掀 起 妳 的 和 服 來 : 1 日 治 臺 灣 婦 人 病 院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梁 秋 虹 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選 人 摘 要 本 文 探 討 日 治 臺 灣 婦 人 病 院 ( 娼 妓 檢 診 治 療 機 構 ) 的 殖 民 地 性 傳 染 病 監 控 體 系 從 婦 人 與 病 院 兩 個 研 究 面 向, 分 別 探 討 其 監 控 對 象 機 構 操 作 及 其 制 度 安 排 的 政 治 經 濟 基 礎 掀 起 妳 的 和 服 來, 意 指 性 病 檢 查 同 時 具 有 性 與 性 別 化 的 醫 療 行 動 殖 民 與 種 族 差 別 治 理 的 多 重 意 義 檢 查 形 式 極 具 強 制 性 與 對 象 性, 梅 毒 等 同 於 花 柳 病, 監 控 對 象 指 向 娼 妓 另 一 方 面, 性 傳 染 病 問 題, 既 負 有 生 產 的 損 失, 又 有 治 療 的 代 價 透 過 官 方 資 方 勞 方 共 同 負 擔 的 制 度 安 排, 既 得 以 克 服 醫 療 財 政 負 擔, 又 有 利 性 經 濟 的 再 生 產 然 而, 殖 民 地 生 命 政 治 有 其 種 族 和 性 別 的 優 位 排 序 面 對 殖 民 地 女 性 對 身 體 檢 查 形 式 的 抗 拒, 以 及 專 門 機 構 醫 事 人 力 與 收 容 能 力 的 雙 重 限 制, 日 治 初 期 曾 一 度 出 現 臺 灣 人 娼 妓 後 門 條 款, 將 其 排 除 於 強 制 入 院 收 容 對 象, 改 行 定 期 到 院 門 診 治 療 模 式 在 日 治 中 期 以 前,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主 要 仍 限 定 於 日 本 從 娼 女 性 而 從 未 及 於 日 臺 男 性 消 費 者 關 鍵 字 : 殖 民 醫 療 身 體 檢 查 婦 人 病 院 性 傳 染 病 娼 妓 1 本 文 初 稿 發 表 於 2009 年 第 八 屆 性 別 與 健 康 工 作 坊 感 謝 工 作 坊 與 會 回 應 及 兩 位 期 刊 審 查 人 審 查 意 見 2 作 者 聯 絡 方 式 dearciao@gmail.com 1
Venereal Disease, Prostitu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Colonial Difference: The Case of Lock Hospitals in Colonial Taiwan Chiu-Hung Liang PhD Candidate,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Abstract In Taiwan, the state regulation of sexuality began with Japanese colonialism. A close look at the imperial logic of regulation will reveal that the political rationale was race protection in colonies. Behind the colonial social hygiene discourse were specific gender and racial priorities. Lock Hospital as colonial disciplinary institution thereby imposed regular inspection and juridical treatment on Japanese registered prostitute inpatients. For the resistance to genital examinations and the limits of institutional operation, there was once an alternate model to Taiwanese prostitute outpatients. What is more, to consider the venereal diseases as a politic economical issue, for the colonial authority, it had the economic loss of production and the price of medical expense. The colonial Lock Hospital supported by the official, the capital and the prostitute patients provides a reasonabl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as a self-financing system. The specific financial framework elucidates why the medical inspection of prostitutes in colonial Taiwan workable but in Western colonies not. Keywords: colonial medicine, medical inspection, Lock Hospital, venereal disease, prostitute. 2
一 揭 幕 : 身 體 臨 檢 的 歷 史 場 景 有 五 名 妓 女 淚 痕 滿 面 蓮 步 蹌 踉 地 到 了 宜 蘭 城 堡 役 所, 前 日 突 然 遭 遇 警 察 拘 提, 進 行 強 迫 檢 查 她 們 泣 訴 說, 當 時 雙 手 被 綁 縛 在 警 察 署 內 的 大 柱 上, 接 著 衣 衫 褲 被 脫 下, 兩 腳 被 扒 開 來 驗 視 下 體, 讓 人 羞 汗 直 流, 直 想 一 刀 了 斷 臺 灣 人 聽 說 此 事 以 後 非 常 激 動, 認 為 日 本 官 吏 羞 辱 臺 民 的 議 論 沸 騰, 或 者 驚 呼 名 為 實 施 衛 生 之 道, 實 為 逼 入 絕 路 的 作 為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3, 18971014-4)( 筆 者 節 譯 ) 這 是 1897 年 宜 蘭 縣 的 一 個 歷 史 場 景 類 似 的 身 體 臨 檢 場 面 已 經 不 是 第 一 次 發 生, 根 據 這 篇 報 紙 投 書 的 描 述,1896 年 六 七 月 間, 臺 北 縣 知 事 也 曾 經 突 然 執 行 類 似 的 臨 檢 取 締, 在 市 內 飲 食 店 附 近, 拘 提 婦 女 進 行 身 體 檢 查, 波 及 臺 灣 人 土 妓, 多 少 街 巷 脂 粉 驚 慌 失 措, 最 終 竟 有 女 子 自 縊 尋 死 1897 年, 當 時 的 宜 蘭 縣 還 沒 有 開 始 設 置 遊 廓 4 ( 公 娼 專 區 ), 但 是 臺 北 縣 和 臺 中 縣 已 經 頒 布 設 置 遊 廓 的 行 政 命 令, 這 是 臺 灣 歷 史 上 首 先 出 現 的 公 娼 制 度, 遊 廓 本 身 是 一 種 風 化 專 區 的 集 娼 制 度, 不 僅 是 地 理 疆 界 的 隔 離, 也 具 有 社 會 邊 界 的 隔 離 效 果 法 令 並 沒 有 限 制 臺 灣 人 進 入 遊 廓 就 業 或 消 費, 但 貸 座 敷 ( 妓 樓 ) 經 營 業 者 到 消 費 族 群, 仍 具 有 某 種 程 度 上 族 群 關 係 的 市 場 區 隔 臺 灣 公 娼 人 口 結 構 分 別 由 日 本 人 朝 鮮 人 及 少 部 分 臺 灣 人 共 同 組 成 ( 朱 德 蘭 2003; 陳 姃 湲 2011) 圍 繞 著 公 娼 專 區 的 一 系 列 警 察 取 締 實 踐, 確 保 了 性 交 易 的 合 法 性 集 中 性 與 封 閉 性 ( 梁 秋 虹 2003), 遊 娼 於 是 成 為 公 娼, 註 冊 登 記, 掛 牌 營 業, 定 期 受 檢, 架 構 起 花 柳 病 預 防 的 安 全 網 這 並 不 是 一 個 偶 然 的 歷 史 場 景, 而 是 一 個 帝 國 主 義 的 殖 民 場 景 第 一 個 試 圖 3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引 用 格 式 以 下 簡 記 為 (TNNS 西 元 年 月 日 - 版 次 ) 4 遊 廓, 意 指 貸 座 敷 營 業 指 定 區 域 貸 座 敷 ( 妓 樓 ), 即 提 供 房 間 座 敷 供 娼 妓 執 業 為 目 的 之 營 業 者 ( 石 川 忠 一 1915: 329-330) 依 法 規 定 娼 妓 僅 能 於 貸 座 敷 內 營 業, 而 貸 座 敷 不 得 開 設 於 遊 廓 區 域 外 營 業 3
通 過 管 制 娼 妓 來 控 制 梅 毒 的 國 家 是 法 國 時 間 是 1810 年, 證 照 與 檢 查 制 度 雙 管 齊 下, 所 謂 的 法 國 系 統 從 此 開 始 在 歐 洲 大 陸 發 揮 影 響 力, 也 成 為 明 治 維 新 的 日 本 政 府 仿 效 對 象 (Sheldon Garon 1993) 1905 年 日 俄 戰 爭 後, 性 病 納 入 徵 兵 檢 查 義 務 在 日 本 陸 軍 軍 醫 學 校 教 官 陸 軍 三 等 軍 醫 正 山 田 弘 倫 的 調 查 報 告 書 陸 軍 に 於 ける 花 柳 病 ( 陸 軍 花 柳 病 ) (1908) 中, 詳 細 調 查 比 較 了 各 國 陸 軍 性 病 罹 病 率 排 名 : 英 國 義 大 利 奧 國 日 本 而 日 本 駐 臺 灣 軍 性 病 率 最 高 點 為 1907 年 62.5, 最 低 點 為 1918 年 28.1 這 份 軍 醫 調 查 報 告 敏 銳 意 識 到 了 性 病 對 帝 國 軍 事 衛 生 所 造 成 的 軍 力 與 經 濟 損 失 每 年 因 性 傳 染 病 入 院 患 者 平 均 4400 到 6600 人, 每 人 平 均 治 療 日 數 29 日, 每 年 平 均 治 療 費 用 造 成 軍 隊 損 失 額 100,000 圓, 年 平 均 花 柳 病 免 疫 除 役 者 千 分 比 達 7 軍 人 與 娼 妓 的 性 病 檢 查 場 景, 成 為 一 個 攸 關 日 本 帝 國 戰 力 與 國 力 的 問 題 這 樣 的 意 識 形 態, 同 樣 出 現 在 殖 民 地 臺 灣 臺 北 赤 十 字 社 醫 院 皮 膚 病 性 病 科 醫 長 宮 原 敦 (1936) 筆 下 癩 病 結 核 花 柳 病 被 稱 作 三 大 民 疫 5 梅 毒 檢 查 的 場 景, 不 只 意 謂 著 對 慢 性 傳 染 病 盛 行 率 的 控 制, 也 是 一 個 國 族 存 亡 的 問 題, 國 民 病 甚 至 有 時 被 再 現 為 亡 國 病 6 現 在 讓 我 們 回 到 日 本 和 韓 國 剛 開 始 對 娼 妓 進 行 身 體 檢 查 的 歷 史 場 景 : 方 法 是 在 椅 子 坐 板 部 分 挖 一 個 直 徑 約 十 公 分 的 洞, 讓 女 人 撩 起 衣 擺 坐 在 上 面, 診 察 者 由 椅 子 下 面 抬 頭 仰 望, 插 進 管 子, 檢 查 開 口 處 到 裡 面 深 處 的 一 切 檢 查 時 為 了 不 讓 女 人 跑 掉, 房 間 門 扉 一 定 要 上 鎖 對 此, 娼 妓 們 莫 不 大 起 恐 慌, 搞 得 眾 青 樓 老 闆 紛 紛 提 出 延 期 檢 查 嘆 願 書 ( 紀 田 順 一 郎 2002:170) 這 則 新 聞 時 間 是 1872 年, 地 點 在 日 本 大 阪 浪 花 醫 學 校 內, 檢 查 對 象 是 娼 妓 這 個 時 間 點 正 是 明 治 政 府 頒 佈 娼 妓 解 放 令 (18721002 太 政 官 布 達 第 295 號 ), 5 臺 灣 の 性 病 問 題, 頁 14-17 6 黴 毒 肺 結 核 砂 眼 三 者, 我 稱 之 為 亡 國 三 大 疾 患 ( 井 上 豐 太 郎 1911) 4
