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海 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期 货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宗 旨 第 一 条 根 据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建 设 的 总 体 要 求, 特 制 定 期 货 期 权 套 保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如 下 全 集 团 范 围 内 对 各 类 期 货 期 权 套 保 安 排 都 适 用 本 制 度 的 规 定, 出 现 新 的 操 作 方 式 时 必 须 首 先 申 请 修 改 制 度 后, 在 本 制 度 的 指 引 下 进 行 操 作,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得 以 超 出 本 制 度 规 范 的 方 式 操 作, 否 则 视 为 对 公 司 制 度 的 重 大 违 纪 行 为, 公 司 保 留 追 究 当 事 人 相 关 经 济 责 任 的 权 利 第 二 条 本 管 理 制 度 适 用 于 广 东 海 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所 有 分 子 公 司 第 二 章 期 货 管 理 责 任 人 第 三 条 期 货 指 令 下 达 人 负 责 期 货 操 作 指 令 的 下 达 和 监 督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第 四 条 期 货 交 易 员 负 责 按 照 指 令 进 行 期 货 操 作, 并 及 时 向 指 令 下 达 人 汇 报 行 情 变 化 和 走 势 ; 根 据 期 货 日 报 核 对 期 货 交 易 记 录 是 否 正 确, 按 照 要 求 编 制 和 提 供 期 货 日 报 告 第 五 条 财 务 中 心 期 货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期 货 出 入 金 有 关 资 料 的 收 集 初 审 保 管 及 通 知 期 货 帐 户 开 户 公 司 办 理 出 入 金 手 续 ; 负 责 期 货 日 报 的 核 对
及 汇 总 编 制 集 团 公 司 期 货 日 报, 并 发 送 至 财 务 总 监 采 购 总 监 分 管 财 务 副 总 经 理 分 管 采 购 业 务 副 总 经 理 副 董 事 长 和 董 事 长 等 第 六 条 期 货 账 户 开 户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负 责 安 排 专 人 准 确 及 时 按 财 务 中 心 通 知 办 理 出 入 金 手 续 ; 负 责 准 确 规 范 对 期 货 业 务 进 行 核 算 第 三 章 规 定 第 七 条 期 货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 一 ) 广 东 海 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及 各 分 子 公 司 的 商 品 期 货 只 能 是 与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农 产 品 期 货 品 种 ( 二 ) 遵 循 集 团 公 司 关 于 金 融 投 资 业 务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即 所 有 的 金 融 投 资 业 务 集 中 由 集 团 安 排, 任 何 分 子 公 司 不 得 自 行 开 展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远 期 合 同 互 换 期 权 合 约 等 业 务 第 八 条 期 货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和 管 理 原 则 是 : ( 一 ) 所 有 期 货 期 权 相 关 业 务 开 立 交 易 账 户 统 一 由 广 东 海 大 集 团 广 州 海 大 和 深 圳 大 河 大 连 海 大 圭 泽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海 大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海 大 饲 料 集 团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并 执 行 套 保 操 作 开 立 和 撤 销 交 易 账 户 均 必 须 由 采 购 总 监 提 请 集 团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执 行 ( 二 )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由 采 购 中 心 和 财 务 中 心 共 同 管 理 采 购 中 心 安 排 专 人 对 每 日 下 单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并 每 日 核 对 期 货 日 报 交
易 记 录 是 否 和 期 货 下 单 情 况 一 致 ; 财 务 中 心 期 货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核 对 每 一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期 货 日 报 ( 月 报 ) 中 资 金 情 况 是 否 无 误, 并 对 期 货 日 报 进 行 汇 总 和 内 部 指 定 对 象 的 发 布 任 何 经 办 人 员 发 现 账 单 错 误, 都 必 须 及 时 向 采 购 中 心 财 务 中 心 总 监 汇 报, 采 购 中 心 在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向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直 至 更 正 错 误 第 九 条 套 保 方 案 设 计 原 则 是 : ( 一 ) 杜 绝 投 机 行 为 ; ( 二 ) 多 头 采 购 头 寸 上 限 一 般 为 35 天 的 工 业 用 量 ; ( 三 ) 所 有 头 寸 报 告 应 该 在 每 日 期 货 市 场 开 盘 前 保 持 平 衡 ; 1 全 天 交 易 时 间 内 的 时 点 头 寸 公 差 正 负 最 大 为 3000 吨 ; 2 在 CBOT 中 国 农 业 部 等 信 息 发 布 部 门 有 重 要 报 告 前 中 国 市 场 长 假 期 前, 单 边 头 寸 不 得 超 出 2000 吨 ( 四 ) 所 有 市 场 交 易 时 间 买 入 35 天 以 后 的 现 货 合 约 可 以 马 上 通 过 卖 出 合 适 的 期 货 合 约 或 买 入 看 跌 期 权 进 行 套 保 不 得 通 过 交 割 期 不 一 致 的 年 份 或 月 份 的 期 货 合 约 进 行 套 保 ; ( 五 ) 每 日 下 午 收 盘 前, 对 当 日 期 货 市 场 收 盘 后 与 下 一 日 开 盘 的 采 购 情 况 进 行 预 估, 可 以 在 当 日 期 货 市 场 收 盘 前 通 过 合 适 的 期 货 合 约 对 这 些 采 购 量 进 行 预 先 套 保 下 日 开 盘 前 的 检 查 执 行 本 条 第 一 款 原 则 ;
