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資 料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下 列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攸 關 考 生 個 人 權 益, 請 詳 加 閱 讀 親 愛 的 考 生 您 好,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將 給 予 您 個 人 隱 私 權 絕 對 尊 重 與 保 護 為 了 幫 助 您 瞭 解 本 校 如 何 蒐 集 運 用 及 保 護 您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訊 及 權 利,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校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一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本 校 為 達 到 行 政 電 腦 化 建 置, 提 供 優 質 快 捷 之 考 生 服 務 資 訊 網 絡, 因 此 請 您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行 填 入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二 個 人 資 料 運 用 ( 一 ) 本 校 蒐 集 資 料 後, 會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建 置 於 校 內 資 料 庫, 由 本 校 各 教 學 暨 行 政 單 位 依 權 限 管 理 及 使 用 ( 二 )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放 榜 時, 正 備 取 生 之 個 人 姓 名 將 會 呈 現 於 榜 單 ; 本 校 於 網 頁 上 公 告 備 取 生 備 取 遞 補 時, 合 於 該 次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其 個 人 姓 名 會 呈 現 於 網 頁 三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限 制 與 保 密 ( 一 ) 本 校 使 用 多 種 不 同 安 全 技 術 與 程 序 來 保 護 您 的 個 人 隱 私 權, 例 如 儲 存 您 的 個 人 資 訊 的 資 料 庫, 是 在 安 全 之 控 制 區 域 並 限 制 其 存 取 ( 二 ) 基 於 社 會 秩 序 與 公 共 安 全, 本 校 因 於 其 他 司 法 單 位 要 求 本 系 統 提 供 特 定 個 人 資 料 時, 將 依 循 司 法 單 位 合 法 程 序 ( 三 ) 除 非 獲 得 您 的 允 許 或 法 律 要 求, 本 校 絕 對 不 會 任 意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給 其 他 團 體 或 個 人 四 考 生 自 我 保 護 措 施 請 妥 善 保 管 您 個 人 資 料, 勿 將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給 他 人 在 您 收 發 電 子 郵 件 結 束 時, 請 務 必 做 出 登 出 帳 戶 的 動 作 假 如 您 是 與 他 人 共 用 電 腦 或 使 用 公 共 電 腦, 務 必 要 清 除 瀏 覽 器 暫 存 資 訊, 以 防 止 他 人 讀 取 您 的 信 件 或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五 考 生 個 人 權 利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相 關 規 定, 您 有 權 就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做 查 詢 或 更 新 ; 如 涉 及 戶 籍 資 料 修 正, 則 可 持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 辦 理 更 正 程 序 若 您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正 確, 致 影 響 工 作 推 展 或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時, 概 由 個 人 負 責
目 錄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IV 壹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1 貳 修 業 年 限... 1 參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1 肆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報 名 費... 6 伍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8 陸 准 考 證... 10 柒 考 試 方 式 考 試 科 目... 10 捌 考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14 玖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原 則... 16 拾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單 及 放 榜... 19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20 拾 貳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20 拾 參 附 註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21 附 錄 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 草 案 )... 25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27 附 錄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29 附 錄 四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31 附 錄 五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32 附 錄 六 師 資 培 育 法... 36 附 錄 七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39 附 錄 八 教 育 部 公 函... 41 附 錄 九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45 附 錄 十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1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47 附 錄 十 一 教 師 法 節 錄... 49 附 錄 十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節 錄... 50 附 錄 十 三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積 分 審 查 標 準... 51 附 錄 十 四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53 附 錄 十 五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規 則... 55 附 錄 十 六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各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56 附 錄 十 七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58 附 錄 十 八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60 附 錄 十 九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遞 補 要 點... 62 附 表 一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63 附 表 二 師 資 生 資 格 證 明... 65 附 表 三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66 附 表 四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67 附 表 五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表... 68 附 表 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診 斷 書... 69 附 表 七 書 面 審 查 表... 70 附 表 八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78 附 表 九 全 時 修 讀 切 結 書... 79 I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自 105 年 1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起 請 逕 於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資 訊 免 費 下 載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寄 件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初 試 准 考 證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9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24 時 止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前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初 試 : 筆 試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公 布 試 題 公 布 選 擇 題 參 考 答 案 1. 網 路 報 名 請 先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及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並 確 認 後,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帳 號, 再 以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2.ATM 轉 帳 成 功 後, 並 應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資 料 (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初 試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積 分 表 )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請 自 行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並 印 製 准 考 證 使 用 試 場 地 點 於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受 理 選 擇 題 疑 義 申 請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解 釋 公 告 選 擇 題 正 式 答 案 105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請 自 行 查 詢,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寄 發 初 試 成 績 單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5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止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9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24 時 止 請 詳 見 簡 章 規 定, 以 掛 號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1. 網 路 報 名 請 先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帳 號, 再 以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2.ATM 轉 帳 成 功 後, 始 完 成 複 試 報 名 公 告 複 試 試 教 版 本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複 試 准 考 證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複 試 : 試 教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請 自 行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並 印 製 准 考 證 使 用 1. 分 批 進 行 試 教 2. 試 場 地 點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17 時 前,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寄 發 複 試 成 績 單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II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放 榜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說 明 會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備 取 生 遞 補 最 後 期 限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註 冊 日 正 式 開 課 日 期 本 校 網 址 :http://www.ntcu.edu.tw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本 校 地 址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洽 詢 電 話 :04-2218-3574;04-2218-3579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洽 詢 信 箱 :mdtp@gm.ntcu.edu.tw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址 :http://ltmm.ntcu.edu.tw/ntcu/mdtp/ 以 限 時 掛 號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榜 單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查 閱 1. 全 部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皆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說 明 會, 以 了 解 註 冊 入 學 後 相 關 課 程 及 權 利 義 務 2. 時 間 地 點 及 內 容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拾 貳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一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說 明 會 之 各 項 規 定 1.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之 時 間 方 式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等 各 項 事 項,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拾 貳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二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之 各 項 規 定 2.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逾 期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備 取 生 遞 補 之 各 項 作 業,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拾 貳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二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之 各 項 規 定 課 程 資 訊 將 公 布 於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頁, 請 新 生 務 必 注 意 III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mdpt.ntcu.edu.tw/ntcu/signup/signup.php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依 指 示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初 試 :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上 傳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輸 入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複 試 :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資 料 確 認 取 得 轉 帳 帳 號 完 成 ATM 轉 帳 作 業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初 試 : 期 限 內 寄 送 下 列 資 料 1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積 分 表 )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複 試 :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初 試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9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24 時 止 : 1. 請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2. 應 於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積 分 表 )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複 試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9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24 時 止 :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如 有 罕 用 字, 請 依 照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流 程 說 明 罕 用 字 說 明 之 方 式, 請 暫 時 先 以 小 寫 英 文 x 字 號 代 替, 並 請 聯 繫 04-2315-2500 分 機 501) 考 生 於 初 試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或 資 料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類 組 輸 入 報 名 表 及 積 分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行 確 認 送 出 如 因 輸 入 資 料 錯 誤,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或 其 他 權 益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初 試 報 名 費 2,000 元 複 試 報 名 費 1,500 元, 繳 費 方 式 : 持 金 融 卡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1.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輸 入 臺 灣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004 2. 輸 入 本 校 網 路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提 供 之 繳 費 帳 號 3.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4.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繳 費 5.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6. 不 接 受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繳 費 完 成, 考 生 請 務 必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僅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未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轉 帳 者, 視 為 未 報 名 初 試 : 應 於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積 分 表 )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倘 未 依 規 定 送 件 者, 視 為 缺 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複 試 : 請 於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24 時 前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IV
壹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招 生 名 額 :49 名 公 費 生 二 各 類 組 招 生 名 額 : 貳 修 業 年 限 國 小 教 師 類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4 英 語 組 6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4 音 樂 組 1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2 資 訊 組 1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1 一 一 般 規 定 : 二 至 四 年 為 限 二 公 費 生 特 殊 規 定 : 公 費 生 未 能 於 修 業 二 年 內 完 成 學 業 畢 業 者, 自 第 三 年 起 需 自 費 就 讀 ( 相 關 權 利 與 義 務 規 定, 請 參 見 附 錄 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 草 案 ), 正 式 核 定 之 公 費 契 約 書 於 學 生 入 學 後 簽 訂 ) 參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之 考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須 具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一 : 1.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2.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3.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具 報 考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資 格 者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請 詳 見 附 錄 五 ) 1
( 三 ) 應 持 有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應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 持 已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1. 應 修 畢 各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校 院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且 取 得 原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校 院 開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 範 例 格 式 請 參 考 附 表 一 ), 並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條 規 定 ( 附 錄 七 ), 具 備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之 資 格 者 2. 應 具 備 師 資 生 資 格, 且 取 得 師 資 生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範 例 格 式 請 參 考 附 表 二 ) 備 註 :1. 依 據 教 育 部 97 年 2 月 4 日 臺 中 ( 三 ) 字 第 0970018493 號 函 ( 附 錄 八 ), 以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碩 士 班 經 獲 錄 取 者,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條 ( 附 錄 七 ) 及 前 開 教 育 部 公 函 函 示, 於 學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學 位 尚 未 取 得 前, 不 具 備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之 資 格 2. 於 修 習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期 間 為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三 項 者 ( 附 錄 六 ), 依 教 育 部 98 年 8 月 12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80132465 號 函 ( 附 錄 八 ) 及 教 育 部 99 年 3 月 12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90039740 號 函 ( 附 錄 八 ) 規 定, 若 仍 尚 未 完 成 教 育 實 習 者 或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擬 申 請 教 師 資 格 取 得 之 方 式, 悉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現 行 規 定 辦 理 3. 錄 取 本 碩 士 班 之 學 生 皆 為 公 費 生,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1458831B 號 函 核 定, 本 碩 士 班 公 費 生 分 發 年 度 為 107 學 年 度 ( 即 入 學 後 兩 年 內 應 畢 業 並 接 受 公 費 生 分 發 ; 無 法 於 兩 年 內 畢 業 且 無 法 接 受 公 費 生 分 發 者, 恐 涉 及 公 費 賠 償 及 無 法 分 發 之 情 事 ), 故 若 有 備 註 1 2 項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請 慎 重 考 慮 是 否 報 考 ( 四 ) 應 具 備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規 定 : 1. 英 語 組 英 語 離 島 組 : (1) 應 已 取 得 符 合 CEF(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相 當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中 高 級 標 準, 且 含 聽 說 讀 寫 四 項 均 應 通 過 者 (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請 詳 見 附 錄 九 ) (2) 考 生 經 考 試 錄 取, 於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CEF 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 含 聽 說 讀 寫 四 項 均 應 通 過 ) 正 本 ( 不 得 事 後 補 繳 驗 ), 報 到 時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2. 一 般 組 音 樂 組 音 樂 離 島 組 舞 蹈 離 島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美 術 組 資 訊 組 : (1) 限 已 取 得 符 合 CEF(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相 當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中 級 標 準 者 (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1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請 詳 見 附 錄 十 ) 2
(2) 考 生 經 考 試 錄 取, 於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CEF 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正 本 ( 不 得 事 後 補 繳 驗 ), 報 到 時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 五 ) 無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 附 錄 十 一 )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附 錄 十 二 ) 二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之 考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須 具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一 : 1.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2.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3.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具 報 考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資 格 者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請 詳 見 附 錄 五 ) ( 三 ) 應 持 有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組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四 ) 應 具 備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規 定 : 1. 限 已 取 得 符 合 CEF(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相 當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中 級 標 準 者 (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1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請 詳 見 附 錄 十 ) 2. 考 生 經 考 試 錄 取, 於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CEF 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正 本 ( 不 得 事 後 補 繳 驗 ), 報 到 時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 五 ) 無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 附 錄 十 一 )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附 錄 十 二 ) 三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之 考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具 備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 二 ) 須 具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一 : 1.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2.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3.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具 報 考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資 格 者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請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五 ) ( 三 ) 英 語 組 考 生 應 具 備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規 定 : 1. 應 已 取 得 符 合 CEF(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相 當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中 級 標 準, 且 含 聽 說 讀 寫 四 項 均 應 通 過 者 (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1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請 詳 見 附 錄 十 ) 3
2. 考 生 經 考 試 錄 取, 於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CEF 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正 本 ( 不 得 事 後 補 繳 驗 ), 報 到 時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 四 ) 無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 附 錄 十 一 )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附 錄 十 二 ) 四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之 考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具 備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 二 ) 須 具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一 : 1.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2.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3.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具 報 考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資 格 者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請 詳 見 附 錄 五 ) ( 三 ) 應 持 有 幼 兒 ( 稚 ) 園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四 ) 無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 附 錄 十 一 )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附 錄 十 二 ) 五 各 類 組 考 生 特 殊 學 歷 ( 力 ) 資 格 限 制 規 定 : ( 一 )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國 小 教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美 術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學 歷 ( 力 ) 限 制 : 各 類 組 考 生, 應 具 有 下 表 所 列 對 應 學 系 ( 含 雙 主 修 輔 系 ) 之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資 格 始 得 報 考 ; 考 生 已 具 碩 ( 博 ) 士 學 位 學 歷, 惟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非 表 內 對 應 學 系 者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類 組 學 歷 資 格 對 應 學 系 國 小 教 師 類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音 樂 離 島 組 音 樂 組 美 術 組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音 樂 相 關 學 系 者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美 術 相 關 學 系 者 國 小 教 師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體 育 相 關 學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系 者 音 樂 學 系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民 族 音 樂 學 系 應 用 音 樂 學 系 音 樂 教 育 學 系 戲 曲 音 樂 學 系 雕 塑 學 系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多 媒 體 動 畫 藝 術 學 系 視 覺 藝 術 學 系 美 勞 教 育 學 系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藝 術 與 藝 術 教 育 學 系 藝 術 與 設 計 學 系 美 術 產 業 學 系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藝 術 學 系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體 育 ( 學 ) 系 體 育 與 健 康 休 閒 學 系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系 體 育 與 健 康 學 系 運 動 健 康 科 學 系 4