轉 向 日 本 近 代 公 娼 制 的 時 代 在 日 本, 梅 毒 檢 查 的 歷 史 開 場 是 高 度 政 治 化 的, 關 係 到 1868 年 開 港 通 商 後 的 主 權 與 外 交 問 題 霍 亂 與 梅 毒, 分 別 代 表 了 開 港 以 來 的 急 性 和 慢 性 傳 染 病 控 制 問 題 對 英 國 海 軍 而 言, 梅 毒 是 一 種 盛 行 率 高 居 不 下 的 慢 性 傳 染 病, 使 得 英 國 公 使 館 自 開 港 後 就 不 停 和 日 本 政 府 針 對 梅 毒 檢 查 制 度 化 和 梅 毒 病 院 建 設 問 題 進 行 外 交 交 涉, 促 使 了 日 本 自 1876 年 開 始 全 國 梅 毒 檢 查 的 制 度 化, 在 各 地 設 立 負 責 娼 妓 檢 診 治 療 的 專 責 病 院 ( 大 川 由 美 2005) 集 合 五 名 署 內 名 妓, 接 受 日 本 人 醫 師 使 用 器 械 來 檢 查 病 菌 在 外 國 會 備 齊 檢 查 室, 秘 密 進 行 調 查 這 裡 卻 門 戶 開 放, 眾 人 圍 觀, 只 在 中 庭 放 置 一 枚 屏 風, 娼 妓 脫 下 衣 服 露 出 性 器, 使 用 看 病 機 來 執 行 試 驗 法, 這 是 有 如 虐 待 禽 獸 的 非 人 待 遇 ( 今 西 一 2007:242-245) 另 一 個 歷 史 場 景 在 1906 年 的 朝 鮮 這 時 朝 鮮 尚 未 被 日 本 併 合 納 入 殖 民 版 圖, 但 朝 鮮 王 朝 (1876-1897) 早 在 1876 年 起 便 已 開 放 釜 山 仁 川 京 城 等 地 港 口 在 朝 鮮 成 為 日 本 殖 民 地 之 前, 日 本 領 事 館 就 已 開 始 介 入 港 口 日 本 人 居 留 地 境 內 的 性 交 易 管 理 無 論 在 日 本 或 朝 鮮, 自 十 九 世 紀 末 開 始 的 梅 毒 檢 查 歷 史 開 場 都 與 外 國 勢 力 侵 犯 有 關, 歷 史 主 角 也 都 離 不 開 娼 妓 從 這 種 窺 視 性 和 侵 入 性 的 檢 查 方 式 來 看, 身 體 私 處 深 為 醫 療 權 力 穿 透, 幾 乎 是 權 力 穿 透 身 體 的 一 種 極 致 表 現 透 視 下 半 身 的 花 柳 病 檢 診, 作 為 一 種 醫 療 實 踐 場 景 的 出 現, 從 日 本 朝 鮮 到 臺 灣, 無 處 不 引 起 婦 人 們 的 驚 聲 尖 叫 當 醫 學 知 識 與 人 口 統 計 技 術 會 合, 將 花 柳 病 傳 染 源 指 向 娼 妓 的 身 體, 如 何 同 時 控 制 性 與 病, 成 為 娼 妓 管 制 的 核 心 問 題 殖 民 地 女 性 身 體 檢 查 的 場 景, 作 為 一 個 帝 國 主 義 與 殖 民 情 境 相 互 上 演 的 場 景, 對 臺 灣 來 說, 這 是 臺 灣 歷 史 上 首 度 施 行 公 娼 制 度 ; 對 日 本 來 說, 臺 灣 則 是 帝 國 境 內 首 度 施 行 殖 民 地 公 娼 制 度 的 新 領 地 引 人 注 目 的 是, 殖 民 地 的 性 交 易 管 理, 同 時 也 是 民 政 時 期 最 早 的 地 方 行 政 法 令, 作 為 總 督 府 統 治 中 心 所 在 地 的 臺 北 縣, 從 第 1 號 至 第 10 號 臺 北 縣 令 全 部 屬 於 性 交 易 管 理 相 關 配 套 法 令, 從 此 宣 告 5
日 本 殖 民 地 公 娼 制 度 的 正 式 施 行, 由 此 可 見 殖 民 地 性 管 制 的 刻 不 容 緩 及 其 對 殖 民 統 治 的 迫 切 性 ( 張 曉 旻 2010: 17-35) 透 過 殖 民 地 性 交 易 管 制 進 行 性 病 監 控, 保 護 在 臺 日 本 軍 民 生 命 健 康, 並 藉 此 鼓 勵 日 本 移 民 移 居 臺 灣 ( 廖 秀 真 1997; 朱 德 蘭 2003; 梁 秋 虹 2003; 張 曉 旻 2008, 2010) 因 此, 殖 民 地 公 娼 制 度, 不 能 單 純 視 為 移 植 自 殖 民 母 國 的 性 交 易 管 制 的 制 度 借 用, 而 是 帝 國 主 義 向 海 外 滲 透 和 擴 張 的 權 力 工 具 然 而, 當 這 種 強 制 性 的 行 政 介 入, 演 變 成 為 權 力 對 於 身 體 的 暴 力 行 使, 對 那 些 因 為 前 借 金 債 務 無 法 自 行 廢 業 的 底 層 娼 妓 而 言, 無 力 抵 抗 者 也 曾 選 擇 以 一 種 最 暴 烈 的 方 式 回 應, 那 就 是 死 亡 1870 年, 日 本 遊 女 屋 發 起 陰 門 開 關 的 激 烈 抗 議 行 動, 同 時 大 阪 和 北 海 道 也 有 娼 妓 在 實 施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制 度 後 自 殺 ( 今 西 一 2007: 177-178) 1906 年 的 朝 鮮, 朝 鮮 境 內 的 日 本 人 租 界 理 事 廳 陸 續 發 佈 對 朝 鮮 人 賣 春 婦 的 取 締 政 策, 因 而 出 現 了 朝 鮮 人 娼 妓 抗 議 的 罷 業 行 動, 以 及 朝 鮮 人 娼 妓 朴 錦 江 吞 鴉 片 自 殺 未 遂 事 件 ( 今 西 一 2007: 242-245) 然 而, 來 自 業 者 和 娼 妓 的 反 對 行 動, 雖 然 或 多 或 少 減 緩 或 修 正 了 檢 梅 制 度 的 議 程, 整 體 來 說, 卻 也 無 力 阻 擋 國 家 的 公 共 衛 生 行 動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性 病 檢 查 既 是 一 個 軍 事 衛 生 的 醫 學 場 景, 也 是 一 個 身 體 場 景 當 醫 學 要 求 直 接 逼 視 身 體, 這 是 殖 民 醫 學 實 踐 的 身 體 治 理, 也 勢 必 關 係 到 被 治 理 者 的 身 體 政 治 兩 者 之 間 之 所 引 發 的 強 烈 張 力, 那 是 因 為 當 身 體 被 視 為 醫 學 或 生 理 學 的 對 象 時, 它 僅 只 被 視 為 肉 體 而 已 類 似 的 身 體 場 景 也 曾 經 發 生 在 二 十 世 紀 前 後 瘟 疫 橫 行 的 印 度, 由 於 鼠 疫 的 抗 疫 知 識 當 時 集 中 在 對 人 體 的 檢 查 和 隔 離, 而 非 撲 滅 帶 菌 的 老 鼠, 形 成 對 人 們 身 體 的 直 接 醫 療 干 預 當 所 有 人 都 成 為 可 疑 的 感 染 者, 因 為 疾 病 而 帶 來 的 新 身 份 於 是 凌 駕 了 當 地 社 會 根 深 蒂 固 的 種 性 與 階 級 的 差 異 鼠 疫 症 狀 不 可 避 免 的 腹 股 溝 檢 查, 往 往 被 視 為 英 國 男 性 醫 生 對 印 度 女 病 人 的 玷 污 羞 辱 歧 視 或 性 騷 擾 David Arnold(1997) 對 這 場 印 度 瘟 疫 的 殖 民 醫 學 史 研 究 指 出, 殖 民 統 治 下 的 身 體, 作 為 殖 民 當 局 與 地 方 政 治 間 的 衝 突 場 所, 身 體 不 僅 要 被 置 於 西 方 醫 學 的 凝 視 之 下, 還 要 觸 及 身 體 上 的 接 觸, 對 一 個 將 6
身 體 接 觸 視 為 占 有 或 玷 污 的 社 會, 這 是 一 種 最 引 發 關 注 的 侵 犯 對 殖 民 地 傳 染 病 的 衛 生 行 動 同 時 也 是 一 種 政 治 實 踐 因 為 醫 學 上 看 似 可 行 的 醫 療 行 為, 可 能 引 發 民 間 抵 制 傳 染 病 控 制 的 政 治 危 險 在 臺 灣, 最 引 發 爭 議 的 是 強 制 對 私 娼 進 行 臨 時 身 體 檢 查, 這 意 味 著 任 何 一 個 日 本 在 臺 女 性 或 殖 民 地 婦 人 都 可 能 成 為 警 察 取 締 的 對 象 這 使 得 1897 年 總 督 府 發 佈 梅 毒 檢 查 施 行 訓 令 (18970707 民 總 1187-1 號 ) 曇 花 一 現, 隨 即 在 1898 年 初 廢 止, 直 到 1922 年 舊 制 復 活 造 成 臺 灣 私 娼 性 病 強 制 檢 診 制 長 達 二 十 五 年 行 政 空 窗 期 ( 張 曉 旻 2010) 自 1922 年 後, 警 察 依 法 可 執 行 對 於 私 娼 的 取 締 和 身 體 臨 檢, 法 源 來 自 臺 灣 違 警 例 第 一 條 第 六 十 二 號, 對 於 私 娼 構 成 人 身 侵 犯 的 強 制 檢 診 治 療 制 之 權 力 則 是 出 自 行 政 執 行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7 但 是 故 事 並 沒 有 到 此 結 束, 對 於 私 娼 的 臨 檢 取 締, 也 沒 有 真 正 停 歇 遊 廓 婦 人 對 於 身 體 檢 查 的 不 滿 與 抗 拒, 仍 然 不 時 出 現 在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的 角 落 不 合 作 的 婦 人 被 再 現 成 為 缺 乏 性 衛 生 知 識, 以 及 對 社 會 的 道 德 責 任, 她 們 的 真 實 意 願 最 後 淪 為 一 種 竊 竊 私 語 的 雜 音 這 篇 文 章 著 重 探 討 日 治 前 期 以 娼 妓 為 主 要 對 象 的 婦 人 病 院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婦 人 病 院 作 為 強 制 性 的 性 別 化 醫 療 規 訓 機 構, 其 殖 民 醫 療 實 踐 與 機 構 操 作 如 何 監 控 殖 民 地 娼 妓? 主 要 監 控 對 象 是 殖 民 者 還 是 被 殖 民 者? 又 是 如 何 應 對 殖 民 地 女 性 對 於 這 種 侵 入 性 醫 療 檢 查 的 消 極 抵 制? 從 而 發 展 出 殖 民 差 別 化 的 醫 療 規 訓 策 略? 另 一 方 面, 單 憑 官 方 政 策 法 令 或 殖 民 警 政 規 訓 程 度 並 不 足 以 解 釋 殖 民 醫 療 治 理 程 度 本 文 主 張 殖 民 地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的 人 口 治 理 廣 度 與 其 專 責 機 構 制 度 運 作 及 收 容 能 力 有 關 因 此 本 文 將 同 時 探 討 機 構 內 部 身 體 規 訓 的 醫 療 實 作 程 度, 還 有 機 構 運 作 所 需 的 政 治 經 濟 基 礎, 對 於 整 個 監 控 體 系 提 供 的 機 會 與 限 制 同 時 我 們 也 有 必 要 考 量 基 於 不 同 行 動 者 自 身 利 益 與 文 化 視 角 對 殖 民 醫 療 監 控 實 踐 的 社 會 反 應 對 此, 如 何 可 能 調 節 官 方 資 方 與 勞 方 不 同 行 動 者 間 的 利 益, 發 展 出 不 同 於 其 它 西 方 殖 民 地 的 制 度 性 安 排, 進 而 擴 大 機 構 收 容 能 力? 本 文 所 使 用 研 究 史 料 分 為 殖 民 法 規 衛 生 財 政 殖 民 醫 療 與 社 會 反 應 殖 民 7 臺 灣 衛 生 行 政 法 要 論, 頁 56-59 7
法 規 資 料 來 源 出 自 臺 灣 總 督 府 檔 案 資 料 庫 衛 生 財 政 之 稅 務 統 計 則 來 自 臺 灣 總 督 府 統 計 書 殖 民 醫 療 史 料 性 質 可 概 分 為 總 督 府 警 察 行 政 及 衛 生 行 政 史 料 出 版 品, 以 及 透 過 殖 民 警 政 與 婦 人 病 院 機 構 生 產 得 出 的 性 病 調 查 統 計 報 告 後 者 散 見 臺 大 醫 學 會 雜 誌 等 殖 民 醫 學 專 業 期 刊, 多 數 集 結 於 臺 灣 總 督 府 衛 生 課 所 編 臺 灣 の 性 病 問 題 (1936) 對 於 性 病 強 制 檢 診 治 療 制 度 所 意 味 的 殖 民 醫 療 身 體 規 訓 形 式, 殖 民 地 社 會 反 應 尤 其 是 殖 民 地 女 性 的 抗 拒 與 抗 議 行 動, 資 料 來 源 則 出 自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二 性 與 病 : 婦 人 病 院 的 機 構 操 作 及 限 定 對 象 1897 年 宜 蘭 縣 警 察 署 內 發 生 的 身 體 檢 查 場 景, 對 於 渡 海 從 娼 的 日 本 婦 人 來 說, 早 已 是 日 本 內 地 的 例 行 實 踐 但 是 對 於 受 到 驚 動 的 臺 灣 婦 人 來 說, 卻 是 權 力 要 求 透 視 下 半 身 的 揭 幕, 一 個 驚 心 動 魄 的 歷 史 開 場 後 來, 類 似 的 身 體 檢 查 場 景 很 少 見 諸 報 端, 大 多 數 的 時 候 轉 換 成 醫 學 知 識 的 論 述 形 式, 或 是 關 於 衛 生 的 人 口 統 計 的 資 料 形 式 而 身 體 檢 查 的 場 景, 以 每 週 一 回 或 二 回 的 頻 率, 成 為 常 規 化 的 實 踐, 移 入 了 特 定 的 醫 療 機 構, 也 就 是 日 後 的 婦 人 病 院 在 日 本 殖 民 時 代 臺 灣 的 歷 史 脈 絡 裡, 曾 經 出 現 過 所 謂 的 婦 人 病 院 關 於 婦 人 病 院 的 制 度 性 存 在 及 其 機 構 操 作, 過 去 的 殖 民 醫 學 史 研 究 至 今 仍 是 留 白 的 一 頁, 我 們 只 知 道, 處 所 是 病 院, 患 者 是 婦 人, 卻 無 法 肯 定 回 答, 究 竟 是 什 麼 性 質 的 病 院, 什 麼 婦 人 的 問 題 婦 人 限 定, 還 是 特 殊 婦 人 譬 如 前 臺 北 帝 國 大 學 醫 學 部 長 小 田 俊 郎 在 臺 灣 醫 學 五 十 年 (1995) 說 法 就 是 一 種 常 見 的 誤 解 他 提 到 官 立 婦 女 醫 院 制 度 8 是 日 治 初 期 短 暫 成 立 的 特 殊 醫 療 設 施, 為 適 應 殖 民 地 風 8 小 田 俊 郎 (1995: 44-45) 提 到, 因 為 臺 灣 婦 女 不 喜 歡 到 有 男 性 病 患 的 醫 院 裸 露 身 體, 所 以 另 為 婦 女 設 立 醫 院 另 一 方 面, 也 考 慮 經 由 區 隔, 比 較 能 夠 仔 細 檢 查, 或 許 可 以 發 現 臺 灣 婦 女 特 殊 的 疾 病, 所 以 特 設 專 門 診 視 婦 女 的 醫 院 制 度 然 而, 這 種 特 殊 制 度 卻 是 一 種 日 治 初 期 的 短 暫 醫 學 實 踐, 這 些 官 立 婦 女 醫 院 開 設 期 間 短 暫, 不 久 就 被 廢 止, 但 這 種 特 殊 設 施 的 成 立, 顯 示 了 在 醫 療 上, 有 必 要 區 隔 臺 灣 人 和 日 本 人 不 同 的 風 俗 習 慣 和 感 情 8
