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1C8B05FA970AABAA94DAA41A8D3A15DBC66AC64ABE1ADD7A7EFA15E32303133303532312E646F63>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緒論(定稿).doc

194 近 代 中 國 婦 女 史 研 究 第 26 期 個 問 題 : 在 集 體 化 時 代 改 變 了 農 村 婦 女 生 活 的 中 國 革 命, 在 今 天 還 剩 下 什 麼? 首 先 我 來 簡 單 地 介 紹 一 下 這 本 書 的 研 究 內 容 自 1996 年, 我 和 中 國

穨jender.PDF

66 近 代 中 國 婦 女 史 研 究 第 22 期 生 長 發 育 和 功 能, 成 為 臺 灣 教 育 史 上 一 個 新 的 現 象 以 女 性 生 殖 生 理 掛 帥 的 課 文, 描 述 性 器 則 詳 女 略 男 詳 內 略 外 詳 構 造 略 機 制, 說 明 保 健 則 著 重 清

公民化與現代化

186 臺 灣 學 研 究. 第 十 三 期 民 國 一 一 年 六 月 壹 前 言 貳 從 廢 廳 反 對 州 廳 設 置 到 置 郡 運 動 參 地 方 意 識 的 形 成 與 發 展 肆 結 論 : 政 治 史 的 另 一 個 面 相 壹 前 言 長 期 以 來, 限 於 史 料 的 限 制

1 2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Ethnology Chinese folk/popular religion Richard Madsen, Morality and Power in a Chinese Village, pp.130~1

/3 2/3 5 P P9 7 P P348 9 P P P P P P83 7 P397 86

K. N. Chaudhuri Trade and Civiliz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An Economic History from the Rise of Islam to 175

穨抗戰前後國民政府國民營劃分原則與公營化台灣日資

穨yinmen.PDF

176 李 林 生 面 者, 首 先 在 考 試 形 式 上, 兩 科 會 試 均 廢 八 股 文 體, 全 部 改 試 策 論 其 次 為 考 試 場 次 及 內 容 之 改 革, 此 尤 為 其 至 要 者 改 制 前 科 考 三 場 次 序 內 容, 乃 沿 用 乾 隆 年 間 (1736 1

主权之争和国家权力下渗

Chap3Chinese

政治制度史研究的省思:以六朝隋唐為例

Journal 5-2_ indb

.184. 陳 玉 箴 圖 進 行 家 父 長 式 與 公 共 化 的 消 費 管 理, 同 時 設 立 形 同 公 娼 業 的 特 種 酒 家, 將 飲 食 與 情 色 業 分 割 治 理 但 與 此 同 時, 新 的 上 層 階 級 仍 是 宴 席 場 所 的 主 要 消 費 者, 國 家 機

北洋新政时期天津中医界的改革活动与地域社会



性與性別社會學9.DOC

pub pub pub pub 1 MTV pub

Microsoft Word - Modern China Studies 20-1→ docx


% Gorgoroon E. H. Blair and J. A. Robertson The Philippine Island

C J. C. Caldwell 訛 輯 輥 訛 輰 輥 Victor Nee 1 輥 輱 訛 ~

中國的經濟改革模式與金融體制

Goffman

political-legal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臺灣農會政治自主性角色之變遷

pdf

嗅覺、習氣與衛生政體:三0年代的中國的都市空間與身體消費

Microsoft Word - 柯惠鈴

Microsoft Word - 18-p0402-c3.doc

HKDH newsletter Sum indd


<A5FEADB6ACDBA4F9>

西漢晚期以來,儒家思想對社會已有了深入的影響,當時不論士庶,普遍對孝悌之行抱有由衷的敬意。在此背景下,原本存在於大家庭的治家之法,在士人階層發生了深刻而微妙的變化。士人立身以禮、躬行實踐的結果,推動著家庭內的倫理關係趨向於嚴謹規矩。

穨hair&sick


2006中國文學研究範本檔

應用遙測技術與地理資訊系統輔助考古遺址探坑抽樣試掘之研究

卷 首 语 你 们 的 研 究 有 什 么 用 这 是 笔 者 在 复 旦 大 学 从 事 医 学 人 类 学 教 学 和 研 究 的 五 年 中 所 遇 最 多 看 似 简 单 实 则 重 要 的 问 题 之 一 作 为 文 化 人 类 学 和 应 用 人 类 学 的 交 叉 学 科, 医 学 人

中國的科學與中國的公民:大陸研究在台灣的困境\\

van Dijk representation 2-2

4第四章.doc

Jul Journal of Chinese Women's Studies No. 4 Ser. No. 148 * CFPS 2010 C A Where does the Ti

Microsoft Word - 1王志宇.doc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封面

穨NHIST.PDF

「大東亞共榮圈」下的殖民地友情再現:

風 前 塵 埃 以 一 位 名 叫 無 絃 琴 子 的 女 子 貫 穿 整 個 故 事, 雖 然 真 正 的 女 主 角 應 該 是 她 的 母 親 橫 山 月 姬 20 世 紀 末, 無 絃 琴 子 為 和 服 收 藏 家 染 織 廠 老 闆 長 谷 川 工 作 碰 巧 美 國 東 岸 一 所 長

(,1999) ( 1) ( ) 1., : ( Gurr,1970) (Smelser,1962) (, 1995) (McCarthy & Zald,1977), : ; ( ) (context bounded rationality) (Victor Nee,1995 :10) :, ; (


摘 要 提 到 跨 國 婚 姻 中 的 男 性, 大 家 的 想 像 是 什 麼? 是 透 過 娶 傳 統 的 東 南 亞 女 性, 以 強 化 自 身 男 性 氣 概 的 道 德 保 守 主 義 者 ( 田 晶 瑩 王 宏 仁,2006)? 還 是 存 在 自 卑 感 低 落 的 男 性 陽 剛

国 国 国


32 台 灣 文 學 學 報 第 二 十 四 期 Hino Ashihei and war-time writing by Japanese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rule Lin, Hui-chun Associate Professor, Center of Gene

70 在 寫 本 與 印 本 之 間 的 方 書 宋 代 千 金 方 的 書 籍 史 者, 至 宋 始 多, 蓋 鋟 板 之 術 盛 於 是 時 使 然 然 醫 家 之 書, 經 宋 人 搜 輯 傳 世 者, 醫 經 類 甚 少, 同 一 經 方 也, 本 草 類 亦 甚 少, 而 方 書 獨 多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Wang Qing.doc


~ ~ ~

co - regulation 2 3 race to the bottom OFT 5 2 Frank H. Stephen and Christopher Burns Liberalization of Legal Services in Service L

<4D F736F F D DBED4B2A4A9D2A9DBA5CDB8EAB054A7B9BEE3AAA92DB3D5A468AF5A2E646F63>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中國的科學與中國的公民:大陸研究在台灣的困境\\

<4D F736F F D20C476A7DEB942B0CA3133A8F731B4C1A4BAA4E52E646F63>

60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九 期 From Chinese Original Domicile to Taiwanese Ethnicity: An Analysis of Census Category Transformation in Taiwan Fu-chang Wang Instit

全球化与中国国内劳动力流动:新趋势与政策含义

9(3)人文封面

瓊瑤電影的角色特質與黨國教育思想

Microsoft Word - 02 陳文松1216_潤稿.doc


2005 4,,,,,,,,,,,,, (2001 ) ;() ( 1997 ) ; ( 1997 ) ; () (1996 ) ;,: ( 1995 ) ; (1995 ),,,, (J13) (J9) (J10), (J19) (J17) 58

~ Jason Thompson, A History of Egypt: From Earliest Times to the Present, Cairo: The American University in Cairo Press, 2008, p

沈俊平 70 他工商業一樣急劇衰落 康熙二十年 1681 吳三桂 等三藩之亂平 定後清廷採取與民休息的政策社會生產力逐漸恢復書坊業才回復生機 4 清代書坊中心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不僅南京杭州遠不如明代建陽書坊也 失去了昔日的光輝 北京蘇州廣州取而代之成為三大書坊中心 新興的書坊 刻

2013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20,, ; ;,,,,,,,, 20 30,,,,,, ( 2000 ) ( 2002 ) ( ) ( ) ( ), ( ) :, ;:, ; 20 ( ) (181 ) 185

4 5 / /8/21 R.A. Posner 2

P. C Evelyn. M. Duvall 2 quality of life cabana

328 漢 學 研 究 第 28 卷 第 2 期 (1) (2) A Valerie Hansen, Changing Gods in Medieval China,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

CSSCI

綠色產業、生活風格與健康論述:有機食品消費之社會文化分析

<4D F736F F D D3532A4E9AA76AEC9B4C1BB4FC657C160B7FEA9B2A5C1AC46B3A1B4DEB2A3A7BDAAFEC4DDAA4CB77EB8D5C5E7B3F5A4A7ABD8A5DF2E646F63>

帝國、電影眼與殖民觀看:

Prasenjit Duara 3 nation state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Ethnology 4 1. A C M J M M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 34 No. 4 July P /

/,,,,,,,,,,,,,,, ;,,,, ( ),,, ;,,, 1933,, ( ) ( ), 1988,,,, :,, ; :,,,,, 20,,,,,, :,,, 2001, 299 :, :, 2006, 35 :,, ( ( ), 1997, 74 ),

护国运动时期云南都督府的“拥护共和”奖功制度

202 The Sending Back of The Japanese People in Taiwan in The Beginning Years After the World War II Abstract Su-ying Ou* In August 1945, Japan lost th

1 2 5 emotional labor R. Arlie Russell Hochschild Jennifer L. Pierce

12

a Honig 986 Hershatter Walder

Fudan Education Forum Vol.16 No.5 [2] [3] [4] 90 [5] [6] [7] Martha Nussbaum [8]

~19 20~29 30~39 40~49 50~59 Count Row % Column % Count Row % Colum

Transcription:

掀 起 妳 的 和 服 來 : 1 日 治 臺 灣 婦 人 病 院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梁 秋 虹 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選 人 摘 要 本 文 探 討 日 治 臺 灣 婦 人 病 院 ( 娼 妓 檢 診 治 療 機 構 ) 的 殖 民 地 性 傳 染 病 監 控 體 系 從 婦 人 與 病 院 兩 個 研 究 面 向, 分 別 探 討 其 監 控 對 象 機 構 操 作 及 其 制 度 安 排 的 政 治 經 濟 基 礎 掀 起 妳 的 和 服 來, 意 指 性 病 檢 查 同 時 具 有 性 與 性 別 化 的 醫 療 行 動 殖 民 與 種 族 差 別 治 理 的 多 重 意 義 檢 查 形 式 極 具 強 制 性 與 對 象 性, 梅 毒 等 同 於 花 柳 病, 監 控 對 象 指 向 娼 妓 另 一 方 面, 性 傳 染 病 問 題, 既 負 有 生 產 的 損 失, 又 有 治 療 的 代 價 透 過 官 方 資 方 勞 方 共 同 負 擔 的 制 度 安 排, 既 得 以 克 服 醫 療 財 政 負 擔, 又 有 利 性 經 濟 的 再 生 產 然 而, 殖 民 地 生 命 政 治 有 其 種 族 和 性 別 的 優 位 排 序 面 對 殖 民 地 女 性 對 身 體 檢 查 形 式 的 抗 拒, 以 及 專 門 機 構 醫 事 人 力 與 收 容 能 力 的 雙 重 限 制, 日 治 初 期 曾 一 度 出 現 臺 灣 人 娼 妓 後 門 條 款, 將 其 排 除 於 強 制 入 院 收 容 對 象, 改 行 定 期 到 院 門 診 治 療 模 式 在 日 治 中 期 以 前,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主 要 仍 限 定 於 日 本 從 娼 女 性 而 從 未 及 於 日 臺 男 性 消 費 者 關 鍵 字 : 殖 民 醫 療 身 體 檢 查 婦 人 病 院 性 傳 染 病 娼 妓 1 本 文 初 稿 發 表 於 2009 年 第 八 屆 性 別 與 健 康 工 作 坊 感 謝 工 作 坊 與 會 回 應 及 兩 位 期 刊 審 查 人 審 查 意 見 2 作 者 聯 絡 方 式 dearciao@gmail.com 1

Venereal Disease, Prostitu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Colonial Difference: The Case of Lock Hospitals in Colonial Taiwan Chiu-Hung Liang PhD Candidate,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Abstract In Taiwan, the state regulation of sexuality began with Japanese colonialism. A close look at the imperial logic of regulation will reveal that the political rationale was race protection in colonies. Behind the colonial social hygiene discourse were specific gender and racial priorities. Lock Hospital as colonial disciplinary institution thereby imposed regular inspection and juridical treatment on Japanese registered prostitute inpatients. For the resistance to genital examinations and the limits of institutional operation, there was once an alternate model to Taiwanese prostitute outpatients. What is more, to consider the venereal diseases as a politic economical issue, for the colonial authority, it had the economic loss of production and the price of medical expense. The colonial Lock Hospital supported by the official, the capital and the prostitute patients provides a reasonabl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as a self-financing system. The specific financial framework elucidates why the medical inspection of prostitutes in colonial Taiwan workable but in Western colonies not. Keywords: colonial medicine, medical inspection, Lock Hospital, venereal disease, prostitute. 2

一 揭 幕 : 身 體 臨 檢 的 歷 史 場 景 有 五 名 妓 女 淚 痕 滿 面 蓮 步 蹌 踉 地 到 了 宜 蘭 城 堡 役 所, 前 日 突 然 遭 遇 警 察 拘 提, 進 行 強 迫 檢 查 她 們 泣 訴 說, 當 時 雙 手 被 綁 縛 在 警 察 署 內 的 大 柱 上, 接 著 衣 衫 褲 被 脫 下, 兩 腳 被 扒 開 來 驗 視 下 體, 讓 人 羞 汗 直 流, 直 想 一 刀 了 斷 臺 灣 人 聽 說 此 事 以 後 非 常 激 動, 認 為 日 本 官 吏 羞 辱 臺 民 的 議 論 沸 騰, 或 者 驚 呼 名 為 實 施 衛 生 之 道, 實 為 逼 入 絕 路 的 作 為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3, 18971014-4)( 筆 者 節 譯 ) 這 是 1897 年 宜 蘭 縣 的 一 個 歷 史 場 景 類 似 的 身 體 臨 檢 場 面 已 經 不 是 第 一 次 發 生, 根 據 這 篇 報 紙 投 書 的 描 述,1896 年 六 七 月 間, 臺 北 縣 知 事 也 曾 經 突 然 執 行 類 似 的 臨 檢 取 締, 在 市 內 飲 食 店 附 近, 拘 提 婦 女 進 行 身 體 檢 查, 波 及 臺 灣 人 土 妓, 多 少 街 巷 脂 粉 驚 慌 失 措, 最 終 竟 有 女 子 自 縊 尋 死 1897 年, 當 時 的 宜 蘭 縣 還 沒 有 開 始 設 置 遊 廓 4 ( 公 娼 專 區 ), 但 是 臺 北 縣 和 臺 中 縣 已 經 頒 布 設 置 遊 廓 的 行 政 命 令, 這 是 臺 灣 歷 史 上 首 先 出 現 的 公 娼 制 度, 遊 廓 本 身 是 一 種 風 化 專 區 的 集 娼 制 度, 不 僅 是 地 理 疆 界 的 隔 離, 也 具 有 社 會 邊 界 的 隔 離 效 果 法 令 並 沒 有 限 制 臺 灣 人 進 入 遊 廓 就 業 或 消 費, 但 貸 座 敷 ( 妓 樓 ) 經 營 業 者 到 消 費 族 群, 仍 具 有 某 種 程 度 上 族 群 關 係 的 市 場 區 隔 臺 灣 公 娼 人 口 結 構 分 別 由 日 本 人 朝 鮮 人 及 少 部 分 臺 灣 人 共 同 組 成 ( 朱 德 蘭 2003; 陳 姃 湲 2011) 圍 繞 著 公 娼 專 區 的 一 系 列 警 察 取 締 實 踐, 確 保 了 性 交 易 的 合 法 性 集 中 性 與 封 閉 性 ( 梁 秋 虹 2003), 遊 娼 於 是 成 為 公 娼, 註 冊 登 記, 掛 牌 營 業, 定 期 受 檢, 架 構 起 花 柳 病 預 防 的 安 全 網 這 並 不 是 一 個 偶 然 的 歷 史 場 景, 而 是 一 個 帝 國 主 義 的 殖 民 場 景 第 一 個 試 圖 3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引 用 格 式 以 下 簡 記 為 (TNNS 西 元 年 月 日 - 版 次 ) 4 遊 廓, 意 指 貸 座 敷 營 業 指 定 區 域 貸 座 敷 ( 妓 樓 ), 即 提 供 房 間 座 敷 供 娼 妓 執 業 為 目 的 之 營 業 者 ( 石 川 忠 一 1915: 329-330) 依 法 規 定 娼 妓 僅 能 於 貸 座 敷 內 營 業, 而 貸 座 敷 不 得 開 設 於 遊 廓 區 域 外 營 業 3

