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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社会工作蓝皮书 社会工作者资格管理 马福云 摘 要: 社会工作者资格管理是指围绕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获取 保 有等所形成的管理体系 本报告从现有社会工作者资格管理的实际做法归纳 出社会工作者资格管理的证照制和注册制两种管理方式, 研究了我国专业人 员资格管理制度, 提出设定社会工作者从业资格要求 明确社会工作者从业 资格管理内容程序 强化社会工作者的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等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社会工作者 资格管理 社会工作者资格管理 一 社会工作者资格管理的含义 社会工作是指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 为有需要的个人 家庭 群体和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 帮助其舒缓 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 恢复和发展 社会功能的职业活动 社会工作者是指综合运用专业知识 技能和方法, 专门从 事社会工作的职业人员, 按照国际通则, 社会工作者的概念包含五个方面的内 涵: ①持有社会工作执业证照; ②具有社会认可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背景; ③受 社会工作道德伦理和职业守则的制约; ④从属于社会工作专业组织或协会的成 员; ⑤以社会工作为一种职业 社会工作者资格, 即从事社会工作职业的个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 一般表现 为持有社会工作职业证照, 这是从事社会工作这一职业的充分条件 从逻辑上进 行分析, 职业资格是从事某职业的必备条件, 通过各种方式设置职业准入门槛, 对从业人员的知识 能力和技能设定一定标准和规范是国际通行的行业管理方 马福云, 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副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研究 城乡基层治理 民政工 作 社会工作等 412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式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进 行 资 格 管 理 也 是 国 际 通 行 的 管 理 方 式, 很 多 国 家 都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设 定 从 业 门 槛, 进 而 划 分 从 业 内 容 层 次, 要 求 某 职 级 人 员 只 能 从 事 某 些 类 型 和 性 质 的 工 作, 从 而 确 保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在 我 国 很 多 行 业 领 域 也 都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知 识 技 术 和 能 力 设 置 一 定 条 件, 实 施 准 入 控 制, 并 对 其 资 格 证 书 实 施 登 记 注 册, 限 定 未 取 得 资 格 并 经 注 册 人 员 从 事 相 应 业 务 尽 管 我 国 目 前 尚 未 建 立 完 整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体 系, 但 是 对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管 理 实 施 准 入 控 制 设 定 职 级 层 次 是 必 然 的 发 展 趋 势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则 是 指 围 绕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资 格 的 获 取 保 有 丧 失 以 及 资 格 管 理 监 督 等 所 形 成 的 管 理 体 系, 它 包 含 多 方 面 内 容, 首 先 是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的 申 请 核 准 ( 考 试 ) 登 记 注 册 续 证 等 规 定 其 中,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的 申 请 核 准 登 记 的 规 定 解 决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获 得 的 方 式 方 法 以 及 程 序 等 问 题,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注 册 续 证 的 规 定 解 决 持 证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能 力 建 设 资 格 保 有 延 续 等 问 题 有 的 国 家 将 继 续 教 育 纳 入 资 格 管 理 的 范 畴, 以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者 更 新 知 识, 提 高 自 身 能 力 其 次 是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的 注 销 失 效 和 撤 销 等 丧 失 资 格 的 方 式 方 法 与 程 序 的 规 定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的 注 销 失 效 和 撤 销 对 应 于 资 格 丧 失 的 不 同 情 况 或 条 件 再 次 是 对 社 会 工 作 资 格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以 及 法 律 救 济 的 规 定, 用 来 监 督 资 格 管 理 的 过 程, 制 约 行 政 管 理 权, 使 资 格 管 理 涉 及 各 方 的 权 利 维 持 均 衡, 并 相 互 制 约 总 之,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通 过 设 置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规 范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资 格 取 得 注 册 检 视 及 延 续 资 格 的 丧 失 与 注 销 等, 明 确 只 有 通 过 特 定 方 式, 例 如 考 试, 并 注 册 才 能 依 法 取 得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证 书, 也 才 能 使 用 社 会 工 作 者 称 谓, 从 而 建 立 起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准 入 机 制, 维 持 社 会 工 作 的 专 业 和 职 业 特 性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本 准 则 是 对 从 事 社 会 工 作 的 职 业 资 格 要 求, 即 只 有 获 得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才 可 以 使 用 社 会 工 作 者 头 衔 从 事 社 会 工 作 二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的 国 际 经 验 目 前, 世 界 上 存 在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基 本 上 都 建 构 起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由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来 确 立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并 围 绕 资 格 获 取 延 续 等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进 行 多 方 面 的 管 理 从 国 外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的 实 际 做 法 来 看, 主 要 有 证 照 制 和 注 册 制 两 种 管 理 方 式 证 照 制 是 指 国 家 利 用 法 律 法 规, 通 过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确 立 社 会 工 作 的 专 业 地 位 413

社 会 工 作 蓝 皮 书 和 职 业 系 统, 并 设 立 职 业 准 入 门 槛, 任 何 人 意 欲 从 事 社 会 工 作, 必 须 证 明 其 为 合 格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需 要 通 过 严 格 系 统 的 专 业 训 练 考 试 及 审 核, 取 得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资 格, 其 后 才 可 以 从 事 证 照 许 可 的 特 定 实 务 工 作 证 照 的 申 请 及 颁 发 机 构 为 政 府 机 关 专 业 团 体 或 特 定 机 构, 它 们 通 过 审 定 从 事 某 种 级 别 工 作 和 特 定 专 业 人 士 的 专 业 知 识 与 专 业 技 能 来 确 定 是 否 给 予 资 格 凭 证 倘 若 合 格 就 给 予 资 格 凭 证 或 者 专 业 证 照, 准 予 使 用 专 业 头 衔, 从 事 相 关 实 务 工 作 没 有 领 取 证 照 者 则 不 能 使 用 相 关 头 衔 称 号, 也 不 能 从 事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否 则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将 依 法 予 以 取 缔 证 照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持 有 证 照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达 到 实 务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知 识 和 能 力, 确 保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以 避 免 公 众 受 到 非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服 