管 理 維 護 協 助 學 生 eportfolio 伺 服 器 平 台 管 理 維 護 負 責 工 讀 系 統 開 發 及 維 護 資 訊 組 翟 鴻 榮
16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導 師 處 理 學 生 事 件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學 生 事 件 一 般 學 生 事 件 校 園 自 傷 & 精 神 疾 病 緊 急 事 件 緊 急 傷 病 事 件 校 園 性 侵 害 / 性 騷 擾 事 件 聯 繫 執 勤 教 官 (Tel: ) 系 主 任 導 師 家 長 聯 繫 執 勤 教 官 系 主 任 導 師 家 長 諮 商 中 心 及 衛 保 組 通 知 119 衛 保 組 執 勤 教 官 系 主 任 導 師 及 家 長 處 理 性 平 申 訴 專 線 5258, 通 報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生 輔 組 填 寫 申 請 單 ) 判 斷 是 否 送 醫 否 是 安 排 同 學 照 護 ( 或 依 個 別 狀 況 協 同 處 理 ) 至 醫 院 瞭 解 個 案 情 況, 給 予 適 當 協 助 交 通 工 具 救 護 車 2. 總 務 處 公 務 車 3. 計 程 車 詳 細 紀 錄 個 案 處 理 情 況, 並 依 嚴 重 程 度 報 告 主 管 及 通 知 所 屬 單 位 衛 保 組 生 輔 組 教 官 室 諮 商 中 心 系 所 辦 公 室 (5119) (5128) (5167) (5965) 提 供 同 學 生 生 活 個 案 追 蹤 及 安 排 個 案 持 續 之 中 請 班 代 協 助 安 排 同 學 學 及 家 協 助 回 報 長 期 心 理 諮 商 照 顧 長 相 關 評 估 是 否 符 身 亡 時, 提 供 家 長 慰 問 支 持 學 業 輔 導 醫 療 諮 合 申 請 急 難 或 同 儕 哀 傷 輔 導 請 系 所 主 管 協 助 請 詢 救 助 後 續 處 理 及 回 報 假 補 課 事 宜 協 助 申 請 協 助 重 大 傷 患 事 件 請 平 安 中, 家 境 清 寒 致 就 學 保 險 困 難 者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10-
17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簡 介 為 增 進 本 校 學 生 心 理 及 生 理 健 康 而 設 立, 協 助 發 揮 潛 能, 擁 有 愉 快 有 意 義 的 精 神 生 活 輔 導 法 規 與 組 織 建 制 中 心 年 度 計 畫 及 作 業 流 程 輔 導 諮 商 人 力 配 置 及 專 業 進 修 輔 導 諮 商 設 備 運 用 諮 商 輔 導 與 心 理 測 驗 預 防 性 輔 導 工 作 - 新 生 篩 檢 班 級 輔 導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 主 題 週 系 列 特 色 活 動 - 關 懷 系 列 ( 關 懷 教 師 關 懷 股 長 ) 專 案 活 動 導 師 業 務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輔 導 管 理 志 工 之 運 用 學 生 申 訴 事 件 -11-
18 空 間 配 置 -12-
19 你 卡 住 了 嗎? 在 學 業 愛 情 社 團 三 大 學 分 的 修 習 過 程 中, 難 免 有 時 會 面 臨 1/2 甚 至 2/3 的 危 險, 不 管 你 面 臨 的 是 哪 一 種, 學 輔 中 心 隨 時 有 一 群 受 過 嚴 格 訓 練 的 專 業 輔 導 老 師 在 此 親 切 為 你 服 務, 協 助 你 一 起 探 索 一 起 分 享 一 起 找 出 你 卡 住 的 地 方, 讓 學 業 愛 情 社 團 三 大 學 分 修 不 只 All Pass, 還 讓 你 找 出 自 己 的 天 空! 學 輔 中 心 的 心 理 測 驗 工 具, 紙 本 測 驗 有 15 種, 線 上 測 驗 有 UCAN(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 以 及 心 情 檢 測 站, 歡 迎 您 選 擇 所 需 的 工 具 來 增 加 自 我 的 認 識 除 了 個 別 測 驗 外, 也 非 常 歡 迎 班 級 透 過 關 懷 股 長 或 導 師 至 學 輔 中 心 預 約 導 師 ( 班 代 或 關 懷 股 長 ) 以 班 為 單 位 提 出 班 級 輔 導 申 請, 擬 定 欲 邀 請 之 老 師 與 主 題, 學 輔 老 師 將 透 過 專 題 演 講 座 談 會 工 作 坊 團 體 測 驗 等 方 式, 提 升 學 生 心 理 學 習 暨 生 活 之 適 應, 促 進 學 生 充 分 發 展 其 潛 能, 創 造 充 實 且 具 意 義 的 大 學 生 活 學 輔 中 心 每 學 期 定 期 舉 辦 團 體 工 作 坊 主 題 週 系 列 活 動, 透 過 多 元 的 主 題 活 動, 例 如 : 課 程 訓 練 團 體 活 動 電 影 座 談 主 題 演 講 行 動 劇 測 驗 諮 詢 等, 讓 同 學 可 以 透 過 活 動 探 索 自 我 生 涯 人 際 關 係 與 生 命 意 義 等, 進 而 對 自 己 更 加 了 解, 提 升 個 人 的 發 展 潛 能 -13-
20 個 案 輔 導 諮 商 流 程 導 師 或 教 官 轉 介 填 寫 轉 介 單 並 親 自 帶 自 行 上 網 預 約 同 學 至 學 輔 中 心 登 入 諮 商 服 務 預 約 系 統 (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 填 寫 : 基 本 資 料 表 預 約 : 選 擇 輔 導 老 師 和 時 段 個 別 輔 導 諮 商 諮 商 : 諮 商 同 意 書, 說 明 個 別 諮 商 服 務 規 定 個 別 諮 商 紀 錄 晤 談 次 數 匯 整 表 轉 介 相 關 資 源 服 務 結 案 結 案 紀 錄 * 資 料 歸 檔 追 蹤 輔 導
21 心 理 測 驗 服 務 流 程 導 師 或 教 官 轉 介 學 生 個 別 需 求 前 來 中 心 預 約 時 段 登 記 請 同 學 參 考 本 流 程 說 明, 分 別 於 : 1. 個 別 輔 導 登 記 表 登 錄 資 料 2. 輔 導 老 師 登 記 表 預 約 時 段 安 排 心 理 測 驗 1. 評 估 : 輔 導 老 師 評 估 同 學 需 求, 建 議 適 宜 心 理 測 驗 2. 填 表 : 請 同 學 填 寫 心 理 測 驗 預 約 表 (1) 安 排 施 測 時 間 (2) 預 約 解 釋 時 間 3. 施 測 : 施 測 時 間 由 輔 導 老 師 借 用 測 驗 協 助 施 測 4. 計 分 : 中 心 工 讀 同 學 負 責 測 驗 計 分, 並 將 結 果 交 給 輔 導 老 師 測 驗 結 果 解 釋 1. 解 釋 : 輔 導 老 師 解 釋 測 驗 結 果 2. 視 需 要 安 排 進 一 步 諮 商 3. 資 料 歸 檔
22 班 級 輔 導 服 務 流 程 班 級 輔 導 課 程 籌 備 班 級 輔 導 老 師 輔 導 課 題 時 段 與 主 題 班 級 輔 導 課 程 宣 導 於 期 初 導 師 知 能 研 習 本 校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網 頁 學 校 首 頁 作 及 全 校 教 師 信 箱 做 宣 導 發 送 班 級 座 談 預 約 通 知 於 每 學 期 初 發 送 導 師 班 代 關 懷 股 長 預 約 方 式 : 由 班 代 關 懷 股 長 協 助 班 級 預 約 或 導 師 預 約 宣 傳 以 海 報 宣 傳 單 訊 息 公 告 及 其 他 各 種 管 道 進 行 宣 傳 班 級 輔 導 預 約 班 級 確 認 班 級 輔 導 之 主 題 與 時 間 班 級 座 談 相 關 資 料 匯 整 歸 檔
23 資 源 教 室 介 紹 一 屬 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專 屬 園 地 資 源 教 室 位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一 樓, 資 源 教 室 輔 導 老 師 依 據 在 學 的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學 生 個 別 狀 況, 安 排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接 受 課 業 加 強 輔 導 及 生 活 協 助, 以 抵 銷 學 習 弱 勢, 達 成 教 育 平 權 的 目 的 並 辦 理 關 懷 週 - 有 愛 無 礙, 關 懷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主 題 活 動, 讓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認 識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與 特 質, 以 接 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時 給 予 協 助, 並 達 成 融 合 教 育 目 的 於 學 期 中 辦 理 各 項 課 外 活 動,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間 的 學 習 與 成 長 經 驗 交 流, 並 鼓 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邀 請 一 般 生 同 學 一 起 參 加 活 動, 讓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與 一 般 生 之 間 互 相 分 享 學 習 與 成 長 經 驗, 建 立 良 好 的 社 交 網 絡 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學 之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權 益 如 下 1.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2. 申 請 特 殊 教 育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3. 申 請 課 業 輔 導 及 同 儕 給 予 生 活 協 助 4. 新 生 暑 期 基 礎 學 科 ( 英 文 物 理 及 微 積 分 ) 先 修 班 課 程 5. 聽 障 生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與 實 習 替 代 課 程 6. 聽 障 生 及 學 習 障 礙 學 生 無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限 制 7. 依 個 別 化 支 持 計 畫 會 議 訂 定 調 整 評 量 方 式, 如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或 是 以 電 腦 應 答, 取 代 紙 筆 測 驗 8. 不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理 想 被 退 學 及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9. 優 先 安 排 學 校 住 宿 床 位 10. 向 教 育 部 委 辦 三 個 學 習 輔 具 中 心 ( 淡 江 大 學 盲 生 資 源 中 心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肢 障 輔 具 中 心 及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聽 語 障 輔 具 中 心 ) 借 用 輔 具, 如 FM 調 頻 助 聽 器 溝 通 板 電 動 輪 椅 代 步 車 升 降 課 桌 翻 書 機 等 輔 具 11. 參 加 資 源 教 室 辦 理 之 各 項 課 外 活 動, 如 成 長 團 體 職 業 輔 導 系 列 活 動 自 強 活 動 迎 新 及 送 舊 餐 會 慶 生 餐 會 12. 使 用 資 源 教 室 設 備 : 列 印 講 義 借 用 工 程 用 計 算 機 或 翻 譯 機 借 用 愛 心 傘 閱 讀 報 章 雜 誌 借 閱 中 英 文 圖 書 等 三 新 增 個 案 鑑 定 流 程 一 般 大 學 生 於 此 教 育 階 段 造 成 身 心 障 礙 主 因 是 車 禍 意 外, 成 為 肢 體 障 礙 生, 或 是 精 神 狀 況 或 罕 見 疾 病 狀 況 出 問 題 所 致, 而 通 常 這 樣 的 學 生 需 要 請 導 師 轉 知 資 源 教 室 輔 導 老 師, 才 能 向 大 專 校 院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與 就 學 輔 導 會 提 報 鑑 定, 並 於 鑑 定 為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學 生 之 後 納 入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通 報 網, 如 此 學 生 才 得 以 享 有 在 學 期 間 之 特 殊 教 育 權 益, 大 專 校 院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流 程 請 參 閱 附 件 二 -17-
24 附 件 一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獎 補 助 施 行 細 則 九 十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就 學 獎 助 學 金 調 度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九 十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6 月 13 日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十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1 月 23 日 九 十 五 學 年 第 六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06 月 14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鼓 勵 並 協 助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就 學, 本 校 依 據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獎 補 助 辦 法 訂 定 本 施 行 細 則 二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每 學 年 申 請 ㄧ 次 為 限 : ( 一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1. 上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品 行 優 良 無 不 良 紀 錄 者, 發 給 獎 學 金 2. 上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八 十 分, 且 品 行 優 良 無 不 良 紀 錄 者, 發 給 補 助 金 3. 參 加 政 府 核 定 有 案 之 國 際 性 競 賽 或 展 覽, 獲 得 前 五 名 之 成 績 或 相 當 前 五 名 之 獎 項, 並 領 有 證 明 者, 發 給 獎 學 金 4. 參 加 政 府 核 定 有 案 之 國 內 競 賽 或 展 覽, 獲 得 前 三 名 之 成 績 或 相 當 前 三 名 之 獎 項, 並 領 有 證 明 者, 發 給 補 助 金 ( 二 )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 參 加 政 府 核 定 有 案 之 國 際 性 競 賽 或 展 覽, 獲 得 前 五 名 之 成 績 或 相 當 前 五 名 之 獎 項, 並 領 有 證 明 者, 發 給 獎 學 金 申 請 前 項 獎 學 金 之 優 異 證 明, 不 得 重 覆 使 用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同 時 具 備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資 格 者, 應 擇 一 申 領 ; 其 已 依 其 他 規 定 領 取 政 府 提 供 或 本 辦 法 規 定 同 性 質 申 領 資 格 之 補 助 費 獎 學 金 或 獎 金 者, 不 得 再 依 本 辦 法 申 領 獎 補 助 金 三 前 條 所 定 獎 學 金 補 助 金 之 類 別 及 金 額 如 下 : 獎 學 金 補 助 金 之 類 別 及 金 額 表 類 別 障 礙 等 級 獎 學 金 補 助 金 ( 依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規 定 之 ( 單 : 新 臺 幣 元 )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等 級 ) 視 覺 障 礙 聽 覺 障 礙 語 言 障 礙 輕 度 三 萬 一 萬 中 度 以 上 四 萬 兩 萬 肢 體 障 礙 輕 度 一 萬 二 千 一 萬 中 度 以 上 二 萬 二 千 二 萬 多 重 障 礙 四 萬 兩 萬 其 他 障 礙 輕 度 一 萬 二 千 一 萬 中 度 以 上 二 萬 一 萬 二 千 資 賦 優 異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四 條 所 四 萬 定 學 術 性 向 資 賦 優 異 藝 術 才 能 資 賦 優 異 創 造 能 力 資 賦 優 異 領 導 能 力 資 賦 優 異 或 其 他 特 殊 才 能 資 賦 優 異 之 學 生 未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經 各 級 主 關 機 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通 過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其 獎 補 助 金 額, 比 照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其 他 障 礙 類 別 輕 度 等 級 規 定 辦 理 四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就 讀 碩 士 班 或 博 士 班, 申 請 獎 補 助 者, 其 每 年 修 習 學 分 數 至 少 十 二 學 分, 就 學 期 間 申 請 次 數, 不 得 超 過 其 修 業 年 限 五 本 施 行 細 則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8-
25 ( 附 表 一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獎 補 助 金 申 請 表 學 生 姓 名 性 別 年 級 科 系 類 別 障 礙 等 級 學 業 成 績 申 請 獎 學 金 金 額 新 臺 幣 申 請 助 學 金 金 額 新 臺 幣 注 意 事 項 萬 元 整 萬 元 整 身 心 障 礙 資 賦 優 異 檢 附 規 定 證 件 名 稱 ( 請 打 勾 ) 政 府 核 定 有 案 國 際 性 競 賽 或 展 覽 名 稱 或 成 績 1.( ) 學 生 證 影 本 2.(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3.( )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與 品 行 優 良 證 明 4.( ) 政 府 核 定 有 案 國 際 競 賽 或 展 覽 成 績 優 異 證 明 ㄧ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每 學 年 申 請 ㄧ 次 為 限 : ( 一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5. 上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品 行 優 良 無 不 良 紀 錄 者, 發 給 獎 學 金 6. 上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八 十 分, 且 品 行 優 良 無 不 良 紀 錄 者, 發 給 補 助 金 7. 參 加 政 府 核 定 有 案 之 國 際 性 競 賽 或 展 覽, 獲 得 前 五 名 之 成 績 或 相 當 前 五 名 之 獎 項, 並 領 有 證 明 者, 發 給 獎 學 金 8. 參 加 政 府 核 定 有 案 之 國 內 競 賽 或 展 覽, 獲 得 前 三 名 之 成 績 或 相 當 前 三 名 之 獎 項, 並 領 有 證 明 者, 發 給 補 助 金 ( 二 )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 參 加 政 府 核 定 有 案 之 國 際 性 競 賽 或 展 覽, 獲 得 前 五 名 之 成 績 或 相 當 前 五 名 之 獎 項, 並 領 有 證 明 者, 發 給 獎 學 金 申 請 前 項 獎 學 金 之 優 異 證 明, 不 得 重 覆 使 用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同 時 具 備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資 格 者, 應 擇 一 申 領 ; 其 已 依 其 他 規 定 領 取 政 府 提 供 或 本 辦 法 規 定 同 性 質 申 領 資 格 之 補 助 費 獎 學 金 或 獎 金 者, 不 得 再 依 本 辦 法 申 領 獎 補 助 金 二 申 請 流 程 : (ㄧ) 就 讀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之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填 具 申 請 表 ( 附 表 一 ), 並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向 就 讀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學 校 審 核 符 合 規 定 後, 由 學 校 經 費 預 算 下 發 予 獎 補 助 金, 惟 獎 學 金 應 公 開 頒 發 接 受 申 請 之 學 校 應 於 每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填 報 統 計 表 ( 附 表 二 ), 免 備 文 逕 寄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小 組 ( 二 ) 就 讀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之 學 生, 填 具 申 請 表 ( 附 表 一 ), 並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向 就 讀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由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後, 將 申 請 資 料 留 存 於 學 校, 並 由 學 校 彙 整 填 具 統 計 表 ( 附 表 二 ) 印 領 清 冊 ( 附 表 三 ) 及 領 據, 於 每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函 文 報 部 申 請 補 助 獎 學 金 應 依 規 定 公 開 頒 發 三 本 獎 項 係 屬 事 後 獎 助, 一 年 級 新 生 須 於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提 出 申 請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後 持 應 屆 畢 業 該 學 年 學 業 成 績 ( 其 屬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者 則 為 優 異 證 明 ) 等 規 定 資 料 提 出 申 請, 俟 教 育 部 核 撥 經 費 後, 由 學 校 依 聯 絡 地 址 逕 行 郵 寄 或 通 知 到 校 領 款 申 請 人 簽 章 : 導 師 簽 章 : 審 核 人 簽 章 : -19-
26 附 件 二 A 表 大 專 校 院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作 業 流 程 適 用 學 生 : 一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二 領 有 鑑 輔 會 證 明 由 本 人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教 師 填 寫 鑑 定 申 請 書 各 校 業 務 承 辦 人 於 教 育 部 特 教 通 報 網 申 請 鑑 定, 並 將 申 請 清 冊 送 往 分 區 學 校 上 學 期 : 最 慢 於 9/30 前 下 學 期 : 最 慢 於 2/28 前 分 區 學 校 檢 核 各 校 資 料 (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鑑 輔 會 證 明 與 鑑 定 需 求 評 估 表 等 ), 並 將 初 審 會 議 結 果 資 料 送 交 總 召 學 校 上 學 期 : 最 慢 於 10/7 前 下 學 期 : 最 慢 於 3/25 前 總 召 學 校 彙 整 後, 提 交 至 大 專 校 院 鑑 輔 小 組 複 審, 並 由 大 專 校 院 鑑 輔 小 組 將 結 果 送 至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輔 會 上 學 期 : 最 慢 於 10/24 10/31 前 下 學 期 : 最 慢 於 4/9 4/19 前 總 召 學 校 將 鑑 定 結 果 及 鑑 定 證 明 送 達 各 校, 並 副 知 分 區 學 校 上 學 期 : 最 慢 於 11/14 前 下 學 期 : 最 慢 於 4/30 前 -20-
27 B 表 適 用 學 生 :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新 增 個 案 ) 由 本 人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教 師 填 寫 鑑 定 申 請 書, 並 由 校 內 業 務 承 辦 人 上 網 申 請 鑑 定 各 校 蒐 集 鑑 定 障 礙 類 別 所 需 相 關 資 料, 彙 整 申 請 表 件 至 分 區 學 校 下 學 期 : 最 慢 於 2/28 前 視 需 要 重 新 鑑 定 補 件 否 分 區 學 校 彙 整 並 初 步 審 核 申 請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是 分 區 學 校 視 需 要 派 案 至 心 評 人 員, 完 成 綜 合 評 估 報 告 並 召 開 鑑 定 初 審 會 議 決 議 是 否 通 過, 並 將 鑑 定 初 審 會 議 結 果 資 料 送 交 總 召 學 校 ( 新 提 報 之 生 理 障 礙 類 學 生, 以 醫 學 檢 查 結 果 為 主 ) 下 學 期 : 最 慢 於 3/25 前 總 召 學 校 彙 整 各 分 區 清 冊, 提 交 大 專 校 院 鑑 輔 小 組 複 審 下 學 期 : 最 慢 於 4/9 前 大 專 校 院 鑑 輔 小 組 將 複 審 結 果 送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輔 會 下 學 期 : 最 慢 於 4/19 前 總 召 學 校 將 審 議 結 果 及 鑑 定 證 明 送 達 各 校, 並 副 知 分 區 學 校, 請 各 校 轉 交 學 生 本 人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下 學 期 : 最 慢 於 4/30 前 成 立 學 生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對 鑑 定 結 果 是 否 有 異 議 無 異 議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非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本 人 監 護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教 師 提 出 申 復 有 異 議 -21-
28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導 師 聘 任 及 導 師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九 十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十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九 十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發 揮 與 落 實 導 師 功 能, 促 進 學 生 各 方 面 之 適 應 與 發 展, 特 依 據 教 師 法 第 17 條 暨 斟 酌 本 校 實 際 情 況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原 則 每 班 設 導 師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講 師 以 上 之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之, 負 責 輔 導 該 班 學 生 心 理 學 業 品 德 行 為 及 生 涯 發 展 第 三 條 本 校 各 學 院 設 院 導 師 一 人 各 系 ( 所 ) 設 主 任 導 師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各 院 長 及 系 ( 所 ) 主 任 兼 任 之, 負 責 協 商 各 該 院 及 系 ( 所 ) 之 導 師, 實 施 指 導 工 作 第 四 條 各 班 導 師 聘 任, 由 各 系 ( 所 ) 主 任 導 師 就 專 任 教 師 中 直 接 推 薦, 並 經 院 長 同 意 後 送 學 生 事 務 處 彙 整 審 核, 簽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第 五 條 院 導 師 主 任 導 師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導 師 者, 其 每 月 發 給 之 導 師 費 依 教 師 職 級 及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核 實 支 給 第 六 條 導 師 對 學 生 之 思 想 行 為, 學 業 及 身 心 健 康, 均 應 體 察 個 性 及 個 別 差 異, 並 施 以 適 當 之 指 導, 鼓 勵 學 生 優 良 表 現, 使 其 正 常 發 展, 養 成 健 全 之 人 格 第 七 條 導 師 應 妥 為 安 排 適 當 時 間 指 導 學 生 舉 行 座 談 會 討 論 會 以 及 其 他 有 關 團 體 生 活 之 指 導, 並 將 上 開 實 施 情 形 扼 要 記 載, 隨 時 指 導 學 生 改 進 缺 點, 與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聯 繫, 如 平 時 發 現 學 生 有 不 良 習 性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項, 應 隨 時 通 知 家 長 注 意 第 八 條 導 師 應 參 加 輔 導 知 能 之 進 修 或 研 習, 以 增 進 專 業 知 能, 提 昇 輔 導 學 生 之 能 力 第 九 條 導 師 輔 導 學 生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移 請 本 校 學 務 輔 導 單 位 或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處 理 第 十 條 院 導 師 系 ( 所 ) 主 任 導 師 對 本 院 或 系 ( 所 ) 各 班 之 團 體 生 活 輔 導 應 輪 流 參 加 第 十 一 條 各 班 之 導 師 因 故 請 假 或 出 缺 時, 系 ( 所 ) 主 任 應 安 排 各 系 ( 所 )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導 師 職 務, 並 經 院 長 同 意 後, 知 會 學 生 事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部 知 會 學 生 事 務 組 )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事 務 處 為 明 瞭 學 生 事 務 實 施 情 形 研 討 改 進 方 法, 每 學 期 應 召 開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至 少 一 次, 各 院 導 師 系 ( 所 ) 主 任 導 師 為 明 瞭 並 指 導 各 班 之 實 施 情 形, 應 定 期 召 開 院 系 ( 所 ) 導 師 會 議 各 院 導 師 會 議 參 加 人 員 為 各 系 ( 所 ) 主 任 導 師, 由 院 導 師 召 集 之 ; 各 系 ( 所 ) 導 師 會 議 參 加 人 員, 為 各 系 ( 所 ) 主 任 導 師 系 ( 所 ) 教 官 及 各 導 師 等, 並 邀 請 該 院 院 長 出 席, 由 各 系 ( 所 ) 主 任 導 師 召 集 之 第 十 三 條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參 加 人 員, 為 學 生 事 務 長 各 院 導 師 各 系 ( 所 ) 主 任 導 師 各 導 師 各 系 ( 所 ) 教 官 學 務 處 所 屬 二 級 主 管 進 修 推 廣 部 主 任 進 修 推 廣 部 系 ( 副 ) 主 任 導 師 進 修 推 廣 部 各 導 師 及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生 事 務 組 組 長 等, 並 邀 請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由 校 長 任 主 席 第 十 四 條 各 班 導 師 指 導 學 生, 日 間 部 每 週 至 少 兩 小 時 固 定 時 間 進 修 推 廣 部 每 週 至 少 -22-
29 一 小 時 固 定 時 間,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商 同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部 由 學 生 事 務 組 商 同 教 務 組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各 系 所 妥 為 安 排 適 當 時 間, 列 入 課 程 表 公 告 實 施 第 十 五 條 為 落 實 導 師 功 能, 得 制 訂 本 校 相 關 績 效 考 核 機 制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3-
