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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 状 物 雨 水 酒 血 自 来 水 恩 泽 弱 水 三 千 一 股 股 淌 进 沙 漏 回 到 黑 暗 的 胃 脘 昨 夜 墨 迹 未 干 黎 明 的 海 涂 刚 刚 镀 过 银 谁 在 对 镜 梳 妆 可 以 踩 吗? 探 一 只 脚 试 试 海 洋 局 的 种 族 歧 视 那 边 是 五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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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測 量 職 類 工 程 測 量 項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1~7 審 定 日 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修 訂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6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測 量 職 類 工 程 測 量 項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目 錄 壹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1 貳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注 意 事 項... 2 參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3 肆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須 知... 4 伍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自 備 工 具 表... 6 陸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7 一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題 組 一... 7 二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題 組 二... 14 三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題 組 三... 21 四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題 組 四... 29 五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題 組 五... 37 六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題 組 六... 45 七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題 組 七... 53 柒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 63 II

壹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一 本 術 科 試 題 依 測 量 04200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及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相 關 規 定 編 撰 二 本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以 考 試 前 公 開 之 原 則 命 製 三 本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共 有 七 道 試 題, 試 題 編 號 為 04202-100201 至 04202-100207 四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全 套 試 題 於 術 科 測 試 協 調 會 前, 函 送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備 用 五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於 檢 定 前 14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發 術 科 測 試 全 套 試 題 給 應 檢 人 六 佈 設 : ( 一 ) 檢 定 前, 應 聘 一 至 二 位 監 評 人 員 督 導 術 科 試 題 佈 設 ( 二 ) 佈 設 作 業 如 下 : 1. 佈 設 人 員 :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在 其 主 管 人 員 會 同 監 評 人 員 督 導 下 進 行 佈 設, 並 應 共 同 切 結 保 密 嚴 禁 洩 密, 且 當 梯 次 報 檢 人 員 不 得 參 與 佈 設 2. 佈 題 : 須 在 七 套 試 題 中 至 少 抽 選 其 中 三 套 不 同 試 題, 若 測 試 場 次 在 一 日 以 上, 則 須 由 七 套 試 題 中 重 新 抽 選 三 套 試 題, 且 不 得 與 前 一 日 之 三 套 試 題 完 全 相 同 三 套 試 題 均 須 在 測 試 前 一 日 各 佈 設 不 同 標 準 答 案 供 上 下 午 測 試 用 佈 設 抽 題 過 程 及 每 天 抽 題 題 號 均 須 記 錄 於 抽 題 紀 錄 表, 供 主 管 機 關 抽 查 3. 試 題 佈 設 完 成 後, 標 準 答 案 應 立 即 密 封, 由 試 題 佈 設 者 加 註 騎 縫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並 於 測 試 當 日 之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議, 交 由 各 負 責 之 監 評 人 員 七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及 答 案 紙 於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時 發 給 應 檢 人, 術 科 測 試 結 束 時 收 回 八 術 科 測 試 評 審 表 送 交 監 評 人 員 填 寫, 不 得 發 給 應 檢 人 九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於 一 場 測 試, 必 須 同 時 準 備 三 套 試 題 之 機 具 及 材 料 十 測 試 前 必 須 將 應 檢 人 依 合 格 崗 位 平 均 分 配 應 檢 人, 例 如 3 合 格 測 試 崗 位,30 位 應 檢 人, 則 各 組 為 10 人 三 套 試 題 也 分 別 編 號 (1~3) 測 試 當 日 抽 籤 決 定 各 組 應 檢 人 應 檢 試 題 十 一 應 檢 人 如 欲 使 用 自 行 攜 帶 之 測 量 儀 器, 其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必 須 經 監 評 人 員 同 意 ( 二 ) 必 須 於 全 體 應 檢 人 尚 未 開 始 測 試 前 提 出 ( 三 ) 必 須 符 合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自 評 表 規 格, 且 已 先 自 行 檢 校 儀 器 誤 差 十 二 測 試 總 成 績 為 100 分, 以 60 分 以 上 及 格 1

貳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求 全 國 各 區 應 檢 人 之 公 平 起 見, 主 辦 單 位 應 依 前 項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及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作 業 要 領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凡 未 依 規 定 執 行, 經 檢 舉 查 證 屬 實 者, 依 規 定 處 置 二 依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核 定 崗 位 數 或 當 梯 次 申 請 承 辦 實 際 測 試 崗 位 數, 每 崗 位 應 聘 監 評 人 員 1 人, 另 七 崗 位 ( 含 ) 以 上 須 增 聘 1 人 ; 每 崗 位 每 日 應 檢 人 數 以 14 人 以 內 為 限 三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於 檢 定 前 一 日, 備 齊 儀 器 設 備 表 及 材 料 表 所 列 之 各 項 目 四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於 檢 定 期 間, 每 日 安 排 場 地 管 理 人 員 ( 綜 理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1 人, 另 依 崗 位 數 各 配 置 2 人 輔 助 前 後 觀 測 點 工 作 佈 設 測 量 器 材 設 備 準 備 及 測 試 場 地 恢 復 相 有 關 事 項 ) 試 務 人 員 1 人, 另 置 一 般 服 務 人 員 3 人 處 理 引 導 報 到 及 相 關 事 務 工 作 五 各 檢 定 場 地 應 有 明 顯 之 劃 分 及 禁 止 標 示, 非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督 導 試 務 相 關 及 應 檢 人 不 得 出 入, 以 維 持 測 試 公 平 及 秩 序 六 檢 定 辦 理 期 間, 檢 定 設 備 不 得 做 為 應 檢 人 練 習 用 七 術 科 測 試 前, 應 召 開 監 評 人 員 會 議, 檢 視 檢 定 場 地 儀 器 設 備 說 明 評 分 標 準 及 執 行 方 式 八 術 科 測 試 當 日 應 檢 人 報 到 後, 全 體 應 檢 人 應 集 合 於 待 命 區, 且 待 命 區 與 考 場 應 有 視 線 之 隔 離 ; 測 試 完 畢 之 應 檢 人 不 得 與 待 命 區 之 應 檢 人 接 觸 九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測 試 區 應 檢 人, 不 得 翻 閱 任 何 資 料 或 討 論, 以 維 持 考 試 之 公 平 性 十 監 評 人 員 及 應 檢 人 之 通 知 單 上, 除 須 註 明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地 點 外, 並 應 註 明 : 檢 定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或 天 災 不 可 抗 拒 事 故 時, 應 依 當 地 直 轄 ( 縣 市 ) 市 政 府 發 布 公 務 人 員 上 班 與 否, 決 定 檢 定 是 否 舉 行 十 一 於 檢 定 時 間 內, 若 發 生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事 故, 須 延 長 時 間 辦 理 者, 應 由 監 評 人 員 協 調 會 議 議 決 之 十 二 監 評 人 員 於 檢 定 工 作 完 畢 後,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監 評 人 員 檢 討 會, 並 將 相 關 問 題 作 成 試 題 疑 義 單 提 交 術 科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轉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十 三 術 科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不 得 告 知 應 檢 人 檢 定 結 果 十 四 應 檢 人 如 有 異 議 或 抗 議 信 函, 術 科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於 檢 定 結 束 後 諮 詢 監 評 人 員, 再 行 答 覆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監 評 人 員 檢 討 會 議, 以 會 議 之 決 議 答 覆 應 檢 人 2

參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前, 請 先 閱 讀 並 瞭 解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參 考 資 料 及 監 評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試 題 及 評 審 表 等 有 關 資 料 ; 檢 定 設 備 及 作 業 準 備 不 符 試 題 規 定 時, 宜 請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改 善 後, 始 得 同 意 進 行 檢 定 並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一 應 檢 人 進 場 時 先 驗 明 身 分 證 或 術 科 測 試 通 知 單, 始 准 予 參 加 測 試 二 應 檢 人 於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遲 到 15 分 鐘 以 上 者, 以 棄 權 缺 考 論 三 應 檢 人 到 齊 並 辦 好 手 續 後, 由 監 評 人 員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評 審 長, 就 試 題 內 容 及 注 意 事 項 加 以 說 明, 以 使 應 檢 人 充 分 了 解, 並 要 求 應 檢 人 先 行 填 寫 檢 定 編 號 日 期 及 姓 名, 再 行 開 始 檢 定 四 檢 定 測 試 時 間 應 以 檢 定 場 內 時 鐘 為 準 五 應 檢 人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令 其 舉 手 發 問, 由 監 評 人 員 直 接 說 明, 不 得 讓 應 檢 人 與 人 互 相 討 論 六 檢 定 中 途 如 遇 氣 候 因 素 或 其 他 事 故, 若 連 續 達 十 分 鐘 以 上 無 法 繼 續 檢 定, 應 立 即 與 檢 定 單 位 或 監 評 長 聯 繫, 並 採 取 適 當 處 理 七 檢 定 時 應 仔 細 觀 察 應 檢 人 之 每 一 動 作, 並 就 評 審 表 之 各 項 以 公 平 立 場 評 定 是 否 及 格, 若 因 重 大 事 故 或 疑 問 無 法 當 場 評 審 者, 應 轉 請 當 日 監 評 長 決 定 八 所 有 評 審 項 目 應 以 藍 色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當 場 評 審 記 載, 記 載 若 有 塗 改 時 應 更 正 清 楚 並 簽 章 以 示 負 責, 並 於 當 日 交 給 監 評 長 彙 整 後 交 回 主 辦 單 位 九 監 評 人 員 之 評 審 方 法 及 內 容, 應 依 試 題 及 評 審 表 之 規 定 及 內 容 執 行 評 審 工 作 十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測 試 區 應 檢 人, 不 得 翻 閱 任 何 資 料 或 討 論, 以 維 持 考 試 之 公 平 性 十 一 檢 定 時 間 截 止, 應 即 宣 佈 停 檢, 不 得 任 意 延 長 時 間, 並 立 即 清 場 十 二 檢 定 完 成 後, 監 評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不 得 公 佈 檢 定 結 果 十 三 檢 定 辦 理 期 間, 檢 定 設 備 不 得 做 為 應 檢 人 練 習 用 十 四 應 檢 人 若 損 壞 重 要 儀 器 或 設 備 時, 應 終 止 其 繼 續 檢 定 並 告 知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場 地 負 責 人 處 理, 以 避 免 影 響 本 職 類 檢 定 之 進 行 十 五 測 試 總 成 績 為 100 分, 以 6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3