务 所 带 来 的 伤 害 和 风 险 为 此, 证 照 制 度 都 包 含 从 业 人 员 的 专 业 行 为 规 范, 对 于 违 背 行 为 规 范 的 人 都 要 给 予 处 分 和 惩 罚, 从 警 示 罚 款, 一 直 到 注 销 和 撤 销 证 照 等 美 国 是 实 行 证 照 制 度 的 典 型 国 家, 在 此, 我 们 以 美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证 照 制 度 为 例 对 此 进 行 分 析 美 国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是 在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化 和 职 业 化 过 程 中 建 立 起 来 的, 最 初 由 行 业 协 会 进 行 管 理, 其 后 各 州 政 府 开 始 立 法, 目 前, 美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由 行 业 协 会 和 州 政 府 协 作 进 行, 各 州 政 府 通 过 法 律 规 定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最 低 入 门 资 质, 而 行 业 协 会 规 范 高 级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从 业 资 格 最 初, 美 国 的 实 务 社 会 工 作 主 要 以 志 愿 服 务 形 式 运 作, 1915 年 后, 社 会 工 作 的 专 业 化 努 力 开 始 显 现,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伦 理 守 则 开 始 建 构,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形 象 及 专 业 工 作 方 法 开 始 成 形, 社 会 工 作 教 育 也 由 早 期 着 重 于 实 务 机 构 的 训 练 模 式 转 变 为 学 院 及 大 学 的 教 育 训 练, 因 为 其 他 领 域 的 专 业 人 才 都 是 从 大 学 等 学 术 机 构 中 培 育 出 来 的 1927 年, 美 国 社 会 工 作 学 院 协 会 (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chools of Social Work, AASSW) 成 立, 从 1939 年 起 协 会 仅 认 可 大 学 毕 业 后 经 过 两 年 研 究 教 育 训 练 的 学 生 为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1951 年, 美 国 的 社 会 工 作 教 育 协 会 (Council on Social Work Education, CSWE) 成 立, 并 确 认 两 年 制 硕 士 教 育 是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教 育 的 最 低 要 求 1955 年, 此 前 成 立 的 各 种 不 同 社 会 工 作 领 域 的 专 业 组 织 进 行 整 合, 成 立 美 国 全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协 会 (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NASW) 其 章 程 规 定 要 想 成 为 美 国 全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协 会 会 员 必 须 毕 业 于 经 社 会 工 作 教 育 协 会 认 证 的 学 校, 多 数 需 完 成 两 年 制 硕 士 教 育, 而 任 何 与 社 会 工 作 相 关 职 业 的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符 合 美 国 全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协 会 的 会 员 资 格 协 会 还 提 出 了 社 会 工 作 的 定 义, 界 定 了 社 会 工 作 的 专 业 范 围, 进 一 步 发 展 了 专 业 伦 理 守 414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则 1960 年, 由 美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代 表 会 议 建 立 的 证 书 社 会 工 作 者 制 度 (Academy of Certified Social Worker, ACSW) 获 得 通 过 并 颁 布 实 施 这 是 美 国 社 会 工 作 界 首 次 确 立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1970 年, 针 对 不 断 激 增 的 社 会 问 题 和 接 受 服 务 人 群 的 多 样 性, 美 国 全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协 会 将 社 会 工 作 入 门 资 质 降 到 了 学 士 层 次, 开 始 接 受 大 学 学 士 教 育 学 生 成 为 会 员 1974 年, 社 会 工 作 教 育 协 会 开 始 对 提 供 学 士 级 社 会 工 作 教 育 的 学 校 进 行 认 证 伴 随 这 一 转 变, 协 会 对 不 同 级 别 的 社 工 进 行 重 新 定 位, 将 大 学 阶 段 的 学 士 级 专 业 训 练 定 位 为 综 合 基 础 训 练, 硕 士 级 专 业 训 练 则 发 展 成 为 专 业 领 域 的 训 练 其 后, 行 业 协 会 开 发 颁 布 和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的 专 门 证 书 或 执 照 制 度, 以 准 确 规 范 专 业 人 力 资 源 和 服 务 领 域 由 此, 社 会 工 作 行 业 协 会 逐 渐 建 构 起 带 有 行 业 规 范 自 律 功 能 的 职 业 层 级 评 价 制 度 目 前, 美 国 全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协 会 和 其 他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协 会 制 定 的 执 业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共 有 5 项, 除 了 上 文 提 到 的 证 书 社 会 工 作 者 制 度 以 外, 还 包 括 合 格 临 床 社 工 制 度 ( Qualified Clinical Social Worker) 临 床 社 工 证 书 制 度 (Diplomat Social Worker) 持 证 本 科 社 会 工 作 者 制 度 ( Academy of Certified Baccalaureate Social Worker) 和 学 校 社 会 工 作 专 家 制 度 ( School Social Work Specialist) 四 项 尽 管 这 类 行 业 协 会 建 立 起 来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其 资 格 证 书 并 非 每 一 个 执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都 必 须 遵 循 ( 制 度 本 身 属 于 自 愿 性 行 业 规 范 ), 但 是 这 类 证 书 的 申 请 资 质 知 识 能 力 要 求 都 比 入 门 资 质 高 得 多, 它 通 过 更 加 严 格 的 从 业 要 求, 树 立 更 高 的 专 业 权 威, 为 部 分 从 业 者 和 特 定 服 务 领 域 提 供 更 加 规 范 和 完 善 的 专 业 服 务, 因 此, 这 类 证 书 将 持 证 者 与 入 门 级 社 会 工 作 者 区 分 开 来, 具 有 较 高 的 专 业 权 威, 社 会 认 可 度 也 更 高 与 美 国 全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协 会 的 制 度 规 范 相 比, 美 国 的 社 会 工 作 立 法 起 步 较 早, 但 是 由 于 没 有 全 国 性 的 社 会 工 作 立 法, 其 社 会 工 作 的 法 律 制 度 都 是 各 州 政 府 设 立 的 社 工 证 书 执 照 甚 至 注 册 法, 各 州 的 法 律 制 度 确 立 的 时 间 不 一, 而 且 跨 度 大, 因 此 一 直 到 20 世 纪 90 年 代 初, 各 州 的 社 会 工 作 立 法 才 最 终 确 立 并 发 挥 其 规 范 作 用 以 加 利 福 尼 亚 为 例, 1929 年, 加 利 福 尼 亚 率 先 尝 试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进 行 资 格 管 理 立 法, 但 是 没 有 取 得 成 功 ; 1945 年, 加 利 福 尼 亚 通 过 了 社 会 工 作 注 册 法, 但 注 册 依 然 属 于 自 愿 行 为 ; 直 到 1959 年 加 利 福 尼 亚 才 通 过 强 制 性 的 职 业 注 册 制 度, 建 立 起 社 会 工 作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从 60 年 代 起, 各 州 的 社 会 工 作 立 法 逐 渐 增 多, 到 1993 年, 美 国 的 50 个 州, 加 上 首 都 华 盛 顿 特 区, 都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进 行 了 立 法, 确 立 起 社 会 工 作 的 入 行 资 质 证 书 或 执 照 ( 证 照 ) 管 理 制 度 415