( 二 ) 國 小 教 師 類 資 訊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資 訊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離 島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舞 蹈 離 島 組 學 歷 ( 力 ) 規 定 ( 含 雙 主 修 輔 系 ): 1. 國 小 教 師 類 資 訊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資 訊 組 :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資 訊 相 關 學 系 者 ; 考 生 已 具 碩 ( 博 ) 士 學 位 學 歷, 惟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非 資 訊 相 關 學 系 者,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2.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離 島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 A.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英 文 ( 語 ) 相 關 學 系 或 外 文 學 系 英 文 ( 語 ) 組 相 關 學 系 者 ; 考 生 已 具 碩 ( 博 ) 士 學 位 學 歷, 惟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非 英 文 ( 語 ) 相 關 學 系 或 外 文 學 系 英 文 ( 語 ) 組 相 關 學 系 者,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B. 限 具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以 上 且 具 備 教 育 部 95 年 1 月 2 日 台 國 ( 二 ) 字 第 0940172716C 號 函 修 正 擔 任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教 師 所 應 具 備 專 長 條 件 者 : (A) 通 過 教 育 部 88 年 所 辦 理 國 小 英 語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檢 核 者 (B) 畢 業 於 英 文 ( 語 ) 相 關 系 所 者 畢 業 於 外 文 系 英 文 ( 語 ) 組 者 畢 業 於 英 文 ( 語 ) 輔 系 者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學 士 後 教 育 學 分 班 結 業 者, 修 畢 各 大 學 為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所 開 設 之 英 語 20 學 分 班 者 (C) 達 到 CEF 架 構 B2( 高 階 ) 級 以 上 英 檢 者 ( 含 通 過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測 驗 中 心 93 年 度 所 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者 ) (D) 經 縣 市 政 府 自 行 培 訓 檢 核 通 過 並 發 給 相 關 證 明 者 (E) 依 據 教 育 部 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1000022382C 號 令 發 布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增 加 第 五 類 條 件 取 得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證 書 者 可 擔 任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教 師 3. 國 小 教 師 類 舞 蹈 離 島 組,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 (1)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舞 蹈 相 關 學 系 者, 且 修 習 過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及 芭 蕾 舞 學 分 ( 三 項 皆 須 具 備 且 成 績 及 格 ); 考 生 已 具 碩 ( 博 ) 士 學 位 學 歷, 惟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非 舞 蹈 相 關 學 系 者,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2)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體 育 相 關 ( 學 ) 系 者 學 系 畢 業, 且 高 中 為 舞 蹈 班 學 生 並 曾 修 習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及 芭 蕾 舞 課 程 科 目 ( 三 項 皆 須 具 備 且 成 績 及 格 ); 考 生 已 具 碩 ( 博 ) 士 學 位 學 歷, 惟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非 體 育 相 關 ( 學 ) 系 者,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六 依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修 正 版 之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之 一 條 規 定 : 為 保 障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離 島 地 區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初 聘 教 師 應 服 務 六 年 以 上,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介 聘 至 臺 灣 本 島 地 區 學 校, 故 請 報 考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離 島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舞 蹈 離 島 組 者 注 意 未 來 服 務 義 務 之 規 定 七 複 試 報 名 資 格 : 參 加 複 試 者, 應 於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9 時 起 至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24 時 止 ) 完 成 繳 費 及 報 名 作 業, 逾 期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5
肆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報 名 費 一 本 招 生 考 試 採 初 試 及 複 試 二 階 段 辦 理, 均 採 網 路 報 名,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為 : http://mdpt.ntcu.edu.tw/ntcu/signup/signup.php 二 報 名 日 期 及 費 用 : 項 目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費 用 初 試 複 試 三 報 名 程 序 及 學 歷 ( 力 ) 資 格 審 查 : ( 一 ) 初 試 : 1.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9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24 時 止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9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24 時 止 2. 輸 入 報 名 表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以 及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3. 上 傳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 限 PDF 檔 ): (1) 應 上 傳 資 料 之 報 考 類 組 如 下 :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英 語 離 島 組 音 樂 組 音 樂 離 島 組 舞 蹈 離 島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美 術 組 資 訊 組 報 考 類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音 樂 組 2,000 元 1,500 元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資 訊 組 (2) 應 上 傳 之 資 料 規 定 : A. 共 同 規 定 : (A) 應 依 本 簡 章 參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五 各 類 組 考 生 特 殊 學 歷 ( 力 ) 資 格 限 制 規 定 之 ( 二 ) 所 列 各 類 組 學 歷 ( 力 ) 限 制 規 定, 上 傳 學 士 學 歷 ( 力 ) 證 件 (B) 已 畢 業 者 請 上 傳 學 位 證 書,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上 傳 附 已 加 蓋 本 學 期 註 冊 章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C)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應 依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二 ) 規 定, 上 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D)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上 傳 下 列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 如 係 中 英 文 以 外 語 言 者,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如 係 中 英 文 以 外 語 言 者,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之 6
入 出 國 情 形 ) 4 附 表 四 :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E)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規 定,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F) 持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B.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離 島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考 生 已 具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以 上 且 具 備 教 育 部 95 年 1 月 2 日 台 國 ( 二 ) 字 第 0940172716C 號 函 修 正 擔 任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教 師 所 應 具 備 專 長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上 傳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證 明 文 件 C. 國 小 教 師 類 舞 蹈 離 島 組 : (A) 以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舞 蹈 相 關 學 系 報 考 者, 除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外, 另 應 上 傳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證 明 曾 修 習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及 芭 蕾 舞 學 分 ( 三 項 皆 須 具 備 且 成 績 及 格 ) (B) 以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體 育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報 考 者, 應 上 傳 下 列 所 有 文 件 : 1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2 高 中 為 舞 蹈 班 學 生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 可 證 明 曾 修 習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及 芭 蕾 舞 課 程 科 目 ( 三 項 皆 須 具 備 且 成 績 及 格 ) 之 成 績 單 等 證 明 文 件 4.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 輸 入 報 名 表 及 積 分 審 查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確 實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如 因 輸 入 資 料 錯 誤,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或 其 他 權 益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取 得 轉 帳 帳 號, 並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限 內, 完 成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成 功 ( 不 接 受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繳 費 ( 請 確 實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 並 請 務 必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6. 應 於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下 列 資 料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接 受 補 繳 : (1)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簽 名 確 認 之 積 分 表 ) 一 式 一 份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7.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下 列 各 項 程 序, 始 完 成 初 試 報 名 程 序, 缺 少 任 一 項 皆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 (1) 輸 入 並 確 認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2) 輸 入 並 確 認 網 路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3) 完 成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4) 寄 送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5) 寄 送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簽 名 確 認 之 積 分 表 ) 一 式 一 份 8.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確 認 報 考 意 願 及 類 組,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後, 除 低 收 入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免 外,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亦 不 得 更 改 報 考 類 組 9. 初 試 學 歷 ( 力 )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 初 試 報 名 依 規 定 應 上 傳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之 報 考 類 組, 考 生 學 歷 ( 力 )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由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依 考 生 上 傳 之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及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辦 理, 經 審 核 學 歷 ( 力 )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之 考 生,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前 個 別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並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7
( 二 ) 複 試 : 1. 通 過 初 試 篩 選,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之 考 生, 應 先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完 成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2.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3. 取 得 轉 帳 帳 號, 完 成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成 功 ( 不 接 受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繳 費 ( 請 確 實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 並 請 務 必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4.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24 時 前 ), 完 成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成 功, 始 完 成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四 報 名 費 減 免 : ( 一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得 申 請 減 免 報 名 費, 符 合 資 格 者 仍 請 先 繳 費 及 網 路 報 名 後, 於 報 名 期 間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得 申 辦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予 以 轉 帳 退 費 ( 二 ) 初 試 報 名 時 已 申 請 減 免 者, 複 試 報 名 時 無 須 重 覆 提 出 申 請, 由 本 校 自 原 申 請 資 料 審 核 後, 逕 行 辦 理 退 費 資 格 減 免 金 額 申 請 檢 附 資 料 符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符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界 定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報 名 費 減 免 30% 1. 所 屬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一 般 村 里 鄰 長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不 予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 需 足 資 證 明 考 生 與 該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為 子 女 關 係 ) 3. 申 請 表 ( 附 表 三 ) 伍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請 務 必 於 繳 費 及 報 名 前 請 確 實 詳 閱 本 簡 章 參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所 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 初 試 報 名 不 進 行 報 考 資 格 查 驗 作 業 ), 考 生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並 於 錄 取 後 新 生 報 到 時 驗 證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無 法 提 出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供 驗 證 或 所 提 出 之 證 件 不 符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者,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另 繳 驗 之 證 件 經 驗 證 發 現 與 網 路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檢 驗 之 證 件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均 採 網 路 報 名 ( 網 址 :http://mdpt.ntcu.edu.tw/ntcu/signup/signup.php; 請 詳 見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請 務 必 填 寫 手 機 號 碼 電 子 信 箱 及 通 訊 地 址, 輸 入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信 箱 ( 請 輸 入 105 年 9 月 中 旬 前 確 實 可 聯 繫 之 各 項 資 料 )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三 考 生 於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或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類 組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如 因 輸 入 資 料 錯 誤,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或 其 他 權 益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四 考 生 經 錄 取 報 到 時, 經 查 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正 本 文 件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並 不 得 要 求 辦 理 退 費 五 本 簡 章 參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所 列 各 類 組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於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時 繳 驗 正 本 ( 並 繳 交 影 本 乙 份 ), 報 到 時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 ( 一 ) 學 歷 ( 力 ) 證 件 資 格 證 件 : 1.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或 證 明 書 應 屆 畢 業 生 如 尚 未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者, 繳 驗 已 加 蓋 最 後 一 學 8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或 歷 年 成 績 單 等 足 資 證 明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文 件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應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五 )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並 請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之 規 定, 須 附 下 列 文 件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 如 係 中 英 文 以 外 語 言 者,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如 係 中 英 文 以 外 語 言 者,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情 形 ) (4) 附 表 四 :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4.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 請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規 定, 繳 驗 文 件 5. 持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 請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繳 驗 文 件 ( 二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限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類 各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及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 1. 應 依 規 定 於 報 到 當 日 繳 驗 教 師 證 書 正 本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 (1)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類 各 組 : 以 具 備 教 師 證 書 資 格 報 考 者, 繳 驗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 繳 驗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組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3)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 繳 驗 幼 兒 ( 稚 ) 園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教 師 證 書 應 在 107 年 8 月 1 日 前 有 效 ( 或 檢 具 法 規 所 規 定 之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證 明 教 師 證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 三 ) 修 畢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 限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 1. 各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校 院 開 具 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正 本 一 份 ( 範 例 格 式 請 參 考 附 表 一 ) 2. 師 資 生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範 例 格 式 請 參 考 附 表 二 ) 3. 錄 取 後 經 本 校 查 明 未 具 備 師 資 生 資 格 者, 為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四 )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 限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 應 依 本 簡 章 參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各 類 組 所 列 之 應 具 備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規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繳 驗 英 語 相 關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正 本 ( 不 得 事 後 補 繳 驗 ), 報 到 時 未 繳 驗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 五 )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離 島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 以 具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以 上 並 具 備 教 育 部 95 年 1 月 2 日 台 國 ( 二 ) 字 第 0940172716C 號 函 修 正 擔 任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教 師 所 應 具 備 專 長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證 明 文 件 ( 六 ) 國 小 教 師 類 舞 蹈 離 島 組 : 1. 以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舞 蹈 相 關 學 系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證 明 曾 修 習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及 芭 蕾 舞 學 分 ( 三 項 皆 須 具 備 且 成 績 及 格 ) 9
2. 以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屬 體 育 相 關 ( 學 ) 系 畢 業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高 中 為 舞 蹈 班 學 生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 可 證 明 曾 修 習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及 芭 蕾 舞 課 程 科 目 ( 三 項 皆 須 具 備 且 成 績 及 格 ) 之 成 績 單 等 證 明 文 件 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程 序 :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表 ( 附 表 五 ) 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診 斷 書 ( 附 表 六 ) 規 定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欲 申 請 各 項 應 考 需 求,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將 申 請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需 求, 逾 期 不 得 申 辦 本 校 將 另 函 通 知 核 定 結 果 陸 准 考 證 一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 ( 一 ) 初 試 准 考 證 請 於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後,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 網 址 :http://mdpt.ntcu.edu.tw/ntcu/signup/signup.php) 並 自 行 以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使 用 ( 二 ) 複 試 准 考 證 請 於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後,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 網 址 :http://mdpt.ntcu.edu.tw/ntcu/signup/signup.php) 並 自 行 以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使 用, 請 將 本 考 試 規 則 一 併 印 出 並 攜 至 考 場 以 利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查 驗 二 考 試 當 日 可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至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柒 考 試 方 式 考 試 科 目 一 本 項 考 試 採 初 試 及 複 試 兩 階 段 考 試, 通 過 初 試 篩 選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二 初 試 ( 含 筆 試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 ( 一 ) 筆 試 : 1. 各 類 組 筆 試 科 目 : 國 小 教 師 類 報 考 類 組 專 業 考 科 共 同 考 科 一 般 組 英 語 組 英 語 離 島 組 音 樂 組 音 樂 離 島 組 舞 蹈 離 島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美 術 組 資 訊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英 語 組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音 樂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資 訊 組 一 般 組 10 無 英 語 專 業 音 樂 專 業 舞 蹈 專 業 健 康 與 體 育 專 業 美 術 專 業 資 訊 專 業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專 業 無 英 語 專 業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音 樂 專 業 健 康 與 體 育 專 業 資 訊 專 業 1. 幼 兒 教 育 專 業 ( 含 幼 兒 園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幼 兒 發 展 與 保 育 特 殊 幼 兒 教 育 ) 2.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1. 國 文 2. 英 文 3. 數 學 4. 教 育 學 1. 國 文 2. 英 文
2. 共 同 考 科 及 專 業 考 科 範 圍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3. 選 擇 題 參 考 答 案 及 正 式 答 案 請 於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及 105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查 詢 ; 選 擇 題 疑 義 反 應 請 於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登 入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 1. 程 序 及 重 要 事 項 : (1)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前 繳 齊 積 分 審 查 及 書 面 審 查 各 項 文 件 及 資 料 請 依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文 件 及 資 料 順 序 排 列, 並 裝 在 一 個 信 封 袋, 封 面 書 明 報 考 類 組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聯 繫 電 話,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一 次 寄 送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2)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積 分 審 查 及 書 面 審 查 文 件 及 資 料, 亦 不 接 受 補 繳 積 分 審 查 及 書 面 審 查 文 件 及 資 料 (3)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寄 繳 送 積 分 審 查 或 書 面 審 查 文 件 及 資 料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4) 繳 交 之 積 分 審 查 及 書 面 審 查 文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者, 依 本 簡 章 拾 參 附 註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之 十 規 定 辦 理,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2. 積 分 審 查 規 定 : (1) 線 上 積 分 審 查 自 行 填 報 積 分 作 業 :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前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完 成 線 上 積 分 審 查 自 評 填 寫 作 業 ( 積 分 審 查 標 準 請 詳 見 附 錄 十 三 ), 並 完 成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2) 積 分 審 查 應 繳 交 文 件 ( 一 式 一 份 ): A. 積 分 表 : 考 生 自 行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列 印 積 分 表 並 簽 名 確 認 ( 所 有 考 生 皆 須 寄 送 );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積 分 表 內 各 審 查 項 目 內 容, 且 一 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B.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積 分 表 所 列 各 項 審 查 項 目 之 清 晰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料 (3) 審 查 作 業 : 由 審 查 委 員 依 積 分 審 查 項 目 考 生 繳 交 之 積 分 表 及 所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料 影 本, 予 以 給 分 3. 書 面 審 查 規 定 : (1) 應 依 本 簡 章 附 表 七 書 面 審 查 表 之 格 式 (A4 大 小 格 式 ), 填 具 書 面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格 式 檔 案 請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列 招 生 系 統 中 逕 行 下 載 使 用 (2) 書 面 審 查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應 繳 交 一 式 三 份 11