肆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須 知 一 應 檢 人 須 依 通 知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至 考 場 報 到 處 辦 理 報 到 程 序 應 檢 人 因 遲 到 或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準 時 到 考 時, 以 缺 考 論, 不 予 補 考 二 應 檢 人 應 攜 帶 : ( 一 ) 准 考 證 及 術 科 檢 定 通 知 單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學 生 證 駕 駛 執 照 健 保 卡 三 應 檢 人 須 自 備 藍 色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及 工 程 計 算 機 應 檢 人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相 關 通 訊 器 材 及 其 他 資 料 器 具 入 場 四 應 檢 人 自 備 之 工 程 計 算 機, 得 具 備 + - % MR M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五 應 檢 人 之 工 程 計 算 機, 不 得 具 備 之 功 能 : ( 一 ) 文 數 字 編 輯 功 能 ( 二 ) 超 出 MR M M+ M- 之 數 據 儲 存 功 能 ( 三 ) 使 用 者 儲 存 程 式 或 內 建 程 式 功 能 ( 四 ) 發 聲 列 印 報 表 及 內 建 振 動 器 ( 五 ) 外 插 擴 充 卡 紅 外 線 等 通 訊 功 能 ( 六 ) 外 接 電 源 功 能 六 應 檢 人 應 詳 閱 檢 定 試 題, 不 明 之 處 應 於 開 始 十 分 鐘 內 提 出,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七 檢 定 場 地 所 需 之 儀 器 設 備, 由 檢 定 單 位 妥 為 準 備 ; 應 檢 人 應 謹 慎 操 作 使 用, 如 有 損 壞, 應 負 責 修 復 或 賠 償 八 應 檢 人 如 欲 使 用 自 行 攜 帶 之 測 量 儀 器, 其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必 須 經 監 評 人 員 同 意 後, 交 由 主 辦 單 位 運 用 ( 二 ) 必 須 於 全 體 應 檢 人 尚 未 開 始 測 試 前 提 出 ( 三 ) 必 須 與 檢 定 單 位 準 備 之 儀 器 性 質 相 同, 且 已 先 自 行 檢 校 儀 器 誤 差 九 檢 定 作 業 完 成 時 間, 以 試 題 內 所 定 時 間 為 準 可 提 早 交 卷, 但 不 予 加 分,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延 長 檢 定 時 間 十 若 是 屬 於 先 測 量 再 計 算 的 題 目, 應 檢 人 於 觀 測 結 束 開 始 計 算 後, 不 得 再 重 新 使 用 儀 器 進 行 觀 測 4

十 一 試 題 須 保 持 整 潔 於 檢 定 完 畢 時 繳 回, 其 術 科 准 考 證 並 應 經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十 二 術 科 測 試 當 日 應 檢 人 報 到 後, 全 體 應 檢 人 應 集 合 於 待 命 區 十 三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測 試 區 應 檢 人, 不 得 翻 閱 任 何 資 料 或 討 論, 以 維 持 考 試 之 公 平 性 十 四 試 題 及 答 案 紙 等 資 料 繳 至 監 評 人 員 後, 不 得 要 求 作 任 何 更 改 十 五 應 檢 人 不 得 將 試 場 內 試 題 答 案 紙 計 算 紙 等 任 何 資 料 攜 出 場 外 十 六 應 檢 人 於 檢 定 期 間, 必 須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凡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則 者, 監 評 人 員 得 令 其 立 即 停 止 測 試, 其 檢 定 結 果 以 不 及 格 論 十 七 應 檢 人 應 遵 守 秩 序, 禁 止 吸 煙 窺 視 喧 嘩 十 八 測 試 總 成 績 為 100 分, 以 6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5

伍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自 備 工 具 表 編 號 工 具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工 程 計 算 機 台 1 2 原 子 筆 支 2 註 :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用, 數 量 不 受 限 制 6

陸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 題 組 一 ) 一 試 題 :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1 ( 二 ) 試 題 名 稱 : 閉 合 導 線 測 量 與 計 算 ( 三 ) 檢 定 時 間 :60 分 鐘 ( 含 計 算 ) ( 四 ) 檢 定 說 明 : 1.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事 項 : (1) 於 一 空 曠 場 地, 釘 設 A D 等 四 個 樁 位, 距 離 30m 至 50m, 形 成 閉 合 四 邊 形, 樁 頂 釘 上 小 鐵 釘, 釘 頭 露 出 約 0.5cm, 以 利 經 緯 儀 照 準 觀 測 (2) 配 合 場 地 大 小, 設 置 同 此 類 型 試 題 數 組, 各 組 坐 標 及 各 角 值 須 不 同, 各 組 樁 號 分 2. 題 目 : 別 以 不 同 之 標 示 牌 區 分 之 (1)A 點 坐 標 及 方 位 角 A 值 為 已 知 (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 (2) 水 平 角 A 水 平 角 距 離 A 距 離 DA 之 觀 測 值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導 線 計 算 時 視 同 等 精 度 觀 測 量, 納 入 平 差 改 正 (3) 由 應 檢 人 於 點 D 整 置 經 緯 儀 觀 測, 並 完 成 導 線 計 算 3. 檢 定 內 容 : (1) 觀 測 : 於 點 D 整 置 經 緯 儀 觀 測 D 一 測 回, 測 量 距 離 距 離 D 往 返 各 一 次, 並 將 觀 測 結 果 記 入 手 簿 中 (2) 計 算 : 依 據 觀 測 之 成 果 及 給 定 之 已 知 值, 計 算 折 角 閉 合 差 坐 標 閉 合 差 閉 合 比 數 完 成 導 線 之 計 算 工 作, 並 將 結 果 寫 入 答 案 紙 上 A D 7

二 儀 器 設 備 表 及 材 料 表 :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1 ( 二 ) 試 題 名 稱 : 閉 合 導 線 測 量 與 計 算 ( 三 ) 儀 器 設 備 表 ( 每 人 份 用 ) 編 號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經 緯 儀 1" 架 1 2 鋼 捲 尺 50m 支 1 3 記 錄 板 個 2 4 標 桿 2m 支 2 5 測 傘 大 把 1 ( 四 ) 材 料 表 ( 每 人 份 用 ) 編 號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木 樁 3 3 30cm 支 4 2 鋼 釘 2" 支 4 3 原 子 筆 支 2 ( 每 位 應 檢 人 發 給 試 題 觀 測 記 錄 表 及 答 案 紙 ) 8

三 觀 測 記 錄 表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1 ( 二 ) 試 題 名 稱 : 閉 合 導 線 測 量 與 計 算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A. 點 樁 號 :. 點 樁 號 :. 點 樁 號 : D. 點 樁 號 : 注 意 事 項 :(1) 長 度 計 算 至 0.001m 角 度 計 算 至 秒 (2) 觀 測 之 數 據 與 計 算 之 數 據 不 符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數 據 資 料 如 下 : A 點 坐 標 Ea= m, Na= m, 方 位 角 A = 水 平 角 A=, = 距 離 A = m, DA= m 1. 水 平 角 觀 測 手 簿 測 測 鏡 度 盤 讀 數 正 倒 鏡 平 均 角 度 站 點 位 ' " ' " ' " D 正 倒 正 倒 0 00 00 D A 正 倒 正 倒 0 00 00 2. 距 離 觀 測 手 簿 測 站 測 點 距 離 (m) 距 離 平 均 (m) D 往 返 往 返 9

四 答 案 紙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1 ( 二 ) 試 題 名 稱 : 閉 合 導 線 測 量 與 計 算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長 度 計 算 至 0.001m, 角 度 計 算 至 秒 (2) 計 算 式 須 列 計 算 公 式 及 計 算 過 程,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測 點 A 折 角 改 正 數 方 位 角 距 離 S 橫 距 E 橫 距 改 正 V E 縱 距 N 縱 距 改 正 V N 橫 坐 標 E 縱 坐 標 N D A 項 目 計 算 式 折 角 閉 合 差 坐 標 閉 合 差 閉 合 比 數 10

五 觀 測 記 錄 表 範 例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1 ( 二 ) 試 題 名 稱 : 閉 合 導 線 測 量 與 計 算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A 點 樁 號 : A1 點 樁 號 : 1 點 樁 號 : 1 D 點 樁 號 : D1 注 意 事 項 :(1) 長 度 計 算 至 0.001m 角 度 計 算 至 秒 (2) 觀 測 之 數 據 與 計 算 之 數 據 不 符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數 據 資 料 如 下 : A 點 坐 標 Ea= 100.000 m, Na= 200.000 m, 方 位 角 A = 97 13 30 水 平 角 A= 267 25 26, = 273 45 06 距 離 A = 39.787 m, DA= 39.500 m 1. 水 平 角 觀 測 手 簿 測 測 鏡 度 盤 讀 數 正 倒 鏡 平 均 角 度 站 點 位 ' " ' " ' " D 正 0 01 00 倒 180 00 50 正 264 46 10 倒 84 45 58 0 00 55 0 00 00 264 46 04 264 45 09 D A 正 0 00 54 倒 180 01 00 正 274 05 10 倒 94 05 30 0 00 57 0 00 00 274 05 20 274 04 23 2. 距 離 觀 測 手 簿 測 站 測 點 距 離 (m) 距 離 平 均 (m) 往 38.506 返 38.504 38.505 D 往 39.055 返 39.059 39.057 11

六 答 案 紙 範 例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1 ( 二 ) 試 題 名 稱 : 閉 合 導 線 測 量 與 計 算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長 度 計 算 至 0.001m, 角 度 計 算 至 秒 (2) 計 算 式 須 列 計 算 公 式 及 計 算 過 程,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測 點 A 折 角 273-45-06 264-45-09 D 274-04-23 A 267-25-26 [ 1080 00'04" ] 改 正 數 方 位 角 距 離 S 橫 距 E 橫 距 改 正 V E 縱 距 N 縱 距 改 正 V 97-13-30 39.787 39.471-0.001-5.004-0.005-1" 190-58-35 38.505-7.332-37.801-0.004-1" 275-43-43 39.057-38.862 3.899-0.004-1" -1" 9-48-05 39.500 6.724 38.923-0.004 97-13-30 [156.849] [+0.001] [+0.017] N 橫 坐 標 E 縱 坐 標 N 100.000 200.000 139.470 194.991 132.138 157.186 93.276 161.081 100.000 200.000 項 目 計 算 式 折 角 閉 合 差 [ ]= 1080 00'04",(4+2) 180 = 1080 00'00" 4" 折 角 閉 合 差 fw=+ 4", 改 正 數 v= - -1" 4 坐 標 閉 合 差 W E =[ E]=39.471+6.724-7.332-38.862=+0.001(m) W =[ N]=3.899+38.923-5.004-37.801=+0.017(m) N 閉 合 比 數 W L 0.001 閉 合 比 數 = 2 0.017 0.017 156.849 2 1 9226 0.017 12