社 会 工 作 蓝 皮 书 目 前, 各 州 法 律 通 过 规 定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入 门 资 质, 确 立 最 低 入 行 执 业 资 格 任 何 人 要 想 成 为 社 会 工 作 者, 必 须 根 据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规 范, 通 过 考 试 或 其 他 相 应 的 方 式, 获 得 执 照 或 者 完 成 强 制 性 的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合 法 执 业 政 府 通 过 立 法 建 立 起 最 低 入 门 资 质, 从 而 保 证 基 本 服 务 水 准, 维 护 了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职 业 声 誉, 保 证 了 服 务 对 象 的 利 益 一 般 说 来, 美 国 各 州 的 法 律 在 规 范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时 侧 重 于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执 业 资 质 执 业 范 围 执 业 水 平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其 中, 执 业 资 质 主 要 规 范 了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入 行 执 照 申 请 资 质 申 请 执 照 的 方 式 获 取 执 照 的 条 件 执 照 有 效 期 限 以 及 更 新 执 照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等 ; 执 业 范 围 主 要 规 范 了 专 业 执 照 的 适 用 条 件 适 用 对 象, 专 业 服 务 的 内 容 和 对 象 以 及 专 业 服 务 的 标 准 ; 执 业 水 平 则 主 要 规 范 了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资 质 的 不 同 等 级 和 层 次 以 我 们 前 面 提 到 的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为 例, 尽 管 加 利 福 尼 亚 现 在 并 没 有 单 独 为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工 作 者 制 定 的 法 律, 但 是, 现 行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法 律 被 包 括 在 2007 年 1 月 修 改 的 加 利 福 尼 亚 商 业 与 职 业 法 典 中, 该 法 的 第 13 章 行 为 科 学 委 员 会 和 第 14 章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规 定 包 括 了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范 其 中 第 13 章 对 行 为 科 学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任 期 罢 免 职 责 受 理 执 照 申 请 和 处 理 违 规 行 为 的 程 序 与 原 则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第 14 章 则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进 行 了 界 定,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职 业 资 质, 包 括 执 照 层 级 执 照 获 得 执 照 使 用 执 业 范 围 执 业 规 范 等 做 出 了 严 格 规 定, 对 各 种 非 专 业 的 行 为 进 行 了 界 定, 制 订 了 惩 戒 措 施 概 括 起 来, 这 些 规 定 将 社 会 工 作 立 法 权 授 予 州 行 为 科 学 委 员 会, 将 专 业 教 育 机 构 的 认 证 授 权 给 社 会 工 作 教 育 协 会, 对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机 构 的 成 立 资 质 运 作 和 管 理 模 式 进 行 了 规 范, 还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继 续 教 育 外 来 社 会 工 作 者 执 照 申 请 和 管 理 等 进 行 了 规 范 此 外,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设 有 美 国 全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协 会 分 会, 在 社 会 工 作 领 域 推 行 和 实 施 协 会 统 一 制 定 的 专 业 伦 理 和 职 业 标 准, 而 社 会 工 作 教 育 协 会 的 认 定 证 书 制 度 在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的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领 域 也 得 到 承 认 这 就 建 立 起 政 府 入 门 资 质 管 理 和 协 会 行 业 管 理 的 相 互 认 可 和 有 序 互 动, 使 得 政 府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入 门 资 质 管 理 和 行 业 协 会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高 级 从 业 资 质 管 理 衔 接 起 来, 从 而 将 不 同 专 业 和 等 级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进 行 了 区 分, 保 障 了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人 员 在 相 应 的 专 业 领 域 和 等 级 层 次 上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服 务, 满 足 服 务 对 象 多 样 化 的 需 求, 并 保 证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但 是, 无 论 是 各 州 制 定 的 强 制 性 法 定 证 照 资 格, 还 是 行 业 协 会 制 定 的 自 愿 性 416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从 业 证 书, 其 规 范 的 都 是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执 业 资 质, 其 核 心 的 评 价 要 素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第 一, 教 育 资 质 这 主 要 是 指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人 员 接 受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教 育 的 情 况, 某 个 层 次 的 专 业 教 育 对 应 某 个 层 级 的 实 务 工 作 资 格 ; 第 二, 考 试 成 绩 这 主 要 是 指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人 员 申 请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时 参 加 考 试 所 取 得 的 成 绩,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某 种 水 平 才 能 被 认 为 具 备 从 事 某 个 层 级 的 工 作 资 格 ; 第 三, 实 务 经 验 这 主 要 是 指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人 员 在 较 低 层 次 工 作 上 工 作 年 限 的 长 短, 只 有 具 备 一 定 年 限 的 实 务 工 作 经 验 才 能 申 请 高 一 级 的 社 会 工 作 层 级 不 论 是 加 入 初 级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队 伍, 还 是 加 入 到 高 级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队 伍, 如 临 床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行 列, 法 定 证 照 制 度 和 行 业 协 会 规 范 的 都 是 从 业 者 的 教 育 资 质 考 试 成 绩 和 实 务 经 验, 只 是 不 同 的 职 级 层 级 对 应 不 同 的 教 育 资 质 不 同 的 考 试 内 容 以 及 不 同 的 实 务 年 限 应 该 说, 美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的 证 照 制 度 具 有 多 方 面 的 功 能, 它 通 过 一 系 列 程 序 和 特 定 的 方 法, 选 择 出 称 职 的 实 务 工 作 者, 并 对 他 们 的 从 业 领 域 和 职 级 进 行 区 分, 从 而 保 证 服 务 的 质 量, 使 接 受 服 务 的 对 象 的 利 益 得 到 最 大 的 保 护 这 也 将 社 会 工 作 者 与 其 他 服 务 行 业 的 人 员 区 别 开 来, 使 他 们 有 自 己 专 门 的 服 务 领 域 和 人 群, 有 利 于 提 升 社 会 工 作 的 职 业 信 誉, 也 提 升 了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专 业 权 威 和 证 照 制 度 不 同, 注 册 制 度 主 要 是 指 国 家 通 过 某 种 方 式 确 立 社 会 工 作 的 专 业 地 位 和 职 业 体 系, 并 提 出 职 业 准 入 限 制, 任 何 人 若 想 从 事 社 会 工 作, 必 须 证 明 其 具 备 一 定 资 格, 一 般 以 专 业 教 育 或 者 实 务 工 作 为 基 础 申 请 登 记 注 册 而 取 得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资 格, 其 后 才 可 以 使 用 社 会 工 作 者 头 衔, 从 事 实 务 工 作 注 册 申 请 及 核 准 机 构 可 以 为 政 府 机 关, 也 可 以 是 专 业 团 体 或 特 定 机 构, 它 们 审 查 申 请 人 的 专 业 教 育 背 景 或 者 实 务 工 作 经 验, 倘 若 合 格, 或 者 不 存 在 禁 止 限 制 注 册 的 情 形 则 给 予 登 记 注 册, 注 册 后 即 可 准 予 使 用 专 业 头 衔, 从 事 相 关 实 务 工 作 注 册 制 保 护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专 业 头 衔, 也 保 护 社 会 工 作 实 务 活 动, 禁 止 没 有 注 册 为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人 从 事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但 是, 如 果 人 们 不 使 用 社 会 工 作 者 头 衔 而 从 事 社 会 工 作 实 务 活 动 则 并 不 在 禁 止 之 列 注 册 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能 够 保 证 注 册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具 有 实 务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知 识 能 力, 保 证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从 而 避 免 公 众 受 到 非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服 务 所 带 来 的 伤 害 和 风 险 注 册 制 度 也 包 含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专 业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对 于 违 背 行 为 规 范 的 从 业 人 员 要 进 行 处 分 和 惩 罚, 但 是 其 制 度 约 束 的 广 度 和 范 围 要 大 大 低 于 证 照 制 度 中 国 香 港 是 实 行 社 会 工 作 者 注 册 制 度 的 典 型 地 区, 在 此 我 们 以 香 港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的 注 册 制 度 为 例 进 行 分 析 香 港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注 册 制 度 是 在 417