三 複 試 : 試 教 ( 一 ) 試 教 科 目 及 範 圍 : 報 考 類 組 考 科 考 試 範 圍 一 般 組 英 語 組 英 語 離 島 組 音 樂 組 音 樂 離 島 組 數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音 樂 ) 各 試 教 科 目, 以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版 本 為 主 國 小 教 師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 體 育 ) 美 術 組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美 術 ) 舞 蹈 離 島 組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舞 蹈 ) 資 訊 組 資 訊 概 論 ( 以 面 試 代 替 試 教 ) 以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大 綱 ( 簡 稱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特 教 新 課 綱 ) 為 主 之 身 心 障 礙 課 程 教 學 設 計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芭 蕾 舞 資 訊 技 術 及 計 算 機 數 學 電 腦 異 常 排 除 網 頁 / 網 站 設 計 及 程 式 設 計 網 頁 / 網 站 伺 服 器 管 理 資 訊 教 學 等 試 教 科 目 以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三 年 級 版 本 為 主 一 般 組 數 學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組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音 樂 )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 體 育 ) 資 訊 組 資 訊 概 論 ( 以 面 試 代 替 試 教 ) 一 般 組 統 整 性 課 程 試 教 各 試 教 科 目, 以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版 本 為 主 資 訊 技 術 及 計 算 機 數 學 電 腦 異 常 排 除 網 頁 / 網 站 設 計 及 程 式 設 計 網 頁 / 網 站 伺 服 器 管 理 資 訊 教 學 等 12
( 二 ) 複 試 報 到 時 間 : 1. 統 一 報 到 時 間 : (1) 複 試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40 分 前 先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始 具 複 試 試 教 資 格, 同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開 始 進 行 複 試 (2) 複 試 地 點 另 行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公 告, 請 考 生 自 行 查 詢, 本 校 不 再 個 別 通 知 2. 應 試 試 場 報 到 時 間 : (1) 考 生 應 試 試 場 及 場 次 時 間 表 另 行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請 考 生 自 行 查 詢, 本 校 不 再 個 別 通 知 (2) 考 生 應 依 規 定 之 場 次 時 間 至 指 定 試 場 報 到 及 應 試,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應 攜 帶 及 檢 驗 之 證 件 :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2) 複 試 准 考 證 ( 三 ) 複 試 試 教 應 試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 1. 應 試 前 20 分 鐘 進 行 叫 號 抽 取 試 教 題 目 及 準 備 2. 考 試 時 間 : 每 人 試 教 以 15 分 鐘 為 限, 含 3 分 鐘 口 頭 報 告 ( 自 我 介 紹 及 教 育 理 念 陳 述 ) 及 試 教 12 分 鐘 第 13 分 鐘 按 一 短 鈴 為 提 示 鈴, 第 15 分 鐘 按 一 長 鈴 表 示 該 場 試 教 時 間 結 束 ( 四 ) 試 教 現 場 規 定 : 1.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音 樂 離 島 組 及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之 試 教 試 場 備 有 鋼 琴 且 考 生 可 自 備 其 他 樂 器 2. 國 小 教 師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舞 蹈 離 島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試 教 試 場 準 備 之 器 材,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前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請 考 生 自 行 查 詢 3. 試 教 之 教 學 課 本, 得 由 考 生 自 行 準 備 並 攜 帶 入 場, 本 校 不 另 行 提 供 ; 若 有 自 行 準 備 試 教 教 學 課 本 之 考 生, 於 應 試 入 場 前 須 主 動 交 由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查 驗, 始 得 攜 入 試 場 內 使 用 4. 除 前 1 2 項 之 報 考 組 別 外, 其 餘 各 類 組 皆 不 可 使 用 任 何 教 具 製 作 工 具 及 材 料 5. 一 般 試 場 僅 提 供 白 色 粉 紅 色 黃 色 粉 筆 黑 板 及 板 擦 13
捌 考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ㄧ 初 試 :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地 點 以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為 主, 如 報 名 人 數 過 多 無 法 容 納 時, 將 另 行 擇 定 其 他 地 點 為 考 場, 考 試 地 點 於 105 年 4 月 15 日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筆 試 節 次 及 考 科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報 考 類 組 08:30~09:50 10:20~11:40 13:00~14:20 14:50~16:10 16:40~18:00 1.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1. 國 小 教 師 類 專 長 組 (1) 英 語 組 (2) 英 語 離 島 組 (3) 音 樂 組 (4) 音 樂 離 島 組 (5) 舞 蹈 離 島 組 (6)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7) 美 術 組 (8) 資 訊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專 長 組 (1) 英 語 組 (2)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3) 音 樂 組 (4)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5) 資 訊 組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教 育 學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教 育 學 專 業 考 科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教 育 學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國 文 英 文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備 註 1.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2. 上 午 8 時 至 8 時 30 分 及 各 節 考 試 前 10 分 鐘 為 監 試 人 員 預 備 時 間, 請 考 生 離 開 試 場 3. 除 藍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鋼 筆 立 可 帶 尺 透 明 墊 板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等 文 具 外, 其 他 物 品 請 集 中 存 放, 勿 攜 入 試 場 ( 一 律 不 使 用 計 算 機 作 答 ) 4. 考 生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及 准 考 證 以 備 查 驗 5. 行 動 電 話 及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一 律 關 機, 違 者 依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附 錄 十 四 ) 辦 理 6. 筆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40 分 鐘 後 始 可 離 場 14
二 複 試 : 試 教 日 期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時 間 及 地 點 1. 考 試 時 間 : 上 午 9 時 30 分 起 至 結 束 2. 報 到 時 間 : 複 試 考 生 應 於 上 午 8 時 起 至 8 時 40 分 前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3. 報 到 地 點 : 以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為 主, 如 因 故 變 更 或 增 加 額 外 考 場, 將 另 行 於 公 告 4. 公 告 時 間 : 複 試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試 場 配 置 圖 及 各 試 場 場 次 時 間 表 等 相 關 訊 息, 將 統 一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報 考 類 組 複 試 科 目 1.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數 學 試 教 1. 國 小 教 師 類 專 長 組 (1) 英 語 組 (2) 英 語 離 島 組 (3) 音 樂 組 (4) 音 樂 離 島 組 (5) 舞 蹈 離 島 組 (6)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7) 美 術 組 (8)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3.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專 長 組 (1) 英 語 組 (2)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3) 音 樂 組 (4)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5) 資 訊 組 4.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備 註 專 業 科 目 試 教 1.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應 於 規 定 應 試 時 間 前 20 分 鐘 至 各 試 場 準 備 區 進 行 抽 題 並 準 備 2.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逾 3 分 鐘, 且 經 試 務 人 員 唱 名 3 次 未 到 場 者, 以 棄 權 論, 該 項 考 科 列 為 缺 考, 不 得 異 議 3. 試 教 請 考 生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准 考 證 以 備 查 驗, 入 場 時 交 予 評 審 委 員,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 行 動 電 話 及 其 他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一 律 關 機, 始 准 進 入 試 場 15
玖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原 則 一 初 試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 ( 一 ) 初 試 成 績 計 算 : 1. 筆 試 各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以 及 初 試 成 績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考 生 之 書 面 審 查 為 各 評 審 委 員 原 始 分 數 ( 總 分 100 分 ), 加 總 後 平 均 所 得 之 分 數,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筆 試 各 考 試 科 目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依 佔 初 試 成 績 之 比 例 核 算 成 績 時,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 小 數 點 第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4. 初 試 各 考 試 科 目 佔 初 試 成 績 比 例 如 下 : (1)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類 及 原 住 民 及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類 :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報 考 類 組 筆 試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教 育 學 專 業 考 科 一 般 組 10% 10% 10% 10% 35% 25% 英 語 組 英 語 離 島 組 音 樂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舞 蹈 離 島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美 術 組 資 訊 組 一 般 組 6% 10% 6% 10% 6% 10% 6% 10% 16% 35% 35% 25% 25% 英 語 組 原 住 民 籍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資 訊 組 6% 6% 6% 6% 16% 35% 25%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筆 報 考 類 組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教 育 學 16 試 身 心 障 礙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教 育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6% 6% 6% 6% 16% 35% 25% (3)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筆 試 報 考 類 組 幼 兒 幼 兒 園 課 程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國 文 英 文 教 育 教 材 與 教 法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8% 8% 12% 12% 35% 25%
( 二 )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之 錄 取 規 定 及 名 額 : 1. 各 類 組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並 按 考 生 初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不 予 錄 取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2. 依 初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進 入 複 試, 各 類 組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原 則 如 下 : 報 考 類 組 複 試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25 英 語 組 40 英 語 離 島 組 15 音 樂 組 15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5 舞 蹈 離 島 組 20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15 美 術 組 15 資 訊 組 20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20 一 般 組 20 英 語 組 30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20 音 樂 組 15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20 資 訊 組 15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15 合 計 335 3. 初 試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各 類 組 依 下 列 比 序 項 次 之 成 績 高 低 比 序 ; 各 類 組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之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 含 ) 以 上 經 比 序 各 項 成 績 仍 同 分 者, 則 增 額 進 入 複 試 : 報 考 類 組 1.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1. 國 小 教 師 類 (1) 英 語 組 (2) 英 語 離 島 組 (3) 音 樂 組 (4) 音 樂 離 島 組 (5) 舞 蹈 離 島 組 (6)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7) 美 術 組 (8) 資 訊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1) 英 語 組 (2)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3) 音 樂 組 (4)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5) 資 訊 組 初 試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1.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3. 教 育 學 成 績 4. 國 文 成 績 5. 數 學 成 績 1.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3. 專 業 考 科 成 績 4. 教 育 學 成 績 5. 國 文 成 績 6. 數 學 成 績 17
報 考 類 組 初 試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4. 通 過 初 試,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特 殊 規 定 : 1.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3.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成 績 4. 教 育 學 成 績 5. 國 文 成 績 6. 數 學 成 績 1.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3. 幼 兒 教 育 專 業 成 績 4.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成 績 5. 國 文 成 績 (1) 筆 試 任 一 考 科 缺 考 或 0 分 者 ( 含 違 規 扣 分 或 不 計 分 ), 不 得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2) 積 分 審 查 及 書 面 審 查 未 依 規 定 送 件 者, 視 為 缺 考, 不 得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錄 取 規 定 : ( 一 ) 總 成 績 初 試 成 績 複 試 ( 試 教 ) 成 績 之 總 分 皆 為 100 分 ( 二 ) 考 生 之 試 教 成 績 為 各 評 審 委 員 原 始 分 數 ( 總 分 100 分 ), 加 總 後 平 均 所 得 之 分 數,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三 ) 初 試 成 績 及 複 試 成 績 依 佔 總 成 績 之 比 例 核 算 成 績 時,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 小 數 點 第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 四 ) 初 試 成 績 及 複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之 佔 分 比 例 如 下 : 考 試 項 目 初 試 成 績 複 試 成 績 佔 分 比 例 70% 30% ( 五 ) 錄 取 規 定 : 1. 各 類 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並 按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考 生 總 成 績 達 此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2. 試 教 缺 考 或 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3. 各 類 組 招 生 名 額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4. 考 生 總 成 績 同 分, 各 類 組 依 下 列 比 序 項 次 之 成 績 高 低 比 序 擇 優 錄 取 : 報 考 類 組 1.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1. 試 教 成 績 2.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4. 教 育 學 成 績 5. 國 文 成 績 6. 數 學 成 績 18
報 考 類 組 1. 國 小 教 師 類 (1) 英 語 組 (2) 英 語 離 島 組 (3) 音 樂 組 (4) 音 樂 離 島 組 (5) 舞 蹈 離 島 組 (6)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7) 美 術 組 (8) 資 訊 組 2.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1) 英 語 組 (2)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3) 音 樂 組 (4)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5) 資 訊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標 準 1. 試 教 成 績 2.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4. 專 業 考 科 成 績 5. 教 育 學 成 績 6. 國 文 成 績 7. 數 學 成 績 1. 試 教 成 績 2.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4.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成 績 5. 教 育 學 成 績 6. 國 文 成 績 7. 數 學 成 績 1. 試 教 成 績 2.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4. 幼 兒 教 育 專 業 成 績 5.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成 績 6. 國 文 成 績 拾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單 及 放 榜 一 寄 發 成 績 單 ( 成 績 單 請 妥 為 保 管, 皆 不 予 補 發 ): ( 一 ) 初 試 成 績 單 於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 二 ) 複 試 成 績 單 於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二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單 :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及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三 放 榜 :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及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 網 址 :http://www.ntcu.edu.tw), 並 以 掛 號 函 件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19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一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期 限 : 項 目 申 請 期 限 備 註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5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止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止 考 生 經 申 請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後, 若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確 有 影 響 複 試 名 單 時,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於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前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 網 址 :http://www.ntcu.edu.tw) 及 本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重 新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單, 並 以 電 話 及 掛 號 信 函 方 式 個 別 通 知 當 事 人 若 無 影 響 考 試 結 果, 則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二 應 檢 附 文 件 資 料 : ( 一 ) 附 表 八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二 ) 成 績 單 正 本 ( 三 ) 貼 足 新 台 幣 12 元 限 時 專 送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 填 妥 考 生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 四 )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 抬 頭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 三 請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以 掛 號 信 件 於 期 限 內 ( 郵 戳 為 憑 )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成 績 以 是 否 加 總 計 算 有 誤 成 績 登 錄 是 否 錯 誤 為 範 圍,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委 員 資 料, 亦 不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資 料 重 審 或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回 復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五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規 則 詳 見 附 錄 十 五 拾 貳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一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說 明 會 : ( 一 ) 參 加 對 象 : 全 部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 二 ) 日 期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 三 ) 地 點 : 本 校 求 真 樓 K107 演 講 廳 ( 四 ) 時 間 與 內 容 : 1. 簽 到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 時 30 分 2.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說 明 會 : 上 午 10 時 30 分 起 至 11 時 30 分 止 3. 說 明 會 內 容 : 含 公 費 生 權 益 事 項 課 程 及 活 動 安 排 畢 業 分 發 條 件 等 4.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皆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報 到 作 業 前 說 明 會, 以 了 解 註 冊 入 學 後 相 關 課 程 及 權 利 義 務 二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 ( 一 ) 正 取 生 : 於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驗 ( 交 ) 所 需 證 件 正 本 報 到 通 知 單 將 併 同 錄 取 通 知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送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20
( 二 ) 備 取 生 : 1.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自 105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後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公 告 ( 網 址 :http://www.ntcu.edu.tw) 2. 本 校 將 依 缺 額 情 形 逐 批 公 告 遞 補 名 單 並 個 別 寄 發 遞 補 通 知,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驗 所 需 證 件, 逾 時 未 辦 理 親 自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所 遺 缺 額 將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3.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 三 )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 驗 ) 下 列 文 件 之 正 本 :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學 經 歷 ( 力 ) 證 件 3. 戶 籍 謄 本, 並 應 為 105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申 請 者 方 為 有 效 4. 本 簡 章 参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所 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以 及 伍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四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於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時 繳 驗 正 本 所 列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含 影 本 ) 5. 兩 吋 彩 色 證 件 照 片 2 張 6. 全 時 修 讀 切 結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7. 考 生 如 因 故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報 到 者,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1 至 6 項 所 列 之 各 項 證 件 外, 應 另 攜 帶 下 列 證 ( 文 ) 件 以 供 查 驗, 未 攜 帶 者 不 受 理 委 託 辦 理 報 到 作 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1) 委 託 書 (2) 受 託 人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本 辦 理 拾 參 附 註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註 冊 時 間 註 冊 入 學, 除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二 新 生 入 學 後 需 依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體 檢 三 公 費 生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依 入 學 當 時 教 育 部 最 新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四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入 學 後 應 為 全 時 修 讀, 且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一 律 住 校 錄 取 者 須 簽 具 全 時 修 讀 切 結 書 ( 附 表 九 ), 保 證 全 時 修 讀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部 份 課 程 將 安 排 於 夜 間 及 假 日, 學 生 應 依 課 程 規 劃 全 程 參 與 五 本 碩 士 班 之 修 課 修 業 年 限 申 請 論 文 或 研 究 計 畫 審 查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規 定, 請 洽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或 詳 見 本 校 網 頁 法 規 彙 編 及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站 公 布 之 內 容 六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特 殊 規 定 ( 含 畢 業 條 件 ): ( 一 )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錄 取 後 之 權 利 義 務, 如 入 學 畢 業 條 件 與 分 發 等 各 項 事 宜, 除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暨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依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與 校 內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各 類 組 公 費 生 應 依 分 發 縣 市 要 求, 於 畢 業 分 發 前 修 畢 相 關 專 長 條 件 始 能 參 與 公 費 生 分 發 作 業 ; 並 應 依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架 構 規 定,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或 輔 導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始 得 畢 業 ( 三 )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公 費 生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公 費 生 以 及 其 他 各 組 具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之 公 費 生, 除 應 符 合 前 ( 一 ) ( 二 ) 項 規 定 外, 尚 須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始 得 畢 業 : 1. 應 修 習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語 言 課 程 10 學 分 2. 應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考 試 中 級 檢 核 3. 應 於 原 住 民 部 落 服 務 實 習 達 八 週 21