3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績 優 導 師 獎 勵 要 點 95 年 6 月 13 日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十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6 年 4 月 24 日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八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6 年 7 月 25 日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十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8 年 元 月 06 日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9 月 5 日 一 0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落 實 導 師 制 度 的 實 施, 增 進 師 生 互 動, 鼓 勵 導 師 積 極 參 與 班 級 經 營, 並 強 化 導 師 輔 導 功 能, 特 依 據 本 校 導 師 聘 任 及 導 師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導 師, 係 指 全 體 班 級 導 師 三 導 師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所 屬 學 系 得 推 薦 為 績 優 導 師 候 選 人 : ( 一 ) 積 極 參 與 導 生 班 校 內 外 團 體 活 動, 並 配 合 系 主 任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 二 ) 依 規 定 積 極 參 與 校 慶 運 動 會 畢 業 典 禮 及 各 類 重 要 集 會 等 活 動 ( 三 ) 班 級 經 營 創 新 作 法 並 有 具 體 事 實 ( 四 ) 其 他 特 殊 事 蹟 四 各 系 所 班 級 數 十 班 以 內 者 得 推 薦 候 選 人 一 名, 班 級 數 十 班 ( 含 ) 以 上 者 得 增 加 候 選 人 一 人, 各 院 至 多 推 薦 三 名, 經 各 學 院 院 長 會 簽 後, 於 每 年 九 月 底 前 將 推 薦 相 關 資 料 送 交 學 生 事 務 處 彙 整 五 績 優 導 師 由 績 優 導 師 遴 選 會 議 遴 選 之 遴 選 會 議 由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主 任 各 學 院 院 長 各 院 教 師 代 表 一 人 出 席, 並 請 提 供 資 料 之 單 位 主 管 與 績 優 導 師 候 選 人 列 席 會 議, 以 學 務 長 為 召 集 人 六 績 優 導 師 評 量 標 準 依 本 校 績 優 導 師 評 分 表 評 定 之 本 校 評 分 表 另 訂 之 七 每 學 年 績 優 導 師 至 多 六 名, 頒 發 獎 牌 乙 面, 獎 金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於 本 校 重 大 活 動 中 公 開 表 揚 及 頒 獎 外, 並 得 將 優 良 事 蹟 送 請 各 院 做 為 教 師 服 務 成 績 參 考 獲 獎 之 績 優 導 師 應 於 導 師 知 能 研 習 中 分 享 班 級 經 營 的 方 法 與 心 得, 以 做 為 導 師 班 級 經 營 的 參 考 八 凡 獲 當 選 為 績 優 導 師 者, 次 學 年 不 得 接 受 推 薦 九 績 優 導 師 遴 選 作 業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承 辦, 相 關 時 程 及 配 合 事 項 依 書 函 辦 理 之 十 經 費 來 源 : 績 優 導 師 獎 勵 金 款 項, 由 校 務 基 金 中 等 學 雜 費 收 入 及 5 項 自 籌 收 入 支 出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4-
31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績 優 導 師 評 分 表 量 化 部 分 評 分 項 目 計 分 方 式 得 分 認 證 單 位 1 系 導 師 會 議 出 席 次 數 2.5 分 / 次 ( 最 多 5 分 ) 系 所 2 參 加 導 師 知 能 研 習 活 動 2 分 / 次 ( 最 多 8 分 ) 學 輔 中 心 3 參 加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2.5 分 / 次 ( 最 多 5 分 ) 學 輔 中 心 4 5 班 會 紀 錄 繳 交 次 數 ( 上 下 學 期 共 16 次 ) 導 師 時 間 實 施 暨 學 生 訪 談 紀 錄 填 寫 ( 每 位 學 生 以 訪 談 1 次 為 基 準 ) 6 填 寫 班 上 校 外 賃 居 同 學 訪 談 紀 錄 7 填 寫 班 上 校 外 工 讀 訪 談 紀 錄 0.5 分 / 次 ( 最 多 8 分 ) 學 輔 中 心 最 多 加 10 分 ( 完 成 一 位 學 生 以 0.25 分 計 ) 最 多 加 8 分 ( 完 成 一 位 學 生 以 0.2 分 計 ) 最 多 加 2 分 ( 完 成 一 位 學 生 以 0.2 分 計 ) 學 輔 中 心 生 活 輔 導 組 軍 訓 室 8 協 助 學 校 ( 系 上 ) 舉 辦 學 生 團 體 活 動 1.5 分 / 次 ( 最 多 3 分 ) 系 / 學 輔 中 心 9 辦 理 校 內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 如 處 理 學 生 特 殊 及 重 大 事 件 擔 任 關 懷 教 師 等 ) 2 分 / 次 ( 最 多 6 分 ) 學 輔 中 心 10 學 生 對 導 師 之 評 量 11 班 級 經 營 活 動 ( 對 班 級 同 學 關 懷 的 活 動, 有 助 於 提 升 班 級 氛 圍 : 如 班 級 聚 會 與 出 遊 於 社 群 網 站 成 立 班 級 社 團 等 活 動 ) 依 照 學 生 評 量 成 績 平 均 之 ( 學 生 填 答 人 數 超 過 20 位 始 得 計 分, 最 多 12 分 ) 2 分 / 次 ( 最 多 8 分 ) 學 輔 中 心 學 輔 中 心 量 化 成 績 小 計 ( 上 限 75 分 ) 質 化 部 分 評 分 項 目 資 料 呈 現 計 分 方 式 得 分 1 班 上 校 外 工 讀 訪 談 記 錄 ( 訪 談 內 容 ) 2 班 上 校 外 賃 居 同 學 訪 談 紀 錄 ( 訪 談 內 容 ) 3 班 上 學 生 訪 談 記 錄 簿 ( 每 位 學 生 訪 談 次 數 與 內 容 ) 4 班 會 記 錄 簿 ( 內 容 呈 現 ) 5 班 級 經 營 創 新 作 法 之 具 體 事 實 6 關 懷 學 生 輔 導 學 生 生 活 學 習 與 活 動 之 具 體 成 效 7 處 理 學 生 特 殊 及 重 大 事 件 之 具 體 事 實 8 其 他 具 體 事 實 備 註 由 相 關 輔 導 資 料 進 行 評 分 由 績 優 導 師 候 選 人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質 化 成 績 小 計 ( 上 限 25 分 ) 最 多 15 分 最 多 10 分 1. 本 表 依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績 優 導 師 獎 勵 要 點 第 六 點 訂 定 之 2. 本 表 分 為 量 化 與 質 化 兩 部 分 分 別 評 分, 績 優 導 師 量 化 評 分 以 參 與 遴 選 當 年 度 為 依 據 3. 量 化 成 績 必 須 達 40 分 以 上, 且 前 六 項 不 得 為 零 分, 始 能 符 合 績 優 導 師 的 規 定 ; 量 化 成 績 總 分 75 分 4. 質 化 評 分 方 面, 由 委 員 認 定 之, 依 據 呈 現 的 資 料 進 行 評 定, 如 書 面 照 片 或 影 音 等 方 式 呈 現, 提 升 班 級 氛 圍, 質 化 成 績 總 分 25 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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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貳 三 級 預 防 與 自 殺 危 機 處 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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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憂 鬱 認 識 小 常 識 與 協 助 特 別 容 易 出 現 憂 鬱 症 狀 有 幾 類 族 群 容 易 用 單 一 角 度 來 看 事 情 對 事 情 判 斷 過 度 兩 極 ( 不 是 黑 就 是 白 ) 對 某 件 事 情 過 度 執 著 等 人 際 網 絡 不 足 : 例 如 缺 乏 可 以 吐 露 心 事 傾 吐 煩 惱 的 知 心 朋 友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不 足 : 例 如 親 子 間 的 互 動 溝 通 較 少 或 是 常 被 父 母 拿 來 與 兄 弟 姊 妹 作 比 較 等, 都 比 較 容 易 與 當 事 者 感 到 孤 單 或 不 受 重 視 對 自 我 要 求 過 高 ( 例 如 完 美 性 格 者 ) 等 憂 鬱 與 憂 鬱 症 有 什 麼 不 同? 憂 鬱 指 的 是 一 般 人 都 會 出 現 的 一 種 低 落 感 受 不 到 愉 快 沮 喪 的 情 緒, 而 憂 鬱 症 則 是 一 種 疾 病 每 個 人 都 會 有 心 情 不 好 的 時 候, 有 時 心 情 不 好 是 有 明 顯 的 壓 力 這 些 壓 力 可 能 與 人 ( 情 人 朋 友 同 事 ) 的 紛 擾 有 關 或 是 事 ( 考 試 工 作 身 體 有 疾 病 等 ) 的 不 順 遂 有 關 ; 或 是 心 情 低 落 有 可 能 就 是 沒 來 由 ( 沒 有 明 顯 的 壓 力 非 月 經 週 期 也 非 身 體 疾 病 的 副 作 用 ) 當 你 有 明 確 的 壓 力 而 造 成 心 情 低 落, 並 且 幾 天 後 你 的 心 情 就 會 逐 漸 變 好 了, 或 是 事 情 發 生 後 ( 失 戀 二 分 之 一 的 科 目 當 而 慘 遭 退 學 親 人 過 世 等 ) 你 的 憂 鬱 情 緒 程 度 及 持 續 的 時 間 與 周 遭 和 你 有 相 同 際 遇 朋 友 的 憂 鬱 情 形 相 似, 那 麼 你 只 是 處 在 憂 鬱 情 緒 中, 也 就 是 鬱 卒 的 狀 態 憂 鬱 症 的 症 狀 主 要 如 下 列 9 項, 憂 鬱 症 必 須 包 含 第 1 2 項, 且 具 備 以 下 其 他 幾 項 症 狀, 如 果 只 是 暫 時 具 備 這 些 症 狀, 不 代 表 得 了 憂 鬱 症 要 判 斷 是 否 得 了 憂 鬱 症, 需 要 從 很 多 的 方 面 作 評 估, 並 進 一 步 尋 求 醫 師 的 專 業 分 析, 以 下 幾 個 向 度 可 供 參 考 : 1. 情 緒 低 落 6. 容 易 疲 倦 或 去 活 力 2. 明 顯 對 事 物 失 去 興 趣 7. 無 價 值 感 或 強 烈 罪 惡 感 3. 體 重 下 降 或 上 升 8.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或 猶 豫 不 決 4. 失 眠 或 嗜 睡 9. 經 常 出 現 負 面 想 法 5. 動 作 遲 緩 ( 連 續 兩 週, 幾 乎 每 天 出 現 以 上 五 種 的 狀 況, 並 包 含 1 和 2) 大 學 生 憂 鬱 症 不 同 於 成 年 憂 鬱 症 的 睡 不 著 吃 不 下, 部 分 的 大 學 生 憂 鬱 症 會 出 現 暴 飲 暴 食 嗜 睡 等 症 狀 在 人 際 關 係 與 課 業 學 習, 會 減 少 與 同 學 的 互 動 往 來 不 想 上 課 缺 課 次 數 增 加, 常 有 負 面 想 法 出 現 資 料 來 源 : 莎 呦 那 拉, 憂 鬱 手 冊, 董 氏 基 金 會 發 行 -27-
36 如 何 協 助 有 憂 鬱 症 情 緒 的 學 生? * 陪 伴 者 的 六 不 : 不 要 罵 憂 鬱 情 緒 當 事 人 或 否 定 他 的 想 法 他 做 的 事 或 他 的 計 畫 不 要 急 於 將 自 己 的 意 見 或 價 值 觀 強 加 於 憂 鬱 情 緒 當 事 人 的 身 上, 應 該 先 聽 聽 當 事 人 的 說 法 不 勉 強 強 迫 憂 鬱 情 緒 當 事 人 照 著 自 己 的 方 式 去 做 不 要 強 迫 憂 鬱 情 緒 當 事 人 做 他 不 想 做 的 事 不 指 責 憂 鬱 情 緒 當 事 人 的 無 理 或 情 緒, 如 果 他 出 現 極 端 負 面 想 法, 可 以 提 供 不 同 的 想 法, 讓 他 們 參 考 不 要 用 負 面 的 舉 例 或 是 激 將 法 刺 激 或 處 理 憂 鬱 情 緒 當 事 人 的 情 緒 不 要 失 去 耐 心 : 失 去 陪 伴 的 耐 心, 往 往 會 將 陪 伴 者 的 情 緒 不 小 心 發 洩 出 來, 容 易 影 響 憂 鬱 情 緒 當 事 人 情 緒, 或 使 其 再 受 傷 不 要 一 昧 地 詢 問 憂 鬱 情 緒 當 事 人 你 為 什 麼 不 快 樂? 或 是 口 頭 上 說 不 要 再 憂 鬱 不 要 想 太 多 之 類 的 話 語 * 協 助 方 向 : 在 陪 伴 憂 鬱 情 緒 當 事 人 的 時 候, 我 們 該 做 些 什 麼 呢? 有 幾 個 方 向 : 對 憂 鬱 有 正 確 的 認 知 及 瞭 解, 如 有 必 要, 需 協 助 就 醫 或 配 合 心 理 諮 商 及 治 療, 並 與 醫 師 充 分 的 配 合 積 極 的 傾 聽 : 好 好 地 聽 他 想 說 的 話 給 與 正 面 的 鼓 勵 及 支 持, 支 持 憂 鬱 情 緒 當 事 人 想 做 喜 歡 做 的 事 多 鼓 勵 憂 鬱 情 緒 當 事 人, 讓 他 看 到 自 己 的 優 點 允 許 : 諒 解 憂 鬱 情 緒 當 事 人 有 情 緒 無 法 控 制 的 障 礙, 允 許 其 可 能 會 有 的 行 為, 如 功 課 可 能 會 退 步, 或 是 可 能 出 現 的 依 賴 主 動 給 予 情 緒 憂 鬱 當 事 人 問 候, 表 示 可 以 隨 時 接 他 電 話 或 隨 時 歡 迎 他 來 訪 資 料 來 源 : 有 你, 真 好! 陪 他 走 過 憂 鬱 手 冊, 董 氏 基 金 會 發 行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37 導 師 於 憂 鬱 與 自 我 傷 害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之 角 色 與 功 能 壹 憂 鬱 與 自 我 傷 害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目 標 一 初 級 預 防 : 增 進 學 生 心 理 健 康, 免 於 憂 鬱 自 傷 二 二 級 預 防 :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介 入, 減 少 憂 鬱 自 傷 發 生 或 嚴 重 化 之 可 能 性 三 三 級 預 防 : 預 防 自 殺 未 遂 者 與 自 殺 身 亡 的 周 遭 朋 友 或 親 友 模 仿 自 殺 貳 憂 鬱 與 自 我 傷 害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策 略 一 初 級 預 防 : 增 加 保 護 因 子, 降 低 危 險 因 子 二 二 級 預 防 : 篩 選 高 關 懷 群, 即 時 介 入 三 三 級 預 防 : 建 立 自 殺 與 自 殺 企 圖 之 危 機 處 理 與 善 後 處 置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參 導 師 於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之 角 色 與 功 能 一 初 級 預 防 : 1. 確 實 執 行 導 師 時 間, 利 用 導 師 時 間 班 會 與 學 生 做 接 觸, 了 解 學 生 生 活 動 態 學 業 學 習 人 際 互 動 等 情 形, 並 給 予 同 學 同 理 支 持 與 傾 聽 2. 建 立 班 級 支 持 網 絡, 提 供 需 協 助 同 學 相 關 資 源 與 支 持 3. 建 立 班 級 通 報 系 統, 指 定 幹 部 主 動 通 報 有 異 常 舉 動 之 同 學 4. 定 時 訪 談 校 外 賃 居 生, 了 解 校 外 賃 居 生 相 關 狀 況, 必 要 時 提 供 協 助 與 支 持, 並 連 結 相 關 資 源 5. 留 意 學 生 出 缺 席 狀 況, 與 相 關 任 課 老 師 保 持 聯 繫, 了 解 學 生 在 校 情 形, 並 與 家 長 保 持 聯 繫 與 良 好 溝 通 6. 同 學 需 要 相 關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協 助 時, 適 時 與 學 輔 中 心 聯 繫 與 溝 通 學 生 狀 況, 提 出 轉 介 需 求 7. 積 極 參 與 導 師 會 議 與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提 升 相 關 輔 導 知 能 二 二 級 預 防 : 1. 對 高 關 懷 學 生 主 動 表 示 關 心, 同 理 接 納 其 困 難, 傾 聽 其 心 事, 並 提 供 相 關 資 源 連 結 2. 鼓 勵 或 帶 領 學 生 向 學 輔 中 心 尋 求 資 源 協 助 3. 營 造 班 級 溫 暖 接 納 氣 氛, 鼓 勵 同 學 關 心 陪 伴 與 同 理 高 關 懷 學 生 4. 對 於 有 自 殺 之 虞 之 學 生, 通 知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 如 教 官 諮 商 師 ), 並 提 供 學 校 緊 急 連 絡 電 話 對 於 十 分 危 急 之 個 案, 與 相 關 人 員 ( 如 教 官 諮 商 師 同 學 個 案 家 人 等 ) 形 成 支 持 的 網 絡, 隨 時 有 人 陪 伴 個 案 6. 參 與 個 案 研 討 會 議
38 三 三 級 預 防 : 對 採 取 自 我 傷 害 行 動, 但 未 成 功 之 個 案 : 1. 立 即 啟 動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聯 絡 相 關 人 員 ( 系 教 官 諮 商 師 家 長 ), 並 立 即 將 個 案 送 醫 急 救 2. 協 同 學 輔 中 心 安 撫 其 他 同 學 情 緒, 並 實 施 團 體 輔 導 3. 接 納 同 理 個 案 情 緒, 傾 聽 個 案 困 擾, 並 陪 伴 個 案 至 其 情 緒 平 復 4. 協 助 學 輔 中 心 蒐 集 個 案 相 關 資 料, 以 了 解 個 案 相 關 狀 況 5. 與 個 案 及 班 上 其 他 同 學 討 論 除 自 我 傷 害 外 的 問 題 解 決 策 略 6. 鼓 勵 班 上 同 學 向 個 案 表 達 關 懷 與 接 納, 建 立 班 級 支 持 網 絡, 協 助 個 案 重 返 班 級 與 學 校 生 活 7. 拒 絕 媒 體 採 訪, 統 一 由 校 方 代 表 對 外 說 明 8. 參 加 個 案 研 討 會 議 9. 全 力 配 合 學 校 處 理 機 制 與 措 施 對 採 取 自 我 傷 害 行 動 成 功 之 個 案 : 1. 協 助 學 生 紓 解 悲 傷 情 緒, 並 實 施 生 命 教 育, 讓 學 生 對 死 亡 有 正 確 概 念, 釐 清 學 生 錯 誤 想 法, 降 低 自 殺 模 仿 效 應 2. 過 濾 受 事 件 影 響 最 深 之 高 關 懷 群, 主 動 關 心 並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與 資 源 3. 協 助 學 輔 中 心 進 行 班 級 輔 導 或 團 體 諮 商 4. 全 力 配 合 協 助 學 校 後 續 處 理 事 宜
39 導 師 時 間 訪 談 紀 錄 自 殺 防 治 與 處 遇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統 計 於 民 國 99 年 資 料 顯 示, 自 殺 位 居 歲 青 年 人 十 大 死 因 之 第 二 位 整 體 而 言, 不 論 國 界, 自 殺 一 詞, 早 已 從 個 人 的 生 死 抉 擇 演 變 成 為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近 年 來 的 台 灣, 隨 著 政 治 經 濟 與 社 會 情 況 的 變 化, 自 殺 率 持 續 地 上 升, 自 殺 者 的 年 齡 也 不 斷 地 下 降, 青 年 人 在 遇 到 挫 折 與 困 難 時, 選 擇 以 結 束 自 我 生 命 來 回 應 問 題 的 案 例 愈 來 愈 多, 因 此 面 對 青 年 人 自 殺 的 預 防,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議 題 一 自 殺 的 成 因 ( 一 ) 個 人 問 題 1 人 格 及 情 緒 處 理 之 模 式 較 不 成 熟 2 環 境 適 應 能 力 及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較 弱 3 對 死 亡 的 概 念 不 正 確, 缺 乏 積 極 的 生 命 價 值 觀 ( 二 ) 環 境 因 素 家 庭 學 校 人 際 關 係 及 社 會 文 化 等 原 素, 致 使 個 體 陷 於 不 良 的 身 心 狀 態, 如..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親 子 衝 突 溝 通 不 良 同 儕 關 係 不 良 或 相 互 影 響 引 發 之 群 集 效 應 等 ( 三 ) 疾 病 因 素 憂 鬱 症 酒 精 濫 用 藥 物 濫 用 人 格 障 礙 精 神 分 裂 病 等 尤 其 當 有 了 自 殺 的 念 頭 後, 為 了 壓 抑 對 死 亡 的 恐 懼, 常 以 藥 物 酒 精 或 毒 品 來 自 我 麻 醉, 一 旦 使 用 這 些 物 品, 判 斷 力 遭 破 壞 或 變 差, 更 助 長 了 自 殺 的 衝 動 ( 四 ) 急 性 因 素 引 爆 自 殺 行 為 的 危 險 歷 程, 例 如.. 生 活 上 的 重 大 變 化 壓 力 與 情 緒 調 適 的 問 題 二 自 殺 的 徵 兆 大 部 分 成 功 的 自 殺 都 有 計 畫 的, 且 之 前 是 有 徵 兆 可 循 的, 自 殺 者 當 中 三 分 之 二 曾 表 達 過 自 殺 意 念, 三 分 之 一 曾 有 明 顯 的 自 殺 企 圖, 有 時 可 以 從 日 常 生 活 中, 發 現 一 些 蛛 絲 馬 跡 ( 一 ) 語 言 方 面 藉 由 交 談 家 庭 聯 絡 簿 日 記 週 記 等, 表 現 出 想 死 的 念 頭, 或 常 以 死 亡 為 話 題
40 導 師 時 間 訪 談 紀 錄 ( 二 ) 情 緒 方 面 情 緒 低 落, 覺 得 絕 望 孤 寂 無 助, 把 自 己 孤 立 起 來 拒 絕 能 幫 助 他 的 人, 常 與 人 對 立 衝 突 等 ( 三 ) 想 法 方 面 負 面 的 想 法 較 多, 常 認 為 我 什 麼 都 做 不 好 我 沒 有 用 只 要 我 消 失, 所 有 問 題 才 會 結 束 沒 有 人 能 幫 我 等 ( 四 ) 行 為 方 面 突 然 的 明 顯 的 行 為 改 變, 如.. 立 遺 囑 由 開 朗 變 退 縮 凡 是 變 得 興 趣 缺 缺 原 本 冷 靜 理 性 的 個 性, 突 然 不 斷 犯 錯 或 常 與 人 爭 吵, 或 者 突 然 把 心 愛 的 東 西 送 人, 甚 至 會 去 看 地 圖 找 橋 樑 ( 五 ) 環 境 方 面 重 要 人 際 關 係 的 結 束 或 從 社 交 圈 中 退 縮 下 來, 如.. 親 友 死 亡 失 戀 搬 家 失 去 好 友 等 生 活 上 重 大 變 動, 如.. 考 試 成 績 不 如 預 期 等 壓 力 ( 六 ) 外 表 方 面 睡 眠 與 飲 食 狀 況 混 亂 表 情 淡 漠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情 緒 不 穩 常 魂 不 守 舍 三 當 學 生 有 自 殺 問 題 時, 該 做 些 什 麼? ( 一 ) 預 防 重 於 事 後 補 救 1 建 立 親 密 關 係 尊 重 關 懷 師 長 父 母 們, 平 時 應 多 一 點 耐 性 傾 聽 學 生 的 看 法 與 見 解, 如 此 他 們 遇 到 困 難 瓶 頸 時, 願 意 主 動 訴 說, 尋 求 協 助 2 多 注 意 異 常 的 行 為 平 日 應 多 注 意 學 生 的 行 為 表 現, 當 發 現 異 於 平 日 的 表 現 時, 這 就 是 一 種 警 訊, 提 醒 我 們 多 注 意 其 後 續 動 作 自 殺 總 存 在 著 很 多 比 較 特 殊 明 顯 的 跡 象, 只 要 稍 加 留 心, 是 不 難 發 現 的 3 加 強 學 生 的 情 緒 管 理 學 生 的 情 緒 不 當 反 應, 常 是 憂 鬱 情 緒 的 指 標, 當 發 生 不 愉 快 的 事 時, 能 協 助 學 生 以 合 理 的 情 緒 反 應 化 解, 而 不 是 壓 抑, 導 致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的 局 面 4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的 功 能 為 預 防 學 生 自 殺, 讓 其 了 解 遇 到 困 難 時 可 尋 求 協 助 的 管 道, 例 如 學 校 的 輔 導 室 生 命 線 天 使 專 線 張 老 師 專 線, 將 是 提 供 兒 童 少 年 一 個 專 屬 的 求 助 管 道, 有 效 的 發 揮 防 微 杜 漸 的 預 防 治 療 效 果
41 導 師 時 間 訪 談 紀 錄 ( 二 ) 當 出 現 自 殺 警 訊 時 1 相 信 他 當 學 生 談 及 自 殺 的 念 頭, 需 認 真 看 待, 相 信 其 可 能 性, 並 且 試 著 把 焦 點 放 在 問 題 本 身 如 果 擁 有 良 好 信 任 關 係, 可 表 明 關 切, 直 接 探 問 學 生 想 輕 生 的 想 法 2 同 理 心 與 傾 聽 當 個 人 欲 自 殺 時, 其 情 緒 狀 態 必 定 面 臨 危 機, 需 要 他 人 的 聆 聽, 同 理 他 的 痛 苦, 認 可 他 的 無 助 感, 對 當 事 人 而 言 就 是 一 種 支 持 力 量 3 尋 求 專 業 支 援 當 學 生 透 露 自 殺 訊 息 時, 常 會 要 求 對 方 保 密, 這 時 絕 不 能 輕 易 答 應 保 密, 應 與 學 生 討 論 自 殺 的 念 頭 與 計 畫, 並 向 外 尋 求 其 他 專 業 的 協 助, 例 如 校 內 學 生 輔 導 與 諮 商 中 心 的 心 理 師 或 是 精 神 科 醫 師, 當 發 現 當 事 人 有 急 迫 性 自 殺 危 機 時, 千 萬 不 要 任 其 獨 處, 應 馬 上 打 電 話 求 援 參 考 資 料 : 李 淑 美 (2008), 預 防 學 生 自 殺 教 師 與 父 母 應 該 知 道 的 事 諮 商 與 輔 導 271,55-58 紀 櫻 珍 (2008), 學 生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北 市 醫 學 雜 誌 5(3), 年 死 因 統 計 結 果 分 析 (201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2010 年 8 月 15 日, 取 自 :
42 認 識 校 園 霸 凌 偉 偉 的 故 事 自 從 轉 學 到 新 學 校 之 後, 偉 偉 就 一 直 悶 悶 不 樂, 他 在 班 上 沒 有 什 麼 朋 友, 而 且 所 有 的 同 學 都 不 喜 歡 他, 甚 至 還 一 起 排 擠 他 更 過 分 的 是, 有 些 人 還 會 當 著 他 的 面, 嘲 笑 他 是 娘 娘 腔, 讓 他 覺 得 心 裡 很 受 傷 有 一 天, 阿 強 突 然 搶 走 他 的 書 包, 而 且 打 他 威 脅 他 不 准 跟 老 師 說 這 件 事, 之 後 更 變 本 加 厲 地 假 借 各 種 理 由 向 他 借 錢, 稍 有 不 從 便 對 他 拳 打 腳 踢, 偉 偉 感 到 非 常 害 怕 卻 又 不 知 如 何 是 好, 只 要 一 想 到 每 天 上 學 都 要 面 對 這 些 同 學, 他 就 覺 得 生 不 如 死 剛 開 始 偉 偉 偶 爾 會 假 裝 生 病 或 是 杜 撰 各 種 藉 口 拒 絕 上 學, 到 了 最 後, 無 論 爸 媽 說 什 麼 他 也 不 肯 去 學 校 了 什 麼 是 霸 凌 (Bully) 根 據 Olweus(1993:9) 的 定 義, 一 個 學 生 長 時 間 重 複 地 被 暴 露 在 一 個 或 多 個 學 生 的 負 面 行 動 中, 並 進 行 欺 負 騷 擾, 或 被 鎖 定 成 為 出 氣 筒 的 情 形, 即 為 霸 凌, 且 按 照 欺 凌 手 段 方 式 的 不 同, 大 致 可 區 分 為 關 係 霸 凌 言 語 霸 凌 肢 體 霸 凌 性 霸 凌 反 擊 型 霸 凌 網 路 霸 凌 六 大 類 另 依 照 霸 凌 對 象 的 不 同, 可 分 為 霸 凌 兒 童 受 凌 兒 童 旁 觀 者 三 類 : 霸 凌 兒 童 ( 胖 虎 型,bully): 一 個 在 學 校 或 團 體 中 不 停 地 對 其 他 同 儕 或 某 些 特 定 對 象 進 行 傷 害 恐 嚇 威 脅 或 刻 意 排 擠 的 兒 童 受 凌 兒 童 ( 大 雄 型,targeted children): 為 主 要 被 欺 負 的 對 象, 這 些 孩 子 長 期 被 欺 負 下, 對 身 心 健 康 及 發 展 會 有 深 遠 的 負 面 影 響 旁 觀 者 ( 小 夫 型,by standers): 是 任 何 一 位 知 道 霸 凌 正 在 發 生 的 人, 旁 觀 者 看 熱 鬧 的 心 態, 會 鼓 勵 協 助 霸 凌 兒 童 進 行 傷 害 性 的 行 為 國 外 的 經 驗 國 外 研 究 發 現, 平 均 每 七 分 鐘 就 有 一 個 孩 子 被 欺 負 ; 在 美 國, 每 四 個 孩 子 就 有 一 人 被 霸 凌, 其 中 有 8% 的 學 生 因 為 害 怕 被 霸 凌 而 一 個 月 缺 課 一 天 ; 而 紐 西 蘭 的 經 驗 是 約 有 75% 的 學 生 一 年 內 被 霸 凌 至 少 一 次 ; 在 英 國, 則 是 約 有 21-27% 是 經 常 被 霸 凌 的 出 氣 筒 台 灣 的 狀 況 在 台 灣 約 有 六 成 左 右 的 國 小 學 童 曾 經 被 霸 凌 過, 平 均 每 兩 個 孩 子 就 有 一 人 有 被 霸 凌 的 經 驗 ; 其 中, 約 一 成 左 右 的 孩 子 經 常 甚 至 每 天 都 會 被 同 學 欺 負 資 料 來 源 :2004 年 國 小 兒 童 校 園 霸 凌 現 象 調 查 報 告
43 關 係 霸 凌 最 常 見, 容 易 被 忽 視 個 案 小 故 事 每 次 小 美 只 要 成 績 比 阿 宏 好, 阿 宏 就 會 跟 其 他 同 學 說 是 小 美 作 弊 的 緣 故, 大 家 卻 都 相 信 了, 小 美 覺 得 自 己 被 陷 害 又 被 班 上 同 學 排 擠, 她 想 在 最 後 一 個 月 的 小 學 生 活 留 下 美 好 的 回 憶, 現 在 卻 像 是 一 個 遙 遠 的 夢 小 君 認 為 小 怡 搶 走 她 的 男 朋 友, 因 此 非 常 討 厭 她, 還 叫 大 家 不 要 理 她, 如 果 有 些 同 學 私 下 跟 小 怡 一 起 玩, 就 會 被 小 君 警 告, 久 而 久 之, 小 怡 再 也 沒 有 任 何 朋 友 了 什 麼 是 關 係 霸 凌 關 係 上 的 霸 凌 是 最 常 見, 也 是 最 容 易 被 忽 視 的, 通 常 是 透 過 說 服 同 儕 排 擠 某 人, 使 弱 勢 同 儕 被 排 拒 在 團 體 之 外, 或 藉 此 切 斷 他 們 的 社 會 連 結, 讓 他 們 覺 得 被 排 擠 這 一 類 型 的 霸 凌 往 往 牽 涉 到 言 語 的 霸 凌, 常 會 牽 涉 散 播 不 實 的 謠 言, 或 是 排 擠 離 間 小 團 體 的 成 員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此 類 霸 凌 伴 隨 而 來 的 人 際 疏 離 感, 經 常 讓 受 害 者 覺 得 無 助 沮 喪 資 料 來 源 :2005 年 兒 童 校 園 非 肢 體 霸 凌 現 況 調 查 報 告 言 語 霸 凌 肉 眼 看 不 到 傷 口, 心 理 傷 害 大 個 案 小 故 事 曉 玲 自 從 戴 牙 套 之 後, 就 開 始 了 一 連 串 的 夢 靨, 班 上 同 學 給 她 取 了 個 牙 套 妹 醜 八 怪 等 一 些 難 聽 的 綽 號, 而 且 不 管 她 走 到 哪 裡, 這 些 綽 號 就 會 緊 跟 著 她, 曉 玲 覺 得 很 生 氣 又 難 過 文 清 因 為 家 境 清 寒, 家 裡 無 水 可 用, 常 常 沒 辦 法 洗 澡, 因 而 身 上 發 出 異 味, 同 學 都 會 取 笑 他 是 垃 圾 髒 鬼 什 麼 是 言 語 霸 凌 此 類 霸 凌 亦 相 當 常 見, 主 要 是 係 透 過 語 言 來 刺 傷 或 嘲 笑 別 人, 這 種 方 式 很 容 易 使 人 心 理 受 傷, 既 快 又 刺 中 要 害, 雖 然 肉 眼 看 不 到 傷 口, 但 它 所 造 成 的 心 理 傷 害 有 時 比 身 體 上 的 攻 擊 來 得 更 嚴 重, 而 且 言 語 上 的 欺 負 與 嘲 笑 很 可 能 是 肢 體 霸 凌 的 前 奏 曲 資 料 來 源 :2005 年 兒 童 校 園 非 肢 體 霸 凌 現 況 調 查 報 告
44 性 霸 凌 校 園 裡 大 開 黃 腔 個 案 小 故 事 小 培 很 討 厭 班 上 的 一 個 女 生 小 珍, 覺 得 她 很 三 八 而 且 屁 股 大, 所 以 每 次 看 到 她 就 說 : 大 屁 股, 你 好 啊! 你 的 內 褲 都 是 訂 作 的 吧! 同 學 都 笑 小 志 是 娘 娘 腔, 他 覺 得 很 難 過, 他 只 是 不 喜 歡 打 籃 球 那 種 激 烈 的 活 動, 也 不 喜 歡 跟 女 生 打 打 鬧 鬧, 小 志 不 了 解 為 什 麼 這 樣 就 要 說 他 是 娘 娘 腔, 他 心 裡 覺 得 很 不 舒 服 什 麼 是 性 霸 凌 類 似 性 騷 擾 性 暴 力, 包 括 有 關 性 或 身 體 部 位 的 嘲 諷 玩 笑 評 論 或 譏 笑 對 性 別 取 向 的 譏 笑 傳 閱 與 性 有 關 令 人 討 厭 的 紙 條 或 謠 言 身 體 上 侵 犯 的 行 為, 如 以 性 的 方 式 摩 擦 或 抓 某 人 的 身 體, 或 是 迫 使 某 人 涉 入 非 自 願 的 性 行 為 等 根 據 McMaster(1997) 的 研 究, 認 為 性 霸 凌 的 具 體 表 現 行 為 如 下 : 有 關 性 或 身 體 部 位 的 有 害 玩 笑 評 論 或 譏 笑 : 如 黃 色 笑 話 波 霸 飛 機 場 矮 冬 瓜 等 對 性 取 向 的 譏 笑 或 是 對 性 行 為 的 嘲 諷 : 男 人 婆 娘 娘 腔 同 性 戀 都 是 常 見 對 性 取 向 性 行 為 的 嘲 笑 傳 遞 與 性 有 關 令 人 討 厭 的 紙 條 或 謠 言 : 孩 子 之 間 會 流 傳 關 於 性 的 謠 言, 如 誰 和 誰 在 廁 所 接 吻, 或 是 誰 和 誰 發 生 性 關 係 身 體 上 侵 犯 的 行 為 : 以 性 的 方 式 摩 擦 或 抓 某 人 的 身 體, 或 是 迫 使 某 人 涉 入 非 自 願 的 性 行 為 中 ; 除 嚴 重 的 性 侵 害 外, 舉 凡 觸 碰 下 體 屁 股 胸 部 脫 褲 子 掀 裙 子 偷 看 上 廁 所 偷 看 換 衣 服, 或 是 學 童 間 流 行 的 遊 戲 俗 稱 阿 魯 巴 草 上 飛 千 年 殺 皆 屬 此 類 資 料 來 源 :2006 年 兒 童 校 園 性 霸 凌 現 況 調 查 報 告