社 会 工 作 蓝 皮 书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化 的 基 础 上, 为 了 保 证 社 会 工 作 职 业 化 发 展 而 建 立 起 来 的, 首 先 是 提 出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化 的 要 求, 稍 后 提 出 社 会 工 作 者 注 册 制 度 来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的 职 业 化, 从 而 提 高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人 员 的 能 力, 规 范 从 业 行 为 1945 年 抗 日 战 争 爆 发 后, 大 量 难 民 涌 入 香 港, 大 批 新 移 民 使 香 港 的 人 口 急 剧 增 加, 加 上 战 争 使 得 百 业 凋 零, 贫 困 就 业 住 房 犯 罪 等 社 会 问 题 十 分 严 重 在 此 背 景 下, 很 多 民 间 组 织 开 始 尝 试 采 用 社 会 工 作 的 方 式 来 解 决 这 些 社 会 问 题 1946 年, 香 港 难 民 及 福 利 会 成 立, 从 事 难 民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1947 年, 香 港 华 民 政 务 司 署 设 立 社 会 局 ( 今 香 港 社 会 福 利 署 的 前 身 ), 负 责 香 港 的 贫 困 救 灾 事 务 同 年, 香 港 社 会 工 作 人 员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香 港 社 协 ) 建 立, 作 为 一 个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组 织, 它 的 成 立 促 进 了 香 港 社 会 工 作 的 发 展 当 时 香 港 的 很 多 宗 教 性 志 愿 性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在 社 会 局 和 香 港 社 协 的 推 动 和 协 调 下, 开 展 了 大 量 救 济 性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1950 年 7 月, 香 港 大 学 创 设 两 年 制 社 会 工 作 课 程, 开 始 为 香 港 培 养 本 地 的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为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化 发 展 创 造 了 条 件 随 着 香 港 社 会 的 逐 步 稳 定 和 经 济 的 发 展, 1958 年, 社 会 局 独 立 升 格 为 社 会 福 利 署 社 会 福 利 署 除 了 继 续 负 责 救 灾 和 济 贫 工 作 以 外, 还 开 始 承 担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调 解 家 庭 和 邻 里 纠 纷,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社 会 救 助 等 工 作, 这 就 进 一 步 拓 宽 了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领 域 1960 年, 英 国 社 会 工 作 学 者 考 察 了 香 港 的 社 会 工 作, 发 表 了 有 关 香 港 社 会 工 作 训 练 的 报 告, 建 议 香 港 开 展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培 训, 以 适 应 香 港 社 会 工 作 进 一 步 发 展 的 需 要 1961 年, 香 港 设 立 社 会 工 作 训 练 基 金, 专 门 用 来 培 训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1962 年 7 月, 社 会 工 作 训 练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立, 负 责 社 会 工 作 人 员 训 练 的 政 策 设 计 和 专 业 协 调 60 年 代 中 期 以 后, 香 港 的 都 市 化 进 程 加 快,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转 型, 贫 富 差 距 扩 大, 犯 罪 问 题 住 房 问 题 家 庭 和 青 少 年 教 育 问 题 等 日 益 凸 显 1965 年, 香 港 发 表 了 香 港 社 会 福 利 工 作 之 目 标 与 政 策 社 会 福 利 白 皮 书, 并 制 定 了 香 港 第 一 个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五 年 计 划, 落 实 白 皮 书 的 要 求 这 为 香 港 社 会 工 作 的 持 续 发 展 和 专 业 化 奠 定 了 基 础 1970 年 后, 香 港 经 济 起 飞 为 建 立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和 发 展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奠 定 了 经 济 基 础 1971 年, 香 港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实 施, 社 会 救 济 由 实 物 援 助 更 多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资 助, 也 开 始 对 伤 残 者 和 高 龄 老 人 发 放 津 贴 1972 年, 香 港 正 式 宣 布 实 行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化, 规 定 凡 从 事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的 社 会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接 受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训 练,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主 任 以 上 职 级 的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只 准 聘 用 有 社 会 工 作 418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学 位 的 人 士 担 任 1973 年, 香 港 发 表 了 第 二 个 社 会 福 利 白 皮 书, 稍 后 陆 续 发 表 青 少 年 个 人 辅 导 社 会 工 作 之 发 展 绿 皮 书 老 人 服 务 绿 皮 书 群 策 群 力 协 助 弱 能 人 士 更 生 白 皮 书, 提 出 了 青 少 年 社 会 工 作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和 康 复 社 会 工 作 的 目 标 及 实 施 方 针, 推 动 了 青 年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等 多 元 化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的 发 展 香 港 的 社 会 工 作 从 早 期 的 救 济 性 援 助 服 务 逐 步 转 为 以 针 对 不 同 弱 势 群 体 和 社 会 问 题 的 多 元 化 专 业 服 务 为 主,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也 得 到 了 明 显 的 提 升 1979 年, 香 港 发 表 第 三 个 社 会 福 利 白 皮 书, 制 定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发 展 规 划, 并 开 始 推 行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的 分 区 管 理 制 度 20 世 纪 80 年 代 后, 香 港 开 始 加 强 社 会 福 利 管 理 和 体 制 建 设 为 及 时 了 解 居 民 的 服 务 需 要, 整 合 社 工 服 务 资 源, 香 港 加 强 了 社 会 工 作 中 介 机 构 建 设, 先 后 设 立 中 央 寄 养 服 务 课 保 护 儿 童 课 中 央 辅 助 医 疗 服 务 课 辅 助 职 业 课 等, 以 确 认 相 关 的 社 会 服 务 需 求, 协 调 现 有 社 工 资 源, 由 相 应 社 会 工 作 机 构 提 供 专 门 服 务, 发 挥 社 会 工 作 机 构 的 综 合 效 益 20 世 纪 90 年 代 后, 香 港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的 待 遇 提 高, 覆 盖 面 扩 大 社 会 服 务 令 条 例 的 颁 布 实 施 以 及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计 划 公 共 福 利 金 计 划 等 推 行 后, 香 港 的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环 境 大 为 改 善, 社 会 工 作 界 提 出 发 展 全 面 照 顾,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积 极 配 合 社 会 福 利 的 拓 展 提 供 全 面 优 质 高 效 的 服 务 为 此, 香 港 社 会 工 作 界 成 立 了 多 个 专 门 小 组, 进 行 了 一 系 列 专 项 调 查 研 究, 发 表 了 针 对 老 年 人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弱 势 人 士 的 报 告, 探 