( 四 ) 各 類 組 考 生 除 應 符 合 前 ( 一 ) ( 二 ) ( 三 ) 項 規 定 外, 配 合 提 供 公 費 生 名 額 之 縣 市 政 府 特 殊 用 人 需 求, 下 列 類 組 ( 含 分 發 縣 市 ) 之 公 費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特 殊 規 定, 始 得 畢 業 : 報 考 類 ( 組 ) 別 縣 市 別 名 額 第 二 專 長 / 認 證 條 件 分 發 地 區 或 學 校 新 北 市 1 偏 遠 地 區 專 業 重 點 學 校 一 般 組 雲 林 縣 2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新 竹 市 1 閱 讀 教 學 ( 培 育 系 所 規 範 學 分 )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東 園 國 小 臺 北 市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高 雄 市 2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偏 遠 及 特 偏 學 校 英 語 組 桃 園 市 2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新 竹 市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南 寮 國 小 臺 南 市 3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西 埔 國 小 三 股 國 小 青 山 國 小 英 語 離 島 組 澎 湖 縣 1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分 發 二 三 級 離 島 臺 南 市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新 山 國 小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雲 林 縣 1 音 樂 專 長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高 雄 市 1 加 註 輔 導 或 英 語 專 長 偏 遠 及 特 偏 學 校 音 樂 離 島 組 澎 湖 縣 1 音 樂 專 長 馬 公 國 小 民 族 舞 現 代 舞 及 芭 蕾 舞 舞 蹈 離 島 組 澎 湖 縣 2 馬 公 國 小 ( 三 者 皆 須 具 備 ) 臺 南 市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三 慈 國 小 健 康 與 新 竹 市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東 園 國 小 體 育 組 彰 化 縣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偏 遠 地 區 1. 視 覺 藝 術 專 長 臺 南 市 2 樹 人 國 小 菁 寮 國 小 美 術 組 2.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彰 化 縣 1 修 畢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學 分 偏 遠 地 區 資 訊 組 高 雄 市 2 特 殊 教 育 新 北 市 2 身 心 障 礙 組 1. 修 習 資 訊 相 關 學 分 2. 加 註 輔 導 或 英 語 專 長 畢 業 前 應 修 習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專 精 課 程 項 下 國 小 語 文 數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或 社 會 領 域 內 容 與 教 學 研 究 等 科 目 至 少 擇 6 學 分 以 上 ( 即 4 領 域 中 至 少 擇 3 領 域 ) 22 偏 遠 及 特 偏 學 校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報 考 類 ( 組 ) 別 縣 市 別 名 額 第 二 專 長 / 認 證 條 件 分 發 地 區 或 學 校 一 般 組 新 北 市 1 新 竹 縣 2 偏 遠 地 區 專 案 重 點 學 校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偏 遠 及 特 偏 學 校 苗 栗 縣 1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2.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泰 雅 語 或 賽 夏 語 中 級 族 語 認 證 以 上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新 竹 縣 1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偏 遠 及 特 偏 學 校 苗 栗 縣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臺 東 縣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花 蓮 縣 3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卓 樂 國 小 港 口 國 小 馬 遠 國 小 臺 北 市 1 自 然 專 長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南 投 縣 美 術 專 長 廬 山 國 小 2 修 畢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學 分 平 靜 國 小 花 蓮 縣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西 寶 國 小 資 訊 組 臺 東 縣 1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音 樂 組 新 竹 縣 1 音 樂 專 長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偏 遠 及 特 偏 學 校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南 投 縣 1 音 樂 專 長 久 美 國 小 新 竹 縣 1 體 育 專 長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偏 遠 及 特 偏 學 校 原 住 民 籍 幼 兒 園 教 師 類 一 般 組 南 投 縣 1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布 農 族 語 專 長 中 級 族 語 認 證 久 美 國 小 ( 五 ) 國 民 小 學 類 一 般 組 新 竹 市 公 費 生 一 名, 除 應 符 合 前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項 規 定 外, 至 少 需 修 畢 閱 讀 理 解 教 學 或 閱 讀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等 2 學 分 以 上, 且 入 學 後 應 參 與 閱 讀 教 學 相 關 研 習 時 數 18 小 時 以 上 認 證, 始 得 畢 業 以 及 參 與 該 縣 市 公 費 生 分 發 作 業 ( 六 ) 分 發 原 則 : 各 類 組 公 費 生 入 學 註 冊 後, 填 寫 志 願 表 決 定 分 發 縣 市, 如 經 溝 通 協 調 仍 無 法 決 定 之 縣 市 名 額, 則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 先 填 志 願, 後 協 調, 再 抽 籤 ); 如 為 僅 分 發 至 單 一 縣 市 之 類 組, 逕 行 分 發 至 提 出 公 費 生 需 求 之 縣 市 23
( 七 ) 本 校 公 費 生 分 發 作 業 僅 處 理 分 發 服 務 縣 市 部 份, 服 務 學 校 分 發 作 業 則 依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依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分 發 之 服 務 學 校 包 括 偏 遠 地 區 特 殊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七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畢 業 之 相 關 證 件,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 應 屆 畢 業 生 如 因 故 而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需 由 原 畢 業 學 校 出 具 證 明, 並 由 錄 取 生 本 人 切 結 於 105 年 9 月 7 日 前, 將 畢 業 證 書 送 達 本 校 驗 證,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八 上 課 時 間 及 地 點 : 依 本 校 及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辦 理 九 公 費 生 學 雜 費 由 政 府 補 助, 惟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費 電 腦 使 用 費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或 輔 導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費 等 政 府 如 未 補 助 項 目, 仍 應 由 公 費 生 自 行 繳 納 ;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須 繳 交 論 文 指 導 費,104 學 年 度 論 文 指 導 費 為 新 臺 幣 11,000 元,105 學 年 度 如 有 調 整,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站 十 考 生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影 本 資 料 概 不 退 回 ; 所 繳 交 ( 驗 ) 各 項 證 件 及 資 料, 所 繳 交 ( 驗 ) 之 各 項 證 件 及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不 實 假 借 塗 改, 或 有 考 試 舞 弊 情 事 者, 經 查 明 除 取 消 考 試 及 入 學 資 格 外, 並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追 究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除 飭 令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另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註 銷 其 公 費 生 分 發 資 格 並 應 償 還 公 費, 已 受 聘 為 教 師 者, 其 聘 任 無 效 並 應 償 還 公 費, 並 依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十 一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之 修 課 修 業 年 限 論 文 或 研 究 計 畫 審 查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規 定, 請 洽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或 參 閱 本 校 網 頁 法 規 彙 編 及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站 公 布 之 內 容 十 二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結 果 或 與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由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處 理 十 三 如 因 颱 風 地 震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導 致 必 須 更 改 本 簡 章 所 列 各 項 考 試 日 期 報 到 日 期 及 地 點 時, 於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ntcu.edu.tw/) 招 生 資 訊 公 告, 請 考 生 務 必 留 意 十 四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相 關 法 令 無 規 定 者, 則 依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24
附 錄 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 草 案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 草 案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與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雙 方 同 意 訂 立 契 約 條 款 如 下 : 第 一 條 契 約 條 款 依 據 :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及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第 二 條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姓 名 系 級 擬 任 教 學 習 領 域 及 教 學 專 長 第 二 專 長 ( 或 其 他 須 符 合 之 專 業 知 能 ) 受 領 公 費 起 迄 年 月 受 領 公 費 年 限 : 乙 方 就 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一 年 級, 擬 任 教 學 習 領 域 科, 第 二 專 長 ( 或 其 他 須 符 合 之 專 業 知 能 ), 自 105 年 9 月 起 至 107 年 6 月 止 受 領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受 領 年 限 1 年 10 月 自 105 年 9 月 開 始 上 課,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兼 職 ( 課 ), 須 為 全 時 學 生, 且 一 年 級 時 一 律 住 校, 違 反 者 取 消 公 費 生 資 格 第 三 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分 發 服 務 年 限 :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之 規 定, 乙 方 於 畢 業 後 應 依 照 規 定 接 受 分 發 至 縣 ( 市 )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服 務, 其 於 原 分 發 服 務 學 校 之 最 低 連 續 服 務 年 限 以 在 校 受 領 公 費 之 年 數 為 準, 不 得 少 於 四 年 第 四 條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權 利 之 情 事 : 乙 方 肄 業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之 權 利 : 一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連 續 二 學 期 未 達 班 級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但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不 在 此 限 二 德 育 操 行 成 績, 任 一 學 期 未 達 八 十 分, 或 曾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三 畢 業 前 未 取 得 符 合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 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但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公 費 生 取 得 A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不 在 此 限 四 每 學 年 義 務 輔 導 學 習 弱 勢 經 濟 弱 勢 或 區 域 弱 勢 學 生 課 業, 未 達 七 十 二 小 時 五 畢 業 前 未 通 過 教 學 演 示 六 畢 業 前 未 符 合 中 央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需 求 七 原 住 民 籍 公 費 生 畢 業 前 未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考 試 中 級 八 原 住 民 籍 公 費 生 畢 業 前 於 部 落 服 務 實 習 未 達 八 週 九 依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告 之 公 費 生 淘 汰 規 定 應 予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者 第 五 條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償 還 已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權 利 之 情 事 :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償 還 已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權 利 : 一 肄 業 期 間, 因 轉 學 轉 系 而 喪 失 公 費 生 資 格 或 放 棄 公 費 被 勒 令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無 故 不 就 學 二 因 重 大 事 故 或 疾 病 以 外 之 其 他 理 由 辦 理 休 學, 致 喪 失 公 費 生 資 格 三 經 通 知 分 發 報 到, 逾 期 不 報 到 致 撤 銷 分 發 四 就 學 期 間 因 未 全 時 修 讀, 未 能 全 程 參 與 夜 間 及 假 日 安 排 之 課 程, 且 從 事 有 正 式 的 工 作 酬 勞 之 專 職 工 作 者 公 費 生 分 發 任 教 後, 未 依 規 定 年 限 連 續 服 務 滿 二 年 者, 應 償 還 已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 已 連 續 服 務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應 服 務 年 數 者, 依 其 未 服 務 之 年 月 數 比 例 償 還 已 受 領 之 公 費 前 項 未 服 務 年 月 數 不 滿 一 月 者, 以 一 月 計 第 六 條 原 住 民 籍 公 費 生 畢 業 前 應 修 習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語 言 課 程 至 少 10 學 分 25
第 七 條 公 費 生 義 務 服 務 期 間 之 前 四 年 不 得 於 學 期 間 申 請 辦 公 時 間 授 予 學 位 之 進 修 第 八 條 分 發 離 島 地 區 之 公 費 生, 應 依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之 一 規 定 第 九 條 保 證 人 之 連 帶 責 任 : 本 契 約 簽 訂 前, 應 由 乙 方 覓 妥 連 帶 保 證 人 經 甲 方 同 意 後 始 得 簽 約 連 帶 保 證 人 對 乙 方 依 本 契 約 所 應 盡 義 務 或 因 契 約 關 係 消 滅 後 發 生 之 一 切 義 務, 均 應 負 連 帶 清 償 責 任 在 乙 方 履 行 本 契 約 所 定 全 部 義 務 前, 連 帶 保 證 人 申 請 解 除 保 證 責 任 時, 乙 方 應 立 即 覓 保 更 換, 經 甲 方 同 意 並 辦 妥 換 保 手 續 後, 原 連 帶 保 證 人 始 得 解 除 保 證 責 任 第 十 條 送 達 : 除 本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送 達 本 契 約 當 事 人 之 通 知 文 件 或 資 料, 均 應 以 中 文 書 面 為 之, 並 於 送 達 對 方 時 生 效 除 於 事 前 取 得 他 方 同 意 變 更 地 址 者 外, 雙 方 之 地 址 應 以 下 列 為 準 : 甲 方 地 址 :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乙 方 地 址 : 當 事 人 之 任 一 方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地 址 變 更, 他 方 按 原 址, 並 依 當 時 法 律 規 定 之 任 何 一 種 送 達 方 式 辦 理 時, 視 為 業 已 送 達 對 方 前 項 按 址 寄 送, 其 送 達 日 以 掛 號 函 件 執 據 快 遞 執 據 或 收 執 聯 所 載 之 交 寄 日 期, 視 為 送 達 第 十 一 條 管 轄 : 本 契 約 雙 方 應 依 誠 信 原 則 確 實 履 行, 如 有 涉 訟, 以 甲 方 所 在 地 所 轄 法 院 為 管 轄 法 院 前 項 約 定, 於 本 契 約 之 連 帶 保 證 人 亦 適 用 第 十 二 條 執 行 : 乙 方 違 反 本 契 約 約 定 時, 同 意 接 受 甲 方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48 條 規 定, 以 本 契 約 為 強 制 執 行 名 義 逕 為 執 行 第 十 三 條 其 他 法 令 之 適 用 與 準 用 : 本 契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需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契 約 份 數 : 本 契 約 一 式 五 份, 經 雙 方 當 事 人 簽 章 後 生 效, 甲 方 收 執 二 份, 乙 方 及 保 證 人 各 收 執 一 份 立 契 約 書 人 甲 方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代 表 人 : 地 址 :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乙 方 (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連 帶 保 證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統 一 編 號 : 代 表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6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30103472B 號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27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七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九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十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8
附 錄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20055777C 號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或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目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二 ) 畢 業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3. 本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至 之 3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二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五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29
第 六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七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歷 或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專 科 學 歷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第 八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第 九 條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第 十 條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或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甄 試,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0
附 錄 四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20098362B 號 令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檢 覈, 指 香 港 或 澳 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高 級 文 憑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之 審 查 ; 所 稱 採 認, 指 經 審 查 後 就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之 認 定 第 三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由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屬 實 者 予 以 採 認 前 項 認 可 名 冊 由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第 四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應 備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二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四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第 五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經 檢 覈,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者, 始 予 認 定 其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六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製 發 之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檢 覈 及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或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者 二 持 語 文 或 職 業 訓 練 所 獲 之 能 力 證 ( 明 ) 書 者 三 修 畢 博 士 班 課 程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而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為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者 四 持 名 ( 榮 ) 譽 博 士 學 位 者 五 修 習 課 程 非 屬 正 規 學 制 者 六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以 外 地 區 設 立 之 分 校 就 讀 者 第 七 條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辦 理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之 採 認 發 生 困 難 時, 得 函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必 要 時 並 得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舉 行 甄 試 甄 試 合 格 者, 始 予 採 認 前 項 所 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為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第 八 條 在 臺 灣 地 區 立 案 之 香 港 或 澳 門 私 立 學 校 學 歷 依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及 採 認, 除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外, 得 由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訂 定 補 充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自 本 條 例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但 有 本 條 例 第 六 十 二 條 但 書 情 形 時, 分 別 自 本 條 例 一 部 或 全 部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1
附 錄 五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修 正 全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修 正 全 文 12 點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2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3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34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5
附 錄 六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總 統 (68) 台 統 ( 一 ) 義 字 第 5816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3 條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二 月 七 日 總 統 (83)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0694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名 稱 及 全 文 20 條 ( 原 名 稱 : 師 範 教 育 法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總 統 (85)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50019017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6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總 統 (86)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60009558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7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總 統 (90)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90009614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8 條 條 文 ; 並 增 訂 第 18-1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10011690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3 16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三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10013372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8-1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10014467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全 文 26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教 字 第 0910061641 號 令 發 布 第 21~23 及 26 條 條 文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其 餘 條 文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20009601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23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六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教 字 第 0920041468 號 令 發 布 定 自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五 月 五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30008803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22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教 字 第 0940016316 號 令 發 布 定 自 九 十 三 年 五 月 五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40009141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1 條 條 文 ; 本 法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定 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教 字 第 0940035273 號 令 發 布 定 自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40021259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21 條 條 文 ; 本 法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定 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教 字 第 0950001296 號 令 發 布 定 自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六 月 四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851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24 條 條 文 ;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定 之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教 字 第 1030038074 號 令 發 布 定 自 一 百 零 四 年 二 月 一 日 施 行 第 一 條 為 培 育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師 資, 充 裕 教 師 來 源, 並 增 進 其 專 業 知 能,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師 資 培 育 應 著 重 教 學 知 能 及 專 業 精 神 之 培 養, 並 加 強 民 主 法 治 之 涵 泳 與 生 活 品 德 之 陶 冶 第 三 條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教 育 部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二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 指 師 範 校 院 設 有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或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之 大 學 三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 指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前, 依 本 法 所 接 受 之 各 項 有 關 課 程 第 四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師 資 培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關 於 師 資 培 育 政 策 之 建 議 及 諮 詢 事 項 二 關 於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及 重 要 發 展 方 案 之 審 議 事 項 三 關 於 師 範 校 院 變 更 及 停 辦 之 審 議 事 項 四 關 於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認 定 之 審 議 事 項 五 關 於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之 審 議 事 項 六 關 於 師 資 培 育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審 議 事 項 七 關 於 持 國 外 學 歷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認 定 標 準 之 審 議 事 項 八 關 於 師 資 培 育 評 鑑 及 輔 導 之 審 議 事 項 九 其 他 有 關 師 資 培 育 之 審 議 事 項 前 項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應 包 括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 