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103 年 9 月 30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 校 址 :22301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一 號 電 話 :02-26632102 轉 2210-2212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傳 真 :02-26633763 網 址 : http://www.hfu.edu.tw/index.php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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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參 博 士 班 * 博 士 班 考 試 重 要 日 期... 4 一 修 業 年 限... 5 二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5 三 報 名... 6 四 考 試 日 期... 7 五 考 試 地 點... 7 六 考 試 時 間 表 與 交 通... 8 七 計 分 原 則 與 錄 取 放 榜 報 到... 8 八 成 績 複 查... 9 九 注 意 事 項... 9 十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11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11 機 電 工 程 學 系...12 附 錄 附 錄 一 華 梵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13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14 附 錄 三 華 梵 大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16 附 錄 四 華 梵 大 學 交 通 資 訊...17 附 錄 五 華 梵 大 學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18 附 錄 六 華 梵 大 學 碩 士 ( 碩 專 )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19 附 錄 七 華 梵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20 附 錄 八 華 梵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21 * 簡 章 發 售 處...22 3
博 士 班 考 試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發 售 報 名 時 間 ( 網 路 報 名, 請 注 意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口 試 通 知 單 ( 或 報 名 退 件 )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資 料 錯 誤 更 正 查 詢 網 路 公 告 試 場 分 配 等 相 關 資 訊 筆 試 口 試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書 報 到 書 等 資 料 複 查 截 止 考 生 申 訴 截 止 自 即 日 起 自 104 年 05 月 05 日 至 104 年 05 月 15 日 104 年 05 月 26 日 前 104 年 05 月 29 日 前 104 年 06 月 02 日 前 104 年 06 月 05 日 ( 星 期 五 ) 104 年 06 月 19 日 前 104 年 06 月 22 日 前 104 年 06 月 26 日 前 104 年 06 月 26 日 前 備 註 : 一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將 依 預 定 日 期 進 行, 請 考 生 參 考 本 重 要 日 期 等 候 各 項 資 訊 公 告 及 郵 件 寄 發 二 各 項 資 料 均 以 郵 件 通 知 考 生 若 於 資 料 預 定 寄 發 日 期 三 天 後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速 向 教 務 處 電 話 查 詢 (02-26632102 轉 2210),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三 各 項 重 要 日 期 如 有 變 動, 依 本 校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為 準 網 址 : http://www.hfu.edu.tw/index.php 4
華 梵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修 業 年 限 : 二 年 至 七 年 但 在 職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累 計 至 多 二 年 (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22 條 ) 二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 凡 在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已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學 位 者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參 見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簡 要 對 照 表 ( 詳 細 內 容 請 見 本 簡 章 第 45 頁 附 錄 二 之 摘 錄 資 料 ) 同 等 學 力 種 類 5 退 學 離 校 時 間 規 定 工 作 年 資 規 定 碩 士 班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並 提 出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一 年 以 上 / 大 學 畢 業 修 讀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屬 碩 士 班 程 度 之 四 十 學 分 班, 並 提 出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 / 大 學 畢 業 有 醫 學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並 提 出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 / 大 學 畢 業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並 提 出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 五 年 以 上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並 提 出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 六 年 以 上 注 意 事 項 : 1 有 關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若 有 修 正 者, 以 教 育 部 最 新 發 布 之 規 定 為 準 2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起 算 日 期 自 工 作 證 明 上 記 載 之 日 期 計 算 至 104 年 09 月 4 日 止 3 離 校 時 間 起 算 以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所 載 離 