土 民 情, 專 為 臺 灣 婦 女 提 供 的 性 別 化 醫 療 服 務 事 實 上, 婦 人 病 院 並 沒 有 消 失, 而 且 在 全 臺 各 地 陸 續 成 立 了 八 間 婦 人 病 院 可 見 婦 人 病 院 的 存 在, 似 乎 處 於 相 對 邊 陲 的 醫 學 實 踐, 那 裡 雖 然 沒 有 不 能 說 的 秘 密, 卻 也 很 少 進 入 正 規 醫 學 史 論 述 的 篇 幅 事 實 上, 婦 人 病 院 9 的 身 世 頗 為 曲 折, 先 後 有 過 不 同 的 名 字, 服 務 對 象 僅 限 於 遊 廓 內 部 的 執 業 婦 人 對 遊 廓 內 部 花 柳 病 人 口 的 圍 堵, 被 納 入 行 政 控 制, 早 期 根 據 各 地 方 縣 廳 相 關 取 締 規 則 或 行 政 命 令, 賦 予 行 政 介 入 的 合 法 性 紛 雜 的 地 方 取 締 實 踐, 直 到 1906 年, 民 政 長 官 發 給 各 廳 長 一 份 通 牒, 民 警 第 359 號 娼 妓 檢 診 及 治 療 規 則 標 準, 確 立 了 衛 生 取 締 的 輪 廓 早 期, 遊 廓 執 行 檢 查 的 場 景 是 這 樣 的 1903 年, 那 年 註 冊 領 有 執 照 的 艋 舺 遊 廓 娼 妓 共 309 人, 其 中 只 有 23 名 臺 灣 人 為 了 因 應 檢 查 人 數 的 成 長, 將 遊 廓 分 為 三 個 地 理 區 域, 每 週 三 天 在 不 同 區 域 輪 流 檢 查 將 每 次 受 檢 人 數 控 制 在 百 人 內, 檢 查 時 間 約 一 個 小 時 ( 表 一 ) 執 行 檢 查 事 務 的 醫 療 人 員 只 有 醫 員 2 名 事 務 員 2 名 看 護 婦 2 名, 再 加 上 在 場 監 督 的 貸 座 敷 同 業 公 會 人 員 和 警 官 以 此 檢 查 規 模 和 醫 療 人 力 推 算, 平 均 每 名 娼 妓 受 檢 時 間 只 有 1 分 鐘 而 已 該 次 檢 查 結 果 梅 毒 ( 含 假 性 症 ) 罹 病 率 平 均 達 10%(TNNS 19030201-4) 分 區 地 點 時 間 受 檢 娼 妓 人 數 第 一 區 大 溪 口 街 歡 慈 市 街 每 週 二 下 午 二 時 起 98 名 日 本 人 第 二 區 歡 慈 市 街 舊 街 每 週 四 下 午 二 時 起 102 名 日 本 人 第 三 區 舊 街 栗 倉 口 街 後 街 仔 街 水 仙 宮 口 街 廈 新 街 每 週 六 下 午 二 時 起 82 名 日 本 人 23 名 臺 灣 人 表 一 艋 舺 遊 廓 的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分 區 概 況 ( 筆 者 製 表 ) 資 料 來 源 :(TNNS 19030201-4) 後 來, 隨 著 註 冊 娼 妓 人 數 的 增 長, 檢 查 時 間 也 隨 著 延 長, 通 常 需 要 整 個 上 午 9 以 臺 北 為 例 1897 年 底, 艋 舺 遊 廓 設 立 了 私 立 的 收 容 所, 治 療 娼 妓 病 患 1899 年 改 制 為 臺 北 縣 立 機 構 艋 舺 娼 妓 治 療 所 ;1903 年 合 併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和 娼 妓 治 療 所, 改 名 為 娼 妓 驅 黴 院 ;1904 年 改 成 艋 舺 婦 人 醫 院 後, 搬 進 艋 舺 八 甲 庄 前 避 病 院, 也 就 是 過 去 治 療 鼠 疫 的 傳 染 病 院 臺 北 市 志 ( 卷 三 ), 頁 41 9
的 時 間, 地 點 在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驅 黴 院 內 的 檢 黴 室 或 是 日 後 的 婦 人 病 院 在 醫 療 人 力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檢 查 流 程 機 制 ( 詳 見 表 二 ) 勢 必 需 要 更 有 效 率, 依 規 定 娼 妓 必 須 自 備 定 期 檢 診 證 書, 由 檢 查 醫 員 將 檢 查 結 果 在 檢 診 證 書 上 用 印, 以 便 迅 速 達 成 三 種 人 群 分 類 的 處 置 : 第 一 號 健 康 回 到 貸 座 敷 繼 續 執 業 第 二 號 傳 染 性 疾 患 令 其 強 制 入 院 治 療 直 到 痊 癒 為 止 第 三 號 妊 娠 ( 疾 病 ) 稼 業 堪 慮 者 令 其 停 止 營 業 檢 查 不 只 是 為 了 性 衛 生 考 量, 同 時 也 有 性 經 濟 的 考 量, 依 照 疾 病 篩 檢 所 進 行 的 人 群 分 類, 所 對 應 的 每 項 處 置 方 式, 都 與 娼 妓 勞 動 與 貸 座 敷 營 業 再 生 產 過 程 有 關 顯 然, 所 有 考 量 都 與 娼 妓 作 為 性 勞 動 者 有 關, 最 明 顯 的 是, 當 檢 查 結 果 認 定 娼 妓 所 患 性 病 需 要 超 過 三 個 月 以 上 治 療 期 或 者 治 療 無 望 時, 廳 長 可 取 消 娼 妓 的 營 業 許 可 還 有 另 一 類 娼 妓 也 被 認 定 為 不 適 任 的 性 勞 動 者, 那 就 是 當 娼 妓 懷 孕 四 個 月 以 上 或 是 因 病 健 康 堪 慮 的 時 候, 廳 長 同 樣 可 令 其 暫 時 休 業 不 過 這 也 就 意 味 著 喪 失 性 勞 動 生 產 力 的 娼 妓, 即 被 排 除 在 婦 人 病 院 的 治 療 對 象 之 外 這 是 一 個 權 力 場 景, 一 個 由 警 察 部 門 醫 療 部 門 和 遊 廓 業 者 協 力 進 行 的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娼 妓 的 身 體 檢 查, 警 察 永 遠 是 在 場 的 一 個 角 色, 除 了 監 督 醫 員, 維 持 現 場 秩 序, 對 於 抗 拒 檢 查 者 可 以 處 以 罰 金 或 拘 役 花 柳 病 的 衛 生 史, 往 往 就 是 如 何 同 時 控 制 性 與 病 的 歷 史 性 治 理 的 政 治 要 求, 有 其 族 群 區 辨 的 優 位 排 序, 對 象 是 殖 民 母 國 男 性 人 口, 既 要 滿 足 他 們 的 性 需 求, 又 要 優 先 保 衛 他 們 的 生 命 10
檢 查 日 期 場 所 監 督 者 職 掌 1. 指 定 檢 查 日 時 及 場 所 2. 指 定 檢 診 公 醫 定 臨 娼 廳 長 3. 訂 定 臨 時 檢 查 時 通 知 貸 座 敷 組 合 取 締 或 貸 座 期 時 妓 敷 營 業 者 檢 檢 身 其 它 相 關 事 項 查 查 體 檢 警 務 課 受 理 貸 座 敷 營 業 許 可 或 娼 妓 休 業 廢 業 申 請 時, 應 速 通 知 婦 人 病 院 或 廳 長 指 定 公 醫 每 1. 新 就 業 查 所 警 察 官 1. 應 受 檢 診 者 有 違 正 當 手 續 2. 受 檢 娼 妓 違 令 週 娼 妓 者 3. 保 持 場 內 秩 序 一 回 每 週 六 自 午 後 一 時 至 午 後 四 時 2. 停 業 解 除 或 休 業 者 欲 再 就 業 時 3. 因 疾 病 其 它 事 故 未 能 接 受 定 期 檢 診 4. 欲 轉 換 營 業 地 者 5. 罹 患 相 關 疾 患 者 娼 妓 驅 黴 院 婦 人 病 院 或 指 定 公 醫 處 娼 妓 檢 查 項 目 : 1. 梅 毒 軟 性 下 疳 淋 病 2. 結 核 性 諸 病 癩 病 3. 其 它 接 觸 傳 染 性 疾 患 檢 診 醫 員 娼 妓 檢 印 : 第 一 號 健 康 第 二 號 傳 染 性 疾 患 第 三 號 妊 娠 ( 疾 病 ) 稼 業 堪 慮 者 貸 座 敷 組 合 娼 妓 檢 診 及 疾 病 治 療 相 關 事 項 取 締 貸 座 敷 業 者 支 付 娼 妓 檢 診 費 每 回 1 圓 受 檢 者 檢 查 結 果 貸 座 敷 營 業 者 名 簿 娼 妓 稼 業 者 名 簿 娼 妓 檢 診 名 簿 傳 染 性 疾 患 者 名 簿 不 參 者 名 簿 檢 診 日 誌 依 檢 診 日 誌 結 果, 製 作 娼 妓 檢 診 成 績 表 月 報 表 呈 報 廳 長 11
6. 前 項 除 娼 妓 檢 印 : 外 廳 長 第 一 號 健 康 認 為 必 無 病 者 繼 續 執 業 要 之 時 第 二 號 傳 染 性 疾 患 罹 患 梅 毒 軟 性 下 疳 淋 病 結 核 性 諸 病 癩 病 者, 即 日 入 院 治 療 其 它 接 觸 傳 染 性 疾 患 經 廳 長 同 意 可 於 患 者 自 宅 治 療 定 期 檢 診 證 書 娼 妓 罹 患 梅 毒 軟 性 下 疳 淋 病, 需 三 月 以 上 治 療 期 或 臨 時 檢 診 證 書 治 癒 無 望 者, 廳 長 可 取 消 娼 妓 營 業 許 可 第 三 號 妊 娠 ( 疾 病 ) 稼 業 堪 慮 者 醫 員 發 現 娼 妓 妊 娠 四 月 以 上 或 營 業 健 康 上 堪 慮 者, 應 速 通 知 警 務 課 或 支 廳, 通 報 娼 妓 居 所 氏 名 及 病 名, 由 廳 長 令 其 休 業 因 故 未 受 檢 娼 妓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因 故 未 受 定 期 檢 查 者 因 娼 妓 病 氣 場 合 因 其 它 事 故 寄 寓 貸 座 敷 處 所 娼 妓 醫 師 貸 座 敷 組 合 取 締 或 貸 座 敷 營 業 者 明 文 件, 於 定 期 檢 診 日 前, 向 婦 人 病 院 或 公 醫 提 出 申 請 臨 時 檢 診 證 書 醫 師 診 斷 書 貸 座 敷 組 合 取 締 證 明 書 表 六 艋 舺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流 程 機 制 ( 筆 者 製 表 ) 資 料 來 源 : 娼 妓 檢 診 及 治 療 規 則 (190605 臺 北 廳 令 第 13 號 ) 娼 妓 檢 診 及 治 療 規 則 施 行 手 續 (190605 臺 北 廳 訓 令 第 22 號 ) 娼 妓 檢 診 日 時 及 治 療 費 (190606 臺 北 廳 告 示 第 105 號 ) 臺 北 州 警 察 法 規 (1932), 頁 419-430 12
由 於 只 有 娼 妓 依 法 必 須 強 制 接 受 性 病 檢 查, 男 性 消 費 者 並 不 負 有 任 何 檢 查 義 務 娼 妓 作 為 性 病 檢 查 與 治 療 的 限 定 對 象, 使 得 性 與 病 的 歷 史 連 結, 同 時 具 有 性 化 與 性 別 化 的 雙 重 意 義 在 日 本 的 歷 史 脈 絡 下, 花 柳 病 10 作 為 性 病 的 別 稱, 即 是 源 出 對 娼 妓 及 其 他 女 性 的 偏 見 與 藐 視 ( 早 川 紀 代 2002:2) 尤 其 在 戰 前 的 日 本, 明 治 政 府 將 娼 妓 視 為 梅 毒 疾 病 傳 染 源 防 疫 對 象 的 公 共 衛 生 政 策, 無 疑 造 成 娼 妓 社 會 地 位 的 邊 緣 化 (Susan Burns 2000) 諷 刺 的 是, 通 過 檢 查 並 無 助 於 娼 妓 的 性 衛 生 形 象, 反 而 強 調 了 花 柳 病 作 為 出 入 花 街 柳 巷 的 性 行 為 後 果, 強 化 了 疾 病 的 污 名 效 果 通 過 梅 毒 檢 查, 將 娼 妓 確 認 為 花 柳 病 的 傳 染 源, 結 果 反 而 強 化 了 娼 妓 作 為 醜 業 婦 的 社 會 觀 感 ( 今 西 一 2007:213) 雖 然 日 治 時 代 慣 稱 梅 毒 為 黴 毒, 稱 性 病 防 治 為 驅 黴, 稱 娼 妓 梅 毒 檢 查 為 娼 妓 檢 黴, 檢 查 結 果 稱 感 染 者 為 有 毒 者 但 其 實 娼 妓 檢 查 項 目 並 不 完 全 限 於 梅 毒 一 項, 除 了 梅 毒 軟 性 下 疳 與 淋 病 等 性 傳 染 病 外, 還 包 括 結 核 病 癩 病 與 其 它 接 觸 傳 染 性 疾 病 的 檢 查 可 見 對 娼 妓 疾 病 風 險 的 考 量 不 只 來 自 性 接 觸, 也 包 括 身 體 接 觸 可 能 帶 來 的 幾 種 主 要 傳 染 疾 病 黴 毒 是 一 個 較 諸 花 柳 病 要 更 為 強 烈 的 字 眼, 更 強 調 性 傳 染 病 的 毒 性 印 象 就 機 構 命 名 的 政 治 而 言, 娼 妓 診 療 機 構 一 直 與 黴 毒 畫 上 等 號, 直 到 1904 年 臺 北 廳 艋 舺 娼 妓 驅 黴 院 改 制 為 婦 人 病 院 後, 機 構 名 稱 方 才 卸 下 了 梅 毒 的 有 毒 印 象 然 而, 取 決 於 檢 查 對 象 和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本 身 仍 然 是 高 度 性 化 與 性 別 化 的, 雖 然 檢 查 業 務 由 官 方 主 導, 但 從 檢 查 項 目 局 限 於 傳 染 性 疾 病 看 來, 並 不 包 括 其 它 一 般 性 疾 病 的 醫 療 照 顧 服 務, 而 且 檢 查 只 能 稱 得 上 一 種 事 後 篩 檢, 單 方 面 有 利 於 性 消 費 者, 無 助 於 娼 妓 本 身 的 性 病 預 防, 可 見 檢 查 目 的 無 關 性 工 作 者 的 健 康 促 進 再 加 上 檢 查 對 象 僅 限 定 施 行 於 性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而 未 擴 及 性 交 易 的 男 性 消 費 者, 可 見 檢 查 只 是 為 了 提 供 安 全 衛 生 的 性 同 樣 的 性 別 邏 輯 也 展 現 在 性 病 預 防 上 面, 以 臺 北 為 例,1900 年 開 始, 貸 座 敷 營 業 者 及 娼 妓 取 締 規 則 改 正 (19000723 10 根 據 1927 年 頒 布 的 花 柳 病 豫 防 法, 在 法 律 意 義 上, 花 柳 病 是 黴 毒 淋 病 及 軟 性 下 疳 的 總 稱 13