通 過 管 制 娼 妓 來 控 制 梅 毒 的 國 家 是 法 國 時 間 是 1810 年, 證 照 與 檢 查 制 度 雙 管 齊 下, 所 謂 的 法 國 系 統 從 此 開 始 在 歐 洲 大 陸 發 揮 影 響 力, 也 成 為 明 治 維 新 的 日 本 政 府 仿 效 對 象 (Sheldon Garon 1993) 1905 年 日 俄 戰 爭 後, 性 病 納 入 徵 兵 檢 查 義 務 在 日 本 陸 軍 軍 醫 學 校 教 官 陸 軍 三 等 軍 醫 正 山 田 弘 倫 的 調 查 報 告 書 陸 軍 に 於 ける 花 柳 病 ( 陸 軍 花 柳 病 ) (1908) 中, 詳 細 調 查 比 較 了 各 國 陸 軍 性 病 罹 病 率 排 名 : 英 國 義 大 利 奧 國 日 本 而 日 本 駐 臺 灣 軍 性 病 率 最 高 點 為 1907 年 62.5, 最 低 點 為 1918 年 28.1 這 份 軍 醫 調 查 報 告 敏 銳 意 識 到 了 性 病 對 帝 國 軍 事 衛 生 所 造 成 的 軍 力 與 經 濟 損 失 每 年 因 性 傳 染 病 入 院 患 者 平 均 4400 到 6600 人, 每 人 平 均 治 療 日 數 29 日, 每 年 平 均 治 療 費 用 造 成 軍 隊 損 失 額 100,000 圓, 年 平 均 花 柳 病 免 疫 除 役 者 千 分 比 達 7 軍 人 與 娼 妓 的 性 病 檢 查 場 景, 成 為 一 個 攸 關 日 本 帝 國 戰 力 與 國 力 的 問 題 這 樣 的 意 識 形 態, 同 樣 出 現 在 殖 民 地 臺 灣 臺 北 赤 十 字 社 醫 院 皮 膚 病 性 病 科 醫 長 宮 原 敦 (1936) 筆 下 癩 病 結 核 花 柳 病 被 稱 作 三 大 民 疫 5 梅 毒 檢 查 的 場 景, 不 只 意 謂 著 對 慢 性 傳 染 病 盛 行 率 的 控 制, 也 是 一 個 國 族 存 亡 的 問 題, 國 民 病 甚 至 有 時 被 再 現 為 亡 國 病 6 現 在 讓 我 們 回 到 日 本 和 韓 國 剛 開 始 對 娼 妓 進 行 身 體 檢 查 的 歷 史 場 景 : 方 法 是 在 椅 子 坐 板 部 分 挖 一 個 直 徑 約 十 公 分 的 洞, 讓 女 人 撩 起 衣 擺 坐 在 上 面, 診 察 者 由 椅 子 下 面 抬 頭 仰 望, 插 進 管 子, 檢 查 開 口 處 到 裡 面 深 處 的 一 切 檢 查 時 為 了 不 讓 女 人 跑 掉, 房 間 門 扉 一 定 要 上 鎖 對 此, 娼 妓 們 莫 不 大 起 恐 慌, 搞 得 眾 青 樓 老 闆 紛 紛 提 出 延 期 檢 查 嘆 願 書 ( 紀 田 順 一 郎 2002:170) 這 則 新 聞 時 間 是 1872 年, 地 點 在 日 本 大 阪 浪 花 醫 學 校 內, 檢 查 對 象 是 娼 妓 這 個 時 間 點 正 是 明 治 政 府 頒 佈 娼 妓 解 放 令 (18721002 太 政 官 布 達 第 295 號 ), 5 臺 灣 の 性 病 問 題, 頁 14-17 6 黴 毒 肺 結 核 砂 眼 三 者, 我 稱 之 為 亡 國 三 大 疾 患 ( 井 上 豐 太 郎 1911) 4

轉 向 日 本 近 代 公 娼 制 的 時 代 在 日 本, 梅 毒 檢 查 的 歷 史 開 場 是 高 度 政 治 化 的, 關 係 到 1868 年 開 港 通 商 後 的 主 權 與 外 交 問 題 霍 亂 與 梅 毒, 分 別 代 表 了 開 港 以 來 的 急 性 和 慢 性 傳 染 病 控 制 問 題 對 英 國 海 軍 而 言, 梅 毒 是 一 種 盛 行 率 高 居 不 下 的 慢 性 傳 染 病, 使 得 英 國 公 使 館 自 開 港 後 就 不 停 和 日 本 政 府 針 對 梅 毒 檢 查 制 度 化 和 梅 毒 病 院 建 設 問 題 進 行 外 交 交 涉, 促 使 了 日 本 自 1876 年 開 始 全 國 梅 毒 檢 查 的 制 度 化, 在 各 地 設 立 負 責 娼 妓 檢 診 治 療 的 專 責 病 院 ( 大 川 由 美 2005) 集 合 五 名 署 內 名 妓, 接 受 日 本 人 醫 師 使 用 器 械 來 檢 查 病 菌 在 外 國 會 備 齊 檢 查 室, 秘 密 進 行 調 查 這 裡 卻 門 戶 開 放, 眾 人 圍 觀, 只 在 中 庭 放 置 一 枚 屏 風, 娼 妓 脫 下 衣 服 露 出 性 器, 使 用 看 病 機 來 執 行 試 驗 法, 這 是 有 如 虐 待 禽 獸 的 非 人 待 遇 ( 今 西 一 2007:242-245) 另 一 個 歷 史 場 景 在 1906 年 的 朝 鮮 這 時 朝 鮮 尚 未 被 日 本 併 合 納 入 殖 民 版 圖, 但 朝 鮮 王 朝 (1876-1897) 早 在 1876 年 起 便 已 開 放 釜 山 仁 川 京 城 等 地 港 口 在 朝 鮮 成 為 日 本 殖 民 地 之 前, 日 本 領 事 館 就 已 開 始 介 入 港 口 日 本 人 居 留 地 境 內 的 性 交 易 管 理 無 論 在 日 本 或 朝 鮮, 自 十 九 世 紀 末 開 始 的 梅 毒 檢 查 歷 史 開 場 都 與 外 國 勢 力 侵 犯 有 關, 歷 史 主 角 也 都 離 不 開 娼 妓 從 這 種 窺 視 性 和 侵 入 性 的 檢 查 方 式 來 看, 身 體 私 處 深 為 醫 療 權 力 穿 透, 幾 乎 是 權 力 穿 透 身 體 的 一 種 極 致 表 現 透 視 下 半 身 的 花 柳 病 檢 診, 作 為 一 種 醫 療 實 踐 場 景 的 出 現, 從 日 本 朝 鮮 到 臺 灣, 無 處 不 引 起 婦 人 們 的 驚 聲 尖 叫 當 醫 學 知 識 與 人 口 統 計 技 術 會 合, 將 花 柳 病 傳 染 源 指 向 娼 妓 的 身 體, 如 何 同 時 控 制 性 與 病, 成 為 娼 妓 管 制 的 核 心 問 題 殖 民 地 女 性 身 體 檢 查 的 場 景, 作 為 一 個 帝 國 主 義 與 殖 民 情 境 相 互 上 演 的 場 景, 對 臺 灣 來 說, 這 是 臺 灣 歷 史 上 首 度 施 行 公 娼 制 度 ; 對 日 本 來 說, 臺 灣 則 是 帝 國 境 內 首 度 施 行 殖 民 地 公 娼 制 度 的 新 領 地 引 人 注 目 的 是, 殖 民 地 的 性 交 易 管 理, 同 時 也 是 民 政 時 期 最 早 的 地 方 行 政 法 令, 作 為 總 督 府 統 治 中 心 所 在 地 的 臺 北 縣, 從 第 1 號 至 第 10 號 臺 北 縣 令 全 部 屬 於 性 交 易 管 理 相 關 配 套 法 令, 從 此 宣 告 5

日 本 殖 民 地 公 娼 制 度 的 正 式 施 行, 由 此 可 見 殖 民 地 性 管 制 的 刻 不 容 緩 及 其 對 殖 民 統 治 的 迫 切 性 ( 張 曉 旻 2010: 17-35) 透 過 殖 民 地 性 交 易 管 制 進 行 性 病 監 控, 保 護 在 臺 日 本 軍 民 生 命 健 康, 並 藉 此 鼓 勵 日 本 移 民 移 居 臺 灣 ( 廖 秀 真 1997; 朱 德 蘭 2003; 梁 秋 虹 2003; 張 曉 旻 2008, 2010) 因 此, 殖 民 地 公 娼 制 度, 不 能 單 純 視 為 移 植 自 殖 民 母 國 的 性 交 易 管 制 的 制 度 借 用, 而 是 帝 國 主 義 向 海 外 滲 透 和 擴 張 的 權 力 工 具 然 而, 當 這 種 強 制 性 的 行 政 介 入, 演 變 成 為 權 力 對 於 身 體 的 暴 力 行 使, 對 那 些 因 為 前 借 金 債 務 無 法 自 行 廢 業 的 底 層 娼 妓 而 言, 無 力 抵 抗 者 也 曾 選 擇 以 一 種 最 暴 烈 的 方 式 回 應, 那 就 是 死 亡 1870 年, 日 本 遊 女 屋 發 起 陰 門 開 關 的 激 烈 抗 議 行 動, 同 時 大 阪 和 北 海 道 也 有 娼 妓 在 實 施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制 度 後 自 殺 ( 今 西 一 2007: 177-178) 1906 年 的 朝 鮮, 朝 鮮 境 內 的 日 本 人 租 界 理 事 廳 陸 續 發 佈 對 朝 鮮 人 賣 春 婦 的 取 締 政 策, 因 而 出 現 了 朝 鮮 人 娼 妓 抗 議 的 罷 業 行 動, 以 及 朝 鮮 人 娼 妓 朴 錦 江 吞 鴉 片 自 殺 未 遂 事 件 ( 今 西 一 2007: 242-245) 然 而, 來 自 業 者 和 娼 妓 的 反 對 行 動, 雖 然 或 多 或 少 減 緩 或 修 正 了 檢 梅 制 度 的 議 程, 整 體 來 說, 卻 也 無 力 阻 擋 國 家 的 公 共 衛 生 行 動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性 病 檢 查 既 是 一 個 軍 事 衛 生 的 醫 學 場 景, 也 是 一 個 身 體 場 景 當 醫 學 要 求 直 接 逼 視 身 體, 這 是 殖 民 醫 學 實 踐 的 身 體 治 理, 也 勢 必 關 係 到 被 治 理 者 的 身 體 政 治 兩 者 之 間 之 所 引 發 的 強 烈 張 力, 那 是 因 為 當 身 體 被 視 為 醫 學 或 生 理 學 的 對 象 時, 它 僅 只 被 視 為 肉 體 而 已 類 似 的 身 體 場 景 也 曾 經 發 生 在 二 十 世 紀 前 後 瘟 疫 橫 行 的 印 度, 由 於 鼠 疫 的 抗 疫 知 識 當 時 集 中 在 對 人 體 的 檢 查 和 隔 離, 而 非 撲 滅 帶 菌 的 老 鼠, 形 成 對 人 們 身 體 的 直 接 醫 療 干 預 當 所 有 人 都 成 為 可 疑 的 感 染 者, 因 為 疾 病 而 帶 來 的 新 身 份 於 是 凌 駕 了 當 地 社 會 根 深 蒂 固 的 種 性 與 階 級 的 差 異 鼠 疫 症 狀 不 可 避 免 的 腹 股 溝 檢 查, 往 往 被 視 為 英 國 男 性 醫 生 對 印 度 女 病 人 的 玷 污 羞 辱 歧 視 或 性 騷 擾 David Arnold(1997) 對 這 場 印 度 瘟 疫 的 殖 民 醫 學 史 研 究 指 出, 殖 民 統 治 下 的 身 體, 作 為 殖 民 當 局 與 地 方 政 治 間 的 衝 突 場 所, 身 體 不 僅 要 被 置 於 西 方 醫 學 的 凝 視 之 下, 還 要 觸 及 身 體 上 的 接 觸, 對 一 個 將 6

身 體 接 觸 視 為 占 有 或 玷 污 的 社 會, 這 是 一 種 最 引 發 關 注 的 侵 犯 對 殖 民 地 傳 染 病 的 衛 生 行 動 同 時 也 是 一 種 政 治 實 踐 因 為 醫 學 上 看 似 可 行 的 醫 療 行 為, 可 能 引 發 民 間 抵 制 傳 染 病 控 制 的 政 治 危 險 在 臺 灣, 最 引 發 爭 議 的 是 強 制 對 私 娼 進 行 臨 時 身 體 檢 查, 這 意 味 著 任 何 一 個 日 本 在 臺 女 性 或 殖 民 地 婦 人 都 可 能 成 為 警 察 取 締 的 對 象 這 使 得 1897 年 總 督 府 發 佈 梅 毒 檢 查 施 行 訓 令 (18970707 民 總 1187-1 號 ) 曇 花 一 現, 隨 即 在 1898 年 初 廢 止, 直 到 1922 年 舊 制 復 活 造 成 臺 灣 私 娼 性 病 強 制 檢 診 制 長 達 二 十 五 年 行 政 空 窗 期 ( 張 曉 旻 2010) 自 1922 年 後, 警 察 依 法 可 執 行 對 於 私 娼 的 取 締 和 身 體 臨 檢, 法 源 來 自 臺 灣 違 警 例 第 一 條 第 六 十 二 號, 對 於 私 娼 構 成 人 身 侵 犯 的 強 制 檢 診 治 療 制 之 權 力 則 是 出 自 行 政 執 行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7 但 是 故 事 並 沒 有 到 此 結 束, 對 於 私 娼 的 臨 檢 取 締, 也 沒 有 真 正 停 歇 遊 廓 婦 人 對 於 身 體 檢 查 的 不 滿 與 抗 拒, 仍 然 不 時 出 現 在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的 角 落 不 合 作 的 婦 人 被 再 現 成 為 缺 乏 性 衛 生 知 識, 以 及 對 社 會 的 道 德 責 任, 她 們 的 真 實 意 願 最 後 淪 為 一 種 竊 竊 私 語 的 雜 音 這 篇 文 章 著 重 探 討 日 治 前 期 以 娼 妓 為 主 要 對 象 的 婦 人 病 院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婦 人 病 院 作 為 強 制 性 的 性 別 化 醫 療 規 訓 機 構, 其 殖 民 醫 療 實 踐 與 機 構 操 作 如 何 監 控 殖 民 地 娼 妓? 主 要 監 控 對 象 是 殖 民 者 還 是 被 殖 民 者? 又 是 如 何 應 對 殖 民 地 女 性 對 於 這 種 侵 入 性 醫 療 檢 查 的 消 極 抵 制? 從 而 發 展 出 殖 民 差 別 化 的 醫 療 規 訓 策 略? 另 一 方 面, 單 憑 官 方 政 策 法 令 或 殖 民 警 政 規 訓 程 度 並 不 足 以 解 釋 殖 民 醫 療 治 理 程 度 本 文 主 張 殖 民 地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的 人 口 治 理 廣 度 與 其 專 責 機 構 制 度 運 作 及 收 容 能 力 有 關 因 此 本 文 將 同 時 探 討 機 構 內 部 身 體 規 訓 的 醫 療 實 作 程 度, 還 有 機 構 運 作 所 需 的 政 治 經 濟 基 礎, 對 於 整 個 監 控 體 系 提 供 的 機 會 與 限 制 同 時 我 們 也 有 必 要 考 量 基 於 不 同 行 動 者 自 身 利 益 與 文 化 視 角 對 殖 民 醫 療 監 控 實 踐 的 社 會 反 應 對 此, 如 何 可 能 調 節 官 方 資 方 與 勞 方 不 同 行 動 者 間 的 利 益, 發 展 出 不 同 於 其 它 西 方 殖 民 地 的 制 度 性 安 排, 進 而 擴 大 機 構 收 容 能 力? 本 文 所 使 用 研 究 史 料 分 為 殖 民 法 規 衛 生 財 政 殖 民 醫 療 與 社 會 反 應 殖 民 7 臺 灣 衛 生 行 政 法 要 論, 頁 56-59 7