七 評 審 表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1 ( 二 ) 試 題 名 稱 : 閉 合 導 線 測 量 與 計 算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開 始 時 間 : 交 卷 時 間 : 一 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 於 該 項 打 v 號 )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翻 閱 資 料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者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相 互 討 論 實 作 之 數 據 與 計 算 之 數 據 不 符 者 超 過 規 定 之 使 用 時 間 者 毀 壞 測 試 儀 器 設 備 者 有 夾 帶 參 考 資 料 者 未 依 題 目 規 定 之 觀 測 方 式 測 量 者 凡 有 上 列 各 項 情 事 者, 必 要 時 請 註 明 具 體 之 事 實 於 下 : 二 凡 無 上 列 任 一 情 事 者, 即 作 下 列 各 項 評 分 : 名 稱 導 線 測 量 與 計 算 編 應 得 實 得 評 審 標 準 號 分 數 分 數 說 明 1 使 用 儀 器 是 否 適 觀 察 應 檢 人 使 用 儀 器 是 否 正 確, 定 心 定 平 是 否 準 4 當 熟 練 確 2 距 離 測 量 10 誤 差 在 ±2.0cm 以 內 者 得 5 分, 超 出 者 以 零 分 計 分 別 檢 查 及 D: 3 角 度 觀 測 及 (1) 角 度 誤 差 在 ±15" 以 內 者 各 得 10 分 20 D 是 否 正 確 (2) 角 度 誤 差 在 ±16"~±30" 者 各 得 5 分 (3) 角 度 誤 差 在 ±31" 以 上 者 得 0 分 4 (1) 誤 差 在 ±30" 以 內 者 得 10 分 方 位 角 的 推 算 是 10 (2) 誤 差 在 ±31"~±60" 者 得 5 分 否 正 確 (3) 誤 差 在 ±61" 以 上 者 得 0 分 (1) 使 用 公 式 及 演 算 過 程 正 確 者 得 2 分 5 導 線 計 算 過 程 8 (2) 折 角 閉 合 差 坐 標 閉 合 差 閉 合 比 數 計 算 正 確 者 各 得 2 分 分 別 檢 查 D 點 之 N E 坐 標, 誤 差 在 1.0cm 以 內 者 6 縱 橫 坐 標 計 算 48 各 得 8 分,±1.1~±2.0cm 各 扣 2 分,±2.1~±3.0cm 各 扣 4 分, 依 此 類 推, 扣 分 至 該 項 零 分 為 止 7 使 用 時 間 超 過 規 定 之 使 用 時 間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實 得 分 數 評 分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複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13

陸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 題 組 二 ) 一 試 題 :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2 ( 二 ) 試 題 名 稱 : 經 緯 儀 前 方 交 會 測 量 ( 三 ) 檢 定 時 間 :60 分 鐘 ( 含 計 算 ) ( 四 ) 檢 定 說 明 : 1.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事 項 : 於 一 空 曠 場 地, 參 考 題 目 數 據, 釘 出 A 等 三 點, 各 點 間 距 離 在 40m 至 60m 之 間 精 確 求 出 點 坐 標, 作 為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試 題 數 據 得 依 場 地 狀 況 酌 予 變 動 2. 題 目 : (1) 已 知 導 線 點 A 二 點 坐 標 如 下 : 點 號 N( 縱 坐 標 ) E( 橫 坐 標 ) A 1000.000m 1010.000m 1038.830m 1000.000m (2) 應 檢 人 分 別 在 A 點 設 站, 觀 測 水 平 角 A 及 (3) 計 算 點 坐 標 (Nc,Ec) 3. 檢 定 內 容 : (1) 實 地 操 作 : a. 應 檢 人 在 A 點 設 站, 照 準 點 鋼 釘, 作 正 倒 鏡 水 平 角 觀 測 一 測 回, 記 錄 正 倒 鏡 讀 數, 並 計 算 正 倒 鏡 平 均 值 及 水 平 角 A b. 應 檢 人 在 點 設 站, 照 準 A 點 鋼 釘, 作 正 倒 鏡 水 平 角 觀 測 一 測 回, 記 錄 正 倒 鏡 讀 數, 並 計 算 正 倒 鏡 平 均 值 及 水 平 角 (2) 計 算 : 由 應 檢 人 依 據 其 測 量 結 果 計 算 出 計 算 點 坐 標 (Nc,Ec) 計 算 式 須 詳 列 於 測 試 答 案 紙 上,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14

二 儀 器 設 備 表 及 材 料 表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2 ( 二 ) 試 題 名 稱 : 經 緯 儀 前 方 交 會 測 量 ( 三 ) 儀 器 設 備 表 ( 每 人 份 用 ) 編 號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經 緯 儀 1" 架 1 2 鋼 捲 尺 50m 支 1 3 記 錄 板 個 2 4 標 桿 2m 支 2 5 測 傘 大 把 1 ( 四 ) 材 料 表 ( 每 人 份 用 ) 編 號 材 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木 樁 3 3 30cm 支 3 2 鋼 釘 2" 支 3 3 原 子 筆 支 2 ( 每 位 應 檢 人 發 給 試 題 觀 測 記 錄 表 答 案 紙 各 一 張 ) 15

三 觀 測 記 錄 表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2 ( 二 ) 試 題 名 稱 : 經 緯 儀 前 方 交 會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A 點 樁 號 : 點 樁 號 : 點 樁 號 : 注 意 事 項 :(1) 長 度 計 算 至 0.001m 角 度 計 算 至 秒 (2) 觀 測 之 數 據 與 計 算 之 數 據 不 符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水 平 角 觀 測 手 簿 : 測 測 鏡 度 盤 讀 數 正 倒 鏡 平 均 角 度 站 點 位 ' " ' " ' " A 正 倒 正 倒 A 正 倒 正 倒 =180 - A- = " 16

四 答 案 紙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2 ( 二 ) 試 題 名 稱 : 經 緯 儀 前 方 交 會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長 度 計 算 至 0.001m 角 度 計 算 至 秒 (2) 計 算 式 須 列 公 式 及 計 算 過 程,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計 算 距 離 方 位 角 及 坐 標 : 項 目 計 算 式 A 至 之 距 離 及 方 位 角 A = A A = 由 A 點 計 算 點 坐 標 A = Ec= Nc= = 由 點 計 算 點 坐 標 = Ec= Nc= 點 坐 標 平 均 值 ' E = ' N = 17

五 觀 測 記 錄 表 範 例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2 ( 二 ) 試 題 名 稱 : 經 緯 儀 前 方 交 會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A 點 樁 號 : A1 點 樁 號 : 1 點 樁 號 : 1 注 意 事 項 :(1) 長 度 計 算 至 0.001m 角 度 計 算 至 秒 (2) 觀 測 之 數 據 與 計 算 之 數 據 不 符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水 平 角 觀 測 手 簿 : 測 測 鏡 度 盤 讀 數 正 倒 鏡 平 均 角 度 站 點 位 ' " ' " ' " A 正 0 00 00 倒 180 00 19 正 72 28 03 倒 252 28 17 0 00 10 0 00 00 72 28 10 72 28 00 A 正 0 00 00 倒 180 00 08 0 00 04 0 00 00 正 75 47 34 倒 255 47 44 75 47 39 75 47 35 =180-72 2 8' 00"-75 4 7' 35"=31 4 4' 25" 18

六 答 案 紙 範 例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2 ( 二 ) 試 題 名 稱 : 經 緯 儀 前 方 交 會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長 度 計 算 至 0.001m 角 度 計 算 至 秒 (2) 計 算 式 須 列 公 式 及 計 算 過 程,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計 算 距 離 方 位 角 及 坐 標 : 項 目 計 算 式 A 至 之 距 離 及 方 位 角 由 A 點 計 算 點 坐 標 A = A 2 ( 1038.830 1000.000) (1000.000 A =tan-1 A 1000.000 1010.000 1038.830 1000.000 =360-14 2 6' 30"=345 33' 30" =14 2 6' 30" 1010.000) A = A- A=345 3 3' 30"-72 28' 00"=273 05' 30" A sin 40.097 sin75 47'35" A = " =73.889(m) sin sin31 44'25 Ec=1010.000+73.889 sin273 0 5' 30"=936.219(m) 2 =40.097(m) Nc=1000.000+73.889 cos273 0 5' 30"=1003.985(m) = A -180 + =345 3 3' 30"-180 + 75 47'35" =241 2 1' 05" 由 點 計 算 點 坐 標 A sin A 40.097 sin 72 28'00" = =72.680(m) sin sin 31 44'25" Ec=1000.000+72.680 sin241 2 1' 05"=936.218(m) Nc=1038.830+72.680 cos241 2 1' 05"=1003.985(m) 點 坐 標 平 均 值 ' E =(936.219+936.218)/2=936.219(m) ' N =(1003.985+1003.985)/2=1003.985(m) 19

七 評 審 表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2 ( 二 ) 試 題 名 稱 : 經 緯 儀 前 方 交 會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開 始 時 間 : 交 卷 時 間 : 一 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 於 該 項 打 v 號 )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翻 閱 資 料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者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相 互 討 論 實 作 之 數 據 與 計 算 之 數 據 不 符 者 超 過 規 定 之 使 用 時 間 者 毀 壞 測 試 儀 器 設 備 者 有 夾 帶 參 考 資 料 者 未 依 題 目 規 定 之 觀 測 方 式 測 量 者 凡 有 上 列 各 項 情 事 者, 必 要 時 請 註 明 具 體 之 事 實 於 下 : 二 凡 無 上 列 任 一 情 事 者, 即 作 下 列 各 項 評 分 : 名 稱 角 度 測 量 坐 標 計 算 編 號 1 2 評 審 標 準 使 用 儀 器 是 否 適 當 熟 練 水 平 角 手 簿 記 錄 及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應 得 分 數 3 A 及 誤 差 40 4 5 6 分 別 檢 查 A 及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A 分 別 檢 查 A A 計 算 程 序 是 否 正 確 點 坐 標 平 均 值 之 誤 差 5 5 10 實 得 分 數 說 明 觀 察 應 檢 人 使 用 儀 器 是 否 正 確, 定 心 定 平 是 否 準 確 (1) 記 錄 簿 是 否 清 晰 正 確 (2) 若 A 與 觀 測 記 錄 不 符 者, 第 3 項 不 給 分 分 別 檢 查 A 及 誤 差, 誤 差 在 ±15" 以 內 者 各 得 20 分,±16"~±20" 者 扣 5 分,±21"~±25" 者 扣 10 分, 依 此 類 推, 扣 分 至 該 項 零 分 為 止 誤 差 在 ±5mm 或 ±5 秒 以 內 者 不 扣 分, 超 出 者 以 零 分 計 10 計 算 錯 誤 者, 第 6 項 不 給 分 30 分 別 檢 查 E, N 之 誤 差, 誤 差 在 ±2.0cm 以 ' ' 內 者 各 得 15 分,±2.1cm~±3.0cm 者 扣 5 分,± 3.1cm~±4.0cm 者 扣 10 分, 依 此 類 推, 扣 分 至 該 項 零 分 為 止 7 使 用 時 間 超 過 規 定 之 使 用 時 間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實 得 分 數 評 分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複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20