校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104 年 09 月 4 日 止 4 報 考 時 請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不 符 規 定 並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報 名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二 )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 星 期 二 )09 時 起 至 104 年 05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止 ( 三 )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貳 仟 伍 佰 元 整 (2,500 元 ) ( 四 ) 繳 費 方 式 :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參 閱 簡 章 51 頁 )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櫃 臺 匯 款 三 種 方 式 任 選 一 種,( 郵 政 匯 票 或 ATM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或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單 據 ) 併 同 報 名 表 件 繳 寄, 未 寄 送 者 將 以 未 完 成 報 名 論 若 持 有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本 校 免 收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符 合 資 格 者 敬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勾 選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身 份, 列 印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並 附 貼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以 利 審 查
( 四 ) 報 名 手 續 : 1 請 於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中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報 名 前 敬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之 報 名 流 程 圖 ( 附 錄 一 ) 及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上 之 操 作 說 明 2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4 年 05 月 05 日 9 時 起 至 05 月 15 日 17 時 止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網 址 :http://webdoctor.cc.hfu.edu.tw/index.php 若 有 問 題 需 詢 問 請 於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6 時 來 電 詢 問, 詢 問 電 話 :02-26632102 轉 2210, 非 上 班 時 間 恕 無 法 受 理 3 每 人 僅 限 報 考 一 個 系 組 別 報 考 之 系 組 別 及 考 科 一 經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亦 不 接 受 退 費 申 請, 報 名 前 請 詳 閱 相 關 規 定, 務 請 審 慎 4 網 路 資 料 登 錄 時 請 詳 細 檢 查 各 項 資 料 填 寫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相 關 通 訊 資 料 請 填 寫 完 整, 若 因 考 生 填 寫 不 完 全 或 錯 誤 致 各 項 資 料 不 能 寄 達 或 無 法 聯 絡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請 務 必 將 所 有 需 繳 交 之 附 件 列 印 出 來, 並 於 報 名 表 考 生 確 認 欄 位 中 親 自 簽 名 後, 連 同 報 名 費 單 據 及 簡 章 中 規 定 之 相 關 證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置 入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由 系 統 印 出 ) 之 信 封 袋 (B4 尺 寸 大 小 ), 請 於 104 年 05 月 15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自 行 送 達 至 : 22301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1 號 - 華 梵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6 請 確 認 下 列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準 備 齊 全 : 由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影 本 需 清 晰 ) 及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二 吋 一 張, 並 須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 姓 名 或 地 址 中 含 有 特 殊 文 字 需 造 字 者, 請 輸 入 英 文 大 寫 X 代 替, 並 於 報 表 列 印 後 以 紅 筆 填 上 正 確 文 字 以 供 本 校 辨 識 ) 由 系 統 列 印 資 格 文 件 表, 浮 貼 報 考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二 吋 一 張 ( 需 與 附 件 一 照 片 相 同, 並 在 背 後 書 寫 姓 名 及 報 考 學 系 ) 若 需 附 核 准 進 修 證 明 等 文 件 之 考 生, 亦 請 一 併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於 此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2,500 元 之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以 備 查 詢 若 係 持 有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符 合 免 收 報 名 費 資 格 者, 請 將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於 由 系 統 列 印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若 報 考 之 系 所 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中 要 求 繳 交 推 薦 函 者, 請 由 系 統 列 印 出 推 薦 函 ( 附 件 四 ) 表 格 給 推 薦 人 填 寫 完 成 後 一 併 繳 交 未 要 求 者 不 需 列 印 系 統 未 開 放 前 需 推 薦 函 表 格 者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http://ad.hfu.edu.tw/down/archive.php?class=101, 下 載 使 用 請 由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並 黏 貼 於 B4 尺 寸 大 小 之 信 封 袋 以 利 裝 寄 資 料 6