法 規 資 料 來 源 出 自 臺 灣 總 督 府 檔 案 資 料 庫 衛 生 財 政 之 稅 務 統 計 則 來 自 臺 灣 總 督 府 統 計 書 殖 民 醫 療 史 料 性 質 可 概 分 為 總 督 府 警 察 行 政 及 衛 生 行 政 史 料 出 版 品, 以 及 透 過 殖 民 警 政 與 婦 人 病 院 機 構 生 產 得 出 的 性 病 調 查 統 計 報 告 後 者 散 見 臺 大 醫 學 會 雜 誌 等 殖 民 醫 學 專 業 期 刊, 多 數 集 結 於 臺 灣 總 督 府 衛 生 課 所 編 臺 灣 の 性 病 問 題 (1936) 對 於 性 病 強 制 檢 診 治 療 制 度 所 意 味 的 殖 民 醫 療 身 體 規 訓 形 式, 殖 民 地 社 會 反 應 尤 其 是 殖 民 地 女 性 的 抗 拒 與 抗 議 行 動, 資 料 來 源 則 出 自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二 性 與 病 : 婦 人 病 院 的 機 構 操 作 及 限 定 對 象 1897 年 宜 蘭 縣 警 察 署 內 發 生 的 身 體 檢 查 場 景, 對 於 渡 海 從 娼 的 日 本 婦 人 來 說, 早 已 是 日 本 內 地 的 例 行 實 踐 但 是 對 於 受 到 驚 動 的 臺 灣 婦 人 來 說, 卻 是 權 力 要 求 透 視 下 半 身 的 揭 幕, 一 個 驚 心 動 魄 的 歷 史 開 場 後 來, 類 似 的 身 體 檢 查 場 景 很 少 見 諸 報 端, 大 多 數 的 時 候 轉 換 成 醫 學 知 識 的 論 述 形 式, 或 是 關 於 衛 生 的 人 口 統 計 的 資 料 形 式 而 身 體 檢 查 的 場 景, 以 每 週 一 回 或 二 回 的 頻 率, 成 為 常 規 化 的 實 踐, 移 入 了 特 定 的 醫 療 機 構, 也 就 是 日 後 的 婦 人 病 院 在 日 本 殖 民 時 代 臺 灣 的 歷 史 脈 絡 裡, 曾 經 出 現 過 所 謂 的 婦 人 病 院 關 於 婦 人 病 院 的 制 度 性 存 在 及 其 機 構 操 作, 過 去 的 殖 民 醫 學 史 研 究 至 今 仍 是 留 白 的 一 頁, 我 們 只 知 道, 處 所 是 病 院, 患 者 是 婦 人, 卻 無 法 肯 定 回 答, 究 竟 是 什 麼 性 質 的 病 院, 什 麼 婦 人 的 問 題 婦 人 限 定, 還 是 特 殊 婦 人 譬 如 前 臺 北 帝 國 大 學 醫 學 部 長 小 田 俊 郎 在 臺 灣 醫 學 五 十 年 (1995) 說 法 就 是 一 種 常 見 的 誤 解 他 提 到 官 立 婦 女 醫 院 制 度 8 是 日 治 初 期 短 暫 成 立 的 特 殊 醫 療 設 施, 為 適 應 殖 民 地 風 8 小 田 俊 郎 (1995: 44-45) 提 到, 因 為 臺 灣 婦 女 不 喜 歡 到 有 男 性 病 患 的 醫 院 裸 露 身 體, 所 以 另 為 婦 女 設 立 醫 院 另 一 方 面, 也 考 慮 經 由 區 隔, 比 較 能 夠 仔 細 檢 查, 或 許 可 以 發 現 臺 灣 婦 女 特 殊 的 疾 病, 所 以 特 設 專 門 診 視 婦 女 的 醫 院 制 度 然 而, 這 種 特 殊 制 度 卻 是 一 種 日 治 初 期 的 短 暫 醫 學 實 踐, 這 些 官 立 婦 女 醫 院 開 設 期 間 短 暫, 不 久 就 被 廢 止, 但 這 種 特 殊 設 施 的 成 立, 顯 示 了 在 醫 療 上, 有 必 要 區 隔 臺 灣 人 和 日 本 人 不 同 的 風 俗 習 慣 和 感 情 8

土 民 情, 專 為 臺 灣 婦 女 提 供 的 性 別 化 醫 療 服 務 事 實 上, 婦 人 病 院 並 沒 有 消 失, 而 且 在 全 臺 各 地 陸 續 成 立 了 八 間 婦 人 病 院 可 見 婦 人 病 院 的 存 在, 似 乎 處 於 相 對 邊 陲 的 醫 學 實 踐, 那 裡 雖 然 沒 有 不 能 說 的 秘 密, 卻 也 很 少 進 入 正 規 醫 學 史 論 述 的 篇 幅 事 實 上, 婦 人 病 院 9 的 身 世 頗 為 曲 折, 先 後 有 過 不 同 的 名 字, 服 務 對 象 僅 限 於 遊 廓 內 部 的 執 業 婦 人 對 遊 廓 內 部 花 柳 病 人 口 的 圍 堵, 被 納 入 行 政 控 制, 早 期 根 據 各 地 方 縣 廳 相 關 取 締 規 則 或 行 政 命 令, 賦 予 行 政 介 入 的 合 法 性 紛 雜 的 地 方 取 締 實 踐, 直 到 1906 年, 民 政 長 官 發 給 各 廳 長 一 份 通 牒, 民 警 第 359 號 娼 妓 檢 診 及 治 療 規 則 標 準, 確 立 了 衛 生 取 締 的 輪 廓 早 期, 遊 廓 執 行 檢 查 的 場 景 是 這 樣 的 1903 年, 那 年 註 冊 領 有 執 照 的 艋 舺 遊 廓 娼 妓 共 309 人, 其 中 只 有 23 名 臺 灣 人 為 了 因 應 檢 查 人 數 的 成 長, 將 遊 廓 分 為 三 個 地 理 區 域, 每 週 三 天 在 不 同 區 域 輪 流 檢 查 將 每 次 受 檢 人 數 控 制 在 百 人 內, 檢 查 時 間 約 一 個 小 時 ( 表 一 ) 執 行 檢 查 事 務 的 醫 療 人 員 只 有 醫 員 2 名 事 務 員 2 名 看 護 婦 2 名, 再 加 上 在 場 監 督 的 貸 座 敷 同 業 公 會 人 員 和 警 官 以 此 檢 查 規 模 和 醫 療 人 力 推 算, 平 均 每 名 娼 妓 受 檢 時 間 只 有 1 分 鐘 而 已 該 次 檢 查 結 果 梅 毒 ( 含 假 性 症 ) 罹 病 率 平 均 達 10%(TNNS 19030201-4) 分 區 地 點 時 間 受 檢 娼 妓 人 數 第 一 區 大 溪 口 街 歡 慈 市 街 每 週 二 下 午 二 時 起 98 名 日 本 人 第 二 區 歡 慈 市 街 舊 街 每 週 四 下 午 二 時 起 102 名 日 本 人 第 三 區 舊 街 栗 倉 口 街 後 街 仔 街 水 仙 宮 口 街 廈 新 街 每 週 六 下 午 二 時 起 82 名 日 本 人 23 名 臺 灣 人 表 一 艋 舺 遊 廓 的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分 區 概 況 ( 筆 者 製 表 ) 資 料 來 源 :(TNNS 19030201-4) 後 來, 隨 著 註 冊 娼 妓 人 數 的 增 長, 檢 查 時 間 也 隨 著 延 長, 通 常 需 要 整 個 上 午 9 以 臺 北 為 例 1897 年 底, 艋 舺 遊 廓 設 立 了 私 立 的 收 容 所, 治 療 娼 妓 病 患 1899 年 改 制 為 臺 北 縣 立 機 構 艋 舺 娼 妓 治 療 所 ;1903 年 合 併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和 娼 妓 治 療 所, 改 名 為 娼 妓 驅 黴 院 ;1904 年 改 成 艋 舺 婦 人 醫 院 後, 搬 進 艋 舺 八 甲 庄 前 避 病 院, 也 就 是 過 去 治 療 鼠 疫 的 傳 染 病 院 臺 北 市 志 ( 卷 三 ), 頁 41 9

的 時 間, 地 點 在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驅 黴 院 內 的 檢 黴 室 或 是 日 後 的 婦 人 病 院 在 醫 療 人 力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檢 查 流 程 機 制 ( 詳 見 表 二 ) 勢 必 需 要 更 有 效 率, 依 規 定 娼 妓 必 須 自 備 定 期 檢 診 證 書, 由 檢 查 醫 員 將 檢 查 結 果 在 檢 診 證 書 上 用 印, 以 便 迅 速 達 成 三 種 人 群 分 類 的 處 置 : 第 一 號 健 康 回 到 貸 座 敷 繼 續 執 業 第 二 號 傳 染 性 疾 患 令 其 強 制 入 院 治 療 直 到 痊 癒 為 止 第 三 號 妊 娠 ( 疾 病 ) 稼 業 堪 慮 者 令 其 停 止 營 業 檢 查 不 只 是 為 了 性 衛 生 考 量, 同 時 也 有 性 經 濟 的 考 量, 依 照 疾 病 篩 檢 所 進 行 的 人 群 分 類, 所 對 應 的 每 項 處 置 方 式, 都 與 娼 妓 勞 動 與 貸 座 敷 營 業 再 生 產 過 程 有 關 顯 然, 所 有 考 量 都 與 娼 妓 作 為 性 勞 動 者 有 關, 最 明 顯 的 是, 當 檢 查 結 果 認 定 娼 妓 所 患 性 病 需 要 超 過 三 個 月 以 上 治 療 期 或 者 治 療 無 望 時, 廳 長 可 取 消 娼 妓 的 營 業 許 可 還 有 另 一 類 娼 妓 也 被 認 定 為 不 適 任 的 性 勞 動 者, 那 就 是 當 娼 妓 懷 孕 四 個 月 以 上 或 是 因 病 健 康 堪 慮 的 時 候, 廳 長 同 樣 可 令 其 暫 時 休 業 不 過 這 也 就 意 味 著 喪 失 性 勞 動 生 產 力 的 娼 妓, 即 被 排 除 在 婦 人 病 院 的 治 療 對 象 之 外 這 是 一 個 權 力 場 景, 一 個 由 警 察 部 門 醫 療 部 門 和 遊 廓 業 者 協 力 進 行 的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娼 妓 的 身 體 檢 查, 警 察 永 遠 是 在 場 的 一 個 角 色, 除 了 監 督 醫 員, 維 持 現 場 秩 序, 對 於 抗 拒 檢 查 者 可 以 處 以 罰 金 或 拘 役 花 柳 病 的 衛 生 史, 往 往 就 是 如 何 同 時 控 制 性 與 病 的 歷 史 性 治 理 的 政 治 要 求, 有 其 族 群 區 辨 的 優 位 排 序, 對 象 是 殖 民 母 國 男 性 人 口, 既 要 滿 足 他 們 的 性 需 求, 又 要 優 先 保 衛 他 們 的 生 命 10

檢 查 日 期 場 所 監 督 者 職 掌 1. 指 定 檢 查 日 時 及 場 所 2. 指 定 檢 診 公 醫 定 臨 娼 廳 長 3. 訂 定 臨 時 檢 查 時 通 知 貸 座 敷 組 合 取 締 或 貸 座 期 時 妓 敷 營 業 者 檢 檢 身 其 它 相 關 事 項 查 查 體 檢 警 務 課 受 理 貸 座 敷 營 業 許 可 或 娼 妓 休 業 廢 業 申 請 時, 應 速 通 知 婦 人 病 院 或 廳 長 指 定 公 醫 每 1. 新 就 業 查 所 警 察 官 1. 應 受 檢 診 者 有 違 正 當 手 續 2. 受 檢 娼 妓 違 令 週 娼 妓 者 3. 保 持 場 內 秩 序 一 回 每 週 六 自 午 後 一 時 至 午 後 四 時 2. 停 業 解 除 或 休 業 者 欲 再 就 業 時 3. 因 疾 病 其 它 事 故 未 能 接 受 定 期 檢 診 4. 欲 轉 換 營 業 地 者 5. 罹 患 相 關 疾 患 者 娼 妓 驅 黴 院 婦 人 病 院 或 指 定 公 醫 處 娼 妓 檢 查 項 目 : 1. 梅 毒 軟 性 下 疳 淋 病 2. 結 核 性 諸 病 癩 病 3. 其 它 接 觸 傳 染 性 疾 患 檢 診 醫 員 娼 妓 檢 印 : 第 一 號 健 康 第 二 號 傳 染 性 疾 患 第 三 號 妊 娠 ( 疾 病 ) 稼 業 堪 慮 者 貸 座 敷 組 合 娼 妓 檢 診 及 疾 病 治 療 相 關 事 項 取 締 貸 座 敷 業 者 支 付 娼 妓 檢 診 費 每 回 1 圓 受 檢 者 檢 查 結 果 貸 座 敷 營 業 者 名 簿 娼 妓 稼 業 者 名 簿 娼 妓 檢 診 名 簿 傳 染 性 疾 患 者 名 簿 不 參 者 名 簿 檢 診 日 誌 依 檢 診 日 誌 結 果, 製 作 娼 妓 檢 診 成 績 表 月 報 表 呈 報 廳 長 11

6. 前 項 除 娼 妓 檢 印 : 外 廳 長 第 一 號 健 康 認 為 必 無 病 者 繼 續 執 業 要 之 時 第 二 號 傳 染 性 疾 患 罹 患 梅 毒 軟 性 下 疳 淋 病 結 核 性 諸 病 癩 病 者, 即 日 入 院 治 療 其 它 接 觸 傳 染 性 疾 患 經 廳 長 同 意 可 於 患 者 自 宅 治 療 定 期 檢 診 證 書 娼 妓 罹 患 梅 毒 軟 性 下 疳 淋 病, 需 三 月 以 上 治 療 期 或 臨 時 檢 診 證 書 治 癒 無 望 者, 廳 長 可 取 消 娼 妓 營 業 許 可 第 三 號 妊 娠 ( 疾 病 ) 稼 業 堪 慮 者 醫 員 發 現 娼 妓 妊 娠 四 月 以 上 或 營 業 健 康 上 堪 慮 者, 應 速 通 知 警 務 課 或 支 廳, 通 報 娼 妓 居 所 氏 名 及 病 名, 由 廳 長 令 其 休 業 因 故 未 受 檢 娼 妓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因 故 未 受 定 期 檢 查 者 因 娼 妓 病 氣 場 合 因 其 它 事 故 寄 寓 貸 座 敷 處 所 娼 妓 醫 師 貸 座 敷 組 合 取 締 或 貸 座 敷 營 業 者 明 文 件, 於 定 期 檢 診 日 前, 向 婦 人 病 院 或 公 醫 提 出 申 請 臨 時 檢 診 證 書 醫 師 診 斷 書 貸 座 敷 組 合 取 締 證 明 書 表 六 艋 舺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流 程 機 制 ( 筆 者 製 表 ) 資 料 來 源 : 娼 妓 檢 診 及 治 療 規 則 (190605 臺 北 廳 令 第 13 號 ) 娼 妓 檢 診 及 治 療 規 則 施 行 手 續 (190605 臺 北 廳 訓 令 第 22 號 ) 娼 妓 檢 診 日 時 及 治 療 費 (190606 臺 北 廳 告 示 第 105 號 ) 臺 北 州 警 察 法 規 (1932), 頁 419-430 12