陸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 題 組 三 ) 一 試 題 :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3 ( 二 ) 試 題 名 稱 : 光 線 法 及 間 接 高 程 測 量 ( 三 ) 檢 定 時 間 :60 分 鐘 ( 含 計 算 ) ( 四 ) 檢 定 說 明 : 1.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事 項 : (1) 在 空 曠 地 釘 定 A 三 個 木 樁, 點 至 A 點 之 距 離 約 為 50m, 點 至 點 之 距 離 約 為 40m 各 木 樁 上 釘 鋼 釘, 其 中 A 點 鋼 釘 突 出 木 樁 頂 約 1cm A 三 樁 旁 立 樁 位 標 示 牌 (2) 於 A 點 與 點 架 設 覘 標, 量 出 覘 標 高 I A 與 I, 提 供 應 檢 人 計 算 之 用 (3) 於 點 測 量 及 計 算 點 之 平 面 坐 標 及 高 程, 以 作 為 評 分 的 依 據 (4) 試 題 數 據 得 依 場 地 狀 況 酌 予 變 動 A 2. 題 目 : (1) A 兩 已 知 點 的 平 面 坐 標 及 高 程 值 等 資 料 如 下 表 : 點 號 縱 坐 標 (N) 橫 坐 標 (E) 高 程 (H) 覘 標 高 ( I A ) A 800.000m 760.000m 50.000m 1.600m 760.000m 800.000m 點 覘 標 高 I =1.512m (2) 假 設 現 場 條 件 必 須 測 量 點 之 平 面 坐 標 及 高 程 值, 因 此 應 檢 人 必 須 於 點 架 設 經 緯 儀, 觀 測 下 列 數 據 : a. 照 準 A 點 覘 標 觀 測 天 頂 距 正 倒 鏡 讀 數 21

b. 照 準 點 覘 標 觀 測 天 頂 距 正 倒 鏡 讀 數 c. 分 別 照 準 A 點 及 點 覘 標, 觀 測 水 平 角 A d. 以 捲 尺 測 量 水 平 距 (3) 計 算 垂 直 角 水 平 距 離 A 點 平 面 坐 標 點 高 程 值 3. 檢 定 內 容 : (1) 實 地 操 作 : 於 點 觀 測 A 點 與 點 之 天 頂 距 正 倒 鏡 讀 數 水 平 角 A (2) 計 算 : 由 應 檢 人 依 據 其 測 量 結 果 計 算 點 之 坐 標 及 高 程 22

二 儀 器 設 備 表 及 材 料 表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3 ( 二 ) 試 題 名 稱 : 光 線 法 及 間 接 高 程 測 量 ( 三 ) 儀 器 設 備 表 ( 每 人 份 用 ) 編 號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經 緯 儀 縱 角 為 天 頂 架 1 距 式 讀 數 2 覘 標 個 2 3 捲 尺 50m 個 1 4 記 錄 板 個 2 5 測 傘 大 把 1 ( 四 ) 材 料 表 ( 每 人 份 用 ) 編 號 材 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木 樁 3 3 30cm 支 3 2 鋼 釘 長 度 5cm 以 上 支 3 3 原 子 筆 支 2 4 油 漆 紅 色 瓶 1 ( 每 位 應 檢 人 發 給 試 題 及 答 案 紙 ) 23

三 答 案 紙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3 ( 二 ) 試 題 名 稱 : 光 線 法 及 間 接 高 程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A 點 樁 號 : 點 樁 號 : 點 樁 號 : 注 意 事 項..(1) 長 度 計 算 至 0.001m 角 度 計 算 至 秒 (2) 第 5 至 7 項 須 列 計 算 公 式 及 計 算 過 程,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1. 天 頂 距 觀 測 數 據 如 下 : 對 A 點 覘 標 正 鏡 讀 數 :, 倒 鏡 讀 數 : 對 點 覘 標 正 鏡 讀 數 :, 倒 鏡 讀 數 : 2. 水 平 角 觀 測 手 簿 : 測 測 鏡 度 盤 讀 數 正 倒 鏡 平 均 角 度 站 點 位 ' " ' " ' " A 正 倒 正 倒 0 00 00 3. 測 量 水 平 距 = m 4. 計 算 垂 直 角 : A 點 天 頂 距 Z, 垂 直 角 A 點 天 頂 距 Z, 垂 直 角 A 24

5. 計 算 水 平 距 離 A= m 計 算 式 如 下 : 6. 計 算 點 平 面 坐 標 : N = m, E = m 計 算 式 如 下 : 7. 計 算 點 高 程 H = m 計 算 式 如 下 : 25

四 答 案 紙 範 例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3 ( 二 ) 試 題 名 稱 : 光 線 法 及 間 接 高 程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A 點 樁 號 : A1 點 樁 號 : 1 點 樁 號 : 1 注 意 事 項..(1) 長 度 計 算 至 0.001m 角 度 計 算 至 秒 (2) 第 5 至 7 項 須 列 計 算 公 式 及 計 算 過 程,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1. 天 頂 距 觀 測 數 據 如 下 : 對 A 點 覘 標 正 鏡 讀 數 : 84 30 35, 倒 鏡 讀 數 : 275 29 35 對 點 覘 標 正 鏡 讀 數 : 80 30 35, 倒 鏡 讀 數 : 279 29 35 2. 水 平 角 觀 測 手 簿 : 測 測 鏡 度 盤 讀 數 正 倒 鏡 平 均 角 度 站 點 位 ' " ' " ' " A 正 0 05 00 倒 180 05 10 正 60 35 30 倒 240 35 40 0 05 05 0 00 00 60 35 35 60 30 30 3. 測 量 水 平 距 = 40.569 m 4. 計 算 垂 直 角 : A 點 天 頂 距 Z 84 30 30, 垂 直 角 5 29 30 A 點 天 頂 距 Z 80 30 30, 垂 直 角 9 29 30 A 26

5. 計 算 水 平 距 離 A= 56.569 m 計 算 式 如 下 : A= (800.000-760.000) 2 (760.000-800.000) 2 56.569(m) 6. 計 算 點 平 面 坐 標 : N = 799.092 m, E = 810.847 m 計 算 式 如 下 : 方 位 角 315 00'00" A 方 位 角 315 00'00" 60 30 30-360 15 30 3 0 N E 760.000 40.569 cos15 30 30 799.092(m) 800.000 40.569 sin15 30 30 810.847(m) 7. 計 算 點 高 程 H = 51.432 m 計 算 式 如 下 : 50.000 H i 56.569 tan5 29 30-1.600 H i 3.839 H H i H H 50.000 3.839 i i 40.569 tan9 29 30-1.512 5.271 50.000-3.839 5.271 51.432(m) 27

五 評 審 表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3 ( 二 ) 試 題 名 稱 : 光 線 法 及 間 接 高 程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開 始 時 間 : 交 卷 時 間 : 一 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 於 該 項 打 v 號 )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翻 閱 資 料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者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相 互 討 論 實 作 之 數 據 與 計 算 之 數 據 不 符 者 超 過 規 定 之 使 用 時 間 者 毀 壞 測 試 儀 器 設 備 者 有 夾 帶 參 考 資 料 者 未 依 題 目 規 定 之 觀 測 方 式 測 量 者 凡 有 上 列 各 項 情 事 者, 必 要 時 請 註 明 具 體 之 事 實 於 下 : 二 凡 無 上 列 任 一 情 事 者, 即 作 下 列 各 項 評 分 : 名 稱 測 量 坐 標 及 高 程 計 算 編 號 1 評 審 標 準 使 用 儀 器 是 否 適 當 熟 練 應 得 分 數 2 A 之 誤 差 20 5 實 得 分 數 說 明 觀 察 應 檢 人 使 用 儀 器 是 否 正 確, 定 心 定 平 是 否 準 確 誤 差 在 ±15" 以 內 者 得 20 分,±16"~±20" 者 得 15 分,±21"~±25" 者 得 10 分,±26"~±30" 者 得 5 分, ±31" 以 上 者 得 0 分 3 之 誤 差 5 誤 差 在 ±2.0cm 以 內 者 得 5 分, 超 出 者 以 零 分 計 4 檢 查 A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5 點 坐 標 之 誤 差 30 6 點 高 程 之 誤 差 35 5 誤 差 在 ±5mm 以 內 者 得 5 分, 超 出 者 以 零 分 計 分 別 檢 查 N 及 E 之 誤 差, 誤 差 在 ±2.0cm 以 內 者 各 得 15 分,±2.1cm~±3.0cm 者 得 10 分,± 3.1cm~±4.0cm 者 得 5 分,± 4.1cm 以 上 者 得 0 分 誤 差 在 ±2cm 以 內 者 得 35 分,±2.1~±3.0cm 者 得 30 分,±3.1~±4.0cm 者 得 20 分,±4.1~±5.0cm 者 得 10 分,±5.1cm 以 上 者 得 0 分 7 使 用 時 間 超 過 規 定 之 使 用 時 間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實 得 分 數 評 分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複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28

陸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 題 組 四 ) 一 試 題 :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4 ( 二 ) 試 題 名 稱 : 單 曲 線 中 心 樁 坐 標 之 計 算 及 測 設 ( 三 ) 檢 定 時 間 :80 分 鐘 ( 四 ) 檢 定 說 明 : 1.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事 項 : 於 一 空 曠 場 地, 根 據 題 目 數 據, 精 確 釘 出 控 制 點 S 點 及 F 點 曲 線 起 點 (A 點 ) 第 一 個 副 樁 (P 點 ) 等 四 點, 除 S F 二 點 外, 其 餘 二 點 應 隱 蔽 之, 令 應 檢 人 無 法 得 知 試 題 數 據 得 依 場 地 狀 況 酌 予 變 動 術 科 測 試 當 日 應 檢 人 報 到 後, 應 考 本 試 題 的 全 組 應 檢 人 應 先 參 加 室 內 筆 試, 時 間 為 該 室 外 實 測 考 試 開 始 前 一 小 時 2. 題 目 : (1) 一 單 曲 線 如 下 圖 所 示, 已 知 外 偏 角 I=80, 半 徑 R=500m, 交 點 V(I.P.) 樁 號 =2K+ 810 (2) 圖 中 D 點 在 第 一 切 線 上,A 點 為 曲 線 起 點 (..) 點 為 曲 線 終 點 (E..) P 點 曲 線 起 點 後 第 一 個 副 樁 ( 整 樁 為 20m) (3) 已 知 坐 標 資 料 如 下 表 :( 單 位 :m) 點 號 縱 坐 標 (N) 橫 坐 標 (E) D 100.000 200.000 V 600.000 800.000 S 330.000 460.000 F 310.000 430.000 (4) 計 算 切 線 長 T 曲 線 起 點 (A 點 ) 及 第 一 個 副 樁 (P 點 ) 之 坐 標 與 測 設 之 各 項 數 據 3. 檢 定 內 容 : (1) 室 內 計 算 :( 使 用 時 間 40 分 鐘 ) 本 組 試 題 之 全 體 應 檢 人 先 於 室 內 先 行 計 算 題 目 規 定 之 坐 標 與 測 設 之 各 項 數 據, 計 算 式 須 詳 列 於 測 試 答 案 紙 上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收 卷, 並 予 評 分 ( 評 分 標 準 依 據 評 審 表 ) (2) 實 地 操 作 :( 使 用 時 間 40 分 鐘 ) 29

