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 站 公 告 簡 章 僅 供 閱 覽, 欲 報 名 考 生 請 購 買 印 本 (50 元 ) 取 得 通 行 碼 簡 章 購 買 方 式, 詳 細 說 明 請 參 考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簡 章 購 買 公 告 http://graduate.cc.ntut.edu.tw/ 招 生 簡 章 : 每 本 簡 章 附 有 一 組 報 名 通 行 碼, 每 一 組 通 行 碼 僅 供 一 位 考 生 報 名 一 系 所 ( 組 導 向 ), 若 要 報 考 多 個 系 所 ( 組 導 向 ), 請 另 購 簡 章 以 取 得 所 需 之 通 行 碼 簡 章 發 售 : 每 本 新 臺 幣 50 元 簡 章 發 售 : 自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至 102 年 5 月 1 日 購 買 方 式 : 親 自 購 買 個 人 函 購 親 自 購 買 : 自 101 年 12 月 28 日 起 於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晚 間 10 時 逕 向 本 校 忠 孝 東 路 警 衛 室 洽 購 個 人 函 購 :( 請 依 以 下 步 驟 即 可 完 成 函 購 流 程 ) 1-1: 請 依 欲 購 買 簡 章 本 數 至 郵 局 購 買 足 額 之 郵 政 匯 票 1 份 簡 章 50 元 2 份 簡 章 100 元 以 此 類 推 1-2: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2-1: 請 檢 附 B4 規 格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2-2: 貼 足 限 時 專 送 足 額 郵 資 後, 連 同 郵 政 匯 票 一 併 放 入 您 要 寄 出 的 信 封 內 3-1: 請 於 您 所 要 寄 出 的 信 封 封 面, 書 寫 函 購 博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字 樣 3-2: 以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本 校 地 址 :(1060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一 號 收 件 單 位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收 02-27712171 分 機 1112 1117 1118 1119 限 時 專 送 郵 資 費 用 ( 僅 供 參 考 ): 1 份 限 時 專 送 郵 資 20 元 2 份 限 時 專 送 郵 資 30 元 5 份 限 時 專 送 郵 資 45 元 10 份 限 時 專 送 郵 資 65 元
102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地 址 :(1060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一 號 電 話 :(02) 2771-2171 分 機 1112 1117 1118 1119 傳 真 :(02) 2751-3892 入 學 資 訊 網 址 :http://www.ntut.edu.tw/ 入 學 招 生 網 址 :http://graduate.cc.ntut.edu.tw/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1000112683C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三 條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本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符 合 原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者, 於 本 標 準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五 年 內, 得 依 原 規 定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ㄧ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八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35 -
附 錄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100 年 10 月 20 日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未 帶 或 遺 失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實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於 當 節 考 試 前 向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二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後 考 生 應 即 入 場,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後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如 因 生 心 理 特 殊 情 況, 需 提 前 出 場 者, 得 由 監 試 協 同 試 務 辦 公 室 人 員 權 宜 處 理, 不 受 本 條 出 場 時 間 之 限 制 三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准 考 證 及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答 案 卷 上 考 試 科 目 與 試 題 上 考 試 科 目 二 者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用 答 案 卷 作 答, 由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由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放 在 考 桌 右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如 監 試 人 員 對 考 生 身 分 存 疑, 無 法 確 認 考 生 身 分 時, 得 要 求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考 生 除 應 試 必 要 之 文 具 橡 皮 擦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修 正 液 及 不 具 附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外,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書 刊 簿 籍 紙 張 發 聲 設 備 ( 如 鬧 鈴 ) 通 訊 設 備 (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翻 譯 機 個 人 PDA 或 任 何 足 以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性 之 物 品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所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電 子 受 信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所 有 物 品,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不 得 有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形, 如 有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七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作 答, 違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相 互 交 談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或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文 具 准 考 證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科 目 有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答 案 卷 或 竄 改 答 案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拆 閱 答 案 卷 彌 封 將 答 案 卷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書 寫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嚴 重 者, 並 得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二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紙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該 科 五 分,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再 加 扣 五 分 並 收 回 答 案 卷 十 三 考 生 完 成 試 卷 作 答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 36 -
工 業 推 手 一 世 紀 企 業 搖 籃 一 百 年 本 校 特 色 一 本 校 榮 獲 教 育 部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第 一 名 二 本 校 榮 獲 2012 年 9 月 出 版 的 遠 見 雜 誌 研 究 所 專 刊 調 查 報 告, 臺 北 科 大 在 資 訊 / 工 程 / 電 機 領 域 中 排 名 第 五, 技 職 排 名 第 一 三 本 校 榮 獲 2012 年 9 月 出 版 的 遠 見 雜 誌 研 究 所 專 刊 調 查 報 告, 臺 北 科 大 在 數 理 化 / 生 命 科 學 領 域 中 排 名 第 六, 技 職 排 名 第 一 四 本 校 歷 史 悠 久, 與 國 同 壽, 十 二 萬 名 校 友 遍 佈 各 行 業 要 津, 素 有 企 業 家 搖 籃 之 美 稱, 深 獲 社 會 好 評 五 本 校 教 學 著 重 理 論 與 實 務 能 力 並 重 之 培 養, 畢 業 學 生 深 獲 各 界 喜 愛 天 下 雜 誌 系 列 每 年 評 選 企 業 最 愛 之 畢 業 生, 本 校 近 年 來 於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中, 排 名 均 名 列 前 茅 六 本 校 地 處 臺 北 市 新 生 南 路 與 忠 孝 東 路 捷 運 站 旁, 在 都 會 區 中 心, 緊 臨 臺 北 市 東 區 及 光 華 電 腦 商 圈, 交 通 便 捷 七 本 校 設 有 機 電 科 技 電 機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訊 資 訊 工 程 光 電 工 程 工 程 科 技 土 木 與 防 災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工 商 管 理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設 計 能 源 與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有 機 高 分 子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製 造 科 技 等 博 士 班 八 本 校 已 實 施 學 士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碩 士 班 一 二 年 級 成 績 優 異 者 可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提 早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九 十 二 萬 多 校 友 向 心 力 強, 熱 心 捐 款 獎 助 師 生, 有 多 項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各 系 系 友 會 亦 提 供 眾 多 獎 助 學 金, 獎 勵 同 學 專 心 向 學 十 本 校 教 學 績 效 及 學 生 素 質 深 受 各 界 肯 定, 學 生 畢 業 後 皆 有 多 項 就 業 機 會 可 供 選 擇 歡 迎 您 加 入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的 行 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