由 於 只 有 娼 妓 依 法 必 須 強 制 接 受 性 病 檢 查, 男 性 消 費 者 並 不 負 有 任 何 檢 查 義 務 娼 妓 作 為 性 病 檢 查 與 治 療 的 限 定 對 象, 使 得 性 與 病 的 歷 史 連 結, 同 時 具 有 性 化 與 性 別 化 的 雙 重 意 義 在 日 本 的 歷 史 脈 絡 下, 花 柳 病 10 作 為 性 病 的 別 稱, 即 是 源 出 對 娼 妓 及 其 他 女 性 的 偏 見 與 藐 視 ( 早 川 紀 代 2002:2) 尤 其 在 戰 前 的 日 本, 明 治 政 府 將 娼 妓 視 為 梅 毒 疾 病 傳 染 源 防 疫 對 象 的 公 共 衛 生 政 策, 無 疑 造 成 娼 妓 社 會 地 位 的 邊 緣 化 (Susan Burns 2000) 諷 刺 的 是, 通 過 檢 查 並 無 助 於 娼 妓 的 性 衛 生 形 象, 反 而 強 調 了 花 柳 病 作 為 出 入 花 街 柳 巷 的 性 行 為 後 果, 強 化 了 疾 病 的 污 名 效 果 通 過 梅 毒 檢 查, 將 娼 妓 確 認 為 花 柳 病 的 傳 染 源, 結 果 反 而 強 化 了 娼 妓 作 為 醜 業 婦 的 社 會 觀 感 ( 今 西 一 2007:213) 雖 然 日 治 時 代 慣 稱 梅 毒 為 黴 毒, 稱 性 病 防 治 為 驅 黴, 稱 娼 妓 梅 毒 檢 查 為 娼 妓 檢 黴, 檢 查 結 果 稱 感 染 者 為 有 毒 者 但 其 實 娼 妓 檢 查 項 目 並 不 完 全 限 於 梅 毒 一 項, 除 了 梅 毒 軟 性 下 疳 與 淋 病 等 性 傳 染 病 外, 還 包 括 結 核 病 癩 病 與 其 它 接 觸 傳 染 性 疾 病 的 檢 查 可 見 對 娼 妓 疾 病 風 險 的 考 量 不 只 來 自 性 接 觸, 也 包 括 身 體 接 觸 可 能 帶 來 的 幾 種 主 要 傳 染 疾 病 黴 毒 是 一 個 較 諸 花 柳 病 要 更 為 強 烈 的 字 眼, 更 強 調 性 傳 染 病 的 毒 性 印 象 就 機 構 命 名 的 政 治 而 言, 娼 妓 診 療 機 構 一 直 與 黴 毒 畫 上 等 號, 直 到 1904 年 臺 北 廳 艋 舺 娼 妓 驅 黴 院 改 制 為 婦 人 病 院 後, 機 構 名 稱 方 才 卸 下 了 梅 毒 的 有 毒 印 象 然 而, 取 決 於 檢 查 對 象 和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本 身 仍 然 是 高 度 性 化 與 性 別 化 的, 雖 然 檢 查 業 務 由 官 方 主 導, 但 從 檢 查 項 目 局 限 於 傳 染 性 疾 病 看 來, 並 不 包 括 其 它 一 般 性 疾 病 的 醫 療 照 顧 服 務, 而 且 檢 查 只 能 稱 得 上 一 種 事 後 篩 檢, 單 方 面 有 利 於 性 消 費 者, 無 助 於 娼 妓 本 身 的 性 病 預 防, 可 見 檢 查 目 的 無 關 性 工 作 者 的 健 康 促 進 再 加 上 檢 查 對 象 僅 限 定 施 行 於 性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而 未 擴 及 性 交 易 的 男 性 消 費 者, 可 見 檢 查 只 是 為 了 提 供 安 全 衛 生 的 性 同 樣 的 性 別 邏 輯 也 展 現 在 性 病 預 防 上 面, 以 臺 北 為 例,1900 年 開 始, 貸 座 敷 營 業 者 及 娼 妓 取 締 規 則 改 正 (19000723 10 根 據 1927 年 頒 布 的 花 柳 病 豫 防 法, 在 法 律 意 義 上, 花 柳 病 是 黴 毒 淋 病 及 軟 性 下 疳 的 總 稱 13

臺 北 縣 令 第 20 號 ) 第 七 條 規 定 貸 座 敷 營 業 者 必 須 消 毒 器 設 備 及 消 毒 藥 ; 同 年 貸 座 敷 營 業 者 及 娼 妓 取 締 規 則 執 行 心 得 改 正 (19000726 臺 北 縣 訓 令 第 15 號 ) 第 三 條 明 定, 消 毒 藥 劑 一 劑 調 製 成 分 為 硼 酸 水 30 倍 食 鹽 水 50 倍 雖 然 法 令 規 定 業 者 有 義 務 配 備 消 毒 設 備, 消 毒 藥 劑 無 分 性 別 皆 可 使 用, 但 條 文 並 無 特 別 註 明 藥 劑 是 供 娼 妓 還 是 顧 客 在 性 交 前 後 洗 滌 私 處 使 用 就 戰 前 的 醫 學 觀 點 來 看, 藥 液 洗 滌 法 屬 於 個 人 性 的 藥 物 預 防 法, 供 婦 女 在 疑 似 感 染 梅 毒 之 時, 以 濃 度 0.2% 昇 汞 水 洗 滌 生 殖 器 患 部, 希 望 藉 此 消 毒 除 去 病 原 體 ; 但 事 實 上 由 於 女 性 生 殖 器 構 造 較 男 性 複 雜, 清 洗 不 易 較 不 利 女 性 使 用, 加 上 藥 液 可 能 破 壞 陰 部 粘 膜, 反 而 容 易 影 響 陰 道 機 能 問 題, 對 女 性 來 說 實 非 無 害 且 確 實 有 效 的 預 防 方 法 ( 德 永 覺 二 1931: 362-367) 同 時 如 果 男 性 消 費 者 扮 演 了 疾 病 病 源 的 傳 染 途 徑, 卻 未 採 取 其 它 較 積 極 的 器 具 預 防 法, 僅 單 方 面 就 女 性 性 器 消 毒 也 只 是 消 極 性 的 預 防 措 施, 無 助 降 低 娼 妓 性 勞 動 的 疾 病 風 險 最 重 要 的 是, 早 自 1900 年 開 始, 臺 北 縣 當 局 要 求 貸 座 敷 內 配 備 洗 滌 設 備, 供 性 交 易 前 後 進 行 消 毒 行 為, 此 舉 除 了 開 啟 了 性 的 衛 生 化 的 觀 念, 要 求 娼 妓 與 顧 客 具 備 性 行 為 本 身 的 衛 生 意 識, 同 時 也 區 分 了 衛 生 的 身 體 與 不 潔 的 身 體 分 類, 強 化 了 娼 妓 身 體 的 疾 病 帶 原 印 象 依 法 令 規 定, 娼 妓 有 定 期 接 受 體 檢 的 義 務, 在 地 方 警 政 的 監 控 下, 體 檢 執 行 帶 有 強 制 性 質 檢 查 方 式 本 身 同 樣 帶 有 對 性 別 化 的 強 制 性 醫 療 介 入 與 身 體 侵 犯 明 治 後 期 的 娼 妓 檢 診 方 式, 根 據 1909 年 日 本 東 京 府 警 視 廳 發 佈 的 娼 妓 健 康 診 斷 方 法 順 序, 檢 診 順 序 依 序 是 : 第 一 步 上 部 診 斷 ( 頭 部 顏 部 頸 部 口 圍 口 腔 咽 喉 上 半 身 等 ) 第 二 步 下 部 診 斷 ( 在 檢 查 台 上 檢 查 腹 部 大 腿 外 陰 部 肛 門, 以 子 宮 鏡 對 內 陰 部 份 檢 查 子 宮 頸 內 與 子 宮 分 泌 物 ) 第 三 步 內 部 診 斷 ( 胸 部 腹 部 內 臟 器 官 )( 張 曉 旻 2010: 74) 到 了 昭 和 年 間, 在 日 本 出 版 的 臨 床 婦 人 花 柳 病 學 : 黴 毒 篇 ( 德 永 覺 二 1931) 記 載 著, 一 九 三 〇 年 代 的 梅 毒 診 斷 方 式 以 問 診 視 診 和 觸 診 的 臨 床 診 斷 為 主, 梅 毒 細 菌 學 診 斷 和 血 清 學 診 斷 為 輔 從 中 可 以 發 現, 直 到 一 九 三 〇 年 代, 梅 毒 診 斷 仍 然 完 全 是 以 婦 人 為 預 設 的 診 斷 對 象, 從 問 診 開 始 便 提 到 患 者 職 業 是 花 柳 病 診 斷 14

的 必 要 參 考, 原 因 是 花 柳 界 婦 女 或 接 客 業 婦 女 多 有 感 染 花 柳 病 的 機 會 就 現 症 診 斷 部 分, 無 論 是 全 身 診 斷 或 局 部 診 斷, 完 全 沒 有 提 及 對 男 性 身 體 診 斷 的 臨 床 教 學, 書 中 所 附 患 部 病 灶 圖 片 也 都 是 以 女 性 外 陰 部 為 醫 學 凝 視 對 象 11 對 於 當 時 醫 學 知 識 發 展 程 度 的 瞭 解 是 必 要 的, 如 此 才 會 明 白, 在 缺 乏 更 有 效 判 斷 疾 病 方 式 的 歷 史 前 提 下, 在 一 個 仰 賴 視 診 與 觸 診 的 醫 療 時 代, 醫 學 與 身 體 肌 膚 相 親 所 產 生 的 緊 張 關 係 直 到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的 出 現, 才 提 供 了 視 診 和 觸 診 以 外 的 可 能 選 項 雖 然 當 時 的 臺 灣 人 普 遍 認 為 抽 血 容 易 導 致 身 體 衰 弱, 同 時 也 是 一 種 侵 入 性 的 醫 療 行 為 但 是 血 清 檢 查 的 優 勢 是 可 以 克 服 梅 毒 潛 伏 期 隱 性 患 者 的 問 題, 如 果 能 夠 進 一 步 克 服 臨 床 應 用 的 醫 療 技 術 與 經 濟 門 檻, 或 許 就 可 以 成 為 婦 女 面 對 下 體 檢 查 的 可 能 替 代 選 項 不 過,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保 守 地 估 算, 殖 民 時 代 的 臺 灣, 血 清 檢 查 開 始 被 臨 床 應 用 到 梅 毒 陽 性 反 應 的 判 斷 上, 直 到 1920 年 代 才 陸 續 出 現 12 可 以 想 見, 對 於 寬 衣 解 帶 接 受 檢 查 的 婦 人 來 說, 過 程 並 不 怎 麼 愉 快 由 於 梅 11 問 診 重 點 首 先 是 詢 問 婦 人 自 覺 有 無 陰 部 潰 瘍 症 狀, 乃 至 於 口 腔 陰 部 發 疹 皮 膚 發 疹 聲 音 變 化 脫 毛 等 症 狀, 詢 問 有 無 胎 兒 死 產 或 早 產 等 情 況 不 同 於 淋 病 及 軟 性 下 疳 患 者 以 局 部 診 斷 為 主, 梅 毒 則 是 侵 襲 全 身 臟 器 的 全 身 性 疾 患, 經 常 需 要 精 細 的 全 身 診 斷 及 局 部 診 斷 重 點 是 婦 人 科 診 斷 室 需 要 充 分 光 線 與 適 當 室 溫, 同 時 黴 毒 全 身 檢 查 需 裸 體, 首 先 進 行 上 半 身 的 體 表 視 診 和 觸 診, 從 頭 部 依 序 由 顏 面 眼 鼻 口 腔 頸 項, 移 往 軀 幹 診 察 上 半 身 的 淋 巴 腺 及 骨 系 調 查, 在 胸 部 打 診 及 聽 診, 在 腹 部 特 別 是 檢 查 脾 臟 肝 臟 有 無 腫 脹 壓 痛 等 症 狀 上 半 身 診 察 結 束 後, 接 著 在 婦 人 科 診 察 臺 進 行 下 半 身 診 察, 患 者 露 出 下 腹 部, 檢 查 醫 員 首 先 在 患 者 兩 股 間 以 雙 手 觸 診, 檢 查 患 者 兩 側 鼠 蹊 腺 股 腺 有 無 腫 脹 等 症 狀 ; 接 著 兩 手 移 往 陰 部, 左 右 撥 開 兩 大 陰 唇, 檢 查 有 無 糜 爛 潰 瘍 發 疹 等 症 狀, 此 時 順 勢 檢 查 小 陰 唇 陰 道 口 陰 核 外 尿 道 口 等 部 位, 雙 手 觸 診 檢 查 病 變 部 位 有 無 結 束 外 陰 部 檢 查 後, 最 後 插 入 子 宮 鏡 檢 查 如 果 檢 查 結 果 臨 床 症 狀 發 現 初 期 硬 結 無 痛 性 局 部 性 淋 巴 腺 腫 脹 及 全 身 淋 巴 腺 腫 脹, 可 診 斷 罹 患 臨 床 上 第 一 期 梅 毒 若 發 現 扁 平 濕 疣 手 掌 足 部 乾 癬 梅 毒 性 白 斑 口 角 龜 裂 狀 丘 診 粘 膜 丘 診 蠣 殼 診 脫 毛 等 症 候 時, 便 易 診 斷 出 第 二 期 梅 毒 此 外, 若 出 現 聲 音 嘶 啞 指 甲 疾 患 虹 彩 炎 骨 膜 炎 等 的 患 者, 也 經 常 是 第 二 期 梅 毒 可 疑 患 者 最 後 若 出 現 腎 臟 形 蛇 行 形 的 皮 膚 潰 爛, 鼻 部 潰 爛 口 蓋 穿 孔 脛 骨 腫 脹 夜 間 骨 痛 等 症 狀 時, 易 診 斷 出 第 三 期 梅 毒 此 外, 習 慣 性 流 產 或 早 產 習 慣 性 發 熱 筋 肉 及 關 節 痛 貧 血 等, 又 或 者 是 患 者 四 十 歲 前 出 現 腦 出 血 乃 至 於 其 它 相 關 症 狀, 亦 可 能 為 第 三 期 梅 毒 患 者 ( 德 永 覺 二 1931: 194-198) 12 目 前 筆 者 所 見 最 早 的 一 份 資 料 是, 發 表 於 1923 年 第 18 回 臺 灣 醫 學 會 大 會, 比 較 觀 察 三 種 血 清 試 驗 成 效, 樣 本 數 1000 例 臨 床 實 驗, 樣 本 來 源 不 明 臺 灣 總 督 府 醫 學 專 門 學 校 細 菌 學 教 室 野 村 俊 綱,1925, 黴 毒 血 清 反 應 試 驗 法 ノ 比 較 成 績, 臺 灣 醫 學 會 雜 誌 另 外 一 份 資 料 則 顯 示, 梅 毒 血 清 試 驗 在 1927 年 後 開 始 普 遍 在 醫 院 進 行 臨 床 使 用 總 督 府 中 央 研 究 所 衞 生 部 細 菌 學 第 一 研 究 室 中 川 憲 三,1935, 臺 灣 在 住 者 ノ 黴 毒 罹 患 狀 態 ニ 關 スル 研 究 第 一 報 中 央 研 究 所 ニ 於 テ 既 往 8 ケ 年 間 ニ 檢 査 シタル Wa-R 依 賴 試 驗 成 績 1927-1935 年 間, 按 照 島 內 各 病 院 梅 毒 血 清 診 斷 目 的 樣 本 共 8657 人, 其 中 本 島 人 2531 人, 內 地 人 5054 人 進 行 種 族 別 性 別 血 型 別 陽 性 率 分 析 15