7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前 請 確 認 符 合 下 列 資 訊 設 備 : 網 路 : 可 連 接 internet 之 網 路 連 線 硬 體 :pentium 以 上 等 級 之 PC 軟 體 :Microsoft IE 7.0 以 上 版 本 之 瀏 覽 器 工 具 : 可 列 印 A4 紙 張 之 印 表 機 ( 五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前 敬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報 名 前 先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ATM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三 種 任 選 一 種 ) 2 報 名 表 件 須 由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證 實 所 提 供 資 料 真 實 無 誤, 一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若 表 件 不 全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且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用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3 各 類 表 件 上 之 報 名 編 號 係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寫,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4 考 生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請 確 實 檢 查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若 因 考 生 提 供 不 完 全 或 錯 誤 致 各 項 資 料 不 能 寄 達 或 無 法 聯 絡 者, 後 果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請 依 報 考 資 格 繳 交 並 浮 貼 於 資 格 文 件 表 上 (1) 已 畢 業 者 請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需 註 冊 章 清 晰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見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6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所 要 求 提 供 之 證 件 資 料 係 供 教 務 處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使 用, 若 有 系 所 之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中 亦 要 求 提 供 相 同 資 料 ( 例 如 學 歷 證 件 等 ), 敬 請 另 外 提 供 以 利 轉 交 系 所 審 查 評 分 7 本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 含 系 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依 規 定 須 保 存 一 年 後 進 行 銷 毀, 不 予 退 還 若 有 相 關 審 查 資 料 ( 如 作 品 ) 須 索 回 者, 敬 請 檢 附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自 行 聯 絡 各 系 所 一 年 後 歸 還 有 關 准 考 證 及 補 發 程 序 : ( 一 ) 考 生 報 名 截 止 後 至 104 年 5 月 29 日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查 詢 ; 電 話 :(02)26632102 分 機 2210 ( 二 ) 考 生 准 考 證, 需 妥 為 保 存 ;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應 於 考 試 前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限 考 試 時 使 用, 考 試 後 不 再 補 發 四 考 試 日 期 : 筆 試 口 試 :104 年 06 月 05 日 ( 星 期 五 ) 五 考 試 地 點 : 華 梵 大 學 校 本 部 -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一 號 7
六 考 試 時 間 表 與 交 通 : ( 一 ) 博 士 班 考 試 時 間 :104 年 06 月 05 日 ( 星 期 五 ) 系 所 別 考 試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上 午 下 午 08:40~10:20 10:40~12:20 13:30~15:10 15:30~17:10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 佛 教 思 想 史 中 國 思 想 史 口 試 ( 全 部 考 生 )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口 試 ( 全 部 考 生 ) ( 二 ) 交 通 : 請 自 行 前 往 詳 見 本 校 網 頁 交 通 資 訊 七 計 分 原 則 與 錄 取 放 榜 報 到 : ( 一 ) 各 學 系 所 博 士 班 各 科 成 績 滿 分 為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另 依 各 學 系 所 之 規 定 核 算 ( 二 ) 考 試 後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各 招 生 系 所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在 各 學 系 所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列 正 取 生, 其 餘 列 為 備 取 生 ;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備 取 生 得 依 次 遞 補 視 成 績 得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唯 正 取 生 如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則 不 列 備 取 生 ( 三 )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遇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處 理 之 ; 若 再 相 同 時, 一 律 錄 取 ( 四 )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者, 雖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 五 ) 放 榜 之 錄 取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及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外,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 六 ) 經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交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七 ) 考 生 錄 取 後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如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 