讨 了 幼 稚 园 教 育 工 作 小 组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计 划 紧 急 救 援 基 金 等 的 工 作 现 状, 概 括 20 多 年 来 香 港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化 的 发 展 情 况, 总 结 了 自 20 世 纪 70 年 代 以 来 香 港 实 现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化 的 经 验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20 世 纪 70 年 代 后 期, 香 港 社 协 组 织 小 组, 研 究 社 工 注 册 制 度 社 工 教 育 课 程 的 认 可 和 社 工 是 否 需 要 领 取 执 业 执 照 等 有 关 问 题 1984 年, 香 港 社 协 成 立 专 门 小 组, 并 与 香 港 社 会 工 作 者 总 工 会 ( 以 下 简 称 香 港 社 总 ) 香 港 社 会 服 务 联 会 ( 以 下 简 称 香 港 社 联 ) 商 讨 社 会 工 作 者 注 册 制 度 稍 后, 三 个 机 构 各 派 代 表 组 成 社 工 注 册 工 作 小 组,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草 拟 制 订 社 工 中 央 注 册 方 案 1986 年, 社 工 注 册 建 议 草 案 完 成, 开 始 提 交 香 港 社 协 香 港 社 总 香 港 社 联 进 行 讨 论, 并 与 其 他 社 会 工 作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进 行 座 谈, 收 集 反 馈 意 见 和 建 议 1989 年, 有 关 社 会 工 作 人 员 注 册 制 度 的 建 议 报 告 经 过 修 改 被 香 港 社 协 香 港 社 总 及 香 港 社 联 通 过 并 接 纳, 次 年, 3 个 机 构 开 始 了 从 业 人 员 注 册 工 作 其 后, 3 个 机 构 积 极 向 政 府 争 取 使 注 册 制 度 成 为 法 律 所 确 认 的 系 统, 从 而 也 使 最 初 推 行 的 社 工 自 愿 性 注 册 转 变 为 强 制 性 注 册 经 过 社 工 界 的 不 懈 努 力, 1997 年 6 月, 香 港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419

社 会 工 作 蓝 皮 书 注 册 条 例 生 效, 该 条 例 旨 在 通 过 监 管 机 制, 监 察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素 质, 最 终 达 到 保 障 服 务 使 用 者 及 公 众 利 益 的 目 的 根 据 该 条 例, 任 何 不 是 名 列 注 册 记 录 册 的 人 士 无 权 使 用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头 衔 或 其 他 相 关 描 述 的 称 谓 1998 年 1 月, 专 门 负 责 社 会 工 作 注 册 管 理 的 香 港 社 会 工 作 者 注 册 局 成 立, 社 会 工 作 者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确 立 香 港 社 会 工 作 者 注 册 条 例 确 立 了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资 格, 规 定 了 申 请 注 册 为 注 册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两 个 类 别 : 1 持 有 获 注 册 局 认 可 的 社 会 工 作 学 位 或 文 凭 ; 或 者 在 1982 年 3 月 31 日 或 该 日 之 前 已 担 任 任 何 社 会 工 作 职 位 及 在 该 日 期 之 后 已 担 任 一 个 或 多 于 一 个 的 社 会 工 作 职 位 至 少 10 年 ; 2 他 现 正 担 任 社 会 工 作 职 位 或 已 经 获 得 担 任 该 职 位 的 许 可 ; 如 果 他 是 这 样 注 册 的, 则 他 应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获 取 认 可 社 会 工 作 学 位 或 文 凭 该 条 例 规 定 了 申 请 注 册 的 一 般 条 件, 包 括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可 予 注 册 的 合 适 和 恰 当 的 人 ; 及 没 有 禁 止 他 获 得 注 册 的 纪 律 制 裁 命 令 的 限 制 还 规 定 了 禁 止 注 册 成 为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条 件, 诸 如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裁 定 犯 任 何 可 令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的 声 誉 受 损, 以 及 可 判 处 监 禁 的 人 该 条 例 还 规 定 香 港 社 会 工 作 者 注 册 的 有 效 期 为 12 个 月, 期 满 要 申 请 续 期, 而 申 请 续 期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如 果 违 反 社 会 工 作 者 注 册 条 件 将 会 被 拒 绝 注 册 香 港 社 会 工 作 者 注 册 条 例 规 定 对 注 册 社 会 工 作 者 违 纪 行 为 的 判 定 以 及 违 纪 投 诉 调 查 和 处 理 程 序 等, 注 册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专 业 方 面 有 失 当 或 疏 忽 行 为, 以 欺 诈 手 段 或 失 实 陈 述 而 获 得 注 册, 或 者 被 裁 定 犯 条 例 所 订 的 任 何 罪 行 都 被 认 定 是 违 纪 行 为 ; 如 果 注 册 社 会 工 作 者 被 认 定 做 出 了 违 纪 行 为, 注 册 局 将 对 其 进 行 惩 罚, 从 口 头 训 诫 书 面 谴 责 到 短 期 注 销 注 册, 直 到 永 远 注 销 注 册 为 了 给 注 册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专 业 操 守 ( 包 括 有 关 此 操 守 的 道 德 事 宜 ) 提 供 实 务 指 导, 社 会 工 作 者 注 册 局 还 批 准 发 布 了 注 册 社 会 工 作 者 工 作 守 则 该 守 则 明 确 了 注 册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基 本 价 值 及 信 念, 规 范 了 注 册 社 会 工 作 者 与 其 服 务 对 象 同 事 机 构 专 业 及 社 会 建 立 专 业 关 系 时 的 道 德 行 为 标 准 并 明 确 规 定 当 社 会 工 作 者 被 指 控 其 操 守 违 反 该 守 则 所 列 明 的 专 业 标 准 时, 该 守 则 可 以 作 为 裁 决 的 依 据 注 册 管 理 是 香 港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的 核 心 它 以 专 业 教 育 和 实 务 工 作 为 基 础, 要 求 意 欲 从 事 社 会 工 作 的 人, 都 必 须 经 过 学 历 或 实 务 工 作 审 核, 通 过 注 册 成 为 注 册 社 会 工 作 者 之 后, 才 可 使 用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称 号 同 时, 注 册 以 后, 对 注 册 社 会 工 作 者 还 有 续 证 的 要 求, 尽 管 续 证 时 没 有 附 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但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职 业 操 守 要 求 还 是 十 分 严 格 的 420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作 为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的 两 种 具 体 方 式, 证 照 制 和 注 册 制 尽 管 存 在 一 些 差 别, 但 是 它 们 的 共 同 点 却 是 十 分 明 显 的, 归 纳 起 来, 二 者 都 是 针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所 进 行 的 准 入 资 格 管 理, 都 是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头 衔 的 保 护, 都 是 通 过 设 立 一 定 的 准 入 门 槛 来 确 立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从 业 职 业 资 格 要 求, 通 过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证 书 的 申 请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等 进 行 规 定 来 解 决 获 得 社 会 工 作 者 头 衔 的 方 式 方 法, 通 过 建 立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守 则 来 规 范 从 业 者 的 工 作 行 为, 以 考 量 监 督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素 质 和 能 力, 最 终 达 到 保 障 服 务 对 象 及 公 众 利 益 的 目 的 三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的 国 内 借 鉴 我 国 专 业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是 在 国 家 逐 步 转 向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背 景 下, 作 为 对 我 国 原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改 革 进 行 探 讨 的 过 程 中 逐 步 建 立 起 来 的 20 世 纪 80 年 代 以 来, 我 国 建 立 起 覆 盖 工 科 农 科 林 科 医 科 师 范 文 科 理 科 财 经 政 法 体 育 艺 术 和 党 政 管 理 12 个 大 类 学 科 700 多 个 专 业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等 级 管 理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但 是, 由 