其 設 置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五 條 師 資 培 育, 由 師 範 校 院 設 有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或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之 大 學 為 之 前 項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 其 設 立 條 件 與 程 序 師 資 設 施 招 生 課 程 修 業 年 限 及 停 辦 等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六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應 按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幼 稚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師 資 類 科 分 別 規 劃, 並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為 配 合 教 學 需 要,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得 依 前 項 程 序 合 併 規 劃 為 中 小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第 七 條 師 資 培 育 包 括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及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36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包 括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前 項 專 門 課 程,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擬 定, 並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第 二 項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包 括 跨 師 資 類 科 共 同 課 程 及 各 師 資 類 科 課 程, 經 師 資 培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八 條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含 其 本 學 系 之 修 業 期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並 另 加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半 年 成 績 優 異 者, 得 依 大 學 法 之 規 定 提 前 畢 業 但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不 得 減 少 第 九 條 各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之 學 生, 其 入 學 資 格 及 修 業 年 限, 依 大 學 法 之 規 定 設 有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之 大 學, 得 甄 選 大 學 二 年 級 以 上 及 碩 博 士 班 在 校 生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招 收 大 學 畢 業 生,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至 少 一 年, 並 另 加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半 年 前 三 項 學 生 修 畢 規 定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第 十 條 持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者,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已 修 畢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之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者, 得 向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前 項 認 定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一 條 大 學 畢 業 依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或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者,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通 過 後,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教 師 證 書 前 項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之 資 格 報 名 程 序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資 料 應 繳 納 之 費 用 檢 定 方 式 時 間 錄 取 標 準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已 取 得 第 六 條 其 中 一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明 書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該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免 依 規 定 修 習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及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第 十 二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應 設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委 員 會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或 有 關 機 關 ( 構 )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師 資 培 育 以 自 費 為 主, 兼 採 公 費 及 助 學 金 方 式 實 施, 公 費 生 畢 業 後, 應 至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服 務 公 費 與 助 學 金 之 數 額 公 費 生 之 公 費 受 領 年 限 應 訂 定 契 約 之 內 容 應 履 行 及 其 應 遵 循 事 項 之 義 務 違 反 義 務 之 處 理 分 發 服 務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四 條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欲 從 事 教 職 者, 除 公 費 生 應 依 前 條 規 定 分 發 外, 應 參 加 與 其 所 取 得 資 格 相 符 之 學 校 或 幼 稚 園 辦 理 之 教 師 公 開 甄 選 第 十 五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應 有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單 位,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畢 業 生 就 業 及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工 作 前 項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工 作, 應 結 合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教 師 進 修 機 構 及 學 校 或 幼 稚 園 共 同 辦 理 之 第 十 六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幼 稚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應 配 合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主 管 機 關 應 督 導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相 關 事 宜, 並 給 予 必 要 之 經 費 與 協 助 第 十 七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得 設 立 與 其 培 育 之 師 資 類 科 相 同 之 附 設 實 驗 學 校 幼 稚 園 或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以 供 教 育 實 習 實 驗 及 研 究 第 十 八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之 項 目 用 途 及 數 額, 不 得 逾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並 應 報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十 九 條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下 列 方 式, 提 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進 修 : 一 單 獨 或 聯 合 設 立 教 師 進 修 機 構 二 協 調 或 委 託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開 設 各 類 型 教 師 進 修 課 程 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或 法 人 開 辦 各 種 教 師 進 修 課 程 前 項 第 二 款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得 設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之 認 可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十 條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本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依 師 範 教 育 法 考 入 師 範 校 院 肄 業 之 學 生, 其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與 分 發, 仍 適 用 修 正 生 效 前 之 規 定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畢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者, 其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六 年 內, 得 適 用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但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修 正 生 效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者,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得 適 用 原 辦 法 之 規 定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而 尚 未 修 畢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者, 其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得 依 第 八 條 及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辦 理, 或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十 年 內, 得 適 用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但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修 正 生 效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37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者,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六 年 內, 得 適 用 原 辦 法 之 規 定 第 二 十 一 條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以 前 修 習 大 學 二 年 制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代 理 教 師, 初 檢 合 格 取 得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者,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修 正 生 效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並 得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四 年 內, 適 用 原 辦 法 之 規 定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聘 任 之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得 免 依 規 定 修 習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於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通 過 後,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該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 一 最 近 七 年 內 任 教 一 學 年 以 上 或 每 年 連 續 任 教 三 個 月 以 上 累 計 滿 一 年 前 開 年 資 以 同 一 師 資 類 科 為 限 二 大 學 畢 業, 修 畢 與 前 款 同 一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明 書 三 經 服 務 學 校 出 具 具 備 教 學 實 習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及 研 習 活 動 專 業 知 能 之 證 明 文 件 前 項 規 定 之 適 用,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至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第 二 十 二 條 取 得 合 格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教 師 證 書, 並 繼 續 擔 任 教 職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協 調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於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三 年 內 專 案 辦 理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提 供 其 進 修 機 會 前 項 合 格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修 畢 規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者, 得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換 發 一 般 地 區 教 師 證 書, 免 參 加 資 格 檢 定 及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取 得 合 格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教 師 證 書 並 擔 任 教 職 累 積 五 年 以 上 者, 不 用 修 習 第 一 項 所 指 稱 的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亦 得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換 發 一 般 地 區 教 師 證 書, 免 參 加 資 格 檢 定 及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進 用 之 現 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護 理 教 師, 具 有 大 學 畢 業 學 歷 且 持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之 護 理 教 師 證 書, 並 繼 續 擔 任 教 職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協 調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於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六 年 內, 專 案 辦 理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提 供 其 進 修 機 會 前 項 護 理 教 師 修 畢 規 定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得 以 任 教 年 資 二 年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並 得 適 用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進 用 之 現 職 大 專 校 院 護 理 教 師, 具 有 大 學 畢 業 學 歷 且 持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之 護 理 教 師 證 書, 並 繼 續 擔 任 教 職 者, 準 用 前 二 項 之 規 定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於 立 案 之 幼 兒 園 實 際 從 事 教 學 及 保 育 工 作 並 繼 續 任 職 者, 自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六 年 內,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協 調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專 案 辦 理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提 供 其 進 修 機 會 前 項 人 員 修 畢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成 績 合 格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但 取 得 大 學 畢 業 學 歷, 且 其 最 近 七 年 內 於 立 案 之 幼 兒 園 幼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實 際 從 事 教 學 累 計 滿 三 年 以 上 表 現 優 良, 經 教 學 演 示 及 格 者, 得 免 依 規 定 修 習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並 自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十 年 內 適 用 之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依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規 定 修 習 幼 教 專 班, 且 修 正 施 行 後 仍 在 職 者, 得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應 修 課 程 招 生 免 修 習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認 定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本 法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定 之 38
附 錄 七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教 育 部 (84) 台 參 字 第 008123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15 條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三 月 四 日 教 育 部 (87) 台 參 字 第 87018311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6 7 條 條 文 ; 並 刪 除 第 4 5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88) 台 參 字 第 88101477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7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20120568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4 條 ; 並 自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80134212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7 14 條 條 文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四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0990222671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4 6 8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細 則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依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合 併 規 劃 之 中 小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其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修 習 及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之 實 施 方 式 與 內 容, 經 師 資 培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三 條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普 通 課 程 : 學 生 應 修 習 之 共 同 課 程 二 專 門 課 程 : 為 培 育 教 師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之 專 門 知 能 課 程 三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 為 培 育 教 師 依 師 資 類 科 所 需 教 育 知 能 之 教 育 學 分 課 程 四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為 培 育 教 師 之 教 學 實 習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研 習 活 動 之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前 項 第 三 款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第 四 款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合 稱 教 育 學 程 第 四 條 依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至 第 三 項 規 定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始 得 參 加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一 依 大 學 法 規 定, 取 得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並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且 非 第 二 款 之 在 校 生 二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之 碩 博 士 班 在 校 生, 於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且 修 畢 碩 博 士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三 大 學 畢 業 後, 依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第 五 條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以 每 年 八 月 至 翌 年 一 月 或 二 月 至 七 月 為 起 訖 期 間 ; 其 日 期, 由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定 之 第 六 條 依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學 生, 依 大 學 法 規 定,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者, 得 不 繼 續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先 行 畢 業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招 收 大 學 畢 業 生,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稱 為 學 士 後 教 育 學 分 班 前 二 項 已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者, 得 自 行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或 其 他 開 設 有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申 請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原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核 發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但 原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已 停 招 或 停 辦 者, 得 由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會 同 原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核 發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第 七 條 已 取 得 本 法 第 六 條 中 等 學 校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依 本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修 畢 中 等 學 校 階 段 其 他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門 課 程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發 給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及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表, 並 造 具 名 冊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該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任 教 領 域 專 門 課 程 者, 得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中 等 學 校 及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階 段 合 格 教 師, 得 準 用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本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按 學 校 位 置 或 不 足 類 科 師 資 需 求 認 定 後,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第 九 條 本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單 位, 應 給 予 畢 業 生 適 當 輔 導, 並 建 立 就 業 資 訊 諮 詢 及 畢 業 生 就 業 資 料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協 調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共 同 劃 定 輔 導 區, 辦 理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工 作 第 十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應 遴 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幼 稚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 共 同 會 商 簽 訂 實 習 契 約 後, 依 本 法 第 十 六 39
條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第 十 一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為 實 施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應 訂 定 實 施 規 定, 其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一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及 其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之 遴 選 原 則 二 實 習 輔 導 方 式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指 導 實 習 學 生 人 數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實 習 學 生 人 數 實 習 計 畫 內 容 教 育 實 習 事 項 實 習 評 量 項 目 與 方 式 及 實 習 時 間 三 學 生 實 習 時 每 週 教 學 時 間 權 利 義 務 及 實 習 契 約 四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評 量 不 及 格 之 處 理 方 式 五 其 他 實 施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相 關 事 項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之 評 量, 應 包 括 教 學 演 示 成 績,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共 同 評 定, 其 比 率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第 十 二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得 依 本 法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向 學 生 收 取 相 當 於 四 學 分 之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費 第 十 三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依 本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所 設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之 各 項 進 修, 其 授 予 學 位 或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除 依 本 法 相 關 規 定 外, 並 依 大 學 法 及 學 位 授 予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本 細 則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本 細 則 修 正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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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九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 簡 稱 CEF) 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103.05.01 修 正 ) 考 試 名 稱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項 目 備 註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複 試 通 過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托 福 ibt 測 驗 ( 網 路 型 態 ) (TOEFL ibt) 聽 力 21; 閱 讀 22 口 說 23; 寫 作 21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雅 思 (IELTS) 6.0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資 料 參 考 : 雅 思 官 方 考 試 中 心 劍 橋 五 級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English)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PTE 學 術 英 語 考 試 (PTE-A)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TOEIC) 多 益 口 說 與 寫 作 測 驗 (TOEIC Speaking and Writing Tests) 傳 統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TOEIC) The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Testers in Europe (ALTE) Level 3 聽 力 & 閱 讀 195 口 說 S-2+ 寫 作 B 聽 力 59; 閱 讀 59 口 說 59; 寫 作 59 聽 說 讀 寫 聽 說 讀 寫 可 分 項 單 考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聽 說 讀 寫 英 語 測 驗 分 筆 試 ( 含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 口 試 寫 作 測 驗, 可 單 獨 報 考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103 年 4 月 16 日 103 綜 合 一 字 第 0009 號 函 修 正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 台 灣 培 生 教 育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年 4 月 17 日 函 聽 力 400; 閱 讀 385 聽 讀 聽 讀 合 併 考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字 2008 年 全 面 改 制 後 已 無 新 制 或 傳 統 之 分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1 月 24 日 忠 益 102 字 第 132 號 函 修 正 口 說 160; 寫 作 150 說 寫 說 寫 合 併 考 ; 可 單 考 口 說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1 月 24 日 忠 益 102 字 第 132 號 函 修 正 750 聽 讀 傳 統 多 益 成 績 採 認 標 準 採 總 分 制 此 項 考 試 自 98 年 8 月 31 日 起 停 考, 故 成 績 依 行 政 院 95 年 4 月 4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0950061619 號 函 之 參 照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5