臺 北 縣 令 第 20 號 ) 第 七 條 規 定 貸 座 敷 營 業 者 必 須 消 毒 器 設 備 及 消 毒 藥 ; 同 年 貸 座 敷 營 業 者 及 娼 妓 取 締 規 則 執 行 心 得 改 正 (19000726 臺 北 縣 訓 令 第 15 號 ) 第 三 條 明 定, 消 毒 藥 劑 一 劑 調 製 成 分 為 硼 酸 水 30 倍 食 鹽 水 50 倍 雖 然 法 令 規 定 業 者 有 義 務 配 備 消 毒 設 備, 消 毒 藥 劑 無 分 性 別 皆 可 使 用, 但 條 文 並 無 特 別 註 明 藥 劑 是 供 娼 妓 還 是 顧 客 在 性 交 前 後 洗 滌 私 處 使 用 就 戰 前 的 醫 學 觀 點 來 看, 藥 液 洗 滌 法 屬 於 個 人 性 的 藥 物 預 防 法, 供 婦 女 在 疑 似 感 染 梅 毒 之 時, 以 濃 度 0.2% 昇 汞 水 洗 滌 生 殖 器 患 部, 希 望 藉 此 消 毒 除 去 病 原 體 ; 但 事 實 上 由 於 女 性 生 殖 器 構 造 較 男 性 複 雜, 清 洗 不 易 較 不 利 女 性 使 用, 加 上 藥 液 可 能 破 壞 陰 部 粘 膜, 反 而 容 易 影 響 陰 道 機 能 問 題, 對 女 性 來 說 實 非 無 害 且 確 實 有 效 的 預 防 方 法 ( 德 永 覺 二 1931: 362-367) 同 時 如 果 男 性 消 費 者 扮 演 了 疾 病 病 源 的 傳 染 途 徑, 卻 未 採 取 其 它 較 積 極 的 器 具 預 防 法, 僅 單 方 面 就 女 性 性 器 消 毒 也 只 是 消 極 性 的 預 防 措 施, 無 助 降 低 娼 妓 性 勞 動 的 疾 病 風 險 最 重 要 的 是, 早 自 1900 年 開 始, 臺 北 縣 當 局 要 求 貸 座 敷 內 配 備 洗 滌 設 備, 供 性 交 易 前 後 進 行 消 毒 行 為, 此 舉 除 了 開 啟 了 性 的 衛 生 化 的 觀 念, 要 求 娼 妓 與 顧 客 具 備 性 行 為 本 身 的 衛 生 意 識, 同 時 也 區 分 了 衛 生 的 身 體 與 不 潔 的 身 體 分 類, 強 化 了 娼 妓 身 體 的 疾 病 帶 原 印 象 依 法 令 規 定, 娼 妓 有 定 期 接 受 體 檢 的 義 務, 在 地 方 警 政 的 監 控 下, 體 檢 執 行 帶 有 強 制 性 質 檢 查 方 式 本 身 同 樣 帶 有 對 性 別 化 的 強 制 性 醫 療 介 入 與 身 體 侵 犯 明 治 後 期 的 娼 妓 檢 診 方 式, 根 據 1909 年 日 本 東 京 府 警 視 廳 發 佈 的 娼 妓 健 康 診 斷 方 法 順 序, 檢 診 順 序 依 序 是 : 第 一 步 上 部 診 斷 ( 頭 部 顏 部 頸 部 口 圍 口 腔 咽 喉 上 半 身 等 ) 第 二 步 下 部 診 斷 ( 在 檢 查 台 上 檢 查 腹 部 大 腿 外 陰 部 肛 門, 以 子 宮 鏡 對 內 陰 部 份 檢 查 子 宮 頸 內 與 子 宮 分 泌 物 ) 第 三 步 內 部 診 斷 ( 胸 部 腹 部 內 臟 器 官 )( 張 曉 旻 2010: 74) 到 了 昭 和 年 間, 在 日 本 出 版 的 臨 床 婦 人 花 柳 病 學 : 黴 毒 篇 ( 德 永 覺 二 1931) 記 載 著, 一 九 三 〇 年 代 的 梅 毒 診 斷 方 式 以 問 診 視 診 和 觸 診 的 臨 床 診 斷 為 主, 梅 毒 細 菌 學 診 斷 和 血 清 學 診 斷 為 輔 從 中 可 以 發 現, 直 到 一 九 三 〇 年 代, 梅 毒 診 斷 仍 然 完 全 是 以 婦 人 為 預 設 的 診 斷 對 象, 從 問 診 開 始 便 提 到 患 者 職 業 是 花 柳 病 診 斷 14
的 必 要 參 考, 原 因 是 花 柳 界 婦 女 或 接 客 業 婦 女 多 有 感 染 花 柳 病 的 機 會 就 現 症 診 斷 部 分, 無 論 是 全 身 診 斷 或 局 部 診 斷, 完 全 沒 有 提 及 對 男 性 身 體 診 斷 的 臨 床 教 學, 書 中 所 附 患 部 病 灶 圖 片 也 都 是 以 女 性 外 陰 部 為 醫 學 凝 視 對 象 11 對 於 當 時 醫 學 知 識 發 展 程 度 的 瞭 解 是 必 要 的, 如 此 才 會 明 白, 在 缺 乏 更 有 效 判 斷 疾 病 方 式 的 歷 史 前 提 下, 在 一 個 仰 賴 視 診 與 觸 診 的 醫 療 時 代, 醫 學 與 身 體 肌 膚 相 親 所 產 生 的 緊 張 關 係 直 到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的 出 現, 才 提 供 了 視 診 和 觸 診 以 外 的 可 能 選 項 雖 然 當 時 的 臺 灣 人 普 遍 認 為 抽 血 容 易 導 致 身 體 衰 弱, 同 時 也 是 一 種 侵 入 性 的 醫 療 行 為 但 是 血 清 檢 查 的 優 勢 是 可 以 克 服 梅 毒 潛 伏 期 隱 性 患 者 的 問 題, 如 果 能 夠 進 一 步 克 服 臨 床 應 用 的 醫 療 技 術 與 經 濟 門 檻, 或 許 就 可 以 成 為 婦 女 面 對 下 體 檢 查 的 可 能 替 代 選 項 不 過,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保 守 地 估 算, 殖 民 時 代 的 臺 灣, 血 清 檢 查 開 始 被 臨 床 應 用 到 梅 毒 陽 性 反 應 的 判 斷 上, 直 到 1920 年 代 才 陸 續 出 現 12 可 以 想 見, 對 於 寬 衣 解 帶 接 受 檢 查 的 婦 人 來 說, 過 程 並 不 怎 麼 愉 快 由 於 梅 11 問 診 重 點 首 先 是 詢 問 婦 人 自 覺 有 無 陰 部 潰 瘍 症 狀, 乃 至 於 口 腔 陰 部 發 疹 皮 膚 發 疹 聲 音 變 化 脫 毛 等 症 狀, 詢 問 有 無 胎 兒 死 產 或 早 產 等 情 況 不 同 於 淋 病 及 軟 性 下 疳 患 者 以 局 部 診 斷 為 主, 梅 毒 則 是 侵 襲 全 身 臟 器 的 全 身 性 疾 患, 經 常 需 要 精 細 的 全 身 診 斷 及 局 部 診 斷 重 點 是 婦 人 科 診 斷 室 需 要 充 分 光 線 與 適 當 室 溫, 同 時 黴 毒 全 身 檢 查 需 裸 體, 首 先 進 行 上 半 身 的 體 表 視 診 和 觸 診, 從 頭 部 依 序 由 顏 面 眼 鼻 口 腔 頸 項, 移 往 軀 幹 診 察 上 半 身 的 淋 巴 腺 及 骨 系 調 查, 在 胸 部 打 診 及 聽 診, 在 腹 部 特 別 是 檢 查 脾 臟 肝 臟 有 無 腫 脹 壓 痛 等 症 狀 上 半 身 診 察 結 束 後, 接 著 在 婦 人 科 診 察 臺 進 行 下 半 身 診 察, 患 者 露 出 下 腹 部, 檢 查 醫 員 首 先 在 患 者 兩 股 間 以 雙 手 觸 診, 檢 查 患 者 兩 側 鼠 蹊 腺 股 腺 有 無 腫 脹 等 症 狀 ; 接 著 兩 手 移 往 陰 部, 左 右 撥 開 兩 大 陰 唇, 檢 查 有 無 糜 爛 潰 瘍 發 疹 等 症 狀, 此 時 順 勢 檢 查 小 陰 唇 陰 道 口 陰 核 外 尿 道 口 等 部 位, 雙 手 觸 診 檢 查 病 變 部 位 有 無 結 束 外 陰 部 檢 查 後, 最 後 插 入 子 宮 鏡 檢 查 如 果 檢 查 結 果 臨 床 症 狀 發 現 初 期 硬 結 無 痛 性 局 部 性 淋 巴 腺 腫 脹 及 全 身 淋 巴 腺 腫 脹, 可 診 斷 罹 患 臨 床 上 第 一 期 梅 毒 若 發 現 扁 平 濕 疣 手 掌 足 部 乾 癬 梅 毒 性 白 斑 口 角 龜 裂 狀 丘 診 粘 膜 丘 診 蠣 殼 診 脫 毛 等 症 候 時, 便 易 診 斷 出 第 二 期 梅 毒 此 外, 若 出 現 聲 音 嘶 啞 指 甲 疾 患 虹 彩 炎 骨 膜 炎 等 的 患 者, 也 經 常 是 第 二 期 梅 毒 可 疑 患 者 最 後 若 出 現 腎 臟 形 蛇 行 形 的 皮 膚 潰 爛, 鼻 部 潰 爛 口 蓋 穿 孔 脛 骨 腫 脹 夜 間 骨 痛 等 症 狀 時, 易 診 斷 出 第 三 期 梅 毒 此 外, 習 慣 性 流 產 或 早 產 習 慣 性 發 熱 筋 肉 及 關 節 痛 貧 血 等, 又 或 者 是 患 者 四 十 歲 前 出 現 腦 出 血 乃 至 於 其 它 相 關 症 狀, 亦 可 能 為 第 三 期 梅 毒 患 者 ( 德 永 覺 二 1931: 194-198) 12 目 前 筆 者 所 見 最 早 的 一 份 資 料 是, 發 表 於 1923 年 第 18 回 臺 灣 醫 學 會 大 會, 比 較 觀 察 三 種 血 清 試 驗 成 效, 樣 本 數 1000 例 臨 床 實 驗, 樣 本 來 源 不 明 臺 灣 總 督 府 醫 學 專 門 學 校 細 菌 學 教 室 野 村 俊 綱,1925, 黴 毒 血 清 反 應 試 驗 法 ノ 比 較 成 績, 臺 灣 醫 學 會 雜 誌 另 外 一 份 資 料 則 顯 示, 梅 毒 血 清 試 驗 在 1927 年 後 開 始 普 遍 在 醫 院 進 行 臨 床 使 用 總 督 府 中 央 研 究 所 衞 生 部 細 菌 學 第 一 研 究 室 中 川 憲 三,1935, 臺 灣 在 住 者 ノ 黴 毒 罹 患 狀 態 ニ 關 スル 研 究 第 一 報 中 央 研 究 所 ニ 於 テ 既 往 8 ケ 年 間 ニ 檢 査 シタル Wa-R 依 賴 試 驗 成 績 1927-1935 年 間, 按 照 島 內 各 病 院 梅 毒 血 清 診 斷 目 的 樣 本 共 8657 人, 其 中 本 島 人 2531 人, 內 地 人 5054 人 進 行 種 族 別 性 別 血 型 別 陽 性 率 分 析 15
毒 需 要 全 身 體 表 視 診 和 觸 診, 某 種 程 度 的 裸 體 勢 在 必 行, 同 時 還 需 要 接 受 醫 師 近 距 離 對 下 半 身 進 行 雙 手 觸 診 1905 年 的 一 則 報 導 提 供 了 關 於 女 性 私 處 觸 診 的 身 體 體 驗, 提 到 當 時 負 責 艋 舺 娼 妓 檢 黴 的 稻 垣 醫 師 非 常 苛 酷, 因 此 入 院 者 眾 多 ; 而 且 醫 師 手 上 戴 著 指 環, 局 部 接 觸 的 時 候, 往 往 讓 受 檢 者 感 到 非 常 苦 痛 (TNNS 19050729-5) 負 責 艋 舺 娼 妓 檢 查 業 務 的 稻 垣 透 醫 員, 日 後 留 下 了 臺 灣 最 早 的 娼 妓 體 檢 記 錄, 同 時 也 是 臺 灣 最 早 的 女 性 身 體 檢 查 臨 床 報 告, 以 及 流 行 病 學 上 的 描 述 統 計 ( 表 三 ) 根 據 稻 垣 透 (1907) 的 統 計, 娼 妓 最 常 罹 患 的 疾 病, 排 名 第 一 的 是 尿 道 及 子 宮 的 淋 病 感 染 其 次 是 軟 性 下 疳 與 梅 毒, 再 次 是 肺 結 核 及 其 它 自 1899 年 到 1906 年 間, 從 娼 妓 驅 梅 院 到 改 制 為 婦 人 病 院, 隨 著 娼 妓 治 療 機 構 的 病 院 化, 作 為 性 專 區 體 制 內 的 慢 性 傳 染 病 控 制, 娼 妓 定 期 檢 查 的 歷 年 檢 查 成 績 平 均 約 5.50%, 歷 年 各 有 起 落 我 們 很 難 評 價 公 娼 定 期 檢 查 路 線 是 否 使 得 性 專 區 內 的 性 與 病 同 時 獲 得 有 效 控 制, 因 為 即 使 以 每 周 一 次 的 檢 查 頻 率 進 行, 結 果 並 未 使 得 公 娼 得 以 免 於 性 病 感 染 的 威 脅, 感 染 率 也 未 必 呈 現 逐 年 下 降 的 趨 勢, 顯 然 檢 查 成 效 只 能 將 感 染 率 維 持 在 穩 定 控 制 的 範 圍 內 而 已 相 較 之 下, 臨 時 檢 查 的 檢 查 結 果 就 沒 有 那 麼 穩 定 這 裡 所 指 的 臨 時 檢 查 仍 是 以 公 娼 為 對 象, 主 要 鎖 定 因 故 未 能 參 加 定 期 檢 查, 或 是 臨 時 進 出 公 娼 營 業 的 流 動 人 口 以 1906 年 艋 舺 的 單 月 臨 時 檢 查 為 例, 檢 查 人 數 新 開 業 娼 妓 61 人 ( 有 病 率 22.95%) 更 換 營 業 場 所 者 6 人 (0%) 休 業 中 再 就 業 者 8 人 (37.5%) 自 覺 感 染 病 毒 者 1(100%)(TNNS 19060306-5) 這 則 新 聞 特 別 點 出 新 就 業 娼 妓 的 感 染 問 題, 暗 示 了 性 專 區 體 制 以 外 潛 在 性 流 動 性 或 臨 時 性 從 娼 人 口 的 疾 病 帶 原 危 險 性 16