45 網 路 霸 凌 速 度 快 管 道 多 殺 傷 力 大 個 案 小 故 事 一 名 國 小 三 年 級 男 生, 只 因 不 滿 同 桌 隔 壁 女 生 在 課 桌 上 越 線, 竟 冒 用 她 姓 名 及 家 中 電 話, 上 網 散 布 援 交 消 息 整 人, 害 女 生 家 中 接 到 大 量 詢 問 援 交 的 電 話, 令 家 長 困 擾 不 已 什 麼 是 網 路 霸 凌 隨 著 網 路 世 界 的 發 展, 另 一 種 新 興 的 霸 凌 方 式 - 網 路 霸 凌 (cyber bully) 也 開 始 出 現 ; 孩 子 身 處 資 訊 爆 炸 的 環 境, 能 以 快 速 多 元 且 便 利 的 管 道 來 交 友 聊 天 玩 遊 戲, 而 在 網 路 的 世 界 裡, 由 於 隱 匿 性 高 傳 播 範 圍 無 遠 弗 屆, 孩 子 很 容 易 成 為 網 路 世 界 的 霸 凌 者 網 路 霸 凌 行 為 包 括 : 孩 子 使 用 網 路 散 佈 謠 言 留 下 辱 罵 或 嘲 笑 的 字 眼 等, 倘 若 孩 子 經 常 從 事 這 些 行 為, 就 是 網 路 世 界 的 霸 凌 者, 依 霸 凌 程 度 可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 網 路 小 搗 蛋 : 已 經 做 出 一 些 會 對 別 人 造 成 傷 害 的 玩 笑 舉 動, 但 自 己 可 能 毫 無 自 覺 網 路 小 混 混 : 經 常 做 一 些 危 險 錯 誤 且 應 該 受 管 教 和 約 束 的 行 為 網 路 小 霸 王 : 重 複 且 多 次 在 網 路 上 做 出 各 種 傷 害 人 的 舉 動, 而 且 已 有 犯 罪 之 虞, 需 特 別 注 意 資 料 來 源 :2007 年 校 園 霸 凌 者 現 況 調 查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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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叁 發 掘 潛 才 生 涯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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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發 掘 潛 才, 適 性 發 展 我 對 我 的 生 涯 充 滿 疑 惑? 該 怎 麼 辦? 我 不 知 道 以 後 要 幹 嘛? 我 沒 有 特 別 的 興 趣? 要 唸 研 究 所 好? 還 是 就 業 呢? 我 想 要 做 這 個 工 作 可 是 跟 我 唸 科 系 無 關? 當 學 生 反 映 這 樣 的 心 聲, 導 師 如 何 協 助 學 生 找 到 方 向 適 性 發 展? 一 安 排 測 驗 : 學 輔 中 心 提 供 了 多 樣 化 的 心 理 測 驗, 可 透 過 所 需 的 工 具 協 助 學 生 自 我 探 索, 了 解 自 我 興 趣 能 力 及 特 質 例 如 : 賴 氏 人 格 測 驗 生 涯 發 展 阻 隔 因 素 量 表 職 業 興 趣 組 合 卡 等 等 除 了 可 個 別 測 驗 外, 也 可 透 過 關 懷 股 長 至 學 輔 中 心 預 約 班 級 測 驗 及 輔 導 二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 除 了 自 身 的 條 件 及 興 趣 是 不 夠 的 所 以 要 了 解 當 今 職 業 市 場 的 現 況 跟 需 求, 學 生 可 透 過 對 職 業 世 界 的 認 識, 建 構 自 我 規 劃 此 外, 可 提 供 就 業 升 學 等 管 道 的 資 訊, 讓 學 生 有 更 多 元 的 選 擇 提 供 建 議 或 重 要 資 訊, 協 助 解 除 學 生 面 臨 的 考 驗 及 問 題, 我 們 是 協 助 者 的 角 色, 當 學 生 有 自 己 的 決 定, 應 給 予 鼓 勵 支 持 及 肯 定 三 生 涯 輔 導 主 題 週 活 動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每 學 期 辦 理 生 涯 主 題 相 關 活 動, 包 含 演 講 座 談 工 作 坊 電 影 賞 析 等 邀 請 各 界 學 者 專 家 蒞 校, 讓 學 生 透 過 活 動 的 參 與, 建 立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態 度 與 職 業 道 德 此 外, 網 路 資 源 發 達, 可 以 建 構 校 友 聯 繫 網 路 資 訊, 掌 握 就 業 狀 況 或 舉 辦 座 談 分 享, 讓 在 校 生 可 以 了 解 畢 業 後 未 來 的 出 路 四 鼓 勵 學 生 尋 求 專 業 協 助 :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等 單 位 備 有 具 信 效 度 的 生 涯 性 向 心 理 測 驗 及 受 過 訓 練 的 生 涯 諮 商 師, 可 以 請 求 給 予 協 助, 畢 竟 他 們 是 這 個 領 域 的 權 威, 透 過 他 們 可 以 協 助 學 生 整 合 自 己 的 條 件 及 工 作 做 比 照, 抉 擇 自 己 所 喜 歡 的 生 涯 路 徑 五 持 續 的 追 蹤 : 不 定 時 聯 絡 學 生 並 與 家 長 保 持 聯 繫, 除 了 可 以 了 解 家 長 對 孩 子 本 身 的 期 許, 也 可 以 成 為 親 子 與 學 校 的 溝 通 橋 樑, 讓 父 母 了 解 孩 子 的 想 法, 給 予 支 持 -39-
50 大 學 生 生 涯 困 擾 輔 導 策 略 與 生 涯 規 劃 歷 程 大 學 生 涯 對 於 一 個 青 年 而 言, 是 一 個 知 識 累 積 的 時 期, 是 一 個 需 要 在 知 上 充 分 努 力 的 人 生 階 段 因 此 完 善 的 大 學 學 府, 莫 不 被 要 求 要 有 良 好 的 圖 書 館 實 驗 室 和 優 秀 教 師, 同 時 也 會 提 供 一 個 恬 靜 的 環 境, 以 供 師 生 學 習 思 考 及 對 話, 進 而 使 知 性 的 活 動 能 有 最 大 的 效 果 對 於 初 入 大 學 的 青 年, 面 對 與 高 中 完 全 不 同 的 學 習 環 境, 首 先 即 要 了 解 大 學 生 涯 的 意 義, 並 由 此 優 良 的 學 習 環 境 中 獲 取 最 大 的 知 識, 增 進 個 人 的 素 質, 以 符 合 社 會 對 大 學 畢 業 生 的 期 許 一 大 學 生 的 生 涯 困 擾 類 型 撰 文 : 林 育 琪 1. 對 就 讀 科 系 不 感 興 趣, 沒 動 機 學 習 ; 另 一 方 面, 學 習 困 難, 質 疑 未 來 是 否 有 能 力 面 對 接 下 來 的 課 業 2. 對 學 校 班 級 課 業 的 認 同 不 強, 甚 至 因 為 不 認 同 只 想 離 開 3. 對 自 己 未 來 很 茫 然 無 目 標 也 無 想 法 4. 社 團 外 務 活 動 太 多 或 沉 迷 線 上 遊 戲 疏 忽 課 業 5. 對 於 畢 業 找 工 作 與 就 業, 能 力 缺 乏 職 業 選 擇 與 就 業 面 試 上 的 擔 心 二 導 師 可 採 取 的 輔 導 策 略 面 對 大 學 生 所 主 要 的 困 擾, 同 儕 支 持 雖 是 最 先 尋 求 幫 助, 或 是 最 前 線 的 反 應 者, 但 班 級 導 師 及 課 堂 教 師 也 可 以 從 課 間 或 班 級 經 營 著 手, 蔡 淑 慧 (2006) 提 出 七 點 建 議 : 1. 利 用 課 堂 或 班 會 時 間 分 享 自 己 的 經 驗, 讓 學 生 從 教 師 的 經 驗 學 習 甚 至 認 同 教 師, 進 一 步 建 立 好 的 關 係 2. 分 析 目 前 業 界 的 狀 況, 讓 學 生 了 解 產 業 的 生 態, 激 發 其 興 趣 或 動 力 3. 針 對 有 課 業 危 機 之 學 生 進 行 了 解, 若 是 學 習 上 有 困 難, 可 以 進 行 課 業 輔 導 ; 若 是 其 他 重 大 生 活 事 件 影 響, 如 家 庭 經 濟 人 際 關 係 等, 可 視 嚴 重 程 度 轉 介 至 相 關 單 位 4. 教 師 多 帶 領 全 班 學 生 參 與 學 校 重 要 活 動, 如 運 動 會 戲 劇 和 合 唱 比 賽 等 培 養 班 級 的 認 同 感 增 進 師 生 的 情 誼 5. 與 學 生 分 批 聚 餐 聊 天, 藉 此 了 解 班 上 人 際 互 動 狀 況, 並 藉 由 學 生 的 人 際 網 絡 掌 握 學 生 生 活 狀 況 6. 開 放 固 定 時 間 給 學 生 預 約 來 談, 讓 學 生 知 道 有 事 情 時, 可 以 在 什 麼 時 間 什 麼 地 點 找 到 人 幫 忙 7. 教 師 可 以 在 班 上 舉 辦 小 活 動, 例 如 小 天 使 與 小 主 人 遊 戲, 以 增 進 同 學 彼 此 的 情 感 交 流 即 將 進 入 社 會 的 大 學 生, 在 多 彩 的 大 學 生 活 中, 統 整 自 我 認 同 良 好 社 會 關 係 和 職 業 的 準 備 Chickering 過 去 也 從 研 究 中, 發 現 18 到 22 歲 的 大 學 生, 在 大 學 時 代 需 要 發 展 :(1) 對 自 己 的 勝 任 感 ;(2) 處 理 情 緒 的 能 力 ;(3) 自 主 性 的 發 展 ; -40-
51 (4) 自 我 認 同 ;(5) 開 放 的 人 際 關 係 ;(6) 未 來 目 標 的 發 展 ;(7) 統 整 的 發 展 七 種 任 務 所 以, 在 短 短 的 四 年 中, 除 了 處 於 競 爭 激 烈 價 值 觀 多 變 的 文 化 中, 尚 未 穩 定 的 自 我 卻 須 面 對 這 麼 多 的 發 展 任 務 當 遇 到 困 擾 和 壓 力 事 件, 難 免 會 有 緊 張 不 安 空 虛 孤 單 無 所 適 從 的 感 覺 可 經 由 他 人 的 支 持 陪 伴 與 自 我 幫 助, 逐 漸 蛻 變, 了 解 與 探 索 自 我 三 大 學 生 四 年 生 涯 規 劃 階 段 撰 文 : 東 吳 大 學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高 世 平 以 下 列 舉 大 學 生 大 一 至 大 四 階 段 的 生 涯 規 劃 歷 程, 以 其 協 助 大 學 生 了 解 大 學 四 年 應 培 養 之 生 涯 觀 念 及 生 涯 規 劃, 畢 業 後 面 對 龐 大 就 業 市 場 時 不 至 徬 徨 無 助 ( 一 ) 大 一 新 生 探 索 期 確 認 自 己 的 興 趣 及 科 系 所 修 學 分 內 容 若 不 相 符, 想 轉 系 的 話, 應 提 早 去 所 喜 歡 的 科 系 旁 聽 課 程, 並 了 解 轉 系 之 相 關 條 件 和 申 請 時 間 充 分 了 解 各 項 資 源, 可 提 早 適 應 校 園 環 境, 並 有 助 於 生 涯 之 擴 展 大 學 不 只 提 供 專 業 之 訓 練, 更 是 進 入 社 會 前 的 前 哨 站, 如 何 具 備 良 好 的 團 隊 精 神 溝 通 能 力 抗 壓 指 數 協 調 能 力 等, 投 入 學 生 組 織 或 社 團 將 是 最 好 的 選 擇 就 輔 單 位 服 務 提 供 工 讀 資 訊 企 業 徵 才 說 明 會 及 各 類 講 座 等 ( 二 ) 大 二 確 立 期 確 認 你 的 主 修 科 系 是 否 符 合 興 趣 及 未 來 想 發 展 的 方 向, 考 慮 以 雙 主 修 輔 系 修 學 程 等 方 式 建 立 第 二 專 長 運 用 測 驗 或 晤 談, 釐 清 自 己 的 興 趣 人 格 特 質 價 值 觀 技 能 等, 做 為 未 來 生 涯 生 涯 抉 擇 的 參 考 依 據 開 始 思 考 畢 業 後 要 選 擇 繼 續 升 學 或 直 接 就 業 藉 由 擔 任 社 團 幹 部 當 志 工 工 讀 參 加 實 習 等 各 種 機 會, 培 養 溝 通 合 作 領 導 負 責 等 能 力 與 態 度 如 考 慮 升 學, 開 始 與 老 師 建 立 關 係, 確 保 能 得 到 研 究 所 需 要 的 推 薦 信, 如 考 慮 就 業, 把 握 各 種 機 會 接 觸 感 興 趣 的 行 職 業 ( 三 ) 大 三 強 化 期 思 考 個 人 興 趣 性 向 價 值 觀 等 因 素, 訂 定 個 人 生 涯 目 標 無 論 升 學 留 學 就 業 國 家 考 試 證 照 考 試 職 業 訓 練 等 不 同 生 涯 目 標, 應 有 不 同 的 收 集 資 料 及 準 備 的 方 法 藉 著 與 企 業 接 觸, 瞭 解 企 業 用 人 的 標 準 對 員 工 的 期 許 及 學 習 良 好 的 工 作 方 法 與 態 度 學 習 如 何 作 好 自 我 包 裝 與 行 銷, 及 以 企 業 角 度 瞭 解 其 所 需 人 才 及 如 何 徵 選 -41-
52 研 究 所 抉 擇 應 多 方 面 思 考 釐 清 考 取 證 照 的 意 義, 及 與 未 來 發 展 的 關 聯 性 建 立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 四 ) 大 四 接 軌 期 不 論 是 升 學 或 就 業 都 應 該 有 確 定 的 方 向, 朝 著 目 標 努 力 前 進 因 應 個 人 的 發 展 方 向, 準 備 應 考 所 需 之 相 關 資 格 證 明 或 證 照 升 學 考 試 包 含 碩 士 班 推 甄 碩 士 班 考 試 申 請 留 學 的 資 格 考 試 瞭 解 職 場 趨 勢, 確 認 自 己 想 要 從 事 的 職 務 工 作 或 產 業, 做 好 求 職 前 的 各 項 準 備 申 請 中 英 文 成 績 單 畢 業 證 書 等 各 類 證 明 文 件 -42-
53 平 台 緣 起 與 目 的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簡 介 -UCAN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UCAN 簡 介 為 有 效 協 助 學 生 瞭 解 自 己 的 職 涯 發 展 方 向, 能 更 有 目 標 動 機 的 加 強 其 職 場 就 業 相 關 職 能, 教 育 部 推 出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UCAN ( 結 合 職 業 興 趣 探 索 及 職 能 診 斷, 以 貼 近 產 業 需 求 的 職 能 為 依 據, 增 加 學 生 對 職 場 的 瞭 解, 並 透 過 職 能 自 我 評 估, 規 劃 自 我 能 力 養 成 計 畫, 針 對 能 力 缺 口 進 行 學 習, 以 具 備 正 確 的 職 場 職 能, 提 高 個 人 職 場 競 爭 力 主 要 功 能 圖 1 UCAN 平 台 之 發 展 概 念 UCAN 平 台 的 主 要 功 能 包 含 職 業 查 詢 職 業 興 趣 探 索 職 場 共 通 職 能 診 斷 專 業 職 能 診 斷 能 力 養 成 計 畫 診 斷 諮 詢 服 務 及 檔 案 紀 錄, 使 用 者 可 依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不 同 使 用 流 程, 概 念 如 下 : C 2011 教 育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圖 2 UCAN 使 用 流 程 建 議 步 驟 -43- 頁 1
54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簡 介 -UCAN 職 建 涯 類 型 就 業 途 徑 職 涯 類 型 就 業 途 徑 天 築 然 營 資 造 源 食 品 與 農 業 建 營 食 築 造 規 及 劃 維 設 護 計 休 閒 與 觀 光 旅 遊 餐 飲 館 植 動 品 生 產 加 工 旅 遊 管 理 自 物 然 研 資 究 源 發 保 展 育 與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休 網 資 閒 路 訊 遊 規 支 憩 劃 援 管 理 建 服 置 務 管 理 藝 文 與 影 音 傳 播 環 農 影 境 業 保 經 護 營 與 衛 生 數 軟 位 體 內 開 容 發 與 及 傳 程 播 印 式 設 計 視 視 司 法 法 律 與 公 共 安 全 司 法 表 刷 覺 演 出 藝 版 術 行 銷 與 銷 售 公 法 共 律 安 服 管 全 務 理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新 通 一 聞 訊 傳 播 專 行 業 銷 銷 傳 售 企 播 人 般 業 力 資 訊 源 管 理 製 造 市 零 生 場 售 產 分 與 析 通 研 路 究 管 理 教 運 行 籌 政 管 支 理 援 製 設 程 備 研 發 裝 維 護 金 育 融 與 財 訓 務 練 教 證 育 學 行 政 品 資 質 材 管 理 財 庫 存 規 劃 銀 券 務 行 及 金 投 融 資 業 務 科 學 技 術 工 程 數 學 工 數 業 程 學 安 及 全 技 科 管 術 學 理 政 府 公 共 事 務 保 會 國 險 計 防 物 流 運 輸 物 流 作 工 業 程 個 人 及 社 會 服 務 外 公 學 交 共 與 行 國 政 際 事 務 醫 療 保 健 運 醫 輸 療 規 服 劃 務 管 理 心 社 前 及 教 育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育 部 個 理 會 人 諮 工 照 詢 作 護 服 務 公 健 生 共 康 技 衛 產 研 生 業 發 及 醫 務 管 理 頁 All C 2011 教 1. 職 業 查 詢 依 據 國 內 產 業 及 職 業 概 況 歸 納 出 16 種 職 涯 類 型 66 項 就 業 途 徑 及 600 多 項 相 關 職 業 職 涯 類 型 及 就 業 途 徑 之 區 分 及 歸 屬 如 下 表 rights reserved 表 1 16 個 職 涯 類 型 及 其 下 之 66 個 就 業 途 徑 -44-2
55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簡 介 -UCAN 而 本 平 台 之 職 能 資 訊 呈 現 概 念 如 下 圖 以 休 閒 與 觀 光 旅 遊 為 例, 其 下 就 業 途 徑 有 四 : 休 閒 遊 憩 規 劃 餐 飲 管 理 旅 館 管 理 旅 遊 規 劃 各 就 業 途 徑 下 亦 有 其 詳 細 介 紹 專 業 職 能 相 關 職 業 列 舉 及 其 工 作 描 述 圖 3 職 涯 類 型 就 業 途 徑 相 關 職 業 之 架 構 UCAN 平 台 上 職 業 查 詢 所 呈 現 之 就 業 途 徑 畫 面 : 就 及 技 照 相 能 業 關 檢 途 徑 執 定 業 及 之 簡 資 相 格 關 介 證, 圖 4 職 業 查 詢 所 呈 現 之 就 業 途 徑 畫 面 C 2011 教 育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45- 頁 3
56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簡 -UCAN 介 圖 5 職 能 的 呈 現 架 構 此 舉 及 就 其 業 途 說 徑 明 下 的 相 關 職 業 列 業 途 徑 內 容 畫 面 圖 6 就 C 2011 教 育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46- 頁 4
57 2. 職 業 興 趣 探 索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簡 介 -UCAN 提 供 職 業 興 趣 探 索, 依 據 我 最 喜 歡 哪 些 活 動 我 認 為 自 己 有 哪 些 特 質 及 我 喜 歡 哪 些 科 目 三 個 面 向 進 行 自 我 評 量, 瞭 解 個 人 較 感 興 趣 的 職 涯 類 型 有 哪 些, 以 作 為 未 來 職 涯 方 向 的 參 考 業 興 趣 探 索 畫 面 圖 7 職 業 診 斷 結 果 畫 面 C 2011 教 育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圖 8 職 -47- 頁 5
58 3. 職 能 診 斷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簡 介 -UCAN UCAN 平 台 以 貼 近 產 業 需 求 的 職 能 為 內 容 重 點, 分 為 職 場 共 通 職 能 與 專 業 職 能 兩 大 診 斷 區 塊,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自 我 職 能 評 估, 協 助 瞭 解 個 人 能 力 強 弱 職 場 共 通 職 能 是 從 事 各 種 不 同 的 職 業 類 型 都 需 要 具 備 的 能 力 ; 專 業 職 能 診 斷 則 為 從 事 66 項 專 業 就 業 途 徑 的 相 關 職 業 時 所 須 具 備 的 專 業 能 力 平 台 之 職 能 架 構 圖 9 UCAN << 共 通 職 能 >> 職 場 共 通 職 能 部 分,UCAN 平 台 參 酌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及 業 界 學 界 專 家 建 議, 列 舉 八 項 共 通 職 能 : 溝 通 表 達 持 續 學 習 人 際 互 動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創 新 工 作 責 任 及 紀 律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共 通 職 能 診 斷 畫 面 如 下 : C 2011 教 育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48- 頁 6
59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簡 介 通 職 能 診 斷 畫 面 -UCAN 圖 10 共 共 通 職 能 診 斷 結 束 後, 會 以 下 列 圖 表 呈 現 診 斷 結 果, 並 且 搭 配 適 當 文 字 說 明, 讓 學 生 瞭 解 分 數 意 義 並 規 劃 後 續 相 關 學 習 行 動 以 協 助 能 力 養 成 C 2011 教 育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49- 頁 7
60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簡 -UCAN 介 專 業 職 能 共 通 職 能 診 斷 結 果 畫 面 圖 11 << >> 職 場 專 業 職 能 部 分,UCAN 平 台 收 集 各 方 產 業 資 訊 及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並 邀 請 學 界 業 界 專 家 召 開 專 家 會 議 修 訂 職 能 內 容, 並 以 問 卷 方 式 蒐 集 業 界 在 職 人 士 意 見, 共 計 產 出 66 個 就 業 途 徑 之 專 業 職 能 以 職 涯 類 型 個 人 及 社 會 服 務 下 之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為 例, 專 業 職 能 診 斷 畫 面 及 結 果 畫 面 如 下 : 圖 12 專 業 職 能 診 斷 畫 面 C 2011 教 育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50- 頁 8
61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簡 -UCAN 介 C 2011 教 這 強 知 化 項 職 哪 能 些 相 需 要 關 可 識 與 技 能? 活 職 動 透 過 來 參 培 養 與 哪 這 項 些 查 能? 可 關 協 知 詢 哪 助 識 些 養 與 成 技 課 程 相 能 育 部 All 4. 能 力 養 成 計 畫 rights reserved 專 業 職 能 診 斷 結 果 畫 面 圖 13 分 為 職 場 共 通 職 能 及 專 業 職 能 兩 部 分, 針 對 各 項 職 能 列 出 相 關 的 知 識 技 能 及 有 關 的 學 習 活 動 項 目, 以 引 導 學 習 者 依 個 人 所 需, 規 劃 個 人 能 力 養 成 計 畫 透 過 選 擇 養 成 項 目 規 劃 及 管 理 能 力 養 成 計 畫 的 歷 程, 協 助 學 生 規 劃 養 成 所 需 職 能 圖 14 能 力 養 成 計 畫 畫 面 頁 -51-9
62 5. 診 斷 諮 詢 服 務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簡 介 -UCAN 使 用 本 平 台 進 行 職 業 興 趣 或 職 能 診 斷 後,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點 選 診 斷 諮 詢 服 務 的 頁 面, 選 擇 即 時 向 本 校 師 長 或 UCAN 系 統 管 理 人 員 提 問, 解 決 各 項 關 於 平 台 診 斷 結 果 或 職 涯 規 劃 的 相 關 問 題 圖 15 診 斷 諮 詢 服 務 之 使 用 者 介 面 6. 檔 案 紀 錄 分 為 診 斷 結 果 及 諮 詢 紀 錄 兩 類, 診 斷 結 果 部 分 可 呈 現 四 次 的 診 斷 結 果, 包 含 職 業 興 趣 探 索 共 通 職 能 及 專 業 職 能, 皆 可 紀 錄 最 近 四 次 的 診 斷 結 果 ; 也 可 選 擇 查 詢 最 新 一 次 診 斷 結 果, 或 下 載 簡 要 版 診 斷 報 告 ( 最 新 一 次 ) 下 載 完 整 版 診 斷 報 告 ( 四 次 診 斷 結 果 ) 諮 詢 紀 錄 則 以 表 列 方 式 呈 現 所 有 曾 於 診 斷 諮 詢 服 務 中 的 提 問 及 答 覆 C 2011 教 育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52- 頁 10
63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簡 -UCAN 介 圖 16 四 次 診 斷 結 果 圖 示 圖 17 檔 案 紀 錄 之 諮 詢 紀 錄 頁 面 C 2011 教 育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53- 頁 11
64 平 台 效 益 大 專 校 院 就 業 職 能 平 台 簡 介 -UCAN 對 學 生 而 言,UCAN 平 台 提 供 工 作 世 界 資 訊, 協 助 職 涯 規 劃 與 職 能 養 成 ; 對 學 校 而 言,UCAN 平 台 是 學 生 職 涯 輔 導 的 工 具 之 一, 也 為 教 學 規 劃 提 供 貼 近 產 業 的 職 能 參 考 資 訊 對 學 生 對 學 校 瞭 解 掌 握 工 作 世 界 規 劃 職 涯 瞭 解 能 力 設 定 目 標 養 成 能 力 強 化 生 涯 輔 導 效 能 反 饋 系 所 教 學 規 劃 支 援 學 校 整 體 管 理 效 益 提 供 職 業 資 訊, 幫 助 學 生 對 各 種 職 業 類 型 有 全 面 性 的 了 解 幫 助 學 生 了 解 各 類 職 業 及 職 場 所 需 能 力, 協 助 掌 握 工 作 世 界 樣 貌 職 業 興 趣 探 索 可 幫 助 學 生 了 解 未 來 可 能 的 職 涯 方 向 職 能 自 我 診 斷 協 助 學 生 瞭 解 職 能 缺 口, 提 早 規 劃 學 習 目 標 透 過 診 斷 結 果, 檢 視 自 我 職 場 共 通 能 力 狀 況, 協 助 學 生 強 化 適 應 職 場 能 力 透 過 診 斷 結 果, 檢 視 自 我 專 業 能 力 狀 況, 協 助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進 行 有 系 統 有 方 向 的 能 力 養 成 涵 蓋 完 整 的 職 業 資 訊, 解 決 輔 導 人 員 缺 少 全 面 性 職 業 相 關 資 料 無 法 提 供 同 學 更 進 一 步 協 助 的 問 題 提 供 完 整 線 上 功 能, 同 學 於 線 上 直 接 查 詢 結 果 及 資 訊, 協 助 解 決 職 輔 資 源 人 力 不 足 的 問 題 提 供 產 業 所 需 職 能 及 學 生 能 力 強 弱 的 分 析 資 料, 可 反 饋 於 課 程 / 學 程 規 劃 及 相 關 活 動 融 入 教 學 的 規 劃 參 考, 並 強 化 科 系 能 力 本 位 課 程 了 解 整 體 及 個 別 學 生 專 業 能 力 的 強 弱, 協 助 學 生 有 目 標 的 養 成 能 力 提 供 分 析 報 表, 協 助 校 方 有 系 統 的 了 解 學 生 能 力 狀 況 與 課 程 發 展 關 聯, 及 學 生 職 業 興 趣 分 布 與 系 所 發 展 重 點 關 聯 作 為 學 務 教 務 相 關 計 畫 的 規 劃 及 成 果 依 據 聯 絡 資 訊 UCAN 計 畫 辦 公 室 諮 詢 專 線 傳 真 信 箱 C 2011 教 [email protected] 育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54- 頁 12
65 肆 校 內 外 資 源 一 覽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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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校 內 外 資 源 一 覽 表 校 內 資 源 單 位 電 話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總 機 (05)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軍 訓 室 24 小 時 值 勤 專 線 (05) 一 舍 (05)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二 舍 (05) 宿 舍 管 理 員 三 舍 (05)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05) (05)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處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05)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專 線 (05) 學 務 處 受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與 性 騷 擾 事 件 電 話 (05) 校 外 資 源 單 位 電 話 全 國 婦 幼 保 護 專 線 (24 小 時 免 付 費 電 話 ) 113 全 國 緊 急 報 案 專 線 110 全 國 反 詐 騙 專 線 165 張 老 師 專 線 1980 生 命 線 關 懷 熱 線 1995 雲 林 縣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05) 彰 化 張 老 師 輔 導 中 心 (04) 嘉 義 張 老 師 輔 導 中 心 (05)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虎 尾 院 區 (05)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斗 六 院 區 (05) 天 主 教 若 瑟 醫 院 (05)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北 港 附 設 醫 院 (05) 雲 林 縣 警 察 局 虎 尾 分 局 (05) 虎 尾 派 出 所 (05) 埒 內 派 出 所 (05) 惠 來 派 出 所 (05) 東 屯 派 出 所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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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伍 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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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生 活 輔 導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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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調 查 處 理 申 請 表 申 請 人 ( 或 檢 舉 人 ) ( 若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提 出 調 查 處 理 申 請, 請 填 寫 代 理 人 基 本 資 料, 並 檢 附 委 任 書 ) 申 請 日 期 : 姓 名 性 別 系 級 或 服 務 單 位 身 分 別 ( 請 勾 選 ) 聯 絡 地 址 : 學 生 教 師 職 員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姓 名 性 別 系 級 或 服 務 單 位 行 為 人 身 分 別 ( 請 勾 選 ) 學 生 教 師 職 員 職 稱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調 查 處 理 之 事 實 及 內 容 與 申 請 調 查 處 理 事 實 相 關 之 證 據 ( 物 ) 一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應 詳 細 填 載 所 申 請 之 調 查 處 理 內 容, 包 括 人 事 地 時 物 及 申 請 調 查 備 註 處 理 之 原 因, 俾 利 程 序 審 理 之 進 行 二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依 據 權 責 受 理 該 案 後, 申 請 人 或 檢 舉 人 行 為 人 與 受 邀 協 助 調 查 處 理 之 人 或 單 位, 應 予 配 合, 並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人 簽 名 蓋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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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93 年 01 月 08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06 月 20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03 月 31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09 月 21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辦 法 依 據 教 育 部 八 十 六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台 ( 八 十 六 ) 參 字 第 八 六 O 八 二 一 六 二 號 令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及 本 校 實 際 情 形 訂 定 之 二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分 優 甲 乙 丙 丁 五 等 ( 一 ) 優 等 九 十 分 至 九 十 五 分 ( 二 ) 甲 等 八 十 分 至 八 十 九 分 ( 三 ) 乙 等 七 十 分 至 七 十 九 分 ( 四 ) 丙 等 六 十 分 至 六 十 九 分 ( 五 ) 丁 等 未 滿 六 十 分 三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查, 採 操 行 基 本 分 數 與 日 常 考 查 分 數 兩 種 :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之 基 本 分 數 為 八 十 二 分, 九 十 五 分 為 滿 分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則 由 系 主 任 導 師 導 師 及 系 輔 導 教 官 ( 進 修 推 廣 部 由 學 務 組 組 長 ) 依 據 生 活 教 育 管 理, 分 別 評 定 成 績 四 學 生 日 常 在 校 行 為 有 優 良 表 現 應 予 鼓 勵, 有 犯 過 事 情 者 除 依 獎 懲 辦 法 之 規 定 處 理 外, 並 得 於 其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計 算 時 增 減 之, 因 功 獎 超 過 九 十 五 分 以 上 者, 仍 以 九 十 五 分 計 算 五 學 生 操 行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如 左 : 基 本 分 數 加 減 導 師 評 分 加 減 系 輔 導 教 官 ( 進 修 推 廣 部 加 減 學 務 組 組 長 ) 評 分 加 減 系 主 任 導 師 評 分 加 減 獎 懲 等 於 實 得 分 數 其 中 導 師 與 系 輔 導 教 官 (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務 組 組 長 ) 評 分 最 高 可 給 正 四 分 最 低 可 給 負 四 分, 系 主 任 導 師 最 高 可 給 正 二 分 最 低 可 給 負 二 分 六 定 期 察 看 學 生, 其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概 以 六 十 分 計 算 七 依 照 獎 懲 結 果 加 減 標 準 如 左 : ( 一 ) 記 大 功 : 一 次 加 七 五 分 ( 二 ) 記 小 功 : 一 次 加 二 五 分 ( 三 ) 記 嘉 獎 : 一 次 加 一 分 ( 四 ) 記 大 過 : 一 次 減 七 五 分 ( 五 ) 記 小 過 : 一 次 減 二 五 分 ( 六 ) 記 申 誡 : 一 次 減 一 分 八 當 學 期 全 勤 者 加 總 操 行 成 績 二 分 九 學 生 當 學 期 所 受 獎 懲 所 換 得 之 操 行 分 數 可 以 相 抵, 在 學 期 內 累 積 計 算 ; 非 屬 當 學 期 之 獎 懲 不 列 入 操 行 成 績 內 十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之 評 定, 日 間 部 配 合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部 配 合 教 務 組 之 學 期 成 績 作 業, 於 期 末 考 試 前 完 成 評 定 作 業 十 一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後 亦 同