于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制 存 在 一 系 列 自 身 难 以 克 服 的 问 题, 从 20 世 纪 90 年 代 起, 我 国 开 始 探 索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职 业 资 格 是 对 从 事 某 一 职 业 所 必 备 的 学 识 技 术 和 能 力 的 基 本 要 求 虽 然 它 也 由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供 保 证, 但 还 需 要 专 门 机 构 对 此 做 出 客 观 评 价 和 认 证 对 社 会 而 言, 对 涉 及 国 家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尤 其 是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专 业 技 术 技 能 等 领 域 实 行 资 格 准 入 有 利 于 保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个 人 利 益,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于 个 人 而 言, 具 备 某 一 职 业 资 格, 就 意 味 着 自 己 从 事 这 一 职 业 的 能 力 技 能 已 经 权 威 部 门 鉴 定 合 格, 因 而 就 具 备 了 在 这 一 职 业 中 就 业 的 可 能 性 与 机 会 围 绕 职 业 资 格 建 立 起 来 的 一 系 列 制 度, 诸 如 职 业 资 格 准 入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管 理 职 业 资 格 行 为 规 范 职 业 资 格 退 出 等 制 度 的 总 和 统 称 为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作 为 对 现 行 职 称 制 度 进 行 改 革 的 措 施, 现 行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是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也 是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方 向 很 多 国 家 不 设 职 称, 而 是 设 置 职 业 资 格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高 度 集 中 统 包 统 配 统 一 工 资 待 遇 的 职 称 管 理 模 式 已 经 不 能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专 业 技 术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因 实 行 准 入 控 制 采 取 社 会 化 考 评 政 府 或 行 业 注 册 登 记 而 更 具 实 用 性 1990 年 5 月, 国 务 院 决 定 在 保 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的 同 时, 规 划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制 度, 从 而 形 成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既 相 互 独 立 又 并 行 不 悖 的 格 局 421

社 会 工 作 蓝 皮 书 1993 年 11 月,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提 出 制 订 各 种 职 业 的 资 格 标 准 和 录 用 标 准, 实 行 学 历 文 凭 和 职 业 资 格 两 种 证 书 制 度 1994 年 2 月, 劳 动 部 和 人 事 部 颁 布 了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规 定 ( 劳 部 发 1994 98 号 ), 指 出 职 业 资 格 由 国 务 院 劳 动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通 过 学 历 认 定 资 格 考 试 专 家 评 定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方 式 进 行 评 价, 对 合 格 者 授 予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同 年 7 月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规 定 : 国 家 确 定 职 业 分 类, 对 规 定 的 职 业 制 定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和 录 用 标 准,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此 后, 人 事 部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与 有 关 国 家 部 委 先 后 颁 布 了 一 系 列 有 关 资 格 考 试 的 法 律 法 规, 推 行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并 逐 渐 形 成 了 全 国 统 一 组 织 统 一 大 纲 统 一 试 题 和 统 一 评 分 标 准 的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对 考 试 合 格 人 员 颁 发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对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注 册 审 查 等 管 理 制 度, 目 前 已 形 成 涵 盖 50 多 个 行 业 专 业 的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体 系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虽 然 是 国 际 上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实 行 市 场 准 入 的 通 行 做 法, 但 不 同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根 据 各 自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具 体 做 法 上 也 不 尽 相 同 参 照 国 际 上 的 成 熟 做 法, 我 国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主 要 由 考 试 制 度 注 册 制 度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教 育 评 估 制 度 社 会 信 用 制 度 五 项 基 本 制 度 组 成 考 试 是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的 主 要 方 式 满 足 一 定 学 历 和 实 践 要 求 的 人 员 可 报 名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组 织 的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者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在 各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实 施 之 前, 一 般 通 过 特 许 和 考 核 认 定 的 办 法 使 少 数 具 有 一 定 资 历 和 较 高 技 术 水 平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注 册 执 业 是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的 中 心 内 容 已 经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符 合 注 册 执 业 条 件 可 申 请 注 册 执 业 注 册 有 效 期 一 般 为 2 ~ 3 年, 经 批 准 注 册 的 人 员 由 注 册 机 关 颁 发 相 应 证 书, 被 允 许 以 相 应 名 义 执 业, 并 负 有 相 应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是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执 业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情 况 是 其 能 否 继 续 注 册 职 业 的 重 要 依 据, 这 有 助 于 提 高 执 业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作 为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教 育 评 估 制 度 可 促 进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高, 促 进 高 校 培 养 人 才 和 社 会 使 用 人 才 之 间 的 相 互 衔 接 而 建 立 职 业 人 员 信 用 档 案, 实 施 职 业 资 格 社 会 信 用 制 度, 是 规 范 和 整 顿 职 业 市 场 秩 序 的 必 要 措 施 我 国 职 业 资 格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由 国 务 院 劳 动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综 合 管 理 劳 动 部 负 责 以 技 能 为 主 的 职 业 资 格 鉴 定 及 其 证 书 核 发 管 理 ; 人 事 部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业 资 格 评 价 及 其 证 书 核 发 管 理 在 我 国, 职 业 资 格 又 可 分 为 从 业 资 格 和 执 业 资 格 两 类 从 业 资 格 是 政 府 规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某 种 专 业 技 术 性 工 作 所 必 需 具 422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备 的 学 识 技 术 和 能 力 的 起 点 标 准, 可 通 过 学 历 认 定 或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是 政 府 对 某 些 责 任 较 大 社 会 通 用 性 强 关 