檢 查 人 員 有 縣 機 臺 北 縣 廳 檢 定 人 員 患 者 數 平 均 治 療 病 者 百 分 比 廳 構 公 娼 人 數 ( 人 次 ) ( 人 次 ) 日 數 (%) 臺 1899 480 14500 762 5.25 15.66 娼 妓 北 1900 396 19713 1036 5.26 17.00 驅 黴 縣 1901 378 15285 991 6.48 14.29 院 時 1902 365 15623 1003 6.42 13.96 期 臺 1903 323 12559 1023 7.54 9.31 北 婦 人 1904 282 13567 750 5.53 11.30 廳 病 院 1905 248 12257 528 4.31 15.79 時 期 1906 298 12023 391 3.25 12.48 表 三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各 年 度 檢 查 成 績 (1899.04-1906.12) ( 梁 秋 虹 製 表 ) 註 : 臺 北 縣 廳 公 娼 人 數 為 筆 者 附 加 資 料 來 源 : 稻 垣 透 (1907: 192-193) 梅 毒 檢 查 所 及 檢 查 人 員 明 治 38 年 筆 者 試 算 檢 查 所 檢 查 總 人 次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滬 尾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名 稱 總 計 明 治 明 治 明 治 所 在 37 年 36 年 35 年 艋 舺 栗 倉 口 街 滬 尾 街 地 名 開 設 明 治 29 年 明 治 33 年 (1905) (1904) (1903) (1902) 年 月 日 8 月 29 日 5 月 3 日 檢 查 度 數 52 52 52 57 49 52 日 44 1 45 24 77 60 真 性 臺 7-7 - 2 3 患 者 假 性 患 者 不 患 者 合 計 平 均 每 回 檢 查 人 次 檢 查 人 員 患 者 百 分 比 率 日 本 人 患 者 百 分 比 率 臺 灣 人 患 者 百 分 比 率 計 51 1 52 24 79 63 日 439 2 441 659 1011 494 臺 36-36 14 45 80 計 475 2 477 673 1056 574 日 10831 492 11323 12510 13774 14450 臺 900-900 772 1075 1167 計 11731 492 12223 13282 14849 15617 日 11314 495 11809 13193 14862 15004 臺 943-943 786 1122 1250 計 12257 495 12752 13979 15984 16254 日 217.58 9.52 227.10 231.46 303.31 288.54 臺 18.13-18.13 13.79 22.90 24.04 計 235.71 9.52 245.23 245.25 326.20 312.58 4.29 0.61 4.15 4.99 7.10 3.92 4.27% 0.61% 4.12% 5.18% 7.32% 3.69% 4.56% - 4.56% 1.78% 4.19% 6.64% 17
表 四 臺 北 地 區 梅 毒 檢 查 所 及 檢 查 人 員 (1902-1905)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廳 第 一 統 計 書 (1907), 頁 543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對 照 早 期 在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與 婦 人 病 院 的 梅 毒 檢 查 統 計 樣 式, 以 臺 北 廳 第 一 統 計 書 (1907: 543) 所 列 1902 年 到 1905 年 的 累 年 比 較 表 為 例 ( 表 四 ), 可 以 看 出 統 計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加 總 計 算 檢 查 規 模 ( 平 均 每 回 檢 查 人 次 ) 與 檢 查 患 者 感 染 率 表 格 樣 式 雖 然 列 出 了 日 本 人 和 臺 灣 人 的 民 族 別 分 類 統 計, 但 最 後 並 沒 有 比 較 日 臺 娼 妓 感 染 率 差 異 根 據 試 算 結 果, 日 本 人 與 臺 灣 人 受 檢 公 娼 的 性 病 感 染 率 其 實 互 有 起 落, 並 無 絕 對 性 差 異 同 樣 的, 發 表 在 正 式 醫 學 期 刊 臺 大 醫 學 會 雜 誌, 稻 垣 透 (1907) 的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報 告 中, 也 還 沒 有 開 始 列 入 民 族 別 的 比 較 統 計 也 就 是 說, 一 九 〇 〇 年 代 種 族 尚 未 成 為 娼 妓 治 療 機 構 內 部 生 產 流 行 病 學 知 識 的 必 要 統 計 變 項 從 表 格 樣 式 來 看, 一 九 一 〇 年 代 最 在 意 的 仍 是 檢 查 人 次 患 者 人 次, 及 其 檢 查 人 員 患 者 百 分 比 與 平 均 治 療 日 數 的 單 純 醫 學 問 題 1906 年, 新 聞 評 論 了 娼 妓 年 度 檢 查 成 績, 批 評 每 次 檢 查 間 隔 短 短 七 日, 新 感 染 罹 病 患 者 卻 仍 然 層 出 不 窮 同 時 提 到 醫 療 檢 查 結 果 反 而 與 社 會 印 象 不 符, 因 社 會 一 般 認 為 臺 灣 人 娼 妓 較 日 本 人 娼 妓 汙 穢 不 潔, 實 際 上 檢 查 結 果 卻 是 相 反 (TNNS 19060307-5) 稻 垣 透 的 報 告 只 是 來 自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單 一 機 構 的 樣 本, 同 時 在 全 臺 各 地 的 遊 廓 內, 同 樣 都 有 專 責 娼 妓 診 療 機 構 在 從 事 這 類 臨 床 實 作 就 檢 查 頻 率 與 檢 查 廣 度 而 言, 娼 妓 檢 查 是 一 項 長 期 且 常 態 的 大 規 模 的 衛 生 檢 查 與 調 查 活 動, 每 年 要 執 行 52 次 定 期 檢 查, 以 1900 年 度 艋 舺 遊 廓 為 例, 有 照 公 娼 527 名, 年 度 累 計 受 檢 人 次 高 達 22,156 人 次, 檢 查 結 果 得 出 真 性 患 者 94 人 次, 假 性 患 者 804 人 次 (TNNS 19000111-5) 自 此 之 後, 婦 人 病 院 便 扮 演 了 界 定 娼 妓 病 理 化 的 臨 床 醫 學 知 識 專 門 機 構 在 這 個 意 義 下, 檢 查 本 身 也 構 成 了 更 廣 義 的 娼 妓 監 控 網 絡 的 一 部 分 在 地 方, 從 娼 妓 申 請 開 業 暫 時 休 業 或 是 永 久 廢 業 的 娼 妓 營 業 異 動, 乃 至 於 性 病 監 控 機 制 下 的 娼 妓 身 體 異 動, 透 過 警 察 貸 座 敷 業 者 與 醫 療 人 員 的 共 同 協 作 與 橫 向 聯 18
繫, 在 廳 長 警 務 課 貸 座 敷 同 業 公 會 與 檢 診 機 構 之 間, 形 成 了 同 時 針 對 娼 妓 疫 情 與 人 事 異 動 的 通 報 網 絡 作 法 是 由 檢 診 醫 員 根 據 每 次 的 檢 診 日 誌, 製 作 娼 妓 檢 診 成 績 表, 向 上 呈 報 給 地 方 首 長, 再 由 各 地 方 彙 整 檢 查 結 果, 每 月 提 報 總 督 府 梅 毒 檢 查 成 績 表, 以 便 科 學 性 統 計 比 較 全 臺 各 地 檢 診 成 績 透 過 從 地 方 到 中 央 從 點 到 面 的 縱 向 聯 繫, 建 立 起 認 識 臺 灣 性 病 問 題 的 管 道 早 自 1900 年 度 開 始, 報 紙 新 聞 便 開 始 刊 出 全 島 娼 妓 檢 黴 表, 比 較 全 臺 各 地 的 檢 梅 成 績,1900 年 度 下 半 年 季 檢 查 結 果, 臺 北 既 是 檢 查 人 次 居 冠 卻 也 是 娼 妓 染 病 率 最 高 的 城 市, 檢 查 人 員 達 12,828 人 次, 患 者 百 分 比 5.25%, 其 次 是 臺 中 4.10%, 臺 南 3.75% 澎 湖 2.47%, 全 臺 平 均 值 約 4.46%(TNNS 19010226-5) 諷 刺 的 是, 由 於 執 業 公 娼 以 日 本 人 為 主 要 人 口, 使 得 檢 查 連 帶 以 日 本 人 娼 妓 為 主 要 醫 學 對 象 定 期 發 生 在 娼 妓 檢 診 機 構 內 部, 掀 起 妳 的 和 服 來 的 歷 史 場 景, 於 是 構 成 了 公 娼 檢 診 的 歷 史 印 象 即 使 娼 妓 被 視 為 藏 汙 納 垢 的 身 體, 性 交 易 市 場 中 的 疾 病 養 成 所 然 而, 從 每 週 一 次 的 定 期 檢 診 結 果 也 可 以 同 時 讀 到, 在 周 周 月 月 年 年 反 覆 的 醫 療 監 控 下, 公 娼 專 區 的 性 傳 染 病 從 未 曾 根 絕 三 稅 與 病 : 婦 人 病 院 的 財 政 結 構 及 制 度 安 排 從 比 較 歷 史 的 角 度 來 看, 殖 民 性 治 理 並 不 容 易 殖 民 作 為 一 個 歷 史 限 定 條 件, 殖 民 地 的 性 作 為 治 理 實 踐 的 對 象 在 實 踐 上, 絕 大 多 數 對 殖 民 地 性 病 管 制 的 努 力, 所 存 在 的 種 族 差 別 統 治 是 非 常 清 楚 的, 在 有 限 的 警 政 及 財 政 資 源 分 配 問 題 下, 一 般 認 為 對 殖 民 地 社 會 全 面 的 性 病 管 制 在 政 治 上 是 不 可 行 的, 對 娼 妓 的 社 會 隔 離 和 醫 療 監 控, 通 常 設 置 在 軍 營 或 港 口 附 近, 而 且 往 往 只 針 對 接 待 歐 洲 客 人 的 娼 妓 許 多 研 究 都 指 出, 以 傳 染 病 檢 查 法 案 之 名, 殖 民 地 警 察 依 法 有 權 對 所 有 可 疑 女 性 進 行 拘 留 檢 查, 進 而 強 制 移 送 住 院 治 療, 但 是 就 實 踐 上 取 締 往 往 是 差 別 化 的, 而 且 取 締 差 別 化 既 是 種 族 的 也 是 性 別 的, 性 病 檢 查 與 治 療 通 常 僅 特 別 19
針 對 接 待 西 方 白 種 男 性 消 費 者 的 西 方 娼 妓 或 殖 民 地 本 地 從 娼 婦 女 (Phillippa Levine 2003) 民 國 時 期 外 國 勢 力 進 駐 的 上 海 租 界, 正 好 可 以 對 照 殖 民 治 理 實 踐 的 異 質 性 以 及 婦 人 病 院 的 成 敗 Frank Dikotter(1994) 指 出, 當 時 中 國 對 性 病 的 憂 慮 是 存 在 的, 性 問 題 雖 然 受 到 廣 泛 的 辯 論, 卻 不 見 醫 學 防 治 的 制 度 化 努 力 因 為 民 國 時 期 的 醫 界 和 國 家 13 並 不 是 一 個 簡 單 的 結 盟 關 係 上 海 醫 學 會 在 醫 學 專 業 領 域 忌 諱 政 府 的 行 政 管 理 干 預, 主 張 性 病 防 治 問 題 應 該 是 一 個 公 共 衛 生 問 題, 而 不 是 一 個 道 德 問 題 (Gail Hershatter 1997: 232-233) 研 究 指 出, 早 在 1868 年, 法 國 大 使 就 要 求 法 租 界 仿 效 法 國 的 衛 生 監 督 制 度 落 實 執 照 登 記 與 身 體 檢 查 制 度 是 否 能 有 效 解 決 性 病 問 題, 引 起 來 自 各 方 的 辯 論 和 質 疑 警 察 介 入 調 節 需 要 所 有 的 娼 妓 定 期 接 受 檢 查, 一 方 面 無 法 克 服 業 者 及 娼 妓 對 於 性 病 檢 查 的 對 立 情 緒, 另 一 方 面 公 共 衛 生 機 構 依 然 缺 乏 財 政 資 源 和 政 治 決 心 結 果, 即 使 只 針 對 沒 有 經 濟 能 力 自 行 就 診 的 外 國 水 手 與 以 外 來 殖 民 者 為 服 務 對 象 的 本 地 娼 妓 為 免 費 醫 療 照 顧 對 象, 僅 僅 維 持 一 間 公 立 性 病 醫 院 或 在 公 濟 醫 院 開 設 性 病 診 所, 都 讓 租 界 政 府 財 政 沈 重 難 當 結 果 就 是 高 居 不 下 的 性 病 感 染 率 直 到 1937 年 日 軍 佔 領 上 海, 公 共 租 界 依 然 抵 制 日 軍 的 遊 廓 集 中 管 理 制 度, 理 由 是 身 體 檢 查 帶 來 的 財 政 開 銷 難 以 由 行 政 部 門 或 業 者 獨 立 負 擔, 容 易 造 成 業 者 逃 避 執 照 制 度 (Hershatter 1997: 226-230;Christian Henriot 2001: 273-290) 那 麼, 日 本 在 臺 實 施 的 殖 民 地 公 娼 制 度 又 是 如 何 克 服 公 娼 專 區 的 醫 療 財 政 負 擔 問 題 呢? 起 初, 娼 妓 強 制 入 院 治 療, 無 論 是 娼 妓 或 業 者, 都 視 為 一 種 經 濟 損 失, 配 合 態 度 消 極 因 為 娼 妓 一 旦 罹 患 性 病, 進 入 婦 人 病 院 強 制 收 容 治 療, 也 就 從 性 工 作 者 變 成 失 去 勞 動 生 產 力 的 患 者 因 此, 婦 人 病 院 的 實 際 運 作, 可 以 說 既 負 有 13 Hershatter (1997:271) 強 調, 前 仆 後 繼 的 改 革 者 和 管 制 者 的 共 同 點 就 是, 他 們 都 未 能 有 效 影 響 上 海 的 娼 妓 制 度 一 再 失 敗 的 原 因 都 被 聯 繫 到 國 家 的 不 穩 定 和 疲 弱 所 謂 的 國 家 並 不 是 穩 定 的 實 體 發 起 1920 年 禁 娼 運 動 的 上 海 工 部 局, 儘 管 與 強 大 外 國 勢 力 有 所 聯 繫, 仍 只 是 一 個 地 方 當 局 20