應 用 室 內 計 算 所 得 之 資 料 填 於 放 樣 答 案 紙 ( 資 料 數 據 不 得 更 改,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於 控 制 點 S 點 整 置 經 緯 儀, 後 視 照 準 另 一 控 制 點 F 點, 測 設 單 曲 線 起 點 (A 點 ) 及 第 一 個 副 樁 (P 點 ) 由 監 評 委 員 指 定 助 手 協 助 測 設 V I F S A P D 30

二 儀 器 設 備 表 及 材 料 表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4 ( 二 ) 試 題 名 稱 : 單 曲 線 中 心 樁 坐 標 之 計 算 及 測 設 ( 三 ) 儀 器 設 備 表 ( 每 人 份 用 ) 編 號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經 緯 儀 1" 架 1 2 鋼 捲 尺 50m 支 1 3 測 針 30cm 支 2 4 記 錄 板 個 2 5 標 桿 2m 支 2 6 測 傘 大 把 1 ( 四 ) 材 料 表 ( 每 人 份 用 ) 編 號 材 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木 樁 3 3 30cm 支 2 2 鋼 釘 2" 支 4 3 原 子 筆 支 2 ( 每 位 應 檢 人 發 給 試 題 答 案 紙 及 放 樣 答 案 紙 ) 31

三 答 案 紙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4 ( 二 ) 試 題 名 稱 : 單 曲 線 中 心 樁 坐 標 之 計 算 及 測 設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長 度 計 算 至 0.001m 角 度 計 算 至 秒 (2) 須 詳 列 切 線 長 T 曲 線 起 點 (A 點 ) 及 第 一 副 樁 (P 點 ) 坐 標 之 計 算 式, 否 則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3) 本 頁 不 夠 使 用 時, 可 將 計 算 式 繼 續 詳 列 於 本 頁 之 背 面 1. 切 線 長 T= VA V = m 曲 線 起 點 (A 點 ) 之 樁 號 = 第 一 副 樁 (P 點 ) 之 樁 號 = 曲 線 起 點 (A 點 ) 之 坐 標 Na= m, Ea= m 第 一 副 樁 (P 點 ) 之 坐 標 Np= m, Ep= m 2. 測 設 資 料 : 方 位 角 SF =, 水 平 距 離 SF = m 方 位 角 SA=, 水 平 距 離 SA = m 方 位 角 SP =, 水 平 距 離 SP = m 3. 計 算 式 如 下 : 32

四 放 樣 答 案 紙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4 ( 二 ) 試 題 名 稱 : 單 曲 線 中 心 樁 坐 標 之 計 算 及 測 設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長 度 計 算 至 0.001m 角 度 計 算 至 秒 (2) 放 樣 答 案 須 與 計 算 答 案 相 同, 否 則 該 項 以 零 分 計 放 樣 答 案 : 方 位 角 SF =, 水 平 距 離 SF = m 方 位 角 SA=, 水 平 距 離 SA = m 方 位 角 SP =, 水 平 距 離 SP = m 33

五 答 案 紙 範 例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4 ( 二 ) 試 題 名 稱 : 單 曲 線 中 心 樁 坐 標 之 計 算 及 測 設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長 度 計 算 至 0.001m 角 度 計 算 至 秒 (2) 須 詳 列 切 線 長 T 曲 線 起 點 (A 點 ) 及 第 一 副 樁 (P 點 ) 坐 標 之 計 算 式, 否 則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3) 本 頁 不 夠 使 用 時, 可 將 計 算 式 繼 續 詳 列 於 本 頁 之 背 面 1. 切 線 長 T= VA V = 419.550 m 曲 線 起 點 (A 點 ) 之 樁 號 = 2K+390.450 第 一 副 樁 (P 點 ) 之 樁 號 = 2K+400 曲 線 起 點 (A 點 ) 之 坐 標 Na= 331.411 m, Ea= 477.693 m 第 一 副 樁 (P 點 ) 之 坐 標 Np= 337.454 m, Ep= 485.088 m 2. 測 設 資 料 : 方 位 角 SF = 236 18'36", 水 平 距 離 SF = 36.056 m 方 位 角 SA= 85 26'25", 水 平 距 離 SA = 17.749 m 方 位 角 SP = 73 27'09", 水 平 距 離 SP = 26.172 m 3. 計 算 式 如 下 : 80 切 線 長 T= VA V = 500m tan =419.550(m) 2 曲 線 起 點 (A 點 ) 樁 號 =(2K+810m)- 419.550m=2K+390.450m VD =781.025m, VA = VD = 230 11'40" Na 600.000 419.550 cos 230 11'40" 331.411( m) Ea 800.000 419.550 sin 230 11'40" 477.693( m) 400 390.450 180 VAP d 0 32'50" 2 2 500 AP 2 500 sin0 32'50" 9.550( m) AP ( 230 11'40" 180 ) 0 32'50" 50 44'30" Np 331.411 9.550 cos50 44'30" 337.454( m) Ep 477.693 9.550 sin50 44'30" 485.088( m) 34

六 放 樣 答 案 紙 範 例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4 ( 二 ) 試 題 名 稱 : 單 曲 線 中 心 樁 坐 標 之 計 算 及 測 設 應 檢 人 姓 名 S 點 編 號 : S1 准 考 證 號 碼 F 點 編 號 : F1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長 度 計 算 至 0.001m 角 度 計 算 至 秒 (2) 放 樣 答 案 須 與 計 算 答 案 相 同, 否 則 該 項 以 零 分 計 放 樣 答 案 : 方 位 角 SF = 236 18'36", 水 平 距 離 SF = 36.056 m 方 位 角 SA= 85 26'25", 水 平 距 離 SA = 17.749 m 方 位 角 SP = 73 27'09", 水 平 距 離 SP = 26.172 m 35

七 評 審 表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4 ( 二 ) 試 題 名 稱 : 單 曲 線 中 心 樁 坐 標 之 計 算 及 測 設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開 始 時 間 : 交 卷 時 間 : 一 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 於 該 項 打 v 號 )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翻 閱 資 料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者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相 互 討 論 實 作 之 數 據 與 計 算 之 數 據 不 符 者 超 過 規 定 之 使 用 時 間 者 毀 壞 測 試 儀 器 設 備 者 有 夾 帶 參 考 資 料 者 未 依 題 目 規 定 之 觀 測 方 式 測 量 者 凡 有 上 列 各 項 情 事 者, 必 要 時 請 註 明 具 體 之 事 實 於 下 : 二 凡 無 上 列 任 一 情 事 者, 即 作 下 列 各 項 評 分 : 名 稱 室 內 計 算 實 地 測 設 編 號 1 2 3 4 評 審 標 準 切 線 長 T A 與 P 點 之 樁 號 及 NE 坐 標 等 7 項 測 設 資 料 之 方 位 角 及 水 平 距 離 等 6 項 使 用 儀 器 是 否 適 當 熟 練 A 與 P 點 之 樁 位 測 設 誤 差 5 使 用 時 間 應 得 分 數 28 24 6 42 實 得 分 數 說 明 誤 差 在 ±5mm ( 含 ) 以 內 者 各 得 4 分, 超 出 者 以 零 分 計 未 詳 列 切 線 長 T A 點 及 P 點 坐 標 之 計 算 式 者, 該 項 各 得 0 分 誤 差 在 ±5mm 與 ±20" ( 含 ) 以 內 者 各 得 4 分, 超 出 者 以 零 分 計 觀 察 應 檢 人 使 用 儀 器 是 否 正 確, 定 心 定 平 是 否 準 確 在 ±2.0cm( 含 ) 以 內 者 各 得 21 分,±2.1~±3.0cm 得 14 分,± 3.1~±4.0cm 得 7 分,±4.1cm 以 上 得 0 分 放 樣 答 案 須 與 計 算 答 案 相 同, 否 則 該 項 以 零 分 計 超 過 規 定 之 使 用 時 間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 室 內 計 算 與 實 地 測 設 均 依 此 規 定 扣 分 ) 實 得 分 數 評 分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複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36

陸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 題 組 五 ) 一 試 題 :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5 ( 二 ) 試 題 名 稱 : 閉 合 水 準 測 量 及 間 視 點 高 程 測 量 ( 三 ) 檢 定 時 間 :60 分 鐘 ( 含 計 算 ) ( 四 ) 檢 定 說 明 : 1.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事 項 : 本 題 欲 由 已 知 水 準 點 A 出 發 實 施 閉 合 水 準 測 量, 如 下 圖 所 示, 同 時 測 定 間 視 點 ( 中 間 點 ) D E 之 高 程 值, 以 作 為 評 分 的 依 據 圖 中 四 邊 形 為 水 準 測 量 規 定 路 線, 長 約 100 公 尺, 寬 約 50 公 尺 於 A D E 分 別 釘 定 木 樁, 木 樁 上 釘 鋼 釘, 鋼 釘 突 出 木 樁 頂 約 1cm, 旁 立 樁 位 標 示 牌 其 中 二 樁 距 離 約 2~3 公 尺,D E 二 樁 距 離 約 40~50 公 尺 試 題 數 據 得 依 場 地 狀 況 酌 予 變 動 TP4 (TP2 ) 測 站 5(2 ) TP5 (TP1 ) 測 站 6(1 ) A D E 操 場 測 站 4 (3 ) 測 站 1(6 ) TP3 (TP3 ) 測 站 3 (4 ) TP2 (TP4 ) 測 站 2 (5 ) TP1 (TP5 ) 2. 題 目 : (1) 已 知 水 準 點 A 的 高 程 值 為 49.950m (2) 實 地 實 施 閉 合 水 準 測 量 : 往 測 : 應 檢 人 使 用 水 準 儀 由 A 順 ( 逆 ) 時 針 依 規 定 路 線 觀 測 及 記 錄 讀 數 37