( 六 ) 交 易 时 间 之 外 的 已 套 保 的 现 货 发 生 消 耗 或 销 售, 必 须 在 下 一 交 易 日 开 市 后, 立 即 通 过 买 入 或 平 仓 期 货 合 约 进 行 对 冲, 使 得 头 寸 平 衡 ; ( 七 ) 超 过 35 天 工 业 用 量 的 远 期 采 购 量 应 与 实 际 工 业 用 量 相 匹 配 第 四 章 方 案 设 计 及 审 批 规 则 第 十 条 所 有 超 出 当 日 起 算 的 35 天 工 业 用 量 的 远 期 采 购 或 超 出 10000 吨 的 远 期 采 购 必 须 由 采 购 经 理 编 制 具 有 交 易 目 的 交 易 方 案 方 案 可 行 性 分 析 资 金 需 求 风 险 因 素 止 损 措 施 等 内 容 的 采 购 方 案 和 套 保 方 案 第 十 一 条 期 货 指 令 下 达 人 提 供 套 保 方 案 ------- 采 购 中 心 总 监 ------- 主 管 采 购 副 总 经 理 审 核 -------- 财 务 总 监 审 核 ------- 主 管 财 务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 总 经 理 审 批 各 品 种 单 月 单 边 方 案 涉 及 套 保 资 金 投 入 在 3000 万 元 以 下 的 方 案 由 总 经 理 审 批 ; 大 于 3000 万 元 的, 还 需 要 由 董 事 长 审 批 第 十 二 条 各 审 批 部 门 负 责 人 必 须 保 证 在 收 到 方 案 后 3 小 时 内 回 复 通 过 后, 财 务 中 心 安 排 资 金 办 理 第 五 章 方 案 的 执 行 和 报 告 原 则
第 十 三 条 期 货 交 易 员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审 批 确 定 后 的 方 案 进 行 期 货 操 作, 并 按 日 编 制 期 货 交 易 报 告 ( 详 见 附 件 ) 期 货 交 易 报 告 必 须 包 括 所 有 现 货 和 期 货 的 交 易, 且 期 货 交 易 报 告 必 须 按 日 提 交 财 务 中 心 相 关 负 责 人 和 上 述 审 批 人 员 第 十 四 条 与 期 货 相 关 的 汇 总 报 告 由 财 务 中 心 期 货 项 目 负 责 人 出 具 并 按 时 提 供 给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主 管 财 务 副 总 经 理 主 管 采 购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和 采 购 中 心 总 监 任 何 人 发 现 方 案 执 行 偏 差 都 有 责 任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集 团 总 经 理, 由 总 经 理 直 接 指 令 期 货 交 易 员 进 行 纠 正 期 货 交 易 员 必 须 无 条 件 执 行 第 六 章 资 金 支 付 和 结 算 监 控 第 十 五 条 期 货 入 金 由 期 货 交 易 员 填 写 支 付 申 报 单, 注 明 入 金 具 体 用 途, 并 附 上 审 批 后 的 操 作 方 案 经 通 用 付 款 审 批 程 序 后, 由 财 务 中 心 统 筹 安 排 第 十 六 条 财 务 中 心 期 货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每 日 收 到 的 期 货 账 单, 对 闲 置 较 多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给 予 提 示, 由 财 务 中 心 与 采 购 中 心 协 商 后 进 行 资 金 调 拨 具 体 由 财 务 中 心 填 写 保 证 金 划 拨 申 请 单, 经 资 金 调 拨 人 签 字 后, 传 真 至 开 户 公 司, 由 开 户 公 司 按 期 货 开 户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办 理 出 金 手 续 划 回 后, 开 户 公 司 根 据 银 行 入
账 通 知 期 货 日 报 进 行 核 算 第 十 七 条 财 务 中 心 期 货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期 货 账 户 交 易 和 资 金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检 查 交 易 和 资 金 往 来 是 否 严 格 根 据 方 案 设 计 执 行, 发 现 基 差 和 价 差 表 现 偏 离 原 方 案 设 计, 必 须 立 即 向 主 管 采 购 副 总 经 理 和 主 管 财 务 副 总 经 理 进 行 预 警 提 示, 并 要 求 期 货 指 令 下 达 人 严 格 按 照 止 损 方 案 下 达 操 作 指 令 期 货 操 作 方 案 中, 明 确 说 明 止 损 具 体 计 划 的, 以 审 批 通 过 的 具 体 计 划 为 准 进 行 执 行 监 控, 同 时, 期 货 指 令 下 达 人 亦 可 不 编 制 具 体 止 损 计 划, 此 时, 视 同 为 执 行 集 团 统 一 默 认 的 止 损 点 为 该 交 易 方 案 之 交 易 资 金 的 15% 具 体 止 损 操 作 方 式 遵 循 本 制 度 的 规 定, 指 令 人 可 发 出 指 令, 直 至 损 失 降 低 至 止 损 点 以 内 为 止 第 十 八 条 财 务 中 心 期 货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执 行 的 监 控 程 序 为 : 采 购 中 心 期 货 交 易 员 跟 单 复 核 员 根 据 每 日 收 到 的 期 货 公 司 提 交 的 账 单, 编 制 期 货 账 户 结 算 日 报 告 ; 财 务 中 心 期 货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核 账 单 和 日 报 告 的 一 致 性, 对 差 错 进 行 调 整, 并 补 充 和 调 整 日 报 告 并 按 照 附 件 的 固 定 格 式 发 送 给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主 管 财 务 副 总 经 理 主 管 采 购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中 心 总 监 和 采 购 中 心 总 监