毒 需 要 全 身 體 表 視 診 和 觸 診, 某 種 程 度 的 裸 體 勢 在 必 行, 同 時 還 需 要 接 受 醫 師 近 距 離 對 下 半 身 進 行 雙 手 觸 診 1905 年 的 一 則 報 導 提 供 了 關 於 女 性 私 處 觸 診 的 身 體 體 驗, 提 到 當 時 負 責 艋 舺 娼 妓 檢 黴 的 稻 垣 醫 師 非 常 苛 酷, 因 此 入 院 者 眾 多 ; 而 且 醫 師 手 上 戴 著 指 環, 局 部 接 觸 的 時 候, 往 往 讓 受 檢 者 感 到 非 常 苦 痛 (TNNS 19050729-5) 負 責 艋 舺 娼 妓 檢 查 業 務 的 稻 垣 透 醫 員, 日 後 留 下 了 臺 灣 最 早 的 娼 妓 體 檢 記 錄, 同 時 也 是 臺 灣 最 早 的 女 性 身 體 檢 查 臨 床 報 告, 以 及 流 行 病 學 上 的 描 述 統 計 ( 表 三 ) 根 據 稻 垣 透 (1907) 的 統 計, 娼 妓 最 常 罹 患 的 疾 病, 排 名 第 一 的 是 尿 道 及 子 宮 的 淋 病 感 染 其 次 是 軟 性 下 疳 與 梅 毒, 再 次 是 肺 結 核 及 其 它 自 1899 年 到 1906 年 間, 從 娼 妓 驅 梅 院 到 改 制 為 婦 人 病 院, 隨 著 娼 妓 治 療 機 構 的 病 院 化, 作 為 性 專 區 體 制 內 的 慢 性 傳 染 病 控 制, 娼 妓 定 期 檢 查 的 歷 年 檢 查 成 績 平 均 約 5.50%, 歷 年 各 有 起 落 我 們 很 難 評 價 公 娼 定 期 檢 查 路 線 是 否 使 得 性 專 區 內 的 性 與 病 同 時 獲 得 有 效 控 制, 因 為 即 使 以 每 周 一 次 的 檢 查 頻 率 進 行, 結 果 並 未 使 得 公 娼 得 以 免 於 性 病 感 染 的 威 脅, 感 染 率 也 未 必 呈 現 逐 年 下 降 的 趨 勢, 顯 然 檢 查 成 效 只 能 將 感 染 率 維 持 在 穩 定 控 制 的 範 圍 內 而 已 相 較 之 下, 臨 時 檢 查 的 檢 查 結 果 就 沒 有 那 麼 穩 定 這 裡 所 指 的 臨 時 檢 查 仍 是 以 公 娼 為 對 象, 主 要 鎖 定 因 故 未 能 參 加 定 期 檢 查, 或 是 臨 時 進 出 公 娼 營 業 的 流 動 人 口 以 1906 年 艋 舺 的 單 月 臨 時 檢 查 為 例, 檢 查 人 數 新 開 業 娼 妓 61 人 ( 有 病 率 22.95%) 更 換 營 業 場 所 者 6 人 (0%) 休 業 中 再 就 業 者 8 人 (37.5%) 自 覺 感 染 病 毒 者 1(100%)(TNNS 19060306-5) 這 則 新 聞 特 別 點 出 新 就 業 娼 妓 的 感 染 問 題, 暗 示 了 性 專 區 體 制 以 外 潛 在 性 流 動 性 或 臨 時 性 從 娼 人 口 的 疾 病 帶 原 危 險 性 16

檢 查 人 員 有 縣 機 臺 北 縣 廳 檢 定 人 員 患 者 數 平 均 治 療 病 者 百 分 比 廳 構 公 娼 人 數 ( 人 次 ) ( 人 次 ) 日 數 (%) 臺 1899 480 14500 762 5.25 15.66 娼 妓 北 1900 396 19713 1036 5.26 17.00 驅 黴 縣 1901 378 15285 991 6.48 14.29 院 時 1902 365 15623 1003 6.42 13.96 期 臺 1903 323 12559 1023 7.54 9.31 北 婦 人 1904 282 13567 750 5.53 11.30 廳 病 院 1905 248 12257 528 4.31 15.79 時 期 1906 298 12023 391 3.25 12.48 表 三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各 年 度 檢 查 成 績 (1899.04-1906.12) ( 梁 秋 虹 製 表 ) 註 : 臺 北 縣 廳 公 娼 人 數 為 筆 者 附 加 資 料 來 源 : 稻 垣 透 (1907: 192-193) 梅 毒 檢 查 所 及 檢 查 人 員 明 治 38 年 筆 者 試 算 檢 查 所 檢 查 總 人 次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滬 尾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名 稱 總 計 明 治 明 治 明 治 所 在 37 年 36 年 35 年 艋 舺 栗 倉 口 街 滬 尾 街 地 名 開 設 明 治 29 年 明 治 33 年 (1905) (1904) (1903) (1902) 年 月 日 8 月 29 日 5 月 3 日 檢 查 度 數 52 52 52 57 49 52 日 44 1 45 24 77 60 真 性 臺 7-7 - 2 3 患 者 假 性 患 者 不 患 者 合 計 平 均 每 回 檢 查 人 次 檢 查 人 員 患 者 百 分 比 率 日 本 人 患 者 百 分 比 率 臺 灣 人 患 者 百 分 比 率 計 51 1 52 24 79 63 日 439 2 441 659 1011 494 臺 36-36 14 45 80 計 475 2 477 673 1056 574 日 10831 492 11323 12510 13774 14450 臺 900-900 772 1075 1167 計 11731 492 12223 13282 14849 15617 日 11314 495 11809 13193 14862 15004 臺 943-943 786 1122 1250 計 12257 495 12752 13979 15984 16254 日 217.58 9.52 227.10 231.46 303.31 288.54 臺 18.13-18.13 13.79 22.90 24.04 計 235.71 9.52 245.23 245.25 326.20 312.58 4.29 0.61 4.15 4.99 7.10 3.92 4.27% 0.61% 4.12% 5.18% 7.32% 3.69% 4.56% - 4.56% 1.78% 4.19% 6.64% 17

表 四 臺 北 地 區 梅 毒 檢 查 所 及 檢 查 人 員 (1902-1905)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廳 第 一 統 計 書 (1907), 頁 543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對 照 早 期 在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與 婦 人 病 院 的 梅 毒 檢 查 統 計 樣 式, 以 臺 北 廳 第 一 統 計 書 (1907: 543) 所 列 1902 年 到 1905 年 的 累 年 比 較 表 為 例 ( 表 四 ), 可 以 看 出 統 計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加 總 計 算 檢 查 規 模 ( 平 均 每 回 檢 查 人 次 ) 與 檢 查 患 者 感 染 率 表 格 樣 式 雖 然 列 出 了 日 本 人 和 臺 灣 人 的 民 族 別 分 類 統 計, 但 最 後 並 沒 有 比 較 日 臺 娼 妓 感 染 率 差 異 根 據 試 算 結 果, 日 本 人 與 臺 灣 人 受 檢 公 娼 的 性 病 感 染 率 其 實 互 有 起 落, 並 無 絕 對 性 差 異 同 樣 的, 發 表 在 正 式 醫 學 期 刊 臺 大 醫 學 會 雜 誌, 稻 垣 透 (1907) 的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報 告 中, 也 還 沒 有 開 始 列 入 民 族 別 的 比 較 統 計 也 就 是 說, 一 九 〇 〇 年 代 種 族 尚 未 成 為 娼 妓 治 療 機 構 內 部 生 產 流 行 病 學 知 識 的 必 要 統 計 變 項 從 表 格 樣 式 來 看, 一 九 一 〇 年 代 最 在 意 的 仍 是 檢 查 人 次 患 者 人 次, 及 其 檢 查 人 員 患 者 百 分 比 與 平 均 治 療 日 數 的 單 純 醫 學 問 題 1906 年, 新 聞 評 論 了 娼 妓 年 度 檢 查 成 績, 批 評 每 次 檢 查 間 隔 短 短 七 日, 新 感 染 罹 病 患 者 卻 仍 然 層 出 不 窮 同 時 提 到 醫 療 檢 查 結 果 反 而 與 社 會 印 象 不 符, 因 社 會 一 般 認 為 臺 灣 人 娼 妓 較 日 本 人 娼 妓 汙 穢 不 潔, 實 際 上 檢 查 結 果 卻 是 相 反 (TNNS 19060307-5) 稻 垣 透 的 報 告 只 是 來 自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單 一 機 構 的 樣 本, 同 時 在 全 臺 各 地 的 遊 廓 內, 同 樣 都 有 專 責 娼 妓 診 療 機 構 在 從 事 這 類 臨 床 實 作 就 檢 查 頻 率 與 檢 查 廣 度 而 言, 娼 妓 檢 查 是 一 項 長 期 且 常 態 的 大 規 模 的 衛 生 檢 查 與 調 查 活 動, 每 年 要 執 行 52 次 定 期 檢 查, 以 1900 年 度 艋 舺 遊 廓 為 例, 有 照 公 娼 527 名, 年 度 累 計 受 檢 人 次 高 達 22,156 人 次, 檢 查 結 果 得 出 真 性 患 者 94 人 次, 假 性 患 者 804 人 次 (TNNS 19000111-5) 自 此 之 後, 婦 人 病 院 便 扮 演 了 界 定 娼 妓 病 理 化 的 臨 床 醫 學 知 識 專 門 機 構 在 這 個 意 義 下, 檢 查 本 身 也 構 成 了 更 廣 義 的 娼 妓 監 控 網 絡 的 一 部 分 在 地 方, 從 娼 妓 申 請 開 業 暫 時 休 業 或 是 永 久 廢 業 的 娼 妓 營 業 異 動, 乃 至 於 性 病 監 控 機 制 下 的 娼 妓 身 體 異 動, 透 過 警 察 貸 座 敷 業 者 與 醫 療 人 員 的 共 同 協 作 與 橫 向 聯 18

繫, 在 廳 長 警 務 課 貸 座 敷 同 業 公 會 與 檢 診 機 構 之 間, 形 成 了 同 時 針 對 娼 妓 疫 情 與 人 事 異 動 的 通 報 網 絡 作 法 是 由 檢 診 醫 員 根 據 每 次 的 檢 診 日 誌, 製 作 娼 妓 檢 診 成 績 表, 向 上 呈 報 給 地 方 首 長, 再 由 各 地 方 彙 整 檢 查 結 果, 每 月 提 報 總 督 府 梅 毒 檢 查 成 績 表, 以 便 科 學 性 統 計 比 較 全 臺 各 地 檢 診 成 績 透 過 從 地 方 到 中 央 從 點 到 面 的 縱 向 聯 繫, 建 立 起 認 識 臺 灣 性 病 問 題 的 管 道 早 自 1900 年 度 開 始, 報 紙 新 聞 便 開 始 刊 出 全 島 娼 妓 檢 黴 表, 比 較 全 臺 各 地 的 檢 梅 成 績,1900 年 度 下 半 年 季 檢 查 結 果, 臺 北 既 是 檢 查 人 次 居 冠 卻 也 是 娼 妓 染 病 率 最 高 的 城 市, 檢 查 人 員 達 12,828 人 次, 患 者 百 分 比 5.25%, 其 次 是 臺 中 4.10%, 臺 南 3.75% 澎 湖 2.47%, 全 臺 平 均 值 約 4.46%(TNNS 19010226-5) 諷 刺 的 是, 由 於 執 業 公 娼 以 日 本 人 為 主 要 人 口, 使 得 檢 查 連 帶 以 日 本 人 娼 妓 為 主 要 醫 學 對 象 定 期 發 生 在 娼 妓 檢 診 機 構 內 部, 掀 起 妳 的 和 服 來 的 歷 史 場 景, 於 是 構 成 了 公 娼 檢 診 的 歷 史 印 象 即 使 娼 妓 被 視 為 藏 汙 納 垢 的 身 體, 性 交 易 市 場 中 的 疾 病 養 成 所 然 而, 從 每 週 一 次 的 定 期 檢 診 結 果 也 可 以 同 時 讀 到, 在 周 周 月 月 年 年 反 覆 的 醫 療 監 控 下, 公 娼 專 區 的 性 傳 染 病 從 未 曾 根 絕 三 稅 與 病 : 婦 人 病 院 的 財 政 結 構 及 制 度 安 排 從 比 較 歷 史 的 角 度 來 看, 殖 民 性 治 理 並 不 容 易 殖 民 作 為 一 個 歷 史 限 定 條 件, 殖 民 地 的 性 作 為 治 理 實 踐 的 對 象 在 實 踐 上, 絕 大 多 數 對 殖 民 地 性 病 管 制 的 努 力, 所 存 在 的 種 族 差 別 統 治 是 非 常 清 楚 的, 在 有 限 的 警 政 及 財 政 資 源 分 配 問 題 下, 一 般 認 為 對 殖 民 地 社 會 全 面 的 性 病 管 制 在 政 治 上 是 不 可 行 的, 對 娼 妓 的 社 會 隔 離 和 醫 療 監 控, 通 常 設 置 在 軍 營 或 港 口 附 近, 而 且 往 往 只 針 對 接 待 歐 洲 客 人 的 娼 妓 許 多 研 究 都 指 出, 以 傳 染 病 檢 查 法 案 之 名, 殖 民 地 警 察 依 法 有 權 對 所 有 可 疑 女 性 進 行 拘 留 檢 查, 進 而 強 制 移 送 住 院 治 療, 但 是 就 實 踐 上 取 締 往 往 是 差 別 化 的, 而 且 取 締 差 別 化 既 是 種 族 的 也 是 性 別 的, 性 病 檢 查 與 治 療 通 常 僅 特 別 19