76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92 年 10 月 14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10 月 19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06 月 17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03 月 31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09 月 21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01 月 24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凡 本 校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各 種 課 業 課 外 活 動 及 各 種 集 會 者 均 應 依 照 本 規 則 請 假, 未 經 准 假 概 以 曠 課 或 缺 席 論 二 請 假 分 事 假 病 假 公 假 喪 假 分 娩 假 婚 假 陪 產 假 產 前 假 八 種 請 假 日 數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三 請 假 須 有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証 明 文 件 醫 院 診 斷 書 或 其 他 有 效 證 明 者 四 請 假 須 一 律 填 具 請 假 單 並 按 請 假 性 質 辦 理 下 列 手 續 : ( 一 ) 課 業 請 假 : 請 假 兩 天 以 內 者, 日 間 部 由 導 師 系 教 官 共 同 核 准, 進 修 推 廣 部 由 導 師 核 准 請 假 三 天 以 內 者, 日 間 部 由 生 活 輔 導 組 組 長 核 准, 進 修 推 廣 部 由 學 生 事 務 組 組 長 核 准 請 假 四 天 以 上 至 一 週 者, 日 間 部 由 學 務 長 核 准, 進 修 推 廣 部 由 進 修 推 廣 部 主 任 核 准 請 假 一 週 以 上 者 轉 呈 校 長 核 准 ( 二 ) 課 外 活 動 請 假 : 各 種 集 會, 自 習 臨 時 外 出, 日 間 部 請 假 由 各 輔 導 教 官 導 師 核 准, 進 修 推 廣 部 由 導 師 系 ( 副 ) 主 任 核 准, 課 外 活 動 由 指 導 老 師 簽 證 送 生 活 輔 導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送 學 生 事 務 組 ) 核 備 登 記 查 考 ( 三 ) 因 公 請 假 : 公 假 如 為 學 校 派 遣 者, 應 由 派 遣 單 位 出 具 證 明 ; 如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性 活 動 或 比 賽 者, 需 有 政 府 機 關 相 關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之 測 驗 技 能 檢 定 競 賽 國 家 考 試 及 兵 役 體 檢 抽 籤 等, 均 須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 四 ) 考 試 請 假 : 1. 臨 時 試 驗 或 學 期 考 試 因 患 重 病 或 遭 遇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參 加 考 試 者, 日 間 部 應 先 向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部 向 教 務 組 陳 明 理 由 經 認 可 後 再 按 規 定 手 續 向 學 生 事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部 向 學 生 事 務 組 ) 辦 理 請 假 2. 學 生 考 試 因 重 大 事 故 而 不 能 參 加 考 試 必 須 請 假, 其 未 經 請 假, 而 不 參 加 考 試 者 按 校 規 處 理 3. 應 參 加 各 項 補 考 學 生, 未 按 規 定 時 間 參 加 補 考 者, 無 論 任 何 理 由 均 不 得 申 請 補 考, 其 缺 考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但 學 生 因 懷 孕 或 哺 育 幼 兒 之 照 顧, 而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產 假, 其 缺 席 不 扣 分 ; 致 缺 課 時 數 逾 全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得 視 需 要 與 科 目 性 質 以 補 考 或 以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補 考 成 績 並 按 實 際 成 績 計 算
77 ( 五 ) 註 冊 請 假 : 學 生 因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於 規 定 時 間 來 校 註 冊 者, 須 事 先 檢 具 證 明 申 請 註 冊 假 日 間 部 先 經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部 先 經 教 務 組 認 可, 再 向 學 生 事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部 向 學 生 事 務 組 )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得 酌 予 展 延 註 冊, 但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註 冊 截 止 後 一 週, 並 不 得 事 後 補 假, 其 未 經 准 假 或 超 過 准 假 日 期 而 不 到 校 註 冊 者, 逾 期 二 日 以 內 者, 記 小 過 乙 次, 逾 期 三 日 至 補 辦 期 限 以 內 者, 記 大 過 乙 次, 逾 補 辦 期 限 者, 勒 令 退 學 五 學 生 請 假 須 按 照 下 列 規 定 手 續 辦 理 : ( 一 ) 攜 同 請 假 證 件, 日 間 部 向 生 活 輔 導 組, 進 修 推 廣 部 向 學 生 事 務 組 提 領 假 單 ( 二 ) 請 假 應 於 事 前 申 請, 除 特 殊 情 形 者 外 不 予 事 後 請 假 ( 三 ) 請 假 經 核 准 後, 日 間 部 應 將 請 假 單 送 生 活 輔 導 組 登 記, 進 修 推 廣 部 送 學 生 事 務 組 登 記, 否 則 以 未 請 准 假 論 計 ( 四 ) 如 假 期 未 滿 提 前 回 校 上 課 者, 日 間 部 向 生 活 輔 導 組, 進 修 推 廣 部 向 學 生 事 務 組 銷 假, 以 實 際 時 間 計 算 ( 五 ) 如 假 期 已 滿 不 能 回 校 上 課 者, 須 另 附 證 件 逾 滿 假 二 日 內, 日 間 部 向 生 活 輔 導 組, 進 修 推 廣 部 向 學 生 事 務 組 申 請 續 假, 逾 期 未 辦 理 續 假 手 續 以 曠 課 論 六 學 生 於 銷 曠 課 遲 到 事 由 發 生 後, 依 本 程 序 處 理 銷 曠 課 : 1. 學 生 須 於 曠 課 後 十 四 日 內 完 成 銷 曠 課 申 請 手 續,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逾 期 不 予 辦 理 2. 請 於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網 頁 線 上 申 請, 列 印 申 請 單 3. 申 請 單 填 寫 後 請 授 課 老 師 簽 章 4. 送 至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辦 理 銷 曠 課 程 序 七 學 生 臨 時 患 病 或 遇 有 意 外 事 件 不 及 請 假 時, 可 請 其 家 長 ( 監 護 人 ) 當 日 來 函 電 代 為 請 假 或 委 託 他 人 持 有 效 證 明 代 辦 請 假 手 續 八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一 律 不 准 續 假 或 補 假, 補 假 手 續 應 於 十 四 日 內 辦 妥, 逾 期 以 曠 課 論 前 項 請 假 應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期 末 考 試 結 束 之 翌 日 起 七 日 內 辦 理 之 九 學 生 請 假 及 曠 課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規 則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呈 校 長 核 准 後, 並 自 公 佈 之 日 起 實 施
78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92 年 10 月 14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 年 11 月 22 日 94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06 月 20 月 94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96 年 06 月 12 日 95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06 月 28 日 98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10 月 18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0 月 30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2 月 1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鼓 勵 學 生 向 上 精 神, 改 正 學 生 不 良 行 為, 期 能 實 踐 輔 導 目 標, 樹 立 優 良 校 風, 特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分 獎 勵 懲 罰 兩 種 一 獎 勵 : 分 記 嘉 獎 記 小 功 記 大 功 二 懲 罰 : 分 記 申 誡 記 小 過 記 大 過 定 期 察 看 定 期 休 學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等 第 四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嘉 獎 : 一 熱 心 參 與 課 外 活 動 表 現 良 好 者 二 拾 物 不 昧 者 三 為 公 服 務 表 現 稱 職 者 四 檢 舉 弊 害 查 明 屬 實 者 五 勸 告 或 協 助 同 學 改 過 向 上 者 六 運 動 比 賽 能 表 現 運 動 精 神 者 七 領 導 或 協 助 同 學 為 公 服 務 者 八 愛 惜 公 物 者 九 其 他 應 予 記 嘉 獎 事 項 者 第 五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小 功 : 一 參 加 校 內 外 各 種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者 二 擔 任 學 生 各 類 幹 部 負 責 盡 職 表 現 優 異 者 三 保 護 公 物 使 團 體 利 益 不 受 損 害 者 四 參 與 正 當 課 外 活 動 成 績 優 異 者 五 熱 心 公 益 能 增 進 團 體 利 益 因 而 提 高 校 譽 者 六 見 義 勇 為 能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或 保 障 同 學 之 利 益 者 七 敬 老 扶 幼 參 與 社 區 服 務 有 顯 著 事 實 表 現 者 八 其 他 應 予 記 小 功 事 項 者 第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功 : 一 提 供 具 體 優 良 建 議 並 能 率 先 力 行 增 進 校 譽 者 二 愛 護 學 校 或 同 學 確 有 特 殊 事 實 表 現 增 益 校 譽 者 三 檢 舉 重 大 弊 害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對 外 ( 全 國 性 以 上 ) 比 賽 獲 得 冠 軍 者 五 參 加 校 外 各 種 公 益 服 務 活 動 成 績 特 優 者 六 揭 發 重 大 不 法 活 動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七 有 特 別 優 良 行 為 堪 為 全 校 模 範 者
79 八 其 他 應 予 記 大 功 事 項 者 第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申 誡 : 一 擔 任 學 生 各 類 幹 部 怠 忽 職 守, 損 及 同 學 權 益 者 二 對 師 長 態 度 不 敬 情 節 輕 微 者 三 與 同 學 吵 鬧 情 節 輕 微 者 四 於 校 園 內 大 聲 喧 嘩 不 聽 勸 止 者 五 不 遵 守 請 假 規 則 請 人 代 替 上 課 ( 點 名 者 ) 或 代 替 他 人 上 課 ( 點 名 者 ) 六 隨 地 吐 痰 亂 拋 髒 物 者 七 服 裝 儀 容 不 整 者 八 不 履 行 班 會 規 則 或 生 活 公 約 者 九 無 故 不 到 系 所 集 會 十 違 反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規 定, 情 節 輕 微 者 十 一 校 園 內 未 依 規 定 停 車 經 舉 發 者 十 二 未 經 學 校 核 定, 擅 自 在 校 內 ( 外 ) 舉 辦 活 動 或 以 本 校 名 義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致 危 害 校 譽 或 損 及 他 人 權 益, 情 節 輕 微 者 十 三 凡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有 關 法 令 經 本 校 查 報 者 十 四 使 用 網 路 有 違 反 教 育 部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之 行 為 侵 入 他 人 資 訊 系 統 或 設 備, 情 節 輕 微 者 十 五 其 他 應 予 記 申 誡 事 項 者 第 八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小 過 : 一 使 用 肢 體 口 語 等 暴 力 侵 犯 他 人 情 節 輕 微 者 二 違 反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規 定, 情 節 嚴 重 者 三 擾 亂 團 體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四 惡 意 破 壞 公 物 者 五 不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與 公 共 秩 序 經 治 安 機 關 通 報 者 六 試 場 犯 規 情 節 輕 微 者 七 校 園 內 吸 菸, 不 聽 勸 阻 者 八 妨 害 環 保 及 公 共 衛 生 者 九 無 故 缺 席 重 要 集 會 者 十 有 前 條 所 列 各 款 之 事 實 經 予 以 申 誡 後 再 犯 申 誡 處 分 者 十 一 註 冊 請 假 不 按 規 定 程 序 時 限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逾 期 二 日 以 內 者 十 二 騎 ( 乘 )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屢 誡 不 改 者 十 三 深 夜 在 外 遊 蕩 或 進 入 不 良 場 所 經 治 安 機 關 舉 發 者 十 四 未 經 學 校 核 定, 擅 自 在 校 內 ( 外 ) 舉 辦 活 動 或 以 本 校 名 義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致 危 害 校 譽 或 損 及 他 人 權 益, 情 節 嚴 重 者 十 五 管 理 公 物 未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致 生 損 害 滅 失 短 少 或 管 理 公 款 有 浮 報 挪 用 帳 目 不 清 之 情 事, 情 節 輕 微 者 十 六 凡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有 關 法 令, 經 法 院 宣 告 緩 起 訴 者 十 七 使 用 網 路 有 違 反 教 育 部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之 行 為 侵 入 他 人 資 訊 系 統 或 設 備, 情 節 較 重 者
80 十 八 其 他 應 予 記 小 過 事 項 者 第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過 : 一 樹 立 派 系 欺 侮 同 學 者 二 毆 打 同 學 情 節 重 大 者 三 侮 謾 教 職 員 工 者 四 考 試 作 弊 者 五 偷 竊 行 為 者 六 冒 用 偽 造 文 書 印 章 者 七 在 校 外 破 壞 本 校 校 譽 者 八 具 有 酗 酒 賭 博 行 為 者 九 偽 造 不 實 文 書 或 撕 毀 學 校 重 要 布 告 公 文 者 十 行 為 不 檢 違 犯 法 令 經 治 安 機 關 通 報 有 玷 校 譽 者 十 一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情 節 輕 微 者 十 二 註 冊 請 假 不 按 規 定 程 序 時 限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逾 期 三 日 至 補 辦 期 限 以 內 者 十 三 管 理 公 物 未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致 生 損 害 滅 失 短 少 或 管 理 公 款 有 浮 報 挪 用 帳 目 不 清 之 情 事, 情 節 較 重 者 十 四 對 他 人 ( 教 職 員 工 同 學 及 其 他 社 會 成 員 ) 有 猥 褻 性 騷 擾 或 妨 害 風 化 之 行 為, 情 節 輕 微 者 十 五 凡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有 關 法 令, 經 法 院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六 個 月 以 下, 得 易 科 罰 金 者 十 六 使 用 網 路 有 違 反 教 育 部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之 行 為 侵 入 他 人 資 訊 系 統 或 設 備, 情 節 嚴 重 者 十 七 建 立 色 情 暴 力 網 站 惡 意 入 侵 電 腦 網 站 破 壞 系 統 資 料 或 發 送 郵 件 病 毒 危 及 電 腦 主 機 安 全 干 擾 他 人 電 腦 檔 案 之 製 作 者 十 八 其 他 應 予 記 大 過 事 項 者 第 十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定 期 察 看 : 一 曾 違 反 大 過 以 上 校 規 屢 誡 不 改 再 犯 大 過 處 分 者 二 違 犯 第 九 條 所 列 各 項 情 節 嚴 重 但 知 悔 悟 者 三 違 反 政 府 法 律 或 相 關 條 文 經 檢 察 官 起 訴 法 院 尚 未 判 決 者 四 重 大 違 規 行 為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定 期 察 看 者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退 學 : 一 定 期 察 看 期 間 內 再 犯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二 在 校 期 間 功 過 相 抵 後 滿 三 大 過 者 三 依 教 務 章 則 應 予 退 學 者 四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情 節 嚴 重 者 五 對 他 人 ( 教 職 員 工 同 學 及 其 他 社 會 成 員 ) 有 猥 褻 性 騷 擾 或 妨 害 風 化 之 行 為, 情 節 嚴 重 者 六 觸 犯 刑 罰 法 規 或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有 關 法 令, 經 司 法 機 關 判 處 三 年
81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確 定, 未 獲 緩 刑 宣 告 者 七 違 犯 性 侵 害 案 件 經 法 院 判 刑 定 讞 者 八 重 大 違 規 行 為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決 議 退 學 者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 一 偽 造 冒 用 假 借 變 造 塗 改 學 經 歷 證 件 入 學 者 二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經 司 法 機 關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三 觸 犯 刑 罰 法 規, 經 司 法 機 關 判 處 三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刑 責 確 定 者, 未 獲 緩 刑 宣 告 者 四 其 他 不 法 行 為, 情 節 異 常 嚴 重 者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個 人 行 為 之 獎 懲 除 依 照 本 辦 法 所 訂 標 準 評 定 外, 得 酌 量 學 生 平 日 操 行 動 機 與 目 的 態 度 與 手 段 及 行 為 結 果 之 影 響 等 情 形 為 加 重 或 減 輕 之 依 據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受 處 罰 後 可 依 本 校 學 生 懲 罰 存 記 及 改 過 銷 過 實 施 要 點 提 銷 過 申 請 第 十 五 條 嘉 獎 小 功 申 誡 小 過 之 獎 懲, 教 職 員 工 應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日 間 部 交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部 交 由 學 生 事 務 組, 會 同 導 師 系 所 主 管 處 理 後, 由 學 務 長 ( 進 修 推 廣 部 由 主 任 ) 核 定 公 布 第 十 六 條 記 大 功 大 過 ( 含 ) 以 上 重 大 獎 懲 案 件 應 送 交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決, 惟 涉 及 學 生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藉 等 處 分, 應 再 提 送 學 生 事 務 會 審 議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功 過 累 積 計 算, 所 受 之 獎 懲 功 過 可 以 互 抵, 惟 不 能 取 消 記 錄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者, 概 不 得 因 以 前 曾 受 獎 勵, 要 求 折 抵 減 免 第 十 八 條 停 學 學 生 復 學 後, 其 原 有 獎 懲 仍 會 有 效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獎 懲 在 一 個 大 功 或 小 過 ( 含 ) 以 上, 均 須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第 二 十 條 學 生 倘 有 違 犯 重 大 法 紀 超 過 本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召 開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依 法 特 別 處 理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對 於 學 校 之 獎 懲 處 分, 認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並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者, 得 依 學 校 申 訴 辦 法 之 規 定, 向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涉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之 不 當 操 行, 於 調 查 階 段 學 生 不 得 畢 業 ; 學 生 畢 業 後 學 校 對 於 其 在 學 期 間 之 不 當 操 行 經 調 查 屬 實, 得 另 為 開 除 學 籍 或 退 學 之 處 分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82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懲 罰 存 記 及 改 過 銷 過 實 施 要 點 92 年 10 月 14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99 年 03 月 31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八 十 六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頒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及 本 校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之 貳 目 的 : 為 發 揮 教 育 愛 心, 鼓 勵 觸 犯 校 規 之 學 生, 能 及 時 改 過 自 新, 奮 發 向 上, 使 能 變 化 氣 質 敦 品 勵 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參 對 象 : 凡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因 故 觸 犯 校 規 遭 記 小 過 ( 含 ) 以 下 處 分, 事 後 確 能 痛 改 前 非, 改 過 遷 善 者, 均 得 為 銷 過 之 申 請 肆 實 施 方 式 : 一 校 園 服 務 ( 一 ) 申 請 手 續 : 申 請 同 學 於 受 處 分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一 週 內, 日 間 部 向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進 修 推 廣 部 向 學 生 事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案 取 改 過 銷 過 申 請 表 填 寫, 並 由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或 主 任 導 師 擔 任 輔 導 老 師 ( 二 ) 限 制 條 件 下 列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銷 過 : 1 考 試 舞 弊 2 校 內 外 鬥 毆 3 竊 盜 4 賭 博 5 藐 視 污 蔑 或 欺 騙 師 長 ( 但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原 願 者 除 外 ) 6 其 他 會 破 壞 校 譽 者 ( 三 ) 輔 導 與 考 核 : 觸 犯 校 規 之 學 生 於 提 出 銷 過 之 申 請 時 其 班 級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主 任 導 師 應 予 以 輔 導, 並 接 受 業 務 承 辦 教 官 或 導 師 要 求 從 事 愛 校 服 務 工 作 與 考 核, 輔 導 考 核 期 滿 後, 日 間 部 交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進 修 推 廣 部 交 學 生 事 務 組 彙 辦 ( 四 ) 折 抵 標 準 : 1 申 誡 一 次 五 小 時
83 2 申 誡 二 次 十 小 時 3 小 過 一 次 十 五 小 時 4 小 過 二 次 三 十 小 時 ( 五 ) 銷 過 的 條 件 : 1 每 學 年 申 銷 過 以 兩 次 為 限 2 銷 過 申 請 以 最 近 至 以 前 之 犯 錯 時 間 順 序, 依 序 逐 一 申 請, 每 次 限 定 一 項 3 經 改 過 註 銷 後, 一 年 內 再 犯 同 類 過 失 者, 得 連 同 已 註 銷 之 懲 罰 一 併 計 算, 並 不 得 再 提 請 銷 過 4 畢 業 班 學 生 申 請 之 銷 過 對 於 至 畢 業 考 結 束 前 表 現 良 好 者, 不 論 輔 導 考 核 期 限 是 否 已 滿, 都 於 該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中 討 論 決 議, 註 銷 其 懲 處 5 已 經 核 定 銷 過 者, 其 原 受 懲 罰 的 紀 錄 應 在 個 人 資 料 上 加 蓋 經 核 定 改 過 銷 過 以 便 備 查, 另 由 生 輔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由 學 生 事 務 組 ) 通 知 學 生 本 人 二 功 過 相 抵 銷 : ( 一 ) 同 學 受 處 份 後, 因 其 他 行 為 表 現 優 異 受 學 校 獎 勵 時, 即 可 申 請 功 過 相 抵 銷, 但 同 學 受 處 分 後, 因 其 他 行 為 表 現 優 異 受 學 校 獎 勵 時, 即 可 申 請 功 過 相 抵 銷, 但 以 同 一 學 期 內 辦 理 之 ( 二 ) 後 功 可 抵 前 過, 前 功 不 可 抵 後 過 ( 三 ) 申 請 [ 過 相 抵 銷 ] 功 過 不 可 分 割 辦 理 ( 如 小 功 一 次 抵 銷 一 次 申 誡, 一 次 小 功 同 時 註 銷 ) ( 四 ) 已 經 核 定 功 過 相 抵 者, 其 原 受 獎 懲 紀 錄 應 在 個 人 資 料 上 加 蓋 經 核 定 功 過 相 抵 銷 以 便 備 查, 另 由 生 輔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由 學 生 事 務 組 ) 通 知 本 人 三 因 考 量 期 末 操 行 成 績 計 算, 申 請 校 園 服 務 其 工 作 執 行, 應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前 一 日 執 行 完 畢 ; 申 請 功 過 相 抵 銷 者, 應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最 後 一 日 前 提 出 四 本 要 點 機 經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4 學 生 曠 缺 請 假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事 前 請 假 / 事 後 14 天 內 補 假,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准 假 權 限 : 班 導 師 系 教 官 生 輔 組 長 學 務 長 ( 系 主 任 ) 校 長 (2 天 內 ) (2 天 內 ) (3 天 內 ) (4 天 以 上 ) (1 週 以 上 ) 准 假 未 准 假 請 假 完 成 缺 席 時 數 以 曠 缺 論, 累 積 計 算 系 統 通 知 曠 缺 統 計 表, 分 送 : 系 主 任 各 班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曠 缺 時 數 逾 15 堂, 以 信 函 通 知 家 長 系 統 完 成 曠 缺 統 計