返 測 : 應 檢 人 使 用 水 準 儀 由 A 逆 ( 順 ) 時 針 依 規 定 路 線 觀 測 及 記 錄 讀 數 上 圖 中 往 測 轉 點 編 號 為 TP1 至 TP5, 返 測 轉 點 編 號 為 TP1 至 TP5 轉 點 處 放 置 鐵 墊 返 測 之 轉 點 必 須 重 新 擺 置 鐵 墊 往 測 時 須 於 測 站 2 觀 測 間 視 點, 於 測 站 5 觀 測 間 視 點 D, 於 測 站 6 觀 測 間 視 點 E 返 測 時 須 於 測 站 1 觀 測 間 視 點 E, 於 測 站 2 觀 測 間 視 點 D, 於 測 站 5 觀 測 間 視 點 (3) 高 程 計 算 : 往 返 測 成 果 皆 需 作 閉 合 差 之 平 差 改 正, 並 根 據 已 知 水 準 點 A 的 高 程 值 計 算 D E 等 間 視 點 的 高 程 平 均 值 3. 檢 定 內 容 : (1) 實 地 操 作 : 實 施 水 準 測 量 時, 由 監 評 委 員 指 定 二 位 助 手 協 助 持 標 尺, 標 尺 須 垂 直 置 於 木 樁 之 鋼 釘 上 應 檢 人 應 於 規 定 路 線 進 行 水 準 測 量 往 返 測 (2) 計 算 : 依 據 測 量 結 果 計 算 出 D E 等 間 視 點 閉 合 差 改 正 後 之 高 程 平 均 值 38

二 儀 器 設 備 表 及 材 料 表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5 ( 二 ) 試 題 名 稱 : 閉 合 水 準 測 量 及 間 視 點 高 程 測 量 ( 三 ) 儀 器 設 備 表 ( 每 人 份 用 ) 編 號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水 準 儀 架 1 2 標 尺 5mm 刻 劃 支 2 3 尺 墊 個 2 4 記 錄 板 個 2 5 測 傘 大 把 1 ( 四 ) 材 料 表 ( 每 人 份 用 ) 編 號 材 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木 樁 3 3 30cm 支 5 2 鋼 釘 2" 支 5 3 原 子 筆 支 2 4 油 漆 紅 色 瓶 1 ( 每 位 應 檢 人 發 給 試 題 及 答 案 紙 ) 39

三 答 案 紙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5 ( 二 ) 試 題 名 稱 : 閉 合 水 準 測 量 及 間 視 點 高 程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1) 高 程 計 算 至 0.001m (2) 計 算 式 須 列 計 算 公 式 及 計 算 過 程,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1. 往 測 成 果 平 差 改 正 計 算 測 點 後 視 前 視 高 程 差 (m) 高 程 計 算 值 改 正 數 改 正 後 高 程 + - (m) (m) (m) A 49.950 A 往 測 閉 合 差 計 算 後 視 總 和 [b]= 前 視 總 和 [f]= 閉 合 差 W= 40

2. 返 測 成 果 平 差 改 正 計 算 測 點 後 視 前 視 高 程 差 (m) 高 程 計 算 值 改 正 數 改 正 後 高 程 + - (m) (m) (m) A 49.950 A 返 測 閉 合 差 計 算 後 視 總 和 [b]= 前 視 總 和 [f]= 閉 合 差 W= 3. 計 算 D E 點 高 程 之 平 均 值 : H H HD HE 41

四 答 案 紙 範 例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5 ( 二 ) 試 題 名 稱 : 閉 合 水 準 測 量 及 間 視 點 高 程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1) 高 程 計 算 至 0.001m (2) 計 算 式 須 列 計 算 公 式 及 計 算 過 程,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1. 往 測 成 果 平 差 改 正 計 算 測 點 後 視 前 視 高 程 差 (m) 高 程 計 算 值 改 正 數 改 正 後 高 程 + - (m) (m) (m) A 1.252 49.950-0.000 49.950 TP1 1.483 1.540 0.288 49.662-0.001 49.661 1.321 0.162 49.824-0.001 49.823 1.446 0.037 49.699-0.001 49.698 TP2 1.642 1.797 0.314 49.348-0.002 49.346 TP3 2.030 1.355 0.287 49.635-0.003 49.632 TP4 1.552 1.411 0.619 50.254-0.004 50.250 D 1.210 0.342 50.596-0.004 50.592 TP5 1.387 1.648 0.096 50.158-0.005 50.153 E 1.397 0.010 50.148-0.005 50.143 A 1.589 0.202 49.956-0.006 49.950 往 測 閉 合 差 計 算 後 視 總 和 [b]=9.346m 前 視 總 和 [f]=9.340m 閉 合 差 W=9.346-9.340=+0.006(m) 42

2. 返 測 成 果 平 差 改 正 計 算 測 點 後 視 前 視 高 程 差 (m) 高 程 計 算 值 改 正 數 改 正 後 高 程 + - (m) (m) (m) A 1.505 49.950-0.000 49.950 E 1.319 0.186 50.136-0.000 50.136 TP1 1.697 1.250 0.255 50.205-0.002 50.203 D 1.310 0.387 50.592-0.002 50.590 TP2 1.385 1.483 0.214 50.419-0.004 50.415 TP3 1.346 1.680 0.295 50.124-0.006 50.118 TP4 1.548 1.298 0.048 50.172-0.008 50.164 2.010 0.462 49.710-0.008 49.702 1.893 0.345 49.827-0.008 49.819 TP5 1.580 1.552 0.004 50.168-0.010 50.158 A 1.786 0.206 49.962-0.012 49.950 返 測 閉 合 差 計 算 後 視 總 和 [b]=9.061m 前 視 總 和 [f]=9.049m 閉 合 差 W=9.061-9.049=+0.012(m) 3. 計 算 D E 點 高 程 之 平 均 值 : 49.823 49.819 H 49.821( m) 2 49.698 49.702 H 49.700( m) 2 50.592 50.590 HD 50.591( m) 2 50.143 50.136 HE 50.140( m) 2 43

五 評 審 表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5 ( 二 ) 試 題 名 稱 : 閉 合 水 準 測 量 及 間 視 點 高 程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開 始 時 間 : 交 卷 時 間 : 一 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 於 該 項 打 v 號 )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翻 閱 資 料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者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相 互 討 論 實 作 之 數 據 與 計 算 之 數 據 不 符 者 超 過 規 定 之 使 用 時 間 者 毀 壞 測 試 儀 器 設 備 者 有 夾 帶 參 考 資 料 者 未 依 題 目 規 定 之 觀 測 方 式 測 量 者 凡 有 上 列 各 項 情 事 者, 必 要 時 請 註 明 具 體 之 事 實 於 下 : 二 凡 無 上 列 任 一 情 事 者, 即 作 下 列 各 項 評 分 : 名 稱 水 準 測 量 及 計 算 編 號 1 2 3 4 5 評 審 標 準 使 用 儀 器 是 否 適 當 熟 練 手 簿 記 錄 及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分 別 檢 查 往 返 測 之 閉 合 差 計 算 分 別 檢 查 往 返 測 之 D E 樁 改 正 後 高 程 檢 查 D E 點 高 程 之 平 均 值 應 得 分 數 4 實 得 分 數 說 明 觀 察 應 檢 人 使 用 儀 器 是 否 正 確, 定 心 定 平 是 否 準 確 4 記 錄 是 否 清 晰 正 確 20 64 8 閉 合 差 之 絕 對 值 在 6mm( 含 ) 以 內 者 各 得 10 分, 7~9mm 扣 2 分,10~12mm 扣 4 分, 依 此 類 推, 扣 分 至 該 項 零 分 為 止 誤 差 之 絕 對 值 在 5mm( 含 ) 以 內 者 各 得 8 分, 6~8mm 扣 2 分,9~11mm 扣 4 分, 依 此 類 推, 扣 分 至 該 項 零 分 為 止 誤 差 之 絕 對 值 在 5mm( 含 ) 以 內 者 各 得 2 分, 每 逾 1mm 扣 1 分, 扣 分 至 該 項 零 分 為 止 6 使 用 時 間 超 過 規 定 之 使 用 時 間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實 得 分 數 評 分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複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44

陸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 題 組 六 ) 一 試 題 :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6 ( 二 ) 試 題 名 稱 : 中 心 樁 高 程 測 量 及 縱 斷 面 圖 繪 製 ( 三 ) 檢 定 時 間 :60 分 鐘 ( 含 計 算 ) ( 四 ) 檢 定 說 明 : 1.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事 項 : 在 空 曠 地 ( 坡 地 較 佳 ), 釘 定 A D 四 個 木 樁, 木 樁 上 釘 鋼 釘, 鋼 釘 突 出 木 樁 頂 約 1cm, 旁 立 樁 位 標 示 牌 如 在 坡 地 上, D 點 應 選 在 上 坡, 各 點 間 距 如 術 科 試 題 規 定 試 題 數 據 得 依 場 地 狀 況 酌 予 變 動 A 點 假 設 高 程 為 99.995m, D 點 木 樁 使 其 高 出 地 面, D 木 樁 之 高 程 值 需 符 合 計 畫 路 面 僅 與 二 樁 間 的 現 有 路 面 有 一 交 點 2. 題 目 : (1) 已 知 條 件 : 中 心 樁 A 點 樁 號 為 1K+000.000, 高 程 為 99.995m,A 至 水 平 距 離 50.000m, 至 水 平 距 離 40.000m, 至 D 水 平 距 離 30.000m, 自 A 至 D 之 設 計 坡 度 為 +1% (2) 實 地 實 施 水 準 測 量 : 往 測 : 由 應 檢 人 用 水 準 儀 分 別 在 A 間, 間 及 D 間 依 次 設 站 測 定 各 樁 頂 間 之 高 程 差 水 準 測 量 路 線 方 向 如 圖 所 示 返 測 : 由 應 檢 人 用 水 準 儀 分 別 在 D 間, 間 及 A 間, 依 次 設 站 測 定 各 樁 頂 間 之 高 程 差 水 準 測 量 路 線 方 向 如 圖 所 示 (3) 高 程 計 算 : 應 檢 人 依 據 其 測 量 結 果 計 算 出 往 返 測 閉 合 差, 並 將 誤 差 配 賦, 計 算 出 D 樁 頂 改 正 後 之 高 程 (4) 依 據 計 畫 路 面,A 點 須 挖 土 0.495m, 請 完 成 下 列 各 項 內 容, 作 為 評 分 的 依 據 : a. 計 算 D 點 的 計 畫 路 面 高 程 及 挖 填 深 度 b. 繪 出 縱 斷 面 圖 縱 軸 格 距 為 0.1m, 高 程 值 變 化 範 圍 內 必 須 於 每 隔 0.5m 處 標 註 高 程 值 橫 軸 格 距 為 10m, 必 須 於 A D 處 標 註 樁 號 c. 計 算 無 挖 填 土 點 位 之 樁 號 45

A D 3. 檢 定 內 容 : (1) 實 地 操 作 實 施 水 準 測 量 時, 由 監 評 委 員 指 定 助 手 協 助 持 標 尺, 標 尺 須 垂 直 置 於 木 樁 之 鋼 釘 上 由 應 檢 人 用 水 準 儀 進 行 水 準 測 量 往 返 測 (2) 計 算 由 應 檢 人 依 據 其 測 量 結 果 計 算 出 D 樁 頂 改 正 後 之 高 程 計 畫 路 面 高 程 挖 填 深 度 無 挖 填 土 點 位 之 樁 號 及 繪 出 縱 斷 面 圖 計 算 式 須 詳 列 於 測 試 答 案 紙 上,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46