服 兵 役 等 )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以 書 面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學 年 ( 八 ) 經 公 告 錄 取 之 正 備 取 生, 應 依 通 知 單 所 示 時 間 地 點 及 辦 理 方 式, 辦 理 相 關 報 到 及 遞 補 事 宜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及 遞 補 事 宜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亦 不 得 於 事 後 要 求 補 錄 取 相 關 招 生 報 到 方 式,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後, 以 專 函 通 知 考 生,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 九 ) 本 校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處 理 方 式, 得 先 以 考 生 報 名 表 所 填 具 之 電 話 ( 或 電 子 郵 件 ) 先 行 告 知,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函 專 函 通 知 遞 補 錄 取 生, 以 敘 明 遞 補 報 到 之 相 關 事 宜 考 生 如 因 未 接 獲 電 話 ( 或 未 接 收 電 話 留 言 ) 未 收 取 電 子 信 件, 以 及 未 領 取 本 校 所 寄 發 之 限 時 掛 號 函 件 ( 經 查 為 考 生 個 人 因 素 ), 造 成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及 遞 補 事 宜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亦 不 得 於 事 後 8
要 求 補 錄 取 ( 十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等 文 件, 請 先 行 至 核 發 文 件 學 校 所 在 地 所 屬 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手 續 ( 十 一 ) 備 取 生 遞 補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為 104 年 09 月 10 日 止 八 成 績 複 查 : ( 一 )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每 科 複 查 費 50 元,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閱 附 錄 六 ( 二 ) 成 績 單 寄 發 後 七 天 內,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請 逕 自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下 載 使 用 ), 網 址 :http://ad.hfu.edu.tw/down/archive.php?class=101, 連 同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填 妥 姓 名 住 址 且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寄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一 號 - 華 梵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三 )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試 卷 九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所 ( 組 ) 別 報 考 類 別 及 選 考 科 目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若 相 關 表 件 資 料 填 寫 不 一 致 者, 本 校 概 以 報 名 表 所 填 資 料 為 準 ( 二 ) 凡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份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後 最 遲 應 於 註 冊 前 繳 交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三 )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截 止 日 期 算 起,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證 明 上 之 記 載 開 始,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四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並 自 行 負 責 ( 五 ) 高 考 及 格 人 員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如 已 受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而 未 能 立 即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以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臨 時 及 格 證 書 繳 交, 惟 如 獲 錄 取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正 式 及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六 )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其 所 繳 交 資 料 文 件, 如 有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 七 ) 行 動 重 度 不 便 需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之 考 生,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以 利 編 排 試 場 之 參 考 ( 八 )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經 各 研 究 所 認 定 必 須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科 與 學 分 者, 應 依 規 定 補 修 及 格, 始 准 畢 業, 但 不 計 入 研 究 所 畢 業 學 分 ( 九 )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考 試, 得 憑 准 考 證 向 役 政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或 已 服 兵 役 者 得 向 地 區 團 管 部 申 請 儘 後 召 集, 准 予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時 限 至 學 校 停 止 註 冊 之 日 止 9