考 試 名 稱 托 福 ITP 測 驗 (TOEFL ITP) 托 福 CBT 測 驗 (TOEFL CBT) 托 福 PBT 測 驗 (TOEFL PBT)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項 目 備 註 543 聽 讀 無 寫 作 及 口 說 考 試 對 照 成 績 自 100 年 11 月 起 更 新,100 年 11 月 前 對 照 成 績 為 527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1 月 24 日 忠 益 102 字 第 132 號 函 修 正 197 聽 讀 寫 無 口 說 考 試 此 項 考 試 自 95 年 9 月 30 日 起 停 辦, 故 成 績 依 行 政 院 95 年 4 月 4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0950061619 號 函 之 參 照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聽 力 & 閱 讀 527 寫 作 4 聽 讀 寫 無 口 說 考 試 ; 寫 作 考 試 成 績 依 其 能 力 描 述 之 評 分 表, 寫 作 4 分 約 等 同 於 CEF 之 B2 級 成 績 部 份 區 域 已 停 考 臺 灣 地 區 於 90 年 停 考 此 項 考 試 成 績 依 行 政 院 95 年 4 月 4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0950061619 號 函 之 參 照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備 註 : 1. 教 育 部 於 100 年 2 月 21 日 以 臺 中 ( 二 ) 字 第 1000022382C 號 令 發 布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作 為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規 劃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之 參 據 2.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審 核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以 上 英 語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得 由 學 校 自 行 訂 定 參 照 表, 無 年 限 之 限 制, 惟 須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4 項 檢 測, 如 有 缺 漏 仍 須 補 足 該 項 成 績, 始 得 申 請 辦 理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證 書 3. 通 過 教 育 部 88 年 度 所 辦 國 小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者 ( 須 檢 附 國 小 英 語 師 資 培 訓 英 語 教 學 能 力 班 學 分 證 明 書 影 本 ) 及 通 過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中 心 93 年 度 所 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考 試 者 ( 須 檢 附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中 心 證 明 函 影 本 ), 視 同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以 上 英 語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4. 以 年 資 辦 理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證 書 者, 以 本 參 照 表 為 採 認 依 據, 不 在 本 參 照 表 之 測 驗 成 績,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審 核 作 業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不 予 採 認 擬 申 請 為 本 參 照 表 之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流 程 為 : 由 各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各 大 學 ) 推 薦 3 至 5 位 審 查 委 員, 形 成 專 業 審 查 人 才 資 料 庫, 每 次 聘 5 位 專 業 審 查 委 員, 進 行 匿 名 審 查, 再 邀 請 已 提 報 及 已 核 定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之 各 大 學 英 語 相 關 學 系 所 教 授 代 表 ( 非 職 員 ) 參 加 會 議 討 論, 經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 投 票 通 過, 方 可 列 入 本 參 照 表, 作 為 本 小 組 審 核 依 據 其 他 未 核 定 或 提 報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之 師 培 大 學 可 列 席 會 議, 但 不 參 與 表 決 5. 本 小 組 每 年 3 月 調 查 一 次 已 核 定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之 各 大 學 校 內 採 認 之 英 語 檢 測 考 試 情 形, 上 開 大 學 倘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已 採 認 某 項 英 語 檢 測 工 具, 亦 得 列 於 本 參 照 表 中 46
附 錄 十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1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1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 簡 稱 CEF) 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考 試 名 稱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考 試 項 目 備 註 構 B1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複 試 通 過 聽 說 讀 寫 可 則 下 列 任 一 方 式 報 考 : 兩 階 段 考 : 聽 讀 成 績 通 過 後, 考 說 寫 一 日 考 : 聽 讀 說 寫 合 併 一 天 考 完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筆 試 ( 含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150 口 說 S-2 寫 作 C 47 聽 說 讀 寫 測 驗 中 心 英 語 測 驗 分 筆 試 ( 含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 口 試 寫 作 測 驗 受 理 單 項 或 多 項 合 併 報 考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雅 思 (IELTS) 5.0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資 料 參 考 :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語 言 測 評 考 試 院 劍 橋 五 級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English)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BULATS) PTE 學 術 英 語 考 試 (PTE-A) 托 福 ibt 測 驗 ( 網 路 型 態 ) (TOEFL ibt)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TOEIC) 多 益 口 說 與 寫 作 測 驗 (TOEIC Speaking and Writing Tests) 傳 統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TOEIC) Cambridge English: Preliminary 舊 稱 (PET) The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Testers in Europe (ALTE) Level 2 聽 力 43; 閱 讀 43 口 說 43; 寫 作 43 聽 力 13; 閱 讀 8 口 說 19; 寫 作 17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資 料 參 考 :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語 言 測 評 考 試 院 聽 說 讀 寫 聽 說 讀 寫 可 分 項 單 考 資 料 參 考 :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語 言 測 評 考 試 院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 台 灣 培 生 教 育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聽 力 275; 閱 讀 275 聽 讀 聽 讀 合 併 考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字 2008 年 全 面 改 制 後 已 無 新 制 或 傳 統 之 分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口 說 120; 寫 作 120 說 寫 說 寫 合 併 考 ; 可 單 考 口 說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50 聽 讀 傳 統 多 益 成 績 採 認 標 準 採 總 分 制 此 項 考 試 自 98 年 8 月 31 日 起 停 考, 故 成 績 依 行 政 院 95 年 4 月 4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0950061619 號 函 之 參 照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考 試 名 稱 托 福 ITP 測 驗 (TOEFL ITP) 托 福 CBT 測 驗 (TOEFL CBT) 托 福 PBT 測 驗 (TOEFL PBT)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1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項 目 備 註 460 聽 讀 分 數 含 聽 力 文 法 結 構 及 閱 讀, 成 績 採 認 標 準 採 總 分 制 ; 無 寫 作 及 口 說 考 試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7 聽 讀 寫 無 口 說 考 試 此 項 考 試 自 95 年 9 月 30 日 起 停 辦, 故 成 績 依 行 政 院 95 年 4 月 4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0950061619 號 函 之 參 照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聽 力 & 閱 讀 457 聽 讀 寫 無 口 說 考 試 ; 寫 作 考 試 成 績 依 其 能 力 寫 作 2.5 描 述 之 評 分 表, 寫 作 2.5 分 約 等 同 於 CEF 之 B1 級 成 績 部 份 區 域 已 停 考 臺 灣 地 區 於 90 年 停 考 此 項 考 試 成 績 依 行 政 院 95 年 4 月 4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0950061619 號 函 之 參 照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8
附 錄 十 一 教 師 法 節 錄 教 師 法 節 錄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八 月 九 日 總 統 (84)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5890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39 條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總 統 (89)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890017775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35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20000542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3 11 17 條 條 文 ; 增 訂 第 14-1~14-3 15-1 18-1 36-1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500074921 號 令 增 訂 公 布 第 35-1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80029219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4 39 條 條 文 ; 並 自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90031708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4 條 之 3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00029141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35 條 之 1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四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00029966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20001240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8 條 之 1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20013113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4 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20023268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35 條 之 1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0068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4 條 第 16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0893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7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9332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36 條 條 文 第 14 條 教 師 聘 任 後 除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八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九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十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二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三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四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教 師 有 前 項 第 十 二 款 至 第 十 四 款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及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審 議 通 過 ; 其 有 第 十 三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決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者, 除 情 節 重 大 者 外, 應 併 審 酌 案 件 情 節, 議 決 一 年 至 四 年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並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十 二 款 或 前 項 後 段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 已 聘 任 者, 除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有 第 七 款 情 形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二 有 第 八 款 第 九 款 情 形 者, 依 第 四 項 規 定 辦 理 三 有 第 三 款 第 十 款 或 第 十 一 款 情 形 者, 應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教 師 涉 有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或 第 九 款 情 形 者, 服 務 學 校 應 於 知 悉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予 以 停 聘, 並 靜 候 調 查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由 服 務 學 校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為 避 免 聘 任 之 教 師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十 二 款 及 第 二 項 後 段 規 定 之 情 事,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查 詢 ; 其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查 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因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而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之 教 師, 除 屬 性 侵 害 行 為 ;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行 為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且 情 節 重 大 ;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者 外, 於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生 效 日 起 算 逾 四 年 者,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教 師 涉 有 第 一 項 第 十 款 情 形 者, 服 務 學 校 應 於 知 悉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予 以 停 聘, 並 靜 候 調 查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由 服 務 學 校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為 避 免 聘 任 之 教 師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第 十 款 及 第 十 一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查 詢 ; 其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查 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49
附 錄 十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節 錄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節 錄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五 月 一 日 總 統 (74)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2082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43 條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總 統 (79)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7296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1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總 統 (83)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3806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8 21 4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總 統 (86)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60006538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4 15 17 18 26 條 條 文 ; 增 訂 第 16-1 30-1 條 條 文 ; 並 刪 除 第 39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總 統 (90)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9000009300 號 令 增 訂 公 布 第 41-1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總 統 (90)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900010230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2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20023561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2 條 條 文 ; 並 增 訂 第 22-1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二 月 三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50001493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七 月 八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80016792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6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80028480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31 43 條 條 文 ; 並 自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000266451 號 令 公 布 增 訂 第 6 條 之 1 第 10 條 之 1 及 第 34 條 之 1 條 文 ; 刪 除 第 7 條 第 9 條 及 第 23 條 至 第 25 條 條 文 ; 並 修 正 第 3 條 至 第 6 條 第 8 條 第 10 條 第 31 條 第 36 條 及 第 41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20022508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9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089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31 條 條 文 第 31 條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其 已 任 用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一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八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九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十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二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三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教 育 人 員 有 前 項 第 十 三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除 情 節 重 大 者 及 教 師 應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外, 其 餘 經 議 決 解 聘 或 免 職 者, 應 併 審 酌 案 件 情 節, 議 決 一 年 至 四 年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育 人 員, 並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第 一 項 教 育 人 員 為 校 長 時, 應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予 以 解 聘, 其 涉 及 第 八 款 或 第 九 款 之 行 為,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之 被 告 為 教 育 人 員 之 性 侵 害 刑 事 案 件, 其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所 屬 學 校 得 於 偵 查 或 審 判 中, 聲 請 司 法 機 關 提 供 案 件 相 關 資 訊, 並 通 知 其 偵 查 裁 判 結 果 但 其 妨 害 偵 查 不 公 開 足 以 妨 害 另 案 之 偵 查 違 反 法 定 保 密 義 務, 或 有 害 被 告 訴 訟 防 禦 權 之 行 使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避 免 聘 任 之 教 育 人 員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十 二 款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各 主 管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查 詢 ; 其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查 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一 月 三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因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而 解 聘 或 免 職 之 教 育 人 員, 除 屬 性 侵 害 行 為 ;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行 為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且 情 節 重 大 ;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者 外, 於 解 聘 或 免 職 生 效 日 起 算 逾 四 年 者, 得 聘 任 為 教 育 人 員 第 33 條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己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50
附 錄 十 三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積 分 審 查 標 準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積 分 審 查 標 準 項 目 內 容 ( 累 計 最 高 總 分 100 分 ) 項 目 一 給 分 標 準 及 說 明 給 分 上 限 領 有 教 育 部 核 發 之 教 師 證 明 書 ( 教 師 證 明 書 以 報 考 類 組 為 限 ) 15 分 儲 備 教 師 證 明 書 :25 分 領 有 教 育 部 核 發 之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卓 越 儲 備 教 師 證 明 書 項 目 ( 不 再 計 算 領 有 教 育 部 卓 越 師 培 獎 學 金 之 分 數, 儲 備 教 師 證 明 書 以 報 考 類 組 為 限 ) 領 有 四 年 者 :15 分 領 有 三 年 者 :10 分 榮 獲 教 育 部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理 念 與 實 踐 教 材 教 法 設 計 徵 選 得 獎 者 領 有 教 育 部 大 學 師 資 生 實 踐 史 懷 哲 精 神 教 育 服 務 計 畫 服 務 證 明 總 統 教 育 獎 得 主 全 國 孝 行 獎 得 主 全 球 熱 愛 生 命 獎 章 得 主 領 有 二 年 者 :5 分 特 優 :10 分 優 等 :5 分 佳 作 :3 分 5 分 ; 僅 採 計 1 次 5 分 5 分 5 分 本 項 合 計 至 多 70 分 項 目 二 給 分 標 準 給 分 上 限 具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本 土 語 言 能 力 證 書 : 1. 教 育 部 閩 南 語 語 言 能 力 考 試 認 證 中 高 級 2.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中 高 級 3.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中 高 級 1. 通 過 左 列 任 一 項 認 證 級 數 以 上 ( 含 該 級 數 ) 水 準 認 證 者, 每 項 給 予 5 分 2. 不 同 族 原 住 民 語 認 證, 至 多 採 計 兩 族 族 語 本 項 合 計 至 多 10 分 51
項 目 三 全 民 英 檢 (GEPT) 托 福 ibt 測 驗 ( 網 路 型 態 ) (TOEFL ibt)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1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中 級 複 試 通 過 聽 力 13; 閱 讀 8 口 說 19; 寫 作 17 雅 思 (IELTS) 4.0 6.0 劍 橋 五 級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English)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PTE 學 術 英 語 考 試 (PTE-A)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TOEIC) 多 益 口 說 與 寫 作 測 驗 (TOEIC Speaking and Writing Tests)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The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Testers in Europe (ALTE) Level 2 聽 力 & 閱 讀 150 口 說 S-2 寫 作 C 聽 力 43; 閱 讀 43 口 說 43; 寫 作 43 聽 力 275; 閱 讀 275 口 說 120; 寫 作 120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中 高 級 複 試 通 過 聽 力 21; 閱 讀 22 口 說 23; 寫 作 21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The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Testers in Europe (ALTE) Level 3 聽 力 & 閱 讀 195 口 說 S-2+ 寫 作 B 聽 力 59; 閱 讀 59 口 說 59; 寫 作 59 聽 力 400; 閱 讀 385 口 說 160; 寫 作 150 給 分 標 準 中 高 級 以 上 :20 分 中 級 :10 分 給 分 上 限 各 項 測 驗 僅 能 擇 一 採 計, 至 多 20 分 托 福 ITP 測 驗 460 543 (TOEFL ITP) 積 分 審 查 須 知 : 1. 考 生 請 依 本 表 所 列 積 分 審 查 標 準, 於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自 行 填 報 積 分, 並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寄 交 各 項 相 關 積 分 審 查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含 簽 名 確 認 之 積 分 表 ) 2. 考 生 所 提 具 獎 項 倘 以 特 優 優 勝 甲 等 等 非 以 名 次 計 者, 請 同 時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 如 該 項 比 賽 規 則 或 辦 法 ) 協 助 比 對 ; 倘 無 法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由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委 員 判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各 項 證 明 書 請 向 原 就 讀 學 校 或 相 關 單 位 申 請, 並 於 報 名 時 檢 具 52
附 錄 十 四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92.12.8. 本 校 9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12.26. 本 校 9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10.11 本 校 96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11.9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7.8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日 間 部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修 正 第 二 點 通 過 一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公 正 之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規 則 二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入 場 應 試, 並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之 正 本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以 供 查 驗 ;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並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考 生 未 攜 帶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應 試 時, 監 試 人 員 應 請 試 務 人 員 拍 照 存 證 後,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當 日 考 試 最 後 一 節 結 束 前,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者, 扣 減 當 日 考 試 各 科 成 績 5 分 ; 考 生 並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後 五 個 工 作 日 內 ( 不 含 考 試 當 日 ) 親 自 攜 帶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辦 理 驗 證 手 續, 逾 期 及 未 辦 理 驗 證 手 續 者 各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如 應 考 者 身 分 經 監 試 人 員 認 定 辨 識 困 難, 須 於 當 節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拍 照 備 查 三 考 生 應 按 照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准 考 證 及 考 桌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且 事 證 明 確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四 考 生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靠 左 邊 窗 戶 者 放 在 考 桌 右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五 應 考 人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應 考 名 冊 應 考 人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六 應 考 人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即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之 文 具 及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 含 手 機 鈴 響 或 鬧 鈴 )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除 依 各 系 所 之 規 定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應 試 者 外, 亦 不 得 攜 帶 計 算 機 入 場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至 零 分 止 ) 違 規 物 品 交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管, 俟 該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再 予 歸 還 八 除 規 定 得 使 用 鉛 筆 之 答 案 卷 外, 考 生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之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九 考 生 除 因 考 試 題 目 印 刷 不 清 得 舉 手 發 問 外, 其 他 概 不 得 發 問, 亦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十 考 生 不 得 有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一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答 案 寫 在 試 題 冊 或 在 作 答 區 以 外 的 地 方 作 答, 或 違 反 其 他 作 答 規 定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答 案 卷 ( 含 封 面 作 答 後 以 立 可 白 ( 帶 ) 塗 改 ), 或 在 答 案 卷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姓 名, 或 在 答 案 卷 上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情 事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53