針 對 接 待 西 方 白 種 男 性 消 費 者 的 西 方 娼 妓 或 殖 民 地 本 地 從 娼 婦 女 (Phillippa Levine 2003) 民 國 時 期 外 國 勢 力 進 駐 的 上 海 租 界, 正 好 可 以 對 照 殖 民 治 理 實 踐 的 異 質 性 以 及 婦 人 病 院 的 成 敗 Frank Dikotter(1994) 指 出, 當 時 中 國 對 性 病 的 憂 慮 是 存 在 的, 性 問 題 雖 然 受 到 廣 泛 的 辯 論, 卻 不 見 醫 學 防 治 的 制 度 化 努 力 因 為 民 國 時 期 的 醫 界 和 國 家 13 並 不 是 一 個 簡 單 的 結 盟 關 係 上 海 醫 學 會 在 醫 學 專 業 領 域 忌 諱 政 府 的 行 政 管 理 干 預, 主 張 性 病 防 治 問 題 應 該 是 一 個 公 共 衛 生 問 題, 而 不 是 一 個 道 德 問 題 (Gail Hershatter 1997: 232-233) 研 究 指 出, 早 在 1868 年, 法 國 大 使 就 要 求 法 租 界 仿 效 法 國 的 衛 生 監 督 制 度 落 實 執 照 登 記 與 身 體 檢 查 制 度 是 否 能 有 效 解 決 性 病 問 題, 引 起 來 自 各 方 的 辯 論 和 質 疑 警 察 介 入 調 節 需 要 所 有 的 娼 妓 定 期 接 受 檢 查, 一 方 面 無 法 克 服 業 者 及 娼 妓 對 於 性 病 檢 查 的 對 立 情 緒, 另 一 方 面 公 共 衛 生 機 構 依 然 缺 乏 財 政 資 源 和 政 治 決 心 結 果, 即 使 只 針 對 沒 有 經 濟 能 力 自 行 就 診 的 外 國 水 手 與 以 外 來 殖 民 者 為 服 務 對 象 的 本 地 娼 妓 為 免 費 醫 療 照 顧 對 象, 僅 僅 維 持 一 間 公 立 性 病 醫 院 或 在 公 濟 醫 院 開 設 性 病 診 所, 都 讓 租 界 政 府 財 政 沈 重 難 當 結 果 就 是 高 居 不 下 的 性 病 感 染 率 直 到 1937 年 日 軍 佔 領 上 海, 公 共 租 界 依 然 抵 制 日 軍 的 遊 廓 集 中 管 理 制 度, 理 由 是 身 體 檢 查 帶 來 的 財 政 開 銷 難 以 由 行 政 部 門 或 業 者 獨 立 負 擔, 容 易 造 成 業 者 逃 避 執 照 制 度 (Hershatter 1997: 226-230;Christian Henriot 2001: 273-290) 那 麼, 日 本 在 臺 實 施 的 殖 民 地 公 娼 制 度 又 是 如 何 克 服 公 娼 專 區 的 醫 療 財 政 負 擔 問 題 呢? 起 初, 娼 妓 強 制 入 院 治 療, 無 論 是 娼 妓 或 業 者, 都 視 為 一 種 經 濟 損 失, 配 合 態 度 消 極 因 為 娼 妓 一 旦 罹 患 性 病, 進 入 婦 人 病 院 強 制 收 容 治 療, 也 就 從 性 工 作 者 變 成 失 去 勞 動 生 產 力 的 患 者 因 此, 婦 人 病 院 的 實 際 運 作, 可 以 說 既 負 有 13 Hershatter (1997:271) 強 調, 前 仆 後 繼 的 改 革 者 和 管 制 者 的 共 同 點 就 是, 他 們 都 未 能 有 效 影 響 上 海 的 娼 妓 制 度 一 再 失 敗 的 原 因 都 被 聯 繫 到 國 家 的 不 穩 定 和 疲 弱 所 謂 的 國 家 並 不 是 穩 定 的 實 體 發 起 1920 年 禁 娼 運 動 的 上 海 工 部 局, 儘 管 與 強 大 外 國 勢 力 有 所 聯 繫, 仍 只 是 一 個 地 方 當 局 20

14 生 產 的 損 失, 又 有 治 療 的 代 價 問 題 是, 從 早 期 骯 髒 的 驅 黴 院 到 後 期 營 運 有 成 的 婦 人 病 院 15, 轉 向 是 如 何 發 生 的 對 於 婦 人 病 院 的 存 在 及 其 如 何 運 作 的 問 題, 似 乎 出 現 了 一 種 新 的 經 濟 理 性 所 影 響 的 制 度 安 排 這 也 就 是 說, 當 我 們 面 對 一 種 帝 國 的 異 質 治 理 ( 傅 大 為 2005:175-178), 發 現 慢 性 傳 染 病 的 醫 療 規 訓 有 其 強 弱 那 麼 隔 離 病 院 模 式 除 了 隔 離 與 展 示, 也 需 要 進 行 一 種 政 治 經 濟 基 礎 的 解 釋 補 充 遊 廓 的 醫 療 照 顧, 和 其 它 殖 民 政 府 主 導 的 傳 染 病 防 治 機 構 性 質 不 盡 相 同 不 同 於 鴉 片 癮 者 的 更 生 院 痲 瘋 病 人 的 樂 生 院, 或 是 肺 結 核 病 院, 公 立 化 後 的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與 娼 妓 治 療 所 受 到 地 方 政 府 衛 生 課 的 監 控, 主 要 醫 員 都 是 由 主 管 機 關 所 任 命, 薪 水 由 地 方 政 府 支 付, 而 遊 廓 的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是 民 政 局 下 的 衛 生 課 保 健 掛 負 責 檢 黴 管 理, 研 究 部 份 則 由 中 央 研 究 所 衛 生 部 負 責, 地 方 執 行 機 關 則 是 警 察 部 或 警 務 部 衛 生 課 負 責 至 於 病 院 興 建 費 用, 實 際 情 況 比 較 接 近 官 民 合 資, 貸 座 敷 業 者 往 往 也 得 負 責 買 單 1906 年 嘉 義 婦 人 病 院 重 建 的 病 院 建 築 費 是 2500 圓 16, 而 貸 座 敷 組 合 業 者 就 捐 贈 了 數 千 圓 作 為 新 築 費 用 17 直 到 1923 年 行 政 執 行 法 施 行 令 第 一 條 規 定, 花 柳 病 健 康 診 斷 所 需 的 必 要 設 備 與 費 用 由 地 方 費 支 辦 18 那 麼, 娼 妓 的 入 院 治 療 費 又 該 由 誰 買 單? 早 期, 娼 妓 入 院 的 治 療 費 用 及 其 餘 一 切 費 用 都 是 由 患 者 自 辦, 貸 座 敷 業 者 為 保 證 人 19 據 報 載, 最 早 負 責 娼 妓 檢 14 早 期 的 驅 黴 院 頗 為 骯 髒, 臺 灣 人 病 房 宛 如 暗 房, 非 常 陰 暗 娼 婦 入 院, 妓 院 老 闆 會 向 娼 妓 收 取 棉 被 的 租 金 住 院 費 用 加 上 藥 錢 一 日 20 錢, 伙 食 費 也 要 20 錢 這 些 費 用 全 由 娼 婦 自 行 負 擔, 因 此 入 院 會 讓 借 款 增 加, 而 借 款 增 加 就 代 表 必 須 延 長 工 作 的 期 限 ( 竹 中 信 子 2007a: 126-127) 15 大 正 13 年 10 月, 鄰 近 艋 舺 花 柳 巷 的 龍 山 寺 町 三 丁 目, 有 棟 占 地 900 坪, 建 坪 306 坪 的 西 洋 風 兩 層 磚 砌 建 築 落 成, 是 為 從 事 性 工 作 者 女 性 所 蓋 的 婦 人 病 院, 算 是 日 本 最 宏 偉 的 婦 人 醫 院 病 房 有 8 間, 還 有 診 療 室 浴 室 餐 廳 娛 樂 室 等 娛 樂 室 放 了 雜 誌 乒 乓 球 桌 收 音 機 等, 收 容 人 數 可 達 100 名, 共 花 費 55000 圓 ( 竹 中 信 子 2007b:342) 16 嘉 義 市 區 改 正 及 諸 工 事 : 嘉 義 市 區 改 正 自 震 災 後 已 經 過 一 年 至 今 漸 就 其 緒 嘉 義 婦 人 病 院 此 次 以 金 二 千 五 百 圓 新 建 築 於 遊 廓 之 雪 見 橋 對 面 頗 覺 可 觀 (TNNS 19070322-2) 17 但 明 治 三 十 九 年 三 月 大 地 震 後 建 物 崩 壞, 設 置 家 屋 應 急, 繼 續 其 事 務, 並 申 請 新 築 改 建 同 年 五 月, 通 達 通 過 改 建, 並 將 驅 黴 院 改 稱 婦 人 病 院 而 當 時 的 貸 座 敷 組 合 業 者 也 捐 贈 了 數 千 圓 作 為 新 築 費 用 此 圖 為 重 建 後 之 婦 人 病 院 衛 生 關 係 案 內 附 頁 18 臺 灣 衛 生 行 政 法 要 論, 頁 58-59 19 1903 年 新 竹 廳 令 第 14 號 新 竹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及 新 竹 娼 妓 治 療 所 規 則 第 13 條 規 定, 患 者 21

查 業 務 的 是 1896 年 7 月 的 縣 立 臺 北 病 院 (TNNS 18960726), 地 點 在 臺 北 病 院 艋 舺 出 張 所, 檢 查 頻 率 每 週 一 回 (TNNS,18960806-3) 報 載 土 人 淫 賣 婦 ( 臺 灣 人 娼 婦 ) 因 為 忌 避 檢 查 而 返 回 中 國, 娼 婦 人 數 因 而 減 少 淡 水 當 局 一 次 拘 提 了 50 60 名 臺 灣 人 娼 婦, 執 行 梅 毒 檢 查, 當 中 有 娼 婦 甚 至 因 而 自 殺 尋 死 (TNNS 18960806-3) 而 後 沒 有 多 久, 私 立 艋 舺 娼 妓 檢 查 所 在 同 年 8 月 開 設 於 育 嬰 堂 邊 街, 私 立 娼 妓 治 療 所 設 於 凹 肸 仔 街, 地 緣 位 置 皆 在 艋 舺 遊 廓 區 域 內 艋 舺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的 首 次 檢 梅 成 績 如 下, 艋 舺 遊 廓 領 有 執 照 娼 妓 50 名, 八 月 份 單 次 受 檢 者 46 名, 因 故 未 受 檢 者 4 名, 入 院 者 2 人, 無 病 者 28 人, 輕 症 和 全 病 者 16 人 (TNNS 18960824-3), 可 見 私 立 時 期 乃 是 依 病 情 輕 重 程 度 入 院, 並 無 強 制 所 有 染 病 者 入 院 治 療 隔 月, 新 聞 輿 論 基 於 公 眾 衛 生 理 由, 開 始 要 求 對 臺 北 臺 灣 人 娼 妓 進 行 檢 查 (TNNS18960909-3) 病 院 訪 記 : 驅 黴 院 形 容, 原 艋 舺 育 嬰 堂 ( 清 代 艋 舺 孤 兒 院 ) 修 繕 改 建 充 作 的 私 立 驅 黴 院, 主 治 醫 師 是 艋 舺 街 公 醫 境 直 家 氏, 院 內 包 括 住 宿 房 間 應 接 處 檢 黴 處 等 共 7 間 病 房, 每 間 僅 三 疊 榻 榻 米 大 小, 環 境 惡 劣 有 如 監 獄 房 室 (TNNS 18960905-3) 記 者 同 時 也 造 訪 了 這 位 服 務 於 驅 黴 院 的 靜 直 公 醫 自 行 開 設 的 私 立 病 院 : 艋 舺 共 立 病 院, 患 者 可 收 容 40 人, 入 院 患 者 男 性 以 罹 患 瘧 疾 和 腳 氣 病 為 主, 女 性 則 多 罹 患 花 柳 病 這 位 公 醫 訂 定 入 院 費 用 一 日 50 錢, 藥 價 一 日 10 錢, 收 費 較 一 般 開 業 醫 藥 價 15 至 20 錢 來 得 便 宜 (TNNS 18960905-3) 如 果 我 們 衡 量 民 治 初 期 的 娼 妓 入 院 收 容 能 力, 顯 而 易 見 便 會 得 知, 若 要 全 面 徹 底 執 行 公 私 娼 的 強 制 檢 診 及 入 院 治 療, 在 現 實 上 幾 乎 是 不 可 行 的 以 臺 北 縣 為 例, 艋 舺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及 娼 妓 治 療 所 是 在 1899 年 4 月 起, 依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及 娼 妓 治 療 所 規 則 (18990331 臺 北 縣 令 甲 第 9 號 ), 娼 妓 治 療 機 構 方 才 真 正 公 立 化 也 就 是 說, 臺 北 縣 自 1896 年 6 月 至 1899 年 3 月 的 這 段 時 間, 雖 然 在 地 方 行 政 法 規 上 開 啟 了 以 公 娼 定 期 檢 診 為 主 以 私 娼 臨 檢 取 締 為 輔 的 雙 軌 並 行 制, 之 食 料 及 寢 具 並 其 它 自 用 所 屬 諸 費 概 係 本 人 自 辦 1904 年 的 臺 北 廳 令 第 1 號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及 治 療 規 則 第 8 條 也 有 同 樣 規 定 22

但 就 實 際 執 行 檢 診 治 療 的 機 構 仍 然 只 是 私 立 機 構, 治 療 所 費 用 由 貸 座 敷 業 者 負 擔, 治 療 費 則 由 娼 妓 患 者 自 行 辦 理 (TNNS18990301-5)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臺 灣 人 娼 妓 的 收 容 問 題, 理 論 上 根 據 法 令 規 定, 檢 查 結 果 一 旦 罹 患 性 病 或 特 定 接 觸 性 傳 染 病 即 需 強 制 移 送 治 療 所 入 院 治 療, 但 我 們 發 現 從 私 立 驅 黴 院 時 期 開 始, 在 法 令 之 外, 卻 為 臺 灣 人 娼 妓 開 了 後 門 條 款 報 載 由 於 臺 灣 人 娼 妓 恥 於 檢 黴, 因 此 嫌 忌 申 請 娼 妓 執 照, 因 此 當 局 特 別 許 可 檢 梅 結 果 不 合 格 的 臺 灣 人 娼 妓 暫 時 赦 免 入 院, 不 用 住 進 環 境 惡 劣 有 如 監 獄 的 驅 梅 院, 特 別 許 可 到 艋 舺 共 立 病 院 通 院 治 療, 即 以 到 院 回 診 形 式 接 受 公 醫 治 療 (TNNS 18970507-3) 臺 灣 人 娼 妓 後 門 條 款 形 成 了 檯 面 下 的 雙 軌 制, 日 本 人 與 臺 灣 人 娼 妓 同 樣 在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受 檢, 但 臺 灣 人 娼 妓 特 許 在 各 料 理 店 或 自 宅, 自 由 接 受 治 療 基 於 可 能 因 此 疏 於 治 療, 造 成 梅 毒 傳 染 之 虞, 臺 北 警 察 支 署 召 喚 7 間 臺 灣 人 料 理 店 業 主 ( 直 到 1900 年 臺 北 縣 臺 北 辦 務 署 內 全 數 都 是 料 理 店 兼 業 形 式 的 貸 座 敷 ), 借 用 一 家 屋 接 受 公 醫 加 以 囑 托, 將 檢 梅 結 果 染 病 患 者 直 送 該 公 醫 處, 並 在 該 家 屋 收 容 療 養, 費 用 則 由 貸 座 敷 及 娼 妓 負 擔 (TNNS 18981120-7) 無 論 是 從 到 院 回 診 的 自 宅 治 療 形 式, 或 是 轉 移 到 特 定 家 屋 收 容 療 養, 由 公 醫 進 行 治 療, 顯 示 臺 北 縣 警 察 當 局 對 臺 灣 人 娼 妓 採 取 較 為 寬 容 的 診 療 政 策 治 療 形 式 特 許 後 門 條 款, 前 提 是 務 必 要 接 受 檢 查 從 性 專 區 體 制 的 管 制 角 度 設 想, 地 方 警 署 面 臨 臺 灣 女 性 對 身 體 檢 查 的 排 斥 無 庸 置 疑, 然 而 作 為 公 娼 管 制 身 體 規 訓 的 必 要 環 節, 無 論 如 何 檢 查 還 是 有 其 必 要 性 存 在 除 此 之 外, 本 文 主 張 治 療 機 構 收 容 能 力 某 種 程 度 也 同 時 制 約 了 收 容 患 者 的 人 數 與 對 象 單 就 發 生 在 艋 舺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的 檢 查 密 度, 以 1899 年 度 為 例, 年 度 累 計 受 檢 娼 妓 人 次 達 25,922 人 次, 接 受 娼 妓 治 療 所 入 院 治 療 者 達 983 人 次 (TNNS 19000427-5) 推 算 平 均 每 回 檢 查 有 19 名 患 者 具 備 入 院 治 療 需 求, 無 論 是 私 立 驅 黴 院 或 是 縣 立 娼 妓 治 療 所, 床 位 根 本 不 符 需 求, 若 是 在 以 提 供 日 本 人 娼 妓 照 顧 服 務 為 優 先 的 殖 民 地 生 命 政 治 前 提 下, 或 許 可 以 解 釋 為 何 地 方 當 局 特 許 臺 灣 人 娼 妓 自 宅 治 療 形 式 1899 年 4 月 娼 妓 檢 診 機 構 的 公 立 化, 反 應 了 地 方 當 局 對 檢 梅 事 務 的 重 視, 23