14 生 產 的 損 失, 又 有 治 療 的 代 價 問 題 是, 從 早 期 骯 髒 的 驅 黴 院 到 後 期 營 運 有 成 的 婦 人 病 院 15, 轉 向 是 如 何 發 生 的 對 於 婦 人 病 院 的 存 在 及 其 如 何 運 作 的 問 題, 似 乎 出 現 了 一 種 新 的 經 濟 理 性 所 影 響 的 制 度 安 排 這 也 就 是 說, 當 我 們 面 對 一 種 帝 國 的 異 質 治 理 ( 傅 大 為 2005:175-178), 發 現 慢 性 傳 染 病 的 醫 療 規 訓 有 其 強 弱 那 麼 隔 離 病 院 模 式 除 了 隔 離 與 展 示, 也 需 要 進 行 一 種 政 治 經 濟 基 礎 的 解 釋 補 充 遊 廓 的 醫 療 照 顧, 和 其 它 殖 民 政 府 主 導 的 傳 染 病 防 治 機 構 性 質 不 盡 相 同 不 同 於 鴉 片 癮 者 的 更 生 院 痲 瘋 病 人 的 樂 生 院, 或 是 肺 結 核 病 院, 公 立 化 後 的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與 娼 妓 治 療 所 受 到 地 方 政 府 衛 生 課 的 監 控, 主 要 醫 員 都 是 由 主 管 機 關 所 任 命, 薪 水 由 地 方 政 府 支 付, 而 遊 廓 的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是 民 政 局 下 的 衛 生 課 保 健 掛 負 責 檢 黴 管 理, 研 究 部 份 則 由 中 央 研 究 所 衛 生 部 負 責, 地 方 執 行 機 關 則 是 警 察 部 或 警 務 部 衛 生 課 負 責 至 於 病 院 興 建 費 用, 實 際 情 況 比 較 接 近 官 民 合 資, 貸 座 敷 業 者 往 往 也 得 負 責 買 單 1906 年 嘉 義 婦 人 病 院 重 建 的 病 院 建 築 費 是 2500 圓 16, 而 貸 座 敷 組 合 業 者 就 捐 贈 了 數 千 圓 作 為 新 築 費 用 17 直 到 1923 年 行 政 執 行 法 施 行 令 第 一 條 規 定, 花 柳 病 健 康 診 斷 所 需 的 必 要 設 備 與 費 用 由 地 方 費 支 辦 18 那 麼, 娼 妓 的 入 院 治 療 費 又 該 由 誰 買 單? 早 期, 娼 妓 入 院 的 治 療 費 用 及 其 餘 一 切 費 用 都 是 由 患 者 自 辦, 貸 座 敷 業 者 為 保 證 人 19 據 報 載, 最 早 負 責 娼 妓 檢 14 早 期 的 驅 黴 院 頗 為 骯 髒, 臺 灣 人 病 房 宛 如 暗 房, 非 常 陰 暗 娼 婦 入 院, 妓 院 老 闆 會 向 娼 妓 收 取 棉 被 的 租 金 住 院 費 用 加 上 藥 錢 一 日 20 錢, 伙 食 費 也 要 20 錢 這 些 費 用 全 由 娼 婦 自 行 負 擔, 因 此 入 院 會 讓 借 款 增 加, 而 借 款 增 加 就 代 表 必 須 延 長 工 作 的 期 限 ( 竹 中 信 子 2007a: 126-127) 15 大 正 13 年 10 月, 鄰 近 艋 舺 花 柳 巷 的 龍 山 寺 町 三 丁 目, 有 棟 占 地 900 坪, 建 坪 306 坪 的 西 洋 風 兩 層 磚 砌 建 築 落 成, 是 為 從 事 性 工 作 者 女 性 所 蓋 的 婦 人 病 院, 算 是 日 本 最 宏 偉 的 婦 人 醫 院 病 房 有 8 間, 還 有 診 療 室 浴 室 餐 廳 娛 樂 室 等 娛 樂 室 放 了 雜 誌 乒 乓 球 桌 收 音 機 等, 收 容 人 數 可 達 100 名, 共 花 費 55000 圓 ( 竹 中 信 子 2007b:342) 16 嘉 義 市 區 改 正 及 諸 工 事 : 嘉 義 市 區 改 正 自 震 災 後 已 經 過 一 年 至 今 漸 就 其 緒 嘉 義 婦 人 病 院 此 次 以 金 二 千 五 百 圓 新 建 築 於 遊 廓 之 雪 見 橋 對 面 頗 覺 可 觀 (TNNS 19070322-2) 17 但 明 治 三 十 九 年 三 月 大 地 震 後 建 物 崩 壞, 設 置 家 屋 應 急, 繼 續 其 事 務, 並 申 請 新 築 改 建 同 年 五 月, 通 達 通 過 改 建, 並 將 驅 黴 院 改 稱 婦 人 病 院 而 當 時 的 貸 座 敷 組 合 業 者 也 捐 贈 了 數 千 圓 作 為 新 築 費 用 此 圖 為 重 建 後 之 婦 人 病 院 衛 生 關 係 案 內 附 頁 18 臺 灣 衛 生 行 政 法 要 論, 頁 58-59 19 1903 年 新 竹 廳 令 第 14 號 新 竹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及 新 竹 娼 妓 治 療 所 規 則 第 13 條 規 定, 患 者 21
查 業 務 的 是 1896 年 7 月 的 縣 立 臺 北 病 院 (TNNS 18960726), 地 點 在 臺 北 病 院 艋 舺 出 張 所, 檢 查 頻 率 每 週 一 回 (TNNS,18960806-3) 報 載 土 人 淫 賣 婦 ( 臺 灣 人 娼 婦 ) 因 為 忌 避 檢 查 而 返 回 中 國, 娼 婦 人 數 因 而 減 少 淡 水 當 局 一 次 拘 提 了 50 60 名 臺 灣 人 娼 婦, 執 行 梅 毒 檢 查, 當 中 有 娼 婦 甚 至 因 而 自 殺 尋 死 (TNNS 18960806-3) 而 後 沒 有 多 久, 私 立 艋 舺 娼 妓 檢 查 所 在 同 年 8 月 開 設 於 育 嬰 堂 邊 街, 私 立 娼 妓 治 療 所 設 於 凹 肸 仔 街, 地 緣 位 置 皆 在 艋 舺 遊 廓 區 域 內 艋 舺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的 首 次 檢 梅 成 績 如 下, 艋 舺 遊 廓 領 有 執 照 娼 妓 50 名, 八 月 份 單 次 受 檢 者 46 名, 因 故 未 受 檢 者 4 名, 入 院 者 2 人, 無 病 者 28 人, 輕 症 和 全 病 者 16 人 (TNNS 18960824-3), 可 見 私 立 時 期 乃 是 依 病 情 輕 重 程 度 入 院, 並 無 強 制 所 有 染 病 者 入 院 治 療 隔 月, 新 聞 輿 論 基 於 公 眾 衛 生 理 由, 開 始 要 求 對 臺 北 臺 灣 人 娼 妓 進 行 檢 查 (TNNS18960909-3) 病 院 訪 記 : 驅 黴 院 形 容, 原 艋 舺 育 嬰 堂 ( 清 代 艋 舺 孤 兒 院 ) 修 繕 改 建 充 作 的 私 立 驅 黴 院, 主 治 醫 師 是 艋 舺 街 公 醫 境 直 家 氏, 院 內 包 括 住 宿 房 間 應 接 處 檢 黴 處 等 共 7 間 病 房, 每 間 僅 三 疊 榻 榻 米 大 小, 環 境 惡 劣 有 如 監 獄 房 室 (TNNS 18960905-3) 記 者 同 時 也 造 訪 了 這 位 服 務 於 驅 黴 院 的 靜 直 公 醫 自 行 開 設 的 私 立 病 院 : 艋 舺 共 立 病 院, 患 者 可 收 容 40 人, 入 院 患 者 男 性 以 罹 患 瘧 疾 和 腳 氣 病 為 主, 女 性 則 多 罹 患 花 柳 病 這 位 公 醫 訂 定 入 院 費 用 一 日 50 錢, 藥 價 一 日 10 錢, 收 費 較 一 般 開 業 醫 藥 價 15 至 20 錢 來 得 便 宜 (TNNS 18960905-3) 如 果 我 們 衡 量 民 治 初 期 的 娼 妓 入 院 收 容 能 力, 顯 而 易 見 便 會 得 知, 若 要 全 面 徹 底 執 行 公 私 娼 的 強 制 檢 診 及 入 院 治 療, 在 現 實 上 幾 乎 是 不 可 行 的 以 臺 北 縣 為 例, 艋 舺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及 娼 妓 治 療 所 是 在 1899 年 4 月 起, 依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及 娼 妓 治 療 所 規 則 (18990331 臺 北 縣 令 甲 第 9 號 ), 娼 妓 治 療 機 構 方 才 真 正 公 立 化 也 就 是 說, 臺 北 縣 自 1896 年 6 月 至 1899 年 3 月 的 這 段 時 間, 雖 然 在 地 方 行 政 法 規 上 開 啟 了 以 公 娼 定 期 檢 診 為 主 以 私 娼 臨 檢 取 締 為 輔 的 雙 軌 並 行 制, 之 食 料 及 寢 具 並 其 它 自 用 所 屬 諸 費 概 係 本 人 自 辦 1904 年 的 臺 北 廳 令 第 1 號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及 治 療 規 則 第 8 條 也 有 同 樣 規 定 22
但 就 實 際 執 行 檢 診 治 療 的 機 構 仍 然 只 是 私 立 機 構, 治 療 所 費 用 由 貸 座 敷 業 者 負 擔, 治 療 費 則 由 娼 妓 患 者 自 行 辦 理 (TNNS18990301-5)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臺 灣 人 娼 妓 的 收 容 問 題, 理 論 上 根 據 法 令 規 定, 檢 查 結 果 一 旦 罹 患 性 病 或 特 定 接 觸 性 傳 染 病 即 需 強 制 移 送 治 療 所 入 院 治 療, 但 我 們 發 現 從 私 立 驅 黴 院 時 期 開 始, 在 法 令 之 外, 卻 為 臺 灣 人 娼 妓 開 了 後 門 條 款 報 載 由 於 臺 灣 人 娼 妓 恥 於 檢 黴, 因 此 嫌 忌 申 請 娼 妓 執 照, 因 此 當 局 特 別 許 可 檢 梅 結 果 不 合 格 的 臺 灣 人 娼 妓 暫 時 赦 免 入 院, 不 用 住 進 環 境 惡 劣 有 如 監 獄 的 驅 梅 院, 特 別 許 可 到 艋 舺 共 立 病 院 通 院 治 療, 即 以 到 院 回 診 形 式 接 受 公 醫 治 療 (TNNS 18970507-3) 臺 灣 人 娼 妓 後 門 條 款 形 成 了 檯 面 下 的 雙 軌 制, 日 本 人 與 臺 灣 人 娼 妓 同 樣 在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受 檢, 但 臺 灣 人 娼 妓 特 許 在 各 料 理 店 或 自 宅, 自 由 接 受 治 療 基 於 可 能 因 此 疏 於 治 療, 造 成 梅 毒 傳 染 之 虞, 臺 北 警 察 支 署 召 喚 7 間 臺 灣 人 料 理 店 業 主 ( 直 到 1900 年 臺 北 縣 臺 北 辦 務 署 內 全 數 都 是 料 理 店 兼 業 形 式 的 貸 座 敷 ), 借 用 一 家 屋 接 受 公 醫 加 以 囑 托, 將 檢 梅 結 果 染 病 患 者 直 送 該 公 醫 處, 並 在 該 家 屋 收 容 療 養, 費 用 則 由 貸 座 敷 及 娼 妓 負 擔 (TNNS 18981120-7) 無 論 是 從 到 院 回 診 的 自 宅 治 療 形 式, 或 是 轉 移 到 特 定 家 屋 收 容 療 養, 由 公 醫 進 行 治 療, 顯 示 臺 北 縣 警 察 當 局 對 臺 灣 人 娼 妓 採 取 較 為 寬 容 的 診 療 政 策 治 療 形 式 特 許 後 門 條 款, 前 提 是 務 必 要 接 受 檢 查 從 性 專 區 體 制 的 管 制 角 度 設 想, 地 方 警 署 面 臨 臺 灣 女 性 對 身 體 檢 查 的 排 斥 無 庸 置 疑, 然 而 作 為 公 娼 管 制 身 體 規 訓 的 必 要 環 節, 無 論 如 何 檢 查 還 是 有 其 必 要 性 存 在 除 此 之 外, 本 文 主 張 治 療 機 構 收 容 能 力 某 種 程 度 也 同 時 制 約 了 收 容 患 者 的 人 數 與 對 象 單 就 發 生 在 艋 舺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的 檢 查 密 度, 以 1899 年 度 為 例, 年 度 累 計 受 檢 娼 妓 人 次 達 25,922 人 次, 接 受 娼 妓 治 療 所 入 院 治 療 者 達 983 人 次 (TNNS 19000427-5) 推 算 平 均 每 回 檢 查 有 19 名 患 者 具 備 入 院 治 療 需 求, 無 論 是 私 立 驅 黴 院 或 是 縣 立 娼 妓 治 療 所, 床 位 根 本 不 符 需 求, 若 是 在 以 提 供 日 本 人 娼 妓 照 顧 服 務 為 優 先 的 殖 民 地 生 命 政 治 前 提 下, 或 許 可 以 解 釋 為 何 地 方 當 局 特 許 臺 灣 人 娼 妓 自 宅 治 療 形 式 1899 年 4 月 娼 妓 檢 診 機 構 的 公 立 化, 反 應 了 地 方 當 局 對 檢 梅 事 務 的 重 視, 23