85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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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須 知 一 銀 行 對 保 期 限 : 依 臺 灣 銀 行 網 站 公 告 ( 但 本 校 收 件 依 註 冊 期 限 辦 理, 請 提 前 對 保,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即 使 完 成 對 保, 貸 款 亦 無 法 生 效 ) 二 註 冊 受 理 貸 款 期 限 : 依 本 校 收 件 依 公 告 註 冊 期 限 辦 理, 未 依 限 繳 交 者 視 同 未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即 使 完 成 對 保, 貸 款 亦 無 法 生 效 三 申 請 貸 款 條 件 ( 家 庭 年 所 得 不 須 附 證 明, 由 政 府 統 一 查 核 ): A 類 : 家 庭 年 所 得 114 萬 元 以 下 ( 在 學 期 間 由 政 府 負 擔 利 息 ) B 類 : 家 庭 年 所 得 逾 114 萬 元 至 120 萬 元 ( 在 學 期 間 自 付 半 額 利 息 ) C 類 : 家 庭 年 所 得 逾 120 萬 元, 家 中 有 二 人 以 上 子 女 就 讀 國 內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 學 生 自 付 利 息 ) 四 銀 行 申 請 對 保 程 序 ( 以 下 供 參, 仍 以 臺 灣 銀 行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 ( 一 ) 至 臺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入 口 網 填 寫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首 次 申 貸 者 請 先 註 冊 會 員 登 打 基 本 資 料 設 定 密 碼 ( 二 ) 至 臺 灣 銀 行 任 何 分 行 辦 理 對 保 ( 可 先 線 上 預 約 對 保 作 業 以 節 省 時 間 ) 1. 每 一 教 育 階 段 第 一 次 申 請 時, 由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陪 同 學 生 攜 帶 下 列 資 料 辦 理 對 保 手 續, 以 下 供 參, 仍 以 臺 灣 銀 行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 (1)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2)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 學 生 本 人 及 保 證 人 ) (3)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書 (4)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 含 學 生 本 人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配 偶 及 保 證 人 ; 如 戶 籍 不 同 者 須 分 別 檢 附 ) 2.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第 二 次 以 後 申 辦, 如 連 帶 保 證 人 不 變, 不 需 邀 同 法 定 代 理 人 辦 理 對 保 手 續, 由 學 生 本 人 攜 帶 下 列 資 料 辦 理 對 保 即 可, 或 可 選 擇 線 上 申 貸 : (1)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同 意 書 (2)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 學 生 本 人 及 保 證 人 ) (3)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書 (4) 同 一 學 程 前 已 辦 妥 對 保 之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第 3 聯 ( 借 款 人 存 執 聯 ) 五 研 究 生 學 分 未 定 須 申 請 貸 款 者, 請 依 限 直 接 以 最 高 14 個 學 分 學 時 費 辦 理, 如 有 溢 貸 之 費 用 同 前 將 由 學 校 整 批 歸 還 銀 行, 超 出 14 個 學 分 部 分 請 至 出 納 組 開 繳 費 單 繳 現 金 無 法 貸 款 ; 延 畢 生 學 分 未 定 須 申 請 貸 款 者, 請 至 ECARE 下 載 延 修 ( 畢 ) 生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書 ( 系 統 設 定 最 高 可 貸 金 額 ) 並 完 成 核 章 後, 即 可 直 接 至 銀 行 對 保, 同 期 限 完 成 註 冊 六 具 有 學 雜 費 減 免 資 格 者, 須 先 完 成 學 雜 費 減 免 修 改 繳 費 單 金 額 後 才 辦 理 對 保 以 免 超 貸, 建 議 學 雜 費 減 免 儘 早 辦 理 或 資 料 郵 寄 亦 可 七 經 查 調 家 庭 年 所 得 結 果 為 B C 類 者,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將 個 別 通 知, 屆 時 請 繳 交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資 格 核 定 通 知 書 兼 同 意 書, 另 C 類 者 需 再 檢 附 家 中 另 一 位 就 讀 高 中 以 上 學 校 之 在 學 者 學 生 證 正 反 影 本, 需 蓋 有 當 學 期 註 冊 章, 否 則 須 自 繳 學 雜 費 無 法 貸 款 八 申 貸 書 籍 費 校 外 住 宿 費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費 者, 俟 銀 行 撥 款 後 匯 入 學 生 本 人 之 郵 局 帳 戶, 如 有 溢 貸 之 費 用 將 由 學 校 整 批 歸 還 銀 行, 由 銀 行 製 收 據 予 學 生 存 查 -69-
88 九 學 生 或 保 證 人 未 依 貸 款 契 約 償 還 借 款 者, 由 承 貸 銀 行 將 資 料 送 請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建 檔 列 為 金 融 債 信 不 良 往 來 戶, 並 開 放 金 融 機 構 查 詢, 請 申 辦 就 學 貸 款 者 務 必 按 時 還 款 十 申 請 人 本 人 有 升 學 ( 休 退 學 ) 服 兵 役 通 訊 地 址 變 更 等 應 主 動 通 知 銀 行 並 辦 理 延 緩 還 款 等 手 續, 因 牽 涉 還 款 日 期, 請 多 加 留 意 並 按 規 定 完 成 相 關 手 續 十 一 有 關 就 學 貸 款 問 題, 請 參 閱 臺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網 站 或 本 校 學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組 網 頁, 或 電 洽 課 指 組 承 辦 人 ( ) -70-
89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就 學 貸 款 辦 理 流 程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條 件 A 類 : 家 庭 年 所 得 114 萬 元 以 下 ( 在 學 期 間 政 府 負 擔 利 息 ) B 類 : 家 庭 年 收 入 所 得 逾 114 萬 至 120 萬 以 下 ( 在 學 期 間 自 付 半 數 利 息 ) C 類 : 家 庭 年 收 入 逾 120 萬 元, 且 家 庭 有 二 位 以 上 子 女 就 讀 高 中 以 上 學 校 ( 撥 款 日 起 自 付 利 息 ) 對 保 期 限 : 依 臺 灣 銀 行 網 站 公 告 臺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網 填 寫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首 次 申 貸 者 請 先 註 冊 會 員 登 打 基 本 資 料 及 設 定 密 碼 等 ( 但 本 校 收 件 依 註 冊 期 限 辦 理, 請 提 前 對 保 ) 對 保 人 : 學 生 保 證 人 ( 父 母 ) 或 配 偶 證 件 ( 依 銀 行 規 定 為 準 ): 1.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2. 印 章 國 民 身 分 證 3. 學 雜 費 繳 費 通 知 單 4.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 含 學 生 本 人 父 母 監 護 人 配 偶 及 保 證 人 ; 如 戶 籍 不 同 者, 需 分 別 檢 附 )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第 二 次 以 後 申 請, 如 連 帶 保 證 人 不 變, 由 學 生 攜 帶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印 章 身 分 證 繳 費 通 知 單 同 一 學 程 前 已 辦 妥 對 保 之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第 3 聯 ( 借 款 人 收 執 聯 ) 申 貸 項 目 : 學 雜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書 籍 費 (3000 元 ) 網 路 費 (200 元 ) 住 宿 費 (13200 元 ) 生 活 費 ( 限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實 習 費 海 外 研 修 費 注 意 : 具 有 學 雜 費 減 免 資 格 者, 須 先 完 成 學 雜 費 減 免 修 改 繳 費 單 金 額 後 才 辦 理 對 保 申 請 人 至 臺 灣 銀 行 對 保 未 通 過 就 貸 文 件 繳 至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通 過 就 貸 資 料 輸 入 臺 灣 銀 行 就 貸 網 站 彙 報 教 育 部 系 統 轉 送 財 稅 中 心 查 核 家 庭 年 所 得 否 通 知 學 生 補 繳 學 雜 費 等 可 線 上 預 約 對 保 作 業 以 節 省 時 間 資 料 補 正 或 補 繳 差 額 通 過 確 認 B C 類 學 生 是 否 申 貸 未 通 過 於 註 冊 規 定 期 限 前 將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第 2 聯 交 由 班 代 統 一 繳 交, 逾 期 不 受 理 請 自 行 繳 學 雜 費, 未 繳 回 者 亦 視 同 未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請 自 行 繳 學 雜 費 是 函 送 臺 灣 銀 行 審 核 退 費 : 銀 行 撥 款 後, 書 籍 費 生 活 費 校 外 住 宿 費 等 匯 入 學 生 本 人 之 郵 局 帳 戶, 如 有 溢 貸 之 學 費 將 由 學 校 整 批 歸 還 銀 行, 由 銀 行 製 收 據 予 學 生 存 查 臺 銀 撥 款 入 學 校 公 庫 學 校 簽 辦 退 費 事 宜 相 關 就 學 貸 款 資 訊 請 參 閱 臺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網 站 或 本 校 課 指 組 網 頁 -71-
9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雜 費 減 免 須 知 減 免 身 份 類 別 需 繳 交 的 證 件 文 件 減 免 標 準 給 卹 期 內 全 公 費 生 1 卹 亡 給 與 令 撫 卹 令 或 撫 卹 金 證 書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減 免 全 部 學 雜 費 軍 公 教 遺 族 半 公 費 生 1 卹 亡 給 與 令 撫 卹 令 或 撫 卹 金 證 書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減 免 1/2 學 雜 費 給 卹 期 滿 軍 公 教 遺 族 1 卹 亡 給 與 令 撫 卹 令 撫 卹 金 證 書 或 卹 期 滿 證 書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依 部 頒 標 準 規 定 目 前 為 學 費 全 免, 雜 費 減 免 34.3%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1 軍 人 眷 屬 補 給 證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減 免 3/10 學 費 依 每 年 部 頒 標 準 規 定 目 前 為 學 費 全 免, 雜 費 減 免 3 分 之 2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極 重 度 重 度 中 度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年 度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僅 逾 期 申 請 者 需 檢 附 ( 學 生 未 婚 者, 為 其 與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合 計 之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 學 生 已 婚 者, 為 其 與 配 偶 及 父 母 合 計 之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年 度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 同 上 ) 減 免 全 部 學 雜 費 減 免 7/10 學 雜 費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年 度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 同 上 ) 輕 度 減 免 4/10 學 雜 費 身 心 極 重 度 重 度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年 度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 同 上 ) 減 免 全 部 學 雜 費 *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重 修 輔 系 雙 主 修 及 教 育 學 程 者, 其 就 學 費 用 不 予 減 免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中 度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年 度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 同 上 ) 減 免 7/10 學 雜 費 * 同 上 輕 度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年 度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 同 上 ) 減 免 4/10 學 雜 費 * 同 上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1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須 含 減 免 學 生 姓 名, 且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減 免 全 部 學 雜 費 -72-
91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1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須 含 減 免 學 生 姓 名, 且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減 免 3/10 學 雜 費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子 女 1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2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縣 ( 市 ) 政 府 社 會 局 ( 科 )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有 效 期 限 身 分 證 明 ( 需 註 明 減 免 學 生 姓 名 ) 減 免 6/10 學 雜 費 不 包 括 修 讀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注 意 事 項 : 1. 各 類 減 免 申 請 依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網 頁 公 告 期 限 辦 理 ( 本 學 期 期 末 辦 理 下 學 期 減 免 ), 請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由 學 生 及 家 長 於 切 結 欄 位 務 必 簽 名 加 蓋 章 ( 否 則 視 同 文 件 無 效 ), 檢 附 表 列 相 關 證 明, 亦 可 郵 寄 至 課 指 組 申 辦 ( 須 歸 還 證 明 正 本 者 須 加 附 回 郵 信 封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2. 已 辦 理 領 取 政 府 提 供 之 補 助 費 減 免 學 雜 費 及 其 他 與 減 免 學 雜 費 性 質 相 當 之 給 付 者, 不 得 重 覆 申 請 本 減 免 ( 同 時 具 有 多 項 減 免 身 份 者, 僅 能 擇 一 辦 理 ), 任 公 職 家 長 須 檢 附 未 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證 明 ( 研 究 生 免 ) 3. 以 上 各 類 減 免 除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法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外, 凡 延 畢 者 或 同 一 學 程 已 享 減 免 者 均 不 得 減 免 4. 戶 籍 謄 本 應 繳 交 三 個 月 內 正 本, 依 規 定 不 可 繳 交 影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可 就 近 至 虎 尾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無 需 至 戶 籍 地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5. 戶 籍 未 與 父 母 同 戶 者, 每 一 戶 的 戶 籍 謄 本 都 要 繳 交, 須 包 含 學 生 本 人 與 父 母. 配 偶 戶 籍 資 料 ( 單 親 者 依 其 戶 籍 謄 本 所 載 監 護 權 歸 屬 ) 6.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年 收 入 需 低 於 220 萬, 才 可 申 請 就 學 減 免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不 得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減 免 7. 符 合 學 雜 費 減 免 資 格 者 若 需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務 必 先 辦 理 減 免 後 再 續 辦 就 學 貸 款, 請 儘 早 繳 交 或 郵 寄 申 請 8. 如 於 出 納 組 規 定 期 限 先 依 繳 費 單 繳 納 全 額 學 費, 再 辦 理 學 雜 費 減 免 之 退 費, 同 減 免 期 限 辦 理 並 須 加 附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及 學 生 帳 戶 資 料 (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 以 便 辦 理 退 費 手 續 9. 各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均 公 告 在 課 指 組 網 頁 / 學 雜 費 減 免 專 區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課 指 組, 電 話
92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本 部 96 年 8 月 3 日 台 高 ( 四 )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本 部 97 年 6 月 16 日 台 高 ( 四 )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本 部 98 年 3 月 3 日 台 高 通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本 部 100 年 8 月 1 日 臺 高 通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本 部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 高 通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為 進 一 步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讓 家 庭 年 所 得 約 在 後 40% 的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均 能 獲 得 政 府 或 學 校 的 就 學 補 助, 本 部 於 既 有 之 經 費 基 礎 上 調 整 分 配, 將 原 來 對 私 校 的 獎 補 助 經 費 提 撥 部 分 額 度 改 為 直 接 補 助 學 生 學 雜 費 用, 並 配 合 以 往 各 校 辦 理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共 同 助 學 措 施 的 經 費, 訂 立 本 計 畫 實 施 措 施 包 含 助 學 金 生 活 助 學 金 緊 急 紓 困 助 學 金 及 住 宿 優 惠 等 四 項, 其 整 體 規 劃 內 容 如 下 : 表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項 目 措 施 助 學 金 生 活 助 學 金 緊 急 紓 困 助 學 金 住 宿 優 惠 內 容 補 助 級 距 分 為 5 級, 補 助 金 額 為 5,000~35,000 元, 減 輕 其 籌 措 學 費 負 擔 由 學 校 安 排 弱 勢 學 生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並 給 予 生 活 助 學 金, 每 月 核 發 額 度 建 議 以 提 供 學 生 每 月 生 活 費 所 需 新 臺 幣 6,000 元 為 原 則 對 於 新 貧 近 貧 或 家 庭 發 生 急 難 之 學 生, 由 學 校 依 學 生 困 難 實 際 狀 況 給 予 補 助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校 內 宿 舍 免 費 住 宿 ; 另 提 供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校 內 宿 舍 優 先 住 宿 1-74-
93 一 助 學 金 : ( 一 ) 補 助 金 額 : ( 單 位 : 元 ) 申 請 資 格 - 家 庭 年 所 得 政 府 及 學 校 每 年 補 助 金 額 級 距 學 校 類 別 第 一 級 30 萬 以 下 公 立 學 校 16,500 私 立 學 校 35,000 第 二 級 超 過 30 萬 ~40 萬 以 下 公 立 學 校 12,500 私 立 學 校 27,000 第 三 級 超 過 40 萬 ~50 萬 以 下 公 立 學 校 10,000 私 立 學 校 22,000 第 四 級 超 過 50 萬 ~60 萬 以 下 公 立 學 校 7,500 私 立 學 校 17,000 第 五 級 超 過 60 萬 ~70 萬 以 下 公 立 學 校 5,000 私 立 學 校 12,000 註 :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每 年 所 補 助 金 額 比 照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 二 ) 申 請 資 格 1. 申 請 對 象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就 讀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具 有 學 籍 ( 不 含 五 專 前 三 年 空 中 大 學 及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之 學 生, 且 無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 (1) 家 庭 年 所 得 逾 新 臺 幣 70 萬 元 (2) 家 庭 應 計 列 人 口 之 利 息 所 得 合 計 逾 新 臺 幣 2 萬 元 利 息 所 得 來 自 優 惠 存 款 者, 得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由 學 校 函 報 本 部 專 案 審 核 認 定, 惟 前 開 存 款 本 金 不 得 逾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3) 家 庭 應 計 列 人 口 合 計 擁 有 不 動 產 價 值 合 計 超 過 新 臺 幣 650 萬 元 但 下 列 土 地 或 房 屋 之 價 值,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者 得 扣 除 : A. 未 產 生 經 濟 效 益 之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 其 認 定 準 用 未 產 生 經 濟 效 益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認 定 標 準 辦 理 2-75-
94 B. 未 產 生 經 濟 效 益 之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及 具 公 用 地 役 關 係 之 既 成 道 路 C. 未 產 生 經 濟 效 益 之 非 都 市 土 地 之 國 土 保 安 用 地 生 態 保 護 用 地 古 蹟 保 存 用 地 墳 墓 用 地 及 水 利 用 地 D. 祭 祀 公 業 解 散 後 派 下 員 由 分 割 所 得 未 產 生 經 濟 效 益 之 土 地 (4)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低 於 60 分 (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除 外, 另 論 文 撰 寫 階 段 學 生 如 因 前 一 學 期 未 修 習 課 程 致 無 學 業 成 績 可 採 計, 得 以 最 近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計 算 ) 2. 前 開 家 庭 經 濟 條 件 之 應 計 列 人 口 : (1) 學 生 本 人 學 生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 學 生 已 婚 者, 加 計 其 配 偶 (2) 若 學 生 有 特 殊 困 難 者, 如 父 母 離 異 父 或 母 失 聯 家 暴 困 境 或 服 刑 等 情 事 者, 學 校 得 自 行 考 量 酌 予 放 寬 家 庭 經 濟 條 件 計 列 範 圍 3. 家 庭 中 具 國 民 中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教 師 軍 人 身 分 者, 應 檢 附 就 職 學 校 或 機 關 開 立 之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以 供 查 驗 未 提 供 者, 本 項 補 助 不 予 核 發 ; 已 核 發 者, 將 予 追 繳 ( 三 ) 補 助 範 圍 1. 本 項 補 助 範 圍 包 含 學 費 雜 費 學 分 費 學 分 學 雜 費 學 雜 費 基 數, 但 不 包 含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重 修 及 補 修 等 就 學 費 用 2. 學 生 轉 學 休 學 退 學 遭 開 除 學 籍 之 助 學 金 之 核 發 方 式 : (1) 學 生 未 完 成 上 學 期 學 業 ( 如 休 學 退 學 或 遭 開 除 學 籍 ) 者, 不 予 核 發 ; 學 生 未 完 成 下 學 期 學 業 ( 如 休 學 退 學 或 遭 開 除 學 籍 ) 者, 已 核 發 之 助 學 金 不 予 追 繳, 但 復 學 或 再 行 入 學 時, 該 學 年 度 已 核 發 的 助 學 金, 不 再 重 複 核 給 (2) 學 生 完 成 上 學 期 學 業 後 轉 入 新 學 校 就 學 者, 由 轉 入 學 校 核 發 (3) 學 生 完 成 上 學 期 學 業 後 下 學 期 不 再 就 學 者, 核 發 1/2 補 助 金 額 3. 該 學 年 度 實 際 繳 納 的 學 費 雜 費 學 分 費 學 分 學 雜 費 學 雜 費 基 數 如 低 於 本 計 畫 補 助 標 準, 僅 得 補 助 該 學 年 度 實 際 繳 納 數 額 4.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所 就 讀 之 相 當 年 級 已 領 有 助 學 金 者, 除 就 讀 學 士 後 學 系 者 外, 不 得 重 複 申 領 5. 已 申 請 本 部 各 類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政 府 其 他 助 學 措 施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3-76-
95 會 農 漁 民 子 女 就 學 獎 助 學 金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勞 工 子 女 發 展 技 藝 能 助 學 金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公 教 人 員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清 寒 榮 民 子 女 獎 助 學 金 臺 北 市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等 )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本 計 畫 的 助 學 金 ( 四 ) 辦 理 方 式 1. 各 校 應 於 學 校 網 頁 建 置 專 區, 主 動 公 告 相 關 申 請 資 訊 ; 若 於 知 悉 有 就 學 困 難 之 學 生, 亦 應 予 主 動 協 助 2. 每 年 10 月 20 日 前, 由 學 生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向 學 校 受 理 單 位 申 請 家 庭 所 得 查 核 學 校 人 員 查 核 確 認 申 領 學 生 家 庭 所 得 計 列 範 圍 後, 於 每 年 10 月 31 日 進 入 本 部 平 臺 登 錄 資 料 ( 遇 假 日 則 順 延 至 下 一 個 工 作 日 ) 3. 每 年 11 月 20 日 前, 本 部 將 財 政 部 財 稅 中 心 查 核 各 部 會 勾 稽 比 對 及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查 核 結 果 通 知 各 校, 請 學 校 將 查 核 結 果 一 併 通 知 學 生, 學 生 如 對 於 財 政 部 財 稅 中 心 所 查 核 之 結 果 有 疑 義, 應 依 限 於 12 月 5 日 前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修 正 4. 各 校 依 本 部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資 格 查 核 系 統 之 查 核 結 果, 逕 於 下 學 期 註 冊 繳 費 單 逕 予 扣 減 ; 如 補 助 金 額 扣 除 下 學 期 學 雜 費 仍 有 餘 額 者, 應 於 學 期 初 一 併 撥 付 予 學 生 若 有 經 費 困 難 得 專 案 報 部 5. 私 立 學 校 請 於 該 學 年 度 4 月 底 前 檢 附 核 銷 一 覽 表 向 本 部 申 請 核 撥 補 助 經 費 ( 五 ) 服 務 學 習 1. 目 的 : 為 促 進 學 生 之 社 會 及 公 民 責 任, 各 校 得 要 求 領 取 助 學 金 之 學 生 參 與 服 務 學 習, 並 得 作 為 核 發 助 學 金 之 參 考 2. 服 務 內 容 : 各 校 可 配 合 大 專 校 院 服 務 學 習 方 案, 規 劃 具 公 共 性 公 益 性 及 發 展 性 之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3. 實 施 原 則 : (1) 程 序 明 確 : 各 校 依 本 計 畫 辦 理 服 務 學 習 時, 應 將 服 務 學 習 內 容 及 相 關 遵 行 事 項 載 明 於 助 學 金 申 請 表 件 中, 並 供 學 生 以 書 面 具 結 ; 必 要 時 學 校 得 辦 理 說 明 會, 以 求 明 確 (2) 內 容 多 元 : 服 務 學 習 內 容 可 結 合 課 程 或 社 團 活 動, 或 校 內 校 外 公 益 4-77-