重 視 程 度 從 臺 北 縣 知 事 派 任 的 醫 療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層 級 便 可 以 略 知 一 二 臺 北 縣 立 艋 舺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的 首 任 院 長, 同 時 也 是 臺 灣 最 早 的 傳 染 病 院 濫 觴 即 收 容 鼠 疫 患 者 之 臺 北 縣 避 病 院 的 院 長 藤 田 國 手 暫 時 兼 任 (TNNS 18990409-7) 後 由 臺 灣 總 督 府 臺 北 醫 院 首 任 院 長 川 添 正 道 正 式 兼 任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所 長, 臺 灣 總 督 府 醫 院 醫 員 富 士 田 豁 平 接 任 娼 妓 治 療 所 所 長 (TNNS 189904119-1) 娼 妓 檢 診 機 構 公 立 化 後 的 顯 著 影 響, 就 是 從 此 強 化 執 行 娼 妓 檢 查 和 收 容 治 療, 強 化 檢 查 政 策 面 臨 的 第 一 個 問 題, 報 紙 輿 論 指 向 臺 灣 人 娼 婦, 要 求 對 臺 灣 人 密 賣 婦 梅 毒 流 佈 程 度 多 加 注 意, 強 化 對 臺 灣 人 娼 妓 的 治 療 法 及 監 督 過 去 娼 妓 慣 於 到 公 醫 或 普 通 開 業 醫 處 治 療, 如 今 要 求 轉 入 娼 妓 治 療 所 住 院, 由 臺 北 縣 所 屬 的 臺 北 醫 院 醫 員 進 行 治 療 (TNNS 19000420-5) 然 而, 強 化 入 院 政 策 一 旦 執 行, 首 先 需 要 面 臨 的 便 是 機 構 的 收 容 能 力 問 題 報 載 特 別 提 到 過 去 限 於 經 費, 娼 妓 治 療 所 僅 僅 是 臺 灣 人 家 屋 修 繕 所 充 用, 無 多 數 患 者 收 容 餘 裕, 形 勢 狹 窄, 病 室 空 間 僅 能 容 納 一 張 榻 榻 米 大 小, 約 患 者 2 人, 或 是 二 張 塌 塌 米 約 容 納 患 者 3 人, 勢 必 需 要 改 善 回 顧 1899 年 度 娼 妓 檢 查, 受 檢 臺 灣 人 娼 妓 1089 人 次, 入 院 治 療 1089 人 次, 受 檢 患 者 入 院 治 療 百 分 比 13.31%, 幾 乎 是 日 本 人 娼 妓 3.37% 的 四 倍, 而 這 個 數 據 可 能 還 沒 有 包 括 自 宅 治 療 的 臺 灣 娼 妓 患 者 報 導 中 特 別 指 出, 娼 妓. 治 療 所 組 織 的 不 完 備, 加 上 臺 灣 人 娼 妓 厭 惡 進 入 治 療 所, 於 是 在 自 宅 接 受 治 療, 無 論 有 毒 無 毒 照 樣 接 客, 造 成 梅 毒 蔓 延, 呼 籲 治 療 所 應 就 此 點 充 分 取 締 (TNNS 19000427-5) 換 句 話 說, 即 使 在 縣 立 娼 妓 治 療 所 時 期, 特 許 臺 灣 人 娼 妓 免 於 入 院 治 療 的 後 門 條 款 仍 然 存 在 1902 年 6 月, 隨 著 地 方 行 政 區 域 改 制, 臺 北 縣 立 艋 舺 娼 妓 治 療 所 隨 之 移 轉 到 舊 街, 改 制 為 臺 北 廳 立 艋 舺 驅 黴 院 這 意 味 了 娼 妓 治 療 機 構 開 始 病 院 化, 院 內 開 始 有 了 獨 立 專 門 分 工 化 的 檢 查 收 容 治 療 空 間, 包 括 檢 査 場 治 療 所 事 務 員 室 病 室 面 會 室 與 食 堂 (TNNS 19030204-4) 1904 年, 正 式 成 立 臺 北 廳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照 理 來 說, 當 時 臺 灣 每 年 受 檢 娼 妓 人 數, 從 1897 年 一 開 始 的 11,746 人, 到 最 高 峰 1913 年 高 達 70,419 人 全 臺 平 均 一 回 的 檢 查 人 數 高 峰 甚 至 破 千 人, 24

其 中 感 染 性 病 強 制 入 院 治 療 的 比 率 大 約 介 於 4% 到 8% 之 間 這 個 數 字 還 沒 有 包 括 娼 妓 以 外 的 感 染 女 性 試 想, 如 果 沒 有 創 造 出 一 種 合 理 的 制 度 安 排, 使 得 婦 人 病 院 運 作 得 以 自 我 運 轉, 是 不 可 能 支 持 起 完 備 的 性 工 作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這 解 釋 了 為 什 麼 性 病 檢 診 沒 有 失 敗, 沒 有 成 為 沈 重 的 醫 療 負 擔, 反 而 因 此 受 益 早 期 的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的 住 院 人 數 僅 有 40 人 (TNNS 19081011-5), 日 後 甚 至 足 以 興 建 佔 地 900 坪, 建 地 306 坪, 收 容 能 力 近 百 名 之 日 本 最 宏 偉 的 婦 人 病 院 民 政 初 期, 衛 生 費 全 部 由 國 庫 支 出 1899 年 開 始, 除 了 傳 染 病 豫 防 費 對 地 方 財 政 負 擔 過 重, 改 由 國 庫 部 分 補 助 外 地 方 衛 生 事 務 費 皆 改 由 地 方 稅 源 支 出 根 據 臺 灣 衛 生 概 要 (1913), 在 地 方 衛 生 費 各 項 支 出 項 目 中, 驅 黴 諸 費 ( 娼 妓 性 病 檢 查 費 ) 僅 次 於 傳 染 病 豫 防 費 及 公 醫 費, 排 名 地 方 衛 生 第 三 大 支 出 20 進 一 步 查 閱 地 方 統 計 書, 臺 北 廳 第 一 統 計 書 (1907) 編 列 驅 黴 諸 費 決 算 細 目 包 括 事 務 費 驅 黴 費 修 繕 費 旅 費 ( 人 事 ) 雜 給 諸 費 ( 頁 588), 其 中 以 人 事 費 用 為 最 大 項 目 支 出 而 驅 黴 諸 費 在 1921 年 後 改 稱 婦 人 病 院 費 籌 建 婦 人 病 院 :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為 此 臺 北 廳 籌 欲 新 築 而 移 轉 之 業 經 呈 請 督 署 核 示 該 新 築 工 費 最 少 亦 要 五 萬 圓 以 上 其 場 所 雖 未 發 表 大 約 欲 建 於 艋 舺 娼 藔 指 定 地 內 又 該 婦 人 病 院 之 收 入 自 四 十 年 度 始 迄 今 三 個 年 間 共 收 六 萬 千 三 百 十 五 圓 其 為 驅 黴 費 而 受 令 達 者 一 萬 七 千 五 百 七 十 五 圓 對 除 以 外 尚 剩 四 萬 三 千 餘 圓 皆 流 用 為 地 方 稅 云 (TNNS 19110822-2) 從 這 則 1911 年 籌 劃 改 建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的 報 導, 可 以 發 現 性 病 檢 查 事 務 不 只 是 為 地 方 財 政 帶 來 支 出 而 已, 同 時 還 有 可 能 獲 益 報 導 指 出, 自 1907 年 度 起 三 年 間, 臺 北 廳 婦 人 病 院 年 收 20,438 圓, 遠 超 出 性 病 檢 查 費 年 度 支 出 5,858 圓 換 算 下 來 婦 人 病 院 年 度 淨 利 可 達 上 萬 圓, 全 數 回 饋 地 方 財 政 對 照 臺 灣 總 督 府 統 20 臺 灣 衛 生 概 要 (1913), 頁 302 25

計 書 所 載 1907 年 度 臺 北 廳 地 方 稅 歲 入 項 目 下, 貸 座 敷 業 稅 14,683 圓 娼 妓 檢 診 及 治 療 費 收 入 2,108 圓 地 方 驅 黴 及 避 病 院 雜 收 入 329 圓 ; 至 於 驅 黴 諸 費 歲 出 則 是 5,262 圓 其 中 性 病 檢 查 費 支 出 大 致 相 符, 婦 人 病 院 確 實 也 有 盈 餘 作 為 地 方 稅 收 入, 不 過 帳 面 上 婦 人 病 院 營 收 並 不 如 報 導 所 指 近 萬 圓 但 從 預 決 算 細 目, 仍 可 更 深 入 瞭 解 地 方 財 政 對 於 婦 人 病 院 運 作 的 介 入 和 支 持 程 度 雖 然 全 臺 娼 妓 治 療 費 年 收 仍 不 抵 娼 妓 檢 查 費 歲 出, 但 是 單 就 貸 座 敷 營 業 稅 的 地 方 稅 收 就 足 以 抵 銷 娼 妓 醫 療 費 用 另 一 方 面, 儘 管 娼 妓 檢 診 治 療 機 構 由 私 立 機 構 轉 為 公 立 化, 由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補 助 機 構 營 運 ( 表 六 ) 但 官 方 部 分 補 助 型 態 並 沒 有 解 決 所 有 問 題, 因 為 娼 妓 強 制 入 院 治 療 制 度 事 實 上 並 不 符 合 勞 資 雙 方 利 益 從 1908 年 一 則 新 聞 可 以 讀 到 業 者 與 娼 妓 對 臺 北 廳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的 評 價 我 們 可 以 想 像 當 時 情 況, 對 妓 院 業 者 來 說, 娼 妓 每 天 1 圓 40 錢 的 入 院 醫 療 費 用 要 由 業 者 買 單, 已 與 鴇 兒 之 利 害 大 相 反 對 染 病 娼 妓 被 迫 強 制 入 院, 停 業 期 間 沒 有 收 入 可 言, 意 味 著 對 妓 院 業 者 的 借 款 可 能 要 增 加 這 麼 一 來 工 作 期 限 又 要 延 長, 而 妓 院 老 闆 也 恨 不 得 娼 妓 早 日 出 院 回 去 工 作, 因 此 業 者 頻 頻 抱 怨 金 錢 與 衛 生 上 突 生 衝 突 (TNNS 19081011-5) 顯 然 娼 妓 治 療 的 患 者 自 費 負 擔 能 力 問 題 需 要 獲 得 改 善, 否 則 只 會 造 成 娼 妓 逃 避 入 院 治 療 直 到 1917 年 總 督 府 民 政 長 官 發 給 各 廳 長 通 達 娼 妓 稼 業 契 約 書 主 要 事 項 之 件 (191704 民 警 第 587 號 ) 其 中 第 5 條 規 定, 貸 座 敷 業 者 必 須 負 擔 娼 妓 從 業 中 稅 金 及 執 業 相 關 之 疾 病 治 療 費 從 這 個 時 候 開 始, 花 柳 病 正 式 被 官 方 認 定 為 娼 妓 因 執 業 關 係 而 罹 患 的 職 業 病 並 且 由 總 督 府 中 央 向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行 文 指 示, 娼 妓 治 療 費 用 應 主 要 由 資 方 負 擔, 改 變 了 過 去 由 勞 方 獨 立 負 擔, 或 是 由 勞 方 或 資 方 負 擔 的 情 況 ( 娼 妓 診 療 機 構 財 政 模 式 發 展 歷 程 詳 見 下 表 六 ) 後 來,1922 年 臺 中 州 警 務 部 長 便 依 民 政 長 官 指 示, 發 給 臺 中 州 內 各 郡 守 警 察 署 長 一 份 通 達 提 到 娼 妓 執 業 者 懷 孕 分 娩 費 用 執 業 期 間 的 稅 金 及 疾 病 治 療 費, 半 數 應 由 業 者 負 擔, 臺 中 醫 院 三 等 入 院 料 ( 含 食 費 診 察 料 手 術 料 藥 料 ) 照 標 準 徵 收 可 見, 入 院 治 療 費 是 採 取 部 份 負 擔, 也 就 是 說, 每 日 治 療 費 各 由 業 26

者 與 娼 妓 患 者 負 擔 10 錢, 但 院 內 食 料 等 自 用 諸 費 由 患 者 本 人 負 擔 一 旦 建 立 起 由 官 方 勞 方 資 方 共 同 負 擔 性 產 業 職 業 病 醫 療 照 顧 費 用 的 制 度, 對 業 者 來 說, 染 病 娼 妓 恢 復 健 康 身 體, 重 新 投 入 勞 動 再 生 產 的 行 列, 未 嘗 不 是 好 事 對 地 方 政 府 來 說, 性 病 問 題 的 醫 療 照 護 負 擔 大 為 減 輕, 婦 人 病 院 不 是 一 個 公 益 事 業, 反 而 是 一 個 具 有 強 制 入 院 隔 離 的 公 辦 民 營 療 養 病 院, 甚 至 還 能 帶 來 收 益, 婦 人 病 院 甚 至 可 能 作 為 一 個 營 利 事 業 婦 人 病 院 的 存 在, 作 為 一 個 性 治 理 的 政 治 經 濟 課 題, 既 負 有 生 產 的 損 失, 又 有 治 療 的 代 價 那 裡 是 一 個 特 別 為 性 工 作 者 進 行 定 期 身 體 檢 查 與 強 制 住 院 治 療 的 社 會 隔 離 空 間, 不 僅 止 於 疾 病 治 療 的 意 義, 同 時 也 要 以 此 進 行 身 體 轉 換, 打 造 新 身 體, 以 便 繼 續 投 入 性 產 業 的 再 生 產 行 列 其 中, 權 力 的 經 濟 學 觀 點 是 重 要 的, 不 再 只 是 壓 制 與 剝 削 的 權 力 關 係, 而 是 藉 著 控 制 滲 透 社 會 實 體 發 自 各 個 機 構 所 衍 生 的 一 套 規 訓 技 術, 必 須 能 夠 極 大 化 權 力 效 果, 又 降 低 權 力 運 作 的 經 濟 成 本 ; 必 須 能 夠 直 接 進 入 組 織 生 產 過 程, 而 不 只 是 剝 削 生 產 產 品 生 產 性 的 權 力 (productive power) 的 前 提 下, 才 有 可 能 讓 遊 廓 的 從 業 者 從 迴 避 登 記 到 自 願 請 領 執 照, 從 此 接 受 警 察 的 管 理 與 監 控, 支 付 可 觀 稅 金 還 要 能 夠 互 蒙 其 利, 而 不 致 深 受 其 害 同 時, 殖 民 當 局 除 了 課 徵 遊 廓 相 關 的 營 業 稅 收 入, 也 透 過 貸 座 敷 組 合 業 者 共 同 出 資 辦 理 婦 人 病 院 業 務, 並 且 創 造 了 患 者 與 雇 主 共 同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的 制 度 安 排, 這 種 官 方 資 方 勞 方 共 同 支 持 的 財 政 結 構 ( 圖 五 ), 使 得 婦 人 病 院 不 但 沒 有 成 為 沈 重 的 醫 療 負 擔, 甚 至 有 盈 餘 回 饋 地 方 財 政 收 入 27