( 十 )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召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 含 專 科 大 學 及 研 究 所 ) 畢 業 生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之 規 定, 不 得 緩 徵 ( 十 一 ) 錄 取 新 生 原 在 國 內 大 學 就 讀 時 具 僑 生 身 分 者, 入 學 後 須 繳 驗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僑 生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俾 憑 認 定 ( 十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最 後 截 止 日 為 104 年 9 月 10 日 為 止, 逾 時 且 已 徵 召 入 營 者, 一 律 不 准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 十 三 ) 本 校 休 學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違 者 即 取 消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 十 四 ) 考 生 如 對 本 項 考 試 認 為 有 損 及 權 益 時, 得 須 於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後 二 週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 請 自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http://ad.hfu.edu.tw/down/archive.php?class=101, 下 載 使 用 ), 本 校 依 權 責 處 理 或 視 情 況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裁 決, 逾 期 申 訴 案 件,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 十 五 ) 本 項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皆 會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中, 請 考 生 隨 時 注 意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若 於 辦 理 考 試 或 報 到 期 間 遇 有 颱 風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本 校 將 於 各 電 視 新 聞 台 及 廣 播 電 台 廣 播 公 告, 不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敬 請 留 意 相 關 訊 息 ( 十 六 )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載 明 之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之 ( 十 七 ) 為 方 便 查 詢 各 項 資 料, 請 保 留 本 簡 章 至 入 學 止 10
十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 系 所 名 稱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目 標 培 養 德 學 兼 備 具 人 文 學 養 之 儒 佛 學 術 專 業 人 才 招 生 名 額 5 名 ( 含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核 准 名 額 )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各 一 份 ): 一 包 括 自 傳 二 大 專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四 碩 士 論 文 ( 或 初 稿 ) 五 最 近 三 年 學 術 著 作 六 修 讀 博 士 班 之 研 究 計 畫 書 等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注 意 事 項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備 註 一 書 面 審 查 :10% 針 對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進 行 評 分 二 筆 試 :50% ( 一 ) 佛 教 思 想 史 (25%) ( 二 ) 中 國 思 想 史 (25%) 三 口 試 :40% 一 考 試 指 定 參 考 書 籍 : ( 一 ) 印 度 佛 學 的 現 代 詮 釋, 吳 汝 鈞 著, 文 津 出 版 社 ( 二 ) 中 國 佛 學 的 現 代 詮 釋, 吳 汝 鈞 著, 文 津 出 版 社 ( 三 ) 中 國 哲 學 史, 馮 友 蘭 著,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 四 ) 中 國 思 想 史, 錢 穆 著, 學 生 書 局 ( 五 ) 老 子 今 註 今 譯, 陳 鼓 應 著,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 六 ) 莊 子 今 註 今 譯, 陳 鼓 應 著,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 七 ) 四 書 章 句 集 註, 朱 熹 著, 鵝 湖 出 版 社 二 口 試 : ( 一 ) 考 核 佛 學 或 儒 學 之 修 養 與 研 究 能 力 ( 二 ) 研 究 計 畫 與 展 望 一 佛 教 思 想 史 二 中 國 思 想 史 聯 絡 電 話 :02-26632102 轉 4991 網 址 :http://oh.hfu.edu.tw 11
系 所 名 稱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目 標 培 育 機 械 電 子 資 訊 與 管 理 之 專 業 人 才 招 生 名 額 5 名 ( 含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核 准 名 額 ) 報 考 資 格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考 試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注 意 事 項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共 同 報 考 資 格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之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各 一 份 ): 一 大 學 暨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名 次 證 明 二 推 薦 函 二 封 三 碩 士 論 文 ( 無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等 學 術 論 著 替 代 ) 四 研 究 計 畫 書 五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發 表 文 章 技 術 報 告 專 利 等, 若 有 本 校 工 程 暨 管 理 學 院 教 師 推 薦 函 尤 佳 ) 一 書 面 審 查 :50% ( 一 )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名 次 (20%) ( 二 )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30%) 二 口 試 :50% ( 一 ) 工 程 資 訊 或 管 理 等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25%) ( 二 ) 性 向 研 究 方 向 及 計 畫 研 究 能 力 組 織 表 達 能 力 (25%) 研 究 方 向 : 一 光 機 電 整 合 與 微 奈 米 科 技 二 能 源 與 精 密 機 械 三 電 子 元 件 與 通 訊 四 資 訊 科 技 五 管 理 科 技 口 試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02-26632102 轉 4011 網 址 :http://me.hfu.edu.tw 12