96 服 務 或 講 座, 自 行 規 劃 服 務 學 習 內 容 (3) 時 數 合 理 :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各 校 得 於 不 影 響 學 生 課 業 學 習 原 則 下, 自 行 規 劃, 並 以 每 週 3 小 時 或 每 學 期 50 小 時 為 上 限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與 助 學 金 金 額 無 對 價 關 係, 爰 各 校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不 得 因 核 發 助 學 金 金 額 有 別, 避 免 致 使 學 生 產 生 相 對 剝 奪 感 (4) 彈 性 制 宜 : 各 校 得 針 對 應 屆 畢 業 生 研 究 生 僅 於 夜 間 或 假 日 上 課 臨 時 休 退 學 或 因 故 無 法 完 成 服 務 學 習 學 生 擬 定 替 代 方 案 (5) 鼓 勵 措 施 : 前 一 學 年 度 服 務 學 習 績 效 卓 著, 或 最 近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達 系 所 前 30% 者, 其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得 予 以 減 免 二 生 活 助 學 金 ( 一 ) 為 完 整 提 供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每 月 生 活 所 需 費 用, 爰 參 酌 全 額 獎 學 金 之 精 神, 核 發 每 生 每 月 新 臺 幣 6,000 以 上 之 生 活 助 學 金 ( 二 ) 申 請 資 格 : 其 申 請 資 格 及 辦 理 方 式 由 各 校 自 行 訂 定 ( 三 ) 辦 理 方 式 : 1. 學 校 應 依 各 校 預 算 及 本 部 補 助 金 額 規 劃 每 學 年 生 活 助 學 金 名 額, 訂 定 受 理 申 請 之 審 核 機 制, 並 以 家 庭 年 收 入 較 低 或 學 生 家 庭 現 況 困 難 者 優 先 核 給 2. 各 校 得 依 學 校 所 在 地 區 實 際 生 活 費 用 及 學 生 實 際 在 校 期 間, 彈 性 調 整 核 發 數 額 ( 四 )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1. 為 培 養 弱 勢 學 生 獨 立 自 主 精 神, 並 厚 植 其 畢 業 後 之 就 業 或 就 學 能 力, 領 取 生 活 助 學 金 之 學 生 應 由 各 校 安 排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並 作 為 核 發 生 活 助 學 金 之 參 考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應 避 免 下 列 活 動 : (1) 具 危 險 性 之 活 動 (2) 影 響 學 生 正 常 課 業 學 習 之 活 動 2.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每 週 以 10 小 時 為 上 限 各 校 得 視 學 生 修 業 經 濟 及 服 務 學 習 等 項, 酌 減 其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三 緊 急 紓 困 助 學 金 其 申 請 資 格 及 辦 理 方 式 由 各 校 自 行 訂 定 5-78-
97 四 住 宿 優 惠 ( 一 ) 申 請 資 格 : 符 合 助 學 金 所 定 成 績 條 件 之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均 得 向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 二 ) 辦 理 方 式 : 1.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之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各 校 應 免 費 提 供 校 內 宿 舍 住 宿 2.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各 校 應 優 先 提 供 校 內 宿 舍 住 宿 3. 本 項 住 宿 優 惠 期 間 應 包 含 寒 暑 假 等 短 期 住 宿 4. 各 校 得 要 求 前 開 學 生 參 與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有 關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及 方 式 由 學 校 規 劃, 並 得 視 生 活 服 務 學 習 情 形 作 為 下 一 次 是 否 提 供 住 宿 優 惠 之 參 考 五 經 費 分 擔 ( 一 ) 助 學 金 : 1. 公 立 學 校 自 行 於 預 算 內 編 列 2. 私 立 學 校 比 照 共 同 助 學 措 施, 第 一 二 級 申 請 對 象 ( 家 庭 年 收 入 在 40 萬 元 以 下 ), 由 學 校 支 付 每 人 1 萬 4,000 元 ; 第 三 四 級 申 請 對 象 ( 超 過 40 萬 元 至 60 萬 元 以 下 ), 由 學 校 支 付 每 人 1 萬 元, 不 足 之 差 額 及 第 五 級 申 請 對 象 ( 超 過 60 萬 元 至 70 萬 元 以 下 )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部 補 助 3.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申 領 助 學 金 學 生 若 因 故 未 完 成 下 學 期 學 業 或 改 申 請 其 他 補 助 者, 助 學 金 得 核 發 1/2, 學 校 自 籌 及 本 部 補 助 金 額 皆 為 原 補 助 金 額 之 1/2 (2) 學 生 轉 學 時, 轉 入 學 校 應 主 動 協 助 學 生 於 系 統 登 錄, 倂 請 轉 出 學 校 於 系 統 註 銷 該 生 資 料 轉 學 學 生 之 助 學 金 由 轉 入 學 校 核 發 ; 如 有 公 私 立 學 校 互 轉 情 形, 核 發 金 額 以 兩 校 應 發 助 學 金 額 之 平 均 值 計 之, 並 由 轉 入 學 校 依 前 開 2. 規 定 負 擔 助 學 金 金 額 ; 如 有 差 額, 私 立 學 校 由 本 部 補 助, 公 立 學 校 由 自 籌 款 支 應 (3) 倘 若 助 學 金 補 助 金 額 高 於 上 下 學 期 學 雜 費 總 額, 僅 得 補 助 該 學 年 度 實 際 繳 納 數 額, 學 校 依 前 開 2. 規 定 負 擔 助 學 金 金 額, 差 額 由 本 部 補 助 ( 二 ) 生 活 助 學 金 : 由 學 校 自 籌 經 費 支 應 ; 本 部 另 依 各 私 立 學 校 前 項 助 學 金 自 籌 金 額 比 率, 由 本 部 生 活 助 學 金 酌 予 補 助 6-79-
98 ( 三 ) 緊 急 紓 困 助 學 金 : 由 學 校 自 籌 經 費 支 應 ( 四 ) 住 宿 優 惠 : 由 學 校 自 籌 經 費 支 應 ( 五 ) 各 校 辦 理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效, 將 列 入 次 一 年 度 學 雜 費 調 整 相 關 評 鑑 國 立 大 學 績 效 型 補 助 及 私 立 大 學 獎 補 助 經 費 分 配 之 指 標 7-80-
99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服 務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98 年 09 月 01 日 第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9 月 7 日 一 00 學 年 度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05 月 08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06 月 19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順 利 就 學, 並 透 過 服 務 學 習 方 式, 鼓 勵 弱 勢 學 生 提 供 一 己 之 力 服 務 社 會 人 群, 特 訂 定 本 校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服 務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實 施 對 象 : 申 請 弱 勢 助 學 計 畫 之 在 學 學 生 三 助 學 金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及 方 式 : ( 一 ) 本 校 有 關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及 方 式 以 不 影 響 學 業 及 身 心 發 展 為 原 則, 並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輔 導 規 劃 辦 理 之 ( 二 ) 補 助 金 額 與 時 數 : 受 領 補 助 之 學 生, 應 進 行 每 學 期 15 小 時 服 務 學 習 ( 全 學 年 30 小 時 ), 並 於 下 次 申 請 前 服 務 完 畢 受 補 助 金 額 分 列 如 下 表 : 家 庭 年 收 入 級 距 第 一 級 30 萬 以 下 第 二 級 超 過 30 萬 ~40 萬 以 下 第 三 級 超 過 40 萬 ~50 萬 以 下 第 四 級 超 過 50 萬 ~60 萬 以 下 第 五 級 超 過 60 萬 ~70 萬 以 下 補 助 金 額 16,500 元 12,500 元 10,000 元 7,500 元 5,000 元 註 :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每 年 所 補 助 金 額 亦 可 比 照 辦 理 ( 三 ) 方 式 : 受 助 同 學 於 申 請 時 填 寫 切 結 書, 依 上 述 時 數 參 與 課 餘 之 服 務 學 習, 當 學 年 未 完 成 者, 必 須 於 次 學 年 申 請 日 前 完 成 服 務 時 數 後, 方 可 提 出 次 學 年 度 補 助 申 請 ( 四 ) 服 務 學 習 工 作 安 排 優 先 次 序 : 1. 全 校 各 辦 公 處 室 行 政 業 務 場 地 管 理 文 書 處 理 器 材 管 理 環 境 清 潔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工 作 2. 全 校 性 活 動 支 援 寒 暑 假 服 務 性 營 隊 及 社 區 服 務 工 作 3. 協 助 教 學 及 課 業 輔 導 4. 其 他 服 務 學 習 相 關 工 作 ( 五 ) 考 評 與 管 理 : 每 學 年 度 結 束 前 由 學 生 填 寫 當 學 年 度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表, 並 經 各 用 人 單 位 核 章, 並 於 服 務 時 數 登 錄 系 統 進 行 時 數 登 錄 後, 送 交 學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彙 整 統 計 ( 六 )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生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服 務 學 習 者 由 進 修 推 廣 部 安 排 並 考 核 之 ( 七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必 須 於 離 校 前 完 成, 始 可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81-
100 四 生 活 助 學 金 發 放 及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 ( 一 ) 名 額 及 金 額 : 依 每 年 度 提 撥 生 活 助 學 金 額 度 調 整 名 額, 每 名 每 月 新 台 幣 6,000 元 為 原 則, 領 取 生 活 助 學 金 需 進 行 服 務 學 習, 每 月 以 40 小 時 為 上 限 ( 每 週 以 10 小 時 為 限 ), 每 學 年 至 多 240 小 時 未 依 規 定 進 行 學 習 服 務 者, 不 予 核 發 生 活 助 學 金 ( 二 ) 申 請 資 格 : 凡 本 校 具 有 學 籍 學 生, 其 家 庭 年 所 得 70 萬 元 以 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達 60 分 以 上 之 日 間 部 學 生 ( 不 含 公 費 生 ) 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 1.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2. 逾 25 歲 學 生 或 25 歲 以 下 就 讀 進 修 班 在 職 班 學 分 班 僅 於 夜 間 或 假 日 上 課 遠 距 教 學 者 3. 業 依 規 定 領 有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扶 助 ( 就 學 生 活 補 助 ) 原 住 民 學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或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工 讀 助 學 金 等 政 府 提 供 同 屬 生 活 費 性 質 之 補 助 進 行 校 外 實 習 領 有 津 貼 4. 業 向 銀 行 申 貸 生 活 費 者 5. 已 於 本 校 擔 任 各 類 別 工 讀 生 者 ( 含 TA/CA) ( 三 ) 申 請 時 間 : 每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日 起 至 9 月 底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四 ) 審 核 原 則 : 以 家 庭 年 收 入 較 低 之 家 庭 現 況 困 難 者 優 先 錄 取, 申 請 案 由 弱 勢 助 學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進 行 初 審, 由 就 學 獎 補 助 金 調 度 委 員 會 進 行 複 審, 合 格 名 單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告 ( 五 ) 生 活 助 學 金 核 發 : 生 活 學 習 生 須 填 報 服 務 日 期 及 時 數, 並 於 服 滿 時 數 後 繳 交 當 月 服 務 時 數 簽 到 表 至 服 務 單 位, 服 務 單 位 審 查 無 誤 後 送 至 課 外 活 動 組 彙 整 ( 六 ) 應 屆 畢 業 生 休 退 學 轉 學 者, 應 於 離 校 前 提 出 生 活 助 學 金 請 領 申 請, 並 依 規 定 進 行 服 務 學 習, 離 校 後 不 予 補 發 五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2
101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急 難 慰 助 學 金 施 行 細 則 八 十 九 年 五 月 一 日 就 學 獎 補 助 學 金 調 度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九 十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就 學 獎 補 助 學 金 調 度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十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6 月 13 日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十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9 月 7 日 一 00 學 年 度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8 月 1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目 的 : 為 加 強 對 學 生 生 活 照 顧, 主 動 解 決 急 難 問 題, 使 學 生 能 專 心 求 學, 增 進 學 生 對 學 校 之 向 心 力, 特 依 本 校 學 生 就 學 獎 補 助 金 施 行 要 點 訂 定 本 細 則 二 申 請 時 間 辦 理 方 式 : ( 一 ) 申 請 人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或 所 持 相 關 證 明 有 效 期 間 內 向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但 有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經 申 請 單 位 之 主 管 專 案 核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各 系 ( 所 ) 主 任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等, 發 現 學 生 有 遭 逢 急 難 狀 況 時 即 可 主 動 協 助 提 出 申 請 ( 三 ) 申 請 案 件 在 緊 急 狀 況 下, 得 先 向 校 長 口 頭 報 告 應 允 後, 先 行 救 助, 申 請 文 件 後 補 ( 四 ) 本 急 難 慰 問 金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統 一 撥 付 入 學 生 郵 局 帳 戶, 惟 學 生 已 亡 故 或 有 其 他 情 事 必 須 匯 入 其 他 指 定 金 融 機 構 者, 請 於 申 請 同 時 另 行 提 供 匯 款 資 料 三 對 象 : 本 校 學 生 具 下 列 之 一 者 : ( 一 ) 因 公 傷 亡 : 學 生 執 行 公 務 過 程 期 間 因 意 外 受 傷 死 亡, 核 給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 二 ) 意 外 傷 亡 : 學 生 因 意 外 事 故 住 院 七 日 以 上 或 符 合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標 準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五 千 元 ; 發 生 意 外 死 亡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但 其 事 故 原 因 事 實 係 可 歸 責 於 學 生 之 故 意 違 法 行 為, 不 予 核 給 ( 三 ) 因 重 病 住 院 : 學 生 因 疾 病 住 院 七 日 以 上 或 符 合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標 準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五 千 元 ( 四 ) 學 生 因 其 父 母 ( 監 護 人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致 家 庭 經 濟 陷 於 困 境 無 力 撫 育, 符 合 家 境 清 寒 條 件 者 : 1. 雙 方 離 異 分 居 或 一 方 失 蹤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或 入 獄 服 刑 遭 裁 員 資 遣 強 迫 退 休 或 其 他 因 素 未 盡 撫 育 責 任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2. 一 方 符 合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標 準 者 ( 證 明 文 件 需 在 有 效 期 間 內 ),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五 千 元 ; 如 確 認 另 一 方 確 無 工 作 收 入 者 ( 六 個 月 內 ) 加 發 一 萬 元 3. 一 方 因 重 傷 病 並 住 院 達 五 日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 住 院 七 日 以 上 者 核 給 五 千 元 4. 一 方 死 亡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前 項 ( 一 ) 至 ( 四 ) 款, 同 一 事 件 以 家 庭 ( 個 人 ) 為 單 位,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 前 項 ( 四 ) 如 父 母 雙 方 發 生 同 事 故 者, 得 依 原 核 給 金 額 酌 予 加 給 ; 上 述 ( 一 ) 至 ( 四 ) 款 申 請 條 件 如 持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得 依 原 核 給 金 額 酌 予 加 給 ( 五 ) 家 中 突 遭 天 災, 受 損 嚴 重, 並 經 社 政 機 關 證 明 者, 得 依 受 損 嚴 重 程 度 核 給 新 臺 幣 五 千 至 一 萬 元 四 獎 助 學 名 額 及 金 額 依 就 學 獎 補 助 金 調 度 審 查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分 配 額 度 執 行 五 本 施 行 細 則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3-
102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急 難 慰 助 金 申 請 表 填 表 時 間 : 年 月 日 年 制 系 所 科 別 年 級 班 別 學 號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身 分 證 字 號 一 遭 遇 急 難 原 因 : 郵 局 局 帳 號 ( 共 14 碼 ) - 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在 學 證 明 ( 學 生 證 ) 影 本 2. 郵 局 存 簿 ( 提 款 卡 ) 影 本 三 導 師 認 證 說 明 : 導 師 簽 章 : 四 補 助 金 額 : 系 教 官 簽 章 : 清 寒 喪 親 : 三 萬 元 清 寒 親 病 ( 傷 疾 ): 一 萬 五 千 元 學 生 亡 故 : 三 萬 元 學 生 重 大 傷 疾 : 一 萬 五 千 元 學 生 住 院 7 日 以 上 : 一 萬 五 千 元 天 災 受 損 : 五 千 元 一 萬 元 父 母 ( 監 護 人 )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6 個 月 內 ): 一 萬 元 家 長 重 傷 病 住 院 : 三 千 元 五 千 元 具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6 個 月 內 無 工 作 加 給 : 一 萬 元 其 他 建 議 : 切 結 書 : 本 人 或 兄 弟 姐 妹 未 請 領 教 育 部 學 產 基 金 急 難 慰 助 金 緊 急 紓 困 金 及 本 校 文 教 基 金 會 急 難 慰 問 金, 如 有 偽 造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申 請 人 簽 名 : 申 請 人 單 位 承 辦 人 系 / 所 主 任 學 院 院 長 課 指 組 學 務 長 主 計 室 校 長 ( 本 表 可 至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網 頁 下 載 ) -84-
103 衛 生 保 健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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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疾 病 或 事 故 發 生 可 自 行 至 衛 保 組 無 法 自 行 至 衛 保 組 由 目 擊 者 陪 同 至 衛 保 組 ( 或 自 行 至 衛 保 組 ) 由 目 擊 者 通 知 衛 保 組 校 內 分 機 : 護 理 人 員 評 估 護 理 人 員 至 現 場 評 估 1. 傷 口 處 理 2. 休 息 觀 察 119 送 醫 救 治 聯 絡 119 搭 乘 救 護 車 或 計 程 車, 由 護 理 人 員 或 教 官 及 一 至 二 名 同 學 陪 同 送 醫 治 療, 並 通 知 軍 訓 室 聯 絡 家 屬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及 其 導 師 返 回 狀 況 未 緩 解 護 送 人 員 於 一 小 時 內 向 校 安 中 心 (5168) 回 報 送 醫 地 點 及 處 理 狀 況 治 療 取 藥 需 留 院 觀 察 情 況 嚴 重 者 學 校 人 員 須 待 聯 繫 家 長 到 院 後 方 得 撤 離, 並 安 排 班 上 同 學 輪 流 協 助 返 回 護 送 人 員 返 校 後 依 行 政 程 序 向 學 務 長 呈 報, 並 由 系 所 主 任 導 師 持 續 追 蹤 直 至 出 院 追 蹤 輔 導 : 衛 生 保 健 組 記 錄 建 檔 以 便 追 蹤 輔 導 並 給 予 相 關 衛 生 教 育 法 令 依 據 :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辦 法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106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學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申 請 理 賠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專 案 補 助 保 險 金 等 申 請 理 賠 時 效 : 自 疾 病 或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後 兩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所 需 文 件 1.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2. 診 斷 證 明 書 3.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及 明 細 單 4. 受 益 人 個 人 銀 行 或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一 份 備 註 : 申 請 骨 折 醫 療 費 用 請 另 附 X 光 片 NFU-SOP 至 衛 生 保 健 組 ( 或 網 頁 下 載 ) 領 取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理 賠 申 請 書 將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理 賠 申 請 書 及 申 請 所 需 文 件 交 至 衛 生 保 健 組 由 承 保 公 司 派 專 人 每 週 四 至 學 校 取 回 理 賠 案 件 ( 或 由 衛 生 保 健 組 以 掛 號 信 件 寄 至 承 保 公 司 ) 填 寫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理 賠 申 請 書 承 保 公 司 理 賠 ( 理 賠 金 由 受 件 之 日 算 起 約 三 至 四 週 直 接 轉 匯 入 受 益 人 帳 戶 )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107 服 務 學 習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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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計 劃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運 用 單 位 主 管 志 工 督 導 承 辦 人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學 習 項 目 ( 如 公 文 處 理 實 驗 研 究 宿 舍 管 理 規 劃 能 力 責 任 感 ) 服 務 地 點 ( 校 內 外 ) 服 務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起 年 月 日 時 分 止 服 務 時 數 每 天 人 ; 每 人 時 需 求 時 數 共 小 時 志 工 對 象 基 本 條 件 特 殊 需 求 注 意 事 項 運 用 單 位 承 辦 人 服 務 學 習 組 承 辦 人 運 用 單 位 主 管 服 務 學 習 組 組 長 學 務 長 註 : 本 表 請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於 運 用 志 工 時 填 報 並 核 章 後, 送 服 務 學 習 組 簽 辦 及 備 查
11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報 名 表 編 號 : 報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科 系 班 級 及 姓 名 ) 片 背 後 請 寫 上 ( 照 請 浮 貼 一 吋 照 片 三 張 身 份 證 字 號 科 系 班 級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E m a i l 現 在 地 址 永 久 地 址 紀 錄 冊 編 號 是 否 若 有 社 團 經 驗, 請 說 明 社 團 名 稱 及 職 稱 社 團 經 驗 資 料 繳 交 齊 全 收 件 人 :