圖 五 婦 人 病 院 財 政 共 同 負 擔 示 意 圖 ( 筆 者 繪 製 ) 28

公 私 機 構 名 稱 ( 設 置 日 期 ) 財 政 模 式 來 源 娼 妓 治 療 所 規 則 (18960608 臺 北 縣 令 甲 3 號 ) 原 私 立 驅 黴 院 (1896.06) 治 療 所 費 用 由 資 方 負 擔 治 療 費 由 勞 方 負 擔 件 缺 失 以 娼 妓 治 療 所 規 則 (18960730 臺 中 縣 令 第 4 號 ) 為 例 第 5 條, 治 療 所 費 用 由 貸 座 敷 營 業 者 負 擔, 創 立 費 用 及 收 支 方 法 由 組 合 規 約 制 定, 受 所 轄 警 察 署 分 署 認 可, 但 醫 師 給 料 及 醫 療 器 械 由 官 方 支 付 臺 北 縣 艋 舺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縣 立 (1899.04) 臺 北 縣 艋 舺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所 及 娼 妓 治 療 所 設 置 (18990331 臺 北 縣 令 第 8 號 ) 娼 妓 治 療 所 (1899.04) 治 療 所 費 用 官 民 合 辦, 治 療 費 勞 臺 北 廳 娼 妓 驅 黴 院 方 負 擔, 雇 主 為 保 證 人 娼 妓 驅 黴 規 則 (19020601 臺 北 廳 令 第 11 號 ) (1902.06) 娼 妓 驅 黴 院 改 正 (19040130 臺 北 廳 訓 令 第 10 號 ) 廳 立 臺 北 廳 艋 舺 艋 舺 婦 人 病 院 規 則 (19040130 臺 北 廳 訓 令 第 9 號 ) 娼 妓 身 體 檢 查 及 治 療 規 則 (19040130 臺 北 廳 令 第 1 號 ) 第 8 條, 治 療 費 用 及 其 餘 費 用 患 者 自 辦, 娼 妓 婦 人 病 院 同 居 寄 留 之 貸 座 敷 業 雇 主 為 保 證 人 (1904.02) 檢 診 治 療 經 費 由 地 方 稅 支 辦 治 療 費 由 勞 方 或 資 方 負 擔 總 督 府 民 政 長 官 致 各 廳 長 之 通 達 娼 妓 檢 診 及 治 療 規 則 (19060401 民 警 第 359 號 ) 第 13 條, 檢 診 及 治 療 經 費 由 地 方 稅 支 辦 第 14 條, 治 療 費 ( 藥 價 及 治 療 用 品 ) 由 患 者 或 保 證 人 徵 收, 食 費 寢 具 由 患 者 自 辦 州 官 方 勞 方 資 方 共 總 督 府 民 政 長 官 致 各 廳 長 之 通 達 娼 妓 稼 業 契 約 書 主 立 或 廳 臺 北 州 婦 人 病 院 (1923.10) 同 負 擔 檢 診 治 療 經 費 由 地 方 稅 支 辦 治 療 費 由 要 事 項 之 件 (191704 民 警 第 587 號 ) 第 5 條 規 定, 從 業 中 稅 金 及 執 業 相 關 之 疾 病 治 療 費, 執 業 所 需 之 衣 類 寢 具 器 具 食 費 房 屋 費 薪 炭 油 費 紙 料 立 勞 資 共 同 負 擔 髮 結 費 化 妝 用 品 等 由 雇 主 負 擔 29

1922 年, 關 於 藝 妓 酌 婦 娼 妓 稼 業 契 約 主 要 事 項 之 件 ( 臺 中 警 保 第 6937 號 ) 規 定 從 業 者 妊 娠 出 產 稼 業 中 稅 金 及 疾 病 治 療 費 半 數 由 業 者 負 擔, 患 者 自 用 諸 費 自 辦 同 件, 臺 灣 人 娼 妓 及 寄 寓 在 貸 座 敷 的 藝 妓 稼 業 契 約 主 要 事 項 第 2 條, 食 費 房 屋 費 薪 炭 油 費 ( 含 電 燈 料 ) 全 額, 及 稅 金 疾 病 治 療 費 半 額 由 雇 主 負 擔, 衣 類 化 妝 料 等 其 他 費 用 由 從 業 者 負 擔 表 六 臺 北 艋 舺 遊 廓 附 設 娼 妓 檢 診 機 構 財 政 模 式 發 展 歷 程 ( 筆 者 綜 合 製 表 ) 四 結 論 本 文 研 究 貢 獻 可 分 為 以 下 兩 點 說 明 如 西 方 殖 民 醫 學 研 究 指 出, 殖 民 地 娼 妓 的 性 傳 染 病 檢 查, 往 往 就 是 殖 民 地 女 性 醫 學 檢 查 的 歷 史 開 場 面 對 極 具 強 制 侵 入 性 的 性 傳 染 病 醫 學 檢 查 形 式, 殖 民 地 本 地 娼 妓 成 為 殖 民 國 家 性 別 化 醫 療 行 動 的 首 要 對 象 然 而 殖 民 地 臺 灣 情 境 截 然 不 同 本 文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日 本 殖 民 性 治 理 在 其 特 殊 政 治 理 性 考 量 下, 使 其 殖 民 醫 療 規 訓 主 要 對 象 並 非 殖 民 地 女 性 而 是 在 臺 日 本 人 娼 妓 基 於 對 殖 民 地 日 本 人 貸 座 敷 業 者 及 娼 妓 的 性 治 理 架 構, 自 1899 年 起 娼 妓 檢 診 治 療 機 構 迅 速 從 私 立 轉 向 公 立 化, 並 逐 漸 發 展 出 官 方 勞 方 資 方 共 同 負 擔 的 財 政 制 度 安 排 1900 年 以 前, 在 日 治 初 期 機 構 檢 查 技 術 醫 事 人 力 與 病 床 收 容 能 力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對 於 排 斥 接 受 身 體 檢 查 的 臺 灣 人 娼 妓 則 採 取 差 別 化 策 略 特 許 臺 灣 人 娼 妓 免 於 強 制 入 院 的 後 門 條 款, 改 至 民 間 私 立 替 代 醫 療 機 構 定 期 到 院 門 診 治 療, 將 其 部 分 排 除 於 公 立 娼 妓 治 療 機 構 的 強 制 收 容 醫 療 對 象 自 1902 年 前 後, 臺 灣 人 娼 妓 才 共 同 納 入 公 立 娼 妓 檢 診 治 療 機 構 的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之 內 對 於 婦 人 病 院 的 衛 生 行 政 與 政 治 經 濟 研 究 面 向, 具 體 解 釋 了 為 何 同 一 時 期 西 方 殖 民 地 或 租 界 地 區 無 法 達 成 的 醫 療 規 訓 模 式, 在 日 本 殖 民 地 臺 灣 卻 能 穩 定 運 30

作 過 去 作 為 娼 妓 性 病 專 責 機 構 的 婦 人 病 院, 所 謂 婦 人 定 義 也 不 斷 擴 大 從 制 度 初 期 以 公 娼 為 限 定 對 象, 後 期 擴 及 到 藝 妓 酌 婦, 乃 至 於 日 本 公 娼 專 區 之 外 的 臺 灣 人 私 娼 婦 人 病 院 機 構 運 作 及 其 制 度 安 排, 使 其 不 僅 自 負 盈 虧 回 饋 地 方 財 政, 並 且 為 日 治 中 後 期 擴 大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提 供 了 必 要 政 治 經 濟 基 礎 然 而, 儘 管 婦 人 病 院 成 為 一 個 經 濟 自 理 的 醫 療 機 構, 甚 至 成 為 竹 中 信 子 筆 下 日 本 最 宏 偉 的 婦 人 病 院 諷 刺 的 是, 婦 人 病 院 所 建 立 的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對 象 僅 只 於 性 的 提 供 者, 而 不 及 於 性 的 消 費 者 唯 有 被 迫 掀 起 和 服 的 遊 廓 婦 人 們, 成 為 這 個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的 限 定 醫 療 規 訓 對 象 在 零 星 的 檢 查 抗 議 事 件 中, 遊 廓 的 婦 人 們 並 沒 有 成 為 一 個 有 力 的 階 級 同 盟, 就 勞 動 契 約 層 面 爭 取 可 能 的 補 償, 或 者 為 捍 衛 自 己 的 身 體 爭 取 應 有 的 尊 重 雖 然 婦 人 的 入 院, 對 業 者 來 說, 既 有 生 產 的 損 失, 又 有 治 療 的 代 價 但 就 身 體 檢 查 的 議 題 上, 貸 座 敷 業 者 也 沒 有 成 為 婦 人 們 的 同 路 人, 難 以 形 成 有 效 的 政 治 行 動 既 然 無 力 形 成 階 級 行 動, 於 是 也 只 能 透 過 個 人 行 動 的 個 體 化 抵 抗 戰 略, 廢 業 轉 業, 或 者 寧 為 私 娼, 不 註 冊 領 有 執 照 21 圍 繞 著 婦 人 病 院 所 建 立 起 來 的 性 病 監 控 體 系 下, 我 們 不 難 發 現, 行 動 者 的 能 動 性 很 有 限, 為 了 迴 避 身 體 檢 查,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很 可 能 只 是 冒 著 警 察 取 締 風 險, 抗 拒 進 入 合 法 從 娼 之 列 顯 然, 這 是 一 個 身 體 治 理 的 議 題, 同 時 也 關 係 到 被 治 理 者 的 政 治 當 我 們 在 問 一 個 身 體 政 治 的 問 題 時, 關 於 誰 得 益 誰 受 害 誰 抗 拒 誰 接 受 的 問 題, 利 害 關 係 不 是 那 麼 絕 對, 因 而 複 雜 化 了 這 個 權 力 與 身 體 互 動 過 程 的 歷 史 思 考 尤 其 是 當 各 式 各 樣 的 特 殊 營 業 婦 人, 一 旦 接 受 花 柳 病 檢 查 的 醫 學 控 制, 就 等 於 接 受 一 種 現 代 醫 學 介 入 的 職 業 身 分 制 定 和 身 體 實 作 方 式 當 醫 學 和 國 家 攜 手 對 著 遊 廓 婦 人 說, 掀 起 妳 的 和 服 來, 對 我 們 揭 露 下 半 身 最 深 處 的 所 有 秘 密 婦 人 們 彷 彿 獲 益 最 多, 也 宛 如 受 害 最 深 21 此 等 娼 藔 其 區 域 今 已 指 定 本 月 抄 必 有 娼 妓 及 數 百 名 以 上 誠 意 中 事 也 乃 自 本 月 一 日 認 可 後 多 恐 檢 黴 時 諸 多 為 難 躊 躇 不 敢 請 願 且 規 定 非 經 親 族 之 承 許 則 不 許 為 公 娼 故 至 今 僅 有 三 十 餘 名 而 已 (TNNS 19070414-5) 31

參 考 書 目 ( 一 ) 中 文 部 分 小 田 俊 郎 (1995) 臺 灣 醫 學 五 十 年 臺 北 : 前 衛 竹 中 信 子 (2007a) 蔡 龍 保 ( 譯 ) 日 治 臺 灣 生 活 史 - 日 本 女 人 在 臺 灣 : 明 治 篇 臺 北 : 時 報 (2007b) 日 治 臺 灣 生 活 史 - 日 本 女 人 在 臺 灣 : 大 正 篇 臺 北 : 時 報 (2009) 日 治 臺 灣 生 活 史 - 日 本 女 人 在 臺 灣 : 昭 和 篇 臺 北 : 時 報 朱 德 蘭 (2003)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花 柳 業 問 題 人 文 學 報 27: 99-174 紀 田 順 一 郎 (2002) 廖 為 智 ( 譯 ) 日 本 現 代 化 物 語 臺 北 : 一 方 許 錫 慶 ( 編 譯 )(2001)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衛 生 史 料 彙 編 臺 灣 : 省 文 獻 會 周 百 鍊 ( 監 修 )(1959) 臺 北 市 志 : 卷 三 政 制 志 衛 生 篇 臺 北 : 臺 北 市 文 獻 會 傅 大 為 (2005) 亞 細 亞 的 新 身 體 臺 北 : 群 學 梁 秋 虹 (2003) 社 會 的 下 半 身 : 試 論 日 本 殖 民 時 期 的 性 治 理 新 竹 : 清 華 大 學 社 會 所 碩 士 論 文 ( 二 ) 日 文 部 分 大 川 由 美 (2005) 近 代 検 黴 制 度 の 導 入 と 梅 毒 病 院 福 田 真 人 鈴 木 則 子 ( 編 ), 日 本 梅 毒 史 の 研 究, 頁 227-270 京 都 : 思 文 閣 今 西 一 (2007) 遊 女 社 會 史 東 京 : 有 志 舍 井 上 豐 太 郎 (1911) 日 本 の 三 大 亡 國 病 實 業 之 臺 灣 25: 33-36 臺 灣 : 實 業 之 臺 灣 社 石 川 忠 一 (1915) 臺 灣 警 察 要 論 臺 北 : 新 高 堂 書 店 早 川 紀 代 ( 編 輯 解 說 )(2002) 陸 軍 に 於 ける 花 柳 病 東 京 : 不 二 加 藤 卯 吉 (1935) 臺 灣 豫 防 衛 生 概 觀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 德 永 覺 二 (1935) 臨 床 婦 人 花 柳 病 學 東 京 : 金 原 商 店 32

渡 邊 裕 (1937) 馬 公 に 於 ける 花 柳 病 豫 防 自 行 出 版 張 曉 旻 (2008) 植 民 地 台 湾 における 公 娼 制 の 確 立 過 程 (1896 年 -1906 年 ): 貸 座 敷 娼 妓 取 締 規 則 を 中 心 に 現 代 台 湾 研 究 34: 1-25 (2010) 植 民 地 台 湾 における 強 制 性 病 検 診 治 療 制 の 確 立 過 程 日 本 台 湾 学 会 報 12: 101-124 廖 秀 真 (1997) 森 若 裕 子 洪 郁 如 ( 譯 ), 日 本 統 治 下 の 台 湾 における 公 娼 制 度 と 娼 妓 に 関 する 諸 現 象 林 玲 子 柳 田 節 子 ( 編 ),アジア 女 性 史 比 較 史 の 試 み, 頁 421-428 東 京 : 明 石 嘉 義 廳 衛 生 展 覽 會 ( 編 )(1915) 衛 生 關 係 案 內 嘉 義 市 : 嘉 義 廳 衛 生 展 覽 會 臺 北 州 警 務 部 ( 編 )(1932) 臺 北 州 警 察 法 規 臺 北 市 : 臺 北 州 警 務 部 臺 北 廳 ( 編 ) 臺 北 廳 第 一 統 計 書 (1907) 臺 北 : 臺 北 廳 臺 灣 警 察 協 會 ( 編 )(1936) 臺 灣 の 性 病 問 題 臺 灣 : 臺 灣 警 察 協 會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社 ( 編 )(1973)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臺 北 : 東 方 文 化 書 局 複 刊 臺 灣 總 督 府 ( 編 )(1918) 臺 灣 法 令 輯 覽 東 京 : 帝 國 地 方 行 政 學 會 臺 灣 總 督 府 ( 編 ) 臺 灣 總 督 府 統 計 書 (1897-1942)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 官 房 文 書 課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部 衛 生 課 ( 編 ) 臺 灣 衛 生 概 要 (1913)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部 衛 生 課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官 及 司 獄 官 練 習 所 ( 編 纂 )(1928) 臺 灣 衛 生 行 政 法 要 論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官 及 司 獄 官 練 習 所 橋 本 白 水 (1925) 島 の 都 臺 北 : 南 國 鷲 巣 敦 哉 (2000) 中 島 利 郎 吉 原 丈 司 ( 編 ) 臺 湾 警 察 四 十 年 史 話 東 京 : 緑 蔭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資 料 庫 http://smdb.infolinker.com.tw/ 臺 灣 總 督 府 檔 案 資 料 庫 http://db1n.th.gov.tw/sotokufu/ 臺 灣 醫 學 會 雜 誌 資 料 庫 http://tbmc.ncl.edu.tw:8080/fjomapp/start.htm 33

( 三 ) 英 文 部 分 Arnold, David(1997) The Colonial Prision: Power, Knowledge, and Penology in Nineteenth-Century India Pp.140-178 in A Subaltern Studies Reader, 1986-1995. edited by Ranajit Guha.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Burns, Sunsan(2000)"Constructing the National Body: Public Health and the Nation in Meiji Japan." Pp. 17-50 in Nation Work: Asian Elites and National Identities, edited by Timothy Brook and André Schmid.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Dikotter, Frank(1994)Sex, Culture and Modernity in China: Medical Scienc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exual Identities in the Early Republican Period. London:Hurst Company. Garon, Sheldon(1993) The World s Oldest Debate? Prostitution and the State in Imperial Japan, 1900-1945.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98: 710-733. Hershatter, Gail ( 1997 ) Dangerous Pleasure: Prostitution and Modernity in Twentieth-Century Shanghai.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Henriot, Christian(2001)Prostitution in Shanghai. A Social History, 1849-1949.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Levine, Philippa(2003)Prostitution, Race and Politics: Policing Veneral Disease in the British Empire. NY: Routledg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