同 一 節 次 如 有 二 科 以 上 答 案 卷, 應 依 不 同 科 別 分 別 於 該 科 別 之 答 案 卷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該 節 次 考 試 總 分 三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毀 損 答 案 卷 或 擅 自 拆 開 答 案 卷 封 面 之 彌 封 標 籤,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三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聲 響 畢 後, 考 生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總 分 五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四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應 一 併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五 考 生 交 卷 後,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離 開 試 場, 並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六 考 生 撕 毀 或 惡 意 塗 抹 試 場 座 位 標 籤 以 致 無 法 辯 識 者, 送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十 七 考 生 隨 身 所 帶 之 物 品 可 攜 入 試 場, 並 應 置 放 於 指 定 位 置, 違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十 八 考 試 期 間 若 遇 颱 風 或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而 順 延 期 考 試 時, 除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布 外, 並 在 電 視 臺 及 廣 播 電 臺 廣 播, 不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十 九 考 生 答 案 卷 ( 卡 ) 若 於 考 試 中 或 結 束 後 發 生 意 外 損 毀 或 遺 失, 應 由 現 場 試 務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或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補 救 方 式, 必 要 時 得 辦 理 補 考 等 相 關 補 救 措 施,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十 考 試 前 發 現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用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已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得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冒 名 頂 替 ( 二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三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二 十 一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至 零 分 為 限 二 十 二 其 他 本 規 則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二 十 三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二 十 四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54
附 錄 十 五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規 則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規 則 92.12.8. 本 校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辦 理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事 宜, 特 訂 定 本 規 則 二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連 同 原 成 績 通 知 單,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之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方 式 申 請 書 表 及 複 查 費 用 等 各 項 相 關 規 定 應 明 列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四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到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申 請 期 限 截 止 後 七 日 內 查 覆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覆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五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時, 應 將 申 請 考 生 之 試 卷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彌 封 號 碼.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複 查 審 查 面 試 或 術 科 成 績 時, 應 將 系 所 填 送 之 審 查 成 績 登 記 表 面 試 成 績 登 記 表 或 術 科 成 績 登 記 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彌 封 號 碼, 再 查 對 成 績,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六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重 新 核 算 申 請 考 生 之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後 增 額 錄 取, 除 復 知 該 考 生 外, 並 提 下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追 認 ( 二 )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逕 行 覆 知 該 考 生 ( 三 )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重 計 後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應 報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覆 知 該 考 生,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七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與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繫 原 閱 卷 委 員 補 閱 之,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規 定 處 理 八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九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考 生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影 響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覆 知 十 本 規 則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55
附 錄 十 六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各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各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100 年 5 月 3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臨 時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6 月 17 日 教 育 部 臺 中 ( 二 ) 字 第 1000104489 號 函 核 定 100 年 10 月 12 日 教 育 部 臺 中 ( 二 ) 字 第 1000183046 號 函 核 定 102 年 4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20062446 號 函 核 定 102 年 10 月 1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初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五 點 第 八 項 102 年 11 月 7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20163417 號 函 核 定 102 年 12 月 2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末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五 點 第 四 六 項 103 年 1 月 21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009061 號 函 核 定 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辦 理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各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之 認 定 作 業, 特 依 教 育 部 發 布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各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及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為 下 列 對 象 辦 理 國 小 教 師 加 註 各 領 域 專 長 資 格 審 查 之 依 據 : ( 一 ) 修 畢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之 師 資 生 ( 二 ) 於 他 校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本 校 畢 業 學 生 ( 三 )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申 請 辦 理 加 註 各 領 域 專 長 教 師 資 格 者, 其 原 就 讀 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或 原 畢 業 大 學 未 有 加 註 各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之 規 劃 ( 四 )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於 本 校 完 整 修 畢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之 在 職 進 修 加 註 各 領 域 專 長 學 分 班 者 三 本 校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各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 以 下 簡 稱 專 門 課 程 ) 係 由 本 校 相 關 學 系, 依 教 育 部 發 布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各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研 訂, 經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審 議 通 過,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四 專 門 課 程 分 為 必 修 科 目 和 選 修 科 目 兩 大 類 欲 申 請 加 註 國 民 小 學 各 領 域 專 長 者, 需 修 畢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規 定 之 要 求 總 學 分 數 ( 學 生 必 須 修 畢 之 最 低 學 分 數 ) 必 備 及 選 備 學 分 數, 並 經 本 校 相 關 學 系 審 核 通 過 五 專 門 課 程 採 認 及 抵 免 須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 ( 一 ) 專 門 課 程 與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 教 育 學 程 ) 學 分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 二 )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列 之 專 門 課 程 各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為 最 高 採 認 學 分 數,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超 過 者, 以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列 之 學 分 數 計 入 要 求 總 學 分 數 所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未 達 本 校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列, 則 不 予 採 認 ( 三 ) 採 認 之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應 檢 附 教 育 部 核 定 設 立 之 大 學 所 開 具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四 ) 擬 採 認 之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以 申 請 認 定 時 10 年 內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為 限, 超 過 10 年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抵 免 ( 五 ) 擬 以 二 專 三 專 及 五 專 四 五 年 級 所 修 習 之 學 分 採 認 為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以 考 入 大 學 後 已 獲 抵 免 並 列 入 大 學 畢 業 之 學 分 為 限 ( 六 ) 學 分 抵 免 以 與 部 訂 科 目 名 稱 部 訂 相 似 科 目 名 稱 及 本 校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者 免 附 課 程 綱 要 ;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另 需 檢 附 課 程 綱 要, 並 經 本 校 相 關 學 系 專 業 審 查 認 定 之 若 無 課 程 綱 要, 則 由 本 校 相 關 學 系 認 定 ( 七 )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擬 採 認 為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以 年 度 事 前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開 辦 之 課 程 班 別 為 限, 並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56
六 凡 修 畢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者, 經 本 校 審 查 認 定 合 格, 發 給 修 習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各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成 績 證 明 七 凡 修 習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經 本 校 審 查 認 定 其 學 分 仍 有 不 足 者, 得 向 本 校 申 請 以 隨 班 附 讀 或 修 習 本 校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開 設 之 專 班 方 式 補 修 學 分 前 項 人 員 應 於 2 年 內 完 成 補 修 學 分 及 認 定, 其 成 績 審 核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應 以 申 請 者 申 請 認 定 年 度 本 校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領 域 專 長 課 程 為 依 據 ; 收 費 標 準 依 本 校 隨 班 附 讀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本 校 畢 業 師 資 生 另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經 本 校 同 意 得 至 他 校 以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補 修 學 分 他 校 畢 業 師 資 生 向 本 校 申 請 隨 班 附 讀 補 修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應 由 原 就 讀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備 文 函 送 本 校 同 意 後 辦 理 八 凡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者 ( 以 下 條 件 皆 須 具 備 ), 得 向 本 校 申 請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 ( 一 ) 具 有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書 者 ( 二 ) 修 畢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且 學 分 符 合 規 定 者 ( 應 提 交 學 分 證 明 ) ( 三 ) 不 同 領 域 有 特 殊 條 件 者, 依 本 校 各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之 說 明 規 定 辦 理 九 本 要 點 自 教 育 部 核 定 日 起 生 效, 核 定 前 於 本 校 修 習 之 師 資 生 得 適 用 之 十 本 要 點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57
類 型 必 備 科 目 類 型 附 錄 十 七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100 年 10 月 18 日 教 育 部 臺 中 ( 二 ) 字 第 1000188309 號 函 核 定 102 年 07 月 18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20108841 號 函 核 定 課 程 名 稱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總 學 分 數 26 必 備 學 分 數 18 培 育 學 系 本 校 科 目 名 稱 ( 科 目 代 碼 ) 英 語 發 音 教 學 English Pronunciation ZSP55005 Instruction ZSP55001 ZSP55006 ZSP55007 ZSP55002 ZSP55003 ZSP55004 英 語 聽 說 教 學 English Listening and Speaking Instruction 閱 讀 與 寫 作 教 學 Reading and Writing Instruction 兒 童 外 語 習 得 Children's Foreign Language Acquisition 英 文 兒 童 文 學 English Children s Literature 語 言 評 量 Language Assessment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學 觀 摩 與 試 教 English Teaching Practicum in the Elementary School 本 校 科 目 名 稱 ( 科 目 代 碼 ) 選 英 語 故 事 教 學 備 ZSP55101 English Storytelling 科 Instruction 目 部 定 科 目 名 稱 英 語 發 音 教 學 English Pronunciation Instruction 英 語 聽 說 教 學 English Listening and Speaking Instruction 英 語 讀 寫 教 學 English Reading and Writing Instruction 兒 童 外 語 習 得 Children's Foreign Language Acquisition 英 文 兒 童 文 學 English Children s Literature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評 量 Assessment for Elementary English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學 觀 摩 與 試 教 English Teaching Practicum in the Elementary School 58 學 分 數 3 學 分 選 備 學 分 數 英 語 學 系 部 訂 相 似 科 目 名 稱 ( 系 所 抵 免 科 目 參 考 ) 英 語 發 音 教 學 法 ( 研 究 ) 英 語 語 音 學 與 發 音 教 學 英 語 正 音 語 發 音 教 學 3 學 英 語 聽 講 教 學 聽 說 教 學 分 3 學 分 3 學 分 2 學 分 2 學 分 讀 寫 教 學 早 期 讀 寫 教 學 專 題 研 究 英 文 讀 寫 教 學 閱 讀 與 寫 作 教 學 兒 童 英 語 閱 讀 與 寫 作 教 學 讀 寫 教 學 探 究 兒 童 英 語 識 字 與 閱 讀 教 學 兒 童 語 言 習 得 兒 童 語 言 學 習 理 論 與 應 用 語 言 習 得 外 語 習 得 英 語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文 學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文 學 教 學 西 洋 兒 童 文 學 英 文 兒 童 文 學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文 學 國 小 英 語 語 言 評 量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評 量 英 語 教 學 評 量 語 言 教 學 測 驗 與 評 量 語 言 評 量 2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實 習 英 語 教 學 學 觀 摩 與 實 習 英 語 教 學 實 習 分 小 計 18 部 定 科 目 名 稱 英 語 故 事 教 學 English Storytelling Instruction 學 分 數 2 學 分 部 訂 相 似 科 目 名 稱 ( 系 所 抵 免 科 目 參 考 ) 說 故 事 教 學 與 應 用 英 文 童 書 在 兒 童 ( 國 小 ) 英 語 教 學 上 之 應 用 英 語 故 事 的 應 用 與 實 務 英 文 童 書 賞 析 與 教 學 故 事 與 英 語 學 習 英 文 繪 本 的 應 用 與 實 務 8 備 註 4 科 合 計 12 學 分 英 語 系 原 課 程 3 學 分 僅 採 認 2 學 分 備 註 英 語 系 原 課 程 3 學 分 僅 採 認 2 學 分
ZSP55102 ZSP55103 ZSP55104 ZSP55105 ZSP55106 ZSP55107 ZSP55108 兒 童 英 語 戲 劇 English Plays and Skits for Children 英 語 歌 謠 與 韻 文 English Songs and Rhymes 以 上 三 科 至 少 選 一 科 多 媒 體 輔 助 英 語 教 學 Multimedia-assisted English Instruction 英 語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Designing Activities for Teaching English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學 專 題 Topics in Elementary English Teaching 以 上 三 科 至 少 選 一 科 英 語 正 音 English Pronunciation 語 言 學 概 論 Introduction to Linguistics 小 計 兒 童 英 語 戲 劇 English Plays and Skits for Children 英 語 歌 謠 與 韻 文 English Songs and Rhymes 多 媒 體 輔 助 英 語 教 學 Multimedia-assisted English Instruction 英 語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English Teaching Activities Design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學 專 題 Special Topics on Elementary English Teaching 英 語 正 音 與 口 語 訓 練 English Pronunciation & Oral Training 語 言 學 概 論 Introduction to Linguistics 2 學 分 2 學 分 2 學 分 兒 童 戲 劇 應 用 戲 劇 與 英 語 教 學 英 語 戲 劇 教 學 英 語 戲 劇 表 演 藝 術 兒 童 英 語 戲 劇 表 演 英 語 兒 歌 與 韻 文 教 學 兒 童 英 語 歌 謠 與 韻 文 教 學 英 文 兒 歌 韻 文 賞 析 與 教 學 歌 謠 與 韻 文 教 學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媒 體 與 操 作 電 腦 輔 助 英 語 教 學 電 腦 與 英 語 教 學 多 媒 體 與 英 語 教 學 互 動 式 電 腦 輔 助 英 語 教 學 設 計 電 腦 科 技 與 英 語 教 學 科 技 輔 助 英 語 教 學 2 英 語 教 材 與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英 學 語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與 應 用 分 2 學 分 2 學 分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英 語 聽 講 練 習 英 語 語 言 練 習 英 語 發 音 練 習 英 語 聽 講 實 習 2 學 英 語 語 言 學 概 論 分 16 學 分 英 語 系 原 課 程 3 學 分 僅 採 認 2 學 分 英 語 系 原 課 程 3 學 分 僅 採 認 2 學 分 英 語 系 原 課 程 6 學 分 僅 採 認 2 學 分 說 明 1. 本 表 應 修 必 修 科 目 18 學 分, 選 修 科 目 8 學 分, 共 計 至 少 26 學 分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專 門 課 程 規 劃 總 學 分 數 應 為 34-60 學 分, 本 表 規 劃 總 學 分 數 為 34 學 分 2.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修 習 國 民 小 學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之 師 資 生, 除 了 本 表 規 定 必 選 備 學 分 數 至 少 26 學 分 外, 並 應 取 得 有 關 國 小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的 兒 童 英 語 (2) 及 國 小 英 語 教 材 教 法 (2) 二 科 目 之 至 少 4 學 分, 亦 即 取 得 國 小 英 語 科 教 師 證 之 學 分 修 讀 應 合 計 至 少 30 學 分 3. 修 習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者, 應 取 得 符 合 相 當 於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簡 稱 CEF)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4.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請 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領 域 專 長 網 站 http://ltmm.ntcu.edu.tw/eteach/index.php 59
附 錄 十 八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必 備 科 目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20056538 號 函 核 定 科 目 名 稱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選 備 學 分 要 求 總 學 分 數 26 必 備 學 分 數 10 16 數 本 校 科 目 名 稱 部 定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部 訂 相 似 科 目 名 稱 類 型 科 目 代 碼 大 學 碩 班 數 ( 系 所 抵 免 科 目 參 考 ) 學 校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 輔 導 原 理 ZSP1101 諮 商 概 論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2 與 實 務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概 論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諮 商 技 巧 諮 商 諮 商 理 論 研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ZSP1102 諮 商 理 論 2 歷 程 與 技 巧 輔 導 與 諮 商 概 論 諮 究 術 概 論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的 應 用 ZSP1103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諮 商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諮 商 研 究 兒 童 適 應 問 題 與 輔 導 ZSP1104 危 機 處 遇 危 機 管 理 2 ZSP1105 個 別 諮 商 實 習 諮 商 實 習 ( 一 ) 規 劃 10 學 分, 必 選 10 學 分 輔 導 工 作 實 務 與 專 業 成 長 2 2 兒 童 心 理 與 輔 導 特 殊 兒 童 問 題 與 輔 導 兒 童 心 理 適 應 問 題 與 輔 導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輔 導 兒 童 諮 商 研 究 校 園 危 機 與 衝 突 管 理 校 園 危 機 處 理 ( 管 理 ) 校 園 暴 力 與 防 制 危 機 處 理 與 自 殺 防 治 輔 導 工 作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與 專 業 成 長 學 校 輔 導 ( 諮 商 ) 實 習 助 人 工 作 實 習 備 註 諮 商 與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原 課 程 3 學 分 僅 採 認 2 學 分 類 型 選 備 科 目 本 校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代 碼 大 學 碩 班 ZSP1201 發 展 心 理 學 發 展 心 理 學 研 究 遊 戲 治 療 研 ZSP1202 遊 戲 治 療 究 表 達 性 藝 術 治 療 研 究 ZSP1203 人 格 心 理 學 人 格 心 理 學 研 究 ZSP1204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ZSP1205 ZSP1206 ZSP1207 ZSP1208 諮 商 技 術 個 案 研 究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心 理 衛 生 ( 變 態 心 理 學 )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研 究 諮 商 技 術 研 究 特 殊 個 案 心 理 諮 商 研 究 團 體 諮 商 研 究 變 態 心 理 學 研 究 部 定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部 訂 相 似 科 目 名 稱 ( 系 所 抵 免 科 目 參 考 ) * 兒 童 心 理 學 2 * 發 展 心 理 學 人 類 發 展 表 達 性 治 療 2 人 格 心 理 學 多 元 文 化 輔 導 與 諮 商 兒 童 輔 導 技 術 與 策 略 個 案 研 究 2 團 體 輔 導 ( 諮 商 ) 遊 戲 治 療 沙 箱 遊 戲 治 療 音 樂 治 療 故 事 治 療 遊 戲 治 療 理 論 與 實 作 親 子 遊 戲 治 療 兒 童 遊 戲 治 療 2 人 格 與 發 展 心 理 學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理 論 多 元 文 化 與 家 庭 輔 導 2 *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多 元 文 化 與 自 我 探 索 2 *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行 為 運 用 與 分 2 心 理 衛 生 2 析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焦 點 短 期 治 療 個 案 輔 導 與 研 究 個 案 評 估 與 診 斷 兒 童 個 案 評 估 與 診 斷 個 案 管 理 團 體 輔 導 概 論 團 體 輔 導 活 動 理 論 與 實 務 團 體 輔 導 理 論 與 技 術 情 緒 管 理 與 壓 力 調 適 正 向 心 理 學 健 康 心 理 學 備 註 諮 商 與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原 課 程 3 學 分 僅 採 認 2 學 分 60
ZSP1209 人 際 關 係 與 輔 導 ZSP1210 心 理 諮 詢 概 論 ZSP1211 ZSP1212 ZSP1213 ZSP1214 ZSP1215 ZSP1216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學 習 輔 導 與 諮 商 生 涯 輔 導 與 諮 商 心 理 測 驗 生 涯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心 理 測 驗 與 衡 鑑 研 究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諮 詢 理 論 與 實 務 輔 導 行 政 2 學 校 輔 導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2 人 際 關 係 人 際 關 係 與 輔 導 2 諮 詢 概 論 心 理 諮 詢 親 師 諮 詢 2 學 習 輔 導 2 生 涯 輔 導 2 心 理 測 驗 與 評 量 學 校 輔 導 倫 理 與 法 律 2 輔 導 行 政 與 評 鑑 輔 導 行 政 與 實 務 學 校 輔 導 行 政 輔 導 方 案 發 展 與 評 鑑 團 體 方 案 設 計 與 實 施 輔 導 活 動 教 材 教 法 輔 導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鑑 團 體 方 案 設 計 與 介 入 學 習 困 難 診 斷 與 輔 導 學 習 輔 導 與 策 略 學 習 問 題 與 診 斷 學 習 心 理 學 生 涯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與 輔 導 * 生 涯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心 理 測 驗 心 理 測 驗 理 論 與 實 務 *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2 輔 導 倫 理 學 校 諮 商 倫 理 與 法 律 規 劃 32 學 分, 必 選 16 學 分 說 明 1. 本 表 應 修 必 備 科 目 10 學 分, 選 備 科 目 16 學 分, 共 計 至 少 26 學 分 2. 凡 科 目 名 稱 後 含 有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者, 得 視 為 相 似 科 目 3. * 代 表 需 注 意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與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學 分 4. 現 職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自 97 學 年 度 起 曾 受 聘 為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教 師 或 輔 導 主 任 輔 導 組 長 年 資 達 3 年 ( 含 ) 以 上 ( 包 含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曾 任 3 個 月 以 上 國 民 小 學 代 理 代 課 或 兼 任 教 師 之 年 資 ), 且 為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雙 主 修 ) 或 持 有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者, 可 免 修 習 本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申 請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5. 現 職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自 97 學 年 度 起 曾 受 聘 為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教 師 或 輔 導 主 任 輔 導 組 長 年 資 達 達 1 年 ( 含 ) 以 上 未 滿 3 年 ( 包 含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曾 任 3 個 月 以 上 國 民 小 學 代 理 代 課 或 兼 任 教 師 之 年 資 ), 且 為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雙 主 修 ) 或 持 有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者, 得 修 習 輔 導 工 作 實 務 與 專 業 成 長 兒 童 適 應 問 題 與 輔 導 與 危 機 管 理 至 少 6 學 分 後, 申 請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6. 前 2 項 現 職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係 指 現 職 國 民 小 學 編 制 內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其 以 前 2 項 規 定 申 請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之 申 請 期 限 至 105 學 年 度 (106 年 7 月 31 日 止 ) 止 61