附 錄 一 : 華 梵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博 士 班 :104 年 05 月 05 日 09 時 至 104 年 05 月 15 日 17 時 開 始 請 用 IE 瀏 覽 器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碩 士 班 網 址 :http://webmaster.cc.hfu.edu.tw/ 博 士 班 網 址 :http://webdoctor.cc.hfu.edu.tw/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報 名 前 先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ATM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三 種 任 選 一 種 ) 報 名 費 博 士 班 考 試 報 名 費 2,500 元 參 閱 附 錄 六 :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閱 讀 並 確 認 Yes No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請 確 認 報 名 表 中 所 有 欄 位 之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每 份 報 名 表 只 限 報 名 一 個 系 所 組 別,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若 有 需 要 造 字 之 文 字,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輸 入 英 文 大 寫 X 代 替, 並 於 報 表 列 印 後 以 紅 筆 填 上 正 確 文 字 以 供 本 校 辨 識 No No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No Yes Yes Yes 確 認 送 出 輸 入 資 料 試 印 檢 查 已 輸 入 完 之 資 料 在 此 可 先 行 試 印 出 來 檢 查 輸 入 內 容 是 否 正 確, 確 認 後 於 報 名 表 簽 名 本 階 段 報 名 尚 未 完 成 若 資 料 有 誤 可 回 輸 入 資 料 視 窗 更 正 資 料, 若 正 確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送 出 傳 送 資 料 產 生 回 覆 訊 息 網 路 報 名 序 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輸 入 作 業 一 經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按 鈕 後 即 無 法 更 改 資 料, 若 發 現 有 誤, 請 於 印 出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筆 直 接 更 正 列 印 報 名 附 件 ( 一 二 三 等 等 )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及 應 繳 資 料 備 妥 簡 章 所 訂 之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報 名 費 收 據 ( 郵 政 匯 票 或 ATM 交 易 明 細 或 匯 款 收 據 ) 及 印 妥 網 路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至 三 等 等 )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購 買 B4( 或 A4) 尺 寸 之 信 封 袋,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網 路 列 印 ), 將 報 名 資 料 全 部 依 序 置 入 務 必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前, 郵 戳 為 憑, 以 掛 號 郵 寄 華 梵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結 束 考 試 當 天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 另 行 寄 發 ) 應 試 13
附 錄 二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依 教 育 部 民 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修 正 公 告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14
第 9 條 第 10 條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1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備 註 : 一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均 以 報 考 與 修 習 學 科 相 關 之 系 ( 所 ) 組 為 原 則, 其 相 關 與 否, 由 本 校 各 系 所 就 報 考 者 所 繳 證 件 成 績 單 自 行 審 核 認 定 二 報 考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如 有 變 更, 以 教 育 部 最 新 發 布 之 規 定 為 準 三 報 考 時 請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不 符 規 定 並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5
附 錄 三 : 華 梵 大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三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三 十 五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試 時, 考 生 須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置 於 桌 上, 以 備 查 驗 若 未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入 場,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者,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手 續 者, 則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該 科 成 績 零 分 為 限 三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卷 准 考 證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該 科 試 卷 不 予 計 分 四 各 科 試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唯 繪 圖 時 不 受 此 限,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該 科 成 績 零 分 為 限 五 除 應 考 必 用 之 文 具 或 非 程 式 型 計 算 機 ( 限 試 題 中 註 明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及 其 種 類 者 ) 外, 考 生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妨 害 考 試 及 公 平 性 之 物 品 ( 如 電 子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 入 座,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該 科 成 績 零 分 為 限 考 生 攜 入 試 場 之 個 人 背 包 或 物 品 一 律 放 置 於 指 定 地 點, 若 內 有 電 子 呼 叫 器 或 行 動 電 