二 儀 器 設 備 表 及 材 料 表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6 ( 二 ) 試 題 名 稱 : 中 心 樁 高 程 測 量 及 縱 斷 面 圖 繪 製 ( 三 ) 儀 器 設 備 表 ( 每 人 份 用 ) 編 號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水 準 儀 架 1 2 標 尺 5mm 刻 劃 支 2 3 記 錄 板 個 2 4 測 傘 大 把 1 5 直 尺 或 三 角 板 個 1 ( 四 ) 材 料 表 ( 每 人 份 用 ) 編 號 材 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木 樁 3 3 30cm 支 4 2 鋼 釘 2" 支 4 3 原 子 筆 支 2 4 油 漆 紅 色 瓶 1 ( 每 位 應 檢 人 發 給 試 題 及 答 案 紙 ) 47

三 答 案 紙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6 ( 二 ) 試 題 名 稱 : 中 心 樁 高 程 測 量 及 縱 斷 面 圖 繪 製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A 點 樁 號 : 點 樁 號 : 點 樁 號 : D 點 樁 號 : 注 意 事 項..(1) 高 程 計 算 至 0.001m (2) 計 算 式 須 列 計 算 公 式 及 計 算 過 程,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1. 水 準 測 量 測 點 後 視 前 視 高 程 差 (m) + - 高 程 計 算 值 (m) 改 正 數 (m) 改 正 後 高 程 (m) A 99.995 閉 合 差 = m 2. 挖 填 土 深 度 計 算 : 項 目 計 算 式 平 均 後 高 程 點 高 程 H = 點 高 程 H = D 點 高 程 H = 點 計 畫 高 程 H = D ' 計 畫 路 面 高 程 點 計 畫 高 程 H = ' D 點 計 畫 高 程 H = ' D 48

3. 縱 斷 面 圖 繪 製 及 無 挖 填 方 點 位 樁 號 計 算 : 高 程 (m) 縱 斷 面 圖 繪 製 ( 含 現 有 路 面 及 計 畫 路 面 之 縱 斷 面 圖 ) 樁 號 樁 號 地 面 高 程 計 畫 高 程 挖 土 深 度 填 土 高 度 無 挖 填 方 之 中 心 樁 樁 號 計 算 49

四 答 案 紙 範 例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6 ( 二 ) 試 題 名 稱 : 中 心 樁 高 程 測 量 及 縱 斷 面 圖 繪 製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A 點 樁 號 : A1 點 樁 號 : 1 點 樁 號 : 1 D 點 樁 號 : D1 注 意 事 項..(1) 高 程 計 算 至 0.001m (2) 計 算 式 須 列 計 算 公 式 及 計 算 過 程,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1. 水 準 測 量 測 點 後 視 前 視 高 程 差 (m) + - 高 程 計 算 值 (m) 改 正 數 (m) 改 正 後 高 程 (m) A 1.507 99.995 +0.000 99.995 1.198 1.100 0.407 100.402 +0.001 100.403 1.598 1.400 0.202 100.200 +0.003 100.203 D 1.630 1.564 0.034 100.234 +0.004 100.238 1.410 1.668 0.038 100.196 +0.005 100.201 1.193 1.212 0.198 100.394 +0.007 100.401 A 1.600 0.407 99.987 +0.008 99.995 閉 合 差 = -0.008 m 2. 挖 填 土 深 度 計 算 : 項 目 計 算 式 平 均 後 高 程 點 高 程 H =(100.403+100.401)/2=100.402m 點 高 程 H =(100.203+100.201)/2=100.202m D 點 高 程 H =100.238m D 點 計 畫 高 程 H =(99.995-0.495)+50 1/100=100.000m ' 計 畫 路 面 高 程 點 計 畫 高 程 H =100.000+40 1/100=100.400m ' D 點 計 畫 高 程 H ' D =100.400+30 1/100=100.700m 50

3. 縱 斷 面 圖 繪 製 及 無 挖 填 方 點 位 樁 號 計 算 : 高 程 (m) 101.50 101.00 縱 斷 面 圖 繪 製 ( 含 現 有 路 面 及 計 畫 路 面 之 縱 斷 面 圖 ) 100.50 100.00 99.50 1K+000 1K+050 1K+090 1K+120 樁 號 樁 號 1K+000 1K+050 1K+090 1K+120 地 面 高 程 99.995 100.402 100.202 100.238 計 畫 高 程 99.500 100.000 100.400 100.700 挖 土 深 度 0.495 0.402 填 土 高 度 0.198 0.462 設 無 挖 填 方 之 中 心 樁 與 點 距 離 為 X 公 尺, 則 無 挖 填 方 之 中 心 樁 樁 號 計 算 100.000 X 1 100 解 得 X=26.800m 100.202 100.402 100.402 X 40 樁 號 =1K+050.000+26.800=1K+76.800 51

五 評 審 表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6 ( 二 ) 試 題 名 稱 : 中 心 樁 高 程 測 量 及 縱 斷 面 圖 繪 製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開 始 時 間 : 交 卷 時 間 : 一 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 於 該 項 打 v 號 )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翻 閱 資 料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者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相 互 討 論 實 作 之 數 據 與 計 算 之 數 據 不 符 者 超 過 規 定 之 使 用 時 間 者 毀 壞 測 試 儀 器 設 備 者 有 夾 帶 參 考 資 料 者 未 依 題 目 規 定 之 觀 測 方 式 測 量 者 凡 有 上 列 各 項 情 事 者, 必 要 時 請 註 明 具 體 之 事 實 於 下 : 二 凡 無 上 列 任 一 情 事 者, 即 作 下 列 各 項 評 分 : 名 稱 中 心 樁 高 程 測 量 及 挖 填 計 算 編 號 1 2 3 評 審 標 準 使 用 儀 器 是 否 適 當 熟 練 手 簿 記 錄 及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D 樁 高 程 誤 差 應 得 分 數 5 實 得 分 數 說 明 觀 察 應 檢 人 使 用 儀 器 是 否 正 確, 定 心 定 平 是 否 準 確 5 記 錄 是 否 清 晰 正 確 45 4 縱 斷 面 圖 27 5 無 挖 填 土 點 位 之 樁 號 18 分 別 檢 查 D 樁 高 程 誤 差, 各 樁 位 : (1) 誤 差 在 ±5mm 以 內 者 各 得 15 分 (2) 誤 差 在 ±6~±8mm 者 各 得 10 分 (3) 誤 差 在 ±9~±11mm 者 各 得 5 分 (4) 誤 差 在 ±12mm 以 上 者 得 0 分 全 部 正 確 者 得 27 分 圖 上 高 程 誤 差 在 ±0.05m 以 上 者 每 一 點 位 扣 3 分 未 正 確 標 註 縱 軸 高 程 值 者 扣 6 分 樁 號 錯 誤 者 每 一 樁 號 扣 3 分 地 面 高 程 計 畫 高 程 挖 土 深 度 與 填 土 高 度 誤 差 在 ±0.010m 以 上 者, 每 一 個 數 值 扣 3 分 本 項 扣 分 至 得 0 分 為 止 誤 差 值 在 ±50.0cm 以 內 者 得 18 分, 超 出 者 以 0 分 計 6 使 用 時 間 超 過 規 定 之 使 用 時 間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實 得 分 數 評 分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複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52

陸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 題 組 七 ) 一 試 題 :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7 ( 二 ) 試 題 名 稱 : 方 格 水 準 測 量 ( 三 ) 檢 定 時 間 :60 分 鐘 ( 含 計 算 ) ( 四 ) 檢 定 說 明 : 1.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準 備 事 項 : 設 已 知 A 點 高 程 為 19.996m,A 與 點 間 之 距 離 約 120m, 精 確 測 定 點 高 程 至 公 厘 在 點 附 近 設 至 O 等 13 點, 各 點 相 距 10m, 各 點 須 略 有 高 低 起 伏 精 確 測 定 至 O 等 13 點 之 高 程 至 公 厘, 以 作 為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試 題 數 據 得 依 場 地 狀 況 酌 予 變 動 D E F G H A TP I J K L M N O 2. 題 目 : (1) 已 知 A 點 高 程 為 19.996m (2) 於 A 點 與 點 中 間 設 一 轉 點 (TP1), 由 應 檢 人 用 水 準 儀 於 A 點 與 轉 點 轉 點 與 點 間 依 次 設 站 測 定 高 程 差, 自 行 記 簿 必 須 於 往 測 完 成 後 進 行 返 測, 返 測 時 之 轉 點 (TP2) 與 往 測 時 之 轉 點 (TP1) 不 可 以 是 同 一 位 置 應 檢 人 依 據 其 測 量 結 果 計 算 往 返 高 程 差 之 較 差 的 絕 對 值, 並 依 往 返 測 所 得 高 程 差 之 平 均 值, 計 算 出 點 之 平 均 高 程 (3) 由 點 測 定 至 O 等 13 點 之 高 程 (4) 擬 在 該 地 施 行 整 地 作 業 若 地 面 之 設 計 高 程 為 24.250m, 計 算 該 工 程 土 方 不 足 之 數 量 ( 各 樁 間 距 為 10m) (5) 欲 使 該 工 程 之 挖 填 平 衡, 試 求 挖 填 平 衡 時 之 地 面 設 計 高 程 3. 檢 定 內 容 : 53

(1) 實 地 操 作 : 由 監 評 委 員 指 定 助 手 協 助 持 標 尺, 標 尺 須 垂 直 置 於 點 位 之 鋼 釘 上 由 應 檢 人 用 水 準 儀 測 定 點 之 高 程 至 O 等 13 點 之 高 程, 並 記 錄 於 手 簿 (2) 計 算 : 若 地 面 之 設 計 高 程 為 24.250m, 計 算 該 工 程 土 方 不 足 之 數 量 計 算 挖 填 平 衡 時 之 地 面 設 計 高 程 ( 計 算 式 須 詳 列 於 答 案 紙 上,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54

二 儀 器 設 備 表 及 材 料 表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7 ( 二 ) 試 題 名 稱 : 方 格 水 準 測 量 ( 三 ) 儀 器 設 備 表 ( 每 人 份 用 ) 編 號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水 準 儀 架 1 2 標 尺 cm 刻 劃 支 2 3 記 錄 板 個 2 4 測 傘 大 把 1 5 水 準 器 個 2 標 尺 用 ( 四 ) 材 料 表 ( 每 人 份 用 ) 編 號 材 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木 樁 3 3 30cm 支 15 2 鋼 釘 2" 支 15 3 原 子 筆 支 2 ( 每 位 應 檢 人 發 給 試 題 觀 測 記 錄 及 答 案 紙 ) 55