系 公 共 利 益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实 行 的 准 入 控 制, 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依 法 独 立 开 业 或 独 立 从 事 某 种 专 业 技 术 性 工 作 所 必 须 具 备 的 学 识 技 术 和 能 力 的 标 准 执 业 资 格 通 过 考 试 方 法 取 得, 考 试 由 国 家 定 期 举 行,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大 纲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组 织 统 一 时 间 经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的 人 员, 由 国 家 授 予 相 应 资 格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是 指 通 过 政 府 认 定 的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或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对 劳 动 者 的 技 能 水 平 或 职 业 资 格 进 行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规 范 的 评 价 和 鉴 定 的 结 果, 是 劳 动 者 具 备 某 种 职 业 所 需 要 的 专 门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证 明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通 过 国 家 法 律 法 令 或 行 政 法 规 的 形 式, 以 政 府 的 力 量 来 推 行, 由 政 府 认 定 和 授 权 的 机 构 来 实 施 与 学 历 文 凭 证 书 不 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与 某 一 职 业 能 力 的 具 体 要 求 密 切 结 合, 反 映 特 定 职 业 的 实 际 工 作 标 准 和 规 范, 以 及 劳 动 者 从 事 这 种 职 业 所 达 到 的 实 际 能 力 水 平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又 分 为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两 种 执 业 资 格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要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到 指 定 的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所 取 得 的 执 业 资 格 经 注 册 后,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 以 医 师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为 例,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 又 称 医 师 执 业 考 试 医 师 执 照 考 试 ) 是 世 界 各 国 普 遍 采 用 的 医 师 资 格 认 可 形 式, 也 是 有 关 医 师 的 法 律 和 医 师 管 理 制 度 的 核 心 内 容 之 一, 实 际 上, 绝 大 多 数 国 家 都 建 立 了 医 师 资 格 考 制 度 从 1985 年 起, 卫 生 部 开 始 调 查 研 究 并 进 行 论 证, 起 草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医 师 法 ), 经 过 多 次 征 求 意 见 和 反 复 修 改, 1998 年 6 月,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医 师 法, 以 法 律 形 式 确 定 了 我 国 实 行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1999 年 7 月, 卫 生 部 颁 布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此 后 我 国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执 业 注 册 制 度 正 式 形 成 通 过 实 施 资 格 考 试 和 执 业 注 册, 建 立 健 全 我 国 医 师 准 入 制 度, 起 到 了 保 证 医 师 队 伍 素 质 保 障 医 疗 安 全 的 重 要 作 用 我 国 的 医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首 先 划 分 了 医 师 资 格 类 别 与 技 术 职 务 等 级 目 前, 我 国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主 要 分 为 执 业 医 师 考 试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考 试 考 试 类 别 分 为 临 床 中 医 口 腔 和 公 共 卫 生 四 类 其 中, 中 医 又 包 括 中 医 民 族 医 和 中 西 医 结 合 三 类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行 国 家 统 考 制 度, 每 年 考 一 次 考 试 时 间 和 命 题 工 作 主 要 由 卫 生 部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委 员 会 确 定 和 负 责 医 师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分 为 高 423

社 会 工 作 蓝 皮 书 中 初 三 级, 每 级 又 分 两 档 : 高 级 分 为 主 任 医 师 和 副 主 任 医 师, 中 级 分 为 主 治 医 师 和 主 管 医 师, 初 级 分 为 医 师 和 医 士 医 师 的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获 取 实 行 以 考 代 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获 取 采 取 考 试 和 评 审 结 合 的 办 法 其 次 明 确 了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报 名 条 件 医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准 入 条 件 分 为 参 加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条 件 和 参 加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注 册 的 条 件, 这 两 个 级 别 的 参 考 条 件 要 求 有 高 低 差 异, 主 要 体 现 在 对 专 业 教 育 学 历 层 次 和 工 作 年 限 的 要 求 对 医 师 法 颁 布 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医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和 医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由 所 在 机 构 报 请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取 得 相 应 的 医 师 资 格, 免 予 参 加 考 试 我 国 的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制 度 还 要 求, 经 考 试 合 格 并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要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注 册, 注 册 后 发 给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的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对 于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受 到 吊 销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不 宜 从 事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业 务 的 人 员, 不 予 注 册 医 师 持 有 执 业 证 书 并 进 行 注 册 后 才 可 以 按 照 注 册 的 执 业 地 点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范 围, 从 事 相 应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活 动 如 果 医 师 要 变 更 执 业 地 点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范 围 等 注 册 事 项, 应 当 到 准 予 注 册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手 续 已 注 册 的 医 师 若 中 止 医 师 执 业 活 动 两 年 以 上 应 申 请 重 新 执 业,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进 行 重 新 注 册 我 国 的 医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执 业 注 册 制 度 还 规 定,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医 师 的 考 核 和 培 训, 要 对 职 业 医 师 的 业 务 水 平 工 作 成 绩 和 职 业 道 德 状 况 进 行 定 期 考 核,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要 进 行 处 罚, 处 罚 视 其 不 同 情 形 从 暂 停 执 业 活 动 到 注 销 注 册, 取 消 职 业 资 格 在 社 会 分 工 日 益 细 密 化, 社 会 职 业 门 类 日 益 向 精 细 化 发 展 的 背 景 下, 为 了 维 护 公 众 的 切 身 利 益, 防 止 不 具 备 特 定 资 格 的 人 从 事 某 特 定 职 业 是 必 需 的 职 业 资 格 是 从 事 某 职 业 的 必 备 条 件, 由 此 必 须 建 