111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志 工 特 殊 訓 練 報 名 表 編 號 : 報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科 系 班 級 及 姓 名 ) 片 背 後 請 寫 上 ( 照 請 浮 貼 一 吋 照 片 三 張 身 份 證 字 號 科 系 班 級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E m a i l 現 在 地 址 永 久 地 址 紀 錄 冊 編 號 是 否 若 有 社 團 經 驗, 請 說 明 社 團 名 稱 及 職 稱 社 團 經 驗 資 料 繳 交 齊 全 收 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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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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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95 年 3 月 21 日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延 會 會 議 通 過 95 年 10 月 3 日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6 年 6 月 12 日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8 年 6 月 9 日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9 月 30 日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10 月 18 日 一 百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1 月 3 日 一 百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處 理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教 育 部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及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四 款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為 保 障 學 生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正 當 之 權 益, 加 強 師 生 溝 通, 建 立 校 園 倫 理, 以 增 進 和 諧 氣 氛, 特 成 立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以 處 理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第 三 條 學 生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對 於 學 校 重 大 獎 懲 案 件 或 行 政 措 施 之 執 行, 認 有 不 當 致 損 及 個 人 或 組 織 權 益 時, 得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前 項 所 稱 學 生, 指 學 校 對 其 為 懲 處 其 他 措 施 或 決 議 時, 具 有 學 籍 者 第 四 條 本 會 置 委 員 十 五 人, 由 校 長 遴 聘 教 師 代 表 十 一 人, 其 中 未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不 得 少 於 總 額 之 二 分 之 一, 且 擔 任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或 負 責 學 生 獎 懲 決 定 調 查 之 人 員 不 得 為 申 評 會 委 員, 專 業 人 士 ( 法 律 教 育 心 理 學 者 專 家 ) 一 人 ( 得 外 聘 ) 及 學 生 代 表 三 人 : 日 間 部 一 人 進 修 推 廣 部 一 人 進 修 學 院 一 人 ; 分 別 由 日 間 部 學 生 自 治 會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生 自 治 會 以 及 進 修 學 院 班 聯 會 各 派 一 代 表 擔 任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任 期 為 校 長 核 定 日 起 至 次 學 年 新 委 員 起 聘 日 前, 並 得 連 任 會 議 時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為 主 席 第 五 條 申 訴 人 之 提 出 申 訴 期 限 及 權 利 : 一 學 生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於 收 到 學 校 對 於 個 人 生 活 學 習 獎 懲 處 分 書 或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受 到 學 校 之 懲 處 或 其 他 措 施 及 決 議 之 事 件 後, 如 有 不 服, 應 於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申 評 會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人 因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應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致 遲 誤 前 項 申 訴 期 間 者, 於 其 原 因 消 滅 後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向 學 校 申 評 會 申 請 受 理 評 議 但 遲 誤 申 訴 期 間 已 逾 一 年 者, 不 得 為 之 二 申 訴 人 於 申 訴 評 議 書 未 送 達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案 三 申 訴 人 對 申 訴 案 之 決 議 如 有 不 服, 得 於 評 議 決 定 書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再 申 訴, 但 同 一 案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六 條 申 訴 人 之 義 務 : 一 申 訴 人 應 忠 實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及 答 覆 相 關 之 詢 問 二 申 訴 人 在 本 會 通 知 下 須 到 會 作 案 情 說 明 三 申 訴 案 件 如 經 查 證 申 訴 人 所 提 資 料 有 虛 偽 捏 造 或 故 意 毀 謗 他 人 者, 按 情 節 輕 重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懲 之 第 七 條 處 理 程 序 : 一 本 校 學 生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受 各 種 處 分 時, 相 關 單 位 應 以 書 面 告 知, 被 處 分 學 生 或 組 織 如 須 申 訴, 則 依 本 處 理 辦 法 提 出 申 請 二 本 會 對 案 件 處 理 以 申 訴 乃 論 為 原 則 三 學 生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申 訴 事 項 應 以 書 面 ( 其 格 式 另 定 之 ) 提 列 具 體 事 實 並 檢 附 或 當 面 向 受 理 人 員 口 頭 報 告, 經 作 成 書 面 後, 由 學 生 簽 名 為 之, 惟 口 頭 報 告 以 申 訴 者 重 大 傷 病 無 法 提 筆 為 限 四 申 訴 案 件 應 寫 明 系 別 班 級 姓 名 敘 明 案 情 及 具 體 事 實 ( 含 何 人 何 事 何 時 何 地 何 物 如 何 為 何 及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等 ), 如 有 證 人 應 將 其 系 別 班 級 姓 名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詳 細 記 載, 以 便 查 證 -91-
116 五 申 訴 案 件 若 法 令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或 與 政 策 有 抵 觸 者, 或 經 本 會 認 定 逾 期 申 訴 範 圍 者, 應 予 書 面 駁 回, 並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六 申 訴 案 件 提 起 後, 申 訴 人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提 出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民 事 訴 訟 或 刑 事 訴 訟 者,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學 校, 由 學 校 轉 知 申 評 會 申 評 會 依 前 項 通 知 或 依 職 權 知 前 項 情 事 時, 應 停 止 評 議, 並 通 知 申 訴 人 ; 於 原 因 消 滅 後, 經 申 訴 人 書 面 請 求, 應 繼 續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申 訴 案 件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評 議 決 定, 以 訴 願 或 訴 訟 關 係 是 否 成 立 為 據 者, 申 評 會 於 訴 願 或 訴 訟 程 序 終 結 前, 應 停 止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 於 停 止 原 因 消 滅 後, 應 繼 續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惟 退 學 與 開 除 學 籍 或 類 此 處 分 之 申 訴 件, 不 適 用 前 二 項 規 定 七 本 會 議 召 開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對 委 員 個 別 意 見, 委 員 會 之 表 決, 涉 及 學 生 隱 私 之 案 件, 申 訴 人 基 本 資 料, 皆 應 予 以 保 密,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人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八 本 校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收 件 後 應 儘 速 移 送 本 會 處 理, 本 會 至 遲 於 三 十 日 內 作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訴 人, 延 長 以 一 次 為 限, 最 長 不 得 逾 二 個 月, 但 涉 及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類 此 處 分 申 訴 案, 不 得 延 長 申 評 會 認 為 申 訴 書 不 合 規 定, 而 其 情 形 可 補 正 者, 應 通 知 申 訴 人 於 七 日 內 補 正 其 補 正 期 間 應 自 評 議 期 間 內 扣 除 九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亦 應 作 成 評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並 依 行 政 程 序 陳 報 校 長 後 送 達 申 訴 人 及 對 造 人 前 項 評 議 決 定 書 並 應 依 第 八 條 規 定, 記 載 不 服 申 訴 評 議 決 定 之 救 濟 方 法 十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申 訴, 學 校 於 評 議 決 定 未 確 定 前, 學 生 得 向 學 校 提 出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之 書 面 請 求 學 校 接 到 上 項 之 請 求 後, 應 徵 詢 本 會 之 意 見, 並 衡 酌 該 生 生 活 學 習 狀 況 於 一 週 內 書 面 答 覆, 並 載 明 學 籍 相 關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十 一 依 前 ( 十 ) 項 申 訴 經 學 校 同 意 在 校 肄 業 者, 學 校 除 不 得 授 給 畢 業 證 書 外, 其 他 修 課 成 績 考 核 獎 懲 得 比 照 在 校 生 處 理 十 二 評 議 效 力 : ( 一 ) 本 會 作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後, 陳 校 長 核 定 時, 應 副 知 原 處 分 單 位 原 處 分 單 位 如 認 為 有 與 法 規 牴 觸 或 事 實 上 窒 礙 難 行 者, 應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及 理 由 陳 報 校 長, 並 副 知 本 會 校 長 如 認 為 有 理 由 者, 得 移 請 本 會 再 議 ( 以 一 次 為 限 ) 評 議 書 經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後, 學 校 應 即 採 行 ( 二 ) 退 學 之 申 訴, 經 評 議 確 定 維 持 原 處 分 者, 其 修 業 學 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修 業 截 止 日 期 以 原 處 分 日 期 為 準 2. 申 訴 期 間 所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得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 三 )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申 訴, 經 評 議 確 定 維 持 原 處 分 者, 其 兵 役 退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役 男 離 校 學 生 緩 征 原 因 消 滅 名 冊 於 申 訴 結 果 確 定 後 三 十 日 內 冊 報 2. 退 費 基 準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第 八 條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本 會 開 會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除 評 議 書 之 決 議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外, 其 餘 事 項 之 決 議, 以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行 之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指 派 或 委 任 他 人 代 理 出 席 十 四 委 員 對 申 訴 案 件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應 自 行 迴 避, 申 訴 人 於 申 訴 案 開 始 評 議 前, 亦 得 陳 明 事 實 理 由 聲 請 委 員 迴 避 十 五 本 會 審 議 期 間 得 建 議 相 關 單 位 對 申 訴 中 原 處 分 暫 緩 執 行 十 六 申 訴 案 有 調 查 或 實 地 瞭 解 之 必 要 時, 得 經 申 評 會 之 決 議, 推 派 委 員 3-5 人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第 八 條 訴 願 : 一 申 訴 人 就 學 校 所 為 之 行 政 處 分, 經 向 學 校 提 出 申 訴 後 未 獲 救 濟 者, 得 於 收 到 申 訴 評 -92-
117 議 書 送 達 後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經 學 校 檢 卷 答 辯 後 送 教 育 部 提 起 訴 願 訴 願 時 並 應 檢 附 學 校 申 訴 評 議 決 定 書 二 申 訴 人 就 學 校 所 為 之 行 政 處 分, 但 未 經 學 校 申 訴 之 途 徑 而 逕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申 訴 訴 願 者, 教 育 部 依 規 定 將 該 訴 願 案 移 由 學 校 依 照 學 生 申 訴 程 序 處 理 三 申 訴 人 就 學 校 所 為 行 政 處 分 以 外 之 懲 處 其 它 措 施 或 決 議, 經 向 學 校 提 起 申 訴 而 不 服 其 決 定, 得 按 其 性 質 依 法 提 起 訴 訟, 請 求 救 濟 第 九 條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獲 救 濟 之 輔 導 : 一 依 訴 願 決 定 及 行 政 訴 訟 判 決 另 為 處 分 並 同 意 學 生 復 學 者, 學 生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時 復 學 時, 學 校 得 輔 導 其 復 學 ; 對 已 入 營 無 法 復 學 之 役 男, 本 校 應 保 留 其 學 籍, 俟 其 退 伍 後, 輔 導 優 先 復 學, 復 學 前 之 離 校 期 間 並 得 補 辦 休 學 二 依 訴 願 決 定 或 行 政 訴 訟 判 決 另 為 處 分 並 同 意 學 生 復 學 者, 應 依 學 校 規 定 完 成 撤 銷 退 學 程 序 第 十 條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應 列 入 學 生 手 冊, 廣 為 宣 導, 使 學 生 瞭 解 申 訴 制 度 之 功 能 學 生 因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提 起 申 訴, 其 屬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申 請 調 查 之 性 質 者,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3-
118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申 訴 書 一 申 訴 學 生 ( 單 位 ): 姓 名 : 性 別 : 系 級 : 學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二 原 決 定 單 位 : 或 相 對 人 之 姓 名 : 職 稱 : 三 申 訴 事 實 及 理 由 : 四 補 救 措 施 之 建 議 : 五 檢 附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 六 申 請 評 議 之 日 期 : 年 月 日 七 處 分 書 或 行 政 措 施 送 達 之 日 期 : 年 月 日 八 申 訴 人 簽 章 : -94-
119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個 案 輔 導 轉 介 單 ( 密 件 ) 學 號 : 轉 介 日 期 : 個 案 學 生 姓 名 : 轉 介 老 師 : 科 系 年 級 : 老 師 聯 絡 電 話 : 性 別 : 輔 導 中 心 : 學 生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H): 一 個 案 主 要 問 題 :( 請 簡 略 說 明 學 生 的 問 題 所 在, 或 是 輔 導 需 求 何 在 ) 二 個 案 轉 介 原 由 : 三 問 題 處 理 過 程 與 方 法 : 註 : 1. ( 密 件 ) 請 下 載 後 填 寫, 並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2.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親 自 送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分 機 )
120 導 師 時 間 訪 談 紀 錄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導 師 訪 談 回 覆 紀 錄 表 ( 學 生 ) 學 年 上 下 學 期 導 師 : 系 別 年 級 : 學 號 : 學 生 姓 名 : 性 別 : 女 男 訪 談 日 期 : 年 月 日 ( 時 分 至 時 分 )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訪 談 後 的 心 情 : 非 常 好 很 好 普 通 不 佳 非 常 差 一 訪 談 後 的 心 得 ( 如 : 訪 談 主 題 訪 談 互 動 方 式 情 緒 抒 解 獲 得 的 幫 助 等 ) 二 我 還 需 要 的 協 助 : 1. 一 般 人 際 關 係 2. 異 性 交 往 3. 家 庭 狀 況 ( 家 人 關 係 經 濟 問 題 ) 4. 情 緒 困 擾 5. 課 業 學 習 ( 科 系 不 合 學 習 困 擾 )6. 生 涯 議 題 ( 前 途 就 業 ) 7. 生 理 健 康 8. 其 他 說 明 : 註 :1. 請 學 生 與 導 師 訪 談 後 一 週 內, 填 寫 此 表 後 送 交 給 導 師
121 學 務 資 訊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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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簡 易 操 作 說 明 學 務 ecare 簡 易 操 作 說 明 一 學 務 ecare 服 務 對 象 1. 系 主 任 2. 班 級 導 師 3. 學 務 處 相 關 業 務 同 仁 4. 全 校 學 生 二 學 務 ecare 設 計 理 念 說 明 1. 逐 步 整 合 在 校 生 各 項 學 務 行 政 E 化 申 請 及 查 詢, 形 成 學 務 單 一 資 訊 入 口 2. 協 助 系 主 任 與 班 級 導 師 了 解 學 生 狀 況 3. 輔 助 學 務 處 職 員 及 校 安 人 員 掌 握 學 生 狀 況 4. 學 生 線 上 填 報 各 項 申 請 表 單, 促 進 環 保 無 紙 化 三 學 務 ecare 操 作 動 線 說 明 可 由 學 校 首 頁 使 用 者 入 口, 進 而 找 到 學 務 ecare 的 超 連 結 網 址 : 步 驟 一 : 登 入 系 統 教 職 員, 請 用 差 勤 系 統 (AD 帳 號 密 碼 ) 學 生, 請 用 選 課 系 統 帳 號 密 碼 帳 號 不 分 大 小 寫, 但 密 碼 請 注 意 大 小 寫 有 別 並 請 輸 入 5 碼 驗 證 碼 登 入 後 24 分 鐘 未 操 作, 即 登 入 逾 時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1-97-
124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簡 易 操 作 說 明 步 驟 二 : 登 入 成 功 - 進 入 主 功 能 選 單 ( 會 依 身 份 別 不 同, 載 入 不 同 功 能 ) 以 導 師 功 能 為 例, 如 下 圖 所 示 : 功 能 頁 上 的 功 能 選 單 項 目, 會 視 需 求 逐 步 增 加 或 刪 減 步 驟 三 : 使 用 功 能 每 個 功 能 畫 面 由 上 至 下, 皆 分 三 個 區 塊 : 上 : 跑 馬 燈 區,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會 不 定 期 在 這 裡 放 上 系 統 相 關 宣 導 字 眼 中 : 標 題 區 下 : 主 體 內 容 區 每 個 功 能 頁 的 右 上 方, 皆 有 回 主 功 能 選 單 的 連 結 步 驟 四 : 登 出 系 統 如 不 使 用 本 系 統 各 項 功 能, 為 保 護 個 人 權 益 及 他 人 權 益, 請 養 成 登 出 系 統 的 好 習 慣! 登 出 按 鈕 或 連 結 在 系 統 右 上 角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2-98-
125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 學 務 業 務 查 詢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導 師 功 能 -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查 詢 主 功 能 頁 圖 示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提 供 兩 種 方 式 查 詢 方 式 一 : 輸 入 完 整 學 號 查 詢 1. 輸 入 學 號 後, 點 選 查 詢 按 鈕, 下 方 區 塊 會 呈 現 資 料 載 入 中 2. 學 生 資 料 載 入 完 成 後, 會 呈 現 學 生 課 表 學 生 基 本 聯 絡 資 料 學 生 擔 任 幹 部 紀 錄 等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翟 鴻 榮 1-99-
126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 學 務 業 務 查 詢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方 式 二 : 透 過 導 師 班 級 的 設 定 查 詢 學 生 資 料 1. 先 選 擇 導 師 班 級 2. 開 始 載 入 學 生 清 單 3. 點 選 左 側 學 生 可 在 右 側 查 閱 學 生 資 料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翟 鴻 榮
127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班 級 導 師 功 能 - 班 級 幹 部 設 定 選 擇 輔 導 班 級 1. 操 作 概 念 : 每 位 導 師 不 一 定 只 輔 導 一 個 班 級, 故 每 次 啟 用 各 項 班 級 功 能, 必 需 先 定 義 您 所 要 查 詢 或 設 定 的 班 級 別 2. 操 作 說 明 : (1) 請 點 選 下 拉 選 單 指 定 要 操 作 的 班 級 別 (2) 點 選 查 詢 按 鈕 (3) 點 選 查 詢 按 鈕 後, 會 在 下 方 區 塊 產 生 該 班 級 的 班 級 幹 部 設 定 操 作 功 能, 以 及 該 班 級 幹 部 歷 史 名 單 供 導 師 參 考 查 閱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128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期 初 新 增 幹 部 1. 操 作 概 念 : 針 對 每 個 幹 部 職 位 進 行 相 關 設 定 功 能 2. 操 作 說 明 : (1) 點 選 新 增 連 結 ( 以 下 操 作, 以 設 定 班 代 為 例 ) (2) 進 入 新 增 視 窗 進 行 設 定 動 作 如 不 操 作, 請 點 選 關 閉 按 鈕, 或 點 選 標 題 例 右 側 的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129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3) 透 過 學 生 清 單 點 選 一 名 學 生, 此 時 清 單 右 邊 會 出 現 提 示 訊 息 (4) 設 定 擔 任 起 始 日 期, 系 統 會 預 設 學 期 開 學 日, 除 特 例 外 應 可 以 略 過 (5) 點 選 新 增 按 鈕 新 增 成 功 會 顯 示 以 下 畫 面 (6) 畫 面 會 重 新 整 理 出 您 所 設 定 的 結 果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13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刪 除 功 能 1. 操 作 概 念 : (1) 不 小 心 設 定 錯 誤 時, 可 以 使 用 刪 除 功 能, 將 紀 錄 刪 除 (2) 刪 除 後 學 生 擔 任 幹 部 的 紀 錄 就 不 會 呈 現 在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上, 因 此 若 不 是 設 定 錯 誤, 而 是 要 更 換 幹 部, 請 使 用 期 中 換 人 2. 操 作 說 明 : (1) 點 選 刪 除 連 結 (2) 呈 現 刪 除 提 示 視 窗 ( 如 不 操 作, 請 點 選 關 閉 按 鈕 ) (3) 點 選 刪 除, 確 定 要 刪 除 該 筆 資 料 刪 除 成 功 會 顯 示 以 下 畫 面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131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期 中 換 人 功 能 1. 操 作 概 念 : 學 期 中 如 有 班 級 幹 部 因 特 別 因 素 更 換 擔 任 者, 請 設 定 新 任 幹 部 進 入 名 單 中, 並 保 留 舊 任 幹 部 擔 任 經 歷 2. 操 作 說 明 : (1) 點 選 期 中 換 人 連 結 (2) 顯 示 更 換 幹 部 視 窗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132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3) 請 設 定 更 換 日 期, 請 利 用 日 期 選 單 點 選 產 生 日 期 (4) 自 學 生 清 單 中, 點 選 一 名 學 生 擔 任 新 幹 部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133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5) 點 選 更 新 按 鈕 後, 如 操 作 成 功 會 顯 示 以 下 畫 面 (6) 畫 面 會 重 新 整 理 出 您 所 設 定 的 結 果 新 任 幹 部 會 呈 現 在 當 期 幹 部 名 單 中 原 任 幹 部 會 顯 示 在 歷 史 資 料 中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134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班 級 導 師 功 能 - 訪 談 表 單 下 載 於 主 功 能 選 單, 點 選 訪 談 表 單 下 載 可 進 行 相 關 操 作 選 擇 輔 導 班 級 1. 操 作 概 念 : 每 位 導 師 不 一 定 只 輔 導 一 個 班 級, 故 每 次 啟 用 各 項 班 級 功 能, 必 需 先 定 義 您 所 要 查 詢 或 設 定 的 班 級 別 2. 操 作 說 明 : (1) 請 點 選 下 拉 選 單 指 定 要 操 作 的 班 級 別 (2) 點 選 查 詢 按 鈕 (3) 點 選 查 詢 按 鈕 後, 會 在 下 方 區 塊 產 生 該 班 級 的 學 生 名 冊, 可 個 別 下 載 PDF 手 寫 訪 談 紀 錄, 亦 可 下 載 全 班 訪 談 表 單 DOC 檔 ( 供 導 師 繕 打 訪 談 紀 錄 )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135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DOC 檔 處 理 方 式 1. 操 作 概 念 : 開 啟 後, 請 於 另 存 新 檔 設 定 正 確 檔 案 型 別 為 word 文 件 (*.doc) 2. 操 作 說 明 : (1) 開 啟 下 載 的 doc 檔 ( 如 下 所 示 ) (2) 請 點 選 檔 案 另 存 新 檔 選 擇 要 存 檔 的 目 的 地, 並 設 定 存 檔 類 型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136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班 級 導 師 功 能 - 班 會 紀 錄 審 閱 選 擇 輔 導 班 級 1. 操 作 概 念 : (1) 每 位 導 師 不 一 定 只 輔 導 一 個 班 級, 故 每 次 啟 用 各 項 班 級 功 能, 必 需 先 定 義 您 所 要 查 詢 或 設 定 的 班 級 別 (2) 班 會 紀 錄 的 填 報, 系 統 設 定 為 每 班 的 班 級 幹 部 填 報 之, 若 導 師 沒 有 設 定 班 級 幹 部, 則 無 法 繳 交 班 會 紀 錄 2. 操 作 說 明 : (1) 請 點 選 下 拉 選 單 指 定 要 操 作 的 班 級 別 (2) 點 選 查 詢 按 鈕 (3) 點 選 查 詢 按 鈕 後, 會 在 下 方 區 塊 產 生 該 班 級 的 班 級 幹 部 所 填 報 的 班 會 紀 錄, 供 導 師 審 核 及 查 閱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137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審 核 及 查 閱 班 會 紀 錄 1. 操 作 概 念 : (1) 針 對 每 次 班 會 紀 錄 進 行 相 關 審 核 及 查 閱 功 能 (2) 未 審 核 之 班 會 紀 錄, 填 報 的 同 學 有 權 將 班 會 紀 錄 刪 除 及 修 改, 因 此 待 確 認 班 會 紀 錄 內 容 無 誤, 請 進 行 審 核 確 認 的 動 作 即 可 將 班 會 紀 錄 資 料 鎖 定, 不 被 刪 除 或 修 改 2. 操 作 說 明 : (1) 點 選 新 增 連 結 ( 以 下 操 作, 以 設 定 班 代 為 例 ) (2) 進 入 查 閱 模 式, 若 確 認 無 誤 可 直 接 點 選 審 核 確 認 (3) 會 出 現 詢 問 提 示 訊 息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138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4) 點 選 確 定 後, 如 無 意 外, 均 可 審 核 確 認 成 功 (5) 此 時 畫 面 會 自 動 調 整 至 列 表 頁 查 詢 結 果 (6) 審 核 過 後, 依 然 可 查 閱 班 會 紀 錄 內 容, 並 在 查 閱 模 式 顯 示 導 師 已 審 閱 字 樣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139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ecare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班 級 導 師 功 能 - 班 會 紀 錄 歷 史 報 表 下 載 於 主 功 能 選 單, 點 選 班 會 紀 錄 報 表 可 進 行 相 關 操 作 1. 操 作 概 念 : 每 位 導 師 每 學 期 不 一 定 只 輔 導 一 個 班 級, 故 必 需 先 定 義 您 所 要 查 詢 的 學 年 度 及 學 期 別 2. 操 作 說 明 : (1) 請 填 寫 三 碼 學 年 度 以 及 兩 碼 學 期 別 ( 預 設 會 是 當 學 期 ) (2) 點 選 查 詢 按 鈕 (3) 點 選 查 詢 按 鈕 後, 會 在 下 方 區 塊 產 生 該 學 期 所 輔 導 的 班 級 班 會 紀 錄 PDF 檔, 供 導 師 下 載 參 考 查 閱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務 資 訊 服 務 組
140 -114-
141 軍 訓 室
142
143 為 深 化 推 動 紫 錐 花 運 動, 拒 絕 毒 品 入 侵 校 園, 教 育 部 期 待 與 各 校 導 師 攜 手 守 護, 共 同 關 心 學 生, 防 制 學 生 因 濫 用 非 法 藥 物 而 使 身 心 受 到 戕 害 本 指 導 手 冊 於 觀 念 篇 查 察 篇 及 輔 導 篇 各 篇 中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以 輔 助 導 師 在 推 動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工 作 上 更 能 得 心 應 手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除 了 是 衛 生 教 育 公 民 教 育 外, 更 是 生 命 教 育 之 ㄧ 環, 如 何 教 導 學 生 珍 愛 生 命 關 懷 他 人 促 進 健 康 遠 離 毒 害 是 家 庭 學 校 及 政 府 的 共 同 責 任, 讓 我 們 一 起 攜 手, 為 教 養 健 康 及 優 質 的 下 一 世 代 共 同 努 力 壹 觀 念 篇 一 教 育 部 推 動 紫 錐 花 運 動, 建 立 無 毒 校 園 為 有 效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教 育 部 全 面 具 體 推 動 紫 錐 花 運 動, 藉 用 北 美 菊 科 植 物 紫 錐 花 提 升 人 體 免 疫 力 之 意 涵, 轉 化 為 堅 毅 的 勇 氣, 以 淨 化 對 毒 品 的 依 賴 紫 錐 花 運 動 以 健 康 反 毒 愛 人 愛 己 為 意 涵, 目 的 是 希 望 讓 紫 錐 花 運 動 能 成 為 校 園 社 會 國 際 反 毒 工 作 的 永 久 代 名 詞 ( 教 育 部 深 化 推 動 紫 錐 花 運 動 實 施 計 畫 可 參 閱 紫 錐 花 運 動 網 頁 學 校 應 依 據 本 部 深 化 推 動 紫 錐 花 運 動 實 施 計 畫, 考 量 各 校 的 特 性 訂 定 校 內 推 動 計 畫, 並 於 報 部 核 定 後, 據 以 落 實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及 三 級 預 防 輔 導 策 略, 圖 示 及 說 明 如 下 :