三 觀 測 記 錄 及 答 案 紙 之 一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7 ( 二 ) 試 題 名 稱 : 方 格 水 準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高 程 計 算 至 0.001m 土 方 計 算 至 0.001 m 3 (2) 觀 測 之 數 據 與 計 算 之 數 據 不 符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3) 計 算 式 須 列 公 式 及 計 算 過 程,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1. 直 接 水 準 測 量 記 錄 表 (1) 往 測 樁 號 A TP1 標 尺 讀 數 (m) 高 程 差 (m) 後 視 前 視 + - (2) 返 測 高 程 差 = m ha 樁 號 標 尺 讀 數 (m) 高 程 差 (m) 後 視 前 視 + - TP2 A 高 程 差 = m ha (3) 計 算 往 返 高 程 差 之 較 差 的 絕 對 值 W = m 計 算 高 程 差 之 平 均 值 = m ' h A H =19.996m, 計 算 點 高 程 H = A m 56

三 觀 測 記 錄 及 答 案 紙 之 二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7 ( 二 ) 試 題 名 稱 : 方 格 水 準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2. 外 業 水 準 高 程 測 量 觀 測 記 錄 ( 單 位 :m) 測 點 後 視 視 準 軸 高 程 前 視 地 面 高 程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57

三 觀 測 記 錄 及 答 案 紙 之 三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7 ( 二 ) 試 題 名 稱 : 方 格 水 準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3. 計 算 項 目 計 算 式 若 設 計 高 程 為 24.250m, 土 方 不 足 之 數 量 挖 填 平 衡 之 地 面 設 計 高 程 4. 答 案 (1) 若 設 計 高 程 為 24.250m, 土 方 不 足 3 m (2) 挖 填 平 衡 之 地 面 設 計 高 程 為 m 58

四 觀 測 記 錄 及 答 案 紙 範 例 之 一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7 ( 二 ) 試 題 名 稱 : 方 格 水 準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高 程 計 算 至 0.001m 土 方 計 算 至 0.001 m 3 (2) 觀 測 之 數 據 與 計 算 之 數 據 不 符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3) 計 算 式 須 列 公 式 及 計 算 過 程,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1. 直 接 水 準 測 量 記 錄 表 (1) 往 測 樁 號 A 1.702 標 尺 讀 數 (m) 高 程 差 (m) 後 視 前 視 + - TP1 1.800 1.300 0.402 1.200 0.600 (2) 返 測 高 程 差 = 1.002 m ha 樁 號 標 尺 讀 數 (m) 高 程 差 (m) 後 視 前 視 + - 1.100 TP2 1.200 1.690 0.590 A 1.606 0.406 高 程 差 = -0.996 m ha (3) 計 算 往 返 高 程 差 之 較 差 的 絕 對 值 W = 0.006 m 計 算 高 程 差 之 平 均 值 = 0.999 m A ' h A H =19.996m, 計 算 點 高 程 H = 20.995 m 59

四 觀 測 記 錄 及 答 案 紙 範 例 之 二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7 ( 二 ) 試 題 名 稱 : 方 格 水 準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2. 外 業 水 準 高 程 測 量 觀 測 記 錄 ( 單 位 :m) 測 點 後 視 視 準 軸 高 程 前 視 地 面 高 程 1.353 22.348 20.995 1.248 21.100 D 1.148 21.200 E 1.200 21.148 F 1.138 21.210 G 1.130 21.218 H 1.170 21.178 I 1.257 21.091 J 1.271 21.077 K 1.273 21.075 L 1.202 21.146 M 1.432 20.916 N 1.387 20.961 O 1.464 20.884 60

四 觀 測 記 錄 及 答 案 紙 範 例 之 三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7 ( 二 ) 試 題 名 稱 : 方 格 水 準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3. 計 算 項 目 計 算 式 h1=21.100+21.200+21.178+20.916+21.146+20.884=126.424(m) h2=21.148+21.218+20.961+21.091=84.418(m) h3=21.210+21.075=42.285(m),h4=21.077(m) V=(10 10/4) (126.424+84.418 2+42.285 3+21.077 4) 3 =12660.575( m ) 若 設 計 高 程 3 V =(10 10 24.250 6)-12660.575=1889.425( m ) 為 24.250m, 土 方 不 足 之 數 量 挖 填 平 衡 之 地 面 設 計 高 程 H =12660.575/(10 10 6)=21.101(m) 4. 答 案 (1) 若 設 計 高 程 為 24.250m, 土 方 不 足 1889.425 3 m (2) 挖 填 平 衡 之 地 面 設 計 高 程 為 21.101 m 61

五 評 審 表 ( 一 ) 試 題 編 號 :04202-100207 ( 二 ) 試 題 名 稱 : 方 格 水 準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開 始 時 間 : 交 卷 時 間 : 一 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 於 該 項 打 v 號 )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翻 閱 資 料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者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後 相 互 討 論 實 作 之 數 據 與 計 算 之 數 據 不 符 者 超 過 規 定 之 使 用 時 間 者 毀 壞 測 試 儀 器 設 備 者 有 夾 帶 參 考 資 料 者 未 依 題 目 規 定 之 觀 測 方 式 測 量 者 凡 有 上 列 各 項 情 事 者, 必 要 時 請 註 明 具 體 之 事 實 於 下 : 二 凡 無 上 列 任 一 情 事 者, 即 作 下 列 各 項 評 分 : 名 稱 高 程 測 量 土 方 計 算 編 號 1 評 審 標 準 使 用 儀 器 是 否 適 當 手 簿 記 錄 及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應 得 分 數 4 實 得 分 數 說 明 觀 察 應 檢 人 使 用 儀 器 是 否 正 確, 定 心 定 平 是 否 準 確 記 錄 是 否 清 晰 正 確 2 (1) 在 7mm 以 內 者 得 10 分 往 返 高 程 差 之 較 差 10 (2) 在 8~15mm 者 得 5 分 的 絕 對 值 (3) 在 ±16mm( 含 ) 以 上 者 得 0 分 3 點 平 均 高 程 值 15 (1) 誤 差 在 ±5mm 以 內 者 得 15 分 (2) 誤 差 在 ±6~10mm 者 得 8 分 (3) 誤 差 在 ±11mm( 含 ) 以 上 者 得 0 分 4 (1) 誤 差 在 ±5mm 以 內 者 各 得 2 分 至 O 等 13 點 之 高 26 (2) 誤 差 在 ±6~±8mm 者 各 得 1 分 程 誤 差 (3) 誤 差 在 ±9mm 以 上 者 得 0 分 (1) 誤 差 在 ±3.000 m 3 以 內 者 得 25 分 5 土 方 不 足 之 誤 差 25 (2) 誤 差 在 ±3.100~±6.000 m 3 者 得 16 分 (3) 誤 差 在 ±6.100~±9.000 m 3 者 得 8 分 (4) 誤 差 在 ±9.100 m 3 以 上 者 得 0 分 6 挖 填 平 衡 時 之 地 面 (1) 誤 差 在 ±5mm 以 內 者 得 20 分 (2) 誤 差 在 ±6~±8mm 者 得 14 分 設 計 高 程 計 算 是 否 20 (3) 誤 差 在 ±9~±11mm 者 得 7 分 正 確 (4) 誤 差 在 ±12mm 以 上 者 得 0 分 7 使 用 時 間 超 過 規 定 之 使 用 時 間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實 得 分 數 評 分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複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62

柒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 時 間 內 容 備 註 07:30-08:00 08:00-08:20 08:20-12:15 12:15-13:00 1. 監 評 人 員 應 於 上 午 07:30 前 到 達 檢 定 場 簽 到 2.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推 選 監 評 長 評 分 方 式 標 準 試 題 注 意 事 項 及 監 評 工 作 分 工 3. 術 科 單 位 受 理 應 檢 人 報 到 簽 名 4. 監 評 人 員 檢 視 試 場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1. 監 評 人 員 核 對 第 一 場 次 應 檢 人 身 分 自 備 機 具 材 料 等 項 2. 應 檢 人 抽 籤 決 定 測 試 組 別 3.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及 材 料 自 備 機 ( 工 ) 具 等 作 業 說 明 4. 監 評 長 針 對 試 題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5.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6. 應 檢 人 檢 查 場 地 測 量 儀 器 設 備 及 清 點 材 料 用 具 7. 其 他 事 項 說 明 1. 由 監 評 長 或 監 評 人 員 宣 布 開 始 測 試 及 結 束 時 間 2. 測 試 開 始 各 監 評 人 員 即 進 行 監 評 作 業, 測 試 進 行 中 監 評 人 員 工 作 人 員 等, 不 得 擅 離 測 試 試 場, 並 隨 時 注 意 安 全 以 防 發 生 事 故 3. 各 組 監 評 控 制 每 位 應 檢 人 實 地 測 量 時 間 及 計 算 時 間, 並 於 測 試 時 間 截 止 前, 提 醒 應 檢 人 測 試 時 間 即 將 截 止 4. 測 試 時 間 截 止 由 監 評 人 員 宣 布, 請 應 檢 人 停 止 測 試, 換 下 一 位 應 檢 人 應 試 1. 監 評 人 員 進 行 上 午 測 試 成 績 評 審 2. 監 評 人 員 相 關 表 件 檢 核 簽 名, 成 績 彙 整 統 計 登 錄 檢 核 及 彌 封 3. 監 評 人 員 休 息 用 膳 時 間 4. 下 午 場 應 檢 人 報 到 13:00-13:20 13:20-17:15 17:15-18:00 1. 監 評 人 員 核 對 下 午 場 次 應 檢 人 身 分 自 備 機 具 材 料 等 項 2. 應 檢 人 抽 籤 決 定 測 試 組 別 3.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及 材 料 自 備 機 ( 工 ) 具 等 作 業 說 明 4. 監 評 長 針 對 試 題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5.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6. 應 檢 人 檢 查 場 地 測 量 儀 器 設 備 及 清 點 材 料 用 具 7. 其 他 事 項 說 明 1. 由 監 評 長 或 監 評 人 員 宣 布 開 始 測 試 及 結 束 時 間 2. 測 試 開 始 各 監 評 人 員 即 進 行 監 評 作 業, 測 試 進 行 中 監 評 人 員 工 作 人 員 等, 不 得 擅 離 測 試 試 場, 並 隨 時 注 意 安 全 以 防 發 生 事 故 3. 各 組 監 評 控 制 每 位 應 檢 人 實 地 測 量 時 間 及 計 算 時 間, 並 於 測 試 時 間 截 止 前, 提 醒 應 檢 人 測 試 時 間 即 將 截 止 4. 測 試 時 間 截 止 由 監 評 人 員 宣 布, 請 應 檢 人 停 止 測 試, 換 下 一 位 應 檢 人 應 試 1. 監 評 人 員 進 行 上 午 測 試 成 績 評 審 2. 監 評 人 員 相 關 表 件 檢 核 簽 名, 成 績 彙 整 統 計 登 錄 檢 核 及 彌 封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