第 七 章 投 资 损 益 确 认 第 十 九 条 财 务 中 心 期 货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通 知 所 有 公 司 期 货 损 益 的 确 认, 包 括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 期 货 浮 动 盈 亏 ) 投 资 损 益 的 业 务 计 量 该 负 责 人 必 须 根 据 各 期 货 账 户 的 有 效 账 单 损 益 确 认 办 法, 按 月 编 制 损 益 确 认 报 告, 经 财 务 总 监 主 管 财 务 副 总 经 理 审 核 确 认 第 二 十 条 月 度 损 益 确 认 报 告 在 月 度 终 了 第 1 日 提 供, 遇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顺 延 第 八 章 现 实 货 物 交 割 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涉 及 现 货 交 割 的 项 目, 财 务 中 心 期 货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协 调 资 金 收 付 和 发 票 的 开 具 安 排, 并 在 现 货 交 割 完 毕 后 10 日 内 完 成 对 项 目 的 总 清 算, 保 证 合 同 收 货 付 款 发 票 金 额 相 符, 账 务 记 录 清 晰 准 确 第 九 章 账 务 核 算 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目 前 的 期 货 投 资, 定 义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中 的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类 别 ; 第 二 十 四 条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是 指 以 ( 取 得 时 的 交 易 价 - 交 易 费 用 )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 第 二 十 五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将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 第 二 十 六 条 处 置 ( 平 仓 ) 时, 处 置 公 允 价 值 与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之 差 为 投 资 损 益, 并 调 整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 第 二 十 七 条 基 本 业 务 处 理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等 中 有 关 衍 生 工 具 或 套 期 保 值 的 规 定 执 行 : 1 存 款 至 期 货 专 用 账 户 借 :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贷 : 银 行 存 款 2 用 期 货 专 用 账 户 资 金 支 付 期 货 保 证 金 支 付 开 仓 保 证 金 借 : 其 他 应 收 款 - 保 证 金
贷 ::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支 付 手 续 费 借 : 投 资 收 益 贷 :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3 后 续 计 量 月 末, 财 务 中 心 期 货 业 务 员 根 据 期 货 月 结 算 单, 通 知 开 户 公 司 对 当 月 平 仓 盈 亏 交 易 手 续 费 浮 动 盈 亏 等 进 行 核 算, 会 计 分 录 : A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高 于 其 账 面 余 额 的 差 额 借 : 衍 生 工 具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贷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 期 货 浮 动 盈 亏 公 允 价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余 额 的 差 额 做 相 反 的 会 计 分 录 B 平 仓 应 按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借 记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贷 记 其 他 应 收 款 - 期 货 保 证 金, 转 出 该 衍 生 工 具 的 账 面 余 额, 贷 记 或 借 记 衍 生 工 具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按 其 差 额, 贷 记 或 借 记 投 资 收 益 科 目 同 时, 将 原 计 入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转 出, 借 记 或 贷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科 目, 贷 记 或 借 记 投 资 收 益 科 目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若 因 未 严 格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操 作,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集 团 公 将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的 规 则 解 释 权 归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