重 視 程 度 從 臺 北 縣 知 事 派 任 的 醫 療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層 級 便 可 以 略 知 一 二 臺 北 縣 立 艋 舺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的 首 任 院 長, 同 時 也 是 臺 灣 最 早 的 傳 染 病 院 濫 觴 即 收 容 鼠 疫 患 者 之 臺 北 縣 避 病 院 的 院 長 藤 田 國 手 暫 時 兼 任 (TNNS 18990409-7) 後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臺 北 醫 院 首 任 院 長 川 添 正 道 正 式 兼 任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所 長, 臺 灣 總 督 府 醫 院 醫 員 富 士 田 豁 平 接 任 娼 妓 治 療 所 所 長 (TNNS 189904119-1) 娼 妓 檢 診 機 構 公 立 化 後 的 顯 著 影 響, 就 是 從 此 強 化 執 行 娼 妓 檢 查 和 收 容 治 療, 強 化 檢 查 政 策 面 臨 的 第 一 個 問 題, 報 紙 輿 論 指 向 臺 灣 人 娼 婦, 要 求 對 臺 灣 人 密 賣 婦 梅 毒 流 佈 程 度 多 加 注 意, 強 化 對 臺 灣 人 娼 妓 的 治 療 法 及 監 督 過 去 娼 妓 慣 於 到 公 醫 或 普 通 開 業 醫 處 治 療, 如 今 要 求 轉 入 娼 妓 治 療 所 住 院, 由 臺 北 縣 所 屬 的 臺 北 醫 院 醫 員 進 行 治 療 (TNNS 19000420-5) 然 而, 強 化 入 院 政 策 一 旦 執 行, 首 先 需 要 面 臨 的 便 是 機 構 的 收 容 能 力 問 題 報 載 特 別 提 到 過 去 限 於 經 費, 娼 妓 治 療 所 僅 僅 是 臺 灣 人 家 屋 修 繕 所 充 用, 無 多 數 患 者 收 容 餘 裕, 形 勢 狹 窄, 病 室 空 間 僅 能 容 納 一 張 榻 榻 米 大 小, 約 患 者 2 人, 或 是 二 張 塌 塌 米 約 容 納 患 者 3 人, 勢 必 需 要 改 善 回 顧 1899 年 度 娼 妓 檢 查, 受 檢 臺 灣 人 娼 妓 1089 人 次, 入 院 治 療 1089 人 次, 受 檢 患 者 入 院 治 療 百 分 比 13.31%, 幾 乎 是 日 本 人 娼 妓 3.37% 的 四 倍, 而 這 個 數 據 可 能 還 沒 有 包 括 自 宅 治 療 的 臺 灣 娼 妓 患 者 報 導 中 特 別 指 出, 娼 妓. 治 療 所 組 織 的 不 完 備, 加 上 臺 灣 人 娼 妓 厭 惡 進 入 治 療 所, 於 是 在 自 宅 接 受 治 療, 無 論 有 毒 無 毒 照 樣 接 客, 造 成 梅 毒 蔓 延, 呼 籲 治 療 所 應 就 此 點 充 分 取 締 (TNNS 19000427-5) 換 句 話 說, 即 使 在 縣 立 娼 妓 治 療 所 時 期, 特 許 臺 灣 人 娼 妓 免 於 入 院 治 療 的 後 門 條 款 仍 然 存 在 1902 年 6 月, 隨 著 地 方 行 政 區 域 改 制, 臺 北 縣 立 艋 舺 娼 妓 治 療 所 隨 之 移 轉 到 舊 街, 改 制 為 臺 北 廳 立 艋 舺 驅 黴 院 這 意 味 了 娼 妓 治 療 機 構 開 始 病 院 化, 院 內 開 始 有 了 獨 立 專 門 分 工 化 的 檢 查 收 容 治 療 空 間, 包 括 檢 査 場 治 療 所 事 務 員 室 病 室 面 會 室 與 食 堂 (TNNS 19030204-4) 1904 年, 正 式 成 立 臺 北 廳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照 理 來 說, 當 時 臺 灣 每 年 受 檢 娼 妓 人 數, 從 1897 年 一 開 始 的 11,746 人, 到 最 高 峰 1913 年 高 達 70,419 人 全 臺 平 均 一 回 的 檢 查 人 數 高 峰 甚 至 破 千 人, 24
其 中 感 染 性 病 強 制 入 院 治 療 的 比 率 大 約 介 於 4% 到 8% 之 間 這 個 數 字 還 沒 有 包 括 娼 妓 以 外 的 感 染 女 性 試 想, 如 果 沒 有 創 造 出 一 種 合 理 的 制 度 安 排, 使 得 婦 人 病 院 運 作 得 以 自 我 運 轉, 是 不 可 能 支 持 起 完 備 的 性 工 作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這 解 釋 了 為 什 麼 性 病 檢 診 沒 有 失 敗, 沒 有 成 為 沈 重 的 醫 療 負 擔, 反 而 因 此 受 益 早 期 的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的 住 院 人 數 僅 有 40 人 (TNNS 19081011-5), 日 後 甚 至 足 以 興 建 佔 地 900 坪, 建 地 306 坪, 收 容 能 力 近 百 名 之 日 本 最 宏 偉 的 婦 人 病 院 民 政 初 期, 衛 生 費 全 部 由 國 庫 支 出 1899 年 開 始, 除 了 傳 染 病 豫 防 費 對 地 方 財 政 負 擔 過 重, 改 由 國 庫 部 分 補 助 外 地 方 衛 生 事 務 費 皆 改 由 地 方 稅 源 支 出 根 據 臺 灣 衛 生 概 要 (1913), 在 地 方 衛 生 費 各 項 支 出 項 目 中, 驅 黴 諸 費 ( 娼 妓 性 病 檢 查 費 ) 僅 次 於 傳 染 病 豫 防 費 及 公 醫 費, 排 名 地 方 衛 生 第 三 大 支 出 20 進 一 步 查 閱 地 方 統 計 書, 臺 北 廳 第 一 統 計 書 (1907) 編 列 驅 黴 諸 費 決 算 細 目 包 括 事 務 費 驅 黴 費 修 繕 費 旅 費 ( 人 事 ) 雜 給 諸 費 ( 頁 588), 其 中 以 人 事 費 用 為 最 大 項 目 支 出 而 驅 黴 諸 費 在 1921 年 後 改 稱 婦 人 病 院 費 籌 建 婦 人 病 院 :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為 此 臺 北 廳 籌 欲 新 築 而 移 轉 之 業 經 呈 請 督 署 核 示 該 新 築 工 費 最 少 亦 要 五 萬 圓 以 上 其 場 所 雖 未 發 表 大 約 欲 建 於 艋 舺 娼 藔 指 定 地 內 又 該 婦 人 病 院 之 收 入 自 四 十 年 度 始 迄 今 三 個 年 間 共 收 六 萬 千 三 百 十 五 圓 其 為 驅 黴 費 而 受 令 達 者 一 萬 七 千 五 百 七 十 五 圓 對 除 以 外 尚 剩 四 萬 三 千 餘 圓 皆 流 用 為 地 方 稅 云 (TNNS 19110822-2) 從 這 則 1911 年 籌 劃 改 建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的 報 導, 可 以 發 現 性 病 檢 查 事 務 不 只 是 為 地 方 財 政 帶 來 支 出 而 已, 同 時 還 有 可 能 獲 益 報 導 指 出, 自 1907 年 度 起 三 年 間, 臺 北 廳 婦 人 病 院 年 收 20,438 圓, 遠 超 出 性 病 檢 查 費 年 度 支 出 5,858 圓 換 算 下 來 婦 人 病 院 年 度 淨 利 可 達 上 萬 圓, 全 數 回 饋 地 方 財 政 對 照 臺 灣 總 督 府 統 20 臺 灣 衛 生 概 要 (1913), 頁 302 25
計 書 所 載 1907 年 度 臺 北 廳 地 方 稅 歲 入 項 目 下, 貸 座 敷 業 稅 14,683 圓 娼 妓 檢 診 及 治 療 費 收 入 2,108 圓 地 方 驅 黴 及 避 病 院 雜 收 入 329 圓 ; 至 於 驅 黴 諸 費 歲 出 則 是 5,262 圓 其 中 性 病 檢 查 費 支 出 大 致 相 符, 婦 人 病 院 確 實 也 有 盈 餘 作 為 地 方 稅 收 入, 不 過 帳 面 上 婦 人 病 院 營 收 並 不 如 報 導 所 指 近 萬 圓 但 從 預 決 算 細 目, 仍 可 更 深 入 瞭 解 地 方 財 政 對 於 婦 人 病 院 運 作 的 介 入 和 支 持 程 度 雖 然 全 臺 娼 妓 治 療 費 年 收 仍 不 抵 娼 妓 檢 查 費 歲 出, 但 是 單 就 貸 座 敷 營 業 稅 的 地 方 稅 收 就 足 以 抵 銷 娼 妓 醫 療 費 用 另 一 方 面, 儘 管 娼 妓 檢 診 治 療 機 構 由 私 立 機 構 轉 為 公 立 化, 由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補 助 機 構 營 運 ( 表 六 ) 但 官 方 部 分 補 助 型 態 並 沒 有 解 決 所 有 問 題, 因 為 娼 妓 強 制 入 院 治 療 制 度 事 實 上 並 不 符 合 勞 資 雙 方 利 益 從 1908 年 一 則 新 聞 可 以 讀 到 業 者 與 娼 妓 對 臺 北 廳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的 評 價 我 們 可 以 想 像 當 時 情 況, 對 妓 院 業 者 來 說, 娼 妓 每 天 1 圓 40 錢 的 入 院 醫 療 費 用 要 由 業 者 買 單, 已 與 鴇 兒 之 利 害 大 相 反 對 染 病 娼 妓 被 迫 強 制 入 院, 停 業 期 間 沒 有 收 入 可 言, 意 味 著 對 妓 院 業 者 的 借 款 可 能 要 增 加 這 麼 一 來 工 作 期 限 又 要 延 長, 而 妓 院 老 闆 也 恨 不 得 娼 妓 早 日 出 院 回 去 工 作, 因 此 業 者 頻 頻 抱 怨 金 錢 與 衛 生 上 突 生 衝 突 (TNNS 19081011-5) 顯 然 娼 妓 治 療 的 患 者 自 費 負 擔 能 力 問 題 需 要 獲 得 改 善, 否 則 只 會 造 成 娼 妓 逃 避 入 院 治 療 直 到 1917 年 總 督 府 民 政 長 官 發 給 各 廳 長 通 達 娼 妓 稼 業 契 約 書 主 要 事 項 之 件 (191704 民 警 第 587 號 ) 其 中 第 5 條 規 定, 貸 座 敷 業 者 必 須 負 擔 娼 妓 從 業 中 稅 金 及 執 業 相 關 之 疾 病 治 療 費 從 這 個 時 候 開 始, 花 柳 病 正 式 被 官 方 認 定 為 娼 妓 因 執 業 關 係 而 罹 患 的 職 業 病 並 且 由 總 督 府 中 央 向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行 文 指 示, 娼 妓 治 療 費 用 應 主 要 由 資 方 負 擔, 改 變 了 過 去 由 勞 方 獨 立 負 擔, 或 是 由 勞 方 或 資 方 負 擔 的 情 況 ( 娼 妓 診 療 機 構 財 政 模 式 發 展 歷 程 詳 見 下 表 六 ) 後 來,1922 年 臺 中 州 警 務 部 長 便 依 民 政 長 官 指 示, 發 給 臺 中 州 內 各 郡 守 警 察 署 長 一 份 通 達 提 到 娼 妓 執 業 者 懷 孕 分 娩 費 用 執 業 期 間 的 稅 金 及 疾 病 治 療 費, 半 數 應 由 業 者 負 擔, 臺 中 醫 院 三 等 入 院 料 ( 含 食 費 診 察 料 手 術 料 藥 料 ) 照 標 準 徵 收 可 見, 入 院 治 療 費 是 採 取 部 份 負 擔, 也 就 是 說, 每 日 治 療 費 各 由 業 26