話 者 一 律 關 機, 如 有 違 者 以 影 響 考 試 秩 序 論,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該 科 成 績 零 分 為 限 六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或 畫 記 答 案, 違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生 於 考 試 時 應 保 持 肅 靜, 不 得 朗 誦 試 題 交 談 越 座 及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偷 看,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卷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以 及 其 他 舞 弊 之 行 為,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九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試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拆 閱 試 卷 彌 封 將 試 卷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書 寫 姓 名 或 任 何 與 試 題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考 生 出 場 時 應 將 試 卷 連 同 試 題 交 與 監 考 人 員, 不 得 遞 交 他 人 代 繳 ;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停 留 十 二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卷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即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應 立 即 收 回 試 卷 外,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至 該 科 成 績 零 分 為 限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試 卷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試 卷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卷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違 規 情 事,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十 六 依 教 育 部 台 ( 八 四 ) 體 六 四 二 五 六 號 函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考 試 或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十 七 考 試 期 間 若 遇 颱 風 或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而 須 延 期 考 試 時, 除 在 本 校 公 布 外, 並 在 電 視 台 及 廣 播 電 台 廣 播, 不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16
附 錄 四 : 華 梵 大 學 交 通 資 訊 ( 二 ) 博 士 班 考 試 :104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交 通 資 訊 查 詢 網 站 : http://www.hfu.edu.tw/hfu_life.php?link=hfu_bus.html 二 如 何 前 往 華 梵 大 學? ( 一 ) 大 眾 運 輸 : (1) 欣 欣 客 運 666 線 班 車 景 美 666 華 梵 大 學 線 可 直 達 本 校 1. 公 車 2. 捷 運 轉 乘 3. 學 生 通 學 專 車 (2) 搭 乘 660 819 912 949 至 深 坑 變 電 所 站, 轉 乘 欣 欣 客 運 景 美 666 華 梵 大 學 線 (1) 捷 運 景 美 站 2 號 出 口, 前 行 至 公 車 站 牌 處 ( 景 美 國 中 站 ), 轉 乘 欣 欣 客 運 景 美 666 華 梵 大 學 線 (2) 捷 運 木 柵 站 出 口 ( 北 市 木 柵 路 4 段 56 號 前 ) 轉 乘 欣 欣 客 運 景 美 666 華 梵 大 學 線 請 參 閱 : 學 生 通 學 專 車 時 刻 表 或 請 電 洽 本 校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分 機 (2431 2420 2422 1119) 洽 詢 ( 二 ) 自 行 駕 車 : 1. 由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汐 止 系 統 交 流 道 轉 北 二 高 石 碇 交 流 道 出 口 ( 國 道 5 號 ) 左 轉 106 乙 線 道 路 石 碇 市 區 ( 萊 爾 富 超 市 左 邊 ) 華 梵 大 學 2. 3. 4. 5. 北 二 高 轉 國 道 5 號 ( 石 碇 交 流 道 ) 石 碇 交 流 道 出 口 左 轉 106 乙 線 道 路 石 碇 市 區 ( 萊 爾 富 超 市 左 邊 ) 華 梵 大 學 辛 亥 路 上 北 二 高 聯 外 道 ( 國 3 甲 ), 請 由 深 坑 交 流 道 出 口 深 坑 石 碇 外 環 道 106 乙 線 道 路 石 碇 市 區 ( 萊 爾 富 超 市 左 邊 ) 華 梵 大 學 台 北 市 東 區 信 義 聯 絡 道 轉 北 二 高 聯 外 道 深 坑 交 流 道 出 口 深 坑 石 碇 外 環 道 106 乙 線 道 路 石 碇 市 區 ( 萊 爾 富 超 市 左 邊 ) 華 梵 大 學 宜 蘭 花 東 國 道 5 號 往 台 北 方 向 ( 行 經 雪 山 隧 道 ) 下 石 碇 交 流 道 右 轉 106 乙 線 道 路 石 碇 市 區 ( 萊 爾 富 超 市 左 邊 ) 華 梵 大 學 17
附 錄 五 : 華 梵 大 學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因 104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核 定, 僅 提 供 103 學 年 度 標 準 供 參 考 若 有 變 動, 悉 依 104 學 年 度 標 準 辦 理 費 用 別 所 別 文 學 院 各 學 系 所 ( 含 碩 士 在 職 工 學 院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與 專 班 ) 與 藝 術 設 計 學 院 美 術 學 藝 術 設 計 學 院 各 學 系 所 系 佛 教 學 院 佛 教 學 系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不 含 美 術 系 ) 學 費 37,330 39,050 雜 費 7,540 13,330 電 腦 及 網 路 使 用 實 習 費 530 530 語 言 教 學 實 習 費 僅 ( 大 學 一 年 級 需 繳 交 )750 僅 ( 大 學 一 年 級 需 繳 交 )750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340 340 合 計 46,490 54,000 說 明 : 一 本 表 摘 錄 :102 年 4 月 10 日 之 校 務 會 議 及 102 年 6 月 27 日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 一 ) 凡 入 學 新 生 ( 含 轉 學 生 ) 每 學 期 均 收 取 電 腦 及 網 路 使 用 實 習 費 530 元 ; 另 語 言 教 學 實 習 費 750 元 僅 大 學 部 1 年 級 須 繳 交 ( 二 ) 學 分 費 : 文 學 院 各 系 所 與 藝 術 設 計 學 院 美 術 系 佛 教 研 修 學 院 佛 教 學 系 1,300 元 ; 工 學 院 與 藝 