144 圖 1 校 園 推 動 紫 錐 花 運 動 架 構 ( 一 ) 一 級 預 防 ( 教 育 宣 導 ) 為 各 級 學 校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之 常 態 性 工 作 1. 導 師 應 瞭 解 學 校 推 動 紫 錐 花 運 動 相 關 計 畫, 並 定 期 瀏 覽 相 關 宣 傳 網 站 以 增 加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相 關 知 能 2. 導 師 應 利 用 進 修 時 間 或 終 身 學 習 機 制, 每 年 參 加 2 小 時 以 上 的 藥 物 濫 用 研 習 課 程, 以 具 備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的 基 本 概 念 3. 各 校 導 師 可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紫 錐 花 社 團 或 協 同 服 務 性 社 團, 透 過 拒 毒 萌 芽 反 毒 宣 導 服 務 學 習 模 式 之 參 與, 至 鄰 近 中 小 學 進 行 反 毒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4. 各 校 導 師 可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校 內 外 辦 理 壓 力 調 適 與 情 緒 管 理 衝 動 性 與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拒 絕 誘 惑 的 技 巧 等 訓 練 活 動, 以 舒 暢 學 生 身 心 ( 二 ) 二 級 預 防 ( 關 懷 清 查 ) 主 要 進 行 高 關 懷 群 篩 檢 及 輔 導 1. 學 校 應 依 各 級 學 校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篩 檢 及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透 過 導 師 及 其 他 輔 導 機 制, 關 懷 學 生, 建 立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145 2. 學 校 應 於 開 學 兩 週 內, 就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進 行 審 認 3. 學 校 應 對 行 為 異 常 學 生 進 行 關 懷 輔 導, 或 針 對 特 定 人 員 實 施 尿 液 篩 檢 4. 學 校 列 為 特 定 人 員 之 學 生 若 拒 絕 篩 檢 時, 應 依 法 通 知 地 區 警 察 ( 學 生 未 成 年 通 知 少 年 隊 ) 家 長 及 學 校 輔 導 人 員 協 助 妥 處, 並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33 條 ( 未 滿 18 歲 學 生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42 條 及 第 46 條 相 關 規 定 ), 執 行 尿 液 篩 檢 5. 尿 液 篩 檢 分 為 初 篩 ( 以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檢 測 ) 及 複 驗 ( 送 檢 驗 機 構 化 驗 )2 種, 尿 液 初 篩 是 由 學 校 指 派 專 人 指 導 受 檢 學 生 如 何 使 用 快 速 檢 驗 試 劑 ; 倘 需 進 行 複 驗, 則 由 學 校 指 派 專 人 指 導 學 生 將 尿 液 檢 體 分 裝 於 集 尿 瓶 內, 尿 液 檢 體 每 瓶 均 應 達 30ml, 由 承 辦 專 人 在 尿 瓶 上 黏 貼 送 驗 學 生 檢 查 序 號 標 籤, 並 填 寫 監 管 紀 錄 表 及 學 生 尿 液 採 檢 名 冊, 立 即 送 交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年 度 檢 驗 機 構 辦 理 檢 體 後 送 作 業, 尿 液 檢 體 應 冰 存 冷 藏 ( 低 於 攝 氏 6 度 ) 或 冷 凍 處 理, 並 儘 速 於 2 天 內 送 檢 驗 機 構 6. 藥 物 濫 用 學 生, 經 輔 導 3 個 月 後, 應 採 集 尿 液 送 檢 驗 機 構 化 驗, 結 果 若 呈 陰 性 反 應, 應 解 除 列 管 並 持 續 觀 察 ; 若 有 再 吸 食 毒 品 之 虞 者, 應 重 新 回 復 至 一 級 預 防 工 作, 並 開 始 執 行 各 項 預 防 輔 導 作 業 ; 初 篩 結 果 若 呈 陽 性, 應 進 一 步 將 尿 液 送 交 檢 驗 機 構 再 行 確 認 ; 若 結 果 仍 呈 陽 性 反 應, 則 應 進 入 三 級 春 暉 輔 導 階 段 7. 年 滿 18 歲 並 施 用 一 二 級 毒 品 之 學 生, 應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1 條, 於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通 知 家 長 並 輔 導 個 案 學 生 其 先 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請 求 治 療, 醫 療 機 構 免 將 請 求 治 療 者 送 法 院 或 檢 察 機 關 ( 三 ) 三 級 預 防 ( 春 暉 輔 導 ) 工 作 主 要 係 結 合 醫 療 資 源, 協 助 戒 治 1. 藥 物 濫 用 學 生 經 3 個 月 追 蹤 輔 導 採 集 尿 液 複 驗, 仍 為 陽 性 反 應 者, 應 由 學 校 結 合 家 長, 將 個 案 轉 介 至 地 方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146 藥 癮 戒 治 機 構 藥 物 濫 用 諮 詢 及 輔 導 機 構 ( 請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網 站 查 詢, 網 址 : 賡 續 戒 治, 或 視 個 案 情 況 報 請 司 法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以 降 低 危 害, 預 防 再 用 毒 品 2. 藥 物 濫 用 學 生 於 春 暉 小 組 輔 導 期 間 因 故 休 轉 退 學 或 畢 業 者, 校 方 應 將 資 料 函 送 各 縣 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實 施 社 工 追 輔 二 尿 液 篩 檢 與 輔 導 藥 物 濫 用 學 生 之 法 源 依 據 ( 一 ) 何 謂 特 定 人 員? 特 定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與 公 共 安 全 有 關 業 務, 因 業 務 需 要 經 常 接 觸 非 法 藥 物 或 經 行 政 院 認 定 為 防 制 毒 品 氾 濫 而 有 實 施 尿 液 採 驗 必 要 之 人 ( 行 政 院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款 規 定 ) 依 據 行 政 院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辦 法 教 育 部 各 級 學 校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篩 檢 及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教 育 部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實 施 計 畫, 以 下 人 員 經 各 校 依 行 政 程 序 列 為 特 定 人 員 學 生 後, 需 接 受 尿 液 篩 檢 : 1. 曾 有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行 為 之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 包 括 自 動 請 求 治 療 者 ) 2.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復 學 之 學 生, 認 為 有 必 要 實 施 尿 液 採 驗 者 ( 目 前 已 函 請 法 務 部 調 整 為 各 級 學 校, 俟 調 整 後 另 行 公 佈 ) 3.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施 用 毒 品 嫌 疑 之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4. 各 級 學 校 編 制 內 校 車 駕 駛 人 員 ( 二 ) 特 定 人 員 特 定 學 生 需 接 受 強 制 尿 液 篩 檢, 其 法 律 依 據 為 : 成 年 者 : 1.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33 條 : 為 防 制 藥 物 氾 濫,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所 屬
147 或 監 督 之 特 定 人 員 於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其 接 受 採 驗 尿 液, 受 要 求 之 人 不 得 拒 絕 2.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辦 法 第 7 條 : 受 檢 人 拒 絕 接 受 尿 液 採 驗 時,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職 權 為 必 要 之 措 施 但 應 注 意 受 檢 人 之 名 譽 及 身 體 未 滿 18 歲 學 生 : 3.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3 條 :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應 負 保 護 教 養 之 責 任 對 於 主 管 機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依 本 法 所 為 之 各 項 措 施, 應 配 合 及 協 助 之 4.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4 條 : 政 府 及 公 私 立 機 構 團 體 應 協 助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其 他 實 際 照 顧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人, 維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健 康, 促 進 其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對 於 需 要 保 護 救 助 輔 導 治 療 早 期 療 育 身 心 障 礙 重 建 及 其 他 特 殊 協 助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應 提 供 所 需 服 務 及 措 施 5.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42 條 第 1 項 : 兒 童 及 少 年 不 得 有 施 用 毒 品 非 法 施 用 管 制 藥 品 或 其 他 有 害 身 心 健 康 之 物 質 的 行 為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其 他 實 際 照 顧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人, 應 禁 止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前 項 行 為 6.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46 條 :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其 他 實 際 照 顧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人, 應 禁 止 兒 童 及 少 年 出 入 酒 家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成 人 用 品 零 售 業 限 制 級 電 子 遊 戲 場 及 其 他 涉 及 賭 博 色 情 暴 力 等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足 以 危 害 其 身 心 健 康 之 場 所 三 導 師 該 做 些 什 麼? ( 一 ) 告 知 學 生 各 級 毒 品 吸 食 持 有 販 賣 等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附 錄 )
148 ( 二 ) 積 極 關 心 學 生 個 別 狀 況, 瞭 解 其 生 活 狀 況 課 業 與 行 為 並 適 時 輔 導 : 1. 積 極 建 立 師 生 彼 此 的 信 任 感, 主 動 與 學 生 聊 天, 關 心 其 近 況 ; 若 學 生 久 未 到 校, 可 利 用 電 話 簡 訊 聯 繫, 或 請 同 學 幫 忙 聯 繫, 亦 可 詢 問 學 生 好 友 瞭 解 其 近 況 2. 發 現 學 生 行 為 異 常, 如 嗜 睡 不 醒, 主 動 洽 詢 專 家 協 助 ( 三 ) 積 極 參 與 特 定 人 員 查 察 技 巧 相 關 研 習, 瞭 解 學 生 是 否 有 藥 物 濫 用 徵 候 : 1. 充 實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的 相 關 知 能 ( 例 如 : 主 動 參 與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的 相 關 研 習 瀏 覽 學 校 的 相 關 海 報 新 聞 宣 導 影 片 等 ) 2. 於 校 內 發 現 有 疑 似 用 藥 之 器 具, 或 發 覺 學 生 有 異 味 異 狀 異 樣, 且 顯 現 用 藥 徵 兆 時, 請 通 知 學 校 學 務 處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處 理 3. 老 師 請 於 學 期 初 多 加 關 心 學 生 上 課 學 習 及 生 活 狀 況, 避 免 學 生 適 應 不 良, 如 發 現 學 生 有 藥 物 濫 用 徵 候, 請 於 開 學 二 週 內 通 知 學 務 處 相 關 單 位, 俾 利 校 方 建 立 特 定 人 員 名 冊 隨 時 加 強 關 心 輔 導 ; 倘 於 學 期 中 發 現 亦 請 隨 時 關 心 ( 四 ) 協 助 查 察 特 定 人 員, 經 常 與 家 長 聯 繫 溝 通 與 協 調, 視 需 要 實 施 個 案 尿 篩 作 業 : 平 日 做 好 家 長 聯 繫 工 作, 若 家 長 較 不 願 意 配 合, 以 抱 持 著 和 家 長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的 態 度, 給 予 關 心 ( 五 ) 參 與 春 暉 小 組, 提 供 訓 輔 人 員 必 要 協 助 與 個 案 相 關 資 訊 : 1. 告 知 春 暉 小 組 其 他 成 員 輔 導 個 案 近 期 的 生 活 表 現 同 儕 相 處 及 家 中 狀 況 2. 協 助 建 立 個 案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149 3. 持 續 加 強 關 懷 個 案 學 生 學 業 生 活 及 交 友 概 況, 並 將 所 見 情 形 與 春 暉 小 組 成 員 交 流, 增 強 輔 導 效 果 4. 參 與 個 案 結 案 會 議 或 續 輔 會 議, 對 於 輔 導 成 功 個 案 持 續 關 懷 輔 導 ( 六 ) 協 助 藥 物 濫 用 學 生 或 坦 承 曾 經 使 用 並 請 求 治 療 者 ( 請 留 意 學 生 隱 私 及 相 關 個 資 ), 通 知 家 長 共 同 參 與 春 暉 小 組 進 行 專 業 輔 導, 一 旦 確 認 學 生 用 藥 之 後, 與 家 長 的 溝 通 步 驟 建 議 如 下 : 1. 致 電 學 生 家 長 2. 詢 問 學 生 家 長, 學 生 近 期 在 家 中 狀 況 及 交 友 情 形 3. 告 知 家 長,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檢 驗 結 果 呈 陽 性 反 應 或 學 生 坦 承 4. 告 知 家 長, 學 校 對 學 生 安 排 那 些 輔 導, 並 溝 通 需 配 合 事 項 5. 使 家 長 瞭 解, 尿 液 篩 檢 結 果 僅 作 為 學 校 藥 物 濫 用 輔 導 之 參 考, 不 會 作 為 法 律 懲 戒 之 依 據 6. 告 知 家 長, 學 生 未 來 可 能 面 臨 的 法 律 問 題 及 學 校 未 來 可 能 作 法 貳 查 察 篇 - 瞭 解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徵 候 1 ( 一 ) 新 興 毒 品 施 用 現 況 : 1. 新 毒 品 之 產 生 2. 不 純 且 無 均 質 毒 品 之 吸 食 3. 多 重 毒 品 的 混 合 使 用, 危 險 性 大 幅 增 高 4. 吸 食 方 式 的 多 元 化 5. 合 法 藥 品 遭 濫 用, 如 嗎 啡 FM2 6. 因 施 用 ( 或 被 害 ) 毒 品 而 感 染 愛 滋 的 人 數 急 速 增 加 依 據 本 部 資 料 顯 示,101 年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以 三 級 毒 品 ( 愷 (K) 他 命 1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 民 95) 藥 物 濫 用 現 況 和 趨 勢 取 自 :
150 FM2 一 粒 眠 ) 占 最 多 ( 占 施 用 總 數 約 九 成 ), 二 級 毒 品 ( 安 非 他 命 MDMA 搖 頭 丸 ) 次 之, 其 中 愷 (K) 他 命 因 價 格 較 便 宜 且 取 得 容 易, 施 用 方 便 ( 可 磨 成 粉 末 狀, 製 成 K 菸 點 燃 吸 食 或 直 接 鼻 吸 愷 他 命 粉 末 ( 俗 稱 拉 K)), 已 成 為 近 年 校 園 最 氾 濫 的 新 興 毒 品 ( 二 ) 學 生 濫 用 藥 物 外 觀 徵 候 : 器 官 部 位 症 狀 特 徵 眼 部 瞳 孔 擴 大 ( 安 非 他 命 迷 幻 劑 ) 眼 眶 泛 黑 ( 安 非 他 命 K 他 命 ) 眼 睛 出 血 ( 安 非 他 命 ) 鼻 部 鼻 孔 發 紅 破 皮 ( 安 非 他 命 ) 流 鼻 水 (K 他 命 ) 口 部 持 續 性 口 乾 舌 燥 ( 安 非 他 命 ) 說 話 含 糊 不 清 散 慢 ( 安 非 他 命 FM2 K 他 命 或 其 他 鎮 靜 安 眠 劑 ) 手 部 手 部 颤 抖 ( 安 非 他 命 ) 皮 膚 潮 濕 出 汗 長 痘 子 ( 安 非 他 命 ) 器 官 主 動 脈 弓 發 炎 致 大 血 管 夾 層 性 出 血 ( 安 非 他 命 ) 體 重 喪 失 食 慾, 體 重 急 速 減 輕 ( 安 非 他 命 MDMA) 其 他 失 眠 作 息 改 變 緊 張 ( 安 非 他 命 MDMA) 大 量 出 汗 體 臭 汗 液 有 藥 味 ( 安 非 他 命 ) 想 睡 搖 晃 (FM2 K 他 命 或 其 他 鎮 靜 安 眠 劑 ) 有 強 烈 塑 膠 臭 味 ( 安 非 他 命 K 他 命 ) 臉 色 慘 白 ( 三 ) 學 生 濫 用 藥 物 行 為 表 徵 : 情 緒 方 面 多 話 易 怒 躁 動 不 安 精 力 旺 盛 不 易 疲 倦, 或 精 神 恍 惚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無 精 打 采 沮 喪 好 辯, 無 意 義 的 重 覆 動 作, 情 緒 上 出 現 焦 躁 不 安 身 體 方 面 嗜 睡 食 慾 不 振 目 光 呆 滯 結 膜 紅 腫 步 履 不 穩 靜 脈 炎 感 官 表 達 方 面 社 會 適 應 方 面 視 幻 聽 幻 無 方 向 感 多 疑 誇 大 好 鬥 無 理 性 行 為 缺 乏 動 機
151 ( 四 ) 發 現 學 生 的 異 味 異 狀 及 異 樣 : 導 師 若 能 有 效 觀 察 學 生 行 為 上 的 異 味 異 狀 及 異 樣, 則 能 及 早 發 現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的 徵 候 並 給 予 及 時 的 輔 導 異 味 分 為 以 下 幾 種 : 1. 塑 膠 味 : 若 學 生 使 用 K 菸, 則 會 有 強 烈 的 塑 膠 味 2. 溶 劑 味 道 : 學 生 使 用 強 力 膠, 其 呼 吸 頭 髮 衣 服 會 有 溶 劑 味 3. 藥 味 : 學 生 使 用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其 汗 液 會 有 明 顯 的 藥 味 異 狀 ( 濫 用 藥 物 者 初 期 症 狀 )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點 來 觀 察 : 1. 眼 眶 泛 黑 2. 瞳 孔 不 正 常 的 放 大 ( 吸 食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幻 覺 劑 ) 縮 小 ( 吸 食 海 洛 因 ) 3. 時 常 流 鼻 水 流 眼 淚 噁 心 嘔 吐 ; 常 打 呵 欠 精 神 欠 佳, 課 堂 中 長 趴 睡 難 以 叫 起, 情 緒 起 伏 不 定, 焦 慮, 猜 忌 多 疑 食 慾 變 差 體 重 減 輕 等 異 樣 分 為 以 下 二 點 來 觀 察 : 1. 校 內 出 現 疑 似 吸 食 毒 品 的 器 具 2. 學 生 身 上 有 藥 物 濫 用 的 異 味 器 具 種 類 吸 食 器 菸 氣 球 圖 像 毒 品 種 類 安 非 他 命 ( 二 級 ) 大 麻 ( 二 級 ) 愷 (K) 他 命 ( 三 級 笑 氣 ( 未 列 分 級 管 制 )
152 學 生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的 種 類 及 其 施 用 方 式 名 稱 安 非 他 命 ( 冰 糖 炮 仔 ) 愷 他 命 ( 褲 子 ) 分 級 二 級 三 級 常 見 形 狀 施 用 方 式 施 用 方 式 1. 水 車 法 2. 吸 食 器 3. 追 龍 1. 將 愷 他 命 磨 成 粉 末 狀 製 成 K 菸 點 燃 吸 食 2. 直 接 鼻 吸 愷 他 命 粉 末 ( 拉 K) 名 稱 笑 氣 ( 一 氧 化 二 氮 ) 搖 頭 丸 (MDMA 快 樂 丸 ) 分 級 未 列 入 分 級 二 級 常 見 形 狀 施 用 方 式 將 笑 氣 填 充 氣 球 內 用 鼻 孔 緩 緩 呼 出 多 為 錠 劑, 採 口 服 方 式 ( 五 ) 倘 若 發 現 學 生 疑 似 販 賣 或 提 供 非 法 藥 物 : 發 現 學 生 疑 似 販 賣 或 提 供 非 法 藥 物 ( 俗 稱 藥 頭 ), 導 師 應 密 切 注 意 其 動 向 ( 人 時 地 藥 ), 並 向 學 校 學 務 處 相 關 人 員 回 報, 等 時 機 ( 證 據 ) 成 熟 時, 即 將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若 是 藥 頭 為 成 年 的 學 生, 直 接 移 送 警 方 ; 若 是 藥 頭 為 未 成 年 學 生, 學 校 應 以 密 件 函 請 校 外 會 協 助 移 請 警 方 加 強 查 察 藥 物 來 源
153 參 輔 導 篇 一 春 暉 小 組 之 運 作
154
155 二 藥 物 濫 用 學 生 個 案 輔 導 管 理 系 統 簡 易 操 作 圖 解 校 內 如 發 現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個 案, 應 至 學 生 個 案 輔 導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填 報 操 作 步 驟 操 作 畫 面 說 明 1 登 入 畫 面 : 帳 號 密 碼 由 校 內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承 辦 人 提 供 2 通 報 清 單 : 請 點 擊 姓 名 欄 位 3 學 生 概 況 :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填 報 為 導 師 權 限, 導 師 接 獲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承 辦 人 通 知 後 應 立 即 完 成 資 料 建 立
156 操 作 步 驟 操 作 畫 面 說 明 輔 導 紀 錄 : 點 擊 新 增 輔 導 紀 錄 即 可 進 入 新 增 輔 導 紀 錄 頁 面, 導 師 輔 導 老 師 應 每 週 上 線 填 報 或 上 傳 輔 導 紀 錄 輔 導 紀 錄 : 依 各 下 拉 式 選 單 選 擇 適 當 項 目, 並 於 輔 導 內 容 欄 位 鍵 入 輔 導 資 料, 或 可 點 擊 Select File 上 傳 書 面 輔 導 資 料 輔 導 紀 錄 列 表 : 完 成 輔 導 資 料 填 報 後 即 可 看 見 各 次 輔 導 紀 錄 之 列 表, 若 有 需 要 可 點 擊 修 改 欄 位 之 圖 像 進 行 修 改
157 附 錄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相 關 罰 責 一 覽 表 ( 括 弧 內 之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計 算, 且 為 最 高 得 併 科 之 罰 金 或 罰 鍰 ) 行 為 第 一 級 毒 品 第 二 級 毒 品 第 三 級 毒 品 第 四 級 毒 品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死 刑 或 無 期 徒 刑 (2 千 萬 元 )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1 千 萬 元 )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七 百 萬 元 )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三 百 萬 元 ) 意 圖 販 賣 而 持 有 強 暴 脅 迫 欺 瞞 或 其 他 非 法 之 方 法 使 人 施 用 引 誘 他 人 施 用 轉 讓 施 用 持 有 無 期 徒 刑 或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七 百 萬 元 )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或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一 千 萬 元 )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三 百 萬 元 )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一 百 萬 元 )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純 質 淨 重 10g 以 上 者,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1 百 萬 元 )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五 百 萬 元 )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七 百 萬 元 )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一 百 萬 元 )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七 十 萬 元 )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純 質 淨 重 20g 以 上 者,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70 萬 元 )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三 百 萬 元 )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五 百 萬 元 )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七 十 萬 元 )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三 十 萬 元 ) 罰 鍰 1~5 萬 元, 並 限 期 接 受 4~8 小 時 講 習 純 質 淨 重 20g 以 上 者,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30 萬 元 ) 純 質 淨 重 20g 以 下 者, 罰 鍰 1~5 萬 元, 並 限 期 接 受 4~8 小 時 講 習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一 百 萬 元 )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三 百 萬 元 )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五 十 萬 元 )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十 萬 元 ) 罰 鍰 1~5 萬 元, 並 限 期 接 受 4~8 小 時 講 習 純 質 淨 重 20g 以 上 者,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10 萬 元 ) 純 質 淨 重 20g 以 下 者, 罰 鍰 1~5 萬 元, 並 限 期 接 受 4~8 小 時 講 習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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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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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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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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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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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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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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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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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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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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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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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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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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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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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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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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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宣 道 會 鄭 榮 之 中 學 科 目 :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學 進 度 表 2015-16 級 別 : 中 ( 六 ) 級 編 寫 人 姓 名 : 黃 志 偉 老 師 其 他 任 教 老 師 : 黃 愛 敏 老 師 譚 活 幹 老 師 顏 燕 玲 老 師 教 科 書 : 1. 雅 集 新 高 中 通 識 教 育 現 代 中 國 (2012 年 更 新 版 ) 2. 採 用 校 本 教 材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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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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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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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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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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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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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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