附 錄 十 九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遞 補 要 點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遞 補 要 點 102 年 7 月 2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學 程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7 月 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學 程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辦 法 依 據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第 七 之 一 條 第 十 條 規 定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學 則 第 十 條 訂 定 之 二 本 學 程 公 費 生 修 業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終 止 公 費 待 遇, 並 喪 失 接 受 分 發 之 權 利 : ( 一 )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未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 二 ) 德 育 操 行 成 績, 任 一 學 期 未 達 八 十 分, 或 曾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德 育 操 行 成 績 檢 核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學 程 學 生 手 冊 ( 三 ) 非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英 語 專 長 組 及 國 小 教 師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類 英 語 專 長 組 之 公 費 生 畢 業 前 未 取 得 符 合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但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公 費 生 取 得 A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不 在 此 限 ( 四 )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英 語 專 長 組 及 國 小 教 師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類 英 語 專 長 組 之 公 費 生 畢 業 前 未 取 得 符 合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及 國 小 教 師 證 書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資 格 ( 五 ) 公 費 生 畢 業 前 未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或 輔 導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者 ( 六 ) 每 學 年 義 務 輔 導 學 習 弱 勢 經 濟 弱 勢 或 區 域 弱 勢 學 生 課 業, 未 達 七 十 二 小 時 者 ( 七 ) 教 學 知 能 檢 測 兩 次 未 通 過 者 三 各 類 組 公 費 生 之 缺 額, 由 本 學 程 同 年 級 同 報 考 類 別 之 自 費 生 遞 補, 遞 補 之 順 序 依 入 學 後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依 序 遞 補, 遞 補 生 亦 須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二 點 之 規 定 四 學 業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教 學 知 能 檢 測 操 行 總 平 均 依 序 比 較,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仍 未 能 決 定 遞 補 順 序 者, 由 學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定 之 五 公 費 生 遞 補 作 業 以 一 次 為 限, 於 碩 一 下 學 期 課 程 結 束 成 績 結 算 完 畢 後 實 施 六 遞 補 之 公 費 生, 應 與 本 學 程 簽 訂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後, 始 可 享 有 公 費 七 遞 補 之 公 費 生 享 有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一 般 公 費 生 相 同, 並 受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之 規 範 八 本 辦 法 經 學 程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62
附 表 一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 正 面 格 式 範 例 ( 報 考 國 小 教 師 類 組, 且 無 國 小 教 師 證 者 使 用 )> 大 學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書 0000 字 第 000 號 本 校 系 學 生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於 本 校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 其 修 畢 課 程 學 分 數 及 成 績 如 背 面 附 表 ) 特 此 證 明 校 長 ( 學 校 大 印 ) 中 國 民 國 年 月 日 63
< 背 面 格 式 範 例 > 大 學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系 所 別 : 系 ( 所 ) 姓 名 : 學 號 :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教 育 部 核 准 字 號 :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函 類 別 科 目 學 年 度 /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成 績 備 註 教 學 基 本 學 科 課 程 100.1 國 音 及 說 話 2.0 00.0 ( 範 例 ) 教 學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教 學 實 習 及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選 修 科 目 合 計 總 學 分 數 備 註 : 1. 應 註 明 修 習 科 目 的 學 年 度 學 期, 如 無 註 明 修 習 的 學 年 度 學 期, 需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學 分 抵 免 者 應 檢 附 學 分 抵 免 文 件 ( 含 抵 免 同 意 書 暨 抵 免 理 由 等 ) 3. 成 績 請 詳 列 百 分 制 分 數, 如 採 等 第 制, 請 檢 附 百 分 制 分 數 與 等 第 對 照 之 相 關 證 明 ( 例 如 成 績 單 或 學 校 相 關 法 規 ) 4. 如 本 證 明 書 無 註 明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教 育 部 核 准 字 號, 需 檢 附 教 育 部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核 定 公 文 64
附 表 二 師 資 生 資 格 證 明 < 格 式 範 本 >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證 明 ( 由 原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開 立 )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字 號 系 所 學 號 性 別 男 女 該 生 具 國 民 小 學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並 於 畢 業 時 仍 保 有 師 資 生 資 格, 未 有 放 棄 資 格 或 未 修 畢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或 遭 淘 汰 等 情 事 該 生 師 資 生 身 份 取 得 方 式 : 於 年 月 通 過 國 民 小 學 類 科 師 資 生 甄 選 為 全 師 培 學 系 其 他 ( 請 詳 述 ): 備 註 原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核 章 : 承 辦 人 : 單 位 主 管 : 師 培 中 心 ( 單 位 戳 記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以 上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65
附 表 三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 ( 考 生 免 填 ) 姓 名 報 考 類 組 類 組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退 費 銀 行 / 郵 局 帳 號 資 料 限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應 附 證 件 注 意 事 項 銀 行 帳 號 1.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 一 般 里 鄰 長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3.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非 臺 灣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號 者, 扣 除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30 元 後 餘 額 退 還 1. 符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2. 符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界 定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免 30%( 即 應 繳 交 規 定 報 名 費 用 之 70%) 銀 行 /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備 註 : 1. 考 生 仍 應 先 行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表 2. 本 表 填 妥 後,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掛 號 寄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得 申 辦 3.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件 不 齊 者, 本 校 將 不 予 以 退 費 66
附 表 四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以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發 給 之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學 歷 證 件 報 考 貴 校, 謹 此 具 結 保 證, 如 經 錄 取 貴 校, 本 人 於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下 列 文 件 正 本 : 1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 如 係 中 英 文 以 外 語 言,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2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如 係 中 英 文 以 外 語 言,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及 入 出 國 地 區 等 ) 本 人 於 國 外 實 際 修 業 時 間 ( 不 含 寒 暑 假 ) 累 計 共 個 月 修 業 期 間 分 別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月 ;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月 ;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月 ;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月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二 項 文 件, 確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屬 實, 本 人 並 同 意 出 具 英 文 授 權 查 證 同 意 書 供 貴 校 辦 理 查 驗 學 歷 證 件 之 用 屆 時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結 果 有 不 符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即 由 貴 校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立 書 人 : 報 考 系 ( 所 學 位 學 程 ) 組 別 : 聯 絡 電 話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地 址 : 日 期 : 67
附 表 五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表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表 ( 欄 位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准 考 證 號 碼 試 場 報 考 類 組 類 組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項 目 審 查 結 果 考 生 簽 名 證 件 審 查 附 註 : 1. 申 請 對 象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之 視 障 考 生 (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 (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之 上 肢 重 度 障 礙 考 生 (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 (3)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考 生 ( 繳 交 附 表 四 之 ㄧ 診 斷 書 ; 須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檢 查 並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 2. 本 表 填 妥 後, 應 連 同 前 項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期 間 ㄧ 併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逾 期 不 得 申 辦 3. 以 上 需 求 項 目 由 本 校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依 各 考 生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審 定 其 一 或 多 種 方 式 為 之 68
附 表 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診 斷 書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診 斷 書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 男 女 電 話 : 住 址 身 分 證 字 號 : 應 診 科 目 應 診 日 期 診 斷 症 狀 1. 視 覺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可 複 選 ( ) 優 眼 視 力 在 0.2( 不 含 ) 以 下, 或 優 眼 視 野 在 八 個 方 位 均 為 20 度 ( 不 含 ) 以 內 者 視 力 以 矯 正 視 力 為 主 ( ) 其 他 請 註 明 2. 上 肢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可 複 選 ( ) 寫 字 慢 ( ) 準 確 度 差 ( ) 寫 字 力 氣 差 ( ) 雙 手 協 調 度 差 ( ) 上 臂 動 作 位 移 差 ( ) 上 臂 動 作 位 移 大 ( ) 其 他 請 註 明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3. 坐 姿 平 衡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可 複 選 ( ) 頭 部 控 制 不 好 ( ) 坐 不 穩 ( ) 無 法 自 行 坐 下 或 站 起 ( ) 姿 勢 異 常 ( ) 書 寫 時 會 使 姿 勢 控 制 不 好 ( ) 主 軀 幹 控 制 不 好 ( ) 骨 盆 穩 定 度 差 ( ) 下 肢 緊 張 不 穩 ( ) 需 定 時 變 化 姿 勢, 無 法 久 坐 ( ) 無 法 坐 ( ) 其 他 請 註 明 4. 移 位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可 複 選 ( ) 上 下 樓 梯 需 協 助 ( ) 需 用 輔 具 才 能 行 走 ( ) 需 用 輪 椅 才 能 移 位 ( ) 由 站 到 坐 需 協 助 ( ) 移 位 速 度 慢 ( ) 其 他 請 註 明 主 治 醫 師 簽 章 院 長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須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方 具 效 力 ) 附 註 : 未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考 生 須 持 本 表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檢 查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之 各 項 閱 讀 書 寫 及 移 動 之 能 力 69
附 表 七 書 面 審 查 表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書 面 審 查 表 一 個 人 履 歷 姓 名 報 考 類 組 原 民 族 別 : 准 考 證 編 號 ( 免 填 ) 小 教 證 號 : 教 師 證 身 分 證 字 號 特 教 證 號 : 幼 教 證 號 : 無 性 別 男 女 駕 照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汽 車 機 車 兵 役 役 畢 待 役 免 役 兩 吋 彩 色 脫 帽 證 件 照 戶 籍 地 址 手 機 號 碼 通 訊 住 址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家 長 監 護 人 ( 同 上 免 填 ) 姓 名 關 係 連 絡 電 話 ( ) 住 址 姓 名 關 係 連 絡 電 話 ( ) 住 址 學 校 名 稱 就 讀 科 系 修 習 年 限 起 迄 請 勾 選 高 中 年 月 年 月 畢 肄 學 歷 專 科 年 月 年 月 畢 肄 大 學 年 月 年 月 畢 肄 碩 士 年 月 年 月 畢 肄 其 他 年 月 年 月 畢 肄 70
二 自 傳 (1,000~2,000 字 ) 71
三 獲 獎 紀 錄 表 ( 最 多 列 舉 20 項, 請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影 本, 無 則 免 填 ) 證 號 或 相 關 文 號 編 號 獲 獎 日 期 獎 項 名 稱 ( 無 資 料 文 號 免 填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72
四 服 務 經 歷 表 ( 最 多 列 舉 20 項, 第 2 3 類 之 經 歷 事 蹟, 請 舉 證 或 提 供 證 書 影 本 佐 證, 無 則 免 填 ) 類 別 :1. 高 中 以 上 擔 任 班 級 社 團 幹 部 經 歷 ;2. 義 工 服 務 經 歷 ;3. 其 他 服 務 人 群 事 蹟 編 號 年 度 服 務 事 項 備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73
五 學 科 檢 測 技 能 檢 定 及 領 域 專 長 ( 請 勾 選 符 合 項 目 後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並 提 供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書 影 本 佐 證, 無 則 免 填 ) 學 科 檢 測 通 過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學 科 知 能 評 量 項 目 取 證 年 度 發 證 單 位 證 號 或 相 關 文 號 國 語 領 域 數 學 領 域 社 會 領 域 自 然 領 域 技 能 檢 定 通 過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項 目 取 證 年 度 發 證 單 位 證 號 或 相 關 文 號 說 故 事 中 文 板 書 中 文 白 話 文 朗 讀 琴 法 游 泳 硬 筆 書 法 毛 筆 領 域 專 長 已 取 得 加 註 專 長 證 書 項 目 取 證 年 度 發 證 單 位 證 號 或 相 關 文 號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74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部 定 科 目 名 稱 領 域 專 長 --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已 修 習 課 程 學 分 ( 科 目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需 與 教 育 部 核 定 函 相 符 ) 學 分 部 訂 相 似 科 目 名 稱 ( 系 所 抵 免 科 目 參 考 ) 修 習 單 位 修 習 年 度 英 語 發 音 教 學 3 英 語 發 音 教 學 法 ( 研 究 ) 英 語 語 音 學 與 發 音 教 學 英 語 正 音 語 發 音 教 學 英 語 聽 說 教 學 3 英 語 聽 講 教 學 聽 說 教 學 英 語 讀 寫 教 學 3 兒 童 外 語 習 得 3 英 文 兒 童 文 學 2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評 量 2 讀 寫 教 學 早 期 讀 寫 教 學 專 題 研 究 英 文 讀 寫 教 學 閱 讀 與 寫 作 教 學 兒 童 英 語 閱 讀 與 寫 作 教 學 讀 寫 教 學 探 究 兒 童 英 語 識 字 與 閱 讀 教 學 兒 童 語 言 習 得 兒 童 語 言 學 習 理 論 與 應 用 語 言 習 得 外 語 習 得 英 語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文 學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文 學 教 學 西 洋 兒 童 文 學 英 文 兒 童 文 學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文 學 國 小 英 語 語 言 評 量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評 量 英 語 教 學 評 量 語 言 教 學 測 驗 與 評 量 語 言 評 量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學 觀 摩 與 試 教 2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實 習 英 語 教 學 觀 摩 與 實 習 英 語 教 學 實 習 英 語 故 事 教 學 2 兒 童 英 語 戲 劇 2 英 語 歌 謠 與 韻 文 2 多 媒 體 輔 助 英 語 教 學 英 語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2 2 說 故 事 教 學 與 應 用 英 文 童 書 在 兒 童 ( 國 小 ) 英 語 教 學 上 之 應 用 英 語 故 事 的 應 用 與 實 務 英 文 童 書 賞 析 與 教 學 故 事 與 英 語 學 習 英 文 繪 本 的 應 用 與 實 務 兒 童 戲 劇 應 用 戲 劇 與 英 語 教 學 英 語 戲 劇 教 學 英 語 戲 劇 表 演 藝 術 兒 童 英 語 戲 劇 表 演 英 語 兒 歌 與 韻 文 教 學 兒 童 英 語 歌 謠 與 韻 文 教 學 英 文 兒 歌 韻 文 賞 析 與 教 學 歌 謠 與 韻 文 教 學 國 小 英 語 教 學 媒 體 與 操 作 電 腦 輔 助 英 語 教 學 電 腦 與 英 語 教 學 多 媒 體 與 英 語 教 學 互 動 式 電 腦 輔 助 英 語 教 學 設 計 電 腦 科 技 與 英 語 教 學 科 技 輔 助 英 語 教 學 英 語 教 材 與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英 語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與 應 用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學 專 題 2 英 語 正 音 與 口 語 訓 練 2 英 語 口 語 訓 練 英 語 聽 講 練 習 英 語 語 言 練 習 英 語 發 音 練 習 英 語 聽 講 實 習 語 言 學 概 論 2 英 語 語 言 學 概 論 75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部 定 科 目 名 稱 領 域 專 長 --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已 修 習 課 程 學 分 ( 科 目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需 與 教 育 部 核 定 函 相 符 ) 學 分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2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概 論 兒 童 適 應 問 題 與 輔 導 危 機 管 理 2 輔 導 工 作 實 務 與 專 業 成 長 2 2 2 部 訂 相 似 科 目 名 稱 ( 系 所 抵 免 科 目 參 考 ) 學 校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概 論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諮 商 技 巧 諮 商 歷 程 與 技 巧 輔 導 與 諮 商 概 論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的 應 用 兒 童 心 理 與 輔 導 特 殊 兒 童 問 題 與 輔 導 兒 童 心 理 適 應 問 題 與 輔 導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輔 導 兒 童 諮 商 研 究 校 園 危 機 與 衝 突 管 理 校 園 危 機 處 理 ( 管 理 ) 校 園 暴 力 與 防 制 危 機 處 理 與 自 殺 防 治 輔 導 工 作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與 專 業 成 長 學 校 輔 導 ( 諮 商 ) 實 習 助 人 工 作 實 習 修 習 單 位 修 習 年 度 兒 童 心 理 學 2 發 展 心 理 學 人 類 發 展 表 達 性 治 療 2 遊 戲 治 療 沙 箱 遊 戲 治 療 音 樂 治 療 故 事 治 療 遊 戲 治 療 理 論 與 實 作 親 子 遊 戲 治 療 兒 童 遊 戲 治 療 人 格 心 理 學 2 人 格 與 發 展 心 理 學 * 親 職 教 育 2 親 子 關 係 家 庭 教 育 與 輔 導 親 職 輔 導 多 元 文 化 輔 導 與 諮 商 兒 童 輔 導 技 術 與 策 略 個 案 研 究 2 團 體 輔 導 ( 諮 商 ) 2 心 理 衛 生 2 2 2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理 論 多 元 文 化 與 家 庭 輔 導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多 元 文 化 與 自 我 探 索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行 為 運 用 與 分 析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焦 點 短 期 治 療 個 案 輔 導 與 研 究 個 案 評 估 與 診 斷 兒 童 個 案 評 估 與 診 斷 個 案 管 理 團 體 輔 導 概 論 團 體 輔 導 活 動 理 論 與 實 務 團 體 輔 導 理 論 與 技 術 情 緒 管 理 與 壓 力 調 適 正 向 心 理 學 健 康 心 理 學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2 人 際 關 係 人 際 關 係 與 輔 導 諮 詢 理 論 與 實 務 2 諮 詢 概 論 心 理 諮 詢 親 師 諮 詢 輔 導 行 政 2 學 校 輔 導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學 習 輔 導 2 2 輔 導 行 政 與 評 鑑 輔 導 行 政 與 實 務 學 校 輔 導 行 政 輔 導 方 案 發 展 與 評 鑑 團 體 方 案 設 計 與 實 施 輔 導 活 動 教 材 教 法 輔 導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鑑 團 體 方 案 設 計 與 介 入 學 習 困 難 診 斷 與 輔 導 學 習 輔 導 與 策 略 學 習 問 題 與 診 斷 學 習 心 理 學 生 涯 輔 導 2 生 涯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與 輔 導 生 涯 教 育 心 理 測 驗 與 評 量 2 學 校 輔 導 倫 理 與 法 律 測 驗 與 評 量 心 理 測 驗 心 理 測 驗 理 論 與 實 務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2 輔 導 倫 理 學 校 諮 商 倫 理 與 法 律 76
六 責 任 聲 明 書 請 先 詳 閱 以 下 聲 明 項 目, 閱 後 請 簽 名 本 人 應 於 繳 費 及 報 名 前, 確 實 詳 閱 本 簡 章 參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所 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本 人 於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及 相 關 表 格 填 寫 為 依 據 ( 需 於 應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件 影 本 上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 並 於 錄 取 後 新 生 報 到 時 繳 驗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無 法 提 出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供 驗 證 或 所 提 出 之 證 件 不 符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者,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本 人 不 得 異 議 另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本 人 如 報 考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英 語 離 島 組 音 樂 組 音 樂 離 島 組 舞 蹈 離 島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美 術 組 資 訊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音 樂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資 訊 組, 應 於 初 試 報 名 規 定 時 間 內,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上 傳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審 核 不 符 學 歷 ( 力 ) 報 名 資 格 者, 本 人 不 得 報 考 及 參 加 考 試 另 本 人 繳 驗 之 證 件 經 驗 證 發 現 與 網 路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檢 驗 之 證 件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本 人 不 得 異 議,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本 人 已 詳 讀 知 悉 並 遵 守 本 簡 章 所 訂 之 各 項 規 定 考 生 簽 名 : 年 月 日 77
附 表 八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注 意 事 項 : 一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須 於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5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前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並 須 檢 附 初 試 成 績 單 正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二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須 於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前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並 須 檢 附 複 試 成 績 單 正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三 本 表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複 查 科 目,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四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 抬 頭 書 明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 五 附 貼 足 新 台 幣 12 元 限 時 郵 資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乙 只, 以 憑 回 覆 六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成 績 以 是 否 加 總 計 算 有 誤 成 績 登 錄 是 否 錯 誤 為 範 圍,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委 員 資 料, 亦 不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資 料 重 審 或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回 復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類 組 類 組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得 分 申 請 人 簽 名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學 校 存 根 聯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成 績 查 覆 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類 組 類 組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得 分 78
附 表 九 全 時 修 讀 切 結 書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全 時 修 讀 切 結 書 本 人 以 一 般 考 生 身 份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類 組 招 生 考 試, 為 免 事 後 爭 議, 未 來 在 貴 校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進 修 期 間, 本 人 確 定 全 時 修 讀, 於 碩 一 時 住 校, 全 程 參 與 夜 間 及 假 日 安 排 之 課 程, 且 不 從 事 有 正 式 的 工 作 酬 勞 之 專 職 工 作 如 違 反 上 述 承 諾, 本 人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如 已 入 學, 本 人 同 意 喪 失 公 費 生 資 格 及 分 發 資 格, 並 償 還 公 費, 不 得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目 前 本 人 : 未 就 業 已 就 業,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為 ( 請 於 下 列 二 項 證 件 其 中 之 一 內 打 勾 ): 至 少 二 年 之 留 職 停 薪 證 明 工 作 離 職 證 明 書 立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重 視 教 師 人 格 培 育 與 包 班 教 學 知 能, 培 育 過 程 嚴 謹, 學 習 活 動 甚 重, 二 年 內 修 讀 學 分 約 60 至 80 學 分, 另 每 週 至 少 二 天 於 早 上 6 點 練 習 太 極 拳, 每 週 固 定 至 小 學 或 幼 兒 園 實 地 學 習, 在 學 程 內 進 行 教 學 演 示 與 觀 摩, 參 加 讀 經 教 育 活 動, 學 習 體 育 教 學 ( 含 每 學 期 末 體 適 能 測 驗 ), 直 笛 等 音 樂 教 學 知 能 美 術 知 能, 練 習 武 術,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參 與 表 演 藝 術 ( 含 舞 蹈 ) 說 故 事 科 學 教 育 創 意 教 學 等 工 作 坊, 且 碩 一 時 應 住 校 以 考 核 其 生 活 教 育, 碩 二 時 前 往 分 發 縣 市 進 行 實 地 研 究, 以 期 二 年 內 培 育 出 深 具 教 育 愛 敬 業 心 實 踐 力 創 造 力 反 省 能 力 之 優 質 教 師, 並 兼 有 國 小 英 語 或 輔 導 專 長, 因 此 需 全 時 修 讀, 報 考 前 亦 請 考 生 衡 酌 本 學 位 學 程 之 教 育 使 命 辦 學 目 標 與 課 程 規 劃 79