者 與 娼 妓 患 者 負 擔 10 錢, 但 院 內 食 料 等 自 用 諸 費 由 患 者 本 人 負 擔 一 旦 建 立 起 由 官 方 勞 方 資 方 共 同 負 擔 性 產 業 職 業 病 醫 療 照 顧 費 用 的 制 度, 對 業 者 來 說, 染 病 娼 妓 恢 復 健 康 身 體, 重 新 投 入 勞 動 再 生 產 的 行 列, 未 嘗 不 是 好 事 對 地 方 政 府 來 說, 性 病 問 題 的 醫 療 照 護 負 擔 大 為 減 輕, 婦 人 病 院 不 是 一 個 公 益 事 業, 反 而 是 一 個 具 有 強 制 入 院 隔 離 的 公 辦 民 營 療 養 病 院, 甚 至 還 能 帶 來 收 益, 婦 人 病 院 甚 至 可 能 作 為 一 個 營 利 事 業 婦 人 病 院 的 存 在, 作 為 一 個 性 治 理 的 政 治 經 濟 課 題, 既 負 有 生 產 的 損 失, 又 有 治 療 的 代 價 那 裡 是 一 個 特 別 為 性 工 作 者 進 行 定 期 身 體 檢 查 與 強 制 住 院 治 療 的 社 會 隔 離 空 間, 不 僅 止 於 疾 病 治 療 的 意 義, 同 時 也 要 以 此 進 行 身 體 轉 換, 打 造 新 身 體, 以 便 繼 續 投 入 性 產 業 的 再 生 產 行 列 其 中, 權 力 的 經 濟 學 觀 點 是 重 要 的, 不 再 只 是 壓 制 與 剝 削 的 權 力 關 係, 而 是 藉 著 控 制 滲 透 社 會 實 體 發 自 各 個 機 構 所 衍 生 的 一 套 規 訓 技 術, 必 須 能 夠 極 大 化 權 力 效 果, 又 降 低 權 力 運 作 的 經 濟 成 本 ; 必 須 能 夠 直 接 進 入 組 織 生 產 過 程, 而 不 只 是 剝 削 生 產 產 品 生 產 性 的 權 力 (productive power) 的 前 提 下, 才 有 可 能 讓 遊 廓 的 從 業 者 從 迴 避 登 記 到 自 願 請 領 執 照, 從 此 接 受 警 察 的 管 理 與 監 控, 支 付 可 觀 稅 金 還 要 能 夠 互 蒙 其 利, 而 不 致 深 受 其 害 同 時, 殖 民 當 局 除 了 課 徵 遊 廓 相 關 的 營 業 稅 收 入, 也 透 過 貸 座 敷 組 合 業 者 共 同 出 資 辦 理 婦 人 病 院 業 務, 並 且 創 造 了 患 者 與 雇 主 共 同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的 制 度 安 排, 這 種 官 方 資 方 勞 方 共 同 支 持 的 財 政 結 構 ( 圖 五 ), 使 得 婦 人 病 院 不 但 沒 有 成 為 沈 重 的 醫 療 負 擔, 甚 至 有 盈 餘 回 饋 地 方 財 政 收 入 27
圖 五 婦 人 病 院 財 政 共 同 負 擔 示 意 圖 ( 筆 者 繪 製 ) 28
公 私 機 構 名 稱 ( 設 置 日 期 ) 財 政 模 式 來 源 娼 妓 治 療 所 規 則 (18960608 臺 北 縣 令 甲 3 號 ) 原 私 立 驅 黴 院 (1896.06) 治 療 所 費 用 由 資 方 負 擔 治 療 費 由 勞 方 負 擔 件 缺 失 以 娼 妓 治 療 所 規 則 (18960730 臺 中 縣 令 第 4 號 ) 為 例 第 5 條, 治 療 所 費 用 由 貸 座 敷 營 業 者 負 擔, 創 立 費 用 及 收 支 方 法 由 組 合 規 約 制 定, 受 所 轄 警 察 署 分 署 認 可, 但 醫 師 給 料 及 醫 療 器 械 由 官 方 支 付 臺 北 縣 艋 舺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縣 立 (1899.04) 臺 北 縣 艋 舺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及 娼 妓 治 療 所 設 置 (18990331 臺 北 縣 令 第 8 號 ) 娼 妓 治 療 所 (1899.04) 治 療 所 費 用 官 民 合 辦, 治 療 費 勞 臺 北 廳 娼 妓 驅 黴 院 方 負 擔, 雇 主 為 保 證 人 娼 妓 驅 黴 規 則 (19020601 臺 北 廳 令 第 11 號 ) (1902.06) 娼 妓 驅 黴 院 改 正 (19040130 臺 北 廳 訓 令 第 10 號 ) 廳 立 臺 北 廳 艋 舺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規 則 (19040130 臺 北 廳 訓 令 第 9 號 )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及 治 療 規 則 (19040130 臺 北 廳 令 第 1 號 ) 第 8 條, 治 療 費 用 及 其 餘 費 用 患 者 自 辦, 娼 妓 婦 人 病 院 同 居 寄 留 之 貸 座 敷 業 雇 主 為 保 證 人 (1904.02) 檢 診 治 療 經 費 由 地 方 稅 支 辦 治 療 費 由 勞 方 或 資 方 負 擔 總 督 府 民 政 長 官 致 各 廳 長 之 通 達 娼 妓 檢 診 及 治 療 規 則 (19060401 民 警 第 359 號 ) 第 13 條, 檢 診 及 治 療 經 費 由 地 方 稅 支 辦 第 14 條, 治 療 費 ( 藥 價 及 治 療 用 品 ) 由 患 者 或 保 證 人 徵 收, 食 費 寢 具 由 患 者 自 辦 州 官 方 勞 方 資 方 共 總 督 府 民 政 長 官 致 各 廳 長 之 通 達 娼 妓 稼 業 契 約 書 主 立 或 廳 臺 北 州 婦 人 病 院 (1923.10) 同 負 擔 檢 診 治 療 經 費 由 地 方 稅 支 辦 治 療 費 由 要 事 項 之 件 (191704 民 警 第 587 號 ) 第 5 條 規 定, 從 業 中 稅 金 及 執 業 相 關 之 疾 病 治 療 費, 執 業 所 需 之 衣 類 寢 具 器 具 食 費 房 屋 費 薪 炭 油 費 紙 料 立 勞 資 共 同 負 擔 髮 結 費 化 妝 用 品 等 由 雇 主 負 擔 29
1922 年, 關 於 藝 妓 酌 婦 娼 妓 稼 業 契 約 主 要 事 項 之 件 ( 臺 中 警 保 第 6937 號 ) 規 定 從 業 者 妊 娠 出 產 稼 業 中 稅 金 及 疾 病 治 療 費 半 數 由 業 者 負 擔, 患 者 自 用 諸 費 自 辦 同 件, 臺 灣 人 娼 妓 及 寄 寓 在 貸 座 敷 的 藝 妓 稼 業 契 約 主 要 事 項 第 2 條, 食 費 房 屋 費 薪 炭 油 費 ( 含 電 燈 料 ) 全 額, 及 稅 金 疾 病 治 療 費 半 額 由 雇 主 負 擔, 衣 類 化 妝 料 等 其 他 費 用 由 從 業 者 負 擔 表 六 臺 北 艋 舺 遊 廓 附 設 娼 妓 檢 診 機 構 財 政 模 式 發 展 歷 程 ( 筆 者 綜 合 製 表 ) 四 結 論 本 文 研 究 貢 獻 可 分 為 以 下 兩 點 說 明 如 西 方 殖 民 醫 學 研 究 指 出, 殖 民 地 娼 妓 的 性 傳 染 病 檢 查, 往 往 就 是 殖 民 地 女 性 醫 學 檢 查 的 歷 史 開 場 面 對 極 具 強 制 侵 入 性 的 性 傳 染 病 醫 學 檢 查 形 式, 殖 民 地 本 地 娼 妓 成 為 殖 民 國 家 性 別 化 醫 療 行 動 的 首 要 對 象 然 而 殖 民 地 臺 灣 情 境 截 然 不 同 本 文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日 本 殖 民 性 治 理 在 其 特 殊 政 治 理 性 考 量 下, 使 其 殖 民 醫 療 規 訓 主 要 對 象 並 非 殖 民 地 女 性 而 是 在 臺 日 本 人 娼 妓 基 於 對 殖 民 地 日 本 人 貸 座 敷 業 者 及 娼 妓 的 性 治 理 架 構, 自 1899 年 起 娼 妓 檢 診 治 療 機 構 迅 速 從 私 立 轉 向 公 立 化, 並 逐 漸 發 展 出 官 方 勞 方 資 方 共 同 負 擔 的 財 政 制 度 安 排 1900 年 以 前, 在 日 治 初 期 機 構 檢 查 技 術 醫 事 人 力 與 病 床 收 容 能 力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對 於 排 斥 接 受 身 體 檢 查 的 臺 灣 人 娼 妓 則 採 取 差 別 化 策 略 特 許 臺 灣 人 娼 妓 免 於 強 制 入 院 的 後 門 條 款, 改 至 民 間 私 立 替 代 醫 療 機 構 定 期 到 院 門 診 治 療, 將 其 部 分 排 除 於 公 立 娼 妓 治 療 機 構 的 強 制 收 容 醫 療 對 象 自 1902 年 前 後, 臺 灣 人 娼 妓 才 共 同 納 入 公 立 娼 妓 檢 診 治 療 機 構 的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之 內 對 於 婦 人 病 院 的 衛 生 行 政 與 政 治 經 濟 研 究 面 向, 具 體 解 釋 了 為 何 同 一 時 期 西 方 殖 民 地 或 租 界 地 區 無 法 達 成 的 醫 療 規 訓 模 式, 在 日 本 殖 民 地 臺 灣 卻 能 穩 定 運 30
作 過 去 作 為 娼 妓 性 病 專 責 機 構 的 婦 人 病 院, 所 謂 婦 人 定 義 也 不 斷 擴 大 從 制 度 初 期 以 公 娼 為 限 定 對 象, 後 期 擴 及 到 藝 妓 酌 婦, 乃 至 於 日 本 公 娼 專 區 之 外 的 臺 灣 人 私 娼 婦 人 病 院 機 構 運 作 及 其 制 度 安 排, 使 其 不 僅 自 負 盈 虧 回 饋 地 方 財 政, 並 且 為 日 治 中 後 期 擴 大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提 供 了 必 要 政 治 經 濟 基 礎 然 而, 儘 管 婦 人 病 院 成 為 一 個 經 濟 自 理 的 醫 療 機 構, 甚 至 成 為 竹 中 信 子 筆 下 日 本 最 宏 偉 的 婦 人 病 院 諷 刺 的 是, 婦 人 病 院 所 建 立 的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對 象 僅 只 於 性 的 提 供 者, 而 不 及 於 性 的 消 費 者 唯 有 被 迫 掀 起 和 服 的 遊 廓 婦 人 們, 成 為 這 個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的 限 定 醫 療 規 訓 對 象 在 零 星 的 檢 查 抗 議 事 件 中, 遊 廓 的 婦 人 們 並 沒 有 成 為 一 個 有 力 的 階 級 同 盟, 就 勞 動 契 約 層 面 爭 取 可 能 的 補 償, 或 者 為 捍 衛 自 己 的 身 體 爭 取 應 有 的 尊 重 雖 然 婦 人 的 入 院, 對 業 者 來 說, 既 有 生 產 的 損 失, 又 有 治 療 的 代 價 但 就 身 體 檢 查 的 議 題 上, 貸 座 敷 業 者 也 沒 有 成 為 婦 人 們 的 同 路 人, 難 以 形 成 有 效 的 政 治 行 動 既 然 無 力 形 成 階 級 行 動, 於 是 也 只 能 透 過 個 人 行 動 的 個 體 化 抵 抗 戰 略, 廢 業 轉 業, 或 者 寧 為 私 娼, 不 註 冊 領 有 執 照 21 圍 繞 著 婦 人 病 院 所 建 立 起 來 的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下, 我 們 不 難 發 現, 行 動 者 的 能 動 性 很 有 限, 為 了 迴 避 身 體 檢 查,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很 可 能 只 是 冒 著 警 察 取 締 風 險, 抗 拒 進 入 合 法 從 娼 之 列 顯 然, 這 是 一 個 身 體 治 理 的 議 題, 同 時 也 關 係 到 被 治 理 者 的 政 治 當 我 們 在 問 一 個 身 體 政 治 的 問 題 時, 關 於 誰 得 益 誰 受 害 誰 抗 拒 誰 接 受 的 問 題, 利 害 關 係 不 是 那 麼 絕 對, 因 而 複 雜 化 了 這 個 權 力 與 身 體 互 動 過 程 的 歷 史 思 考 尤 其 是 當 各 式 各 樣 的 特 殊 營 業 婦 人, 一 旦 接 受 花 柳 病 檢 查 的 醫 學 控 制, 就 等 於 接 受 一 種 現 代 醫 學 介 入 的 職 業 身 分 制 定 和 身 體 實 作 方 式 當 醫 學 和 國 家 攜 手 對 著 遊 廓 婦 人 說, 掀 起 妳 的 和 服 來, 對 我 們 揭 露 下 半 身 最 深 處 的 所 有 秘 密 婦 人 們 彷 彿 獲 益 最 多, 也 宛 如 受 害 最 深 21 此 等 娼 藔 其 區 域 今 已 指 定 本 月 抄 必 有 娼 妓 及 數 百 名 以 上 誠 意 中 事 也 乃 自 本 月 一 日 認 可 後 多 恐 檢 黴 時 諸 多 為 難 躊 躇 不 敢 請 願 且 規 定 非 經 親 族 之 承 許 則 不 許 為 公 娼 故 至 今 僅 有 三 十 餘 名 而 已 (TNNS 19070414-5)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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