立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这 主 要 包 括 : 特 定 技 术 岗 位 的 设 定 入 门 资 格 的 划 定 从 业 层 级 划 分 取 得 资 格 方 式 层 级 晋 升 方 法 从 业 后 续 管 理 从 业 资 格 取 消 薪 金 待 遇 取 得 等 制 度 要 素 在 建 构 我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体 系 时 应 该 遵 照 我 国 现 有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从 职 业 资 格 体 系 建 构 的 要 素 着 手 建 立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四 建 构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当 前, 我 国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所 面 临 的 最 大 问 题, 仍 然 是 专 业 化 424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职 业 化 建 设 问 题 一 方 面, 大 批 接 受 专 业 教 育 的 人 员 没 有 进 入 社 会 工 作 领 域 ; 另 一 方 面, 在 实 际 社 会 工 作 中,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的 专 业 训 练 能 力 建 设 渠 道 不 畅,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身 份 的 公 信 力 权 威 性 不 够 这 导 致 了 学 专 业 的 往 往 不 能 获 得 职 业 身 份 做 职 业 的 往 往 得 不 到 专 业 认 同 的 问 题, 也 导 致 了 具 体 社 会 工 作 实 践 中 人 员 素 质 参 差 不 齐 难 以 甄 别 的 问 题 因 此, 必 须 从 制 度 层 面 上 确 认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职 业 身 份,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通 过 考 试 考 核 与 注 册 程 序 授 予 合 格 人 员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证 书, 规 范 持 证 人 员 的 从 业 行 为, 加 强 从 业 人 员 的 能 力 培 养, 禁 止 非 持 证 人 员 以 社 会 工 作 者 身 份 从 业 这 样 能 够 建 立 起 社 会 工 作 领 域 的 职 业 准 入 机 制, 排 除 非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干 扰 因 素, 如 同 律 师 会 计 师 医 生 等 职 业 一 样 树 立 起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专 业 职 业 地 位, 从 而 有 利 于 建 立 起 一 支 素 质 优 良 的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队 伍, 提 升 我 国 社 会 工 作 的 服 务 水 平 与 质 量,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工 作 在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具 体 来 说, 我 国 应 该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立 法, 借 鉴 国 际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的 经 验, 遵 循 现 有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建 立 起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这 一 制 度 应 该 包 括 以 下 基 本 内 容 1. 设 定 社 会 工 作 者 从 业 资 格 要 求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本 准 则 是 明 确 只 有 持 证 社 会 工 作 者 才 可 以 使 用 社 会 工 作 者 头 衔 从 事 社 会 工 作 职 业 资 格 是 从 事 职 业 的 必 备 条 件, 通 过 设 置 职 业 准 入 门 槛,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知 识 能 力 技 能 设 定 一 定 标 准 和 规 范 是 国 际 通 行 的 行 业 管 理 方 式, 也 是 我 国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的 必 然 要 求 我 国 在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资 格 建 构 之 初 就 应 该 首 先 确 立 这 一 基 本 准 则 2. 明 确 社 会 工 作 者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内 容 程 序 借 鉴 国 际 通 行 的 资 格 管 理 模 式, 我 国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须 围 绕 职 业 资 格 的 取 得 延 续 丧 失 等 过 程 及 其 监 督 建 立 起 来, 包 括 取 得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的 申 请 核 准 ( 考 试 ) 登 记 注 册, 延 续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的 注 册 续 证 继 续 教 育, 丧 失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的 注 销 失 效 和 撤 销, 以 及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的 方 式 方 法 与 程 序 的 监 督 法 律 救 济 等 这 样 可 以 保 证 只 有 获 得 社 会 工 作 者 资 格 的 人 才 可 以 使 用 社 会 工 作 者 头 衔 从 事 相 应 的 社 会 工 作 3. 明 确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从 业 守 则 和 法 律 责 任 作 为 国 家 公 民 和 普 通 社 会 成 员, 社 会 工 作 者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同 时, 作 为 社 会 工 作 行 业 的 从 业 人 员, 社 会 工 作 者 必 须 秉 持 社 会 工 作 的 425

社 会 工 作 蓝 皮 书 基 本 价 值 观 念,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职 业 纪 律 这 样, 才 能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可 靠 优 质 的 服 务, 遵 循 正 当 途 径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在 人 民 群 众 中 树 立 起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良 好 职 业 形 象 当 然,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由 于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执 业 纪 律, 损 害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影 响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形 象, 也 应 该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4. 强 化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行 业 管 理 和 行 业 自 律 社 会 工 作 类 别 多 样, 内 容 广 泛, 领 域 众 多, 因 此, 相 对 于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而 言, 国 际 上, 社 会 工 作 者 成 立 相 关 的 专 业 团 体, 并 整 合 成 统 一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协 会, 强 化 行 业 管 理 与 行 业 自 律 更 加 普 遍 行 业 协 会 可 以 为 会 员 提 供 广 泛 支 持, 维 护 会 员 利 益, 开 展 众 多 的 行 业 建 设 活 动 更 重 要 的 是, 行 业 协 会 可 以 成 为 加 强 行 业 管 理 倡 导 行 业 自 律 的 主 体 因 为 行 业 可 以 基 于 社 会 工 作 核 心 价 值, 结 合 社 会 工 作 者 对 案 主 同 事 机 构 行 业 和 社 会 的 责 任 而 制 订 协 会 会 员 的 从 业 标 准 和 道 德 守 则, 并 以 此 来 增 强 行 业 自 律, 建 立 并 维 持 一 支 素 质 优 良 的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队 伍, 提 升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水 平 与 质 量 参 考 文 献 法 利 等 : 社 会 工 作 概 论, 隋 玉 杰 等 译,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05 范 志 海 阎 更 法 编 著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华 东 理 工 大 学 出 版 社, 2004 斯 基 德 莫 尔 :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 动 态 管 理 与 人 际 关 系, 张 曙 等 译,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05 王 婴 马 福 云 等 : 社 会 工 作 者 评 价 研 究 报 告, 民 政 部 2007 年 课 题 杨 伟 民 编 著 社 会 政 策 导 论,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04 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