術 設 計 學 院 各 系 所 1,400 元 ( 三 ) 學 生 學 分 費 繳 費 辦 法 ( 詳 見 教 務 處 網 站 ) 二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 研 究 生 : 學 雜 費 比 照 大 學 部 標 準 收 費, 依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前 二 年 繳 交 學 雜 費, 第 3 4 年 每 學 期 9 學 分 以 下 ( 含 9 學 分 ) 僅 收 學 分 費, 10 學 分 以 上 收 全 額 學 雜 費, 如 已 修 畢 學 分 而 未 完 成 論 文 者 每 學 期 以 2 學 分 收 費 三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學 雜 費 比 照 大 學 部 標 準 收 費, 依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前 三 年 繳 交 學 雜 費, 第 4 5 6 7 年 每 學 期 9 學 分 以 下 ( 含 9 學 分 ) 僅 收 學 分 費, 10 學 分 以 上 收 全 額 學 雜 費, 如 已 修 畢 學 分 而 未 完 成 論 文 者 每 學 期 以 3 學 分 收 費 四 住 宿 費 : 明 鏡 樓 明 月 樓 每 人 7,370 元 -10,000 元 統 理 館 四 人 房 每 人 11,000 元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18
附 錄 六 : 華 梵 大 學 碩 士 ( 碩 專 )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繳 費 方 式 :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櫃 臺 匯 款 三 種 方 式 任 選 一 種,( 郵 政 匯 票 或 ATM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或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單 據 ) 併 同 報 名 表 件 (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繳 寄 ( 一 )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請 向 各 郵 局 窗 口 購 買, 填 寫 郵 政 國 內 匯 款 單, 匯 款 種 類 勾 選 匯 票, 繳 費 後 郵 局 會 給 開 立 像 支 票 一 樣 的 匯 票, 收 據 請 妥 善 保 存 以 利 查 詢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流 程 如 下 : 1. 填 寫 郵 政 國 內 匯 款 單, 填 寫 內 容 : (1) 受 款 人 : 華 梵 大 學 地 址 :22301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1 號 電 話 :02-26632102 (2) 金 額 ( 大 寫 ): 碩 士 ( 專 ) 班 : 壹 仟 参 佰 元 整 報 考 美 術 與 文 創 學 系 之 考 生 : 壹 仟 捌 佰 元 整 ( 含 術 科 500 元 ) 博 士 班 : 貳 仟 伍 佰 元 整 (3) 匯 款 人 : 地 址 : 電 話 : ( 請 寫 匯 款 人 資 料 ) (4) 匯 款 種 類 : 請 勾 選 匯 票 2. 支 付 報 名 費 及 手 續 費 30 元 給 郵 局, 領 取 郵 政 匯 票 及 郵 政 國 內 匯 款 收 執 聯 備 註 : 下 列 圖 示 僅 為 樣 本 ( 二 )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 持 金 融 卡 至 ATM 轉 帳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代 碼 006 轉 帳 帳 號 :0080-717-398924( 跨 行 轉 帳 需 另 扣 手 續 費 約 20 元 ) ( 三 ) 金 融 機 構 櫃 臺 匯 款 : 入 帳 銀 行 : 合 作 金 庫 新 店 分 行 收 款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華 梵 大 學 匯 款 帳 號 :0080-717-398924( 依 各 銀 行 規 定 需 支 付 匯 款 手 續 費 約 30-100 元 不 等 ) 二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http://ad.hfu.edu.tw/down/archive.php?class=101 考 生 持 有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並 填 寫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費 申 請 表 一 併 繳 交 本 校 19
附 錄 七 : 華 梵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20
附 錄 八 : 華 梵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21
簡 章 發 售 處 : 本 校 警 衛 室 :223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一 號 (02-26631119) 臺 北 承 德 中 心 : 103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3 段 230 號 10 樓 (02-25935663) 本 校 網 址 :http://www.hfu.edu.tw/index.php 詢 問 專 線 :02-26632102 分 機 2210 各 招 生 學 系 所 簡 章 頁 碼 電 話 分 機 及 網 址 : 學 系 所 別 東 方 人 文 思 想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博 士 班 ) 簡 章 頁 碼 聯 絡 分 機 網 址 9 29 42 4991 http://oh.hfu.edu.tw 哲 學 系 (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 10 30 4931 http://ph.hfu.edu.tw 中 國 文 學 系 ( 碩 士 班 ) 11 4911 http://cl.hfu.edu.tw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 碩 士 班 ) 12 4951 http://fl.hfu.edu.tw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 13 43 4011 http://me.hfu.edu.tw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 14 31 4311 http://im.hfu.edu.tw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 15 32 4351 http://mis.hfu.edu.tw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 碩 士 班 ) 16 4101 http://ee.hfu.edu.tw 建 築 學 系 (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 17 33 4720 http://ac.hfu.edu.tw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 18 34 4611 http://id.hfu.edu.tw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學 系 ( 碩 士 班 ) 19 4561 http://ed.hfu.edu.tw 美 術 與 文 創 學 系 ( 碩 士 班 ) 20 4801 http://fa.hfu.edu.tw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